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Page 1: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陈广承 2012.6.27

1

Page 2: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一、飞行员来源

二、飞行员训练

三、飞行员考试

四、关于型别等级

五、关于教员

六、其它

本课程适用于 91 部运行, 135 部运行多数政策较为类似,但需额外研究 135 部规章。

Page 3: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一、飞行员来源自由培养( 61 部)

养成训练( 141 部)

军转民

外籍转换

Page 4: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一、飞行员来源 自由培养( 61 部) 按照 61 部要求获取执照 积累飞行经历,达到升级要求,再按照 61

部要求获得更高级执照或等级 培训机构需要实施 91 部合格审定,以确保

训练安全

Page 5: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一、飞行员来源 养成训练( 141 部) 不需要积累飞行经历,在训练机构连续训

练以获取执照 总时间低于 61 部要求 训练机构需要 91 部审定和 141 部审定,

保证安全和质量 AC-121-36 对进入 121 的飞行员训练提出

更高要求

Page 6: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一、飞行员来源 养成训练( 141 部) AC-121-36 :• 总时间 230 ,多于普通 141 飞机商照课程• 对于喷气飞机,需要 20/50 小时高性能• 入门体检使用招飞体检标准,而非 67 部• 淘汰率,私照 10% ,商照 5% 上述政策仅限 121 部,与通航无关 通航飞行员积累 500 小时安全飞行经历后亦可进

入 121 部运行喷气飞机

Page 7: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训练机构

61 部

私照

商照

航线照

141 部

私照

商照

CPL(I)230 小时

高性能训练142 部 型别等级

Page 8: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一、飞行员来源 军转民( AC-61-02 )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

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

Page 9: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2 航空经历的认可 空军、海军需要推荐函 陆军 ( 直升机 ) ,出具原始档案,必要时要求公

证 警察,需要警航办文件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三年内不予受理任

何申请 对于伪造军方文件、政府公文、身份证明的,属

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交警方处理9

Page 10: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2 理论考试 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

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对于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充培训,并由教员签字推荐其参加补考。

10

Page 11: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2 航空器等级转换 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

陆地等级; 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

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 CCAR-61 部颁发型

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 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

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11

Page 12: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2 实践考试 可免除实践考试的情况 私照 24 个日历月 商照 12 个日历月 “ 仍在飞行”,指在上述期限内飞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 必需的实践考试 超出时间范围 仪表等级、型别等级

12

Page 13: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2 补充训练的要求 满足商照要求的 经历不满足商照要求的(完整商照课程+积累经

历) 经历不满足私照要求的,从头开始 申请仪表等级的,建议做 50% 的仪表等级课程

后参加考试(军方设备原因)

13

Page 14: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一、飞行员来源 外籍转换( AC-61-01 ) 可以是外籍人员,也可以是中国公民 商业飞行,需要换发中国执照 非商业飞行,也可申请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私用执照换发,不需要实践考试

Page 15: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1 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办理程序

体检

执照理论考试

英语等级( ICAO )

执照确认

实践考试

15

Page 16: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1 执照确认 各国规章的差异,不足部分需国内补齐 执照确认函申请地址:

http://pilots.caac.gov.cn/fp/foreignpilotadd.asp 正式执照方可办理,不受理临时执照 ICAO 成员国执照、中国建交国家 过期执照、作废执照、限制、未载明内容不予确认执照或

等级 USOAP 不合格国家暂不受理: http://

legacy.icao.int/fsix/auditRep1_icvm.cfm

16

Page 17: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1 理论考试 不合格则需要补充培训并教员推荐 实践考试 航线执照:飞机 FS-PTS-006 、直升机 FS-PTS-007 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 FS-PTS-003 、直升机 FS-PTS-

004 仪表等级: FS-PTS-005 商照考和仪表等级试不得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实施所有考

试科目,需使用航空器( 61 部规定)

17

Page 18: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1 执照升级 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后,可以申请升级或增加等级,其在境外的飞行经历时间必须有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经历时间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方可用于所需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对于无法出示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的官方证明文件的申请人,仅计算其在获得中国执照之后在境内各飞行单位运行的飞行经历时间。

18

Page 19: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01 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使用自由气球、飞艇、滑翔机、初级飞机或自转旋翼机从

