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課師製作數位教材的合理使用問題the study of fair use issue in digital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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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課師製作數位教材的合理使用問題指導老師:楊副教授智傑

報告人:雲科科法所碩三甲 方濟龍 M1034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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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章:緒論

1. 研究動機、目的與研究方法2. 法律研究範圍第二章:磨課師教育的現況3. 美國與亞洲磨課師教育的發展4. 我國磨課師教育的發展第三章:磨課師教學的法律難題5. 我國教學合理使用具體條款6. 適用合理使用概括條款7. 其他製作上會遭遇的問題

•第四章:雲科磨課師現況與挑戰1. 如何挑選素材以避免侵權2. 著作權法影響磨課師製作問題3. 財產權歸屬與利用

•第五章:他國修法參考1. 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2. 我國學者參考該法建議修法見解3. 修正草案當前動向4. 教學合理使用條款之變革5. 本研究建議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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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磨課師」,在中國則稱之為「慕課」,源自英文 MOOC 或是

MOOCs 之音譯,代表著「大規模開放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 )其縮寫。 其前身又稱「開放式課程」( Open Course Ware , OCW )。• 磨課師概念是借用網際網路來進行課程教學,因此成為新興的學習模式的代名詞,同時又有「翻轉教學」、「翻轉學習」或「翻轉課堂」的別稱。• 「磨課師」一詞也意味著「新型態的教育方式足以改變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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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動機、目的與研究方法•身為本校磨課師法律團隊成員,多次會議中發現到本校教師們皆反應受到當前著作權法的束縛,無法如意地使用教材與素材於磨課師課程內,因此激起我的研究興趣。1) 內容分析法:文獻探討現有「教學合理使用」條款是否適用於磨課師課程,探索製作磨課師時所遭遇的著作權難題,並為本校磨課師團隊提出解套方案。2) 半結構式訪談法:借校刊採訪之便,針對本校磨課師第一、二期 10位師資進行採訪,打成逐字稿並運用紮根理論進行資料分析,驗證磨課師製作困境。3) 比較法:主要是透過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修正美國過時的著作權法,建議我國未來修法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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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研究範圍•第46條―依法發放講義。•第47條―依法編製教課書。•第65條―合理使用概括條款。•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版本: 2014 年 04 月。•第二稿版本: 2015 年 05 月。•第三稿版本: 2015 年 10 月。•第四稿版本: 2016 年 04 月。

• 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 The Technology, Education 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 Act 〔 TEACH Act of 2002 〕)• 直接影響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1項傳統教學與第2項磨課師教學規範( 17. U.S.Code. §110(1) 、 (2) )• 新增第112條第 f項公開傳輸權免責( 17. U.S.Code. §112(f) )• 參酌第107條―四項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17. U.S.Code.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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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磨課師教育的現況1. 美國與亞洲•本章節主要是透過文獻回顧,描述磨課師發展歷程,主要分為國際與我國兩個部分。•首先介紹以美國為主磨課師的起源,說明如何產出「開放式課程」、「翻轉教室」、「磨課師」、「可汗學院」以及新聞提及「密涅瓦大學」等線上教育新興領域。•再來描繪美國如何引領亞洲的磨課師潮流例如日本、中國大陸與越南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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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國• 接著描述我國開放式課程的興起,簡單畫分民間與官方兩大體系為主,民間以「奇幻文學基金會與 OOPS計畫」、「財團法人誠致教育基金會與均一教育平台」、 25大學「台灣開放式課程聯盟」。•官方則是描述我國教育部「補助磨課師課程推動計畫」徵件須知,自民國 103 年起至 106 年為期四年重點發展項目,還有本校團隊「雲科大磨課師」等組織,以勾勒出我國磨課師教育的現況。•但是隨著磨課師教育的推廣,其線上教學素材的合理使用規範更是備受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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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磨課師教學的法律難題1. 我國教學合理使用具體條款• 著作權法制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調節著作人與學習者的最大利益。本法的第 44 條至第 63 條為例示規定,此外第 65 條為概括條款。其中教學合理使用條款為第 46條與第 47條。•第 46 條僅限於課堂上發放講義使用,第 47 條係針對依法設立各級學校,以教育為目的前提下,得利用以發表之公開著作,作為教學用之輔助品,例如像編撰教科書。•但是兩者皆沒有規範到磨課師教學是否適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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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適用合理使用概括條款與 3. 其他問題• 學者指出,由於立法技術上要求在使用第 44 條至第 63 條時,同時還要參考第 65 條概括條款的四種標準,變成雙重檢驗的矛盾。• 此舉會造成法官在認定個案上的困擾,甚至讓所謂的合理範圍變成了「不確定法律概念」,徒增磨課師業者風險。-------------------------------------------------------------------• 此外磨課師製作上,面臨最常見三種問題:授權不易、拒絕授權、孤兒著作,研究指出還是自行重製為佳。• 當磨課師作品完成後,也必須確認財產權的歸屬,相關研究指出最好於事前約定給學校,學校也應該給於對等的補償,在實務上將可減少未來利用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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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雲科磨課師現況與挑戰•1. 如何挑選內容素材以避免侵權作法1) 使用公領域的素材:如「創用 CC 0 」( Creative

