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habermas與sternberger概念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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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726-9350 print / 1811-3109 online © 201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 Vol. 13, No. 2 / June 2016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6)1-42 1 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HabermasSternberger概念的比較 楊尚儒 中央研究院 政愛國主義在漢語學界已為人所熟知,但多數學者是透過 Jürgen Habermas 的觀點來理解此概念,而少有人處理憲政愛國主義的首創者Dolf Sternberger的觀點。本文將首先耙梳HabermasSternberger兩位思想家對於這 個概念的討論,並且釐清兩者間的差異。再者,則試圖討論憲政愛國主義在兩 位思想家的書寫中所帶有的兩種取向:在Habermas那裡,憲政愛國主義作為一 種抽象普遍的概念,是傾向於「對外整合的」;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則 是傾向於「內部團結」:在分裂國家的脈絡下,西德藉由對於憲政體制的認同 以及對東德體制的拒斥,來維持國家現狀。 關鍵詞:憲政愛國主義、HabermasSternberger、分裂國家、民族認同、憲 政認同 楊尚儒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西方政治 思想史。 (收件:2016/2/1,修正:2016/3/29,接受: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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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726-9350 print / 1811-3109 online © 201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 Vol. 13, No. 2 / June 2016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1-42 1

臺灣民主季刊

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Habermas與Sternberger概念的比較

楊尚儒

中央研究院

摘 要

憲政愛國主義在漢語學界已為人所熟知,但多數學者是透過Jürgen

Habermas的觀點來理解此概念,而少有人處理憲政愛國主義的首創者Dolf

Sternberger的觀點。本文將首先耙梳Habermas和Sternberger兩位思想家對於這

個概念的討論,並且釐清兩者間的差異。再者,則試圖討論憲政愛國主義在兩

位思想家的書寫中所帶有的兩種取向:在Habermas那裡,憲政愛國主義作為一

種抽象普遍的概念,是傾向於「對外整合的」;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則

是傾向於「內部團結」:在分裂國家的脈絡下,西德藉由對於憲政體制的認同

以及對東德體制的拒斥,來維持國家現狀。

關鍵詞: 憲政愛國主義、Habermas、Sternberger、分裂國家、民族認同、憲

政認同

楊尚儒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西方政治思想史。

(收件:2016/2/1,修正:2016/3/29,接受: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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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壹、問題

「憲政愛國主義」(Verfassungspatriotismus)這個詞彙對今日的漢語學界

並不陌生,但卻少人從對此詞彙的系譜做出考察。如果人們能夠尋著歷史的軌

跡仔細地審視憲政愛國主義在不同的時代脈絡中所產生的政治效果,便不難發

現,使用這個詞彙時至少有兩種不同的取向。① 在兩種不同取向中,所指向的

焦點和目的也有所不同。

在台灣,因為1990年代以降國族認同的分歧與變動逐漸加劇,促使學者們

開始思索型塑國家認同的不同路徑與理論資源。在這樣的背景下,學者們透過

Habermas的書寫,從而把憲政愛國主義理解為一種與民族主義,特別是與文化

民族主義明顯有別且相對較為理性的認同模式。② 這種認同的路徑認為,簡要

地說,對於憲法體制的認同與忠誠恰可以達成社會整合的功能,而使國家內部

不同族群,乃至於抱持不同民族認同的群體,可以超越非理性的民族情感而凝

聚在共同的法政制度之下。然而,這一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理解也引發了後續

的批判與質疑。③ 概略地說,批評的主要角度在於質疑憲政愛國主義這種「理

性的集體認同」過於抽象而空洞,而忽略了文化、歷史、宗教等民族實質性要

素所提供的某些「非理性」情感因素。但恰恰是這些「非理性」的情感,才真

正能夠讓一群人產生出「我群情感(Wir-Gefühl)」,從而型塑對這個集體的認

同。

① Jan-Werner Müller在其較早的書寫中指出,憲政愛國主義至少包含了三種不同的觀點(Müller, 2000:276-77)。但在近年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概念系譜書寫中,僅只提及Sternberger與Habermas兩者,並將兩者當成兩種不同的典型(Müller, 2010:26-59)。

② 最典型的論述可見蕭高彥(1997)和李俊增(2006)。此外,雖然江宜樺並未明言使用「憲政愛國主義」一詞,但在他詮釋下的Habermas「憲政認同」,同樣也是與族群、歷史文化因素相對立的(江宜樺,1998:110-13)。另外在中國,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認識以及所使用的脈絡,大體上無太多差異,可參見翟志勇(2010:162-72)。

③ 相關的批評與質疑觀點在中文世界已有作者詳加討論過,本文因此僅簡要提及重點。對此可進一步參見李俊增(2006: 60-68)和石忠山(2015b: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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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理解乃是基於Habermas的書寫

之上,甚至是那些質疑也都是針對著Habermas的觀點。然而已有學者指出,

這類認為憲政愛國主義過於抽象,以致於空洞到不切實際的評論,④ 主要的

參照點僅只限於Habermas,而非是「憲政愛國主義」一詞的首創者Sternberger

(Gebhardt, 1993:36)。也就是說,多數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批評其實是針對著

Habermas重新詮釋、並給予新意義的理論。Gebhardt所指出的這一點,毋寧間

接地證明,Sternberger和Habermas兩者雖然使用了同樣的詞彙,卻是為了因應

不同的脈絡而賦予了不同的意涵。

回過頭來看漢語學界。目前已有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討論、理解甚或是批

評,顯然幾乎都是針對著Habermas的路徑,相對的,卻幾乎沒有人將眼光投置

在Sternberger所提出的概念內容以及他藉此所欲面對的政治問題在這樣的情況

下,當人們提及「憲政愛國主義」時,便容易得到這樣的想像:好似憲政愛國

主義這一詞彙所承載的內涵就是Habermas所論述的那樣。Sternberger所提出的

概念因此被遮蔽在Habermas的陰影下,而被化約於其中。然而兩位不同思想家

之間,是否真是以同樣的方式在使用此一概念,並且賦予其相同的內涵?亦或

者,Sternberger在使用憲政愛國主義這一概念時,另有理論關切的重心,非僅

只在超越民族認同和愛國主義?

單就Habermas的理論來理解憲政愛國主義的研究,在近年來逐漸被改變並

且添入了更豐富的研究成果。在早年,Roth在針對德國的民族概念進行思想史

研究時,便曾初步地將Sternberger和Habermas的書寫給分別對待。雖然他仍是

將兩位思想家的說法一併歸納到是在1980年代「歷史學者論爭」的脈絡下,並

且(雖未明白表示,但邏輯上可如此推論)將前者視為是後者理論發展的前一

階段,因此到Habermas才將憲政愛國主義給完善化。而後在Volker Kronenberg

④ 類似的評論出現在Hans-Peter Schwarz、Karl-Rudolf Korte和Hermann Lübbe之口,可參見(Gebhardt, 1993:36)。另外,Depenheuer亦持相近觀點,並從Schmitt的同質性觀點質疑理性是否真能帶來認同,可參見Depenheuer(1995:8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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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對於德國愛國主義(Patriotismus)的思想史著作(Kronenberg, 2006:189-

215),或者是Jan-Werner Müller在過去幾年發表了一系列關於憲政愛國主義的

研究中(Müller, 2010:21-59),這些研究都將Sternberger和Habermas兩者分別

對待,並且從影響史的角度簡明扼要地梳理了環繞著兩位思想家的理論繼受關

係。除了歐美的研究成果,在中文世界儘管有少數學者點出了這一用語首先是

由德國學者Dolf Sternberger所創,而非由Habermas率先使用(張嘉尹,2006;

蕭國忠,2010:85),但卻沒有進行比較研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在石忠

山教授最近的研究中已碰觸到了兩位思想家之間的差異,並且簡要而概略地提

及了兩個思想家在視域關懷的層次差異。⑤ 但是因為主題和篇幅所限,該文仍

僅能把觀察的重心放置在Habermas上,亦即著重在將憲政愛國主義視作為理性

化的國家認同,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其普世色彩,但卻未梳理過Sternberger

的憲政愛國主義。

若就上述所言,可初步掌握到一明確的問題起點:Sternberger和Habermas

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內涵建構、所鑲嵌的社會政治脈絡、關切的視角,乃至於

所回應的問題顯然有所不同。而本文希望從此差異出發,一方面重構這兩個思

想家所各自闡述的「憲政愛國主義」,另一方面,本文不願將兩者視為思想史

線性發展中的前後階段,彷彿較早出現的思想只是較晚出現者的前奏或是尚未

成熟的版本。相反地,本文企圖從這兩位思想家的書寫中抽取出兩種不同傾向

的憲政愛國主義:Sternberger的「對內鞏固性(innerlich-konsolidierender)」以

及Habermas的「對外整合性(äußerlich-integrierender)」憲政愛國主義。此處

所謂的「對內鞏固」,意指較為重視提供了作為政治實體的國家,內部團結和

國家認同所必要的要素,使得既有的國家認同得以維持穩定。採取這一傾向的

⑤ 「在憲政愛國主義的理念系譜中,Sternberger與哈伯瑪斯的確在視域關懷的層次上存在些許差異。當Sternberger將其視野侷限在思索傳統國族國家的法律統治正當性問題時,哈伯瑪斯已然將此理念的適用範疇,延伸到反省後國族時代跨國政治治理的正當性問題

上……」(石忠山,2015b:74,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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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愛國主義,著重者並非擱置或超越自身的民族認同,而尋求與其他政治

實體的合作甚至是政治整合。相對的,「對外整合」則意指不侷限於既有的民

族、國家框架,甚至是要超越現有的國家認同,而走向國家間的整合。此外,

本文亦認為,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因為訴諸具體而情境性的制度對立,

而使得憲政制度以及國家認同能夠自內部加以鞏固。因此Habermas的模式所受

人抨擊之處,亦即太過抽象而無法給予國家認同足夠強的支撐基礎,這點並無

法全然地被套加在Sternberger的理論之上。

對此,本文將先從目前國內熟悉的Habermas出發,以簡單說明他在1980年

代如何介入「歷史學者論爭」,並在論爭中將憲政愛國主義轉變為普遍性的理

論(貳)。接著再回到Sternberger那裡,梳理他在戰後對於德國如何克服民族

主義的思考,乃至於從1970年代末開始從早年的書寫發展出他的憲政愛國主義

理念(參)。在說明兩位思想家在構思這一用語時所處的脈絡以及所欲回應的

問題後,最終則試著從Sternberger的理論取向中,對於台灣的現況進行一些思

考(肆)。

貳、Habermas「對外整合的」憲政愛國主義

一、歷史背景:

(一)無法提起的民族意識

在二戰前,歷史學者Friedrich Meinecke已經開始對國家與民族主義之起

源問題進行了思考。對此,他提出了一組至今仍為人所熟知的對立概念:

「文化民族」(Kulturnation)與「國家民族」(Staatsnation)。前者「主要是

以某些共同經歷的文化資產為基礎」,而「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文學和共同

的宗教則是創造並維繫一個文化民族,最為重要且最有效的文化資產」。另

一方面,國家民族則「主要基於因共同的政治歷史與憲法而來的結合性力

量……」(Meinecke, 1922:3),而且,它「不單單只是經由民族自決的壓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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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也同樣還需要經過了國家的持續運作和經由了在這樣的國家社群中的政

治共同生活,也就是在緩慢的、世俗性的成長中才被創造出來的」(Meinecke,

1922:7)。這種先有領土國家的政治建制,而後才形成民族意識的範例以舊制

度下的英國和法國最為顯著。然而,作為「遲來的民族」,德國卻是在統一的

國家建制出現之前便有了共同的語言與文化,在此文化基礎上遲至19世紀下半

葉才建立了統一的民族國家—在此之前,所謂德意志僅是許多的國家、許多

的國家民族(Meinecke, 1922:4-5)。由Meinecke的分類範疇來看,「德國」是

「文化民族」的典型。而國家和民族之間的差異也一直伴隨著德意志的歷史而

前進,這點並無多大爭議。

在不到一百年的時間內,德意志人反覆經歷了統一與分離的過程。在1945

年戰敗後,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更被分割成兩個各自獨立的國家。儘管東德和

西德都宣稱自身才真正代表德國,實則在原先德意志帝國的領土建立了兩個各

自擁有主權的國家(先不論奧地利的問題)。沿著東西兩大陣營作為敵友的分

界,「兩個」德國更運行著不同的政治體制。於是,一個文化民族又重新分解

成兩個國家。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聯邦德國(西德)作為一個政治實體,便

需要面對在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不一致且相互衝突的情況下,⑥ 應當要如何確

立政治忠誠與國家認同的問題。

首先,在戰後不論是西德或是東德都不是一個具有完全主權的正常國家,

而是在同盟國的佔領下而成立的政府。這從西德基本法的立法過程或是在外交

事務都需要佔領四國的首肯,便可以清楚見到。

此外,不僅是國家完整主權的闕如,西德也不再能夠訴諸一個正常民族國

⑥ 在這樣的情況下,正常民族國家當中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的一致,在戰後德國一直是缺乏的,甚至兩者間是相衝突的。為了要明確地描述這一衝突所帶來的問題,以及

Sternberger和Habermas基於此所開展出的理論,本文盡可能不使用「國族認同」,而將「民族認同」(nationale Identität)與「國家認同」(Staatsidentität)兩者當成不同的概念加以對待。當然,在某些兩者一致的情況下,還是免不了會使用「國族認同」這一詞

彙。但在使用「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這兩個用語時,表示這兩者是有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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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民族認同。德意志民族情感儘管在19世紀促成了德國統一,但在一次大戰

時便被強烈動員,甚至訴諸了所謂「1914理念」(Idee von 1914)⑦ 而與「1789

理念」相對。在二戰時,德國的民族情感更是過度膨脹,最後以歐洲的浩劫作

終。過度地強調民族集體的優先性,更帶來了對個體性與個人價值的貶抑,最

後通往了最極端的種族主義。因此,在戰後,德國的民族情感被視為帶來「德

意志浩劫」(deutsche Katastrophe)的原因。德國民族主義的錯誤道路,使得德

國認同和德意志的民族意識直至20世紀末,都被抨擊為是負面的罪責,不應再

被提起。特別是在西德,該政權自始就將自身理解為是德意志帝國的後繼者而

試圖維持其政權的歷史連續性,因而如何克服因民族意識而造成的歷史罪行及

避免法西斯主義的復辟,便是急迫的政治任務。⑧ 在西德建立後,長期以來,

多數德國學者或者對於民族意識緘默不語,或者是左派學者對此大加批判。因

此便無法像其他民族國家一樣,從對自身的民族情感來凝聚對於政治共同體的

認同。

(二)在歷史學者論爭當中拾起憲政愛國主義

但在1980年代,民族意識與情感長期失語的情況開始有了轉變,關鍵點是

在1986年間爆發的「歷史學者論爭(Historikerstreit)」。「論爭」,起自於歷史

學者Ernst Nolte對於第三帝國的研究。他試著從另外一種視角來理解第三第國

種族滅絕的發生原因,以修正當時歷史書寫的不足之處:因為出於政治正確的

要求,而將第三帝國歷史給素樸地妖魔化,從而帶來過份簡單、平板的歷史想

⑦ 「1914理念」作為一種精神動員的宣傳,在一次大戰期間被反覆使用。其核心主要在於強化這樣的觀點:德國作為一個民族共同體,其精神和文化與西歐國家及西歐文明不

同。因此,法國革命以降的「1789理念」並不適於德國。對此「1914理念」作為戰爭動員機制以及社會整合的工具,可進一步參見Bruendel(2003)。

⑧ 相較於東德,東德政府則將法西斯視為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果,因此可以簡單歸咎到西德去,並且將之給外部化。換言之,東德政府根本否定自身與過去的德意志帝國之間有任

何的連續性,因此不必承擔起歷史的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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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按照Nolte的觀點,這種歷史學研究方法,將這一學科變成「僅是政治的一

個僕人」而已(Augstein et al., 1991:34)。因此,「第三帝國不應該被孤立地,

而只從『法西斯時期』的框架中來看待……它尤其需要聯繫到蘇聯革命,並將

之當成其最重要的先決條件……」(Augstein et al., 1991:33)。更深入一點說,

Nolte並不把第三帝國所發生的種族滅絕行為,當成是一種獨立而絕無僅有的特

殊現象,而是先前在蘇聯發生的恐怖統治和滅絕行為的反應與翻版:紅俄政府

大規模地進行階級清洗、消滅富農,這些作為直接影響到了鄰近的德國。出於

恐懼,因此第三帝國便以類似於蘇聯恐怖清洗的種種措施,來加以回應。在這

個意義上,第三帝國的行徑可被理解為是蘇聯「原版」的翻版:集中營是古拉

格(Gulag)的翻版;屠殺猶太人是消滅中產階級富農的翻版(Augstein et al.,

1991:31-33)。⑨

Nolte的研究初衷雖然是要維持歷史研究的價值中立性,此外,他也並未有

為納粹惡行辯解脫罪的意思。⑩ 但這種歷史的重新理解仍引發了嚴重的爭議,

認為此種「修正主義」是為了將第三帝國的種族滅絕罪惡給中性化與去道德

化。隨後,批判的聲音力道因為Habermas的介入而加大,並且升級成為了德國

學界的大辯論。

Habermas一方面抨擊了站在Nolte陣營中的歷史學者,認為他們將德國歷

史在道德上予以中立化的說法非如他們所說只有歷史理論意圖,而是有著意在

言外的政治意圖,亦即,他們試圖藉由修正主義的歷史書寫,來加強西德人民

的歷史意識,從而在這一個對自身歷史帶有罪責感且缺乏民族情感的分裂國家

⑨ Nolte舉出當時德國資產階級的想像,來佐證為何德國人的種族滅絕為何是蘇聯階級清洗的翻版:「因為當時存在著一種荒謬的想像,認為『猶太人』打算消滅德國資產階

級或甚至是德國人」(Augstein et al., 1991:32)。而蘇聯的領導高層有相當比例是猶太人,因此德國資產階級才會有此荒謬的想像。而此幻想也和一戰後的「背後一刀傳說

(Dolchstoßlegende)」相應合。⑩ 因此他會說,德國的翻版較諸蘇聯的原版「更為非理性」、「更可怕」、「更為可憎」(Augstein et al., 199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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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夠讓曾經的德意志民族意識重新被喚起(Augstein et al., 1991:71-73)。

但這種埋藏在歷史正常化書寫的政治意圖,不僅可能帶來道德災難,也使得歐

洲在戰後走向西方政治文化的努力被切斷。另一方面,Habermas則強調,現有

的認同與愛國心不應該再以德國舊有的民族意識為基礎,相反地,德國應該繼

續走向西方。但是,新的認同形式應當以什麼型態出現?對此疑問,Habermas

使用了在稍早幾年前由Sternberger才剛創造出的「憲政愛國主義」作為回答:

「只有一種愛國主義不會讓我們遠離西方,那就是憲政愛國主義」(Augstein et

al., 1991:75)。

二、歐洲的憲政愛國主義

(一)憲政愛國主義的普遍化

由上可知,Habermas憲政愛國主義是源於對德國的民族認同與歷史意

識的反思,並且試著將之當成是對立於傳統民族認同的普世身份認同模式。

Habermas藉此來批評被他歸納到保守主義陣營的德國民族論述。

更深入一點來看,Habermas的憲政愛國主義是從「德意志特殊道路」與

「西方」兩者間的對立而展開的。在西德於1949年建立了德國史上第二個共和

體制前,德國長期將自身理解為和「西方」完全不同的民族。因為不同的民族

性以及不同的生活方式,所以德國應當走與「西方」不同的道路,更應該有

不同的政治組織型態與制度。這條「德意志特殊道路」從帝國時代以來,長

期被德國保守派抵抗西歐民主制度以及德國君主制自我證成的理由。⑪ 但是對

Habermas來說,這種德意志特殊道路的基礎—德國民族主義—則是使得德國走

向歷史悲劇的重要因素。他因此先考察了民族國家的發生史,以釐清民族、民

主與法治國之間的連帶關係,藉以理解,究竟是否能夠找出一種免於民族實質

的國家認同。

⑪ 對「德意志特殊道路」的內涵可參見陳宜中(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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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Habermas的觀點,民族主義運動大致可分為幾波,分別促成了不同

