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a_qa_chi

22
有關工作相關津貼的問與答 目錄 1. 1.1 1.2 1.3 1.4 1.5 「基數」及 50%最低門檻 如何計算「基數」及 50% 最低門檻 「休假與當值更次互調」的計算方法 每周工作五天的計算方法 每周工作五天的屬員應如何計算星期六的更次 「屬員在月內退休、離職或調往執行非工作相關津貼職 務」的計算方法 4– 6 2. 2.1 2.2 2.3 2.4 如何找出「基數」,用以計算 50%最低門檻 放取 1/2 日例假後的「基數」計算方法 為提高「每日救護車可供調派數目」而逾時工作,並申 領「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計算方法 逾時工作達一個或以上的完整更次,並申領「紀律部隊 逾時工作津貼」的計算方法 混合值更的計算方法 ( 例如 12 小時與 24 小時混合的值 ) 6 – 8 3. 3.1 3.2 合資格條件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補假」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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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JRA_QA_chi

有關工作相關津貼的問與答

目錄 頁

1.

1.1

1.2

1.3

1.4

1.5

「基數」及 50%最低門檻

如何計算「基數」及 50%最低門檻

「休假與當值更次互調」的計算方法

每周工作五天的計算方法

每周工作五天的屬員應如何計算星期六的更次

「屬員在月內退休、離職或調往執行非工作相關津貼職

務」的計算方法

4– 6

2.

2.1

2.2

2.3

2.4

如何找出「基數」,用以計算 50%最低門檻

放取 1/2 日例假後的「基數」計算方法

為提高「每日救護車可供調派數目」而逾時工作,並申

領「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計算方法

逾時工作達一個或以上的完整更次,並申領「紀律部隊

逾時工作津貼」的計算方法

混合值更的計算方法 (例如 12 小時與 24 小時混合的值

更 )

6 – 8

3.

3.1

3.2

合資格條件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補假」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8 – 12

Page 2: JRA_QA_chi

目錄 頁

3.3

3.4

3.5

3.6

3.7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病假」

合資格條件的數目有否規限

不同性質的合資格條件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904 條前往求診,有關補假

或病假的計算方法

4.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609 條的規定,因連續放假

超過 30 天而喪失津貼

12

5.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獲准項目的清單

署任作為「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的計算方法

署任合資格領取津貼的職級

救護員擔任救護車主管

指定司機在值班期間被調派其他職務

「文件收發車」職務

出席工會活動

出席體育活動

12 – 16

6.

6.1

6.2

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

二級急救醫療助理訓練

體能訓練輔導課程

16 – 17

2

Page 3: JRA_QA_chi

目錄 頁

6.3

6.4

在「朝九晚五」進行的訓練

五常法訓練課程 / 退休前講座

7.

7.1

7.2

7.3

7.4

7.5

7.6

指定司機

「指定司機」的定義

消防總隊目及消防隊目執行駕駛職務

救護總隊目及救護隊目執行駕駛職務

在同一個月份駕駛第 I 及第 II 組車輛的消防員

救護員擔任指定司機

指派兩名指定司機駕駛一輛消防車

17 – 19

8.

8.1

8.2

8.3

8.4

新表格

填寫新的每月記錄表格

擬備申領表格

現時領取津貼的屬員是否須要提交申請

在每月十號前提交申領表格

19 – 21

9.

9.1

9.2

雜項

駕駛配額的分配

新規則的實施日期

21 – 22

3

Page 4: JRA_QA_chi

1. 「基數」及 50%最低門檻

1.1 如何計算「基數」及 50%最低門檻

問 1: 消防員及救護員在不同曆月的值勤更次數目均有不同。一名消

防員可能在一個月值勤 8 至 10 個更次,而一名救護員則值勤

17 至 19 個更次。「基數」及 50%門檻應如何計算?