事体育活动的外籍驾驶员,可按照 CCAR-61 部第 95 条办理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国内无法提供合格人员从事的某些飞行,例如特种作业训练、新机型训练或协助建立飞行经历、调机等,可按照CCAR-61 部第 95 条办理外籍执照认可证书;在商业运输飞行中,经局方批准,认可证书持有人可以协助中方驾驶员建立飞行经历,但航空器上还须安排规章所要求的完整飞行机组的必需成员。

19

Page 20: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执照和等级训练

其他训练

训练注意事项

Page 21: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执照和等级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

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 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型别等级(飞机类)的训练;• 型别等级(多发直升机或审定为多人驾驶直升机或最大起飞全重大于

3180 千克( 7000 磅)的直升机)的训练;• 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 申请“仪表等级 - 仅限 NDB” 所进行的训练;• 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

Page 22: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其他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 CCAR-61

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运行中担任机长 50 小时以上,并报局方备案:

• 农林喷洒作业训练;•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 后三点飞机训练;• 最大起飞全重小于 3180 千克( 7000 磅)并且

合格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的转机型训练。

Page 23: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其他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 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

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 Y-12 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 CESSNA172 机型的训练等;

• 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作业项目训练。

Page 24: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训练注意事项 如训练时无法进行复杂飞机训练或者夜间训练,可以在执

照上签注相应限制 仪表等级可以取“仅限 NDB” , 30 小时训练,取消该限制 20 小时训练

军转民人员如果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知识和飞行经历要求,并且前 24 个月内在飞行 , 可以先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 , 通用航空公司可以为其实施熟练性飞行,以便考取商照,提供此类教学的飞行人员须向局方备案,不需要持有教员执照。

Page 25: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训练注意事项 熟练检查应针对执照上的某一个等级或副驾驶资格进行,

使用该等级下的一种机型进行,例如多发等级,可使用PA-42 、 Y-12 等该级别等级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对于混飞同一等级下多种机型的,航空公司或训练机构应建立轮替训练机制,以保证飞行人员对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练性

仅通过了适用于 CCAR-135 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 CCAR-121 部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通过了适用于 CCAR-121 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Page 26: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训练注意事项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

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任机长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双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授权教员应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教学,并只能同时对一名学员实施教学;在两名持照驾驶员担任机组成员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不得将时间计入训练时间,但均可计入经历时间。

Page 27: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训练注意事项 在使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飞行训练时,如果两名学

员同时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接受教学,则该时间可在规章允许范围内全部计入各自的经历时间,但只能将该时间的 50%计入各自的训练时间。

模拟机、训练器应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 CCAR-60 部合格证。

Page 28: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二、飞行员训练 本节上述内容参看 AC-61-08 以及 AC-61-

03

Page 29: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三、飞行员考试理论考试

实践考试

考试员手册

英语考试

Page 30: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三、飞行员考试 理论考试 AC-61-09下设各类考试大纲 FS-ATS-1……FS-ATS-10 局方不提供考试题库、复习资料

Page 31: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三、飞行员考试 实践考试 AC-61-10下设各类实践考试标准以及配套

考试工作单 FS-PTS-1……FS-PTS-13 申请人提供航空器

Page 32: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三、飞行员考试 考试员手册 AC-61-11 监察员、委任代表需遵守

Page 33: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三、飞行员考试 英语考试 AC-61-05下设英语考试大纲 FS-LTS-E 4 级 3 年, 5 级 6 年, 6 级终身 涉及国际地区航线需要 国内航线机组有外籍,需要 其他情况不需要

Page 34: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四、关于型别等级

AC-61-12

小直升机

境外训练

Page 35: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四、关于型别等级 AC-61-12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Page 36: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12 1.目的 依据 CCAR-61.27 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

全重在 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涡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36

Page 37: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12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航空

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37

Page 38: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12 3. 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 附件一 http://pilots.caac.gov.cn

38

Page 39: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12 4. 训练要求 地面训练 航空器和运行限制介绍 ; 重量与平衡 ; 不利天气下的常规做法 ; 空气动力特性、性能和最低设备清单、外形偏离清单 ;燃油和滑油系统 ;动力装置 ;电源系统 ;液压系统 ;起落架和刹车 ; 气源系统 ;……

飞行训练 地面内容 ;基本飞行 ;熟练性训练 ; 应急训练 ;……

39

Page 40: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12 5.实践考试 5.1 完成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

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FS-PTS-006 )组织实践考试。

5.2 完成直升机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FS-PTS-007 )组织实践考试。

40

Page 41: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四、关于型别等级 小直升机( AC-61-08 、 AC-61-12 ) 对于已经获得一种以上直升机型别等级的飞行人员,转机

