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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金融趨勢對銀行業務與 服務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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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網路金融趨勢對銀行業務與

服務創新發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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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壹、研究目的與主要方向

由於網際網路(internet)的普及,再加上其先天具有的全天候、跨區域等特性,致使其應用金融業上讓網路金融

服務內容不斷推陳出新,充分展現出突破傳統業務限制,並具有低成本、跨區域、高效率和充分個性化的特徵與優

勢。近年來,再配合掌上型上網裝置(手機、平板電腦)及行動通訊網路的盛行,更持續滲透到各行業的業務推展與

服務上。

在各國的網路金融發展上,美國最早開始金融創新,從 1990 年代網路普及後,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尤其

在蘋果公司(Apple Inc.)各種手持式裝置普及後,更將網路金融服務移轉至行動服務上;日本靠著 NTT 公司的封閉式

I-mode 行動網路服務,最早在功能式手機時代曾經擴展到全球,但最終仍向開放式的行動網路服務靠攏;歐洲在網

路金融的發展,則是注重行動支付的便捷,以及各種網路貨幣(例如比特幣)支付的便利性;中國大陸在金融環境的

限制下,網路金融除了提供客戶交易的便利與安全,更增加了融(籌)資以及投資,深入地達成了金融中介的重要目

的。

在台灣,由於地域小、人口密集,再加上金融服務的普及與交易民眾的守約精神,減少了許多網路詐欺案件,

也同時降低引進國外新興的支付方式的動機,但這並非是網路交易發展遲緩的象徵,反而是業者應該思考如何基於

新世代民眾所需,發展適當的網路金融業務,才能永續發展。本研究認為,未來網路金融將著重在日常生活的支付

便利上,並透過各種科技新技術的發展,強化電子線上或離線支付安全度,增加業者及民眾收付款項的便利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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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府也可以透過各種網路金融交易的推廣,採行有利於政府、支付業者、商家及消費者的多贏策略,達到政府

充裕財政收入、支付業者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及商家因客戶消費便利而帶來的無窮商機。

貳、世界主要國家網路金融創新現況與發展探討

一、網路金融主要型態

網際網路金融的主要目的,即是將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包括:1.清算與結算、2.聚集和分配資源、3.風險管理

與風險分散等功能,透過網際網路達成。以目前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情況,以上幾個主要功能均已能達成,特別在

支付方面,各國以第三方支付和行動支付為代表的網路金融業務取得了較快的進展。根據高盛(Goldman Sachs)2012

年發佈的資料顯示,全球移動支付預計未來 5 年將以年均 42%的速度增長;另根據謝平(2012)的總結網路金融模

式有三個組成部分:1.通過社交網路,可以生成和傳播各類與金融相關的資訊,特別是可以獲取一些個人或機構沒

有義務揭露的資訊;2.搜尋引擎對資訊的組織、排序和檢索,能緩解資訊超載問題,滿足資訊需求,大幅提高資訊

蒐集效率;3.巨量資訊高速處理能力。上述組成部分正是發展網際網路金融的主要誘因與趨勢,甚至在傳統金融業

務的融資與風險管理方面,網際網路也能憑藉資訊處理能力以及組織模式方面的優勢,極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

本。

網路金融快速發展後,除了將傳統金融業務延伸至網路進行外,更伴隨著行動通訊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將網

路金融推向行動網路金融,並促成各項金融自由化的目標實現。以中國大陸為例,近年利率自由化仍未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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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各種金融限制已經透過網路金融進行突破。再就業務面向來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 2014 年 4 月發佈的中國大陸金

融穩定報告(2014),指出大陸互聯網金融主要存在六種型態:互聯網支付、P2P 網路借貸、非 P2P 的網路小額貸款、

眾籌融資、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台、基於互聯網的基金銷售。這個分類方式囊括了近年重要的網路金融發展面

向,是一個比較具有全面性的分類方式。

網際網路金融主要型態分類

資料來源:World Bank、DataMarket、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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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國創新發展現況

(一)美國

美國網路金融發展主要行動金融及電子商務兩大區塊。在行動金融方面的發展,2011 年,Google 結合信用卡公

司 MasterCard、花旗銀行、Sprint 手機商,聯手推出行動支付服務 Google Wallet,並率先在舊金山和紐約推出,雖

然可使用該服務的手機有限,但這個示範意味濃厚的服務,證明了手機可以成為行動支付的新載具。而在 2012 年微

軟的加入,更是讓行動支付成為炙手可熱的新一代支付模式。微軟在 2012 年 6 月時所展示的新一代 Windows Phone

8 作業系統中,也推出了新的行動支付功能。未來,Windows Phone 手機可以整合信用卡等多種支付工具,民眾不需

要再攜帶多張信用卡、儲值卡等,一支手機,就能作為各種金融交易的通用支付工具。在電子商務金融方面,自從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解除對網際網路商業用途的限制之後,電子商務的風潮就如雨

後春筍般地興起,市場調研機構 Gartner 預言未來前十大消費性移動應用依序為:1、轉帳服務;2、行動定位服務;

3、行動搜尋服務;4、行動瀏覽服務及品質良窳 5、行動健康監測服務;6、行動支付(mobile payment)服務;7、

近距離無線網路傳輸(Near Field Communication,簡稱 NFC)服務;8、行動廣告服務;9、行動即時通訊;10、行

動音樂服務。

(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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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網路金融業務可分為幾大區塊:傳統銀行的網路金融、新業者的純粹網路金融以及電信業者的網路金融。

傳統銀行的網路金融業務多半由臨櫃業務轉換而來,實際上較屬於通路性質的轉換,幾乎所有日本大型銀行皆已採

用;新業者的純粹網路金融,指的是新設立的網路銀行,並純粹僅由網路提供金融服務的業者,例如日本 e-bank、

Japan Net Bank 及 Sony Bank;最後,即是大型電信機構跨足的網路金融服務,例如 NTT DoCoMo 入股三井住友信

用卡公司,提供非接觸式信用卡服務。

由於網路專業銀行的顧客層與經營戰略都與傳統銀行差異很大,所以日本網路專業銀行經營項目重點放在清算

(或付款)的電子化,以及專注於與電子購物與拍賣的電子商務的合作。網路專業銀行還提供 MAIL-NET 功能,資金

受取人不需要帳號,只要有信箱即可入戶。另外 SONY BANK 與其他 2 家銀行提供不同服務,重點放在提供電子化

的外幣存款與投資信託銷售、資金運用等服務。過去 10 年間,更多樣的網路專業銀行業務吸引更多日資機構合資設

立網路專業銀行。最後,日本在網路金融服務的創新上,主要方向分為三大類:1.OTT(Over the Top)與第三方支付;

2.O2O(Online to Offline)對行動支付;3.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ment)支付,從日本 TSM 的經驗來看,發展 TSM

需要較多的用戶數以達成規模經濟效益,而台灣因國內電信市場規模較日本小,若採取整合性 TSM 業務較可改善過

度競爭情況;另一方面,由於經由 TSM 提供服務,電信公司可收取的手續費有限,必須著眼於後續對於客戶資料的

行銷應用,較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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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大陸

網路金融在中國大陸稱作「互聯網金融」(internet finance),主因它是依附於支付、雲計算、電商平台、社交

網路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聯網產生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具有融資、支付和交易仲介等功能中國大陸網路金融(或稱互

聯網金融)是藉助於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的創新金融,因為支付結算及資金融通都可以在網路上直接實現,不受時間

和空間的局限。中國大陸網路金融主要存有以下特點:成本低及效率高、覆蓋廣及發展快、風險大及監管弱。

中國大陸互聯網金融相關企業分類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機構性質 企業名稱

傳統金融機構 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外,還包括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天弘基金、南方基金等主要參與機構。

電商企業 阿里、京東、蘇寧、敦煌網、生意寶、慧聰網等

互聯網企業 騰訊、百度、新浪等

第三方支付 支付寶、財付通、拉卡拉等

P2P 網貸 人人貸、紅嶺創投、陸金所等

金融搜索平台 融 360、91 金融超市、好貸網等

眾籌模式 天使匯、眾籌網、點名時間、追夢網等

傳媒企業 綜藝股份、和訊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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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各國

目前包含歐洲及非洲(肯亞)等國,主要發展仍在行動支付領域(NFC 錢包、雲端錢包、電信商計費系統)與網路

貨幣方面(比特幣)。目前在行動支付領域上,各系統的「互用性」仍是一個重要問題,除非消費者完全信任電子錢

包在任何地方工作均能獲得足夠的安全性,否則仍不願採用。從商家的觀點看,行動電子支付提高銷量,並且簡化

結帳程式。網路貨幣仍在安全性考量上存在疑慮,但其適用的商家數量及網路貨幣錢包的發展上極為快速,未來各

國放鬆管制後仍存在高速發展機會。

叁、從各國經驗看台灣網路金融未來發展方向

一、運用巨量資料分析,得出業務發展及管理方向

巨量資料(big data),或稱大數據,指的是所涉及的資料量規模巨大到無法通過目前主流軟體工具,在合理時間

內達到擷取、管理、處理、並整理成為幫助企業經營決策更積極目的的資訊。在大數據時代,銀行所面臨的競爭不

僅僅來自於同行業內部,外部的挑戰也日益嚴峻。擁有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等新興企業在產品創新能力、市場敏感