答 1: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規則,「基數」應為一個曆月內的總工作

時間或總更次數目。 50%門檻是「基數」的一半,計算方法如

下:

一個曆月內的總更次數目

(「基數」 )

符合 50%門檻的更次數目

8 4

9 4.5

10 5

17 8.5

18 9

19 9.5

假如屬員在月內退休、離職或調職,用作計算最低門檻的「基

數」,應為該曆月的總更次數目或總工作天。

4

Page 5: JRA_QA_chi

1.2 「休假與當值更次互調」的計算方法

問 2: 救護員甲及救護員乙在一個月內均值勤 18 個更次。在四月份,

救護員甲需要以一天休假與救護員乙互換一個當值更次,他們

各自的「基數」會如何調整?

答 2: 救護員甲的「基數」會由 18 增至 19,而救護員乙的「基數」

則會由 18 減至 17。

1.3 每周工作五天的計算方法

問 3: 對於每周工作五天及在正常辦公時間上班的屬員而言,他們的

「基數」及 50%門檻應如何計算?

答 3: 假如該等屬員的每天工作時數相若,他們的「基數」是一個曆

月內的值勤日總數,而 50%門檻是該數字的一半,計算如下:

一個曆月內的工作日數

(「基數」 ) 符合 50%門檻的工作日數

22 11 23 11.5

1.4 每周工作五天的屬員應如何計算星期六的更次

問 4: 假如屬員在正常辦公時間當值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六的更次

應如何計算?

5

Page 6: JRA_QA_chi

答 4: 假如屬員於該星期六無須值勤,便不應納入「基數」。假如該

星期六須要值勤,則應納入「基數」。

1.5 「屬員在月內退休、離職或被調往執行不能領取工作相關津貼的職

務」的「基數」計算方法

問 5: 假如屬員在月內退休、離職或調職,是否根據他在該月已值班

的更次/日數計算「基數」?

答 5: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規定,假如屬員在月內退休、離職或調

職,用作計算最低門檻的「基數」,應為該曆月的總更次數目

或總工作天。

2. 如何找出「基數」,用以計算 50%最低門檻

2.1 放取 1/2 日例假後的「基數」計算方法

問 6: 假如屬員放取半個更次的例假後,在下半個更次返回工作崗位

值勤,該月的「基數」應如何計算?

答 6: 該月的「基數」仍然是一個曆月內的總更次數目,有關主管應

在該員的「每月記錄表格」內填上「 1/2 D」或「 0.5 D」。

2.2 為提高「每日救護車可供調派數目」而逾時工作,並申領「紀律

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計算方法

6

Page 7: JRA_QA_chi

問 7: 假如一名救護員為了提高「每日救護車可供調派數目」而逾時

工作,並可申領「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但逾時工作不足

一個完整更次,這樣可否算作一個額外更次,並用作計算「基

數」?

答 7: 不可。由於逾時工作不足一個完整更次,即使可領取「紀律部

隊逾時工作津貼」,亦不會視作一個更次用以計算 50%最低門

檻。

2.3 逾時工作達一個完整更次或以上,並申領「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

貼」的計算方法

問 8: 如屬員逾時工作達一個完整更次或以上,並可申領「紀律部隊

逾時工作津貼」,這些完整更次可否算作額外更次來計算「基

數」?

答 8: 若逾時工作達一個完整更次,該更次則可計算入有關曆月的

「基數」“Base Figure”及當值更次 (“Duty Shift” )之內,從

而計算是否符合最低門檻規定。

2.4 混合值更的計算方法 (例如 12 小時與 24 小時混合的值更 )

問 9: 假如救護員在某救護站當值 14 個 12 小時更次,其後在同一個

月內被調往另一個救護站當兩個 24 小時更次。他在該曆月的

「基數」應如何計算?

7

Page 8: JRA_QA_chi

答 9: 為行政簡便,每個「 24 小時更次」都會算作一個更次,而該名

救護員在該月的「基數」應是 16 個更次,即 14 個「 12 小時更

次」+ 2 個「 24 小時更次」。

問 10: 假如救護員在一個曆月內當值 10 個 12 小時更次,然後被調往

急切召喚車隊執行 11 個日更職務,他在該月的「基數」應如

何計算?

答 10: 為行政簡便,他在該曆月的「基數」應是 21 個更次,即 10 個

「 12 小時更次」+ 11 個日更。

3 合資格條件

問 11: 合資格條件是指甚麼?

