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免試就學區 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題參考資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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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免試就學區 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分析手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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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各免試就學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分析
各免試就學區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一覽表 ........................................................ 1
01 適性輔導 ....................................................................................................... 3
02 學生志願序 ................................................................................................... 5
03 就近入學 ....................................................................................................... 9
04 扶助弱勢 ..................................................................................................... 11
05 學生畢(結)業資格 ...................................................................................... 13
06 均衡學習 ..................................................................................................... 15
07 獎懲 ............................................................................................................. 19
08 品德(出缺席、無記過紀錄) ...................................................................... 21
09 健康體適能 ................................................................................................. 25
10 服務學習 ..................................................................................................... 29
11 幹部 ............................................................................................................. 31
12 社團 ............................................................................................................. 35
13 競賽成績 ..................................................................................................... 37
14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 ................................................................................. 43
15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 45
16 同分比序 ..................................................................................................... 47
第二部分 各免試就學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01 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49
02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51
03 竹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 53
04 中投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55
05 彰化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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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雲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59
07 嘉義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 61
08 臺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67
09 高雄區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69
10 屏東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75
11 宜蘭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81
12 花蓮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83
13 臺東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85
14 澎湖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91
15 金門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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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免試就學區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一覽表
備註:98(12)係指該區比序積分上限為 98 分,該區所提供之積分超出積分上限 12 分。 102.06.09 製表
比序項目 基北
區 桃園區 竹苗區 中投區 彰化區 雲林區 嘉義區 臺南區 高雄區 屏東區
臺東
區 花蓮區
宜蘭
區 金門
區 澎湖區
合計 縣市
適性輔導建議 - ●6 - - - - ●6 ●6 - ●6 - ●
(與志願序併計) ●6 ●3 ●4 8
學生志願序 ●30 ●15 上限
30分
(35)
●10 ●30 ●10 ●9 ●5 ●5 ●30 ●7 ●15 ●20 - - ●5 13 就近入學 - ●8 ●5 ●10 ●7 ●4 - ●10 - - - - ●2 ●1 - 8 扶助弱勢 - - ●5 ●3 ●2 ●4 - - - ●2 - ●3 - - - 6
學生畢(結)業資格 - ●6 - - - - - - - ●2 - - ●3 ●3 - 4
均衡學習 ●18
上 限 35 分 (40)
●9 ●15
上
限
27分 (27)
●12 ●7 ●9 ●9 ●2
上 限 40 分
(100)
●10 ●9 ●15
上 限 47 分
(72)
●15 ●6 ●6 ●3 15
多元
學習
表現
獎懲 - ●4 上
限
40分
(52)
●20 ●4 ●6 ●10 ●6
上
限
50分
(62)
●8 ●10 - ●20 - - - ●10 10
品德(出缺席、 無記過紀錄) - ●6 ●22 ●6 ●8 ●10 ●6 - - ●8 ●5 ●9 ●5 ●5 ●5 12
健康體適能 - ●6 - - ●6 ●7 ●8 ●8 ●20 ●6 - ●9 ●3 ●3 ●8 11
服務學習 ●12 10分
● ●10 ●3 8 分
● - ●10 ●8 ●10 5分
● - -
●5
- - 9
幹部 - ● - - ● - - ●8 ●10 ● ●15 ●9 ●2 ●3 10
社團 - - ●2 - - - ●8 - ● - ● ●(2) 5 競賽成績 - ●5 - - ●6 ●7 ●10 ●20 ●20 ●9 - ●15 ●5 ●8 ●15 11
技職證照或 資格檢定 - - - - - -
●2 (英檢)
●2 (高職及進
修學
校採
計證
照)
●20 (高中採計
英檢)(高職:採計
證照
及檢
定)
- -
●15 (證照檢定,
各高中
職需求
採計)
- - - 4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30 ●30 ●30 ●30 ●30 ●30 ●25 ●25 ●30 ●25 ●30 ●30 ●15 ●15 ●25 15 合計項目數 4 7 6 6 6 6 5 6 4 7 4 6 6 6 5 總積分 90 100(5) 100(17) 100 90 90 87 98(12) 100(60) 79 100 100(25) 50 46 78
可選填志願數(個) 30 20 15 50 10 20 15 2 7 30 5 5 5 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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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適性輔導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適性輔導
建議
1.學生報名科、群與「國中學生生涯輔導
紀錄手冊」之「生涯
發展規劃書」之相關
性。 2.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協助學生依其
性向、興趣及能力選
擇適性學校就讀。
桃園區 報名校、科與生涯規劃建議與「家長意見」
相符者得 2 分;與「導師意見」相符者得 2分;與「輔導教師意見」相符者得 2 分。
嘉義區 報名科、群與「生涯規劃建議」與「我的志
願」相符者得 2 分;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2 分;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
與生涯發展教育。
臺南區 3 項符合 6 分 、2 項符合 4 分、1 項符合 2分
由國中認定。 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得 2 分;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2 分;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屏東區
1.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得 2 分。 2.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3.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4.上限 6 分。
1.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2.落實國中端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發展。
花蓮區 上限 20 分,第一志願 20 分,第二志願 16分,第三志願 12 分,第四志願 8 分,第五志願 4 分
以學生填寫志願學校【科(班)別】為依據,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
書,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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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宜蘭區 上限 6 分;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加 2 分;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加 2 分;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加 2 分。
金門區 上限 3 分、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得 1 分;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1 分;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1 分
澎湖區
1.生涯發展規劃建議上限 2 分。(1)學生選擇、家長建議、教師建議,皆符合者,本
項為 2 分。(2)學生選擇、家長建議、教師建議,有 2 項符合者 1 分。2.於技藝班修業滿一學期且成績合格者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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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學生志願序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學生志願
序
學生選填志願之序
位 1. 配合區內高中高職學校數量,規劃合
宜之志願數。 2. 尊重學生意願,符合本階段適性輔導
及適性選擇精神。
基北區
30~21 分 1 至 10 志願,第 1 志願 30 分,第 2 志願 29分,每一志願序差 1 分,第 10 志願 21 分。20 分 11 至 20 志願 18 分 21 至 30 志願
