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 屋宇署 app-37 註冊岩土 ...屋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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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 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PP-37 幕牆、玻璃窗及玻璃牆 幕牆結構圖則的呈交 幕牆的設計須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第 43 條所列明的特定規定。此外,亦應注意以下方面的規定,包 括幕牆的風荷載、《建築物(建造)規例》第 17(3) 條表 3 明在沒有防護欄障時的水平外加荷載、開口的防護、銹蝕防 護及物料的品質。 2. 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的幕牆圖則內,須包括 以下細節: (a) 結 構 構 架 及 主 要 結 構 細 節,以 及 其 安 裝 程 序, 但應除卻其他不必要的工廠製造細節; (b) 結構計算資料包括主體建築結構的設計 、擬建幕牆的結構足夠度和穩定性 分 析 、鋁 合 金 構 件、固 定 構 件 和 玻 璃 的 設 計, 以及主要承重構件的撓度檢查; (c) 焊接、抵抗雙金屬效應的鍍鋅措施,以及防銹 蝕的施工質量規格; (d) 立面圖(包括玻璃板的排列方式); (e) 顯示結構構件及支承的典型及非典型的截面 圖; (f) 典型及非典型的接駁方式; (g) 幕牆支承位置的可允許偏差容限,以及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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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37

    幕 牆 、 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幕 牆 結 構 圖 則 的 呈 交

    幕 牆 的 設 計 須 符 合 《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 第 4 3條 所 列 明 的 特 定 規 定 。 此 外 , 亦 應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的 規 定 , 包

    括 幕 牆 的 風 荷 載 、《 建 築 物( 建 造 )規 例 》第 1 7 ( 3 )條 表 3 指明 在 沒 有 防 護 欄 障 時 的 水 平 外 加 荷 載、開 口 的 防 護、銹 蝕 防

    護 及 物 料 的 品 質 。

    2 .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的 幕 牆 圖 則 內 , 須 包 括以 下 細 節 :

    ( a ) 結 構 構 架 及 主 要 結 構 細 節,以 及 其 安 裝 程 序,但 應 除 卻 其 他 不 必 要 的 工 廠 製 造 細 節 ;

    ( b ) 結 構 計 算 資 料 包 括 主 體 建 築 結 構 的 設 計檢 查 、擬 建 幕 牆 的 結 構 足 夠 度 和 穩 定 性

    分 析 、鋁 合 金 構 件、固 定 構 件 和 玻 璃 的 設 計,

    以 及 主 要 承 重 構 件 的 撓 度 檢 查 ;

    ( c ) 焊 接、抵 抗 雙 金 屬 效 應 的 鍍 鋅 措 施,以 及 防 銹蝕 的 施 工 質 量 規 格 ;

    ( d ) 立 面 圖 ( 包 括 玻 璃 板 的 排 列 方 式 );

    ( e ) 顯 示 結 構 構 件 及 支 承 的 典 型 及 非 典 型 的 截 面圖 ;

    ( f ) 典 型 及 非 典 型 的 接 駁 方 式 ;

    ( g ) 幕 牆 支 承 位 置 的 可 允 許 偏 差 容 限 , 以 及 當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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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其 可 允 許 偏 差 容 限 時 的 補 救 安 排 ;

    ( h ) 建 築 物 承 重 結 構 的 接 駁 及 承 托 模 式 ( 混 凝 土結 構 構 件 內 的 錨 固 件 或 與 鋼 結 構 構 件 的 焊接)

    以 及 使 用 其 他 承 托 模 式 , 例 如 採 用 鑽 孔 固 定

    或 螺 栓 固 定 時 對《 建 築 物( 建 造 )規 例 》第 4 3條 作 出 變 通 的 理 由 及 申 請 ;

    ( i ) 幕 牆 由 結 構 構 件,例 如 樑、柱、樓 板 等 的 外 面伸 出 的 距 離 , 以 便 考 慮 豁 免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及 上 蓋 面 積 ;

    ( j ) 標 準 或 作 業 守 則 ;

    ( k ) 結 構 鋼、鋁 合 金、預 埋 錨 定 物、固 定 螺 絲、結構 密 封 劑 及 玻 璃 的 物 料 規 格 ; 以 及

    ( l ) 截 面 圖 顯 示 符 合《 建 築 物( 建 造 )規 例 》第 9 0條 及 《 2 0 1 1 年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 中 有 關阻 隔 火 勢 及 煙 霧 於 樓 層 之 間 , 同 一 樓 層 內 的

