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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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 胡静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主要内容. 版权基本知识 作品 版权的内容 版权的限制 侵权. 版权基本知识. P187. 版权(在我国称著作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 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 狭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版权基本知识. P187. 版权的分类 经济权利(财产权) 精神权利(人身权). 版权基本知识. 版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可复制性.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88. 1. 复制权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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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版权法

版权法

胡静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Page 2: 版权法

主要内容

版权基本知识作品版权的内容版权的限制侵权

Page 3: 版权法

版权基本知识

版权(在我国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 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狭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P187

Page 4: 版权法

版权基本知识

版权的分类• 经济权利(财产权)• 精神权利(人身权)

P187

Page 5: 版权法

版权基本知识

版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 无形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可复制性

Page 6: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1. 复制权 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P188

Page 7: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2. 出版权P189

Page 8: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3. 发行权P189

Page 9: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4. 演绎权翻译权改编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

P190

Page 10: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5. 传播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P190

Page 11: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6. 追续权P192

Page 12: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7. 质押权P192

Page 13: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精神权利

1. 发表权2. 署名权3. 修改权4. 保持作品完整权5. 收回权

P192

Page 14: 版权法

版权的内容 – 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

P192

Page 15: 版权法

版权法 - 我国的著作权法

1990.9.7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2010.2.2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P198

Page 16: 版权法

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 MP3 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70 位会员的 54 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Page 17: 版权法

问:原告是否能就 MP3 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 MP3 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Page 18: 版权法

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Page 19: 版权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 MP3 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Page 20: 版权法

版权保护的客体

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

独创性思想 + 表达

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单纯的思想,不予保护单纯的表现形式,不予保护

P200

Page 21: 版权法

作品案例 1: 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 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Page 22: 版权法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Page 23: 版权法

2 :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Page 24: 版权法

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Page 25: 版权法

3 :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Page 26: 版权法

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Page 27: 版权法

4 :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Page 28: 版权法

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Page 29: 版权法

5 :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Page 30: 版权法

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Page 31: 版权法

版权保护的客体

作品的分类

根据作品的版权归属分类: 职务作品 (雇主:雇佣作品 work-for-hire ) 非职务作品 (作者) 委托作品 (协议) 合作作品 (共有)

P200

Page 32: 版权法

版权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 ……

P202

Page 33: 版权法

版权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P202

Page 34: 版权法

版权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非国民作品

P202

Page 35: 版权法

版权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出版者权 → 版式设计 (盗版问题)表演者权 → 表演行为录制者权 → 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

P203

Page 36: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1. 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P205

Page 37: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1. 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作者。

P205

Page 38: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2. 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P206

Page 39: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3. 职务作品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

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P206

Page 40: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4. 委托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P208

Page 41: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5. 合作作品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P209

Page 42: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6. 汇编作品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P209

Page 43: 版权法

汇编作品案例: A 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 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 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 4935 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 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 1309个电话与 A 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 4 个是 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 A公司诉 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

问: B公司有没有侵犯 A公司的著作权?

Page 44: 版权法

答: A 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 A 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 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Page 45: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7. 演绎作品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P210

Page 46: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8. 影视作品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P210

Page 47: 版权法

版权的权利归属

9.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P211

Page 48: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期

1. 保护期的起算 作品完成2.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3.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P213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

Page 49: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期

1. 保护期的起算 作品完成2.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3.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P213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

Page 50: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期

保护期的计算: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七条 ⒈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

内。⒌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以上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期限从其死亡或上述各款提及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这种期限应从死亡或所述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 1月 1 日开始计算。

Page 51: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期

美国大学学会出版公司出版的《少男少女丛书》第三卷

有乡人货梨于市,颇甘芳,价腾贵。有道士破巾絮衣,丐于车前。乡人咄之,亦不去;乡人怒,加以叱骂。道士曰:“一车数百颗,老衲止丐其一,于居士亦无大损,何怒为?”观者劝置劣者一枚令去,乡人执不肯。肆中佣保者,见喋聒不堪,遂出钱币一枚,付道士。道士拜谢。谓众人曰:“出家人不解吝惜。我有佳梨,请出供客。”或曰:“既有之,何不自食?”曰:“吾特需此核作种。”于是掬梨大啗。且尽,把核于手,解肩上鑱,坎地深数寸,纳之而覆以土。问市人索汤沃灌。好事者于临路店索得沸瀋,道士接浸坎处。万目攒视,见有勾萌出,渐大,成树,枝叶扶疏;倏而花,倏而实,硕大芳馥,累累满树。道人乃即树头摘赐观者,顷刻间尽。已,乃以鑱伐树,丁丁良久,乃断;带叶荷肩头,从容徐步而去。初,道士作法时,乡人亦杂众中,引领注目,竟忘其业。道士既去,始顾车中,则梨已空矣。方悟适所俵散,皆己物也。又细视车上一靶亡,是新凿断者。心大愤恨。急迹之。转过墙隅,则断靶弃垣下,始知所伐梨本,即是物也。道士不知所在。一市粲然。

蒲松龄( 1640- 1715)

Page 52: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Page 53: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 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P219

Page 54: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P219

Page 55: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P219

Page 56: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1. 编写传播教科书的法定许可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P220

Page 57: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2.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第三十三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P220

Page 58: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3.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第四十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P221

Page 59: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P221

Page 60: 版权法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P221

Page 61: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 - 侵权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P225

Page 62: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 - 侵权行为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P225

Page 63: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 - 侵权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P226

Page 64: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 - 侵权行为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P226

Page 65: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 - 侵权行为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P226

Page 66: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 -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P227

Page 67: 版权法

版权的保护 -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P227

Page 68: 版权法

1 、世界知识产权日是( 4月 26日)。2 、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部分。

3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 、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5 、到( 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已突破 300万件大关。6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7 、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