民族國家的出現。不僅如此,這幾波的民族主義運動也帶著不同的特徵。第一

波的民族主義是在18世紀末隨著法國大革命出現的,並且形成了像法國這類以

「國家民族」為基礎的民族國家。而這一波的民族主義運動,其觀點的核心在

於:「『民族(Nation)』就是,藉著制訂出一部民主的憲法而將自身建構出來

的國民(Staatsvolk)」(Habermas, 1999a:159)。換言之,第一波的古典民族主

義觀點為了與君權對抗並爭取民主自決權,因而接合了共和主義與民族主義。

在這一波出現的民族國家,通常已經形成了既有的固定疆域,因此在既有的領

土國家(Territorialstaat)基礎上,透過共同的起源、語言甚至是歷史等文化遺

產,而構築出一種被想像得出的內部共同性,也就是在此固定領土內的人民將

自己想像為分享此共同性的民族。這一民族,必要時對外維持自身的存在與主

權。另一方面,共同構成民族的成員又將自身理解為平等的公民,可以主動而

有意識地為自身立法以創造政治秩序—從這一過程中,國家內部的成員從臣民

轉化成了公民,並取得了民主的政治自決權(Habermas, 1987:165-66, 1998:98-

99, 1994:635-38, 1999a:157-68)。

對這一共和傳統,Habermas引述了這兩位大革命前後的思想家,盧梭和

康德之理論以為佐證(Habermas, 1994:637-38, 1999a:167-68)。簡單地說,就

是這兩位思想家所追求的政治自主,是透過社會契約的模式,讓人民普遍地聯

合起來建立起政治共同體。而在此過程中,人民就轉變成了具有政治意涵的公

民,能夠共同為自身立法。若依照此路徑來看,則一個政治上的共同體在邏輯

上並不必然需要以種族或文化上的民族實質為基礎,而是國家參與者的共同意

志。在這個意義上,共和主義提供了一種可能的建構國家途徑,據此,政治體

制既然能夠不以民族實質為前提,那麼也同樣可以證成國民認同於政治秩序而

不必認同於前政治的民族要素。而這一經由主動立法創造政治秩序與共同體的

行動,也同樣就意謂著,這些公民認同於共和憲法及其中所宣告出來的憲法原

則。因此在這類的民族國家成立伊始,就存在著民族的實質特殊性以及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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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主等普遍價值取向,這兩者間的緊張關係。只是在當時,這種緊張關係在

歷史偶然中被連結起來。

回過頭來看,這種古典的、從法國大革命時期開啟的民族主義並非只著眼

於集體的政治自決,更主要的,是包含著要求個體層次自由權與政治自決的共

和主義要素。但是這種連結了自由與政治自決的民族集體認同模式,在後起的

民族國家中卻不是那麼顯著。在第二波「遲來的民族」當中,尤其是在德國與

義大利統一運動裡所呈現出的「整合性民族主義」模式,這種民族主義與共和

主義、特殊性與普遍性緊密的連結被斷開了。特別是在德國,這種民族主義則

走向極端,最終轉成了極端的種族主義想像和大屠殺的倫理災難(Habermas,

1987:167, 1999a:152)。

而在二戰後,出現了第三波成立的民族國家。與此同時,在原來德意志帝

國的領土上也建立了東德與西德這兩個國家。德意志民族國家的分裂,顯然

是一個特殊的事件。某些人因此認為,這是自19世紀以來,德意志民族始終

未竟的統一之業的結束。自此之後,德國人的文化認同便與單一國家的政治

組織形式脫鉤了(Habermas, 1987:168)。換言之,德國在戰後的政治處境,

使得這樣一種思考得以可能:歷史文化與國家組織、文化認同與公民身份可

以相互脫離。Habermas以為,恰恰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才會產生出所謂的憲

政愛國主義—依照其定義,是「認同於政治秩序與基本法之原則的意願(die

Bereitschaft, sich mit der politischen Ordnung und den Prinzipien des Grundgesetzes

zu identifizieren)」(Habermas, 1987:168)。

就此來看,Habermas的論述策略相當明顯:是將「西歐」和德國民族主

義對立成兩種不同的範式。一方面將民族主義回溯到法國大革命時期開啟的古

典形式民族主義,並且挖掘出民族主義的共和主義要素;另一方面,則是將後

起的、德意志民族主義中的民族實質要素,透過二戰後的政治實踐—國家的建

立可以不立基於文化、語言或宗教等前政治的民族實質的這一事實—給弱化。

那麼,就拉出了一種在理論上可以脫離民族認同的國家認同模式:憲政愛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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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而這種傾向於古典型態的、相較更傾向共和主義的模式,適足以激發愛國

心與對於集體的認同,因而這種憲政愛國主義便在Habermas的筆下被普遍化

了,成為了可徹底取代民族認同的替代物。而這一具有普遍主義傾向的視角,

也就提供一種可能性:任何的政治實體,只要認同於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那

麼就可能進一步相互整合成一個更大的政治實體。

(二)憲政愛國主義與歐洲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Habermas這種全然替代民族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固然是

源於對於西德的自我認識問題以及對德國歷史的反省,但顯然Habermas並不只

是將他的憲政愛國主義概念侷限在德國的民族認同。在1990年代兩德統一後,

他更強化了憲政愛國主義的普遍性,並且將憲政愛國主義投射到歐洲統合,並

追問整體歐洲的認同是否可能。⑫

⑫ 本文其中一位審查人指出:Habermas在1987年〈歷史意識與後傳統認同〉(Habermas, 1987)以及1990年所寫之〈國家公民與國族認同〉一文(Habermas, 1994),所訴求之對象仍是德國的公民,並非純然只有歐洲整合的面向,因此,亦有「對內鞏固」的意涵

在。若是如此,Habermas的憲政愛國主義就無法與Sternberger完全二分。對此,筆者認為,單就「憲政愛國主義」這一概念來看,Habermas在兩德統一前對此所做的書寫,其主要訴求並非指向歐洲整合,這點確實毋庸爭議。但筆者將之視為是從Sternberger到Habermas理論發展的過渡期(而確實,就時間上來看,這段過渡期也不過2-3年的時間)。如同筆者前文所寫的,Habermas在當時首要的理論目標在於反省德國歷史中因民族情感所帶來的悲劇性後果,因此少有強調對於「德國」的認同。相反地,他反覆地強

調,西德已經走向了「西方」、採用了西方的憲政民主,並且應該進一步地整合進「西

方」。而在統一後(如在1990年的書寫中),更大量地強調德國可以如何整合進歐洲共同體當中。換言之,Habermas並不曾特別強調(西德)國內的團結與國家認同,在這樣的意義上,筆者認為,儘管Habermas接受了憲政愛國主義這一概念,但卻展現出了在Sternberger那裡所無法見到的普遍主義,以及「對外整合」的面貌。

此外,該審查人亦認為本文較少引述Habermas在2000年之後對於歐盟整合與歐盟憲法的著述,這是本文的缺失。筆者承認Habermas曾進行大量的書寫來談論歐盟問題,這確實是討論「後國族格局」重要的材料。但因篇幅以及筆者學力有限,僅能將討論限縮在與

憲政愛國主義最直接關連的文本。而審查人所提之主題,其涉及的深度與廣度,實可另

文討論。在此,筆者僅只簡單指出,該主題前兩年在台灣已有學者石忠山教授做了深入

的梳理和探討,可參見石忠山(20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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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13

臺灣民主季刊

單就西德的角度來看,因為戰後分裂國家的現實以及對於歷史連續性的反

思,使得超克民族認同而對自由民主秩序的政治意識與認同得以可能,從而讓

西德能夠走向如同瑞士與美國這兩個經由政治制度而將所有國民凝聚起來的國

家。據此,Habermas明白表示,德國在這種對於自身民族性的反思中,走向了

後傳統、後民族的社會(Habermas, 1999a:152; 1994:633)。因此,即使是在兩

德統一之後,持續對於歷史的反省,讓德國仍舊能夠在這種後民族社會的條件

下維持著憲政愛國主義。

但不僅僅西德以及統一後的德國是如此。Habermas做了很強烈的斷

言,認為這種走向後民族社會的情況在二戰之後的歐洲國家中也普遍發生

(Habermas, 1999b:152)。一方面,從全球化的角度來看,因為種種軍事或經

濟因素所造成的國家間移民潮,大幅度地改變了移民國的族群、宗教和文化組

成,從而使得所有歐洲國家已經漸漸過渡到多元文化社會的型態。在此多元生

活方式共存且多多少少彼此衝突的情況下,社會整合問題就成為了這類社會當

中的重要問題。對此,Habermas認為,既然多元的文化與生活方式已經撼動了

以民族為基礎的公民團結紐帶,那麼就需要有一種政治秩序,既能夠實現多元

包容與平等共存,也能夠較為合宜地進行社會整合。當然,從規範性的角度來

看,民主制度顯然提供了可能性條件,可以讓陌生人之間經由公共話語達至理

性的政治共識。從而填補了社會整合的缺口,並且在既有的文化結構逐漸變化

的同時,藉此產生出共同的政治文化(Habermas, 1998:112-13)。再者,如果

各種不同族群的各種生活方式要能平等共存,而且這同時也是政治制度的可欲

目標,那麼就需要建構出一種共同的政治文化,來取代被建構為民族文化的多

數主流文化。而「若是政治文化成功地脫離了多數文化,那麼公民的團結就會

轉移到『憲政愛國主義』這個更為抽象的基礎之上」(Habermas, 1998:114)。

因此,在這個民族國家已經被全球化趨勢給逐漸淘空的時代,Habermas樂觀地

以為,憲法愛國主義確實給出一種解決社會整合問題的理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Habermas的憲政愛國主義帶有顯著的普遍意涵,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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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並不意謂著他毫無保留地肯定,在現階段有可能實現世界政府並把國際政治轉

變為「世界內政」。他強調,普世整合的前提在於世界公民意識的出現。他雖

不排除這種意識出現的可能性,但至今為止都還只是在形成過程當中,也還未

有一個可供借鑑的整合案例可尋(Habermas, 1998:167-69)。因此,他主要還

是著眼於目前已經達成相當程度整合的歐洲。

在關於歐洲共同體是否具有主權國家的國家性(Staatlichkeit)的爭議

中,⑬ 反面意見認為歐盟缺乏構成國家的民族性(Nationalität),因而無法形

成單一的「歐洲人民」。因為缺乏同一的歐洲民族意志,顯然無法形成諸如歐

洲層級的聯邦國家,因此歐盟只可能是一個主權國家間因共同利益所結合的邦

聯(Habermas, 1999a:182)。但Habermas則持正面意見,並且延續前面所提及

的共和主義的論述方向,也就是說,在這個時代,前政治因素對集體認同的影

響力被極大幅度削弱的情況下,政治參與和民主程序等政治上所形成的秩序架

構,反而能夠提供公民集體認同的基礎。他認為,既然歐洲民族國家並非是天

然形成而是被人為建構出來的,且中間歷經了一段漫長的學習過程,才從封建

社會的地域性認同轉換成更為抽象的民族認同,藉此把一個國家當中的所有民

眾聚合起來。那麼,歐洲也同樣可以重複這一學習過程,並把對民族國家的認

同擴大到歐洲整體範圍(Habermas, 1998:153-56)。更何況,歐洲在歷史過程

中經歷了各國間的長期交流與相互衝突,經由這些歷史經驗和教訓,便可能使

⑬ 這一爭議同樣也表現在對於歐盟憲法的爭議上,並且在德國語境下呈現為兩種不同論述路徑的交鋒。其中一方認為,憲法的制訂和有效性必須以一具有政治能力的民族之共同

意志為前提,易言之,也就是以單一民族的制憲權為憲法及其效力之來源。但歐洲憲法

的形成卻在欠缺制憲權的情況下產生的。這類論述路徑較為接近於Schmitt以降的制憲權論述—先不論制憲權是基於Habermas所謂因血緣、種族、文化等因素而產生的民族同質性,或是修正後較為溫和的國民間之集體認同。在Habermas的眼中,前者以Hermann Lübbe為代表,可參見Habermas(1999a:180-82);後者則以Dieter Grimm為代表,可參見Habermas(1999a:188-91)。另一論述路徑,則是近乎前述Habermas從康德與盧梭那裡所提取出來的共和主義政治共同體建構模式,認為經由結合憲法以及民主證成的模式,政