型到其它最大起飞全重 3180 千克( 7000 磅)以下并且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时,不需要在执照上申请新的型别等级,由考试员在执照记录页签注该机型的熟练检查记录,实践考试工作单交局方存档。

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 3180千克以下的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可以将理论培训时间缩减为该附件的 50%(同厂家的可缩减至 30% ),飞行培训时间缩减为 5 小时(同厂家的缩减为 2 小时)。

Page 42: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四、关于型别等级 境外训练( AC-61-03 ) 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干租模拟机除外)而需要直接

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其训练中心须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 CCAR-142 部合格证或经局方认可;如需为取得执照或等级在实践考试中使用外籍考试员,须由局方派出监察员同时考试,实践考试工作单由监察员填写;

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复训和熟练检查的(干租模拟机除外),该训练中心须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 CCAR-142 部合格证,如需在熟练检查中使用外籍考试员的,考试员须经局方审查后批准,回国后其执照签注由负责上述审查的监察员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外籍考试员实施”

Page 43: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四、关于型别等级 境外训练( AC-61-03 ) 在境外训练并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的,如回国后换

发执照的实践考试实施有困难,例如水上飞机、飞艇,经局方批准,可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如果仅在中国执照上增加某个等级,而不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则该训练课程需取得局方单独批准,并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实施实践考试的外籍考试员须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Page 44: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AC-61-16 关于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咨询通告适用按照 CCAR-61 部或者 CCAR-141 部提供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的飞行教员、地面教员的管理,不适用于按照 CCAR-135 部、 CCAR-121 部或者 CCAR-142部提供训练的教员。

Page 45: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 • 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教员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类别航空器

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 仪表等级教员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类别航空器的仪表等级理

论考试; • 飞行教员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法理论考试; • 飞行教员申请人应在教员执照实践考试前 24 个月内通过

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Page 46: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应完成经批准的飞行

教员课程培训,并通过相应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飞行教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每个等级训练课程的时间设置应不低于 CCAR-141 部附件 E 或者附件 F 的要求

Page 47: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持有按照 CCAR-61 部第 221 条规定颁发的教员执照的教

员,可申请换发飞机类别教员执照,无需通过理论考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参加了经批准的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设置的至少 20小时的地面课程,该课程对法规差异、运行环境、教学差异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 完成了完整的教员执照飞行训练课程并通过了相应的实践考试;

• 初次申请换发,仅允许申请仪表等级教员执照,安全飞行教学 200 小时以后,可申请与其驾驶员执照相适应的单发、多发教员执照。

Page 48: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持有境外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经执照确

认后,培训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补充包括法规差异和运行环境差异在内的地面训练和相应的飞行训练,并完成所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可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级别或仪表等级飞行教员执照。

Page 49: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持有或过去三年内曾经持有飞行教员执照(按照 CCAR-

61 部第 221 条规定颁发的教员执照的除外),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履行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可以申请在飞行训练器或者飞行模拟机上担任教员,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可以批准函的形式批准其在与其原持有飞行教员执照等级相适应的飞行训练器或者飞行模拟机上担任教员,并报飞行标准司备案,有效期一年;此类教员的权利、限制等参照CCAR-61 部 H章相关条款实施,更新按照 CCAR-61 部第 217 条 (a)(3)款实施,且需在飞行训练器或者飞行模拟机上向考试员展示其保持有相应的飞行技能水平。

Page 50: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咨询通告附件一给出

的样例为飞行教员建立完整的教学记录;如果采用满足 24 个日历月教学经历的方式进行飞行教员执照更新时,应提供按照该格式建立的前二年内的飞行教员教学记录,否则只能按照 CCAR-61 部第 217 条( a )( 1 )款或( a )( 3 )款申请。

Page 51: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地面教员适用于类别等级、级别等级教学,地面

教员执照持有人仅可以在本类别航空器训练时提供地面训练,除飞机类别可涵盖初级飞机类别外,其他类别不可互相涵盖、替代;实施型别等级教学的地面训练的人员无需持有地面教员执照,但须向局方展示其具备在训练大纲中的教学能力,并在训练大纲中列出地面教学人员清单。

Page 52: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地面教员执照申请人应完成经批准的地面

教员执照课程培训,并通过相应理论考试,方可申请地面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训练课程的时间设置应不低于 CCAR-141 部附件 G 要求;初级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申请高级地面教员等级时,无需再次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教学法考试。

