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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 xx—2019

深圳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9-xx-xx发布 2019- xx-xx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深圳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英文名称)

SJG xx—2019

2019深圳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

本标准共分10章,其中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下建筑工程、5 地下车行道、6 地下人行通道、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9 地下变电站、10 水务地下工程。

本标准由深圳市XXXXXX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XXXXXXXXXX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等),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本标准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

目 次

1总 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基本规定5

4地下建筑工程6

4.1一般规定6

4.2总平面设计8

4.3建筑设计10

4.4公共空间16

4.5人防设计17

4.6消防设计18

4.7结构设计27

4.8给排水工程29

4.9电气工程31

4.10暖通工程35

5地下车行道39

5.1一般规定39

5.2总体设计43

5.3横断面设计44

5.4平面设计47

5.5纵断面设计48

5.6平、纵、横线形组合51

5.7洞口51

5.8出入口53

5.9交通设施55

5.10工程结构设计58

5.11通风与环保设施59

5.12消防与给排水61

5.13供配电设计63

5.14照明设计64

5.15综合监控设计65

5.16防灾设计65

6地下人行通道68

6.1一般规定68

6.2总体设计69

6.3结构设计70

6.4导向与标识70

6.5出入口设计71

6.6无障碍设计72

6.7装饰设计73

6.8通风与环保设施73

6.9消防与给排水设计73

6.10供配电设计74

6.11照明设计74

6.12综合监控设计76

6.13防灾设计77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78

7.1一般规定78

7.2车站建筑与区间风井79

7.3地下车辆基地85

7.4地下结构85

7.5常规设备93

7.6系统设备96

7.7防灾设计98

8地下综合管廊工程106

8.1一般规定106

8.2总体及平面设计107

8.3空间设计108

8.4结构设计109

8.5附属设施设计110

8.6入廊管线设计111

9地下变电站112

9.1一般规定112

9.2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112

9.3电气主接线113

9.4电气一次设备113

9.5电气二次设备115

9.6建筑117

9.7结构117

9.8通风、防排烟及给排水118

9.9消防118

9.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19

10水务地下工程121

10.1一般规定121

10.2主体工程121

10.3主体结构122

10.4附属设施126

本规程引用标准名录130

附:条文说明

总 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地下空间工程设计,提高地下空间设计水平,保障地下空间环境品质及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设计。

1.0.3 深圳市地下空间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遵循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防灾救灾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 深圳市地下空间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术语和符号

术语

地下空间

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建筑

在地表以下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民用建筑

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地下综合体

将商业、城市交通及其它公共服务等功能进行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大型综合功能的地下空间设施。

地下综合交通枢纽

设置在地表面以下,集合航空、铁路、港口、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两种以上交通方式的客流集散和换乘场所。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

提供地下公共服务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商业、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办公、医疗 卫生及其配套设施等。

地下集散大厅

在地下建筑内用于人流快速聚集和分散的大厅。

下沉式广场

整体或局部下沉于周围环境,所形成的一个围合的空间。

采光天窗

由透光材料与支承体系组成,设置在建筑内部空间顶面用于采光的装置。

通风口

地下空间内部环境

地下建筑内部热湿环境, 空气质量环境和声环境的总和。热湿环境参数包括温度和湿度。空气质量环境参数包括新风量、换气次数和主要污染物限值。声光环境参数包括噪声和照度限值。

地下娱乐场所

在地下向公众开放、消费者休闲娱乐的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影剧院、游艺厅、网吧、健身房等各类娱乐场所。

洞口

地下道路洞身暗埋段的端部。

出入口

在地下道路主线上设置的供车辆驶出或驶入地下道路主线的单向交通路口,一般通过匝道与衔接道路、其他地下空间连接。

管道化

即通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优化设计,使得不同驾驶条件及不同类型的车辆规定在有明确轨迹线的车道内行驶,各行其道,互不干扰,从而减少车辆变道机会。

防水等级

根据工程对防水的要求确定的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

地下车行通道

设置在地表面以下,用于地下综合体、地下停车设施相互之间及其与地面地下交通设施联系的车行通道。

地下人行通道 pedestrian underpass

设置在地表以下专供行人及自行车等通行的通道,主要组成部分是主通道和出入口(出入口包括地面建筑、梯道、坡道、垂直电梯、自动扶梯等),出入口以外的结构部分均称为主通道。

人行地下通道连续长度

最远两个出入口之间的暗埋段中轴线总长。

地下开放空间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免费向所有公众开放的空间,主要包括地下人行城市公共通道、架空公共空间、架空绿化休闲等。

符号

荷载代表值及荷载组合

C —— 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

Gk ——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Qk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

Rd —— 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Gk ——永久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Qk ——可变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d —— 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γ0 ——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G ——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 ——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ψc ——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q —— 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其他有关符号

Wp ——过街设施设计净宽度;

Np ——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

Cp ——设计通行能力;

Λ —— 侧压力系数;

Poz ——地面汽车荷载传递到计算深度处的竖向压力;

