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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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集主要收集來自2007年至2012年期間,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於《教 協報》和《港支聯通訊》專欄中、以及於各大媒體刊載,有關中國法律制度 的文章。本文集亦會與大家探討部份中國法律制度中出現的荒謬現象,如有 名無實的申訴制度、律師年檢制度等等,也透過不同個案,讓大家更了解中 國法律制度,如何的「政法不分」。 本文集由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出版。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是香港一個非 牟利機構,成立於2007年1月20日,旨在倡導及維護中國維權律師及法律工 作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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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被失蹤」的法治 4

目錄

蔣昭儀

第一章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1 從律師宣誓制度看中國司法2 法官比律師更多的維權狀況3 不能接受的刑訴法修正案4 論《刑訴法》關於「監視居住」的規定5 似有實無的申訴制度6 劉曉波案件應申訴再審7 「拆哪」裡的維權律師8 用錢解決司法公義?9 淺談內地基層人大選舉10 誰拿法律當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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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 劉尹渭莊耀洸張耀良

張耀良 潘嘉偉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王友金劉尹渭潘嘉偉邵敏儀邵敏儀

第二章從個案看中國司法

1 趙連海案件奇峰突起2 有毒食品浪潮對中國法律的衝擊3 死刑法規的反思4 誰也可以「被精神病」? 談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5 是行政拘留,還是非法禁錮?6 一元勞教的啟示7 該取締的不是家庭教會8 不獨立的司法,沒保障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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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金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邵敏儀

邵敏儀蔣昭儀邵敏儀邵敏儀蔣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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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 「被失蹤」的法治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十八大過後,中國改朝換代,新領導人習近平上場,強調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

這是一個相當漂亮的口號;但習近平所云:依法治國、執政、行政,其實正正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可惜,「法治」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彷彿一直都不存在;就算近年,自胡溫領導班子開始強調要「依法治國」,但實際的執行中,「法治」仍是「被失蹤」。

開始深入討論「有」或「沒有」這命題時,大概是要簡單解釋一下何謂法治。法治英文是rule of law,而拉丁文是「Lex Rex」意思就更為直接明顯:法律走在皇帝的前面,The Law is the King;亦即指在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中,法律是凌駕一切的最高規則,任何人包括統治者、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執法機關等,都必需受法律約束而遵守;而法律亦必需通過特定立法程序產生,以確保其符合人民的集體意願,亦能保障各種自由和公民權利;而有關條文一旦正式通過立法程序成為法律,法律不會因為統治者或行政機關因著任何「特殊原因」而隨意更改或作出不同的解釋,而司法部門進行裁決亦會以法律為最高原則,而非任何其他機關的指令。

在中國大陸,有「法治」嗎?在中國大陸,法律真的是凌駕於政權之上嗎?法院能撇除一切政治影響而作出公平審判嗎?讓我們看看法律在中國走過的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立國,打這開始,直到五十年代中期,當時的中共政府都在努力培養法律人材,不斷派遣學生前往蘇聯學習法律,也逐步制定法律, 成立人民法院等工作;可惜,自1957年中共展開「大鳴大放」及反右運動,法學教育受到嚴重的摧殘,主張「法律至上」的學者被劃為極右份子受遭受打壓,一切制定法律或建立司法機關的進程都倏地停頓下來;而學院裡的法律學習變質為政治學習,在「法學院」裏強調法律的功能會遭受批判,反而談政治和政策就能明哲保身。結果,法律被迫讓路予政治運動,而打這開始,中共的政治和法律連成了一氣,政法不分;當時「法律系」所編的教學資料名為《政法工作》,「政治」更是先於「法律」:學法律,得先講政治,甚至是政治佔了絕大部份。

導讀-「被失蹤」的法治蔣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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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 「被失蹤」的法治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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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五十年代尾至六十年代初,中國大陸上不斷出現各大大小小的政治運動;在這些政治運動的狹縫中,法律得以有些微的恢復和重建;可惜,1966年至1978年期間文化大革命卻將這一切完全歸零;這場瘋狂的政治運動更明刀明槍以「砸爛公檢法」 為口號,將僅餘一點點法律理念和制度,都徹底摧毀。當中更出現了一個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憲法基礎的組織,但卻手握極具凌駕性的權力,就是「革命委員會」(簡稱:革委會),是毛澤東為了要號召造反派在於全國全面奪權而「生出來」的,當時革委會遍佈全中國,為了奪取地方黨政機關權力,動員全國各地的群眾大肆攻擊各級政府及文教機關,破壞社會一切正常活動。而在這個正常司法陷於癱瘓的時間,革委會就儼如一個集公檢法大權於一身的「政法機關」,但它所作的裁決卻往往是無法可依的,例如任何它看不順眼的事人和事,只需加上「反革命」三字,便可以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任何人身上而治罪。

可以想像,中國要從如此無法無天的文革中走出來,建立法律,就更舉步為艱;更甚的是,最大的障礙,還不是文革這個歷史的包袱,而是這個政權的虛怯;縱然於文革後,《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等法典漸漸出現,但在文革後的中國,甚至是當今中國仍是如此,與法治相違背,將法律當作當權者政治工具的案例,比比皆是。

最明顯的,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始現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何謂「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呢?在中國,彷彿就是隨著統治者不同的需要而有不同的定義。

例如,劉曉波因為起草主張「自由、人權、平等、共和、民主」的零八憲章,以及發表一些批判中國現時政制的文章而被指為「造謠和誹謗中國政府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判入獄十年;譚作人就因為呼籲民間對汶川大地震遇難學生校舍工程質量進行調查,而被指曾經發表過六四文章,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判入獄五年;胡佳就因為在境外網站發表過批評政府和揭發警方侵犯公民權利的文章,也因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判入獄三年半。但這些人都只是發表了批評政府的文章,而無任何實質的企圖推翻政府的行動;當中譚作人更只是希望調查汶川學校的「豆腐渣」工程,針對的是官員的貪污,其實與胡溫當時提倡的反貪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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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 「被失蹤」的法治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不謀而合,但竟然落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之罪名,可見其實何以界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本不是依靠客觀標準,只是單純憑藉政權、甚至某級官員,認為該人是否對國家、甚至自己的政權仕途有所威脅,而將之定罪。

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也只是一個冰山一角的例子;不少維權人士和律師都因為不同奇怪罪名被定罪、被拘禁、被失蹤,縱而達至要他們噤聲之效;例如有四川訪民曾於時任美國副總統拜登訪問期間,就算自己友儕間在私人地方打牌玩樂,都會被指「非法賭博」而被行政拘留十多天,失去了向拜登抗議的機會;於2012年初中共政府修改刑事訴訟法,居然將「被失蹤」合法化,只要指出該嫌疑犯涉嫌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犯罪,就算沒經法院定罪,執法人員都可以不必於24小時內 – 甚至是完全不必通知家屬或其單位 (包括關於被捕人何故被拘期限、原因、被扣押場所等內容等等);換言之,執法人員可將被捕人無限期秘密拘留;但此修訂卻無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列明:「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相矛盾之處。

雖然近代的領導人都將「依法而治」掛在口邊,可是,中國真有法治嗎?除了上述的現象,本文集亦會與大家探討部份 (篇幅有限實在不能盡錄也) 中國法律制度中出現的荒謬現象,如有名無實的申訴制度、律師年檢制度等等,也透過不同個案,讓大家更了解中國法律制度,如何的「政法不分」。

或許,法治在中國,和很多維權者和維權律師所遭受過的一樣,「被失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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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大鳴大放於1957年發生,當時中共政府號召黨外人士「鳴放」,鼓勵群眾對共產黨和政府提出自己的想法意見,幫助共產黨整風,打造開明的形象;於是各界人士,主要是知識分子們,開始向黨和政府表達不滿或建議改進。但及後這些向政府進言的知識份子卻被政府秋後算賬,被打成「右派份子」,成為了「一小撮敵人」和「不齒於人類的狗屎堆」而受到中國政府「反右運動」的打壓。

編按:1967年8月7日時任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主任的謝富治於「八、七講話」中指出:「砸爛公、檢、法,毛主席當我面講過沒有十次也有八次。」並於同年11月25日說:「法院這個名稱是舊的東西,沿用國民黨時用的名稱,要通過鬥爭把原來法院存在的資產階級的封建主義的東西統統搞掉」。並說,17年來這個問題一直都沒有解決的,只有靠造反來解決。而毛澤東亦於同年9月指出「過去好像說,沒有公檢法就不得了,我一聽說公檢法垮台了,我就高興;」

1968年12月11日,高檢、高法、內務部軍代表、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向毛澤東、中央、中央文革寫了《關於撤消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求報告》,被批准執行。同時,公安部發下文件,中斷了和地方公安廳、局的垂直關係。地方專政機關也是萎縮狀,湖北省「1968年將原公、檢、法幹部精簡90%」;浙江省革委1968年的54號文件,要求縣級公安機關軍管會人員不少於10—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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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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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中國司法部於2012年初發佈《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通知,要求所有首次取得或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必須於政府司法機關內宣誓。誓詞有兩大重點:一為尊重法律,遵守職業道德;二為效忠黨及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司法部指出,宣誓儀式是為了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但律師可以同時效忠政黨、尊重法律和維護當事人利益嗎?誓詞如何反映中國政府對法治的看法?

