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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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 RB) 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 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 (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 修订工作。 第三条 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 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各阶段工作 内容见附件 1)。 第四条 认标的定位: (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 (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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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 RB)

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

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

(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

修订工作。

第三条 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

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各阶段工作

内容见附件 1)。

第四条 认标的定位:

(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

(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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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组织管理认标的立项和审查工作;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负责认标的报批和

备案工作。

第七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认证认可行业标

准化专业技术组,专业技术组为立项评审、审查、复审等工作提

供技术支持,专业技术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认证认可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

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的工作经历;

(二)熟悉认证认可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熟悉认证

认可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 为保障管理流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增强认标制定

的透明性和开放性,认标制修订工作的相关环节在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信息管理系统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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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研和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拟申请的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论

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

准草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负责人能力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认标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

资源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能够保证按时完成认标制修

订工作;承担完成过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 4 年及以上与所申报认标项目

相关的业务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熟悉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参加过至少 2 项标准的制修订

工作。

申报单位有 2 项超期未完成的项目时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申

报项目负责人正在制修订 2 个及以上项目时或有超期未完成的项

目时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建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建议提交的资料:

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

议书》,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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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草案;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应附相关原文和译文,

必要时提供相关使用授权证明。

(二)《建议书》除需阐明立项目的、意义、与国内外相关

标准的关系、技术内容和指标,前期准备工作等,还需要满足以

下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建议书》前,需对申报标准进行查

新、查重程序,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

不得申报;

2. 《建议书》中涉及知识产权及专利的,须附专利信息披露

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3. 为保证标准的通用性和适用性,应吸纳利益相关方参与标

准制修订工作。

4. 除基础类标准外,方法、规范、规程、指南类标准应明确

验证方式。

(三)标准草案的要求:

1. 明确标准的范围;

2. 确定项目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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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制

定和下达公布认标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立项工作包括评审、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等。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专业技术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

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建议书、认标草案、以及答辩

内容(如有)进行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

有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审议

评价表》和《评审结论汇总表》。

(二)必要时,增加答辩环节:

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 10分钟。

答辩内容包括:介绍标准项目情况、与国内外标准对比情况、

对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标准的主要技术路线、现有工作基础

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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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符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三)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前期准

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行业标准制修订

的要求,标准草案的名称及适用范围是否合理;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本程序第十

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与已立项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六)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七)评审应有明确的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评审纪律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

和咨询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应采取回避原则,也不得干涉其他评审专家对

申报项目的评审;

(三)所有参与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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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评审结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

制、抄录、留用、扩散《建议书》和相关评审材料;

(四)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认监委根据情节

轻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

国家认监委根据项目建议评审结论,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

划,经公示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组织签订《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

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 6)。

第五章 起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单位根据《任务书》中的规定组织认标的

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

稿。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应吸纳利益相

关方参与,例如: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学术团

体、从业机构、用户和相关企业,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

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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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T1.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起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单位在起草认标征求意见稿同时,应编

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

见附件 7)。《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每个工作阶段过程都应包括在内)、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

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

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

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

(三)试验、验证、试行的情况、结果与分析,预期达到的

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按照 GB/T1.1附录 C和《国家

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

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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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工作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

集与处理二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材料包括:申请征求意见的公文、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8)、经批复的《认证认可行

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适用时,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

见附件 9)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要求

(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意见材料上报国家

认监委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标准的各利益

相关方征求意见。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行

业协会、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从业机构、相关企业和用户等。

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 30天。

(二)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填写《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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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附件 10)。《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反馈意见全部

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

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

(三)在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处

理,对不采纳的意见进行说明,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补

充对征求意见阶段工作情况的内容)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六条 再次征求意见

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认标征求意见稿的技术指标和技术

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标准使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技

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同意

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七章 标准预审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组织专家对送审稿进行预审查。

第二十八条 送审稿的预审工作包括组织预审查、形成预审

查结果、报送送审材料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预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必须包含标准化

专家及利益相关方代表等。

第三十条 预审查内容参考第八章标准审查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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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预审查结果

预审查结果包括:预审查专家名单、审查会议记录、预审查

意见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 起草组应根据预审修改意见完善送审稿。

第三十三条 形成送审材料

项目负责单位依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见附件 11)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协会。

送审材料包括:

(一)报送审查公文;

(二)《任务书》;

(三)送审稿;

(四)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

(五)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预审查结果;

(八)试验、验证的原始材料和试行的证明材料;

(九)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十)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认证认可

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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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十一)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十二)其他材料。

第八章 标准审查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标准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查工作包括: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形成

审查结论三个阶段。

第三十六条 审查计划

(一)协会对已提交的认标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不

通过的,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核通过的,可列入《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审查计划》(见附件 12);

(二)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

员会的组成、项目计划名称、审查分组等内容;

(三)审查计划经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三种方

式。涉及到专利的标准审查时,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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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

(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

编写较为规范的;

(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

第三十八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审查委员会由认标审查组织方组建,并经国家认监委确认。

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主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实行

主任委员负责制。审查委员可由专业技术组成员、认证认可相关

专业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

第三十九条 审查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

(三)GB/T 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

(四)认证认可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

(五)认证认可工作相关要求;

(六)是否与现行或已立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

(七)计划任务书;

(八)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预审查结果

(九)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信息披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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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十)经批准的计划调整申请表;

(十一)其它材料。

第四十条 审查内容

(一)符合性:认标送审稿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及《任务书》规定要求;

(二)适用性:认标送审稿应适应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和有效

实施的各种条件;

(三)科学性:认标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

(四)规范性:认标送审稿应符合 GB/T1.1 等国家标准编写

要求。系列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

符合和基本符合上述审查内容要求的为通过审查。

第四十一条 会议审查程序

(一)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制,负责组织整个审查工作、

解决审查中的各类矛盾、组织形成审查结论,必要时,主任委员

可为每项待审查的认标指定 1-2名主审委员;

(二)主审委员:主审委员负责送审稿审查、审查会修改意

见的审核、修改情况确认等工作。主审委员不得负责审查本单位

承担的认标送审稿;如果认标审查会只有主任委员,没有指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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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员,则主任委员承担本条的职责。

(三)材料分发:审查组织方一般应在审查会前 5 个工作日

将相应认标送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

(四)组织审查:审查委员听取起草组的汇报,审查送审材

料,提出质询。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提出的意

见,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 13),

并由主任/主审委员确认;