答 11: 「合資格條件」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屬員沒有執行可領取

津貼的職務,該等情況可視作「合資格條件」,並會納入計算

50%最低門檻以符合領取津貼規則。六種「合資格條件」分列

如下:

1. 輪值補假

2. 補假

3. 出席法庭

4. 病假 (每更當值 24 小時的人員,每個曆月只可將 1 個更次

的病假算作「合資格條件」;當值 12 小時的人員可將 2 個

8

Page 9: JRA_QA_chi

更次的病假算作「合資格條件」;當值 8 小時的人員最多

可將 3 個更次的病假算作「合資格條件」 )

5. 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6. 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

3.1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補假」

問 12: 如何界定用作計算 50%門檻的「補假」?

答 12: 「補假」是指逾時工作的補償,又或是指屬員根據《公務員事

務規例》第 904 條,離開工作崗位以便求診的短暫時間。

3.2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問 13: 何謂「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答 13: 「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的定義及例子,載於消防處處長於

2008 年 1 月 18 日發出的通函附件 D。 「署任」、「救護員擔任

救護車主管」及「駕駛文件收發車」均屬「臨時調配執行其他

職務」。下文第 5 節會解釋有關的規管原則。

3.3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

問 14: 「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是指甚麼?

9

Page 10: JRA_QA_chi

答 14: 「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的定義及例子,載於消防處處長於

2008 年 1 月 18 日發出的通函附件 C。 「二級急救醫療助理課

程」及「體能訓練輔導課程」均屬「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

下文第 6 節會解釋有關的規管原則。

3.4 列作合資格條件的「病假」

問 15: 假如一名屬員在當值時受傷並放取 5 天病假,是否全部 5 天病

假都可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15: 假如屬員每更當值 24 小時,每個曆月只可將 1 天病假算作合

資格條件;假如每更當值 12 小時,則可將 2 天病假算作合資

格條件;假如每更當值 8 至 9 小時,則可將 3 天病假算作合資

格條件。

3.5 合資格條件的數目有否規限

問 16: 在一個曆月內可用作計算的合資格條件數目有沒有規限?例

如,在同一個曆月內可否同時把「輪值補假」及「補假」算作

合資格條件?

答 16: 每個曆月內的合資格條件數目沒有規限。

問 17: 假如屬員放取 3 天補假,是否全部 3 天都可算作合資格條件?

10

Page 11: JRA_QA_chi

答 17: 可以。

3.6 不同性質的合資格條件

問 18: 假如一名救護員在第一個更次放取「補假」,在第二個更次放

取「病假」,再於第三個更次「出席法庭」,然後在第四個更次

參加「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在這情況下,是否四個更次

均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18: 是。在同一個曆月,不同性質的合資格條件可同時計算在內。

3.7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904 條前往求診,有關補假或病假的

計算方法

問 19: 假如屬員放取少於 4 小時的「補假」看醫生,然後返回工作崗

位值勤。他的「補假」可否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19: 可以。他的「補假」可算作合資格條件。不過,由於他在餘下

的更次繼續執行可領取工作相關津貼的職務,有關他的「每月

記錄表格」應填上「TO/D」。

問 20: 假如屬員缺勤超過 4 小時去看醫生,並扣了 1/2 天病假,其後

返回工作崗位值勤,他的病假可否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20: 可以。他的 1/2 天病假可算作合資格條件,「每月記錄表格」

11

Page 12: JRA_QA_chi

內應填上「 S/D」。

4.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609 條的規定,因連續放假超過 30 天而

喪失津貼

問 21: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609 條, “公務員如果連續放假超

過 30 天,又或管方因他休假而須發給另一名公務員任何津貼,

則該員會喪失他獲批准領取的按月計算津貼 ”。在這「喪失津

貼規則」下,如何計算工作相關津貼?

答 21: 規管發放工作相關津貼的門檻規則仍然適用。根據新的發放工

作相關津貼規則,例假並不視為「合資格條件」,但有限度的

病假 (包括一般病假或因公受傷病假 )則可當作「合資格條件」。

例如,每更當值 24 小時的屬員,在一個曆月內可將 1 個更次

的病假算作「合資格條件」。

5. 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5.1 獲准項目的清單

問 22: 如何界定「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這些職務是指什麼?