度和大數據處理經驗等方面都擁有明顯的優勢,若這些企業開始涉足金融領域,將對銀行形成較大的威脅。

因此,對於銀行來說,建構銀行強大的數據處理能力,可以從「走出去」(銀行必須與網際網路業者、電子商務

等企業進行深入的合作,獲取更多的使用者行為資訊)、「請進來」(銀行須與各類資料分析的專業廠商合作,對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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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存在的大數據庫進行綜合處理與分析)二方面同時進行。

巨量資料在銀行業的運用範疇

資料來源:CELENT,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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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網路進行宣傳、行銷以及資金募集等金融活動

由於台灣網路銀行業務發展較早,銀行的網路金融行銷多數透過自有網站或是電子郵件進行,在後續智慧型手

機普及後,才開始將原有網路銀行介面轉到手機 app 進行,但規劃思維仍以過去的網路銀行規劃方向進行。目前大

陸較為新式的網路金融業務包括微信紅包、群眾募資(眾籌融資)等,主要都是基於幾個重要主軸,在網路進行業務

宣傳、行銷,最後達到提高客戶使用率,甚至達成募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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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業發展海外市場及國際業務

之研究-以俄羅斯、波蘭、南非、印度、

柬埔寨及緬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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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隨亞洲經濟發展腳步,國銀應強力部署東南亞各國市場

台灣銀行業對外開放多年,國際大型銀行已藉由併購設立子行,深耕我國市場,但由於金融環境高度競爭(over

banking)及利差太小,銀行在國內市場經營不易大幅獲利。據中央銀行及惠譽信評統計顯示,過去 10 年來,台灣銀

行業「淨利差」平均 1%多(不到 2%),在亞洲地區(不含日本)最低1,因此我國銀行業者必須尋求向外發展的機

會,不能侷限在國內發展,一定要進入國際市場布局。根據金管會統計,2012 年國銀分行、子行加上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OBU)的海外分支據點占稅前盈餘比重已至 32.2%2,銀行從海外獲利已是明確事實。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理論上愈不發達的國家對金融機構依存度愈高,目前以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為主的亞太

區域市場金融覆蓋率相對低,例如印度金融市場滲透率極低,只有 35%的印度成人擁有正式銀行帳戶,成長空間應

該非常大,所以台灣業者更應進入發展以取得經營業務之機會。尤其隨著中國大陸工資水準逐漸提高、企業所得稅

的增加,以及環保意識的抬頭,台商經營環境日漸艱難,東南亞及南亞,如越南、柬埔寨、緬甸與印度等土地、人

力成本更為低廉的國家,已成為台商轉移陣地的首選。而國銀海外布局,多逐台商水草而居,因此近來掀起到這些

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的熱潮。

1 中央銀行指出,國銀平均淨利差不足 2%,最大民營銀行的中國信託銀行近 4 季淨利差「連 4 降」,2013 年第 3 季底只剩 1.51%;根

據惠譽信評統計,印尼銀行淨利差近 6%,菲律賓超過 4%,大陸、越南各有 3%,泰國和韓國則是 2%以上。 2 不少海外布局較完整的銀行,如兆豐銀、中信銀、國泰世華銀等,海外獲利占比都已有 4 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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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東協對台灣的經濟與區域經貿關係至關重要。2014 年的外銷訂單跟 2013 年相比,增加 6.7%,其中,對

美國成長 7.2%,對日本成長 3.7%、對中國大陸及香港成章 4.1%,台灣對東協相較之下成長達 10.5%。綜觀台灣 2014

年對東協十國出口額,以對緬甸成長最多,與 2013 年相比增加 25.2%,接著就是越南,成長 11.8%。整體東協地區

與台灣貿易關係僅次於中國大陸,成為台灣第二大貿易夥伴。依照亞洲開發銀行的預估,目前整體亞洲的國家生產

總值的全球占有率約 31%;到了 2050 年,預估亞洲占比往上升到 52%。這意味著,過去由歐美主導的經濟發展重

心將會轉移到亞洲。台灣銀行業若要進一步發展,就必須隨著亞洲經濟發展的腳步,強力部署東南亞各國。國銀在

受限於國內市場過度競爭的困境、考量全球經濟東移、台商東協布局加速以及政府政策推動下,未來幾年將是國銀

布局亞太市場(尤其是東南亞市場)之重要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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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統計表

機構別

國家別 分行 代表人辦事處 其他分支機構 總計

亞太地區

中國大陸 18 3 26 47

日本 6 35 41

印尼 12 12

印度 2 2 4

柬埔寨 3 1 28 32

香港 20 3 4 27

泰國 4 5 9

馬來西亞 2 2 4

菲律賓 2 1 25 28

越南 10 9 34 53

新加坡 10 10

寮國 2 2

緬甸 3 3

澳大利亞 8 8

澳門 3 3

亞西地區 巴林 1 1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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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地區

比利時 1 1

法國 1 1

英國 5 5

荷蘭 1 1

美洲地區

加拿大 2 9 11

美國 23 1 39 63

巴拿馬 2 2

非洲地區 南非 1 1

總 計 121 29 220 370

資料來源:整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 2015 年 3 月底公布之資料

貳、針對各國不同規定,選擇合適的市場和相應之進入方式及策略

世界各國對外商銀行准入的開放程度差異頗大,對外商銀行設立分行、子行或透過參股併購進入之監理規定也

大相徑庭。在進入市場前,一定要詳細瞭解當地准入規定,確認是否能得到該國政府與法規面的支持。例如,IMF

認為許多東南亞國家已過度發放銀行執照,藉由其影響力,要求當地政府將不具規模的銀行賣出,讓外商銀行採併

購方式進入市場,以改變及整頓當地銀行之經營體質。針對相關訊息,我國銀行應進行深入之可行性調查和詳細比

較,充分利用各國監理政策的差異,結合自身條件和發展計畫,選擇合適的國家和進入方式。

此外,國銀亦要確定該國市場的進入策略。建議先評估重點發展區域,選擇區域後,再來就是選擇重點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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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接下來評估要在當地發展的業務型態及特色、找到利基市場後發展利基業務、之後建立跨區域的管理制度。

例如:管理資訊系統(MIS)平台,跨國經營需要好的科技平台,況且各國科技發展速度不一樣,但卻是區域銀行發展

的關鍵。

參、持續追蹤研究各國監理態度及法規,以降低營運風險

各國對外商銀行之監理會依該國經濟暨金融發展情形,不斷進行調整。目前監理寬鬆的國家可能會逐步轉趨嚴

格,如印尼正在考慮推出限制外資持股比例的法案。而現在監理較為嚴格的國家也有可能會逐步放鬆監理,如印度

有放寬外商銀行進入印度市場及允許收購印度本地銀行的可能。我國銀行應持續追蹤研究各國監理態度及法規之相

關轉變,並根據當地政治及經濟環境,考慮是否進入該國市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此外,許多國家對外商銀行進入後的業務擴張有很多嚴格和詳細的要求,這對外商銀行的業務擴張具有一定影

響。例如,俄羅斯與印度在董事會之成員組成或高階經理人選派方面有嚴格的本國國籍人員比例規定,而外商銀行

占該國銀行總資本之比重亦有限制。又如南非強調黑人優先原則,許多法令明訂保障黑人權利條款,銀行業在南非

經營其中的一個必要條件便是要雇用一定比例以上之黑人,以及在業務推動上給予當地黑人存、貸款之優惠。因此,

我國銀行在進入市場前,應做好周密的可行性分析,以妥善安排人力,及規劃業務整合和拓展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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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選擇利基市場,發展核心業務

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程度不一,在進入不同市場時,可發展的業務一定不盡相同。除了考量銀行本身的核心業務

外,必須確實瞭解當地市場,尋找適合發展的利基業務。尤其對當地市場的了解程度不足,可能會造成放款疑慮。

雖然企業貸款多有抵押品,但銀行業者還是應深入瞭解當地市場環境,以利日後長期業務發展。而部分國銀在消費

金融、信用卡等方面已發展相當成熟,若他國市場適合發展此業務,則可考慮將相關業務技術移植當地發展。務須

注意業務經營應多參考當地專業人員的意見,勿將台灣之經營模式直接套用在他國市場,亦應避免在他國市場削價

競爭。

伍、建立跨國的管理制度,並致力提升風險管理

跨國管理及風險議題為銀行業者海外擴張最重要的因素,銀行在海外成功與否取決於跨國管理制度及風險管理。

各國的科技發展速度不一樣,如何建立一跨國之資訊及 MIS 系統平台,整合不同商品及各地資本,並促成各地經營

團隊合作無間,以順利跨國運作至為重要。此外,經過金融危機的洗禮和 Basel Ⅲ的逐步實施,各國對外商銀行的

監理中,更加關注風險管理和資訊揭露。為因應此一趨勢,我國銀行業者必須提前做好準備,採用較為先進和科學

的風險評估系統,健全營運管理和資訊揭露機制,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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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除服務台商外,盡可能參與當地市場,以深化國際化程度

