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tanus toxoid - lawlove · tetanus toxoid adsorbed 本品係由培養破傷風桿菌(clostridium...
TRANSCRIPT
中 華 藥 典 第 七 版
1838
效價測定:按照破傷風抗毒素效價測定法(通則 6005)或其他適當方法測定之;其破傷風抗體價不得低於標
誌含量。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貯之。其有效期限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
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原料來源、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每 mL 中破傷
風免疫球蛋白之含量或抗體價及貯藏方法等,並應附
以載明用法及本品不得作靜脈注射等注意事項之說明
書。
用途分類:被動免疫劑。
破傷風類毒素
Tetanus Toxoid
本品係由培養破傷風桿菌(Clostridium tetani)所
得之破傷風毒素,經甲醛處理,使其毒性消失,但仍
保持其免疫原性能之無菌溶液。以上所稱破傷風桿菌
係指 Clostridium tetani Harvard 菌株或具同等以上毒
素產生能力之菌株而言。該菌株需建立種菌批系統
(seed lot system)。
分裝前檢驗:於分裝前製造過程中之原液及疫苗液劑,
應適時取樣,檢驗項目至少完成⑴無菌試驗、⑵抗原
純度試驗及⑶無毒化(安全性)試驗等項檢驗。
性 狀:本品為無色或棕黃色之澄明液體,無臭或微
帶保藏劑之特臭。
鑑 別:
⑴本品與適當量之破傷風抗毒素混合時,應呈絮狀沈
澱反應。
⑵本品依效價測定法測定時,應能使試驗動物產生對
破傷風之主動免疫性。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 pH 值—本品之 pH 值應為 6.6~7.4(通則 1009)。⑵甲醛—本品所含之甲醛不得超過 0.02%w/v(通則
3029)。⑶保藏劑—本品如含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
0.012%w/v(通則 3030)。⑷無菌試驗—本品應符合無菌試驗法(通則 7001)之規定。
⑸安全性試驗—取體重約 300~400g 之健康豚鼠
二組,每組各四隻以上,分別以本品及於 37˚經二十日後之本品 5mL 施以皮下注射,二十一日內
試驗動物均不得呈現任何破傷風症狀或其他異常症
狀〔註〕
。若於分裝前之疫苗液劑已進行安全性試驗
且判定合格者,則本項試驗得予免作。
⑹異常毒性試驗—準照白喉類毒素(第 825 頁)一
般檢查及其他規定⑹項檢查之。
效價測定:取本品依照下述方法測定之,若於分裝前之
疫苗液劑已進行效價測定且判定合格者,則本項試驗
得予免作。取體重 300~400g 之健康豚鼠十隻以上,
各以不超過人體接種總量三分之一之本品,施以皮下
注射,此後六週內,各用 2mL 含十個最低致死量之
破傷風毒素溶液作皮下注射,十日內試驗動物呈現破
傷風中毒症狀而死亡者,不得超過 20%。同時另作
對照試驗:取體重 300~400g 之健康豚鼠二隻以上,
各以 2mL 含一個最低致死量之破傷風毒素溶液施以
皮下注射,如對照試驗動物之中毒死亡時間在九十六
小時左右時,效價試驗之結果,始能認為正確。以上
所稱最低致死量,其測定應使用與本試驗同等體重之
豚鼠測定之。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貯之,其有效期限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
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甲醛濃度及貯藏方法等,
並應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明書。
用途分類:主動免疫劑。
【註】不得呈現「其他異常症狀」,係指試驗動物不
得中毒死亡或呈現任何壞死、麻痺、痙攣、僵
硬、體重減輕等中毒症狀或其他於測試期間內不
可復原之局部症狀。
吸著破傷風類毒素
Tetanus Toxoid Adsorbed
本品係由培養破傷風桿菌(Clostridium tetani)所
得之破傷風毒素,經甲醛處理成為類毒素,並經明礬
或氫氧化鋁或磷酸鋁或磷酸鈣吸著,而製成之無菌懸
液。該菌株需建立種菌批系統(seed lot system)。
分裝前檢驗:於分裝前製造過程中之原液及疫苗懸浮液
劑,應適時取樣,檢驗項目至少完成⑴抗原純度試
驗、⑵無菌試驗、⑶無毒化(安全性)試驗等項檢驗。
性 狀:本品為白色、淺灰色或淡石竹紅色之混濁懸
浮液,殆無臭或微帶保藏劑之特異臭。
鑑 別:
⑴本品加檸檬酸鈉使沈澱充分溶解後,再與適量之破
傷風抗毒素混合時,應呈絮狀沈澱反應。