答 22: 「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的定義及例子,載於消防處處長於

2008 年 1 月 18 日發出的通函附件 D。部門會不時更新這張清

單,並上載消防處內聯網。假如要增加「臨時調配職務」的項

目,必須先行取得總部總區消防總長的批准。

5.2 署任作為「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的計算方法

12

Page 13: JRA_QA_chi

一般原則

• 30 日或以上的署任:屬員如署任較高職級超過 30 日,應停止

擔任「指定司機」,並停止領取駕駛津貼,但該員可於署任期

間領取署任津貼。假如具備二級急救醫療助理資格的救護員

署任救護隊目,該員可在署任期間獲發輔助醫療服務特別津

貼。 • 少於 30 日的署任:假如某一類消防╱救護車輛司機不足,署

任少於 30 日的屬員可繼續擔任「指定司機」,並在有需要時

執行駕駛職務。若該員符合 50%門檻的規定,便可領取駕駛

津貼。在這情況下,單位主管應在該署任屬員的「每月記錄

表格」(詳情見以下第十項)填上「TR」,但假如該員有實際

執行駕駛職務,則應填上「D」。

以下圖表,簡介四種不同的署任情況:

例子:具備 EMA II 的救護員署任救護隊目 情況 A 30 日

署任期

一月

二月

該員會喪失一月份的

駕駛津貼,但在署任

期間會獲發署任津貼

及輔助醫療服務特別

津貼。

情況 B 指 定

司 機

30 日 署任期

指 定 司 機

一月

二月

除非符合門檻規定,

該員會喪失一月份及

二月份的駕駛津貼,

但在署任期間會獲發

署任津貼及輔助醫療

服務特別津貼。 情況 C 指 定

司 機

30 日 署任期

指 定 司 機

一月

二月

該員會喪失一月份的

駕駛津貼,但在署任

期間會獲發署任津貼

及輔助醫療服務特別

津貼。

13

Page 14: JRA_QA_chi

情況 D 指 定 司 機 29 日

署任期 /指定司機

指 定 司 機

一月 二月

假如符合 50%門檻規

定,該員會獲發一月

份及二月份的駕駛津

貼。 問 23: 假如一名救護員被指派署任救護隊目少於 30 天,因而不能獲

發署任津貼,這項署任可否視作「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並且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23: 可以。在這情況下,有關屬員會繼續被視作指定司機。假如符

合 50%門檻的規則,他可以領取駕駛津貼。在該員的「每月記

錄表格」內,每天的署任都須填上「TR」。

5.3 署任合資格領取津貼的職級

問 24: 署理消防隊目或署理救護隊目可否領取駕駛津貼?

答 24: 假如該署理消防隊目或署理救護隊目署任於符合領取駕駛津

貼的職級,例如消防隊目駕駛特別車輛,或救護隊目駕駛救護

電單車,則只要他們符合署任滿 30 天的規則,便可以同時領

取署任津貼及駕駛津貼。

5.4 救護員擔任救護車主管

問 25: 假如救護隊目臨時缺勤而須調派救護車司機擔任救護車主管

職務 (毋論該司機是否具備二級急救醫療助理資格 ),有多少這

類更次可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25: 上述更次可算作「合資格條件」的數目沒有上限。擔任救護車

主管的救護員,應繼續視作「指定司機」,因為他須在該月份

14

Page 15: JRA_QA_chi

的其餘時間執行駕駛職務 (當毋須擔任救護車主管時 ),並隨時

候召執行駕駛職務 (當擔任救護車主管時 )。在他擔任救護車主

管的時侯,有關他的「每月記錄表格」內應填上「TR」。

5.5 指定司機在值班期間被調派其他職務

問 26: 假如救護車司機於下午 6 時獲調派為救護車主管,由早上 8 時

起計的整個 12 小時更次可否視作「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

答 26: 有關更次可算作「職務」及「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而該

員的每月記錄表格內須填上「D/TR」。

5.6 「文件收發車」職務

問 27: 假如救護員獲調派駕駛車輛運送文件或氧氣樽供重新注氣,執

行所謂的「文件收發車」職務,這可否視作「臨時調配執行其

他職務」並且算作合資格條件?如果可以,這等更次有多少可

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27: 可以,所有這類更次均可算作合資格條件。執行「文件收發車」

職務的救護員可繼續被視作指定司機,並且有資格領取駕駛津

貼。他的「每月記錄表格」應填上「TR」。

5.7 出席工會活動

問 28: 屬員出席工會活動可否視作「臨時調配執行其他職務」並且算

作合資格條件?