我國銀行早期海外拓點多半是跟隨台商腳步,提供台商在海外的相關金融服務,較少直接經營當地市場及客戶。

而台商若在東南亞國家啟動大型投資案時,由於國銀在當地過小,僅有一家分行,資金有限,因此也不見得會和國

銀合作,可能會轉為和當地更大型的外商銀行資金往來。反觀其他日、韓銀行業者,他們的目標都不只是支援他們

的廠商而已。日、韓業者會以購併方式進入,承接原有客戶,將市場做大。今後我國銀行業者海外擴張也不應自我

設限,對台灣銀行業較難打進之客群或業務,例如:對當地中小企業及消費者融資業務,因其須和當地企業維持良

好關係,可嘗試以併購方式、透過合資(joint venture)和當地企業及銀行(local players)合作,以深耕當地市場,以

強化國際化程度。

柒、併購恐成擴點主力

東南亞有些國家可能凍結新執照的發放,包括越南、柬埔寨、泰國等國,雖然並未對外言明不再發放新銀行執

照,但從多家國銀的分行申請,一等就是數年,就可不言而喻,當然這些國家當地政府也擔心銀行執照開放過多反

而不利。這些因素均突顯併購在未來海外布局上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或許直接透過併購來擴點,將成為我國銀行

未來擴大海外布局的重要途徑。

目前在海外透過併購布局擴點的國銀,首推國泰世華及中國信託等兩家民營銀行最成功,尤其是在東南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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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國泰世華銀行在越南的世越銀行,及柬埔寨的子行,都是透過併購成為子行的模式,擴增東南亞據點,除了

一步到位,更能在當地以現有的據點快速擴展。若參股或併購的銀行原先就有獲利,進駐並參與經營後,除有機會

擴大獲利空間,更可將資源投入服務台商。不過,由於子行原先服務對象不是台商,所以一定必須熟悉當地法令,

縝密規劃進入策略,而後再逐步將服務擴及台商。又以平台的角度來看,未來國銀若能把台灣、中國大陸、東南亞

國家及其他地區等各據點,串成一個平台,滿足區域內客戶的需要,則將非常有機會發展成為區域性銀行。

捌、藉由銀行整併或彼此間合作,提升我國銀行進軍國際市場能力

相較於亞洲鄰近國家,我國銀行規模明顯偏小,不易向外擴張成為區域性銀行。銀行至海外擴張必須具相當規

模,規模不夠大確實難與對手競爭。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之銀行整併經驗,營造國內銀行整併之有利環境,

以提升台灣銀行業進軍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而銀行業者則可積極藉由併購提升資本及人才技術,以強化海外擴張

基礎。此外,國銀至海外布局應盡可能互相協助,提供彼此有用資訊,各項訊息及資料相互整合、互通有無,避免

單打獨鬥。

玖、藉由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之協助,使國銀海外擴張更為順利

台灣其他產業(如科技、農業、觀光、人力資源)的業者和東(南)亞國家的互動比金融業頻繁,可能的原因之一為

主管機關有搭起橋樑。近年來,金管會積極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協商及洽簽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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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過加強國際監理合作、鬆綁法規程序、培訓國際人才、建置海外布局資料庫等四大措施,希望幫助國銀進入當地市

場,並相互開放市場。

外貿協會近年來積極在海外設立據點,協助台商在海外市場之拓展及布局,除在中國大陸主要城市,如北京、

上海、青島、成都、南京、武漢、大連、廣州、南寧駐點外,也已在東協 10 國中設立完成 7 個據點,包括新加坡、

馬來西亞吉隆坡、印尼雅加達、泰國曼谷、越南胡志明市、緬甸仰光、菲律賓馬尼拉等地。而印度的孟買、清奈與

加爾各答,俄羅斯的莫斯科與聖彼得堡、孟加拉達卡、南非約翰尼斯堡、波蘭華沙及澳洲雪梨等新興市場,外貿協

會亦皆有設立據點,協助我國廠商解決問題及爭取商機。

我們期待透過官方與民間的共同努力,使國銀能順利拓展海外市場。外貿協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等機關辦的

投資說明會及考察團大部分是以製造業的觀點切入,銀行業能否從中獲得有用訊息有待商榷。台灣銀行業者若想赴

海外設點,投資說明會的訊息顯然不夠。期待金融相關單位未來亦能參考外貿協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等機關作法,

適時提供國銀有關海外設點訊息(如當地主管機關態度、法規及產業資訊等),讓銀行不需再各自摸索。

拾、掌握時效,於洽簽 FTA 之前,先行與該國協商,相互開放金融市場;並於洽簽 FTA 時,納入金

融服務業,以對我國銀行業者進入當地市場有所助益

東協 10 國自 2002 年起,陸續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紐西蘭、澳洲、印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形成「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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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十加六」的態勢,FTA 簽署數更從 2000 年僅 5 個,增加到 2010 年 45 個。中國大陸 13 億人口就占了全球 20%,

而印度人口也有 12 億,東協總人口 6 億,全部加總後更占全球 46%,其他數據包括 GDP 占全球 23%,貿易總量占

全球的 19%,在在印證其驚人市場潛力。東協會員間可免稅自由進出口貨物,惟獨非會員的台灣必須被課稅,自然

十分不利。長期以來,國銀的海外擴張策略是跟隨台商(follow your customer),台商的外移相信必定會影響國銀海外

設點,近年來,國銀爭相至越南、柬埔寨等國設立據點,即可佐證。

在台紐與台星協議後,下一波重點洽談區域就鎖定東南亞。據經濟部指出,與馬來西亞 FTA 可行性研究已經完

成,此外也正在研究印尼、印度和菲律賓等對象。在台紐與台星協議完成之後,對其他貿易伙伴有很大指標性意義,

況且東南亞國家因為和台灣企業有供應鏈關係,經濟誘因更大。因此,我國除應積極與世界各國洽簽 FTA,積極爭

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等經濟整合體,以及與美國與歐盟洽

簽「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及「經濟合作協議」(ECA),儘速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打破經貿被邊緣化的

危機外。為掌握時效,於洽簽 FTA 之前,我國主管機關可先和各國之主管機關個別接觸,協商相互開放金融市場;

在洽簽 FTA 時,亦應廣徵金融業者意見,把金融服務業一併納入討論,以對我國銀行業者進入當地市場有所助益。

拾壹、培養國際金融人才

國銀本身必須先具備國際市場的能力,包括具備國際金融經驗、養成國際人才,才有機會獲得國際市場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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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成為成功的國際金融參與者。為加強培養國際金融專業人才,金管會已將培育國際人才列於 2014 年報行政院的計畫

之一,並請銀行公會妥善運用「金融研究訓練發展基金」,銀行公會則委由台灣金融研訓院規劃「銀行業金融商品

研發人才培育計畫」,藉以鼓勵國內銀行培育本土人才與加強金融商品與服務之研發投資。

銀行公會每年由金融研究訓練發展基金,提撥年度總預算支出 30%以上的經費(約新臺幣 2,500 萬元),協助

訓練培植國際金融人才。台灣金融研訓院亦於 2009 年起舉辦「國際化金融人才培育計畫」,迄今已第五年,共已辦

理七期,期借助具有豐富跨國金融實務及教學經驗之資深專家,協助我國銀行儲備國際金融人才,提升我國金融人

才國際視野與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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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成立對台灣銀行

業中國大陸業務發展之影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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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壹、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金融改革重點為何?

中國大陸所有的金融改革政策都必須符合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之目的,以此目標來看上海自貿區的金融改革措

施,方不至於失焦或給予過多期待。整體而言,中國大陸正利用上海自貿區進行以下四方面的金融改革:(一)資本

項目可兌換之探索;(二)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三)人民幣的跨境使用;以及(四)利率市場化的推動。

根據中國大陸國務院在 2013 年 7 月通過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上海自貿區在包含金融與

航運在內的六大領域服務業進行開放。上海自貿區內和金融業相關的重要法規,除了總體方案、自貿區條例草案以

及上海市政府於 2013 年 9 月 29 日公告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外,值得留意的支持措施和意見當屬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管局等監管機關所提出者,如下表所示。

自貿區相關金融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 發布機構 文號 政策法規名稱

2013/9/18 國務院 國發[2013]38 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2013/9/29 上海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 7 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2013/9/28 銀監會 銀監發[2013]40 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

問題的通知

2013/9/29 證監會 資本市場支持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若干政策措施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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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9 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2013/12/2 人民銀行 銀發[2013]244 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的意見(通稱人行 30 條)

2014/2/18 人民銀行上

海總部

銀總部發[2014]20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印發《關於上海市支付機構開展

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4/2/20 人民銀行上

海總部

銀總部發[2014]22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2014/2/25 人民銀行上

海總部

銀總部發[2014]23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放

開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2014/2/26 外匯管理局 匯覆[2014]58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實

施細則的批覆

2014/2/27 人民銀行上

海總部

銀總部發[2014]24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切實做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

驗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2014/2/28 外匯管理局

上海市分局

上海匯發[2014]26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於印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

易試驗區建設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4/5/14 銀監會上海

監管局

滬銀監通[2014]16 號 關於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

排的通知

2014/5/21 人民銀行上 銀總部發[2014]46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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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總部 區分帳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

試驗區分帳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4/5/28 人民銀行上

海分行

上海銀發[2014]121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自貿試驗區可疑交

易報告工作的通知

2014/6/30 人民銀行上

海分行

上海銀發[2014]170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於印發《上海市金融機構自貿試驗

區業務反洗錢措施評估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4/7/4 外匯管理局

上海市分局

上海匯發[2014]81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自由貿易帳戶資料獲取要求的通知

2015/2/12 人民銀行上

海總部

銀總部發[2015]8 號 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帳核算業務境外融資與

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5/4/8 國務院 國發[2015]21 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

