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 里族段羊稠 都市計畫案」計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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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 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 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5 日府都規字第 09733252100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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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

    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

    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97年 8 月 5 日府都規字第 09733252100 號公告

  • 1

    案 名: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

    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

    畫案

    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所示

    類 別:變更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3款

    詳細說明:

    壹、前言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內湖科技園區近年來蓬勃發展,至 95年底為止,登記廠商計有

    2,477 家,較 90年的 600 多家,增加 300%以上。園區內就業員工

    總數達 8萬 9千人,95年企業單位全年營業收入達 2.29 兆元台

    幣,已成為台灣科技園區的龍頭,並帶動週邊地區之發展。

    因內湖科技園區開發率已達 9成以上,可再開發土地有限。且

    鄰近之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彎南段工業區(原規劃供低污染之輕工

    業、倉儲中心等使用)及已於 96年 7 月完成重劃工程之內湖第五期

    重劃區內工商綜合特定專用區,受限於現行分區管制規定,不易快

    速因應產業變化及需求,限制了發展機會。為提供內湖科技園區未

    來發展腹地,延伸其發展動能並擴大科技產業群聚效應,爰將上開

    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彎南段工業區及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內工商綜合特

    定專用區進行檢討,並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之範疇,放寬科

    技發展相關產業進駐,建立彈性之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以促進臺北

    市科技產業之持續發展,提升臺北市產業競爭力,爰辦理本案都市

    計畫變更。

  • 2

    二、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包括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面積 145.2 公頃;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內湖第五期重

    劃區),面積 42.31 公頃。詳圖一。

    內湖科技園區

    圖 例 計畫範圍

    基隆河

    大彎南段

    圖一 計畫範圍圖

    五期重劃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松山區

    松山機場

    中山高速公路 瑞光路

    堤頂大道

    民權東路六段

    環東快速道路

    基隆河

    基隆河

    成功交流道

  • 3

    貳、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情形

    一、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本計畫區係本府於民國 83 年 6月 1日公告「擬訂基隆河(中山

    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規劃

    為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住宅區(供

    住宅使用)、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及商業區(供一般

    商業使用)等分區,並劃設所需相關公共設施用地(詳圖二)。其歷

    年都市計畫名稱及發布時間詳表 2-1。

    表 2-1 原發布實施計畫案名稱及文號表 編號

    都市計畫名稱 公告日期文號

    一 擬訂南港、內湖兩地區主要計畫案 58年 8 月 22 日府工二字第

    44104 號

    二 內湖主要計畫變更案 63年 1 月 5 日府工二字第

    60000 號

    三 配合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整治計畫擬

    (修)訂主要計畫案

    81年 5 月 19 日府工二字第

    81030112 號

    四 擬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

    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83年 6 月 1 日府都二字第

    83027894 號

    五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整治地區部分工業區為機關用地

    (環境保護局修車廠暨資源回收隊)案

    87年 7 月 15 日府都二字第

    704119000 號

    六 變更台北市基隆河截彎取直地區舊河道右岸部分堤

    防用地(明水路側)為道路用地暨「擬訂基隆河

    (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

    訂主要計畫案」案內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暨增列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

    89年 5 月 3 日府都三字第

    8903144603 號

    七 變更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一一九地號機關用地(北

    市共同管道管制中心)為電力設施用地(供變電所

    使用)計畫案

    91年 5 月 1 日府都二字第

    09108119600 號

    八 修訂「台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

    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

    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

    計管制要點』」案

    92年 1 月 7 日府都二字第

    09126159700 號

  • 4

    九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

    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

    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96年 3 月 27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134600 號

    十 變更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 70-10 地號等土地工業區

    (供倉儲使用)為批發市場用地主要計畫案

    96年 5 月 22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941100 號

    擬定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 70-10 地號等土地批發市

    場用地細部計畫案

    96年 6 月 11 日府都規字第

    09632498800 號

    二、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內湖第五期重劃區)

    本計畫區係本府民國 90 年 9月 14日公告「擬訂台北市內湖區

    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為倉儲專用區、辦

    公服務區、工商混合區、工商服務展售區、一般住宅區及住商混合

    區等分區,並劃設所需公園用地及國小用地(詳圖二)。其歷年都

    市計畫名稱及發布時間詳表 2-2。

    表 2-2 原發佈實施計畫案名稱及文號表 編號

    都市計畫名稱 公告日期文號

    一 擬訂南港、內湖兩地區主要計劃案 58年 8 月 22 日府工二字第

    44104 號

    二 內湖主要計畫變更案 63年 1 月 5 日府工二字第

    60000 號

    三 擬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70年 7 月 1 日府工二字第

    25372 號

    四 修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主

    要計畫案

    90年 9 月 14 日府都二字第

    9010260200 號

    五 擬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

    部計畫案

    90年 9 月 14 日府都二字第

    9010998300 號

    六 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

    細部計畫案」內 x5 道路與南京東路間部分公園用

    地為道路用地暨修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93年 4 月 22 日府都規字第

    09309753700 號

    七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

    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96年 3 月 27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134600 號

    八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

    細部計畫案」內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

    96年 5 月 1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782200 號

  • 5

    調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輕)工(輕)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

    住(專)

    住住

    高中

    國小

    住住

    住商

    住商

    住商

    倉專

    倉專 倉專

    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公住2

    科工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國小住3

    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

    3

    住3

    國小

    國小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

    3

    住3機

    機 郵 商3

    3

    3

    3 商

    3 停 市

    國中

    工(倉)

    高速公路

    圖二 原都市計畫示意圖

    辦 展

    展 工商

    工商

    工(倉) 工業區(供倉儲使用) 工(輕) 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

    商 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住 住宅區

    住(專) 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

    倉專 倉儲專業區

    展 工商服務展售區

    工商 工商混合區

    辦 辦公服務區

    住商 住商混合區

    圖 例

  • 6

    參、發展現況與課題分析

    一、發展現況

    (一)產業發展現況:大彎南段工業區截至 95年底為止,企業單位數為

    401 家,場所單位數為 417 家,場所員工人數為 15983 人。95年

    場所單位全年營業收入達 1370 億元。本園區場所單位屬工業部門

    (包括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及營

    造業)有 74 家,佔 17.75%;服務業部門 343 家,佔 82.25%。

    另依行業別分類,則以批發零售業 210 家佔最多,達 50.36%,其

    次是製造業 63 家,佔 15.11%及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48 家,佔

    11.51%。(詳表 3-1) 表 3-1 大彎南段工業區企業經營概況表(截至 95年 12 月 31 日) 部門

    項目

    編號

    行業別 場所單位數

    (家)

    從業員工數

    (人)

