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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 WTO 」之資本移動管理規定 ■胡嘉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後,跨國資本移動對經濟體之影響,已經成為重 要議題。本文除了探討世界貿易組織(WTO)對跨國資本移動之相關規定 外,也討論我國兩項相關議題: 一是國內金融業立即要面臨金融開放後國 際競爭壓力之提高,以及兩岸金融互動模式之轉變。文中提及兩項建議: 我國銀行業應在政府配套措施下,加速轉型,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之配套措施應著重能力建構、資本流動結構、以及市場效率。 壹、前言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後,越來越多學者關注「跨國資本移動」議題,Williamson (1999) and Stiglitz (1998) 紛紛表示「跨國資本移動」在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中扮演 關鍵角色,Yoshitomi (2000) 甚至直指「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為「資本帳風暴」,既 然「跨國資本移動」議題成為重要金融議題,加上,我國已經順利進入WTO,本文便 針對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議題,進行探討。首先是探討WTO 規範資本流動 的相關原則,於此原則下,進一步探討我國所面臨的兩項相關議題:我國銀行業所面 臨之衝擊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之潛在威脅與利益分析。 亞太經濟合作評論,第十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46-56 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91 12 / 第十期 46 亞太經濟合作評論 APE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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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規定

■胡嘉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跨國資本移動對經濟體之影響,已經成為重

要議題。本文除了探討世界貿易組織(WTO)對跨國資本移動之相關規定

外,也討論我國兩項相關議題: 一是國內金融業立即要面臨金融開放後國

際競爭壓力之提高,以及兩岸金融互動模式之轉變。文中提及兩項建議:

我國銀行業應在政府配套措施下,加速轉型,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之配套措施應著重能力建構、資本流動結構、以及市場效率。

壹、前言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越來越多學者關注「跨國資本移動」議題,Williamson

(1999) and Stiglitz (1998) 紛紛表示「跨國資本移動」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中扮演

關鍵角色,Yoshitomi (2000) 甚至直指「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為「資本帳風暴」,既

然「跨國資本移動」議題成為重要金融議題,加上,我國已經順利進入WTO,本文便

針對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議題,進行探討。首先是探討WTO規範資本流動

的相關原則,於此原則下,進一步探討我國所面臨的兩項相關議題:我國銀行業所面

臨之衝擊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之潛在威脅與利益分析。

亞太經濟合作評論,第十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46-56

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91年12月 / 第十期46

亞太經濟合作評論 APE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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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規定

貳、WTO規範資本流動的相關原則

WTO規範資本流動之主要相關原則有二:「服務業貿易總協定」及「特別匯兌協

定」,茲分述如下:

一、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由於我國已經成為WTO會員國,國內金融部門將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1)架構下,開放國內金融服務貿易規範。根據

經濟部(2000)之說明,「服務業貿易總協定」規範涵蓋服務業部門四種不同的服務

提供模式(modes):

● Mode1: cross-border supply「跨國提供服務」,服務應者在其境內向他會員境內之

消費者提供服務。

● Mode2: consumption abroad「國外消費」,消費者移往服務供應者之國家接受服

務。

● Mode3: 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呈現」,服務供應者至他會員境內設立商業據

點提供服務。

● Mode4: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呈現」,服務供應者派遣人員至他會員

境內提供服務。

嚴宗大 (2001) 分析「GATS架構下金融服務貿易之規範與其政策涵義」,並指出

GATS僅要求在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下,採取有限度的資本移動自由化,換言之,並

非所有的金融服務貿易型態均涉及資本移動問題。

二、特別匯兌協定

我國加入WTO時,已經承諾將遵守「特別匯兌協定」,而其主要內容如下:

●使匯率反應經濟基本面,與WTO其他會員維持有秩序匯兌安排,避免競爭性調整

措施及操縱匯率。

●非經WTO核准,不得對經常帳支付與移轉加以限制,且不得採行差別性通貨措施

或複式匯率。

1一九九五年時,WTO取代了GATT,並通過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

GATS於1997年達成開放金融服務貿易協商,並於1999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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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移動有擾亂國際收支及妨礙總體經濟之穩定時,得以限制之。惟制定新資本

