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cms.xbmu.edu.cncms.xbmu.edu.cn/jwc/upload/20160902/73711472808729123.pdf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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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成绩管理,实现课程成绩管理
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
部分内容。成绩获取方式指各类课程考试类别;成绩数值指具
体分数值。任何类别的考试,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其成绩
不予认定、不予记载。
第三条 课程成绩均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下称
“系统”)进行管理。同时从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相
关成绩报表由相关单位进行存档,成绩报表主要包括《班级成
绩汇总表》和《单科成绩表》两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预科生和中
专生的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其它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级各
类考试成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一律进行
记载。
第六条 课程成绩按性质分为正考成绩、补考成绩、缓考
成绩、重修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 正考成绩管理: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各
部分成绩录入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从系统中导出《单科成
绩表》,签字确认后报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教学秘书负责汇总、
审核《单科成绩表》,汇总审核无误后,从系统中导出《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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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汇总表》。教学秘书将《单科成绩表》和《班级成绩汇总
表》各一份报教务处存档,另一份留学院存档。
第八条 补(缓)考成绩、重修考试成绩管理:教学秘书
(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系统,教学秘书负责汇
总、审核《单科成绩表》,并形成《成绩汇总表》。教学秘书将
《单科成绩表》和《成绩汇总表》等材料各一份报教务处存档,
另一份留学院存档。同时,对已报教务处、学院留存的《班级
成绩汇总表》及时进行成绩补录。
(一)补考成绩在《单科成绩表》中以实际成绩记载,在
《成绩汇总表》及系统中 60 分(含 60 分)以上者一律按“60”
分记载,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缓考成绩按申请缓考的考试类型进行成绩换算和记
载。
(三)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九条 成绩填报时,必须做到完整、准确、及时,确保
成绩的严肃性,报表内项目逐项填写清楚,不得遗漏、误登,
不得有空。
第十条 有缺考、缓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规等情况,
成绩报表备注栏必须加注“缺考”“缓考”“取消资格”“违规”
等字样;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规者在对应课程成绩栏
内按“0”分记载;缓考课程成绩栏内暂不填写或录入“缓考”,
待缓考结束后,进行成绩补录。
第十一条 在相关纸质成绩报表中补录成绩时,及格课程
用黑色笔填写,不及格课程用红色笔填写,正考、补考、重修
考试各成绩之间用“/”分隔;先后顺序的学生如成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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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 "”等省略符号。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按百分制评定。因上课时数过
少、属讲座性质、纯实验操作的课程,可按“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或按“合格”“不合
格”两级制评定。五级评分制与百分制转换标准为:
(一)五级评分制的成绩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
秀-95分,良好-85 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 55
分。
(二)百分制的成绩转换成五级评分制,对应标准为:
90-100 分为优秀,80-90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70-80分
(不含 80分)为中等,60-70分(不含 70分)为及格,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章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招收高
水平运动员项目的本科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适用本章管理规定。
(一)因各种原因不参加训练,缺勤次数达到每学期总训
练次数 1/3者;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擅自离校外出参加比
赛或代表外单位参加比赛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和队规者。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按本章规定,视情况可申请相
关课程的免考、奖励成绩及成绩加分等。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中所有申请免考的课
程、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以及申请成绩加分的课程均不包含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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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政治理论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技能操作(含实验和实践)、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及其它学校规定不能免修、
免考的课程。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免考
(一)免考是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免考申请并经批准
后,可以不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但在非规定的训练及比
赛时间外必须跟班上课。
(二)免考学分
省级比赛第 1 名(或一等奖)获得者或全国性比赛前 4
名(或二等奖),从获奖的当学期起(获奖时间在假期的,从
假期结束的下一学期算起),每学期可申请免考 3 学分。
免考学分数按学期计算,不得提前或延后使用,当学期未
提出免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放弃相应学分的免考
机会。
(三)免考成绩
免考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最高不超过 85分(含 85分)。
(四)申请程序
申请免考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西北民族
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免考申请表》,由体育学院确认获奖情
况,开课单位、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报送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成
绩时统一报送。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其课程
考核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平时训练、比赛情况拟定方案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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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结果记为该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经学校批准参加地厅级(含地厅
级)以上的比赛,其参赛学期的课程可按如下方式申请奖励成
绩。
(一)申请条件