    場所全年營業收

    入(萬元)

    1 製造業 63 3,856 5,386,169

    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 2 2,002

    3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1 10 2,571

    4 營造業 9 231 248,471

    門 小 計 74 4,099 5,639,213

    5 批發及零售業 210 6,725 5,814,861

    6 運輸及倉儲業 9 614 635,816

    7 住宿及餐飲業 21 471 91,000

    8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48 1,822 597,170

    9 金融及保險業 8 448 225,082

    10 不動產業 6 206 58,229

    11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5 1,113 344,739

    12 支援服務業 6 326 223,486

    13 藝術娛樂休閒服務業 2 65 8,651

    14 其他服務業 8 94 62,545

    小 計 343 11,884 8,061,579

    總 計 417 15,983 13,700,792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7

    (二)土地使用現況:

      1、大彎南段地區

    (1)工業區部分

    本地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目

    前已有大型物流、批發倉儲業及工業廠房、高科技大樓進駐,並

    陸續興建中,已開發建築基地比例約佔五成。區內作工廠使用約

    佔 2%,倉儲物流批發業約佔 3%,大賣場則約佔 14%,作為策略

    性產業及科技產業之辦公室約佔 27%,部分空地作為停車場或運

    輸業停車場使用,詳圖三。

     (2)商業區及住宅區部分

    本地區一般商業區及一般住宅區已開發建築比例約五成,並陸

    續興建中;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已於 86年興建完

    成,為「基河國宅一期」,分為 A、B、C、D、E、F六區,其中

    ABC 三區為行善公寓大廈,DEF 三區為麥帥花園新城,共約有 2000

    多戶住戶。

      2、內湖第五期重劃區

    本地區已於 96年 7 月完成重劃工程,目前已有建築基地陸續申

    請都市設計審議中。

    (三)交通運輸:

    本計畫區道路系統可分為聯外道路、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說

    明如下: 

    1、道路系統:詳圖四

    (1)聯外道路:中山高速公路、堤頂大道、環東快速道路。

    (2)主要道路:舊宗路、行善路、民權東路六段及成功路。

    (3)次要道路:新湖一路、新湖二路、新湖三路、行愛路、行忠路。

      2、大眾運輸系統:本地區大眾運輸系統目前僅有公車系統。鄰近之捷

    運路線為捷運內湖線(詳圖五),屬中運量系統,擬定之路線由復

  • 8

    興北路延伸,穿越松山機場地下,經大直、內湖、東湖地區至南

    港。全線預定地設置十一處車站,預計民國 98 年底可完工試車。捷

    運內湖線之興建,將有助於大內科地區對外交通之改善。另本府刻

    規劃捷運南北線及捷運民生汐止延伸線行經本計畫區,該捷運路線

    計畫業已陳報行政院,惟尚未核定。

  • 9

    圖三 土地使用現況

    五期重劃區(96年7月完成

    重劃工程)

    內湖科技園區 內湖區

    中山高速公路

    瑞光路

    堤頂大道

    基隆河

    基隆河

    五期重劃區

    (96年7月完

    成重劃工程)商辦混合使用

    大賣場使用

    辦公室使用

    工廠使用 倉儲物流使用

    停車場使用

    公共設施使用

    住宅使用 住商混合使用

    圖 例 計畫範圍

    空地

    民權東路六段

    環東快速道路

  • 10

    圖四 道路系統

    基隆路 圖 例

    內湖科技園區

    內湖區

    松山機場

    中山高速公路 瑞光路

    堤頂大道

    民權東路六段

    堤頂交流道

    成功路

    民權大橋

    基隆河

    大彎南段

    五期重劃區

    南港區

    松山區

    環東快速道路

    基隆河

    基隆河

    成功交流道

    麥帥一橋

    麥帥二橋

    成功橋

    成美橋

    舊宗路

    行善路

    聯外道路

    基隆河大彎南段

    五期重劃區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 11

  • 12

    (四)公共設施:

    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使用情形,詳表 3-2。

    表 3-2 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使用情形表 項目 面積

    (公頃)經管單位 開闢或使用

    狀況 備註

    高速公路用地 2.85 高公局 已開闢 機關用地 (派出所使用)

    0.12 警察局 未開闢 舊宗段 57 地號

    機關用地 (消防隊)

    0.15 消防局 未開闢 舊宗段 57-1 地號

    機關用地 (環保局修車廠暨資源回收隊)

    4.18 環保局 已開闢 舊宗段 2、13 地號

    郵政用地 0.06 臺灣郵政公司 未開闢 舊宗段 55 地號 電力設施用地 1 臺灣電力公司 已開闢 舊宗段 119、121

    地號 變電所用地 0.42 臺灣電力公司 已開闢 舊宗段 17 地號 電信用地 0.43 中華電信公司 未開闢 舊宗段 55 地號 污水處理場用地 7.47 衛工處 已開闢 舊」段宗 68、

    68-1 地號 抽水站用地 2.08 水利處 已開闢 舊宗段 65、65-

    1、81 地號 公車調度站 0.6 交通局 已開闢 舊宗段 18 地號 批發市場用地 2.87 市場處 未開闢 舊宗段 70-10、

    70-13、76-10、76-14 地號

    高中用地 4.38 教育局 未開闢,目前供捷運機廠使用

    舊宗段 40 地號

    國小用地 2 教育局 未開闢 潭美 5小段 176地號

    公園用地 4 公園處 已開闢 潭美 5小段 41、55、178 地號

    公園用地 1.14 公園處 已簡易開闢 舊宗段 8、109、120 地號

    綠地用地 1.54 公園處 已開闢 舊宗段 123 地號道路用地 50.61 新工處 已開闢 合計 85.9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 13

    二、發展潛力與限制

    (一)發展潛力:

    1. 本計畫區鄰近內湖科技園區,可作為內湖科技園區之發展腹地,擴

    大科技產業群聚發展效益。

    2.本計畫區位於本市產業軸帶之中心位置,向北可延伸至士林北投科

    技園區,向南可連接南港經貿園區,具區位優勢。

    3.本計畫區內已設置 2處高速公路交流道,且為環東快速道路環繞,

    未來配合松山機場直航及大眾運輸改善,交通將更為便捷。

    (二)發展限制:

    1.本計畫區內分屬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開發地區,土地多為私有,政

    府無法主導產業發展及進駐意願。

    2.大彎南段工業區開發已達五成以上,在發展已初具規模之情形下,

    對於地區環境將無法大幅度調整與改善。

    3.本計畫區缺乏大眾運輸系統,影響園區發展。

    三、發展課題

    (一)土地使用

    1.本計畫區受限於都市計畫之規定,無法比照內湖科技園區提供產業

    彈性進駐之機制,致未能快速因應產業變化及需求,限制了發展機

    會。

    2.本計畫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部分倉儲批發業者變相經營

    大型賣場,原規劃倉儲物流功能模糊化。

    (二)交通運輸

    1.本計畫區大眾運輸系統不足,隨著園區逐漸開發,交通問題將浮

    現。

    2.本計畫區大眾運輸及聯外交通系統缺乏整體性規劃。

    (三)公共設施

    1.本計畫大彎南段地區多處機關用地尚未開闢使用,未能提供公共服

    務。

  • 14

    2.本計畫區內高中用地及國小用地尚無開闢計畫,將影響附近地區學

    生就學。

    肆、本市產業軸帶計畫

    本市位居全亞洲的重要樞紐,有最良好的地理、商業環境,和豐

    沛的人力、資金來源及高素質的網路建設,有利建造為世界級科技產

    業中心。本府已規劃南港軟體園區計畫、 本計畫區(大內科地區)、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以迄關渡工業區串連為「臺北產業軸帶」計畫,

    總面積共約 768.5 公頃,詳圖六。

    臺北產業軸帶以發展知識密集、研發創造及服務性質之產業為

    主,係屬「創新育成與研發」類之產業園區,未來將可帶動本市成為

    全球高科技產業在亞洲的企業營運總部、研發中心、人才育成中心及

    運籌中心。

    伍、計畫目標

    一、延續內湖科技園區發展成果,結合產業發展腹地,提供科技產業充

    足發展空間。

    二、建立彈性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因應產業發展需求。

    三、帶動大內科地區發展,提升臺北科技走廊競爭力。

    陸、計畫構想

    一、維持大彎南段地區原供倉儲、物流產業使用之功能,區內工業區增

    加規定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範疇,放寬科技產業相關使

    用進駐。

    二、取消五期重劃區工商綜合特定專用區內各分區允許使用組別比例之

    限制,並增加規定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範疇,放寬科技

    產業相關使用進駐。

    三、為提供科技產業發展之辦公服務空間,五期重劃區原倉儲專業區,

    調整為供辦公服務使用之分區。

  • 15

    四、全區納入本府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服務範疇,提升市府對於大內科地

    區之服務效能。

    士林北投科技園區

    內湖科技園區

    南港經貿園區

    士林北投科技園區

    內湖科技園區

    南港經貿園區

    圖六 臺北市產業軸帶計畫圖

    倉儲、科

    技產業 本計畫

  • 16

    柒、計畫內容

    一、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因應本市科技產業發展需求,變更下列使用分區,允許科技發展

    相關產業進駐並增加辦公服務使用空間。詳表 7-1 及圖六。

    表 7-1 變更計畫內容表。

    位置 原計畫 新計畫 面積 建蔽率容積率 變更理由 備註

    舊宗路西

    側、新湖

    一路北側

    工業區

    (供倉儲

    使用)

    科技工業

    區 D區

    23.83

    公頃

    40% 200% 提供科技產業發

    展空間,維持原

    倉儲使用功能,

    並與本市其他工

    業區區隔。

    街廓編

    號 G1-

    G10

    舊宗路東

    側及新湖

    一路南側

    工業區

    (供輕工

    業使用)

    科技工業

    區 C區

    46.64

    公頃

    50% 200% 提供科技產業發

    展空間,並與本

    市其他工業區區

    街廓編

    號 F1-

    F27

    五期重劃

    區中央公

    園東側

    辦公服務

    辦公服務

    區(一)

    4.80

    公頃

    40% 225% 提供科技產業發

    展空間,並維持

    原辦公服務使用

    功能。

    街廓編

    號 辦

    1-辦 2

    成功路西

    側、南京

    東路北側

    倉儲專業

    辦公服務

    區(二)

    4.38 公

    40% 225% 提供科技產業及

    辦公服務發展空

    間。

    街廓編

    號 辦

    3-辦 5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一)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1.本計畫「科技工業區 D區」及「科技工業區 C區」容許之土地

    使用組別修訂如附件一表 1-1。

    2.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 D區,為供倉儲、運輸、轉運及

    分類、配送等使用為主。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

    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另

    同一街廓內各宗開發基地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規劃

    設計。

  • 17

    3.本計畫「科技工業區 D區」及「科技工業區 C區」,取消原附

    條件允許第 46 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及第 47 組:容

    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物處理場(廠)之使用,以提升

    科技園區環境品質。原已核准使用者,得繼續原來之使用。另

    「科技工業區 D區」得允許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之果菜批發

    業使用。

    4.依本計畫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者,其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

    過基準容積之 50%。其中適用「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

    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申請容積移轉移入本地區土地每一基

    地可接受容積量不得超過該基地原法定容積量之 20%。

    (二)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五期重劃區)

    1.本計畫「辦公服務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及「工商服務展售區」容許之土地使用組別修訂如附件一

    表 1-2 及 1-3。

    2.本計畫「辦公服務區(一)」,以科技性產業及辦公服務使用為主,其原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基地

    供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及三十七組(不含第6項營業性停車

    空間及第7項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使

    用之樓地板面積須達 50%以上。」之規定。

    3.本計畫「辦公服務區(二)」,以科技性產業及辦公服務使用為主,其原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基地

    供第三十八組及第三十九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須達 50%以

    上。」之規定。

    4.本計畫「工商混合區」,以科技性產業及工商使用為主,其原

    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基地供第五十

    一組、第五十二組及策略性產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須達 50%以

    上。」之規定。

    5.本計畫「工商服務展售區」,以科技性產業及工商服務展售使

    用為主,其原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

  • 18

    基地供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五)產品展示服務業之樓地板

    面積須達 50%以上。」之規定。

    6.依本計畫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者,其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

    過基準容積之 50%。其中適用「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

    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申請容積移轉移入本重劃區每一基地

    可接受容積量不得超過該基地原法定容積量之 20%(自 98年 3

    月 27 日起實施)。

    7.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刪除原計畫「附表 1-1 各使用分區之建

    蔽率、容積率『上限』及使用管制內容表」中「上限」字樣。

    8.本計畫區「住商混合區」,建築物供住宅使用之樓層,其牆面

    線原計畫規定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線退縮 8公尺以上配置量體及

    牆面。為維持區內牆面線之統一,營造連貫之步行空間及商業

    行為,修正其牆面線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線退縮 5公尺以上配置

    量體及牆面。

    9.本計畫區「辦公服務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

    區」、「工商服務展售區」,增列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

    且應就容積獎勵部分辦理回饋,回饋數量以增加之容積之半數

    計算,並得依「變更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

    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內相關計算方式核

    算代金繳交。

    (三)其他經本府產業發展局依「臺北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第 4條第 5款公告認可之產業。 (四)比照內湖科技園區符合次核心產業項目,亦得允許使用,相關

