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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號 月號 論述 大陸現況 法令天地 資通安全 科技新知 健康生活 生態保育 文與藝 傳播‧溝通‧新視野 其他 對輕微毒品犯罪者,揚棄刑事制裁手段,改採行政罰措施,期能逐步達到拔根斷源之境。 淺析新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淺析新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陳炎輝 壹、前言 壹、前言 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截至98年10月份止,在監受刑人有5萬5,091人,其中毒品犯為2萬3,549人,比例高達42.7%;另98年1至9月份查獲毒品數量計 1,655.7公斤,其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古柯鹼等)53.9公斤,第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109.4公斤,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又 稱K他命)1,065.6公斤,第四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原料麻黃鹼)426.9公斤。由此顯示,部分國民在毒癮驅使或在販賣毒品的暴利誘使下,鋌而走險之人 數眾多,以致毒品危害日趨嚴重。鑑於新興毒品日增(如MD MA快樂丸、一粒眠或F M2安眠鎮定劑等),吸毒人口越來越年輕化,加上施用毒品具有 成癮性、累進性,影響施用者中樞神經系統,除導致神智不清,並在心理及生理上產生依賴性,以致成癮後禁斷困難,輕者個人沈淪、家庭破毀;重 者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社會治安。因此,如何防制杜絕毒品危害,已成國內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按我國現行毒品犯罪係採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對於施用者採寬厚之處遇措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方式協助戒除毒癮;但對製造、運輸或 販賣毒品者,因對國家社會危害甚鉅,採行嚴厲威赫之重罰政策。為發揮政府整體統合力量,查緝毒品工作係由法務部主導,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緝毒督導小組」統籌規劃、調度緝毒工作與人力,其中海域及海岸毒品走私查緝,係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海關毒品走私業務,則由法務部 調查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查察;至於內陸毒品犯罪,由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期能有效查禁、取 締,澈底根絕毒害。 鑑於煙毒對國計民生造成莫大之戕害,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刑法除訂有鴉片罪專章外,並於87年5月20日公布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 稱本條例);嗣後為符合世界潮流並宣示政府反毒政策,復於92年7月9日、97年4月30日兩度修正。惟查本條例對於新興毒品之適用仍有闕漏,例如非以 販賣為目的而大量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者,無刑罰加以規範,致使不法之徒藉「快樂搖頭、拉K無罪」吸引青少年吸食,衍生諸多家庭生活、學校教育 及社會治安問題。 貳、簡析新修正條文內容 貳、簡析新修正條文內容 毒品犯罪乃萬國公罪,我國自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例如法務部調查局於95年7月3日出席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9屆年會,積極與 亞太各國就落實反洗錢合作機制、互通毒品犯罪洗錢情資等國際合作議題,廣泛交換意見,並於11月間與波蘭磋商簽署「臺波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 義機關情報交換合作備忘錄」;此外該局緝毒中心(98年1月16日起改稱為毒品防制處)另於96年1月23日與菲律賓簽署「打擊毒品濫用及管制藥品與化 學品非法交易合作瞭解備忘錄」。惟查本條例於97年4月修正後,因無誘因驅使毒品犯供出集團成員,且毒品犯即便承認者,亦未有減輕其刑之益,法 務部乃針對相關缺失再次提案修正,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第4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7條、第20條及第25條條文,並於98年5月20日公布,依本條例第 36條:「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規定,故新制規定係自98年11月20日起開始生效。 就第4條而言,主要係調增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刑責(含罰金額度),以有效遏止暴利誘因。次就第11條而言,主要係依據毒品價格、生理機 能短期施用毒品之容許性,並參酌醫學文獻、他國立法例及實務狀況,針對持有大量毒品者,增訂加重其刑之規定,以儆惕僥倖意圖販賣獲利之徒。 另就第11條之1規定分析,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原未設有刑事處罰規定,儼然成為毒販宣傳沒有罰則,吸引民眾吸食K他命之藉口,成為毒品 防制之法律漏洞。基於該等毒品之成癮性較低,施用者多屬濫用性質,固無入罪化或施以強制戒斷等處分之必要,但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者,則另裁處罰鍰並命令參加毒品危害講習之處分。 再就第17條觀之,為期破獲製造、運輸、販賣上游毒品組織,並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對於查緝到案之嫌犯,若其能供出毒品來源進而破獲集 團者,特於第1項明定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此稱為窩裡反條款)。另為使毒品案件之追訴與審判程序儘早確定,以節省有限之偵審人力與司法資 源,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被告,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凡其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均係自白者,爰於第2項明列應減輕其刑,藉以鼓勵其承認並 開啟其更新之路。 末就第20條修正重點而言,主要係毒癮者,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其就業,使其能順利回歸家庭及社會環境。 至於第25條要點在於:對於應採驗尿液之列管施用毒品人到場,卻拒絕採集檢驗時,執法人員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賦予即時採尿送驗之權限;又 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並應同時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以貫徹保護少年之意旨。 參、淺介罰鍰與講習規定 參、淺介罰鍰與講習規定 依本條例第11條之1之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者,除應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 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有關裁罰基準及講習方式、內容及時數等事項,並授權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訂定辦法執行之,嗣經 法務部召集有關單位協商訂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乙種。基於第三、四級毒品之查緝,大多由警察機關為之,又該等毒品本質 上屬於藥品,因經濫用而成為毒品,而藥癮係屬精神疾病之一種,本辦法乃就毒品危害應裁罰之金額及應受講習之時數,明定由各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裁處;毒品危害講習具體內容,則委由衛生署規劃,再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為使各警察機關對罰鍰金額與講習時數,有一明確之裁罰基準,本辦法第5條依行為人持有或施用毒品之品項,分別規定如下:無正當理由持有或 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4級毒品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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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慎防中共網軍遍襲全球網路 - mjib.gov.tw · 惟查本條例於97年4月修正後,因無誘因驅使毒品犯供出集團成員,且毒品犯即便承認者,亦未有減輕其刑之益,法

