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之構成要件

Post on 08-Jun-2015

1.883 Views

Category:

Documents

0 Downloads

Preview:

Click to see full reader

TRANSCRIPT

刑法總則( 6 )

-主觀之構成要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張麗卿 教授

主觀構成要件定義:(一書、 P146 ) 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的認識狀況,以及實現構成要件的意願。包括:故意與過失

故意、過失於犯罪體系中之定位1. 古典犯罪理論 置於第三階段有責性檢驗。2. 目的犯罪理論(雙重評價功能)行為型態:構成要件中的故意或過失罪責型態:應負故意責任或過失責任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定義(一書、 P146~147 )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要件之認知,有此認知後,決意實現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

稱「構成要件故意」,簡稱「故意」。

※故意與動機不同

何謂「動機」?定義(一書、 P147 )犯罪發生之遠因,人決定犯罪的間接犯罪發生之遠因,人決定犯罪的間接原動力原動力。

例:迫於飢寒行竊、基於義憤殺人。 飢寒、義憤即為犯罪之動機。 但均成立犯罪。

動機1. 與犯罪成立無關,只是量刑之標準。2. 動機開啟故意(故意之原動力)。 因動機而生故意,因故意而生行為

動機和故意之區別 故意:規定刑總 §13 ,做一般抽象觀察。 動機:裁判上一個量刑的標準。

故意:構成犯罪之要件(主觀構成要件) 動機:裁判上一個量刑的標準。

故意:有共通之標準可供檢驗。 動機:因人而異,無一定標準。

故意之要素定義(一書、 P147~148 )故意是指,對於構成要件所描述的情狀有認識,並且有實現構成要件的意願。

※故意分為兩大要素:1. 認知要素(知)2. 決意要素(欲)

認知要素(知)一、行為人必須認識者1. 構成要件之一切客觀行為情狀 行為主體、客體,行為當時之情狀, 結果等。2. 加重或減輕刑罰之行為情狀 如此具有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故意。

例: §271 為殺人基本構成要件, §272 為加重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加重之情狀不認識 :

構成「基本構成要件」該當( §271 )。例:甲父、乙子失散 20 年,互不相識,甲乙為爭奪地盤,乙將甲殺死。乙的行為情狀符合 §272 的構成要件(客觀),但乙並無認知(主觀):

乙只可用 §271 處罰。

二、行為人無須認知者1. 犯罪的客觀事實,究為刑法何條處罰之行為。

例:不知竊盜為刑法 §320 條處罰之行為 不影響該罪之成立。2. 行為之「違法性」。認識與否影響罪責,不影響故意成立。 違法性之認識,屬於罪責要素。

3. 責任能力、客觀處罰條件。例:子偷父之物 (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之原因)

子是否認知可以減輕其刑或不罰 無關緊要。4. 不知與單純的願望不同。例:雨天談判,希望對方途中遭雷擊。 行為人不能控制此種外在因素, 僅屬單純之願望,不具備故意。

決意要素(欲)定義:行為人必須有實現整個構成要件全部情狀之欲望。

行為人: 1. 認識整個不法構成要件情狀。 → (知) 2. 有欲望要實現要件。 決意要素(欲)

故意之種類1. 意圖故意 直接故意( §13Ⅰ) 間接故意( §13 Ⅱ 、未必故意)2. 擇一故意 概括故意(不確定故意)3. 事前故意 事後故意

直接、間接、意圖故意意圖故意一級故意 (最強烈之故意)

直接故意 二級故意間接故意 三級故意

(一書、 P149~152 )

意圖故意定義1. 出於特定目的,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希望預定之結果發生,以達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

例如: §320Ⅰ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

2. 法條上均有「意圖」二字,行為人有非達結果,決不罷休之欲望,有使結果出現之堅強意志。

例如: §100 「意圖破壞國體」。

意圖故意-「知、欲之內涵」1. 知對於結果出現,認為非常必然可能。2. 欲致力結果出現,具結果實現之欲望。3. 欲之程度>知之程度

(一書、 P150 ) 意圖故意

直接故意定義( §13Ⅰ )行為人: 1. 預見(明知)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2. 積極實現構成要件事實之決意。法條用語:「明知」

處罰重點在「知」的部分,例如刑法 §213 、 §214 、 §285

直接故意-「知、欲之內涵」1. 知對結果出現,認為有必然高度可能性。2. 欲有意結果發生, 但並不致力於此。

(一書、 P150 )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定義(刑法 §13Ⅱ)行為人之預見不違背本意,致結果發生。1. 對構成要件實現有預見,並任它自由發展,致發生構成要件結果。