開放方案的通知

2015/4/21 人民銀行上

海總部

銀總部發[2015]26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啟動自由貿易帳戶外幣服務功

能的通知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各監管機關,本研究整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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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值得關注者,當屬人民銀行於 2013 年 12 月 2 日所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

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內容共有 30 條,因此被稱為人行 30 條。明確指出金融支援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3、便利跨境

投資和貿易的具體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化,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進一步擴大試驗區對

外開放,支持企業走出去4。二是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使區內企業和個人更加靈活使用本幣進行跨境交易,降低匯

兌成本,減少匯率風險。三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加快改革進程,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四是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逐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以上四點也是上海自貿區總體方案中金融領域的四項

核心任務。

人行 30 條加上 2013 年 9 月下旬自貿區掛牌成立前,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監管機關所發布對於自貿區

發展的 21 條支持政策(詳見下表),總共 51 條規範內容,形成金融業在自貿區發展的主要法規架構,後續相關實施

細則與規範皆係基於此架構之上發展的。

3此處須強調服務實體經濟的觀念,中國大陸監管人士之前亦曾公開表示,希望大家不要有盲目期待,金融領域的先行先試關鍵在於以

對接實體經濟需求為前提。 4在此之前,跨境直接投資一般要獲得發改委與商務部等機關核准,才能拿著核准檔去銀行辦理跨境收付、兌換業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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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機關支持上海自貿區主要政策

監管機關 主要支持政策

銀監會 1. 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

2. 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

3. 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

4. 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

5. 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

6. 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

7. 簡化准入方式。

8. 完善監管服務體系。

證監會 1. 擬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在自貿區內籌建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 支援自貿區內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

3. 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

4. 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區內註冊成立專業子公司

5. 支援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面向境內客戶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櫃檯交易。

保監會 1. 支持在自貿區內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保險機構。

2. 支持保險公司在自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災保險機制。

3. 支持自貿區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試點。

4. 支持國際著名的專業性保險仲介機構等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再保險業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自貿區依法開展相關

業務。

5. 支持上海開展航運保險。

6. 支持保險公司創新保險產品,不斷拓展責任保險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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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推動航運保險定價中心、再保險中心和保險資金運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險機構建設。

8. 支持建立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不斷強化和拓展我會與上海市政府合作備忘

錄工作機制。

資料來源: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本研究整理

貳、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對銀行業者開放了哪些重點業務?

一、自由貿易帳戶

自由貿易帳戶(亦稱 FT 帳戶)係金融機構根據客戶需要,在上海自貿區分帳核算單元開立的本外幣帳戶,屬於人

民銀行帳戶體系的專用帳戶,可說是自貿區金融改革最重要的載體。自由貿易帳戶的開立,是人行 30 條的核心內容。

此一帳戶是否能夠開通提供服務,必須取決於分帳核算系統能否建立。分帳核算單元是上海市金融機構為開展上海

自貿區分帳核算業務,在上海市一級機構內部建立的自由貿易專用帳戶核算體系(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亦即分

帳核算單元),並建立相應的機制實現與金融機構其他業務分開核算。2014 年 5 月 21 日,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銀

總部發[2014]46 號文,推出自由貿易試驗區分帳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分帳核算業務風險審慎

管理細則(試行),相關重點如下:

自由貿易帳戶可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資金結算。區內金融機構以及上海市內設立分帳核算單元

的金融機構可開立以下五種自由貿易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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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內機構自由貿易帳戶:適用對象為區內機構和在試驗區內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帳號前綴標識為 FTE。

2.境外機構自由貿易帳戶:適用對象為境外機構,只能開立在區內金融機構,帳號前綴標識為 FTN。

3.同業機構自由貿易帳戶:適用對象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試驗區分帳核算單元和境外金融機構,帳號前綴標識為

FTU。

4.區內個人自由貿易帳戶:帳號前綴標識為 FTI。

5.區內境外個人自由貿易帳戶:只能開立在區內金融機構,帳號前綴標識為 FTF。

其中境外機構自由貿易帳戶 FTN 與區內境外個人自由貿易帳戶 FTF 只能由區內金融機構開立。換言之,欲提

供 FTN 與 FTF 的服務,金融機構必須在自貿區內設立據點。而同一非金融機構自由貿易帳戶與其開立的境內其他銀

行結算帳戶之間,只可辦理以下業務項下的人民幣資金劃轉:

1. 經常項下業務。

2. 償還自身名下且存續期超過六個月(不含)的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人民幣貸款,償還貸款資金必須直

接劃入開立在貸款銀行的同名帳戶。

3. 新建投資、併購投資、增資等實業投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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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規定的其他跨境交易。

根據前述規定,企業可利用自由貿易帳戶償還六個月以上的貸款,進行跨境人民幣貸款,取得相對便宜的人民

幣,並透過自由貿易帳戶來償還該筆債務。

對已實現可兌換的業務(含經常項目和直接投資相關業務),自由貿易帳戶內資金可自由兌換。自由貿易帳戶中

的資金餘額暫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但因清算需要放存在境內金融機構者,則必須納入該清算帳戶開戶金融機構的

外債管理。此外,自由貿易帳戶不得辦理現金業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已在 2014 年 6 月 18 日與上海黃金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上海黃金交

易所將其在自貿區推出的國際黃金業務結算納入自由貿易帳戶體系,為國際投資者參與黃金交易提供服務,客戶可

在其簽約銀行的分帳核算單元內開設自由貿易帳戶,參與上海的黃金交易。這一部份的業務,可能是一般銀行業者

比較看不到或者沒有興趣的。然而值得思索的是,台灣金融機構是否也能從中找到中長期之發展策略及利基業務5,

而非僅想利用短期間內的利差、匯差或是試驗期間的政策優惠賺取短期利潤。

本文預期後續個人直接投資與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將陸續開放,甚至可帶來資產管理業務之商機。對於台資銀行

業者而言,由於資源有限,分帳核算系統之投入成本頗高,在評估是否申請辦理自由貿易帳戶服務之同時,亦應同

5以台灣銀行為例,可評估是否可善用自身各項黃金業務的經驗與優勢,參與上海的黃金交易。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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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思考未來將以何種形式(分行或子行)在中國大陸發展,目標客戶何在,方能做出較有品質之決策。

二、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根據銀總部發[2014]22 號文,自貿區內企業可根據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集團指包括區內企業(包含財務公司)在內,以資本關係為主要聯結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存在投資

性關聯關係之成員共同組成的跨國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係集團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的雙向資金歸集業

務,屬於企業集團內部的經營性融資活動,沒有經常項下對價交易關係,是一種資金調撥行為,有利於集團統一集

中管理資金,互調餘缺,降低對集團外部的融資依賴和財務成本。借貸企業彼此可以計息,人民銀行不限制計息方

式或利率。對於集團企業而言,此政策最大的好處在於資金跨境不設額度管理,然須給不同性質的資金貼上標籤作

為區分。

開辦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須先由集團總部指定一家區內註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的成員企業

(包含財務公司),選擇上海地區的一家銀行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專門用於辦理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業務,該帳戶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且能被歸集的資金僅限於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不得納入融資活動

產生的資金。

接著集團境外成員企業在所在地銀行(海外機構)開立人民幣帳戶,並在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系統中簽約成為主帳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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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的境外群組帳戶,而集團境內成員企業(區內區外)也在銀行開立人民幣帳戶,並在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系統中簽約

成為主帳戶的境內群組帳戶,之後便可參與資金的上存與下劃,如圖所示。

上海自貿區人民幣資金池

資料來源:銀總部發[2014]22 號文,本研究整理自邱顯比、葉銀華與許培基(2014)

該項政策深受跨國公司和「走出去」企業的歡迎。人民銀行更在 2014 年 11 月 2 日公布銀發[2014]324 號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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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允許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

在中國大陸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與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6。然相較於上海自貿區 22 號文的跨

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業務,324 號文在資金池成員的股權、營收或是資金進出額度等方面有更嚴格之限制,可見 324

號文是針對大型企業集團而非中小企業為主的台商,加上資金進出還有額度限制,相較之下,上海自貿區的雙向資

金池業務對台商而言較具吸引力。

台資銀行若要承作此一業務,可建議往來台資企業先在自貿區內設立公司,再用這家自貿區內企業在上海地區

的台資銀行開立雙向資金池專用帳戶。由於雙向資金池專戶內的資金往來並未要求真實貿易行為,境外台資企業在

中國大陸境內的子公司若欠缺資金,可先由境外台資銀行融資給境外台資企業成員作為境外流動資金,再由境外台

資企業以本身的收入或現金部位7上存至自貿區的雙向資金池專戶,進一步透過此一專戶下劃給其他中國大陸境內集

團關係企業。

三、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根據銀總部發[2014]22 號文,區內企業可根據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境內外關聯企業與集團內企業存在供應鏈

6 實務上,渣打與花旗等外資銀行已於公告後與自貿區外企業簽訂首批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協議。渣打中國為廈門嘉晟集團等客戶

開辦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花旗銀行(中國)也在廣州舉行的首批跨境人民幣資金池銀企合作協定中簽約。 7 主因係 22 號文規定雙向資金池專戶中的資金不可從貸款取得,必須是企業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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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有密切貿易往來的集團外企業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藉此簡化收付流程,實現集團內資金的

集中管理運用。

實際操作面上,企業集團總部須指定一家在區內註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的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選擇