φ —— 计算点处土的内摩擦角;

k —— 地层的弹性抗力系数;

δ —— 衬砌向洞外的变形值;

q —— 设计暴雨强度;

Ψ ——径流系数;

F —— 汇水面积;

Ar —— 地下人行通道净空截面积;

L —— 地下人行通道连续长度;

N —— 地下人行通道不间断换气频率。

4

基本规定

3.0.1 地下空间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舒适、节约资源、绿色低碳、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0.2地下建筑空间设计应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等基本要求,符合合理利用、复合高效、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

3.0.3地下建筑应采取防火、防淹、防塌方、抗震、抗风等防灾安全措施,并坚持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

地下建筑工程

一般规定地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特点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使用功能要求,远离或避开地质灾害威胁、生态敏感区、易燃易爆及有污染的场所,不宜选择地质条件复杂的场地,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地下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地下建筑按使用功能类别可分为地下交通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仓储物流建筑、地下特殊建筑等4大类。地下建筑工程的功能类别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地下建筑空间的功能类别

类别名称

建筑功能

大类

小类

A 地下交通建筑

A1 地下汽车库

用于停放小汽车、货车等机动车的地下建筑

A2 地下自行车库

用于停放自行车的地下建筑

A3地下交通枢纽

地下综合交通枢纽、地下公交枢纽

A4地下出租车(场)站

用于出租车停靠的专用地下场所

A5其他地下交通建筑

除上述之外的地下交通功能

B 地下公共建筑

B1地下商业建筑

地下商铺、商场、商业街、美食街、超市、食堂、餐饮等功能

B2 地下文化娱乐建筑

地下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活动功能

B3 地下办公建筑

地下办公、会议、礼堂等功能

B4 地下教育科研建筑

地下实验室、培训中心、会议室、图书室等功能

B5 地下体育建筑

地下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射击场、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场所等功能

B6 地下医疗卫生建筑

地下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等功能.

B7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除上述之外的地下公共建筑

C地下仓储、物流建筑

C1地下仓储建筑

地下货物存储等功能

C2地下物流建筑

地下物资储备、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功能

D 地下 特殊建筑

D1 文物墓葬建筑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文物墓地、遗址、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

D2 专用地下建筑

不可以平战结合的人防专用空间、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工程、外事工程等

D3 其他地下建筑

除以上功能类别之外的其他地下空间功能

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主要发展地下建筑功能为地下交通空间、地下商业空间、地下防灾防护空间,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地下物流、仓储空间,限制发展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等建筑。地下建筑应有利于多空间的有机结合,互联互通,地下与地上建筑宜一体化设计。地下建筑工程设计应节约用地,满足平时使用、防灾及战时使用要求。地下建筑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便捷、保障疏散安全。地下空间的内部环境指标应以人为本,满足人员的生理及心理健康要求,保障安全、卫生、舒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宜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有困难时,宜采用采光井、导光管采光系统等措施改善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满足采光、通风、日照、安全、防潮、防霉等措施。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地下建筑公共空间无障碍设计应连续、便捷。地下建筑工程应设置简洁清晰的导向、应急疏散标识系统,宜采用光电式标识。地下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等,应根据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满足相关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宜从空气环境、声环境、景观环境等方面完善采光通风设施,构建地下人文艺术,营造人性化健康环境,提升地下空间环境品质。地下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避免噪声敏感房间有明显的噪声干扰。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各类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地下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满足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地下建筑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地下建筑工程应满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总平面设计地下建筑的开发利用应适度适量,应有利于减少基坑开挖产生的土方工程量,并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地下建筑退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m。

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

3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地下连通,或允许一体化开发相邻市政(道路或绿地)地下空间的,该侧地下建筑可零退线。

4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地下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化粪池等地下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5 半地下室外墙(结构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该侧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6 地下建筑出入口或出地面设施(下沉广场或下沉庭院、通风口、采光井等)结构外缘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7 地下建筑与现状挡墙、边坡相邻时,其后退距离及支护设计应满足挡墙、边坡的结构安全。

8 地下建筑与地下其他工程设施(储油罐、蓄水池等)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相关的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及施工条件。

地下民用建筑与轨道交通、市政设施复合开发时,宜采用三维方式划分宗地,并满足各向建筑退线要求。总平面应结合建筑布局、道路交通、竖向及工程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地下建筑范围及出入口位置。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应满足地面人行、车行进出的安全性、便捷性及识别性等要求。地下建筑出地面附属设施(通风口、采光井、泄爆口、辅助用房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减少对公共空间、人员活动的影响。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基地竖向规划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除用于雨水调蓄的下沉式绿地和滞水区等,场地的设计高程宜高于周边市政道路最低路段0.2m以上,并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

2 竖向设计应结合地形及市政标高,充分考虑与相邻地块地面、地下的衔接与联系,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及余泥渣土排放。