1.國中學校應給予學生適性輔導,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
願。 2.選填高職或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同校不同類科,於相同志願選填時,積分相同;同校不同類
科,於不同志願選填,則依該志願序積分採計。
桃園區 可選填 30 志願(職業類科以 1 校 1 科為 1志願)。
志願序別第 1 志願 15 分,第 2 志願 12 分,第 3志願 9 分, 第 4 志願 6 分,第 5 志願 3 分,第 6 至 30 志願不計分。
竹苗區
1.第 1~3 志願 10 分 2.第 4~6 志願 7分
3.第 7~9 志願 4 分 4.第 10~12 志願1 分
5.第 13 志願後不計分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
規劃書,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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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中投區
第 1 志願 30 分、第 2 志願 27 分、第 3 志願24 分、第 4 志願 21 分、第 5 志願 18 分。 第 6 志願 15 分、第 7 志願 13 分、第 8 志願11 分、第 9 志願 9 分、第 10 志願 7 分。 第 11 志願至第 15 志願皆得 5 分。 第 16 志願至第 30 志願皆得 3 分。 第 31 志願至第 50 志願不計分。
第 1~6 志願每一個志願差 3 分 第 7~10 志願每一個志願差 2 分 第 11~15 志願皆是 5 分 第 16~30 志願皆是 3 分(新增) 第 31~50 志願不計分(新增)
彰化區 第 1.2 志願 10 分、第 3.4 志願 8 分、第 5.6志願 6 分、第 7.8 志願 4 分、第 9.10 志願 2分、第 11 志願以後零 0 分
以科別志願為依據,並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
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雲林區 第 1~4 志願 9 分、第 5~8 志願 7 分、第 9~12志願 5 分、第 13~16 志願 3 分
嘉義區 第 1、2 志願給 5 分、第 3、4 志願給 4 分、第 5、6 志願給 3 分、第 7、8 志願給 2 分、第 9、10 志願給 1 分、第 11 志願以後 0 分
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願填在前面,越前面之志
願分 數給越高。
臺南區 第 1 志願 5 分、第 2 志願 2 分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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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高雄區
第 1 志願學校 30 分、第 2 志願學校 28 分、第 3 志願學校 26 分、第 4 志願學校 24 分、第 5 志願學校 22 分、第 6 志願學校 20 分、第 7 志願學校 18 分
1.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學校及科別。 2.志願學校若為高職學校時,可就同一志願學校選填校內不同科別。 3.選填高職學校時,同一校內不同科別仍以相同級分計算。
屏東區
1.第 1 志願 7 分 2.第 2 志願 5 分 3.第 3 志願 3 分 4.第 4 志願 2 分 5.第 5 志願 1 分 6.第 6 志願至第 30 志願不計分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
規劃書,選填志願。
臺東區
上限 15 分第一志願 15 分 第二志願 12 分 第三志願 9 分 第四志願 6 分 第五志願 3 分
1.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2.落實國中端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發展。 3.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入學時未分科者以校志願為依據,職業類科以科志願為依據。
花蓮區 上限 20 分,第一志願 20 分,第二志願 16分,第三志願 12 分,第四志願 8 分,第五志願 4 分
以學生填寫志願學校【科(班)別】為依據,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
書,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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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澎湖區 最高分數 5 分;第一志願 5 分,第二志願 4分,第三志願 3 分,第四志願 2 分,第五志願 1 分。
可填 14 個志願,惟自第 6 個志願起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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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就近入學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就近入學
"高中高職提供一定比率給社區內國中
學生,其餘名額提供
給全區國中學生 1.鼓勵學生在免試就學區內在地就學,
以避免舟車勞頓跨
區走讀。 2.考量學校屬性,非社區型高中職不採
用。 3.主管機關清楚界定就近入學定義及範
圍。 4.高中高職得分析最近 3 年內之高一新生來源(來自各國
中的就讀人數比
率),並考量高中
桃園區 桃園區及共同就學區學生符合就近入學得8分。桃園區為一就學區,設籍在桃園區,或於桃園區國中就讀皆符合就近入學。
竹苗區 符合 5 分、不符合者 0 分 就近入學界定:凡竹苗區學(含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就學區 )生皆採計 5 分,其他就學區學生 0分。
中投區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 10 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 10 分
彰化區 符合彰化區免試就學區 7 分 符合彰化區共同就學區 7 分
1.免試就學區係指畢業於本區公私立國中。 2.共同就學區係指本區所核准鄰區國中學生參
與本區免試入學者。
雲林區 符合 4 分、不符合者 0 分
臺南區 最高 10 分 考量學校屬性,非社區型高中職暫不採用。(社區高中職定義及配分於 102 年 8 月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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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高職學校與國中的
地理關係、交通便
利性等因素。 5.宜先調查並調整該區的資源分布狀
況,俾使小型就學
區內的學生皆有相
同的升學機會。 6.免試就學區內之各國中宜皆有對應高
中高職,以免產生
國中升學機會不均
等的問題。
宜蘭區 上限 2 分;符合者加 2 分;不符合者不加分
1.「就近入學」:係就讀國中與所選填之高中職校,同位溪南或溪北區者。私立高中附設國
中部學生以戶籍所在地認定。2.全縣唯一之高職群科、蘭陽女中、宜蘭高中、慧燈高中、
中道高中視同符合。
金門區 符合者得 1 分;不符合者得 0 分 「就近入學」:係就讀國中與所就選填之高中
職校,同位於該縣。全縣唯一之高職群科視同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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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扶助弱勢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扶助弱勢
協助各免試就學區
內之偏遠鄉鎮國中
學生、經濟弱勢(中低收入戶)學生或特殊境遇學生之升學機
會。 1.照顧就學區內區域或經濟弱勢家庭子
弟就學,以促進教
育機會均等,兼顧
社會正義。 2.宜搭配其他比序項目做整體規劃。
竹苗區 符合 5 分、不符合者 0 分 弱勢界定:偏遠鄉鎮國中學生、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學生,符合其中一項者即給分。
中投區 符合偏遠地區者 1 分;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分;符合低收入戶者 2 分。
1.偏遠地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偏遠學校,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係領有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彰化區 符合低收入戶者 2 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分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雲林區 經濟弱勢符合者 2 分;偏遠小校:9 班以下 2分、13 班以下 1 分
屏東區
領有縣(市)政府中、低收入證明者。 1.低收入者得 2 分。 2.中低收入者得 1 分。 3.上限 2 分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花蓮區 低收入戶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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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學生畢(結)業資格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學 生 畢
(結 )業資格
指學生報名免試入
學時,符合國中畢業
或結業資格。 1.要求畢業生畢業時能達到應有標準,
以維持義務教育階
段應有品質,避免
學生誤以為免試不
採計在校表現而放
棄正常學習。 2.本項只考慮國中生畢業前學習表現是
否達到法定頒發畢
業證書標準,而不
得比較學業總成績
高低。 3.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如具同等學力
資格者,視同畢
業。
桃園區 符合畢業資格者 6 分。
屏東區 1.符合畢業或達畢業資格者 2 分。 2.不符合畢業或未達畢業資格者不計分。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宜蘭區 上限 3 分;符合「畢業」資格加 3 分;不符合者不加分。
金門區 符合「畢業」資格 3 分 、符合「修業」資格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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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均衡學習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均衡學習
國中健康與體育、藝
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三領域成績及格。 1. 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三學習領域
正常教學。 2. 只得考慮領域成績是否達最低及格
規定,而不得比較學
業總成績高低。 3. 應確保區內各校有足夠符合領域專
長教師授課。
基北區 上限 18 分。符合 1 個領域 6 分
1.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2.100 年入學之國七學生, 103 學年度只採計八上、八下、九上三學期。
桃園區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
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各得 3 分;未達標準 0分。
103 年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100 年入學國中之新生)採 8 上、8 下及 9 上 3 學期成績
竹苗區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
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3 領域皆符合為 15 分,2 領域符合為 10 分,僅 1 領域符合為5 分。
本項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中投區 任一領域符合者 4 分;三領域皆符合者 12 分。
1.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 60 分(含)以上者。 2.100 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在 103 學年 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三上三個 學期;101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採計 國中前五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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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彰化區 五(三)學期皆符合者 7 分 四(二)學期皆符合者 4 分 三(一)學期皆符合者 2 分
1.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含)以上者。 2.()內係指 100 學年入學學生,在 103 學年度所採計國二及國三上三個學期。
雲林區 每領域符合者各 3 分、不符合者 0 分,上限 9分
嘉義區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
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各得 3 分;未達標準 0 分。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學生多元學習並均衡