上海地區內的一家銀行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專門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辦理經常項下集中收付業務。此項業務

的推動,可使自貿區內企業扮演類似集團在中國大陸資金中心的角色。可方便集團進行內部資金控制制度,把分散

在各地的資金整合在一個帳戶內。此外,還具有淨額結算的軋差功能,針對應收款與應付款先進行互相抵減後再就

餘額進行收款或付款,亦可減低企業的付款手續費用,如下圖所示,跨境收支的集中收付與軋差結算可說是伴隨本

外幣跨境資金池業務的一項金融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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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資料來源:銀總部發[2014]22 號文,本研究整理自邱顯比、葉銀華與許培基(2014)

此一業務乃是上海自貿區內人民幣跨境試點的一個重大突破,搭配人民幣國際化的進一步發展,相信後續會有

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包含台資企業)尋求銀行提供此類服務。對於台資銀行業者而言,只要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

便可為有跨境收付需求的區內集團客戶提供此類服務,2014 年 11 月初的銀發[2014]324 號文更將此項業務有條件地

推向全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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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人民幣貸款

根據銀總部發[2014]22 號文,區內企業可借得的境外人民幣的額度為實繳資本倍數為 1 倍再乘上宏觀審慎政策

參數;區內非銀行金融機的額度為實繳資本倍數為 1.5 倍再乘上宏觀審慎政策參數,且借用期限必須大於 1 年。

對於企業的實際效用,從境外借用的人民幣資金可調回境內,但須存放在上海地區的銀行為其開立的專用結算

帳戶,且僅能用於區內生產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和境外項目建設,暫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衍生產品與委託貸款,

主要概念如下圖所示。而區內銀行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必須進入分帳核算單元,並且用於實體經濟建設。

自貿區人民幣跨境借款

資料來源:銀總部發[2014]22 號文,本研究整理

境外 境內 區內 區外

A 公司

境外(不

限企業或

銀行)

A 公司自貿區

分公司 借款額度

限制

設立

借款使用限於區內生產經營、項目

建設、境外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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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對於台灣的銀行業者,只要在上海地區(不限於自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者,皆可為區內企業開立人民幣境外借

款專用帳戶,擔任跨境借款的結算銀行角色,甚至可尋求國內母行或聯行的資金奧援,共同合作贏取商機。值得一

提的是,即便本國銀行未在中國大陸設點營業,亦可透過與其他銀行的跨境合作關係,共同分享自貿區內企業的人

民幣跨境借款業務商機。惟除衡量信用風險之外,亦須留意基於瞭解客戶及業務之原則,確保企業借入資金不會流

向法規明示的四不得範圍。

上述四項業務是目前在上海自貿區內推廣的主要銀行相關業務,某種程度而言也是區內企業或個人的優惠、銀

行為主的金融業者的商機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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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II 新風險管理概念

與對我國銀行業未來可能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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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壹、Basel III 之架構

第一支柱:資本比率

(Capital Ratios)

第一類資本

信用風險(Credit)

流動性比率

(Liquidity Ratios)

槓桿比率

(Leverage Ratio)

第二支柱:監理審查

原則(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Market Discipline)

(Reporting)

流動性

覆蓋率

(LCR)

淨穩定

資金率

(NSFR)

風險加權後的

資產(RWA)

合格資本

(Qualified Capital)

第二類資本

市場風險(Market) 作業風險(Operational)

CCR

Derivative

Exposure 基礎內部評等法

(IRB F)

標準法(Standard)

進階內部評等法

(IRB A)

CEM

EPE

WWR

CVA

標準法(Standard)

內部模型法(IMA)

基本指標法(BIA)

標準法(Standard)

進階衡量法(AMA)

VAR

IRC

Stressed VAR

總體審慎監理

(Macro Prudential

Supervision)

保留性資本緩衝

Too Big to Fail SIFI

的資本加計

國際銀行相互關連性

(interconnectedness)

Basel III 全新 更新自 Basel II 延續自 Basel II,沒有改變

抗景氣循環

資本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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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貳、核心資本被高度被重視,未來對核心資本的規範會越加嚴格,使銀行面臨越重的資本壓力與競爭,

銀行業者應體認此點,並思考因應對策,找出對該行最有利的方案。

相較於前兩次 Basel 協定, Basel III 考慮了結合核心資本與未經風險加權的資產的槓桿比率,及更重視銀行的

資本品質。對於主管機關及銀行業者而言,這些額外的新規定代表銀行應更重視核心資本,而非批發性資金來源

(wholesale funding),以降低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若銀行想擴張業務,則需要增加更多的核心資本。因此,銀行業

者未來將面臨越來越嚴格的資本規定,及越來越競爭的市場。

銀行業者應及早體認此趨勢,並思考因應方案。或可從加強核心資本著手,例如:使用本身盈餘注資,或對外

增資,甚至與他行合併等方式。或者可從降低表內外風險性資產著手,妥善管理表內及表外的資產相關風險。此外,

相較於大型銀行,小型銀行的籌資對象有限及籌資能力已經較為不足,當較嚴格的資本適足執行後,小銀行資本不

足所衍生的問題將更顯嚴重,可能大幅增加資金成本、傷害獲利,或放款業務受限及信用風險上升。同時,Basel III

的計算需要高級研究人力,以上都將帶給小銀行沉重壓力,最差的情況是以市場機制的方式被購併。因此,在 Basel

III 下,如何增資及如何擴展放款業務,是小銀行必須審慎思考的問題。

2008 年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為歐美國家大型銀行進行許多的表外交易,其中有些風險頗高,因此

42

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國際清算銀行提出非風險基礎的槓桿比率,藉以規範歐美國家銀行的表外操作。然而,此比率可能不完全適用於較

少進行表外交易的台灣銀行業。Basel III 對槓桿比率的標準設定是 3%,但 FDIC 與 ECB 考量該地區銀行的特性,

及基於安全性的關係,曾建議提高此比率,可見主管機關可視銀行的情況調整該比率。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可針對銀

行業者的情況適度調整槓桿比率標準,或採用「權益資產比率」不得低於 5%的方式作為另一個衡量指標。此外,

對於符合 Basel III 資本適足率規定的銀行,並能進一步提列更多資本者,主管機關可給予適當的鼓勵。例如:在稅

賦上可給予獎勵措施,包括降低或免除未分配盈餘稅(10%),使得銀行未分配盈餘保留於銀行淨值,作為健全其資

本之來源。

參、採用內部評等法及不同的金融監理程度,是造成各國銀行資本適足率差異的主要原因

採用內部評等法(IRB),將讓銀行更貼切的衡量每項資產的違約機率,進而較精確評估風險性資產,得到更正

確的資本適足率。普遍而言,各地區銀行的資本適足率的差異,主要的原因為風險性資產。歐洲國家因為採取 IRB,

故有較低的風險性資產。北美洲國家亦採用 IRB,但其嚴格的金管制度讓風險性資產不致降低許多。亞洲國家因為

有較嚴格的監管單位及銀行進行較安全的資產配置,因此風險性資產亦不高。不過,內部評等法(IRB)有優點亦有

缺點,兩者如何相權取其優至為重要。建議適度予以評估,而後開放。

43

融 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建議採用內部評等法的原因有三:(一)目前台灣銀行業者未被允許使用內部評等法法,但台灣周遭地區或國家

多允許銀行採用 IRB,例如香港與新加坡,而中國大陸於 2013 年亦朝開放銀行業者使用 IRB 的方向進行,因此其

所計算之風險性資產多較台灣的銀行低,這讓台灣銀行業面臨較低的資本需求及資金成本,進而有較高國際競爭力。

(二)開放銀行業採用 IRB 法,則銀行將可能更重視每筆放款的違約機率及品質良窳,進而加強其風險管理。(三)2008

年金融危機說明了信評公司提出之信評結果有相當誤差,故採用標準法不一定能更正確衡量銀行之風險。

然而,採用內部評等法,必須視整體經濟情況及個別銀行情況,進行相關配套措施。針對整體經濟:主管機關

可視壓力測試的結果,考慮逆景氣循環的需求,及金融環境的結構性轉變,考慮採用基礎 IRB 或進階 IRB,並可對

IRB 模型的細部參數,進行不同的設定。例如 IRB 法計算違約機率時,可能會有順景氣循環的問題,造成景氣佳時

的違約機率較低,因此風險性資產低而可少提列資本,故建議在景氣時期,應對違約機率設定下限。針對個別銀行:

雖然採用 IRB 法的銀行有較低的 RWA,但嚴格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督會沖銷上述效果,因此金管單位可依據各銀行

的資本適足性情況,對其採用的 IRB 法的細部參數,進行不同的設定。

肆、既有的流動性規範應不難與國際流動性指標接軌

現有的流動性風險控管雖然並未合併為一個完整的比率,但概念上已貼近流動性覆蓋率 (Liquidity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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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ratio, LCR)。詳細地說,最低流動準備比率 10%的規定已經控管流動性的存量,相似於 LCR 分子的高品質流動性資

產存量;而 0-30 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的期限結構分析表則已監管流動性的流量,相似於 LCR 分母的 30 天內淨現金

流出。

然而,目前的流動性規範也僅限於貼近 LCR,亦即控管銀行業短期的流動性狀況,對於銀行長期的流動性狀

況仍無法掌握。如此一來,未來導入促進長期恢復力的淨穩定資金率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時,主管機關

