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及答覆 - 電子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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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3 卷 第 3 873 書面質詢及答覆 9 屆休會期間95.6.25 95.7.23議員書面質詢全文 1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6 26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使用悠遊卡坐計程車,遙遙無期。 截至 95 4 月底止,台北市計程車共 33,298 輛,使用悠遊卡付費的 計程車僅 300 輛,比例千分之 9,這 300 輛是台灣大車隊衝著前總經 理、今交通局長林志盈的面子,勉強與智慧卡公司配合試辦,每月象 徵性收取設備租金共 1,645 元,否則估計每件車機成本與安裝費用約 1 5 千元至 1 8 千元,沒有計程車業者願意裝設。 裝設悠遊卡收費機後,乘客刷付車資,司機當天完成上傳,待智慧卡 公司提供資料流程約 23 天後,撥付車行指定銀行帳戶,再由車行撥 付司機,至少需要 4 天,遑論裝機費近兩萬元,交通局又未補助,加 上必須給付智慧卡公司的帳務處理服務費(費率為車資之 1.5%),東 扣西減、賺一塊變五毛,將心比心,林局長您要裝嗎? 失業率這麼高,不少青壯族選擇開計程車為業,為的就是拼現金放口 袋,一旦裝設悠遊卡收費機,所有的現金收入都得等個好幾天才能收 到,試問如何提高使用意願?「擬降低裝設成本」口號,交通局喊了 好久,卻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空畫大餅把計程車駕駛當白癡耍 ,全面推動悠遊卡坐計程車的日子,顯然是遙遙無期。 據了解,300 輛只是好聽,為數不少的台灣大車隊駕駛早就拆機棄用 ,本席昨天搭乘該車隊車輛,司機不停抱怨,悠遊卡收費機不時秀逗 ,怕漏讀資料,只好逐筆記載應收車資,日前就發生漏讀事件,明明 載客了、油也耗了,卻收不到車資,簡直像個超級冤大頭。 交通局既然要推動悠遊卡搭乘計程車政策,自應嚴謹擬定所有配套措 施,何況計程車亦屬大眾運輸工具,相對弱勢的計程車駕駛人,交通 局不必多加用心照顧嗎? 本席要求,編列預算免費鼓勵計程車裝設悠遊卡讀卡機,降低智慧卡 公司拆帳費用,比照補助公車、捷運轉乘優惠,一併補助捷運轉乘計 程車,務必讓使用悠遊卡坐計程車的時代,提早到來。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有關悠遊卡收費機設備太貴,計程車裝設意願不高 1 節,經洽臺北智慧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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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3 卷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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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及答覆

第 9 屆休會期間(95.6.25 至 95.7.23)議員書面質詢全文

1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使用悠遊卡坐計程車,遙遙無期。 說 明:

截至 95 年 4 月底止,台北市計程車共 33,298 輛,使用悠遊卡付費的

計程車僅 300 輛,比例千分之 9,這 300 輛是台灣大車隊衝著前總經

理、今交通局長林志盈的面子,勉強與智慧卡公司配合試辦,每月象

徵性收取設備租金共 1,645 元,否則估計每件車機成本與安裝費用約 1萬 5 千元至 1 萬 8 千元,沒有計程車業者願意裝設。

裝設悠遊卡收費機後,乘客刷付車資,司機當天完成上傳,待智慧卡

公司提供資料流程約 2~3 天後,撥付車行指定銀行帳戶,再由車行撥

付司機,至少需要 4 天,遑論裝機費近兩萬元,交通局又未補助,加

上必須給付智慧卡公司的帳務處理服務費(費率為車資之 1.5%),東

扣西減、賺一塊變五毛,將心比心,林局長您要裝嗎? 失業率這麼高,不少青壯族選擇開計程車為業,為的就是拼現金放口

袋,一旦裝設悠遊卡收費機,所有的現金收入都得等個好幾天才能收

到,試問如何提高使用意願?「擬降低裝設成本」口號,交通局喊了

好久,卻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空畫大餅把計程車駕駛當白癡耍

,全面推動悠遊卡坐計程車的日子,顯然是遙遙無期。 據了解,300 輛只是好聽,為數不少的台灣大車隊駕駛早就拆機棄用

,本席昨天搭乘該車隊車輛,司機不停抱怨,悠遊卡收費機不時秀逗

,怕漏讀資料,只好逐筆記載應收車資,日前就發生漏讀事件,明明

載客了、油也耗了,卻收不到車資,簡直像個超級冤大頭。 交通局既然要推動悠遊卡搭乘計程車政策,自應嚴謹擬定所有配套措

施,何況計程車亦屬大眾運輸工具,相對弱勢的計程車駕駛人,交通

局不必多加用心照顧嗎? 本席要求,編列預算免費鼓勵計程車裝設悠遊卡讀卡機,降低智慧卡

公司拆帳費用,比照補助公車、捷運轉乘優惠,一併補助捷運轉乘計

程車,務必讓使用悠遊卡坐計程車的時代,提早到來。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有關悠遊卡收費機設備太貴,計程車裝設意願不高 1 節,經洽臺北智慧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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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為順利推動計程車收費結合悠遊卡之計畫,未來擬採

與民間的設備商、車行共同合作,向計程車司機酌收服務費率取代購置設備

費用,以降低司機負擔,相關辦法將於近日內定案。 另有關乘客刷付車資,計程車司機上傳資料後,約需 4 日始能領收車資 1 節

,計程車司機若在當日完成上傳,臺北智慧卡票證公司在翌日即可完成清分

,並在翌日下午 3 點撥付予計程車司機指定銀行,銀行可在隔日中午前完成

撥款。另使用悠遊卡必須收取 1.5%帳務處理費的問題,經臺北智慧卡票證股

份有限公司說明,該公司協助交通業者清分帳款即有成本發生,向計程車司

機收取的帳務處理費即反映此項成本,如同該公司協助捷運、公車與停車等

交通業者清分帳款,亦向前揭交通業者收清分服務費。 至於悠遊卡收費機故障問題,臺北智慧卡票證公司表示試辦期間確實發生驗

票機問題,已針對試辦期間所發生的問題,調整設備規格,以符合使用上之

需求。 由於悠遊卡屬目前臺北市、縣交通運輸票證支付工具之一,悠遊卡之製作、

發售、管理執行、營運清算、系統維護等均由臺北智慧卡票證公司負責暨辦

理,公車上所裝設悠遊卡驗票機皆由公車業者逕與智慧卡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本市並無補助該項經費。在無法源依據下,若編列預算補助計程車業者裝

設悠遊卡驗票機將造成其他交通業者質疑。 公車捷運雙向轉乘優惠措施係本府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系統,責成本府

交通局辦理之政策,並自 92 年起由捷運公司全數編列該項補貼費用。本府交

通局前以 95 年 2 月 9 日北市交三字第 09530632404 函詢捷運公司比照公車補

貼捷運轉乘計程車資之可行性,經捷運公司 95 年 2 月 14 日北捷企字第

09530240800 號函復略以「由於本公司屬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計程車管

理與補助,非本公司業務範圍,另依「大眾捷運法」第 27 條及『公營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所揭,本公司應以企業化方式經營,

更須自負財務盈虧……故無立場亦歉難辦理補助捷運轉乘計程車之相關費用

。」在案。 鑑於使用悠遊卡驗票機有助於提升計程車服務品質及增加業者營運效益,有

關「悠遊卡結合計程車付費系統推廣計畫」,目前臺北智慧卡票證公司正研

擬降低設備成本及提供更優惠的方案,並與相關車隊及設備商進行營運架構

研擬,進一步調整系統架構以利正式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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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質詢議員:周柏雅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 質詢題目:原訂 95 年 6 月 24 日分上午兩場次和下午兩場次的「臺北市 94 學年度畢

業生市長獎頒獎典禮」,只是因為當天下午馬市長要去嗆扁,於是把頒

獎典禮全部壓縮在一個上午之內完成,將 1,600 名得市長獎學生(及陪

同的家長一位,至少共有 3,200 名市民)配合市長的緊湊行程進行這種

頒獎典禮,其美意大失,有失草率,應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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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本市市長為維持 8 年來與每位獲市長獎榮耀之學生合影留念,並表揚受獎者

努力向學及期當面透過親自頒獎給予鼓勵與嘉許,市長循例於緊湊行程中堅

持與近 1,600 名國小畢業生合影,其用心不證自明。 市長獎頒獎典禮目的在透過市長親自頒發的方式,以提升學生自我的效能感

與自信心,發揮正向的激勵作用,使學生達到自我強化的目的,爰市長頒發

時間雖短暫,仍不失其教育意義。 貴會周議員柏雅對於教育的關注,併函申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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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為健全學童發展 應及早興建東新國小綜合活動中心 說 明: 南港區東新國小爭取興建備有游泳池之綜合活動中心已久,卻因經

費龐大等理由,遲遲未能獲得教育局善意回應,致使東新國小之教師、

學生與家長的期待不斷落空。 由於東新國小與鄰近的其他學校距離較遠,無法共同分享活動中心

等資源,導致學童們於體能發展上遭遇阻礙、甚至無法健全身心;此外

,只要教育局同意興建該綜合活動中心,不但有助於學童發展,對於整

個鄰近社區的民眾也是一大福音,確實達到校園與社區結合、整體水平

提升的願景。 綜觀台北市各級學校,大多數皆具備設備完善之運動場,教育局不

應存有厚此薄彼之偏頗心態。本席要求,教育局應儘早做出相關回應、

並提出具體興建規劃之建議,為東新國小之師生爭取遲來的福利,而非

一再以經費有困難等理由作為搪塞之道。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本案經衡酌學校及社區需求,業已提列本市 93 年至 98 年之中程計畫,96 年度

新興工程計畫經費概算,本府教育局刻正進行審議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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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質詢議員:王欣儀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年資淺的老師,就得遭任意擱淺嗎??? 台北市議員王欣儀日前接獲多名家長陳情,指出台北市萬興國小陳姓老

師日前因該校教師過剩需調去其他學校任職,其調動的依據只因該名老

師師資最淺,此舉引起部分家長不滿,家長代表認為該老師去年以第一

名成績進入萬興國小任職,教學期間表現認真深獲同學及家長喜愛,如

今只因年資問題需遭到調職,此舉引起學校家長會及該名老師的嚴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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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因此本席認為台北市學校教師調動應有一個公開、公平的機制,應聯合

教育局、學校、家長會長共同招開評鑑會共同參與決定,而不是依據年

資決定去留,因此本席認為教育局對於教師調動的依據應做一個通盤檢

討,而不是一味的採取鄉愿的做法。 *以上請一週內回覆本席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有關 貴會囑請本府教育局訂定全市性統一規範各校減班調動超額教師輔導

介聘相關辦法乙案,本府教育局考量學校內教師超額遷調與移撥作業,應重

視學校本位經營與管理之精神,由校內教師、教師會與行政單位共同協商討

論,經由協商機制產生校內教師超額遷調與移撥作業之規則。 爰倘經由本府教育局訂定全市性統一規範,雖有利於行政作業之便捷,然對

於學校個殊發展之需求、教師場域實際脈絡之契合,則無法一併考量,且難

以落實及發揮學校本位經營之精神。爰此,基於上述意見,超額教師輔導介

聘實施要點或規則,應由個別學校通過理性溝通考量該校不同需求後,經由

校內協商機制之運作,訂出適切於實際場域之校內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

點或規則,做為遷調移撥超額教師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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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環保局 質詢題目:合格貼紙不是唯一識別工具,環保局執行稽查機車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時,應更加謹慎。 說 明:

據了解,環保局稽查機車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時,先檢視車牌有

無黏貼當年度檢驗合格貼紙,有貼紙者放行,沒貼紙者,則分兩種方

式執行,一種是臨檢有無定期接受排氣檢驗,另一則是儀器檢測排放

氣體有無超過標準,兩者結果大不相同,未定期檢驗者,給予七天限

期改善,排放超過標準就沒這麼幸運,不但不能複檢改善,還會立刻

告發最低一千五百元罰鍰。 未定期檢驗者,不必受罰,有改善機會,規規矩矩定期檢驗者,卻可

能因為排放氣體超過標準,立即遭罰,試問這公平嗎?就算未黏貼當

年度檢驗合格貼紙,不代表未定期檢驗,有可能今年度檢驗未到期尚

未檢測,所以才沒貼合格貼紙,環保局不察,該罰的不罰,該給改善

機會的不給,毫無道理可言。何況機車是交通工具,不是裝飾品擺著

好看,誰能保證今天檢驗合格,下個月檢測排放氣體一定合乎標準?

難不成要機車騎士戰戰兢兢,因為不知道那一天會道臨檢稽查,只要

上路就三不五時至定檢站檢測是不是?! 為了台北市的空氣品質越來越好,環保局臨檢稽查是必要的,但也請

官員們仔細思考,這樣的執行方式適不適當,有沒有符合現況,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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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引發民怨? 本席要求,環保局執行稽查時,除了目測有無貼紙外,無貼紙者應以

PDA 查察有無超過定檢期限,未超過者,即使檢測氣體超過排放標準

,仍應給予複檢改善,不得立刻告發。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保局) 答: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

合排放標準。」、第 4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

、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

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使用中機車應每年於行照原發照月份至次

月份間實施排氣檢驗。」目前本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以下簡稱稽查

大隊)係依相關法令規定,針對道路上行駛之機車採取路邊攔車檢查作業,

至機車攔車查驗作業(查核有無定檢標籤)目前已改為郵寄通知定檢作業,

應不致產生兩者結果大不相同(處罰)之疑慮。 另依稽查大隊 95 年度加強移動性污染源-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主要工作項目臚列如下: 機車路邊攔車檢測作業 停車場或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之巡查作業 篩選未定檢車輛,經二次郵寄通知定檢作業 社區及國小定期檢驗宣導及校園機車定檢服務活動:等綜上作業方式,稽

查大隊係以多元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作為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

作業。 參加年度定檢之車主,檢測合格者在機車貼上一枚有效期限一年的合格標籤

,俾便確保車主可免於經常定檢之權益。稽查大隊於實施路邊機車攔檢作業

時,依機車上黏貼之合格標籤,於現場可達即時、快速之辨識方式,以節省

車主寶貴時間。因此只要車主確實依規定期限實施機車排氣檢驗,合格標籤

貼紙皆採電腦檔案登記列管方式管理,車輛定檢資料皆有案可稽,縱因風吹

日曬而脫落,亦不會受罰。 至 貴會陳議員孋輝要求以 PDA 查察有無超過定檢期限一節,稽查大隊執行

現場攔查作業時,除檢視是否貼有合格標籤貼紙外,亦曾使用 PDA 作定期檢

驗檔案與車籍資料之查詢比對;惟因目前車籍係採登記主義,與檢驗電腦資

料之整合仍有時間差,故仍有部分資料未能即時更新。故現場對定檢標籤有

疑義者,立即以手機連線查詢定檢資料。另本局亦已將前述定期檢驗與車籍

檔案無法即時連線、提供查詢功能之意見反映予行政院環保署,請其協調交

通監理機關協助,俾使定檢制度更臻完善。另有關經檢測排放空氣污染物超

過排放標準時,依目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當依法告發、處分,尚無法先給予複

檢改善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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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質詢議員:陳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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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對象:停管處 質詢題目:請問貴處內湖七號公園停車場何時發包? 何時動工?何時完工? 說 明:內湖區麗山里許明全里長非常關心內湖七號公園停車場進度,並向本席

反應,詢問該停車場內有多停車位?停車場將於何時發包?何時動工?

