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 WTO與APEC服務貿易議題 ·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組織架構及規範: (一)GATS四種貿易供給模式(modes of supply): GATS依服務貿易的性質定義下列四種提供方式1:
WTO與APEC服務貿易議題
■劉大和/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蔡靜怡/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助理
摘要
WTO所達成的各項協議可說是當前國際貿易規範的來源,而APEC相
對於WTO雖然只是一個經貿論壇,所達成的協議亦不具任何約束性。不過
兩者在某種程度上所討論的議題具有重疊性。本文以服務貿易為主題,針
對WTO與APEC在此議題上的討論做一概括的整理與探討,此一分析將有
助釐清WTO與APEC在服務貿易議題上的立場與關係,並有助於我國在
WTO與APEC參與中做出有利的判斷和回應。
壹、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概述:
一、服務貿易沿革:
WTO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經貿組織,WTO的前身GATT對於商品貿易進行了多回
合的談判,大幅削減關稅或其他的貿易障礙。除了商品貿易的往來,在過去的界定為
不可移動,非貿易財的無形商品-服務業,隨著科技的進步與企業經營型態的演進,
國際經貿體制中所佔的地位日益重要,為了加速服務業貿易的自由化,因此,GATT
在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納入服務業貿易議題。在1993年12月15日達成服務貿易
亞太經濟合作評論,第十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30-37
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91年12月 / 第十期30
亞太經濟合作評論 APE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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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APEC服務貿易議題
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in Services , GATS),為全球服務貿易第一個多邊
架構,並設立「服務貿易委員會」負責執行GATS的相關規則。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組織架構及規範:
(一)GATS四種貿易供給模式(modes of supply):
GATS依服務貿易的性質定義下列四種提供方式1:
1. 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提供服務者於某一會員國境內提
供其他會員國的消費者服務。例如,電信或遠距教學等。
2. 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會員國在其境內提供進入的其他會員
國消費者服務。例如,觀光旅遊、留學等。
3. 在他國設立商業據點(commercial presence):會員國的服務業者在其他
會員國境內設立商業據點並提供服務。例如,我國銀行到外國設立分
行。
4. 自然人的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會員國的服務業者以自然人
(個人)之身分在其他會員國境內提供服務。例如,工程師到國外技術支
援。
(二)GATS四項原則:
1. 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2:
GATS強調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等同於WTO其他規範所強調的最惠國待
遇的原則。不過GATS並非無條件適用,在一些特殊條件,如屬於區域性整
合、基於公共道德或涉及國防安全的狀況下,則排除MFN的適用。此外,
GATS對最惠國待遇的豁免及保留措施,每五年應檢討一次,豁免期間不得
超過十年。
1 李俐俐,2001年4月。「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的緣起與發展」,中國商銀月刊,頁12。
2 GATS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關於本協定所涵蓋之措施,會員國應立即且無條件地對來自其他會員國之服務與服務供應
者,提供不劣於(no less favourable than)該會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相同服務或服務供給者之待遇」。
2.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國民待遇」係指會員國在任一會員國之服務及服務供應者,在服務進
口國所受之待遇不劣於服務進口國所賦予其國內同類服務與服務提供者之
待遇3。不過此原則所適用的範圍只限於會員國在特定承諾表所載之部門,
同時需依照其特定承諾表對該部門之開放所列舉的「條件與資格」才能適
用國民待遇原則。