(五)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审查委员同

意为通过,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阶段起草组应回避,

审查结论按本程序第四十三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

主审委员(必要时)在《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见附

件 14)共同签字确认;

(六)送审稿修改: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按《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经主任/主

审委员确认后形成报批稿。

第四十二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

(一)发起:审查组织方根据审查计划,下发函审通知,并

将函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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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逐项对认标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见附件 15)分别反馈至项主任委员,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并就认标内容质询主要起

草人;

(三)汇总意见及标准修改:主任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

并反馈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对认标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填写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 16)后报送

主任委员;

(四)函审结论:主任委员根据审查情况,对函审项目做出

函审结论,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以下简称《函

审结论表》,见附件 17)并提交至国家认监委、审查委员会全体

委员、认标主要起草人。送审认标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

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结论按本程序第四十

三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说明;

全部函审工作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 30日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

(一)通过审查: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

后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批两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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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通过审查: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认标草案整合、

修改后重新审查三种。

如遇特殊情况时给出相应审查意见。

第九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四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批准和发布;研究所负责

认标的报批审查和备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报批材料

送审稿通过审查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在 60日内形成报批稿并

报送研究所。认标报批材料包括:

(一) 报批公文;

(二)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 18);

(三)报批稿 3份;

(四)报批稿英文版(必要时)3份;

(五)《编制说明》2份;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预审查结果

(八)《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函审)结论表》(原件)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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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及专有技术、专利,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

(十)主任/主审委员确认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函审)

修改意见汇总表》1份;

(十一)主任/主审委员确认的认标送审稿修改稿 1份(原件);

(十二)有试验、验证、试行要求的项目,需提供试验、验证、

试行原始材料 1套(复印件有效);

(十三)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1份;

(十四)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

(十五)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1份;

(十六)《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汇

总表》(见附件 19);

(十七)其它材料。

第四十六条 报批材料的审查和报送

研究所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报批稿编写的规范性以及内容

是否按审查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等问题进行审核。填写《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报批审核签署单》(见附件 20),审查合格后将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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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材料及报批公文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四十七条 批准、发布

国家认监委对通过审核的认标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

编号签署单》(见附件 21),并批准发布。标准的编号由认标代

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RB/T XXXX - XXXX

年代号

顺序号

标准属性代号(“T”为推荐性标准)

认标代号

第四十八条 研究所在认标发布后 30 日内,将已发布的认标

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认标实施后,国家认监委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复

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年。

如果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

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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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认标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

论等四个阶段。

第五十一条 复审的内容如下: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

秩序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五)是否同国家标准有矛盾;

(六)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消费

水平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八)其它资料。

第五十二条 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

无抵触,仍能满足当前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的;

(二)修订: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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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或是与其他

认标或项目计划的内容相近,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

能够合并的;

(三)废止: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

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的。

第五十三条 复审初评的程序和要求

复审初评工作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在国家认监

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负责单位按照国家认监委下发的认标

复审目录进行复审初评;并组织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评

价表》(见附件 22),将初评结论提交协会。

第五十四条 复审复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协会负责复审复评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复审复评专家组: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

家组,开展复评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

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二)对初评结论的审核:专家组对各标准的初评结论进行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进行初评;

(三)提出复评意见:专家组在初评结论的基础上,对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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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标准逐一进行复评,拟定复评结论。复评结论为修订的标准,

专家组应推荐项目负责单位(一般由原标准承担单位进行修订);

(四)报送复评结论:复评结论由协会汇总后报送国家认监

委。

第五十五条 复评结论的公示

国家认监委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

一般为 30天,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应以有效方式向

国家认监委反馈意见。

第五十六条 复审结论的公布

国家认监委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汇总、调查、核实、处理,

确定并公布复审结论。

第五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复审标准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继续执行;

(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组织修订;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标准将不再实施。认监委发

文废止。

第十一章 认标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第五十八条 研究所每年组织对已立项(本年度除外)且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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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三个阶

段。

第六十条 自查

项目负责单位每年度 5月底之前,按照附件 25编制自查报告,

报送至研究所。

第六十一条 文件审查

研究所组织检查专家对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执行进度:包括标准草案内容、编制过程及存在

的主要问题;

(二)标准补助经费管理与执行情况;

(三)项目负责单位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采取的管理措施及

效果。

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

研究所依据自查和文件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检查方案,并报认

监委同意后开展现场检查。项目负责单位应根据以下检查内容对

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汇报,并形成汇报材料。

(一)项目的主要进展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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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四)阶段工作计划和安排

(五)财务执行情况

检查组成员重点针对项目的主要进展情况、财务执行情况等

内容进行交流和研讨,最终对现场检查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条 研究所将认标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国家认监

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当年认标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

予以表扬,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二章 制修订计划的调整及撤销

第六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修订计划调整和撤销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单位可申请项目

调整:

(一)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二)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

(三)项目负责人更换;

(四)其他需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调整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标准起草情况,如果出现不按照

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进程,或是与该标准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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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业标准已经发布等情况,可以提出项目调整或是撤销。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单位可以申请项

目撤销:

(一)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

内容来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

布;

(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标准项目无法起草。

第六十八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

整申请表》(见附件 9)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

(见附件 23),报协会审核后提交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做出

是否调整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三章 认证行业标准补助经费管理

第六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经费使用计

划,建立以财政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经费筹集机制,鼓励

多元化社会资金支持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七十条 认标补助经费是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需经费的

合理补充,由国家认监委下达,并由各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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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项目负责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标准的顺利完

成。

第七十一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

负责单位,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情况,协调分配使用。

第七十二条 认标补助经费开支参照国家标准经费支出范围

和国家财政部相关要求执行,开支项目包括:

(一)资料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

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

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试验验证费:标准制(修)订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

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三)差旅费: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

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公杂费等费用;

(四)会议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

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

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五)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

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

-27-

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六)专家咨询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专家咨

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费用: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

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三条 经费按年度划拨,项目负责单位每年年底应组织

编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见

附件 24),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当年度没有使用完的经费,经国

家认监委批准后,可冲抵后续本单位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第七十四条 经批准撤销的标准项目,其当年拨付的全部补助

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批准后充抵后续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第七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对补

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定期上报经费支出明细。国家认监委将对认标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是配合国家相关政策实施等