    不 同 防 火 隔 室 之 間 , 以 及 一 層 樓 中 的 實 用 部

    分 與 其 走 火 樓 梯 或 其 防 護 門 廊 之 間 蔓 延 的 規

    定 。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結 構 圖 則 的 呈 交

    3 . 一 般 來 說 , 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須 符 合 《 建 築 物 ( 建造 )規 例 》訂 明 的 效 能 要 求、《 建 築 物( 規 劃 )規 例 》就 照 明

    及 通 風 以 及 相 關 作 業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規 定 。

    4 . 若 有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的 所 在 位 置 的 風 壓 ( q z ) 為2 . 8 6 千 帕 斯 卡 或 以 上 , 構 成 建 築 物 的 整 幅 或 部 分 外 牆 , 以 及用 以 安 裝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的 結 構 開 口 之 最 小 尺 寸 超 出

    1 . 8 米 ,或 其 結 構 開 口 的 面 積 超 出 6 平 方 米 , 有 關 人 士 便 須 呈交 結 構 構 架 圖 則 及 主 要 結 構 細 節 ( 不 必 要 的 工 廠 製 造 細 節 除

    外 ),以 供 審 批。呈 交 的 文 件 須 包 含 以 下 資 料 以 證 明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具 有 足 夠 強 度 及 穩 定 性 :

  • - 3 -

    ( a ) 在 上 文 第 2 ( b )至 ( g )及 第 2 ( j )至 ( l )段 中 所 描 述的 資 料 ;

    ( b ) 當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用 作 防 護 欄 障 時 , 其 結 構強 度 應 足 以 抵 禦 《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

    第 17(3)條 表 3 指 明 的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 以 及

    ( c ) 撓 度 檢 查 以 確 保 結 構 構 件 的 最 大 撓 度 不 多 於《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 則 》規 定 的 撓 度 限值 。

    5 . 若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包 括 舖 面 的 玻 璃 )的 結 構 構 件( 豎 框 、 玻 璃 支 撐 肋 片 等 ) 的 設 計 跨 度 超 過 6 米 , 便 須 呈 交這 些 玻 璃 窗 / 牆 的 結 構 細 節 , 以 供 審 批 。 上 文 第 4 ( a )至 ( c )段提 及 的 結 構 資 料 , 亦 須 一 併 呈 交 。

    6 . 若 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的 結 構 細 節 無 須 呈 交 審 批 , 認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確 保 有 關 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的 設

    計 、 製 造 及 安 裝 能 達 到 要 求 的 安 全 標 準 。 此 外 , 並 應 注 意 有

    關 在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 開 口 的 防 護 、 防 護 欄 障 的 功 能 、 銹 蝕 防

    護 、 物 料 品 質 控 制 , 以 及 火 勢 和 煙 霧 於 樓 層 間 蔓 延 的 防 護 的

    要 求 。

    關 乎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的 小 型 工 程

    7 . 在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下 , 某 些 在 現 有 樓 宇 進 行 關乎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的 工 程 , 已 指 定 為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 可 根 據

    簡 化 規 定 進 行 , 以 替 代 須 事 先 獲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及 同 意

    的 做 法 。請 參 考 《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例 》 附 表 1 及 《 認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A P P -1 4 7 有 關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的 一 覽 表 及 簡 化 規 定 。

    設 計 及 建 造 標 準

    8 . 附 錄 A 及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A P P - 5 3 載 述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接 受 的幕 牆 、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一 般 標 準 。

  • - 4 -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9 . 鑑 於 幕 牆、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屬 專 門 工 程,可 就 這 些工 程 委 任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擬 備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督 工 程

    進 行 。 在 這 情 況 下 , 呈 交 圖 則 供 審 批 時 須 附 上 指 明 表 格 B A 4及 B A 5, 說 明 已 委 任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其 負 責 的 工 程範 圍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規 例 》第 2 5 ( 3 )條 , 該 名 另 外 委任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於 竣 工 時 證 明 其 監 督 的 工 程 符 合 規