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一 月號月號

論述 大陸現況 法令天地 資通安全 科技新知 健康生活 生態保育 文與藝 傳播‧溝通‧新視野 其他

對輕微毒品犯罪者,揚棄刑事制裁手段,改採行政罰措施,期能逐步達到拔根斷源之境。

淺析新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淺析新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陳炎輝

壹、前言壹、前言

  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截至98年10月份止,在監受刑人有5萬5,091人,其中毒品犯為2萬3,549人,比例高達42.7%;另98年1至9月份查獲毒品數量計

1,655.7公斤,其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古柯鹼等)53.9公斤,第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109.4公斤,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又

稱K他命)1,065.6公斤,第四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原料麻黃鹼)426.9公斤。由此顯示,部分國民在毒癮驅使或在販賣毒品的暴利誘使下,鋌而走險之人

數眾多,以致毒品危害日趨嚴重。鑑於新興毒品日增(如MD MA快樂丸、一粒眠或F M2安眠鎮定劑等),吸毒人口越來越年輕化,加上施用毒品具有

成癮性、累進性,影響施用者中樞神經系統,除導致神智不清,並在心理及生理上產生依賴性,以致成癮後禁斷困難,輕者個人沈淪、家庭破毀;重

者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社會治安。因此,如何防制杜絕毒品危害,已成國內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按我國現行毒品犯罪係採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對於施用者採寬厚之處遇措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方式協助戒除毒癮;但對製造、運輸或

販賣毒品者,因對國家社會危害甚鉅,採行嚴厲威赫之重罰政策。為發揮政府整體統合力量,查緝毒品工作係由法務部主導,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緝毒督導小組」統籌規劃、調度緝毒工作與人力,其中海域及海岸毒品走私查緝,係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海關毒品走私業務,則由法務部

調查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查察;至於內陸毒品犯罪,由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期能有效查禁、取

締,澈底根絕毒害。

  鑑於煙毒對國計民生造成莫大之戕害,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刑法除訂有鴉片罪專章外,並於87年5月20日公布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

