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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行政
许可0112006000
开采矿产资
源划定矿区
范围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
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行政
许可0112010001
测绘地理信
息行业资质、
资格审查认
定
测绘资质
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
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
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测绘资质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行政
许可0112011000 地图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地图审核制度,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
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地图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4 行政
许可0112014000
涉密基础测
绘成果资料
提供使用审
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
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行政
许可0112015000
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
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
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行政
许可0112016000
农村村民宅
基地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
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村民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
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村民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村民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7 行政
许可0112017000
乡(镇)村企
业使用集体
建设用地审
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
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
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行政
许可0112018000
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
事业使用集
体建设用地
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
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项目不予受理或者
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
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村公共设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照,按规定报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项目不予行政许可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行政
处罚13020001
对未经批准,
擅自签订合
同,出让、转
让、出租、抵
押土地使用
权等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合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
用权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的处罚决
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
处罚13020002
对占用耕地、
基本农田进
行建房、挖
砂、采石、采
矿、取土、破
坏种植条件、
开发土地造
成土地荒漠
化、盐渍化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破坏种植条件、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
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
件、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
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
处罚13020003
土地复垦义
务人拒不履
行土地复垦
义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复
垦义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
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
处罚13020004
非法占用土
地、擅自将农
用地改为建
设用地、非法
开垦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非法开垦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
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
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
处罚13020005
非法批准(征
收)、使用土
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
为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
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
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
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
处罚13020006
违反规定转
让土地使用
权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
处罚13020007
未按规定缴
纳土地出让
金、未经批准
擅自转让、出
租、抵押划拨
土地使用权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责
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转
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
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
处罚13020008
未按照土地
使用权出让
合同约定的
土地用途、动
工开发期限
开发、利用土
地等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
开发、利用土地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利用
土地等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
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行政
处罚13020009
擅自将集体
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或
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定,对未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行政
处罚13020010
临时使用土
地期满,逾期
未恢复种植
条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未恢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
复垦费 2倍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行政
处罚13020014
未按照规定
补充编制土
地复垦方案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
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20 行政
处罚13020015
未按照规定
将土地复垦
费用列入生
产成本或建
设项目总投
资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
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
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21行政
处罚13020016
未按照规定
对拟损毁的
耕地、林地、
牧草地进行
表土剥离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
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 1万元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22 行政
处罚13020017
未按照规定
报告土地损
毁情况、土地
复垦费用使
用情况或者
土地复垦工
程实施情况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
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
工程实施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23行政
处罚13020018
不依法缴纳
土地复垦费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
地复垦费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
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24 行政
处罚13020019
拒绝、阻碍国
土资源主管
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
受监督检查
时弄虚作假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
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行政
处罚13020020
对单位、个人
拒绝或者阻
挠土地调查
人员依法进
行调查等行
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单位、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
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行政
处罚13020021
对未经批准
发掘古生物
化石、未按照
批准的发掘
方案发掘古
生物化石等
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
物化石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
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等
的,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
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20万元以上 50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行政
处罚13020022
未按照规定
移交发掘的
古生物化石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
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行政
处罚13020023
不符合收藏
条件收藏古
生物化石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
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
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行政
处罚13020024
未按照规定
建立本单位
收藏的古生
物化石档案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生物化石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
2万元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行政
处罚13020025
古生物化石
收藏单位之
间未经批准
转让、交换、
赠与其收藏
的重点保护
古生物化石,
国有收藏单
位将其收藏
的重点保护
古生物化石
违法转让、交
换、赠与给非
国有收藏单
位或者个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
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
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
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
者个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
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
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对有关收藏单位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
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
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行政
处罚13020026
将收藏的重
点保护古生
物化石转让、
交换、赠与、
质押给外国
人或者外国
组织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
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
2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
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
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责令限期追
回,对个人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2行政
处罚13020027
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
采矿的,擅自
进入国家规
划矿区、对国
民经济具有
重要价值的
矿区范围采
矿的,擅自开
采国家规定
实行保护性
开采的特定
矿种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
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
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3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
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
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
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万元至 10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没收采
矿设备和工具;造成资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3行政
处罚13020028
买卖、出租或
者以其他形
式转让矿产
资源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3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行政
处罚13020029
以承包等方
式擅自将采
矿权转给他
人进行采矿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3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
他人进行采矿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5行政
处罚13020030
因开采设计、
采掘计划的
决策错误、开
采回采率、采
矿贫化率和
选矿回收率
长期达不到
设计要求造
成资源损失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
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
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的,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
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
失的,矿山企业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
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3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
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
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