何時完工?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旨揭工程因位於山坡地,刻依山坡地雜照及建照審理程序,95 年 04 月 14 日

申請雜照及建照分別掛件,於 95 年 6 月 6 日辦理雜照併建照會勘,95 年 6月 26 日重新申請雜照併建照掛件,俟建管處審理同意雜照併建照申請,即移

請建設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建管處辦理山坡地審查及事宜。 預計 95 年 10 月底前上網公告發包,96 年 1 月底前動工,97 年底前完工,其

他內容詳如附件。 (附件)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質詢議員:陳義洲 質詢對象:停管處 質詢題目:請問 貴處內湖七號公園停車場何時發包?何時動工?何時完工? 說 明:內湖區麗山里許明全里長非常關心內湖七號公園停車場辦理進度,並向

本席反應,詢問該停車場內有多少停車位?停車場將於何時發包?何時

動工?何時完工? 答詢內容:

本工程位於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387 巷,為地下二層立體停車場(含世界新城居

民自費參建自來水加壓站),總樓地板面積 7,200 ㎡,提供 178 小汽車位,總工程

經費 167,757,934 元,因近來營建物價飛漲,正另辦理調整工程預算。 因本工程位於山坡地,依山坡地雜照及建照審理程序,95 年 4 月 14 日申請雜

照及建照分別掛件。 95 年 6 月 6 日辦理雜照併建照會勘,95 年 6 月 26 日重新申請雜照併建照掛件

,俟建管處審理同意雜照併建照申請,即移請建設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建管

處辦理山坡地審查及事宜。 預計 95 年 10 月底前上網公告發包,96 年 1 月底前動工,97 年底前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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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詢議員:劉耀仁、藍世聰 質詢對象:民政局、建管處 質詢題目:為本市萬華區漢口街二段,有大型佛學講堂進駐,並於地下室安放神主

牌位,進行超度法會,引起居民不安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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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頃接民眾陳情,略謂於萬華區漢口街二段,有大型佛學講堂進駐,並

於地下室安放神主牌位,進行超度法會。由於法會的進行與神主牌的

安放,引起居民感到不安。 本席認為,就一般普羅大眾的感情來說,「生」「死」不分是一個不

能觸踫的禁忌;台灣的民間俗信是很忌諱與『另一個世界的人』為鄰

。 本席建請相關單位,針對本案研擬解決方案;以維護市民應有的居住

品質。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答:經查旨揭宗教場所係位於漢口街 2 段 73 號 1 樓及地下 1 樓之未立案宗教場所

,前於 95 年 5 月 9 日由 貴會市民服務中心協調(劉議員耀仁及藍議員世聰

主持)廖香君等陳情案,會勘結論為:「一、寺廟現為違規使用。二、請寺

廟業主辦理使用執照變更(1 個月)或搬遷現址,否則請建管處依法處分。

」,合先敘明。 本案已列為本府民政局「95 年度未立案宗教活動場所聯合稽查」之對象,本

(95)年 7 月將由本府民政局邀集各權責單位針對上揭違規情事進行稽查,

若未有改善或不聽勸導,即由本府相關權責單位依法辦理。

8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詢議員:劉耀仁、藍世聰 質詢對象:馬英九市長 質詢題目:為本市萬華區中華路二段與愛國西路口工地施工,是否有依法令規定將

交通維持計劃送審乙事,特向馬市長提出質詢。 說 明:

據悉,中華路二段與愛國西路口(鄰近和平醫院),將興建地上 14 層

、地下 2 層的大型飯店。 該大型飯店不論是施工期間或是興建完工後,對附近地區之交通勢必

有重大影響。緣此,請查證該工地是否有依法令規定將交通維持計畫

送審。 特此向馬英九市長提出質詢。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旨揭劉議員耀仁等書面質詢案,經查本府交通局已於 95 年 6 月 28 日收到承造

人: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交通維持計畫書,目前刻正審理中。

9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詢議員:劉耀仁、藍世聰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質詢題目:為台北市立圖書館供查詢資料的公用電腦,可輕易連結至色情網站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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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頃接民眾陳情,略謂台北市立圖書館原本供民眾查詢資料的公用電腦

,竟然可以輕易聯結至色情網站。經本席助理實地查證的結果,市立

圖書館的電腦確實可以輕易聯結至色情網站。 市立圖書館原本應該是提供市民閱讀的「健康場所」;未料卻成為青

少年任意觀看色情網站的「網咖」!試想,有多少青年學子就是在如

此的情境下,接觸到不良的訊息。 本席建請主管單位應考量於市立圖書館設置色情網站防火牆乙事,以

杜絕不良訊息出現於市圖電腦之情事發生。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有關市立圖書館供查詢資料的公用電腦可輕易連結至色情網站乙事,本府教

育局業於 95 年 6 月 27 日邀集專家學者、教育部電算中心、市立圖書館及各

級學校代表等,共同研討如何提昇防堵色情暨暴力的積極作法,會議紀錄詳

如附件。 另市立圖書館設置色情網站防火牆已事,已去函中華電信公司,請該公司儘

快回函,以確認該公司有效之網路防堵機制及作為。

10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詢議員:劉耀仁、藍世聰 質詢對象:馬英九市長 質詢題目:為本市萬華區中華路二段與愛國西路口工地施工影響行人安全乙事,特

向馬市長提出質詢。 說 明:

近日來,中華路二段與愛國西路口(鄰近和平醫院)有一工地正進行

拆除工程。據了解,該處未來將興建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的大型飯店

。 最初於進行拆除作業時,並未搭建施工圍籬;今工程單位已依法令規

定搭起施工圍籬。 由於施工圍籬的搭建,使得原本寬敞的人行道頓時縮減三分之二。位

於廣州街的人行道,只能容納一個行人通行;位於中華路二段的人行

道,原本為公車族上下公車之處,今卻無法提供公車族有一個安全方

便的候車空間。尤其是在上下學期間,因該處鄱近南門國中、南門國

小,學校放學後,常發生學童在馬路上等公車的驚險畫面。 據悉,建商有意申請將他於其基地前、中華路二段的十幾線公車站牌

搬遷。 和平醫院為典型的社區醫院,許多社區老人都至該處就醫,若公車站

牌遷移恐將對長者就醫造成不便、另亦將對中華路二段的交通形成不

良的影響。 本席建請馬市長即刻針對本案研擬解決方案,特此向馬市長提供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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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旨揭劉議員耀仁等書面質詢案,有關中華路 2 段愛國西路臺北花園大酒店建築

基地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書,承造人已於 95 年 6 月 28 日送本府交通局審理

;經查承造人提送之計畫書建議,該工地前之公車站牌遷移至和平醫院門口,

鑒於該公車站牌對於就醫民眾影響甚大,且該址地形及交通特性,本府交通局

曾於 95 年 5 月 22 日北市交二字第 09532463300 號函復承造人施工期間不予調

整在案。本府交通局將請承造人在不遷移公車站牌情形下,修正施工期間交通

維持計畫書後再審。

11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詢議員:劉耀仁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馬英九市長、法規會 質詢題目:為本市殘障同胞申請無障礙斜坡道乙事。 說 明:

頃接市民陳情,略謂其為殘障同胞,平日以輪椅代步,擬申請無障礙

協坡道,以便進出;與相關單位聯繫後,卻發現需要自行支付斜坡道

施工費用。依陳情人所述其以販賣彩券為生,收入有限,支付斜坡道

施工費用有實際上之困難。 經查,現行「台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第八條、第九條分別就殘障同胞申請斜坡道乙事有所規範。茲將相關

條文臚列如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斜坡道,其種類及寬度,分為下列三類:

一 汽車斜坡道:單車道三點五公尺;雙車道五點五公尺。 二 機車斜坡道:零點九公尺。 三 無障礙斜坡道:一點二公尺。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 一 申請地點有行動不便使用輪椅人士居住,且距最近斜坡

道二十公尺以上,或至鄰近斜坡道之間人行道最小淨寬

度未達九十公分,並無平順騎樓可供替代通行者。 二 車站、郵局、銀行、區里活動中心、政府機關、學校、

醫院、診所或其他相關公共場所,為銜接其建築物所屬

行動不便者設施通行動線者。 第八條、申請設置斜坡道,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設置地點現況

調查表、現況照片及下列文件,向養工處提出申請:(節錄

) 三 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行動不便需使用輪椅之相關證明(如身心

障礙手冊、殘障手冊影本、醫院診療書或里辦公

處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所有人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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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或申請人設籍證明文件。 第九條、斜坡道經申請核准後,應依養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

三個月內自行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逾期未設置者,養工

處得廢止其核准。但配合人行道更新工程申請核准者,得由

工程主辦機關併人行道工程一併施工。前項圖說,其內含有

附屬設施時,申請人應一併設置。 現行「台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第三條將斜坡道分為汽車

斜坡道、機車斜坡道與無障礙斜坡道。汽車斜坡道與機車斜坡道係在

同法第四條與第五條中針對以汽(機)車買賣業、汽(機)車保養業

、汽(機)車修理業而規範。該等行業因以汽、機車為營利,要求其

支付斜坡道施工費用,當屬合理。 惟令本席不能理解者為,無障礙空間的設置與維護原本是政府的責任

。殘障同胞多為社會經濟上弱勢,今殘障同胞申請無障礙斜道卻比照

營業者要自付施工費,此與照顧殘障同胞之美意實有相違、亦有失社

會公平。 緣此,本席建請台北市政府應重新檢討「台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

請辦法」中有關殘障人士申請無障礙斜坡道之規定。本席具體建議,

日後殘障人士申請無障礙斜坡道,應由市府相關單位支付施工費用,

以落實照顧殘障同胞之政策。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法規會) 答:有關劉議員具體建議本市殘障同胞申請無障礙斜坡道應由本府相關單位支付施

工費用部分,本府將秉持照顧殘障同胞及符合實際需要之精神,積極檢討修正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12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詢議員:劉耀仁 質詢對象:馬英九市長 質詢題目:為台北市政府擬將羅斯福路與忠孝東路打造成「香榭大道」乙事,特向

馬市長提出質詢。 說 明: 據報載,台北市政府有意將羅斯福路與忠孝東路的車道縮減,並拓

寬人行道成為悠遊大街。本席認為此舉無異於空中畫餅,癡人說夢!第

一就交通專業上來說,這兩條道路有條件再縮減車道嗎?光是忠孝東路

在施做公車專用道就已經塞得不像話、民怨四起!第二、如果真的在羅

斯福路與忠孝東路實行這個計劃,將會使「進步的地方更進步、落後的

地方更落後」,讓台北市的區域發展差距更大。市政府真的有心要仿傚

國外,打造台北的「香榭大道」,本席認為萬華區的中華路是應該是最

好的選擇!蓋因,中華路的路寬和巴黎香樹大道相似,附近又有古蹟、

公園和商圈,更可以和西門徙步區相結合。緣此,本席強烈建議市府相

關單位應該重新檢討此一計劃。特此向馬英九市長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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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發展局) 答:本府都市發展局前辦理臺北造街計畫,已針對市區九條主要道路進行人行系

統及環境改善規劃設計,並由工務局參工處陸續完成信義路、仁愛路、南京

東西路、中山南北路、松江路、新生南路、敦化南北路等七條道路人行道改

善工程之施作,形塑舒適及安全之都市人行空間;惟尚有忠孝東路及羅斯福

路二條道路因涉捷運工程施工故未進行人行道改善施作,因此有關「忠孝東

路、羅斯福路公共環境更新改善計畫」並非「香榭大道」之打造計畫,係以

「人本交通」的觀點進行公共環境更新改善整體規劃,同時配合已通車營運

之南港、新店捷運線及沿線發展與土地使用型態作通盤考量,期能塑造完善

的街道空間與景觀綠美化及設置相關服務設施。 有關將中華路打造為臺北「香榭大道」一節,本府於鐵路地下化與中華商場

拆除後所重新規劃施工完成的中華路林蔭大道,即是參考巴黎「香榭大道」

,於道路兩側設置 15 至 18 公尺寬的人行道,並種植雙排喬木植栽,相關鋪

面、燈具及街道家具均經過妥善設計,因此中華路目前其景觀綠化及人行道

品質等業已完成整體改善,俾兩側店家營業業種精緻化暨結合兩側活動據點

確為本府所冀創造之香榭大道。 有關「忠孝東路、羅斯福路公共環境更新改善計畫」極重視各路段相關基礎

資料的調查分析,包括道路路型及使用現況交通量評估、人行道現況調查、

沿線土地使用現況、相關地下管線配置…等項目,並據以提出空間改善方案

,包括拓寬現有人行道,使都市活動與空間整體更有效利用,兼顧車流通暢

之道路服務功能,並配合交通旅次移轉之車道縮減可能性,研提相關交通配

套措施及街道空間更新改造之設計準則及強化無障礙空間、機車彎、街燈照

明及植栽綠化等,並透過本府交通局、建管處與警察局等相關單位依權責配

合執行,以形塑人本、適居的友善城市。後續尚需再由本府發展局與本府相

關交通及工務單位共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並配合捷運路網

建置完成之期程,選擇適當時機以「分期、分段」方式來執行,相關執行期

程必會考量對於交通的影響。

13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詢議員:劉耀仁 質詢對象:馬英九市長、法規會、警察局 質詢題目:為本市員警因勤務需要趕赴事故現場與民眾發生車禍乙事。 說 明:

頃接市民陳情,略謂本市員警同仁於執行勤務時,趕赴事故現場,不

幸與民眾發生車禍。據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不但未成為基層員警之

後盾,協助處理相關事宜:反而要求駕駛警車之警員負擔警車維修費

用及賠償民眾之損失。 基層員警力求於第一時間內趕赴事故現場,本應值得嘉獎。市政府警

察局基於照顧員警同仁之立場,更應該成為員警之後盾,期使員警能

心無旁騖、為民服務。若上述陳情案屬實,對本案駕車之員警是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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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更會引起其他基層員警之反彈;對市民權益與治安的維持將有不

良之影響。 緣此,本席提出三項具體建議:(一)請法規會對下列命題提出解釋

:員警同仁因執行公務、趕赴事故現場,若不幸與民眾發生車禍;在

員警同仁無疏失的情況下,相關的理賠責任應如何釐清。(二)請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針對上述案例全面調查,以確認是否屬實。(三)若

前述案例確實存在,建請市府相關單位,本諸照顧員警的立場,協助

當事人解決問題。 特此提出質詢。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法規會) 答: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是以,本件員警同仁因勤

務需要趕赴事故現場與民眾發生車禍乙事,是否已發生前揭規定之國家賠償

責任,應由本府警察局協助受害民眾請求國家賠償,不宜由肇事員警自行向

受害民眾賠償。 至於本府警察局是否應就本件負國家賠償責任,則須俟受害民眾依法提出請

求後,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另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

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併請 參酌。

14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質詢議員:周柏雅 質詢對象:建管處 質詢題目:大安區四維路 18 號該餐廳佔用防火巷道,並放置廚用設備,經查是否已

乎合規定?本案,建管處歷次的查處紀錄為何?到底現在有無違規?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有關本市違建處理現階段係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既存違建或既存違建在原規模、原材質之修繕行為,得

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予以拍照存證,並繪製現況略圖建檔追蹤,暫免查

報處分。再依該要點第 24 點(略以)「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

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違建優先

執行查報拆除。(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2.供不特定

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營業性廚房……等使

用。….5.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詳細條文如附件)。

是以本府現優先執行查報之「營業性廚房」使用之既存違建,係指供不特定

對象使用專營餐飲行業之場所,將長時間使用之具高危險性瓦斯爐具,烤箱

等放置於既存違建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而言。至僅將既存違建當擺放

餐具、日常用品使用者,當無構成優先執行查報拆除之要件。另防火巷違建

,自 86 年 11 月起全力配合全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之施作,對於

妨礙該工程進行之住宅後巷或防火間隔、防火巷之既存違建案件優先予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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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合先敘明。 查旨揭建築物領有 67 年使字第 1083 號使用執照,1 樓現作為餐廳使用,依

執照圖說,該址後方有一部分為防火巷,防火巷上搭蓋之違建前於 79.01.06查報有案,屬 83 年底以前之既存違建,現況材質老舊並無施工或新增、改建

情形,其內部係作為擺放餐具及清洗碗盤機器放置處所,並未發現有置放瓦

斯爐具,烤箱等當營業性廚房使用情事,依違建處理要點規定,該既存違建

尚未構成優先查報取締要件。至該防火巷既存違建,將配合全市「污水下水

道用戶接管工程」之施作,對於妨礙該工程進行之住宅後巷或防火間隔、防

火巷之案件優先予以查報。如為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以外之防火間隔(巷)

既存違建,則配合本市違建處理政策爾後另行訂期執行。是以本府工務局建

築管理處依前述規定,業於 95 年 4 月 11 日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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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質詢議員:周柏雅 質詢對象:環保局 質詢題目:大安區四維路 18 號該餐廳所排放的油煙、熱氣及產生之噪音,是否有合

乎規定值?本案,環保局歷次的查處紀錄為何?到今天為止到底有無違

規?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保局) 答:查本市大安區四維路 18 號係京兆尹餐廳(登記名稱:愛新覺羅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周麗卿君),從事甜點、糕餅等餐飲業務。該址屬本市第 3 類噪

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日間(上午 7 時至晚上 8 時)為 75 分貝

;早、晚間(早間:上午 5 時至 7 時、晚間:晚上 8 時至 11 時)為 65 分貝

夜間(晚上 11 時至翌日上午 5 時)為 55 分貝。復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

,致散佈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合先說明。 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 95 年 7 月 4 日 11 時 55 分前往查察,業者廚房正

作業中,於四周巡查,業者裝設靜電式油煙處理機 1 台,檢視該設備正常運

轉中,現場未發現油煙溢散之情形,另至後方防火巷法定周界處,檢測其作

業音量為 63 分貝,未超過本市第 3 類區營業場所日間噪音管制標準 65 分貝

,另熱氣部分因現行環保法規尚無規範,已要求業者於營業時段注意設備操

作管理防制,並強化定期清理及保養頻率,以維護環境品質。 有關該餐廳歷次查處記錄部分,自 93 年 4 月 15 日至 95 年 7 月 5 日共稽查

37 件次,其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3 件次,違反噪音管制法告發 1 件次,

詳如附件。 本案已予列管,遇案將儘速派員前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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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四維路 18 號京兆尹餐廳環境稽查紀錄彙整表 次數 稽查項目 稽查日期 稽查單號 查處結果 備註

1 空污 93/4/15 14:45 9304A0891 未發現污染事實 2 噪音 93/12/23 12:20 912A1007 未發現污染事實 3 廢棄物 93/12/23 12:20 F124007 查證屬實依法告發 繳款結案 4 噪音 94/1/4 14:00 9401A0105 未發現污染事實 5 噪音 94/2/16 21:16 9402A0664 未發現污染事實 6 廢棄物 94/2/16 21:16 F124724 查證屬實依法告發 繳款結案 7 噪音 94/2/19 11:18 9402A0770 未發現污染事實 8 廢棄物 94/3/28 20:19 F117356 查證屬實依法告發 繳款結案 9 空污 94/3/28 20:19 9404A0039 未發現污染事實