3 场地竖向高差较大时,地下建筑宜结合高差、坡度采用错层、台阶或平坡方式进行设计,台阶高度、结构坡度应满足使用功能、排水及景观设计要求。

4 地下建筑出入口及通风采光等洞口处标高应满足防洪超高要求。当其位于一定汇水区域地势较低处时,应适当提高反坡或反坎高度,高差不小于0.3m;地下车库出入口、下沉庭院或下沉广场周边应设置截水沟等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

地下室顶板埋深除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外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应的路面及防水构造、绿化种植、管线布置及排水等要求,并符合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定,一般不宜小于1.2米。

2 位于市政道路下方的地下室顶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如设计阶段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难以确定的,其覆土厚度应不小于3m。

地下建筑工程绿化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相关规定。

2 基地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厚度及折算绿化面积应满足《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规定。

地下建筑顶板绿化宜采用局部开放式,开放边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当种植土高于周边地坪且未与自然土层相接时,应按种植屋面要求执行。

地下建筑顶板面积较大且未考虑找坡时,应分区设置水落口、盲沟、渗排水管等内排水及雨水收集系统。当室外地下室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设置必要的渗排水管等。跨越地下建筑结构顶面的道路、广场、管线等应做必要的加强设计或保 护,避免差异变形带来影响或破坏。

建筑设计地下机动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城市道路的衔接、间距、数量、大小、坡度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2) 有若干个独立分区的大型或特大型地下停车库,各独立分区的机动车出入口与地下公共车行通道连接处,应设有缓冲区;缓冲区不得影响公共车行通道的正常行车,且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3) 与城市地下道路连通的机动车联络通道的出入口不应计入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4) 地下建筑敞开式出入口,其敞开部分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距地面不小于1.1m高的防护设施,且该防护设施应满足其所在场所防护设施的耐冲击强度要求。

2 地下商业、餐饮、娱乐等设施宜根据功能分区设置独立的物流通道及货物出入口,货物出入口的数量及大小应根据货流量及货运管理模式确定。

3 特大型地下停车场宜分区设计停车库,每个分区的停车数不宜大于 500 辆,各分区停车库宜采用明显的装修标志予以区分,并设有智能诱导停车系统。

4 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并应设置明显的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每个车位应分别配有充电装置;电动汽车停车位不应设置在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有剧烈震动、高温的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卫生间、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不宜设置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5 地下机动车库的车辆出入口、坡道、车行道、停车区域的最小净高应根据设计服务车型确定,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4.3.1-5的规定。 极限情况下不应小于与之衔接的车库内部通道净空标准。

表 4.3.1-5 地下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坡道、车行道、停车区域最小净高

车型

最小净高(m)

微型、小型车

2.2

轻型车

2.95

中型、大型客车

3.7

中型、大型货车

4.2

注:该处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6 地下车库的机动车出入口可兼用货物出入口,其口部净高应满足货运车辆的高度要求。

7 地下车库的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规定。

8 当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9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10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开敞部位(门、窗和洞口)和出入口上方建筑物有外窗的,在汽车库洞口处应设1.0m宽,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上下开口之间的窗间墙不应小于1.2m。

11 既有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的四层及以下。

2) 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防火面积。

3) 设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车库,每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分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当防火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12 地下车库的噪声不应超过60 dB( A ) 。

地下非机动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非机动车库净高不得低于2米。300辆以上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5米。

2 每辆车停放面积宜为1.5~1.8㎡。

3 地下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地下出租车(场)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出租车车站宜采用地面落客空载驶入模式,其人员候车区的疏散人员密度不应小于 0.47m²/人;采用地下落客模式时,出租车泊车场的设计疏散人数均应根据车辆类型按照人员满载计算。候车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直线距离可增加 25%。

2 交通换乘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各自建筑功能的疏散要求,不得相互借用。

3 地下出租车站宜采用分隔设施与社会机动车停车区及其它使用功能区分区设置。

4 地下出租车车站的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地下商业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商业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坚持地上地下一体化,宜与周边建筑相互连通。

2 地下建筑餐饮类功能宜集中设置,且应满足消防规范设计相关要求。

3 地下商业区与地下停车场应采用防火分隔。

4 地下商业宜设垃圾收集处和货车临时卸货区。

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要求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连通。

6 对于设有餐饮类场所的地下商业,不宜设有燃气类餐饮场所,如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靠近下沉广场、采光井等开敞空间相邻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7 必须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厨房的排油烟罩和烹饪部位应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当及时清洗,燃气灶具附近应当配备灭火毯。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8 商业场所、娱乐场所空气中的氡、甲醛、苯、氨、TVOC 含量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 2010(2013 版)中6.0.4的二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定执行,菌落总数不应大于4000CFU /m³。

9 地下商场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地下商场的允许噪声级要求

功能区

允许噪声级 [dB(A)]

营业厅、办公区

50

55

休息区

40

45

音响设备区

80

85

地下餐厅

45

55

餐饮加工区(厨房、配餐等)