稱本條例);嗣後為符合世界潮流並宣示政府反毒政策,復於92年7月9日、97年4月30日兩度修正。惟查本條例對於新興毒品之適用仍有闕漏,例如非以

販賣為目的而大量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者,無刑罰加以規範,致使不法之徒藉「快樂搖頭、拉K無罪」吸引青少年吸食,衍生諸多家庭生活、學校教育

及社會治安問題。

貳、簡析新修正條文內容貳、簡析新修正條文內容

  毒品犯罪乃萬國公罪,我國自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例如法務部調查局於95年7月3日出席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9屆年會,積極與

亞太各國就落實反洗錢合作機制、互通毒品犯罪洗錢情資等國際合作議題,廣泛交換意見,並於11月間與波蘭磋商簽署「臺波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

義機關情報交換合作備忘錄」;此外該局緝毒中心(98年1月16日起改稱為毒品防制處)另於96年1月23日與菲律賓簽署「打擊毒品濫用及管制藥品與化

學品非法交易合作瞭解備忘錄」。惟查本條例於97年4月修正後,因無誘因驅使毒品犯供出集團成員,且毒品犯即便承認者,亦未有減輕其刑之益,法

務部乃針對相關缺失再次提案修正,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第4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7條、第20條及第25條條文,並於98年5月20日公布,依本條例第

36條:「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規定,故新制規定係自98年11月20日起開始生效。

  就第4條而言,主要係調增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刑責(含罰金額度),以有效遏止暴利誘因。次就第11條而言,主要係依據毒品價格、生理機

能短期施用毒品之容許性,並參酌醫學文獻、他國立法例及實務狀況,針對持有大量毒品者,增訂加重其刑之規定,以儆惕僥倖意圖販賣獲利之徒。

另就第11條之1規定分析,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原未設有刑事處罰規定,儼然成為毒販宣傳沒有罰則,吸引民眾吸食K他命之藉口,成為毒品

防制之法律漏洞。基於該等毒品之成癮性較低,施用者多屬濫用性質,固無入罪化或施以強制戒斷等處分之必要,但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者,則另裁處罰鍰並命令參加毒品危害講習之處分。

  再就第17條觀之,為期破獲製造、運輸、販賣上游毒品組織,並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對於查緝到案之嫌犯,若其能供出毒品來源進而破獲集

團者,特於第1項明定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此稱為窩裡反條款)。另為使毒品案件之追訴與審判程序儘早確定,以節省有限之偵審人力與司法資

源,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被告,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凡其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均係自白者,爰於第2項明列應減輕其刑,藉以鼓勵其承認並

開啟其更新之路。

  末就第20條修正重點而言,主要係毒癮者,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其就業,使其能順利回歸家庭及社會環境。

至於第25條要點在於:對於應採驗尿液之列管施用毒品人到場,卻拒絕採集檢驗時,執法人員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賦予即時採尿送驗之權限;又

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並應同時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以貫徹保護少年之意旨。

參、淺介罰鍰與講習規定參、淺介罰鍰與講習規定

  依本條例第11條之1之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者,除應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

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有關裁罰基準及講習方式、內容及時數等事項,並授權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訂定辦法執行之,嗣經

法務部召集有關單位協商訂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乙種。基於第三、四級毒品之查緝,大多由警察機關為之,又該等毒品本質

上屬於藥品,因經濫用而成為毒品,而藥癮係屬精神疾病之一種,本辦法乃就毒品危害應裁罰之金額及應受講習之時數,明定由各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裁處;毒品危害講習具體內容,則委由衛生署規劃,再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為使各警察機關對罰鍰金額與講習時數,有一明確之裁罰基準,本辦法第5條依行為人持有或施用毒品之品項,分別規定如下:無正當理由持有或

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4級毒品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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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1萬元以上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4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惟須特別注意,若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時,則應回歸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按刑事犯而非行政犯論處。

  毒品危害講習時數係併同罰鍰金額作成,兩者乃係同一行政處分;毒品危害講習之內容,涵蓋戒毒法令及毒品簡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事

項,並由各衛生主管機關(構)辦理。繳納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均係屬受處分人所負公法上之行為義務,若未依限繳納罰鍰者,應即移送強制