10 噪音 94/4/30 19:45 9405C0005 未發現污染事實 11 空污 94/4/30 19:45 9405C0005 未發現污染事實 12 噪音 93/5/15 22:10 9405A1117 未發現污染事實 13 空污 93/5/22 11:35 9405A1387 未發現污染事實 14 噪音 94/7/6 19:18 9407A0504 未發現污染事實 15 噪音 94/8/23 14:45 9409C0011 未發現污染事實 16 空污 95/1/20 13:00 9501A1446 未發現污染事實 17 噪音 95/2/13 16:00 9502A0574 未發現污染事實 18 噪音 95/2/25 12:05 9503A0192 未發現污染事實 19 噪音 95/2/26 14:00 9503A0233 未發現污染事實 20 噪音 95/3/12 13:50 9503A0983 未發現污染事實 21 噪音 95/3/17 13:00 9503A1300 未發現污染事實 22 噪音 95/3/18 20:56 9503A1098 未發現污染事實 23 噪音 95/3/25 20:10 9503A1469 未發現污染事實 24 噪音 95/3/28 12:55 9503A1595 未發現污染事實 25 噪音 95/4/1 20:00 N027390 查證屬實依法告發 結案 26 噪音 95/4/2 12:25 9504A0170 未發現污染事實 27 噪音 94/4/6 15:45 9504A0407 未發現污染事實 28 噪音 95/4/22 12:05 9504A1249 未發現污染事實 29 噪音 95/5/15 19:35 9505A0928 未發現污染事實 30 噪音 95/5/15 19:35 9505A0899 未發現污染事實 31 噪音 95/5/20 12:05 9505A1244 未發現污染事實 32 噪音 95/5/22 20:09 9506C0017 未發現污染事實 33 噪音 95/5/27 20:50 9505A1607 未發現污染事實 34 噪音 95/5/28 12:43 9505A1629 未發現污染事實 35 噪音 95/6/9 20:00 9507C0055 未發現污染事實 36 噪音 95/6/10 18:50 9506A0633 未發現污染事實 37 噪音 95/7/4 11:55 9507C0264 未發現污染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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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自 93 年 4 月 15 日至 95 年 7 月 5 日共稽查 37 件次。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告發 3 件次。 依違反噪音管制法 告發 1 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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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教育局應積極輔導、協助教官轉型,讓校園去軍隊化。 說 明:

本市高中(職)學校計有 35 所,配置教官 306 名(男性 214 名、女性

89 名),平均每所學校有 8~9 位教官,負責軍訓教學、生活輔導及

校園安全等工作。 經去電教育局軍訓室得知,校園配置教官行之多年,設置緣由已不得

而知,但因高中職以上學生自主性強且較難管教,軍人服從性高,穿

著軍服有權威感,因此一些比較棘手或管教學生、維護校園治安的工

作就交由教官執行,以達效果。 本席不以為然,因為教官是軍職,對學生容易產生恫嚇作用,所以不

得不配置的話,那應該一併配置警察人員才對,校園內違法事件層出

不窮,大欺小、強欺弱、恐嚇取財、吸食或攜帶搖頭九……等都有,

教官沒有調查權,往往不了了之,導致犯罪學子以為有保護傘,繼續

違法而不自知,待畢業踏出校門,旋即觸犯法網,由此可知,光靠教

官威嚇,起不了什麼作用,不足以維護校園治安。 本席認為,21 世紀的今天,離戒嚴時期已久,時空背景大不相同,沒

有道理繼續配置校園內教官一職,軍訓教學、生活輔導等工作,一般

老師即可勝任,何況校園內出現著軍服的教官,視覺十分突兀,教育

局應積極輔導、協助教官轉型,研擬教官文職化、褪軍服,朝擔任國

防教師的方向邁進才是。 本席相信,成功高中張昇亮教官性侵國一女生一案,只是個案,大多

數教官仍一本初衷,戰戰兢兢、克盡職守,但是 6 月 27 日下午該國一

女生家長即報案控告,教育局為何遲至晚間 11 時才作相關處置?顯然

沒有及時掌握校安事件的通報! 本席要求,除了校園應去軍隊化之外,教育局應速檢討張昇亮教官性

侵案件,校安事件應徹底落實即時通報,還有,張昇亮性侵未成年少

女事實明確,教育局不應以司法尚未審判確定有罪、無罪推斷論為藉

口,僅將張昇亮調回局本部軍訓室,請假接受軍事檢察署的調查而已

,應即刻懲處解職,並針對其病態性侵部分,強制就醫。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本府教育局相關說明如次:

有關推動軍訓教官之轉型相關事項,均屬中央主管權責,本府將全力配合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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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教育部正研擬推動修訂相關法令,使軍訓教官利用課餘及寒暑假修習教

育學程,取得合法「全民國防教師」資格。俟完成修法後,本府將鼓勵軍訓

教官參加修習教育學程,配合轉型取得教師資格。

17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3 日 質詢議員:蔣乃辛 質詢對象:社會局 環保局 民政局 質詢題目:市民環保代賑工分配不均,獨薄大安區,核定數僅為需求數六成不到 說 明: 本席日前接獲市民陳情,表示大安區的馬路時有雜亂堆積,清理效

率不佳。但在本席詳細了解之後發現,清掃效率的不彰,不在於清潔隊

的怠惰,而是出於人力不足,而人力不足的情形,又以大安區最為嚴重

。全台北市的市民環保代賑工核定數約為需求數之百分之八十五(95 年

為 1643/1915 人),唯有大安區僅為百分之五十七(143/250 人)。這種

人力分配明顯不均的情況,本席要求該管的環保局與社會局必需設法調

整改進,使市府以工代賑效益與市容整潔能兼顧。 環保代賑工由於條件所限,一般僅令其擔任較簡單的掃路工作,一

日出勤四到八小時,代賑金每日五百元。市府每年由各區提出區內各用

工單位次一年人力需求額度,其中環保代賑工約佔五分之三強(95 年為

1643/2582 人),其餘為區公所等單位使用。再由社會局邀集環保局及區

公所共同召開協調會,依預算核定數分配人數。執行時,由區公所核定

區內符合資格之登記人數,依序派工,不足者則由別區後補者越區就工

。由於預算有限,所以核定人數通常是需求數的八至九成。其中唯有大

安區,每年提出需求與核定數產生極大落差(需求 250 核定 143)。相

較於臨近的信義(需求 160 核定 155)、中山(需求 180 核定 159)、中

正(需 求 180 核定 157)等區,提出之需求數較少,核定之人數卻反而

較多,分配非常不均。當掃街代賑工的人力不足時,區隊只得指派正式

隊員支應,造成清潔隊寶貴人力的浪費。大安區隊即為此指派 98 名隊員

為掃路工作,僅次於幅員廣闊的士林區。相對於人力相對充足的文山區

,則只需派遣 7 名,形成強烈對比。對於大安區清潔隊所面臨之人力不

足問題,本席要求環保局應即刻設法調整改善。 此外,由於人力分配不足,造成工作量較重,使大安區環保代賑工

時有不奈辛勞離職,缺額無法補齊,目前缺額數為 12 人,亦為本市最多

。且此一工作量不均之情況亦為別區所知,造成臨近文山或中正區後補

中的代賑工,寧可在家等候本區的缺額,也不願越區至大安就工。面對

缺額無法補足,各區隊仍設法辦理業務,卻被解讀成在缺額狀態下仍能

達成掃路工作,次年提出增加核定人數的需求,更是無望。還可能因為

區工所派工狀況不佳,反遭刪減人數,陷入惡性循環。 本席在此要求,環保局應全面檢討其代賑工需求分配,令每區隊能

夠切實提出所需人數,以符實情,並使各區代賑工之工作量不致相差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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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針對大安區核定數「獨薄」的情形,則應立即提出暫時性之調整辦

法。社會局應依各區所提需求,依預算可行數公平分配。民政局則協調

各區公所合作,使派工資格核定與程序不以行政區為限,應以就近就工

為原則,更彈性辦理派工。如此一方面解決環保代賑工「同酬不同工」

的不公現象,亦可更有效利用市府有限預算,使清潔隊善盡維護市容的

任務。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答:有關本市以工代賑員額分配係依年度預算核定數執行,各區均於年度結束前

調查區內各用工單位次一年人力需求額度,再由本府社會局邀集環保局及各

區公所共同召開協調會議討論確定各區分配額數。經查大安區 93 年(需求

172 人/核定 152 人,核定率 88%)、94 年(需求 160 人/核定 152 人,核

定率 95%)及 95 年(需求 159 人/核定 143 人,核定率 90%)相關需求數及

核定數之比例皆達八成以上,旨揭質詢提及「本市環保代賑工分配不均,獨

薄大安區,核定數僅為需求數六成不到乙節」其間應資料或有所誤植,尚請

鑑察。至有關 蔣議員指正大安區馬路時有雜亂堆積,清理效率不佳乙節,

將由環保局督導改善。 蔣議員常年對於爭取本市代賑工或弱勢族群等福利盡心盡力,對於本府相關

建議至為寶貴,有關各區代賑工人力依預算合理分配乙案,本府社會局將於

本(95)年 10 月底籌劃次一年度總登記作業時,邀集相關局處(單位)共同

研商,使以工代賑分配制度更臻完善。

18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4 日 質詢議員:陳玉梅 質詢對象:教育局 體育處 新工處 公園處 質詢題目:大同區運動中心施工 建設公司未依規定遷移行道樹 卻將行道樹截枝

只為貪圖施工便利 民眾出面制止 反遭建商惡言相向 說 明:

於 95 年 5 月 2 日剛動工興建的大同區運動中心,動工不到 3 個月,負

責施工的偉大建設公司,為了貪圖施工便利,把工地內原有的行道樹

,進行截枝,而且未妥善照顧,附近民眾見到此狀,深怕行道樹枯死

,進而向台北市議員陳玉梅陳情,要求相關單位進速搶救。 具民眾指出,被建設公司截枝的六顆行道樹,是多年前他們捐給大同

國小的,平常都是他們在負責澆水養護,昨天(6/27)他們見到建設

公司在砍樹時,還出面制止,但卻遭建設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惡言相向

,而且也未見校方人員出面制止。 陳玉梅議員指出,大同區民運動中心要動工興建時,曾辦理施工前會

勘,當時有關施工基地內樹木的遷移,這六顆被截枝的行道樹,建設

公司認為並不影響施工,因而未向公園路燈管理處提出遷移申請,而

今卻慘遭建設公司截枝,建設公司明顯草率行事,對於市府樹木保護

相關規定,視於無物,而大同國小對於屬於本身財產的行道樹被截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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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出面制止,明顯失職。 爰此,陳玉梅議員要求公園處盡速協助遷移這六顆慘遭截枝的行道樹

,同時對於偉大建設公司未依規定遷移、保護工地內樹木,要求市府

相關單位追究責任。 助理:王清波 聯絡電話:0935-983619 02-25506899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有關大同區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業已委請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全權代辦在案

,先予敘明。本案經學校回報旨揭情事,承商業於 95 年 6 月 27 日與居民協調

溝通,並依協調達成共識之方式進行修剪樹木,且於當日修剪完成。本府教育

局將函請大同國小委請代辦機關協助承商持續做好敦親睦鄰與溝通協調之工作

,以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本府工務局新工處辦理之「臺北市大同區大同國小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業於

95 年 3 月 14 日發包由「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後,本府工務局新工

處於 95 年 4 月 3 日邀集相關單位、學校及里長(里民)辦理開工前會勘說明

時,有關行道樹情事之結論如下:依設計圖說,基地西側(大龍街)行道樹

須配合人行道更新全部遷移,惟當地里民強烈反對,僅同意就影響施工及竣

工後地下停車場車輛出入口、正大門口處之樹木遷移,其餘部分需原地保留

並加強保護,若有影響施工時,請以修剪方式辦理(詳附件 1)。就上述結

論本府工務局新工處即要求承商確實執行,目前於大龍街之人行道設置安全

走廊以保護行人及學童安全且樹木均特別加強保護,施工迄今尚無遷移人行

道任何一棵樹木。 經查本工程進行連續壁工程施工時,因大龍街人行道樹木部分支幹影響,案

由承商(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95 年 6 月 27 日派員進行樹木修剪時,

該公司認為上次施工前會勘已同意修剪,故未及時與鄰居溝通協調,經鄰居

陳先生發現後,即至工地洽詢,並阻止後續之修剪工作,該公司自接獲鄰居

陳先生阻止後即停止該項修剪作業,並與陳先生進行協調,該公司於 95 年 6月 28 日即依協調達成共識之方式進行修剪,且於當日修剪完妥。本府工務局

新工處往後將會儘量配合鄰里之溝通協調,以避免類似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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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4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停管處 質詢題目:再怎麼缺錢,也不能搶錢。 說 明:

自 9 月 1 日起,使用悠遊卡計時器的路邊限時停車格位,停管處不再

巡場開單,民眾只能使用悠遊卡刷卡停車,且最多只能停一小時,若

未刷卡付停車費或逾時停車,將由交通助理員開單告發,罰鍰 600 元

。 本席認為,為提高停車位的周轉率,在臨停需求高的路段,設置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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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位是對的,減少巡場人員開單,提高悠遊卡使用率,也對,但

未刷卡付費或逾時停車,就告發罰鍰 600 元,法源依據何在?停管處

再怎麼缺錢,也不能卯起來搶錢啊。 據停管處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款「在禁止臨時

停車處所停車」規定告發,問題是限時停車格並不是禁止臨時停車處

所,停管處怎麼可以依該法條告發?處罰必須有理,才能令民眾心服

口服,授法錯誤,勢必引發民怨及反彈,去年立法院甫修法通過「在

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

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台幣三

百元罰鍰」,逾時停放限時停車格或未刷卡付費者,違規情節相同,

應比照辦理才對,否則未繳幾十元停車費,就處 600 元罰鍰,完全不

符合比例原則。 本席要求,停管處應加強宣導使用悠遊卡停放限時停車格之規定與措

施,未付費及適時停放者,不得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告發,應

比照一般停車格位辦理,才符合法令。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查本府停車管理處在取締車輛於限時格位停車,未依規定投幣繳費(逾時)

,係依據車輛停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9 款:停

車時間不依規定,逕行採證舉發,先予敘明。 有關立法院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

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到

1200 以下罰鍰,修改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

規定繳費者,主管單位必需事先發函催繳通知車主,停車時間地點及金額並

且支付催繳郵資,依上述手續規定完成再第二次發函告發。 本府停車管理處自 89 年 8 月 15 日起於本市市中心區 18 條重要幹道上銀行、

郵電機構及公務機關前佈設限時停車位計 555 格,實施以來促使停車轉換率

提昇,並減少違規併排停車情形,額獲駕駛人好評。因應敦化南路已成為臺

北市重要之商業路段,本府停車管理處於 93 年 5 月 31 日起將敦化南路二段

全線 120 格停車位全部實施限時停車管理,實施後經調查大部份民眾均按規

定投幣停車,投幣率高達九成以上,平均停車延時由兩小時大幅縮短為 50 分

鐘,廣告車輛長期停放情形由原來 26 部減少至剩餘 1 部,已達到提供駕駛人

短時間停車方便,提高停車週轉率,減少違規併排停車情形,促進道路交通

安全之目標。 限時停車格位於規劃設置地點均設有標誌牌說明(逾時不得補繳費)及收費

時間金額與規定,另地上寫有限時停車位及公告,每次最高多投幣時間為 1小時,若依新修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事先催繳通知

車主,停車時間地點及金額並且支付催繳郵資,對未投幣車主,先登錄再通

知繳費,須繳多少費用因無法判定當時停車時間,故最多僅能收一小時停車

費,車主是否接受須考量,且車主為規避停車費,若不投幣繳費,在執法人

員巡查密度低情況下,就不須繳費而喪失限時停車位設置目的,因此限時停

車位之收費辦法將依現有模式繼續實施,若不繳費或逾時則舉發不再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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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停車管理處現因拆除電子式計時收費器換裝悠遊卡計時收費器故暫

停限時停車執法,預定 95 年 9 月 1 日恢復限時停車執法。另配合讓民眾能夠

了解限時停車位必須使用悠遊卡刷卡付費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實施前各項宣導 將派員於本市市中心區 18 條重要幹道限時停車位夾單宣導發悠遊卡給駕

駛人,預計發送 1500 張。 洽詢警察廣播電台製作廣播短劇實施宣導。 發佈新聞稿讓民眾週知。 於本府停車管理處各立體地下停車場捷運車站及各電視媒體以跑馬燈方

式文字宣導。 利用本府停車管理處網路資訊登錄停車手機簡訊通知服務之 20 萬車主資

料,發送簡訊及 e-mail 宣導限時停車位停車使用悠遊卡付費相關規定。 將於本市 18 條重要幹道 505 格限時停車位悠遊卡計時收費器另加註警告

標語。 目前敦化南路全線 121 格路邊停車位均為限時停車位,為方便未來持有

悠遊卡民眾仍有其他停車位可停車,將其中 61 格恢復為一般停車位供一

般民眾長時間使用,另 60 格限時停車位重新規劃。 實施後配套措施針對民眾於限時停車位停車未刷卡付費遭開單告發來函申

訴之民眾: 對於第 1 次申訴民眾將予撤銷告發並附加函送相關使用規定加強宣導。 針對前 1500 名申訴民眾發送 1 張未加值之悠遊卡(未來若有需要,可再

增購悠遊卡)。 並持續依民眾反映意見檢討改善限時停車位相關使用規定。

管理規定依據: 停車場法第 13 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85 條之 1。

預期成效: 提供駕駛人短時間停車方便。 提高停車週轉率。 減少違規併排停車情形。 促進交通安全及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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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4 日 質詢議員:吳世正 質詢對象:臺北市長馬英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質詢題目:為補償捷運內湖線沿線住戶及商家於施工期間之生活不便或權益受損,