    回饋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 19

    圖七 都市計畫示意圖(變更後)

    高速公路

    圖 例

    科技工業區D區

    科技工業區C區

    商 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住 住宅區

    住(專) 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

    科工D

    科工C

    住商 住商混合區

    辦公服務區(一)

    工商混合區

    工商展售服務區

    辦(一)

    工商

    辦公服務區(二) 辦(二)

    調

    科工D

    住(專)

    高中

    國小

    住公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市 市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辦(一)

    辦(一) 展

    展 工商

    工商

    辦(二)

    辦(二)

    辦(二)

    住商

    住商

    住商

  • 20

    三、都市設計管制:

    (一)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本計畫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詳表 7-2。

    表 7-2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表

    修訂計畫 原計畫

    六、建築高度

    (二)為塑造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及

    地區優美天際線,本地區各街廓之

    建築物高度應依下表之規定。

    使用分區 街廓編號 建築物最高高度

    住宅區(供住宅

    使用)

    E17-E19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住宅區(供拆遷

    安置住宅使用)

    H2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商業區(供一般

    商業使用)

    A12-A13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F1-F4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科技工業區 C區

    F5-F27 高度不得超過 36 公尺

    科技工業區 D區 G1-G10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六、建築高度

    (二)為塑造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

    及地區優美天際線,本地區各街廓

    之建築物高度應依下表之規定。南

    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工業區

    (供輕工業使用)F1-F4 街廓,經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其高度可

    酌予提高至 30 公尺。

    使用分區 街廓編號 建築物最高高度

    住宅區(供住

    宅使用)

    E17-E19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住宅區(供拆

    遷安置住宅使

    用)

    H2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商業區(供一

    般商業使用)

    A12-A13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F1-F4 高度以不超過 24 公

    為原則

    工業區(供輕工

    業使用)

    F5-F27 高度以不超過 36 公

    尺為原則

    工業區(供倉

    儲使用)

    G1-G10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二)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五期重劃區)

    本計畫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詳表 7-3。

  • 21

    表 7-3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五期重劃區)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表

    修訂計畫 原計畫

    二、人行空間系統

    (三)本計畫區內指定之無遮簷人行道,應

    全天二十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

    得計入公共開放空間。所留設之無遮

    簷人行道,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

    程齊平,且沿該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

    .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其

    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及地坪舖面設計,

    應依左列規定:

    1、喬木行道樹樹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且

    不得小於六公尺為原則;喬本植栽之

    樹種應以抗污染、枝形優美之長綠喬

    木為主,樹冠底離地淨高二公尺以上

    ,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

    2、該無遮簷人行道舖面材質應與基地現

    有景觀配置整體規劃設置,以達整體

    性;若毗鄰基地已有完成之無遮簷人

    行道,則從其設計。

    3、車道穿越無遮簷人行道之高程,應與

    人行道齊高;其鋪面應以人行道鋪面

    設置,並以不同色彩區隔。

    二、人行空間系統

    (三)本計畫區內指定之無遮簷人行道,應

    全天二十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

    得計入公共開放空間。所留設之無遮

    簷人行道,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

    程齊平,且沿該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

    .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其

    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及地坪舖面設計,

    應依左列規定:

    1、喬木行道樹樹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且

    不得小於六公尺為原則;喬本植栽之

    樹種應以抗污染、枝形優美之長綠喬

    木為主,樹冠底離地淨高二公尺以上

    ,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

    2、該無遮簷人行道舖面材質應與基地現

    有景觀配置整體規劃設置,以達整體

    性;若毗鄰基地已有完成之無遮簷人

    行道,則從其設計。

    五、圍牆

    (二)住商混合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

    區、辦公服務區及雙服務展售區

    為使產業活動與附近地區產生更

    直接的互動關係,本地區除住宅區

    外,其他使用分區均不得設置圍牆。

    五、圍牆

    (二)住商混合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

    區、辦公服務區及雙服務展售區

    為使用商業活動與附近地區產生

    更直接的互動關係,本地區住商混合

    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區、辦公

    服務區及工商展售服務區以不設置圍

    牆為原則,惟為考量商業大樓之安全

    性而設置之圍牆高度,比照上述一般

    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 22

    (三)建築基地面積達到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具公共性活動

    需求者,應配合留設計程車排班空間。

    (四)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未規定事項,悉依原計畫規定(詳附件

    二、三)辦理。

    四、土地利用面積分配情形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情形如下表: 表 7-3 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 項 目 原計畫面

    積(公頃)占原計畫面積(%)

    變更後面積(公頃)

    增減面積(公頃)

    占變更後面積(%)

    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 46.64 24.34 0 -46.64 0

    工業區(供倉儲使用) 23.83 12.43 0 -23.83 0

    科技工業區 C區 0 0 46.64 +46.64 24.34

    科技工業區 D區 0 0 23.83 +23.83 12.43

    辦公服務區(一) 0 0 4.8 +4.8 2.5

    辦公服務區(二) 0 0 4.38 +4.38 2.29

    辦公服務區 4.8 2.5 0 -4.8 0

    倉儲專業區 4.38 2.29 0 -4.38 0

    工商混合區 3.79 1.98 3.79 0 1.98

    工商服務展售區 2.4 1.25 2.4 0 1.25

    住宅區(供住宅使用) 2.61 1.36 2.61 0 1.36

    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

    6.55 3.42 6.55 0 3.42

    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1.29 0.67 1.29 0 0.67

    一般住宅區 8.1 4.23 8.1 0 4.23

    使用分區

    住商混合區 1.35 0.71 1.35 0 0.71

    高速公路用地 2.85 1.49 2.85 0 1.49

    機關用地(派出所使用) 0.12 0.06 0.12 0 0.06

    機關用地(消防隊) 0.15 0.08 0.15 0 0.08

    機關用地(環保局修車廠暨資源回收隊)

    4.18 2.18 4.18 0 2.18

    郵政用地 0.06 0.03 0.06 0 0.03

    電力設施用地 1 0.52 1 0 0.52

    變電所用地 0.42 0.22 0.42 0 0.22

    電信用地 0.43 0.22 0.43 0 0.22

    污水處理場用地 7.47 3.9 7.47 0 3.9

    抽水站用地 2.08 1.09 2.08 0 1.09

    公車調度站 0.6 0.31 0.6 0 0.31

    批發市場用地 2.87 1.5 2.87 0 1.5

    高中用地 4.38 2.29 4.38 0 2.29

    公共設施用地

    國小用地 2 1.04 2 0 1.04

  • 23

    公園用地 5.14 2.68 5.14 0 2.68

    綠地用地 1.54 0.8 1.54 0 0.8

    道路用地 50.61 26.41 50.61 0 26.41

    合計 191.64 100 191.64 100

  • 24

    捌、防災避難計畫

    本計畫區內之防災避難系統計畫,包括防災避難圈之劃分、避難

    及救災動線規劃及防災避難空間據點等(詳圖七),分述如下:

    一、防災避難圈:本計畫區依「臺北市都市防災系統」之規劃,全區係

    分屬編號 R16、R17及 R18三處防災區。

    二、避難及救災動線:

    (一)計畫區內中山高速公路、堤頂大道、環東快速道路,規劃為緊急

    道路,可延續通達全市各區。

    (二)計畫區內舊宗路、民權東路六段及行善路,規劃為本區之運輸、

    救援道路,以配合緊急道路系統構成完整之避難及救災路網。

    (三)計畫區內其他次要道路,規劃為避難輔助道路,作為通達避難區

    域之聯繫路網。

    三、防災避難空間及據點:為緊急避難所需,除運用計畫區內現有開放

    空間、公園、空地、道路等作為緊急避難場所外,亦規劃河濱高中

    預定地及羊稠國小預定地作為中長期收容所。

  • 25

  • 26

    玖、其他說明事項: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原計畫規定辦理。

    拾、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過

    一、本案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如下:

    (一)97 年 2月 20日第 579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請市府都市發展局與本會幕僚參照本會委員所提意見,針對

    『「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是否仍有維持第三十八組倉

    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

    之ㄧ以上或是否適合比照其內科技工業區 C區之使用規定調整』,

    併同公民或團體所提議意見之回應及本次會議所提增列相關都市計

    畫規定等內容,進行研議與評估後,彙整提報下次委員會議審議。

    (二)97 年 5月 20日第 582次委員會議決議:

    1. 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街廓

    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

    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

    「三分之ㄧ」以上。

    2. 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區名稱為「 科

    技工業區 D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載記面積規模規定,以玆完

    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於計畫

    書內加註同一街廓內各宗開發基地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

    以規劃設計。

    3. 案內附件一表 1-1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增列允許第 40 組

    「農產品批發業」第 1目「果菜批發業」之使用。

    4. 餘依市府補充會議資料及簡報資料等內容,修正後通過。

  • 27

    二、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年 6 月 25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09730212700 號函示「審議通過」。

    拾壹、本案計畫書業依前項決議修正完竣。

    拾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內容綜理表如後

    附表。

  • 28

    臺北市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

    案」計畫案

    變更都市計畫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3款

    申請變更都市

    計畫機關

    臺北市政府

    辦理機關 臺北市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

    之起迄日期

    96年 12 月 21 日至 97年 1 月 19 日公開展覽 30 天。

    本案說明會舉

    辦日期

    97年 1 月 10 日

    公民團體對本

    案之反映意見

    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

    結果

    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 年 5月 20日第 582次委員會議決

    議: (一)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第三十八組倉

    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

    地板面積之「三分之ㄧ」以上。

    (二)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區名稱為

    「 科技工業區 D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載記面積規模規

    定,以玆完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

    完整性,於計畫書內加註同一街廓內各宗開發基地得採合併

    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規劃設計。

    (三)案內附件一表 1-1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增列允許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第 1目「果菜批發業」之使用。

    (四)餘依市府補充會議資料及簡報資料等內容,修正後通過。

    (五)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情形詳如綜理表。

  • 29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編 號 1 陳情人 張典儒

    陳 情 理 由

    本重劃區公園北邊商業使用區域,計畫書中所載「本計劃

    內未規定事項,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種商業

    區規定辦理」因適用範圍未明確,造成土地使用產生疑

    義。

    建 議 辦 法 建請比照 86.3.5 府都二字第 01496200 號「台北市主要計

    畫商業區(通盤檢討)相關疑義」之規定辦理。

    發展局回應

    一、 經查旨揭陳情地點應係指計畫書附件三內湖區新里

    族段羊稠小段地區(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原都市計

    畫規定(90年 9 月 14 日公告計畫案及 93年 4 月 22

    日公告修訂計畫案):倉儲專業區(即本計畫辦公

    服務區(二))、辦公服務區(本計畫區辦公服務

    區(一))、工商混合區、工商服務展售區,除容

    許使用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外,本計畫未規定部

    分,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種商業區規定辦

    理。

    二、 目前該地區範圍已有多筆土地刻正申辦或已完成都

    市設計審議程序,應無上開土地使用產生疑義之問

    題。

    委員會決議

    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有關「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

    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五期重劃區)」增列「辦公服務

    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

    及「工商服務展售區」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及應

    辦理回饋之相關規定;餘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

    理。

    編 號 2 陳情人 邱明宏

    陳 情 理 由

    一、 本基地依規定之使用管制上限建蔽率 50%、容積率

    225%,未規定者則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一種商業區規定辦理。

    二、 本基地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需留設 5 公尺帶狀公

    共開放空間及留設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型開放

    空間供公眾使用,留設之供公共使用開放空間因容

    積上限規定無任何獎勵值,然留設之開放空間仍須

    負擔設計規劃施工及日後維護成本。

    三、 本計畫區緊臨「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

    地區」,該計劃區依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容

  • 30

    積率及高度皆得以放寬,本計劃區性質及區位與其

    一致,卻限制容積上限值,有損所有權人之權益。

    建 議 辦 法

    建請本區比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都

    市計畫」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綜合設計

    放寬及容積獎勵規定,訂定採綜合設計留設公共空間者酌

    予放寬容積及高度限制以符合公平原則並提高開發意願,

    鼓勵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創造本區位優質之都市環境。

    發展局回應

    一、旨揭陳情地點,應係指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地

    區(內湖第五期重劃區),經查該地區之規劃原

    意,係為建構多功能工商服務之特定專用區,其容

    許使用項目包括倉儲、批發、物流運輸、製造業、

    策略性產業、會展產業及辦公服務等,經查與「基

    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適

    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商業區」及「娛樂區」發

    展性質並不相同。

    二、本計畫區內「辦公服務區(一)(原辦公服務

    區)」、「辦公服務區(二)(原倉儲專業

    區)」、「工商混合區」及「工商服務展售區」之

    未規定事項,既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

    種商業區規定辦理,自得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

    勵,但應就容積獎勵部分辦理回饋,回饋數量以增

    加容積之半數計算。另刪除附表 1-1 各使用分區之

    容積率「上限」文字,併請提會審議。

    委員會決議

    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有關「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