治上的先行整合是可能進一步強化社會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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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15

臺灣民主季刊

各國放棄自身的民族各殊性,逐漸地形成一種共同的政治文化意識。一如歐洲

共同體已經取得的成功,在此基礎上,不同民族之間能夠緊密的交往、利益共

享。如同Habermas所言:

「這種應能帶來擴展到歐洲層次上國家公民團結的學習過

程,其實來自於一連串歐洲特有的經驗。從中世紀以降,歐

洲的發展較諸於其他文化更加充滿了分裂、差異和緊張……

這些嚴重的、經常會升級為致命性的差異—在一些較為幸運

的時刻—也曾刺激促成各自的觀點去中心化、是促使反思成

見並且遠離之的推動力、是克服個別主義、習得寬容的交往

形式並且將衝突給制度化的動機。這些經驗連同成功達成社

會整合的種種形式,造成了歐洲現代人在規範面上的自我理

解:平等的普遍主義,而這讓我們這些野蠻的民族主義的子

子孫孫,能較容易過渡到一種後民族民主制底下,帶有更高

要求的承認關係」(Habermas, 1998:155-56)。⑭

從這裡來看,對於歐洲大陸上可能形成共同的政治組織以及政治文化,

Habermas顯然是相當樂觀的,只要這種「歐洲的憲政愛國主義」,能夠「從浸

潤在不同民族史裡、但又是對相同的普遍法律原則的理解中生成聚合起來」

(Habermas, 1994:651)。一如瑞士,雖然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取向,但卻能夠

生成出共同的政治文化自我理解。⑮ 從而,可以在歐洲範圍內建構出以平等包

容的法原則為基礎的政治制度,以及與此相對應的政治文化。這種政治文化使

得人們認同於這套體制,也是維持這套體制的關鍵。

⑭ 此外,類似的觀點也可參見Habermas(1999a:182-83)。⑮ Habermas在2000年後的一次訪談當中,又再次強調,憲政愛國主義在歐洲的脈絡當中,是為了克服掉民族國家的認同模式。政治認同總是被後天建構的,因此不必然和民族綁

在一起。換言之,當歐洲各國能夠跨越過地方、宗族的認同,並且逐漸轉變成為抽象的

民族整體,從而產生出民族認同。那麼,未來也同樣可能在相同的基礎上突破民族意識

和民族認同。在此,Habermas的說法和過去顯然是連續而不變的(Habermas, 2004: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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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顯然,在Habermas的憲政愛國主義概念中,自由民主體制和民族主義被

當成了兩種不同且對立的認同模式,並且前者被用來取代後者。換言之,對於

Habermas而言,民族主義與民族認同是可以也必須要加以克服並超越的。藉

著民族主義在開端時所含有的共和主義要素,Habermas找出了另外一條同樣

可以建構出國家認同,但不需要倚附於實質民族性的共和主義路徑。依此,任

何政治共同體的構成,所需要的只有願意參與入這個政治共同體的個人主觀意

願,而不需要其他前政治的種族、文化、宗教要素。因此,從邏輯上看,任何

現有的民族國家,都可能依此路徑而整合入一個更大的政治共同體,只要它們

願意擱置個別的民族認同,並且認同平等而普遍的政治制度。但在現今,歐盟

因為長期的歷史經驗,已經具備了政治整合以及支持政治整合所需要的政治文

化之條件,因此,歐洲共同體的整合顯然是可能且可欲的—歐洲完全可能克服

各民族國家的認同,而進一步在歐洲憲法的原則上進行進一步的整合。⑯ 於是

⑯ 其中一位審查人認為,本文雖提及Habermas的憲政愛國主義具有「對外整合」的特徵,但卻未引述其在2000年後對於歐盟和歐洲憲法等問題的著作,並且提出,本文至少應當處理國際法的憲法化問題。筆者認為,憲政愛國主義的論證核心,是在於以憲政體制

取代「民族」作為認同的載體。而Habermas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則試圖去處理這一問題:認同如何能夠超越民族國家的界線,甚至拉高到歐洲層次的認同。但無論如何,憲

政愛國主義涉及的,乃是個體的內在情感(認同、團結、愛國心……等)。另一方面,

「國際法的憲法化」議題,所涉及的則是在國際規範被內國法化時,所涉及的法理問題

(如國家的主權性是否仍存在?國際法的憲法化是否意謂著一個超國家的「世界政府」

出現?……等)。就此來看,兩個不同的議題之間僅具有間接而非直接的關連性,兼且

牽涉到其他的討論脈絡。因此在筆者學力有限且篇幅架構的限制下,本文既然能夠說明

Sternberger和Habermas兩者對於憲政愛國主義概念的差異,便不再冗言多談,但日後或可以另文處理此議題。此處只簡單說明「國際法的憲法化」所涉及之問題。

就歷史上來看,憲法之目的在於透過分權設計以限制國家權力,並且保障個人權利。在共和體制下,更是基於人民透過代議機關的參與,而使得憲法成為自由與民主兩者的交

集點。但是在跨國或超國家的層次上,國際組織(例如歐盟或是聯合國)章程所包含的

某些原則,在被納入主權國家的憲法或是具有 憲法層級的效力(Habermas稱之為「憲法化」[Konstitutionalisierung]),便可能會使得過去自由、民主和主權國家三者的緊密結

合被拉扯開來,並且引發出種種理論問題:究竟這些具有「憲法」的超國家組織具不具

有國家性(Staatlichkeit)?如果主權國家將國際法給憲法化之後,是否會損及主權乃至於喪失自身的國家性?又,這些超國家組織的「憲法」,是否會因缺乏成員國公民的共同參

與,而缺乏人民自我立法的民主性格?甚至是成為霸權國家對外爭掠的合理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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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17

臺灣民主季刊

在Habermas的筆下,憲政愛國主義此一用語取得了更為廣泛的內涵,而為跨

(民族)國家整合提供了理據。至此,憲政愛國主義獲得了與過去不同的政治

意涵,不再是為了鞏固既有國家內部的團結,而是為了超越既有民族國家的認

同,並且是相較於民族國家更為廣泛的政治架構,亦即對外向歐盟的整合提供

理據。然而,如前文所述,這始終是Habermas的見解,而與Sternberger不盡相

同。

參、Sternberger「對內鞏固的」憲政愛國主義:

一、政治背景

Sternberger使用憲政愛國主義一詞的理由和背景與Habermas不同,

Sternberger的出發點除了對於德意志民族主義的反省外,更重要的一點,則與

戰後分裂國家的處境有關。當時的西德,德意志民族情感被視為有害的要素,

而在政治領域被極大程度壓制,所以西德在型塑國家認同時,並無法訴諸過去

的民族情感。除此之外,由同一個民族國家分裂出來的兩個政治實體中,兩個

實質上互不隸屬、也各自擁有政治高權的國家,在面對到如何凝聚群體內部

的認同感這個問題上,無法透過種族、語言或文化等構成文化民族的、「天然

的」同質性,來證成我方和敵對方之間的差異。更具體地說,西德必須證成,

為何是效忠德意志聯邦共和國(BRD),而非對方那個同文同種、在過去更是

同屬一個國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DDR)。而這又可以精簡為一個問題:什

對於以上種種問題,Habermas均做出較為樂觀的回應。不僅認為在成員國以及所屬公民的共同參與下,不僅可避免完全放棄國家主權、亦可避免民主赤字的問題。就擴大認同

與團結的角度來說,後民族格局帶來了區域合作與整合的趨向,這也提供了這些國際法

在憲法化時必要的實質性基礎。這也使得跨國組織成員國的官員和公民逐漸將這些原則

給內化,並逐漸意識到自身從屬於一個更大的政治群體的成員。而這又會進一步深化政

治整合。關於以上的觀點,可進一步參見Habermas(2011:39-96, 2004: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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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麼是祖國?哪裡又是祖國?在回答了這個問題後,才可能招喚出公民對於國家

的認同與愛國心。

這點特別在1970年代兩德關係逐漸正常化並且簽訂了一系列條約,亦即確

定了兩德間的「特殊國與國關係」以後,⑰ 又加添了新變數。因為兩德政治局

勢較為和緩且長期分裂的局勢在可見的未來內無法改變,所以在1970年代開

始出現了國家認同的轉變與衝突。具體地說,從整體政黨體系來看,這時的左

派到中間自由派中,有越來越多人士開始願意放下左派意識型態(對於東德的

親近性以及對德意志民族主義的強烈批判)並肯定西德的自由民主成果,因而

會將國家認同限縮到西德,並與東德拉開來,甚至為了維持自由民主體制而拒

斥、撻伐過激的左派恐怖主義行動(例如RAF)。另一方面,那些繼續抱持著

曾經的整體德意志民族認同以及與之相連結的政治符號的知識份子,則被視為

是保守派。這些國家認同的衝突,最後在選擇德國國慶這一問題集中爆發開

來。⑱ 換言之,當時的西德面對到了(德意志整體)民族認同與(憲政民主)

國家認同兩者間的激烈衝突,因此必須在理論上轉換對於「祖國」(patria,

Vaterland)的想像,並且找出另一個得以凝聚認同的對象,能夠把依附於文化

民族的認同轉換到新的國家認同,以鞏固西德作為一個國家的內聚力。而對於

當時的西德來說,透過已經運作良好並且在當時已經逐漸為一般人民所信任的

基本法秩序,⑲ 就成了凝聚認同的最佳解決方案。

⑰ 亦即「兩國論」(Zwei-Staaten-Theorie)。李登輝在1999年所提及的「兩國論」,實則並非首創,而是德國在1970年代後,西德總理Willy Brand主張以談判代替對抗並且維持兩國分治現狀之東進政策「Ostpolitik」的產物。對此可參見陳英鈐的簡要說明(陳英鈐,2000:54-59)。

⑱ 對此可參見Kronenberg(2006:183-84),特別是頁183註釋817;另亦可見Winkler(2000:431)。

⑲ 根據Vorländer所引用的民調數字,到1978年只剩下11%的西德人口認為需要制訂一部新的基本法來深化民主,但有70%的人口則認為現有基本法已經實現了民主(Vorländer, 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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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19