必須再設法控管銀行對短期資金的過度依賴,讓銀行持有更多的穩定資金。換言之,在缺乏現有相關管制的支持下,

NSFR 的導入將比 LCR 需要更多的研議過程,困難度也會較高。

2014 年 11 月,BCBS 對新興市場、發展中和小型經濟體,提出放寬措施。BCBS 注意到國情不同,導致這些

國家以現有流動性指標計算方式可能難以達標,或是產生較大衝擊的問題。相較於已開發國家,新興市場和發展中

經濟體較難取得足夠的高品質流動資產,例如債券難以達到國際信評的標準,且資金來源多以存款為主,這些都不

利於 LCR 達標。因此,BCBS 認為這些國家的主管機關應盡快成立促進 LCR 的專責單位,但也同意應給予這些國

家非零售存款較大的處理彈性。建議主管機關在導入兩項流動性指標時,應考量我國特色酌情調整,並可針對各銀

行間性質之不同進行差異化管理。此外,高品質流動資產和 30 天內淨現金流出的認定可予以放寬。在高品質資產

的部分,可將存款準備金乙戶納入合格中央存款準備、將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發行之有價證券計入。在 30 天內淨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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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出部分,可降低約定融資額度未動用餘額之流出係數、可放寬業務標準,降低大型法人存款流失率。

伍、流動性指標將對銀行資產負債配置及其業務發展產生影響

為了符合 LCR 和 NSFR 的要求,銀行必須調整既有的資產負債配置。一方面,銀行將持有更多高品質流動性

資產,並減少長期企業放款。另一方面,銀行將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例如增加穩定性存款、發行 1 年期以上的

債券等。而這些資產負債配置的考量,將實際地反映在未來銀行的業務走向。這樣的看法也在業界問卷調查的結果

中得到佐證,超過 1/2 的銀行支持未來導入流動性指標後,主要的影響將來自於業務結構改變。

我們觀察歐美各國施行流動性指標的情況時,已發現對銀行收益面產生衝擊。以 LCR 為例,為了 LCR 達標,

銀行會選擇持有高品質的流動性資產,但這些資產的殖利率通常較低。如此一來,銀行的資金運用管道將受限,無

法投資在殖利率較高的地方,進而衝擊獲利。台灣試行流動性指標的時間較慢,不若歐美銀行業了解流動性指標可

能造成的影響,但應以其經驗為戒,不應輕忽流動性指標的影響。此外,目前銀行業僅試算完成 LCR,各銀行內部

應儘快完成 NSFR 的試算工作,並揭露各銀行情形,以了解當前台灣銀行業長期因應流動性威脅的能力。而銀行業

者導入流動性指標時,建議 LCR 的達標可透過持有更多高品質的流動性資產、透過較長期同業拆借或向央行借款

等;NSFR 達標則可透過提高可用穩定資金 (增加存款和批發性的長期負債) 和降低所需穩定資金 (減少放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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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銀行風控部門應估算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等級之變化,檢視交易對手的信用品質,以預防銀行潛

存的違約損及銀行營收

由 2008 年金融危機期間國際大型銀行的瀕臨破產危機的經驗可知,銀行本身若未審慎估算其交易對手可能產

生交易違約,提出預防因應措施,其所產生的問題嚴重性將擴散至其他交易對手銀行,而導致連鎖骨牌效應。雖然

目前我國多數銀行由於尚未有面臨嚴重交易違約的先前經驗,但對於銀行已積極在 OTC 衍生性商品市場中參與交

易的銀行,銀行應建置交易評價估算系統,應妥善估算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等級之變化,定期檢視交易對手的信用

品質,以預防銀行可能的交易違約損失。我國銀行應審慎考量交易對手違約之可能性問題,參考美國聯準會的規定,

尤其對於資本額屬於相對大型的商業銀行,其參與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龐大,其風險曝露問題擴散嚴重性較易擴大,

適當衡量其資本適足性有無需進一步加強的空間。

在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方面,建議我國銀行業者應從簽訂符合交易銀行雙方權益的淨額結算合約、信用支持協議

(CSA)等方式進行風險規劃。銀行間交易簽訂符合交易雙方權益的淨額結算合約,使用交易淨額結算方式計價,由

於委託買賣交易可互抵,結算制度以交易淨額方式做結算,可以降低交易風險暴露,避免交易對手違約機率上升時

風險缺口問題,導致錯向風險機率的上升。另一種方式,銀行可以與交易對手銀行互相簽署信用支持協議方式進行

銀行雙方風險確保,信用抵押協議的適用性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的關鍵要素,擔保品的品質是首要考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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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簽訂符合雙方權益確保的信用支持協議,當抵押品的市場價格和交易對手信用發生異常時,可以對交易對方所

提之抵押品的價值進行調整,從而降低違約時的損失率,簽署信用支持協議使交易雙方的抵押交付受到國際各國金

融機構通行的法律保護,此將可提高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水平,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再者,銀行應採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法,在一份巴塞爾委員會針對歐洲銀行所做的估算中,統計數據指出

以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量的標準法所計算,將對銀行風險加權資產影響上升,此雖對於衍生性商品交易量小的

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尚屬輕微,但對於大型商業銀行由於其衍生性商品交易量大,其違約風險影響性將值

得加以重視,建議我國大型商業銀行應提早進行估算信用交易違約值以避免可能交易違約信用風險的產生所導致的

難以控制之虧損。

2008 年金融風暴期間,國際大型銀行因曝險風險低估的問題所導致經營惡化之嚴重性實不容輕忽,雖國內部

分銀行已開始著手建置信用價值調整(CVA)交易計算資訊系統,仍應持續詳實估算交易銀行之交易對手風險值的數

據,近一步妥善提前提出交易對手可能違約之預防對策,思索如何因應交易對手違約可能性,避免交易對手違約的

產生可能導致銀行本身產生營收虧損危機的可能性機率。因此,建議參與衍生性商品交易量大的銀行,針對交易對

手曝險風險採取有效管理,風管部門應規劃建立信用價值調整交易計算資訊系統,以因應潛在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產

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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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強化時間面向及跨部門面向之總體審慎監理,以維護金融穩定

總體審慎監理在技術層面上至少包括二個面向,對監理政策有不同意函。首先是縱面即時間面向 (Time

Dimension),即金融體系順景氣循環問題,金融體系整體風險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改變,尤其金融體系與實質經濟

部門之間會相互影響,甚至因相互影響而使衝擊擴大。為降低經濟景氣對銀行體系的影響,並降低金融體系與實質

經濟部門之間相互擴大衝擊,在監理上,必須建立機制,在景氣好時即要求銀行預先準備建立緩衝(包括增提呆帳準

備與提列資本緩衝),像水庫蓄水必須蓄豐濟枯,以備景氣逆轉時可以支應。另一個面向,則是橫面向、跨部門面向

(Cross-sectional dimension),因金融機構之間通常暴露於類似或相同風險,且金融機構之間通常緊密相互關連性,因

此就監理政策的意涵言,須注意個別金融機構經營成敗是否會對整體系統造成破壞性的影響。

捌、建立系統性風險之指標或衡量方法,並妥善運用總體審慎監理工具,以確實防範系統性風險

為防範系統性風險,必須能夠辨識或監測可能風險的來源,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之後,雖然國際間努力建立

各種衡量系統性風險的指標,希能監測風險變化情形,並據以採取適當的措施防範之,惟仍屬發展階段。例如,BCBS

雖提議可以以信用(Credit)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例為基礎,判斷、監控或評估國內信用成長情形,決定金融機

構應增提抗景氣循環之緩衝資本水準。惟不可否認地,單以信用對國內生產毛額(Credit-to-GDP ratio)與其長期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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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的差距(Gap)作為衡量經濟與金融總量失衡情形之指標,恐有不足或偏頗,仍宜考量各國國情差異,亦須考慮更

廣泛之經濟情境,並輔以其他指標併同觀察。同時,定量的指標,通常也需結合定性的資訊一併分析,始能真正掌

握市場資訊及隱藏的系統性風險。

雖然 2008 年金融海嘯,始促使各國重視並使用總體審慎監理工具,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也於

BASELⅢ首次正式導入總體審慎監理思維與政策工具,以降低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及順景氣循環問題,例如,使

用槓桿比率、要求保留緩衝資本、針對信用擴張要求銀行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計提額外

資本要求等。事實上,許多國家使用總體審慎監理工具處理系統性風險已有相當長的時間,包括規定貸放比(LTV)、

動態提存損失準備等;又對於一項工具是否屬總體審慎監理工具,尚需考量其使用目的、且係以防範系統性風險為

導向者,始能屬之。因此,總體審慎監理工具並非僅限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BASELⅢ所提出的

總體審慎監理工具。

此外,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之監理已經是國際金融監理趨勢,BCBS 與 FSB 已多次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

機構名單,要求提高對該等金融機構之監理標準,BCBS 並已發布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之監理架構,建議各國亦

應衡酌其國內銀行(雖非屬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國內金融體系與經濟之影響,採取提高額外資本要求或其他監理

措施。我國金融機構相對於其他區域性或國際性金融機構言,規模偏小,因此我們認為國內並無太大不能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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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國各銀行間高度連動,一旦一家銀行發生問題,很容易波及其他銀行,爰建議應特別注意銀行間之風險連