-28-

情况等急需制修订认标的项目,可采用应急标准制修订程序。应

急标准制修订程序在保证每个工作环节质量情况下,进行必要压

缩。

第七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国家认监委负责

解释。

1

附件:

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订程序各阶段工作内容

2.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

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审议评价表

5.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

6.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7.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8.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

9.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10.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12.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计划

1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

15.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

16.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7.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

18.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申报单

19.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

20.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报批审核签署单

2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

22.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

2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

2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25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

1

附件 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订程序各阶段工作内容

阶段名称 阶段任务  分阶段 

预备工作  主要工作开始 主要工作结束 决定 

重复前面阶段 重复目前阶段 放弃  继续工作 

预研和申

报 

提出项目建

议(建议书、

标准草案) 

相关单位登记新项

目建议 

审查项目建议 通过项目建议   放弃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上报 

立项  提出新的工

作项目,签署

任务书 

协会登记新项目建

议 

审查项目建议 通过项目建议 返回提出单位

(个人) 

否决项目建议 国家认监委下

达公布立项计

划 

起草  提出标准草

案征求意见

稿和编制说

明 

项目负责单位登记

立项计划 

组成标准起草

组 

提出标准草案

和编制说明 

  项目调整或终

止 

形成标准草案

征求意见材料 

征求意见 提出标准送

审材料 

协会登记标准草案

征求意见材料 

发送标准草案

征求意见材料

提出意见汇总

处理表 

  涉及重大内容

调整,再次征

求意见 

项目调整或终

止 

形成标准送审

材料 

2

预审查  完善送审材

料 

  组织预审查  形成预审查结

果 

  项目调整或终

止 

报送送审材料 

审查  提出标准报

批稿 

协会登记标准草案

送审材料 

审查计划  提出审查意见

和结论 

送审材料被退

回 

重新审查  项目调整或终

止 

形成标准报批

材料 

批准  提供标准出

版稿 

研究所登记标准报

批材料 

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

和结论 

报批材料被退

回 

项目调整或终

止 

形成发布稿 

发布与备

案 

提供标准出

版物并向国

标委备案 

出版单位登记标准

发布稿 

印刷  正式出版   

复审  定期复审  协会登记复审标准

材料 

定期复审  发布复审结果 修订 

1

附件 2: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 (试行)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标准分类 □规范 □指南

□通用 □程序

专业类别 □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产品认证、□检验检测

制(修)订 □制定 □修订 代替的标准号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一致性程

度情况

□等同

□修改

□非等效

标准号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有关说明

项目负责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2

二、项目的目的、意义

三、项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的关系

四、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预期的目标

3

五、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

六、验证方式(基础类标准除外)

六、项目负责单位、人员及任务、分工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专业特长 任务、分工

七、经费预算

科目 金额(万元) 测算依据及说明

4

附件 3: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 单位(盖章): 制表人:

序号 项目名称

是否对应通知中

重点领域(列明重

点领域编号)

是否采用国际标

准或国外先进标

(请列明标准号)

拟完成时间

专业类别(管理体

系认证、服务认

证、产品认证、检

验检测)

备注

1

2

3

4

5

6

5

附件 4: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审议评价表

项目名称 申请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准分类 □基础 □方法 □规范 □规程 □指南 □其它

专业类别 □管理体系认证 □服务认证 □产品认证 □检验检测

制(修)订 □制定 □修订 申请完成时间

审议结论:□推荐立项 □不推荐立项

审议说明:

建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建议经费补助 (万元)

审议组长: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5: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

签字盖章

推荐

排序 项目名称

(修)

标准

体系

编号

被代

替标

准编

标准分

推荐

完成

时间

项目负

责单位 参加起草单位

建议经费

(万元)

专业类别(管理

体系、服务、产

品、检验检测)

1

2

3

4

5

不 推

荐 ---- ---

不 推

荐 ---- ---

不 推

荐 ---- ---

附件 6: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20 年度 任务编号: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标准分类 □规范 □指南

□通用 □程序

专业类别 □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产品认证、□检验检测

制(修)订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

外先进标准情况 (编号、名称、发布机构等)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

先进标准 □等同采用□修改采用□非等效采用□未采用

项目负责单位

通讯地址 邮 编

其他参加单位

1.

2.

3.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 年 月

2

二、项目的目的、意义(工作的开展背景及要求)

三、项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的关系

四、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时间节点、预期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指标(修订标准与原标准的

主要技术性差异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验证及试行试点

标准草案完成时间:

验证及试行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

预审查时间:

审查时间:

报批时间:

验证及试行的方式方法:

3

五、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

1.项目负责单位具备的条件:与本标准研制相关的业务情况、技术力量、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2.项目负责人标准化工作经历: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近四年来业务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的标准研

究情况及完成情况等。

六、项目负责单位、人员及任务、分工

单 位 姓 名 职务/职称 专业特长 任务、分工

七、项目负责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八、认证认可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4

附件 7: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参考格式)

1、基本信息

1.1 标准草案

名称

中文

英文

1.2 与国际标

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一致性程

度情况

□等同采用

□修改采用

□非等效采用

□未采用

标准编号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1.3 任务来源

批准立项的文

件名称和文件

计划编号

1.4 制(修)订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

1.5 起止时间 年 月--- 年 月

1.6 标准起草

单位

1.7 起草组成

1.8 标准体系

表内编号

1.9 调整情况

5

2、背景情况

2.1 目的、意义

(工作开展背景

及要求)

2.2 与国内外相

关标准、文献的

关系

6

3 编制过程

3.1 分工情况

3.2 起草阶段

3.3 征求意见

阶段

3.4 标准审定阶

7

4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8

5 验证情况(适用于方法类标准)

5.1 验证单位情

验证单位 验证人员 验证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2 验证、试行

过程

5.3 验证数据分

5.4 验证、试行

评价

5.5 其他应说明

的情况

6 附加说明(可选项)

9

6.1 宣贯标准

的建议

6.2 修订和废

除现行有关标

准的建议

6.3 重大分歧

意见的处理经

过和依据

6.4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6.5 参考文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 1:本格式的通用部分为第 1 章、第 2 章、第 4 章和第 6 章。

注 2:3.4 适用于标准草案送审稿,3.5 适用于标准草案报批稿,3.6 中“预期的管理目标”适用于

规程类标准,3.6 中“技术指标”适用于方法类标准,第 5章适用于方法类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

注 3:3.1 和第 6 章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填项。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10

附件 8: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 (适用于书函方式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名称

