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Page 1: 案件调解成功 律师最高可奖5000元epaper.qdcaijing.com/paper/cjrb/resfiles/2018-05/09/a12a12c509.pdf · 工如何应对突发火灾的初期火灾扑救和 逃生自救常识。授课过程中,消防宣传人

主办: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即墨区大队 地址:即墨区辽河一路76号

为加强春夏火灾防控宣传工作,提高仓储物流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保障物流企业安全生产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近日,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即墨区大队深入华骏物流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活动。

培训课上,即墨区消防大队宣传人员结合物流公司实际情况,全方位、多层次阐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深入浅出诠释了一些防灭火常识的基础知识,并教会员工如何应对突发火灾的初期火灾扑救和

逃生自救常识。授课过程中,消防宣传人员采取现场示范、现场提问等方式,向员工们介绍了近期火灾事故案例,详细讲解了物流公司内部火灾事故的特点,预防措施及组织疏散逃生方法,消防栓、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随后即墨区消防大队组织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原地着装、一人两带、射水姿势、灭火器的使用等业务技能培训,培训过程中,微型消防站队员认真听讲,积极实践,宣传人员及时更正他们

在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确保微型消防站队员能学会单位自行配备的消防器材正确的使用方法。最后即墨区消防大队宣传人员现场利用灭火器演示了油盆火灾扑救,并让员工们亲自拿起灭火器,分批逐次的进行了一次真实的现场灭火演练,在场人员积极尝试“实战灭火”,纷纷觉得受益匪浅。

此次培训演练,有效增强了物流行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了企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进一步牢筑了即墨区的消防安全防火墙。

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陈孝凯

即墨消防深入华骏集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平安即墨消防专栏 第28期

实战灭火演练现场实战灭火演练现场

http://www.qdcaijing.com财经日报财经日报青

岛A12 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商法事业部部长:刘瑞东 商法新闻中心主编 执行主编:张海杰 责编:林红 美编:蔺琳 审校:李澍 电话:68068267商与法

全国首个“律师参与化解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调解中心”在青成立

案件调解成功 律师最高可奖5000元本报讯(记者 林红 通讯员 时满

鑫 王俊阳) 昨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设立的全国首个“律师参与化解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调解中心”在市中院挂牌成立。该调解中心可对当事人不服民商事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争议解决协议。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方民,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陈金国为调解中心揭牌。

据了解,将律师调解引入民商事再审申请案件,是市中院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机制后,在社会治理领域又一法治化、社会化、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探索和实践。民商事再审案件律师调解中心可对当事人不服民商事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开展调解。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会同市中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向社会公开,律师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争议解决协议。市中院选派人员担任程序分流员和调解协调员,负责筛选可供调解案件,协调当事人和律师调解员之间的 调 解 事 宜 ,跟 进 调 解 完 成 的 后 续 工作。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即时履行协议。当事人即时履行的,律师调解员应告知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由法院审查制作调解书。律师调解成功一件申请再审案件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影响大小等在 500 元至 5000 元之间给予律师调解员奖励补助。

本报讯(记者 张海杰 通讯员 尚静) 日前,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黄金麻荒料石材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66.5 万元,经过 36 次出价,延时 2 次,成交价为 190.9 万元。本次拍卖围观人次 1978次,溢价率达 187%,是平度法院应用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以来的最高单笔溢价率。

据了解,为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进一步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真正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去年 8月,平度法院执行局开启网络阿里司法拍卖功能,实行标的物网络拍卖。截至目前,共成功拍卖失信被执行人财产 12 次,拍卖金额3710.36万元,平均溢价率达75%。

□以案说法

传统司法拍卖,是法院采用摇号方式,随机选择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向买受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公告不受地域限制,传播范围广,扩大了买受人范围,提高了拍卖参与率。同时,网络司法拍卖实施“零佣金”,大大减轻了买受人的负担。由于网络公开,报名者匿名参加竞拍,可以有效遏制传统拍卖存在的串标现象,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执行标的价值变现最大化,也是法院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决胜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李沧法院进银行开展“防范金融风险”讲座

平度法院190.9万元网拍一宗石材

决胜执行难

【案情简介】商标注册证第 4525417 号是汉字“花

香”+阿拉伯数字“5”构成的组合商标。核

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 3 类,包括浴液、洗

发液等。脱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脱普

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

标,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特别授权被许可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进行调查取证等。黄岛区乐家乐购超市六汪店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花香3”字样的洗发露,“花香”两字与第 4525417 号“花香”+阿拉伯数字"5"商标中的“花香”相似。脱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万元。

【裁判结果】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脱 普 公 司 是 第

4525417 号“花香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中“花香”属于显著、识别性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正面放大突出使用“花香3”标识,“花香”二字与注册商标中的“花香”为相同文字,从整体上看,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组合标识与第 4525417 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同为洗浴产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超市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注册商

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

记者 蒋世龙

【法官点评】商标作为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和

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是消费者消

费理念与消费习惯的向导。一些商场、超市业主为了迎合人们追求名牌的心理,以

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谋

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诸多知

名品牌的形象和价值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本案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商店、超市的依法有序经营也起到

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花香3”傍上“花香5”黄岛一超市因销售侵权商品惹官司

本报讯(记者 张海杰 通讯员 邹媛媛) 王某驾车上路被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刘某全责,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并赔付,但刘某持理赔款“人间蒸发”。王某找该保险公司讨理赔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日前,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 8000 元;赔偿之后取得向刘某追偿的权利,可依法向被保险人刘某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

据了解,2017 年 4 月,王某驾车行驶至即墨区某路段时,遭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导致车辆受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经刘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赔付金额为 8000 元。几日后,该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 8000 元理赔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

王某多次向刘某追要修车款未果,只好向该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该保险公司以已经赔付给刘某为由拒绝赔付,认为王某应向刘某索要。但刘某换了电话号码,处理事故时留下的地址也不正确,王某无法向其索要,无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8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和定损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已向被保险人刘某支付了赔偿款,已完成了保险理赔责任,不应由其再承担责任,而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

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于法有据,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首先,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损失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第 65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其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偿。该案中,保险公司在未审查其被保险人是否已实际支付了受损方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即将理赔款支付,存在一定的失职,应自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风险。如果判决由肇事方赔偿,无疑将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转嫁到了受损一方,不利于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全责方持理赔款“蒸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赔付无责方损失 再追讨已付理赔金

本报讯(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张清皓) 为进一步增强银行防范风险能力,服务保障金融稳定,优化辖区营商环境,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应邀到农行李沧支行,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该行分管领导及公司金融、国际金融、零售银行、风险管理、综合管理、运营财会等部门 30 余人参与讲座。

讲座过程中,李沧法院法官针对近年来审理的金融案件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送达、抵押登记、夫妻债务、信用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分析和讲解,结合案例就金融案件的诉讼程序、庭前准备及庭审法律风险预防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并对银行从业人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疑问进行了现场解答,受到在场人员的欢迎和好评。

活动结束后,该行副行长李振刚表示:“讲座内容与银行工作密切相关,不仅提升了员工的法律观念,增强了防范风险能力,更有利于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网络拍卖截图

专题讲座现场专题讲座现场

配图 蔺琳

市中院院长李方民市中院院长李方民((右右))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金国陈金国((左左))为调解中心揭牌为调解中心揭牌

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

Top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