建請重新檢討增進相關減免稅捐比例,並應適用於全部施工期間。 說 明: 捷運內湖線施工後,本席常接到週邊居民及商家抱怨,施工造成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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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交通打結、塵土噪音不絕,房屋因施工不當而造成龜裂、變形,偶有

停水停電,生活品質及營業均大受影響,沿線商家據聞有營業等稅捐減

免,但其他居民補償仍嫌不足,為補償沿線住戶及商家於施工期間之生

活不便或權益受損,建請重新檢討增進各項相關減免稅捐比例,並應適

用於全部施工期間。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答:依財政部賦稅署 82 年 6 月 21 日台稅三發第 821489350 號函規定,捷運系統

等公共工程興建期間,常造成附近居民交通、噪音、空氣污染等不便,稅捐

稽微機關可循下列方式減輕其房屋稅及地價稅負擔: 房屋稅部份:公共工程興建期間,可視實際情況將房屋街路等級調整準,

提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予以調整降低,以減輕其稅賦。 地價稅部分:地價稅之課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規定係按申報地價依法

徵收之。關於公共工程興建期間受其影響之土地,因事涉公告地價,可將

其情況送請地政機關作為下次重新規定地價之參考。 為配合本市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房屋稅之減免,本市稅捐稽徵處訂定「政府機

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車作業要點」,並於 94 年 1月 26 日修訂,提高減免幅度,修訂後減免規定如下: 調際比率: 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屋街路等級

調整率調降 32%;2 樓以上房屋調整率調降 20%。 施工路段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施工路段之一樓房屋調整車

調降 20%;2 樓以上房屋調整率調降 10%。 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準調降 10%。

調降期間之計算: 施工期間在 3 個月以內者,不予調整。 施工期間達 3 個月以上未達 6 個月者,調降調整率半年。 施工期間達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調降調整率 1 年。 施工期間達 1 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整率。調降期間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有關捷運內湖線沿線之土地公告地價之調整

部分,請參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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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詢議員:楊實秋 質詢對象:馬市長、都發局、財政局、停管處、政風處 質詢題目:「私有公設地交換公有非公用地」弊端又一樁,高雄謝長廷「賤讓」商

業用地,台北市「賤讓」住宅地,馴馬爺摯友游世一弊端又一樁。 說 明:

日前吳興地區市民向本席檢舉,本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 巷 100 弄路邊

,原有一片公有林地約 200 坪,含坡地約 130 坪,平地 70 坪。本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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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自六月份起,突然有自稱寬頻房訊公司的工作人員將空地圍起。並

對外宣稱即將劃設停車位出租,令當地民眾甚感不解,以為公有地遭

強佔使用。 因本席日前揭發寬頻房訊公司總經理游世一於 93 年申請交換 5 筆農業

用地之過程疑點重重,故當地民眾向本席檢舉陳情。本案經本席調查

,發現又是疑點重重,足以證明市政府需立即暫停實施都市計畫私有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本案經向都發局調查發現,本案是於民國 93 年申請「私有公設地交換

公有非公用地」。因原申請人所提供交換之既成巷道有地上物未清除

,故將交換權利讓給第 3 順位申請人,並延至今年 5 月 30 日才正式完

成土地交換。但日後該土地均由寬頻房訊公司處理,準備興建停車場

營運。因此,依據相關資料來看,民國 93 申請換地達 210 件,僅成功

交換 11 件。而與駙馬爺交好的游世一就成功了 6 件(而非之前查出的

5 件),怎能不令人疑竇。 本案最令本席質疑的是,本席在 5 月 29 日總質詢強烈要求不得讓高雄

市「賤讓」市有地案在台北發生。未料,延宕兩年多未交換完成的本

案,竟然在隔天 5 月 30 號迅速交換完成。更驚人的是本案交換的土地

竟然是「第三種住宅用地」。經本席現場勘查,土地方正完整,開發

價值甚高,市府怎麼能將這樣有價值的市有地作為交換的標的?本案

若不是有市府官員「打點」,怎麼可能如此巧合的在本席質詢的隔天

立即辦理交換? 又本案經地政處調查,申請換地的標的的既成巷道,就如同本席之前

揭發游世一五筆換地案一樣,都是在「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公佈的前一年密集收購既成巷道來跟市

府換地。本席嚴重質疑,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誰會在交換辦法公佈

的一年前密集收購既成巷道呢? 又本案經向停管處查證,該筆土地未向停管處申請營業許可,同時也

未申請雜項執照等,竟然公然興建收費停車場,寬頻房訊公司意圖瞞

天過海,任意興建違建生財。 事實上,游世一所涉及的換地案件,根據檢舉的資訊指出,背後都有

跨黨派議員與官員在背後協助。高雄市爆發謝長廷「賤讓」精華商業

用地給游世一,在台北市同樣也有民代與官員暗助游世一交換多筆市

有土地。這樣把台北市產任意「賤讓」的行為,真是令人髮指。而本

案不但在交換過程就疑雲不斷,事後更發生違法興建停車場牟利的弊

端,更是令人氣憤。 故本席要求市府相關單位必須立即撤查,針對本案不法之行為必須立

即處置,以免民怨擴大。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發展局) 答:查本市信義區吳興街市有土地交換係本府依內政部 93 年 3 月 1 日發布施行之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所辦理,該標

的係由本府財政局檢討轄管公有非公用閒置土地作為當年度交換之標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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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公告受理申請交換後,共計 18 件申請交換案,第 1 順位申請人經現地

會勘時發現該私有公設保留地存有地上佔用物,不符交換辦法規定而經本府

依法駁回,第 2 順位申請人則放棄交換權利,改由第 3 順位申請人與本府相

關單位會勘合意後,始辦理土地交換,本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已於 95 年 5 月

30 日完成該筆土地登記。經查資料顯示土地所有權人並非游世一先生,且交

換辦法係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來訂定,全案審查作業過程及土地移轉登記均秉

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行政,尚無民意代表介入關說或市府官員打點

而取得交換土地之情事發生,本府政風處並已主動詳查,倘發現公務員涉及

貪瀆不法,當依規定辦理。 另查交換後之吳興街土地所有權人並未至本府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經營許可,

倘該土地查有營業行為,本府將另案函請經營業者限期辦理停車場登記證。

至楊議員實秋建請本府暫停實施「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

用土地交換辦法」1 節,本府經各單位審酌今年度並無適當公有非公用閒置

土地可供交換後,已暫停辦理 95 年度土地交換作業。

22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詢議員:楊實秋 質詢對象:馬市長、都發局長、文化局長、都市更新處 質詢題目:「都市」可更新,「古蹟」豈能更新?孔廟周邊更新業務必暫緩,記取

建成圓環改建後,不但沒有更新,卻淪為廢墟的慘痛教訓! 說 明:

本席對於孔廟周邊辦理都市更新,成立六藝廣場一案表達最強烈的反

對。「都市」是可以更新的,「古蹟」豈能更新?本席認為本市最需

要更新的地區是在小巷弄內擁擠不堪,交通雜亂的古老住宅。孔廟歷

史悠久,需要的是「傳承」,而不是「更新」!尤其以「親民」為由

,要將部份圍牆拆低,更是匪夷所思。 本席認為,建成圓環案最失敗的原因,就是因為當時的主政者龍應台

長年居於海外,對於庶民文化不夠滲入瞭解。蓋了一個如此後現代的

建築,裡面卻要進駐土性最深的小土小吃,當地的民眾對於玻璃堆砌

的新圓環毫無感情,縱使小吃的口味未改,但這樣的設計注定就是要

失敗。 本席再次強調,孔廟極具歷史意義,有其莊嚴肅穆,代表中國三千年

長遠儒家文化的聖殿。絕非是用來當作另一個大安森林公園來使用,

或是比照假日對外開放的各級校園一樣。本席強調,中共絕不會為了

「親民」拆紫禁城的圍牆,法國也不會為了「親民」拆掉羅浮宮的圍

牆。孔廟應盡力維持其一磚一瓦都能流傳百世,未料市府近日未記取

建成圓環的教訓,反而繼續拿孔廟開刀。 本席再次要求,都市更新處必須要更新的是存在四、五十年未改建,

以及眾多殘破的平價國宅。本席要求都市更新處回歸專業,而不是去

更新「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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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要求,本案必須立即暫緩,在眾多文史團體的抗議聲浪未平息之

前,決不可貿然進行。不然本席將追究相關官員責任。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發展局) 答:為積極推動「翻轉軸線、西東並舉」之都市發展政策並為老舊市區注入新生

命,本府自 92 年始,規劃以圓山捷運站為起點,沿庫倫衝、大龍街、孔廟、

保安宮、四十四坎等整合鄰近之北大同文化資源,透過土地使用調整、都市

空間更新、入口意象塑造、特色街區再造、產業經營輔導等各項工作計畫內

容,規劃完成「北大同更新區」之建設藍圖。計畫範圍包含玉門街、民族西

路、環河北路、敦煌路等四條主要幹道所圍之街區,以既有廟、學、宮文化

資產為基礎,發展文化產業,建構一個深具文化特色及地區風貌的文化園區

,帶動地方文化觀光產業發展。 本府於研訂北大同更新區整體計畫過程中,均高度重視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再

發展,為此並成立專案推動小組,成員包含府內各局處及府外專家學者,另

除邀請本府景觀總顧問、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及孔廟管理委員會各委員給予指

導外,亦透過舉辦地區說明會,聽取各界之看法與建議,經本府整體考量並

參採專家學者建議後,確定文化保存與環境改善兼顧之計畫內容。 北大同更新區之空間發展策略,朝以生活博物館(ECO-MUSEUM)概念之

點、線、面三向度規劃,優先擇定以廟(孔廟)、學(大龍國小)、宮(保

安宮)為本區之核心空間地點,並整合為(1)大龍峒文化園區;(2)重要

觀光軸帶;(3)周邊環境整備等三組計畫。 本府推動之大龍峒文化園區計畫,其中由都市更新處進行之「孔廟、保安宮

庭園區域景觀改善工程」工程已於 95 年 6 月底完成招標,預計於 7 月開始進

場施工。查因孔廟圍牆非屬古蹟部分,且為降低廟、學、宮的各自藩籬,故

本次景觀更新工程主要以展現孔廟、保安宮鄰聖苑親和性出發,將大龍街兩

側孔廟圍牆(現高 2.2 公尺)改造成降低的矮紅牆(高 1.2 公尺),配合降低

圍牆界面整理美化,增添孔廟與保安宮庭園視覺穿透感與可親性;另針對孔

廟西側園林酌予局部調整植栽配置,讓孔廟園林更具特色,同步整理孔廟內

部庭園植栽,改善庭園照明與排水;原蘭州派出所用地規劃為六藝廣場,作

為廟學宮之軸心廣場及新明倫堂之面前廣場,供園區未來舉辦各項民俗藝文

活動場地,搭配明倫堂空間轉換為臨接廣場之公共藝術中心,活化地方文化

資源;另配合大龍國小校園整體更新期程,將孔廟與大龍國小間哈密街側之

孔廟側圍牆,改以複層式綠籬植栽型塑圍牆形式,以使整個園區所圍公共空

間更具一致性與景觀整體性。至於孔廟主體、內牆、南側萬仞宮牆、西側黌

門均未予任何變動,特此澄清及說明。 由於都市環境之更新應有整體性之考量,故本府都市更新處自 93 年 3 月成立

以來,除推動住宅更新外,並致力執行策略地區更新、地區環境更新、活化

產業活動等業務,以求兼顧屬於私領域之住宅更新,以及屬於公領域之都市

公共環境更新。 本府後續將持續加強本案之溝通協調事宜,並聽取社會大眾之意見以為妥適

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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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詢議員:王 浩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建請交通局於捷運圓山站至內科路線加設「中山北路」站 說 明:

近年來內湖科技園區廠商陸續進駐,眾多高科技人才大量湧進,導致

進出園區道路交通負荷大增,也形成嚴重的交通瓶頸。市府為了改善

內科區域交通環境,特別增設十數條內科通勤專車,頗得民眾好評。 今年 6 月底交通局更加設了「內科圓山捷運站通勤專車」,對居住於

中山區的內科人士來說是一大福音,但本席接獲民眾陳情,發現美中

不足的是,專車行經中山北路沒有設置站牌,住在附近以及轉搭中山

北路公車的眾多公車族搭乘上不太方便,從圓山捷運站走路來回中山

北路,距離在 10 分鐘以上,尤其晚上經過中山足球場邊照明設備不足

,夜歸民眾的安全十分可慮。 本席建請交通局斟酌,在此專車路線上加設「中山北路」一站,請於

七日內函覆本席。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內湖科技園區目前員工數約 8 萬多人,於上、下午尖峰時段因小汽車使用量

過高,已造成當地及週邊嚴重交通壅塞,爰該園區已列為本府交通局交通改

善重點地區,前已闢駛 18 條通勤專車,沿線僅停靠特定站位(如捷運站及大

站等),以期快速疏運,惟仍無法滿足當地需求,冀以更突破性之專車規劃

因應。 本府交通局於 95 年 6 月 29 日新闢之捷運圓山站內科直達專車係為鼓勵內科

員工搭乘大眾運輸替代私人運具之使用,進而改善園區及週邊各里內交通擁

擠狀況。該專車以行經高架及堤頂道路且沿線不設站停靠為主,俾利快速疏

運尖峰時段大量人潮,倘中山北路開放載客,其他路段亦要求設置站位,恐

將增加乘車時間,無法達到專車闢駛之目的。 倘中山北路民眾有至內科搭乘需求,除可利用圓山站內科直達專車外,亦可

於中山北路「臺北市立美術館」站搭乘 21 路、21 路直達車、247 路區間車、

287 路區間車、紅 2 路及紅 2 路直達車,班次尚稱密集,應可滿足搭乘需求

。另本府交通局將於內科直達專車營運 3 個月後檢討營運績效,屆時當併同 貴會暨王議員之指教審慎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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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詢議員:陳義洲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金湖國中何時興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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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區清白里長陳東源向本席反應,里內新大樓四起,人口數及劇

增加,學區內國中均已額滿,而金湖國中已經成立籌備處,請教育局儘

速將金湖國中興建列入 96 年預算辦理。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所詢金湖國中何時興建 1 節,本府教育局業以內湖區整體國中教育服務資源及

當地居民需求意願為主軸,蒐集內湖區國中教育服務水準及人口成長數據等相

關資料,審慎評估金湖國中設校需求,為紓解內湖國中學區就學壓力,本案先

以內湖國中金湖校區方式辦理,以精緻小校規模分期興建,未來再視學童人數

之成長情形適時調整。

25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詢議員:李文英 質詢對象:馬英九市長、環保局、勞工局 質詢題目:環保隊司機肇事同一事由卻不同懲處內容,標準何在? 說 明: 根據環保局所提供之近四年來環保局車輛肇事賠償案件,內容顯示

同一肇事原由竟有不同懲處結果,對於環保隊員非常不公平。舉例而言

,91 年八月有兩件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發生撞擊前車之事故,行政

處分卻一則「記過兩次」,一則「駕駛免處分」;而 94 年 1 月 18 日跟

3 月 1 日也發生同樣右轉事故,「違規右轉」判為「不予議處」,「右

轉疏忽」卻得「記過二次」,究竟是何道理? 此外,目前環保隊員兼任司機情況嚴重。司機的編制數共有 4031 人

,目前還缺三百多人,總不能老是壓榨隊員勞力,要求他們兼任司機。

請說明近期司機增補計畫,以及究竟有多少隊員兼任司機?勤務增加部

分是否有涉嫌剝削或違反勞動契約?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保局) 答:貴會李議員文英書面質詢「環保隊司機肇事同一事由卻不同懲處內容,標準

何在?」,按本府公務車輛肇事,肇事者懲處標準係依「臺北市政府公務車

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至 4 款及第 26 條第 1 項至 3 款相

關規定辦理(如附件 1)(略)。公務車輛肇事案件,因損傷程度及賠償金

額不同或肇事者服務年資減計等條件因素,而影響懲處額度。例 1.「94 年 1月 18 日中山區清潔隊駕駛林遊卿筧駛牌照號碼 Ck0-3645 垃圾車於洲美快速

路下匝道右轉時,不慎擦撞民眾張修碩車輛致對方車輛保險桿脫落等損壞,

本案環保局賠償張修碩君新台幣 1 萬 5600 元達成和解,因駕駛林遊卿服務年

資為 12 年又 3 個月,依該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得減計新台幣 12 萬

元,減計結果林員未達懲處標準,故免予行政處分。」例 2.「94 年 3 月 1 日

文山區清潔隊隊員陳榮輝尾駛牌照號碼 3A-8458 回收車於辛亥路 4 段與興德

路 47 巷口時,因右轉疏忽撞擊騎機車民眾陳張牡丹,致其左腳踝關節骨折及

機車損壞,本案環保局賠償新台幣 20 萬 6182 元與陳張君達成和解,因陳員

服務年資為 12 年又 8 個月,依該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得減計新台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3 卷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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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12 萬元後,尚餘新台幣 8 萬 6182 元,依該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目規定,核予記過 2 次。」。