3. 透明化(transparency):
透明化原則主要是在於促進會員國間交換關於市場開放與經營限制等
相關的法規,減低貿易限制及增加國際貿易之可預測性。
根據GATS第三條規定,會員國應立即將所有有關及可能影響GATS的
法規措施,予以公佈,其他會員國所簽定與服務貿易相關的國際協定,也
應公佈。各會員國設立諮詢處(inquiry points),提供其他會員國特定相關
資訊(所有有關及可能影響GATS的法規措施),並予以回覆。此外,若提
供的資料涉及相關業者的商業機密、妨礙法律之執行、違反公共利益或法
律之執行的情況下,不要求會員國提供此種資料。
4. 漸進式自由化(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
由於各國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達成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並非一蹴可
及,為尊重會員國的政策目標與發展程度,並未要求每個會員國對服務業
做出相同程度的市場開放,故採取「漸進式自由化」,例如,允許特定承諾
表的修改或撤回。
(三)GATS的主要內容:
主要可分為本文、附則及承諾表三大部分:
1. 本文(共分為六章二十九條條文)
主要規定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包括其適用範圍與定義、一般義務與
規範、特定承諾、漸進式自由化、最終條款)與相關規範、例外規定及特
定承諾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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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江峰,2001年3月。「WTO/GATS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規範之研究-以日、韓金融體系自由化為例」,國立台灣大學法
學論叢,頁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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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APEC服務貿易議題
2. 附則(共八則)4
主要是規範性質較特殊的或難以適用於一般性GATS條文的服務業,因
此訂定附則作較詳盡的規定。包括:免除最惠國待遇適用表、金融服務附
件、電信附件及空運服務附件等。
3.特定承諾表 5:
各會員提出在「市場開放」、「國民待遇」及「額外承諾」方面的特定
承諾表,並以表列的方式提出,一經談判完成,則成為GATS的一部份。
三、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談判發展:
GATS於2000年展開服務貿易自由化談判後,2001年3月WTO會員同意進行談判
及制定GATS各項協議的主要原則,包括GATS的目標、範圍及各項措施。已有50個會
員通過近100件的提案(涵蓋大部分的服務業貿易部門),例如,自然人的移動、規範
的透明度、服務貿易各部門的界定問題及最惠國待遇等。
2001年11月9日至13日,杜哈(Doha)舉行第四次部長會議,此會議主要針對
WTO新回合談判議程及議題的擬定,會議結果稱為多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服務貿易談判在多哈會議前已進行了兩年,多哈宣言中對於服務貿易
的談判只是宣佈各項協議的時間表,如在2002年6月前就特定承諾事項提出初始要求
開放清單,並在2003年3月前提出初步回應(request and offer)。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
之範圍包括水平承諾及各特定服務業部門之進一步市場開放。
多哈發展議程除了新回合談判外還包括GATS內建議題,根據GATS第10條第1
項、第13條第2項及第15條第1項,WTO會員應確立有關服務貿易的緊急防衛措施、
政府採購及補貼進行多邊談判,其中緊急防衛措施應於2002年3月完成談判,但因會
員無法達成共識,將延至2004年完成談判。
4 附件為對本文所作的重要補充規定及例外規定,根據本文第29條規定,附件為GATS的一部份,與本文具有相同的效力
5 根據GATS第20條,特定承諾表亦為GATS的附件並視為GATS整體的一部份。
貳、APEC中的服務貿易
相對於WTO的服務業規範,可以從其最終決議的條文及承諾表來瞭解,可以作
較為系統與結構式的鋪陳。而APEC的服務業規範卻以協商、會議文件的方式繁複的
論述。因此,必須首先作歷史式的大要回顧,其次再作一些結論式的提要。
雖然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在1989年成立後,致力於會員國間的貿易自由
化(尤其是透過貿易暨投資委員會,CTI)。不過初期在服務業自由化的議題上並不重
視,有幾點原因是:在1995年1月前GATT烏拉圭回合在服務貿易議題上仍未達成共
識,對於某些APEC的會員而言,討論服務業貿易自由化爭議性太大。以及APEC初期
所討論的議題,屬於片段性涵蓋範圍不大6。
1995年的大阪行動綱領中,希望透過會員體間共同行動計劃的推動,逐步降低服
務業貿易在市場進入方面的各項限制。
1996年馬尼拉行動計劃(Manila Action Plan for APEC, MAPA)中的個別行動計劃7(IAP),各會員提出APEC區域內貿易和投資自由化與便捷劃目標的詳細藍圖。有關
