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27次會議build.kcg.gov.tw/upload/020204001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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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 27 次會議

    暨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聯席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1 年 9 月 27 日(星期四)14 時 0 分整

    二、 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第四會議室

    三、 主席:盧主任委員維屏

    陳副局長存聰 (預審主席)

    四、 出席委員:(詳如簽到附冊) 記錄:

    五、 列席單位:(詳如簽到附冊)

    六、 審議案(一般案):

    第一案:施邦興、黃進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鼓山區龍中段 131 地號 1

    筆土地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容積移轉都市設計審議案

    決議:本案容積移入量及實質設計審議依下列決議事項修正通過,准予

    核發本案容積移入量(5969.16 平方公尺)核定函;實質建築開發

    事項依委員及幹事所提意見完成修正後,授權都市發展局審定,

    准予核發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

    (一) 本案退縮地及人行步道喬木樹種原則同意臨 3-21 龍勝路種植小

    葉欖仁及臨 3-22 美術東五路種植樟樹。

    (二) 本案有關停車及交通審查事項,依本委員會意見及交評審查會議

    決議辦理。

    (三) 本案於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後,始得核發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書。

    (四) 有關幹事會及委員會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正,

    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五)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委員意見:

    黃吉村委員

    (一) 本案背面多位於樓板上方,屬人工地盤,雖畫了不少剖面圖,但都是小局部,難以確認植穴是否足夠,例如朴樹如依模擬圖則植穴應

    不足。

    陳淑美委員

    (二) 本案戶數 105 戶,機車位建議可以增列到 105 位。

    涂聰明

    涂哲豪

    楊雅惠

    靳錫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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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信雄委員

    (三) 本案並未申請停車獎勵,請刪除報告書 2-13 頁有關建議獎勵停車位之文字。

    (四) 本案戶數為 105 戶,實設機車位 94 席,依據表 2-3-20 之尖峰時段衍生交通量表,本基地在昏峰時淨停留機車數為 146 部,又高雄市

    家戶機車持有數為 2.078 輛,顯示有機車停車位不足之問題。考量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導致停車需求增加,建議將部分自行增設汽車位

    改為機車位,適度增加機車位供給,同時將自行車位集中設置。

    黃益雄委員

    (五) 基於龍勝路兩側已種植小葉欖仁,同意基地內側仍種植小葉欖仁,惟植栽穴應加大,美術館五路同意種植樟樹。

    (六) 其餘沒意見。 交通局(書面意見)

    (七)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訂於 101 年 9 月 26 日(週三)審議,請依交評審查會議相關審查意見及結論辦理。

    (八) 機車停車位以滿足 1 戶 1 車位為原則。 (九) 停車場車道鋪面請以異於人行道材質鋪設。 (十) 為維護基地停車場進出安全,未來如經審議許可,請業者承諾基地

    開始使用後於停車場出入口派駐人員指揮基地進出所有車輛,務必

    按照標誌、標線及號誌及所送基地人行、車行進場動線行駛。

    環保局(書面意見)

    (十一) 本案基地面積為 3158.29 ㎡,於第四種商業區興建地下 5 層、地上 28 層之集合住宅,共計 105 戶,樓高 99.90m+屋突物 9m。

    (十二) 本案建築樓層及高度,幾近應實施環評之規模。高度之認定請依行政環保署 99 年 8 月 27 日環署綜字第 099076920 號令核釋「開發

    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稱之

    高度,係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建築物高度認

    定,屋頂突出物得否免計入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等相關規定認定。有關環評部分仍請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工務局建管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及 101 年 1 月 20

    日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審慎核處。

    (十三) 本案計畫場址如係屬 101 年 1 月 20 日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之工廠變更

    用地開發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十四) 開發行為若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而未進行者,違反環評法第 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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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者,本府將依環評法第 22 條「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

    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

    發行為;不遵行者,處負責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及違反第 14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

    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其經許可者,無效」。

    (十五) 本案環保室(垃圾暫存空間)設於地下一樓內部,須注意清運路線及儲存區清理、消毒及垃圾清運完成後,產生之異味、污水排放等

    問題。

    (十六) 本案緊急發電機排煙口及垃圾儲存空間之位置與設計處理要細緻,以免影響鄰房觀感,造成民怨;緊急發電機請加裝滅煙器。

    (十七) 後續開發行為若有擴大面積、改變用途或其他變更等因素,致符合該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

    標準」及相關公告等規定標準者,仍請開發單位依法辦理環境影響

    評估。

    (十八) 開發及規劃過程如涉及空污、噪音、廢棄物清除處理、逕流廢水處理等相關環保業務,請洽環保局相關科室辦理。

    七、 審議案(聯席案):

    第二案:群旺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鼓山區龍中段 133、141、142-1、142、

    143 地號等 5 筆土地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

    程容積移轉都市設計審議案(聯席案)

    決議:本案依下列決議事項修正,並依聯席會議委員及幹事所提意見完成

    修正後,續提委員會審議。

    (一)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結構安全甚為重要,有關結構委員意見

    部分請據以修正。

    (二) 本案有關停車及交通審查事項,依本委員會意見及交評審查會議

    決議辦理。

    (三) 有關幹事會及委員會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正,

    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四)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委員意見:

    汪宏志委員(預審小組)

    (一) 平面柱尺寸表不符,例 C1、C6、C10、C18、C20、C21…不符 Cn 之

    表示式。

    (二) 地梁 280cm 太淺,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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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案 SRC 柱從 B5 等構築至屋頂,但地下室為無梁版系統,由於版