Commons )或是「公眾領域( PD , Public Domain )」。2) 全自製內容:動畫、影片或是僅使用自己經手的案例。3) 參考他人著作:相關議題報導、綜合外國大學的教材,內化自己的想法為成果。4) 引用他人著作:使用一些經典歌曲作為片頭片尾,但僅於線下課堂上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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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著作權法影響磨課師製作問題1) 單一老師反應較為激烈,主張磨課師教育應該「自由、開放、免費」,認為學校的檢查動作是過度的干預,甚至有言論管控之嫌。2) 其餘老師則較認同著作權法,但是較為謹言慎行,多挑選來源明確且可授權之素材,並於作品中標明作者與出處。3) 少數老師希望著作權法或是學校政策能放寬外部素材使用權限,並且明定老師自行使用課程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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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產權歸屬與學校利用方面1) 大部分的老師皆認同財產權能歸於學校,並尊重學校作法,較無表示意見。2) 部分以營利為導向的老師,希望能學校給予實質的回饋,例如分紅或經費上的資助,或是器材與人員上的協助,讓製作教師不致為單打獨鬥。3) 同時也希望學校未來在處理磨課師財產時,能多為推廣,讓本校磨課師課程成為「知識經濟」( Knowledge-based Economy )或是「 IP資產」 ( Intellectual Property )打響名號。4) 最後是單一老師希望依循「自由、開放、免費」的理念,讓世人大眾皆能使用本校磨課師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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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他國著作權修法因應對策• 本章著重描述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法案,如何修正以往 1976 年的著作權法第 110條第 1項,以及探討該法案之優缺點。• 接著整理我國學者對於著作權法的修法意見,進而彙整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當前四版修正草案現況,為我國修法作準備。•最後提供本校或其他磨課師團隊,面臨磨課師製作相關著作權問題,其解套方法給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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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第 110條第 1項:擴張傳統授課與利用著作類型限制

1) 適用之著作類型,不再僅限非戲劇文學著作( Nondramatic literary )或音樂著作( Musical works )作品,新增表演著作( Audiovisual Works )、錄音著作( Sound Recordings )等。

2) 新增利用行為:公開上映影片( Public Presentation )、公開演出音樂( Public Performance )、公開展示圖片或照片( Public Display )。•第 110條第 2項:新增磨課師教學與合理使用規範