執行;若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講習者,因無法由他人代為履行,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最末,民眾如對罰鍰及講

習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第4條之規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對於訴願決定仍未甘服者,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所轄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四級新興毒品層出不窮,其成癮性較低,價格相對低廉,部分青少年基於求刺激、好奇心及趕流行,或是沉溺於藥效所生虛擬幻想世界,

使得該等毒品成為青少年初期嘗試之「入門」毒品。為防制毒品戕害涉世未深之青少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明定:少年「施用」第三或

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罰鍰及接受講習之規定。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者,依

本辦法第10條規定,仍須受罰鍰及毒品防制講習之處分,其中罰鍰金額得視情節輕重酌予減輕;講習時數部分,因渠等對毒品危害認識不深,故無減

少時數之規定。另為保護思慮未周之青少年,本辦法第6條並明定:未成年人並應與成年人區隔,予以分別場次辦理講習。

肆、結語肆、結語

  往昔刑事政策將吸毒者視為罪犯,以致毒品犯充斥監所而人滿為患,惟輕微犯與惡性重大犯同處一室,容易染到不良惡習,因而難收刑罰矯治教

育之效。再者對吸毒者科以刑罰,等同烙印標籤化為罪犯,服刑期間學業中綴、就業中斷,服刑期滿後,難免受到社會環境所排擠,不利於吸毒者復

歸現實生活。對於毒品防制相關政策,法務部向來以「務實、有效」為優先考量,在「符合一般社會道德觀」與「有效降低傷害」間取得適當平衡,

並以降低毒品衍生之整體風險與危害為最高原則。

  毒品問題錯綜複雜,需配合「減少供給、降低需求」之反毒策略,整合社政、教育、醫療、勞政、警政及司法保護機構共同解決;以往對毒癮患

者施以刑罰,希藉此手段遏止其再犯施用,惟事實證明其成效尚屬有限。目前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定位為兼具病人與犯人之性質,採行有條件的

「除刑不除罪」原則,轉向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替代處遇,以治療方式取代刑罰。新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行,對於輕微毒品犯罪者,揚棄刑事

制裁手段,改採行政罰措施,除符合世界邁向除罪化發展趨勢外,並能與國際反毒潮流接軌,期能逐步達到拔根斷源之境界。

(作者現任法務部檢察司編審)(作者現任法務部檢察司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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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一月號月號

論述 大陸現況 法令天地 資通安全 科技新知 健康生活 生態保育 文與藝 傳播‧溝通‧新視野 其他

 

中共已是全球公認網路最大安全威脅的來源,且此一威脅隨著中共經濟力的成長,也同步增加。

慎防中共網軍遍襲全球網路慎防中共網軍遍襲全球網路

◎李育豪

  在網路運用高速發展的今天,即使科技先進如美國,對於資安防護亦不敢大意;事實上,美國早已與包含英、法在內等約六十個國家締結相同的

資訊安全協定。然而日本礙於憲法第9條禁止擁有集體自衛權的問題,以及可能侵犯國民的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等基本人權,因此到最近才簽署該協定。

一般研判,影響日本風向球轉變的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日本面臨北韓核武危機與中共快速擴武的外在壓力,必須加快與美國軍事同盟的建立速度,