50

60

地下文化娱乐、体育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文化娱乐建筑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确需与其他功能设置在一起时,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 地下文化娱乐设施、地下体育设施应独立设置通向室外的出入口,其中地下体育设施不宜作为正式比赛场所。

4 地下娱乐场所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 地下娱乐场所的室内允许噪声级要求

功能区

允许噪声级【dB(A)】

游戏厅、歌舞厅

50

60

健身房、网吧

40

50

影剧院

观众席

35

40

大堂

50

55

走廊、休息区

45

50

其它地下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当确有困难需要布置在地下室时,办公室宜与下沉广场合并设计并满足办公建筑的采光通风要求。

2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一个厅室的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有地下室的,应有避免学生单独进入的安全措施。

4 学校建设宜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除用于停车库、餐厅、洗衣房、厨房等生活服务用房外,用地紧张的学校,在满足通风、采光、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设置体育场馆、多功能厅、图书馆等用房;但教学用房、宿舍等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5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6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用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地下仓储、物流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仓储建筑可分为以下三类:

名称

类别

建筑功能

地下仓储建筑

一类地下生产仓储建筑

对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地下物资生产、储备、中转、配送等功能

二类地下生产仓储设施

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地下物资生产、储备、中转、配送等功能

三类地下生产仓储设施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地下物资生产、储备、中转、配送等功能

2 冷库冷藏间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

3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地下室垃圾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运输通道不宜与人行通道合用,运输通道的净高、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所需运输车型的使用要求。

2 垃圾间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应有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应设有冲洗 排污和排除污浊空气设施。

3 垃圾间的地面、墙面等装修面层应便于清洗。

4 地下每层应设置清洁间,清洁间应设有上下水。

5 垃圾间应靠近供清理垃圾使用的垂直交通口。

公共空间地下人行城市公共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人行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宜小于3m;带商业的地下人行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宜小于3.5米;局部节点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5米;

2 应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

3 宜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建筑空间等紧密衔接,形成互联互通的地下人行网络。

4 地下行人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地下行人通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100米范围之内。

地下架空公共空间、地下架空绿化休闲应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梁底净高不小于3.6m。地下公共空间的连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公共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

2 地下公共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标注连通口坐标、标高、净宽、净高。

3 机动车行连通通道应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

4 人车混行连通通道应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

5 地下公共空间连通道跨越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时,应统筹协调消防疏散、机电、空调等附属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整合设计,并对规划轨道线位及站点、共同沟等市政管线进行避让。

6 地下公共空间宜与地面公共空间、公共绿地、广场相结合,宜设置行人上下转换设施,连通地下空间与地面开敞空间,转换设施位置应醒目易识别。

地下人行出入口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人行出入口应优先结合建筑一体化设计,分布均匀且主次分明。宜采用下沉广场、采光井等形式;主要人行出入口宜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

2 人行出入口与地下建筑连通道范围应保持通畅,在距离出入口疏散门5m范围内不得设置可燃物或影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3 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符合建筑功能和疏散要求的集散场地,宜设置城市配套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及设施。

4 地下空间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地下空间出入口应采用多种形式强化无障碍设计。

5 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通道宜短、直。连接地面出入口的地下通道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超过时应采取能满足消防疏散要求的措施。

下沉广场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下沉广场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3米。

兼作地下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广场应设置在方便地面人流进出地下建筑的主要地段,并与城市道路或地面广场相连接。

下沉广场宜设置自动扶梯,自动扶梯上下工作点前 8m 范围内不得设置可燃物或妨碍人员通行。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广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4.12条规定。

人防设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设计要求。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为室外出入口。

消防设计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地下空间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地下建筑(室)的防火分区及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半地下不同建筑功能空间防火分区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详见表4.6.2。

表4.6.2 地下、半地下不同建筑功能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类别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备注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1000

地下、半地下非机动车库

500

地下汽车库

2000

1、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减少35%。

2、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防火分区虽配有自动灭火措施但不得扩大

半地下汽车库

2500

修车库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地下商场营业厅、展厅

1000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不用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设有餐饮功能的地下商业营业厅

500

总建筑面积>200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得到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剧场、电影院、礼堂

500

宜设于地下一层,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确需与其他功能设置在一起时,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建筑内地下会议厅、多功能厅等

500

宜设于地下一层,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一个厅室的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地下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500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图书馆基本、特藏、密集书库

300

注:1 表中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本表所列各类建筑中的未尽事项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规范的要求。

地下建筑工程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通风井、电梯口等出地面附属建筑,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地下建筑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6.3-1要求:

表4.6.3-1 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地面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米)

地下建筑类别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

厂房、库房

高层民

用建筑

1、 乙类

厂房、库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主体

裙房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场所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1.此表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2014年1月10日以粤公通字[2014]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防火间距按地下建筑有窗外墙或采光井边缘与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3.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的地面建筑物15米范围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当采光井周围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与地下建筑其他部位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5.地下室伸出地面的通风管井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宜按地面建筑间距控制

2 地下常用设备用房、库房平面布置要求详见表4.6.3-2:

表4.6.3-2 地下常用设备房、库房平面布置要求

名称

设计要求

备注

消防水泵房

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疏散门为甲级防火门,并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柴油发电机房

不宜低于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

消防控制室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

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地下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锅炉房內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库房

地下建筑内不宜设置大量库房,当地下商业附属设置丙、丁、戊类时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 m²,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下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注:1 地下建筑内不得使用和储存甲、乙类燃料、物品。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通信机房、中水机房、制冷机房、换热站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设备房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地下建筑工程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地下建筑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避难走道的布置除应满足正常使用需要外,还应满足人员事故疏散和救援的要求。地下建筑应有路线清晰的疏散层,每个疏散层的主要出口应直通首层室外地面。

2 地下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 允许只设一个疏散楼梯或一个安全出口的地下、半地下室(人员密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防火分区面积≤50㎡,且人数≤15人;

防火分区面积≤200㎡的设备间;

建筑面积≤500㎡、使用人数≤30人且埋深≤10m时,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梯。

4 允许只设一个门的地下、半地下房间:

1) 建筑面积≤200㎡的设备间;

2) 建筑面积≤50㎡,且人数≤15人。

5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4) 交通换乘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各自建筑功能的疏散要求,不得相互借用。

7 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4.6.4-1、表4.6.4-2、表4.6.4-3的规定:

表4.6.4-1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类别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般情况

有自动灭火系统

一般情况

有自动灭火系统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31

9

11

商业营业厅、展览建筑

30

37.5

15

19

其他建筑

40

50

22

27.5

注: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比一般情况下可增加25%。

表4.6.4-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医疗

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教学

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15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15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 层

40

20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

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表4.6.4-3 室内最远一点至房门或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建筑类别

室内任一点至房门

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一般公共建筑

不大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第5.5.17条执行

各种大空间(观众厅、餐厅、展览厅、营业厅、会议报告厅、观演建筑序厅等,但不含用作舞厅、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直线距离应≤30m(或37.5m)。

当厅房门不能直达室外或疏散楼梯间时,可采用长度≤10m(或≤12.5m)的走道通至安全

注: 括号内数据为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距离

注: 1 括号内数据为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距离;

2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米;

3 公交场站、出租车站候车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直线距离可增加 25%。

8 除《建规》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10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4.6.4-4的规定计算确定。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4.6.4-4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建筑层数

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下楼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ΔH≤IOm

0.7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ΔH>IOm

1.00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11 地下建筑各功能房间的疏散人数,可参考下表4.6.4-5中的人员密度进行核定。

表4.6.4-5 各功能房间人员密度表

房间功能

人员密度(m²/人)

商场

自选营业厅

1.35

采用购物车的自选营业厅

1.70

商业营业厅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

0.30~0.42

地上第三层

0.39~0.54

地上第一、二层

0.43~0.60

地下第一层

0.60

地下第二层

0.56

旅馆建筑

餐厅

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的

中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

1.0~1.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

自助餐厅(咖啡厅)、中餐厅

1.5~2.0

特色餐厅、外国餐厅、包房

2.0~2.5

宴会厅、多功能厅

1.5~2.0

会议室

1.2~1.8

餐饮功能

食堂

1.0㎡/座

餐馆、饮食店餐厅

1.0~1.3㎡/座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录像厅

1.0

除录像厅外

0.5

展览厅

0.75

注:1.本表依据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编制。

2.本表为建筑正常使用情况下房间的合理使用人数,非消防疏散计算的最不利人数。

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本表中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本表中规定值的30%确定。

12 地下建筑与周边其他建筑地下层或轨道交通车站等连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防火隔间等方式进行连通,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

2) 连通口处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且应在火灾时可自动关闭,并应与所连接的地下建筑或周边建筑、轨道交通车站的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控制;

3) 地下建筑与周边建筑地下层或轨道交通车站的疏散设施应相互独立。确因功能需要合 用出入口时,此出入口仅为一方的安全出口,另一方必须保证除此口之外仍然满足人员的 安全疏散需要。

13 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防火隔间等分隔措施两侧的防火分区不得共用通风、排烟系统。

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 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及避难走道的相关设计要求,见表4.6.5

表4.6.5 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及避难走道的相关设计要求

部 位

相关设计要求

下沉式广场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防火隔间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²;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3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

3) 除《建规》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能靠自重自动关闭,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消防救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供消防车通行的消防通道高度不应小于5m,净宽不应小于4m。

2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设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对于设置在地下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丙类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 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1 台消防电梯,但应分设前室, 且每个共用消防电梯服务的的防火分区分区数量不应超过 2 个。

2) 除以上情况外,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台。

结构设计本章适用于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及复建式地下建筑结构。 地下建筑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传力途径和构件布置;

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构件截面配筋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 耐久性要求;

6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7 基础及地基承载力计算、整体稳定性验算;

8 地下水控制、防水设计、抗浮设计;

9 统筹本地下建筑结构与相临其他地下结构及基坑支护结构的关系;

10 施工及监测技术要求;