一、中國農村土地徵收的困境

現時,大多數國家的律師均須根據當地憲法或法例在就職時宣誓。誓詞主要要求律師執業時必須緊守以下幾點:尊重憲法、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委託人權益以及注重社會責任。例如,美國的律師誓詞中提到律師必須「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法律和法制系統」,並「把時間和精力貢獻給公共服務」;香港的律師誓詞則強調律師「定當盡所知所能,誠懇和誠實地從事律師的執業」。宣誓儀式的法律依據和其莊嚴的本質,凸顯了律師作為法律執業者的使命和社會責任。誓詞亦反映律師是一門專業,並不從屬任何政黨或權力架構。

北京市律師協會於2000年試行律師宣誓,誓詞強調律師必須緊守專業道德以及維護法律精神。其後司法部、全國律協亦將這一制度在全國推廣。然而,在司法部最新頒布的誓詞中,除了對律師有專業操守的要求外,更加入政治要求:律師必須在宣誓儀式上大聲說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誓詞全文為:「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聖使命,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執業為民,勤勉敬業,誠信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努力奮鬥!」

這個要律師對黨、領導人和社會主義制度表示忠心的誓詞,反映中國政府把律師定性為黨的一部分,赤祼祼的展示了中國黨法合一,政法不分的事實。

從律師宣誓制度看中國司法莊耀洸劉尹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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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大於法

所謂法治,即法律為一個社會的最高規則。任何人或機構(包括政府)的決定和行為都必須合法。為使法律能凌駕一切權力,司法系統和司法人員應獨立於政府。中國司法部的宣誓儀式要求律師擁護黨的領導,「擁護」意味著律師將以中國共產黨的利益作依歸,把黨和領導人凌駕於法律之上。這亦表示律師不再是一門獨立的專業,而是聽命於黨和政府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摧毀法律專業的獨立自主,完全無視法治精神。

八九民運絕食者之一的浦志強律師指出,誓詞內容充滿矛盾。若政府有違法行為,律師到底要維護政府,還是要維護憲法?內地時有人民以法律途徑要求地方政府因違法徵地及其他非法行為作出賠償,當人民和政府有利益衝突時,律師要站在誰的一方?

曾任職中國司法部的著名律師趙霄洛亦指出,現行的中國憲法刪除了1975年和1978年憲法之中關於「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規定,確定了人民至上的原則。宣誓儀式把擁護執政黨的領導放到前列,不但違反憲法中將人民利益為依歸的精神,更是提倡「以黨治國」,實為中國司法的一大倒退。

律師作為法治精神的守護者

律師的獨立性與法治體制是唇齒相依的,律師必須獨立於當權者,才可以不偏不倚地提供法律服務予任何權利遭侵害的人;亦只有獨立於當權者,律師才可以憲法為依據,監察政府,確保社會上人人均受到法律的保障。

參考資料

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2-03/28/content_3465132.htm?node=7343

趙霄洛律師:律師宣誓制度尤其是誓詞內容,嚴重違背了《憲法》和《律師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4231a8db01010onj.html

中國要求執業律師宣誓忠黨愛國

《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通知 

http://www.voafanti.com/gate/big5/www.voanews.com/chines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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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在中國大陸,律師人數約為16萬人1,法官卻有近19萬人2,檢察官則約2萬多人3。在香港,執業律師和大律師分別約6,550人及1,000人,而本地法官僅有170人,政府律師和檢察官則約400多人。從上述比例,多少能反映箇中法治狀況。很明顯,內地律師人數太少,而香港的亦非黃金比例,法官數目確實少得可憐。其實,內地律師人數已不斷增長,由1986年的2萬多人至今已增加7倍4。若論人口與律師的比例,香港仍屬偏低,國內則是極低。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席何俊仁於2010年5月底在支聯會講座中指出,內地的維權律師人數為100人左右,經常被政府打壓,原因在於:(一)他們受過高等教育、有專業知識、有社會地位,兼且最重要的,是有社會良心,這些知識份子在社會上有影響力;(二)維權律師做實事,他們接辦政治敏感的案件,講法理,挑戰貪官,直接打擊有權勢人士的利益;(三)維權律師與群眾有連繫,甚至與群眾運動有連繫,而維權律師之間雖無組織,亦彼此互相認識,形成網絡,而且比較集中在北京,政府對任何有組織甚至只有連繫的組群充滿戒心。

近 期 最 受 關 注 的 維 權 律 師 仍 然 是 曾 幫 法 輪 功 學 員 辯 護 的 高 智晟,2009年2月突然被帶走後,失蹤超過一年;2010年3月恢復與外界聯繫,但在4月中又告失蹤,更於2011年12月突然被撤銷緩刑而立刻要服刑三年。面對這種被政府打壓的處境,聯合國是否有針對人權捍衛者的國際人權標準?聯合國是否有任何機制可以保護這些維權人士?

律師作為法治精神的守護者

當政府肆意濫權時,往往先打擊那些人權捍衛者,令維權運動頓失支柱,維護人權變得更舉步維艱。而聯合國強調維護人權,於是在1984年開始草擬《個人、群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簡稱《人權維護者宣言》,終於在1998年(《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五十週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它雖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在大會以一致通過的形式通過,反映各國非常堅持執行這宣言的承諾。(聯合國(2008)《概況介紹第29號:人權維護者:保護維護人權的權利》5)

法官比律師更多的維權狀況莊耀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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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在國內所謂的維權,包括法律權利,但部分法律權利不一定屬人權範疇。而《人權維護者宣言》所指的人權維護者,是指「在促進有效消除對各民族和個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一切侵犯方面的個人、群體和社團。」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人權維護者,箇中定義,聯合國注意三個關鍵問題:一,人權維護者必須接受《世界人權宣言》;二,他們所關心的問題屬於人權範疇;三,他們的行動必須是和平的6。

聯合國秘書長在2000年委任了首名人權維護者問題特別代表,她的工作包括與世界各地的人權維護者聯繫,並收集有關人權侵犯的投訴,與有關國家交涉,而有關申訴書函的須知和聯絡方法,見諸上述《概況介紹第29號》7。

中國維權律師近年被打壓的個案,亦有人權組織循這些聯合國申訴的渠道求助,從而產生國際社會的影響力,促使政府讓步。就高智晟的個案,維權律師關注已草擬函件向聯合國申訴。

(原文刊於 2010年6月14日香港《教協報》第575期 「維權論壇」專欄)

1 數字截至2009年底;中國司法部(瀏覽日期:2010年6月2日)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jrzg/2010-02/15/content_1535534.htm

2 數字至2009年1月;新華社(瀏覽日期:2010年6月2日) http://www.gov.cn/jrzg/2009-01/28/content_1216446.htm

3 中國檢察官協會網頁(瀏覽日期:2010年6月2日) 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6-03-10/001225435.html

4 法律博客─京城律師劉輝(瀏覽日期:2010年6月2日) http://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news.jsp?id=2350024793

5 頁18,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網址(瀏覽日期:2010年5月30日)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FactSheet29ch.pdf

6 同註5,頁6 – 10

7 同註5,頁47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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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執法人員對被拘押者施行刑訊逼供的行徑日趨嚴重,施暴者亦從不被司法追究。維權律師、異見人士、上訪者、各地維權人士遭受公安或政府人員秘密逮捕、「被失蹤」、「被旅遊」等情況近年亦不斷發生。「被失蹤」的時間長短和禁錮地點、與及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原因,外界一概不知,親屬查問亦往往沒有 結果。被拘押人士獲得律師辯護的基本人權被任意遞奪,更嚴重的是連律師自身的個人安全及職業也屢屢受到非法打壓侵害。

據內地媒體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2011年12月通過二審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至翌年3月人大會議審議之時方發佈全文,實在耐人尋味也。就以第一審內容而言,我們認為遠未能正視上述問題,更令憂慮的是,修正案的新規定甚至間接將秘密拘禁合法化。

非法取証的放寬

舊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執法人員「…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証據……」。修正案改為第49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方式收集証據…」。另外,修正案新增第53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間接承認舊法所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所得的証據,在新法下可免於被排除。我們認為,中國刑法制度,除了立法內容缺陷之外,關鍵更在於公、檢、法部門有法不依,視法律程序如無物的禍害。我們的憂慮是,若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取消了原來被禁止的「威脅、引誘、欺騙」等刑訊逼供行為,將令執法人員更無忌諱地使用這些惡劣手段來收集証據。

舊刑事訴訟法第57和58條有關「監視居住及取保候審等」規定,在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被改為第69至77條。按照新法 第73條,實際上授權公、檢部門,將未經定罪的犯罪嫌疑人 (即包括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重大賄賂等),在不經法院程序或審訊、不必通知家屬、 亦沒有舊法第58條不超過六個月羈留期限的規定下,以監視居住為理由,將犯罪嫌疑人監控在公檢部門指定的地點,但該地點不是指定的?押場所或專門辦案場所。新法第84條,對於涉嫌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犯罪,執

不能接受的刑訴法修正案張耀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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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強制失蹤」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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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法人員不必於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其單位,也沒有說明必須在某時限之內給予家屬或單位通知,亦即是說可進行無限期、在不必透露的地點,將被捕人秘密拘留。

修正案的新規定,實際上是以立法方式把高智晟、陳光誠、滕彪、李方平、艾未未等無數被侵犯人權的模式合法化。新法若通過,此後只要公檢部門向誰亮出「國家安全」這利刃,他便可能悄無聲息地在人間消失,被「監視居住」,沒有限期更沒有刑期,國家人員亦沒有法律義務通知他的家人,家人亦不可能找到他在哪裡被「監視」,因為法律規定他不能「居住」在指定的關押場所,如監獄或看守所等,也不能是辦案場所,如公安局等。

據網上一些報導,刑訴法草案二審稿新增了兩項規定,其一是「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者家屬;其二是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一律通知家屬」。我們無法証實相關內容,但我們認為這些修訂亦無法排除任意秘密拘禁的問題。我們認為,新法必須清楚明確規定,執法人員有責任必須馬上或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禁人士的家屬,或者被拘禁人士所要求的例如律師、朋友、或所屬單位等。

律師介入權的取消

舊法第96條關於律師介入偵查程序的規定,容許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時間獲得律師的服務,即使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被捕人也可以在偵查機關批准下聘請律師。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舊法第96條完全刪去,這樣的做法完全背離基本法治原則: 即諮詢法律意見,及獲得律師介入的權利,若是這條法律被取消後,則這基本人權,將降低至完全是執法人員行使酌情權下的賜予。