臺灣民主季刊

正是在當時的政治背景下—缺乏民族認同,國家意識又被割裂—西德才出

現了憲政愛國主義以作為因應之道(Vorländer, 2007:113-14)。⑳ 因此,憲政愛

國主義也就具備了這樣一種功能:繞過貫穿了19世紀但在此時卻無法再起作用

的民族意識而建立起國家認同。當考慮到這個時空背景後,便不難理解,何以

Sternberger在戰後不久便開始寫作討論「何為祖國」的問題。

二、憲政愛國主義的起點與內涵

已有研究者所指出,儘管「憲政愛國主義」一詞要到1979年才出現,但

其核心關懷可上溯到Sternberger在1940、1950年代的寫作與思考(Kronenberg,

2006:189; Müller, 2010:28;石忠山,2015b:70)。㉑ 戰爭結束後不久,

Sternberger便在一篇題為〈祖國的概念〉(Begriff des Vaterlands)的文章中,

將祖國和基於天然出身的身份紐帶給切割開來。他首先把「祖國」和「家鄉」

(Heimat)視同為兩種本質相異的認同對象。對於「家鄉」,他這麼提到:

「家鄉,是我們所由來之處……這仍不是祖國的概念,而只是家鄉的概念,或

者還算不上是一個概念,而更是一種對此的感受(Geruch)和情感,是一種廣

泛地對於人類基本關係的描述,從崇敬到衝突、從傳統到革命、從愛乃至於

恨都涉及在內」(Sternberger, 1980:13)。換言之,家鄉僅僅是自然而既存的居

所。因為對它的熟悉,從而賦予了人們自然與生理性的觸動,也同樣給予了

人們精神上的歸屬感。與家鄉不同,祖國不單單只包含了人的「自然事實」

⑳ 關於憲政愛國主義與民族認同的闕如這兩者間的關連性,以及在此情況下憲政愛國主義作為一種集體認同的補充(亦或是『替代性』的方案),對此亦可進一步參見Depenheuer(1995:854-55)。

㉑ 不論是Jan-Werner Müller或是石忠山教授,甚至將Karl Jaspers當成是Sternberger憲政愛國主義的思想背景(Müller, 2010:22-26;石忠山,2015b:69)。因此他們從Jaspers關於德國人的罪責或集體責任的討論作為起點,來書寫憲政愛國主義的系譜。當然,去追問思

想上的深層根源或者有其理據,但畢竟Jaspers本身並未使用這一語彙,且Müller自己也明確指出,Jaspers並未跨出哲學思索的範圍,並將之轉化成明確的政治制度或相關論述(Müller, 2007:18)。因此,本文將Jaspers與憲政愛國主義之間的關連性置而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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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tatsache)和被給定的種種要素(Sternberger, 1980:15),更重要的,祖

國具有其政治意涵—必須建立起一個良善的政治體制,而這又得體現在憲法當

中。如同在一段常被人所引用的話語當中提到:

「祖國的概念要求成熟的公民……祖國的概念首要在政治憲

法當中得到實現。祖國恰恰不是『漆黑、看不透的母親子

宮』,如同Leopold Ranke以某種保守的神秘主義來理解民族特性(Nationalität)那樣—這或者是更加無法被理解。祖國是明亮可見的,且我們只有在我們積極、自由且成熟地參與

祖國的憲法時,我們才要愛它」(Sternberger, 1980:20)。

具有良好憲法、讓成熟公民能夠參與的國家才能作為祖國,也才能型塑

出對所處的政治集體的認同與歸屬感,這一點經由前引言的下一句話被更

加強化:「暴政之中無祖國(Il n’y a pas de patrie dans la despotie; Es gibt kein

Vaterland in der Despotie)」(Sternberger, 1980:21)。這一引自La Bruyère的短語

在Sternberger往後的作品中被頻繁地引用,並且被用以強調忠誠於憲法與憲政

的必要性。

當祖國這個概念被賦予了政治任務,也就是建立並維持憲政共和秩序,

那麼「祖國之愛(Vaterlandsliebe)」也就從自然的被給定性當中,轉移到了

制度上。這樣的論述在1950年代則更推進了一步。在1959年,Sternberger再次

撰寫〈祖國〉一文。在短短的篇幅中,他又以同樣的邏輯再次重申:「祖國

便是我們為自己創立的『共和』。祖國就是我們賦予其生命力的憲法。祖國

就是那在我們自身促進、行使並捍衛時,才能因其存在而真正喜悅的自由」

(Sternberger, 1990b:12)。

(一)憲政愛國主義之要素

1. 愛國即是愛憲法

在這些基礎上,Sternberger才能在1970年代末創造出「憲政愛國主義」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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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21

臺灣民主季刊

個詞彙。㉒ 在此時,他的視野有些改變,不單單只是在從反省歷史與集體責任

的角度來進行論述,而更加主要的,是在關注西德的國家認同。在民族認同與

國家認同的衝突背景中—究竟是要支持統一的德意志民族認同,或是支持逐漸

形成西德的民族意識—,Sternberger也介入了論爭,並且追問:

「德國人的祖國為何,或者說,在這個分裂的國家和人民

中,哪一個才是我們的Patria?—而且還不單單只是地理上的分裂,在東邊那一方割離、隔絕,築牆、佈地雷、透過一

條死亡地帶拉出邊界,而且也不是分裂成兩個在某種程度上

同類的國體,而是分裂成兩個高度差異的體制,對這兩者人

們只能有所保留地使用同樣一個名稱『國家』來稱呼之。祖

國,這樣一種使得歸屬感以及理所當然的認同感的天然情

感得以可能且能喚起之的東西,在現實當中很難被尋找到」

(Sternberger, 1990e:19-20)。

對於國家認同的提問,驅使Sternberger進一步去回答:要不要愛國、要怎

麼愛國,甚至是愛那個國家?

對此,Sternberger同意愛國心的必要性,並且大聲宣告:德國人當然可

以也必須愛國,但要把「愛國主義」這個字眼從德國19世紀以降的誤解當

中挽救出來,並且回返到它古典的意涵當中去。他首先提及,「愛國主義

(Patriotismus)」或者說是「對祖國的信念(vaterländische Gesinnung)」在整

個19世紀的德國都跟民族主義連結在一起。而在帝國崩潰、威瑪共和成立後,

與「祖國」相關的字眼則被右翼的軍事復辟政黨所壟斷、所使用。在第三帝國

時期更是如此,傳統的民族主義與納粹的意識型態被連結在一起,而在這樣的

世界觀底下—Sternberger強調—不管是憲法或者愛國主義的真正意涵都被毀滅

了(Sternberger, 1990e:17-18)。正因如此,所以在德國人「聽到愛國主義或者

㉒ 「憲政愛國主義」這個詞彙,首見於Sternberger在1979年投書法蘭克福匯報的文章,該文後收錄於其同名文集當中,可見Sternberger(199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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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是被問到愛國主義的想法時,一般都會想到民族的愛國主義(Patriotismus der

Nation),想到民族性愛國主義(nationalen Patriotismus),相反地幾乎不會或

者根本不會想到他們生活在其中的國家秩序的類型,也就是想到他們的憲法」

(Sternberger, 1990e:20)。但對Sternberger來說,真正的愛國主義,或者說,古

典意義上的愛國主義絕非如此。他進一步說,從歷史上看,愛國主義不僅源起

得比民族主義起源得要早、甚至更早於整個歐洲所發展出來的民族國家。依據

過去的理解,愛國主義不僅和憲法,更與共和體制緊密地連結在一起。對此,

Sternberger引用了17和18世紀兩位作者的話語以為佐證:其一是Thomas Abbt所

說的「一旦自由的空氣被抽離了,那麼祖國之聲就不再響起」。㉓ 另一則是前

文所提到的La Bruyère:「暴政之中無祖國」(Sternberger, 1990e:21)。藉由這

般簡要的概念史書寫,Sternberger帶出了一種愛國主義的古典範式,將愛國主

義從民族主義轉移到對於法律與政治制度—愛國即是要忠誠於法律。㉔ 而用現

代用語來說,也就是對於憲法的忠誠。就這點來說,此時的書寫,並未和戰後

以來的書寫有什麼明顯的差距。

從前文所提及的「文化民族」與「國家民族」之差異來看,那麼,

Sternberger將愛國心與他過去所闡述的「祖國」概念連結在一起的論述方式,

顯然是為了強調,諸如文化、語言或宗教等被人認為是構成「文化民族」的前

政治實質要素對於愛國心的形成來說是次要的。相對與此,經由憲法所給出的

㉓ 事實上,在1947年的〈祖國的概念〉一文中,Sternberger便已經引用了Thomas Abbt的話語,但他在當時僅僅將之視為是普魯士軍事-行政國家的宣傳與擦脂抹粉之徒,是為了將與共和政體緊密連結的愛國心,移植到一個開明專制的君主政體當中去,以此動員人民

與軍隊在七年戰爭中為國家奉獻犧牲(Sternberger, 1980:27-31)。當然,這也意謂著Abbt其實是清楚意識到愛國心本質上是一種具有共和特色的德行的。而在1979年,則片面地擷取了Abbt的這段話來說明憲法與愛國心之間的關連性。

㉔ 因此Behrmann會說憲法和愛國主義連結在一起,並不是一種新東西,在18世紀開始便有許多文本可以證明(Behrmann, 1993:5-6)。另一方面,有趣的是,Sternberger並以將法律和愛國心結合的命題,來證成1944年7月20日由史陶芬堡(von Stauffenberg)主導的密謀刺殺希特勒事件。他並宣稱,這些密謀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愛國者」(Sternberger, 1990e: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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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23

臺灣民主季刊

國家秩序、體制(而且是特定而良善的政治體制),才是首要且真正能夠凝聚

認同與忠誠的原因。而這也就把德國一向以來,將愛國忠誠與文化民族之要素

緊密結合的想像給脫鉤了(Molt, 2006a:882)。㉕

2. 「活著的憲法」與「國家情誼」

在確認了Sternberger把認同的對象從家園故土轉移到被後天構成的

政治體制,必須進一步追問的是,究竟他在憲政愛國主義一詞中所指的

「憲法」是什麼含意?是單純指涉實證憲法典,或僅只是個別單一的憲律

(Verfassungsgesetze)?之所以要確認其概念意涵的理由在於,若是Sternberger

所指之憲法僅是成文的實證憲法典,則便可能出現法實證主義為人所抨擊的

「惡法亦法」之缺失,換言之,只要是憲法存在—無論其內涵為何—任何臣民

都需要無條件地表達忠誠。又或者,如果僅僅指涉到成文法典,那麼,亦有可

能出現憲政秩序淪為無從被落實的空話,僅只是Loewenstein意義上的「語義型

憲法(semantische Verfassung)」(Loewenstein, 1975:153-54)—一如在1933年

之後,威瑪憲法雖然形式上仍然存在但已是名存實亡。

對此,Sternberger則明文強調,他所指的憲法,絕非單純僅只意謂著成文

的法律文件、不是包含著共計146條憲律的波昂基本法,又或者是包含61條憲

律的下薩克森邦憲法。他所指的,毋寧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freiheitliche