11 其他专项设计。

地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地下建筑结构的荷载及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51336确定。钢筋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地下建筑结构体系应布置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地下建筑结构应尽可能避免设永久性结构缝,无法避免时应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缝的不利影响。 7度抗震设防的乙、丙类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抗震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7度抗震设防的丙类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当场地土类别为Ⅰ、Ⅱ类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按要求采取抗震措施。除3.6.8条所述地下建筑结构外,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及复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复建式地下结构宜与上部结构进行整体计算。地下建筑结构应考虑水土压力的影响,水土压力不平衡时尚应考虑不平衡力的影响;需进行整体及局部抗浮验算;地震作用分析时应考虑砂土液化的影响。地下建筑结构采用无梁楼盖时,宜设柱帽,应在柱上板带设置暗梁,并在柱边设置箍筋加密区。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地下建筑结构,宜进行性能化设计,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并控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 人民防空地下建筑结构除按本标准按平时使用条件进行设计外,尚应根据有关人民防空地下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对防空地下室结构进行防护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为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修复等,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加固设计或重新设计。设计应明确地下建筑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地下建筑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引用标准

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6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51336

给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设置给水排水设施。地下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总进水管及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2 全天连续供水的城市,地下建筑的生活给水应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

生活饮用水水箱、生活给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箱宜采用不锈钢水箱,水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卫生间、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毗邻。

2 生活给水泵房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

3 加压供水选用恒压变频供水装置,节能并且避免二次污染。所有生活水箱的检修口均加设带锁具的盖板,保证用水安全。

4 生活给水泵房管线支吊架均为减振型。水泵的基座应有隔振、减噪设计。

5 独立设置的地下生活给水泵房其位置宜靠近外部市政水源干管。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卫生要求。

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宜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并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18870-2002的要求。 地下建筑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污水分流排出的原则。

2 地下建筑生活排水应设置污水池(集水坑)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污水检查井。生活排水集水坑排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当设污水泵房时,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

3 地下建筑出地面的开口(含出入口、通风竖井等)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并具有将倒灌入内的雨水及时排出的措施。

4 地下建筑中敞开式出入口、敞开式风井或洞口、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坡道入口的雨水量设计,应按深圳不少于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

5 雨水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排水泵不应少于 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下沉式广场地面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敞开式出入口、敞开式风井或洞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的明沟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 5min 的出水量。

6 变形缝附近宜设截水沟或集水井。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

2 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3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电气竖井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4 给水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 地下车库给水管宜设置防结露保温。

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部位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7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8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9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箱的正上方。

10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 给水排水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及屋面板和有室外覆土层的地下室顶板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地下餐饮废水宜采用全密闭气浮加热油水分离装置处理后,再通过污水提升泵排至室外。油水分离装置宜设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内设有排水措施。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应考虑旁通,在设备检修或损坏时可以不间断排水。地下建筑中配电房、发电机房及消防泵房等位置属于重要区域,其室内地面标高宜高于周边地面标高,且附近区域必须设置集水井及强排泵等设施。

电气工程电动汽车充电桩应集中设置在防火单元内,电动汽车宜停在有电动汽车标识的停车位内。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控制室、制冷机房控制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等重要机房区域,其上方不应设置卫生间及水池等,其室内地面标高宜高于周边地面标高,且附近区域必须设置集水井及排水泵等设施。地下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空间建筑的最上一层,并应邻近消防专用疏散楼梯;消防控制室可与地面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合用,合用时该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面首层,地下空间建筑的消防控制系统应相对独立。

2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3 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4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供电电源与负荷分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的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其消防设施、残障人专用及兼用电梯、地下室排水设施和通风设施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正常照明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

2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但不大于5000m2 的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其消防设施、残障人专用及兼用电梯、地下室排水设施和通风设施宜按一级负荷供电,正常照明设备宜按二级负荷供电;

3 地下公交场站、地下出租车站建筑,其消防设施、充电设施、通风设施、正常照明按二级负荷供电。

4 地下人行公共通道,其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正常照明按二级负荷供电。

5 汽车库、修车库的供电电源与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 火规范》GB5006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和《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 的规定。

6 涉及的其他地下空间建筑及人防建筑的电气设计尚应符合其他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的相关规定。

7 不同负荷分级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负荷计算与变压器安装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内的用电设备应按照不同类别的负荷种类进行计算,在考虑建筑业态本身的照明、插座、空调用电负荷外,应考虑通风排烟、排水设备的用电负荷计算。

2 地下公交场站、地下出租车站、地下车库充电区域等应考虑电动充电桩的用电负荷计算。

3 地下空间内有商业建筑、文体娱乐建筑、教育科研建筑等应按不同业态设置用电变压器,充电站、充电桩用电宜单独设置变压器。

4 变压器的安装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负荷率不宜大于80%。

高低压变配电所与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压配电室、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宜设在地下空间的最上层,当地下空间只有一层时,室内地面应高出本楼地面不小于0.2m,同时应采取防水、防渗及防潮的措施;当其顶部为室外地面或绿化带时,应采取防止顶部积水及渗漏的措施,其相关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2 集中设置的变配电所,其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当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直接开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00m2 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接开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至最近疏散门的通道长度不宜大于 15m。

