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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動 裁 判 法 王 銘 揚 正修科技大學運動健康與休閒系 體育室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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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 動 裁 判 法

    王 銘 揚 編

    正修科技大學運動健康與休閒系 體育室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 目 錄

    壹、運動裁判法通則…………………………………1~9

    貳、籃球裁判法……………………………………10~22

    參、排球裁判法……………………………………23~35

    肆、足球裁判法……………………………………36~42

    伍、桌球裁判法……………………………………43~55

    陸、羽球裁判法……………………………………56~58

    柒、網球裁判法……………………………………59~64

    捌、棒球裁判法……………………………………65~69

    玖、壘球裁判法……………………………………70~76

    拾、游泳裁判法……………………………………77~82

    拾壹、撞球裁判法…………………………………83~99

    拾貳、體操裁判法………………………………100~106

    拾參、田賽裁判法………………………………107~115

    拾肆、徑賽裁判法………………………………116~134

    拾伍、趣味競賽…………………………………135~137

    附錄、比賽制度…………………………………138~141

  • 壹、運動裁判法通則

    第 壹 章 運動裁判法的體育概念 一、 教育本質

    二、 健康體能的促進

    三、 全民運動

    四、 運動生涯規劃

    五、 運動行銷與管理

    六、 國際競技運動

    體育概念的發展

    一、 身體的教育(身心二元論)

    二、 以運動為手段的教育(身心一元論)

    三、 是運動的教育(運動技能主義)

    四、 多元的體育概念(體育是教育)

    運動裁判法的特性

    一、 運動裁判法的教育性-體育、教育、德育結為一體。

    二、 運動裁判法的社會性-達成終身運動之目標。

    三、 運動裁判法的競技性-國際共同運動文化。

    運動裁判法的定義:

    一、 以運動裁判法在「界定名詞,分析內容,區分層次,類

    化體系」之評量下成為學術研究的科目,並以問題的方

    式討論,企圖獲得大多數人認同的結論。

    二、 「根據規則,應用裁判技術及其原理原則,以使比賽公

    平,勝負公道,執法公正,判斷正確,反應迅速,賽程

    順利之法則制度」

    第 貳 章 運動裁判法的功能 一、 教育功能:<一>法治教育 <二>競技教育

    <三>合作教育

    二、 社會功能:<一>發展全民運動 <二>促進生涯運動

    <三>形成運動文化

    三、 競技功能:<一>發展運動技術 <二>提升比賽品質

    <三>涵育運動樂趣 <四>減少運動傷害

    1

  • 總結

    一、 提升運動技術,減少運動傷害

    二、 維護規則的精神,確立比賽原則

    三、 提升比賽品質,使富有教育價值

    四、 使比賽順利進行,緊湊及精彩

    五、 比賽服從紀律,使法治行為遷移

    六、 養成明決果敢的個人自信

    第 參 章 運動裁判法的道德觀 一、 形成美好的運動文化

    二、 達成國民健全身心發展

    三、 規範良好的社會道德責任

    高度運動競技的道德衝突

    一、 科學化的管理及控制

    二、 機械化的訓練

    三、 藥物的濫用

    四、 惡質的運動競技文化

    五、 香煙廣告介入運動競技

    運動裁判法的道德責任

    一、 參賽者條件的限制

    二、 藥檢制度的建立

    三、 運動員管理制度的設立

    四、 廣告介入的選擇

    運動員的道德責任

    一、 自我奮鬥

    二、 自律行為

    三、 高尚道德

    第 肆 章 運動裁判法研究問題 一、 誰應研究運動裁判法

    <一> 科際研究人員

    1. 各種運動裁判員 2. 各種運動教練員 3. 各種運動比賽主持人員 4. 各種運動協會技術委員

    2

  • 5. 各種運動協會裁判委員 <二> 整合研究人員

    1. 體育教師 2. 體育學術研究人員 3. 體育課程研究人員 4. 運動裁判法專業人員

    二、誰應研習運動裁判法

    <一> 各種運動裁判工作助理人員

    <二> 各種運動教練工作助理人員

    <三> 運動員

    <四> 各種運動傳播人員

    <五> 運動比賽籌辦人員

    <六> 體育科系學生

    <七> 體育從業人員

    三、誰應知道運動裁判法

    <一> 欣賞運動比賽者

    <二> 愛好運動者

    <三> 各級學校學生

    四、何謂運動裁判法

    根據運動規則及競賽規程,以判斷運動比賽中的事實與

    動作之合法和勝負公平,此種判斷的原理、原則及方法稱為

    運動裁判法。執法人員則稱為裁判員。

    五、為何研習運動裁判法

    <一> 研習之個人功能

    1. 運動員:減少敵人、發揮技術 2. 主辦員:符合規定、提升品質 3. 教練員:樹立規則權威、分辦對錯訓練全法戰術、合

    法指揮如意

    4. 裁判員:執法公正、判斷正確、反應迅速 5. 觀眾者:提升欣賞水準、增加欣賞興趣 6. 愛好者:豐富運動知識、增進運動興趣

    3

  • <二> 運動規則之功能

    1. 解釋運動比賽的意義 2. 規範比賽場地、設備及器材 3. 規定團隊及裁判的職權 4. 規定比賽的勝負方式及方法 5. 規定比賽的犯規與罰則 6. 規定比賽時間與開始和繼續的方式 7. 規定比賽的進行方法 8. 規定比賽的記錄方法

    <三> 裁判技術之功能

    1. 促進運動技術及裁判技術的進步 2. 保證運動規則的執行合法 3. 加速裁判技術的養成 4. 維護運動規則的精神 5. 強調運動精神與運動道德 6. 促使賽程及結果公平公正公道 7. 證明比賽的記錄正確

    六、如何研究運動裁判法

    <一> 知的研習

    原則:物有本末、事有始終、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內容:簡化規則內容、類化裁判技術

    <二> 行的研習

    法則:簡化類化、理分比合、五多六到、知合道理

    內容:付諸行動、反覆練習、反省檢討、自行改進、自可

    成功

    運動裁判法的目的:

    一、消極方面:評定勝負。

    二、積極方面:

    <一> 培植正常運動精神

    <二> 維護社會守法風氣

    <三> 達成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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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伍 章 運動競賽

    定義:凡以體育精神,運動道德為準則,用對等的方式,公定的

    規則做各種團體或個人的競技活動,稱為運動競賽

    一、 自我奮鬥

    二、 和他人比賽

    三、 遊戲性的人體活動

    四、 運動家風度的精神

    運動競賽的內容

    一、 以競賽歷史區分

    二、 以競賽場所區分

    三、 以競賽形式區分

    四、 以競賽器材區分

    運動競賽的方法

    一、 運動競賽的制度

    二、 運動競賽的等級

    三、 運動競賽的性質

    四、 運動競賽的項目

    運動比賽制度

    一、 循環制

    二、 淘汰制

    三、 混合制

    第 陸 章 運動裁判員的研究 一、 運動裁判原則-根據規則判斷事實

    二、 運動裁判守則-當裁判帶規則有問題問規則

    運動裁判員的條件

    一、 技術標準:<一>執法公正 <二>判斷正確

    <三>反應迅速

    二、 健康標準:<一>肢體健全 <二>心智正常

    <三>健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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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動裁判員的價值:

    一、 使運動競賽公平

    二、 使運動競賽賽程順利

    三、 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四、 維護運動競賽的價值

    五、 保證運動規則的實施

    六、 使運動競賽富有教育性

    運動裁判員的修養

    一、 高尚的品德

    二、 充沛的體力

    三、 豐富的學識

    四、 高超的技術

    運動裁判員的法則

    一、 控制時間

    二、 服裝合度

    三、 儀容端莊

    四、 地位超然

    五、 公正嚴明

    運動裁判員的信條

    一、 觀念:使競賽公平,不在表示個人權威

    二、 態度:提供服務,不可自命不凡,專家自居

    三、 技術:首重程序,再求合作

    四、 行為:競競業業,不隨隨便便

    五、 執法:要令人心悅誠服,不可叫人勉強服從

    第 柒 章 運動裁判法的研究 一、運動規則的研究

    <一>原則:簡化規則內容

    <二>方法:理解、分析、比較、組合

    <三>規則內容:

    1. 場地 2. 職權 3. 通則(術語) 4. 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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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犯規(罰則) 6. 記錄法

    二、運動裁判技術的研究

    <一>原則:確立運動裁判技術的內容

    <二>方法:多看、多想、多聽、多問、多做

    <三>裁判技術內容:

    1. 程序 2. 位置 3. 路線 4. 宣判 5. 合作 6. 記錄法

    運動裁判之程序

    溫習規則 研究競賽規程 整理裝具 控制時間 聯絡

    職員 檢查場地器材 主持球賽進行 結束競賽 宣佈勝負

    歸還器材及表格

    運動裁判之位置

    一、觀察距離(5-20 公尺)

    二、觀察角度(身側、等腰)

    運動裁判之路線

    一、走直線

    二、走內弧

    運動裁判之宣判

    一、鳴笛

    二、手號

    三、口令詞

    運動裁判之合作

    一、主辦人員

    二、助理人員

    三、運動員

    四、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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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捌 章 運動裁判工作與籌備工作的銜接

    運動會籌備會除籌備主任及總幹事外,一般設有競賽、裁

    判、場地、獎品、宣傳、警衛、總務、醫務……等組,協助總幹

    事辦理籌備工作,大會期間仍繼續工作,支援大會競賽各項需

    要,以協助大會順利推展為主體。

    裁判長為大會期間技術方面的最高負責人,全權推動大會的

    競賽工作,直至比賽結束,各組並與之密切配合與支援。工作銜

    接一般如下:

    一、籌備主任:為籌備會最高負責人,大會期間一般多擔任大會

    行政負責人,如大會會長或副會長。

    二、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總攬大會籌備工作,大會期間多擔任會

    場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工作之推行。

    三、副總幹事:分由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三位總幹事兼任,

    便於與大會連繫及推行會務。

    四、行政組:競賽規程報部、分送,公文之整理與打印、核對、

    寄發,來賓請東、證件繕寫,其他有關文書事宜。

    五、競賽組:籌劃有關競賽事宜,如競賽規程擬定,團體及運動

    員註冊,賽程之編排、記錄有關事宜,以及秩序冊

    之編印……等,大會期間以擔任會場秘書及大會記

    錄組工作最為適宜。否則亦應攜帶各項原始資料,

    常駐會場,以備查詢。

    六、裁判組:裁判之聘請與聯繫,裁判表格與服裝之準備,裁判

    會議之安排與接待,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理。

    七、場地組:場地包括器材設備與整修、添置以及裁判用具之檢

    修與準備比賽前場地、器材準備完善使之達到標準

    狀況。大會期間負責場地器材之佈置、供應、維護

    與管理等。

    八、獎品組:獎品之統計、設計、徵求、製作與頒發等。

    九、總務組:會場之佈置、交通、音響、膳宿、飲水之供應,各

    項會議場所佈置與管理,費用之支,器材之購置,

    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務之處理。若無典禮組、接待

    組,須兼顧開閉幕典禮管理之責,以及大會職員、

    裁判員及貴賓接待之責。

    十、宣傳組:大會前之宣傳,大會期間新聞發佈、攝影、記者聯

    繫,及其他有關宣傳事宜。大會之前召開記者會,

    以及大會期間接待記者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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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警衛組:或為糾察組,或稱安全組,負責會場內外秩序之

    維持,偶發事件之處理。

    十二、醫護組:負責衛生與醫護等工作各組工作之推展,以協助

    大會順利成功為主體,裁判工作雖僅佔整個會工

    作之一小部分,但關乎成敗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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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貳、籃球裁判法

    一、前言 要成為一個好的籃球裁判員不但要對籃球規則瞭若指掌,還要能

    兼顧體認籃球比賽的蘊義和精神才行。籃球裁判員要對球場上選手的

    一舉一動要瞭若指掌,兩位處以適當的罰則。在比賽前後一致引用得

    利與不得利的鳴笛時機的掌握,手勢的配合及無間的默契等。所以有

    人說執法的成敗在於一念之間。

    二、籃球判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抵達球場

    1.裁判員應在預定比賽時間前一小時抵達為宜。

    2.裁判員執法裝備的準備(服裝、球鞋、哨子等)。

    3.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均應端正儀容,具備專業精神。

    (二)裁判會晤

    1.兩人的溝通合作(特別的兩人同時鳴笛的狀況)。

    2.任務的分配。

    3.特殊狀況的處理方式。

    (三)體能準備

    1.籃球比賽不但是球員,就連裁判員同樣需要一流的體能表現。

    2.為了減少運動傷害有需要做熱身操,如:伸展操等。(可提升

    心理知覺以幫助自己盡快融入比賽)

    (四)賽前工作

    1.二十分鐘一檢查比賽設施和兩隊暖身運動,隊員名單的提出

    等。

    2.十分鐘一雙方教練是否已簽名確認名單並提出先發之五位球

    員姓名。

    3.六分鐘一介紹雙方球員、教練、領隊與裁判員。

    4.三分鐘一提醒雙方球員作最後賽前的暖身運動。

    5.一分鐘一裁判員應令球員停止活動,返回球隊席。

    10

  • 三、籃球裁判員的職責與走位

    (一)責任區的劃分

    ③ ②

    ⑤ ④

    1.一位裁判負責有球區,另一位負責無球區。

    2.兩位裁判員應取得最佳的位置,以便掌控全場。

    (二)追蹤裁判的職責

    1.2 分球或 3 分球出手投籃,包括判定球是不在每一節或 24 秒

    終了前,已離開投籃球員的手中。

    2.妨礙中籃及干擾球動作。

    3.籃板球的爭奪,特別注意外圍球員。

    4.有球區與無球區的掩護動作。

    5.注意肩部以上動作。

    6.低位中鋒區,特別注意弱邊(無球區)。

    7.達離前導裁判的犯規情況。

    8.帶球走的違例(追蹤裁判有最佳的視角)。

    11

  • 9.24 秒計時器。

    10.球在無陰影區時,注意無球區。

    (三)追蹤裁判執法的原則

    1.追蹤裁判必須不停的移動。

    2.將所有球員掌控(BOX-IN)在兩位裁判員之間。

    3.當投籃、傳球或運球低於罰球線時,應跟進切下。

    4.尋找球員之間的空隙。(沒有空隙就是有接觸)

    (四)前導判的職責

    1.監視無球區。(球在 1、2、3 區及 6 區三分線外時)

    2.非法掩護。

    3.中鋒進攻戰術。

    4.籃下的戰況。

    5.限制區內的動作。

    6.運球向籃的動作。

    7.肩部以下的犯規動作。

    (五)前導裁判移位的原則

    1.球移動時,你也要經常保持移動。

    2.將球員行動永遠掌控在兩位裁判員之間。

    3.注意球員之間的空隙。

    4.端線後移步後退(約兩公尺),以便取得廣闊視野。

    (六)執法技巧

    1.裁判員的雙眼應不停的巡視,視界要涵蓋全場,始終掌控著

    10 位場上球員的位置與動作。

    2.一位注意有球的位置,另一位則注意無球處的動作。(球在第

    五區及第六區三分線以內時兩人都應注意有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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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兩位裁判員同時鳴笛時,離球較近或是犯規向著他進行的裁

    判應該要宣判。

    4.兩位裁判員應經常保持視線接觸,隨時注意夥伴的動靜,再

    作宣判。

    四、籃球裁判員執法時狀況的處理及手勢的運用 (一)球出界及發界外球的情況

    1.各界線的監視責任

    (1)前導裁判:端線以其及左邊的邊線。

    (2)追蹤裁判:中線以及其左邊的邊線。

    2.發界外球的情況

    (1)球出界 裁判員鳴笛 高舉單手(五指併瓏)停錶 指出

    發球進攻的方向 發球的地點 裁判將球交給發球員

    發球入界觸及第一位球員時以切擊的手號表示計時開始。

    (2)防守隊員不得在球發進場前身體超界線的垂直面。

    (3)若界線後方礙物距離接線不超過兩公尺時,發球時兩隊的

    任何球員皆不得靠近發球員一公尺以內。

    3.24 秒計時器

    (1)球出界時 24 秒計時器應先撥停。

    (2)若有犯規、爭球、防守方故意腳踢球或進攻方向改變時應

    將 24 秒計時器歸零。

    4.球回後場(球回後場的條件)

    (1)球隊控制球。

    (2)控球隊的球員在前場最後觸球。

    (3)控球隊的球員在後場最先觸球。

    (二)投籃時各種情況

    1.球的飛行。

    2.干擾投籃的情況。

    3.試投三分球的情況。

    4.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的情況。

    (三)手號與宣判的程序

    1.手號

    (1)必須使用國際籃總法定的手號。

    (2)鳴笛要短潔宏亮。

    (3)對記錄員之指示手號的規定:

    1跑至記錄台前 6-8 公尺的距離做手號,手號的高度必須在眼睛的高度,並遠離身體的位置。

    13

  • 2球員的號碼。 3犯規的種類。 4罰球次數或進攻方向。 5若球進算或不算的狀況應在比球員號碼前宣判。

    2.違例

    (1)鳴笛(停錶手號) 違例的種類 進攻的方向 將球交給

    發球員。

    (2)停錶。

    (3)違例種類(球出界不需要)。

    (4)指示進攻方向。

    3.犯規

    鳴笛(犯規手號) 判決(罰球或邊線球) 跑至記錄台前

    6-8 公尺的距離做手號(犯規球員的號碼、種類及判決) 兩位

    裁判交換位置。

    4.控球隊犯規

    5.犯規且投球中籃

    6.犯規後裁判員的換位

    7.兩位裁判員同時宣判犯規

    (四)罰球的情況

    1.追踨裁判

    (1)追蹤裁判宣判犯規且附帶罰球時,兩位裁判員應換位,新

    的追踨裁判負責執行罰球。

    1執行多次罰球第一球站位於罰球員左方,罰球線延伸與三分球線之交點處。

    2注意主罰球員。 3監視沿罰球區相對列位的球員。 4計時 5秒鐘。 5監視球的飛行及球在籃圈上的狀況。 6確定罰球是否成功。

    2.前導裁判

    (1)前導裁判,執行第一次以外的球或僅一次的罰球,站在罰

    球員右側禁區邊與端線的焦點後方。

    (2)監視沿罰球區相對列位的球員。

    (3)注意球員身體接觸的情況,以及當未離開主罰球員手之

    前,其他球員進入限制區域等違例情況。

    (4)向追蹤裁判提示指示罰球次數,當球遞交到罰球員手中,

    應將手放下。

    14

  • (5)每次罰球後,負責收球,並用反彈球的方式傳給主罰球

    員,以進行下一次的罰球。

    (6)當球離開罰球員手中,應向右移一步,以利監視爭籃板之

    視野。

    3.教練技術犯規

    4.暫停與替補

    (1)暫停的執行程序。

    (2)投球中籃後的暫停。

    (3)替補的程序。

    5.比賽結束一核對比賽記錄表

    五、籃球裁判員執法時手勢的應用

    六、記錄員

    七、記錄法

    八、結語 一場球賽的成功,除了觀眾、球員的配合外,更有賴於兩個裁判

    員在執法時無間的默契及記錄員等之配合得使比賽能順利完成。

    裁判在執法時的尺度儘量要一致,所以裁判在執法時,要有共

    識,要同心協力,在擔任裁判後應瞭解我不再是裁判員,你不再是檢

    察員,我們曾是同一團隊。

    15

  • 球場標線圖

    球隊席

    球隊席

    5m

    錄

    2m

    3.6m

    6.25m

    6.25m

    1.575m

    15cm

    15m

    所有線寬 5 公分並同色

    16

  • 職員的手號

    17

  • 18

  • 向配錄台報告犯規(三個步驟)

