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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誠信管理 治校根基

依循法例規定

謹守行為準則

實踐紀律守則

第二章 實務檔案 剖析處境

收受利益和捐贈

• 檔案 1:口頭承諾提供或接受利益是否違法?

• 檔案 2:可否接受學生送贈的禮物?

• 檔案 3:如何處理款待?

• 檔案 4:應否接受供應商提供的捐贈?

預防對策:處理涉及利益收受或捐贈問題的建議

利益衝突

• 檔案 1:教職員可否兼任出版商顧問?

• 檔案 2:如何避免偏私之嫌?

• 檔案 3:可否推薦親友為學生補習?

預防對策:處理利益衝突的建議

招標與採購

• 檔案 1:如何索取報價?

• 檔案 2:怎樣處理投標資料?

• 檔案 3:採購與驗貨的責任應否集於一身?

• 檔案 4:分拆訂單會涉及甚麼問題?

預防對策:處理招標與採購事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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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管理

• 檔案 1:如何防止教職員偽造帳目以圖取私利?

• 檔案 2:如何處理籌款活動的帳目?

預防對策:管理學校帳目的建議

第三章 廉政公署服務

推廣誠信管理

防貪顧問服務

貪污舉報及諮詢服務

附錄 《防止賄賂條例》摘錄

• 第 2 條:釋義

• 第 3 條:索取或接受利益

• 第 4 條:賄賂

• 第 9 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附件 • 參考資料一覽表

本手冊連同附錄已上載廉政公署主網站「刊物/視聽製作」欄目(http://www.icac.org.hk),歡

迎瀏覽參考或下載作非牟利用途,惟須註明出處。

編者按

本手冊只提供一般的指引,不會就每種情況下可能出現的所有事件提出討論。手冊中有關法例

規定及守則內容的解釋,亦只屬一般和概括性質,不可取代原本的條文和法律意見。因此,讀

者不論遇到任何情況,均應細閱有關法例及守則原文,或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任何人士

因為本手冊的內容而作出或放棄作出任何行動而招致損失,廉政公署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在本手冊所用的代名詞「他」同時包括男性及女性,並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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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 謝

下列學校及機構曾為本手冊的內容提供意見,謹此致謝。

學校/機構名稱 校長/負責人姓名

九龍三育中學 王頌恩校長

九龍工業學校 孔陳秀麗校長

中華基督教會銘基書院 許俊炎校長

北區中學校長會 陳耀華校長

官立小學校長協會 何鄧淑芬校長

政府中學校長協會 何汝淳校長

香港津貼中學議會 陳黃麗娟校長

香港資助小學校長會 梁紹川校長

荃葵青區中學校長會 黃志坤校長

荃灣官立中學 高永球校長

裘錦秋中學(葵涌) 劉明偉校長

(依學校/機構名稱筆劃序)

下列學校曾參與小組討論,就本手冊內容作出建議,謹此致謝。

學校名稱

九龍三育中學

中華基督教會協和書院

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

東華三院呂潤財紀念中學

保良局何壽南小學(下午)

保良局張凝文小學

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張 昌中學

荃灣官立中學

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心誠中學

聖公會聖西門呂明才中學

新界婦孺福利會有限公司梁省德學校

福建中學(小西灣)

裘錦秋中學(葵涌)

樂善堂楊葛小琳中學

(依學校名稱筆劃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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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向來重視誠信操守,在同一目標下,廉政公署多年來均致力協助

學校管理層推動及實踐廉潔管理及誠信文化。

廉政公署今次重新編撰這份手冊,旨在為學校管理層及教職員提供一份

實用而具參考價值的資料冊,協助大家在執行校政及處理日常校務時,

提高防貪意識及加強對《防止賄賂條例》的認識,並透過個案分析貪污

舞弊的漏洞及向學校管理層建議訂定預防措施的基本原則。

我們冀望在未來能夠繼續與教育界同心協力,進一步推行廉潔治校。

許林燕明

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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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管理 治校根基

學校要有效地執行校務和培養廉潔正直的校風,必須建基於誠信管理的

基礎。誠信管理是指學校管理層與教職員信守法紀,公正不阿地管理學

校,因此他們均需了解和依循《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謹守教育統籌

局所頒布的行為準則及實踐個別學校所制定的紀律守則。

依循法例規定

《防止賄賂條例》的立法精神旨在維護廉潔公平並杜絕貪污舞弊的行為。

學校僱員若能深入了解法例條文,當他們在日常工作遇到可能導致貪污

舞弊的情況時,便能懂得如何依法處理,保持廉潔操守。

受僱於私立及接受政府資助學校的教職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規

範;而屬於公職人員的官立學校僱員則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4

條所規範。

第 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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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根據法例規定,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許

可,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

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任何人如在相同情況下提供利益亦屬

違法。

主事人:一般是指僱主。就私立及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而言,是指校董

會或由校董會授權的人士。

代理人:指受僱於主事人或代主事人辦事的人,一般包括學校校長及各

級教職員。

主事人許可:代理人如獲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收受與其職務有關的利益

是合法的,但他必須在索取或收受利益前已取得有關許可。倘若接受利

益時並未獲得事先許可,他們亦必須在合理時間內,盡速向其主事人補

領許可。私立及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代理人應按照學校的有關政策,決

定應否索取或收受有關利益。

利益的定義: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利益」泛指任何有價值的事物,包括禮物、

金錢、佣金、借貸、受僱合約、服務、優待等,但不包括款待(供即場

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公務員若未得到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

縱使與公事無關,亦不能以私人名義收受利益。為了執行上述條文,政

府頒布了《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清楚列明公務員

可以接受「受限制利益」的場合及價值限制。「受限制利益」包括禮物

(金錢或物件)、折扣、貸款、機費、船費及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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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根據法例規定,公職人員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

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濫用職權的回報,即屬違法。而提

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公職人員:即法例上所指的「訂明人員」及公共機構的僱員。「訂明人

員」包括擔任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的人,一般泛稱為公務員,不論該職

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或屬非公務員合約員工。就官立學校而言,學校校

長及所有教職員均屬於公職人員。

謹守行為準則

在防貪法例以外,教育統籌局亦清楚訂明教職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準則,並為

教職員提供指引,以應付工作時可能遇到涉及專業操守的問題。範圍包括:

接受利益和捐贈的原則、在人事管理方面應注意事項、從事外間兼職的規

限、代學校採購物品的適當程序、處理商業活動時應採取的方針和做法等。

學校管理層和教職員若能主動認識並嚴格謹守這些行為準則,不但可以避免

處事失當,更可確保大家保持高度的專業操守。

(請參閱:有關的資助則例、學校行政手冊、教育統籌局通告及通函)

實踐紀律守則

個別學校應參考廉政公署的建議及教育統籌局所訂定的行為準則,因應本身

情況而為教職員制定學校紀律守則,讓教職員在執行職務時有規可循,而管

理層亦可以客觀公正的態度管理學校。有關的紀律守則應訂明學校的辦學宗

旨及教職員應有的行為操守,包括收受利益和捐贈的規限、避免利益衝突、

及有關外間兼職的規範等原則。

(請參閱:學校內部守則樣本)

(請參閱附錄:《防止賄賂條例》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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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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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檔案 剖析處境

學校教職員在處理日常校務時面對的誠信問題主要圍繞著四大範疇,包

括:

(一)收受利益和捐贈

(二)利益衝突

(三)招標與採購

(四)帳目管理

因此,在學校推行誠信文化,亦須從這四方面著手。以下的檔案,根據

廉署的真實個案及由教職員提供有關他們在工作上可能遇到的問題改編

而成。透過故事形式,分析造成貪污舞弊的漏洞,及建議制定預防措施

的基本原則。

收受利益和捐贈

教職員在處理日常的校務時,間中會遇到饋贈或捐贈的情況,大家必須

小心處理,以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如果有人藉著向學校或個別教職員捐贈物品或金錢,以換取對方給予職

務上的優待或方便,例如不按程序批出合約等,便屬提供利益;而接受

有關利益者,則屬收受利益,雙方均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雖然法例

容許僱員在僱主許可的情況下索取或收受利益,但一般而言,如提供利

益人士與學校有業務往來(如學生、家長、供應商或教科書出版商),學

校管理層不會准許教職員索取或接受有關利益。

以下的檔案展示一些教職員在日常工作間可能遇到別人提供利益或捐贈

的處境,大家在決定接受或拒絕前,應提高警覺,再三考慮各因素及相

關法例和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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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1 口頭承諾提供或接受利益是否違法?