标准起草单位

计划编号 标准分类

起草组成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征求意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意 见 内 容

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

编辑性修改:

意见反馈人(签名):

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注 1:意见内容栏幅面不够,可另附页。

注 2: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11

附件 9: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申请调整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认证认可协会审查

意见(必要时,请

专家组审查)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化主管部门审批意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 10: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草案名称: 计划编号:

项目负责单位: 处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填写

序号 标准草案章

条编号 意 见 内 容 意见人/所在单位 处理结果 理 由

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

1

2

3

……

编辑性修改:

1

2

3

……

统计结果: 一、《征求意见表》 1、发出《征求意见表》XX 份。2、反馈《征求意见表》XX 份,其中有建议或意见的《征求意见表》XX 份。3、未反馈《征求意见表》XX

份。 二、意见汇总处理 1、共汇总和处理“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意见 XX 条,其中采纳 XX 条,部分采纳 XX 条,不采纳 XX 条。 2、共汇总和处理“编辑性修改”意见 XX 条,其中采纳 XX 条,部分采纳 XX 条,不采纳 XX 条。

注:对编制说明的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不列入本表中,可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附件 1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标准草案名称: 计划编号:

1 材料审查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标准草案(送审稿) □

――标准草案(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 □

――根据反馈意见处理结果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

――《计划任务书》 □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验证原始材料 □

――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 □

――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

――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 □

――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提供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2 标准草案文本审查

2.1 审查依据

按 GB/T 1.1、GB/T 20000、GB/T 20001 的要求进行。 2.2 封面

――名称【中英文译名准确;注明送审稿】 □ ――采用国际标准(IDT□ MOD□ NEQ□)【必要时】 □ ――被代替标准编号【修订标准用】 □

2.3 正文 --引用文件(所列文件应在标准条文中真实引用) □ ――表述(注意助动词和“注”的合理使用) □ ――层次编排(注意避免悬置段的出现和各章条款设置的合理性) □ ――图表(注意各图表的编号和续表的表头) □ ――附录(注意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的区别) □

3 编制说明审查 ――基本信息 □ ――背景情况 □ ――编制过程 □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 ――验证情况(适用于方法类标准) □ ――附加说明 □

4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核对《征求意见表》和意见汇总处理的统计结果 □

――审查处理结果在标准草案中的落实情况 □

5 认证认可标准管理信息系统送审材料报送

核对“SN 系统”标准送审材料的报送情况。 □

注 1:逐条审查完毕后,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注 2:本审查清单随送审材料在“SN 系统”一并报送。

审查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2

附件 12: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计划 (参考格式)

审查

方式

□ 会审 会审时间 会审地点

□ 函审 函审起止时间

审查委

员会人

员组成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拟承担

职务

审查

分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拟审查

项目

序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

单位 送审时间 主审委员

1

2

3

4

……

已送审但尚未安排审查的项目数

备注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 13: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标准草案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单位: 标准起草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标准草案章条编号 需 修 改 内 容 备 注

1

2

3

4

主审委员签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 14: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会审结论表

项目编号:

标准草案名称:

项目负责单位: (盖章)

审 定 日 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标准草案名称)》(计划编号: )

审查委员会名单

委员会职务 姓 名 职务/职称 单 位 签 名

主任委员

主审委员

……

委员

……

3

会审结论:

主任委员: (签名)

主审委员: (签名)

年 月 日

4

附件 15: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

标准草案名称: 计划编号:

项目负责单位:

发 出 日 期:20 年 月 日

回函截止日期:20 年 月 日

具体意见或建议:

结论表决:

□通过审查

□不通过审查

函审委员: 审定日期:

附件 16: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标准草案名称: 计划编号:

项目负责单位: 起草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标准草案章条编号 需 修 改 内 容 备 注

1

2

3

……

主审委员签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 17: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函审结论表

项目编号:

标准草案名称:

项目负责单位: (盖章)

发 出 日 期 :

审查完成日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标准草案名称)》(项目编号: )

审查委员会名单

委员会职务 姓 名 职称/职务 单 位 表 决

主任委员

委员

……

函审结论表决情况

审查委员会总人数: 人

通过审查:共 人;

有条件通过审查:共 人;

注:表示函审委员有不同意见,如采纳其意见,则同意其通过。

不通过审查:共 人;

弃权:共 人;

未复函:共 人。

3

函审结论:(应说明对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结论)

主审委员: (签字)

主任委员: (签字)

年 月 日

-1-

附件 18: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申报单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ICS CCS

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

项目负责

单位(盖

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附标准申报材料自查清单(见背面) 1 材料项目及数量自查

-2-

——报批公文 1份 □

——申报单 1份 □

――报批稿 4份 □

――报批稿英文版(必要时)3份 □

――编制说明 2份 □

――征求意见表(书函征求意见时)1套 □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函审)结论表(原件)1份 □

――涉及专有技术、专利,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 1套

――主审委员确认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份 □

――主审委员确认的标准(送审稿)修改稿(原件)1份 □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复印件有效)1份 □

――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1份 □

――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 □

――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1份 □

――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 □

——其他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标准报批稿自查

2.1 审查依据

按 GB/T 1.1、GB/T 20000、GB/T 20001 的要求进行。

2.2 标准报批稿自查

――标准报送的多份材料版本应一致,且应为最终定稿版本 □

――标准名称应中英文译名准确并与审查结论一致(注明报批稿) □

――标准内容应按审查修改意见汇总表逐条修改 □

――图谱样张应按规定制作(必要时) □

3 编制说明自查

编制说明应按会审或函审要求补充完善并如实反应标准审查情况。 □

4 标准管理报送自查

――核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系统”标准报批材料的报送情况 □

注:1.逐条审查完毕后,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2.本自查清单随报批公文,标准报批审核签署单等报批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自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将此页与上页正反打印在同一张 A4 纸。

-3-

附件 19: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 计划编号: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制(修)订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职称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项目经费 经费合计 国拨补助经费 自筹经费

二、经费支出汇总

序号 科目 合计 国拨补助经费 自筹经费

1 试验费

2 差旅费

3 会议费

4 国际合作交流费

5 劳务费

6 专家咨询费

7 管理费

8 合计

9 结余

-4-

三、经费使用说明书

(请项目负责单位按时间顺序说明经费使用的情况。若有经费结余,请分析结余的原因,并给

出结余经费的使用预算。)

四、项目负责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

附件 20: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报批审核签署单

项目负责单位 申请日期

标准名称

计划编号 项目负

责人 审定时间

研究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6-

附件 2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项目负责单位

报批公文

文号、时间

上报公文

文号、时间

认证认可

行业标准化

主管部门

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7-

附件 22: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 (参考格式)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该标准是否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各项协定、条例 ,我国与其他经

济体缔结的条约、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存在矛盾、不协调的地方?