    鋼筋無法穿越 SRC 柱中之鋼骨,這種情況下,無梁版結構系統很難

    成立,請檢核修正。

    (四) 地下室梁深只有 50cm,明顯不足,尤其是水箱處,請檢討加大。

    (五) 二、三層結構平面圖之 SCB3 懸臂太長,(將近 6.0m)不合理,且

    與建築圖不符,請檢討修正。

    (六) 一層以上之結構平面圖,未標示柱距,請修正。

    (七) 二層以上之平面圖有些地方有指引線,但是無說明,請修正。

    (八) 屋頂水箱牆是否為 RC 牆,若是則水箱底版應不是 DECK 版 DSW,而

    是 RC 版,水箱之結構系統請再修正。

    (九) SRC 柱之鋼柱部分多未配置於 SRC 柱之柱心位置,不盡合理,設計

    時請注意鋼柱之偏心效應。

    (十) 請鋼骨柱、梁均未標示厚度,請修正。

    (十一) 請補充基樁配筋。

    (十二) 標準層左棟之結構系統左、右兩側 C5 部分應過梁。

    林澄清委員(預審小組)

    (十三) 地下室無梁版請以柱寬厚度做扁梁,使地震力傳遞較明確。

    (十四) SRC 之柱、樑請盡量以柱心連結。

    王啟川委員

    (十五) 本開發案後側僅與鄰地退縮 3.5 米,應與鄰地間提出更友善設

    計。

    (十六) 本案車道出入口與臨地間無法使用之面積納入有效開放空間獎

    勵面積,請再檢討。

    吳旭峰委員

    (十七) 建築配置與開放空間留設位置,恐對南側鄰地的利用與外部空

    間的品質造成負面影響,對本身進出(聯外)車道的規劃亦有

    諸多限制。請再考量朝更友善的方面調整配置的可能。

    (十八) 建築物可往北側移,於南側留設可種植栽的空間,對於鄰地及

    整體環境將會更為友善。

    黃吉村委員:

    (十九) 青剛櫟和光臘樹均位樓板上,能否全面降板,而非局部小植穴?

    (二十) 小葉欖仁緊鄰邊界,日後勢必引起爭執,必須調整位置。

    (二十一) 小葉欖仁與建物之間光線不足開放空間處也不足,不宜種台

    北草。茶樹細葉杜鵑均不適合高雄市,請更換。

    (二十二) 綠覆率面積看不出計算方式,無法審議。

    (二十三) 有頂蓋開放空間處重植台北草,生長不良。

    陳淑美委員:

    (二十四) 鄰里會議中心與圖書館開放供「公眾」使用,係社區內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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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社區之公眾?切結書僅切結廣場步道供公眾使用。未包含會

    議室和圖書室,產權登記給管委會很難約束未來管委會能確保

    供共眾使用。

    (二十五) 請補充消防車進出動線,和停留的緩衝空間。

    陳信雄委員:

    (二十六) 本報告書 P4-6 頁已明確表示停車需求為汽車位 186席及機車

    位 530 席,實設停車位為汽車位 545 席、機車位 219 席,供需

    適配情形顯示有矛盾,考量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導致停車需求增

    加,建議將部分自行增設汽車改為機車位,依交通局審議結果

    設置。

    (二十七) 本案地面層出入車道太長,狹長空間之駕駛容易有緊迫感,

    且出入車道與地下室坡道採直角轉彎,轉角內側又緊鄰結構

    體,如同時有進出車輛於轉角交會時,將產生衝突風險,建議

    調整出入車道配置,集中設置於裕誠路側。

    (二十八) 本案實設汽車位數高達 544 席,地下室各樓層間採取運轉效

    率低之環型匝道,未來尖峰時段(晨峰小時進/出為 27/218 輛

    次、昏峰小時進/出為 191/55 輛次)恐產生內部車輛擁擠問題,

    建議調整匝道型式;如無法調整,建議於各樓層匝道兩端設置

    來車偵測交通管制號誌。

    (二十九) 本案 238 戶×2.68 人/戶×2.02 旅次/人日=1288 旅次/日,以

    晨峰離開旅次佔比22.83%算得之晨峰離開旅次量應為294人旅

    次/hr,然報告書 P4-5 頁表 5.1-8 之數字卻為 151 人旅次/hr,

    數據差異極大,請再檢視相關計算之正確性,並據以調整交評

    報告書。

    蔡鴻杰委員:

    (三十) 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名實不符,開放性不足,南側巷道 3.5

    米,長逾 160 米機車、汽車合計 700 輛以上,交通衝突及安全

    堪慮,且消防車出入可能發生困難,影響公共安全。單車道,

    如果有一部汽車故障,將造成無法出入之狀況。

    洪觀英委員:

    (三十一) 本基地南側所留設之汽車進出聯外通道,最窄處僅有 3.5m 且

    道路長度達 161.30m;似已不符道路設置安全規範,也無法應付

    消防車使用需求,建議整棟建築物地面層是度往北移設。

    張文智委員:

    (三十二) 建築物的高度以面前道路寬度來計算,現面前以 3m 道路來連

    結出入寬度似嫌不足,又以 3m 道路出入其建物之價值是負面對

    建物的價值是不利又造成與鄰地造成壓迫感,應深入考慮。

    (三十三) 大樓內提供會議中心及社區圖書館供鄰里使用,產權供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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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所有,交屋後會不會造成管委會不提供使用之情況,現承

    若無法實現,將來如何解決。

    (三十四) 建議開放空間應多留設南邊以提昇建物價值。

    張 調委員:

    (三十五) 開放空間利用極大化,部分廣場開放空間太深入不合理,頂

    蓋型開放空間也利用到滿。

    (三十六) 與鄰地之間的距離太近。

    (三十七) 汽車出入口太小,544 輛在一條不到 4米的車道出入,安全性

    有疑議,且應考量消防車進出作業空間。

    蔡孟裕委員:

    (三十八) 請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黃益雄委員:

    (三十九) 本案究係 36 層或 38 層請釐清,申請計畫書高度應和簡報所

    提相符,請修正。

    (四十) 基地東側長達 150 公尺以上,車道設於中央其寬度僅 3.5 公尺,

    雖有進、出單向,但交通公益上仍有疑慮,建議車道寬度加寬。

    盧正義委員:

    (四十一) 緩衝空間位置離建築線太遠、且經過開放空間各種地面設施

    及阻礙,無法達到緩衝空間應有之功能。

    (四十二) 汽車車道太長難確保交通安全。

    (四十三) 規畫有 6項綠建築指標,請承諾取得綠建築標章。

    (四十四) 規劃每一居住單元為單一空間未有隔間設計(毛胚屋),住宅

    大樓室內裝修管理困難,所有權人進駐勢必擅自隔間,將影響

    通風採光及公共安全。

    工務局建管處(書面意見)

    (四十五) 廣場式開放空間邊長最小淨寬度小於六公尺部分,不得計入

    開放空間,請修正。

    (四十六) 依內政部 99.10.25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66990 號函規定,高

    層建築物之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不得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本

    案緩衝空間與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重疊,請依規定修正。

    (四十七)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

    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規定檢討修正。

    (四十八) 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請標示檢討本案圍牆設置位

    置。

    (四十九) 開放空間僅得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有關本案開放空間上之

    設施物,請依規定辦理。

    (五十) 本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各戶內未設置分間牆,爾後增設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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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建

    請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另建議模擬各戶可能隔間形式檢討步行

    距離。

    交通局(書面意見)

    (五十一)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訂於 101 年 9 月 26 日(週三)審議,

    請依交評審查會議相關審查意見及結論辦理。

    (五十二) 地下一層西側自行車停車位請以鄰近梯廳位置設置。

    (五十三) 機車停車位以滿足 1 戶 1 車位為原則。

    (五十四) 停車場車道鋪面請以異於人行道材質鋪設,並於停車場二處

    出入口設置車輛警示燈號設施及管制通行設施。

    (五十五) 為維護基地停車場進出安全,未來如經審議許可,請業者承

    諾基地開始使用後於停車場出入口派駐人員指揮基地進出所有

    車輛,務必按照標誌、標線及號誌及所送基地人行、車行進場

    動線行駛。

    環保局(書面意見)

    (五十六) 本案應實施環評。 第三案:群旺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左營區新庄段二小段 599、602、604、

    612、613 地號等 5筆土地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容積移轉都市設計審議案(聯席案) 決議:本案容積移入量及實質設計審議依下列決議事項修正通過,准予核

    發本案容積移入量(1335.60 平方公尺)核定函;實質建築開發事

    項依聯席會議委員及幹事所提意見完成修正,交付幹事會並邀請建

    造執照預審小組結構委員複審確認後,授權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審

    定,准予核發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及建造執照預審審定書。

    (一) 本案為申請容積移轉案,其申請人名義及委託書之委託人名義請

    依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二)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結構安全甚為重要,有關結構委員意見

    部分請據以修正。

    (三) 本案有關停車及交通審查事項,依本委員會意見及交評審查會議

    決議辦理。

    (四) 本案建築採光纖寬頻應用服務系統委員會予以支持及鼓勵。

    (五) 本案公共服務空間之設置委員會予以同意。

    (六) 本案於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後,始得核發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書。

    (七) 有關幹事會及委員會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正,

    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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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委員意見:

    汪宏志委員(結構委員)

    (一) 圖面上缺失:

    1.結構平面未標示柱距。

    2.地下室平面未標示連續壁厚度。

    3.各層結構平面圖尺寸表標示不清,看圖者無法了解什麼小小地梁

    或小小梁,請依實際編號,編列結構尺寸。

    4.三、四層間有遮陽裝飾物,量體龐大,但無結構系統。

    5.屋突層之結構平面未完成,請修正。

    (二) 結構不合理:

    1.地梁尺寸 280cm,太小,且與剖面圖不符。

    2.筏基版厚僅 60cm,太小,請再檢討加大。

    3.地下室梁之尺寸深度僅 50cm,有的跨度超過 10m,非常不合理,

    請再檢討加大。

    4.本案開挖深度為 19.1m,連續壁約僅 80cm 厚,依經驗公式,連續

    壁厚度應為 100cm,厚度不足,請修正。

    (三) 本案結構平面圖仍需進一步修正,建議修正後送外審單位針對審

    議意見加強審查。

    林澄清委員(結構委員)

    (四) 本棟為地上 29F、地下 5F,地下大梁深度 280cm 底版為 68cm 是否

    足夠請再檢討。

    (五) C6、C7、C10、C11 內柱於低樓層部分之尺寸是否足夠請再檢討。

    (六) 2F、X9 柱線邊之樓版若為懸出版,請將大梁亦做懸出梁。

    (七) 請於圖面上標示連續壁之厚度及深度。

    吳旭峰委員

    (八) 地下一層機車車位進出緊鄰主要車道,易有危險,請考慮作整區

    調整。

    陳信雄委員

    (九) 報告書 2-4-5 頁之機車位與自行車位標示錯置,請更正。

    (十) 建議可將機車位集中設置於 B1 西北角落(汽車位 6~21 處),動

    線較為清晰且安全。

    蔡鴻杰委員

    (十一) 南側車道出口與京悅大樓車道出口相對,有交通衝突之虞,再

    者與四米道路交角小於 63 度,違反道路設置規定,建議向北退縮,

    擴大路口面積及道路交角角度。

    黃吉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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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依照 AA 剖面來看,楓香植穴寬度不足 70cm,請修正。

