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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政策大讲堂说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些事——

中小企业的常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指导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支持单位: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

2017年第9期

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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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政策大讲堂

主讲嘉宾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政策法规处

高小颍 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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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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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优惠政策概述

1、如何获取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2、近年来优惠备案的变化内容

二、分项要点提示

三、叠加享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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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如何获取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途径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减免税政策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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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如何获取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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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如何获取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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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如何获取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备注:1、总局会针对《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作不定时更新,最近一次更新在2017年9月25日;

2、《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涵盖所有税种的优惠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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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如何获取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根据2017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目前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共计710项,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4项,占税收优惠政策总量的11.83%。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促进区域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改善民生、鼓励高新技术等10个大类,财产收益、高新技术、公益、股息、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25个小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类型包括:1、税率式优惠(如小微、西开、高新、软件、重软、技术先进型);2、税基式减免(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3、税额式减免(如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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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如何获取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途径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33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其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内容涵盖: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特别注意:

①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优惠等最新优惠政策不在附件1备案管理目录中;

②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小微优惠、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生产装配残疾人用品等优惠事项的主要政策依据已有变化;

③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适用财税【2016】49号文,该附件1中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停止执行;

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留存备查资料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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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近年来优惠备案的变化内容

1、自所属期201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已全部改为备案制(包括西开第一年),即企业按规定将备案资料提交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对资料齐全、完整的备案申请当场办结(即办件),企业即可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相关的优惠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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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概述——近年来优惠备案的变化内容

备注:

①优惠备案工作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前完成;

②目前企业所得税仅保留一项审批事项,即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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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优惠备案时,企业仅须提交“备案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留存备查资料”无须提交至办税服务厅,由企业收集整理后留存于企业以备事后核查。

2、小微优惠(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自所属期2014年起)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自所属期2015年起)实行以表代备,即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无须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备案资料,只需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附表中填列相关优惠数据即视为履行了优惠备案手续。

一、优惠政策概述——近年来优惠备案的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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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仅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所得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一、优惠政策概述——近年来优惠备案的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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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等),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总机构应通知各二级分支机构,并由各二级分支机构书面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一、优惠政策概述——近年来优惠备案的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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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2019年度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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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起国务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了减半征收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两类:

1、优惠税率2、所得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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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所得优惠:自2010年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财税〔2009〕133号、

财税〔2011〕4号、财税〔2014〕34号、财税〔2017〕43号等文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6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类型 2008-2009 2010-2011 2012-2013 2014-20142015年1月-2015年9月

2015年10月-2016年12月

2017年1月-2019年12月

税 率 优 惠(20%)

年度应纳税所 得 额 < =3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 得 额 < =3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 得 额 < =3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 得 额 < =3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 得 额 < =3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 得 额 < =3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 得 额 < =50万元

所 得 减 半( 所 得 额*50%)

无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6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2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万元

减半依据

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财税〔2011〕117号

财税〔2014〕34号

财税〔2015〕34号

财税〔2015〕99号

财税〔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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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注意事项:①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履行备案手续,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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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②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小型微利企业:A 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性产业或行业(常见的限制或禁止性行业:小酒厂、粘土砖厂、黄连素、小制酸厂、预制板厂);B 2016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2017年1月1日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C 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2015年1月1日以后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2015年1月1日以前按企业全年的月平均值确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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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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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1、企业注册在西部地区(四川省在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2、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鼓励类产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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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两部分:1、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

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2、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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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①季度预缴时可先行享受,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每年均须履行年度备案手续。

二、分项要点提示

②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其中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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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四川省发展和发改委员会或成都市发展和发改委员会关于企业经营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函并非备案必须资料。按照省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10月起“实地核查中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认定纳税人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应由上级税务机关统筹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风险提示单》,纳税人持该风险提示单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出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

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由企业留存备查,无须作为备案资料提交至办税服务厅。: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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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年度以后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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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2016年新政主要变化内容:

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适应研发外包、众包等趋势,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研发费占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

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三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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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2016及以后年度享受高新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新增)(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

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原政策:“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原政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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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2016及以后年度享受高新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原政策:“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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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2016及以后年度享受高新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原政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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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①季度预缴时可先行享受,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每年均须履行年度备案手续。②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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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办理流程: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后提交相关材料,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与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公示并颁发证书。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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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分项要点提示

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留存备查资料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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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部分条款失效)。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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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9号: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主要区别:财税〔2012〕27号“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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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区别:财税〔2012〕27号“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新增)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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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①季度预缴时可先行享受,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依据财税【2016】49号,该优惠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财税【2016】49号执行前已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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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要点提示

×取消

×取消

财税【2016】49号出台背景:解决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如何落实此类优惠政策的问题。

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备案,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税务:企业享受优惠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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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财税【2016】49号)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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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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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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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仅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享受。2、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同,所得税无安置残疾人总数及比例要求。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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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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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B公司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假设适用税率25%,问B公司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500-200×50%=1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00 ×25%=275万元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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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①季度预缴时可先行享受,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②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备注: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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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③备案时须提供所转让技术的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技术秘密转让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④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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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讲解:老政策: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国税发【2009】81号第1条,可以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7、8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备注:无须备案。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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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讲解:

新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文件于2015年9月才发布,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优惠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备注:无须备案(但须准备留存备查资料)。季度预缴时可先享受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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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①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加速折旧新政策又符合加速折旧老政策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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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购置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分项要点提示

Page 52: 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 cdsme.com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二、分项要点提示

Page 53: 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 cdsme.com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①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仅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备案享受;②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③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二、分项要点提示

Page 54: 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 cdsme.com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④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⑤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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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非税收优惠事项)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

二、分项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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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①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优惠,不需要按照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备案,直接填报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②适用条件:A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分项要点提示

Page 57: 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 cdsme.com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③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仅为递延纳税,而非绝对免税:A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 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分项要点提示

Page 58: 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 - cdsme.com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一项最优政策。

三、叠加享受说明

备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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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三、叠加享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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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总局、省局最新解释口径,上述项目所得减半优惠仅可同西部大开发优惠叠加享受,即所得减半部分的实际执行税率为7.5%(无须填列A107040第32行)。

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重申“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三、叠加享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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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叠加享受说明

【例】C公司2015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填报过程: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1000+700-500-100=1100万)(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275-110=1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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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叠加享受说明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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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叠加享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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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叠加享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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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叠加享受说明

3、除前述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可同小型微利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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