發展,未納入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域前五學
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給予積分獎勵。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的學生,本項僅採計二上、
二下、三上共 3 學期之平均。
臺南區 符合 2 分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含)以上者。
高雄區
1.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體、藝文或綜合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 2.符合基本條件單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計 3 分。 3.符合基本條件 2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計 6 分。 4.符合基本條件 3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計 10 分。
本項以健體、藝文或綜合三領域之五學期平均
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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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屏東區
1.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康體育、藝術人文、綜合活動等三個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及格者。
2.符合基本條件單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及格以上者,計 3 分。 3.符合基本條件 2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及格以上者,計 6 分。 4.符合基本條件 3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及格以上者,計 9 分。
採計至九年級上學期。
臺東區 上限 15 分,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符合一個領域達及格者得 5 分,未達標準者 0 分
1.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學生多元學習並均衡發展,未納入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域達畢
業標準(及格)者,給予積分獎勵。 2.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 3. 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花蓮區 上限 15 分,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學期平均成績達丙等者各得 5 分;未達丙等者 0 分
均衡學習項中 103 學年度僅採計八上、下學期及九上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七上、下學期,八上、下學期及九上學期五學期。
宜蘭區 上限 6 分;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達及格者各加 2 分;未達標準者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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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金門區 最高分數 6 分;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達 60 分以上者各 2分,未達標準 0 分
澎湖區 最高分數 3 分;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各領域符合者,每領域各 1 分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個領域,
沒有任何一學期未達 60 分者,該領域計 1 分,只要有任何一學期未 60 分,則該領域 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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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獎懲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獎懲
日常生活行為表現
評量:學生出缺席情
形、已銷過後之獎懲
紀錄等。 1. 促使學校及學生重視品德教育,以利
五育均衡發展。 2. 宜採正面表列方式,以鼓勵學生。
桃園區 獎勵最高 4 分、未記過者最高 6 分 另未記過者 6 分,符合銷過後無記過(含)以上紀錄者得 4 分。
竹苗區 獎勵:大功每次 4.5 分、小功每次 1.5 分、嘉獎每次 0.5 分。最多採計 20 分。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四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 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六學期。國三下採計至當年 5月 31 日止。
中投區 大功每支 3 分;小功每支 1 分;嘉獎每支 0.5分。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彰化區 大功每次 4.5 分、小功每次 1.5 分、嘉獎每次 0.5分
1.不包含已列其他超額比序項目積分之獎勵。 2.功過相抵後之獎勵。
雲林區 大功每支 3 分、小功每支 1 分、嘉獎每支 0.3分,上限 10 分
嘉義區
國中 3 年,每學期獎懲統計: 1、無任何記警告以上紀錄且學期累獎勵達 1 支小功以上者得 2 分。 2、無任何記警告以上紀錄者得 1.5 分。 3、功過相抵或銷過後無記警告以上紀錄者得 1 分。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的學生,本項第 1、2、3 點,僅採計二上、二下、三上、三下共 4 學期,最高 8 分。
-
20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臺南區
由國中依學生表現計算之。 獎勵紀錄至服務學習項目換算成五級分;五
級:8 分;四級:6.4 分;三級:4.8 分;二級:3.2 分;一級:1.6 分。
高雄區 大功 5 分、小功 2 分、嘉獎 0.3 分、上限 10 分
1.功過相抵後計算。 2.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紀錄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
不重複給分。
臺東區
上限 20 分,大功每次 4.5 分 小功每次 1.5 分 嘉獎每次 0.5 分
1. 各獎勵紀錄可累加計分,如嘉獎 10 次,積分為 5 分。 2. 採取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 3. 103 學年度及 104 學年度採計至申請報名作業前。
澎湖區 最高分數 10 分:大功每支 4.5 分、小功每支 1.5分、嘉獎每支 0.5 分。
-
21
08 品德(出缺席、無記過紀錄)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品德(出缺席.無記過紀錄)
日常生活行為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
形、已銷過後之獎懲
紀錄等 1. 促使學校及學生重視品德教育,以利
五育均衡發展。 2. 宜採正面表列方式,以鼓勵學生。
桃園區 未記過者最高 6 分。
1.單項係指:柔軟度、瞬發力、肌耐力、心肺耐力。 2.另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體弱或因故無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辦理。 3.非應屆畢業學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需返回原設籍學校辦理體適能檢測;臺商學校學
生、跨區學生等可至原設籍校辦理體適能檢
測,或至體適能檢測站、醫院等單位辦理體適
能檢測。
竹苗區 學生出缺席情形,該學期無曠課記錄給 2 分,最多採計 12 分。 功過相抵後、銷過後無懲罰紀錄 10 分。
中投區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 6 分;銷過後無小過(含)以上 紀錄者 3 分。
1.依銷過後計算。 2.100 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在 103 學年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三上三個學期;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彰化區 完全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 4 分,符合無曠課紀錄者 4 分
100 學年入學學生,在 103 學年度只採計國二及國三上,共三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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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雲林區
1.無曠課者 5 分、曠課 1 至 5 節者 3 分、曠課 6至 10 節者 1 分。 2. 無警告以上紀錄者(含銷過後)5 分,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 1 分。 上限 10 分
嘉義區
國中 3 年,每學期獎懲統計: 1、無任何記警告以上紀錄且學期累獎勵達 1 支小功以上者得 2 分。 2、無任何記警告以上紀錄者得 1.5 分。 3、功過相抵或銷過後無記警告以上紀錄者得 1 分。
1.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以鼓勵學生。 2.獎懲換算: 3 嘉獎=1 小功 3 小功=1 大功 3 警告=1 小過 3 小過=1 大過 3.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該學年度申請報名作業結算日前之紀錄。 4.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由;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賽成績項目相同,
同一事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目中採計,不
可重複加分。 5.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的學生,本項第 1、2、3 點,僅採計二上、二下、三上、三下共 4 學期,最高 8 分。
屏東區
1.無任何記過紀錄者(含銷過後)得 8 分。 2.銷過後未達小過紀錄者得 6 分。 3.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兩次紀錄者得 4 分。 4.上限 8 分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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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臺東區 上限 5 分,銷過後無任何懲處紀錄 1.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 2. 104 學年度起採計至申請報名作業前。
花蓮區 上限 9 分,符合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小過紀錄者得 9 分;不符合者 0 分 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前。
宜蘭區 上限 5 分;就學期間完全無警告(含)以上紀錄者及符合銷過後無警告(含)以上紀錄者加 5 分;無小過(含)以上紀錄者加 3 分;不符合者不加分。
金門區
無任何懲處記錄者得 5 分,符合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得 5 分,符合銷過後無小過(含)以上紀錄者得 3 分,符合銷過後無大過紀錄者得 2 分,不符合者得 0 分
採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日
澎湖區 3 年內無任何記過紀錄者 5 分、銷過後無任何記過紀錄者 3 分、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2 分。
1.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 2.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日止。 3.受學校推薦參與非競賽性之活動,獲縣級以上獎狀者,不得再重複敘獎。4.積分結算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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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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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9 健康體適能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健康體適
能
體適能:檢測項目有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
仰臥起坐)、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瞬
發力(立定跳遠)、
心肺耐力(800/1600公尺跑走)等 4 項,各項體適能成績分
別或均達常模百分
等級 85、75、50 以上者,依其檢測結果
核發給金質、銀質、
銅質獎章。 1. 促使學校及學生重視身體健康的培
養,提升學生體能,
