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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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 法. —— 国家根本大法. 第三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及特点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 1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 3 )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必定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献。
根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的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和严格程序的宪法。
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三)宪法的分类
二、宪法的产生及本质二、宪法的产生及本质
(一) 宪法产生的原因 1 、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最终为宪法的 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 2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民主学说,为 宪法的产生培育了深厚的思想土壤。 3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宪法的产生 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权保障。
(二)西方国家宪法(二)西方国家宪法
1717 世纪英国革命世纪英国革命
17871787 年美国宪法年美国宪法
17891789 年《人权宣言》年《人权宣言》
17911791 年法国宪法年法国宪法
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
第一部成文宪法
以《人权宣言》为基础
提出了自由、平等、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和主张
2004 年修正案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2004 年修正案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3 年改 5 年) 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一)国体: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通常称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和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
1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2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3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是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1 、普遍性原则。选举的普遍性是指一个
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所有具有选举权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不论其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等因素,都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2 、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即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我国现阶段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现阶段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 、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且投票,而不署自己的姓名,不向他人公开自己的意图的原则。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单一制国家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
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特征:
从法律体系看;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
具有统一的国籍。
邦联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
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主要特点:①邦联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②各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没有统一的
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③邦联会议或成员国首脑含义是协商机关,其决议必须经其成员国认可方才有效。
联邦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主要特点:①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②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③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④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历史原因:我国一直是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两千多年来几经分合,但国家的统一一直是主流。
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只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宜采取联邦制,民族分离对社会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体制;有自治州和市管县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层次为四级。
省
特别行政区
市(区)、县 镇、乡
自治州 自治县
区、县 镇、乡
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区
直辖市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国民”在建国初期曾经作为“公民”的同义语使用过。
从 1953 年《选举法》开始,才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 权利义务不同。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第 三 节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2.国籍及其取得方式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分。
血统主义原则 出生国籍 出生地主义原则
取得方式 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继有国籍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取得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四类:
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每一类权利又包括一些具体的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平等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自由 ⑴公民参与 -政治自由 - 出版自由 政治方面 -结社自由 的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自有 - 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⑶公民的 -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社会经济、 -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教育和文化 -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权利 -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 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保障妇女的权利 - 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⑷特定人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的权利 -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 照顾残疾公民 -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归侨和侨眷的合 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