某小學的校董會決定於下學年更換英文科教科書,於是委派歐校長負責挑選

合適的教科書及聯絡有關的出版商。歐校長邀約了一出版商的營業經理商討

有關事宜。他自誇在校董會中甚具影響力,可令校董們同意採用他所建議的

教科書,因而向營業經理索取金錢作為向校董會推薦選用其教科書的報酬。

校董會開會後,卻沒有採納歐校長的建議。

檔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教職員未得學校管理層許可,不得私下索取或接受別

人給予的個人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職務有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

酬。歐校長違背了校董會的信任而濫用職權,向出版商的營業經理索取金

錢,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倘若營業經理為了爭取生意而提供金錢予歐校

長,便是行賄,他與歐校長都同樣犯法。

雖然最終校董會沒有採納歐校長所建議的教科書,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第11條,歐校長就索取利益而與出版商達成口頭協議,縱使目的未達,亦不

得成為免責辯護。

以下與《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的法例重點,教職員亦務必謹記:

• 口頭承諾提供及接受利益亦屬違法:就提供及收受賄賂達成口頭

協議者,即使目的未達,亦不得成為免責辯護,雙方會觸犯《防

止賄賂條例》。

• 行規或習慣並非申辯理由:任何人不能利用行規或習慣作為提

供、或接受/索取利益的藉口,法庭只會根據僱員是否已獲僱主

批准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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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2 可否接受學生送贈的禮物?

中五班主任陳老師打算於學年結束便退休,由於他對教學充滿熱誠,對學生

的學習和身心發展均十分關注,與同學的感情很深,亦甚得家長愛戴。為表

謝意,同學們特別送給陳老師一只名貴手錶。陳老師感激之餘難以拒絕學生

的一番好意,但又覺得禮物貴重不知如何是好,他拿著手錶回到教員室,適

逢鄰座任職輔導主任的李老師亦收到家長送來的裝飾擺設,雖然小擺設並不

貴重,但家長卻盛意拳拳,李老師正考慮如何處理這份小禮物。究竟陳老師

和李老師應否接受這些禮物呢?

檔案分析

檔案中學生與家長送禮給老師,都是表達心意的一種方式。

當處理特別場合如退休禮物等,倘若陳老師任職官校,必須按照相關的公務

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和教育統籌局內部通告及內部通函的規定申

請,在獲得批准後才可接受退休禮物。

(請參閱: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三章《品行及紀律》第448條:退休禮物、《2004年接受利益

(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教育統籌局內部通告第1/2004號–員工品行守則及教育統籌局內部通

函第7/2003號–教育統籌局人員接受退休禮物)

如果陳老師受僱於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便應參照學校收受利益指引中所訂

定有關特別情況獲准接受禮物的範圍和價值上限來決定。

至於處理家長送給老師的小禮物,無論價值如何,若李老師是受僱於接受政

府資助的學校,他應根據學校訂定的收受利益指引中批准接受禮物的範圍和

價值上限以決定是否收取禮物。如果饋贈超出上限,應向學校申請,獲得批

准才可接受。如果李老師任職於官校,應盡可能拒絕接受學生或家長饋贈的

禮物。倘若真的無法拒絕或拒絕接受饋贈會引起尷尬的話,李老師應在接受

饋贈後的合理期間內,盡速向校方申報,由校方決定如何處理該些饋贈。

(請參閱: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三章《品行及紀律》第444條:利益收受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

16/2002號第4至第8段)

為免造成送禮風氣或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校方應及早將有關收受利益的政策

內容通知學生及家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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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接受饋贈前必須考慮的因素:

• 有否抵觸《防止賄賂條例》?

• 是否符合僱主/學校訂定的收受利益指引?

• 禮物的價值有否超出容許接受的限額?

• 收受禮物的場合是否恰當(如畢業典禮、離休等)?

• 饋贈者有否向你提出要求或暗示在公事上有所回報?

• 會否令你感到欠下對方人情或影響你在公事上的決定?

如有任何疑問,應向學校管理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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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接受款待前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 是否過份奢華或次數頻密?

• 會否令自己覺得欠下對方人情,導致濫用職權以酬謝對方,未能

秉公辦事?或引致外界人士誤會雙方有密切關係?

• 會否影響自己個人或學校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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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3 如何處理款待?

陳老闆是一所資助中學的午餐飯盒承包商,他曾多番宴請負責飯盒安排的張

主任晚膳。為了保持良好合作關係,張主任亦間中應約。最近,陳老闆開設

了一間風味菜館,再次邀請張主任一嘗地道菜式,張主任見盛情難卻便答應

出席。席上陳老闆贈予張主任數張風味菜館免費餐券,並暗示午餐飯盒的合

約快將完結,請張主任幫忙繼續判出合約予他,張主任不知如何是好?

檔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款待」是指供應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請參閱附

錄:《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有關「款待」的釋義)。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是違法行為,

但過份奢華或頻密的款待可能成為貪污的前奏,令接受款待的人士感到欠下

對方人情,難以推辭對方日後提出在公事上給予方便的要求。

檔案中陳老闆別有用心,他藉著宴請張主任的機會請求對方幫忙

續約,這個飯局款待便成為「糖衣陷阱」。張主任應對一些可能

導致違反專業操守的情況加倍小心,雖然業務酬酢在所難免,但

他仍須避免接受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以免未能客觀公正地處

理校務。

另外,免費餐券亦屬於一種利益,如張主任未得學校管理層批准,接受了免

費餐券而協助陳老闆取得午餐飯盒合約,便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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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飯盒供應商為了補充在運送過程中有所損耗而加送幾盒飯盒,

教職員可否食用剩餘的飯盒?

• 雖然學校接受這些加送的飯盒目的只是方便行政工作,但為免引

起誤會或爭端,負責的教職員應小心處理供應商加送的飯盒,避

免涉及個人收益。

• 校方應徵詢校董會的意見,並制定指引,以便負責的教職員合宜

地處理剩餘的飯盒,例如:將該些飯盒輪流分派給當值為同學服

務的學生享用。

• 倘若供應商每天加送的飯盒比損耗的多而經常出現剩餘情況,校

方可與供應商商討調校數量,以適應實際所需。

檔案 4 應否接受供應商提供的捐贈?

學校舉行運動會,校服供應商林老闆因承造校服的合約即將到期,便主動向

學校提出捐贈一百套運動服裝和錦旗作為獎品,期望藉此攏絡校方,以便較

易取得續約的機會。買賣業務監管委員會主席羅主任與校長商議此事,指出

林老闆的經營合約快將完結,委員會正就新合約重新招標,而林老闆亦在被

邀請投標的供應商名單當中。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應否接受林老闆的捐贈

呢?

檔案分析

林老闆向學校捐贈運動服裝和錦旗,意圖藉此令學校優先考慮他的投標申請

而與他續約,就此學校應拒絕林老闆的捐贈,避免造成不公平競爭。

由於適值學校重新招標經營合約,校方必須審慎處理任何供應商的捐贈。縱

使供應商未必有行賄意圖,為免他人誤以為校方因獲得捐贈而優待有關投標

申請,或引起其他參與投標的公司的非議,校方應從各方面作出周詳考慮,

明智的做法是婉拒供應商的捐贈。

此外,校方必須制定接受捐贈的準則及程序,並提高警覺,慎防有人以捐贈

作為利誘爭取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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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出版商在學校挑選課本時向校方提供捐贈,校方應否接受?

