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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汛期公共工程防汛減災準備工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壹、前言貳、已頒訂要點參、 98年度加強防汛工作通函肆、結語
6-1
壹、前言為督促各機關本於相關法規及執掌,辦理汛期間工程防、減災整備工作,本會已頒訂「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及「加強辦理汛期工程防災及減災作業注意事項」,並於汛期前通函各機關落實執行及檢討改進,以確保汛期間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
6-2
貳、已頒訂要點97.7.29 頒訂「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 (要點共計 20點 )
以「防災」重於「救災」原則規範汛期工地防減災因應機制,並納入機關災害防救體系。
汛期前及汛期間颱風豪雨來臨前、中、後應辦理之工地施工防減災事項 。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措施列入施工查核及督導之抽查重點。
6-3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架構圖 (1/2)
可行性評估階段應慎選工址【詳要點第 5點】
通案性規定【詳要點第 4點】
規劃設計階段應辦理事先勘查並編列合理之防災費用【詳要點第 6點】
開工廠商施工計畫書應訂定防災重點內容【詳要點第 7點】
汛期前1.應辦理防汛應變計畫講習及演練【詳要點第 9點】2.受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安全之工作項目,力求於汛期前完成。 【詳要點第 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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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架構圖 (2/2)
汛期後檢討成效及修正防災計畫【詳要點第 17點】
汛期間應辦事項:1. 颱風、豪雨來襲前【詳要點第 11點】2. 颱風、豪雨侵襲過程【詳要點第 12點】3. 颱風、豪雨過後【詳要點第 13點】4. 綜合性規定【詳要點第 10、 15 、 16 點】
確保工地安全無虞
落實辦理避免釀災及違反規定【詳要點第 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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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頒訂要點 ( 續 )
98.3.5 頒訂「加強辦理汛期工程防災及減災作業注意事項」
整合本會已訂之作業要點及函示,規範可能重複致災區域、施工中工程、排水系統、防汛缺口以及聯繫道路之各項防減災工作應注意事項。
督促各機關確實依據災害防救法、水利法、水保法及公路法等相關法規及執掌,辦理汛期工程防災及減災相關作業,妥善規劃採取應變作為,避免觸犯刑法第 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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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頒訂要點 ( 續 )
防災減災措施六大重點: 颱風及豪雨前,加強巡查危險區域,若有影響防
洪及排水功能情形,應即改善並備妥緊急搶險所需機具、物資及人員調度,以達防災減災目標。
境內所有的防汛缺口、重複受災地區、土石流敏感區域等,確實清查並加強必要的防災整備及補強工作。
易淹水計畫所涵蓋地區,應加強巡查與清淤工作,主管機關並落實辦理清淤工作的督辦與稽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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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頒訂要點 (續 )防災減災措施六大重點:
仍在施工中的工程,應評估風險較高的區域,優先趕工,若確實無法完成,亦應做好臨時保護,避免災害擴大。
颱風來襲後即應拍照存證送災防會備查,利於未來責任釐清,並即刻投入搶險、搶修,第一時間搶通橋樑道路,以維護民眾生命安全與通行之便利,並注意相關執行人員的安全。
接續動員調度人力辦理復建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行政程序後補以利時效,若需中央協助復建經費,應於完成概念設計後即報請中央備查,並同步執行後續細部設計及發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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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98年度加強防汛工作通函98.4.22通函各機關落實各項汛期前應完成之防災及減災準備事項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等災害防救工作。98.6.19依據院長就 98.6.4院會「 98年重點區域防汛整備檢討」及 98.6.19訪視台中縣災後復建工程之提示,通函各機關應優先辦理復建工程設計施工、高風險區域施工中工程趕工以及加強易淹水計畫地區清淤及稽查,並確實依據相關法令及本會前揭規定,於颱風豪雨前加強公共工程各項防災減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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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語本會基於公共工程推動執行之協調及督導立場,業已頒訂相關汛期工程防災及減災作業要點及注意事項在案。各機關應確實依照 98年 6月 4 日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防汛首重避災、減災,最後才是救災,相關工作應立即開始並持續進行。」本於相關法規職掌落實執行,確保汛期工程施工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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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