    (十三) 楓香、櫸木株距大約只有 2.5m,不利生長,請修正。如修正成

    合理株距,楓香只剩 7 株、櫸木 3 株,加上錫蘭葉下珠、六月雪

    以 1.5 倍計算綠覆面積並不合理,請適當修正,否則達不到 75%

    的綠覆率要求。

    黃益雄委員

    (十四) 車道出入口設於 17 米道路底(22 米囊底路)上是同意其構想,

    但其右轉 4 米巷道的出口轉角建議加大。

    (十五) 請問地下室連續壁離地界多少?喬木植栽是否有考量?

    (十六) 建築物的顏色採深墨綠色其思考重點為何?和南側同建設公司

    所蓋的京悅大樓顏色相融性為何?請說明。

    張文智委員

    (十七) 京悅大樓已可視為該區位之地標性建築,本案相鄰但於外觀色

    彩及造型上採不同設計風格,請說明。

    (十八) 車道出口右轉 4 米巷道為單行道,機車族常反向,風險不小;

    另交角處建議加大轉角寬度,以提高行車安全性。

    (十九) 若用「智慧建築」有一定程序,並須經「臺灣建築中心」審查

    核准竣工驗收等程序才能核發證書,若非「智慧建築」則另議。

    盧正義委員

    (二十) 緩衝空間位置與建築物主要出入口無關聯,無法達到緩衝空間

    應有之功能。

    (二十一) 照樹燈有 18 座妨礙樹木生長,為節約能源請考量減做。

    陳淑美委員

    (二十二) 請釐清車道出入口與鄰地京悅出入動線是否有衝突?

    洪觀英委員

    (二十三) 本案起造人:「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誤繕為「京城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請修正相關文件及書圖資料(P1-5 頁圖章;P1-9

    頁公文)。

    工務局建管處(書面意見)

    (二十四) 依內政部 99.10.25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66990 號函規定,高

    層建築物之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不得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本案

    緩衝空間與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重疊,請依規定修正。

    (二十五)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臨接道路全長留設,未臨接道路部分

    不得申請,請扣除之。

    (二十六) 平面圖現有巷道勿繕為"現有道路",請修正。

    (二十七) 請於各層平面標示落物曲線位置,及檢討自道路中心線起退

    縮 6 公尺建築,並檢討道路中心線起 10 公尺內建築高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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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

    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規定檢討修正。

    (二十九) 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7條設置兩座以上之直通

    樓梯規定(第 12 層)。

    (三十) 緊急昇降機間之出入口可否開向安全梯,請依內政部 93.8.16

    台內營字第 09300854220 號函釋規定檢討,請修正。

    (三十一) 各層平面圖疑似設置陽台、露台、雨遮或花台位置等皆未標

    示,請依規定計算深度及檢討面積(幹事會意見),補於各層平面

    圖檢討。

    (三十二) 請檢討公共服務空間不得超過共用部分面積的 50%之規定(幹

    事會意見)。

    交通局(書面意見)

    (三十三)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訂於 101 年 9 月 26 日(週三)審議,

    請依交評審查會議相關審查意見及結論辦理。

    (三十四) 鄰近停車場坡道處是否有高程差,請儘量順平處理,俾利鄰

    近坡道旁之停車位使用。

    (三十五) 機車停車位以滿足 1 戶 1 車位為原則。

    (三十六) 請說明基地南側 4 米現有巷道之銳角植栽槽是否影響鄰棟 10

    層建築之車道進出。

    (三十七) 為維護基地停車場進出安全,未來如經審議許可,請業者承

    諾基地開始使用後於停車場出入口派駐人員指揮基地進出所有車

    輛,務必按照標誌、標線及號誌及所送基地人行、車行進場動線

    行駛。

    環保局(書面意見)

    (三十八) 本案基地面積為 2125 ㎡,於第三種住宅區興建地下 5層、地

    上 29 層之店鋪、集合住宅,共計 54 戶(樓高 99.95m+屋突物 9m)

    一、本案基地面積為 4902.84 ㎡,於第三種住宅區興建地下 2 層、

    地上 18 層,共計 187 戶之集合住宅(樓高 59.94m+屋突物 9m)

    (三十九) 高度之認定請依行政環保署 99 年 8 月 27 日環署綜字第

    099076920 號令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

    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稱之高度,係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之建築物高度認定,屋頂突出物得否免計入建築物

    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相關規定認定。有關

    環評部分仍請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務局建管處)依環

    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及 101 年 1月 20 日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之開

    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審慎

    核處。

  • 12

    (四十) 本案計畫場址如係屬101年1月20日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開

    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之工廠變

    更用地開發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四十一) 開發行為若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而未進行者,違反

    環評法第 7 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

    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主管機關審查」者,本府將依環評法第 22 條「處新台幣 30 萬元

    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不遵行者,處負責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及違反第 14 條「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

    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四十二) 本案環保室(垃圾暫存空間)設於地上一樓,須注意清運路線