• 根據教育統籌局通告第4/2004號 - 學校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須

知,學校不應因供應商提供捐贈而影響對課本的選擇,因為挑選

課本的原則是基於課本是否切合學生的學習需要及質優價廉。

• 一般情況下,學校可以接受出版商提供給教師使用的課本贈閱

本、教師手冊及輔助教學資源,例如掛圖、高映片、錄音帶或電

腦軟件等。

• 為免構成要向出版商作出回報的壓力,學校不應接受出版商捐贈

的教具,例如高映機、電視機、電腦硬件;或購置器材的津貼;

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如獎學金、獎品等。

• 如校方認為有必要接受某些捐贈,則必須具備充分理據及得到校

董會的批准,並將有關事項詳情記錄在案。

• 學校需設置捐贈冊,記錄一切捐贈或利益的細節。該捐贈冊必須

公開或於互聯網上展示,供家長及公眾人士查閱。

(請參閱:教育統籌局通告第4/2004號–學校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須知)

校方在決定應否接受捐贈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 捐贈是否用於學校或作學校教育用途,令學生和學校有裨益,

例如會否改善學校的設備或學習環境?接受捐贈會否增加學校

的經常支出?

• 接受捐贈會否損害校譽?

• 接受捐贈會否導致利益衝突或表面看來是利益衝突的情況,因

而招致有關人士(如落選投摽者/供應商或未獲取錄入學的申

請者)或公眾非議?

• 接受捐贈會否令學校對捐贈者欠下人情而須有所回報,例如偏

袒某供應商或接受某學生入學申請?

(請參閱: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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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對策:處理涉及利益收受或捐贈問題的建議

認識《防止賄賂條例》:學校教職員必須了解及遵守《防止賄賂條例》,

按前文解釋,就私立或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而言,《防止賄賂條例》第

9條賦予作為主事人的學校校董會權力,以決定代理人(即所有教職員)

在執行職務時可否接受利益。

至於任職官立學校的教職員,屬於公務員,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第3

條及第4條的監管,亦須遵守《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的規定,防止貪污罪行,實踐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

如教職員在收受利益事宜上遇有疑問,應及早向校方查詢,以免因無心

之失而誤墮法網。

遵守收受利益和捐贈的政策:教育統籌局已清楚訂明收受利益和接受捐

贈的原則。各私立或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均應參照該通告的內容制定

「收受利益」政策及指引,向員工解釋學校對收受利益的立場和規則;其

中包括不准許接受利益或捐贈的範圍、准許接受饋贈的特別情況(例如

畢業典禮上、或退休或離職時)、可以接受饋贈的價值上限、接受捐贈的

原則及申請程序等。倘若教職員獲提供學校規定範圍以外的禮物或其他

利益,應事先取得校方書面批准才可接受。

(請參閱: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及學校內

部守則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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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任職官立學校的教職員,則必須了解和遵守由公務員事務局發出有

關公務員收受利益的規例及通告,以及教育統籌局發出的內部通告及指

引。

(請參閱: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5/2002號–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公務員事務

局通告第16/2002號–公務員以公職身分獲得的利益/款待及部門獲贈惠及員工的禮物

和捐贈及教育統籌局內部通告第1/2004號–員工品行守則)

校方亦應將有關收受利益的政策內容知會學生家長、供應商及其他有公

務往來的人士,以防止出現送禮的風氣或引起外界不必要的誤會。

(請參閱:致供應商/承辦商有關向學校教職員致送禮物事宜信件樣本及致家長有關向

學校教職員致送禮物事宜信件樣本)

提防糖衣陷阱:賄賂行為往往始於一些作為誘餌的小恩小惠,例如提供

免費餐宴或禮品,或漸漸演變為提供過份奢華或頻密的款待。對此,教

職員必須提高警覺,在接受任何饋贈或款待前,必須考慮會否觸犯法例

或違反學校規定;此外,更要考慮會否因而令你欠下人情,難以拒絕日

後對方要求你在公事上作出回報或因而影響公事決定。

教職員應否以個人信用卡為學校購物?

• 學校應盡量要求供應商送貨,並以學校支票付款,避免教職員以

個人信用卡為學校購物。

• 如必須使用個人信用卡,有關的教職員應事先知會校方,取得同

意。

• 以積分換取的禮品是一種利益,校董會應制定指引,列明校方立

場、申報機制及處理辦法,使員工知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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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或校董在處理不同範疇的校務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而未

察覺。以下列舉一些例子供參考:

利益衝突

學校僱員(包括所有教職員)、校監及校董會其他成員,於處理學校事務時,

可能會遇到其私人利益(包括員工本人、家人、親屬、私交友好、所屬會社

的經濟和其他利益)與學校利益存在實際上或表面上衝突的情況。

實際的利益衝突是指教職員的私人與學校的利益出現矛盾或相違背。這些衝

突可能會影響其判斷能力,因而未能適當地履行職務,甚至濫權瀆職。倘若

涉及收受利益,更會構成貪污行為。

有些情況雖然未必直接構成實際的利益衝突,但卻可能導致他人懷疑當事人

受私人利益影響而處事不公,因而造成表面上的利益衝突,令校譽受損。

• 教職員與負責評核其工作表現的上司有親屬或朋友關係。

• 參與評估標書/報價的工作的教職員或校董擁有有關公司的股份

或經濟利益,或該公司是由他本人、家人、親戚或私交好友開設

的。

• 接受供應商提供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或與他們在公事以外牽

涉任何金錢問題,例如借貸、注碼過高的賭博等。

• 教職員在收生程序中為家人或親戚朋友的子女面試或決定取錄與

否。

• 教職員參與招聘員工的工作,而應徵者中有其親屬好友。

• 教職員介紹學生到個別補習學校上課,而這些補習學校是由他本

人、家人、親戚或私交好友開設的,或這些人士擁有其股份或經

濟利益。

• 負責挑選教科書的教職員同時為出版商擔任教科書的編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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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檔案進一步剖析教職員可能遇到的利益衝突情況及當中涉及的誠信問

題。

檔案 1 教職員可否兼任出版商顧問?

學校為了配合下學年推行的新課程而需要另選新的歷史科教科書,校長委派

了歷史科李主任負責挑選合適的新書。李主任的好友陳先生是出版社負責

人,他也打算重新編訂歷史科教科書,便請李主任作審閱顧問。李主任為免

麻煩,沒有將出任審閱顧問一事告知學校。李主任挑選新教科書時,翻閱了

多間出版商的新書後,仍然覺得陳先生的出版社出版那一套書最為合用,於

是便向學校推薦該套教科書作為下學年使用的新書。李主任的做法會否構成

利益衝突?

檔案分析

李主任身為歷史科主任,未得校方同意,私下出任出版商的審閱顧問,是不

正確的做法;而他又向學校推薦自己審閱的新教科書,明顯構成利益衝突。

為避免出現不公平的情況,當李主任被學校委派挑選新教科書時,他必須向

學校申明自已曾為該出版商兼任審閱顧問,然後由校方決定是否由他繼續負

責挑選新教科書的工作。

此外,李主任在學校以外擔任兼職工作,必須先向校方申請及取得批准。如

果兼職會引致實際或表面的利益衝突或影響教職員的正常工作,一般是不會

獲得校方批准的。

(請參閱:中學資助則例、小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中有關外間工作的段落)

任職官立學校的教職員則不得擔任任何與課本有關的有薪或無薪外間工作。

(請參閱: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三章《品行及紀律》第550至553條及教育統籌局內部通告第

15/2003號–在職及退休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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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2 如何避免偏私之嫌?

陳副校長任職的學校在下學年度需要聘請一位新教員填補空缺,適逢他的外

甥剛畢業,準備投身教學工作。外甥從報章招聘廣告中得悉學校招請教員,

便向舅父徵詢意見,陳副校長向外甥建議依循正常程序投函應徵,最後外甥

獲邀參加面試。

陳副校長獲校長邀請加入甄選委員會,因他確信自己不會偏袒任何人,包括

自己的外甥,所以決定不向甄選委員會申報其外甥也是應徵者之一,便答應

負責甄選應徵者的工作。其後甄選委員會其他成員在面試時從外甥口中才得

知他與陳副校長的關係。陳副校長的決定是否合宜?