    定 。

    1 0 . 該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呈 交 擬 建 幕 牆 、 玻 璃窗 或 玻 璃 牆 工 程 的 結 構 細 節 時 , 須 同 時 呈 交 由 其 擬 備 的 評 估

    報 告 ,評 估 擬 建 工 程 對 主 體 建 築 結 構 的 影 響 。 該 評 估 報 告 須

    附 有 由 負 責 該 項 目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簽 署 的 聲 明 , 確 認 他 /

    她 完 全 知 悉 接 駁 細 節 及 有 關 工 程 對 主 體 建 築 結 構 的 影 響 。

    1 1 . 獲 委 任 負 責 幕 牆 、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工 程 的 另 一 名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須 負 責 監 督 有 關 的 建 造 工 程 , 包 括 在 主 體

    建 築 結 構 安 裝 的 任 何 預 埋 錨 固 件 , 例 如 錨 定 板 、 預 埋 置 件 及

    貫 穿 螺 栓 等 , 但 那 些 在 他 / 她 獲 委 任 前 已 安 裝 在 主 體 建 築 結

    構 的 預 埋 錨 固 件 ,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 如 預 埋 錨 固 件 在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獲 委 任 前 已 安 裝 在 主 體 建 築 結 構 上 , 該 項 目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便 須 負 責 監 督 該 部 分 的 安 裝 工 程 , 並 須 於 呈

    交 審 批 的 上 蓋 結 構 圖 則 中 提 供 該 預 先 安 裝 部 分 的 結 構 細 節

    和 布 局 圖 。 該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設 計 幕 牆 、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工 程 時 , 應 參 照 預 先 安 裝 的 接 駁 細 節 ; 如 要 應 用 不 同 的

    接 駁 細 節 , 須 與 項 目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緊 密 合 作 , 作 出 所 需 的

    修 改 。

    鋼 化 玻 璃 的 使 用

    1 2 . 若 使 用 鋼 化 玻 璃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須 確 保 玻 璃 生 產 商 已 採 用 可 接 受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 以 減 低 鋼

    化 玻 璃 自 發 性 破 碎 的 風 險 。

    1 3 . 為 確 保 鋼 化 玻 璃 板 品 質 良 好 , 生 產 時 須 有 妥 善 的監 督 和 適 當 的 品 質 控 制 。 就 此 , 在 批 准 圖 則 時 會 施 加 以 下 條

    件 / 規 定 :

  • - 5 -

    品 質 保 證

    ( a )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1 7 ( 1 )條 第 6 項 的 規 定,鋼 化 玻 璃 須 由 獲 得 I S O 9 0 0 1 品 質 保 證 認 證 的工 廠 生 產 ;

    ( b )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規 例 》第 1 0 條 的 規 定,有 關 人 士 在 工 廠 展 開 生 產 最 少 1 4 天 前 , 須 呈交 生 產 商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的 副 本,並 夾 附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簽 署 的 聲 明,表 明 已 仔 細 研 究 該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 並 確 認 該 計 劃 已 包 含 足 夠 的

    措 施 ,確 保 鋼 化 玻 璃 產 品 的 品 質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條 文 和 經 批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應 包 括 的 項 目 載 列 於《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業 守 則 》 第 9 . 1 . 3 條 ;

    ( c )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規 例 》第 1 0 條 的 規 定,有 關 人 士 在 申 請 佔 用 許 可 證 或 呈 交 表 格 B A 1 4前,須 呈 交 由 玻 璃 生 產 商 發 出 並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1程 師 批 註 的 熱 浸 程 序 的 符 合 規 定 報 告 。 熱 浸

    程 序 的 符 合 規 定 報 告 須 符 合《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作 業 守 則 》 第 9 . 3 條 的 規 定 ;

    品 質 監 督 計 劃

    ( d )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1 7 ( 1 )條 第 6 項 的 規 定,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呈 交 品 質 監

    督 計 劃,為 經 批 准 圖 則 所 示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鋼 化

    玻 璃 , 對 生 產 商 的 熱 浸 程 序 進 行 品 質 監 督 。 規

    定 的 品 質 監 督 須 涵 蓋 :

    ( i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委 派 一 名 品 質 控 制 監工 , 負 責 監 督 一 定 數 量 的 鋼 化 玻 璃 板 進

