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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AC 文件第 6/08 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 第九次會議 議程第 2 : 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的 實施細節 目的 本文件旨在簡介當局就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的實 施細節諮詢零售業界所進行的工作。 背景 2.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下稱「條例」)(第 603 章)(見 附件 )在二零零八年七月獲立法會通過。條例是一條「框架」 法例,為在香港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法律基礎。塑膠購物 袋環保徵費是條例下的首個生產者責任計劃,目的是要遏止濫 用塑膠購物袋的情況。 3. 環保徵費計劃的主要規管措施已於條例的第 3 部列 明。這些措施包括: (a) 有意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的訂明零售商要向環 境保護署署長申請成為登記零售商(第 19 條); (b) 就提供給顧客的每個塑膠購物袋收取環保徵費(第 18(3) 條); (c) 定期呈交申報及繳付環保徵費(第 24 條);以及 (d) 備存有關紀錄及文件五年(第 25 條)。 環保徵費計劃的實施細節將會在依據條例第 29 條所訂立的規例 下進一步列明。規例特別會列明運作上的事宜,包括: i) 登記 及撤銷登記; ii) 登記零售店中部分範圍的豁免; iii) 呈交申報 及繳付徵費;以及 iv) 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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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FAC 文件第 6/08 號

    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

    第九次會議

    議程第 2 項 : 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的實施細節

    目的 本文件旨在簡介當局就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的實施細節諮詢零售業界所進行的工作。 背景 2.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下稱「條例」)(第603章)(見附件)在二零零八年七月獲立法會通過。條例是一條「框架」

    法例,為在香港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法律基礎。塑膠購物

    袋環保徵費是條例下的首個生產者責任計劃,目的是要遏止濫

    用塑膠購物袋的情況。 3. 環保徵費計劃的主要規管措施已於條例的第 3 部列明。這些措施包括:

    (a) 有意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的訂明零售商要向環境保護署署長申請成為登記零售商(第 19 條);

    (b) 就提供給顧客的每個塑膠購物袋收取環保徵費(第18(3)條);

    (c) 定期呈交申報及繳付環保徵費(第 24 條);以及 (d) 備存有關紀錄及文件五年(第 25 條)。

    環保徵費計劃的實施細節將會在依據條例第 29 條所訂立的規例下進一步列明。規例特別會列明運作上的事宜,包括: i) 登記及撤銷登記; ii) 登記零售店中部分範圍的豁免; iii) 呈交申報及繳付徵費;以及 iv) 備存紀錄。

  • - 2 -

    諮詢零售業界 4. 在制訂環保徵費計劃的具體規管要求時,當局的目標一直是既能確保規管制度的完整性,亦要令零售商易於遵從。為

    此,當局於二零零八年七月與方便營商委員會轄下的零售業工

    作小組舉行會議,作為徵詢業界的開始。在工作小組建議下,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下稱「管理協會」)同意安排當局與有關零

    售商舉行會議,就規管建議作進一步交流。當局在九月及十月

    份會見了管理協會及受影響的主要零售商。當局亦於十月初到

    受影響零售商轄下六個倉庫及十間零售店作實地考察,以便深

    入了解實際的運作情況。以上會面及考察得以進行,實有賴管

    理協會及其會員協助,當局對此表示感謝。 5. 零售商在諮詢期間就徵費計劃的運作提出了一些問題。參考了業界意見及考察所得,當局對有關事項回應如下:

    所提事項 當局的回應 登記及撤銷登記 (a) 登記申請須盡快處理。 當 局 同 意 須 盡 快 處 理 登 記 申

    請,更承諾會在十個工作天內處

    理登記零售商增加新零售店的

    申請;此外,亦會考慮進一步加

    快處理個別緊急申請個案。當局

    鼓勵初次登記的零售商盡早提

    交申請,確保有足夠時間處理。

    (b) 預先簽發登記證明書,以方便零售商開設新店。

    條例第 22 條規定,只有在零售店登記後,環境保護署署長方可

    發出登記證明書。當局承諾在十

    個工作天內處理登記零售商增

    加新店的申請。 (c) 接受以電子方式申請。 當局會接受親自提交,或以郵遞

    或電子方式提交的申請。 (d) 澄清如何處理臨時零售

    店(例如食品展內的店

    舖)。

    條例第 19 條規定,訂明零售商的零售店如同時售賣三類指明

    貨品,必須登記方可向顧客提供

    塑膠購物袋。 (e) 澄清如何處理「店舖內的

    店舖」。 條例第 23 條規定,登記零售商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每個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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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事項 當局的回應 收取不少於徵費的款額。如小型