檔案分析

教職員履行職務時應以學校的利益為大前提,提高對利益衝突的警覺性。陳

副校長雖然深信自己在甄選委員會中定會秉公辦事,不會濫權偏私;但仍須

主動避嫌,向學校申報他與外甥的親戚關係,以免引起他人誤會或指責,質

疑他在甄選過程中有所偏袒,令學校的甄選程序受人非議,對校譽造成損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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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3 可否推薦親友為學生補習?

陳老師在校執教英文科,新學期開始,他發覺插班生志文成績落後於其他同

學,因此他特別關注志文的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志文,陳老師介紹他到自己

太太開設的補習社補習英文。志文經補習後,英文科成績好起來。後來有家

長得悉此事,認為陳老師格外關照志文,對其他同學們不公平,有些家長則

覺得陳老師借故向自己太太開設的補習社介紹生意。本來出於好意的行為卻

引來竊竊私語,其實陳老師可否介紹太太或親友為自己的學生補習呢?

檔案分析

雖然陳老師因為關注志文的學習進度而介紹他到自己太太的補習社補習,但

他的做法卻構成利益衝突。他事前應向學校管理層徵詢意見及申報利益衝

突。倘若校方認為陳老師的做法日後可能導致尷尬局面,陳老師便不應該作

此介紹。

此外,按照教育統籌局的規定,學校管理層不應批准屬下教職員向其任職學

校的學生收取費用以提供私人補習服務,以免構成利益衝突。

(請參閱: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至於受僱於官立學校的教職員,則必須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如欲於正職以

外從事任何受薪工作,必須得到部門主管的書面批准。

(請參閱: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三章《品行及紀律》第550至553條及適用於官立學校教職員的教

育統籌局內部通告第15/2003號–在職及退休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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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對策:處理利益衝突的建議

主動避免利益衝突:若教職員不適當地處理利益衝突,便有機會觸犯教

育統籌局或學校的規例,嚴重者甚至會構成貪污行為,所以大家切勿掉

以輕心,必須主動避免出現利益衝突。以下建議有助防止利益衝突:

• 申報利益:就私立及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而言,教職員遇到任何牽涉

私人利益或可能影響自己在公事上的決定的情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

向校董會申報。至於官立學校,教職員必須按照政府指定的申報程

序,向上司及學校管理委員會申報利益衝突。

(請參閱:利益衝突申報書參考樣本)

• 避免受恩惠欠下人情:倘若受人恩惠而其後對方要求在公事上回報,

便可能令教職員進退兩難,甚至觸犯法例。所以教職員必須避免這種

情況發生,及在公事上保持高度的客觀性。

• 切勿未經許可兼任外間工作:不可兼任引致與職務產生實際或表面上

的利益衝突的外間工作,包括受薪或非受薪的兼職。若需要兼職,必

須事先取得校方的批准。

• 一視同仁:對待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應一視同仁,包括學生、家長、供

應商及下屬等。倘若有人要求教職員不適當地行使職權,例如洩露投

標資料、在批核升職或入學申請中偏私等,都應立刻拒絕。

• 保障學校的利益:教職員有責任保持高度誠信和專業操守,處理校務

時應考慮會否影響學校的利益,任何公事上的決定絕不能損害學校的

利益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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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與採購

學校經常採購物品,例如電腦設備、文具和參考書籍等;或為學生選擇校

服、教科書、午餐飯盒或校巴服務的供應商。完善的採購機制能有效提高透

明度和鼓勵公平競爭,確保學校資源妥善運用,保障校方、家長和學生的利

益。

在這方面,教育統籌局已向資助學校頒發通告,詳細列明招標及採購的適當

程序、應注意的事項和限制;而且為了精簡運作程序,在批核標書或報價單

方面,學校獲賦予更大自主權,因此亦相應地須承擔更大的責任。

(請參考: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0/1999號–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

官立學校則須依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進行有關工作。

(請參考:《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二章:物料及服務的採購及第三章:招標程序)

除了各官立學校及資助學校外,其他類別學校應配合本身情況而制定合適的

招標及採購程序,或按照教育統籌局所頒佈的程序進行招標及採購。學校管

理層有責任確保整套程序公平公開及教職員在採購過程中高度問責,杜絕貪

污舞弊。

以下檔案點出招標與採購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供教職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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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1 如何索取報價?

校董會批准撥款購置實驗室器材和用品,採購事宜交由實驗室技術員梁先生

負責。梁先生一向做事馬虎,為求方便,他便聯絡了相熟的供應商唐先生報

價。唐先生很清楚梁先生怕麻煩的性格,便建議除了由他名下的公司提供報

價外,也同時安排以另一公司名義,提交另一份虛假報價單以作比較。梁先

生見可省卻自己的工作,便欣然接受這個建議,最後唐先生的公司因而以較

低價格取得訂單。這樣的做法會帶來甚麼影響?

檔案分析

基於公平原則,學校必須按照採購程序處理採購事宜,不應藉詞工作太忙、

手續過於繁複等而繞過正常程序。根據程序,採購時必須按不同金額數目所

規定的報價單數量而向供應商索取報價,無論採購金額多寡都必須分別向個

別供應商索取報價。有關索取報價的規定,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應參考教育

統籌局通告第30/1999號 - 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官立學校則須依照《物

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像檔案中梁先生採購時馬虎了事,接受由同一供應商安排以其公司及另一公

司名義提交兩份報價,便造成漏洞,導致存心不良的唐先生以另一供應商名

義虛報較高價格詐騙學校,促使自己名下的公司輕易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取得

訂單。

倘若梁先生明知唐先生提交的是虛假報價也同意接受,便屬串謀詐騙。此

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梁先生使用虛假的報價單,企圖藉此欺

騙校方,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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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2 怎樣處理投標資料?

學校進行校舍維修工程,校長委派宋主任負責招標事宜。宋主任不太熟悉草

擬工程招標規格的方法,於是向開設工程公司的朋友羅先生討教。羅先生對

該項維修工程甚感興趣,便熱心地向宋主任解釋工程規格須知,並且協助他

草擬招標文件。

羅先生決定參與宋主任學校的維修工程投標,他要求宋主任透露其他標書的

標價;宋主任雖然明知不應洩漏標書資料,但鑒於羅先生曾協助他草擬招標

文件,便勉為其難答應他的要求;最後羅先生成功投得工程。為了酬謝宋主

任,羅先生主動送上一張三千元支票,更進一步拜託宋主任若有更多關於學

校其他工程的重要資料,切記要「多多關照」他。宋主任沒有謹慎地保密投

標資料會造成甚麼後果?

檔案分析

學校的工程預算或其他供應商的標書內容等都屬於機密資料,倘若洩漏了這

些資料,便會有利於獲得資料的供應商取得優勢而贏取生意,造成不公平競

爭。

檔案中宋主任為了償還羅先生的人情債,洩漏了其他標書的機密資料,協助

羅先生成功取得工程合約,這是不恰當的做法,除了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外,亦有損學校的利益。

由於重要或機密的資料有其價值,所以得悉這些資料的教職員很容易成為行

賄對象。羅先生取得工程後向宋主任饋贈金錢及請宋主任「關照」,屬於行賄

行為。若宋主任接受該支票便是受賄,二人同樣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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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3 採購與驗貨的責任應否集於一身?

多年來校務部徐小姐一直負責為學校採購文儀用品,因而與供應商十分熟

稔。一日徐小姐驗收貨品時發現部分貨品的質素有問題,於是向供應商追討

和要求更換。供應商承認該批貨品已積存在倉庫一段日子,希望早日脫手套

現,他提出給予徐小姐二千元作為他向學校隱瞞實情,不追究這批次貨的報

酬。

檔案分析

供應商以二千元行賄徐小姐,作為接受該批次貨的報酬,以便將積存已久的

貨品脫手,他的做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假如徐小姐接受該筆款項而

「隻眼開隻眼閉」接受這批次貨,便是受賄。

在採購過程中,驗收貨品是重要一環。倘若負責的教職員不盡責檢查貨品質

素,便是罔顧學校利益及浪費資源,同時容易造成貪污漏洞,令心懷不軌的

人有機可乘。因此,校方應安排不同的教職員負責採購和驗收貨品,發揮制

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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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4 分拆訂單會涉及甚麼問題?