    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五期重劃區)」增列「辦公服務

    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

    及「工商服務展售區」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及應

    辦理回饋之相關規定;併同刪除案內各使用分區之容積

    率「上限」文字。

    編 號 3 陳情人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 情 理 由

    一、 本計劃案內之變更目的載明,係為因應產業變化及

    需求,進而放寬科技產業發展相關產業進駐,建立

    彈性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以促進本市科技產業之持

    續發展。

    二、 五期重劃區內之倉儲專業區,緊鄰中山高速公路成

    功交流道及環東基河快速道路,為內湖舊有工業區

    及南港經貿園區產業垂直分工之區位中樞其轉運配

    送交通順暢,為都市計畫最好之規劃案。

  • 31

    ‧ 公告中已將之調整為以科技產業為主之辦公服務

    區。但保有可設立為倉儲業及一般批發業之彈性使

    用並取消原計劃『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第三十

    九組一般批發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需達二分之ㄧ以

    上』之規定。

    ‧ 綜上可知調整之考量應可證明本地區已無設置倉儲

    之必要且為考量避免同棟建物有辦公室與批發倉儲

    混用之不良規劃,也取消倉儲批發業使用面積需達

    1/2 以上之規定,上述之調整應屬最佳之方案。

    三、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原即已允許比照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工業區可

    使用組別,但有『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使用之容積

    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

    分之ㄧ以上』之限制。

    ‧ 本次計畫案內漏未審酌上述之取消限制。

    ‧ 本計畫書第十三頁發展課題案內亦載明大彎南段工

    業區(供倉儲使用),部分倉儲批發業者變相經營

    大型賣場,致原倉儲物流功能模糊化。

    ‧ 未來大眾運輸系統民生線、南北線二站體間將帶來

    人潮。

    ‧ 因區域內道路全部均需繞經舊宗路達鄰近快速道

    路,因而倉儲運送轉運會增加運貨卡車之交通流

    量,為此將會為本區交通帶來極大衝擊,甚至影響

    人行之安全。

    ‧ G1~G10 土地為大內科範圍之核心位置,目前僅有美

    福食品作為倉儲使用。

    ‧ 臺北市近郊因土地成本取得低,倉儲業早已林立,

    而本區域土地及建物成本較高自無進駐之意願,為

    此本區倉儲使用已不符市場需求。

    ‧ 又依土地使用情況列表於后:

    位置 容積率 建蔽率 開挖

    公告現值

    五期重劃區之倉

    儲專業區

    225% 40% 50% 18,400 元

    /m2

    G1~G10 土地(供

    倉儲使用)

    200% 40% 50% 19,400 元

    /m2

    ‧ 容積率較高者土地公告現值較低,公告地現值較高

    者卻限制其土地使用強度,上情已不符公平原則。

  • 32

    四、 申請人領有 96 建字第 0237 號建照執照,現已辦理

    變更設計及都市設計審議中,目前規劃地下四層、

    地上六層。

    ‧ 為滿足實際停車需求,特參考基地附近已獲 貴局

    審查通過且完成興建之ㄧ般批發業現況,作為規劃

    本案停車數量之依據。但扣除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

    間及其他機電設備空間後,停車位之留設必須開挖

    至地下四層才能滿足需求。今建物結構行為水浮力

    分析,地上六層地下室不宜超過三層。為此,除增

    加新建地下四層一層之造價外,基礎工程另需追加

    壁樁以改善水浮力。

    五、 本計劃案內第七頁土地使用亦載明,本區目前已開

    發建築基地僅約佔五成,第十三頁另述大眾運輸系

    統不足,日後交通流量擴增,隨著園區逐漸開發,

    交通問題將浮現。目前本區內路邊停車格均已滿

    載,停車空間顯已極為不足,未來若將路邊停車格

    取消時,停車問題必將更益嚴重。原大彎北段可為

    前車之鑑。

    建 議 辦 法

    一、 G1~G10 土地請比照調整為辦公服務區,並取消『其

    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

    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ㄧ以上』之限

    制。

    二、 為解決第四條所述之結構問題,請比照相鄰 F5~F27

    街廓將建物高度提高至 36 公尺,可興建地上七層,

    增加重量以改善水浮力。

    發展局回應

    一、經查 G1~G10 街廓係屬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

    其位於交通樞紐位置並緊鄰內湖科技園區,規劃原意

    係為供倉儲、運輸、轉運及配送等使用為主,且為因

    應未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可能衍生之物流、倉儲需

    求,以及松山機場直航後本市產業走向之調整,故建

    議仍應維持倉儲業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樓地板面積之規

    定。

    二、有關建議放寬建築物高度限制以增加重量改善水浮力

    等節,經查本案業已於都市設計管制中,基於維護整

    體環境景觀,將 G1~G10 街廓建築物高度由原計畫

    「以不超過 24 公尺為原則」修訂為「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至於建築工程設計內容涉及增加造價及

  • 33

    追加壁樁以改善水浮力等節,因基地之地質條件各

    異,無法藉由建築物高度統一規範,建議仍應納入個

    別基地建築開發計畫初期之成本效益中評估。

    委員會決議

    一、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

    使用)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

    ㄧ」以上。

    二、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

    區名稱為「科技工業區 D 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

    載記面積規模規定,以玆完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

    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於計畫書內加註

    該分區內之各街廓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

    規劃設計。

    三、餘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4 陳情人 徐正雄、陳怡誠、徐偉峰、吳寶珠

    陳 情 理 由

    一、 規劃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即容許倉儲批發業

    者進駐,最近併入本科技園區之羊稠段辦公特區

    (二)(原倉專)與南段工業區(倉儲)為同一性

    質之工業使用分區,現羊稠段辦公特區(二)原已

    容許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為避免造成法令複雜度

    與公平正義原則。

    二、 在本都市計畫書科技工業區土地佔本都市計畫約

    36.77%,惟商業區土地僅規劃 0.67%,其餘公共設

    施用地亦佔本都市計畫 44.82%,而且都市計畫是以

    人的需求而劃分分區使用,且台灣省都市計畫法關

    於工業區亦放寬對於一般性商業設施即事務所及一

    般零售業等的使用限制。

    建 議 辦 法

    一、 建議將南段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比照增加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 建議相當於台灣省工業區屬性科技工業區除比照第