中 華 藥 典 第 七 版
1839
⑵本品依效價測定法測定時,應能使試驗動物產生對
破傷風之主動免疫性。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 pH 值—本品之 pH 值應為 5.4~7.4(通則 1009)。⑵甲醛—本品所含之甲醛不得超過 0.02%w/v(通則
3029)。⑶保藏劑—本品如含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
0.012%w/v(通則 3030)。⑷輔佐劑—本品每人體劑量中之鋁含量不得超過
1.25mg(通則 3031);或每人體劑量中之鈣含量不
得超過 1.3mg。⑸無菌試驗—本品應符合無菌試驗法(通則 7001)之規定。
⑹安全性試驗—準照破傷風類毒素(第 1838 頁)一
般檢查及其他規定⑸項檢查之。
⑺異常毒性試驗—準照白喉類毒素(第 825 頁)一
般檢查及其他規定⑹項檢查之。
效價測定:取本品依照下述方法測定之,若於分裝前之
疫苗懸浮液劑已進行效價測定且判定合格者,則本項
試驗得予免作。取體重 450~550g 之健康豚鼠四隻以
上,各以不超過人體接種總量二分之一之本品施以皮
下注射,此後四至六週,由各試驗動物之心臟採血、
分別分離血清,各取等量混合之,按破傷風抗毒素效
價測定法(通則 6005)測定之。每 mL 中所含破傷風
抗毒素不得少於 2 國際單位。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貯之。其有效期限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
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甲醛濃度、鋁(鈣)濃度、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
及貯藏方法等,並應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明
書。
用途分類:主動免疫劑。
鹽酸特他卡因
Tetracaine Hydrochloride
C15H24N2O2 • HCl 分子量:300.83別 名:Amethocaine Hydrochloride
本品所含 C15H24N2O2 • HCl,按乾品計算應為
98.5~101.0%。
性 狀:
⑴一般性狀—本品為白色之結晶性細粉。無臭,味
微苦能使舌端生麻痺感。其溶液對石蕊試紙呈中性
反應。熔融溫度為約 148˚,或由於二種多晶型之
改變有於約 134˚及 139˚熔解者。混合物之熔融溫
度為 134~147˚,具引濕性。
⑵溶解度—本品極易溶於水,可溶於乙醇,但不溶
於乙醚或苯。
鑑 別:
⑴取本品 50mg,精確稱定,溶於水使成 250.0mL。取此液 5mL 置 100-mL 容量瓶中,加緩衝液⑸
10% 磷 酸 鉀 鹽 緩 衝 液,pH6.0(通 則 8004)2mL後,加水稀釋至容量,混勻:按照紫外光吸光度測
定法(通則 1008)測定之,其吸收光譜與鹽酸特他
卡因對照標準品(注意─使用前於五氧化二磷乾燥
器內真空乾燥十八小時)以同法配製之溶液,於相
同波長處呈最大及最小吸收,且二者於波長 310nm附近呈最大吸收處測得之吸收係數差,以乾品計
算,不得超過 2.0%。
⑵取本品 100mg,溶於水 10mL,加硫氰酸鉀溶液(1→4)1mL,即生結晶性沈澱。過濾,沈澱用水再
結晶,並於 80˚乾燥二小時,其熔融溫度為 130~132(̊通則 1002)。
⑶取本品 100mg,加水 5mL 溶解,溶液呈氯化物之
各種特殊反應(通則 2001)。雜質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2%。
⑵熾灼殘渣—本品熾灼後,遺留殘渣不得超過
0.1%(通則 3002)。⑶層析法純度檢查—取本品適量,精確稱定,溶
於水,使成每 mL 含 50mg 之檢品溶液。另取 4-(丁胺基)苯甲酸適量,溶於甲醇,使成每 mL 含
0.2mg 之溶液,用為標準品溶液,取以上二溶液各
5µL,按照薄層層析法(通則 1010.3),分別點注於
矽膠薄層上,以氯仿:甲醇:異丙胺(98:7:2)混
液為展開溶媒層析之,展開後,取出層析板以熱風
乾燥後,於短波紫外光下檢視之:檢品溶液如有主
斑點以外之斑點出現,其大小及色澤不得較標準品
溶液(0.4%)所呈現之主斑點為大為深,且此等斑
點之總和,亦不得超過 0.8%。
含量測定:取本品約 500mg,精確稱定,置於適當容
器內加鹽酸 5mL 及水 50mL,按亞硝酸鈉滴定法(通
則 3022)測定之,自「冷卻至 15˚……」句起繼續操
作。每 mL 之 0.1M 亞硝酸鈉液相當於 30.08mg 之
C15H24N2O2 • HCl。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阻光容器內貯之。
用途分類:局部麻醉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