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的
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照开采设计
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
企业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
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应当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
石损失 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
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6行政
处罚13020031
未经批准,擅
自进行滚动
勘探开发、边
探边采或者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3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试采的处罚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
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7行政
处罚13020032
擅自印制或
者伪造、冒用
勘查许可证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3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
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8行政
处罚13020033
不备案、不接
受检查或弄
虚作假、未完
成最低勘查
投入、已经领
取勘查许可
证的勘查项
目,满6个月
1.立案责任:发现不备案、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的,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
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3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未开始施工,
或者施工后
无故停止勘
查工作满6
个月的处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备案、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
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满6个月
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
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
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9行政
处罚13020034
不依照规定
提交年度报
告、拒绝接受
监督检查或
者弄虚作假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3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的处罚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
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0行政
处罚13020035
破坏或者擅
自移动矿区
范围界桩或
者地面标志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3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
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
严重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1行政
处罚13020036
擅自印制或
者伪造、冒用
采矿许可证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
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2行政
处罚13020037
采矿权人不
缴纳采矿权
使用费、采矿
权价款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4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采矿权人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价款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
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3行政
处罚13020038
不办理采矿
许可证变更
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手续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4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4行政
处罚13020039
未按照规定
缴纳矿产资
源补偿费和
滞纳金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
4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
销其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5行政
处罚13020040
不缴或者少
缴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
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
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6行政
处罚13020041
未按照规定
报送矿产资
源补偿费有
关资料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
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
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
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7行政
处罚13020042
不依照规定
填报矿产资
源统计基础
表,虚报、瞒
报、拒报、迟
报矿产资源
统计资料,拒
绝接受检查、
现场抽查或
者弄虚作假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照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
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
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
4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依照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
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
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
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
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8行政
处罚13020043
应当编制矿
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而
未编制的,或
者扩大开采
规模、变更矿
区范围或者
开采方式,未
重新编制矿
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并
1.立案责任:发现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
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
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的处
罚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
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
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
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
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
注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9行政
处罚13020044
未按照批准
的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方
案治理的,或
者在矿山被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
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
理恢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4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批准关闭、闭
坑前未完成
治理恢复的
处罚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
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
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
整改不到位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
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0 行政
处罚13020045
未按规定计
提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
复基金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
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1 行政
处罚13020046
探矿权人未
采取治理恢
复措施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2 行政
处罚13020047
扰乱、阻碍矿
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
恢复工作,侵
占、损坏、损
毁矿山地质
环境监测设
施或者矿山
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
复设施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
处罚13020048
造成地质环
境破坏或诱
发地质灾害
未按规定恢
复治理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
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
治理,可以并处 1万元至 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行政
处罚13020049
不按规定测
绘矿山(井)
采掘工程平
面图、井上井
下工程对照
图,或者不按
规定报送图
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
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掘工
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
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千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至 2万元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行政
处罚13020050
不按规定闭
坑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闭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至 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6 行政
处罚13020055
对未按照规
定对地质灾
害易发区内
的建设工程
进行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等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行政
处罚13020056
对工程建设
等人为活动
引发的地质
灾害不予治
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
灾害不予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
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
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行政
处罚13020057
在地质灾害
危险区内爆
破、削坡、进
行工程建设
以及从事其
他可能引发
地质灾害活
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
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
灾害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
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行政
处罚13020058
在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中弄虚作假
或者故意隐
瞒地质灾害
真实情况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
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
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
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行政
处罚13020059
侵占、损毁、
损坏地质灾
害监测设施
或者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
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
5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
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1行政
处罚13020060
擅自移动和
破坏碑石、界
标、违反规定
对地质遗迹
造成污染和
破坏等行为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
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
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
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
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
6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
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
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
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
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2行政
处罚13020061
未经批准擅
自建立相对
独立的平面
坐标系统或
建立地理信
息系统采用
不符合国家
标准的基础
地理信息数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
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
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6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据的处罚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
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3行政
处罚13020062
未经批准在
测绘活动中
擅自采用国
际坐标系统,
擅自发布中
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6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国领域和管
辖的其他海
域的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
的处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
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4行政
处罚13020063
未取得测绘
资质证书,擅
自从事测绘
活动的,以欺
骗手段取得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6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测绘资质证
书从事测绘
活动的处罚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
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
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5行政
处罚13020064
超越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
围从事测绘