    三種工業區之外應可額外放寬第 19、27、49 組別,

    以符合現況的需求。

    三、 為使本區段容積率能充分使用建請 G1~G10 區塊應保

    留原規劃之高度以不超 30 公尺為原則。

    發展局回應

    一、經查羊稠小段地區之辦公服務區(二)(原倉儲專業

    區),依據 90 年 9 月 14 日公告計畫案及 93 年 4 月

    22 日公告修訂計畫案,其規劃原意係為建構多功能工

  • 34

    商服務之特定專用區,並已明訂允許使用項目。故與

    大彎南段地區「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即原

    工業區(供倉儲使用))之工業區性質並不完全相

    同。又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

    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

    業」係指「果菜批發業、家畜(肉品)家禽、魚產批

    發市場等」,屬批發市場性質,尚不宜於本地區設

    置,且本計畫區目前已允許第 38 組:倉儲業及第 39

    組:一般批發業使用,建議陳情人改以上開組別申

    設。

    二、另查本案業已於都市設計管制中,基於維護整體環境

    景觀,修訂 G1~G10 街廓建築物高度規定,由原計畫

    「以不超過 24 公尺為原則」,修訂放寬為「高度不

    得超過 30 公尺」。

    委員會決議

    一、案內附件一表 1-1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增列允許第 1 目「果菜批發

    業」。

    二、餘依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5 陳情人 王慈彬

    陳 情 理 由

    一、 本人居住於內湖區多年,對於 貴府近年來因應產業

    變化快速之需求,將原內湖輕工業區變更為符合世

    界經貿潮流的內湖科技園區,創造足以媲美國際之

    市街,提昇本市產業競爭力,甚為感激!綜觀本次

    計畫案內五期重劃區之倉儲專區已變更為辦公服務

    區,且取消倉儲使用應達申請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之限制,其立意極佳並可促進區域開發繁榮。惟對

    於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之放寬,在未取

    消『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

    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ㄧ以

    上』之限制時,俟無實質放寬之作用,無法達本計

    畫案變更之目的,誠屬可惜。

    二、 依本計畫案內第十三頁發展議題所述:【本計畫書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部分倉儲批發業

    者變相經營大型賣場,致原規劃倉儲物流功能模糊

    化】。可見於原都市計畫對於本區倉儲區之規劃根

    本不符產業變化及需求甚且造成極大之交通衝擊,

  • 35

    為此本計劃理應勿再囿於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之不宜,而應遵循原『內湖輕工業變更為符合世界

    經貿潮流的內湖科學園區』成功之模式予以大格局

    調整。

    三、 由基隆河案之河濱公園遠眺大彎南北段,就其開發

    速度及建物外觀型式而言,顯而易見大彎南段之開

    發已大幅落後大灣北段,而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

    用)之建物,亦與所謂的「科技園區」極不相稱,

    設若日後倉儲業經營者為降低建物成本,而不願以

    成本較高較宜搭配高科技產業大樓之外觀型式興

    建,而以較低廉建材興建倉儲時,對於整個大內科

    都市景觀全貌,定會有極大衝擊。可見本倉儲區之

    存在對於所謂的「台北產業軸帶計畫」之推行確有

    其美中不足之處,值得深思。又大彎南段工業區

    (供倉儲使用),其開發率僅約百分之四十,且部

    分之大型賣場係為租地使用。日後亦可能移至他處

    經營。需知都市景觀之良窳可視為已開發國家之高

    低水平指標,為此在政府積極實施都市更新計畫的

    同時本計畫當以高瞻遠矚之視野未雨綢繆,並跳脫

    原規劃不宜之桎梏,而比照五期重劃區之倉儲專區

    全面開放為辦公室專區使用,以避免影響本區之長

    遠發展。

    建 議 辦 法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比照五期重劃區原倉儲

    專區變更為半功服務專區,或取消『其供第三十八組倉

    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

    板面積之二分之ㄧ以上』之限制。一者可避免開發業者

    變相使用,再者更可鼓勵開發業者興建外觀型式較符合

    現代美學之建築。

    發展局回應

    經查 G1~G10 街廓係屬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

    用),其位於交通樞紐位置並緊鄰內湖科技園區,規劃原

    意係為供倉儲、運輸、轉運及配送等使用為主,且為因應

    未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可能衍生之物流、倉儲需求,以及

    松山機場直航後本市產業走向之調整,故建議仍應維持倉

    儲業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樓地板面積之規定。

    委員會決議

    一、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

    使用)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

  • 36

    ㄧ」以上。

    二、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

    區名稱為「科技工業區 D 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

    載記面積規模規定,以玆完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

    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於計畫書內加註

    該分區內之各街廓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

    規劃設計。

    編 號 6 陳情人 陳月玲、陳文志、陳文一

    陳 情 理 由 請求允許農產品批發業納入本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容許組

    別。

    建 議 辦 法 --

    發展局回應 同編號 4-發展局回應一之內容。

    委員會決議 同編號 4決議一。

    編 號 7 陳情人 黃益聯等 4人

    陳 情 理 由

    一、 本地段土地(大彎南段)已開發 10 年,但根據計畫

    書第 7 頁所載,倉儲業僅佔 3%,可見倉儲業進駐本

    區的意願低落,而我們地主已苦等了 10 年無法開

    發,難道要本區地主再等幾個 10年嗎?

    二、 目前內科及大彎段工業區進駐之廠商,絕大部分都

    是以辦公研發為主,幾乎沒有真正的製造業進駐,

    所以倉儲物流業需求有限。

    三、 大彎南段倉儲用地 97年公告現值 70,000 元/平方公

    尺(231,405 元/坪),市價更達 40 萬元/坪,即使

    真有需求者也不願進駐本區,而選擇設在低單價之

    工業區如:林口、三重、新莊等。

    四、 大彎南段目前已有六家大型量販店進駐,每逢假日

    都要實施交通管制,如再加上花市開始營運,交通

    問題令人困擾,而且容易進出之基地都已被各大量

    販店進駐,剩餘之未開發基地大都面臨較窄之道

    路,且基地散落在不同街廓,不利拖車或大貨車進

    出,要發揮倉儲業之功能有實際之困難性。

    建 議 辦 法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街廓編號 G1~G10 部分

    之土地使用管制,建議取消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

    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

    ㄧ以上。

    發展局回應 同編號 5-發展局回應內容。

  • 37

    委員會決議 同編號 5決議。

    編 號 8 陳情人 陳兆樑、陳文輝、謝梅

    陳 情 理 由 本倉儲區因有樓地板面積限制,降低建商開發意願,同時

    亦影響產業進駐意願。

    建 議 辦 法 取消容積樓地板面積亦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

    分之ㄧ之限制。

    發展局回應 同編號 5-發展局回應內容。

    委員會決議 同編號 5決議。

    編 號 9 陳情人 祭祀公業藍引(管理人:藍淥喬)