【 】不存在

【 】存在矛盾、重复和不协调的地方

这些相关文件为:

存在矛盾、重复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2.该标准是否采用国际标准? 【 】是 【 】否

如果是,请列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号和名称,采用的方式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修订或废止?

国际标准号和名称:

【 】等同采用 【 】修改采用

【 】未修订 【 】修订,其 新修订年代是 年 【 】废止

3.按照GB/T1.1、GB/T1.2及各专业基础标准的要求和认证认可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该标准的结构

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满足认证认可业务工作两个转变的要求,是否存在问题?

结构: 【 】合理 【 】不合理

内容: 【 】不存在问题 【 】存在问题

理由:

4.该标准的使用情况

【 】广泛使用 【 】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 】在小范围内使用 【 】没有或基本没有被使用

产生上述使用状况的原因

5、该标准当前在以下哪些方面发挥着作用?(可选多项)

【 】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 【 】保障动植物生命健康

【 】保护环境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 【 】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

【 】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 】促进企业生产

【 】规范认证认可工作 【 】促进国际间相互理解和交流

原因:

6、总体评价结论

【 】继续有效 【 】废止

【 】修订 其缓急程度为:【 】需一年内修订 【 】可在两年内修订

主要理由是:

评价人签字: 评价日期:

-8-

附件 23: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

标准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申请撤消的理由

和依据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单位意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专家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认证认可行业标

准化主管部门审

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9-

附件 24: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计划编号: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制(修)订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职称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项目经费 经费合计 国拨补助经费 自筹经费

二、经费支出决算明细

序号 决算科目 合计 国拨补助经费 自筹经费

1 试验费

2 差旅费

3 会议费

4 国际合作交流费

5 劳务费

6 专家咨询费

7 管理费

8 合计

-10-

三、决算说明书

(请项目负责单位按决算科目说明经费使用的时间、用途等)

四、项目负责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1-

附件 25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模板)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单位(盖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 月 日

-12-

一、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单位

项目实施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进展情况( ) 1.起草阶段 2.征求意见阶段

项目负责人情况 姓名

年龄

参加研制

工作人员

总 数: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其他人员 人

项目联系人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电 话 传 真

E-mail

项目经费预算 总预算:万元;其中,国拨补助经费:万元,自筹经费:万元

序号 科目 国拨补助经费 自筹经费 预算 支出 预算 支出

1 试验费

2 差旅费

3 会议费

4 国际合作交流费

5 劳务费

6 专家咨询费

7 管理费

8 合计

-13-

二、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提纲

(一)项目概况

1.开展背景

2.已有工作基础

3.项目的目标

4.主要技术内容(应与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致。如在项目执行

中有调整的,应说明是否申请变更及批复情况)

5.项目经费情况

(二)主要进展(对照任务书说明)

1.已开展的工作

2.项目执行进度

3.已取得的阶段成果

4.预期阶段目标是否实现

5.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

(三)项目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说明项目创新和关键技术的内容,明确提出解决的关键技术

问题。

(四)项目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1.项目组织管理的措施和成效(包括项目内部管理、合作交

流机制等);

2.制标队伍的总体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的作用、团队情况、

协作单位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等)。

(五)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阶段工作计划和安排

(七)财务执行情况

-14-

1.项目负责单位是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或参考其他管理办法

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报销

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现象等,涉及

政府采购的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等基本内容;

2.总体预算批复拨付情况;

3.经费总账明细及其科目预算与执行对照表;

4.经费使用电脑台账(按照单位导出经费使用明细账,加盖财务

公章)

(八)任务书及阶段性成果材料

1.项目任务书

2.取得专利、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复印件)

3.标准草案

4.编制说明

5.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应用证明(复印件)

7.其他

如有其他辅助说明材料,也可一并附上。

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修订编制说明 

 

自 2016年 1月 4日,国家认监委印发《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以来,《工

作程序》对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发挥了重要

作用。但是,随着运行近两年来,尤其是随着认标体量急剧

增加,管理机制中的各个环节的压力剧增,现有的工作机制

难以持续保障发布认标的高水准。为了更好的规范认标的制

修订过程,解决认标制修订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

建立持续保障认标质量的工作机制,适应建设认证认可强国

和推动质量提升工作要求,我委于 2017年组织了对工作程

序的修订工作。 

一、认标制修订工作数据 

自 2012年认标设立以来具体数据如下: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总计 立项批次  1/11 4/53 2/93 2/151 2/190 1/164 12/662

立项数量  11 30 54 68 102 51 316

审查批次  1/4 9/22 3/13 6/26 6/44 4/36 29/145

通过审查  4 13 9 16 35 35 112

发布  - 11 12 15 11 20 79

 

二、认标制修订工作中突出问题 

从第一部分认标相关数据来看,每年申报认标、待审认

标和待批认标的数量都呈现倍增趋势。 

从现有管理机制来看,认标是由认证认可协会组织认标

的立项和标准审查工作,由研究所组织认标的报批和发布工

作,尚无专门的技术专家组,每次审查专家组都是临时组建,

审查资源相对紧张,认标管理比较分散。 

从实践运行经验中来看,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如下: 

(一)认标主要起草人对制修订工作进度的把控能力不

够。 

问题现状:认标主要起草人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

订工作程序》不熟悉,对标准推进进度的把控能力不够,不

能按照任务书节点完成工作的现象比比皆是。在 2016年组

织的认标中期核查中,项目进展和计划安排指标(30分),

平均分为21.12分,近30%的环节没有按照任务书进度执行。

例如: 