以利五育均衡發展。 2. 依不同的情形給與評分或達到某個
水準即給與得分,藉
桃園區
單項達門檻標準者各得 6 分(最高 6 分)。 1.單項係指:柔軟度、瞬發力、肌耐力、心肺耐力。 2.另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體弱或因故無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辦理。
彰化區 每單項銅牌以上者各 2 分,每單項中等或待加強各 1 分
1.排除身體質量指數,其餘四項任採三項。 2.因特殊體質未檢測者或無體適能檢測成績者比照待加強。
雲林區 任二項以上成績達門檻者得 4 分,上限 7 分。
嘉義區
上限 8 分 1.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肉適能(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
發力(立定跳遠)、心肺適能(800/1600 公尺跑走)等 4 項,各單項達 Pr25 中等標準者各得 1 分。 2.總成績達金質獎者另加 4 分/銀質獎者另加 3 分/銅質獎者得 2 分/獲參與獎章 1 分。
1、依不同的情形給與評分或達到某個水平即給與得分,藉此提升國中生的體能。 2、依教育部規定每年至少需須進行一次檢測,本項檢測擇最優一次成績採計不得重複。
臺南區 由國中依學生表現計算之。 體適能以原始分數計,最高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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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此提升國中生的體
能。 3. 注意肢體障礙或身體病弱學生之權
益保障。 4. 應確保各項目檢測時公正正確。 高雄區 單項中等以上每學年 3 分。上限 20 分
1.體適能之檢測可經由學校依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進行檢測或至合格體適能檢測站進行檢
測。 2.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
異及就學權益,比照單項中等以上,予以計分。
屏東區
1.各單項成績達教育部公佈之最新門檻標準者,各得 1 分。 2.總評為金質者另加 2 分。 3.總評為銀質者另加 1 分。 4.總評為銅質者另加 0.5 分 5.上限 6 分
1.總評金質者係指四項成績均達常模百分等級85 以上者。 2.總評銀質者係指四項成績均達常模百分等級75 以上者。 3.總評銅質者係指四項成績均達常模百分等級50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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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花蓮區 上限 9 分,各單項達門檻以上者各得 2 分。另各單項達銅牌以上者另加 1 分,特殊學生比照 4項達門檻分數(8 分)辦理
單項係指: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坐姿 體前彎(公分)、女性 800 公尺跑 走(分:秒)/男性 1600 公尺跑走 (分:秒)、立定跳遠(公分)
宜蘭區 上限 3 分; (1).各單項任一學期達教育部門檻標準者各加 0.5 分(2).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 1 分;銀質者另加 0.5 分
單項係指: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肉適能(1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適能(800/1600m 跑走等)。
金門區 上限 3 分,(1).各單項均達標準者各得 0.5 分(2).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 1 分/銀質者加 0.5 分/銅質者加 0.2 分
單項係指:肌耐力、柔軟度、瞬發力、心肺耐
力等。
澎湖區 各單項達門檻以上者各得 2 分,另各單項達體適能常模 PR50 以上者另加 1 分;特殊學生比照 4 項達門檻分數(8 分)
單項係指: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坐姿體前彎(公
分)、女性 800 公尺跑走(分:秒)/男性 1600 公尺跑走(分:秒)、立定跳遠(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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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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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 服務學習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服務學習
服務學習:國中期間
參加志工服務、社區
服務或表演等。 1. 促使學校及學生重視品德教育,以利
五育均衡發展,從小
推動服務學習。 2. 有關公共服務時數認定標準,應訂有
服務機構、項目、性
質、時間之一致性規
範,再行採用。
基北區 上限 12 分,每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 4 分。
桃園區 採計「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最高上限 4 分)及「志願服務學習時數」。
1.擔任班級內幹部、自治市幹部及社團幹部任滿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分;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每 1 小時 0.2 分。 2.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 4 分。
竹苗區 參加校內服務、校外服務等,每一學期每服務
滿 3 小時得 1 分,每學期最多採計 2 分,5 學期最多採計 10 分。
1.服務學習類型及認證程序依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2.服務學習項目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三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
學期。 中投區 服務學習(3 分)。 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 6 小時者給 1 分。
彰化區 服務學習時數每滿 1 小時 0.1 分 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認定服務表現績優者。
嘉義區
上限 10 分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部門、學校單位、社
(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內外服務學習、社區
義務服務等,每服務滿 2 小時給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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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臺南區
由國中依學生表現計算之。 獎勵紀錄至服務學習項目換算成五級分;五
級:8 分;四級:6.4 分;三級:4.8 分;二級:3.2 分;一級:1.6 分。
高雄區 100學年度入學國中一年級學生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 2.5 分;101 學年度起入學國中一年級每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 2 分。上限 10 分。
1.校內服務:由各國中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2.校外服務: (1)由各國中訂定校外服務學習相關規範。 (2)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登記參加。 (3)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政府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未解散之人民團體發給,再由
學校認證。 (4)本要點修正公布前,學生參加之校外服務學習,向學校完成補登記程序。 3.由學校提供校內或校外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之
機會。 4.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學生個人自主規劃之服務學
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屏東區 特殊服務表現:每班 0~2 位,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1 分。 由學校發給證書證明。
宜蘭區 擔任班級、社團幹部或志工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加 1 分 幹部與志工得重複採計積分
-
31
11 幹部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幹部
幹部:國中期間擔任
班級幹部或社團幹
部等。 1. 促使學校及學生重視服務與領導能
力的培養。 2. 對幹部種類宜有規範,定義、服務時
間證明及考核,訂出
各種幹部的加分標
桃園區 採計「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最高上限 4 分)及「志願服務學習時數」。
1.擔任班級內幹部、自治市幹部及社團幹部任滿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分。 2.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 4 分。
彰化區 幹部任滿 1 學期 2 分 幹部包含班級、社團及學校幹部。
臺南區
由國中依學生表現計算之。 獎勵紀錄至服務學習項目換算成五級分;五
級:8 分;四級:6.4 分;三級:4.8 分;二級:3.2 分;一級: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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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準依據,或只採計當
幹部的次數。 3. 如另採記功嘉獎表現時,應避免同一
項目重複採計加分。
高雄區 任滿 1 學期計 2 分。上限 10 分。
1.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及認定服務表現績優提出證明者。 2.本項採計擔任幹部次數。 3.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全校性幹部及社團幹部,得分別採計。 4.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至多 10 人。 5.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6.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7.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得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8.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
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9.擔任幹部者,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幹部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之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
分,不重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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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屏東區 擔任班級幹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1 分。
1.採計至九年級上學期。 2.班級幹部: 八類幹部名稱如下: 班長、副班長、 學藝股長、風紀股長、衛生股長、服務(總務或事
務)股長、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 3.班級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最多為 8 類幹部。
臺東區 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3 分,上限 15 分
1. 103 學年度及 104 學年度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2.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及認定服務表現績優者提出證明。 3.班級幹部:每班每學期至多 9 名,其職稱及工作職掌由各校依補充說明調整之。 4.社團幹部:由學校發給證書證明。 5.本項採計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次數。 6.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獲得獎勵者,不得於「獎勵紀錄」項目重複採計加分。
花蓮區 擔任班級幹部、社團幹部及全校性幹部任滿 1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9 分。 採計至九上前五學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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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宜蘭區 擔任班級、社團幹部或志工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加 1 分 幹部與志工得重複採計積分