    陳 情 理 由

    一、 內湖第五期重劃區為加速本區發展,建議比照基隆

    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第四條,鼓勵街廓內基地

    合併使用,以促進基地大型化之開發。

    二、 本期公告(96.12.20)放寬使用項目增加 53、54 項

    目,實在本末倒置,本重劃區內如允許公害較輕或

    公害較重之工業進駐,勢必污染環境品質。

    建 議 辦 法

    一、 可針對 1/4 街廓以上且面積大於 3,000 平方公尺之

    基地,給予容積之獎勵及高度放寬。

    二、 其公告表列組別編號 51、52、53、54 應全部給予刪

    除,以提升本區優異之環境品質,祈請務必採納。

    發展局回應

    一、經查內湖第五期重劃區依據 90 年 9 月 14 日公告計畫

    案,為提升土地開發效益,配合產業用地特性,已明

    確規範重劃區內屬特定專用區部分需採大規模開發,

    其中工商混合區部分建築基地不得小於 1500 平方公

    尺;辦公服務區(一)、部分辦公服務區(二)以及

    部分工商服務展售區,其開發規模須達 2000 平方公

    尺;部分辦公服務區(二)及部分工商服務展售區業

    已指訂需全街廓開發,即可達到大規模開發及俾利相

    關產業進駐之立意。

    二、有關調整放寬允許第 51-54 組製造業進駐 1 節,係考

    量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已達飽和,為延伸及擴大科

    技產業群聚效應,提供新興發展腹地,遂比照內湖科

    技園區允許使用之範疇,放寬相關科技發展相關產業

    進駐。另計畫區內(大彎南段地區及羊稠小段地區)

    皆依據個別區位之不同,訂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

    範建築物造型、色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

    行動線系統等,將可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維護整

  • 38

    體環境品質。

    委員會決議 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10 陳情人新豐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張世

    昌)

    陳 情 理 由

    一、 為促進臺北市科技產業的持續發展,提升臺北市產

    業的競爭力,本區應以高科技辦公園區及住宅區為

    主。

    二、 本次計劃之修訂已取消部分限制,故無論是辦公服

    務區(一)(二)、工商混合區或工商服務展售區

    的使用項目已十分雷同。

    建 議 辦 法

    一、 建議請勿放寬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

    及公害較重之工業進駐本區,以提升本區的環境品

    質。

    二、 建議請將辦公服務區(一)(二)、工商混合區、

    工商服務展售區等四種分區之容許項目皆能統一放

    寬,以促進本區的均衡發展

    發展局回應

    有關建議勿調整放寬允許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

    微之工業及公害較重之工業進駐,及將辦公服務區(一)

    (二)、工商混合區、工商服務展售區等四種分區容許使

    用項目統一放寬等節,經查上開各使用分區之使用性質本

    不相同,故其容許使用項目即不相同。另為考量臺北內湖

    科技園區發展已達飽和,為延伸及擴大科技產業群聚效

    應,提供新興發展腹地,遂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之

    範疇,放寬相關科技發展相關產業進駐(包括公害較輕微

    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及公害較重之工業等)。另計畫

    區內訂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範建築物造型、色彩、高

    度、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動線系統等,未來亦可透過

    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維護整體環境品質。

    委員會決議 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11 陳情人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人:蕭嘉

    銘)

    陳 情 理 由

    一、 本區住商混合區規定供住宅使用樓層需退縮八米為

    其牆面線,非供住宅使用需退縮五米為其牆面線,

    若同基地(或不同基地)供住宅與非供住宅使用以

    分幢設計,二種不同途之退縮距離不同,各基地規

    劃非供住宅使用之樓層高度也不盡相同,已失去指

    定牆面線之用意;且本區基地深度為三十米,於基

  • 39

    地後側與住宅區土地相鄰地界規定需退縮二米半作

    為無遮簷人行道,若全基地以住宅設計(面前退八

    米、後側退二米半)該區可供設計使用之深度僅剩

    十九米半,依其限制本區完成建築物均是瘦瘦薄薄

    之建築,對於塑造都市景觀及建築物風格有負面之

    影響。

    二、 住商混合區使用用途以住宅為主,為維護住宅使用

    之安全性應允許合理設置圍牆。

    三、 本次變更允許「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

    案(南段地區)」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科

    技工業區 C 區設置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第 55 組

    (公害嚴重之工業),本區與相鄰之「內湖區新里

    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均以住宅用地

    及學校用地為主,嚴重影響居住品質及校園安全,

    應取消允許設置該組別。

    建 議 辦 法

    一、 比照「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

    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定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

    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

    設計管制要點」及「臺北市基隆河成功橋上游截彎

    取直後兩側土地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內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等修定案

    取消住商混合區牆面線之限制,改以退縮四米無遮

    簷人行道取代指定牆面線之規定;且可規定一樓以

    限制以非供住宅使用並應留設騎樓,以符合設置供

    住商混合使用之規劃原意,並提供民眾良好之通行

    空間(四米退縮加三米六四騎樓地共有七米六四之

    通行空間)。

    二、 建議取消住商混合區基地後側與住宅區土地相鄰地

    界規定需退縮二米半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之規定,因

    本區街廓規模不大,應鼓勵大基地開發,過度分割

    無助於都市景觀之塑造;且相對於停車需求,基地

    過小除需採用機械設備外,也造成開挖深度加速造

    成基地保水不佳之影響。

    三、 住商混合區使用用途以住宅為主,為維護住宅使用

    之安全性應比照住宅區合法設置圍牆相關規定。

    四、 取消「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科技工業區

    C 區設置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第 55 組(公害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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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工業)規定。

    發展局回應

    一、 有關「住商混合區」牆面線退縮之相關規定,經檢

    討為維持全區牆面線之一致,營造連貫之步行空間

    及延續商業行為,擬將陳情意見有關「住商混合

    區」供住宅使用之樓層,其牆面線應自面前道路境

    界線退縮 8公尺修正為 5公尺,併同納入審議。

    二、 為營造本地區全區視覺景觀之穿透性,考量住商混

    合區之使用除住宅外仍可比照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允

    許多樣化的商業使用,故建議維持不設圍牆之規

    定。

    三、 有關本計畫案內擬調整比照「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

    輔導管理辦法」附條件允許第 55 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使用 1 節,係考量其附條件允許之項目,主要僅限

    原料藥製造業及生物藥劑製造業等生物科技產業,

    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等相關業務,且尚

    須符合藥事相關法令等規定,並非允許所有第 55 組

    其他公害嚴重之工業進駐本區域。

    委員會決議

    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有關「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

    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五期重劃區)」內住商混合區之牆面

    線,修正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線退縮為 5 公尺。餘依市府

    (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