    及儲存區清理、消毒及垃圾清運完成後,產生之異味、污水排放

    等問題。

    (四十三) 本案緊急發電機排煙口及垃圾儲存空間之位置與設計處理要

    細緻,以免影響鄰房觀感,造成民怨;緊急發電機請加裝滅煙器。

    (四十四) 後續開發行為若有擴大面積、改變用途或其他變更等因素,

    致符合該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及相關公告等規定標準者,仍請開發單位依法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

    (四十五) 開發及規劃過程如涉及空污、噪音、廢棄物清除處理、逕流

    廢水處理等相關環保業務,請洽環保局相關科室辦理。

    第四案:林子森林伯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前鎮區獅甲段二小段

    564 地號 1 筆土地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容積

    移轉都市設計審議案(聯席案)

    決 議:本案容積移入量及實質設計審議依下列決議事項修正通過,准予

    核發本案容積移入量(1282.00 平方公尺)核定函;實質建築開

    發事項依聯席會議委員及幹事所提意見完成修正後,授權都市發

    展局及工務局審定,准予核發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及建造執

    照預審審定書。

    (一) 本案公共服務空間之設置委員會予以同意。

    (二) 本案車道若經申請單位評估仍以 6米巷道進出,則請退縮擴大車

    道寬度以利行車;或維持原設計方案以 12 米計畫道路進出。

    (三) 植栽及機車停車出入動線請依委員意見修正。

  • 13

    (四) 基地開放空間得與南側兒童遊樂場結合設計。

    (五) 本案於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後,始得核發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書。

    (六) 有關幹事會及委員會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正,

    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七)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委員意見: 林澄清委員(結構委員)

    (一) 圖上標示連續壁深度為 21m,厚度為 60cm,請再檢核是否能與現場

    地質配合?即是否為高強度地質?

    汪宏志委員(結構委員)

    (二) 結構平面圖缺材料強度。

    (三) P04-18 全區剖面圖開挖深度尺寸標錯,筏基層也畫錯,實際開挖

    深度為 14.6m,請修正。

    (四) 本案連續壁厚度依經驗公式估算至少應為 70cm,現僅 60cm,請檢

    討修正。

    (五) 2-5FSRC 梁、鋼骨梁應置中,另尺寸表面(50×90)與平面圖之尺

    寸(60×90)不符,又 RC 小梁與 RC 版如合與 SRC 梁銜接,請補繪

    詳圖表示。

    陳信雄委員

    (六) 本案戶數為 70 戶,實設機車位為 54 席、汽車位為 149 席,報告書

    (一)30-10 頁停車需求檢討顯示汽車停車位需求僅為 46 席,機

    車停車需求則未能檢討。依據高雄市家戶機車持有率概算本案機車

    位配置應不足,考量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導致停車需求增加,建議將

    部分自行增設汽車改為機車位,依交評審議結果辦理。

    (七) 建議將地面層出入車道右側植栽再往右移,確保出場車輛相對於右

    側人行道之安全視距。

    (八) 地面層出車警示等請設置於鄰人行道處。

    盧正義委員

    (九) 車道出入規劃由 6 米道路建議改由 12 米進出減少 6 米道路衝擊,

    提高居住品質。

    (十) 照樹燈有 26 座妨礙樹木生長,為節約能源請考量減做。

    張 調委員 (十一) 建議車道出入口應從 12 米道路比較合理。

    洪觀英委員

    (十二) 查 P(二)02-07 頁;P(二)02-13 頁;P(二)02-14 頁;本

    基地車輛出入口,將正衝於六米通道之住宅正門;似有不妥,建議

  • 14

    於本基地東南角隅處(與兒童休憩公園接壤附近),逐漸切入,並

    調整周邊相關開放空間及植栽之配置,便之減少與鄰房干擾為宜。

    吳旭峰委員

    (十三) 地下一層東北側機車位區進出主要車道位置為下坡道迄點及轉

    彎處,建議調整鄰車道之車位,將出入動線引導至車道位置。

    黃吉村委員

    (十四) 屋頂是乾熱強風的環境,白鶴芋、西洋杜鵑以及玉龍草都不適

    宜,應更換。

    (十五) 小葉欖仁板根嚴重,請更換。

    蔡鴻杰委員

    (十六) 開放空間與兒童休憩公園應設置適當之連通出入口。車道以 6

    米巷道進出部分,建議退縮,擴大車道寬度以利行車。

    黃益雄委員

    (十七) 將車道出入口與六米巷道幾近垂直修正略與巷道平行後,同意

    其設計案。

    工務局建管處(書面意見)

    (十八) 圖面請檢討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 6 公尺建築,並檢討道路中心

    線起 10 公尺內建築高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等規定。

    (十九) 屋頂透空遮牆透空檢討不符規定,請以各面牆體各自檢討透規

    定。

    (二十)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穴花台高度請依規定檢討低於 60 公分,剖面

    示意圖不符,請檢討修正。

    (二十一) 請注意緩衝空間設置位置之合理性及安全性。

    (二十二) 請檢討空調室外機及工作陽台遮蔽規定。

    (二十三) 本案涉結構外審,有關本次會議結構意見,須請外審單位於

    審議時一併考量,特別加強該部分結構審查,並於審查意見書

    註明審查結果。

    交通局(書面意見)