    行 熱 浸 程 序 。 此 外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亦

    須 定 出 所 需 的 監 督 次 數 。 監 督 工 作 須 涵

    1 所有鋼化玻璃板須遵照 BS EN 14179-1 :2016 及《 2018 年玻璃結構作業守則》進行熱浸程序,以作為適用於幕牆、玻璃窗及玻璃牆工程所用的鋼化玻璃的

    品質控制措施。

  • - 6 -

    蓋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鋼 化 玻 璃 板 數 量 最 少

    3 0 % 。 品 質 控 制 監 工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的 最低 要 求 , 應 與 《 2 0 0 9 年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則 》 所 訂 明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工 作 班 子

    下 T 3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的 最 低 要 求 相 同 ;

    ( i i )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委 派 一 名 品 質 控 制 監 工 ,負 責 在 工 廠 內 全 時 間 不 斷 監 督 所 有 鋼 化

    玻 璃 板 的 熱 浸 程 序 。 品 質 控 制 監 工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的 最 低 要 求 , 應 與《 2 0 0 9 年 地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 所 訂 明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工 作 班 子 下 T 1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格 和 經 驗 的 最 低 要 求 相 同 。 為 確 保 玻 璃

    生 產 商 妥 善 進 行 熱 浸 程 序 , 品 質 控 制 監

    工 須 以 自 己 的 資 料 記 錄 器 獨 立 量 度 玻 璃

    表 面 溫 度 。 資 料 記 錄 器 所 記 錄 的 資 料 須

    設 定 為 每 一 分 鐘 記 錄 一 次 , 並 存 放 在 工

    廠 內 ; 以 及

    ( i i i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各 自 的 品質 控 制 監 工 的 姓 名 和 資 格 須 載 於 檢 查 記

    錄 簿 內 。 鋼 化 玻 璃 板 熱 浸 程 序 的 詳 情 亦

    須 載 於 該 記 錄 簿 內 , 並 存 放 在 工 廠 內 ;

    以 及

    品 質 監 督 報 告

    ( e )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規 例 》第 1 0 條 的 規 定,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在 申 請 佔 用 許 可 證 前 呈 交

    品 質 監 督 報 告。有 關 報 告 須 包 括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簽 署 的 聲 明,確 認 已 根 據 品 質 監 督 計 劃 提

    供 足 夠 的 監 督;上 文 第 1 3 ( d ) ( i i i )段 所 規 定,註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工 作 班 子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工 作 班

    子 的 品 質 控 制 監 工 的 熱 浸 程 序 檢 查 記 錄 簿 的

    副 本;以 及 上 文 第 1 3 ( d ) ( i i )段 所 規 定 的 資 料 記錄 器 記 錄 的 電 子 複 本 。

  • - 7 -

    結 構 密 封 劑

    1 4 . 為 了 令 外 觀 較 具 美 感 , 幕 牆 、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工程 可 採 用 結 構 密 封 劑。擬 用 的 結 構 密 封 劑 應 能 與 玻 璃 系 統 及

    其 所 連 接 的 結 構 支 架 相 容。根 據《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 則 》的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包 括 密 封 劑 相 容 性 測 試 報 告、密 封 劑 黏

    結 測 試 報 告 和 圖 紙 審 查 報 告 )連 同 玻 璃 卸 裝 測 試 報 告,須 在

    申 請 佔 用 許 可 證 或 呈 交 表 格 B A 1 4 前 呈 交 。 該 符 合 規 定 證 明書 和 玻 璃 卸 裝 測 試 報 告 須 由 密 封 劑 生 產 商 發 出 並 夾 附 由 擬

    備 圖 則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簽 署 的 聲 明,確 認 測 試 符 合 可 驗 收

    的 準 則 。

    爪 具 嵌 固 件 的 設 計

    1 5 . 金 屬 爪 具 嵌 固 件 用 作 支 承 玻 璃 板 的 嵌 固 裝 置 , 其設 計 須 透 過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進 行 核 證 。 此 外 , 須 留 意 與 玻 璃 板