3 变配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疏散门。

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采取防止爬行动物从门、窗、电缆沟 及电缆曹盒等处进入室内的措施。

5 通向疏散通道、其他房间和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下沉式广场室外的门,应不低于丙级防火门。

7 有人值守的变电所宜设控制室或控制兼值班室。

8 柴油发电机房宜有一侧靠外墙或下沉式广场,进风、排风及排烟井道必须直通室外,排烟井道应不低于楼梯间屋面或管道井顶面,还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9 柴油发电机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接通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10 发电机房内部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油箱间的门及与变电所相通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11 高压柴油发电机和低压柴油发电机机房应设置在不同房间内。

配电系统与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高低压配电房、冷冻机房、水泵房、锅炉房、风机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的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其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 通信接入间、网络机房、有线电视机房的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

3 动力用电设备与照明用电设备应采用不同的供电回路,其配电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4 变配电所应采用干式、气体或非可燃液体绝缘的电气设备,当选用六氟化硫等有毒气体的电气设备时,配电室应具备自然换气的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设备。

照明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的照度设计标准宜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标准照度值提高一级。

2 照明光源应采用高光效节能光源,灯具采用高效率的节能灯具,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3 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走道的照明宜采用双回路交叉供电。

配电线路与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地下商业设施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低烟无卤线缆。

2 具有防腐和防潮特性的电缆可直敷或沿电缆托盘敷设,其他线缆应选用具有防潮、防腐特性的导管或电缆托盘进行防护。

3 消防配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在电缆托盘或槽盒内集中敷设时应选用矿物绝缘型耐火电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地下公交场站、地下出租车站、地下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等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相关规定。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宜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控制系统,且疏散走道的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 于 10lx。

接地系统与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TN-C-S系统。

2 地下空间建筑应利用建筑物的柱网及基础梁内的钢筋网作为接地装置。

3 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与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的工作接地应组成联合接地体。

4 户外管道引入处、电源线路进出处、通信线路进出处应做等电位联结。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地下公交场站、地下出租车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 地下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的设置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智能化系统与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面积大于 5000m2 的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宜设智能化控制室,可与消防、安防、建筑设备监控、应急响应中心等系统合用机房,采用合用机房时,消防监控系统设备应拥有相对独立的空间。

2 智能化系统其他机房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配线机房、信息网络机房、电话交换机房、安全防范系统机房等,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配置。

3 地下空间建筑的大型防洪排涝水泵、通风等设备应具有就地手动、自动及远程控制功能,其设备运行状态信号具有上传至城市应急控制中心等监控平台的功能。

4 地下空间建筑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宜按多运营商集约化建设的方式设计。

5 大于50个车位的机动车车库应设停车场管理系统及车位引导与显示系统。

暖通工程0. 地下建筑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优先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保障室内环境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0. 地下汽车库的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10.2-1的规定。

表4.10.2-1 地下车库的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指标

限值

温度(℃)

冬季

≥5

夏季

自然湿度

相对湿度(%)

自然湿度

0. 地下商场的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10.3-1的规定。

表4.10.3-1地下商场的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夏季

温度(℃)

26-28

相对湿度(%)

30-60

新风量(m³/h·人)

≥20

冬季

温度(℃)

16-18

相对湿度(%)

≥30

新风量(m³/h·人)

≥20

空气流速(m/s)

0.2-0.5

空气换气次数(次/h)

≥6

0. 地下旅馆的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10.4-1的规定。

表4.10.4-1地下旅馆的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指标

限值

温度(℃)

夏季(空调场所)

26-28

冬季

16-18

相对湿度(%)

30-70

空气流速(m/s)

≥0.1

新风量(m³/h·人)

≥30

0. 地下娱乐场所的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10.5-1的规定。

表4.10.5-1地下娱乐场所的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指标

限值

温度(℃)

夏季(空调场所)

26-28

冬季

16-18

相对湿度(%)

30-70

空气流速(m/s)

健身房、歌舞厅

0.2-0.3

网吧、影剧院

0.15-0.3

新风量(m³/h·人)

健身房、歌舞厅

≥30

网吧、影剧院

≥20

0. 地下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节能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0. 地下建筑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合理的组织和利用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风速、风量的标准以及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0. 地下建筑内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3.0.6条的要求。0. 地下建筑宜采用可控制的节能高效通风空调系统,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及热湿环境。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及国家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0. 地下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高度、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设置合理的防烟、排烟系统。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0. 地下建筑的通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进、排风口,其布局应避免发生气流的短路现象,且应采取防雨、防虫措施。

2 进风口的朝向宜迎向夏季主导风向,且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不应小于1m。

3 进风口宜结合楼梯间等出地面构筑物设置。

4 排风口宜设置于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不宜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停留或通行地带。当无法满足时,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做消声处理。