金門區 上限 2 分,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任滿一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0.5 分 採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日
澎湖區 最高分數 5 分、每滿 1 學期 0.6 分。
1.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學校績優者。 2.採計至國中九年級上學期止之前五學期紀錄。 3.班級人數達 22 人(含)以上者,該班得設幹部 10人,未達 22人該班幹部得設 8人(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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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2 社團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社團
社團:國中期間參與
樂隊、體育性校隊、
各類技藝班隊等。 1. 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讓每個學生
發展自我優勢能力。 2. 社團僅屬少數人才具有的資格,學校
採用時,應與學校發
展之特色具直接關
聯性。
中投區 社團(2 分) 1.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臺南區
由國中依學生表現計算之。 獎勵紀錄至服務學習項目換算成五級分;五
級:8 分;四級:6.4 分;三級:4.8 分;二級:3.2 分;一級:1.6 分。
屏東區 社團社長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0.5 分。 由學校發給證書證明。
花蓮區 擔任班級幹部、社團幹部及全校性幹部任滿 1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9 分。 採計至九上前五學期紀錄。
宜蘭區 擔任班級、社團幹部或志工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加 1 分 幹部與志工得重複採計積分
澎湖區 社團上限 2 分 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
施之社團,每學期滿 20 小時者 0.5 分,計算至九年級上學期止,五個學期至多採計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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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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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競賽成績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競賽成績
競賽:國中期間參與
競賽,依競賽之層級
給與不同的加分(國家代表隊、全國性、
縣市)。 1. 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讓每個學生
發展自我優勢能力。 2. 對於主辦單位性質、層級、比賽性
質、範圍應訂定加分
標準。 3. 對於本項目採計之分數與比重不宜
過高,高中高職如採
競賽成績宜與學校
課程發展或群科屬
性具關聯性。 4. 如另採記功嘉獎表現時,應避免同一
項目重複採計加分。
桃園區
1.個人賽: (1)全縣性: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4 分/第 4 名 3 分/。 (2)區域性(3 縣市以上):第 1 名 7 分/第 2名 6 分/第 3 名 5 分/第 4 名 4 分/第 5 名 3 分。(3)全國性:第 1 名 8 分/第 2 名 7 分/第 3 名6 分/第 4 名 5 分/第 5 名 4 分/第 6 名 3 分。 (4)國際性:第 1 名 10 分/第 2 名 9 分/第 3 名8 分/第 4 名 7 分/第 5 名 6 分/第 6 名 5 分。 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1.限中央部會、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者。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乙等比照第 4 名。 3.同(學)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採計積分。
彰化區
國際: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 4 分/第 3名以外 3 分 全國:第 1 名 5 分/第 2 名 4 分/第 3 名 3 分/第 3名以外 2 分 全縣:第 1 名 4 分/第 2 名 3 分/第 3 名 2 分/第 3名以外 1 分
1.限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者。 2.限國中階段取得,且同(學)年同項競賽擇優採計一次。 3.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 4.3 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4 人(含)以上視為團體,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區域性(跨縣市)競賽比照縣市性計分。 6.參賽證明不予採計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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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雲林區
1.國際第 1 至 4 名 7 分。 2.全國第 1 名 7 分、全國第 2 名 6 分、全國第 3名 5 分、全國第 4 名至入選者 4 分。 3.全縣第 1 名 3 分、全縣第 2 名 2 分、全縣第 3名 1 分。
嘉義區
1.個人賽: 縣市級(含區域):第 1 名 5 分/第 2 名 4 分/第 3 名 3 分/第 4 名 2 分/第 5-8(含佳作優選、入選)1 分(不含參賽證明) 第 1 名 10 分/第 2 名 9 分/第 3 名 8 分/第 4 名 7 分/第 5 名 6 分/第 6 名 5 分/第 6 名 5 分/第 7 名 4 分/第 8 名 3 分獲佳作、優選、入選者得 2 分/(不含參賽證明者) 3.團體賽: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1、限國中階段參加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教育主管機關委託舉辦之數理、語 文、音樂、美術、運動、科(展)學競賽、資
訊等七類個人(團體)競賽獲獎者。 2、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度,以最高層級或最佳名次採計乙次。 3、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如該項競賽簡章有其規定者,從其規定。 4、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以該次競賽規則(簡章)規定認定之,加分所須之獎狀影本或成績
證明應於報名時一併繳交,並加蓋學校認證戳
記及註明是個人或團體獎項。 5、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事由重複,僅可擇一採計。
-
39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臺南區
1.國際第一名 20 分、國際第二名 18 分、國際第三名 17 分 國際第四至八名 16 分。 2.全國第一名 14 分、全國第二名 12 分、全國第三名 10 分、全國第四至八名 8 分。 3.縣市第一名 6 分、縣市第二名 4 分、縣市第三名 2 分、縣市第四至八名 1 分。
1.限國中階段獲得之成績始採計。 2.各項競賽採計如下附說明。 3.同類競賽(科展、數學競賽、自然學科競賽、國文類、英語類、閩南語類、客家語類、原住
民語類、資訊類、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
戲劇類、體育類、技藝類),僅擇最佳成績採計1 次。(本項最高 20 分)
高雄區
1.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者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者9 分。 2.全國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或區域性(縣市性)競賽前三名者 6 分。 3.區域性(縣市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 3分 4.上限 20 分
1.各項比賽應由教育部(局、處)主辦。 2.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教育部(局、處)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3.國中在學期間同一(學)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擇優計分一次。 4.競賽表現中,團體得獎(檢附參賽證明)人數四人以下者,每人得分依參賽人數平均之;
人數五人以上者,每人得分則以該獎項名次得
分的五分之一計分。以上成績採計至小數點以
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5.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競賽表現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之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
重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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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屏東區
1.個人賽: (1)全縣:第 1 名 3 分/第 2 名 2 分/第 3 名 1分 (2)全國: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 4分/第 4 名 3 分/第 5 名 2 分/第 6 名 1 分 (3)國際性:第 1 名 9 分/第 2 名 8 分/第 3 名7 分/第 4 名 6 分/第 5 名 5 分/第 6 名 4 分 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計算。 3.成績比照: (1)特優:比照第 1 名。 (2)優等:比照第 2 名。 (3)甲等:比照第 3 名。 (4)全國佳作:比照第 4 名。 (5)全國入選:比照第 5 名。
國中在學期間同一(學)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
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花蓮區
個人賽: 鄉鎮市:第 1 名 2 分 全縣:第 1 名 5 分/第 2 名 4 分/第 3 名 3 分 全國:第 1 名 9 分/第 2 名 8 分/第 3 名 7 分/第 4名至入選 6 分 國際:第 1 名 15 分/第 2 名 13 分/第 3 名 12 分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1.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委託辦理或認可者。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相當於第 3 名採計。 3.國中階段同項比賽同一學年擇優 1 次採計。 4.3 人(含)以下組隊者以個人賽成績計算
-
41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宜蘭區
上限 5 分;1.個人賽:(1)縣級:第 1 名 1.5 分/第2 名 1 分/第 3 名 0.5 分(2)全國(含國際):第 1名 3 分/第 2 名 2.5 分/第 3 名 2 分/第 4 名至入選1 分 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1.縣級競賽係指由本府(含其他縣市政府)主辦之比賽。 2.全國級競賽係指由中央級政府機構主辦之比賽。國際級比賽須經縣府或中央機構薦送。 3.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 4.同年度、同賽次擇優 1 次採計。
金門區
上限 8 分,(1)個人賽:全縣:第 1 名 1.5 分/第2 名 1 分/第 3 名 0.5 分;全國:第 1 名 3 分/第 2名 2.5 分/第 3 名 2 分。(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1.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者。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 3.同年度同類比賽擇優採計。
-
42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澎湖區
1.個人賽: (1)全縣性: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4 分/第 3 名2 分/第 3 名以外得獎者 1 分/佳作(優選)、獎狀 0.5 分。 (2)區域性:第 1 名 9 分/第 2 名 7 分/第 3 名5 分/第 4-6 名得獎者 3 分/區域佳作(優選)2分、獎狀 1 分。 (3)全國性:第 1 名 13 分/第 2 名 11 分/第 3名 9 分/第 4-6 名 7 分/全國佳作(優選)5 分、獎狀 3 分。 (4)國際性:第 1 名 15 分/第 2 名 13 分/第 3名 11 分/第 4-6 名 9 分/佳作(優選)7 分、獎狀5 分。