    的 介 面 接 駁 位 的 細 節 , 介 面 接 駁 位 應 設 計 成 可 應 付 所 有 預 計

    到 的 移 動 情 況 。 金 屬 爪 具 嵌 固 件 的 機 械 特 性 、 尺 寸 、 承 載 能

    力 及 特 定 專 利 型 號 / 系 列 , 須 載 列 於 呈 交 屋 宇 署 審 批 的 相 關

    圖 則 內 。

    1 6 . 金 屬 爪 具 嵌 固 件 的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須 符 合 附 錄 B 所訂 明 的 測 試 準 則,在 工 程 完 成 後 進 行。測 試 報 告 須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批 註 , 並 在 申 請 佔 用 許 可 證 或 呈 交 表 格 B A 1 4 前 呈交 屋 宇 署。如 建 議 的 金 屬 爪 具 嵌 固 件 類 型 已 包 括 在 經《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A D M -2 0 公 布 並 已 上 載 屋 宇 署 網 站 的 中 央 資 料 庫 內 , 則 可 無 須 對該 金 屬 爪 具 嵌 固 件 進 行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

    可 開 啟 窗 扇 支 架 的 上 鎖 裝 置

    1 7 . 上 鎖 裝 置 用 於 鎖 定 玻 璃 窗 、 玻 璃 牆 及 幕 牆 的 可 開啟 窗 扇 / 支 架 。 上 鎖 裝 置 的 所 有 組 件 應 以 耐 用 及 不 可 燃 物 料

    製 造 。

    1 8 . 上 鎖 裝 置 應 沿 窗 扇 支 架 平 均 分 布 , 使 荷 載 平 均 散布 於 窗 框 / 幕 牆 上 。 結 構 圖 則 應 列 明 上 鎖 點 的 位 置 及 極 限 設

  • - 8 -

    2計 強 度,以 供 審 批 。極 限 設 計 強 度 應 為 特 徵 強 度 除 以 1 . 8 的安 全 系 數,而 特 徵 強 度 應 按 附 錄 C 載 列 的 測 試 準 則 進 行 荷 載驗 證 測 試 , 加 以 核 實 。 測 試 報 告 須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批 註 ,

    並 在 申 請 佔 用 許 可 證 或 呈 交 表 格 B A 1 4 前 呈 交 屋 宇 署 。 如 屋宇 署 的 中 央 資 料 庫 已 包 括 擬 使 用 的 該 類 上 鎖 裝 置 , 則 可 無 須

    對 該 裝 置 進 行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

    1 9 . 為 確 保 所 有 上 鎖 點 有 效 運 作 , 每 個 把 手 不 應 連 接超 過 8 個 上 鎖 點 。

    2 0 . 可 開 啟 窗 扇 / 支 架 的 窗 鉸 應 足 夠 支 撑 其 自 重 。 一般 而 言 , 吊 式 窗 扇 的 面 積 不 應 超 過 2 . 5 平 方 米 , 側 掩 式 窗 扇的 闊 度 亦 不 應 超 過 7 0 0 毫 米 。

    2 1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確 保 可 開 啟 窗 扇 /支 架 及 上 鎖 裝 置 均 妥 為 設 計 及 安 裝 , 以 符 合 效 能 規 定 及 施 工

    偏 差 容 限。在 一 般 情 況 下,1 . 8 的 安 全 系 數 視 為 足 以 包 容 施 工偏 差 容 限 。 安 裝 欠 妥 可 令 上 鎖 裝 置 的 組 件 承 受 額 外 彎 矩 。 有

    關 人 士 亦 須 進 行 適 當 的 實 地 監 督 , 以 確 保 裝 置 妥 為 安 裝 。

    幕 牆 的 安 全 測 試

    2 2 . 根 據 《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 第 4 3 ( 6 )條 的 規 定 ,幕 牆 須 接 受 安 全 測 試 。 有 關 測 試 須 由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或

    與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達 成 互 認 協 議 / 安 排 的 其 他 實 驗 所

    認 可 機 構 所 認 可 的 獨 立 實 驗 所 進 行 。 由 認 可 實 驗 所 進 行 的 測

    試 應 在 其 認 可 測 試 範 圍 內 。 測 試 報 告 須 載 於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認 許 的 證 書 或 同 等 的 證 書 / 報 告 , 並 附 加 由 擬 備 圖 則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簽 署 的 聲 明 , 確 認 測 試 已 符 合 接 受 準 則 。 以