5 当进、排风口垂直相邻布置时,进风口应布置在排风口的下方,且低于排风口下边缘不应小于6m。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水平布置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6 当侧面开设通风口时,其四周5m范围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当通风口设置于路边时,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不应小于2m;当通风口设于绿地内时,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不应小于1m。

7 当顶部开设通风口时,其四周宜设置不小于3m宽的绿篱。通风口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1m。

8 敞开式通风口出地面部分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

9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宜设置风帽,风帽应分别采用进风型和排风型。

10 厨房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排风口的设置应符合当地环保及相关标准要求。

0. 设备吊装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为满足大型设备的安装维修,应采用设备吊装孔或其他的设备运输方式。当采用吊装孔方式时,吊装孔宜在首次设备安装完毕后封堵,待下次维修时可再行开启。

2 设备吊装孔投影下方不应设置固定设施,且应连通地下大型设备用房。

0. 地下建筑燃气类餐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设置燃气管道和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燃气监控、紧急切断阀等系统和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地下车行道

0.1 一般规定

0.1.1 设计原则

1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2015的相关规定,并应该:

1)加强地下管线、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的调查与研究。

2)与区域路网规划及区域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在线路长距离穿越山体或水体、跨区布设时,使之与城市路网合理衔接。

3)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的深度分层与建筑界限要求。

4)妥善处理与地面交通、城市历史风貌、城市空间环境的关系。

5)处理好与市政管线、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及地下文物等其他地下基础设施的关系,合理、集约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2 城市地下道路应对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进行综合设计,以使其线形满足行车的视距安全要求和乘客的舒适度要求。

3 城市地下道路应做好出入口位置、间距和形式的综合设计;安全并有效地组织出入口交通,协调与地面交通的衔接,保证地下道路主线通畅、出入口交通有序、与周边路网衔接顺畅。

4 城市地下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应加强安全行车引导,交通设施应简洁、易识别、可视性好。

5 城市地下道路应满足耐久性和稳定性的要求,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应具有阻燃性好、噪音低的性能。

6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充分考虑地下结构内市政设施布置所产生的影响,协调好地下结构与通风、供水、供电、照明、监控、防灾等设施之间的关系。

7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充分考虑结构渗水与路面清洗污水的排放,并应结合地面排水系统进行综合设计。

8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对通风、照明等较大能耗设备系统在满足安全、经济、可靠的原则下应采取全面的节能设计。

9 城市地下道路应进行景观设计,洞口、洞内装饰以及通风亭等美化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与周边环境,从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综合分析,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11 城市地下道路结构设计应该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0.1.2 地下道路分类

1 根据服务对象,城市地下道路分为机动车专用地下道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共用地下道路。

2 根据服务车型, 城市地下道路分为小客车专用地下道路、混行车地下道路。

3 城市地下道路按主线封闭段长度分为四类,见表5.1.2.1。

表5.1.2.1城市地下道路长度分类

分类

特长距离

地下道路

长距离

地下道路

中距离

地下道路

短距离

地下道路

长度L

L>3000

3000≥L>1000

1000≥L>500

L≤500

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米)。

4 城市地下道路按防火设计要求分为四类,见表5.1.2.2。

表5.1.2.2城市地下道路长度分类

分类

用途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

等机动车

L>1500

1500≥L>500

L≤500

仅限通行非危险

化学品等机动车

L>3000

3000≥L>1500

1500≥L>500

L≤500

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米)。

0.1.3 设计年限

1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2 城市地下道路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沥青混凝土路面不应小于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应小于30年。

0.1.4 设计速度

1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速度取值宜与相衔接的地面道路设计速度一致(但不应大于80km/h);条件困难时,可降低一个等级,并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各级城市地下道路的设计速度(km/h)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

80

60

60

50

40

50

40

30

40

30

20

2 城市快速路相应地下道路需要降速行驶的,应在洞口外适当范围内连续设置限速牌和相应减速设施。

3 城市地下道路匝道的设计速度宜为主线的0.4~0.7倍。

4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设计速度应不大于20 Km/h。

5 城市地下道路的线形设计应协调所衔接的城市道路,并以设计速度为依据。

0.1.5 荷载标准

1 城市地下道路在闭合框架结构以外的路面,其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城市地下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2 城市地下道路闭合框架结构内的路面应按桥涵铺装要求设计。

0.1.6 防灾标准

1 城市地下道路灾害类型包括火灾、交通事故、水淹、地震、台风等,防灾标准应针对灾害类型,结合地下道路功能、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

2 城市地下道路防灾应进行系统设计,包括行车安全、灾害报警、交通控制、防灾通风与排烟、安全疏散与救援、防灾供电、应急照明、消防给水与灭火、防淹排水、防灾通信与监控、灾害时的结构保护措施等。

3 城市地下道路防火标准:同一条城市地下道路内宜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各类型车辆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可按表5.1.6的规定取值。城市地下道路、地下附属设备用房、地面风井、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