    19

  • 20

  • 21

  • 22

  • 參、排球裁判法 一、前言

    排球是由兩隊球員在以球網隔開的場地上進行比賽的運動項目

    。它有多種比賽方式,可以因應不同的環境,提供人們不同的選擇。

    比賽的目標,是將球擊過球網,使其落在對方場區的地面,並且

    防止對方將球擊落在本方場區地面。每隊有三次擊球機會,以便將擊

    回對區(攔網觸球除外)。

    比賽由發球開始。發球員擊球過網進入對區,展開雙方來回對

    擊,直到球落地、出界或某隊未能合法將球擊回對區為止。

    比賽中,某隊贏得一球,即可得到一分(贏球得分制)。當接發球

    隊贏得一球時,該隊得到一分,並且獲得發球權,球員依順時方向輪

    轉一個位置。

    二、排球裁判員應具備的基本能力 (一)研究排球技術,戰術及其發展之趨勢。

    (二)瞭解規則精神,增進裁判經驗。

    (三)在比賽中培養運動員優良的精神與道德。

    (四)身體要健康與精力要充沛。

    1.裁判員的性格。

    2.時間反應。

    3.視野要廣闊、注意力要集中。

    (五)裁判態度與體勢。

    (六)自信心與果斷力。

    (七)判定『尺度』的一貫性。

    三、排球裁判員的職權及分工 (一)裁判員的組成

    1.第一裁判:The First Referee。

    2.第二裁判:The Second Referee。

    3.記錄員:The Score。

    4.司線員:Linesmen。

    通則

    1.唯一第一及第二裁判可在比賽中鳴笛。

    (1)第一裁判發出發球信號開始比賽。

    (2)當第一判或第二裁判確認發生犯規,且能判明其性質時,

    可鳴笛終止比賽。

    2.當比賽中止時,他們可以鳴笛表示允許或拒絕球隊的請求。

    23

  • 3.裁判員鳴笛停止比賽後,必須立即以法定的手勢來表明。

    (1)球的性質。

    (2)犯規的球員。

    (3)下一個發球隊。

    (二)裁判員的權責

    1.由開始至結束指揮球賽的進行。其權力高於所有職員及兩隊

    的職員。

    2.比賽進行時,他具有最終決定權。當他發現其他職員的判決

    有誤時,有權更改其決定,亦可更換未能勝任職務的職員。

    3.控制撿球員的工作。

    4.能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事項,包括規則未規定者。

    5.不允許任何人就其判決做討論,但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必

    須對其所作的判決提出說明。

    6.比賽前及比賽中,他們必須負責決定比賽區域與狀況適合比

    賽規定。

    (三)第一裁判的權責

    1.賽前的準備

    (1)裁判員個人的裝備一白色(規定)服裝、哨子、球鞋等。

    (2)檢查比賽區域狀況、比賽用球及其他設備。

    (3)召集雙方隊長擲硬幣事宜。

    2.比賽前練習過程

    (1)16(12)分:檢查場地及器材。

    (2)15(11)分:選邊或選球。

    (3)14(10)分:球隊列隊介紹隊職員。

    (4)12(8)分:練球(選球方優先練球)。

    (5)2 分:裁判再檢查網的高度及裝備。

    (6)0 分:開始比賽。

    3.比賽中

    (1)對不當行為及延誤比賽施以制度。

    1發球員的犯規及發球隊位置錯誤。 2比賽進行中的犯規。 3球往上方及其上端的犯規。 4執法時的手勢運用。 5注意局間的休息-3(10)分鐘。 6執法時眼睛要隨球方向及體態。

    (2)處理隊長抗議事宜。

    24

  • 4.比賽後

    列隊 握手 檢查記錄表(無誤) 簽字。

    (四)第二裁判的權責

    1.比賽前

    (1)協助第一裁判檢查場地、器材等。

    (2)核對出場球員名單(輪轉表)。

    2.比賽中

    (1)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有他的裁決範圍,當第一裁

    判無法執行職務時,第二裁判可以替代他。

    (2)第二裁判可以手勢指出其裁決範圍以外的犯規,但不可鳴

    笛,亦不得對第一裁判堅持己見。

    (3)控制記錄員的工作。

    (4)監督球隊席上的隊職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當行為。

    (5)認為可以比賽中止,控制中止的時間及拒絕不當的比賽。

    (6)控制各隊使用暫停及替補的次數,並於第二次暫停及第二

    與第二次替補時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

    (7)若球員受傷時,可以授權替補或給於恢復時間。

    (8)檢查地板狀況,尤其是前區部分。同時在比賽進行中,檢

    查球是否仍符合規定。

    (9)手勢的動作比第一裁判稍慢。

    (10)眼睛注視著網邊垂直面的範圍。

    (11)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需作判決、鳴笛及打手勢:

    1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 2球員觸及球網及球場上靠近第二裁判一側的標誌竿。 3侵入對方場區及網以下的空間。 4後排球員的非法攻擊或攔網犯規。 5球由有效空間以外越過球網或觸及其所站一方的標誌竿。 6球觸及球外的物體或地板,而當時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無

    法看到接觸的發生。

    3.比賽後

    (1)球的保管及相關事宜。

    (2)記錄表簽字。

    (五)記錄員

    1.比賽前

    (1)以第二裁判合作,依據規定作記錄。

    (2)依據執行程序填記比賽及球隊的資料,並取得隊長及教練

    的簽字。

    25

  • (3)依據上場陣容單登記各隊的上場陣容。

    (4)若未能準時取得上場陣容單,應立即將情況通知第二裁

    判。

    (5)除裁判外上場陣容單不得出示外人。

    2.比賽中

    (1)記錄各球隊得分,並確認記分板比數是否正確。

    (2)管制各隊的發球順序,如有錯誤發生,應於球發出後,立

    即通知裁判。

    (3)記錄暫停及球員替補以控制其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

    (4)對於違反規定的比賽中止請求,應通知裁判員。

    (5)每局結束時以及決勝局中某隊達到 8 分時,通知裁判員。

    (6)記錄制裁、警告及處罰。

    (7)隨時注意球賽進行狀況的處理。

    3.比賽後

    (1)記錄最後的成績。

    (2)自己在記錄表上先行簽字,再取得各隊隊長簽字,然後取

    得裁判的簽字。

    (3)如有抗議事件,應由自己或該隊隊長親自抗議的情形書寫

    於記錄表上。

    (六)司線員

    1.當球落於所司的附近線時,他必須作界內或界外的旗號。

    2.當球由接球隊觸及後落於界外,他必須作球觸手出界的旗號。

    3.當球由有效空間外飛越球網、或觸及標誌竿等時,他必須作

    界外球的旗號。

    4.原則上,由最靠近球形軌道的司線員負責打旗號。

    5.負責端線的司線員,在發球員發球足部犯規時,負責作出旗

    號。

    6.如第一裁判的要求下,司線員必須重覆其旗號。

    (七)比賽後的檢討

    四、排球裁判執法時判決的要領 (一)發球和位置的輪轉

    1.發球時第一、二裁判的分工。

    2.裁判執法的方法。

    3.球員位置的關係、輪轉及越位的處理。

    (二)持球、連擊及同時擊球的判決。

    (三)在球網上方球的判決

    26

  • (四)後排球員攻擊的限制

    1.後排球員可在前區後方的任何高度完成攻擊動作。

    2.在擊球起跳時,其單(雙)足不得觸及或越過攻擊線。

    3.擊球後,則可落入前區範圍。

    4.若在觸球瞬間,球的任何一部分低於球網上緣,則後排球員

    也可以在前區完成攻擊。

    5.如有後排球在前排參與攔網時,只要有人觸球即構成犯規。

    (五)界外球的判決

    五、排球裁判執法時的位置、手勢及鳴笛時機 (一)排球裁判執法時的位置

    1.第一裁判:坐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職務,其視線

    必須高於球網上端大約 50 公分。

    2.第二裁判: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比賽場地外網柱附近,面向

    第一裁判執行任務。

    3.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對面場外的記錄台執行任務。

    4.司線員:

    (1)位於球場四角外的無障礙區,面向各自所負責的線,站在

    該線的假想延長線上距離界線 1 至 3公尺處。

    (2)端線由發球角的司線員負責,邊線則由對面的司線員負

    責。

    (3)若僅設二名司線員,則應站在非發球區對角,離球場角落

    1 至 2 公尺處,各自負責靠近自己的一端線及一邊線。

    (二)第一、二裁判及司線員的手勢

    1.手勢要準確。

    2.手勢要及時,果斷。

    3.手勢要交代清楚。

    4.司線員的旗號指出犯規的性質,手勢應維持片刻。

    (三)第一、二裁判的鳴笛時機

    1.鳴笛要及時,哨音要果斷宏亮。

    2.鳴笛要有節奏,有輕有重,有長有短。

    3.要減少不必要的重覆消音。

    六、記錄法

    七、結語

    27

  • 排球場地規格介紹 (一)室內

    1.比賽場區為 18 公尺×9 公尺的長方形,四周至少圍有 3 公尺

    寬的無障礙區。

    2.無障礙空間從地面量起,至少應該有 7 公尺高,從邊線至少

    5 公尺,從端線至少 8 公尺,從地面起至少 12.5 公尺。

    3.比賽場區畫的線,寬度皆為 5 公尺,顏色區皆為淺色。

    4.攻擊線從中線向後三公尺處。

    5.發球區,在端線之後寬為 9 公尺的區域。

    6.球網高度男子 2.43 公尺,女子 2.24 公尺。

    7.球網構造,寬 1 公尺,長 9.5 至 10 公尺,網面由 10 公分見

    方的黑色網孔織成。

    8.球的規格:球的圓周為 65~67 公分,重量 260~280 公克。

    9.球的內部氣壓為 0.300~0.325 公斤/平方公分。

    (二)沙灘排球

    1.沙灘排球的比賽場區為 16 公尺×8 公尺的長方形沙灘排球和

    傳統排球不一樣,它是兩人一隊,在室外、沙地上比賽。將

    球打過網子上端,落在對方法地即可得分。

    2.計分法:三局兩勝制,先得 21 分者贏一局,第三局先贏 15

    者獲勝。勝方最少贏兩分。只有發球隊勝才得分,兩人輪流

    發球。球場沙土厚度最少 40 公分。

    (1)場地規格

    5m 18m

    5m

    8m 8m

    3m

    9m

    28

  • (2)裁判位置

    1

    3

    4

    1第一裁判2第二裁判3記錄4司線員(四人) 司線員(二人)