服務業自由化的部份,提出降低服務業市場限制,提供服務貿易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
遇。各會員體承諾將積極參與WTO服務業談判並採行新的共同目標,擴大服務部門行
動計劃範圍,執行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談判結果,以及提高服務業之國際競爭力8。
1997年加拿大溫哥華領袖會議上,通過十五個提前自願性部門自由化項目9,其
中涵蓋服務業的自由化項目僅有環保設備及服務(environmental services)也是唯一部
長級會議所通過的服務業自由化項目。
今年8月於墨西哥召開的服務小組第十九次會議中10,除了執行APEC交付之任務
外 11,強調「協助會員參與WTO服務貿易談判」,即由觀察小組(Watch Group)提報
WTO服務貿易最新進展報告,指定澳洲、加拿大、香港等五國,觀察小組隊CTI提報
WTO相關進展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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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評論 APEC Review
6 Sherry M. Stephenson , 1999 , “APPROACHES TO LIBERALIZING SERVICES, “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of theWorld Bank (DECRG), P. 76 .
7 內容包括:關稅、非關稅、服務業、投資、商務人士移動、烏拉圭回合執行等十五個領域,並在符合當地規範的情形下執行。
8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88年6月。認識APEC。
9 自由化的項目包含關稅、非關稅障礙、及經濟技術合作三大部分,分為兩階段實施。
10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1年8月。我國出席「APEC貿易暨投資委員會(CTI)下服務業小組(GOS)第十九次會議」報告。
11 主要有四部分:1.檢討上海約章。2.檢視共同行動計劃的執行情形。3.檢視貿易便捷化原則。 4.討論反恐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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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APEC服務貿易議題
目前在APEC架構下,有關服務貿易議題的推動,是由服務業專家小組(Group
on Services, GOS)及其下的服務業政策架構小組(Policy Framework for Work on
Services)所負責,以下為其服務貿易之推動情形:
一、服務業專家小組:
APEC在服務業相關領域如運輸、電信及觀光,於1990年代紛紛設立了工作小組
(即運輸工作小組、電信工作小組、觀光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資深官員會議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SOM)協調各工作小組的運作。
1997年5月在貿易暨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Investment, CTI)底下設
立一個「服務業專家小組(Group on Services, GOS)」。同年召開的服務業專家小組行
動計劃共計十大項,依性質分為資訊之蒐集與分析、經驗分享、與透明化三大類,筆
者整理如下12:
APEC服務業專家小組共同行動要點如下
共 同 行 動 實行時間
促進APEC會員間服務業與投資相關訊息交流,並達成共識 短 期(1997-2000)
彙整並分析個別行動計劃內服務業相關資訊 進行中
確認影響服務貿易及投資之措施 短 期(1997-2000)
彙整服務貿易的相關資訊及產值 中短期(1997-2005)
進一步加強會員對服務業自由化後所帶來的衝擊的體認 短 期(1997-2000)
研究並瞭解有關專業人士的標準 中短期(1997-2005)
協助其他服務業部門提前自由化之可行性及項目 短 期(1997-2000)
加強服務業的透明化 中短期(1997-2005)
研討促進APEC服務業的投資及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原則或綱要 進行中
加強與WTO在服務貿易上的對話與合作 短 期(1997-2000)
12 筆者根據下列論文中的資料和APEC會議資料加以整理: Sherry M. Stephenson, 1999,, “APPROACHES TO LIBER-
ALIZING SERVICES, “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of the World Bank (DECRG), P.106
二、服務業政策架構小組:
GOS成立以來,由於服務業的領域相當廣泛,APEC其他工作小組間也有相關跨
領域的討論,為有效整合資源及有全面性的推動自由化,於是成立一正式論壇-服務
業政策架構小組(Policy Framework for Work on Services),以便發展更便捷化與自由
化的服務業政策架構13。
在2000年的貿易暨投資委員會中,初步擬定了服務業政策架構小組的原則、架構