整體評論

新的刑事訴訟法,予執法機關在解釋和行使權力時擁有太多的任意性。然而,在多處有關公檢部門作出違反規定行為後的「追究條款」方面,則一概含糊其詞及缺乏具體操作性的條文。新的刑事訴訟法若按原來的草案通過,將代表中國法治近年種種的倒退惡化現象,以國家法律來合理化、合法化。我們強烈反對這份修正案,而最終此二審草案,也未能經過公眾討論,一直「保持神秘」直到2012年3月人大會議通過之時方被發表。

(原文刊於 2012年2月13日香港《教協報》第599期 「維權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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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全國人大於2012年3月14日通過了極具爭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華社於3月17日被兩會授權公佈修改了的刑訴法全文,因為二審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12月通過時,沒有對外公佈全文,加添了這個法律修正案神秘和耐人尋味的色彩。有內地律師朋友對照於2011年8月30日公佈的一審稿,發現剛通過的刑訴法裡,關於最具爭議的「監視居住」那條規定有明顯區別。

一審公佈的修正案裡,原定新加入的第73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兩會授權新華社於3月17日公佈已修訂的刑訴法第73條則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刪去了「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這一句。

刪去這一句具兩層意義:第一,立法者不再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動犯罪」,甚麼人會經常被控這兩種罪?「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過往經常被這些罪名起訴的都是為弱勢發聲的維權律師、維權人士和異見作家,如失蹤20個月後於2011年12月以所謂違反緩刑規定再要再服刑三年的北京維權律師高智晟、揭露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維權人士譚作人,以及參與起草《零八憲章》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著名北京作家劉曉波等等;至於「恐怖活動犯罪」,最有可能被起訴這樣罪名的,應該是新疆的維吾爾族人和西藏和藏區的藏民。如今,這兩條罪從刑訴法第73條被刪去,公安若要對某人「監視居住」,以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動犯罪」為由,而不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則屬違法。第二,刪去「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這一句,公安則不可以所謂「有礙偵查」為由而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士的家屬。

這些改變是否因海內外對這一條文的強烈關注,而最終使中國政府有所「讓步」,則不得而之。當然,新修訂的刑訴法第73條,當中仍保留

論《刑訴法》關於「監視居住」的規定張耀良潘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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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仍保留一處容易讓公安作為藉口而不通知家屬的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試問今天已是網絡時代,究竟會有甚麼原因導致公安「無法通知」家屬?這樣的規定匪夷所思。因此,在實際使用這條法律時,公安仍可有很大隨意性,以「無法通知家屬」而開脫「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說到底,若公安執法人員根本不守法,中國欲以修訂法律來「合法化」公安對公民的「任意拘禁」行為,並非法治的做法。

(原文刊於 2012年3月《港支聯通訊》第93期「維權專欄 」)

參考資料

刑訴法全文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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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中,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亦有說明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申訴人卻往往面對重重困難,特別是被中國政府認定為所謂「敏感案件」,一般很難得到有效的成果。

1989年「六四」事件後,中國政府一直沒有賠償死傷者。四川成都「六四」死難者周國聰的母親唐德英曾於2006年獲政府以困難補助名義賠償七萬元人民幣;但是,當她2011年6月就她兒子周國聰死於1989年「六四」事件而向四川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訴書時,卻遭受冷待;要待同年11月自行致電查詢時方被告知申訴被拒絕。沒有清晰的標準,法院又有權拒絕立案辦理,且不需給予理由,使民事申訴索償形同虛設。2008年四川地震死難者家長和毒奶粉受害家長向法院提出的賠償申訴,但全被拒絕立案。循法律途徑爭取憲法賦予的權利,卻連申請也被拒絕,試問人民如何能相信法律能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至於刑事訴訟方面,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列舉了三種可以提出申訴的可能,但從規定中的內容可以看出,提出申訴面對的難度極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勝訴。

第一種刑事申訴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規定中說明,提出的申訴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樣的規定亦即說明申訴徒具程序效能,並不能對錯判的冤案起實際的矯正作用,申請申訴只為盡力走完整個法律程序。同樣,立案與否仍是受制於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而第二和第三種則是對偵查和起訴階段的申訴。據《人民檢察院覆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四條:「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 、裁定不服的申訴。其中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決定主要是指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偵查以及起訴階段做出的決定,包括撤銷案件決定、不批捕決定和不起訴決定。」

似有實無的申訴制度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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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在獄中的維權人士想對判決提出申訴而嘗試發信給家人與律師,但無法與外界取得聯繫,家屬提出的申訴亦往往被法院拒絕受理。湖南維權人士謝福林長期參與維權工作,是中國泛藍聯盟成員,他與其弟謝樹林長期上訪而成功收回1950年代被政府沒收的部分房屋,把房屋改造為餐館後,多次向政府申請安裝電錶,但一直未獲安排,他們卻於2009年7月突然以竊電罪名被拘捕,並於2010年3月被判六年監禁,同年5月二審上訴維持原判,被監禁在長沙監獄。2011年年初,謝福林在獄中寫了申訴狀,要求湖南高院重新審理他的冤案,獄方卻不許他把申訴狀傳遞到外界,湖南高院也不受理家人的申訴。另一名已刑滿出獄的廣東維權人士郭飛雄,曾在獄中寫了五、六封信給其代表律師莫少平表達想申請申訴,但信件全被獄方扣押,代表律師無法為他提出申訴。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這樣的申訴制度在字面上看似給予公民權利,但一旦被法院拒絕,根本無法進入申訴的程序,更別說沉冤昭雪。這樣的制度,只能令人感到無法無天,只能令人懷疑法律的作用。

(原文刊於 2011年12月《港支聯通訊》第91期「維權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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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異見人士、《零八憲章》起草人劉曉波,雖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徒刑十一年,但案件並未終結。隨着挪威諾貝爾委員會以今年度和平獎頒受予劉曉波,以及情景的變遷,劉曉波的判刑,顯然是中共司法當局羅織罪名,「以言入罪」,應該徹底翻案。

劉曉波案件經過上訴二審被駁回,維持原判之後,第一階段司法程序已告終結,現在發現是錯判,證據不足,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據此,劉曉波的太太劉霞認為劉曉波的案件判決不公,雖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仍可利用另一種途徑「申訴」程序,向原審或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是公民為了維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等有關國家機關提請處理的權利。因此「申訴」可分為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上的申訴。劉曉波案件屬於訴訟上的申訴,即當事人對已生效判決不滿而提出的申訴。

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提出申訴是有條件的。條件有四: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議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

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明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

判行為的。

鑒於劉曉波案件,符合第(一)和第(二)項條件。首先,一個重要的突破是,諾貝爾委員會在其頒予劉曉波和平獎的決議中是「表揚他長期以來在中國用非暴力方式爭取基本人權」的功績。這一頌詞肯定了劉曉波「長期

劉曉波案件應申訴再審王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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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在中國用非暴力方式爭取基本人權」,已經可以廓清和掃除中共判決書誣蔑和裁証劉曉波從事「暴力」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

須知,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是一個歷史悠久,信譽卓作、地位崇高的國際學術性組織,每年頒給世界各國對經濟、科學、文學等作出顯著貢獻的學者專家、科學家、發明家獎項,尤其是特設一項「和平獎」,為爭取和平、民主、人權的鬥士英雄給予獎勵,南非曼德拉、緬甸昂山素姬、西藏達賴喇嘛、聯合國安南、美國奧巴馬總統等等,都是以其一生貢獻給和平非暴力抗爭事業而獲得殊榮。諾貝爾委員會既然以和平獎授予劉曉波,全體委員一定詳細審查了劉曉波一生行止,包括判決書所列舉的所謂六篇舊作為證據。如果劉曉波涉及一丁半點暴力顛覆活動,怎能符合委員會的獎狀條件和標準呢?

諾貝爾委員會的頒獎決議是一個國際性文件、受到各國的尊重和信守。對於加入世貿、聯繫歐盟、積極與世界接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也是一份應受尊重和信守國際性文件,是撤銷對劉曉波「暴力顛覆」的指控,還劉曉波一個清白,這也是中國加入地球村的一個信諾。

再從判決書中所列舉六篇文章的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文字證據來看,筆者認為都是劉曉波的「思想言論」,雖然表現於文章當中,但並沒有超越言論自由的限度。判決書是以《刑法》第105條「組織、籌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和「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處罰劉曉波的。

但法庭審判定罪時非常草率表面,引據第105條時也極之粗糙浮淺。根據中共刑法原則,思想言論無罪,言論自由受到中國憲法的明確保障,只有思想言論發展成為實際行動,正如第105條所規定的那樣,只有「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而在「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規定,也須以「組織、策劃、實施」的實際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言論,必須進入具體的組織、策劃、實施的實際行動,才能構成犯罪的法規已為中共刑法原則和條文規定所確定,而且更是美國百多年前所確立,並為後世多數民主憲政國家所認同的SCHENCK案例中的「明顯和現存的危險」原則(CHECK & BALANCE)所規限。

「明顯和現存的危險」原則是判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劃分思想言論與實際行動的重要界線。一段思想言論,那怕寫成文章發表,在民主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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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是不構成犯罪的,只有具有這種思想言論主體進入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動,就產生出「明顯和現存的危險」,才可以繩之於法。

歷史上著名的舉例是,如果在一個觀眾充塞的劇院,有人故意跳出來大喊火燭啊!火燭啊!以此故意引致恐慌、制造混亂,其罪名必成立。相反,有人在街上隨街喊火燭,相信是不會有人認真把他扭送警察的。

「明顯和現存危險」原則經過案例的修正和法理上的闡釋,更加上煽動顛覆的行為還必須證明主體具有明確的「故意」,這才可入罪。「故意」也是刑事立法四大要件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必須具有「故意」,故意是主體的一種犯意、意圖,「明確表現其有明顯、即時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和目的,始能構成犯罪。

認清劉曉波的六篇文章,以及他的一言一行都無法找出一丁半點的故意和意圖要件,再加上沒有具體從事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只是他思想言論表之於文字,是一種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受到中國憲法保護的。

綜上所述,劉曉波的代表律師應發揮更大的進取性,與劉霞共同商量,起草一份劉曉波案件申訴書,列出申訴的事實、新證據、理由和目的要求遞交給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重審劉曉波案件。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接到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法院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審結。

寫於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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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年發展迅速,各大城市盡是一片繁華境象,中國亦躍升為「金磚四國」之一。可是「崛起」的代價是甚麼?隨著經濟發展加速,各地方政府徵收大量土地,但由於現時土地徵收制度的缺陷,土地徵收及補償行政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本關注組每月亦處理不少土地徵收、補償行政以及與徵地相關的維權案件。內地時有因徵地及強遷而上訪、抗議、絕食甚至自焚的報導。這些人到底受了怎樣的欺壓,要抗爭到底,甚至以死控訴?