有關詢問「目前究竟有多少隊員兼任司機?勤務增加部分是否有涉嫌剝削或

違反勞動契約?」乙節,經查環保局 12 區清潔隊目前共有 681 名隊員兼任

3.5 噸以下資源回收車駕駛(如附件 2)(略),隊員兼任回收車駕駛純係為

順利執行業務,而將人力資源所作的彈性運用及安排,其工作時間皆依勞動

基準法之規範辦理,並無剝削或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

26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詢議員:侯冠群 質詢對象:市政府、交通局、交工處 質詢題目:松高、松勇路口車流量大,敬請設置紅綠燈號誌。 說 明:

本席接獲民眾陳情,松高路與松勇路交叉口,在上下班的交通尖峰時

段,車流量非常大,該路口又無號誌管制,車輛擦撞事故頻傳。 本席建請相關單位考量該路口的交通流量,增設號誌燈,上下班時間

以「紅綠燈」的方式實施管制,非尖峰時段可改為閃黃燈,以維行車

安全。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旨揭事宜業已於 95 年 6 月 14 日由相關單位會勘研商,會勘結論係請本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近 1 年(94 年 5 月至 95 年 5 月)松勇路與松高路交

岔路口處肇事資料,供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研擬交通改善方案。 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之肇事資料:近 1 年(94 年 5 月至 95 年 5

月)松勇路與松高路交岔路口總計 14 件交通事故案,其中支線道未讓幹道車

先行之明確肇因即達 8 件,比例約達 57%,顯示用路人違規行駛之情形嚴重

。 另囿於松勇路、松高路交岔路口與松高路、松仁路交岔路口間儲車空間不足

,且於交通尖峰時間,松信路北往南車流係利用松高路作為替代道路,以避

開忠孝東路 5 段之車潮;準此,如於松勇路、松高路交岔路口處增設號誌,

將令松高路產生行車延滯,降低道路服務水準,經洽詢當地里辦公處亦表達

不贊同增設號誌之意見。 綜上,該址主要肇事原因係支線道未讓幹道車先行,且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已於松勇路口設置「停車再開」標誌牌面,除將配合該標誌牌面加繪「停」

標字外,同函副請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與交通警察大隊於松勇路與松高路交

岔路口加強取締違規情形,並訂定密集執法期間及統計該期間內之肇事紀錄

;如肇事率明顯下降,則將採交通標誌、標線管制與加強取締之方式,改善

路口交通安全,俾利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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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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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議員:戴錫欽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 質詢題目:改裝現行柴油引擎公車為複燃料公車,改裝是否符合經濟效益!?還是

配合政策畫餅充飢!? 說 明:

延宕多年的低污染公車計劃,市政府決定仿效泰、韓等國推動 DDF 柴

油、天然氣複燃料公車計劃,主管機關甚至表示將以公務預算補助的

方式,半強迫台北市的公車業者將 4000 輛公車全部改裝為複燃料公車

,估計將花費 32 億元,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經濟效益?是否能配合實

際營運現況?相關法令是否可以配合?主政單位應該先提出說明。 多年來市府研擬引進天然氣公車取代現行柴油引擎公車,以降低公車

業者的油料營運成本及減少空污,原案亦曾獲得環境保護署的支持,

允諾以空污基金補助台北市購買天然氣公車,但經過大都會客運(前

身公車處)引進 6 輛天然氣公車及興建一座慢速天然氣加氣站試營運

之後,由於加氣站的速度過慢,車輛購置及維修成本過高,導致營運

績效不彰,甚至出現長達數個月車輛等待維修料品無法動彈的情況。 目前市政府決定採用 DDF 柴油天然氣公車取代柴油公車,若以環保的

角度來看此項政策,當然是值得鼓勵及推動的,但市政府並非以採購

新車的方式要求業者逐年汰換現有柴油引擎車輛,反以改裝的方式進

行汰換,並且宣稱將在今年度先行改裝 300 輛柴油引擎公車,以達到

政策日標,這樣的做法是否略嫌躁進,本席認為尚有討論空間。 首先,將現有已經通過檢驗的公車進行引擎改裝,現行的交通監理法

令是否允許?且改裝的方式及結果是否應該需要送到車檢中心檢測?

這個部分攸關民眾搭乘安全,交通單位有必要對外界詳細說明。日前

媒體即報導部分公車業者為節省燃料成本,將大型公車攔腰截斷改裝

為中型公車,其安全性已經引人憂心,引擎為車輛的心臟,其改裝不

但會影響到車輛的性能,更會影響結構,以目前的中古車進行改裝是

否會增加危險性? 其次,目前全台北市大都會客運的內湖調度佔有一個大型的天然氣慢

速加氣站,以該加氣站目前的能量,一天 24 小時最多不過加滿 6 台車

,若加氣站的設置無法配合車輛改裝完成的速度,即使 300 台 DDF 車

輛在年底前全數完成改裝且符合相關法令,也會面臨無器可加的命運

,屆時業者不但無法享受到燃料成本的節省待遇,反而可能會面臨車

輛無氣可加無法發車的情況,對於民眾的權益影響更大:且以目前台

北市加油站四處林立的情況下,哪裡還有空間增設天然氣加氣站,一

但決定設置,是否會遭受到周邊居民的抗議,相關單位亦應該加以研

究評估。 再者,之前環保署曾經允諾補助市政府購置天然氣公車,目前市府雖

然決定採用 DDF 柴油、天然氣複燃料公車,但仍然會大幅降低空氣污

染的情況,因此,相關的車輛引進及改裝費用,是否仍然可以向中央

空氣污染防治基金申請補助,以減少市政府的財政負擔,相關單位應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3 卷 第 3 期

901

該加以評估,並向中央爭取補助。 所謂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錯誤的政策將會讓政府及民眾都付出

更高的社會成本,對於政府的形象更是一大打擊,本席建請相關單位

,應該在一個月後向市長專案報告時,必須將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一

並提出,包括配套方案及可行性評估一並完成提報市長,以作為市長

正確決策的參考依據。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依據相關資料顯示,柴油複燃料公車係以柴油點火,實際上燃燒 CNG 天然氣

,可降低柴油車污染排放且燃燒效率與柴油引擎相同,以舊車即可改裝,對

改善本市空氣品質應有助益。 本府交通局刻正蒐集驗車法令、改裝形式認證、故障維修、技術轉移、加氣

站設置等相關資料,俾據以研擬實施計畫邀集中央、地方、車測中心、公車

業者等相關單位開會討論使用實施柴油複燃料公車之可行性,及提出客觀報

告以為本府施政決策之參考。

28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質詢議員:周柏雅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 質詢題目:95.7.6 府教國字第 09503280800 號函,並沒有面對問題誠實回答?到底

馬市長在掩飾什麼錯誤呢?難道要本席問每一個細節馬市長才願意心不

甘情不願的回答嗎?95 年 6 月 24 日當天的頒獎典禮原先預定的場次及

時間是否有變動?何時變動?為何變動?不必檢討嗎?還是根本不用檢

討,反正以後也不會再頒獎秀了?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有關本市 94 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頒獎典禮原訂於 9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共分為 4 場進行頒獎,其後因市長行程調整為上午 8時 30 分至 12 時 50 分,然為使頒獎照常順利舉行,於維持原梯次不變原則下

,本府教育局以 95 年 6 月 15 日北市教國字第 09534547400 號函知公私立國

民小學務必確實將時程調整之訊息轉知市長獎得主及其家長,並透過傳真、

手機簡訊、教育局表單系統等管道通知並確認各校收到訊息。如此作為,實

期藉由市長親自頒獎,使市長獎得主獲致最高尊榮,並嘉勉渠等於國小 6 年

生涯之優異表現,期許渠等有更開闊美好嶄新之發展;自此觀之,市長及本

府教育局對本市教育及學生權益之用心與努力,實應予肯定。 至當日因時程調整而無法參加之市長獎得主,本府教育局亦將安排渠等補拍

照事宜,以彌補因時程調整所造成之不便。 貴會及周議員柏雅對教育之關注,併函申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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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質詢議員:周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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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 質詢題目:景美溪河濱公因及腳踏車專用道,建請開闢動物園前經萬福橋上游連往

深坑鄉,如此不但是善用天然環境資源,而腳踏車道連往深坑鄉老街亦

是縣市合作之一大美事。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關於周議員柏雅建議開闢動物園前經萬福橋上游連往深坑鄉之腳踏車道,以

善用天然環境資源及促進縣市合作乙節,經洽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表示,

景美溪左岸動物園前上游至縣市交界區段現況地形較為陡峭並無高灘地,故

無設置腳踏車道之適當腹地。 另新光路二段自捷運木柵機廠至新光路二段 74 巷間 12M 寬計畫道路拓寬工

程,全長 745 公尺,目前已完成約 550 公尺,尚有 195 公尺未拓寬(既有道

路寬度約 5 公尺),該段拓寬工程經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已編列 96 年度

概算,未來可規劃為木柵連接深坑之腳踏車騎乘路線。

30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質詢議員:楊實秋 質詢對象:馬市長、金副市長、政風處 質詢題目:新官上任三把火!本席要求新任政風處長徹查市府各單位「補助」議員

出國的陋習! 說 明:

本市政風處新任處長到任,在新任期間,本席要求政風處徹查市府各

單位變相「補助」議員出國的陋習! 本席日前已書面質詢市府各首長,要求各首長不應在休會期間編列預

算,招待委員會議員出國。本席認為「府」、「會」之間的互動應嚴

守分際,市府本身受監督單位,更應知分寸。如果市府各單位畏懼委

員會議員在預算上「刁難」而主動獻殷勤,更或者是因為委員會議員

有所「要求」而配合編列休會期間出國預算。無論如何,本席都要求

未來不應再有類似的情形發生。 本席強調,本會議員依法每年已編列十五萬元的議員出國考察補助費

用,因此實在不宜再用議會各委員會的名義讓市府相關單位編列預算

補助各委員會出國行程。尤其近年各委員會出國行程都成為媒體報導

批判的焦點,並讓廣大市民質疑議會同仁的操守,因此實在不宜讓這

樣的陋習存在。 近日遭檢調的談的「警政衛生委員會赴俄羅斯」考察團事件,最受爭

議的在於運用市府第二預備金出國。同時,參與考察的民進黨議員中

,有半數均不是警政衛生委員會議員,完全是為了湊人數而出國。本

席強調,如果未來還有這樣的陋習,甚至發生議員施壓市府單位全額

補助出國經費的話。本席將要求市府在年底議員改選前,公佈這些惡

形惡狀議員的底細,讓這些不肖議員全數落選。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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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府各機關依法編列公務人員出國考察預算,如遇有配合 貴會各委員會出國

考察情事,均需事先報府核准,本府主、會計人員並從嚴審核。依據「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民意機關非政風機構職權範圍,惟本府仍將責

成各級政風機構,於機關簽辦動支會同議會出國考察預算時,應本於職權主動

瞭解,如發現不法,即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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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質詢議員:戴錫欽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質詢題目:信義地下道變下水道?主管機關應追究委外監控廠商責任! 說 明:

7 月 10 日下午的傾盆大雨竟然造成信義路五段的車行地下道嚴重積水

,根據當地民眾向本席反映,積水大約到小腿深度,目測應該有 20 公

分左右,使得信義路五段、松仁路當地交通大打結,更有媒體報導信

義車行地下道變成下水道。 台北市的道路不平,用路人一到下雨天感受特別深刻,稍微大一點的

雨勢,道路就四處積水,但是昨天下午的一場滂沱大雨,竟然造成信

義路五段車行地下道嚴重積水,該車行地下道完工不到 2 年的時間,

竟然會出現嚴重積水的情況實在不可思議,該地下道為配合信義快速

道路連接信義路五、六段的重要幹線,為主要幹線之一,為何完工不

到 2 年就出現如此嚴重的積水現象?相關施工的品質是否出現問題?

相關接管單位又是如何驗收的? 此外,地下道均設置有相關的排抽水設施,是否因為昨天這些設施沒

有正常運作,才造成如此嚴重的積水現象?相關單位應該立刻查明負

責委外代操作的廠商是否有疏失?如果有疏失,應該要求廠商立刻將

這些機具的功能恢復,並且依據合約對廠商進行裁罰!而且目前已經

進入防汛期,相關排抽水設施的檢測不但在平時就應該有紀錄,防汛

期間更應該加強維護保養,廠商是否有製作不實紀錄呈報市府,相關

單位也應該加以查明。 目前已經進入颱風期間,如果光是一般的午後雷陣雨就已經讓信義車

行地下道變成下水道,一但有颱風侵襲台北市,期所帶來的雨量將數

倍於此,不知道屆時地下道是否會變成「信義川」,相關單位應即刻

完成機具檢修,以維護台北市民的生命安全。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信義車行地下道係配合信義路高架引道橋施工,於 94 年 5 月 25 日完工,於

93 年 6 月 19 日先行通車,完工後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依本府驗收作業

規定辦理驗收,本府工務局養工處於 95 年 5 月 30 日接管。 信義車行地下道於東、西兩端於不同高度之路側,各設有抽水井 1 座(西端

抽水井之路面標高較底),每座抽水井均設置兩部 40HP 之抽水機組,95 年

7 月 10 日中午驟雨時,因西側抽水機組之馬達電流保護裝置設定值太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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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跳電停機,又因浮球開關卡到雜物而失靈,致抽水泵未予啟動抽水;12 時

30 分委外廠商於監視器發現地下道路面積水時,即趕往現場處理並抽除積水

,惟未依規定通報本府工務局養工處,信義分局亦派員封閉一車道,禁止機

車進入,於當日 15 時許積水抽除並開放通行。 本次信義車行地下道委外廠商於發現異常狀況時,未依工作規則:「被監控

各設備機件過有問題或故障或損壞時,須通知甲方聯繫保回廠商處理修復」

,本府工務局養工處將依契約罰處廠商新臺幣 1 萬元整。 經查導致本次該地下道積水,有路面泥土及垃圾雜物阻塞抽水井上之格柵蓋

並部分掉入抽水井中、馬達電流保護裝置設定值太低及抽水井的浮球失靈等

原因所致,惟最致命者為浮球失靈,為排除上述故障因素,本府工務局養工

處已於 95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 時抽除該地下道東、西兩座抽水井上方之塑膠

濾網及雜物並徹底清除該等抽水井內的淤泥及漂浮物,另為確保該抽水機組

的自動啟動機制,由該處先行提供優質之水銀式浮球並派電匠支援該地下道

保固廠商於是日下午 4 時 30 分完成浮球換新、抽水測試工作及復原等工作;

歷經本次碧利斯颱風,該等抽水機組運作正常,地下道亦無積水之情形。 本府工務局養工處已責請委外廠商加強該地下道之監視,並請廠商諭知所屬

員工通報作業流程,同時該處已加強派員檢查抽水機組之機制,俾確保積水

事件不再發生。

32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吳碧珠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 社會局薛局長承泰 質詢題目:請市府儘速於北投區湖山里建國街 5 號前陽明醫院門診分處舊址規劃設

置湖山養護中心,以真正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美意,並嘉惠附近居民

。 說 明:

按身心障礙者之社會生活能力較一般正常人不足,多數身障者之生活

更需仰賴家屬或他人照顧。為了有效舒緩長期照顧身障者家屬的心理

壓力及精神負擔,並讓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技能訓練的機會,使其得以

自力耕生,社會局應儘速於北投區湖山里建國街 5 號前陽明醫院門診

分處舊址規劃設置湖山養護中心,讓需要受到長期照顧的身心障礙者

早日獲得良好的照護,也讓有能力可以經由職能訓練以自食其力的身

心障礙者,有一個理想的技能訓練中心,以減少家屬負擔。 又本市士林、北投地區缺少一個具有地區特色的藝文或集會中心。雖

然社會局有意將士林、北投地區的社區訊息交換中心納入湖山養護中

心規劃案中,但由於規劃案遲遲不見下文,使得市府想要嘉惠附近居

民的美意無法實現。既然社會局在 89 年間就有湖山養護中心的規劃構

想,市府應儘快落實此一規劃案。將本案付諸實現,讓身心障礙者可

以早日獲得良好的照護或技能訓練,也讓士林、北投地區的居民多一

個活動休閒的好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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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答:本府社會局於北投區湖山里建國街 5 號規劃辦理之湖山養護中心乙案,因土

地面積僅 1,202.10 平方公尺,且需考量鄰近居民公共空間之使用需求,故

依社會局之規劃評估,可養護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與興建成本相較,成本較高

,故該局研議可否併同本案周邊土地以多功能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本案周邊

土地為本府衛生局所屬之機關用地,現為該局眷屬宿舍用途,目前仍有 11 戶

住戶居住,經粗估補償經費約需 15,906,000 元。 本案為能達到照顧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福利功能之目的,將於 95 年 8 月 7 日邀

集機構代表共同討論安置障別等規劃方向,以符合身心障礙者安置需求。

33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停管處 質詢題目:颱風天停車問題多交通大亂誰負責?! 說 明:

今天是一個要上班、要上課的颱風天,由於水門關閉,民眾必須將平

時停於水門外的車輛移開,市府因此貼心地開放紅、黃線可以停車,

但卻造成早上上班交通大亂,民眾抱怨連連。更有民眾向本席反應,

既然紅、黃線都開放停車了,停在路邊停車格卻還要被收費,真是奇

怪的現象。 有民眾向本席陳情,今天由於颱風影響,水門關閉,市府開放紅、黃

線可停車,但民眾停在路邊停車格卻還要被收費造成「馬路上大家都

停紅黃線而不停在停車格的怪現象。,因此去電向停管處反應,得到

的回應卻是:「不高興就去申訴啊!」讓該位熱心民眾非常生氣。 市府為了因應颱風天水位升高,而關閉水門,同時貼心地開放路邊紅

、黃線供平時停於水門外的大量車輛停放,是一項值得嘉許的德政,

但卻由於路邊停車格不停止收費,導致民眾為了省停車費,寧願將車

停在會妨礙交通的紅、黃線上,也不願停在停車格,造成早上上班交

通大亂,民眾抱怨連連。 雖停管處表示,非停班停課的颱風天,停管處就須維持路邊停車格一

定的週轉率,且收費與開放紅、黃線與否的颱風緊急措施無關,因此

仍須向使用者收費,但事實上一定會變相鼓勵民眾停在紅、黃線上,

影響交通順暢。 因此,本席認為交通局、停管處應考量在颱風天時,市民事實上的需

求,而有各種不同的權宜措施,並非只開放紅、黃線停車就認為足夠

,應同時對路邊停車格暫停收費,以杜絕市民寧願停紅、黃線,而不

停在停車格的“怪現象”。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碧利斯颱風來襲本市各堤防之水門為防災需要於 7 月 12 日晚上 12:30 起陸

續關閉,並強制原堤外停車場停放車輛移出堤外停車場。考量本市停車空間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3 卷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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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不甚充裕,乃開放紅黃線停車係基於水門關閉後車輛疏散使用,並不影

響公有路邊停車格位之收費,另當日因為仍有正常上下班,爰本市停車管理

處為維持公有路邊停車位之正常輪替使用,故仍維持照常收費。 惟 7 月 13 日宣佈配合水門關閉開放紅黃線停車時,並未完整告知民眾一般公

有路邊收費停車格位仍照常收費,而對部分車主權益造成影響,經本府交通

局(停車管理處)再次檢討同意免收 7 月 13 日及 7 月 14 日臺北市公有路邊

收費停車格位之停車費,並於 7 月 14 日及 7 月 18 日分別發佈 2 次新聞稿向

民眾說明退費政策及方式。該處已特別呼籲尚未繳費之民眾,不用再繳費,

已繳費者自 7 月 14 日起至 8 月 14 日止(一個月內)可持停車繳費收據正本

逕洽本市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申請退費,倘民眾是以悠遊卡付費,亦可於停車

5 日後利用網址 http://211.78.134.149 列印收據後至該處各路外停車場辦理退

費。 針對未來颱風期間本市各水門為防災需要關閉後本市紅黃線開放停車之區域

範圍暨路邊停車收費方式,本府交通局將於近期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將研訂

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俾作為未來各單位作業之統一標準。 另爾後在發布路邊紅黃線開放停車時,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將一併宣

布路邊停車格位是否照常收費,讓民眾了解路邊停車收費狀況,避免類似爭

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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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楊實秋 質詢對象:馬市長、金副市長、政風處長、工務局長、養工處長 質詢題目:政風處長新任應有所作為!據本席瞭解瀝青弊案豈只一位民進黨議員涉

案?本席要求政風處不畏特權,追查到底! 說 明:

日前爆發的瀝青弊案,引起府會震盪,媒體與社會各界也多加撻伐。

然根據本席調查的資訊顯示,涉案的民進黨籍議員絕對不只一位,本

席要求新任政風處長絕對要不畏特權,調查到底。 本席已多次致電調查局,強調此次瀝青弊案絕對不只一位民進黨籍議

員涉案,並要求調查局應不畏懼特權,偵查到底。本席也要求政風處

以同樣的標準,不分黨派,不為特權,務必將此案徹查清楚。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政風室) 答:本案目前仍由司法單位持續偵辦中,本府政風處業全力配合偵辦作為,並持續

掌握案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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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楊實秋 質詢對象:馬市長、交通局、停管處 質詢題目:建議未來因颱風開放紅黃線停車時,應同時暫停公有停車格位收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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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怨! 說 明: 針對昨日因颱風開放紅黃線停車,卻因公有停車格位繼續收費,引發眾

多民怨。本席建議交通局與停管處商討,是否可於開放紅黃線同時,同

時暫停公有停車位格位收費,以落實確實照顧民眾防災的美意。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碧利斯颱風來襲本市各堤防之水門為防災需要於 7 月 13 日零時 30 分起陸續

關閉,並強制原堤外停車場停放車輛移出堤外停車場。考量本市停車空間原

已不甚充裕,乃開放紅黃線停車係基於水門關閉後車輛疏散使用,並不影響

公有路邊停車格位之收費,另當日因為仍有正常上下班,爰本市停車管理處

為維持公有路邊停車位之正常輪替使用,故仍維持照常收費。 惟 7 月 13 日宣佈配合水門關閉開放紅黃線停車時,並未完整告知民眾一般公

有路邊收費停車格位仍照常收費,而對部分車主權益造成影響,經本府交通

局(停車管理處)再次檢討同意免收 7 月 13 日及 7 月 14 日臺北市公有路邊

收費停車格位之停車費,並於 7 月 14 日及 7 月 18 日分別發佈 2 次新聞稿向

民眾說明退費政策及方式。該處已特別呼籲尚未繳費之民眾,不用再繳費,

已繳費者自 7 月 14 日起至 8 月 14 日止(一個月內)可持停車繳費收據正本

逕洽本市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申請退費,倘民眾是以悠遊卡付費,亦可於停車

5 日後利用網址 http://211.78.134.149 列印收據後至該處各路外停車場辦理退

費。 針對未來颱風期間本市各水門為防災需要關開後本市紅黃線開放停車區域範

圍暨路邊停車收費方式,本府交通局將於近期選集相關單位討論,將研訂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俾作為未來各單位作業之統一標準。 另爾後在發布路邊紅黃線開放停車時,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將一併宣

布路邊停車格位是否照常收費,讓民眾了解路邊停車收費狀況,避免類似爭

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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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國安局不抱趙駙馬大腿,換警察局抱。 說 明:

趙建銘駙馬爺於前(10)晚間交保後,國安局隨即於昨天發出聲明不

再派遣隨扈,就算陳幸妤申請也不准,說這時那時快,各電子媒體守

候民生東路官邸時,赫然發現維護趙建銘安全的工作旋即改由轄區員

警擔任,只要趙建銘現身,記者們一擁而上,數位警察自動圍在趙建

銘身旁,隔離並阻擋記者。 既然國安局都聲明不派隨扈,何以警察局指派轄區東社派出所員警前

往替趙建銘阻擋記者?誰下令授意?趙建銘有報案要求保護嗎?還是

有情資顯示有人要對趙建銘不利?就算是情資顯示,也應該由刑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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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或保大出勤維護趙建銘安全才對,怎麼會是東社派出所?這屬於派

出所業務範疇嗎?東祉派出所應該要維護的是民生官邸周遭的安全,

並不是針對「人」的保護,警察局未免太狗腿,急著拍駙馬爺馬屁幹

嘛。 何況駙馬爺本來就不在國安局保護範圍之內,慶幸國安局知錯能改,

撤銷趙建銘隨扈,警察局身為執法人員,更不該知法犯法,應知所進

退,不要步國安局後塵,盡做違法又不符機制的事,爰此,本席要求

,即到撤銷東社派出所維護趙建銘安全勤務,不要國安局不抱趙駙馬

大腿了,卻換警察局抱。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答:查「民生寓所」勤務係自 89 年 3 月陳總統當選後,本府警察局奉派執行之安

全維護勤務,合先敘明。趙建銘先生交保當日,民生寓所引來大批媒體記者

及民眾,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考量現場狀況混亂,防患意外事故

,為維護治安及交通安全,爰派員至現場執行巡邏、守望勤務。 查趙建銘先生目前並非本府警察局安全維護對象,本府松山分局派員至「民

生寓所」周邊執行巡邏等勤務,係為維護該地區附近交通及治安,並非對趙

建銘先生執行保護工作,亦無媒體所言有「長官授意」等情。 本案執勤員警基於安全考量,區隔媒體作為,造成媒體記者誤解員警阻擋拍

攝,係為維護趙建銘先生個人安全一事,本府警察局已督飭松山分局加強訓

練執行技巧,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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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基測作文淪為教戰手冊,如何提生學子語文能力? 說 明:

有業者於 6 月 24 日在中國時報 C1 版刊登大篇幅廣告,宣傳「基測作

文啟示錄」一書,廣告裡毫不避諱地提及「漢英文理補習班,補教最

先鋒」、「漢英拒絕訓練書呆子或考試機器」,一同陳列的還有教育

部杜正勝部長、北一女、建中、中山、大直等四所高中校長大力推薦

的文字,令人不得不連想,杜正勝部長及知名高中校長為漢英補習班

宣傳及背書,變相鼓勵補習。 據了解,「基測作文啟示錄」由博謙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與中國時報合

作出版,鑒於學子的語文能力逐漸下降,退步程度驚人,到了不得不

正視及補救的地步,於是中國時報就 94 年 10 月 31 日開辦「基測作文

教室」專版,結合高中名校,以每週一題的方式,向國中生徵文,投

稿文章由參與作業的高中老師們(北一女、建中、中山女中、大直中

學、台中女中及台中一中)批改,選出佳作後,每週一刊登在專版 C4版,累積十個不同類型的作文題目後集結出書,讓參加學測的莘莘學

子們,依樣畫葫蘆,成為考前的大補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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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學子語文能力下降、詞不達意、張冠李戴,甚至火星文 orz等出現,追本溯源的補救措施應該是培養閱讀習慣、深耕寫作能力、

增加國語文授課時數才對,怎麼反而背道而馳,鼓勵國中學子、老師

、家長人手一本「基測作文啟示錄」?難不成教孩子臨時抱佛腳,反

正臨陣磨搶,不亮也光,把學測作文混過就好了。 九十學年廢除傳統高中聯招、實施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同時廢除作文

考試,為提升學子語文能力,教育部宣布從九十五年起,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恢復考作文,單獨成為一個考科,寫作測驗 0~3 分的考生,升

上高中職五專後必須接受補救教學,因為這樣,腦筋動的快的業者,

趕緊出書,美其名提升作文能力,實際上大發商機,中飽私囊。 業者著眼商機謀利就算了,教育部社正勝部長、北一女、建中、中山

女中、大直高中四校校長竟然全部不察、寫序推薦,杜部長甚至表示

「樂為之序」,身為教育部大家長,以為鼓勵學子 K 學測作文的教戰

手冊,就可以提振語文表達能力,實在是荒謬至極,杜部長向來見解

獨到、創意十足,一度表示台灣地圖應該橫著看,甚至硬ㄠ解釋「罄

竹難書」,如此與眾不同的部長,居然迂腐到鼓勵用制式 K 書的方式

來提升語文能力?既然部長大力推薦,四校校長當然跟進,一起幫博

謙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宣傳。嚴重誤導學生及家長。 一般書店、誠品、金石堂買不到「基測作文啟示錄」,如果不用郵政

劃撥的方式,就得親自走一趟博謙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購買(現在不行

,遭關切表示要避嫌),該公司與漢英文理補習班皆登記於八德路 2段 439 號 2 樓(博謙公司總經理即漢英補習班總班主任),難保之前

前往購買的學生或家長,沒有被推銷招生?杜部長及四位校長,不僅

為書推薦寫序,等於也為特定補習班宣傳廣告,如此明目張膽,背後

有無官商勾結,令人質疑。 每年全國有三十多萬考生參加國中基測,競爭十分激烈,坊間出版指

導基測作文的書籍數十本,何以社正勝部長及高中校長只推薦「基測

作文啟示錄」?實在非常可議! 本席要求,教育局應即刻徹查,補習班可以和公司行號登記同一營業

地址?有無不法情事?提升學子語文能力有很多方法,設置青少年文

學創作獎,鼓勵學子創作,或是比照台北兒童藝術節,研究辦理青少

年「深耕閱讀」活動,讓閱讀成為孩子們的生活習慣,進而強化語文

及作文能力,這比鼓吹去買「基測作文啟示錄」要好太多了。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為提升學子語文能力,本府教育局業委請市立大直高中成立專案研究小組,

調查本市中等學校國語文教育實施現況及中學生語文能力,並探討影響中學

生國語文能力之因素及國語文教育面臨之問題,進而研擬具體可行之策略,

以作為本府教育局後續規劃之參據。 另貴會所指本市北一女、建中、中山、大直等 4 校校長推薦基測作文啟示錄

已節,經查 94 年中國時報開設基測作文專欄,4 校校長認同該媒體之公信力

,且為推廣作文,立意良善,爰接受邀稿,絕無推薦書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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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關補習班得否與公司行號登記同一地址乙節,補習班為教育事業單位,

係社會教育一環,其設立宗旨及目的與公司行號、營利事業單位、法人或團

體尚屬有別,為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補習班班址內不得有其他機構設立,

俾提供學員良好之學習環境。本案本府教育局業函請漢英文理補習班限期改

善在案,並將賡績列管查處。 貴會對本市教育之關心,敬申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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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停管處 質詢題目:檢討委外停車場經營狀況,居然邀集廠商一起檢討,太誇張了吧。 說 明:

停管處日前答覆本席表示,對委外停車場每月皆不定期辦理督考,且

現在到 96 年,預計再辦理委外經營的停車場高達 17 場,為順利推動

業務,避免衍生相關問題,預計於 8 月底前邀集民間經營廠商召開座

談會辦理檢討。 這是那門子邏輯,評估檢討民間業者經營成效,居然邀請業者一起參

加,有人會自首、說自己經營的不好、非常需要改進嗎?停管處根本

是放水做人情,無心檢討、虛晃一招罷了。再者,本席索取檢討報告

,停管處才表示 8 月底前會邀集民間經營廠商召開座談會,難道以前

都不檢討?委外後就不必善盡主管機關職責嗎?任業者愛怎樣經營就

怎樣經營是不是? 本席認為,停管處每月一次至現場督導是不夠的,應定期舉行檢討會

議,除了讓民間業者有機會說明外,應邀請公正客觀之專家學者及當

地里長一同參與,讓他們提供實際且寶貴的意見,才能真正對委外業

務有所幫助,停管處不要再開門造車、自吹自擂了。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有關日前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提供予 貴會陳議員孋輝資料中提及「

將邀集委託民間經營廠商召開座談會」一節,主要係針對本市公有停車場委

託民間經營現行招標作業面、履約管理做好服務面進行檢討,並對本年度計

劃辦理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停車場相關事宜及期程做公開說明,俾使業者知

悉公部門作業流程,以促進公私部門間合理化、公開化及透明化之合作關係

,合先敘明。 承前所述,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與業者間不僅存在監督及管理關係,

更有一層合作關係,且本市公有停車場雖辦理委託民間經營,其後委託經營

管理及服務品質之良窳,攸關本府形象甚距,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仍

將持續辦理委託民間經營停車場之督導考核及履約管理,以維本府服務品質

。 至所提應定期舉行檢討會議加強督導之意見,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錄

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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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詢議員:林奕華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質詢題目:申請一份驗血報告,市醫花費多出 5 至 50 倍! 說 明:

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反應,他日前去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申請一份驗

血報告,未看病卻花了上百元;除了得先掛號,再去病歷室填表,等

了快半小時才拿到,要去櫃檯結帳付款時,出納人竟說得付 104 元,

讓他非常驚訝一張報告而已,竟須花費上百元,但櫃檯人員以此為院

方規定為理由,使他無奈之餘仍得繳納。但陳情人卻發現同樣情形至

臺大醫院,只需 20 元,而且五分鐘即完成,不必掛號只需填表;在健

保第二問診中心,只需自填一張小紙條,由病歷室人員調出病歷後,

當場影印一份即可,只需影印費 2 元,與便利商店影印同價。 本席不解為何只是申請一張報告,公立、私立、中央、地方收費有如

此差異;另外,台北市立醫療院所又為何程序上如此繁雜,根據台北

市醫療院所申請病歷報告之流程,須由門診主治醫師依據病歷內容及

病患要求提供之報告,給予病歷報告影印本,甚且此案也並沒有醫師

實際看診,若此病患還須負擔掛號費實在說不過去。 本席認為衛生局應立即檢討當前申請病歷報告流程及付費標準的合理

性,並以便民為優先考量。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答:有關 貴會林議員奕華書面質詢旨揭乙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敬覆如后: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9 月 30 日衛署醫字第 0930217501 號函:醫療機構

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收費原則:病歷複製基本費收費上限為 200 元、每張紙

5 元,所稱基本費,已包括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所產生之病歷調閱、

歸位等人力及影印機等相關成本,醫療機構應不得再行額外收取掛號費。

據此,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中「病歷複製基本費(含掛號費)

」100 元、病歷影印(A4 每張 4 元,並未超出上述規範收費原則上限,合

先敘明。 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之民眾,看診當次若須影印檢驗報告,只收取病

歷影印每張 4 元,非看診當次申請病歷複製,則收病歷複製基本費(含掛

號費)100 元及病歷影印費每張 4 元(依張數計費) 病歷資料為個人隱私,為保障病人權益,及依據醫師法第 23 條、醫療法第

72 條之保密規定,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申請病歷資料,應填寫病歷資料發

給申請單,承辦人核對申請人(為本人者)或代為申請人(代理人者)與

病人間之關係身分合法證件,始予受理。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已修正申請病歷複製資料流程,民眾申請影印檢驗報告