「聽任結果發生」之心理狀態。2. 法條用語:「以故意論」 大部分故意犯具有未必故意。例: §271 殺人罪,具備未必故意,即成立。

間接故意-「知、欲之內涵」1. 知 對於結果之出現,認為有可能。2. 欲 認為結果有可能出現,且任其發生,3. 知、欲並重。

(一書、 P150 ) 間接故意

概括故意1. 定義(一書、 P152 ) 行為人欲為一特定行為,預見將有各種犯罪事實同時發生,亦同意之。

2. 例如 向人群擲手榴彈,可能造成死傷結果為何,均不置問。

只要有死、傷就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思。

擇一故意1. 定義(一書、 P152 ) 行為人對數個目的物中,何者發生一定的結果無確切認識。

但只要對其中任何一個法益造成損害,即與本意相符合。

2. 例如 拿手槍對某特定人群開槍,只要該群人中有死一個人就行了。

事前故意定義(一書、 P152 ) 行為前,行為人有主觀的知與欲,但 行為當時,不再存在此種故意。例:夫想殺妻,但擦槍時走火殺死妻。 事前殺妻故意非此犯罪結果(妻死亡)檢驗中之重要因素。

夫必須以行為當時之過失心態, 負「過失致死」之責。

事後故意定義(一書、 P152~153 ) 行為時,並沒有存在的故意,行為後才萌生故意。

例:開車撞傷人,下車一看竟是仇人,而生殺意(事後萌生之故意)

仍依 §284 過失致傷罪處罰

事前、事後故意非刑法意義的故意

1. 事前故意行為時,行為人已不無本具有的故意。 非刑法意義上之故意。2. 事後故意行為時,並無故意,行為後才有故意。 非刑法意義上之故意。

(一書、 P153 )

主觀構成要件-過失定義(行為形態) 行為破壞客觀上應該遵守的注意義務行為破壞客觀上應該遵守的注意義務(製造了不被容許的危險)

但行為人並無意實現構成要件。立法上將「過失」區分為: 1. 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 2.普通過失、業務過失

(一書、 P155 )

無認識之過失( §14Ⅰ)定義(一書、 P155 ) 行為人客觀及個人情況下負注意義務,且有注意能力,但不注意,而在主觀無認識情狀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1. 純屬客觀的現象面 行為破壞客觀應該遵守之注意義務 與行為人之主觀無涉。

2. 於客觀構成要件中檢驗。例如:夜深,甲認為路上無人,從樓上拋石頭而下,擊傷行人。

甲製造了不被容許的危險。(行為破壞客觀應該遵守的注意義務) 在客觀構成要件(因果關係)中檢驗。

有認識之過失(§14Ⅱ)定義(一書、 P155~156 ) 行為人預見結果發生之可能,但相信不會發生,終致實現構成要件之主觀心態。

1. 由主觀構成要件判斷判斷行為人主觀: 有無認知能力與注意可能。

2. 認知能力與注意可能以一般小心謹慎的理性主體為標準。如有較高的認知能力與注意可能 以較高的能力為主。如:外科醫生,手術除應遵 守醫療規則,尚需憑其專業 ,提高警覺。 避免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

普通過失定義(刑法 § 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Ⅰ)。」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Ⅱ)。」

法條若無特別說明則為普通過失。(一書、 P156 )

業務過失定義(一書、 P156 )

行為人的過失,基於業務上行為所發生。處罰以刑法上明文者為限。

→ 如: § 276Ⅱ、 §284Ⅱ。

何謂「業務」?定義: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業務之內容 1. 主要業務 2.附隨業務(準備工作、輔助事務) 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

( 89 年台上 8075號判例)

故意與過失之區別從行為人心態被譴責的程度輕重:

(一書、 P156 )

過失到故意漸次加重。

無認識過失

未必故意

直接故意

有認識過失

意圖故意

故意過失 本質 行為人想法 關鍵語無認識 過失

沒有預見結果 根本沒有想到結果

無所知、輕率

有認識 過失

預見可能結果,相信不會發生

事情會往好的方面發展

有所知、輕率

未必故意間接故意

預見結果可能,發生無所謂

發生又如何 有所知、無所謂

直接故意 實現構成要件要素、明知

我要這樣做 有所知、依計畫

意圖故意 結果發生為行為人所期待

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有所知、依計畫、決意實現

有認識過失與未必故意之區別主要區別:行為人心態的不同。例:放火燒屋,認為可能有他人在屋內。 1. 不在乎有無人在屋內,結果燒死他人。 未必故意。 2. 以為不會發生任何事,致他人燒死。 有認識的過失

(一書、 P157~158 )

例:農人為獲利益,在農藥毒性尚強時出售,致食用者中毒身亡…

→ 應審酌農人(行為人)主觀心態:1. 甲心想,只要賺錢,死活與我無關。 未必故意。2. 甲心想,可能不會嚴重到會死亡。 有認識過失。

構成要件錯誤定義:行為人主觀面的想像與客觀事實面產生不一致之現象。

不一致現象 1. 全部 2. 部分 3. 不知發生錯誤與行為「知、欲」有關 「故意」發生錯誤,過失則無。

(一書、 161 )

刑法研究錯誤,主要在檢討: 何種錯誤可阻卻 1. 構成要件故意 2. 罪責構成要件錯誤的重點 構成錯誤可否阻卻「故意」

故意

下次上課請預習

違法性

top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