1) 原則同上,但是排除視聽著作之利用,磨課師業者需自行尋求授權。2) 使用範圍須符合合理地與限制其部分( Reasonable and Limited

Portions ),且不超過典型實體課程所利用之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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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要件•僅開放非營利機構,例如公營教育機關或是受認證之大學。然而大學所附設的出版社與其線上教育子公司,則被視為營利的教育機構,進而被排除。•能利用之著作,必須是合法取得著作來源或做成重製物,第 1 項是限定於在教室或是類似傳統教室的環境中,才得允許表演或是展演著作。•受眾對象必須是經過註冊的修課學生或是依職務可能會接觸課程的政府官員與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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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第 f 項:公開傳輸權• 一開始先依循第 110 條第 2 項,定義傳輸行為是以教學之目的,如同傳統面授課程,該課程先經非營利機構之認證,才得利用著作。 •著作來源必須是合法取得,若是授課教師明知取得物來源為非法,就不受本條款之保護 。• 其使用著作類型必須是非戲劇文學類或是非音樂之作品,不包含紙本或類比轉成數位格式,除非證實無法取得該著作數位版本。• 使用範圍與份量不得超過前述第 110條第 2項所授權部分,亦指不得為全部作品長度,還需要施以技術措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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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缺點• 首先相關研究指出,該法案無法讓磨課師業者了解,由本法案能獲得什麼實質幫助。 •大部分的美國磨課師業者對於合理使用的認知,來自於美國 1976年著作權法第 107 條與第 110 條第 1 項─關於傳統教學合理使用,但他們卻不曉得這些法條並不擴及至線上教育。• 同時本法案的立法技術與立法語言,常會困擾磨課師業者,得仰賴法律部門的宣導,以更新相關著作權政策,然而許多單打獨鬥線上教育者,很少會去關心著作權法的發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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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從技術觀點來看,要做到「合理地防止」( Reasonably Prevent )著作物被未授權散布與保存何其困難。 •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設有密碼登入磨課師課程網路帳號就足以代表「合理地防止」,但從實務上來看,僅僅只有密碼保護,不足以堪稱「合理地防止」,僅能防範未授權地登入。 •若要針對著作散布研發相關的追蹤科技,不僅是難上加難,就算研發成功了,其成本代價亦是十分昂貴,讓所謂的「合理地防止」猶如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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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國學者建議修法見解• 現行「教學合理使用」的適用主體以依法設立各級學校與教師為主,排除了營利機構,相對地也侷限了磨課師教育的發展性。• 在客體部分,我國著作權法僅限於紙本資料,例如發放講印或教科書於課堂上使用,無法擴張至電子資料。• 現行法規思維仍以傳統教學方式為主,因此法規所列利用行為是「重製」、「改作」、「編輯」以及「公開播送」。•然而磨課師教育甚少使用「公開播送權」,而是使用「公開傳輸權」,但現行法規並未對網路重製進行免責,對比日益進步的磨課師教育以不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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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國修正草案當前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10 年 06 月 08日開始廣邀專家學者,對當前著作權法進行修法建議。•對於「教學合理使用」之觀念,教育部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兩者是有所衝突:教育部希望將「遠距教學」同時擴及「同步遠距教學」與「非同步遠距教學」兩個層面。•然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卻認為「非同步遠距教學」涉及層面太廣,可能損及著作財產人的權利,僅同意「同步遠距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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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依法發放講義→第 55 條擴大傳統教室授課合理使用行為•第五十五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三條但書規定,於前兩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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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草案更動說明•第 1 項為了調解學習者與著作權人的利益衝突,將著作利用方式權限擴大,包括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將原先的「合理範圍」修正為「為學校授課的之必要範圍內」以防止過度擴張利用行為,達損及著作人之權利。•第 2 項將磨課師的學習者或使用人重新定義為「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並將遠距教學視為現場課堂教學之延伸,且如有害原著作人之利益者,應予以排除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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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第 47 條第 3 項→新增第 56 條排除營利機構•第五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第 1 項參考伯恩公約第 10條,擴大教學場域,納入非營利教育機構,例如圖書館、博物館等場所,但仍排除營利機構。第 2 項新增營利機溝需支付法定授權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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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編製教科書→第 57 條調整利用行為•第五十七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得重製或改作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之教科用書,得由編製者散布或公開傳輸。•第一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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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動說明•第 1 項配合原先第 28 條刪除編輯權。•第 2 項則將原先第 63 條第 3 項「著作利用態樣」納入本項規範,

並修正公開傳輸之利用型態,將原先「公開播送」改成「散布或公開傳輸」,同時針對電子教科書之受眾,要求實施科技保護措施。•第 3項移往前條第 56條,第 2項移至第 3項。• 為了因應「電子書包」趨勢潮流,新增「公開傳輸權」,但是為

避免與彌補著作權人的損失,第二稿於第 4項新增支付使用報酬,其報酬率未來將交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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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這四次修正草案,教育界與著作權人團體依舊爭論不休,導致我國著作權法尚未達成修法共識。• 在第 55 條與第 57 條教學合理使用條款部分,而其中不少立法技術與立法語言是參考 2002 年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 本研究僅提出初步的觀察比較,供日後研究者能有簡易概念。倘若未來有更進一步的發展,將隨時修正本研究以更新將來著作權法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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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研究建議─修法建言• 依學者所見,修法應新增「合理使用的例外規定」,但是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起劃分適用「營利機構」與「非營利機構」,因此本研究建議若能一併適用「合理使用的例外規定」,更有利於本國磨課師教育之發展。•再者是現在數位科技發展神速,對於著作權人的傷害也日益擴大,修正草案雖有明訂「補償金制度」,但仍欠缺具體規定補償明細,須待未來立法機關或智財權主管機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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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磨課師建言•對於未來磨課師製作,本研究還是強烈建議用重製來取代引用外部素材,因為「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若是對於非利用不可的素材,須遵循智財局所訂定其引用標準,才能將著作權人之損害降至最低,也減輕製作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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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 磨課師猶如新型態的教育模式,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只要有一台電腦加上網際網路,即可滿足受教權。讓教育不僅僅只侷限於課堂之上,而是徹底讓高等教育解放與普及化。• 著作權法上的「教學合理使用」條款,僅侷限於傳統教學上發放講義與編製教材,並不擴及於磨課師。導致外部素材之使用,都會受到嚴格的拘束,是違背當初設置磨課師之精神。•雖然有第 65 條概括條款作為因應之道,但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會讓磨課師製作人陷入風險性,同時停滯修法過程,對於日益蓬勃發展的磨課師教育亦是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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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科磨課師製作教師經過本校法律團隊的宣導,對於磨課師如何使用外部素材,已經多有著作權概念,也盡量採用有出處或是公開領域的素材作為課程內容,並附上素材來源與作者名稱。•但是老師們仍希望著作權法與學校政策放寬使用素材箝制,此外還希望學校能積極推廣磨課師課程,並且給予實質的補助,例如分紅或是經費,以及設備與人力的支援。•敬請各位口試委員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