活动、以其他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
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6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测绘单位的
名义从事测
绘活动、允许
其他单位以
本单位的名
义从事测绘
活动的处罚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
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
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
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
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66 行政
处罚13020065
测绘项目的
发包单位将
测绘项目发
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
级的测绘单
位或者迫使
测绘单位以
低于测绘成
本承包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
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
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
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
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行政
处罚13020066
测绘单位将
测绘项目转
包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行政
处罚13020067
未取得测绘
执业资格,擅
自从事测绘
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
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行政
处罚13020068
不汇交测绘
成果资料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
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
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
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
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行政
处罚13020069
测绘成果质
量不合格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
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行政
处罚13020070
对损毁或者
擅自移动永
久性测量标
志和正在使
用中的临时
性测量标志
等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
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
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
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
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
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
迁建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
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
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
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
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
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
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
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行政
处罚13020071
外国的组织
或者个人未
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
部门或者单
位合资、合
作,擅自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从事
测绘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
7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处罚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
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
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
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
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
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3行政
处罚13020072
未按照测绘
成果资料的
保管制度管
理测绘成果
资料,造成测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
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
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
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7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绘成果资料
损毁、散失、
擅自转让汇
交的测绘成
果资料的处
罚
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
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
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
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
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
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
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
处罚13020073
实施基础测
绘项目,不使
用全国统一
的测绘基准
和测绘系统
或者不执行
国家规定的
测绘技术规
范和标准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
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
范和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
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
处罚13020074
未向测绘管
理部门报备
案的自治区
外测绘单位,
擅自在自治
区行政区域
内从事测绘
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向测绘管理部门报备案的自治区外测绘单位,擅自在自治
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定,对未向测绘管理部门报备案的自治
区外测绘单位,擅自在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测绘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测绘约定
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行政
处罚13020075
擅自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
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行政
处罚13020076
不及时办理
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单
位资质证书
变更、注销手
续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
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
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
处罚13020077
不按时进行
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单
位资质和项
目备案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行政
处罚13020078
承担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
项目的资质
单位未按规
定进行备案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
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的责任。
80行政
处罚13020079
不及时办理
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单
位资质证书
变更、注销手
续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
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的责任。
81行政
处罚13020080
不及时办理
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监理
单位资质证
书变更、注销
手续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
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
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2 行政
处罚13020081
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监理
单位承担的
监理项目不
进行备案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项目不进行备案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3 行政
处罚13020082
编制、印刷、
出版、展示、
登载的地图
发生错绘、漏
绘、泄密,危
害国家主权
或者安全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
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
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
者安全的,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4 行政
处罚13020083
经审核不符
合国家有关
标准和规定
的地图未按
照审核要求
修改即向社
会公开,涉及
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测绘
资质证书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
修改即向社会公开,涉及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
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
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行政
处罚13020084
互联网地图
服务单位使
用未经依法
审核批准的
地图提供服
务,或者未对
互联网地图
新增内容进
行核查校对,
涉及降低资
质等级、吊销
测绘资质证
书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
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
核查校对,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
绘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
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
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行政
处罚28020049
未按规定使
用林木良种
造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
8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
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
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
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
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
告,并可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7行政
处罚28020055
采伐林木的
单位或者个
人没有按照
规定完成更
新造林任务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
8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
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
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
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
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8行政
处罚28020056
擅自将防护
林、特种用途
林改变为其
他林种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8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
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9行政
处罚28020065
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非法
采集、收购或
者野外考察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采集、收购或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
9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
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
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0行政
处罚28020074
伪造、倒卖、
转让采集证、
允许进出口
证明书或者
有关批准文
件、标签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
文件、标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9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
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买卖有关野生植物证件的行为,只
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才予以林业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1行政
处罚28020076
未经品种权
人许可,以商
业目的生产
或者销售授
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
9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
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
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
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
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
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
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
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
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行政
处罚28020077
假冒授权品
种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 25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行政
处罚28020078
销售授权品
种未使用其
注册登记的
名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行政
处罚28020079
擅自变更林
地权属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95 行政
处罚13020011
对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
批准非法占
用基本农田
等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