管制措施或緊縮現行資本管制措施後,應立即與WTO諮商。

●須依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協定第八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同時,WTO與IMF

就匯兌等進行磋商,如有涉及我國之案情時,應將我方意見充分轉知IMF(嚴宗

大,2001)。

由此觀之,我國加入WTO時需遵守的「特別匯兌協定」,其主要內容為關於經常

帳之規定,其甚至允許一定情況下之資本管制。

由WTO規範資本流動的相關原則:「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及「特別匯兌協定」

觀之,WTO對資本開放問題,仍抱持著「逐步自由化」及「審慎管理」原則,然而,

對於台灣而言,持續自由開放畢竟是條必走之路,我們應及時把握此緩衝機會,為未

來進一步開放所需之經濟體質做準備。楊雅惠 (2001) 便指出台灣加入WTO將對金融

業產生兩大衝擊: 一是國內金融業立即要面臨金融開放後,國際競爭壓力之提高,其

次是兩岸間金融互動模式之轉變,而這些問題的解決, 有其時間緊迫性,須劍及履

及,實不宜拖延。

參、我國銀行業在政府配套措施下,應加速轉型

眾多學者2均指出我國加入WTO後,台灣將給予外商銀行國民待遇, 我國銀行業

將面臨劇烈挑戰。的確,開放外資的確會帶來部份正面效應,施遵驊、李榮謙 (2001)

便指出,其可能的三大優點:鼓勵外國廠商投資、提昇本國金檢品質、提供本國居民

在境內進行避險機會,致使資金仍流於境內,然而,我們也應該給予我國銀行業者適

當足夠的配套措施及足夠的時間,進行企業體質調整,一味相信競爭帶來進步,恐怕

也落入「過度競爭導致惡性競爭」的現象3,我們贊成外資適度刺激本國銀行業者,但

在目前台灣銀行體質良莠不齊,政府也應提供並具體落實、評估並調整配套措施,協

助銀行業轉型,例如「不動產證券化」、「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重建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不良金融機關的市場退出機制」等等。在政府確

實執行相關配套措施下,台灣銀行業應把握機會進行企業體質調整,蔡哲雄 (2001)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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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詳參蔡哲雄(2001),施遵驊、李榮謙(2000) ,楊雅惠(2001)。

3 目前台灣銀行業困頓原因之一與銀行過多(Over Banking)有關,其可源自90年代初期「開放帶來競爭迷思」,而大舉開

放新銀行設立與信用合作社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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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規定

出七大方向:加速合縱連橫、明確定位,掌握市場利基、落實顧客關係管理、發展電

子金融業務、加速風險控管、調整資產組合、拓展國際業務,如此一來,政府配套措

施與銀行業企業體質調整下,台灣銀行業才能在國外大型金融集團之大舉叩關下,逐

步從「規模小,人事成本高,金融科技較不發達」的不利競爭地位上,殺出重圍。

提到銀行業轉型及殺出重圍。國內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便是一個熱門

議題,的確,在我國近年來受到國際不景氣影響,加上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以致嚴

重影響銀行業的債信擔保品質,國內銀行業的呆帳比率加速惡化,更甚者,台商西移

中國趨勢下,國內銀行業者可說是腹背受敵,急需找出活水源頭,以突破困境,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 (OBU) 便是其中一項突圍選擇。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經理蔡友才 (2002) 便在「迎接WTO,贏的策略」一文指

出:「兩岸同時加入WTO,衍生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將形成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之