    4

    2 4

    4 3m

    29

  • 裁判員法定手勢圖解

    30

  • 裁判員法定手勢圖解

    31

  • 裁判員法定手勢圖解

    32

  • 裁判員法定手勢圖解

    33

  • 裁判員法定手勢圖解

    34

  • 裁判員法定手勢圖解

    35

  • 肆、足球裁判法 一、前言

    二、足球裁判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銳厲的目光

    (二)充沛的體力

    (三)應熟讀規則

    (四)敏捷的反應

    (五)要公正嚴明

    (六)良好的態度

    (七)熱誠與自信

    (八)儀表服裝及用具要合宜

    三、裁判員的職責與分工 (一)裁判員

    1.執行規則

    2.裁判員認為處罰犯規者的結果,將使犯規的球隊反而獲

    得利益時,得不予處罰。

    3.記錄比賽事件,並兼計比賽時間,使比賽足法定時間,

    或兩隊商定的時間;因處理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消耗的

    時間應該給於補足。

    4.不論何時,遇有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如風雨影響、觀

    眾擾亂,或其他原因,裁判員認為有停止比賽的需要時,

    有權停止或結束比賽。這種情形,應在規定時間內,向

    主辦球賽機構提出詳細報告,並依照對本比賽有管轄權

    之國家足球協會的規定處理之。報告書依郵寄方式收到

    時,視為完成報告。

    5.裁判自進入球場開始,對任何球員的不正當行為或不君

    子行為犯規,應予以警告並舉黃牌。這種情形裁判應將

    犯規球員的姓名,在規定時間內送達主辦比賽單位,並

    依照對該比賽有管轄權的國家足球協會的規定處理。

    6.除比賽球員及巡邊員外,排經裁判員許可,任何人不能

    進入球場。

    7.裁判員認為球員受重傷時,應停止比賽,將受傷球員用

    最快速方法移到場外,並立即繼續比賽。如球員受輕傷

    時,則不應停止比賽,除非球賽已自動暫停,才去處理。

    凡球員能自行走出球門線或邊線外時,不可以在比賽場

    3 6

  • 內調整。

    8.裁判認為球員有粗魯行為、嚴重犯規、口出穢言漫罵,

    或被警告後仍繼續有不正當行為,應判罰離場並舉紅牌。

    9.一切暫停之後,用信號指示比賽重新開始。

    10.審定用球,依規則規定。

    國際足球總會規則小組決議:

    1.擔任國際比賽的裁判員,應穿顏色鮮明或兩對球衣顏色

    有明顯區別的外衣。

    2.除兩隊同意自行委派裁判員外,國際比賽的裁判員應由

    中立國人士擔任。

    3.裁判員必須從正式國際裁判的名單中選派。但對於業餘

    及青年國際比賽的裁判原則不受本規定限制。

    4.遇有不正當行為或非君子風度,裁判員應向有關管理是

    觀眾、職員、球員、已登錄的替補員或其他人士所造成,

    也不論其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在球場內或球

    場附近發生者。

    5.巡邊員為裁判員的助理,若裁判員所處的位置,更能看

    清楚事件發生的情形,而予以判決時,可無需考慮巡邊

    員提出訊號。相反的,若巡邊員站在有利位置,在球未

    射入門以前的剎那間即時有所示意,裁判員應加以考

    慮,立即採取行動判決此球入門無效。

    6.裁判員只有在球賽未重新開始以前,可以更改其第一次

    判決。

    7.若裁判原已決定應用得益條款而讓比賽繼續進行時,則

    不論給予受益的一方是否受益,均不得任意改變其判

    決。但這不表示對犯規的球員不予處理。

    8.訂例規則的用意在盡量減少對球賽的干預的事故,裁判

    員執法應該慎重,因細故或只屬嫌疑犯犯規,重輒鳴笛

    判罰,最容易引起球員反應破壞觀眾愉快的心情。

    9.規則規定裁判員在發生重大的擾亂時,有權停止比賽,

    可是無權判決那一方棄權,及何隊失敗。但必須將事故

    發生的詳細情形,向有關當局報告,以便處理。

    10.球員在同時如有兩種不同情形的犯規,裁判員應處罰犯

    規較重者。

    11.裁判員的職責為注意中立巡邊員訊號,而非聽其他人的

    意見。

    12.裁判應在球賽停止時,才可允許人員進場,且應待裁判

    3 7

  • 給予訊號後才可以進場。

    13.比賽進行中,教練可以向球員傳達戰術性的指示。但須

    在規定範圍內,並應隨時約束自己的言行。

    14.正式比賽指派第四裁判時,第四裁判的角色與職責,應

    依照國際足總規則小組的規定執行。

    (二)巡邊員

    1.每場比賽必須委派兩位巡邊員。

    2.表示球何時脫離比賽範圍。

    3.表示何隊踢角球、踢球門球,或擲球入場。

    4.表示要求替補。

    國際足球線會規則小組決議:

    1.中立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覺的犯規行為,發出訊號,

    使裁判員注意,但一切判決以裁判員的決定為準。

    2.國際A級的比賽,主辦之國家足球協會應從國際巡邊員

    名冊中,指派中立的巡邊員擔任巡邊員。

    3.國際比賽中,巡邊旗應用鮮明的顏色,如紅色、黃色等,

    並推薦使用於其他比賽。

    4.根據裁判員的報告,巡邊如有不正當的干擾或不能充分

    協助裁判員執法,巡邊員將受到處分。

    四、裁判執法時位置、手勢 (一)裁判員

    1.裁判員執法時的路線。

    2.裁判員執法時的手勢。

    (二)巡邊員

    1.巡邊員執法時的路線。

    2.巡邊員執法時的手勢。

    (三)裁判員與巡邊員的合作

    五、記錄法

    六、結語

    3 8

  • 足球場地規格

    10 碼

    6 碼 12 碼

    罰球點 18 碼

    10 碼 18 碼 8 碼 6 碼

    球門線

    罰球區

    半徑 1碼

    最長 100 碼 最短 50 碼

    球門區

    半徑 10 碼

    中線

    最大

    130碼

    最小

    100碼

    圖 1:場地規格

    3 9

  • 球從角旗杆

    彈回場內是

    球在比賽中

    球在比賽中 球在比賽中

    球在比賽中

    球在比賽外

    圖 2:球在比賽中之判斷

    其他球員在中圈內

    助理裁判

    球隊教練職員

    不可留在場內

    守門員

    踢者

    裁判

    助理裁判

    圖 3:罰 球點踢球

    4 0

  • 1.面積:球場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可超過 130 碼及短於

    100 碼;其寬度不可超過 100 碼及短於 50 碼。(國際比

    賽的球場,長度應為 110 碼至 120 碼,寬度應為 70 碼至

    80 碼)無論任何情形,長度應大於寬度。

    2.界線:比賽場應有清晰界線,線寬不得超過 5 吋(不可

    有V字形凹溝)如圖所示,兩邊較長的線,叫做邊線;

    兩端較短的線,叫做球門線(端線)。球場四角,應各

    豎一平頂旗竿,旗竿高度不得低於 5呎(1 公尺 50 公分);

    並在球場中線兩端外,至少距邊線一碼處,也可各豎同

    樣的旗竿一枝。中線應橫過球場,球場中央應標示有清

    晰的一點,且應以此點為圓心,10 碼為半徑劃一圖圈。

    3.球門區:在球場兩端的端線上,冬距球門柱 6 碼處,向

    場內劃 6 碼長的垂直線,使其與端線成直角,將伸向場

    內的兩條垂直線兩端連線,並與端線平行,在這些線內

    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叫做球門區。

    4.罰球區:在球場兩端的端線上,各距球門柱 18 碼處,向

    場內劃一修 8 碼長的垂直線,使與端線成直角,將伸向

    場內的兩條垂直線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這些線

    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叫做罰球區。在正對球門線中央距

    場內十二碼處,各作一清晰的記號,即為十二碼球的罰

    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10 碼為半徑,在罰球區外劃一

    圓弧。

    5.角球區:以每一角旗竿豎立點為圓心,1碼長為半徑,在

    球場內劃一個四分之一的圓。

    6.球門:球門應設在兩端線的中央,並須有兩根直豎的門

    柱,上架一橫木,兩門柱到角旗的距離應相等。兩門柱

    相距為 8 碼(從門柱的內方量起),橫木的下方距地面

    為 8 呎(從門柱的內方量起)。門柱和橫木的寬度應相

    同。門柱和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不得超過 5 吋(十二

    公分)。

    球門後裝一網,接連於門柱、橫木及地面,此網應妥為

    撐持,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餘地。

    7.附註:

    球門網:球門網可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線編成,但尼龍

    線的繩子,不可比大麻或黃麻的線細小。

    (二)球

    1.球應為圓形,其外殼應以皮革或其他被承認的物質製

    成。凡對球員有危險性的物質,均不得用來製作足球。

    4 1

  • 2.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 28 吋,也不得少於 27 吋。球的

    重量,在開賽前不可超過 16 盎司,也不可輕於 14 盎司。

    其壓力應為海平面 0.6 至 1.1 大氣壓力之間(即每平方

    公分 600 至 1100 公克)。在比賽中非經裁判員同意,不

    能更換比賽用球。

    (三)球員人數

    1.一場比賽應為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最多不可超過 11

    人,其中一人為守門員。

    2.凡在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協管轄下舉

    行的任何式比賽,應依照下列規定替換球員:

    (1)已獲國際協會或國家協會受權。

    (2)如果要替換球員時,應遵照(3)項規則的說明替換球

    員人數。

    (3)在任何一場比賽,每隊替換球員不得超過兩人。且

    此二人必須是選自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員之不超

    過五位球員的替補名單。

    3.其他性質的比賽,於賽前經雙方同意,最大限度可以替

    換五人,並應先通知裁判員,如果事先未通知裁判員,

    或兩隊未達成協議時,則仍只准替換兩人。在任何狀況

    下,替補員必須是選自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員之不超

    過五位球員的替補名單中。

    4.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但應事先向裁判員

    報告,並且要在球賽暫停時進行更換。

    5.當守門員或其他球員替換時,應遵守下列的規定:

    (1)在替換以前,應先報告裁判員。

    (2)替補員應等到被替換的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

    判員的許可信號後,才能進入球場。

    (3)替補員應在球賽暫停時,由中線處進入球場。

    (4)凡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就不能再參加該場比賽。

    (5)無論替補員是否參加比賽,均應服從裁判員的管轄

    及判決。

    (6)當替補員進入球場時,替補即告完成,從那時起替

    補員變成比賽球員,而被替補的球員即失去比賽球

    員身分。

    4 2

  • 伍、桌球裁判法 一、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 (一)國內桌球規則除本章訂定外按照國際桌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桌

    總)手冊第二章桌球規則之規定實施。

    (二)國內比賽選擇發球、接發球或方位的權利,得以猜球、猜拳或拋

    擲法定之。

    (三)國內比賽選擇比賽用球,得於比賽場地內為之。

    (四)國內競賽規程除本章訂定外依國際桌總手冊第三章國際競賽規

    程之規定實施。

    (五)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適用於各種比賽。但主辦單位有特別規

    定時,應於比賽辦法訂定之。

    (六)比賽器材由主辦單位就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球行核准之廠牌型號

    中選定之。

    (七)在國家級比賽的團體項目中,同隊球員應穿著相同的服裝。但其

    他比賽除比賽辦法另有訂定外,不受「雙方球員應穿著明顯不同

    顏色的服裝」之限制。

    (八)國內比賽條件得予放寬,其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長決定。

    (九)國內比賽得僅設裁員一人執行裁判工作。

    (十)比賽用球檯在比賽時間內,禁止任何人在空球檯練球,違者適用

    判罰行為之規定,報請裁判長警告,再犯者得驅離賽區或取消其

    比賽資料。

    (十一)比賽應設審判委員會,凡對於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以外之比賽

    管理問題所為之決定不服時,得向該會申訴由該會作最後之決

    定。

    (十二)對於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所做的最後之決定不得變更,但當事

    人得循序提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裁判委員會審議,以供嗣後判決

    參考。

    (十三)國內比賽團體賽各點採五局三勝制、個人賽採五局三勝制或七

    局四勝制、雙打賽採五局三勝制。但比賽辦法另大會訂定從其規

    定。

    (十四)依比賽時間表經大會宣告後,團體賽逾十分鐘或個人賽逾五分

    鐘未出場者,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

    (十五)團體賽中任何一點,因球員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證件被判棄權

    時,取消該隊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但球員到場因故(如受

    傷、未攜帶合法證件,但能證明其身分等)無法比賽時,僅該點

    以“0"紀錄,並判對方勝此點。

    (十六)有關球員資格問題,競賽規程有規定時從其規定,無規定時由

    43

  • 審判委員會作最後之決定。

    (十七)球員有冒名頂替情形,除取消該隊(員)之全部比賽資格外,

    並報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八)禁止在比賽會場內使用覆蓋物黏貼溶劑。

    (十九)國中組及國小組在比賽中發生問題之由訴,得由教練為之。

    (二十)為維護比賽公平,避免敗壞運動精神之求敗歪風,國內比賽採

    雙敗淘汰或類似性質賽制時,獲勝的一方,得當場選擇其認為有

    利的賽程位置(即勝部或敗部)之權利,選擇敗部時對方列入勝

    部,未即時選擇者視為放棄選擇。

    二、國際桌球規則(THE LAWS OF TABLE TENNIS) (一)球檯

    2.74m

    1.525m 76cm

    1.球檯的上層表面稱為檯面,應為長方形,長 2.74 公尺、寬

    1.525 公尺、離地板 76 公分,須水平安置。

    2.檯面應不包括球檯垂直側面的上端。

    3.球檯得以任何材料製成,應有均勻的彈性,當標準球從 30

    公分高處落下時,須有約 23 公分的反彈力。

    4.檯面須均勻暗色無光澤,沿兩邊長 2.74 公尺的邊線及兩端寬

    1.525 公尺的端線均為白色寬 2 公分。

    5.檯面應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球分隔為兩個相等的檯區,

    該二檯區應連為一體。

    6.各檯區應一條 3 公厘寬與兩邊線平行的白色中線,劃分兩個

    相等的半區;雙打時,中線應視為各右半區的一部份。

    44

  • (二)球網組合(THE NET ASSEMBLY)

    1.球網組合由球網、懸網繩、及網柱組成,包括附著於檯面的

    網夾。

    2.球網應以一條綁在兩側網柱高 15.25 公分處的懸網繩掛之,

    網柱外緣須離邊線外 15.25 公分。

    3.整個球網頂端的高度,須距離檯面 15.25 公分。

    4.整個球網底部應儘量與檯面密接,端應儘量與網柱密接。

    (三)球(THE BALL)

    1.球應為直徑 40 公厘的圓球體。

    2.球的重量為 2.7 公克。

    3.球應以賽璐珞或類似塑膠材料製成,應為白色或橘色而無光

    澤。

    (四)球拍(THE RACKET)

    1.球拍的大小、形將及重量均無限制,但底板應平坦而堅硬。

    2.底板的厚度至少應有 85%的天然木料;底板內得以諸如炭纖

    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做加強粘合層。但每層不能超過底

    板總厚度的 7.5%或 0.35 公厘,兩者取較小者。

    3.用以擊球之拍面應以一塊連粘合物在內總厚度不超過 2 公

    厘,顆粒向外的顆粒膠覆蓋,或用一塊連粘合物內總厚度不

    超過 4公厘,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

    (1)顆粒膠是層無泡沬的天然合成橡膠,其顆粒應平均分佈整

    個表面,每平方公分分不得少於 10 粒,亦不得多於 50 粒。

    (2)海綿膠是在一塊泡沬膠上加蓋一層顆粒膠,該顆粒的厚度

    不得超過 2 公厘。

    4.除接近拍柄部分和手指執握部分可以不覆蓋或以任何材料覆

    蓋外,覆蓋物應覆蓋整個底板,但不得超越邊緣(+-2 公厘)。

    5.底板或底板中任合一層用以擊球之拍面覆蓋物或粘合層,均

    須為厚度均勻的整體。

    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粘蓋物均應為無光澤,其一面為鮮經色,

    另一面為黑色。

    7.因意外損壞、磨損或褪色致拍面的整體性或顏色的一致性有

    輕微的差異,若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應可使用。

    8.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及比賽中更換球拍時,應將球拍向裁判員

    及對方展示並容許他們檢查。

    (五)定義(DEFINITIONS)

    1.球在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稱為一個“回合"(RALLY)

    2.從發球時,球被拋起前,在非執拍手心上靜止狀態的最後瞬

    間拋起,至該回合被判定發球或得分為止,稱為“比賽中"

    45

  • (IN PLAY)。

    3.不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重發球"(LET)。

    4.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得分"(A POINT)。

    5.執握球拍的手稱為“執拍手"(THE RACKET HAND)。

    6.未執握球拍的手稱為“非執拍手"(THE FREE HAND)。

    7.球員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腕以下部份觸及球時稱為“擊球"

    (STRIKE)。

    8.對方擊球朝向檯面方向或檯面上方,在球尚未觸及本方球檯

    區且未越過本方端線前,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物時,稱為

    “阻檔"(OBSTRUCT)。

    9.該回合首次擊球者稱為“發球員"(RECEIVER)。

    10.該回合第二次擊球者稱為“接發球員"(SERVER)。

    11.被指定控制一場比賽者稱為“裁判員"(UMPIRE)。

    12.被指定協助裁判員並賦予特定裁決權者,稱為“副裁判員"

    (ASSISTANTUMPIRE)。

    13.球員在該回合開始時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稱為“穿帶

    物"(WEARS OR CARRIES)此不含比賽用球。

    14.球除了從球網或網柱間或球網與檯面間穿過以外,從任何地

    方通過均視為“越網或繞網"(OVER OR AROUND THE NET

    ASSEMBLY)。

    15.球檯的“端線"(THE END LINE)包括其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六)有效的發球(A GOOD SERVICE)

    1.發球開始時,球應放在發球員靜止狀態且手掌張開的非執拍

    手掌心上。

    2.發球員應將球接近垂直地向上拋起,至少升離非執拍手 16

    公分以上,且不得使球旋轉,該球在下降被拍擊前不能觸及

    任何物。

    3.當球從拋軌之最高點下降,該發球員應予擊球,使球先觸及

    已方的檯區,然後越網或繞網觸及對方的檯區;雙打時球應

    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繼之觸及接發球方的右半區。

    4.從發球開始到擊球為止,該球應高於檯面水平並在其端線後

    方,且應讓接發球員看清楚全程,發球員或其同伴不得以身

    體或其穿帶物的任何部分遮擋該球。

    5.發球員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楚他的發球符合有效

    發球的要件。

    (1)如無副裁判員時,裁判員在該場比賽第一次對於發球的正

    確性有懷疑時,得警告該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2)嗣後在該場比賽中,該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發球的合法性再

    46

  • 有懷疑時,不論其是否同一原因,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3)無論何時,發球員顯然未依有效的發球規定發球時,應不

    予警告而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6.球員因身體殘障致無法嚴格遵守部分有效的發球規定發球

    時,裁判員得酌予放寬免予執行。

    (七)有效的回擊(A GOOD RETURN)

    1.對方發球或回擊時,本方球員應予擊球使球越網或繞網或觸

    及球網組合後,再觸及對方檯區。

    (八)比賽順序(THE ORDER OF PLAY)

    1.單打時,先由發球員作有效發球,繼由接發球員作有效回

    擊,此後雙方論作有效回擊。

    2.雙打時,先由發球員作有效發球,次由接發球員作有效回

    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作有效擊,續由接發球員的同伴作

    有效回擊,此後雙方依此順序輸作有效回擊。

    (九)重發球(A LET)

    1.該回合有下列情形應重發球:

    (1)發球越網或繞網時球觸及球網組合的有效球;或觸及球網

    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若球已發出,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未試圖擊球

    (3)因球員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依規定作有效的發球或回

    (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中斷比賽

    2.比賽得於下列情況中斷:

    (1)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因改採促進制度

    (3)因警告或處罰球員

    (4)因比賽條件受干擾,致該回合的結果可能受影響

    (十)一分(A POINT)

    1.該回合除被判重發球外,球員有下列情況判得一分:

    (1)對方未能有效的發球

    (2)對方未能作有效的回擊

    (3)球員完成有效的發球或回擊後,球在被對方拍擊前,觸及

    球網且合以外的任何物時

    (4)對方擊球後,來球尚未觸及接發球方檯區而越過接發球方

    端線時

    (5)對方阻擋來球

    (6)對方連續兩次擊球

    (7)對方以不符合 2-4-3、2-4-4 及 2-4-5 規定之拍面擊球

    47

  • (8)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移動比賽檯面

    (9)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觸及球網組合

    (10)非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雙打時,對方未按首次發球員及首次接發球員依次輪定

    之順序擊球

    (12)實施促進制度時,依 2-15-2 之規定

    (十一)一局(A GAME)

    1.一局比賽以先得 11 分的一方為勝方;但雙方均得 10 分後,

    以先領先對方 2分的一方為勝方。

    (十二)一場(A MATCH)

    1.一場應由任何奇數局所組成。

    (十三)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順序(THE ORDER OF SERVING、

    RECEIVING AND ENDS)

    1.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權利,應以抽籤決定之,抽

    籤勝方得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或開始時之方位。

    2.當一方已作首先發球或接發球,或開始時之方位選擇,另一

    方得作其他的選擇。

    3.每發二分球後,該接發球方應換為發球方,依此輪換直至該

    局結束,或直至雙方均得 10 分,或實施促進制度,其後之發

    球及接發球順序仍應相同,但每位球員每回僅輪發一分球。

    4.在雙打賽的每一局,首次發球的一方應決定誰先發球,再由

    首局接發球方決定誰先接發球,此後該場各局當首次發球員

    選定,其接發球員應該是前局發球給他的球員。

    5.在雙打每次換發球時,前接發球員應變為發球員,前發球員

    的同伴應變為接發球員。

    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應於該場次局首先接發球,而在雙

    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 5 分時,輪到接發球的一方應互換接

    發球順序。

    7.一局開始時此方位的一方,應於該場次局開始時在另一方

    位,而在一場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 5 分時,雙方應互換方

    位。

    (十四)發球、接發球或方位的順序錯誤(OUT OF ORDER OF

    SERVING、REVEIVING OR ENDS)

    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或接發球順序錯誤,應即中斷比賽,按

    該場比賽開始時所確定的順序及當時的比分,回復原應輪定

    的發球員發球及應輸定的接發球員接球,雙打時按該局開始

    時首先發球方所確定的順序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2.裁判員一旦發現球員應互換方位而未換時,應即中斷比賽,

    48

  • 並按該場開始時所確定的順序及當時的比分進行糾正後繼續

    比賽。

    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前所有的得分均應計算。

    (十五)促進制度(THE EXPEDITE SYSTEM)

    1.促進制度在一局比賽進行 10 分鐘而雙方比數未達 9平以上,

    或一局比賽結束前任何時間應雙方之請求而實施。

    (1)當時限屆達仍在比賽中時,裁判員應即中斷比賽,仍由該

    中斷回合之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當時限屆達不在比賽中時,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

    繼續比賽。

    2.此後每個球員依序輪發一分球,倘接發球方完成 13 次有效的

    回擊,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3.促進制度一旦實施,應繼續實施直到該場(或團體實該點)

    比賽結束。

    三、器材和比賽條件(EQUIPMENT AND PLAYING CONDITIONS) (一)核准及認可的器材(APPROVED AND AUTHORISED EQUIPMENT)

    1.比賽器材應經代表理事會之器材委員會核准或認可;但理事

    會發現其持續有害運動時,得隨時撤銷該核准或認可。

    2.公開賽的報名表或比賽辦法應詳載使用的球檯廠牌、球網組

    合廠牌及球的廠牌與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舉辦地之協會就

    國際桌總現行核准之廠牌及型號中選定之。

    3.用以擊球的拍面覆蓋物應是國際桌總現行認可之廠牌與型

    號,在其邊緣應有廠牌型號及國際桌總(ITTF)的標誌。

    (二)服裝(CLOTHING)

    1.比賽服裝通常包括短袖上衣、短褲或短裙、短襪及運動鞋;

    其他服裝諸如部份或全套之長運動服裝,非經裁判長許可不

    得於比賽中穿著。

    2.短袖上衣、短褲及短裙(不含上衣的領子、袖子),其主體顏

    色應明顯與所使用球的顏色不同。

    3.服裝依據 3-1-4-9 條款之規定,上衣背面得有識別球員、協

    會或其俱樂部的名稱及號碼的數字或文字;如上衣背面有球

    員姓名應置於領子下方。

    4.球員號碼布應優先於廣告置於上衣背部中心,此方型號碼布

    面積應不應超過 600 平方公分。

    5.服裝前面或側面上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球員任何佩帶

    物如珠寶應不得過分顯眼或反光,致影響對方視線。

    6.服裝上不得有易使人激怒或有損比賽名譽的圖樣文字。

    49

  • 7.任何服裝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長決定。

    8.在團體賽中的同隊隊員或同一協會組成的雙打配對,除鞋襪

    外,其服裝應一致。

    9.雙方球員應穿著明顯不同顏色的服裝,使觀眾易於辦別。

    10.雙方球員穿著類似服裝,當雙方均不願更換時,應以抽籤決

    定之。

    11.球員在世界或奧林匹克名銜或公開國際錦標賽上,應穿著其

    協會認可型式的短袖有領上衣、短褲或短裙。

    (三)比賽條件(PLAYING CONDITIONS)

    1.賽區空間應不得少於長 14 公尺、寬 7 公尺和高 5公尺。

    2.賽區應以高 75 公分的同一深色圍布圍住,使其與相鄰賽區及

    觀眾隔離。

    3.在世界或奧運名銜的比賽,整個檯面的照度應均勻不低於

    1,000Lux,其他比賽檯面照度均勻至少 600Lux,賽區內至少

    400Lux。

    4.比賽場地有多數球檯時,所有的照明度均應相同而比賽場館

    背景亮度不得高於比賽場地。

    5.光源距離地面不得少於 5公尺。

    6.場地四周應呈暗色,不得有從窗戶或其他縫隙射入明亮的光

    源或日光。

    7.地板不得為光亮色澤、明顯反光或滑溜,其板面不得為磚塊、

    磁磚、水泥或石材。在世界或奧林匹克名銜的比賽,地板應

    係木材或經國際桌球總會認可的捲式合成塑材。

    (四)廣告(ADVERTISEMENTS)

    1.賽區內的廣告只能展示在器材或裝置上,不得有任何特別的

    附加展示。

    2.賽區內任何地方不得使用螢光或發亮的顏色。

    3.圍布內側文字或標誌不得為白色或橘色且不得超過兩種顏

    色,其高度應在 40 公分以內;荐請採用背景顏色與圍布色系

    較淡或較深之顏色。

    4.地板上的標誌或球檯上側面及後端面,應採用與背景顏色色

    系較淡或較深之顏色或黑色。

    5.賽區內之地板最多得有4處廣告,每處廣告面積不能超過2.5

    平方公尺,並應分置於球檯四面的外側邊,最少離側面圍布

    1 公尺及後端圍布 2 公尺。

    6.球檯邊各半個側面及後端側面,得各設一處臨時性廣告,清

    楚地與永久性廣告分開;此臨時性廣告不得為桌球設備供應

    商且每處長度不得超過 60 平方公分。

    50

  • 7.在球網上的廣告,應採用與背景顏色之色系較淺或較深之顏

    色,並不得在沿球網頂端 3 公分以內,且不能模糊網目的透

    視度。

    8.比賽區內的裁判桌或其他家具上的廣告,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750 平方公分。

    9.球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制:

    (1)製造商標、標誌或名稱,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24 平方公分。

    (2)上衣前面、側面或肩部不得超過六個廣告,且應明顯分

    開,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600 平方公分,但上衣前面不得超

    過四個廣告。

    (3)上衣背面不得超過二個廣告,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400 平方

    公分。

    (4)短褲或短裙上不得超過二個廣告,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80

    平方公分。

    10.球員號碼布上的廣告,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分。

    11.裁判服上的廣告,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40 平方公分。

    12.球員的服裝或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製品、酒精飲料或有害

    藥品的廣告。

    四、職員的裁判權(JURISDICTION OF OFFICIALS) (一)每次比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及席位應使參賽者及隊

    長知曉。

    (二)裁判長負責下列事項:

    1.主持抽籤

    2.編排比賽時間及球檯

    3.指派比賽職員

    4.對於比賽職員賽前指示之處理

    5.檢查球員的合法性

    6.決定緊急時可否中斷比賽

    7.決定一場比賽中球員可否離開賽區

    8.決定法定練習時間可否延長

    9.決定球員可否穿長運動服比賽

    10.決定規則及規程問題的解釋,此包含服裝及設備的合法性

    11.決定球員於緊急中斷比賽時可否在何處練習

    12.對不良行為或違反規程行為者採取紀律行動

    (三)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下,裁判長得將特定職權交副裁判

    長代理,其代理職權及席位應使參賽者及隊長知曉。

    (四)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代理之副裁判長,在比賽進行中應全程

    51

  • 在場。

    (五)裁判長必要時,得隨時更換比賽職員,但不得更改被換者在

    其權限內就事實所為之判決。

    (六)球員從出場到離開比賽場地為止,應服從裁判長的權責。

    五、比賽職員(MATCH OFFICIALS) (一)每場比賽應指派一位裁判員及一位副裁判員。

    (二)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檯邊側與球網成直線,而副裁判員應坐在

    球檯的另一邊側,直接面對裁判員。

    (三)裁判員負責下列事項:

    1.檢查設備及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若有不妥應向裁判長報告

    2.依 3-3-2-1.2 規定,隨機抽取比賽用球

    3.執行選擇發球,接發球與方位的抽籤

    4.決定是否因球員身體殘障需要放寬發球規則

    5.控制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順序並糾正任何錯誤

    6.決定每一回合為得分或重發球

    7.依規定程序報分

    8.適時實施促進制度

    9.維持比賽的連續性

    10.對違反指導及行為規程者採取制裁行動

    (四)副裁判員應決定比賽中的球,是否觸及球檯靠近他那一邊的側

    面。

    (五)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1.決定球員的發球違規

    2.決定有效的發球越網或繞網時觸及球網組合

    3.決定球員阻擋來球

    4.決定比賽環境受到干擾有影響該回合結果之虞

    5.練習、比賽及休息時間的計時

    (六)副裁判員或另外指定的職員,於實施促進制度時得為計數員,

    計算接發球方的擊球數。

    (七)副裁判員或另外指定的計球員,依據 3-2-2-5.6 規定所作之決

    定,裁判員不得推翻。

    (八)球員從出場到離開比賽場地為止,應服從裁判員的權責。

    52

  • 六、申訴(APPEALS) (一)負責比賽職員就事實之判決,或裁判長就規則規程之觸釋,或

    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所作之決定,均不得因個人賽的雙方

    球員或團賽的雙方隊長之協議而變更。

    (二)負責比賽職員或管理委員會就事實或事務所為之判決,或裁判

    長就規則規程之解釋,不得向裁判長提出申訴。

    (三)對比賽職員就規則或賽程問題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可向裁判長

    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的決定。

    (四)對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外,關於比賽管理問題所為之決定不服

    時,可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該會的決定為最後的決定。

    (五)在個人賽中發生的問題,限由參與比賽的球員提出申訴,在團

    體賽中發生的問題,限由參與比賽的隊長提出申訴。

    (六)對裁判長就規則規程之解釋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的

    決定仍有異議時,得由有權申訴的球員或隊長透過所屬協會,將

    問題提請國際桌總規則委員會研議。

    (七)規則委員會應作成裁決,以供嗣後決定的指導。但協會仍可就

    該裁決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異議,惟此不影響裁判長或競賽

    委員會所為之最後決定。

    七、競賽的組織(ORGANISATION OF COMPETITIONS) (一)授權(AUTHORITY)

    1.任何協會遵守章程和紀律規程得在其領域內籌辦公開賽或安

    排國際比賽。

    2.協會可在任何一季提出主辦成年、少年及長青國際公開錦標

    賽各一次;參賽球員須經其協會之同意,但協會不能無理拒

    絕。

    3.在國際限制賽或國際邀請賽中,非主辦協會的球員應經其所

    屬協會批准方得參加。但經國際桌總許可或球員均來自同一

    洲,並經洲聯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4.倘球員被其協會判處停賽者,不得參加國際比賽。

    5.未經國際桌總許可的任何比賽項目,不得冠以“世界"稱

    號;未經洲聯會許可者,不得冠以“洲"稱號。

    (二)代表(REPRESENTATION)

    1.有球員參加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協會,其代表有權參加抽籤,

    任何可能直接影響球員的抽籤變更或申訴決定,應與其所屬

    協會代表磋商。

    2.在任何國際比賽,參賽協會有權提名至少一位代表參與競賽

    管理委員會。

    53

  • (三)報名(ENTRIES)

    1.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報名表,最遲應於賽前二個月前及報名截

    止一個月前寄交所有協會。

    2.主辦單位應接受由各協會報名的參賽者,但有權安排參賽者

    進行預選賽;在決定此項安排前主辦單位應考慮國際桌總、

    洲聯會及報名協會之排名順序。

    (四)項目(EVENTS)

    1.國際公開錦標賽得設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 女

    子雙打,並得包括混合雙打及各協會代表隊的團體項目。

    2.在國際名銜比賽,青年、少年及兒童項目的年齡分別以 21、

    18 及 15 歲以下為限,計算年齡的日期,以該項目舉行的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此項年齡限制建請各種比賽採用。

    3.建請在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團體項目採用 3-3-6 規定之賽制;

    選定賽制應於報名表或比賽辦法中註明。

    4.個人賽通常應採淘汰賽制,但團體賽及個人預得採淘汰賽制

    或分組循環賽制。

    (五)團體賽(GROUP COMPETITIONS)

    1.在分組或循環賽中,該組內的每一成員應與其他成員比賽;

    勝者得 2 分、敗者得 1 分、未比賽或未賽完者得 0 分,排名

    順序應先以積分決定。

    2.該組內若有二個以上成員積分相同時,各相關成員名次應以

    相關成員間的勝率定之;首先計算場數,然後計算局數,最

    後計算分數,直到排出全部名次為止。(勝率=得分÷失分)

    3.當計算到某一級後,如其中一個成員的名次已確定而其他仍

    相同時,在以後的計算應刪除他的成績,再依 3-3-5-1 及

    3-3-5-2 程序解決。

    4.運用 3-3-5-1.3 的方式仍無法解決積分相同時,應以抽籤決

    定之。

    5.在世界、奧林匹克及公開國際錦標賽的資格賽,選手應按最

    新世界排名由上往下順序抽入分組及指定之組,並就協會選

    手儘可能分散加以考慮。

    6.除非經大會仲裁委員會核准直接進入會內賽,核准 1 名球員

    應在分組 1 及 2 號,核准 2 名球員應在分組 2 及 3 號,以此

    類推。

    (六)團體賽制(TEAM MATCH SYSTEMS)

    1.五分制(五單)

    (1)每隊由三位球員組成。

    (2)比賽的次序為 A 對 X、B對 Y、C對 Z、A對 Y、B對 X。

    54

  • 2.五分制(四單一雙)

    (1)每隊由二、三、或四位球員組成。

    (2)比賽的次序為 A 對 X、B對 Y、雙打、A對 Y、B 對 X。

    3.七分制(六單一雙)

    (1)每隊三、四或五位球員組成。

    (2)比賽的次序為 A 對 Y、B對 X、C對 Z、雙打、A 對 X、C對

    Y、B 對 Z。

    4.九分制(九單)

    (1)每隊由三位球員組成。

    (2)比賽的次序為 A 對 X、B 對 Y、C 對 Z、B 對 X、A 對 Z、C

    對 Y、B對 Z、C對 X、A對 Y。

    (七)團體賽程序(TEAM MATCH PROCEDURE)

    1.所有的球員應係選自參加該項目的被提名者。

    2.賽前應以抽籤決定選擇 A、B、C 或 X、Y、Z,然後由隊長將

    球員填入名單的字母欄交給裁判或其代表。

    3.雙打的配對得俟其前一個單打賽結束得提出。

    4.同一球員打完一場,緊接著打下一場時,有權在二場之間要

    求五分鐘以內的休息。

    5.團體賽於一方獲勝超過半數的個別場數時結束。

    (八)成績(RESULTS)

    1.主辦協會應於賽後七日內儘速將成績,此包括國際比賽、洲

    際及國際公開錦標賽各次之成績,以及全國錦標賽最後輪次

    的成績,寄交國際桌總秘書長及相關洲聯會秘書長。

    (九)電視(TELEVISION)

    1.比賽除世界、洲際、奧林匹克名銜賽外,應得該管轄協會的

    同意始可作電視傳播。

    2.參加國際比賽者,視為其同意主辦協會就該項比賽安排電視

    訪問;參加世界、洲際、奧林匹克名銜賽,視為同意於比賽

    期間及賽後一個月內在任何表演地的生活或紀錄接受電視訪

    問。

    55

  • 陸、羽球裁判法 一、前言

    為使比賽能順利進行,在比賽時裁判員能根據非常明確、正式的

    規則、果斷及公正的控制球賽,同時也指導發球審查員及司線員如何

    善近其職責,所有臨場職員應該牢記,球賽是為球員們而準備。

    二、羽球裁判應具備的條件 (一)應具備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二)熟悉規則

    (三)充沛的體力

    (四)要有處理突發狀況的能力

    三、羽球裁判的職責及分 (一)裁判長

    1.裁判員、發球審查員、及司線員的遴聘。

    2.能掌控球賽的進行。

    3.能對突發狀況的處理。

    (二)裁判員

    1.自裁判長處領取記錄表。

    2.在執法中能使用任何記錄設備的技巧。

    3.檢查球柱是否在界線上,或網上帶子的位置是否正確。

    4.檢查網高並確認球網末端與球柱之間沒有空隙洞。

    5.蒐集任何有關羽球能穿過往來之障礙物是否違規的規定。

    6.確定發球員審查員及司線員都明瞭職責,並就正確位置。

    7.為使比賽順利進行,要充分準備合格的用球,以避免球賽中途停頓。

    8.報告裁判長或適當職員,有關違反競賽規程事項,包括廣告或服裝

    顏色等。

    9.比賽的進行。

    (三)發球審查員

    1.發球審查員應坐於球柱邊的低上,與裁判員相對。

    2.發球審查員負責判斷發球員的發球動作正確與否。如果不對,則大

    聲宣告「犯規」同時應用手勢指出犯規的動作。

    (四)司線員

    1.司線員應坐於球場端線和邊線之延長線的椅子上,同時與裁判員成

    合適的相對方向。

    2.負責整個界線的工作,如球落於界外時,迅速以清晰響亮的聲音宣

    告「出界」,使球員及觀眾能聽到,同時兩臂水平伸出,以便裁判清

    5 6

  • 楚的看見。

    3.如果沒有看見羽球落地情形,立即以雙手遮住隻眼通知裁判。

    4.羽球未落地,不必宣告或做手勢。

    5.應該適時加以宣判,但不可涉及裁判員的判決。

    四、羽球裁判執法的位置、手勢及呼叫 (一)主審(發球審查員、司線員)

    1.位置

    2.手勢

    3.呼叫

    (1)比賽時:宣布比賽詞「各位女士、先生」,這是男子單打(或者是

    其他)準決賽(或決賽)由…對…。「在我右手方是甲,在我左手方是

    乙」(當說明時並以手指右方和左方),「甲方發球,乙方接球」。

    (2)團隊比賽時:「這是優霸杯第一單打(或者是其他)由A國對B國

    (國家名稱)」,在我右方的A國代表X,在我左方的B國代表Y」(說

    明時手指右方和左方),「A發球,零比零,比賽開始」(其後的宣告

    只報隊名,假如A對B,以取代球員X對Y)。

    (3)發球及接發球員宣告:「在我右邊A的代表是W及X,在我左邊

    B的代表是Y及Z,A發球,X發給Y;零比零,比賽開始。」

    5 7

  • 羽球場地規格 球 場

    1.球 場 為 長 方 形,其 所 有 界 線 寬 度 皆 為 40mm。

    2.球 場 界 線 全 部 由 白 色 或 黃 色 畫 成 , 以 利 辨

    別 。

    3.所 有 界 線 均 屬 於 場 地 區 域 的 一 部 份 。

    4.球 場 空 間 不 容 許 畫 一 雙 打 場 地 時,可 畫 一 專

    供 單 打 的 球 場,其 端 線 也 即 成 為 長 發 球 線 ,

    同 時 在 邊 線 上 設 置 網 柱 或 以 類 似 材 料 代 替

    網 柱 。

    5 8

  • 柒、網球裁判法 一、前言

    二、網球裁判應具備的條件 (一)豐富的專業知識

    (二)熟悉規則

    (三)要有充沛的體力

    (四)要有處理突發狀況的能力

    三、裁判的職責與分工 (一)監督:四星級以上比賽才設之

    1.為本會駐賽會代表執行有關規定

    2.比賽中對各項規則及最後解釋及裁判者。

    3.核准裁判員人選。

    4.必要時得更換裁判人員。

    5.監督、考核並監督賽會嚴格並公正地執行各項有關之規

    定。

    6.比賽結束後於四十八小時內向網協會提出比賽報告。

    (二)執行長:

    1.與監督配合。

    2.提供完整的場地設備及一切必要之設施。

    3.不得擔任裁判長,亦不得在球場上干涉或做任何網球規

    則及相關之判決。

    (三)裁判長

    1.配合監督執行其職權。

    2.要求賽會準備主審椅、主審用麥克風、線審椅球員椅飲

    料、碼錶、照明、計分牌、標準鐘等。

    3.賽前裁判講習。

    4.賽前與監督核定:

    (1)球員名單

    (2)排名次序及種子名單

    (3)抽籤用資料

    5.主持抽籤。

    6.安排每日賽程。

    7.在明顯注目的地方設置公佈欄、公佈賽程與比賽球員有

    關事項。

    8.安排球員休息區並指定球員出場通知的地方。

    5 9

  • 9.決定球場是否適合於比賽。

    10.決定更換場地,比賽暫定時間及延期事宜。

    11.公佈比賽有關之條件:如室內或室外球場及球數、換球

    時間、球場種類等。

    12.決定裁判人選及更換。

    13.駐在球場附近,以便為球場上爭執之仲裁者及規則之解

    釋及裁決者。

    14.裁判長因擔任裁判或球員因故離場時,須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之職權以裁判長同。

    15.要求裁判員嚴格並公正執行職務。

    16.考核裁判員。

    17.得令裁判處罰違規球員,並對嚴重違規球員,得判其失

    格。

    18.比賽結束後於四十八小時內向網協提出比賽報告。

    (四)裁判組長:

    1.負責安排各場次裁判人選。

    2.安排裁判講習會。

    3.考核裁判員。

    4.安排必要裁判檢討會。

    5.協助監督及裁判長執行其職責。

    (五)主審

    1.熟習網球規則並嚴格而公正地依規定執行職務。

    2.比賽開始前會見線審並作賽前協調及指示。

    3.比賽開始前在球場會見球員,做自我介紹,說明有關規

    定,擲錢以便讓球員選邊接發球,並查看球員之衣著及

    器材是否符合規定。

    4.給球員五分鐘之賽前熱身準備。比賽因故暫停後重新開

    賽時,熱身時間之規定如下:

    (1)0-10 分鐘:不給熱身時間。

    (2)10-20 分鐘:給三分鐘熱身時間。

    (3)20 分鐘以上:給五分鐘熱身時間。

    5.場上所發生之各種問題之裁決。

    6.必要時得更換線審或其位置。

    7.宣布每一球之結果。

    8.線審無法立刻呼叫,或呼叫聲音太小時立刻判決。

    9.線審有明顯之誤判時立刻改判。

    10.依規定做記錄並於比賽後將記錄交給裁判組長。

    11.控制球場之秩序。

    6 0

  • 12.依規定執行球員行為準則。

    13.指揮球僮及記分員。

    14.決定球場、球是否適合於比賽,若球場因故不適合比賽

    之進行,立刻向裁判長請求,暫停或延長比賽。比賽暫

    停時,主審必收集比賽用球、記錄時間、球員位置及督

    導線審隨時準備比賽之執法。

    15.穿著規定服裝。

    (六)線審

    1.依規定程序執行任務。

    2.坐在規定之位置,手放在腿上。

    3.集中精神負責賽會所交付之判決,不得與觀眾交談。

    4.做正確又迅速之呼叫,並做正確的手勢,呼叫限於「Out」

    「Fault」及「Net」。

    5.球未著地於界外場地上、或碰到固定設備之前不得呼叫。

    6.誤判時立刻更正。

    7.不得對非自己負責之線所發生事實表示任何之意見。

    8.主審改判時,保持沈默,球員之任何抗議交給主審處理。

    9.未得主審之許可不得離席查驗球痕。沙土球場以外之球

    場不得查驗球痕。

    10.未能做判決時立刻向主審表示。

    11.被球員擋住視線需移動佔據有利位置執行任務,但盡可

    能減少移動。

    12.主審未能發覺球員之違規,盡快於不妨害比賽之條件下

    向主審報告。

    13.不得撿球或替球員送毛巾。

    14.沒有主審之許可不得擅離球場。

    15.穿著規定之服裝。

    (七)球僮

    負責撿球及服務等工作。

    四、裁判執法時的位置、手勢及呼叫 (一)主審(網審、線審)

    1.位置

    2.手勢

    3.呼叫

    五、記錄法

    6 1

  • 六、結語

    網球場地規格 (一)單打賽

    球場為長 23.77 公尺(78 呎)、寬 8.23 公尺(27 呎)之長方

    形。

    球場以穿有直徑 0.8 公分(1.3 吋)之繩或鋼絲之網從其中

    央處橫隔成二等分區,網繩之兩端繫架於兩個小於 15 公分(6

    吋)四方或直徑 15 公分(6 吋)之圓柱頂端,其突出網繩頂端的

    高度不得超過 2.54 公分(1 吋),網柱中心點位於距球場兩邊線

    外側 0.91 公尺(3 呎)處,其高度至網繩上端距地面應為 1.07

    公尺(3 呎 6 吋)。

    (二)雙打賽

    球場寬 10.97 公尺(36 呎)比單打用球場兩邊各寬 1.37 公

    尺(4.5 呎),因此單打用球場之邊線稱之為發球邊線,其他部

    份與規則第一條所規定者同,又底線發球間之單打用邊線,必

    要時可取消。

    (三)混合雙打賽

    混合雙打賽其進行方式略有不同,在 40 比 40 平分後,男

    性發球者就得男性球者所站的發球區發球,女性發球者就得從

    女性接發球者所站的球區發球

    網子

    107 公分

    91.4 公分

    6 2

  • (一)單打賽

    球場為長 23.77 公尺(78 呎)、寬 8.23 公尺(27 呎)之長方

    形。

    球場以穿有直徑 0.8 公分(1.3 吋)之繩或鋼絲之網從其中

    央處橫隔成二等分區,網繩之兩端繫架於兩個小於 15 公分(6

    吋)四方或直徑 15 公分(6 吋)之圓柱頂端,其突出網繩頂端的

    高度不得超過 2.54 公分(1 吋),網柱中心點位於距球場兩邊線

    外側 0.91 公尺(3 呎)處,其高度至網繩上端距地面應為 1.07

    公尺(3 呎 6 吋)。

    (二)雙打賽

    球場寬 10.97 公尺(36 呎)比單打用球場兩邊各寬 1.37 公

    尺(4.5 呎),因此單打用球場之邊線稱之為發球邊線,其他部

    份與規則第一條所規定者同,又底線發球間之單打用邊線,必

    要時可取消。

    (三)混合雙打賽

    混合雙打賽其進行方式略有不同,在 40 比 40 平分後,男

    性發球者就得男性球者所站的發球區發球,女性發球者就得從

    女性接發球者所站的球區發球。

    (四)參賽規定

    1.網球比賽的方式有團體、個人賽(分單打、雙打、

    23.77 公尺

    中線之寬為5.08公分

    後場

    8.23

    公尺

    5.486 公尺

    6.4 公尺

    雙 打 邊

    單 打 邊側 邊

    側 邊

    10.97

    公尺

    右 場

    左 場

    左 場

    右 場 底

    線寬為

    2.54~5.08

    公分

    6 3

  • 混合雙打)二種。 (1)男子團體賽共五場比賽,包括四場單打和一場雙

    打,贏三場者為勝方。 (2)女子團體賽共三場比賽,包括二場單打和一場雙

    打,贏二場者為勝方。

    2.一般正式比賽為三盤制,先勝二盤者為勝方。男子決賽

    時常採用五盤制,先勝三盤者為勝方。

    3.比賽開始時由擲硬幣或猜拳決定發球或選邊的優先權。

    4.單打比賽時,發球者先右半局端線後將球拋起,在球落

    地之前,將球發至對方的右發球區內,接發球者還擊。

    每得 1分或失 1分,發球者變換一次發球方位(左或右半

    場端線後),接發球者也隨著變換接球區。

    5.發球者每次發球有兩個球的機會,第一個發球失誤,還

    可在原方位發第二個球,發球連續次失誤,接球者得 1

    分。

    6.發球者於每一局(game)終了時交換發球,奇數 game 終了

    時則交換球場。Tie-break 發球順序如下圖所示,依序輪

    流發球交換球場,第七次發球由 B 開始輪發球,至第十

    一次發球止,然後又交換球場,直到先獲得 2點為止。

    A 1

    A5

    A4

    B2

    B6

    B3

    7.雙打比賽時,若 AB 對 CD 時,依第一個 game 是 A,第二

    game 是 C,第三個 game 是 B,第四個 game 是 D 等順序輪

    流發球,在每一盤中不能隨便更改順序,一盤結束後才

    可重新排序。

    6 4

  • 捌、棒球裁判法 一、前言

    二、棒球裁判應具備的條件 (一)要熟習規則

    (二)要使比賽能順利進行

    (三)須勇敢、冷靜、公平

    (四)視線不能離開球

    (五)迅速至適當位置

    (六)絕不可預測比賽狀況

    (七)判定要適切

    (八)充沛體力及精神

    (九)果斷及有禮貌

    三、棒球裁判的職責及分工 (一)裁判長

    (二)裁判員

    1.主審

    (1)判決要領

    1除對投手投球判定外 2注意壘上發生之狀況 3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