根據中國的土地徵收法,土地為國家所有,徵收土地是強制命令,無需徵得任何人同意。隨著國內經濟發展,地方政府常以「公共利益」為由,徵收土地以發展城市建設。

可是,現時中國法律對「公共利益」的定義非常模糊。《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雖然現時地方政府徵收土地必須向中央申請,但由於法律對「公共利益」沒有任何具體定義及規範,因此「公共利益」往往就成為地方政府濫徵土地的理由,徵收大量土地進行建設,或轉讓使用權以攫取暴利。

徵地的程序和手段亦沒有任何明文規定。不少地方政府為了盡快清空土地,甚至會以非法手段驅趕居民:威嚇、斷電斷水、砸門砸鎖、毆打、綁架、使用推土機撞人等手法屢見不鮮,阻礙徵地或意圖上訪的人甚至會被綁架、毆打及施以酷刑。

即使居民同意離開家園,往往亦無法得到合理賠償及安置。雖然法律有列明補償制度,但制度非常不完善:補償方案方式單一,亦沒有專責安置和分配補償的單位。不少農民賴以為生的土地即使被徵得到賠償,賠償亦被地方單位中飽私囊,農民不能得到妥善安置。更重要的是,畢生為農的人失去唯一生計,補償遠遠不足維生,土地被徵等同把他們趕上絕路。

面對地方政府的重重打壓及暴力對待,被徵地農民的權利並沒有得到應有保障。不少維權律師義務或以低價代理土地糾紛案件,以司法途徑為農民爭取合理權益,為失地農民爭取合理賠償。可是,維權律師為農民維

「拆哪」裡的維權律師劉尹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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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卻需付出沈重代價。廣西楊在新律師曾因代理的土地糾紛案件而遭多名不明人士拳打腳踢;為白虎頭村村民作辯護的謝燕益律師曾被北海市警方控制及拘留;為不少因徵地問題而上訪的農民提供法律諮詢的倪玉蘭律師則多次被拘留,在拘留期間甚至被毆打至雙腿殘廢,於2012年4月亦再次被法庭以「尋釁滋事罪」收監。

中國強徵強拆的案件之多令她得到一個新「美譽」:「拆哪」(“CHINA”的普通話拼音)。在「發展」及「公共利益」的旗幟下,不少人的家園被毀、頓失生計,甚至失去生命。在充滿缺陷的制度下,維權律師不怕打壓,捍衛農民的基本人權,實在可敬。

(原文刊於 2012年6月5日香港《教協報》第605期 「維權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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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司法系統中,仍有許多機制令人摸不著頭腦,其中一個是刑事和解制度(或稱刑事調解),這個制度讓一些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透過調解機制,向犯罪嫌疑人索取賠償,並讓被告減刑、被檢察機關免於起訴或受公安機關撤案處理,而鼓勵犯案者改過自新,但整個制度本身凸顯的司法公義問題,卻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關注。

一般申請刑事和解的案件都附帶民事賠償,有些中國學者批評,這樣的調解往往造成只用錢來「減刑」,意圖解決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賠償,又或者調解對被告能否起更新的作用,往往不被重視。申請和解的程序和決定,以至哪些罪可以作刑事和解,雖然有些地方法規規定,但實際操作的時候,更是完全受地方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的影響,亦沒有法律明文說明律師能怎樣代表被告或受害人參與這些調解機制,被告因被拘禁甚至不能參與調解會議,很多時候是法官和受害者 家屬參與調解會議,究竟怎樣認定合理的賠償,根本沒有具體標準可依。

刑事和解大多用於一般較輕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被告和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輕處理的建議,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以求讓青少年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刑事和解的做法亦可以用在情節嚴重的案件,如死刑案等。筆者請教過一位有接辦死刑案件的維權律師,他表示曾經有過一個故意殺人罪案件,法官說賠十萬元就可能保命,不判死刑而改判死緩或無期徒刑,被害人家屬也同意,但被告人非常貧窮,根本負擔不了這十萬元的「保命費」。這不禁令人要問,若只以錢來解決這樣嚴重的控罪,是否合乎司法公義?筆者反對死刑,但改判的出發點若只是讓家屬接受賠償的金額,是否恰當?刑事和解的做法是出於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和是否接受金錢賠償,無法解決這些司法公義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8月30日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亦有新增關於刑事和解的部分,第96條的修訂中說明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修訂後的刑訴法第274條其中說明: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會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訴案件;2)除瀆職以外的可能判處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

用錢解決司法公義?潘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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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 協議。」刑訴法修正案加入了刑事和解的部分是好是壞仍有待法律學者的討論,但其中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若仍可以刑事和解的方式解決,那麼根本上對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輕視,筆者翻查相關的刑法分則,這些犯罪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 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這些都是對公民權利嚴重侵犯的罪行,若也能以刑事和解方式來向被害人賠償解決,對司法公義和保障人權來說,那是很嚴重的輕視和侵犯。

(原文刊於 2012年1月9日香港《教協報》第598期 「維權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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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區議會選舉期間發生了一連串風波,由「白票運動」到種票疑雲,使香港的區議會選舉成為傳媒的焦點。而幾乎同一時間,其實中國內地亦正進行一次非常重要的選舉 – 五年一次的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以下簡稱基層選舉)。人大代表的產生辦法除了「政黨提名」、「群眾團體提名」,還可由十名選民聯名提名,亦即所謂的「獨立候選人」。當然,在官方箝制打壓下,「獨立候選人」闖關成功的機會微乎其微,然而,對內地維權人士來說,這是自下而上發動公民運動的難得機會。

今屆基層選舉的「獨立候選人」參選人數觸目,聲勢之大,迫令官方嚴陣以待。為何突然湧現民間的參選潮?不少分析指出,「獨立候選人」大規模參選其實與多年來的維權運動有關,民眾對當局的不滿無路申訴,導致參政的訴求不斷增強。2011年5月底6月初,江西省偷步提前進行選舉,獨立候選人劉萍連番揭露新余渝水區選舉舞弊,即遭當局嚴厲打壓。事件激發各地更多民眾揚言自薦以「獨立候選人」名義參選。

過去當局要封鎖信息非常容易,上一屆(即2006年)的基層選舉,政府規定不許媒體報導,整個選舉在地下悄悄進行,只為避開民眾視線。結果誰也不知道選舉何時舉行或到底有誰參選。今屆與上屆最大的不同,在於信息科技的發展,民眾透過新興的網路媒體包括微博、推特(Twitter)等等,獨立參選人相互通報,互相鼓勵,網民、學者、專家隨時在網上評論、獻策,民眾不再被動地接受經官方過濾了的信息,而是直接組織、參與信息的發布。

面對被當局嚴密操控的選舉,一眾「獨立候選人」無疑是「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然而,他們並不在乎是否選上,而是希望通過參選的過程,藉不同渠道表達自己的理念與訴求,是尋求於體制以內表達意見的一種方式。儘管獨立人士的行動被當局不斷阻撓,他們還是堅持繼續參選。有些獨立候選人被當局多番阻止,他們據理力爭,經過多重關卡才拿到推薦表,再艱苦的收集足夠的選民簽字提名,按照法律規定完成所有申請程序,但最後仍被當局百般刁難、拒絕確認候選人身分。

淺談內地基層人大選舉邵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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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2003年成功當選北京海澱區人大代表,並於2006年連任的著名法律學者、北京郵電大學文法經濟學院講師、非政府組織「公盟」負責人許志永,2011年再次以「獨立候選人」名義報名參加北京海澱區北郵選區的基層人大代表,但參選過程中受到極大的阻力。據報,北郵校方向各學院學生表明不得提名和為許志永投票,部份堅持推薦許志永的學生更被校方領導約談。由於未能成為正式的候選人,許志永呼籲學生以「另選他人」的方式投票支持他註。雖然,許志永最終落選,而有「防火牆之父」之稱的北郵校長方濱興則當選,許志永仍十分感謝那3500位,無懼壓力、勇敢地在「另選他人」的空格上寫上他名字的選民1。

內地的選舉制度存在很多漏洞,所謂的基層選舉,即使容許公民以「獨立候選人」的名義參選,在官方的操控下,實際成功的機會仍是相當渺茫。然而,這些「獨立候選人」,包括維權人士、維權律師、媒體人等等,他們勇於挑戰威權,縱使當選的機會幾乎等於零,候選人透過參選行動,表達了民眾的參政訴求與政治理念,為內地公民社會發展踏出重要一步。

(原文刊於 2011年12月5日香港《教協報》第597期 「維權論壇」專欄)

1 註:選民在投票時,所領的選票上列有正式候選人名字,而在每一個名字後面,選民有權利表 示贊成、棄權或者反對;選民還可以在反對的名字後面「另選他人」的空格上寫上屬意的候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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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聽見中國外交部在面對西方國家批評中國人權問題時,總以一句大家都耳熟能詳的話「中國是法制國家,依法治國…」作回應;當被外國傳媒問及某某失蹤的律師和維權人士時,又總以「該某某觸犯了中國的法律,被依法懲處…」來答辯。「依法治國」成了中國當下的「關鍵詞」。吳邦國在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發表的工作報告中也告訴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實現有法可依…」。

「治國」呢?