1.性質 (1)國際性: 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 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 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全縣性: 指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辦之競賽。 2.限於國中階段取得者。 3.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 4.於 3 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4 人(含)以上視為團體,單項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20 人(含)以上之單項團體賽則依個人賽積分之1/4 計算。 5.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日止。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乙等比照第 4 名。 3.同(學)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採計積分。
-
43
14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技職證照
或資格檢
定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
定:技術士證照等。 1. 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生發展相關
智能,選擇合適技職
教育進路。 2. 本項宜以進修學校及高職採用,並與
學校課程發展或群
科屬性具關聯性。
嘉義區 取得「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
照表」達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A2(基礎級)以上者得 3 分。
以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 號函頒對照表辦理。註二、三
臺南區 具備相關證照 2 分 如技術士證照等,進修學校、高職始得採用。
高雄區
1.單項上限 10 分。 2.由各校經招生委員會決定採計項目及計分方式。 3.上限 20 分。
1.各項證照考試應由政府機關主辦;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政府機關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失業勞工子女將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供補助措施。
花蓮區 上限 15 分,技藝班、特殊表現(社團、證照或檢定)等 授權高中職依學校發展需求訂定之。
-
44
-
45
15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國中教育
會考表現
基北區 上限 30 分,精熟級 6 分、基礎級 4 分、加強級2 分。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五科,每科得
分最高 6 分。
桃園區 教育會考表現 30 分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得 4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竹苗區 上限 30 分,精熟每科 6 分、基礎每科 4 分、待加強每科 2 分。
單科上限 6 分,五科(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上限 30 分。
中投區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得 4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會考總積分相同時,得就寫作測驗、國文、數
學、英語、社會、自然依序進行比序。
彰化區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得 4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寫作測驗列為比序總分相同後之比序項目
雲林區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得 4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嘉義區 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達精熟者每科 5 分、達基礎者每科 3 分、待加強者每科 1 分。上限25 分
臺南區 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達精熟者每科 5 分、達基礎者每科 3 分、待加強者每科 1 分。上限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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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項目 精神 區域 操作 備註
高雄區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得 4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1.精熟:A++(7 點)、A+:(6 點)、A:(5 點)。 2.基礎 B++:(4 點)、B+:(3 點)、B:(2 點)。 3.待加強 C:(1 點)。
屏東區 達精熟者每科 5 分、達基礎者每科 3 分、待加強者每科 1 分。上限 25 分 最高分為 25 分
臺東區 上限 30 分,精熟每科 6 分 基礎每科 3 分 待加強每科 2 分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五科,每科得
分最高 6 分。
花蓮區 上限 30 分,「精熟」者每科得 6 分 「基礎」者每科得 4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至多可擇二科加權,然會考積分不得超過總積
分 1/3
宜蘭區 上限 15 分;「精熟」者每科得 3 分、「基礎」者每科得 2 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1 分
教育會考積分不得超過總積分 1/3,加權後亦同。
金門區 上限 15 分;「精熟」者每科得 3 分「基礎」者每科得 2 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1 分
本項除以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作為比序項目
外,亦得就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及
寫作測驗之評量結果依序進行比序。
澎湖區 上限 25 分,精熟級 5 分、基礎級 3 分、加強級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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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6 同分比序
基北區 總積分->低收入戶->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志願序->國文->數學->英文->社會->自然
桃園區 總積分->低收入戶->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志願序->國文->數學->英文->社會->自然->國中教育會考標示(國文->數學->英文->社會->自然)
竹苗區 均衡發展+多元學習表現+國中教育會考->均衡發展->扶助弱勢->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分->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
中投區 總積分->志願序->就近入學->扶助弱勢->均衡學習->德行表現->無記過紀錄->獎勵紀錄->教育會考表現(總積分->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
彰化區 寫作測驗->志願序->就近入學->經濟弱勢->均衡學習->服務學習->生活教育->競賽表現->獎勵紀錄->體適能->教育會考總積分->國文科標示->英語科標示->數學科標示->社會科標示->自然科標示
雲林區 總積分->志願序->扶助弱勢->就近入學->品德服務->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
嘉義區 總積分->志願序->均衡學習->適性輔導->品德表現->服務學習->體適能->競賽成績->英語檢定->特殊加分->國中教育會考
-
48
臺南區 總積分同分時,依各校優先比序項目逐項比較
高雄區
多元發展項目總級分+志願序級分+國中會考成績之總積分->多元發展項目總級分->志願序總級分->國中會考成績總級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標示->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社會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自然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標示->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標示->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標示->國中教育會考社會科標示->國中教育會考自然科標示->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標示->均衡學習->服務學習->體適能->競賽表現->檢定證照
屏東區 畢業資格->志願序->經濟弱勢->均衡學習->多元學習表現(服務學習->品德表現->競賽表現)
臺東區 總積分->志願序->服務表現->獎勵紀錄->無記過紀錄->均衡學習->教育會考表現總分->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
花蓮區 總積分->適性輔導->均衡學習->獎懲紀錄->幹部表現->競賽表現->體適能->其他->扶助弱勢->教育會考
宜蘭區 總積分->畢業資格->均衡學習->品德表現->服務表現->競賽表現->體適能->適性發展->就近入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教育會考總級分->寫作測驗->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教育會考成績標示
澎湖區 總積分->志願序->品德服務->績優表現->國中教育會考(總分->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
金門區 總積分_>畢業資格->均衡學習->品德表現->服務學習->競賽績優表現->體適能->生涯規劃->就近入學->教育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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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類 別 項
目 採計上限 積分換算 說 明
志願序
上限 30分 30~21 分
1 至 10 志
願,第 1
志 願 30
分,第 2
志 願 29
分,每一
志願序差
1 分,第
10志願21
分。
20 分
11 至 20
志願
18 分
21至 30
志願
1. 國中學校應給予學生適性輔導,學
生參考國中學生
生涯輔導紀錄手
冊之生涯發展規
劃書,選填志願。
2. 選填高職或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
校,同校不同類
科,於相同志願選
填時,積分相同;
同校不同類科,於
不同志願選填,則
依該志願序積分
採計。
多元學
習表現
均衡
學習
上限18分 6 分
符合 1個領域
0 分
未符合
1.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
均成績及格者。
2. 100 年入學之國七學生,103 學年
度只採計八上、八
下、九上三學期。
服務
學習
上限12分 4 分
每學期服務滿 6小時以上
1. 由國中學校認證。2. 100 年入學之國
七學生,103 學年
度由國中五學期
採計三學期。
國中教育會考 上限30分 6 分
精熟級
4 分
基礎級
2分
待加
強級
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自然五科,每
科得分最高 6分。
總積分 90 分
-
50
-
51
02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一 、 適 性 輔 導
(上限
35 分)
畢業 資格 符合畢業資格者 6 分。 6 分
生涯 規劃
可選填 30 志願(職業類科以 1 校1 科為 1 志願)。 15分
志願序別第 1 志願 15 分,第 2 志願 12分,第 3 志願 9 分,第 4 志願 6 分,第5 志願 3 分,第 6 至 30 志願不計分。
報名校、科與生涯規劃建議與「家長意見」相符者得 2 分;與「導師意見」相符者得 2 分;與「輔導教師意見」相符者得 2 分。
6 分
就近 入學
桃園區及共同就學區學生符合就近入學得 8 分。 8 分
桃園區為一就學區,設籍在桃園區,或於桃園區國中就讀皆符合就近入學。
二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上限
35 分)
均衡 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各得 3 分;未達標準 0 分。
9 分103 年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100 年入學國中之新生)採 8 上、8 下及 9 上 3 學期成績
品德 表現 獎勵最高 4分;未記過者最高 6分。10分
品德表現採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大功每次 3 分,記功每次 1 分,嘉獎每次0.5 分;另未記過者 6 分,符合銷過後無記過(含)以上紀錄者得 4 分。
服務 表現
採計「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最高上限 4 分)及「志願服務學習時數」
10分
1.擔任班級內幹部、自治市幹部及社團幹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分;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每 1 小時 0.2分。
2.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 4 分。
才藝 表現
1.個人賽: (1)全縣性: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 4 分/第 4 名 3 分/。