1.一学期内参加一次比赛者,比赛当学期所修的其它课
程,学生可以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也可以申请奖励成绩。
但学生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总学分不得高于其当学期所修课
程总学分的 30%且应符合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一学期内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比赛者,比赛当学期所修
课程中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奖励成绩,也可
以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申请程序
学生在比赛结束返校后,持参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赛事主
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明,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参赛及获奖高水
平运动员奖励成绩申请表》,经体育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成绩录入系统。
(三)奖励成绩的记录
1.获得全国性比赛前 3名(或二等奖)以上者,相应课程
成绩记 85分。
2.全国性比赛 4-8 名或省级比赛第 1 名(或一等奖)获得
者,相应课程成绩记 80分。
3.省级比赛第 2名(或二等奖)获得者,相应课程成绩记
75 分。
4.省级比赛第 3名(或三等奖)或地厅级比赛第 1 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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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获得者,相应课程成绩计 70 分。
上述成绩为学生相应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
学生一学期内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比赛且均获奖励的,获
奖次数不累计,奖励级别按“就高原则”确认。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
门课程,除第十五条规定不可以申请成绩加分的课程、学生已
申请免考的课程、学生已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和公共体育课
外,其余课程的成绩(含正考、缓考、补考或重修)均按如下
标准进行加分并记载:
记录成绩=总评成绩+5分。
各课程加分最高限为 65 分,如任课教师给出的总评成绩
高于最高限成绩者或加分后仍低于 60 分者,其成绩按任课教
师给出的成绩记录。
高水平运动员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西北民族大学高
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记录申请表》,将本人在上一学期符合加
分条件的修读课程及任课教师给出的总评成绩和按本办法加
分后得出的成绩逐一列出,经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后,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所涉及的比赛和获奖
均指学生在籍在校且代表西北民族大学或虽不代表西北民族
大学但其参加的比赛事前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并报教务处备
案的,其比赛和获奖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参加且获奖的各类体育比赛的
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参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进行成绩认定。在比赛学期因集训、比赛而影响学习,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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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且报教务处备案的高水平运动队主力队员(原则上不超过
队员人数的 60%)参照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成绩认
定。
第四章 借读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读学生包括两种:一种为外校学生在我校
借读,一种为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
第二十三条 外校学生在我校借读的学生成绩管理
在学期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从系统中打印《西
北民族大学学业成绩表》,经教务处复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学
院寄至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的学生成绩管理
(一)学生借读前,拟借读学校教务部门需出具接收函和
专业培养方案(借读期间学生不得变更专业)。
(二)学生借读期间,需严格执行借读学校的培养方案,
若借读期间借读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发生变更,借读学校教务部
门需出具相应说明。
(三)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应
将借读学生成绩及时填入学生成绩表,并最迟于次一学期第二
周寄达我校教务处(在学生成绩表上加盖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
门公章方可有效)。
(四)根据我校和对方学校实际,确定我校认定 1 学分需
对应对方学校学时数。原则上理论部分 1学分对应16-18学时、
实验(实践)部分 1 学分对应 24-36 学时。
(五)借读结束后,教务处将成绩表复印件转学生所在学
院。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相关成绩材料,对学生成绩、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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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1.全程借读的学生,按照对方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成绩
认定和记载。
2.非全程借读的学生,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
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必修
课,可以进行成绩认定,以我校对应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在
我校已修读的必修课不再认定);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且符合
我校学科平台选修课和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可以进行成绩
认定,以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记载,按照学分换算标准计算学
分并记载;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可
作为通识平台选修课记载。借读期间未能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必
修课,返校后可申请补修。
(六)借读学生成绩、学分认定完毕后,学生所在学院及
时将相关成绩录入系统及《班级成绩汇总表》。
第五章 出国(境)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返校后,将在国(境)外学
业成绩等材料报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将
学生学业成绩等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材料为外国文字的)
转至教务处,将各材料复印件转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相关成绩材料,对学
生成绩、学分情况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申请认定的
课程或冲抵的学分仅限出(国)境期间我校开设的必修课程或
选修课;学生出(国)境前、返校后,我校开设的课程学生需
按规定修读。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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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一)根据我校和对方学校实际,确定我校认定 1 学分需
对应对方学校学时数。原则上理论部分 1学分对应 8-20学时、
实验(实践)部分 1 学分对应 20-40 学时。
(二)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课
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必修课,可以进行成