資訊安全的共同防護便顯得急迫;其次,美、日安保的核心機密頻遭日本自衛隊洩漏,使美國對日本軍事安全感到憂心,因此要求簽署協定,進而提

升資安系統的水準。

  根據統計,中國大陸每天製造的木馬和後門病毒已占全球該類病毒的三分之一。為因應網路攻擊威脅,維護資訊安全,各國莫不投注心力。例

如:德國資訊安全局為了反制中共電腦間諜,特別製作資訊安全手冊,發放給聯邦政府,加強宣導資訊安全的重要性;美國更因是駭客組織攻擊的主

要目標,尤其是針對軍事設施及人員,因此更不敢放鬆,美國國防部目前每天都要對其網路進行六百萬次的偵測。可見全球對網路安全的重視。

  而同樣面臨中共高度威脅的我國,更身處資訊安全危機的第一線。中共自2002年至2008年設置了電子戰分隊、網路隊分隊、駭客分隊、信息救援分

隊,並在各個產業設立國防訊息組織分隊,2006年更在二砲內成立電子戰藍軍部隊實施攻防演習,大幅進行共軍網路攻擊演練,以提升其網軍對我之攻

擊能力。面對中共網軍舖天蓋地、無孔不入的攻勢,國防部亦先後策頒多項有關資安的規定,要求各單位確實遵行,使官兵做好個人基本防護設施,

期能達到「零資安事件」的目標,以確保國軍資訊安全。

  中共已是全球公認網路最大安全威脅的來源,且此一威脅隨著中共經濟力的成長,也同步增加。前美國國防部副次長勞里斯曾在美國國會作證時

表示,中共利用日益繁榮的經濟所提供的資訊技術與專業知識,已在網路戰中取得重大進展。近年來,全球各地受到來自中共大陸的網路攻擊事件有

增無減,也驗證了這個危險的趨勢;當全世界都在提高警覺,而面對中共最大威脅的我國,又豈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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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一 月號月號

論述 大陸現況 法令天地 資通安全 科技新知 健康生活 生態保育 文與藝 傳播‧溝通‧新視野 其他

保防工作是一種國家的自衛能力,唯有建立起充分的自衛能力,才能抵禦外來的衝擊與挑戰。

保防工作與危機管理保防工作與危機管理

◎ 黃詠嵐

壹、前言壹、前言

  日常生活當中,潛伏著各種大小危機,在我們冷漠忽視的同時,頃刻間,便會像狂風巨浪般地將我們辛苦經營的一切吞噬。常言「預防勝於治

療」,與其發生危機時才尋覓補救機會,不如平時就實踐危機預防的必要性。好比規劃生命財產的長久保障,選定穩健的保險公司並持續投保,這是

良策;針對不同性質的危機面向,設定不同面向的預防對策,才是萬全。落實保防工作,是保障國家安全的不二選擇。

  危機總伴隨不確定因子滋生,任何組織、企業或個人都可能面臨突發危機,甚至束手無策,難以掙脫逃避。唯有正視它、面對它、處理它,從中

學習並吸取經驗教訓,事先研擬一套危機管理與處置作為,才能將危機帶來的風險與衝擊降至最小。

貳、危機管理與保防工作的意涵貳、危機管理與保防工作的意涵

  危機管理的概念就是「防微杜漸」的作為。危機管理是有預期、有計畫、有組織、有準備、有訓練的應變機制與能力,針對可能之危機情境研擬

因應策略及管理措施,這是必要的成本與支出;藉由先發思維及策略,發揮預防效果,減少或避免潛在的威脅與損害,目的在預判風險與降低不確定

性。危機的形成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潛伏期、爆發期、擴散期及解決期。一般而言,危機處理著重在爆發期的因應對策,而危機管理則涵蓋危