(2)區域性(3 縣市以上):第 1名 7 分/第 2 名 6 分/第 3 名 5分/第 4 名 4 分/第 5 名 3 分。
(3)全國性:第 1 名 8 分/第 2 名7 分/第 3 名 6 分/第 4 名 5 分/第 5 名 4 分/第 6 名 3 分。
(4)國際性:第 1 名 10 分/第 2名 9 分/第 3 名 8 分/第 4 名 7分/第 5 名 6 分/第 6 名 5 分。
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 分
1.限中央部會、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者。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乙等比照第 4 名。
3.同(學)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採計積
分。
體適 能
單項達門檻標準者各得 6 分 (最高 6 分)。 6 分
1.單項係指:柔軟度、瞬發力、肌耐力、心肺耐力。
2.另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體弱或因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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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依教育部相關辦
法辦理。 3.非應屆畢業學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需返回原設籍學校辦理體適能檢
測;臺商學校學生、跨區學生等可至
原設籍校辦理體適能檢測,或至體適
能檢測站、醫院等單位辦理體適能檢
測。 三
(上限
30
分)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30分「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得 4 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說明:一、「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
完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其餘依比序項目(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分別比序;如有同分,再依序比「志願序」、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文、社會、自然)各單科分數,倘再同分時,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文、社會、自然)各單科成績標示(A++>A+>A> B++>B+>B>C)。
二、本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辦法。 三、103 年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100 年入學國中之新生)「多元學習表現」項
目可由學生提出證明於七年級得積分者皆予以採計,其餘項目採計自 8 年級至申請報名作業前(104 年以後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採計 7 年級至申請報名作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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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竹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比序項目 分項目 積分換算
採計 上限 備註
均衡發展(30分)
扶助 弱勢
符合 5 分 不符 0 分 本項總分35 分採計上限30 分
弱勢界定:偏遠鄉鎮國中學生(註 1)、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學生,符合其中一項者即給分。
就近 入學
符合 5 分 不符 0 分 就近入學界定:凡竹苗區(含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就學區)學生皆採計 5 分,其他就學區學生 0 分。
志願序 1.第 1~3 志願 10 分 2.第 4~6 志願 7 分 3.第 7~9 志願 4 分 4.第 10~12 志願 1 分 5.第 13 志願後不計分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 生 涯 發 展 規 劃書,選填志願。
均衡 學習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3領域皆符合為 15 分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2領域符合為
10 分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僅 1 領域符合為 5 分
本項 103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104 學年 度 起 採 計 國 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多元學習表現(40分)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功過相抵後、銷過後無懲罰紀錄 10 分。
本項總分52 分採計上限40 分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103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四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 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六學期。國三下採計至當年 5 月 31 日止。
學生出缺席情形,該學期無曠課記錄給 2分,最多採計 12 分。 獎勵:大功每次 4.5 分、小功每次 1.5 分、嘉獎每次 0.5 分。最多採計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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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序項目 分項目 積分換算
採計 上限 備註
服務學習
參加校內服務、校外服務等,每一學期
每服務滿 3 小時得 1 分,每學期最多採計 2 分,5 學期最多採計 10 分。
1.服務學習類型及認證程序依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2.服務學習項目 103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三學期,104 學年 度 起 採 計 國 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教育會考(30分)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
精熟 每科 6 分
基礎 每科 4 分
待加強 每科 2 分
30 分 單科上限 6 分,五科(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上限 30分。
註 1:偏遠鄉鎮國中定義為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學,扶助弱勢之分數認定為學生需於國二第 2 學期前轉入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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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中投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配分 項目
積分計算方式 備註
計算標準 上限
志願序級分
(30分)
第1志願30分、第2志願27分、
第3志願24分、第4志願21分、
第5志願18分。
第6志願15分、第7志願13分、
第8志願11分、第9志願9分、
第10志願7分。
第11志願至第15志願皆得5分。
第16志願至第30志願皆得3分。
第31志願至第50志願不計分。
30分
第1~6志願每一個志願差3分
第7~10志願每一個志願差2分
第11~15志願皆是5分
第16~30志願皆是3分
第31~50志願不計分
就近入學級分
(10分)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10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10分。 10分
扶助弱勢級分
(3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1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3分
1.偏遠地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之偏遠學校,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係領有鄉、
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多元學習
表現級分
(27分)
均衡
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4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12分。 12分
1.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60分(含)以上者。
2.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在103學年
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三上三個
學期;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採計
國中前五個學期。
德行
表現 社團(2分)、服務學習(3分)。 5分
1.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1分。
3.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6小時者給1分。
無記過
紀錄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
者6分;銷過後無小過(含)以上紀錄
者3分。
6分
1.依銷過後計算。
2.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在103學年
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三上三個
學期;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採計
國中前五個學期。
獎勵
紀錄
大功每支3分;小功每支1分;
嘉獎每支0.5分。 4分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教育會考表現
級分(30分)
「精熟」者每科得6分;
「基礎」者每科得4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2分。
30分會考總積分相同時,得就寫作測驗、國文、
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依序進行比序。
總分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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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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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彰化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積分計算方式 備註
計算標準 最高分數
志願序 第 1.2 志願 10 分/第 3.4 志願 8 分
第 5.6 志願 6 分/第 7.8 志願 4分
第 9.10 志願 2分/11 志願以後 0分
10 分
以科別志願為依據,並參考國中學生生
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
填志願。
身 分 別
經濟弱勢 符合低收入戶者 2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分 2 分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之
證明文件。
就近入學 符合彰化區免試就學區 7 分
符合彰化區共同就學區 7 分 7 分
1.免試就學區係指畢業於本區公私立國
中。
2.共同就學區係指本區所核准鄰區國中
學生參與本區免試入學者。
品 德 服 務
服務學習 幹部任滿 1學期 2分
服務學習時數每滿 1 小時 0.1 分 8 分
1.幹部包含班級、社團及學校幹部。
2.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認定服務表現績
優者。
獎勵紀錄
大功每次 4.5 分
小功每次 1.5 分
嘉獎每次 0.5 分
6 分
1.不包含已列其他超額比序項目積分之獎勵。
2.功過相抵後之獎勵。
生活教育 完全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 4分
符合無曠課紀錄者 4 分 8 分
100 學年入學學生,在 103 學年度只採計
國二及國三上,共三個學期。
績 優 表現
均衡學習
五(三)學期皆符合者 7 分
四(二)學期皆符合者 4 分
三(一)學期皆符合者 2 分
7 分
1.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含)以上者。
2.()內係指 100 學年入學學生,在 103
學年度所採計國二及國三上三個學
期。
競賽表現
國際:第 1名 6分/第 2名 5分/
第 3 名 4 分/第 3名以外 3 分
全國:第 1名 5分/第 2名 4分/
第 3 名 3 分/第 3名以外 2 分
全縣:第 1名 4分/第 2名 3分/ 第 3 名 2 分/第 3名以外 1 分
6 分
1.限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者。 2.限國中階段取得,且同(學)年同項競賽擇優採計一次。