或出院病歷摘要,應填寫「病歷資料發給申請單」並繳費,約 5 分鐘後即

可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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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每位至市立醫院就醫民眾獲得最好的照顧與醫療服務品質,一直是本府

衛生局的目標與努力方向,未來衛生局於市醫管理上將更加強醫療團隊「視

病猶親、將心比心」的精神,主動關心病患及家屬需求,以認真負責態度提

供病患及家屬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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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教育局、工務局、養工處 質詢題目:碧利斯颱風來勢洶洶基測是否延期應及早公告 說 明: 今年第四號颱風碧利斯來勢洶洶,很可能直撲台灣而來,甚至影響

到週末即將登場的第二次國中基測,全國十六萬多名考生及其家長都很

關心基測是否會延期、以及何時才會宣布相關訊息。由於教育部長杜正

勝認為,考前一天再宣布是否延期,對考生來說已經足夠,教育部目前

預定「最快」在星期五的上午,才會宣佈是否延期的訊息。 自碧利斯颱風可能侵台的消息傳出後,本席服務處就接獲不少家長

的陳情電話表示,基測是否延期之事應該要及早公布,針對部分偏遠地

區的考生,也才來的及做出準備,以免造成考生憂慮、影響考生的情緒

。 由於三年前的大學指考,也剛好遇到敏督利颱風來襲,讓不少考生

冒著風雨考試,最後還有兩百多名考生補考,引發外界的批評,家長與

考生也不禁擔心這種情況會重演。本席要求,教育局應該將台北市眾多

家長及學生的心聲傳達給中央,並建議教育部與中央氣象局持續聯繫,

一旦有較明確的氣象資訊,就儘速對外發布消息。 另外,近日接連有兩個颱風形成,氣象局也宣布全台各地進入警戒

範圍,必須防範強風豪雨,工務局卻遲未展開防颱整備工作。本席要求

,工務局除了應該加強防洪、排水的準備,基於實際防洪需求,也要多

準備砂包及砂袋,供臨時應急使用,以減少颱風可能帶來的災害。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有關公告因應碧利斯颱風來襲 95 年第 2 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是否延期乙案,

係屬教育部權責,本府教育局配合辦理。 本案 95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業於 95 年 7 月 14 日

95 鳳新基字第 178 號函知全國各考區第 2 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如期舉行,本

府教育局業請臺北一區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及本市 12 所考

場學校積極配合辦理各項試務工作。 貴會對本市教育之關心,敬申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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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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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政府停管處 質詢題目:因碧利斯颱風來襲,13 日、14 日停車收費,市政府應主動剔除紀錄與辦

理退費!! 說 明:

本席接獲多起民眾陳情反映,因碧利斯颱風來襲,市政府開放市區紅

、黃線停車,卻照常對停在停車格之車輛收取停車費用,顯然有變相

鼓勵市民不停合法停車格,去停紅、黃線之疑慮,守法的人反而吃虧

。經媒體與市民不斷反映後,14 日馬市長終於承諾,將退回 13 日以

及 14 日兩天之停車收費費用,對此,本席仍有 2 點提出質疑。 首先,相關停車收費與開放紅、黃線停車問題,本為台北市停管處與

交通局管轄,是否同意辦理退費或是一開始就免收停車費,應該是由

交通局自行研議即可,為何連這種小事,都要勞動馬英九市長開了金

口,下面的人才「一個口號一個動作」,難道市府一級主管連這點決

策的能力都沒有,事事都要馬英九點頭,都要馬英九開口,才能去做

,才敢去做嗎?市府馬團隊為何總是給外界鬆散的觀感,就是在於主

事者往往不敢下決定,扛責任,一切都要馬市長來決定,如果這樣,

乾脆所有一級單位主管都裁撤算了,讓馬市長一人身兼多職,也可省

下一筆龐大人事費用! 本席對於交通局林局長對外表示,這兩天繳納停車費之民眾,可以前

來辦理申訴,原則上會予以退費的做法,大表不滿,市政府簡直顢頇

到了極致!現在台北市停車收費已經採用電腦開單系統,停管處可以

自行將 13 日以及 14 日輸入的檔案,自行刪除,也就達到不用收費的

目的。至於已經繳費的車主,就應該比照催費繳款的模式,以簡訊或

是通訊主動聯繫,拿著收據聯到台北市各公立收費停車場辦理退費。

豈有原先颱風天收費已經造成不合理了,連辦個退費手續還要如此擾

民,市政府到底有沒有站在民眾的角度,替民眾解決問題,這實在匪

夷所思! 本席要求交通局應主動從電腦中刪除 13 日以及 14 日所有停車收費紀

錄,讓「合法收費、非法不用錢」的笑話就此打住!也應主動聯繫繳

費的車主,拿著收據到台北市任何一個收費停車場辦理退費,避免造

成民眾不便!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碧利斯颱風來襲本市各堤防之水門為防災需要於 7 月 13 日零時 30 分起陸續

關閉,並強制原堤外停車場停放車輛移出堤外停車場。考量本市停車空間原

已不甚充裕,乃開放紅黃線停車係基於水門關閉後車輛疏散使用,並不影響

公有路邊停車格位之收費,另當日因為仍有正常上下班,爰本市停車管理處

為維持公有路邊停車位之正常輪替使用,故仍維持照常收費。 惟 7 月 13 日宣佈配合水門關閉開放紅黃線停車時,並未完整告知民眾一般公

有路邊收費停車格位仍照常收費,而對部分車主權益造成影響,經本府交通

局(停車管理處)再次檢討同意免收 7 月 13 及 7 月 14 日臺北市公有路邊收

費停車格位之停車費,並於 7 月 14 日及 7 月 18 日分別發佈 2 次新聞稿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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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說明退費政策及方式。該處己特別呼籲尚未繳費之民眾,不用再繳費,已

繳費者自 7 月 14 日起至 8 月 14 日止(一個月內)可持停車繳費收據正本逕

洽本市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申請退費,倘民眾是以悠遊卡付費,亦可於停車 5日後利用網址 http://211.748.134.149 列印收據後至該處各路外停車場辦理退

費。 針對未來颱風期間本市各水門為防災需要關閉後本市紅黃線開放停車區域範

圍暨路邊停車收費方式,本府交通局將於近期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將研訂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俾作為未來各單位作業之統一標準。 另爾後在發布路邊紅黃線開放停車時,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將一併宣

布路邊停車格位是否照常收費,讓民眾了解路邊停車收費狀況,避免類似爭

議再次發生。 有關退費方式,該 2 日之停車費本市停車管理處已列人免繳清單針對未繳費

者不會進行催繳,另針對透過電信業者及銀行業者自動扣款之車主該處亦已

主動刪除繳費單資料不會扣款。因並非每位車主均有於本市停車管理處登錄

車號及連絡方式,爰除部分車主該處已主動通知退費外,部分車主仍需主動

與該處連絡進行退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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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戴錫欽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工務局、警察局 質詢題目:碧利絲颱風來襲,市府停車政策出現矛盾!?市民無所適從!? 說 明:

碧利絲輕度颱風來襲,中央氣象局於 95 年 7 月 12 日發布陸上及海上

颳風警報,市政府於當日晚間即要求民眾江水門外停放的車輛駛離,

並且關閉水門,以防止颱風來襲造成海水倒灌造成市區淹水的災情。 但是次日台北市政府宣佈仍然照常上班上課,卻又同時宣佈開放紅黃

線讓民眾停放車輛,這樣的做法與往常停止上班上課後才開放紅黃線

停車的措施,顯有不同,而且既然宣佈照常上班上課,顯示市政府根

據氣象資料判斷,認為颱風所帶來的陣風及雨量都未達到相關停課停

班標準,既然如此,為何在 12 日晚上就急著宣佈關閉水門,並且要求

民眾將車輛駛離。 而在宣佈水門關閉及車輛駛離後,市政府隨即宣佈開放紅黃線停車,

根據 12 日晚間的媒體報導,據了解應該是只開放到 13 日的上午,但

是 13 日上午媒體又報導台北縣市全面開放紅黃線停車,而公有停車場

又照常收費,為何會出現如此矛盾的做法?本席質疑,市政府對於何

時關閉水門?何時開放紅黃線停車?以及公有停車場是否暫停收費?

等各項措施,各單位各司其政,沒有一個完整的配套做法,也讓民眾

覺得市府政策前後矛盾,出現無所適從的感覺,結果造成民眾亂停車

,卻又不見警察取締,形成交通混亂的現象,或是即使取締卻又可能

引發取締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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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對市府各主管單位而言,既然要上班,那麼公有停車場理所當然

要收費,不然停車收費員為何要上班?但是既然停車場要收費,為何

又要開放紅黃線停車?這樣的做法對民眾而言是矛盾的。本席建請市

府應該針對紅黃線開放停車建立明確的標準,並且配合公有停車場是

否收費,以形成一個明確的制度,而非一切以人治為政策考量的做法

。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碧利斯颱風來襲,中央氣象局於 7 月 12 日上午 8 時 30 分發布輕度颱風碧利

斯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對臺灣東部、北部陸地將構成嚴重威脅,為因應碧利

絲颱風來襲,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佈於 12 日晚間 9 時 30 分起開放車輛停放

本市紅黃線區,希能夠紓解本市各河城疏散門於關閉後,堤外停車車輛駛離

堤外之停車問題、避免停放本市低窪地區之車輛因淹水而遭受損失,並考量

停放於公民營地下停車場或建物附設地下停車場之車輛避免因颱風豪雨停放

地下停車場淹水而有損失,故自 12 日晚間 9 時 30 分起開放車輛停放本市紅

黃線區。(依據「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本市疏散(水

)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市區平面道路紅黃線附條件同時開放停車。) 開放紅黃線停車係基於防災車輛疏散使用,因本市 7 月 13 日仍正常上班上學

,為維持公有路邊停車空間之正常輪替使用,爰本市路邊停車場仍維持照常

收費。 然而,7 月 12 日宣佈配合水門關閉開放紅黃線停車時,本市停車管理處並未

完整告知民眾一般公有路邊收費停車格位仍照常收費,而對部分車主權益造

成影響,該處表示歉意,同意免收 7 月 13 日及 7 月 14 日臺北市公有路邊收

費停車格位之停車費,並於 7 月 14 日及 7 月 18 日分別發佈 2 次新聞稿向民

眾說明退費政策及方式。該處特別呼籲尚未繳費之民眾,不用再繳費,已繳

費者自 7 月 14 日起至 8 月 14 日止(一個月內內)持停車繳費收據正本逕洽

本市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申請退費,如仍有不便亦可採傳真方式辦理退費,倘

民眾是以悠遊卡付費,可於停車 5 日後利用網址 http://211.78.134.149 列印

收據後傳真至該處並電話聯絡辦理退費。另爾後在颱洪期間發布局部路邊紅

黃線開放停車時,該處將一併宣布路邊停車格位是否照常收費,讓民眾了解

路邊停車收費狀況,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鑑於碧利斯颱風來襲開放紅黃線停車,造成市民交通不便,本府交通局將邀

集中央、臺北縣市各有關單位開會檢討颱風期間,本市各河城疏散門關閉與

開放時機、開放紅黃線之時機與本市各河域疏散門於關閉後因應臨時性停車

區需求開放紅黃線過當區域範圍暨路邊停車收費方式,俾作為未來各單位作

業之統一標準。

43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詢議員:潘懷宗 質詢對象:停車管理處 質詢題目:檢討颱風天開放紅黃線停車卻對停車格中車輛收費之不合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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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七月十三日因颱風來襲,市府要求停於堤外車輛均應駛離,為避免

原停於堤外之車輛在市區無車位可停,市府遂開放市區道路紅黃線路段

供市民免費停車,此一德政立意雖美,但市府停管處卻又對停在白色停

車格中之車輛收取停車費,造成原本守法的民眾要付出代價,而停在紅

黃線上之車輛卻可以既不被拖吊,也不用付停車費之怪現象。 為因應颱風來襲,市府會要求原停於堤外之車輛駛離,以免河水暴

漲時,造成民眾之身家財產受損。為解決此一政策所釋放之車流無處可

停之問題,市府停車管理處也會同時宣布開放市區道路原禁止停車之紅

黃線路段,在颱風來襲期間可以供民眾停放車輛之用。原本這樣的做法

立意甚佳,但市府的停車管理處卻在開放紅黃線停車的同時,對停在白

色停車格之車輛維持開單收取停車費,這樣似有懲罰守法民眾的意味。

停車管理處的聲明中指出,對停在合法停車格之車輛依法收費是為了「

維持商業區周轉率」,但既已開放紅黃線停車,難道這些停在紅黃線之

車輛不會影響到商業區之交通?且既已開放紅黃線停車,對原本已劃設

之合法停車格上之車輛是否也該取消收取停車費以示公平? 本席在此提出兩點質疑:

停管處既已宣布開放市區道路紅黃線可供民眾停車,為何對停放在合

法停車格之車輛要收取停車費用?難道就為了當日屬正常上班上課,

所以正常上班的收費管理員也要「正常」開單收費? 停管處既然認為:雖開放紅黃線供民眾停車之用,但為「維持商業區

周轉率」,應對”不知市府此項德政之民眾與堅持守法之民眾維持原

有之收取停車費原則”。這樣的做法簡直是懲罰合法民眾!! 因此本席強烈要求:

颱風來襲期間屬非常時期,既開放紅黃線路段供民眾停車,也應對原

停於合法停車格之車輛一視同仁,免除同時段之停車費,以維持公平

性。 若為「維持商業區周轉率」,則應規畫出何路段之紅黃線為永不開放

路段,並公告周知,以免造成民眾困擾。 本次颱風來襲,因開放紅黃線停車,對停在合法停車位之車輛所收取

之停車費,應予退回。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碧利斯颱風來襲本市各堤防之水門為防災需要於 7 月 13 日零時 30 分起陸續

關閉,並強制原堤外停車場停放車輛移出堤外停車場。考量本市停車空間原

已不甚充裕,乃開放紅黃線停車係基於水門關閉後車輛疏散使用,並不影響

公有路邊停車格位之收費,另當日因為仍有正常上下班,爰本市停車管理處

為維持公有路邊停車位之正常輪替使用,故仍維持照常收費。 惟 7 月 13 日宣佈配合水門關閉開放紅黃線停車時,並未完整告知民眾一般公

有路邊收費停車格位仍照常收費,而對部分車主權益造成影響,經本府交通

局(停車管理處)再次檢討同意免收 7 月 13 及 7 月 14 日臺北市公有路邊收

費停車格位之停車費,並於 7 月 14 日及 7 月 18 日分別發佈 2 次新聞稿向民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3 卷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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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說明退費政策及方式。該處己特別呼籲尚未繳費之民眾,不用再繳費,已

繳費者自 7 月 14 日起至 8 月 14 日止(一個月內)可持停車繳費收據正本逕

洽本市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申請退費,倘民眾是以悠遊卡付費,亦可於停車 5日後利用網址 http://211.78.134.149 列印收據後至該處各路外停車場辦理退費

。 針對未來颱風期間本市各水門為防災需要關閉後本市紅黃線開放停車區域範

圍暨路邊停車收費方式,本府交通局將於近期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將研訂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俾作為未來各單位作業之統一標準。 另爾後在發布路邊紅黃線開放停車時,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將一併宣

布路邊停車格位是否照常收費,讓民眾了解路邊停車收費狀況,避免類似爭

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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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養護工程處、交通局、警察局 質詢題目:自強隧道失明,隧道伸手不見五指,駕駛人人自危! 說 明:

本席接獲民眾陳情今晨行經自強隧道大直往士林方向時,有看到新立

在隧道前的標誌牌,但由於該標誌牌放置的位置不明顯,根本還看不

清楚所載文字,就已進隧道,頓時發現隧道內一片黑暗,除了各駕駛

人的車燈之外,隧道燈竟然沒有亮,本席經向市府相關單位反應,發

現居然是自強隧道內的電纜線被竊,以致燈不亮! 地處偏遠的外縣市較常發生電纜線被竊情事,但在台北市,似乎還是

頭一回發生電纜線被竊,且被竊者還是影響交通安全甚鉅的隧道燈的

電纜線,本席速派助理前去探查,發現市府只在隧道入口前約 100 公

尺處放置一約 90 公分乘 30 公分之白色標誌牌,告知駕駛人「隧道因

線路遭竊,致使路燈失明,請進入隧道開車燈,並小心駕駛」。 自強隧道原本就由於燈暗,常發生交通事故,本席之前也為此要求交

工處改善照明,現又因為電纜線被竊導致在進隧道 500 公尺內路燈全

都不亮。該側隧道有劃分機車專用道與汽車道,白天或許駕駛人還可

以憑著天色亮與開車頭燈、小心駕駛,安全通過隧道,到了夜晚,不

熟路況的駕駛人在進隧道時一片黑暗,難保是否因此發生車禍,損人

傷財。 因此,本席強烈要求市府相關單位在今日之內完成搶修,在搶修完成

前,市府相關單位應在隧道前較明顯處再設一面大型標示牌面,或放

置活動假人指揮交通,提醒駕駛人注意。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有關林議員晉章書面質詢:「自強隧道失明,隧道伸手不見五指,駕駛人人