——错误的认为编写完成标准草案就算是完成了认标的编

制工作。 

——认标审查后,束之高阁,不积极进行报批。从第一部分

的数据来看,审查通过和发布的数量存在一定的差距。 

——认标经费使用不合理:经费使用比例和制标的进度不匹

配;不按照《工作程序》中规定要求来使用经费;没有专款

专用;结余大量经费等问题。在 2016年中期核查中,财务

执行情况指标(15分),平均得分为 9.83分,得分率仅为

65.51%。 

——标准制修订进度前松后紧,标准草案质量头重脚轻,影

响认标的质量水平。认标审查通过率仅为 77%。 

解决方案:在工作程序中增加对认标制修订过程的中期

核查内容。主要对项目的进展、组织管理、队伍建设、阶段

工作计划和安排、财务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及意见等内容进行考核。 

(二)立项和标准审查专家资源紧张,不能满足逐年递

增的立项和标准审查需求。 

  问题现状:现有的管理体制中,由认证认可协会组织专家

对项目建议进行立项评审,对送审稿进行审查。随着认标申

报和标准审查数量逐年增多,临时组建的专家队伍人数和时

间有限,产生了审查专家人数和审查工作量的矛盾,容易出

现审查不细致、把关不严格、认标质量不过关等的问题。 

解决方案:国家认监委牵头组建认标的技术专家组,依

托固定的专家队伍对项目建议进行立项评审,对送审稿进行

审查。在未组建认标技术专家组之前,认证认可协会可委托

其他标准审查组织认标审查,并严格控制审查会的规模,原

则上每天审查认标数量不超过 3个。 

(三)待审标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标准未达到审查要

求,浪费审查资源。 

问题现状: 

在标准审查阶段,认标起草单位未对送审稿进行把关,

部分待审查标准质量不高,标准审查会反复不能通过,浪费

审查资源,给本来就紧张的审查资源雪上加霜。即便通过审

查的标准也存在大量标准格式不符合 GB/T1.1 的要求的现象,

给后面的报批环节带来附加的工作量。 

解决方案:尝试增加预审环节,由认标起草单位负责,

预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 5人,必须包含标准化专家、相关利

益方等多方专家,并在标准审查阶段提交预审报告。 

(四)认标总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问题现状: 

——预研和立项阶段:预研不充分,项目建议书中的技

术路线仍不清晰,没有标准草案,或是标准草案过于简单。

认标的定位是推广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研究性质。立

项阶段需有充分的预研,清晰的技术路线,和一定程度的研

究成果。 

——征求意见不充分:征求意见阶段没有广泛征求意见;

对反馈回来的意见不做分析,容易出现不重视、不处理或是

不做分析全盘采纳等极端情形。 

——送审稿质量不高:偏离立项时任务书中的技术路线,

送审稿和任务书内容存在较大的偏离;送审稿编写不规范,

不符合 GB/T1.1相关规定;送审稿技术内容不具备先进性等

问题。 

解决方案:在标准立项和审查阶段严格把关,立项阶段

必须提供标准草案,必要时增加答辩环节;征求意见阶段原

则上意见汇总表不能为空;标准审查阶段之前增加预审查的

内容;项目执行中期进行核查;补助经费按年划拨等。 

三、《工作程序》修订过程 

(一)国家认监委于 2016年初,在《工作程序》发布

之际启动了对认标立项、评审过程中反馈意见收集和先期研

究工作。 

(二)2017 年初,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认证认可协会、研究所、认可中心等多家机构参与,启动《工

作程序》修订工作。 

(三)2017年 3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单位形成《工

作程序》(草案)。 

(四)2017年 3月 28日,国家认监委在昆明组织召开

了对《工作程序》修订草案的研讨会,听取使用《工作程序》

各方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2017年 6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完成《工作程序》

(修订草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修

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及《工作程序修订说明》。 

(六)2017年 6月 16日,国家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

对《工作程序》等相关三个文件的研讨会,进一步提出了对

三个文件的修改意见。 

(七)2017年 7月,国家认监委在 2017年第一批认标

立项评审会后以及 2017年度组织的标准审查会后,听取了

认标评审专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八)2017年 8月 30日,国家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

第三次对《工作程序》修订草案的研讨会,听取使用《工作

程序》各方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九)2017年 9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形成《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及《工作程序修订说明》。 

四、《工作程序》主要修订内容 

具体见《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修改草

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附件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制修订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

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 RB)制修订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

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

品标准)、检查活动、实验室活动和其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

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条 认标制修订工作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阶段任务详见附录 A)。

第三条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

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各阶段工作内容见附件 1)。

第四条认标的定位:

(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

(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认标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组织

制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

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

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管理认

标的立项和审查工作;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负责认标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或委托相关机构组建认证认可

行业标准化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负责认标立项评审、审查、复审等工作,

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专业技

术组,专业技术组为立项评审、审查、复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技

术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为保障管理流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增强认标制定的透明性和

开放性,认标制修订工作的相关环节在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信息管理系统中运

行。

第三章 预研和申报

第三章 预研 第三章 预研和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能力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认标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

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能够保证按时完成认标制修订工作;

(二) 申报人应具有 4 年及以上与所申报认标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经

历,熟悉业务流程,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申报人正在制修订两个及以上项目时或有超期未完成的项目时不得申

请新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负责人能力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认标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

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能够保证按时完成认标制修订工作;承担完成过相

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 4年及以上与所申报认标项目相关的业务

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熟悉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

规则和要求,参加过至少 2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申报单位有 2 项超期未完成的项目时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申报项目负

责人正在制修订 2 个及以上项目时或有超期未完成的项目时不得申请新的

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建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建议提交的资料:

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

见附件 2);

2. 标准草案;

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 2)。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建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建议提交的资料:

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

见附件 2);

2. 标准草案;

3.采用国际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应附相关原文和译文,必要时提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二)《建议书》除需阐明立项目的、意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

技术内容和指标,前期准备工作等,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建议书》前,需对申报标准进行查新、查重

程序,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不得申报;

2. 《建议书》中涉及知识产权及专利的,须附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

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3.尽量吸纳同行业单位参与制标,保证标准的通用性和适用性。

(三)标准草案的要求:

1.明确标准的使用范围;

2. 确定项目主要技术内容;

3.涉及试验验证的标准草案,应明确试验验证方式。

供相关使用授权证明。

(二)《建议书》除需阐明立项目的、意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

技术内容和指标,前期准备工作等,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建议书》前,需对申报标准进行查新、

查重程序,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不得申报;

2. 《建议书》中涉及知识产权及专利的,须附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

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3.为保证标准的通用性和适用性,应吸纳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工

作。

4. 除基础类标准外,方法、规范、规程、指南类标准应明确验证

方式。(三)标准草案的要求:

1. 明确标准的范围;