結性,例如,在特定金融業務或商品中的市場地位與關聯性。尤其在國內積極推動亞洲布局、發展區域性金融機構

的同時,亦應研議加強監理措施,俾使監理強度可與銀行承擔風險之程度相當。

瑞士對系統性重要銀行之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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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雖然金融監理已經逐漸導入總體審慎監理元素,惟在建立衡量系統性風險指標方面,仍屬發展階段。目前國

際上發展的指標或衡量方法,如信用對過內生產毛額(Credit-to-GDP ratio)、風險溢酬及流動性指標、金融體系風險

集中度指標、總體壓力測試、綜合式的監測系統等,各有優缺點,如何加以精進,找出適合我國之總體審慎監理指

標至為重要。為能有效監測國內系統性風險變化情形,建議我國主管機關持續蒐集國際間衡量系統性風險指標建立

與發展情形,並考量國內金融環境特殊性,尤其在處理經濟循環波動或不動產價格大幅變化對金融穩定性之影響方

面,研議建立國內系統性風險指標之可行性。

玖、或有資本轉換工具(如 CoCos)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迅速,惟結構複雜且觸發條件設計有相當不

確定性,具一定潛在投資風險。建議研議與完善 CoCos 相關制度與規範,以利金融機構籌資及

投資管道之多元化發展。

各國監理機關對 CoCos 之看法尚存在歧異,仍待協調與整合,使得國際或跨國銀行在監理及法規遵循上存有

障礙。例如,CoCos 的性質介於負債與股權之間,致使各國在課稅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將 CoCos 視為負債,

允許發行銀行將所支付的利息享有可一定比率扣除額從年度收益中扣除,即有稅盾效果;但有的國家將 CoCos 視為

股權,則對發行銀行缺乏節稅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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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信用評等機制尚未完備,雖然標準普爾(S&P)及惠譽(Fitch)皆有評等,而穆迪(Moody’s)於 2013 年 5 月也

開始對 CoCos 評等,但不少 CoCos 都設有監理機關裁量的觸發條件,由於觸發與否及觸發時間皆由監理機關裁量,

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常不易判斷風險係數,導致市場上尚無一套完整及廣被接受之評等模型。由於 CoCos 的實質

結構其實頗複雜,且不同銀行發行亦會有不同條款,資訊不對稱且不夠透明,使機構投資人縮手。而 CoCos 的評等

常低於同發行銀行所發行之優先無擔保債券 5 個等級,而許多基金要求投資債券之等級必須達到一定條件,因此不

易為大型機構投資人採納,尤其 CoCos 的 Trigger 條件將會使債轉股,而屆時股票有可能毫無價值,投資風險頗高,

未來發展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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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損失吸收機制之 CoCos 發行情形

0

5

10

15

20

2009Q2 2010Q2 2011Q2 2012Q2 2013Q2

Conversion to Equity Principal Writedown

(單位:十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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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使得國際上對監理資本工具之品質要求大幅提高,包括對各類資本工具建立新的

合格標準、重視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強化非普通股資本工具吸收損失機制,以及非合格資本工具的過渡期安排

等。惟直接大幅提高要求的自有資本比率,雖能強化銀行體質,但由於自有資本非常貴,因此或有轉換資本工具在

實務上卻有功用且刻正逐步發展。CoCos 具有「準股本」性質,成本卻低於發行普通股,加上近年發債利率相當低,

因此大受歐洲銀行業歡迎。在亞洲,日本大型銀行也開始跟進。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間,CoCos 之發行總額(約

700 億美元)占次順位金融債(約 5,500 億美元)的八分之一左右。目前國內尚無發行 CoCos 之案例,不過國際上發行

的數量的確很多。由於或有轉換資本工具之導入已成為全球金融市場發展之趨勢且被很多監理機關認定符合資本內

涵要求,建議主管機關應多方考量,徵詢業者意見後,在發行面、投資面及監理面建立完善之法規基礎,以利我國

金融機構籌資及投資管道之多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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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業發展私人銀行業務之商機

與可行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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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私人銀行之經營與獲利模式為何?

私人銀行業務對於國際上某些大銀行而言,不啻是核心業務,也是重要的獲利來源。由於國外私人銀行業務發

展較為成熟,在我國則是起步較晚、方興未艾,因此本節透過對國外的私人銀行業務進行分析,歸納出其私人銀行

運作的模式與經驗。

一、經營模式

根據國際業界經驗與蒐集文獻,私人銀行常見之經營模式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六大類,分別是綜合銀行模式、

財務顧問模式、投資銀行模式、家族辦公室模式、信託模式與經紀人模式等,其特色與代表業者整理如下表所示。

私人銀行常見經營模式

經營模式 特色 代表業者

綜合銀行 旗下包含財富管理、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與消費金

融等領域。透過集團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務,目標客戶是富裕和

高端客戶。

瑞士銀行、瑞信集團、花旗銀行、滙豐銀行、法

商巴黎銀行與德意志銀行等

財務顧問 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財富規劃與資產全權委託管理業務。目

標客戶是 50 萬美元以上的富裕人士和高淨值客戶。

義大利聖保羅銀行集團旗下之費德蘭銀行(Banca

Fideu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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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 善用商品創新及架構能力為客戶量身訂做金融商品或提供

IPO、私募等服務,目標客戶為 500 萬美元以上之客戶。

高盛、美林(隸屬美國銀行)

家族辦公室 始於 1882 年洛克斐勒家族,為最高端之超高淨值家庭客戶提

供量身訂做服務,目標客戶為 1,000 萬美元以上之家庭。

洛克斐勒財務公司(Rockefeller Financial)、貝斯摩

信託(Bessemer Trust)與步哨信託(Sentinel Trust)

信託模式 針對高端客戶,透過建立信託關係來提供全面服務,目標客戶

定位在 300 萬美元以上。

寶盛銀行、瑞資國際(EFG)

經紀人模式 較低的交易費率和便捷交易管道為其特點,滿足自營投資人的

交易和投資需求,目標客戶為富裕和高端客戶。

摩根史坦利、美林(隸屬美國銀行)

資料來源:BCG、劉宗聖(2008)

不同於一般的財富管理業務,完整且具有競爭力的私人銀行業務團隊乃結合了財富管理、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

三大部門,其中後兩者代表產品提供者,前者代表產品整合者,除了產品(Product)的提供之外,無形的服務或解決

方案(Solution)亦是重要的關鍵,此三者互相支援、缺一不可,藉以滿足顧客之需求(Needs),如下圖所示。具體言

之,團隊裡除了第一線面對客戶的客戶經理外,尚須整合財富管理、法律、信託、甚至金融商品等專業顧問團隊之

支援,自成一個小型產業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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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銀行業務團隊整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若把台灣私人銀行產業當作一個產業鍊,上游產品提供端包括了海外投資銀行、境外基金公司、境外保險公司、

信託業、證券公司、海外保管銀行、海外資產管理業者、律師、會計師與稅務顧問等,中游與下游則包含了投資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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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事業、本國商業銀行、外商銀行、境外私人銀行、獨立財務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or,簡稱 IFA)與本國

銀行私人銀行部門等,端視其合作營運架構而定。若能同時發展整個產業鍊,相信可跳脫現今台灣多數銀行業者在

發展財富管理業務上所面臨的削價競爭、賺取微薄通路財之局面,進而繁榮銀行業及週邊產業,帶動國內相關投資

與消費的發展。

二、獲利模式

有別於商業銀行賺取存放款利差收入卻須承擔風險,私人銀行主要的獲利模式是賺取各式手續費之非利差收入。

國際上私人銀行獲利模式主要可分為兩種:其一為手續費模式(Transaction Based),亦即以佣金為主要收入來源,鼓

勵客戶經理多銷售金融商品,著眼於銷售及交易業績之提升,有時也允許針對某一門檻以上的超額報酬收取一定百

分比的佣金,類似避險基金(Hedge Fund)收費模式,此一模式主要盛行於北美,諸如高盛與 Morgan Stanley 旗下私

人銀行;其二為管理費模式(Fee Based),以管理費為主要收入來源,向客戶收取固定的資產管理費,亦即根據全年

度管理客戶資產(AUM)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著眼於全面的理財規劃服務,比較重視建立並維持長期客戶關係,

較盛行擁有百年富裕家族的歐洲,代表業者是瑞士銀行、瑞士信貸集團與寶盛銀行。

一般而言,手續費模式以收取客戶手續費為主,無論投資或交易的商品績效如何,客戶都必須逐筆交易繳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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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贖回的手續費,通常手續費率在 0.2%至 2%間,有時會由私人銀行根據每筆交易的資產規模來決定手續費的收

費標準。此外,還有一些相關收費項目,諸如支付轉帳佣金、外匯交易佣金與債券託收佣金等。此一模式容易誘發

道德危險,客戶經理可能為了追求較多的手續費收入而誘使客戶頻繁交易,頻繁交易本身未必能使資產等幅成長,

但確定的是將增加客戶的交易手續費支出8,也提高客戶遭受損失的風險。

管理費模式則是以客戶在私人銀行帳戶內的資產規模為基礎,按產品種類每年收取0.4%至1.5%不等的管理費,

每次交易便不再收取手續費。在此模式下,客戶經理可以對客戶總資產進行統籌規劃。對客戶經理而言,由於此一

模式的主要特徵在於按客戶帳戶內的資產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交易量並不能彰顯其財富管理能力,最重要的績