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行政
处罚13020012
破坏或者擅
自改变基本
农田保护区
标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
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7行政
处罚13020013
占用基本农
田建窑、建
房、建坟、挖
砂、采石、采
矿、取土、堆
放固体废弃
物或者从事
其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田
毁坏种植条
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
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
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8行政
强制28030011
封存或者扣
押与案件有
关的植物品
种的繁殖材
料
l.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
物和植物产品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
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封存、扣押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予以退还;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
做出处理决定,封存、扣押、查阅、或
者复制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
督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当事
人,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查阅、复制的资料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8.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9.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99 行政
强制18030001
代为恢复占
用期届满的
临时占用草
原的草原植
被
l.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代为恢复占用期届满的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前
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临时占用草原植被予以恢
复;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
做出处理决定,封存、扣押、查阅、或
者复制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
督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当事
人,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查阅、复制的资料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8.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9.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0行政
检查28060004
对经营利用
国家二级保
护野生植物
活动的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
植物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或
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
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10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1行政
检查14060004
自然保护区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对自然保护区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或
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
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
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02 行政
检查30060001
城市绿线、蓝
线、黄线执行
情况的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蓝线管理、黄
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或
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
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
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3行政
检查30060002
施工现场规
划公示牌的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规划公示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或
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
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
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10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4行政
检查13060001
国土资源执
法检查
1、检查责任: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开
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行为、土地复垦行为、基本农田保护行
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
转让行为及其他行为情况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
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对下级自然资
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
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现下级自然资源部
门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
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自然资源部门重
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下达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整改通知要求,对整改情况以及违法
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反行
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3.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行政
确认0712002000 不动产登记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
出是否同意受理登记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登记的决定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
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2.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行为的;
3.工作中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
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4.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6 行政
征收0412001000 矿业权使用
费征收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征收金额计算
方式、征收方式(与矿业权价款同时征
收)、免缴、减缴矿业权使用费条件以
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
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矿业权范围、面积、有效期等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探
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理由、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矿业权使用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未严格依法征收矿业权使用费,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10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通知;会同省财
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探矿权、采
矿权使用费,办理矿业权使用费退费或
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期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的
矿业权人下达催缴通知书,加强对矿业
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擅自免征、减征矿业权使用费的;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6.在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矿业权使用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矿业权使用费的;
9.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7行政
征收0412002000
矿业权出让
收益征收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业权价款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合规性审查、公示、备
案程序、征收方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
款的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
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组织人员对矿业权
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公示后备案。审查分期缴纳矿业权
价款的理由、分期缴纳的年限及金额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3.决定责任:填写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责任表,作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业
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开具探矿权、采
矿权价款、使用费收取通知;对提出分
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申请的,厅务会集体
研究同意后,下达相关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
业权人下达催缴通知书,加强对矿业权
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矿业权价款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未严格依法征收矿业权价款,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擅自免征、减征矿业权价款的;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6.在矿业权价款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矿业权价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矿业权价款的;
9.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无合法依据实施矿业权价款征收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8行政
征收0412003000
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收
1.受理责任: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省
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按
季征收)、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
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提交已采出或
采选出的矿产品矿种、产量、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以
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
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矿
权人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
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类、产量,
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
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
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省财政部门审
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办
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
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
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9 行政
征收0412004000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等土
地有偿使用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10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费征收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规定,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征收的意
见。
3.决定责任:出具同意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决定或者
不予征收的决定(不予征收的书面告知
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0行政
征收0412006000
土地复垦费
的征收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复垦费的征收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
否同意征收的意见。
3.决定责任:出具同意土地复垦费的决定或者不予征收的决定(不予征收的书
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土地复垦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征收土地复垦费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土地复垦费造成损失的;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土地复垦费的;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土地复垦费的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10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1行政
征收0412005000
土地闲置费
征收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闲置费征收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
否同意征收的意见。
3.决定责任:出具同意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决定或者不予征收的决定(不予征收
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征收土地闲置费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造成损失的;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土地闲置费的;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土地闲置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2行政
征收0412007000
不动产登记