機發生的四個階段,尤應重視潛伏期的發掘及解決期後之檢討反省。

  保防工作的內涵在確保國家安全與預防犯罪發生,這是一種國家的自衛能力,唯有建立起充分的自衛能力,才能抵禦外來的各項衝擊與挑戰。保

防工作涵蓋四大工作主軸,包括「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與「保防教育」。

  由此觀之,危機管理的運用無遠弗屆。若是能將危機管理的觀念深植政府機關各部門,應用於國家安全與保防工作上,保防工作才能真正落實、

發揮功效。透過危機管理中「危機前預防與準備」、「危機中因應與處置」、「危機後復原與檢討」等三過程的原則與策略,有效運用於保防工作

中,增進保防工作者的危機意識、資源整備、應變能力與處理技巧,強化危機管理成效,才能有備無患,達到「預防危機於未發」、「化解危機於初

端」和「消弭危機於無形」之危機管理目標。

參、從危機管理看保防工作參、從危機管理看保防工作

  保防工作為調查局法定職掌之一,並主司「機關保防」。由於保防工作首重機先預防、先知快報,因此應充分利用各項中央或地區會報機制與聯

繫管道進行危機管理的工作,俾能強固三大保防體系(社會保防、軍中保防及機關保防)間的互信與互助基礎,提升互補效益,嚴密全民保防網路,

達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共同使命與目標。

  從危機管理之角度而言,國家安全與保防工作的關聯性,如上附圖所示具有三階段意涵及工作重點。

  一、危機預防階段─保防工作之紮根一、危機預防階段─保防工作之紮根

  危機管理的第一階段為危機預防。

  此階段之工作目的在於「預防危機於未發」。危機發生之前,必有細微徵兆重複發生,危機管理者要能察覺並加以妥適處理。為避免危機造成重

大損失,預編「最糟劇本」有其必要,設計完整的危機管理計畫,方能在面臨嚴厲考驗時提供有效的應變原則。危機管理計畫必須保持彈性,隨勢調

整,透過不斷地加強、學習與修正,以應付新的危機型態,更應避免重蹈覆轍或因處置失當而發生二次傷害。

  因此,根據危機管理之要點,此階段保防工作之重點,可區分為下列三項:

1. 情報諮詢與蒐集:此部分必須仰賴平時確實經營轄區。保防工作唯有透過綿密的情報網絡才能穩固根基,對轄區內之大小事皆須瞭若指掌,才

能在危機初現時即能迅速掌握,並進行情報分析與研判,強化危機預警系統;進一步應針對過去事例加以分析歸類,了解可能發生危機的處

所、時機,並以清單表列方式建構與充實危機知識庫,清楚標示可能之潛在威脅與應變之道,據以設立常態性危機處理機制。

2. 保防教育與宣導:因為危機的發生不分時間地點,危機意識的教育訓練應屬機關員工之常態課程,並加強相關資源整備,如此才可適切反應及

妥善處置各項危機之發生。在全民保防宣導方面,首在掌握社會發展趨勢與民眾反映,順勢善用媒體或開發宣導領域,灌輸民眾正確觀念,俾

能提升社會安全警覺,凝聚全民保防共識,勇於檢舉不法。

3. 機制強化與整合:加強現有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機制之運作,整合各保防單位間之資源,建構分工與協力權責明細,據以整合蒐集、分析、研判

危機等預警情資,共同研擬處置作為。

 二、危機處理階段─保防工作之執行二、危機處理階段─保防工作之執行

  危機管理的第二階段為危機之因應處置作為。

  此階段的工作目的在於「化解危機於初端」和「消弭危機於無形」。危機處理必須按照危機管理計畫去執行,「做最好的準備、做最壞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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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以積極正面的思考模式強化行動,同時並盡力限縮危機的範圍,力求回復危機發生前的狀況。此外,在處理完危機之後,更須注意復原的工

作,短期復原計畫,偏重因危機發生而直接受影響的部分;長期復原計畫,強調以前瞻性的眼光,對機關做全面性整頓,期能迅速回復或超越發生危

機前的狀況。

 三、危機檢討階段─保防工作之策進三、危機檢討階段─保防工作之策進

  危機管理的第三階段是對於危機處理後的成效檢討。此階段的工作目標在於「策進危機管理之能力」,也是一個不斷學習、修正,卻又涵蓋各個

階段的漫長過程,唯有透過學習、記取教訓,才足以刺激成長,增加對危機之免疫能力。

  也因此,保防工作於此階段之工作要點,須以「危機預防階段」之三項作法為修正的基礎,並以「危機處理階段」中所記錄之實際作為,分析其

優、缺點,不斷改正,以此檢討前案之回應對策,才能對未來可能出現之危機做最佳的調整。

肆、結論肆、結論

  危機預防由「保防工作」做起,從事「保防工作」即為預防危機。我們必須藉由保防工作架設危機的「防火牆」,架設起保障社會安全、維護國

家利益的「防火牆」。藉由保防工作做好危機預防的措施,即便不能免去危機,亦得使危機的傷害減到最低。因為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整體國家社會

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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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一 月號月號