    上 各 項 須 在 申 請 佔 用 許 可 證 或 呈 交 表 格 B A 1 4 前 向 建 築 事 務監 督 呈 交 。

    2 3 . 由 於 構 成 幕 牆 的 玻 璃 板 可 能 大 小 不 一 , 風 壓 設 計值 亦 不 盡 相 同 , 因 此 , 選 定 玻 璃 板 進 行 測 試 時 須 基 於 工 程 學

    的 判 斷 及 以 數 學 計 算 模 型 所 得 結 果 作 為 理 據 。 幕 牆 圖 則 上 宜

    說 明 具 代 表 性 的 測 試 板 。 有 關 安 全 測 試 的 要 求 詳 見 於 《 2 0 1 8

    2 上鎖裝置的規定,適用於所有 2020 年 8 月 1 日或以後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的發展計劃或改動及加建工程的全新或有重大修訂的結構圖則。

  • - 9 -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 則 》 第 8 . 3 . 1 條 。

    檢 查 及 維 修 保 養

    2 4 . 鑑 於 幕 牆 、 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在 設 計 及 建 造 上 有 特別 的 要 求,這 些 工 程 的 檢 查 及 維 修 保 養 須 符 合《 2 0 1 8 年 玻 璃結 構 作 業 守 則 》附 件 D 的 要 求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建 議 所 有 認 可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遵 從《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 則 》的指 引 及 要 求 , 並 向 建 築 物 裝 有 幕 牆 、 玻 璃 窗 或 玻 璃 牆 的 委 託

    人 提 供 適 當 的 協 助 和 建 議 。

    鋁 窗

    2 5 . 可 參 考《 認 可 人 士、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A P P - 11 6 關 於 鋁 窗 設 計 及 安 裝 的 指 引 。

    圖 則 審 批 及 施 工 申 請 同 步 處 理

    2 6 . 根 據《 認 可 人 士、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師 作 業 備 考 》A D M - 1 9,幕 牆 工 程 的 圖 則 審 批 及 同 意 展 開 工 程申 請 可 同 步 處 理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余 德 祥

    檔 號 : B D G P / B R E G / C / 6 ( V ) 本 作 業 備 考 前 稱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1 0 6 初 版 : 1 9 8 4 年 9 月 上 次 修 訂 版 : 2 0 1 2 年 5 月 本 修 訂 版 : 2 0 2 0 年 5 月 (助 理 署 長 / 拓 展 2 ) (一般修訂 )

  • 附 錄 A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PP-37)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接 受 的 幕 牆 、 玻 璃 窗 及 玻 璃 牆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一 般 標 準

    參 考 標 準

    本 附 錄 及《 認 可 人 士、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 P P - 5 3 所 列 的 標 準 只 用 作 幕 牆、玻 璃 窗 及玻 璃 牆 系 統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參 考 資 料 。 為 此 , 請 注 意 :

    ( a ) 所 列 的 標 準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

    ( b ) 不 同 國 家 的 標 準 及 作 業 守 則 , 雖 在 主 要 方 面有 相 類 似 之 處 , 但 並 不 完 全 相 等 ;

    ( c ) 若 採 用 某 個 設 計 標 準,就 應 貫 徹 始 終 地 使 用;以 及

    ( d ) 若 設 計 標 準 與《 建 築 物 規 例 》有 衝 突,《 建 築物 規 例 》 凌 駕 其 他 標 準 。

    A . 物 料 及 施 工 質 量

    標 準 標 題 / 描 述

    玻 璃 香 港 作 業 守 則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則

    不 銹 鋼 BS EN 10029:2010

    BS EN ISO 9445:2006

    BSEN ISO 9445-1:2010

    Hot rolled steel plates 3 mm thick or above - Tolerances on dimensions, shape

    Continuously 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 Tolerances on dimensions and form.