另一戰場⋯本行之海外據點已建構綿密通匯網路,故所有思考、行動與策略,均應更

全球化,始能避免陷入價格競爭的泥淖,繼續維持國際業務之領先地位。基於此一認

識:在國際金融業務方面,將以推動本行OBU為全球台商之資金運籌中心為主軸,計

畫內容將涵蓋台商在全球投資所需之各項金融服務支援與避險工具,透過縝密的行銷

計畫,訴求「只開一戶,全球服務」,預期將為本行開拓另一廣大的天空。」

OBU的熱潮似乎不只是個案現象,從台商殷殷期盼、核准銀行家數成長、兩岸通

匯量成長看來,政府的確必須妥善回應台商及我國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首先,在經濟

部舉行「支持加入WTO掌握全球商機座談會」中,業界意見彙總表(服務業部分)初

稿顯示,業界關心目前政府當局對業界與中國之金融往來方式,如境外金融中心

(OBU)是否規劃開放之時程表、配套措施及研擬因應對策。

其次,依據金融局九十年年報,截至九十年底,政府計核准68家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之設立,其中38家為本國銀行,其餘為外國銀行。全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資產總額

為509億美元,較去年同期473億美元成長7.61%。而依據金融局十月三十一日新聞

稿,本國銀行獲准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名單中4,獲准與外商銀行在

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往來者,以及獲准與大陸地區銀行往

來者已經增加至各有22家,顯示臺灣銀行業者加強與對口單位互動的行動力,具體表

現對OBU之興致。

4 http://www.boma.gov.tw/index_dir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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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之潛在威脅與利益分析

我國目前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理論上亦可稱為境外金融中心 (Offshore

Banking Unit, OBU) ,其定義5如下:一個以減少或廢除金融管制、減免租稅等優惠條

件以吸引國際金融業者,從事以境外通貨為交易中介、境外客戶為交易對象之金融業

務的國家、地區或城市。以下將針對OBU之潛在威脅與利益進行粗淺分析。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潛在威脅

(一)可能影響國家安全

許嘉棟(1999)針對資本自由移動議題上表示:「需考量其在國家安全上之潛在

威脅,在海峽對岸對我存在敵意之情況下,吾人不能不擔心對方會透過資本自由進出

之管道,刻意干擾我國金融之安定⋯若台灣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勢將使中共有『以商

圍政』之機可乘;而陸資若經由假借外資之名義流入台灣,則可能以銀彈配合飛彈操

作,影響金融安定與國家安全。」的確,覆巢之下無完卵,金融穩定與國家安全是非

常重要的決策因素,因此,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特別注重經發會兩岸組共識中6之「風

險管理」原則:政府對兩岸經貿須有國家安全考量,並應就兩岸經貿對國內總體經

濟、社會及政治各層面之影響,提供正確資訊及評估,以進行有效管理。

(二)可能影響金融安定

因應1997亞洲金融危機所成立之金融穩定論壇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針對資

本流動與境外金融中心,分別提出以下警告:

●「短期資本流動」潛藏著流動性風險,如果不加以妥善管理,對債務國及債權

國雙方,乃至全球金融穩定都可能產生嚴重影響 (林文琇,2001) 。以泰國與韓

國為例,其資本流動與金融危機便有關聯,當資本快速 (NETOTHER and

NETPI) 移出時,金融風暴指數(CIINDEX)便快速上升(請參考附表一及二)

●「境外金融中心」對國際金融穩定最大危害在於,它提供了市場參與者一個規

避管理以及隱瞞交易資訊的管道。許多境外金融中心更是洗錢的重要管道。這

些中心假銀行保密條款之名,保障非法,藏污納垢,不利各國法律之執行以及

社會正義之伸張 (林文琇,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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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蒔銓(1996)

6 http://www.mac.gov.tw/mlpolicy/900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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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規定

(三)其他潛藏危險

在「中國熱」的狀況下,OBU會不會加速台商資金外流?在兩岸對談遲遲未定

下,我國銀行業在中國發生法律爭執時,如何適用兩岸法規問題?這些問題都將隨著

OBU進一步開放,逐一浮上檯面,實在值得我們深思。

附表一 泰國資本流動與金融風暴指數7 (1980-1998)

7 詳見 Hu Chiacih(2003) “Capital Account Lineralization and Currency Crisis: Cases of Thailand, Korea, Malaysia and Chile”