那會是報告中強調「從制度上、法律上確保中國共產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確保國家一切權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的論述嗎?不妨回顧吳邦國的工作報告。他指出:「我們的一切法律法規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訂的,我們制訂的一切法律法規都必須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於鞏固和完善黨的執政地位,有利於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如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最終目標就是維持當權者的執政地位,國家的法律還能保障人民權益嗎?

人大常委的工作報告稱「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訂,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比較完備」,類似的報告內容每年都有提及,但是否制訂了若干法律條文就代表能夠落實法治?報告提及修訂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完善了村委會選舉和罷免程序,然而,我們不時從新聞報導中看到村代表選舉中出現舞弊,選舉被地方勢力操控,舉報的村民反被拘捕。由此可見,儘管每年的報告羅列出多項立法和修訂工作,但有法不依的情況仍然嚴重。

另外,常委會又提到已修改的國家賠償法,辦理程序、賠償範圍、舉證責任等方面的相關法規均得以完善,然而,如趙連海一案,兒子因受毒奶粉所害導致腎結石,作為父親的趙連海,依法進行抗議、上訪並訴諸法律訴訟,最終卻被控「尋釁滋事罪」。案件說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首要任務並非保障人民利益,而是「從制度上、法律上確保中國共產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人民「依法」申訴的權利也被剝奪。

誰拿法律當擋箭牌?邵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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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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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發言人姜瑜早前回應外國記者查詢有關境外記者與警察在王府井大街發生衝突時,指責記者「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反指「有人唯恐天下不亂,想在中國鬧事」,還說「對於抱有這種動機的人,甚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這一番言論是否清晰無誤表明官方立場:中國行使法律就是「維穩」,而法律訂明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基本人權反而不會得到保障?當法律無人遵守,甚至連政府機關都有法不依,法律等於一紙空文,任何法律法規的制訂與修改都是紙上談兵,「依法治國」只淪為空談。

(原文刊於 2011年3月28日香港《教協報》第586期 「維權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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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經過

2009年11月10日,北京大興區法院判決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結石兒童和家長維權的趙連海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罪名是「尋釁滋事罪」。

平民百姓趙連海,其三歲兒子亦因吃了三鹿牌毒奶粉而經常肚痛;三聚氰胺奶粉案發之後,趙連海為三萬受害嬰兒家長上訪、起訴、要求公平解決和賠償、結果投訴無門,有冤無處伸。於是,趙連海組織了幾十個受害家長,成立「結石寶寶之家」,代表受害家長及自己上訪投訴、聘請律師循法律程序起訴到法院,最後處處碰壁,有關單位及法院拒絕受理。趙連海偕家長被迫採取集體抗爭辦法,上街示威抗議、接受記者採訪、申訴冤情、要求公平處理。最後,趙連海於2009年11月起被拘留一年,於2010年11月方進行判決。

二、何謂「尋釁滋事罪」?

大興區法院是引據《刑法》第293條規定作出判決的。該條規定,有下列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1.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壞、佔用公私財產,情節惡劣的;4.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情節惡劣的。

由上述第293條規定,可見所謂「尋釁滋事」行為,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破壞騷擾社會治安等行為,刑法規定套上「情節惡劣」,使之構成犯罪,可判處「五年以下的徒刑」。

據大興區法院判決書列出所謂趙連海的「四大罪狀」如下:

1. 接受中外記者訪問,引致群眾圍觀;2. 與受害家長在餐廳閉門聚會;3. 在法院門口高舉抗議的標語;4. 代表安徽上訪女子李蕊蕊在北京被禁錮期間被看守的保安強姦的案件。

趙連海案件奇峰突起王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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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區法院就憑上述的一般違法行為,加上「情節惡劣」構成,重判其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但筆者認為,趙連海是無罪的。

三、趙連海何許人也?

為甚麼說趙連海無罪呢?

首先,趙連海何許人也?

他現年41歲,曾任廣告公司總監,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案發,趙連海時年三歲零八個月的兒子趙鵬瑞確診為左腎結石,從此趙連海即投入為兒子維權之路,並連同其他受害家長組織「結石寶寶之家」,不斷上訪申訴示威抗議,直到2009年11月被公安機關羈押扣留迄今。

根據趙連海這兩年來的維權抗爭,完全是依法進行抗議、上訪、申訴、起訴,是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公民合法權利,並沒有超越暴力或武力、恐嚇、騷亂、煽動、造謠的界限。否則,法院早已引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大罪名把趙連海投入黑牢了,何必等到現在才裝模作樣引用芝蔴綠豆的所謂「尋釁滋事罪」栽誣趙連海呢?趙連海只是一個為自己和他人受害的孩子循正當程序尋求政府公平處理和賠償損失的平頭維權小百姓,竟然原告被當局變成被告打入牢獄,你說他有罪無罪?

其次,為甚麼說「尋釁滋事」是芝蔴綠豆小事呢?即使構成犯罪的話。其實,「尋釁滋事行為」在我國法律規範中,可以把它當作是一般違法行為,只處以「行政拘留10天」,不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2005年公佈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有關「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規定,其措詞與刑法第293條十分相似,同樣是四種行為:(1)結伙鬥毆的;(2) 追逐、欄截他人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壞,佔用公私財物的;(4)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也即是說,一般尋釁滋事行為大不了也只是一般違法行為,最高給予「行政拘留10天」就可以了。我們比較大興區法院判決書上所列趙連海的「四大罪狀」,也不過是芝蔴綠豆一般違法行為,法官卻提高到「情節惡劣」程度,判其有罪。但法官如何確認趙連海的行為是「情節惡劣」,並未加以解釋,也沒有書面上的司法解釋,法官就可以隨意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趙連海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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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可以從尋釁滋事分子的動機來看,他們一般並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主要通過尋釁滋事行為的實施來尋求刺激或追求自我貪念的滿足;行為人是為了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或者為了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不滿或者為了稱王稱霸,顯示威風,為了哥兒們義氣進行報復等等。所以,尋釁滋事行為卻不涉及春秋大義,或者國家恩仇,完全是街頭上、生活上、社會上小動作,故治安處罰法也只當作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何必大動刀槍,判其重罪呢?

其三、何必殺雞用牛刀?

雖然刑法第29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措辭幾乎相同,同是違法行為,但在性質上兩者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法規範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僅可處以行政處罰;刑法規範的才是犯罪行為,其唯一區別是刑法規定的措辭相同的「尋釁滋事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刑事犯罪。至於何謂「情節惡劣」,又沒有詳細解釋。只要把判決書所列四項尋釁滋事行為,都看不出「情節惡劣」程度,為甚麼不引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給予行政處罰,而必須定他有罪呢?

四、法官為何重判趙連海

眾所周知,當前大陸局勢表面上看起來一片繁榮,一部份富起來了,大國崛起之聲不斷,但實際上危機四伏,矛盾重重。今日大陸,造成了官二代、富二代的特權利益集團,正在發展官商勾結、民怨沖天,上訪、暴亂、打殺頻仍,火山不知何時爆發。

中共身處廟堂之上,對廟堂內的寒暖總是鴨先知,最擔驚受怕的正是有人暗中組織、策動群眾起哄,發起陳勝、吳廣的集體革命。三萬名受害嬰兒偕其家長集體團結起來反抗,星火可以燎原。這幾年各地爆發的上訪抗訴、拆遷抗爭、圍堵公安政府、燒車打砸、殺警刺官,恐怖驚險;雖然都被當局嚴厲重處鎮壓下去,但這種機會不是常有的,無論是否涉及政治因素,都必須先下手為強,嚴打重處成為殺手鐧,首先維護政權的穩定。趙連海正是組織受害家長起來集體抗爭,觸犯了中共之大忌,但又找不出一條適當的法律加以懲治,只有牛頭不對馬咀的楝起一個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罪名,把趙連海投入監獄,撲滅火源,這就是大興法院法官重判趙連海的真正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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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港人的激烈反應

趙連海判決之後,香港傳媒,包括電視、電台、報刊、通訊社紛紛頭條報導、分析、評論,引起港人的極度關切,並加以強烈譴責和反應。素來極重視法治的港人,幾乎一面倒地指摘大興法院法官的判決不公,把原告判成被告,公理何在?尤其是建制派左派人士和以羅范椒芬為首的27名人大代表上書最高人民法院「求情」,要求公平對待趙連海,其中尤以政協委員劉夢熊言論最出位,甚至譴責中共無法無天,一些言行比極左泛民派的反應還激烈,在香港激起一股「劉夢熊現象」 - 連政協委員對趙連海判決佛都有火,並且敢於站出來,為港人表達了心聲,這是近年來除李鵬飛之外,極罕見的現象。如果政協委員,港區人大代表能夠像劉夢熊、羅范椒芬、葉國謙、黃國健等人如此竭盡職責、仗義執言,為民伸冤,則人大和政協就就可以真正發揮應有作用,國家就有救了。由於趙連海案件而觸發港人的強烈責問,從而掀起人大、政協的聯署以及「劉夢熊現象」,這是趙連海案件奇峰突出的第一峰,對鞏固「一國兩制」是有助益的。

六、保外就醫的質疑

趙連海案件所掀起的第二峰是趙連海判處重刑之後,引起港人及政協、人大的強烈反應,表示憤慨和不滿,以至引起以羅范椒芬為首的27名港區人大代表聯署去信最高法院求情,其中政協委員劉夢熊反應更激烈,一時風聲鶴淚,中央不知如何收科,意識到這一場面難以收拾。

