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 20160826能源局 電業法修正與電業自由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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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業自由化目的
• 我國電力市場目前為綜合電業獨占型態,電業經營績效無比較基準,易受質疑。用戶僅能向台電公司購電,無法自由選擇。
• 可透過電業自由化解決上述問題,電業自由化成功的要素是確保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須成立電業管制機關,監督管理電力市場運作,避免人為操縱,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 電業自由化兩大工作項目:– 1.產業重組
– 2.競爭性市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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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1 全國性壟斷 模式1a 區域性壟斷
一家綜合電業
獨占市場無市場競爭
政府高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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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綜合電業 營業區域互不侵犯亦不重疊 區域壟斷專營權 橫向比較競爭 政府高度管制 可代輸跨區供電
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四大模式模式1:壟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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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發電 T:輸電 D:配電 R:售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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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模式2:單一買方模式
模式2 單一買方 模式2A單一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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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G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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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綜合電業經營電力網及售電業
發電端可透過代輸售電予大用戶 競爭有限並無集中交易市場 廠網分離可有四種型式:會計、
職能、子公司(法律形式)與完全分離(所有權)
一家綜合電業獨買獨賣 直供用戶為少數例外 所有發電皆由綜合電業採購
或自發 競爭有限風險用戶承擔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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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G:發電 T:輸電 D:配電 R:售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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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單一買方模式的初探
• 缺點:有限競爭、吸引貪腐、弱化商業支付慣例、附加鉅額債務的風險給政府、無法即時反應供需變動、創造既得利益使改革停滯不前。
• 優點:綜合電業易於平衡即時電能供需、不須代輸制度、綜合電業決定電源開發的投資與電能價格、風險易於轉嫁給用戶使IPP易獲銀行融資、符合政客喜歡干預市場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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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模式3:批發競爭模式
模式3 批發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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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批發 交易 市場 與 中央 調度
G G G G
U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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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大用戶
D
R
大用戶
多家發電、配售電與一家輸電或ISO
發電、配電和大用戶通過批發競爭市場買賣電力
大用戶適用批發市場價格,不能享受配售電的默認/預設服務
配售電通過與發電商或經銷商簽訂合約或在集中市場購電以保證履行其供電義務
配、售電多數仍一體化經營並無零售競爭
電能銷售
G:發電 T:輸電 D:配電 R:售電 U: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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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模式4:零售競爭模式
模式4 零售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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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批發交易市場與中央調度
GG G G G
零售交易市場與配電線路
D/R R D/R RR
U U U U U
完全競爭的批發市場為前提
多家發、配、售電與一家輸電
用戶購電選擇權全面開放
所有用戶皆須安裝計量電錶
管制者將電力價格交由市場決定
為電業自由化成熟的判定指標
G:發電 T:輸電 D:配電 R:售電 U:用戶
電能銷售直接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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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市場競爭之必要及理由
• 生產效率:促使能源業者降低成本
• 配置效率:使消費者反應價格、去除交叉補貼
• 投資效率:市場價格訊息提供長期投資之資訊
• 在競爭性市場下消費者與生產者福利皆最大化
• 降低管制成本:主管機關不須管制/訂定所有能源服務之提供與價格
• 傳遞競爭性價格至用戶之最可行方式
• 用戶與能源業者同享自由化利益
• 國營企業可回歸企業化經營去除政治干擾
• 鼓勵需求面管理與能源效率的提升,透過引進需求面的競標以抑制發電業者的市場力
• 服務多元化與產品創新,價值而非成本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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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競爭電力市場所須具備的必要條件
市場中有許多買方與賣方且各方都不具市場操縱力。
供需雙方都有充分價格反應的能力。
資訊透明且運作有效率並具高流動性的交易場所。
管制機關對任何壟斷性的電網基礎設施要制定公開、公平、無歧視性地提供公共載具(common carrier)服務之規範。
管制機關對電力生產與消費所產生的外部性的各種補貼與費用要進行合理的處理,並對環境汙染進行管制以免妨礙正常的市場運作而進一步造成市場失靈。
避免對特定燃料別或生產技術的歧視,所有能源除再生能源外皆應在公平的交易規則下相互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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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業自由化發展趨勢
• 批發與零售端皆開放競爭
• 電力網路開放使用並接受管制
• 成立電能、容量、輔助服務、避險期貨、擁塞管理等市場
• 需求面DR積極參與批發與零售市場競爭
• 法規修定具彈性隨時可填補漏洞loopholes