自危!」事宜,經查本府工務局公園處於接獲自強隧道路燈不亮通報,即派

員至現場查修,發現自強隧道上方路燈電纜線遭竊,致大直端隧道路燈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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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向中山分局大直派所出報案處理,為維車輛行進安全,立即於隧道口

現場放置標示牌告知駕駛人小心駕駛,同時亦辦理緊急搶修,於 95 年 7 月

18 日下午辦修復放光。 本案已由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列管偵辦中,並責請轄區分局妥善規劃安全維

護防制勤務以靖治安環境。 本府已督囑工務局公園處爾後有類似情況,於隧道口處加強多設置警示標示

牌,提醒駕駛人注意,並囑各局處單位加強墜內外各項設施之巡視、通報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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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監理處 質詢題目:明明已繳納牌照稅,卻被要求補繳,冤枉啊! 說 明:

據民眾反應,其名下車輛車號 8798-DP,因未收到今年度牌照稅單,

經本席反應請稅捐處補單,不料稅捐處除補上 95 年度牌照稅單,還表

示 93 年度亦未繳納。 該民眾車輛於 93 年 1 月 16 日領牌,領牌同時必須繳納當年度牌照稅

及燃料費,怎麼可能未納稅費,監理處發放牌照?稅捐處松山分處 95年 7 月 11 日北市稽松乙字第 09560749100 號函表示「因監理處作業疏

忽,將車號誤鍵為 8798-DP,致該車已繳 93 年使用牌照稅款 6,828 元

,誤銷至 8798-DP 車輛,已予更正並註銷欠稅。。 就算誤鍵車號,兩車車號後兩碼恰巧相反,但是同一天領牌的兩輛車

,照理說監理處當天就該發現疏失,居然一等兩年半、等到本席揭露

,稅捐處才表示是監理處疏忽、烏龍一場,難不成被誤鍵車號車輛未

繳 93 年度使用牌照稅?還是監理處又不知誤鍵到哪一輛車?究竟有多

少輛車被通知補繳?如此效率,如何讓民眾信服?今後收到牌照稅及

燃料費單,能信嗎? 本席要求,監理處必須為此一事件負責,不能只是疏忽兩字了事。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查本案係本市監理處(以下簡稱監理處)於 93 年 1 月 16 日核發張惠芳小姐

「8789-DP」牌照時,於資料建檔時誤輸入為「8798-DP」,渠委託領牌人員

一時不察將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繳款單於銀行繳納後,於當日領牌時即

發現錯誤,監理處立即更正為正確之「8789-DP」牌照。惟已繳稅、費款單據

未隨之更正,造成後續領牌之「8798-DP」93 年度產生 2 筆相同車號繳納稅

費款,而「8789-DP」93 年度應收稅費款未入賬銷案現象。後經陳議員孋輝

代車主反映,本市稅捐稽徵處及監理處查證後已分別於 95 年 7 月 5 日及 6 日

予以更正。 本府已要求監理處就公路監理電腦稅費系統檢核機制全面清查並加強檢視查

核,以防止類似案件再發生;至於人員作業疏忽部分,亦由監理處進行內部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3 卷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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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並予改進。 副本抄送張惠芳小姐,有關稅、費單據銷號作業問題造成您困擾之處,謹向

您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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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質詢議員:戴錫欽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質詢題目:麥帥二橋修復工程問題不斷,民眾到底還要忍受多久? 說 明:

本席接獲民眾反映,健康路、塔悠路口麥帥二橋段,日前橋身進行噴

漆工程,施工後週遭住戶發現車輛外觀佈滿點點噴漆,民眾質疑施工

包商未作好防護措施才會導致如此情況發生,而民眾向工務部門陳情

後卻始終未獲得具體回應。 本席向工務局了解情況後得知,麥帥二橋近期係進行橋身除鏽及重新

噴漆的工程,旨揭地點日前施工時可能因為風速過大,導致噴漆隨著

風四處飄散,但養工處強調都有要求包商於施工前確實作好隔霧措施

。然據本席實地勘察過後發現,所謂的隔霧措施,僅僅是幾塊黑色帆

布固定於施工橋身下方,無論是面積或是固定位置皆不足以將噴漆「

確實」隔離,甚至有的隔霧帆布並未完全固定好,在施工現場隨風飄

蕩,如此的施工品質控管不禁令人搖頭。 事實上麥帥二橋自施工以來,所引發的問題便不曾間斷,期間除了配

合施工實施交通管制而造成市區以及內科地區道路多處塞車外,施工

噪音以及噴殺除鏽碎屑飄散造成污損等問題已不時遭到民眾所詬病,

現在再加上廠商噴漆施工不當造成民眾車輛受損,問題接二連三的發

生,卻不見有關單位能提出具體的改善方法,讓民眾不禁想問,百姓

的疾苦政府到底看到了沒有。 又令人質疑的是,麥帥二橋自 84 年通車以來,僅歷經 10 個年頭,為

何這麼快便要進行除鏽噴漆的整修工程?據養工處的說法,麥帥二橋

因為設計上是將鋼構建在橋面上,受日曬雨淋,油漆的年限也會縮短

。一般油漆保固期限為 7 年,故麥帥二橋的油漆壽命大約是到 91 年甚

至可能更短,但據本席了解,麥帥二橋自 90 年起便已發生局部鏽蝕的

情況,養工處一直拖到 91 年才要求營造廠商修復,而實際上營造商就

麥帥二橋的修復情況更是不甚理想,一直到 93 年檢測發現鋼構等鏽蝕

嚴重,恐危及行車安全才發包進行修復,但保固但期限早已逾期,政

府只能透過另行編列預算方式進行修復,不僅浪費公帑,更肥了營造

廠商的荷包。 本席建請養工處,對於施工期間所衍生的交通問題以及損鄰問題,養

工處應會同相關單政府單位積極研擬解決方案,對於本次施工尚不當

所造成民眾之損失應責成包商盡速予以補償、復舊,另應嚴格監督施

工包商,爾後施工應確實做好防護措施,以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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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民怨。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查本市麥帥二橋係於民國 84 年興建完成,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自 85 年 4

月正式接管維護。依據該橋興建工程契約之保固責任約定,施工廠商所負油

漆部分之係因責任年限為 7 年應至 92 年 4 月,期間養工處於 90 年下旬巡查

發現該橋橋面以上鋼拱部分有出現局部脫漆生鏽情形後,即要求施工廠商立

即進行係因修復,惟因當時麥帥二橋已為內湖地區及高速公路進出市區之交

通要道,故雖僅為局部維修施工,仍必須先提報交通維持計畫送交通主管單

位審查通過據辦並進行施工前宣導準備工作,以致需至 91 年 2 月於上述前置

作業完成後始能進行實際維修施工作業,並無發現保因缺失後延遲未立即要

求原施工廠商進行維修改善之情形。另養工處考量該橋為特殊之大跨距上拱

式結構,鋼拱面漆可能因直接承受長期高溫日曬雨淋以及震動程度較大等因

素影響,致與一般下承式鋼構比較確有劣化速度較快情形,因此乃於保固期

限屆滿後即編列次(93)年度預算委託專業工程顧問公司進行該橋全面檢測

工作,以進一步全面瞭解劣化程度,俾能適時儘早進行必須之整修以維持鋼

橋正常使用壽命。 養工處本次進行麥帥二橋鋼構之防鏽整修工程,規劃設計時即考量為有效延

長整修完成後防鏽層之耐用年限,以期能降低日後整修頻率,因此採用較一

般鋼橋更高規格之防鏽工法,以噴砂方式將舊有已劣化之面漆全部清除後,

先於鋼材表面增加噴覆抗氧化性能較佳之鋅鋁合金防鏽層後,再噴塗共 4 道

面漆,整修完成後整體防鏽層耐用年限將可達 10 年以上。另該整修工程施工

初期因考量橋面上施工仍對交通影響至矩,因此原交通維持計畫要求僅利用

夜間 12 時以後之深夜時段施工,惟因前述進行噴砂去除舊漆及浮鏽時產生之

噪音較大,養工處於接獲附近居民反映深夜施工噪音打擾作息,並要求施工

廠商增加隔離措施及調整施工方式仍無法有效降低音量後,即積極會同交通

主管單位研擬在儘可能維持最低交通需求下增加日間離峰時段進行交通管制

施工方案,儘量將噪音較大工項安排至日間時段施工,上述日間管制施工措

施,經施工前全面宣導並於 95 年 5 月 9 日實施後,雖仍不得已造成離峰時段

通過該橋交通較為雍塞,但除已大幅減少夜間噪音擾民情形,且在養工處督

促施工廠商日夜全力趕工下,原預估日間需管制施工至 7 月中旬,亦提前至

6 月 23 日即已完成需日間施作工項,並已隨即取消日間管制恢復交通順暢,

剩餘噴塗面漆部分因施工噪音較小,因此恢復至僅深夜時段封橋施作,後續

如天氣狀況良好,預計至 8 月上旬即可全部施工完成。 本案有關施工過程中於部分鄰近堤內平面道路之引道範圍進行噴漆作業時,

因受限於下方平面道路通行需求或既有地物,未能設置固定式不易受風勢影

響之隔離設施,僅能機動掛設布網阻隔以致風勢較大時易發生部分漆料逸散

波及鄰近民眾停放車輛情形,養工處除已要求施工廠商於施工前張貼及於附

近停放車輛上夾附施工時間通告傳單,以提醒民眾於施工時段內儘量駛離外

,對於民眾反映車輛道污損情形,則已立即督促施工廠商負責善後並向民眾

致歉;並要求監造單位持續督促施工廠商後續施工時應再補強圍設阻隔措施

,應隨時注意風勢影響情形,以避免再發生類似損鄰擾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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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警察局 質詢題目:頻傳車輛輪胎遭戳破 行善週美治安堪慮 說 明: 本席近日頻頻接獲行善、週美地區市民反應,停放在路邊的車輛,

輪胎經常遭到歹徒將輪胎戳破,鄰近居民不堪其優,對於居家治安如此

敗壞,許多市民更是忿忿不平。本席要求,警察局應該加強巡察,以維

護該地區治安。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答:旨揭書面質詢案,據轄區本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清查結果,迄今尚未有接獲是類

案件報案紀錄,惟本府警察局已飭該分局督屬潭美派出所訪視里民,視實際狀

況加掛巡邏袋,並列為巡邏守望重點,加強巡簽勤務作為,以防範不法,全力

遏止是類犯罪案件發生,以強化維護該地區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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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教育局 質詢題目:新明國小是否興建應儘速決定 說 明: 內湖區新明國小已經籌備多時,學校用地也劃定許久,無奈受到近

年少子化及經費影響,新明國小的興建計畫也遲未定案。對於這些土地

被劃定為學校用地的地主而言,更是苦不堪言,閒置的土地遲遲無法利

用,市府也不依法徵收,只能任由閒置。本席要求,市府應該儘速決定

新明國小是否興建,若決定興建,應盡速徵收,若確定不興建,則應該

儘速變更都市計晝,避免影響市民權益。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為本市內湖區是否興建新明國小乙案,經查旨揭國小預定地因與潭美國小學

區重疊,且該預定地之東北方現已重劃為無償取得 2 公頃之羊稠段國小預定

地,本府囿於財政短絀及未來教育方針、人口消長及社會組成變遷之考量,

評估暫無開闢需求。惟針對潭美國小 70%學童來自新明國小學區,基於維護

學童上學安全,該校自 89 年 6 月起已由學校擴大辦理學童上學專車,初步評

估結果成效良好,短期內可解決學童就學之問題。 本案土地前經本府教育局評估無開闢需求,且於 91 年 10 月 29 日以北市教字

八第 09138517100 號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檢討變更為非學校用地,案經該局

納入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 承上,本案預定地土地尚未徵收,又基地東北側隔南京東路為內湖區第五期

重劃區內羊稠段國小預定地,該預定地重劃後本府可無償取得學校用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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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教育資源之有效利用,該預定地校地資源較佳及目前鄰近學區內潭美國

小學童尚未達飽和情況下,擬計畫先行評估羊稠段國小用地設校需求,爰新

明國小目前暫無設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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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公園處 質詢題目:南港區公園髒亂 外包廠商偷懶 公園處督導不週 說 明: 本席近日接許多民眾反映,南港地區公園清潔工作郊遊外包廠商後

環境品質明顯變差,造成到公園運動、休憩的市民紛紛抱怨。由於公園

為都市地區少數提供市民休閑、遊憩的重要設施,環境清潔的重要性不

言可喻,本席要求公園處應該立即派員了解,嚴格督促廠商維護公園清

潔。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經查旨揭南港區委外維護公園為萬福公園、新勝公園 2 處,於 94 年 4 月起由南

港區公所移回本府工務局公園處接續維管,自 95 年 3 月中旬起委託有限責任臺

灣區申新原住民園藝景觀勞務勞動合作社承攬清潔維護工作後,即陸續接獲里

長或市民來電反映應加強公園清潔,該處除派員督促外,同時並依契約通知承

商儘速改善,惟該承商雖允諾依期限改善,卻多次藉故拖延,為徹底解決此項

情事,目前到正依契約規定辦理不計價、逾期扣款甚至解約事宜;另為能兼顧

公園休憩環境,並已督促該處加派人力進行清漯維護工作,期能提供附近居民

最優質之休憩公園。

50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教育局 質詢題目:羊稠國小籌備處應儘速成立 說 明: 內湖五區重劃區內規劃的羊稠國小,已經規劃多年,但遲遲未有進

一步作業展開。由於五期重劃區已經逐步進行開發。未來勢必會有就學

需求。依照目前本是學校籌備速度,應該加緊腳步,加速規劃,設置籌

備處,以符合未來新興社區學童就學需求。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答: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擬定「內湖區羊稠小段附近都市計畫案」所劃設之羊稠

小段國小用地,與新明國小相鄰,僅隔南京東路 5 段,受地形限制其主要學

區與新明國小之學區重疊。上開羊稠小段國小預定地本府業於 94 年 5 月取得

土地所有權,管理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前揭預定地現無土地徵收價款及辦理地上拆遷戶之抗爭與延宕,教育資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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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運用於學校開闢工程上。土地面積約為 2 公頃,為新明國小預定地面積

之 1.96 倍,若開闢,能提供較寬裕之教育資源。 爰基於羊稠小段國小用地之各項客觀條件皆優於新明國小用地,故本府教育

局業函本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新明國民小學預定地已無設校需求。又鄰近潭美

國小因近年來少子化逐年減班,在其學區與羊稠小段國小預定地開闢後學區

重疊情況下,對於現有潭美國小。恐造成衝擊仍需一併考量。 考量本市國小學生合理之教育活動空間,本市新設立國小之評估指標,需考

量校地面積是否達到法定標準之規定,尚須針對社區整體之特殊需求或區位

之適宜性等審慎研議。爰籌設新校往往耗費大量教育預算及資源,為撙節有

限之教育資源,本市對於新設學校之評估將考量社區人口成長情形、新興社

區發展狀況、原學校容納學生狀況以及交通便利性等層面。 綜上,羊稠小段國小用地雖較新明國小用地為佳,倘開闢更變為教育資源運

用,除須考量前揭設校基準及原則,亦應一併考量其可能對於現有鄰近潭美

國小造成之衝擊與影響,爰本案本府教育局將審慎針對其成立籌備處及設校

進行評估後辦理。

51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環保局 質詢題目:內湖垃圾山清除工程影響鄰近里 應給予補償 說 明: 內湖垃圾山清除工程即將發包,不過鄰近幾個里的里民已經紛紛向

本席表示一待清除工程展開,為了要將大批垃圾運離垃圾山,必定會造

成環境污染。里民一方面除了要求環保局應該妥善處理清除的垃圾之外

,也應該要比照焚化廠、掩埋場,給予包括五分、蘆洲、石潭等清運路

線經過的里適當的回饋。本席要求,環保局應該在工程正式開始之前先

行與里長、市民研議,給於回饋,必面造成里民反彈。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保局) 答:旨揭工程係本府為解決內湖垃圾山佔用行水區及帶動內湖地區整體經濟發展

,由本府環保局自 91 年 5 月開始辦理清除規劃,該工程主要工項為垃圾層之

挖除、篩分、篩出可燃垃圾、土石方之清運及處理等。 依本府環保局所擬具「臺北市內湖垃圾山清除統包工程」施工說明書之規定

,承包商在垃圾清除施作期間,應確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

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廢棄物清運及土石裝載之車輛,則必須符合「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或相關之規定,且不得有滲水滴

落路面及承載物外露飛散之情形,施工期間對於污染防治將會監督廠商嚴格

執行。 另有關內湖垃圾山清除工程之規劃及相關事宜,本府環保局已先後於 93 年 4

月 14 日及 95 年 1 月 12 日,分別向南港、內湖區市議員、里長及居民提出說

明,會中民眾一致表示希望該工程早日動工,以早日帶動區域之發展,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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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前,本府環保局將要求承包商先向地方里長及居民說明施工及公害

防制作法,以消弭民眾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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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詢議員:李彥秀 質詢對象:馬市長英九、養工處、財政局 質詢題目:行水區內寺廟 應輔導遷移 說 明: 目前本市仍有部分合法向市府租用土地之寺廟仍住於行水區內,非

但不方便民眾前往祭拜,對於行水區安全也造成疑慮。本席建議,市府

可考量另尋鄰近閒置之市有土地,另行簽訂租約,協助該些位於行水區

之寺廟遷移。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本府將另擇期召集相關單位研議,俟獲具體結果當另案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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