起初,一審上訴日期10天就要屆滿,辯護律師己寫好上訴書,準備遞交給法院。一旦上訴,法院就要審理,律師一定提出無罪辯護。本來,大興區法院已將無罪判成有罪,二審法院如何裁決?改判無罪,不是中共法院的模式;維持原判,等於火山撥油,必引起更為激烈的反應。就在這十日八日的緊急關頭,退也不是,進也不是,可想當局一定手忙脚亂,於是那一位軍師不按理出牌,來一個政治解決,死馬當活馬醫,先與趙連海作出重大妥協,只要趙連海不上訴,承認犯罪,使到案件可以不進入二審程序,法院當局願以「保外就醫」互相交換,使法院可維持原判,表示判決沒有錯;同時,趙連海也可以獲釋回家養病,一家便宜兩家著,使中央有個下台階,至少可使整個事件不至於擴大惡化。

七、王光亞一句話風波

趙連海案件所掀起的第三峰是新上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的一句話所引起的連串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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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王光亞在北京評論趙連海的案件時說中國司法獨立,趙案已妥善解決。有關港區人大代表關注趙案要視乎有關人士「如何表達」,但強調「一國兩制」之下,「井水不犯河水」,言外之意是人大代表關注大陸司法,是「井水犯河水」。

此言一出,又立即觸發港人紛紛議論,除了不贊同王光亞「井水不犯河水」的老調之外,筆者在東方日報表示這是王光亞新官上任三把火,企圖壓制港人對內地弊政的批評。資深新聞工作者程翔認為王光亞的言論是對港人的一種警示。前人大代表李鵬飛也表示關注趙案不是「井水犯河水」。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說指港區人大關注趙案為「井水犯河水」,這使港區人大角色「裏外不是人」。政協委員劉夢熊說,為趙連海求情並非「井水犯河水」,而是「井水護河水」。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表示,全國人大代表參與制定法律,亦有權監督法律執行,一國雖兩制,但既定一國框架,不存在你我問題;他表示,即使普通百姓也享有對個案發表評論權利,並反問「港區人代假若不可以監督內地問題,還要他們幹甚麼?港人代權利範圍,若僅限香港,只要存在香港議會或立法會就可以了,還要港區全國人代幹甚麼?」連最近對趙案出面發公正言論的港區人大黃國健說,人大代表不可以干預香港事務,又不可以評論內地事務,人大代表可以做甚麼?

這一句話問得好:人大代表可以做甚麼?

八、下文如何分解

這第三奇峰突起來,相信可能還有下文:

1. 趙連海的「保外就醫」,是一種政治解決辦法,並不是法律程序。因為依照法律規定,趙連海並沒有重病,不具有保外就醫條件。這種濫用法律條文的作法,將使中共法律失去權威,法院失去威信。

2. 趙連海原告被當作被告判刑,始終是一個案例,如不糾正、平反,依然是一個結果。這個案例長期留存,在中共司法史上一直是一根刺,無法拔除。

3. 因趙連海事件觸發的港區人代是否可批評、監督內地司法問題,將更深入民心,引發更深層次的矛盾和疑慮,如何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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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光亞重彈老調,他是即將上任的港澳辦主任,他的這句「井水不犯河水」的言論,除非收回去,否則一直是他的緊箍咒,將伊於胡底?

5. 就「井水不犯河水」這句過去領導人隨意的出口閒話,對錯不分,是非不明,中央不協調,百姓可以隨意點燈,嚴重影響中央和特區關係,必將破壞「一國兩制」的鞏固和發展。

寫於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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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1日,甘肅省衛生廳首次披露該省內五十九名嬰兒腎功能不全、一人死亡,全因吃了同一牌子「三鹿」的奶粉。隨後,在湖南、湖北、山東、陝西、安徽、江西、江蘇、河南等省都發現多個相似病例,事件隨即引起一群來自全國關注公益的律師的關注,並發起同業義務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可惜事發數月之後,全國各地法院均未有受理過任何一宗索賠事件,更駭人聽聞的是,這批志願律師受到中國政府不同層面的壓力。

在事件曝光四天後 (即2008年9月15日),以北京維權律師李方平為聯絡人的一群志願律師,發表第一期的《三鹿奶粉事件志願律師團工作簡報》,這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志願律師,願意為受害消費者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幫助,當時報名參與的有十四省市三十一位志願律師,「三天的緊張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已經至少處理了四百餘次法律諮詢電話…志願律師團諮詢電話公佈後,僅河南常伯陽律師在一天之內就接到諮詢電話約八十個,另有佔線來電顯示二百餘個,一天之內手機多次被撥打至電池耗 盡。」由此可知受影響者眾多,對法律方面的專業援助需求亦非常急切。

他們分別於2008年9月18日、9月28日和10月7日,發表第二、第三及第四期志願律師團工作簡報,全國各地陸續有更多的律師加入志願律師團。簡報除了匯報他們的跟進情況,向公眾發送最新的消息,簡報亦就賠償和醫療等問題提出建設性的方案,甚至在簡報內詳盡列明志願律師團成員的姓名、聯繫方法和所屬省市,由始至終他們所有工作都是公開和合法的。據悉,現在國內仍有超過百名律師繼續為毒奶粉受害者提供志願法律援助,可是,當中有二十至三十名律師表示受到地方司法部門的壓力,被要求退出志願律師團,他們及他們的律師事務所甚至被警告不要接辦與毒奶粉有關的案件。

由9月初揭發毒奶粉事件至今,「三聚氰胺」無人不曉,中國有毒食品的問題旋即成為國際焦點,當大家擔心切身的食物安全問題的同時,請不要忽略遠方有一批因協助受害者而遭到中國政府壓力的志願律師。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於2008年9月25日發出呼籲,就為毒奶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志願律師受到的對待表示關注 ,並呼籲國際社會支持那些志願律師,

有毒食品浪潮對中國法律的衝擊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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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敦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履行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第10條及《律師法》第46條的規定:「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除此以外,亦有部分主要的國際人權組織,以不同形式站出來表達他們的關注。當中包括總部設在巴黎的「國際人權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以及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反酷刑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Against Torture (OMCT)),透過它們的合作計劃「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The Observato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在2008年10月1日聯合發出緊急呼籲,表達關注志願律師受到政府施壓的情況。另外,「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IBA))的人權協會委員會兩名主席Ambassador Emilio Cárdenas和Justice Richard Goldstone,於10月14日連署發出中、英文公開信予中國總理溫家寶,表達他們關注為毒奶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志願律師受到的對待。

雖然國內國外關注之聲不絕,但中國政府依然故我,今次事件可說是四川地震的翻版,受害的主要是下一代,家長相信司法制度,不辭勞苦誓要為兒女討回公道,希望透過法律途徑索取賠償,然而,即使苦主成功找到律師幫忙,當局卻藉詞刁難,或法院拒絕受理。

半年內的兩次天災人禍,最直接的受害者無疑是天真爛漫的小孩子,他們還未來得及認識這個世界,就已經親歷社會的黑暗面,身體上的創傷固然需要時間治療,最悲哀的還是心靈上難以磨滅的後遺症,事件讓他們親身經歷赤裸裸的一課,原來法律不能保障百姓的福祉,遵守遊戲規則卻遭摒棄在建制以外,知法違法 的執法機關卻不會被追究,試問中國社會為他們樹立了一個怎樣的「良好楷模」呢?這一批新生代又怎會信賴我國的司法制度呢?日後當他們遇到不平事如何尋求協助呢?有法不依,或有法不能依的惡果該由誰承擔呢?

我們要求的不止是受影響的苦主盡早得到合理的賠償和交代,當局盡快依法展開公平公正的審訊亦同樣重要,務必嚴懲犯法的企業和部門,正視內地食物品質的問題,停止向志願律師團施壓,正義才得以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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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毒食品一覽

根據「中國食品網」和「食品論壇」曾羅列出五十五種有毒食品,包括高致癌毒大米、添加漂白劑麵粉、黑心月餅和黑餡餃子等糧食及製成品;使用死豬肉製造肉鬆、含有大量氯黴素、土黴素等抗生素的禽肉食品和鮮牛奶;用病死變質禽畜加工成鹵臘方便熟食;用騾馬肉冒充平遙牛肉;敵敵畏泡金華火腿;有毒香腸;用加麗素紅餵養的雞所產的紅心雞蛋;殘留農藥超標的蔬菜水果;用硫磺熏製的土豆;用違禁的工業鹽醃製的四川泡菜;用農藥浸灌出的毒韭菜;用硫磺保鮮的鮮竹筍;.黑心荳芽;用硫磺進行熏製漂白的毒桂圓;用激素催熟的草莓;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棗;用礦物油加工製作的毒瓜子;用豬大糞浸泡的臭豆腐等。

(原文刊於 2008年11月《港支聯通訊》第79期「維權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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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於21世紀的香港,我們普遍認為「死刑」在文明社會中是過時的產物,香港亦早於1965年停止執行死刑,最後於1995年正式立法廢除;然而,全世界約三分之一的國家至今仍保留死刑,中國乃其中一員。中國政府一直拒絕透露執行處決的確實數字,就國際特赦組織估計,以2009年為例,其數字數以千計1。在內地,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被告在庭上稱曾被刑訊逼供;盡管如此,他們在酷刑下承認控罪的供詞仍獲採納。根據大陸法的法律體系,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無罪,而非由檢方證明其有罪。因此,很多死刑罪犯可能被量刑過重,甚至有些無辜者成了被屈打成招的代罪羔羊。

2010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和「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兩項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簡稱)2 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簡稱)3 分別對證據收集、審查、運用,以及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等問題訂立規範。然而,法規在具體實施時,往往因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成了一紙空文。當中多少階下囚能依仗完善的法規得到公正的裁判?筆者非刑法專家,未能從司法改革的角度提綱挈領,加上篇幅所限,此文不著墨於死刑存廢的問題,以下僅以兩個案例淺談死刑案的司法現況。