張校長任職的小學校董會預撥了一筆二十萬元的款項,作為增添校內電腦器

材之用。張校長有意將這宗生意給予經營電腦器材公司的好友,並從中索取

百份之五的回佣。張校長很清楚一項價值二十萬的採購項目,必須經過正式

投標程序由不同公司公開競投,這樣他的好友未必能成功投得生意。於是他

串謀好友,將採購項目分拆成多張訂單,而每張訂單的報價不超越五萬元。

張校長的「拆單」做法將會造成甚麼後果?

檔案分析

張校長為了令好友取得生意而刻意「拆單」,將採購項目分拆成多份金額較低

的訂單,好讓身為校長的他可以親自批核款項和報價。張校長濫用職權,利

用分拆訂單的做法,繞過正常的採購程序,違反採購規例。此外,他向供應

商索取回佣,謀取私利,更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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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對策:處理招標與採購事宜的建議

制定採購程序:學校應制定全面的招標與採購程序,訂明教職員在甄選供

應商/承辦商,進行採購招標過程,及與供應商/承辦商議價過程中應遵

守的指引。教職員應從學校或教育統籌局登記供應商名單中根據既定的公

平原則選出供應商/承辦商,並確保提出報價供應商/承辦商的數目,符

合學校因應採購貨品數量及金額、或工程項目所訂的最低要求;同時亦遵

守為不同類別、價值及數量的貨品或工程所訂下的批核權限。

妥善保存紀錄/文件:妥善保存採購及招標文件是有效的監察與制衡措

施。教職員應將所有書面報價的有關文件或口頭報價的紀錄、發票、收據

等存檔,以便核對。而且,應妥善保存記載供應商/承辦商服務表現的所

有文件,以便監察他們是否達到既定的服務標準,及於日後採購同類貨品

或服務甄選供應商/承辦商時,作參考之用。

適當分工以便制衡:學校應清晰訂定員工的職責,並確保適當分工,例

如,甄選供應商/承辦商、議價、訂貨及收貨等工序應盡量由不同職員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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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招標及採購事宜備忘表

委任負責採購的教職員

• 一般情況下,採購及招標的程序包括:擬定採購或招標規格、邀請報

價或投標、審核報價單或標書、批出訂單或投標予供應商、驗收貨品

或工程等。當委派工作時,應清楚說明職責和工作程序,使教職員有

所適從;亦應避免由同一名教職員負責整個採購過程,以加強制衡。

採購方式

• 根據採購金額來決定採購方式(包括小額現金採購、口頭報價、書面

報價或招標),並註明可以豁免依據一般程序進行採購的特別情況(如

緊急採購),及將有關的豁免理據妥善存檔,同時訂明可授權豁免的職

級。官立學校則依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進行有關工作。

• 對於小額採購,教職員應盡量以學校支票或由會計直接付款給供應

商,避免個人墊支購物。若在特別情況下需要個人墊支,亦應事先得

到校方同意。

選擇供應商或承辦商

• 學校應編訂登記供應商名單,並根據預定的新增或刪除供應商準則

(如過往表現或投標反應等),定期檢討及修訂名單;亦可考慮採用教

育統籌局的登記供應商名單。

• 按照公平原則,訂明從登記供應商名單中邀請供應商報價或投標的方

法(如輪流邀請指定數目供應商報價或投標)。

• 妥善記錄及保存標書和報價,以便抽查。

• 負責採購或招標人士必須申報任何利益衝突,防止以權謀私。

處理投標文件或報價

• 存放投標文件或報價的投標箱必須雙重上鎖,鎖匙由不同教職員保

管,以確保標書及資料不會被竊或披露。

• 由開標委員會(或至少由兩位教職員)開啟標書,並且在已開啟的標

書上簽署作實。

• 所有資料(包括口頭報價)必須清楚記錄,以供日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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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防貪錦囊」–《學校採購程序》)

審批標書或報價單

• 批核標書或報價必須交由具備適當權限的人士負責(例如校長、標書

批核委員會等)。批核時需要參考市價以評定標價或報價是否合理。如

接受非最低的報價,必須將理由記錄及存檔,以便查閱。

• 學校在未取得校董會同意前,不應在審批標書或報價單的過程中進行

議價。倘若獲批准議價,亦須由至少兩位成員一起進行。而官立學校

則應依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進行有關工作。

驗收貨品、服務或監督工程

• 必須訂立明確的收貨標準及要求,避免有人因收受利益或徇私而接受

不符規格的貨品、服務或工程。對於大額的採購項目,應安排至少兩

位教職員一同驗收貨品。

• 為避免有人罔顧學校利益而接受低劣質素的貨品、服務或工程,校方

可作突擊檢查,或由獨立的專業人士審核質素。

合約管理

• 合約必須清楚列明各項服務基本條款,例如:規格、要求質素、費

用、期限、或任何一方違約的罰則等。合約屆滿時,應重新招標,以

確保貨品或服務的價格與當時的市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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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管理

近年學校在運用資源和財政上都較為靈活和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因此學校有

責任就帳目管理訂定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達致

審慎理財和減少貪污舞弊的機會。負責處理帳目的教職員除了必須熟悉帳目

管理的程序之外,也要了解相關的法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僱

員使用或偽造虛假文件(包括報價單、收據或帳目等)企圖欺騙僱主,即屬

違法。

以下檔案反映一些帳目管理上可能出現的漏洞,教職員可引以為鑑。

檔案 1 如何防止教職員偽造帳目以圖取私利?

一所資助學校的會計何太在校服務多年,深得容校長信任,並獲委派全權管

理學校的財務及帳目。半年前,何太出於貪念,與圖書供應商串通,多次偽

造虛假購貨單據和紀錄,報稱代學校圖書館添置圖書,然後安排學校付款,

再從供應商取回學校所付的款項。

近日校長派圖書館職員阿張點算圖書數量,才發覺原來並沒有該些新購入的

圖書,追查之下,赫然揭發了何太虛報購物的事件。造成這個局面,究竟問

題出現在哪 ?

檔案分析

檔案中何太偽造文件虛報代學校購貨,然後利用職權安排學校付款,自己

中飽私囊,令學校蒙受損失。何太的行為不但構成盜竊罪,她利用虛假

文件欺騙校方,也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倘若學校管理層及早在管理帳目上制定有效的監察和制衡制度,例如

由不同職員負責購買貨品及驗收等,可防止教職員濫用職權,以及避

免有人詐騙學校公款或其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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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2 如何處理籌款活動的帳目?