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㉖ 一言以蔽之,也就是西歐在18世紀以降所發

展出來的自由民主秩序。然而這些原則雖然可能喚起對此秩序的忠誠,但仍舊

㉕ Molt因而指出,Sternberger這種對於愛國主義的書寫,其焦點明顯是從文化民族要素轉移到國家民族的要素。而在Sternberger之後,德國學界對於民族認同的理解也出現了轉向。此後,人們認為構成民族認同的基礎不再是本質性的要素,而主要是源於人類心靈及其

範疇的影響(Molt, 2006a:882)。㉖ 「自由民主」的原文是freiheitliche demokratisch,而非「自由主義的民主」(liberal

demokratisch)。Freiheit指涉的是與權利相關的「自由權」(Freiheitsrechte),而非是經濟上的自由主義(Liberalismus)。西德基本法當中把社會安全與社會正義等「社會國家」(Sozialstaat)之原則納入為憲法基本秩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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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太過抽象而無法帶出強烈的情感(Sternberger, 1990e:24)。因此,這些秩序不

應僅只停留在於抽象的原則,而必須要藉由明確的法律-政治建制加以落實,

如此也才能使得憲政秩序穩定維持。依據Sternberger的想法,這些制度應包含

幾項重要特徵:尊重並積極保障基本自由權;代議團體與選民;有限政府、法

治行政部門與獨立司法;開放性的領導菁英甄補;依據明確規則而進行的官職

輪替;持續的公共訊息發佈與討論;爭辯與反對的正當可能性;公民藉由利益

團體與政黨組織得以參與政府;多元政黨的競爭(Sternberger, 1990e:29)。

提得一提的是,他認為西德的聯邦基本法在經過了實踐後,已經憑

藉著以上種種構成憲政國家的要素,而成為一部「活著的憲法( lebende

Verfassung)」。㉗ 這個用語意謂著經由憲政國家的法政制度安排,使得社會

能夠參與實踐,並藉此建立對於自由與民主的「慣習(Sitte)」。因此,所謂

「活著的憲法」不僅僅是紙上書面的文字,而是真正在民主政治文化中得到落

實及鞏固的根本秩序。這種秩序有賴於一種「國家情誼信念(staatsfreundliche

Gesinnung)」,基於此,社會當中所有平等的人願意共同建構一個國家,願意

為整個社會共同制訂出一套秩序(Sternberger, 1980:222),並且在持續的行動

中能夠為了基於對於彼此的尊重以及對於正義的責任而完善之(Sternberger,

1980:226)。基於這種「國家情誼(Staatsfreundschaft)」,而使所有公民能夠團

結在一起(Sternberger, 1980:227; Gebhardt, 1993:30)。在此意義上,憲政愛國

主義和國家情誼顯然是一體兩面:經由憲法所建構出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能

夠創造出公民政治文化並進一步讓所有參與入其中的公民產生出連帶一體的信

念。反過來說,這種公民的「國家情誼」又促使著產生出對於此憲政秩序的歸

㉗ 「活著的憲法」這一概念出現在Sternberger於1956年對於議會制度的著作《活著的憲法—關於聯盟與反對方的研究》(Sternberger, 1956)。此後,這一概念在Sternberger戰後初期的書寫當中一直是個重要的關鍵詞。相對於此,Sternberger則認為納粹的一黨統治反映出了一部「死去的憲法」。相關討論,可進一步參見Kinkela(200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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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25

臺灣民主季刊

屬感,而能夠支持對此秩序的忠誠。㉘

3. 防禦性民主

除去以上兩點,構成Sternberger意義上的憲政愛國主義還有第三個不可或

缺、但也是常被忽略的的要素:防禦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或又被稱

為streitbare Demokratie)。㉙

防禦性民主在其他老牌民主國家幾乎未曾出現過,而是西德因其特殊的歷

史因素所產生出來的憲法概念。在威瑪共和崩潰後,便有法學者Loewenstein

反思威瑪憲法因為價值中立性,而使得政權對於所有政治勢力、甚至是反民

主政黨同等開放。從而,使得法西斯政黨得以經由民主機制合法合憲地掌

握政權,然後再以政治權力瓦解整體憲政體制—這就彷彿是特洛伊木馬讓

敵軍入城一樣。對此,Loewenstein提出了他所稱的「戰鬥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讓民主政體具有法律工具與手段可以抵抗、取締法西斯政黨、

甚至鎮壓反民主觀念,以此維持民主的基本教義(democratic fundamentalism)

(Loewenstein, 1937)。

在戰後的西德,防禦性民主成為重要概念並且被轉變成為現實。制憲者有

意識地將防禦性民主的觀點帶入憲法,審慎避免再出現威瑪的覆轍:以基本權

來對抗,甚至以之來瓦解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Sternberger則不僅抱持著相類似的觀點,更在其著作中多次重申過。在

㉘ 當然,Sternberger的說法一定會受到質疑,認為憲法以及政治體制是否真能喚起人民的忠誠感。但他認為,現實經驗已經給了這個問題一個明確的答案:不管是瑞士或是美國都

是多族群的國家,卻能經由憲法整合成一個共同秩序。當然,Sternberger也承認這些是最為極端的例子,多數的國家並非只是經由政治-法律建制所整合起來的,而同時還有構成文化民族的要素在起作用,但這仍不排除良好的憲政秩序有可能,可以引發出人民對於

「我群」的共同感(Sternberger, 1990e:30-31)。㉙ 在國內,僅有少數例外指出憲政愛國主義與防禦性民主之間的關連性,其中之一便是蕭國忠教授所撰之文,可惜並未深入討論Sternberger的著作。可參見蕭國忠(2010:85-87)。另外,亦可參見Müller(201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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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發佈基本法之前,Sternberger便已明白表示,為了保障自由則必須禁止

某些人的自由,並且說出了這段後世一再引用的話語:

「如果自由的存在是應當的,那就不能將自由給予那些要

利用它來破壞普遍之自由的人。不給自由的敵人以自由

(Keine Freiheit für die Feinde der Freiheit)!就根本上,自由的個人之間相互的尊重與容忍(Duldung)屬於自由共同體當中的生活的一部分。但如果容忍的存在

是應當的,那就不能容忍那些容忍的敵人、那些不願容忍

的人。不給容忍的敵人以容忍(Keine Duldung für die Feinde der Duldung)!

政治之本質屬於自由且寬容,因此也屬於願意自我克制的

人們,—這種政治的本質是願意達成妥協、達成真誠的妥

協。但如果妥協是應當的,那就不能允許對妥協的敵人、

對那些『不願妥協的人』或是偏激的人表示妥協。不和與

妥協敵對的人妥協(Kein Kompromiß mit den Feinden des Kompromisses)!

『給予所有人相同的權利』是所有現代憲法的基礎。但如

果相同的權利不僅僅是聽憑所有人取用,而是應當存在

的,那就不應當給哪些打算利用權利,來壓迫他者、剝奪

與分隔他人權利的人。不將相同權利給予相同權利之敵人

(Kein gleiches Recht für die Feinde des gleichen Rechtes)!」(Sternberger, 1990c:75)(粗體字為筆者所加)。

為了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持續,需要限縮甚至剝奪反對自由民主者的

自由權,這樣的觀點一樣貫穿了Sternberger後來的書寫。在談到憲政愛國主義

時,他進一步提到,憲政國家的本質與所追求者,便在於保障自由(Sicherung

der Freiheit)(Sternberger, 1990e:30),但儘管如此,他同時也強調,憲政秩序

的構成並非僅僅源於基本權的保障。相反地,倘若將基本權給無限上綱,並不

能真正證立民主,反而只能造成絕對的無政府狀態。相反地,真正的民主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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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27

臺灣民主季刊

能在國家,更確切地說,在憲政國家當中才能被實現(Sternberger, 1990e:26-

27)。而為了實現保障自由的目的,國家必須具有正當的權力來執行、實

現並捍衛自由。在這個意義上,Sternberger將之稱為「被武裝起來的自由

(gepanzerte Freiheit)」(Sternberger, 1990e:30)。換言之,憲政愛國主義不只

要求公民對於憲法表示忠誠,同時也要求國家有能力保護憲法和自由,而公民

也有義務要共同抵抗意圖毀憲的「憲法之敵(Verfassungsfeinde)」:「必須要

對抗被宣告的敵人,以保護憲法,這是愛國的義務」(Sternberger, 1990d:16)。

就此來看,憲政愛國主義不單是從基本法所內涵的基本秩序來正面論證人

民對於共同秩序所應具有的忠誠,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時訴諸一種從憲法出發

的敵友區分,從與對憲法之敵的對抗當中取得穩固憲法基本秩序的必要要求。

但值得追問的是,在Sternberger眼裡,要求對於憲法的忠誠固然是為了克服德

國過去失敗的民主經驗,而力求維繫由基本法所建構出的德國新憲政秩序。然

而,對於憲法和民主秩序的忠誠要求,是否能夠一定程度超越於德意志民族認

同之上,甚至是完全替代之?這個問題的答案與西德在冷戰體系下,社會對於

政治實體的認同變動有著緊密的關係。在簡要說明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

後,下文將進一步討論其觀點作為一種政治實體內部的整合模式。

(二)憲政愛國主義作為內部鞏固的模式

簡要梳理Sternberger憲政愛國主義的內涵後,或可代替他來回應前文所提

的幾個問題:要不要愛國、要怎麼愛國,甚至是愛那個國家?照他的論述脈絡

來看,如果祖國並非是一個必然要奠基在以民族實質之上才能得以出現的政治

組織與政治共同體,相反地,「祖國」可以、也主要是在政治行動中建構出來

的—透過具有效力且真正在運作的「活著的憲法」,構成朝向西歐民主自由的

政治文化與共同感,從而帶出對這個共同體的認同、歸屬感與忠誠。當然,在

當時能夠滿足這一前提的政體,顯然是西德而非東德。換言之,憲政愛國主義

這一概念在出現時,本身就偏向於證成西歐民主不僅是與德國傳統政治文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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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同的體制,更排除了東德的體制,並且把忠誠與愛國心限定在西德的體制範圍