答 28: 不可以。這等活動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屬於特許缺勤,不

15

Page 16: JRA_QA_chi

應算作合資格申領工作相關津貼的條件。

5.8 出席體育活動

問 29: 屬員如獲准特許缺勤,以出席體育活動,可否視作「臨時調配

執行其他職務」?

答 29: 不可以。這等缺勤與工會活動一樣,不可算作合資格條件。

6. 與行動職務相關的訓練

6.1 二級急救醫療助理訓練

問 30: 接受二級急救醫療助理訓練課程可否視作合資格條件?

答 30: 二級急救醫療助理訓練課程通常為期 8 星期。接受二級急救醫

療助理訓練達整個歷月的救護人員,會在該月份停止擔任「指

定司機」,並停止領取駕駛津貼。在訓練時間少於一個月的月

份,救護人員可繼續擔任「指定司機」,因為他會在該月份訓

練期間前後的時段繼續執行駕駛職務。在接受訓練期間,他的

「每月記錄表格」應填上「OT」。

6.2 體能訓練輔導課程

問 31: 屬員出席體能訓練輔導課程可否視作出席「與行動職務相關的

16

Page 17: JRA_QA_chi

訓練」,並且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31: 假如體能訓練輔導課程為期整個月或以上,該訓練不得視作合

資格條件,因為屬員在該月份並非擔任行動職務。假如屬員在

該月份有部分時間接受訓練,該段訓練時間則可視作合資格條

件。

6.3 在「朝九晚五」進行的訓練

問 32: 假如每更當值 12 小時的屬員,出席一般「九五」的訓練,為

期 7 天,這 7 天可否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32: 可以,但有關的訓練必須在工作天進行,並符合消防處處長於

2008 年 1 月 18 日發出的通函附件 C 所載「與行動職務相關的

訓練」的定義。

6.4 五常法訓練課程/退休前講座

問 33: 接受五常法訓練或出席退休前講座可否算作合資格條件?

答 33: 五常法訓練通常安排在屬員休班時間進行,而屬員可獲發補假

作償。在休班時間出席五常法訓練不可視作合資格條件。同

樣,退休前講座並非強制性活動,所以不可視作合資格條件。

7. 指定司機

7.1 「指定司機」的定義

17

Page 18: JRA_QA_chi

問 34: 甚麼是「指定司機」?

答 34: 「指定司機」是由管方指定擔任消防車或救護車司機的屬員。

「指定司機」包括隊員(俗稱「車籠」)、救護車隨員、在機場

消防隊駕駛特別消防車輛的消防總隊目、駕駛消防電單車的消

防隊目,以及駕駛救護電單車的救護總隊目及救護隊目。

7.2 消防總隊目及消防隊目執行駕駛職務

問 35: 消防總隊目及消防隊目可否申領駕駛津貼?

答 35: 在沒有消防車司機當值時充當司機的屬員、須要在機場消防隊

駕駛特別消防車輛的消防總隊目,以及駕駛消防電單車的消防

隊目,均可領取駕駛津貼。

7.3 救護總隊目及救護隊目執行駕駛職務

問 36: 救護總隊目及救護隊目可否申領駕駛津貼?

答 36: 只有擔任駕駛救護電單車職務的屬員方可領取駕駛津貼。

7.4 在同一個月份駕駛第 I 及第 II 組車輛的消防員

問 37: 有部分消防員具備駕駛第 I 及第 II 組車輛的資格。假如他們在

同一個月份被調派駕駛第 I 及第 II 組車輛,他們應獲發第 1 級

還是第 2 級的駕駛津貼?