    (二十四) 停車場出入口車道臨沿街步道式人行道處請設置車輛警示燈

    號設施。。

    (二十五) 車道鋪面請以異於人行道材質設置。。

    (二十六) 西側出入口處前之空間與車道處請順平處理。。

    環保局(書面意見) (二十七) 本案基地面積為 2849.10 ㎡,於第四種住宅區興建地下 3 層、

    地上 28層,共計 70戶之集合住宅(樓高 99.8m+屋突物高 9m)。

    (二十八) 高度之認定請依行政環保署 99 年 8 月 27 日環署綜字第

    099076920 號令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稱之高度,係以開發單位向目的

  • 15

    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建築物高度認定,屋頂突出物得否

    免計入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相

    關規定認定。有關環評部分仍請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工務局建管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及 98 年 12 月 2 日

    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審慎核處。

    (二十九) 本案若屬辦公、商業或綜合性大樓,則達「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辦

    公、商業或綜合性大樓,其樓層二十層以上或高度七十公尺

    以上者)之規定,則依規定須辦理環評,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權責認定。

    (三十) 本案計畫場址如係屬 98 年 12 月 2 日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

    之工廠變更用地開發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法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

    (三十一) 開發行為若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而未進行者,違反

    環評法第 7 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

    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者,本府將依環評法第 22 條「處新

    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不遵行者,處負責

    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及

    違反第 14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

    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

    可者,無效」。

    (三十二) 垃圾儲存空間位於地下一層內部,須注意清運路線及儲存區

    清理、消毒及垃圾清運完成後,產生之異味、污水排放等問

    題。

    (三十三) 本案緊急發電機排煙口及垃圾儲存空間之位置與設計處理要

    細緻,以免影響鄰房觀感,造成民怨;緊急發電機請加裝滅

    煙器。

    (三十四) 後續開發行為若有擴大面積、改變用途或其他變更等因素,

    致符合該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相關公告等規定標準者,仍請開發單位

    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三十五) 開發及規劃過程如涉及空污、噪音、廢棄物清除處理、逕流

    廢水處理等相關環保業務,請洽環保局相關科室辦理。

  • 16

    第五案:弘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 142-1 地號

    1 筆土地博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

    程都市設計審議案(聯席案)

    決議:本案依下列決議事項修正後同意通過,並依聯席會議委員及幹事

    所提意見完成修正後,授權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審定,准予核發

    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及建造執照預審審定書。

    (一) 機車及汽車停車動線之安排請依委員意見修正。

    (二) 有關幹事會及委員會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正,

    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三)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委員意見:

    汪宏志委員(結構委員)

    (一) 結構平面圖未標示材料強度。 (二) 地下室結構平面未標示連續壁厚度。 (三) 本案柱距有三跨超過 10.0m,但地梁深僅 2.1m,偏小,請再檢討加

    大。

    (四) 一層夾層之柱 C6、C10 尺寸應同一層之尺寸,結構才合理。 (五) 結構平面圖缺屋突結構平面圖。 (六) 屋頂一層結構平面圖,補柱 C01、C02 無尺寸,且直接站在版上,結

    構不合理,請修正。

    林澄清委員(結構委員)

    (七) 請補寫柱之尺寸。 (八) 請補連續壁之厚度及深度。 (九) 高樓層為極不規則之大凹型結構平面,請注意各交接角隅處之柱、

    梁版大地震時抗裂紋設計。

    吳旭峰委員

    (十) 地下一層停車配置,建議將「45~48 停車位」、「34~55 停車位」、「自行車停車區」調整位置,另請注意機車、自行車停車區出入動線鄰

    近車行匝道的安全問題。

    黃吉村委員

    (十一) 灌木的綠覆面積以單株計算,但是未標示株距,依圖面初判有計算太多的問題,請釐清株距。

    (十二) 剖面 D、E有大景石擋土牆,但由平面看像是踏石,但若是踏石則喬木植穴深度不足,請檢討統一。

    陳信雄委員

    (十三) 請於 B1 匝道設置來車偵測警示燈,以提昇編號 1~14 機車位使用

  • 17

    者之安全性。

    (十四) 地面層出入車道與計畫道路高程應為順接,報告書第 3-2 頁之高程差標示為 10 公分,請更正。

    (十五) 本案因採單車道配置,請於 1F~B3 匝道兩端均設置來車偵測管制號誌。

    黃益雄委員

    (十六) 建議臨10米計劃道路右側地界線現退縮3公尺空地種3棵喬木能再多種喬木以增加綠化效果。

    盧正義委員

    (十七) 照樹燈有 26 座妨礙樹木生長,為節約能源請考量減做。 陳存聰委員(聯席主席)

    (十八) 本案水底燈設置太多,請減少數量妥適設置。 工務局建管處(書面意見)

    (十九) 車位檢討加總有誤,請釐清修正。3-3、3-4 (二十) 請依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檢討空調室外機及工作陽台遮蔽(每

    一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處供晒衣之場所)規定,並於平面檢討設置

    位置及示意圖。(幹事會意見)

    (二十一) 請於平面圖上標示開放空間標示牌位置。 交通局(書面意見)

    (二十二) 車道出入口臨沿街步道式人行道處請設置出車警示燈號設施。

    環保局(書面意見)

    (二十三) 本案基地面積為 1298.78 ㎡,於第三種商業區興建地下 3 層、地上 15 層,共計 87 戶之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樓高 49.99+屋

    突物高 9m)。

    (二十四) 本案開發若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

    機構之興建或擴建,應實施環評情形之一者,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二十五) 高度之認定請依行政環保署 99 年 8月 27 日環署綜字第099076920 號令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

    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稱之高度,係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之建築物高度認定,屋頂突出物得否免計入建築物高