遼寧省丹東市一名經營海螺的商人冷國權被控走私、販賣毒品等罪,於2009年12月6日被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案件一審時,辯護律師就證據不足提出質疑,毒品來源和去向皆不明確,且無實物證據,無法確認毒品質量。此外,檢方只有人證,沒有物證,而且同案各被告在公安機關中所作的證供,與庭審中所作的並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當中兩名被告在庭上表示曾遭刑訊逼供,證供的可信性令人懷疑。冷國權被關押於丹東市刑事偵查隊期間,曾遭嚴刑拷打足足三天三夜,他後來被送到鳳城縣看守所。同被羈押於鳳城縣看守所的一位囚犯曾向記者表示,同監室的幾位證人已被丹東市檢察院威脅得不敢做證,雖然他願意為冷國權的傷情到法庭上作證,但一直沒有任何執法部門來找他提取證言。案件於2010年12月7日進入二審,案件關鍵證人李春吉當庭更改證供,承認因報復當事人才作假證供。冷國權和同案另一被告當庭再展示了頭部、腕部、腿部受刑訊逼供所留下的傷痕。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

死刑法規的反思邵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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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既有證人證明冷國權是屈打成招的,但當局仍未立刻放人,反而一直將冷國權拘留 – 大既當局為顧及自己的「顏面」,因為承認自己拉錯人從來不是中國法院或公安當局的作風,但又遲遲未想到讓自己下台好方法;直至一年後,即2011年11月才想到「好方法」,判處冷國權無期徒刑。

另一例子為重慶「打黑」案件樊奇杭案。樊奇杭涉嫌參與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販賣及運輸毒品等罪,於2010年 2月10日一審被判處死刑。一審庭審時,辯護律師朱明勇曾就公訴人不出示證據原件,不讓被告人和辯護人進行辨認和質證,提出質疑,但審判長也沒有接納朱明 勇律師的合法要求。一審宣判後,樊奇杭提請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5月2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最高法院覆核期間,朱明勇律師於2010年7月16日,將死刑覆核辯護詞,以及樊奇杭在鐵山坪看守所受到嚴重刑訊逼供的視頻證據,郵遞給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及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最高院亦簽收了該兩封快遞。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處理覆核死刑的合議庭,必須會見朱明勇律師,並進行筆錄以作案件附卷。按新實施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中第十九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以及第二十七條就審查視聽資料內容所指:「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對視聽資料,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最高法院應當予以覆核。然而,朱明勇律師在沒有收到最高法院任何答覆下,樊奇杭於2010年9月26日被處決。

於2010年7月1日實施的兩項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發布時嚴謹地指出該兩項規定是針對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範、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然而上述兩個死刑案件,在規定實施後,最高法院始終沒有依法處理樊奇杭一案;而冷國權案,他本人亦已提出上訴,則有待當局秉公辦理。

(原文刊於 2011年2月21日香港《教協報》第584期 「維權論壇」專欄)

1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2009全球死刑報告》──已知的死刑判決與執行 http://www.amnesty.tw/?p=1011

2 正式名稱為《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5/c_12261082.htm

3 正式名稱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5/c_122611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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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傳媒連日追訪下,一個被喻為電影《飛越瘋人院》的「真人秀」在武漢和廣州穿梭上演。聽來耐人尋味的花邊新聞,卻帶出背後鮮為人知,有關「被精神病」和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和障礙。

事件主角,徐武,43歲,原為武鋼煉鐵廠職工。數年前因與所屬單位的訴訟糾紛,曾多次到武漢和北京各個政府部門申訴仍無果。於2006年12月,徐武到北京大學一個法律援助中心諮詢時,被警察押回武漢,後被認定為精神病人,強行關進精神病院後便一直呆在裡頭,至案發時已於精神病院居住了四年。期間,他曾成功從「瘋人院」逃出來,跑到北京,但又被押回。最轟動的一次,即2011年4月19日,他乘著病院裝修期間,成功「越獄」。他透過友人協助於4月21日逃到廣州,欲尋求專業檢測證明自己沒病,並希望向媒體求救。可是,在4月27日,徐武在接受過南方電視台《拍案驚奇》的節目採訪後,在前往另一家報社接受訪問的路上,徐所乘坐的車輛被攔截,光天化日之下,七八名身分不明的人公然將其擄走。後經記者查證,徐武再次被帶回武漢某精神病院,而把他擄走的是由武漢派來的警察及武鋼煉鐵廠保衛科人員。

為甚麼會出現這荒唐的亂象?

筆者翻查一下資料,發現中國大陸「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的問題的複雜性遠超過我們想像。

據專門研究有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和《精神衛生法》的公益律師黃雪濤所述,當局投放於「精神生」的資源很少,在市場和利益驅動下,很多醫療機構走向商業化經營,精神病院淪為報復和打壓的工具。很多典型案例中,一些無病或無需住院治療的「被送治人」,往往因與「送治人」利益衝突原因,在非自願及未經任何正當程序下,被精神病院制收治,繼而喪失人身自由、接受不必要或過度治療。「送治人」甚至可能是「被送治人」的近親,如江蘇省朱金紅因房產糾紛而被母親送精神病院一案。諷刺的是,許多真正該接受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卻因無法支付費用而無處容身,或被遣送到最南方的海口市,形同被流放到邊疆,以不人道的方式被遺棄。這種「該收治的不被收治,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的情況導致本來已貧乏的醫療服務資源錯置。

誰也可以「被精神病」?談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邵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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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全國《精神衛生法》立法一直擱置多年1,在沒有一套統一的精神病鑒定的法定標準下,判斷權(話語權)單方面落入個別醫生的手中,而又當第三方鑒定耗時長且很少有同行願意接手,這樣的醫學鑒定很容易淪為一紙買賣合約,就是誰付費,誰決定結果。還有一個弊端,亦可以說是一個嚴重的謬誤,現行的鑒定把醫學標準直接變成了法律的形式,把精神病鑒定作為評判行為能力的一個標準,簡單的說,假定患上精神病就等同犯罪。再者,某些精神病的類別在鑒定上本身就存在缺憾,如徐武那樣不肯放棄上訪的堅持,或許會被視為「偏執型精神病」。此外,收治程序亦沒有規範,病人的知情權和決定權全完被排除在系統外。一旦被送進精神病院,想鳴冤也難,因為把你送進去的人甚至可以藉保障當事人的隱私為由,謝絕外界探訪。

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讓這個富有中國特色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奇怪地滋長。

其實,無論「被送治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身自由免受侵犯的基本權利該得到保障。如果法律和制度無法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可能有一天,全中國十三億人全都要住進瘋人院裡去!

(原文刊於 2011年5月16日香港《教協報》第589期 「維權論壇」專欄)

1 編按:於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並於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首次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非自願醫療」的概念、標準和程序,目的是防止把精神正常的人診斷為精神病;但實施情況及成效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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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案看中國司法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2011年,中國共產黨建黨九十週年慶典期間,筆者經常聽到四川有維權人士被「行政拘留」的消息。

相信香港人對「行政拘留」這個詞語也比較陌生,先作一下解釋:「行政拘留」是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公安機關及警察的權力,使他們可以於不經法院審訊的情況之下,對一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又未嚴重至刑事檢控程度的個案,如嫖妓或賭博等,處以不超過十五天的「行政拘留」;這變相是容許公安機關有限度的判刑權。

這種做法,看似能減省不少上法庭等的司法程序;但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就罪行本身的定義,有欠清晰;例如在第23條中,列出若擾亂車站、港口、碼頭等等地方的秩序,即屬可被行政處罰之列;但何謂「擾亂」?條文中未有說明。同時亦未有就罪行的程度量化,只以「情節較重」分別之;但何謂「情節較重」?條文中亦未有清楚列明。

在未有在相關條文中列出明確、清晰而客觀的判刑指引下,就容許執法機關有自行判處罰款、甚至剝奪人身自由的拘留等權力;當中未有法院和律師的參與,被告者也鮮有抗辯的機會;小市民的人身自由,又如何能受到保障呢?

而更令人憂慮的是,這種「行政拘留」似乎有被濫用的現象。

例如四川維權人士吳勇,只是在2011年6月在派出所外為土地拆遷和土地非法租賃維權的親屬進行拍照,而被便衣警員強行搶走她的手機、電腦和現金等;及後她前往派出所報警,但卻被警察以手銬反銬,並隨即展開為期九天的行政拘留。

只是在派出所外照相,然後因為有人強搶東西而報警,就是擾亂秩序嗎?

是行政拘留,還是非法禁錮?蔣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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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維權人士王彬如,則於短短兩個月期間,已被拘留兩次。第一次是2011年7月1日中國共產黨慶祝建黨九十周年期間,她身穿帶有「冤」字的白色上衣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散步,隨即被當局拘捕,並移送回四川成都溫江區公安局。公安局指他擾亂天安門廣場正常公共秩序,嚴重影響建黨九十周年的正常進行,處以行政拘留九天。

只是在首都散步,也是擾亂秩序?

第二次則發生在美國副總統拜登2011年8月訪華期間;王彬如、任恆全和劉瓊等人原本打算在拜登前往四川大學演講期間進行示威;但就在拜登抵達成都前,他們就被指集體賭博,而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二天至十五天,並罰款500元至1000元不等;而且在被拘留期間受到不平等對待,例如其他人都可以出去放風,他們卻不能;而當中王彬如更被三次警告,不要再和黃琦(四川維權人士,曾因為在汶川地震後,調查及揭露校舍的豆腐渣工程問題,而被中國當局判刑)及其他維權人士聯繫。

只是幾個相識的人為了打發時間而打牌,就是賭博?