答 37: 屬員可領取的駕駛津貼的級別,視乎他是屬於第 I 或第 II 組車

18

Page 19: JRA_QA_chi

輛的指定司機而定。舉例說,如果他是屬於第 I 組車輛的指定

司機,他便可領取第 1 級駕駛津貼,即使他在有關月份間中須

要駕駛第 II 組車輛。

7.5 救護員擔任指定司機

問 38: 目前是否所有救護員都是指定司機?

答 38: 是。目前,救護總區的合資格司機數目低於核准配額數目,所

有具備所需駕駛資格並奉派執行駕駛職務的救護員,都是「指

定司機」。當合資格司機的數目達到或超出配額時,部門會進

行檢討。

7.6 指派兩名指定司機駕駛一輛消防車

問 39: 假如兩名消防員獲指派為同一輛消防車的指定司機,而他們在

同一個更次值勤,他們兩人是否均可領取駕駛津貼?

答 39: 可以。只要申領不超出核准配額,而這兩名指定司機又具備所

需的駕駛資格,並且符合最低門檻規定。

8. 新表格

8.1 填寫新的「每月記錄表格」

問 40: 如何填寫「每月記錄表格」?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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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0: 各 單 位 主 管 必 須 在 每 月 月 底 填 寫 一 份 「 每 月 記 錄 表 格 」

(“Monthly Record Form” ),以協助該主管妥善處理訂有「最

低門檻」的工作相關津貼。「每月記錄表格」可按不同的情況

填上相關的代號。例如:

情況

當屬員: 在有關更次╱工作日

填寫的代號 1. 在 當 值 的 上 半 段 時 間 出 席

法庭應訊,而在其後回局執

行駕駛職務

「C/D」

2. 短期署任 (少於 30 日 ) 「TR」 - 當署任時; 或

「D」 - 當回復駕駛職務時 3. 擔任隊員(即「車籠」)或

救護車隨員 「D」

4. 出 席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訓

練課程,為期少於一個月。

「OT」

5. 在 一 個 月 內 的 幾 個 更 次 擔

任 救 護 車 主 管 職 務 (“Man Charge” Duty)

「TR」

6. 執 行 「 文 件 收 發 車 」 職 務

(“Messenger Van” Duty) 「TR」

7. 臨 時 調 派 往 其 他 單 位 執 行

職務,為期 1.5 個更次。 「TR」 - 首天的整個更次

「TR/D」 - 隨後的半個更次

8.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904 條放取少於 4 小時的

「補假」前往見醫生,然後

返回工作崗位值勤。

「TO/D」

8.2 擬備申領表格

問 41: 是否每名申領人都須填寫一份申領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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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1: 每間消防局/救護站可用一份申領表格填寫局內所有人員的

申領。

8.3 現時領取津貼的屬員是否須要提交申請

問 42: 按照新規則,現時領取津貼的屬員是否須要提交新的申領表格

(FS 378 / 379)?

答 42: 現時領取津貼的屬員毋須提交新的申領表格。庫務署會繼續付

款,直至收到停止發放津貼的要求。

8.4 在每月十號前提交申領表格

問 43: 所 有 單 位 是 否 必 須 在 每 月 十 號 前 把 申 領 表 格 提 交 消 防 處 總

部?

答 43: 各單位應盡早提交表格,最好是在每月十號之前,以確保申領

人可在該月份獲發津貼。不過,遲交的申請仍然會獲得處理,

但不保證申領人能夠在同一月份取得款項。

9. 雜項

9.1 駕駛配額的分配

問 44: 單位指揮官可否在月中重新分配駕駛配額予另一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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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4: 單位指揮官可按照人手情況及運作需要,指派指定司機駕駛其

消防局的消防車,或救護站的救護車。

9.2 新規則的實施日期

問 45: 可否延遲新規則的實施日期 (即 2008 年 1 月 1 日 ),讓屬員有更

多時間熟習新規則?

答 45: 新規則的實施日期是由公務員事務局訂定,部門無權更改。公

務員事務局於 2007 年 11 月 29 日公布新規則,而庫務署則在

2008 年 1 月 4 日公布新的會計安排。由於設立新機制、製訂表

格及程序需時,部門不能在更早的時間公布新規則。

消防處

2008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