    零 售 店 設 於 大 型 登 記 零 售 店

    內,但其業務並非由後者營運,

    或不會被視作該登記零售店的

    零售業務的一部分。 登記零售店中部分範圍的豁免 (f) 為豁免目的而將部分零

    售樓面範圍分隔開來並

    不可行。

    作出豁免的原因是要盡量維持

    業內的公平競爭。有業界代表認

    為,不應因百貨公司內有超市而

    將整間百貨公司都納入環保徵

    費計劃之內。考慮到零售商的運

    作情況,當局建議,如店舖的出

    納櫃檯並非作為三類指明貨品1 的任何一類的收款櫃檯,則可獲豁免。

    呈交申報及繳付環保徵費 (g) 每季申報及繳付環保徵

    費,容許有 30 日限期。 當局同意每季結束後,零售商有

    30 日時間準備申報及繳付環保徵費。

    (h) 盤點塑膠購物袋即使並非不可能,在實行上亦相

    當困難。

    考慮到業界的運作情況,當局可

    接受零售商根據派發塑膠購物

    袋 的 掃 瞄 紀 錄 來 呈 交 季 度 申

    報。另一方面,當局需要核對掃

    瞄紀錄和分發到每間登記零售

    店的塑膠購物袋的運送紀錄。獲

    豁免的出納櫃檯亦須保留派發

    塑膠購物袋的掃瞄紀錄,以供核

    對膠袋的運送紀錄之用。 (i) 塑膠購物袋會有自然損

    耗,包括顧客退回損壞了

    的塑膠購物袋。

    當局明白塑膠購物袋會自然損

    耗,故不會要求登記零售商交待

    損壞了的塑膠購物袋數量。 備存紀錄 (j) 需要備存的紀錄不可過

    於繁重。 備存紀錄是為了確保規管制度

    的完整性,以便日後在有需要時

    可以查核。當局建議零售商只需

    1 有關貨品為:i) 食物或飲品;ii) 藥物或急救用品;及 iii) 個人衛生或美容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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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事項 當局的回應 保留與採購、運送及分發塑膠購

    物袋有關的發票、收據或其他文

    件,及就該些膠袋收取顧客徵費

    的發票、收據或其他文件。 其他事項 (k) 須向登記零售商提供宣

    傳物品。 當局會製作宣傳物品,例如海報

    及標貼,供登記零售商使用。 (l) 須設立熱線處理顧客的

    查詢或投訴。 環境保護署的顧客服務中心可

    處理顧客的查詢或投訴。 (m) 當局須退還實施徵費計

    劃的行政成本,例如信用

    卡交易費。

    條例並無就退還行政成本作出

    規定,但當局同意可留待一年後

    檢討計劃時再一併討論。 (n) 難以就送貨服務收取環

    保徵費。 當 局 並 不 鼓 勵 使 用 塑 膠 購 物

    袋。據我們了解,部分零售商送

    貨時亦無使用塑膠購物袋。根據

    條例第 18(3)條,登記零售商提供塑膠購物袋,須繳付環保徵

    費。 (o) 某些貨品的包裝已附有

    塑膠購物袋,例如月餅。

    當局並不鼓勵免費派發塑膠購

    物袋,亦不鼓勵過度包裝貨品。

    登記零售商出售貨品時,如附有

    未密封的塑膠購物袋,便須繳付

    環保徵費。 (p) 在某些商舖活動或場合

    中(例如抽獎)或會派發

    塑膠購物袋。

    當局並不鼓勵免費派發塑膠購

    物袋。登記零售商在合資格零售

    店向顧客提供條例所適用的塑

    膠購物袋,須繳付環保徵費。 未來路向 6. 正如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年施政報告中承諾,當局計劃在二零零九年實施環保徵費計劃。當局正參考零售業界的意見,

    以制訂《產品環保責任(塑膠購物袋)規例》。當局亦會諮詢立

    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最後才提交規例予立

    法會批准。 7. 為了準備落實環保徵費計劃,當局會加強宣傳,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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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視、電台及公共交通工具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派發海報及

    小冊子、或在印刷媒體刊登廣告等。如有需要,當局更會向零

    售商提供宣傳物品,例如海報、標貼或座檯卡。此外,當局亦

    鼓勵管理協會及零售業界舉辦宣傳活動加以配合,環境及自然

    保育基金或可提供資助。當局期待在零售業界持續支持下,環

    保徵費計劃得以順利推行。 環境保護署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