• 管制制度改革改革再改革以提升績效!(R=I+I+O)
• 電力產品創新及服務解綑(unbundle)與多樣化
• 外部性問題如RE、GHG等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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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電業自由化運作方式
• 按先進國家電業自由化之經驗,電業自由化的方式大致可分為二大類:獨立調度中心模式(ISO model)及輸電公司模式(TransCo model)。
• 前者對綜合電業拆分可採弱分離模式,但須顧及公平競爭之配套措施而另外建置獨立的調度中心負責電力調度與交易功能;後者對既有綜合電業進行強制分割,而將調度與市場交易的功能交由輸電公司負責,不再另外成立獨立的調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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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產業垂直整合與拆分經營綜效分析
G:發電 T:輸電 D:配電 R:售電T:輸電 D:配電 R:售電
資料來源:Roland Meyer, “Vertical Economies and the Costs of Separating Ele
ctricity Supply--A Review of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Literature”, The Energy
Journal, v.33, iss.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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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業自由化電業運作效益增進規劃量化估算
競爭程度 強 中 中弱 弱
市場運作模式第四階段零售競爭
第三階段批發競爭
第二階段電力代輸
第一階段單一買方
專業分工效益A1=A*E 58,732 46,985 41,112 29,366
競爭提升效益B1=B*F 78,583 48,359 30,224 18,134
綜效損失成本C1=C*E 99,844 79,288 70,478 58,732
制度交易成本(D) 1,495 1,495 1,495 0
電業營運總成本(E) 587,315
電費總收入(F) 604,482
淨效益A1+B1-C1-D 35,976 14,561 -637 -11,231
益本比(A1+B1)/(C1+D) 1.36 1.18 0.99 0.81
註:資料以2014台電年報為基礎。單位: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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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業自由化改革規劃之建議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單一買方
批發競爭
零售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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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TDR
G TDR
GTDR
第一階段日前市場
分基中尖載競價
第二階段日內市場實時市場部分開放購電選擇權
第三階段雙邊合約市場備用容量市場
第四階段全面開放購電選擇權
除RE外,不分燃料別統一競價
引進RE市場競爭
國際電業自由化情況
傳統壟斷垂直整合的電業市場開放民營發電業IPPs參與單一買方發電市場的低階自由化階段重組拆分綜合電業搭配民營電業的中等程度自由化的代輸市場建立批發競爭電力市場的高度自由化競爭已完成批發與零售市場競爭的全面電業自由化改革
先進國家自由化下批發電力市場結構綜覽
新增容量
期貨市場
容量
能量
輔助服務
日前市場 日內市場
輔助服務市場
實時市場
Time
15-35年 3-4年 數月 一日前 一日內 一小時 調度
系統運作
PPA和長期合約
部分國家所有電業自由化國家
距離調度前
容量市場
長期市場 中期市場 短期或現貨市場
資料來源:翻譯自IEA(2016) 19
現貨市場:能量市場決定排程與調度;輔助服務市場確保系統安全,主要包括,頻率調節、電壓支持、轉備容量、不平衡電量服務及全黑啟動;容量市場是為了滿足供電公司售電時必須具備的容量義務而設計,以確保供電的安全與提高發電廠商投資意願,理論上,若需求面有良好的競價方式且批發市場的價格不設上限,則不須容量市場。期貨市場、雙邊市場、遠期市場、衍生性商品市場等本身皆屬之,為避險工具,藉以規避現貨市場價格的波動,避險的合約商品包括:Futures、Options、Swaps、Exotics、CFDs,差價合約(CFD)以往主要被採用於強制性的電力池如早期的英國與現今的澳洲電力池,池外的避險合約即為CFD,目前英國以之作為RE未來的主要買賣方式。交易模式:集中市場主要是為標準化的電能商品而設計,有集中的交易平臺與交易場所,可大幅降低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雙邊合約是為特定的電能商品之交易,由買賣雙方自行以合約規定,屬於分散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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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電力自由化下,成熟電力市場主要包括兩類:
電能市場(如長期合約市場、日前市場及日內市場)
與輔助服務市場(如熱機備轉、壅塞管理、平衡市場、再調度市場…等)。
電能市場強調電能是一般普通商品,電力的特性則交由輔助服務市場處理,而在美國、紐西蘭與澳洲,電能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是整合一體規劃的,市場結清的演算法是相同的(Nodal/LMP),電力的特性完全融入市場的交易規則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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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大部分的電能交易是在中長期市場靠雙邊交易或自願型的交易所交易完成,僅約總需求量10%以下是於日前與日內市場交易,至於輔助服務則由獨立調度中心透過各種市場加以購買。
不論輔助服務市場或電能市場都可依距離實時調度前發生的遠近,區分為中長期市場(1週至4-6年)、日前市場、日內市場與實時市場,雖然多數交易量是發生在中長期市場,但電力現貨市場與競標制度的設計是進行電力自由化價格發現機制與經濟調度所不可或缺的必要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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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引導配、售電業投入用戶註冊、移轉及結算系統之研發與運作。
對於未裝置智慧型電表之負載,必須由負載型態配適來產生其每小時或每半小時負載消費數據,以供結算之用。
對於欲裝置電表用戶,為其裝設電表,並讀取資料、管理、監控負載。
配售電業者須建立與用戶註冊、移轉及結算系統之界面,並修正其內部程序。
提供用戶足夠且正確之資訊及教育訓練,協助其選擇與轉換適當之配、售電業者。
套牢成本的分攤,透過電價以公平、公正且合理的方式由所有市場參與者共同分擔。
制定有關零售商資格、責任和財務保證金的規定。
制訂詳細的計量、計費和資訊傳輸的基礎設施和協議。
須避免「採櫻桃」(cherry picking)現象造成受管制用戶承擔較高的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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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其他可比較的用戶之相對比較性(消費量社經比較)
二、電力消費的排名(自我與社區、國家)
三、與目標可達成的比較性(自我目標與社區目標)
四、節能減碳省錢小貼士(Hints and tips)
五、用電器具的用電成本支出與用電量(包括不同時段和費率方案選擇)
六、用電帳單支出預測
七、每小時用電成本(或日、週、月等期間)
八、與其他經銷商的競爭性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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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電量預測
十、異常用電(含支出)警示伴隨節電小貼士
十一、歷史用電量與比較
十二、目前用電量
十三、各種費率方案下每度成本
十四、對環境的衝擊
十五、累積用電量(迄日、實時等)
十六、Q&A 與客服服務媒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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