    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相關規定認定。有關環評

    部分仍請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務局建管處)依環境影響

    評估法規定及101年1月20日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審慎核處。

    (二十六) 本案計畫場址如係屬 101 年 1月 20 日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之工廠

  • 18

    變更用地開發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二十七) 開發行為若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而未進行者,違反環評法第 7 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

    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

    機關審查」者,本府將依環評法第 22 條「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

    施開發行為;不遵行者,處負責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

    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及違反第 14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

    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二十八) 本案環保室(垃圾暫存空間)設於地下一樓內部,須注意清運路線及儲存區清理、消毒及垃圾清運完成後,產生之異味、污水排

    放等問題。

    (二十九) 本案緊急發電機排煙口及垃圾儲存空間之位置與設計處理要細緻,以免影響鄰房觀感,造成民怨;緊急發電機請加裝滅煙器。

    (三十) 後續開發行為若有擴大面積、改變用途或其他變更等因素,致符合該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

    標準」及相關公告等規定標準者,仍請開發單位依法辦理環境影響

    評估。

    (三十一) 開發及規劃過程如涉及空污、噪音、廢棄物清除處理、逕流廢水處理等相關環保業務,請洽環保局相關科室辦理。

    第六案: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苓雅區過田子段 634、638、639

    地號等 3筆土地江子超君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容積移轉都市

    設計審議案(聯席案)

    決議:本案容積移入量及實質設計審議依下列決議事項修正通過,准予

    核發本案容積移入量(2678.76 平方公尺)核定函;實質建築開發

    事項依委員及幹事所提意見完成修正後,授權都市發展局審定,

    准予核發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

    (一) 本案於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辦

    理後,始得核發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

    (二) 本案設計原則同意,惟結構系統及造型框架之載重及與結構之連接

    安全性,一併納入結構外審單位審查。

    (三) 本案有關停車及交通審查事項,依本委員會意見及交評審查會議決

    議辦理。

    (四) 屋頂植生牆請考慮日後維管,並請加強低層部燈光照明。

  • 19

    (五) 本案框架是汙及裝飾物委員會予以同意。

    (六) 有關幹事會及委員會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正,屬

    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七)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意見:

    汪宏志委員(結構委員)

    (一) 結構平面圖未標示材料強度。 (二) 地下室結構平面未標示連續壁厚度。 (三) 本案為地上 31F、地下 5F,基礎版僅 60cm 厚,明顯太小,另地梁深

    30cm 亦太小,請檢討修正。

    (四) P54,X2 軸地梁走向,請修正。 (五) 本案為地上 31 層(高度 108.95m),仍規劃鋼筋混凝土之柱、梁構

    架系統,在設計實務上根本不可行,且本案 RC 柱尺寸以 120×120

    為主,尺寸亦太小,請選擇適當之結構系統。

    (六) 地下室 Y5 柱線與 X5、X6、X7 柱線交界處之柱應加大,以銜接 G1與 WB1,另轉角處及 Y1 柱線與 X5、X6、X7 柱交界處應補柱。

    (七) 屋突一層、屋突二層有懸臂結構,不甚合理。 (八) 請將審查意見轉外審單位審查。 林澄清委員(結構委員)

    (九) 高樓室內住 C11、C17、C23 於低樓層部份之尺寸是否足夠再請檢討。 (十) 筏基大梁尺寸及底版厚度是否足夠請再檢核。 (十一) 高樓層為不規則之大 L 型結構平面,請注意變換角隅處之抗裂紋

    設計。

    (十二) 請補連續壁之厚度及深度。 (十三) 屋頂造型部份之結構請再詳細考慮。 吳旭峰委員

    (十四) 本案立面設計採用「擴張網」所塑造的外觀及意象效果,可在設計構想、外觀色彩、夜間照明等部份加強說明。

    黃吉村委員

    (十五) 本案面積廣達 893 ㎡,竟然只選用 3種植物,連屋頂也只選一種植物,太過單調,建議增加灌木種類。

    (十六) 綠化困難面積達 288.31,尤其是屋頂一整圈列為綠化困難區不大合理,請說明。

    (十七) 防災中心外光線不足,請勿種黃連木,應改成較耐蔭的喬木。 陳信雄委員

    (十八) 本案戶數為 102 戶,實設機車位為 91 席,依據高雄市家戶機車持有率概算本案機車位配置應不足,考量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導致停車

    需求增加,建議將部分自行增設汽車改為機車位,依交評審議結果

  • 20

    辦理。

    (十九) 依據報告書 2-4-9 頁,本基地周邊地區停車需供比達 1.32,顯示有嚴重之供不應求問題。本案 1~3F 為金融證券商業使用目的,相

    關衍生之停車需求應如何解決,請於報告書中予以補充說明,並納

    入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由交評審議確認其合理性。

    (二十) 報告書第 3-7-1 頁之地面層出入車道鋪面應僅限於車行範圍,其餘部分應改為人行道舖面材質。

    王啟川委員

    (二十一) 本案同時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容積移轉,應著重環境的友善設計,設計單位做較完整的處理考量,邇後幹事會開會時應引導設計

    單位做更細緻的處理。一些案件如面臨中山路原本人行步道已很寬

    敞,應加大鄰房的退縮距離,這樣的友善設計空間會更完美。

    盧正義委員

    (二十二) 屋頂規畫有大面積且又高之植生牆,企圖心令人佩服。以都市景觀看,站在地面看不到或也許非常瞄小,如就屋頂庭園景觀看植

    生牆是非常有看頭之創意,但尺度不要那麼高。更要考量高樓頂颱

    風可能之強力攻擊,甚至維護困難,建議請考量降低植生牆高度。

    洪觀英委員

    (二十三) 本棟屋頂層增設造型物及高聳避雷針柱體物,雖免檢討投影面積,惟無結構系統未詳盡,尚無法十分瞭解其耐風及承載安全性是

    否符合結構安全規範及法規要求乙節,請妥慎考量,並納入結構設

    計及外審考量。

    蔡孟裕委員:

    (二十四) 請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黃益雄委員:

    (二十五) 屋頂做植生牆及擴張網架形成造型及燈光效果建議委員會同意其設計。

    (二十六) 有關本案樓高 31 層樓利用 R.C 構造建築結構委員建議很好,本市 70 年代於民權路,四維路交叉口即有 22 層樓的超群大樓之建造,

    結構請考量其建造時混凝土打築時施工的精密性。

    工務局建管處(書面意見)

    (二十七) 突出屋面遮牆請檢討 1/3 以上透空規定,立體構架請檢討 2/3以上透空規定,及其投影面積與屋突面積合計之比例規定。

    交通局(書面意見)

    (二十八)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已送交通局審查,因排定審查期程因素預定於 10 月上旬進行交評審查,未來交評審查請依相關審查意見及

    結論辦理。

    (二十九) 垃圾暫存空間使用動線建議使用連續鋪面,以利住戶使用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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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車道停車場出入口臨沿街步道式人行道處請設置出車警示設施。

    (三十一) 車道鋪面請以異於人行道之材質設置。 (三十二) 為維護基地停車場進出安全,未來如經審議許可,請業者承

    諾基地開始使用後於停車場出入口派駐人員指揮基地進出所有車

    輛,務必按照標誌、標線及號誌及所送基地人行、車行進場動線行

    駛。

    環保局(書面意見)

    (三十三) 本案應實施環評。 第七案: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 44 地號昶威

    建設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案(聯席案)

    決議:本案依下列決議事項修正後同意通過,並依聯席會議委員及幹事所

    提意見完成修正後,授權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審定,准予核發本案

    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及建造執照預審審定書。

    (一) 本案高度管制係規範於 93 年公告之「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

    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地區都市設計規

    範」,原規劃目的係為使高雄大學校區得以眺望台灣海峽,故規

    範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 18 公尺為原則。考量都市發展時空之變

    遷,原規劃目的已無法達成,本案建築物設計高度超出細部計畫

    都市設計基準乙節,委員會原則同意。並請建築師補充開發量體

    (細部計畫允建高度與本開發案)對於都市景觀優劣對比之分析

    說明(含量體模擬)。

    (二) 植栽及機車停車出入動線請依委員意見修正。

    (三) 本案公共服務空間之設置委員會予以同意。

    (四) 有關幹事會及委員會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正,

    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五)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委員意見:

    汪宏志委員(結構委員)

    (一) 1~RF 電梯口前建議補 1支小梁,使結構系統更完整。

    (二) 鑽探資料未檢核鑽探恐數及深度。

    吳旭峰委員(結構委員)

    (三) 地下一層自行車位置配置零散;機車區出入動線也多有逼近車行匝

    道情形,宜重新檢討調整地下停車之車道與車位整體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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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吉村委員

    (四) 車道靠大門的光線不足,不宜種變葉木,請改成較耐蔭的植物。

    (五) 大門左側很大一片綠地,只種金露花,實屬單調,而光臘樹下大量

    金露花日後恐難以清理落葉,建議改成草皮。

    (六) 健身室外,種滿變葉木及金露花種滿整地空間,缺乏養護通道,請

    修正。

    (七) 垃圾清運動線旁植栽太單調,建議強化。

    陳信雄委員

    (八) 報告書第 2-2-1 頁之地面層出入車道鋪面應僅限於車行範圍,其餘

    部分應改為人行道鋪面材質。

    (九) 地面層出車警示燈請設置於鄰人行道處,請於地下室各樓層環狀匝

    道兩段設置來車偵測警示燈。

    黃益雄委員

    (十) 有關高度限制(18 公尺為原則)之規定有其時空因素,若以目前

    角度思考其高度限制是沒有意義,同意其經審議後放寬高度,並建

    議主辦單位邇後通盤檢討時一併檢討修正。

    盧正義委員

    (十一) 照樹燈有 16 座妨礙樹木生長,為節約能源請考量減做。

    工務局建管處(書面意見)

    (十二)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 組者,陽台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

    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本案不符規定,請

    修正。2-2-4

    (十三) 開放空間僅得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有關本案開放空間上之設

    施物,請依規定辦理。P10、12

    交通局(書面意見)

    (十四) 車道鋪面請以異於人行道材質設置。

    (十五) 請檢討開放空間標示牌設置位置是否影響出車警示燈之顯示效

    果。 環保局(書面意見)

    (十六) 本案基地面積為 1668.54 ㎡,於第三種住宅區興建地下 3 層、

    地上 12 層之集合住宅,共計 66 戶(建築物高 40.50m、屋突物高

    9m)。

    (十七) 開發行為若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而未進行者,違反環

    評法第 7 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

    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

    送主管機關審查」者,本府將依環評法第 22 條「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不遵行者,處負責人 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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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及違反第 14 條「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

    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十八) 後續開發行為若有擴大面積、改變用途或其他變更等因素,至

    符合該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及相關公告等規定標準者,仍請開發單位依法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

    (十九) 另開發及規劃過程如涉及空污、噪音、廢棄物清除處理、逕流

    廢水處理等相關環保業務,請洽環保局相關科室辦理。

    八、散會:1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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