费征收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不动产登记费征收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未受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109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
否同意征收的意见。
3.决定责任:出具同意征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决定或者不予征收的决定(不予征
收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征收不动产登记费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不动产登记费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不动产登记费的;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不动产登记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不动产登记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3行政
给付0522003000
因保护野生
动物造成人
员伤亡、农作
物或者其他
财产损失的
补偿给付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
否符合给予补偿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给予补偿给付的决定或者不予补偿给付的决定(不予补
偿给付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不符合补偿给予给付或者对符合补偿不予给付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
110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4行政
奖励18080003
对草原管理、
保护、建设、
合理利用和
科学研究等
工作中做出
显着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
的奖励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草原管理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
合给予奖励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给予奖励的决定或者不予奖励的决定(不予奖励的书面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不符合给予奖励或者对符合奖励不予奖励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5 行政
奖励18080004
对草种质资
源保护和良
种选育、推广
等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草种管理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不符合给予奖励或者对符合奖励不予奖励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11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位和个人的
奖励
合给予奖励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给予奖励的决定或者不予奖励的决定(不予奖励的书面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6行政
确认30070001
建设工程规
划验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查服务科牵头,联合勘察测绘院进行现场验线,对项目用地现
场情况.周边环境.放线情况严格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城乡规划并验线无误的,在验线回执单上签字;不符合规划
要求的,不予签字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验线无误的,发给签字的验线回执单。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由自然资源部
门开展不定期检查,凡建设及施工单位
擅自移动和更改实地椿位,按违章建筑
严肃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验线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线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验线无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现场验线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的;8.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112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的责任。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7行政
确认0714002000
竣工规划验
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
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依法启动处罚等程序。
4.送达责任:符合规划的,出具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不合格
意见书,并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
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
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8 其他
类别13001001 土地权属争
议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
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
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
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
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
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113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
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
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
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
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
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调查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
定,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说明
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
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9其他
类别13091002
采矿权争议
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
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
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
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
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
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
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
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
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
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
114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
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
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0其他
类别1012002000
采矿权抵押
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
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
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
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
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
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
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
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
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
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
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
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
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5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21 其他
类别13100004
自治区外测
绘单位在我
市从事备案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备案要求,对书面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
意见。
3.备案责任:出具同意从事测绘活动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文件(不予备案
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批准备案的下达备案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测绘活动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测绘活动备案申请准予通过的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备案决定
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4.在从事测绘活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2其他
类别15100023
房屋所有权、
抵押权登记
1.登记受理的责任: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询
问申请人(代理人)、录入相关信息、
签署受理意见。
2.登记审核的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实地查看、公告登
记事项、会审重大疑难事项、签署审核
意见。
3.记载于登记簿的责任:登记官应负责填写登记簿,并应在电子登记簿上点击
确认或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名(章)确认、
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违反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人造成损害的;2.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3.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116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载相应的权利人。
4.发证的责任: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
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
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
日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3其他
类别1012001000
企业改制土
地资产处置
方案审批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出具初审意见或者不予出具初审意见,法定告知(不予出具初审
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出具初审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初审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出具初审意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初审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7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24 其他
类别1014036000 建设工程档
案管理
1.受理责任:由档案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目标,并
公示受理的程序.条件和标准。2.审核责任:由档案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档案有关法规和标准对其进行审核。
3.管理责任:对工程档案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和发挥作
用。
4.指导实施责任:依据档案有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档案未受理或受理不全面.不及时的;2.未严格按档案法规管理档案,造成损失的;3.受理工程档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的;5.遗失档案资料的;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档案丢失和不良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5其他
类别30100002
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征
收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适用类型.征收的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费申报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和项目批复.核准和备案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
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严格确定建设项目性质
和面积;审查免缴.缓缴的文件.期限和减费幅度及金额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
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配套费单位和个人未受理.未征收的;2.未严格依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造成损失的;
3.未按法定范围.流程.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擅自免缴.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6.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118
序号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和
银川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行政许可处审批决定实
缴.免缴.减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缴费义务人履行缴费义
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滥用职权的;
7.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6其他
类别1014038000
规划条件变
更审定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规划条件变更方案,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公示以及听证会公告等程序,出具审定意
见或者不予出具审定意见,法定告知
(不予出具审定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
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规划条件变更申请的;
2.未按法定范围.流程.权限或时限审定规划条件变更的;
3.行政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审定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责令作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犯党纪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