Nana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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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之潛在利益

其潛在利益主要有三:台商可節省成本、台商可善用 OBU 作資金調度,提升資

金運用效能、協助我國銀行成為台商之資金運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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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評論 APEC Review

附表二 韓國資本流動與金融風暴指數 (198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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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規定

(一)台商可節省成本

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蔡慶年 (2002) 指出,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台商若成為

OBU客戶,將享有免稅優惠且OBU可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通匯,也可減少成本

(二)台商可善用 OBU 作資金調度,提升資金運用效能

王志均 (2002) 指出:「台灣逐步開放OBU能對大陸通匯與融資後,除了縮短台

商資金調度的流程,最大的改變其實在於同時開放讓OBU能夠購買外幣有價證券,這

將更進一步改變台商的資金融通方式。 由於中國大陸去年底通過『信託法』,台灣在

上半年也通過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金融機構未來將可以到市場上購買台商的

應收帳款,讓台商快速拿到資金,而不必等到出貨時才從歐美進口商手上拿到貨款。

過去九十天才能拿到貨款,現在如果透過電子網路交易平台,只需花一到兩天。」

蔡慶年 (2002) 也指出,在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

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直接通匯之後,台商免去長期派駐人員在第

三地區處理資金調撥及進出口文件的困擾,直接由國內母公司經手,台商可清楚掌握

資金流動狀況,因此台商不僅在財務調度上將更為靈活,而且資金安全性也大幅提

高。

(三)協助我國銀行成為台商之資金運籌中心

邱金蘭 (2002) 指出兩岸金融市場商機龐大,但這塊市場大餅被外商銀行囊括近

90%,本國銀行面臨客戶流失壓力,獲利空間更遭壓縮。OBU的開放,無異是去除以

前對我國銀行的非經濟性競爭障礙,由於我國銀行對台商了解較深,相對於外資,將

具備更多了解客戶之優勢,於此優勢下,我國銀行是有機會成為台商資金運籌中心,

享受兩岸貿易下的金融服務收益,藉此收益,匯積成為我國銀行的新活水源頭,以突

破目前「低利率、高呆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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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以Kono Masamichi and Ludger Schuknecht (1998) 文章中圖表,進行小結:

若視OBU為金融服務貿易之開放,根據此一分析架構,這不一定導致金融不穩

定,關鍵因素在於配套措施:能力建構、資本流動結構、以及市場效率,換言之,

Kono Masamichi and Ludger Schuknecht (1998) 的文章將幫助我們針對「資本流動管理」

進行政策分析時,避免產生偏執:過度側重潛在利益或危險,取而代之的是,理性分

析下的未來政策重點:能力建構、資本流動結構、以及市場效率。金融服務貿易的開

放,必須有配套措施,以在成長與穩定的政策目標中,取得和諧狀況。

伍、結論

由WTO規範資本流動的相關原則:「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及「特別匯兌協定」

觀之,WTO對資本開放問題,仍然抱持著逐步自由化及審慎管理原則,但是,對於我

國而言,持續自由開放畢竟是條必走之路,我們應及時把握此緩衝機會,為未來進一

步開放所需之經濟體質做準備。首先是我國銀行業在政府配套措施下,應加速轉型;

其次是應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之分析時應避免過度偏執於潛在利益或危險,

其潛在危險有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可能影響金融安定、及其他潛藏危險;其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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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評論 APEC Review

金融服務貿易,資本流動,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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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TO」之資本移動管理規定

利益主要有三:台商可節省成本、台商可善用OBU作資金調度,提升資金運用效能、

協助我國銀行成為台商之資金運籌中心。理性政策分析應避免過度側重潛在利益或危

險,反而應努力實踐能夠「增加利益,減少風險」的配套措施:建構能力、管理資本

流動結構、以及增加市場效率。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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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

嚴宗大,2001年。「GATS架構下金融服務貿易之規範與其政策涵義」,中央銀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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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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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2月 / 第十期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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