內。㉚

當然,值得一問的是,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是否意謂著完全反

對或放棄德意志民族認同?已有作者指出(Kronenberg, 2006:200; Winkler,

2000:433),Sternberger其實並未如同他的某些「先行者」一樣,斷然拒絕德意

志整體的民族認同與愛國主義,此外,甚至也未曾明確反對德國未來在某個時

間的統一,㉛ 因為按照制憲者的原意,西德聯邦基本法是一部「暫行憲法」,

所以從法條的文意中邏輯上可以推論出終極統一的解釋。儘管如此,他更強調

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優先,甚至優先於民族統一的重要性。換言之,這一基本憲

政秩序,不能因為德意志民族認同以及對於統一的追求而被放棄:

「但正因為我們在我們這部憲法中接納了我們的位置,我更

加希望,我們能夠憑藉著尖牙與利爪堅持著,不會輕率和心

慈手軟地拋棄安全或將之擱置一旁,就為了將自由掌握在手

上。自由除了在這樣的武裝當中,無從擁有。我們也不應當

為了民族和其完整性,就讓我們離開了這部憲法。此外我希

望,我們也能忠誠信守這部憲法」(Sternberger, 1990e:31)(粗體字為筆者所加)。

在這樣的觀點下,民族認同便被放到跟體制差異較為低階的層次被對待。

在這個意義上,憲政愛國主義顯然是一種肯定分裂國家之現狀(status quo),

並且延緩甚至擱置民族統一訴求的理論嘗試。據此,則東德與西德便可被視為

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亦即是不同的國家,而兩個國家之間的劃分區隔並不是

以民族為基礎,而是基於意識型態與政治體制的差異來劃分的—用Carl Schmitt

的術語來說,如果敵友區分界定了「國家性(Staatlichkeit)」的話,那麼冷戰

㉚ Behrmann亦做此論,可參見Behrmann(1993:9)。㉛ 因此他會說:「我們德國人其實也不需要忘記我們的民族共同感,更別提那些還必需得生活在那個不自由國家的人也屬於我們」(Sternberger, 1990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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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29

臺灣民主季刊

體系也就意謂著敵友區分的界限不再是以民族的邊界來劃定,而是以資本主

義 / 共產主義、自由民主 / 極權統治等政治體制的差異來重新界定敵友的,從

而,國家的界限也就沿著新的敵友區分的邊界來劃定。因此,國家和民族間的

緊密連結被斷開了,並且被一定程度轉換到國家與政治體制間的連結。言下之

意就是,不再有一個全體德國人的德國,而是肯定存在著基於自由民主的西德

與基於共產極權的東德,兩國並存這樣的分裂事實。就這點來看,依據特定政

治原則(自由民主)想像的國家秩序也就標定出了外部和內部的敵人—就內部

來看,反民主政黨以及激進左翼份子便是憲法之敵;㉜ 就外部來看,則包含東

德在內的共產政權,也同樣是基本法的敵人—而經由與憲法之敵的戰線,西德

及其所代表的體制便得以在內部取得相對的同質性。不僅如此,西德既可訴諸

其體制要求公民的忠誠和歸屬感,另一方面,亦可將東德這個政治實體排除在

效忠與認同的對象之外。在這樣的情況下,憲政愛國主義提供了凝聚內部忠誠

的可能因素,而這因素並非只是抽象而「缺乏血肉」的對憲政秩序的支持,更

包含了更為具體的、基於對立政治體制的敵對性。換言之,透過了外部的敵對

性而確保了西德這個政治實體的內部團結與國家的鞏固。

確實,當Sternberger以「憲政」作為愛國主義的核心時,他不但賦予了憲

政愛國主義以描述性意義,更給予了明確的規範性意涵(Gebhardt, 1993:30)。

這樣的規範性意義與價值取向,使得憲政愛國主義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超脫於民

族實質的特殊性,並取得普世性意涵。在Sternberger之後,憲政愛國主義正是

朝著這一方向進展的。但是,Sternberger的理論並未像Habermas一樣,要求後

民族(postnational)的政治認同,如他自己所說,他並未提出「一種民族愛國

㉜ 在1968年左派學生發動大規模示威之後,一直到1970年代激進左翼學生和知識份子仍持續質疑西德聯邦共和的憲政根本秩序,甚至有極左翼團體「赤軍聯(RAF)」長期進行恐怖活動。因此,當Sternberger自己使用「武裝的自由」一詞,以及強調自由和民主必須在國家與憲法的框架下才得以實現,也同時是在針對著這類左派恐怖份子(Molt, 2006b:32; Müller, 2010:33-4)。另外,Sternberger對於激進派以及暴力抗爭的批評可參見Sternberger (1990a: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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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的替代品」(Sternberger, 1990a:32)。㉝ 相反地,Sternberger意義下的憲政

愛國主義實則鑲嵌在當時當地的具體歷史現實當中(Gebhardt, 1993:36),也

就是為了在當時的環境下,能夠暫時擱置德意志民族認同以及統一訴求,並在

西德境內型塑出「我群情感」,以填補分裂國家的現狀下,民族認同不足以支

持現有國家內部團結基礎的認同缺口。用台灣現下的政治語言來說,也就是擱

置統獨爭議並且維持國家現狀,而維持現狀的理由則是基於自由民主基本秩

序。因此,在分裂國家的一方仍未走向自由民主的體制時,統一則是個不可被

接受、甚至不可被容忍的選項。在這種主要訴求內部團結的憲政愛國主義模式

下,Sternberger雖然仍舊立基於單一民族與完整民族國家的想像上。換言之,

Sternberger並無意將這種對憲法的忠誠與「愛國心」推及到整個歐洲,他的焦

點僅只放置在當時的西德,並且給予這個國家一種國家認同的補充。因此,即

使基本法的憲政秩序可以擴而廣之,但仍舊僅限於東德—可以想像的是,只有

東德人民可以進入到西德、接受基本法並且對此表現出忠誠。

如果考慮到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的脈絡,顯然憲政愛國主義還未取得

後來如此廣泛的、普世性的意義,而毋寧是一種是在時空背景下妥協性的、維

持國家現狀的論述路徑:一方面,他繞過了無法提供凝聚力的德意志民族認

同,而肯定了西德的國家與體制,並且透過這點來維持對西德這個政治實體的

認同與團結性。但另一方面,他也並未完全否定基本法內對於終極統一的規

定,而是以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規範性訴求來擱置對於民族統一的法理要求。

就此來看,這種論述路徑是現實與法理的妥協,某種程度上,亦是延遲統一、

維持現狀的論述路徑。對此,我們可大致地稱這種取向是為了維繫內部團結

的、「對內鞏固性的」憲政愛國主義。而這種取向的理論意圖,或者最充分地

體現在以下這段話:「民族情感仍受傷害,我們並非生活在完整的德國中……

㉝ Sternberger說這些用語的時候,是在1986-87年「歷史學者論爭」發生之後才對此發言。從他當時的發言來看,顯然把自身立場和Habermas的觀點做出了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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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31

臺灣民主季刊

但我們生活在一部完整的憲法當中,在一個完整的憲政國家裡,而這本身就是

一種祖國」(Sternberger, 1990c:13)。

肆、 結論:「對內鞏固的」憲政愛國主義作為維持東西德

國家分治現狀的論述

在此可就前文所述做一簡要的總結。憲政愛國主義此一概念由Sternberger

所創造,其核心在於將對於自由民主體制的認同置於對民族實質的認同之上,

並且藉此來凝聚西德作為一個國家的內部認同。然而,對於憲政體制的認同之

所以能夠替代民族認同,給予共同體的成員情感上的凝聚力,並非僅只訴諸

於抽象的憲政體制。更重要地,乃是分裂民族國家的現實處境。在Sternberger

寫作的情境下,真正具有足夠強大的效力足以劃分東西德兩個政治實體的根本

性差異,只有體制的認同,只有對於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的認同與對非民主威

權體制的厭惡。㉞ 習慣於自由民主的空氣,已經成為了政治文化不可分割的部

分、成為了彷彿天然的認同因子、成為了能夠喚起忠誠並且捍衛這個體制的決

心。因此到1980年代末之前,西德的公民已經形成了對於自由民主政治文化的

認同,這一認同甚至足以超越對民族的神話。正因如此,即使是不排除未來的

某一個時刻德意志民族會再次統一,但也只能在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作為前提

下來進行政治統合,除此之外,別無其他可能。

換言之,在Sternberger的系統內,憲政愛國主義所喚起的,不僅僅是對於

西德體制的愛,同時還有對於同文同種但卻具有不同政治體制的東德的厭惡。

憲政愛國主義這一概念在這樣的具體情境下,透過外部的體制衝突與敵人,而

㉞ Stachura 一篇談論1972-1989年西德政治認同的研究當中便指出,自由與民主不再是和民族綁定在一起的,而是被認為只限於西德。此外,「自由應該擴展到整個民族,而非—像

在民族自由學說當中的古典說法那樣—是由民族所實現的」。由此可證實,對於體制的忠

誠顯然是高於整體德意志民族意識之上的(Stachura, 200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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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臺灣民主季刊》第十三卷,第二期 (2016年6月)

能夠達成內部的團結鞏固。但反過來說,若是缺乏了外部體制差異所帶來的衝

突和敵對性,那麼憲政愛國主義顯然欠缺了認同所必要的情感因素。更確切地

說,如果對於自由民主的認同是普遍的,那麼在兩個同樣採行自由民主憲政體

制的國家,要如何辨別出我群和他者之間的差異呢?而這恰恰是形成國家認同

重要的因素。當憲政愛國主義脫離了這種基於體制對立而來的敵對關係之後,

那麼這一概念就很難給予政治實體內部鞏固、凝聚團體的基礎。

相對於此,在Habermas於1986年開始繼受了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概

念時,雖然Habermas接收了憲政愛國主義的核心論證,亦即體制的認同優先於

民族認同,但卻是在一個已然不同的情境下來使用這一概念。首先,Habermas

在一開始使用憲政愛國主義此一概念時,其意圖是為了要抑止德國強烈民族情

感的復辟,因此將憲政愛國主義給普遍化以作為民族主義的對立性論據。因

此,這種被普遍化的論述自始就不是把國家內部的認同與團結當成主要的理論

目的,反而他所念茲在茲的是,是要克服所有不被反思過的集體認同(例如民

族認同),從而將德國進一步地推向西歐的政治文化—向西方整合。

這一普遍化的命題作為前提,Habermas在1990年代後將憲政愛國主義與歐

洲整合的思路也就不難被理解了。因為,當集體認同與民族實質脫離開來,並

且單單和憲政制度連結在一起,那麼邏輯上,任何認同於相同制度的個人,乃

至於政治實體都可以放下既有的民族認同,並整合成一個更大的政治組織。對

Habermas來說,這一政治整合的過程,和過去西歐民族國家的建構並無不同。

也因此,Habermas的理論體系,就整體上來看,帶著顯著的普遍性、「後國

族」色彩,而這也與其超國家整合的傾向相容相應。

反觀Sternberger,在其書寫中則未有這種對外的、超國家整合的傾向。相

反地,因為所面對的處境,他所關注的更首要在於強化西德內部基於體制而產

生的國家認同,以和東德拉開來。在這個意義上,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

帶有「對內鞏固」的傾向,而與Habermas「對外整合」的傾向有所差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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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33