2. 确定项目主要技术内容;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国家认监委委托,组

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专业技术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评审的方式

项目建议评审的方式有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

(一)网络评审:评审专家对电子版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评审。评审

时间不多于 10 个工作日,评审截止后将《认证认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审议

评价表》(以下简称《审议评价表》,见附件 3)发给协会汇总,如果单独采

用网络评审须有不少于参加网络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由

协会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以下简称《评

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 5);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

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建议书、认标草案、以及答辩内容(如有)

进行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评审专家人

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审议评价表》和《评审结论汇总

表》。

(二)必要时,增加答辩环节:

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分钟。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二)会议审议:评审专家对建议书、认标草案、以及网络评审的评审

意见(如有)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

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审议评价表》和《评

审结论汇总表》。

答辩内容包括:介绍标准项目情况、与国内外标准对比情况、对产业

展的作用和意义、标准的主要技术路线、现有工作基础等内容。

第五章 起草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吸纳行业协会、研究机

构、学术团体、从业机构、用户和相关企业参与制标,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

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应吸纳利益相关方参与,

例如: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从业机构、用户

和相关企业,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起草认标征求意见稿同时,应编写《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模板见附件 7)。《编制

说明》内容一般包括:

(三)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分析,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单位在起草认标征求意见稿同时,应编写《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 7)。《编制说明》

内容一般包括:

(三)试验、验证、试行的情况、结果与分析,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

情况;

第六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工作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

报送认标送审材料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工作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二

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材料包括:申请征求意见的公文、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表》,见附件 8)、经批复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适用时,

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9)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要求

征求意见材料包括:申请征求意见的公文、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见附

件 8)、经批复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适用时,以下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要求

(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意见材料上报国家认监委并通

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标准的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利益

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从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9)和其他材料。

(一)认标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上

报国家认监委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标准的各利益相关

方征求意见。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

构、学术团体、从业机构、相关企业和用户等。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 30

天。

业机构、相关企业和用户等。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 30 天。

第二十三条送审材料清单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见附件 11)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认监委或其指

定的单位。

送审材料包括:

(一)送审稿申请审查公文 1份;

(二)送审稿 1份;

(三)送审稿英文版 1份(必要时);

(四)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1份;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份;

(六)《任务书》1份;

(七)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1套(复印

件有效);

(八)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1份;

(九)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1套;

(十)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调整

申请表》1份;

(十一)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 1套;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十二)其他材料。

第七章 标准预审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单位组织专家对送审稿进行预审查。

第二十八条送审稿的预审工作包括组织预审查、形成预审查结果、报送

送审材料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预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 5人,必须包含标准化专家及利益相

关方代表等。

第三十条预审查内容参考第八章标准审查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预审查结果

预审查结果包括:预审查专家名单、审查会议记录、预审查意见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起草组应根据预审修改意见完善送审稿。

第三十三条形成送审材料

项目负责单位依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见附件 11)

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协会。

送审材料包括:

(一)报送审查公文;

(二)《任务书》;

(三)送审稿;

(四)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

(五)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预审查结果;

(八)试验、验证的原始材料和试行的证明材料;

(九)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十)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9)

(十一)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十二)其他材料。

第八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对认标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协会负责组织标准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定审查计划

(一)协会对已提交的认标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送

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核通过的,可列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计划》(见

附件 12);

(二)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项目计划名称、审查分组等内容;

(三)审查计划经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查计划

(一)协会对已提交的认标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

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核通过的,可列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计划》

(见附件 12);

(二)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项目计划名称、审查分组等内容;

(三)审查计划经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三种方式。涉及到

专利的标准审查时,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

(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

规范的;

(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

(三)同一专业领域标准较少,三个月内无法组成3个以上项目进行会

议审查且技术内容相对比较简单的。

第三十七条 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三种方式。涉及到

专利的标准审查时,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

(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

规范的;

(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

第二十八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审查委员会由协会组建,并经国家认监委确认。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主审委员若干名,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审委员对主任委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审查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或行标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单位

(认标审查组织方)组建,并经国家认监委确认。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审查委员可由专家组成员、认证认可相关专业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或行业

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

名,主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审查委员可由专

业技术组成员、认证认可相关专业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

一般不少于九人。

第二十九条 审查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

(三)GB/T 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

(四)认证认可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

(五)认证认可工作相关要求;

(六)是否与现行或已立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

(七)计划任务书;

(八)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九)经批准的计划调整申请表;

(十)其它材料。

第三十九条 审查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

(三)GB/T 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

(四)认证认可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

(五)认证认可工作相关要求;

(六)是否与现行或已立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

(七)计划任务书;

(八)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预审查结果

(九)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十)经批准的计划调整申请表;

(十一)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 审查内容

(一)符合性:认标送审稿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计

划任务书》约定要求;

(三)科学性:认标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技术类标准验证实

验数据应完整可信;

第四十条 审查内容

(一)符合性:认标送审稿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任

务书》规定要求;

(二)适用性:认标送审稿应适应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

条件;

(三)科学性:认标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

(四)规范性:认标送审稿应符合 GB/T1.1 等国家标准编写要求。系列

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

符合和基本符合上述审查内容要求的为通过审查。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查程序

(一)确定主审委员:主任委员应当为每项待审查的认标送审稿指定 1-2

名主审委员,负责认标送审稿审查、审查会修改意见的审核、修改情况确认

等工作。主审委员不得负责审查本单位承担的认标送审稿;

(二)材料分发:审查组织方一般应在审查会前 5 个工作日将相应认标

送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

(三)组织审查:审查委员听取主要起草人的汇报,审查送审材料,提

出质询。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提出的意见,填写《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 13),并由主审委员确认;

(四)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

审查结论按本程序第三十一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主审委员在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见附件 14)共同签字确认;

(五)送审稿修改: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按《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经主审委员确认后形成报批稿。

第四十一条 会议审查程序

(一)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制,负责组织整个审查工作、解决审

查中的各类矛盾、组织形成审查结论,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为每项待审查

的认标指定 1-2 名主审委员;

(二)主审委员:主审委员负责送审稿审查、审查会修改意见的审核、

修改情况确认等工作。主审委员不得负责审查本单位承担的认标送审稿;

如果认标审查会只有主任委员,没有指定主审委员,则主任委员承担本条

的职责。

(三)材料分发:审查组织方一般应在审查会前 5个工作日将相应认标

送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

(四)组织审查:审查委员听取起草组的汇报,审查送审材料,提出质

询。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提出的意见,填写《认证认可行

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 13),并由主任/主审委员确认;