    Part 1. Narrow strip and cut lengths

    - 1 -

  • 標 準 標 題 / 描 述

    不 銹 鋼 BSEN ISO 9445-2:2010

    BS EN 10048:1997

    BS EN 10051:1991+A1:1997

    BS EN 10095:1999

    Part 2. Wire strip and plate/sheet

    Hot rolled narrow steel strip. Tolerances on dimensions and shape

    Continuously hot-rolled uncoated plate, sheet and strip of non-alloy and alloy steels. Tolerances on dimensions and shape

    Heat resisting steels and nickel alloys

    B . 設 計

    標 準 標 題 / 描 述

    玻 璃 香 港 作 業 守 則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則

    C . 測 試

    標 準 標 題 / 描 述

    玻 璃 香 港 作 業 守 則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則

    幕 牆 、 玻

    璃 窗 、 玻

    璃 牆

    香 港 作 業 守 則 2 0 1 8 年 玻 璃 結 構 作 業 守則

    ( 2 0 2 0 年 5 月 修 訂 )

    - 2 -

  • 附錄 B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PP-37)

    玻 璃 幕 牆 爪 具 的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可 核 實 金 屬 爪 具 嵌 固 件 的 設 計 。 有關 測 試 須 按 照《 2 0 1 1 年 鋼 結 構 作 業 守 則 》指 明 的 測 試 準 則 進行 。

    2 . 有 關 測 試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如 下 :

    ( a ) 抽 取 樣 本 比 率 最 少 應 為 每 個 相 關 具 代 表 性 玻璃 幕 牆 爪 具 類 型 的 1 %或 3 個,以 較 多 者 為 準,而 測 試 樣 本 的 設 置 方 式 應 配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內

    的 建 議 嵌 固 件 細 節 ;

    ( b ) 測 試 荷 載 應 按 照 《 2 0 11 年 鋼 結 構 作 業 守 則 》第 1 6 . 2 . 1 . 2 段 釐 定。“ 測 試 期 間 出 現 的 實 際 恆荷 載 ” 可 視 作 玻 璃 幕 牆 爪 具 的 重 量 。 “ 剩 餘

    的 恆 荷 載 ” 可 視 作 玻 璃 幕 牆 爪 具 附 建 物 ( 如

    玻 璃 板 ) 的 重 量 ;

    ( c ) 測 試 荷 載 的 施 加 及 移 除 , 應 最 少 分 5 次 遞 增及 遞 減 進 行 ;

    ( d ) 待 變 形 完 全 穩 定 後 才 可 記 錄 變 形 讀 數 , 並 應在 達 到 測 試 荷 載 水 平 後 記 錄 最 少 3 次 變 形 讀數,每 次 相 隔 5 分 鐘,直 至 變 形 沒 有 大 幅 增 加為 止

    ( e ) 在 測 試 荷 載 下 最 少 應 有 1 5 分 鐘 沒 有 蠕 變 ;

    ( f ) 就 荷 載 遞 增 量 / 遞 減 量 對 變 形 所 持 續 繪 製 的圖 表 應 顯 示 在 測 試 荷 載 下 的 實 質 線 性 表 現 ; 以 及

    ( g ) 移 走 測 試 荷 載 後 , 記 錄 的 殘 餘 變 形 不 得 超 逾記 錄 的 最 大 變 形 的 5 %。

    ( 2 0 1 2 年 5 月 )

  • 附錄 C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PP-37)

    可 開 啟 窗 扇 / 支 架 的 單 一 上 鎖 裝 置 的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荷 載 驗 證 測 試 可 核 實 各 種 單 一 上 鎖 裝 置 的 特 徵 強度 。 測 試 樣 本 應 完 全 反 映 單 一 上 鎖 裝 置 實 地 安 裝 時 的 實 際 布

    置 。

    2 . 有 關 測 試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如 下 :

    ( a ) 抽 取 樣 本 比 率 最 少 應 為 每 個 相 關 上 鎖 裝 置 類型 的 0 . 1 %或 5 個,以 較 多 者 為 準,而 測 試 樣 本的 設 置 方 式 應 配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內 的 建 議 嵌 固

    件 細 節 ;

    ( b ) 測 試 荷 載 應 按 固 定 速 率 施 加 ;以 及

    ( c ) 特 徵 強 度 應 按 以 下 計 算 :

    特 徵 強 度 = 破 損 時 的 平 均 測 試 荷 載 – K xσ

    其 中 : K 是 可 接 受 指 標 , 對 於 不 少 於 5 個 測 試 樣 本

    而 言 , 可 接 受 指 標 得 定 為 3 . 4 1( 在 測 試 樣本 數 量 較 多 的 情 況 下 , 亦 可 採 用 相 應 的 可

    接 受 指 標 ); 以 及

    σ 是 標 準 偏 差 。

    ( 2 0 2 0 年 5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