臺灣民主季刊

然,這裡所謂的「對內鞏固」與「對外整合」,並不是在概念上截然二分的不

同範疇,而是兩個思想家的理論在不同的情境下,對於國家認同所得出的不同

立場。

但從這點也可以看到,Sternberger和Habermas儘管使用了同樣一個語彙,

而後者更與前者分享了憲政愛國主義的理論核心命題—體制認同優先於民族認

同—,但是同樣的用語在不同的情境與時空脈絡下,卻產生出偏重不同的理論

以及發展方向。藉由突顯出憲政愛國主義這一詞彙於不同時代所蘊藏的意義,

挖掘出與現今漢語學界所理解的憲政愛國主義不盡相同的論述發展,這正是本

文論旨之所在:考察並理解這一概念在不同時空脈絡中所被填充的內涵以及在

當下所產生的意義。

那麼回到本文所欲探詢的結論。Habermas所開展出來的憲政愛國主義概

念,之所以被學者批評為太過理性、沒有血肉,無法提供一個政治實體內部凝

聚的情感性力量,乃是因為他只將認同連結在憲政制度上。但在這一點上,顯

然Sternberger是不同的。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之所以能夠提供足夠的內

部情感支持以維持集體認同,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因為具有外部的制度差異,而

且制度差異的強度達到了敵友對立。在這一具體的政治處境中,因為有外部的

體制差異存在,自身的認同才得以確認;因為有外部敵人的存在,才具有強烈

的情感動機尋求西德內部的團結。這才使得對於憲政秩序的認同甚至能夠凌駕

於民族認同之上。換言之,Sternberger的概念乃是植基於當時的特殊情境性,

所以才會受到廣泛的接納。但是,當情境截然不同之後,即使Habermas將同一

概念給普遍化,但此概念出現時原有的具體情境卻已經不復存在。筆者認為,

這正是為何Habermas的觀點被批評為太過抽象而沒有血肉的關鍵原因。如同

在歐洲整合的過程中,歐洲各國固然是在對憲政秩序有基本的共識基礎上進行

整合,但歐盟內部卻缺乏充足的情感凝聚力,因此在許多重大爭議上始終能夠

看到,民族認同扮演著更大的角色,正因為後者提供了更強烈的情感動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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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Habermas的概念在兩德統一後被許多學者認為是一個過時的概念㉟ 並受

到了前述的質疑,從而才出現了是否該「告別憲政愛國主義」的疑問(Molt,

2006a)。總而言之,在民主 / 非民主、自由 / 威權的體制衝突中,憲政愛國主

義才取得了現實的旺盛生命力,所以才會在當時成為知識份子間的廣泛共識:

對體制的認同就是對國家的認同,而對體制與國家的認同優先於對民族的認

同。

另一方面,應當再次強調的是,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有其所對應的

時代脈絡,而就其本質,是一種「維持現狀」的論述模式。在他的體系內,其

實並未在兩德統一或是西德獨立(在1970年代亦有知識份子認為應將西德建構

為一個新的民族國家,永久與東德分裂)這個最終的政治決斷當中明確地表

態—當然,他並不反對最終還是要走向兩德統一。憲政愛國主義隱藏的意涵只

有將自由民主體制放在民族認同更前面的位置上,因此,即使是要統一,也不

應該犧牲自由民主價值,換言之,統一只有在東德拋棄了一黨專政並採取自由

民主體制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被接受。而在東德民主化之前,民族統一則是

不可接受、必須被擱置的選項。然則,也僅只如此而已,對於自由民主體制

的偏好,並不能在統一或獨立問題上得到一個最終的解答。在這個意義上,

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作為一種在分裂國家架構下以維持國家現狀的理論

嘗試亦有其侷限,亦即,憲政愛國主義儘管高舉憲政作為認同的核心,但在終

極的國家定位問題上,卻無法導出明確而堅定的答案。

在台灣,多數詮釋者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的理解來自於Habermas,而這點可

能和台灣的民族意識建構過程有關:擔憂台灣民族主義過度激化,而導致對少

數族群的邊緣化或甚至是排除性的結果,因此希望能以較為溫和而包容、以憲

政價值為核心的民族主義來避免族群爭議與其他負面結果。而Habermas的憲政

愛國主義,其中所隱含的抽象普遍思維以及對民族認同的戒慎立場,放置在台

㉟ 對此可參見Isensee(1997:157-58)和Böckenförde(201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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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 35

臺灣民主季刊

灣內部的脈絡下也確實足以提供適切的理論資源。但是,如果這一「對外整合

的」憲政愛國主義取向如果放置在當下的兩岸格局,似乎較難有施力點。原因

無他,「對外整合的」的憲政愛國主義預設了,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作為政治

實體的整合基礎。這點,在目前海峽兩岸體制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尚不具有現

實性。㊱ 因此,如果憲政愛國主義還能提供某些思考的視角,那麼筆者認為,

或者Sternberger這種傾向於內聚型的憲政愛國主義在現今台灣脈絡中較有值得

借鏡之處。以下則將就此對於當下兩岸格局以及台灣國家認同提出幾點初步的

觀察。

若從這些政治與社會背景因素來看,那麼首先,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

義給出了一種對內團結的模式,可提供與對岸保持政治區隔的理據。用他的術

語來說,目前在台灣已經建立了實際產生效力的「活著的憲法」,同時也初步

的培養出了相對應的政治文化。而對於這套基於「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體

制,顯然在現下的台灣是不同政治群體、政治路線間所一致認可的最大公約

數。若著眼於台灣當前的社會與政治脈絡來看,對這套體制連同對在這套體制

中所承載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的認同,才是足以在血緣及部分文化重疊的兩

岸社會中,劃分出中國與台灣兩個政治實體之不同的根本差異。一方面,基於

憲政愛國主義則因為與「公民民族主義(civil nationalism)」或者是被一定程

度修正的「自由主義國家認同」㊲ 的近緣性,亦即將認同連結到民主憲政制度

以取代前政治的民族實質,因此可以把愛國心這個被長期與民族主義連結在一

㊱ 一位評論人指出,海峽兩岸之間的認同問題主要應歸因於各自擁有的國家統治型(如民主生活、政治制度等)。筆者完全贊同這種說法。正因為是體制問題才進一步造成台灣

在國家認同上與中國漸行漸遠。因此,如果順著Habermas「對外整合」的憲政愛國主義思路來看,在中國尚未具有自由民主體制的情況下,兩岸之間如同歐盟一樣在政治上進

一步整合,這點在現階段顯然並不可行。當然,倘若有一天中國也同樣民主化了,依照

Habermas的論點,確實是可能拋棄中華民族主義或台灣民族主義,而加以整合的。㊲ 這裡所指的「公民民族主義」,其內涵可參見學者江宜樺的簡要說明(江宜樺,1998:156-

57)。而所指修正過的「自由主義國家認同」,則是他所稱之「以自由主義為基底的國家認同」,可參見江宜樺(1998:1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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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符碼給相對理性化,盡可能免除以民族主義為團結基礎的認同模式容易造

成壓迫少數族群的負面效果—這是台灣採取自由主義國家認同者的主要關懷。

但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則是,針對Habermas意義下的憲政愛

國主義或者是自由主義認同模式最常出現的批評,認為對於制度的認同太過抽

象、太過普遍,因而難以賦予團結所必要的情感要素。但是,這點在台灣現有

自由民主秩序日益受到另外一個尚未民主化的非憲政國家的間接介入,㊳ 且這

樣的外部干擾越來越強時,對於自由民主秩序的認同,反而提供內部認同一個

明確的支點:當外部的敵人存在,且這個敵人所侵害的是現有的憲政體制與民

主生活時,對於自由民主的偏好恰提供了內部認同的情感基礎。這一基礎並非

來自於民族情感的動員,而是源於對於體制的認同以及體制被侵蝕的危機感所

帶來的。這點尤其在這一情況當中表現出來:隨著中國近年自由權(特別是言

論、新聞與思想講學自由)的日益緊縮,反而由外擠壓凝鍊出台灣內部的認

同。換言之,在分裂國家當中,恰恰是體制差異以及外部憲政敵人的存在給予

了體制的認同與國家的凝聚力最為豐厚的生命力。

同時,若從Sternberger的憲政愛國主義作為維持現狀的論述策略這一角度

來看。則在中國對台影響越大,而兩岸互動也越來越密切,甚至開始有台灣過

於傾中的質疑聲出現的時候,憲政愛國主義讓體制認同優先於民族認同的核心

命題,也迫使著人們回答以下這個問題:當兩岸現階段的互動,可能會實質改

變國家現況與干擾自由民主體制時,是否可以為了統一而放棄對於自由民主的

要求?顯然以Sternberger的觀點來看,對於自由民主體制的堅持,在規範價值

序列上是更高的。倘若為了民族認同與統一而犧牲所應捍衛的其他憲政價值,

而這在規範面上又沒有其他理據可以證成,那就應該擱置國家定位問題。寧可

採取維持現狀的立場,而不應為了特定民族認同,而放棄現有的政治體制。

㊳ 對此,學者吳介民提出了「中國因素」的說法。關於「中國因素」以及中國因素的進一步說明,以及中國政府所使用的對台影響機制,可參見吳介民(2012: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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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主季刊

綜合上述所言,雖然憲政愛國主義在思想史上曾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模式,

這兩者各有其取向。雖然Sternberger的觀點在德國曾被視為是一過時的概念,

爾後才被轉化為更具普遍性的思想—而這也是現今台灣所熟悉的憲政愛國主

義—但有趣的是,那個已然「過時」的憲政愛國主義模式,放置在台海兩岸的

分裂國家脈絡下,卻顯得並非如此過時,反而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即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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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ju Yang is a Postdoctoral researcher at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cademia Sinica. His research fields include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Two orient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conception of Habermas and Sternberger

Shang-ju Yang

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is well-known in the Chinese academic context. However, most scholars interpret this conception according to the works of Jürgen Habermas instead of those of Dolf Sternberger, who is actually the founder of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ception of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Habermas and Sternberger and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In their conceptions, two different orientations can be discerned: the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by Habermas is an abstract and universalistic concept whose attribute is described as “Externally-integrating”; for Sternberger, the same term is oriented to “internally-consolidating.” That is to say,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divided states, West Germany could have maintained its statehood by relying on its free democratic basic order and by rejecting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East Germany.

Keywords: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Habermas, Sternberger, divided States, na-tional identity, constitutional iden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