绩认定,以我校对应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在我校已修读的
必修课不再认定);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且符合我校学科平台
选修课和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可以进行成绩认定,以对方
学校的课程名称记载,按照学分换算标准计算学分并记载;学
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可作为通识平台
选修课记载。出国(境)期间未能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必修课,
返校后可申请补修。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学生成绩、学分认定完毕后,所
在学院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及《班级成绩汇总表》。
第六章 学籍异动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因转专业、降级、降级转
专业、休学复学或转学等原因致使本人学籍发生了变动。
第三十条 学籍异动学生需根据自身学籍异动类型,在学
校规定办理时间内,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西北民族大学学籍
异动学生课程成绩认定表》《西北民族大学学籍异动学生课程
免修申请表》《西北民族大学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补修申请表》
等表格,并按照各表填写说明认真、如实填写信息。相关表格
填写完毕后,将材料交学籍异动后学生现所在学院审核。
转学(转入我校)学生进行成绩认定的,需提供原所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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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转学前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学籍异动后学生现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所
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成绩认定意
见,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学生成绩在系统中进行维
护,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复核。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成绩表将相关材料复核后,由学
院教学秘书将同意予以认定的课程成绩填写到《班级成绩汇总
表》。
第七章 成绩更改
第三十三条 成绩一经报送,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
第三十四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
和录入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
时,任课教师须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成绩更正/补报申请表》,
说明更改或补报理由,并随同成绩原始材料(如学生试卷、教
学日志、平时考核成绩记录等)一并提交给所在学院,经学院
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复核后方能进行成绩更改或补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或确有疏忽经核实后不
予更改的任课教师按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
理。成绩更正或补报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本人按要求到开课学
院、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八章 成绩报表存档及学业成绩表办理
第三十六条 《班级成绩汇总表》《单科成绩表》等成绩
报表按学年、学期、专业、班级分类存档。由各学院、教务处
各存档一份直到学生毕业离校。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登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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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并按照指定格式打印学业成绩表、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审核
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已毕业学生的学业成绩表在学校档案馆办
理。
第九章 成绩分析
第三十九条 为了找出学生学习质量高低及其原因,分析
教师教学思想和方法成败原因,以便认真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教师须对学生考试卷面成绩进行
认真分析。
第四十条 成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对知识的理
解、巩固、运用情况;试题的难度系数和区分度;成绩及格率、
成绩分布、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以及教学实施分析、命题改进
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后,闭卷考试
课程要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试卷分析报告》。各学院教学
秘书须将《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试卷分析报告》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章 成绩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
责任。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
成绩的真实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中应要求做
到:阅卷评分公平公正、成绩填报准确及时。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由各学院全面负
责。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系统维护、学生成绩的审查、填写、
录入、汇总、查询、报送、建档等。各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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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有序。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评定异议
的处理、成绩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等。
第四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按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
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教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录入成绩。
(二)任课教师派学生评卷、录入、报送成绩。
(三)教师出现错(漏)报成绩又没有及时按规定进行自
查、修改和补报。
(四)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
造成较大影响。
(五)在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成绩评定错误。
(六)发现错误、遗漏需要更改成绩时,不履行相关手续,
随意修改成绩。
(七)在各类成绩的报送、交接过程中,出现报表不规范、
考核材料(试卷)不齐、成绩不全等问题。
(八)成绩及相关档案材料丢失。
(九)出现其它相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对上学期各教学单位
的成绩管理、报表保管、试卷封存和教学日志等工作进行抽查,
以促进学生成绩的规范化管理,杜绝成绩漏报、错报等情况发
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民族大
学考试成绩管理办法》(民大发„2007‟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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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北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6年 7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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