學校舉辦籌款活動,林校長表現積極,並向家長發出通告呼籲捐助。適逢新

學期將近,部分家長為爭取好印象,希望子女的弟妹在新學期能入讀該校,

便大筆捐款,結果學校籌得可觀款項。

籌款活動結束後,林校長將捐款全數用作增設學校設備之用,但卻沒有向家

長作清楚交代。數月後,有家長向校方質疑那次捐款的用途。

檔案分析

學校舉辦籌款活動,應該於事前向家長及學生清楚說明籌款活動的目的及捐

款的用途。籌款結束後,學校必須公布所有籌款的收支帳目。檔案中林校長

若能提高事件透明度,清楚交代捐款的處理,便可以減少家長們不必要的猜

疑或誤解。此外,校方亦應讓家長明白,任何捐獻必須完全出於自願,學校

不會因為得到他們的捐款而優待其子女或增加其子女入讀的機會。

學校舉辦籌款活動必須留意的事項:

• 就籌款活動批准及其他事宜,請參考教育統籌局通告第43/1999

號 - 學校籌款活動;官立學校教職員亦須留意由財經事務及庫

務局發出的財政通告第6/2003號。

• 校方不應建議捐款金額。

• 接受任何捐款不能有附帶條件,例如:對捐款人在校的子女特別

照顧或優先考慮其子女的入學申請等。

• 就收到的款項發收出正式收據。

• 為學校需要而籌得的款項及有關的各項開支,須適當地記錄在學

校帳目內。

• 將財政報告的副本張貼於學校報告板上展示一段合理時間,同時

將有關單據妥善保存,供教職員、家長及學生查閱。

• 如需在籌募的款項中扣除活動涉及的各項支出,亦應詳列於財政

報告上,以備核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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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對策:管理學校帳目的建議

避免權責過份集中:在委派職務時,必須向教職員解釋學校所訂定的運

作程序及會計制度,並界定負責帳目管理的職員的職責及權力範圍等,

避免權責過份集中於個別員工身上而增加濫權或貪污舞弊的機會。學校

應盡量安排將各類會計職務分別由不同的職員擔當,例如查核帳目的員

工便不應參與日常帳目管理的工作,以便互相監察制衡、減低工作失

誤,及杜絕員工互相勾結,進行不法行為的情況。

留心員工的財務狀況:學校的教學環境一向注重德行和誠信操守。教職

員都會秉持奉公守法的做事方法。但偶爾教職員可能因各種問題陷入經

濟困難,增加了鋌而走險的壓力。作為學校管理層宜多與員工溝通,留

意他們的經濟狀況及行為。如能及早察覺問題而給予輔導及提點,有助

防止貪污舞弊事件的發生。

設置監察及制衡措施:帳目管理通常涉及許多細節,在過程中設置監察

及制衡措施(如定期抽查現金、付款等會計紀錄及進行內部審核),有助

及早發覺失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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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帳目管理備忘表

學校收入的處理

• 學校所有收入,包括學費、捐款、出租校舍收費等,均須存入以學校

名義開設的帳戶內。

• 經營買賣業務或代售物料(如文具、練習簿等)所得的收入必須妥善

入帳及備存售賣紀錄。

• 為減低風險,校內應只存放少量現金以應付小額款項支出,學校管理

層應經常突擊點算現金。

• 盡量減少現金往來。

• 所有收款必須發出正式收據,並填上發出日期、蓋上學校印鑑及註明

付款人姓名和所付款額。

• 收據應順序編號,損毀或廢棄的收據要註明「註銷」,及由校長確認銷

毀。收據簿應小心保存,避免收據被濫用。

付款安排

• 所有帳目往來必須取得授權或批准,學校開支同樣必須獲得適當授權

或批准才可付款。管理帳目及採購工作應分別由不同職員負責。

• 付款時必須開出付款憑單以作證明,而付款憑單應附有發票正本,清

楚列明提貨或提供服務的詳情,至於貨品驗收應由不同職員負責或覆

核。

• 付款時立即登記有關資料(包括支票號碼),並要求收款人簽收。

• 於已繳付的單據上蓋上「已繳付」字樣的印章,以避免重覆付款。

• 盡量以劃線支票付款。

銀行帳戶的處理

• 銀行帳戶應以學校名義開設,避免將收費存入個人戶口,或以個人戶

口為學校支付費用。

• 銀行帳戶及支票應聯合簽署,例如:至少由校監及一名指定校董聯

名。

• 不應預先簽署支票;未經使用的支票簿需妥善保存。

• 由指定的學校管理層(如校長)定期覆核銀行月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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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指定的管理層職員定期審核銀行結單,及覆核會計每月呈交的帳

目,對不尋常帳目或支出(如長時間未清帳的支票及未有發票的付款

等)進行調查。

保存紀錄和審核帳目

• 與帳目有關的資料(如付款單、銀行結單、帳簿等)必須保留至少七

年,其他資料(如薪金單副本、學費單收據、校舍租用紀錄等)亦需

保存至少兩年,以供查閱。

• 學校帳目必須由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核,除定期呈交教育統籌局之

外,亦必須隨時備妥,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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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廉政公署服務

廉政公署為學校提供全面的防貪服務,促進學校推行誠信文化。

推廣誠信管理

廉政公署協助學校制定切合需要的誠信管理計劃,服務範圍包括:

• 制定或改善紀律守則,包括利益收受政策及指引,並建議如何有效地

推行守則;

• 加強監控系統及制定有效工作程序,以預防貪污舞弊行為;

• 為各級教職員提供培訓課程,內容包括解釋防貪法例、剖析常見的貪

污舞弊問題及建議預防方法等。

以上服務費用全免,使用服務者的所有資料絕對保密。對此服務有興趣

的學校可與廉政公署任何一間分區辦事處聯絡。

防貪顧問服務

防止貪污處會應個別學校的要求,提供免費及度身訂造的防貪服務,以

加強學校內部監控,改善工作程序。一切查詢資料,絕對保密。防貪處

亦特別為學校印製了兩份「防貪錦囊」-《學校採購程序》及《學校人

事管理》,歡迎索閱。查詢詳情,請致電 2526 6363 或電郵

[email protected]

貪污舉報及諮詢服務

執行處負責調查貪污案件,對所有投訴及諮詢均予以保密。任何人士均

可利用下列途徑向廉署舉報或查詢:

親身:

舉報中心(24小時)香港中環美利道2號美利道停車場大廈地下

廉政公署各分區辦事處

電話:

25 266 366(24小時)

郵遞:

香港郵政信箱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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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各分區辦事處的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地址

上環干諾道中124號

海港商業大廈地下

灣仔軒尼詩道201號

東華大廈地下

九龍城衙前圍道

21號 E 地下

九龍藍田啟田道67號

啟田大廈地下4號

油麻地彌敦道

434 - 436 號

彌敦商務大廈地下

荃灣青山道 271-275 號

富裕樓地下

屯門屯順街時代廣場

北翼地下 4-5 號

沙田上禾輋路 1號

沙田政府合署地下

G06-G13 室

電話號碼

2543 0000

2519 6555

2382 2922

2756 3300

2780 8080

2493 7733

2459 0459

2606 1144

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分區辦事處

香港島

西港島及

離島辦事處

東港島辦事處

九龍

中九龍辦事處

東九龍及

西貢辦事處

西九龍辦事處

新界

新界西南辦事處

新界西北辦事處

新界東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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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摘錄

第2條 釋義

"公職人員" (public servant) 指訂明人員,及公共機構的僱員,如該公共機構–

(由1996年第48號第2條修訂;由2003年第14號第13條修訂)

(a) 不屬本定義(aa)、(b)或(c)段所指的公共機構,亦指其成員; (由1999年第

20號第2條修訂)

(aa) 屬附表2指明的公共香港法例機構,亦指–

(i) 該公共機構的幹事(名譽幹事除外);

(ii) 該公共機構中獲委以處理或管理該公共機構事務的責任的各類委員會

或其他團體的成員; (由1999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b) 屬會社或協會,亦指該公共機構中–

(i) 擔任幹事的成員(名譽幹事除外);或

(ii) 獲賦予責任處理或管理該機構事務的成員;

(c) 屬由條例設立或藉條例存續的教育院校,亦指該院校的人員,以及(除第(3)

款另有規定外)指該院校轄下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團體的成員,而該委員會

或團體本身亦屬公共機構,或是–

(i) 由或根據與該院校有關的條例設立者;

(ii) 獲賦予責任處理或管理該院校的事務者(純社群、康樂或文化性質的事

務除外);及

(iii) 未根據第(3)款列為例外者,

不論該僱員、人員或成員屬臨時或永久性質,或是否有酬勞,但任何人不會

只因以下情況而成為公職人員–

(A) 在一間屬公共機構的公司持有股份;或

(B) 在一個屬公共機構的會社或協會的會議上有投票資格。 (由1987年第50

號第2條代替)

"訂明人員" (prescribed officer) -

(a) 指擔任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的人,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及