Page 53: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训练机构应当按照附件二给出的样例为地面教员建立完整的教学记录,详细记载教学和推荐记录。

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每两个日历年推荐考试人数低于 10名,或者被推荐者考试首次通过率低于70% ,则该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将不能继续履行地面教员的职责,须重新经过地面教员课程培训,或者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方可恢复其相应的权利。

Page 54: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在按照 CCAR-91 部运行的机构中实施型别

等级教学的教员,应持有相应的教员执照,并在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型别等级,或者持有按照 CCAR-61 部第 221 条规定颁发的相应运输教员执照。

Page 55: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对于需要在按照 CCAR-91 部运行的机构中实施型别等级

教学,却不具备 4.1款规定的条件的人员,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由该机构的主任运行监察员在其运行规范 I 部分中对满足条件的人员进行教员授权,并在训练大纲中写明,而无需办理教员执照;授权时应标明所批准型别等级及有效期,有效期两年:

•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和相应型别等级;

• 具有相应级别等级航空器上 500 小时机长经历,前 12 个月内在相应型别等级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 50 小时;

• 接受了 CCAR-61 部第 205 条( a )款所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者接受了 AC-61-06 所要求的地面训练,无需通过教员执照所需要的理论考试;

• 接受了至少 5 小时在相应型别等级上的教学训练,并经该机构的主任运行监察员考核表明其具备相应教学能力。

Page 56: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按照前款实施型别等级教学的教员的权利、限制、更新、重新办理等参照 CCAR-61 部 H章相关条款实施;申请委任代表资格时,无需持有教员执照,但仅委任相应型别等级考试员。

Page 57: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实施飞行教员执照的考试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之一: •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以及仪表等

级(如适用)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运行监察员; •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以及仪表等

级(如适用)和型别等级(如适用),连续担任商用执照委任代表 3年以上,并且为现任委任代表;

• 对于新机型或者国内无合适人选担任飞行教员考试员的情况,地区管理局可批准一次或一组飞行教员实践考试,该考试由地区管理局指定运行监察员实施,该监察员应持有相应类别、级别驾驶员执照,并参加了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组织的考试员培训班且考核合格。考试实施后,地区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包括考试结果上报飞标司备案。

Page 58: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飞行教员考试员的数量根据局方的需要由局方确定,原则

上不超过相应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总人数的 20% 。 飞行教员考试员应采取单位推荐和局方选择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飞行训练机构以文件形式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推荐合适委任代表;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选择合适委任代表或运行监察员,如有必要应对被推荐人员进行面试,完成审查和选择后以文件形式批准,并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备案并由飞行标准司在网上公布。

当飞行教员考试员不再担任委任代表或运行监察员时,其教员考试员的资格同时失去。

Page 59: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五、关于教员 飞行教员考试员由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

理,局方主管监察员负责对考试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试员应当每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特殊事件、重要或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教员考试员进行培训,以便其掌握最新的民用航空规章以及飞行标准管理程序、咨询通告、考试标准等,并就教员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

Page 60: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P-183-01R2 熟练检查委任代表继续适用于通用航空,此类人

员不需要持有教员执照,主要执行熟练检查任务,不执行执照等级检查。

60

Page 61: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P-183-01R2 直升机航线运输驾驶员考试员可行使仪表

等级以及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解决直升机企业委任代表重复申请资格问题

61

Page 62: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委托体育总局管理 航空器人员训练管理中委托管理部分:1. 依据:《

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 [2012]33号)

2. 飞机、直升机由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直接管理3. 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小型飞艇、气球授权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审定、持续监督、考试、审查执照申请文件,飞标司负责训练机构和人员执照的最终批准。

62

Page 63: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3-01 原 CCAR-63 部没有直升机机械员的具体

内容,而目前我国主要在 Mi-8\Mi-171\Mi-26 等俄制直升机上有必需的机械员,AC-63-01 ,针对通航的需求设定了直升机机械员的培训和考试内容。

63

Page 64: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61 部咨询通告清单AC-61-01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   AC-61-02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3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4 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5 关于 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AC-61-06 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AC-61-07 关于执照换发或新颁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AC-61-08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09 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AC-61-10 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 AC-61-11 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 AC-61-12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AC-61-14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 AC-61-15 飞行人员英语语言等级考试点要求AC-61-16 关于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17 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64

Page 65: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问题与讨论

65

http://pilots.caac.gov.cn

Page 66: 91 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谢谢

66


Top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