論述 大陸現況 法令天地 資通安全 科技新知 健康生活 生態保育 文與藝 傳播‧溝通‧新視野 其他

民眾取得房屋所有權時,要儘快申報繳納契稅,避免遭受相關契稅條例規定之處分。

取得房屋報繳契稅之分析取得房屋報繳契稅之分析

◎ 黃詠嵐

  「丈夫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太太要不要繳納契稅?」首先要說明的是,丈夫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太太,丈夫所涉及的稅目有贈與稅或財產交易所

得稅,但是與契稅一點關係也沒有;倒是太太取得房屋所有權要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的性質契稅的性質

  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

地,免徵契稅。」因此,契稅係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所課徵的稅。又最高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408號判例:「不動產之買賣契稅,係就不動產買賣之

債權契約行為而課徵,並不以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取得之物權行為為要件,買賣行為一經成立,即應投納契稅。」明示契稅係基於債權契約行為而

課徵。

  契稅條例中取得房屋所有權報繳契稅的規定

一、一般房屋一、一般房屋

1. 一般房屋的意義:一般房屋的意義係房屋原本就存在,看得到,摸得著,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或有管領力者。將一般房屋賣

給別人,或贈送給別人,或被拍賣,原所有權人名義就要變更為新所有權人名義。如現在已住好幾年,具有所有權的房屋,就是一般房屋的例

子。

2. 取得一般房屋所有權要報繳契稅之規定: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

繳納契稅;因此,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一般房屋所有權者必須申報繳納契稅。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

之一種,拍定人要申報並繳納契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

二、新造房屋二、新造房屋

1. 新造房屋的意義:新造房屋係房屋原本不存在,申請建築執照有起造人後,投入人工材料,在漸漸成型中,建築執照原起造人可以變更為其他

起造人;建造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如預售屋等。

2. 取得新造房屋要報繳契稅之規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

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三、委建人出錢蓋的房屋免徵契稅三、委建人出錢蓋的房屋免徵契稅

  財政部80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釋:「委建人以土地委託承包人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應予免徵契稅。」因此,委建人(委

託他人建築之人,一般指地主、建設公司,或實際出資建築之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免徵契稅;但是如經查明實際

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契稅。

簡例釋稅率簡例釋稅率

  太太取得丈夫房屋所有權所適用的契稅稅率是多少呢?如果太太有支付價款給丈夫,契稅稅率為契價的6%;如果太太沒有支付價款給丈夫,契稅

稅率也為契價的6%,因為契稅條例第3條規定,買賣、贈與,契稅稅率均為契價的6%。又財政部68年12月6日台財稅第38733號函釋:「三親等內親屬

間不動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按目前已修正為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契稅部分,稽徵機關不

必要求當事人更換原買賣契約。」另外,占有契稅稅率為契價的6%、典權為契價的4%、交換及分割為契價的2%。

  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誰取得房屋所有權,誰就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能知道契稅是自己負擔的,可以正

確了解取得房屋所支付的成本實際是多少。

契稅的稽徵契稅的稽徵

  一、契稅條例第29條規定,契稅由直轄市及縣 (市) 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因此,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

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

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二、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之文件,除填妥公定格式之契約書外,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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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

b.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

  (四)另視個案審核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其他有關文件。

地方稅捐單位加強輔導報繳契稅地方稅捐單位加強輔導報繳契稅

  一、標購拍賣取得一般房屋方面:告知拍定人,請其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二、原始起造人取得新造房屋方面:為使中途名義變更或原始起造人明瞭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

報契稅。地方稅捐單位除請主管建築單位於通知當事人領取使用執照時,告知限期申報繳納契稅外;並依據蒐集之使用執照副本等營繕資料,輔導當

事人申報繳納契稅。

結 語結 語

  民眾取得房屋所有權時,要儘快申報繳納契稅,可以避免遭受契稅條例第24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

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及第26條:「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

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規定之處分。

(作者任職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作者任職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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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大國民新新大國民

◎ 本 社

「人人虎虎生風;國家運勢亨通。」「人人虎虎生風;國家運勢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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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資安教育;確保機關資通安全。」「強化資安教育;確保機關資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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