3.特優比照第 1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名。
4.3 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4人(含)以上視為團體,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區域性(跨縣市)競賽比照縣市性計分。
6.參賽證明不予採計積分。
體適能 每單項銅牌以上者各 2分
每單項中等或待加強各 1 分 6 分
1.排除身體質量指數,其餘四項任採三
項。
2.因身心障礙或身體羸弱未檢測者比照
待加強。
教育會考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
「基礎」者每科得 4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2分
30 分 寫作測驗列為比序總分相同後之比序項
目
參考合計積分 90 分
-
58
-
59
06 雲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比序項目 積分計算方式
最
高
分
數
志願序 第 1至 4志願
9 分
第 5 至 8 志願
7分
第 9至 12志願
5分
第 13 至 16 志
願
3 分
第 17 志願
後
不計分
9分
扶
助
弱
勢
經濟弱勢 2 分 2 分
偏遠小校 9 班以下
2 分
13 班以下
1 分 2 分
就近入學(含本
區、共同就學區
及變就學區)
符合 4分 不符合 0分 4 分
品
德
服
務
獎勵紀錄 大功
每支 3分
小功
每支 1分
嘉獎
每支 0.3 分
10
分
出缺席
紀錄
無曠課者
5 分
曠課1至5節
者 3 分
曠課 6至 10
節者 1 分
10
分無記過
紀錄
無警告以上紀
錄者(含銷過
後)
銷過後無累積
至小過(含)以
上者 1分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均衡學習
每領域符合
者
各 3分
不符合 0分 9 分
競賽成績
國際第 1至 4
名 7 分 全國第 2名
6分
全國第 3名
5分
全國第 4名至
入選者 4 分
7 分全國第 1名
7 分
全縣第 1名
3 分
全縣第 2名
2分
全縣第 3名
1分
體適能 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得2分,最高得 4分
金質章
再加 3分
銀質章
再加 2分
銅質章
再加 1分 7 分
國中教育會考 精熟
每科 6分
基礎
每科 4分
待加強
每科 2分
30
分
-
60
比序項目 積分計算方式
最
高
分
數
合計積分 90
分
註:其他依雲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採計作業補充說明辦理
※ 積分對照表補充說明:
一、 當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應依據本表上列項目全數採計積分。
二、 當總分相同時,請各校依據上列比序項目次序,依序逐項進行排序;如仍
相同分數,進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之比序(A++、A+、A、B++、B+、B、
C),三等級加標示比序後,仍有超額問題時,由本區 103 學年度該招生學
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額錄取。
-
61
07 嘉義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一、志願序
第 1、2志願給 5分
第 3、4志願給 4分
第 5、6志願給 3分
第 7、8志願給 2分
第 9、10 志願給 1分
第 11 志願以後 0分
5 分 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
願填在前面,越前面之志
願分數給越高。
二、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
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前
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
等者各得 3分;未達標準
0分。
9 分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
學生多元學習並均衡發
展,未納入國中教育會考
之學習領域前五學期平均
及格或達丙等者,給予積
分獎勵。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
的學生,本項僅採計二
上、二下、三上共 3 學期
之平均。
三、適性輔導
報名科、群與「生涯規劃
建議」與「我的志願」相
符者得 2分;與「家長建
議」相符者得 2分;與「輔
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6 分 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
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
生涯發展教育。
四、
多元
學習
表現
1.
品德表
現
1.國中在學期間,均無懲
處紀錄,或經功過相抵或
銷過後,已無任何懲處紀
錄者,得 6分。若功過相
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
功嘉獎者,再由 6分開始
累加:記嘉獎乙次得 1
分、記小功乙次得 3分、
記大功乙次得 9分。
2.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
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
處紀錄,但累積未達大
過紀錄者,得 3分。
3.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
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
12 分 1、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
以鼓勵學生。
2、獎懲換算:
3 嘉獎=1小功
3 小功=1大功
3 警告=1小過
3 小過=1大過
3、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
該學年度申請報名作業結
算日前之紀錄。 4、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
由;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
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
競賽成績項目相同,同一
事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
-
62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達一次大過(含)以上
懲處紀錄者,得 0分。
個項目中採計,不可重複
加分。
5、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
職的學生,國中一年級之
獎懲紀錄不予採計,僅採
計二、三年級之獎懲紀
錄,最高 8分。
2.
服務學
習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
由公部門、學校單位、社
(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
內外服務學習、社區義務
服務等,每服務滿 2小時
給 1分。
10 分 公共服務時數由學校或學
生參與服務之單位出具。
3.
體適能
1.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
有柔軟度(坐姿體前
彎)、肌耐力(一分鐘
屈膝仰臥起坐)、瞬發
力(立定跳遠)、心肺
耐力(800(女)/1600
(男)公尺跑走)等 4
項,任一單項達 Pr25
中等標準者各得 1.5
分。
2.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
另加 2分。
3.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
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
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
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含)
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為重
大傷病、體弱學生,比照
第 1項核給 6分。
8 分 1、 依不同的情形給與評分或達到某個水平即給
與得分,藉此提升國中
生的體能。
2、 依教育部規定每年至少需須進行一次檢測,
本項檢測擇最優一次成
績採計。
4.
競賽成
績
個人賽: 縣市級(含區域): 第 1 名 5分/ 第 2 名 4分/ 第 3 名 3分/ 第 4 名 2分/ 第 5-8 名(含佳作、
10 分
1、限國中階段參加中央機
關主辦或認可,教育主
管機關主辦之科學展
覽、各學科能力競賽、
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
競賽、資訊類競賽、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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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優選、入選)1 分/ (不含參賽證明) 全國(國際賽): 第 1名 10 分/ 第 2 名 9分/ 第 3 名 8分/ 第 4 名 7分/ 第 5 名 6分/ 第 6 名 5分/ 第 7 名 4分/ 第 8 名 3分/ 獲佳作、優選、 入選者得 2分/ (不含參賽證明)
團體賽: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能類競賽、運動類等各
類個人(團體)競賽獲
獎者。
2、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
度,以最高層級或最佳
名次採計乙次。
3、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
比照第 2名;甲等比照
第 3名。如該項競賽簡
章有其規定者,從其規
定。
4、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
以該次競賽規則(簡
章)規定認定之,加分
所須之獎狀影本或成
績證明應於報名時一
併繳交,並加蓋學校認
證戳記及註明是個人
或團體獎項。
5、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
事由重複,僅可擇一採
計。
5.
英語能
力
檢定
取得「公務人員英語檢測
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
表」達 CEF 語言能力參考
指標 A2(基礎級) 以上
者得 2分。
2 分
以行政院 95 年 4月 4日院
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函頒對照表辦理。
註二、三
五、特殊加分 於國小、國中階段獲頒總
統教育獎、全國孝行獎
者,額外加 10 分。
若因本項額外加分總分超
過 87 分時以 87 分計。
六、國中教育會考
表現
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
達精熟者每科 5分、
達基礎者每科 3分、
待加強者每科 1分。
25 分
87 分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職學
生最高分為 83 分。
備註:
一、落實推動國中適性輔導工作,各國中應將「國中適性輔導建議結果」提供學
生及家長參考,並作為學生升學高中高職或五專之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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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二、行政院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函 劍橋大學英語
能力認證分級
測驗 (CambridgeMai
n Suite)
劍橋大學
國際商務
英語能力
測驗 (BULATS)
外語能力測
驗 (FLPT)
全民
英檢
(GEPT)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托福(TOEFL)
多益測
驗
(TOEIC)
大學校院英語 能力測驗 (CSEPT)
IELTS
三項筆試
總分
口試 PBT CBT ibt 第 一級
第 二
級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150 S-1+ 初級 A2(基礎級)Waystage
390 90 29 350 170 - - - 3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2
195 S-2 中級 B1(進階級)Threshold
457 137 47-48 550 230 240 4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3
240
S-2+
中 高
級 B2(高階級)Vantage
527 197 71-72 750 - - - 330 5.5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4
315 S-3 高級 C1(流利級)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560 220 83 880 - - - - - - 6.5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5
--- 優級
C2(精通級)Mastery
630 267 108-109
950 - - - - - - 7.5
三、各項英文檢定針對低收入戶家庭人士、支領失業給付者及其仍在就學中之子
女報名費全免等優惠辦法詳見各項檢定考試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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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嘉義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運作模式之示例
參考模式
1. 以附件 2積分表內之比序項目全數採計之總積分作比較。 2. 總積分=比序項目之總和 3. 先按總積分高低序評選。 4. 總積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