效指標反而在於能否增加客戶資產的規模,故能以提高客戶資產為己任,不去從事過多的交易行為。管理費型模式

可以使高淨值客戶在完善的資產規劃之後得到長期的穩定收益。對私人銀行而言,客戶關係維持的越長久,累積的

管理費收入也相對較多。管理費型模式為客戶長期利益著想,因而銀行的聲譽也會隨之提升。同時,隨著交易頻率

降低,客戶的資產變動相對較小,長期持有資產虧損的可能性也相對降低,自然容易提高客戶轉介客戶(Member Get

Member)的機會。此兩種模式的主要差異整理如表所示。

8 國際知名學術期刊 The Journal of Finance 刊有一篇知名研究論文「Trading Is Hazardous to Your Wealth: The Common Stock Investment

Performance of Individual Investors」可說為此觀點提供最好的實證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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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銀行手續費模式與管理費模式主要差異

手續費模式 管理費模式

收費方式 依交易次數逐筆收取費用,屬於一次性收費 以為客戶管理的總資產規模為基準收取費用,屬於累

進式收費

客戶屬性 適合流動資產低於 100 萬美元以下的客戶(追求資

產倍增的效果)

重視資產的保值與穩定,甚至移轉的效果,適合流動

資產超過 100 萬美元以上的客戶

商品形式 股票、債券、基金等風險較高的商品,資產規模

將隨市況和投資組合績效漲跌

存款、融資、動產與不動產規劃、保險、信用卡、分

離管帳(代客操作)、另類投資等穩定資產風險的商品

交易模式 人為交易頻繁,RM 服務品質不易維持,容易集中

服務前 20%貢獻度大的客戶。僅計算交易基礎費

規律性資產組合調節,RM 紀律性為客戶審視資產。

交易型態包含交易基礎與管理費基礎兩種計費

品牌管理

的挑戰

客戶或資產週轉率高,需要不斷開發新客戶 品牌形象佳,無論客戶或是 RM 都有穩定且長期的收

入,客戶介紹客戶的機會較高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比較兩種收費模式,此兩種模式並無絕對的優勝劣敗之分,端視業者的經營模式及客戶之需求而定。對於財富

初創期的富裕客戶而言,客戶對財富的快速增值有強烈需求,此時手續費模式可能是相對適合的業務模式,然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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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財富達到相當規模或客戶年齡到了該進行世代交替時,客戶的需求重點可能將轉變為財富的保值與轉移,此時管理

費模式似較能滿足客戶達到穩定資產之目的。因此,對不同客戶進行收費模式的配置,也是未來台灣銀行業者發展

私人銀行業務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近來私人銀行業者之收費方式亦逐漸出現朝中間靠攏之趨勢,而非單純傾

向於其中一種。

未來私人銀行的經營與獲利模式將遠非簡單的二分法能夠概括全貌,將來私人銀行業者必須能夠對客戶進行多

維度劃分。透過對客戶的資料進行多維度劃分,私人銀行業者方能對不同的客戶提供量身訂做的產品和服務,進而

使客戶需求得到更有效的滿足。此一目標能否達成的關鍵除了專業的私人銀行團隊外,還須仰賴先進的資訊服務系

統,由於私人銀行的客戶關係管理有其專業度和複雜性,資訊技術是私人銀行業務發展的重要後援。這也是為何瑞

士銀行與花旗銀行皆投入鉅資更新或改進 IT 技術,特別是開發客戶管理系統,包括客戶資料管理、交易和談話記

錄的保存以及辦公設備自動化等。

貳、高端財富管理客戶之需求為何?

私人銀行的產業特色與重點在於能夠針對客戶需求提供量身訂作之服務,故兩岸富裕人士或家庭的需求將是發

展私人銀行業務必須研究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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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一、基本需求

高淨值的富裕人士對於私人銀行業務或高端財富管理業的基本需求主要在於財富保值、財富傳承、創造更多財

富、個人/家族事業的發展與稅務規劃等方面。

(一) 財富保值

許多高淨值人士已經經歷過辛苦打拼事業的奮鬥期,個人與家族財富也有一定程度的累積,也更加看重如何更

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今後的生活。因此,合理地安排財富使其在保值的基礎上實現穩健增值尤為重要。

(二) 財富傳承

隨著年歲的日益增長,一些高淨值人士開始進入財富傳承階段,財富傳承的需求逐漸彰顯,超高淨值人士對此

需求尤甚。根據《2013 中國私人財富報告》,可投資資產超過 1,000 萬人民幣的高淨值人士有 34%的已經開始考慮

財富傳承,而可投資資產超過一億人民幣的超高淨值人士中更有 46%開始考慮財富傳承。保險規劃與信託規劃是最

常使用的財富傳承管道。

(三) 財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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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財富的成長對於富裕人士而言仍是主要的需求。不過,隨著客戶的理財觀念日趨成熟,加上經歷全球金融海嘯

以及歐美債務危機的洗禮,客戶的風險偏好愈加穩健,其投資目標已經不再是激進的資產迅速成長,而是追求資產

的穩健成長。

(四) 個人/家族事業的發展

高淨值的富裕客戶不論是個人或家族一般擁有數家企業,每家企業的情況又不盡相同。有些企業在草創期可能

有銀行融資或創投資金的需求;有些可能有規劃上市的投資銀行需求;有些企業可能已經上市,因此有股權規劃、

股權傳承或出脫持股的需求。

(五) 稅務規劃

高淨值的富裕人士或家庭擁有許多存量的資產或者流量的現金流入,加上財富可能散佈於世界各地,因此不可

避免地,都有稅務規劃的需求。此一需求相對而言具有專業性和複雜性,需要有專業的會計師與律師團隊協助達成。

二、加值需求

根據馬斯洛的人類需求層次理論,人類的需求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可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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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實現需求等五大類,同樣可以套用在富裕的私人銀行客戶需求上面。當高淨值人群的財富積累達

到一定規模,更高層次的消費需求就表現在對高品質生活的追求上。因此,對私人銀行業者而言,不僅應涵蓋投資

和財富管理等系列產品和服務,還需要提供多角度的增值服務,以滿足客戶的多元化需求。

(一) 醫療與保健

富裕人士在早期創業的過程中,往往將心力投注在事業的發展上,相對沒有太重視自己的身體。隨著年齡的增

長,身體健康的重要性逐漸浮現。此外,累積一定的財富後,不必再為生活而奔波,可以自己控制生活的步調與品

質,加上為了更長久地享受財富帶來的高品質生活,因此對於醫療與保健的需求日益密切。

(二) 子女教育

有時財富繼承人肩負著家業的傳承和社會的責任,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因此,與家業長青相伴隨著重要目標便

是子女教育,富裕人士往往希望能夠透過教育提高子女的素質,以保家族或個人財富能夠永續傳承。他們希望創造

良好的環境,使子女能夠接受國際化的精英教育,尤其對於到海外留學的議題更加關心,擴大後代的交際圈也是富

裕人士相對感興趣的領域。

(三) 房地產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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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不論在台灣或是中國大陸,普遍存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房地產除了可滿足自用的生活需求外,亦可出租

賺取租金,或者透過買賣賺取增值價差。尤其近年來處在持續低利率且股市、產業投資市況不佳的大環境下,房地

產投資更是富裕人士資金的一大去向,值得私人銀行業者持續關注。

(四) 國外度假

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隨著財富的累積,到國外度假放鬆身心的需求必然應運而生。有時候富裕人士會選

擇同時到國外度假並在當地接受醫療美容服務,一舉兩得。

(五) 休閒娛樂

對於富裕人士而言,頂級的休閒娛樂除了可以達到放鬆身心的效果外,也可彰顯自己的身份,甚至當作社交的

工具。私人銀行業者往往也會協助規劃或親自參與此類活動,一來加深與客戶之關係,二來拓展相關的人脈。

(六) 藝術品鑑賞

對於富裕人士而言,藝術品的鑑賞有多方面的功能,一來可以培養興趣、提升品味,二來可以提高自身形象與

社會地位。不過,投資的價值更是不容忽視,藝術品也是有潛力的另類投資。因此,私人銀行業者往往需滿足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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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暨數位財務金融

的需求,提供藝術品鑑賞的機會與資訊,甚至舉辦藝術品鑑賞會9。

綜上,高淨值的富裕人士對於私人銀行業務的需求是相當多元且複雜的,且不同的目標之間彼此還有連帶關係,

很難僅針對某一特定需求進行考量、提出服務方案。然而,也正是因為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私人銀行業者才有

機會瞭解富裕客戶的情況、知曉其需求,並提供相對應之服務。展望未來私人銀行產業之發展,客戶需求將隨外部

經濟金融環境及客戶自身年歲增長或家族世代交替而持續變化。屆時富裕客戶可能要求更大的自主決策、操作空間。

客戶也可能需要更高的透明度,對金融商品有更多的認識和更多的質疑。即使客戶的需求將持續改變,但是對私人

銀行業者而言,客戶是生存的根本,提出解決方案滿足客戶的需求是維護私人銀行與客戶關係的關鍵,應該是百年

不變的鐵律。

9藝術顧問為衍生出之增值業務,目前也是許多高端客戶投資標的或尋求服務之一,根據本研究海外訪談發現,某外商銀行私人銀行

部有專業之藝術顧問,會接受客戶委託協助購買藝術品,該行亦曾協助幫助台灣部分美術館購買藝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