及主要任務。也就是為達成茂物宣言及大阪行動綱領的目標,工作小組與CTI傘下服
務業相關的論壇間14作一個有效率的聯結及水平整合資源,因為服務業貿易的自由化
涉及不同領域。
參、結論:
從上可知,APEC對於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模式很顯然的不同於其他的國際貿易組
織(FTAA , 或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因為APEC是一個無法律約束力的合作論
壇,透過多邊協商產生集體共識(multilateral and collective consensus),會員體實施自
由化乃是基於自願性原則,若從區域組織經貿整合的角度而言,APEC在服務貿易自
由化的程度有所侷限。
不過,服務業專家小組所提出的幾項措施,在服務貿易多邊架構(如GATS)或
區域組織(如FTAA)貿易自由化談判中,提供APEC會員一個交流介面。例如,服務
業專家小組所提出的措施(加強服務業的透明化、確認影響服務貿易及投資),對於
擴大承諾表或開放清單項目的簽訂有所助益。對開發中國家而言,若能在進入GATS
談判前,參與APEC「自願性部門提前自由化」,將可加速發展中國家在GATS談判達
成共識。換句話說,APEC扮演一個催化開發中國家適應WTO規範的功能。
觀察APEC會員間所提與WTO相同的議題,在服務貿易方面,還包括逐步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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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評論 APEC Review
13 張素欣,88年12月。「APEC架構下談服務業貿易議題」,台灣經濟研究月刊,37頁
14 服務業相關論壇包括:1.工作小組:觀光工作小組(TWG),電信工作小組(TEL),運輸工作小組(TPT),能源工作
小組(EWG),及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HRDWG);2.專家小組:「商務人士移動」專家小組(BMG),「投資」
專家小組(IEG),「競爭政策/解除管制」專家小組(CPD)及「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IPEG)。
15 Ambassador Timothy Hannah (executive director , APEC secretariat) , 1999, “ APEC and WTO: TWO TRADKS TO
TRADE LIBERALIS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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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APEC服務貿易議題
務業貿易之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在其他方面包括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的合
作、在原產地規定上在APEC同意之時程內,以完全符合WTO協定之文字與精神,執
行烏拉圭回合結果、APEC推動並鼓勵會員體運用爭端調解程序,促進APEC區域內爭
端調解之透明化等15。可以說APEC會員間的貿易自由化議題仍以WTO的概念為主。
在國際經貿規範的制訂上,WTO是居於主導的地位。儘管如此,APEC有時候仍然扮
演催化的角色,例如,APEC曾經在會議上先達成 ICT產業規範之共識,再提交到
WTO會議上,以APEC會員體的共識之姿態敦促WTO通過這樣的協議,可說是APEC
所主導的一次國際經貿規範之制訂。大致上,APEC自我的定位為扮演自由貿易的積
極角色,如推動自由化程度領先於WTO的新規範。此外,APEC所討論的議題也會超
出WTO目前所規範的領域。雖然APEC在這些議題的進展仍有所限制,但也表現出其
比WTO的規範領域更為廣泛的精神。
參考文獻
李俐俐,2001年4月。「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的緣起與發展」,中國商銀月刊。
林江峰,2001年3月。「WTO/GATS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規範之研究-以日、韓金融體
系自由化為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
張素欣,88年12月。「APEC架構下談服務業貿易議題」,台灣經濟研究月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88年6月。「認識APEC」。
Sherry M. Stephenson, 1999 ,“APPROACHES TO LIBERALIZING SERVICES,”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of the World Bank (DECRG).
Ambassador Timothy Hannah (executive director, APEC secretariat) , 1999, “ APEC and
WTO: TWO TRADKS TO TRADE LIBERALIS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