(b) 在以下人士不屬於(a)段所指的人的範圍內,指該等人士–

(i) 任何按照《基本法》委任的政府主要官員;

(ii)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條委任的金融管理專員及根據該

條例第5A(3)條委任的人;

(iii)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

(iv) 廉政公署的任何職員;

(v) 擔任於《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附表1指明的司法職位的

司法人員和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司法人員,以及司法機構的任

何職員。 (由2003年第14號第13條增補)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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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人"(principal) 包括–

(a) 僱主;

(b) 信託受益人;

(c) 信託產業(猶如該產業是一個人);

(d) 享有遺產實益權益的人;

(e) 遺產(猶如該遺產是一個人);及

(f) (就公共機構的僱員而言)有關的公共機構。

"代理人"(agent) 包括公職人員及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辦事的人。

"利益"(advantage) 指–

(a) 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

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

(b) 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

(c) 將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

(d) 任何其他服務或優待(款待除外),包括維護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將招致的懲罰或資

格喪失,或維護使免遭採取紀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動或程序,不論該行動或程

序是否已經提出;

(e)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及

(f) 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承諾給予或答應給予上文(a)、(b)、(c)、(d)及(e)段所指

的任何利益,

但不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所指的選舉捐贈,而該項捐贈的詳

情是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載於選舉申報書內的。(由1991年第33號第2條修訂;由

2000年第10號第47條修訂)

"款待"(entertainment) 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

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就本條例而言–

(a) 任何人,不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向他人或為他人的利益或以為他人設立信託

的形式,直接或間接給予、付出或供給任何利益,或同意、承諾或答應給予、付

出或供給任何利益,即屬提供利益;

(b) 任何人,不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為自己或為他人直接或間接需索、招引、問

取或表示願意收取任何利益,即屬索取利益;及

(c) 任何人,不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為自己或為他人直接或間接拿取、收取或獲

得任何利益,或同意拿取、收取或獲得任何利益,即屬接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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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索取或接受利益

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由2003年第1號第3條修訂;由2003年第14號第14條修訂)

註:為執行本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已於2004年1月9日頒布《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

官許可)公告》。該公告刊登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8卷第2期)第252號公告。

第4條 賄賂

(1) 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

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公職人員作出以

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修訂)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

(b) 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或曾經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由本人作出或

由其他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其本人或該其他人員的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

為;或

(c) 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或曾經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公共

機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

(2) 任何公職人員(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

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

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修訂)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

(b) 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或曾經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由本人作出或

由其他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其本人或該其他人員的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

為;或

(c) 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或曾經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公共

機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

(3) 非訂明人員的公職人員如有所屬公共機構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且該項

許可符合第(4)款的規定,則該公職人員及提供該利益的人均不算犯本條所訂罪

行。 (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增補。由2003年第14號第15條修訂)

(4) 就第(3)款而言,許可須為書面形式,並且–

(a) 須在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之前給予;或

(b) 在利益未經事先許可而已提供或接受的情況下,須於該利益提供或接受之

後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

同時,公共機構在給予該許可之前須顧及申請的有關情況,該許可方具有第(3)

款所訂效力。 (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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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1) 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

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

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

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2)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代理人作

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代理人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

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

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

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3) 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

(a)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

(b)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

(c)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

即屬犯罪。

(4) 代理人如有其主事人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該項許可符合第(5)款的

規定,則該代理人及提供該利益的人均不算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由1980

年第28號第4條代替)

(5) 就第(4)款而言,該許可–

(a) 須在提供、索取或接受該利益之前給予;或

(b) 在該利益未經事先許可而已提供或接受的情況下,須於該利益提供或接受

之後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

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該許可之前須顧及申請的有關情況,該許可方具有第(4)款

所訂效力。 (由1980年第28號第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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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本公告乃行政長官為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規定而頒布

〔生效日期:2004年1月9日〕

釋義

1. 在本公告內,除按照下文另具意義者外–「授權當局」一詞:

(a) 對身為行政會議成員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廉政專員

或審計署署長的訂明人員而言,指行政長官;

(b) 對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條獲委任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訂明人

員而言,指財政司司長;

(c) 對身為常任秘書長或部門首長或擔任等同部門首長職位(上述(a)項及(b)項

所列者除外)的訂明人員而言,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d) 對身為司法人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除外)的訂明人員而言,指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

(e) 對其他訂明人員而言,指該訂明人員獲贈、索取或接受該項利益時所受僱的

局內相關的常任秘書長或部門的首長或機構內擔任等同部門首長職位的人。

「折扣」一詞包括任何書明有金錢價值,並可藉以換取與票面價值相等的貨品的

憑單或贈券,以及包括所換得的貨品在內。

行政長官的一般及特別許可

2. 為執行《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3條的規定,根據本公告–

(a) 凡訂明人員均獲得行政長官的一般許可接受任何利益,但第3至第7段規定

不准接受的禮物、折扣、貸款或旅費則不在此列;

(b) 凡訂明人員如根據第8或第9段獲得授權當局准許索取或接受某一項利益,

即作為獲得行政長官的特別許可接受該項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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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給予的利益

3. (1) 凡訂明人員均獲准向親屬索取或接受親屬所給予的禮物(包括金錢及其他

禮物)、折扣、貸款、機費、船費及車費。

(2) 上文第(1)款所述的「親屬」指–

(a) 配偶(包括妾侍);

(b) 與該訂明人員共同生活,一如夫婦的任何人士;

(c) 未婚夫、未婚妻;

(d) 父母、繼父母、合法監護人;

(e)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繼父母、配偶的合法監護人;

(f) 祖父母、曾祖父母;

(g) 子女、由法庭判令受其監護者;

(h) 配偶的子女、由法庭判令受配偶監護者;

(i) 男女孫及男女外孫;

(j) 子女的配偶;

(k) 兄弟、姊妹;

(l) 配偶的兄弟、配偶的姊妹;

(m) 異父或異母兄弟、異父或異母姊妹;

(n) 繼父與前妻或繼母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o) 兄弟的配偶、姊妹的配偶;

(p) 兄弟的子女、姊妹的子女;

(q) 父母的兄弟、父母的姊妹;

(r) 父母的兄弟的配偶、父母的姊妹的配偶;

(s) 父母的兄弟的子女、父母的姊妹的子女。

商人等給予的利益

除下文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訂明人員均獲准在下列情況下以私人身份向

商人、商號、公司、機構或會社索取或接受其所給予的任何禮物(包括金

錢及其他禮物)、折扣、貸款、機費、船費或車費–

(a) 訂明人員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受僱條件規定可享有此等利益者;或

(b) 因訂明人員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為某機構或會社的成員而可

享有此等利益者;或

(c) 訂明人員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身為長期顧客而可享有此等利

益者;或

(d) 在正常運作情況下可享有此等利益者。

(2) 上文第(1)款所給予訂明人員的許可,只在下述情況下適用–

(a) 非訂明人員亦可按照同等條件享用該等利益;以及

(b) 給予利益的人士與有關訂明人員並無公事往來。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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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交友好給予的利益

5. (1) 除下文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訂明人員均獲准–

(a) 向私交友好要求貸款或接受其所給予的貸款,每次以不超過2,000元為

限,但必須在14 天內清還;

(b) 接受(但不得索取)私交友好於該訂明人員的生辰、結婚、結婚周年

紀念、訂婚或洗禮等場合,或於傳統上有致送或交換禮物習慣的節日

所饋贈的一份或多份禮物(包括金錢及其他禮物)、機費、船費或車

費,但每人在每一場合或節日所饋贈的禮物、多份禮物及/或旅費的

總值或表面總值不得超過2,000元;

(c) 接受(但不得索取)私交友好在(b)項所述以外任何場合所饋贈的一份

或多份禮物(包括金錢及其他禮物)、機費、船費或車費,但每人在每

一場合所饋贈的禮物、多份禮物及/或旅費的總值或表面總值不得超

過400元。

(2) 上文第(1)款所給予訂明人員的許可只在下述情況下適用–

(a) 有關的私交友好與該訂明人員所服務的部門或機構並無公事往來;