(五)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

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阶段起草组应回避,审查结论按本程序第

四十三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主审委员(必要时)在《认证认

可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见附件 14)共同签字确认;

(六)送审稿修改: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按《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经主任/主审委员确认后形成报

批稿。

第三十二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

(一)发起:审查组织方根据审查计划,下发函审通知,并将函审材料

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审查:主任委员应当为每项待审查的认标送审稿指定 1-2 名主审

委员。所有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逐项对认标送审

第四十二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

(一)发起:审查组织方根据审查计划,下发函审通知,并将函审材料

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逐项对认

标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见

附件 14)分别反馈至项目主审委员,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

并就认标内容质询主要起草人;

(三)汇总意见:主审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并反馈认标主要起草人;

主要起草人对认标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

见汇总表》(见附件 16)后报送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对修改后的认标送审稿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的函审意见、送审稿和《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提交主任委员,审核未通过的,应将函审材料及未通过原因提交主任委员;

(四)函审结论:主任委员根据审查情况,对函审项目做出函审结论,

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以下简称《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17)并提交至国家认监委、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认标主要起草人。送审认

标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

结论按本程序第四十三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

明确说明;

全部函审工作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见附件 15)分别反馈至项主任委员,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

通,并就认标内容质询主要起草人;

(三)汇总意见及标准修改:主任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并反馈主要

起草人;主要起草人对认标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

审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 16)后报送主任委员;

(四)函审结论:主任委员根据审查情况,对函审项目做出函审结论,

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以下简称《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17)并提交至国家认监委、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认标主要起草人。送审认

标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

结论按本程序第四十三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

明确说明;

全部函审工作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

(一)通过审查: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后经主审委

员确认后报批;通过审查但不予报批三种结论;

(二)不通过审查: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认标草案整合、修改后

重新审查三种。

第四十三条 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

(一)通过审查: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后经主审委

员确认后报批两种结论;

(二)不通过审查: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认标草案整合、修改后重新

审查三种。

如遇特殊情况时给出相应审查意见。

第九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审查通过的标准进行批准、发布和备案。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对认标报批材料进

第四十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批准和发布;研究所负责认标的报

批审查和备案工作。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行技术审核。

第三十五条 认标报批材料

修改变化条款如下:

(三)报批稿 4 份;

(七)《征求意见表》(书函征求意见时)1 套

(十)主审委员确认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函审)修改意见汇总

表》1 份;

(十一)主审委员确认的认标送审稿修改稿 1份(原件);

(十二)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1 套(复印件有

效);

第四十五条报批材料

修改变化条款如下:

(三)报批稿 3 份;

(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预审查结果

(十)主任/主审委员确认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会审(函审)修改意

见汇总表》1份;

(十一)主任/主审委员确认的认标送审稿修改稿 1 份(原件);

(十二)有试验、验证、试行要求的项目,需提供试验、验证、试行

原始材料 1 套(复印件有效);

第十章 复审

第四十五条 复评结论的公示

国家认监委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30

天,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国家认监委反馈意见。

第五十五条 复评结论的公示

国家认监委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30

天,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应以有效方式向国家认监委反馈意见。

第十一章 认标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第五十八条 研究所每年组织对已立项(本年度除外)且尚未送审项目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三个阶段。

第六十条 自查

项目负责单位每年度 5月底之前,按照附件 25编制自查报告,报送至

研究所。

第六十一条 文件审查

研究所组织检查专家对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执行进度:包括标准草案内容、编制过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二)标准补助经费管理与执行情况;

(三)项目负责单位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采取的管理措施及效果。

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

研究所依据自查和文件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检查方案,并报认监委同意后

开展现场检查。项目负责单位应根据以下检查内容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完成

情况进行汇报,并形成汇报材料。

(一)项目的主要进展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四)阶段工作计划和安排

(五)财务执行情况

检查组成员重点针对项目的主要进展情况、财务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交

流和研讨,最终对现场检查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 条研究所将认标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认

监委根据当年认标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执行情况

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二章 制修订计划的调整及撤销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需要调整或撤销

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同意。

第六十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修订计划调整和撤销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调整:

(一)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例如:标准使用范围、检测对

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

(二)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三)项目名称需要进行重大调整;

(四)项目需要拆分或整合;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单位可申请项目调整:

(一)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二)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

(三)项目负责人更换;

(四)其他需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调整的事项。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五)其他需要由国家认监委同意调整的事项。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撤销:

(一)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来完成标准

制修订工作;

(二)实验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导致无法完成标准起草;

(三)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四)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标准项目无法起草。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单位可以申请项目撤销:

(一)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来完成标准

制修订工作;

(二)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标准项目无法起草。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提

交《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

请表》(见附件 23),报协会审核后提交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同意调整

或撤销的,该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六十八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见附件 9)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见附件 23),报协

会审核后提交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做出是否调整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三章 认证行业标准补助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认标补助经费是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需经费的合理补

充,由国家认监委下达,并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

应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标准的顺利完成。收到标准补助经费后,项

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编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

(见附件 24),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七十条认标补助经费是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需经费的合理补充,由

国家认监委下达,并由各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负责单位应提供

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标准的顺利完成。

第五十六条 认标补助经费开支参照国家标准经费支出范围和国家财

政部相关要求执行,也应符合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的经费预算,开支项目参照

《国家标准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 认标补助经费开支参照国家标准经费支出范围和国家财政部相

关要求执行,开支项目包括:

(一)资料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

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

用;

(二)设备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标准制(修)订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办科〔2016〕1号)

(加粗部分为删除)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粗部分为修改)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

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

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

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

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工

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

用,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

费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其他费用: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

他支出。

第五十七条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或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补助经费,经国家

认监委书面同意后,可冲抵后续认标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也可调剂用

于本单位其他认标项目的预研或起草工作。

第七十三条 经费按年度划拨,项目负责单位每年年底应组织编写《认

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 24),并上报国

家认监委。当年度没有使用完的经费,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可冲抵后续

本单位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第七十四条 经批准撤销的标准项目,其当年拨付的全部补助经费由国

家认监委批准后充抵后续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补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

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上报经费支出明细。国家认监委

将对认标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七十五条各项目负责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对补助经费单独

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上报经费支出明细。

国家认监委将对认标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