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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案
预重整制度的成功运用,使得怡丰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入选 2015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东田·怡丰城”项目关涉众多购房户,冒然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维稳压力增大。
为有效化解风险,依法维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依照浙江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法院对怡丰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进行了预登记,并采用债权人召集的方式开展预重整工作:
1、通过锁定现有工程量,测算续建所需资金确定复工续建的可行性。
2、比照债权人会议制度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建立已知债权人联络、协商机制,对每一位已知债权人的表态形成书面承诺,并特别通过公司网站征求购房户意见,共有949户业主回函表示赞成续建。
3、综合考虑“东田·怡丰城”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资质及能力、施工单位配合度等因素,决定由原施工单位复工续建。
4、市场化融资方案,通过谈判确定向怡丰成公司最大债权人也是唯一的抵押权人A银行融资,采用专项封闭操作方式,约定还款来源为后续销售房款,复工续建所融资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怡丰成公司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准许其继续营业,并对预登记期间形成复工续建整体方案以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形式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目前各项建设及销售工作正有序推进中。
怡丰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开发的“东田·怡丰城”项目自 2015年 3月以来处于停工状态,项目完工率为 41%左右,销售率为 51 %左右,已知购房户达 1200余户,其他各类债权人 100余户。余杭法院于 2015年 6月 18日对怡丰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进行预登记,由怡丰成公司及其债权人自主开展“东田·怡丰城”项目复工续建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征求购房债权人意见、初步形成复工续建方案等。2015年12月,法院正式裁定受理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在前期预重整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
◆ 案情简介◆
情与法 2017年6月18日责任编辑 董 媚
之民五庭
案例一
■ 记者李雪红 通讯员余法
7
法官析案
元通公司破产清算案系因某银行诉元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元通公司的厂房土地正由最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根据评估情况元通公司的厂房土地并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的受偿顺序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在这种情况下,该银行将无法参与执行分配。经法院执行部门释明引导,银行提出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由执行部门向破产案件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法院及时受理了该起因无法参与执行分配而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公平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破案破案””怎么破怎么破??——从三个典型案例看民五庭如何探索破产审判司法实践
余杭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又名企业清算
与破产审判庭,主要审理辖区内的公司强制清
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2014年至今,民五庭
共收受破产案件 44件,其中房地产企业破产案
件 9件,现在审 37件,审结 7件,共盘活企业账
面资产合计27亿余元,释放土地320亩,房屋面
积近25万平方米。民五庭的设立顺应了当前处
置“僵尸企业”、服务供给侧改革大局的需求,是
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的必然要求。
民五庭始终立足于专业审判地位,充分发挥
破产审判职能,通过打造立审、执破畅通机制,规
范管理人履职、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案件简易
审和破产财产处置等,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推动
破产法律制度有效运作。同时,积极推动建立
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保障破产处置工作稳
妥有序开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有机统一。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五庭
近些年审理的三个典型破产案
例,了解这个专门审理“破
案 ”的 庭 室 是 如 何
“破”案的。
因时制宜核心步骤前置提高重整效率
执破衔接打开破产程序启动的
绿色通道
元通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水处理设备的公司。因元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某银行向余杭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 2015年 5月 4日正式裁定受理元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期内,确认债权金额约6899万元。后法院于同年 8月 18日裁定宣告元通公司破产,于同年 12月 24日裁定认可《杭州元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2.76%。
◆ 案情简介◆
“以和为贵”因案施策盘活无形资产
宏泰公司成立于 1997年,是一家主要从事钢结构建筑的公司,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根据债权人申请,余杭法院于 2010年 3月裁定受理宏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期间,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约 2.36亿元,债权人 115名。后于 2011年 12月 13日裁定受理宏泰
公司的和解申请。同年 12月 28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宏泰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进行表决,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88.68%,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 87.57%。同年 12月 29日,法院裁定认可宏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宏泰公司和解程序。本案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
◆ 案情简介◆
法官析案
本案是杭州地区首起以和解方式审结的破产案件。
宏泰公司有两项重要的资产:一是位于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的厂房及在建工程,以上固定资产系在租赁土地上建造,未经过相应审批手续,故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拍卖变现,如果破产清算,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因此相应的变现价值为零。二是宏泰公司所拥有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如宏泰公司能够存续,此资质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的经济价值无法估算,但如宏泰公司破产清算,则此资质的变现价值同样为零。
为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也为更好地发挥宏泰公司所有资产的社会价 值 ,法 院带领管理人与租赁土地所在的五星村村委会及管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区建设局反复进行磋商 ,尽 量 保
留宏泰公司,使企业重生,同时要求管理人、宏泰公司寻找战略投资者,并取得所在村委、街道的支持。
在宏泰公司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努力下,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收购该公司,并形成破产和解协议草案。从受理和解申请到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仅花费 15天时间,避免了宏泰公司因三年无营业记录而被吊销一级资质的情况发生。根据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可以全额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
案例二案例二 案例三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