(b) 倘有關的私交友好與該訂明人員在同一政府部門或機構工作,則該友

好須非該訂明人員的下屬;

(c) 倘屬第1款(b)或(c)項所指的禮物或旅費,該訂明人員須非以官方身份或

因當時所任職位出席有關場合而接受該禮物或旅費。

其他人士給予的利益

6. (1) 凡訂明人員均獲准–

(a) 向任何人士要求貸款或接受該人士所給予的貸款(第4及第5段所指的

貸款除外),每次以不超過1,000元為限,但必須在14天內清還;

(b) 除第4及第5段所指的禮物或旅費外,接受(但不得索取)任何人士在

該訂明人員的生辰、結婚、結婚周年紀念、訂婚或洗禮等場合,或其

他傳統上有致送或交換禮物習慣的節日所給予的一份或多份禮物(包

括金錢及其他禮物)、機費、船費或車費,但每人在每一場合或節日所

饋贈的禮物、多份禮物及/或旅費的總值或表面總值不得超過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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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文第(1)款所給予訂明人員的許可只在下述情況下適用–

(a) 擬給予貸款或饋贈禮物或旅費的人士與該訂明人員所服務的部門或機

構並無公事往來;

(b) 倘該人與該訂明人員在同一政府部門或機構工作,則該人須非該訂明

人員的下屬;

(c) 倘屬第1款(b)項所指的禮物或旅費,該訂明人員須非以官方身份或因當

時所任職位出席有關場合而接受該禮物或旅費。

政府給予的利益

7. 凡訂明人員均獲准 -

(a) 接受(但不得索取)《公務員事務規例》准許或根據訂明人員僱用或聘用條

款及條件准許訂明人員於退休或其他情況下接受的禮物(不包括金錢饋贈)

或機費、船費或車費;

(b) 索取或接受由任何政府員工福利基金撥給或支付或政府根據《公務員事務

規例》准許或根據訂明人員僱用或聘用條款及條件准許接受的金錢饋贈、

貸款、津貼、或墊款;

(c) 索取或接受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提供或根據訂明人員僱用或聘用條款

及條件提供的任何機費、船費或車費。

向授權當局申請准予接受旅費以外的利益

(a) 訂明人員如欲接受非第3至第7段所准許接受的任何禮物(不論屬金錢

或其他形式的禮物)、折扣或貸款,則須在對方提出致送或正式致送該

禮物或折扣、或提出給予或正式給予該貸款前,或在其後的合理期間

內,盡速請求授權當局批准接受該禮物、折扣或貸款。

(b) 訂明人員如欲索取非第3至第7段所准許索取的任何禮物(不論屬金錢

或其他形式的禮物)、折扣或貸款,則須於索取該禮物、折扣或貸款

前,請求授權當局給予批准。

(2) 就禮物(不包括金錢)而言,授權當局可–

(a) 批准該訂明人員無條件或按照授權當局所指定的條件索取或接受該禮

物;或

(b) 拒絕批准該員索取或接受該禮物;如該禮物已致送該員,則

(i) 飭令該員將禮物交回饋贈人;或

(ii) 飭令將禮物轉送往由該員提議而經授權當局認可的慈善機構;或

(iii) 飭令該員按照授權當局所指示的其他方式處置該禮物。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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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折扣而言,授權當局可–

(a) 批准該訂明人員無條件或按照授權當局所指定的條件索取或接受該折

扣或享有該折扣的利益;或

(b) 拒絕批准該員索取或接受該折扣或享有該折扣的利益;如該員已接受

該折扣或享有該折扣的利益,則飭令該員將相等於所獲折扣價值的款

額付還饋贈人。

(4) 就金錢饋贈及貸款而言,授權當局可–

(a) 批准該訂明人員無條件或按照授權當局所指定的條件索取或接受該金

錢饋贈或貸款;或

(b) 拒絕批准該員索取或接受該筆款項;如該筆款項已交予該員,則

(i) 飭令該員將該筆款項交回饋贈人或放債人;或

(ii) 飭令該員按照授權當局所指示的其他方式處置該筆款項。

(5) 訂明人員如已遵照第(1)(a)款的規定辦理,可暫行保有該禮物或貸款、或享

有該折扣的利益,直至授權當局將根據第(2)、(3)或(4)款所作的決定通知該

員。

接受旅費的許可

(a) 訂明人員如欲接受非第3至第7段所准許接受的機費、船費或車費,則

須在對方提出給予該旅費,或致送有關的票券或憑單前,或在其後的

合理期間內,盡速請求下述人士批准接受該旅費–

(i) 行政長官;或

(ii) 財政司司長;或

(iii)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或

(iv)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

(v) 該訂明人員當時所受僱的局內相關的常任秘書長或部門的首長或

機構內擔任等同部門首長職位的人。

(b) 訂明人員如欲索取非第3至第7段所准許索取的機費、船費或車費,則

須在索取該旅費前,請求下述人士批准索取該旅費–

(i) 行政長官;或

(ii) 財政司司長;或

(iii)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或

(iv)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

(v) 該訂明人員當時所受僱的局內相關的常任秘書長或部門的首長或

機構內擔任等同部門首長職位的人。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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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 下文第4款指明的授權當局可–

(a) 批准該訂明人員無條件或按照所指定的條件索取或接受該旅費;

(b) 拒絕批准該員索取或接受該旅費,如該員已持有有關的票券或憑單,

則飭令該員按照所指示的其他方式處置該旅費。

(3) 凡訂明人員,如已向下文第4款指明的授權當局請求批准索取或接受旅費,

則在未獲通知有關決定前,不得索取或享用該旅費或使用有關的票券或憑

單。

(4) 為執行第9段的規定,授權當局一詞–

(a) 對身為行政會議成員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廉

政專員或審計署署長的訂明人員而言,指行政長官;

(b) 對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條獲委任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訂

明人員而言,指財政司司長;

(c) 對首長級的訂明人員(上述(a)項所列者除外)而言,指公務員事務局

局長;

(d) 對身為司法人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除外)的訂明人員而言,指終審

法院首席法官;

(e) 對其他訂明人員而言,指該訂明人員索取或接受該旅費時所受僱的局

內相關的常任秘書長或部門的首長或機構內擔任等同部門首長職位的

人。

撤銷

10. 現撤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四日頒布的1992年接受利益(總督許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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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一覽表

有關事項

收受利益和捐贈

公務員收受退休禮物

公務員接受利益

利益衝突

附 件

參考資料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

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學校內部守則樣本

致供應商/承辦商有關向學校教職員致送禮

物事宜信件樣本

致家長有關向學校教職員致送禮物事宜信件

樣本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三章《品行及紀律》第

448條:退休禮物

教育統籌局內部通告第1/2004號–員工品行

守則

教育統籌局內部通函第7/2003號–教育統籌

局人員接受退休禮物

《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三章《品行及紀律》第

444條:利益收受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5/2002號–公務員以私

人身分接受利益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6/2002號–公務員以公

職身分獲得的利益/款待及部門獲贈惠及員

工的禮物和捐贈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

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利益衝突申報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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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用教科書

外間工作

官立學校教職員擔任

外間工作

招標與採購

舉辦籌款活動

人事管理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4/2004號–學校選用課本及

學習材料須知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員

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中學資助則例

小學資助則例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三章《品行及紀律》第550至

553條

教育統籌局內部通告第15/2003號–在職及退休

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員

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0/1999號–資助學校招標及

採購程序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二章:物料及服務的

採購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三章:招標程序

防止貪污處「防貪錦囊」–《學校採購程序》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43/1999號–學校籌款活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的財政通告第6/2003號

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員

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防止貪污處「防貪錦囊」–《學校人事管理》

有關事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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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手冊提及的教育統籌局通告及通函、各資助則例、學校行政手冊及各參

考資料樣本已上載於教育統籌局網頁(http://www.emb.gov.hk)內,而網上

有關資料亦按需要時更新。

如欲索取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防貪錦囊」,可致電2526 6363或電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