說到底,以上的幾個「行政拘留」個案,根本就是當局對維權人士的維權活動的恐嚇和阻撓。但可以如此輕易地入罪,輕易地繞過律師介入為被告辯護的程序,著實令人心寒。

這樣的行政拘留,也許,只是一種被包裝成合法的非法禁錮罷了。

(原文刊於 2011年11月14日香港《教協報》第596期 「維權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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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案看中國司法 中國司法制度剖析

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在2011年8月底訪港期間,一名香港市民因穿著印有「平反六四」字樣T-shirt 路經他住所,警方稱為「核心保安區」的範圍而被捕。期間,警方指他是因五年前橫過馬路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被通緝」,事件令人啼笑皆非。此事令筆者聯想起一則同樣離奇,發生在內地,因為「人民幣一元」而「被勞教」的事件。

事件主角是三位年時已五十餘歲的婦人:朱玉妹、陸菊華和吳產娣,她們均為江蘇省常州人。事發當日,即2009年6月29日,她們和其他鄉里一行十多人到北京上訪,在北京陶然亭橋北欲乘坐14路公交車前往國務院法制辦。據說當時有人被指沒有買票,司機和乘客發生爭執,拒不開車,司機及後報警。聽起來只一則瑣碎不過的小事,離奇就離奇在於分別在事隔差不多四個月、十個月和一年多後,三位主角的居住地常州市的警方竟分別三次「忽然想起」這宗發生在北京市的事件,更以涉案司機一人的證供,指她們「以上訪為由,拒不購買車票,並行搭乘14路公交車,致使該輛14路公交車停運」,先後把她們三人各送往勞教一年。然而,三位主角均表示她們當日是有付車資的。

蹊蹺的是,涉案司機所認出當日沒買票的人,除了三位主角,還有一位,他叫孫洪康,何以他沒有「被勞教」?內地傳媒引述孫洪康說:「我不被勞教,是因為我再沒有去北京反映過問題」。這種說法可能讓我們摸不著頭腦,所謂「去北京反映問題」,是指進京「上訪」(或信訪),而這句話或許反映出此案的某種真相:三位主角「被勞教」其實與「一元車票」無關,「勞教一年」不過為阻礙和打擊她們仨上訪而已。

甚麼是「勞教」?「勞教」即「勞動教養」,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始於1955年,其建立初期定位為一種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措施,並旨在把不務正業但具備勞動能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有利於社會建設的新人。至八十年代,勞教制度主要起了兩個變化:一是不再把勞動教養作為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二是將勞動教養明確規定為一種「行政措施」和一種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後至九十年代,國務院重申勞動教養是一種教育改造措施,卻又首次確認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措施。

一元勞教的啟示邵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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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與我們經常聽到的「勞改」(「勞動改造」)不同,勞改是一種刑事處罰,而勞教是一種行政處罰。從法律的角度看,「勞教」之所以為人詬病,是因為它無須經法院審訊定罪,便可由公安機關直接下達,處罰期限還可長達四年之久。這種行政處罰制度不但有違法治精神,當事人沒有辯解的權利和機會;制度本身亦給予執法機關過大的權力,在實際情況中,「勞教」這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很多時候被濫用,淪為打壓維權、舉報貪官的上訪百姓的工具。

話說回來,這件被稱為「一元勞教案」的事件近日在內地網路上鬧得熱烘烘,筆者覺得這與香港的「六四T-shirt男」一事不謀而合;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但翻舊帳也不要鬧出笑話來。內地的勞教制度向我們警示,香港的司法制度得來不易,執法機關的權力膨脹會令社會走向人治,我們莫視法治,最終可能每一個人也因為一塊布、一毛錢而坐牢。

(原文刊於 2011年9月19日香港《教協報》第593期 「維權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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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連收到國內家庭教會聚會被衝擊、代理有關家庭教會案件的維權律師遭扣查的消息。在人大及政協兩會期間這些政治敏感時期尤甚,足見當局對教會及維權人士的打壓有增無減。

家庭教會領袖、北京法律學者范亞峰博士,以及北京基督徒維權人士、實習律師代金波先後在2010年3月6日及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國保帶走和傳召。事隔短短兩日,在11日上午,河南方城縣券橋鄉家庭教會舉行法律及神學培訓時,縣公安局和宗教局三十多人衝擊培訓現場,物件被抄走,基督徒維權律師吳成蓮及兩名培訓人員被扣查。

當局對家庭教會的控制已非一日之寒,家庭教會長期被指從事非法活動、屬非法組織,筆者反覆疑問,為何家庭教會至今仍不能擁有合法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按憲法規定,人民享有不容干預的宗教自由。然而,2005年3月1日實施的《全國宗教事務條例》卻賦予了宗教事務部門在「行政許可」方面的權力;當中對「宗教團體負責人的審批」、「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等行政規管乃是家庭教會被視為「違法」的問題所在。這些有關基督宗教團體註冊的明文法規背後隱藏著一條不成文的行政規定:不參加官方認可的「三自教會」就不予以註冊。這解釋了為何自《全國宗教事務條例》頒布以來,不同省市內曾正式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的許多家庭教會至今仍不獲批准。

由於無法註冊成為合法團體,家庭教會無法擁有屬於自己的會堂,亦沒有認可的聚會地點,故引起諸種所謂非法活動的問題。有些教會曾嘗試租用或購置會堂,但每每受到政府的干擾,合約不明不白地被終止了。他們唯有在戶外聚會,舉行崇拜、燭光晚會,藉以恢復他們在公共生活領域中活動的權利。當局卻以另一則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以家庭教會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為由,禁制教會的一切活動。2009年11月,當局便以此為由,取締「上海萬邦宣教教會」。

該取締的不是家庭教會 邵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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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隱藏在宗教團體註冊制度裡面的行政規定完全違反了憲法第35條所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上面引述第36條所規定的宗教自由。憲法第5條亦清楚訂明「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它們不僅違憲,亦侵犯了公民受中國起草和已經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保護的結社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無論站在人權立場、憲政立場,這些純然為打壓異己而設立的所謂「行政法規」,都應立即取消。

(原文刊於 2010年3月22日香港《教協報》第571期 「維權論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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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滕州法院以「漏罪」為由,加控前《法制早報》山東發行部主任齊崇懷敲詐勒索罪與職務侵佔罪,並加判八年的刑期。連同自2007年起服役的四年,即齊崇懷合共被判刑十二年。而這天,距齊崇懷原本刑滿出獄的日子(2011年6月25日),不足一個月。

到底「漏罪」是甚麼?中國刑法規定,法院宣告判決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告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但據齊崇懷的辯護律師劉曉原指出,齊崇懷被指有三項敲詐勒索的所謂「漏罪」,此三項指控其實四年前都曾經調查過,並被法院認定無罪,應當不算「新發現」的罪。而且當年指控的證言和四年後的證言相互矛盾,明顯不符合常理。

那到底為甚麼,法院要用此不符合常理的手法,加判齊崇懷八年的刑期呢?還得由2007年說起。

2007年6月,一組山東省滕州市政府大樓的照片在內地討論區瘋傳;此組照片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這座政府大樓卻是異常的雄偉豪華,除了辦公主樓,更設有三座輔樓,輔樓中設有多個機關俱樂部,裝修考究,據報道此大樓總投資近2.2億元。

此組照片觸發熱烈討論:網友普遍質疑滕州市政府濫用公帑興建豪華大樓,也有人質疑政府官員貪污而自肥…總之,滕州市政府大樓,就此成為了官員腐敗、罔顧民生的一個標記。此舉觸怒了滕州市政府,滕州警方遂展開調查,查出「幕後推手」乃時任《法制早報》山東發行部主任的齊崇懷。於是,2007年6月25日深夜,警方破門而入抓走齊崇懷,2008年4月滕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齊崇懷冒充記者,以發表負面報道為名,招搖撞騙;最後以「敲詐勒索罪」判齊入獄四年,當時已被普遍認為,這是選擇性執法。

而今次的「漏罪」判刑,則相信是對齊崇懷揭露過監獄環境惡劣的報復;齊崇懷於2007至2011年服刑期間,曾寫過一些記實作品,包括「監獄服刑人員生存調查」、「反腐記者獄中絕食」、「滕州監獄服刑人員的悲慘生活」等等,並輾轉從山東棗莊監獄傳出,於網上發佈。

不獨立的司法,沒保障的人權蔣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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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原意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但如今中國的刑法,卻被各級官員濫用,作為對揭露政府腐敗真相者的報復;一次判刑還不夠,還要利用「漏罪」這項目,對異見者採取進一步的打壓。齊崇懷身為記者,就算身陷囹圄,仍堅持報道真相,實在值得敬佩;但如今卻落得如此下場,家人也一而再、再而三地深受打擊,情何以堪?

撰文時,剛好看到即時新聞,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條例》限制外傭居港權,違反基本法。雖然政府一直都堅稱現時《入境條例》沒有問題,不斷誇大如外傭獲居港權將會帶來甚麼甚麼的問題,但法庭乃不受政府的意見左右而獨立作出判決。作為一個市民,在這議題上無論你是持甚麼觀點,都應該慶幸香港尚有獨立的司法制度,保障市民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否則,就如齊崇懷的個案,當司法淪為當權者打壓異見聲音的工具,我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還能得到保障嗎?

(原文刊於 2011年10月10日香港《教協報》第594期 「維權論壇」專欄)

參考資料

劉曉原:在棗莊監獄會見新聞界“李莊”──齊崇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180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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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金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顧問

張耀良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副主席

莊耀洸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執行委員

潘嘉偉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成員

邵敏儀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成員

蔣昭儀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成員

劉尹渭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成員

作者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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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集主要收集來自2007年至2012年期間,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於《教協報》和《港支聯通訊》專欄中、以及於各大媒體刊載,有關中國法律制度的文章。本文集亦會與大家探討部份中國法律制度中出現的荒謬現象,如有名無實的申訴制度、律師年檢制度等等,也透過不同個案,讓大家更了解中國法律制度,如何的「政法不分」。

本文集由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出版。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是香港一個非牟利機構,成立於2007年1月20日,旨在倡導及維護中國維權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權利。其工作包括:

編後記

人權案件援助

向被拘禁的維權律師和家人提供人道援助,為中國維權律師接辦的維權案件提供援助。

倡議發表關注維權律師狀況的聲明、刊登文章和報告;支持維權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呼籲中國政府釋放遭受拘禁的維權律師和法律工作者。

培訓就國際法與聯合國公約等內容舉辦講座、兩岸律師交流及培訓工作坊。

教育籌辦公眾活動及學校講座,發表中國法治發展的評論文章。

專題文集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系列出版刊物。

初版:2014年2月

定價 :港幣四十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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