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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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紀錄 間:1051110日(星期四)上午1010點:綜二館 8 樓會議室 人:戴念華教務長 出席人員:(詳簽名單) 記錄:林嘉怡 壹、報告事項 一、「想像力與創新思維融入工程與設計教育計畫」報告。(報告人:清華學院學 士班李紫原主任)附件 1 戴念華教務長:鼓勵各系所參考工學院模式、再擴大為跨院課程,教務處將支 援配合。 二、「後 20%學生的學習歷程之初步分析」報告。(報告人:學習評鑑中心祝若穎 助理研究員)附件 2 戴念華教務長: (一)報告結果顯示許多後 20%同學成績落後從大一下開始,並且未再回升。 請各系所主管轉達所屬導師,自大一下起關懷同學學習情況,予以輔導 及協助。 (二)各委員對於研究報告之建議請學評中心參酌。 (三) 請學習評鑑中心納入學生意見檢討本校畢業生問卷調查內容,並抽樣請 各學院學生前測。 三、教務處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工作報告。(報告人:戴念華教務長)3 (一)本校首次成立境外專班科技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深圳境外碩士在職專 班自 105 年度秋季班招生,目前共 14 位學生,其中 12 位兼具副總經理以 上職位(7 位兼具總經理或董事長職位)。 (二)金聯舫校友獎學金: 105 學年度名額 10 名,有 1 位學生獲獎(材料系), 在頒獎典禮上金副院長表示 106 學年度起名額無上限,將協助爭取優秀 學生。 (三)校長獎學金:新生 66 人獲獎(入學管道:博甄及博考 19 人,學逕博 9 人、碩逕博 38 -其中 1 人為僑生),扣除僑生共 65 人,佔全部博士生 (不含外加名額共 206 人)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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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 間:105年11月10日(星期四)上午10時10分 地 點:綜二館 8 樓會議室 主 持 人:戴念華教務長 出席人員:(詳簽名單) 記錄:林嘉怡

壹、報告事項

一、「想像力與創新思維融入工程與設計教育計畫」報告。(報告人:清華學院學

士班李紫原主任)–附件 1

戴念華教務長:鼓勵各系所參考工學院模式、再擴大為跨院課程,教務處將支

援配合。

二、「後 20%學生的學習歷程之初步分析」報告。(報告人:學習評鑑中心祝若穎

助理研究員)–附件 2

戴念華教務長:

(一)報告結果顯示許多後 20%同學成績落後從大一下開始,並且未再回升。

請各系所主管轉達所屬導師,自大一下起關懷同學學習情況,予以輔導

及協助。

(二)各委員對於研究報告之建議請學評中心參酌。

(三) 請學習評鑑中心納入學生意見檢討本校畢業生問卷調查內容,並抽樣請

各學院學生前測。

三、教務處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工作報告。(報告人:戴念華教務長)–附

件 3

(一)本校首次成立境外專班—科技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深圳境外碩士在職專

班自 105 年度秋季班招生,目前共 14 位學生,其中 12 位兼具副總經理以

上職位(7 位兼具總經理或董事長職位)。

(二)金聯舫校友獎學金: 105 學年度名額 10 名,有 1 位學生獲獎(材料系),

在頒獎典禮上金副院長表示 106 學年度起名額無上限,將協助爭取優秀

學生。

(三)校長獎學金:新生 66 人獲獎(入學管道:博甄及博考 19 人,學逕博 9人、碩逕博 38 人-其中 1 人為僑生),扣除僑生共 65 人,佔全部博士生

(不含外加名額共 206 人)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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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陸生獎學金:新生 69 人獲獎(學士班 4 人、碩士班 52 人、博士班 13 人),

佔全部陸生(共 74 人)93%。

(五)鼓勵各系所開設英語授課課程獎勵方案:105 年適用於研究所課程,共核

發 205 萬元,較去(104)年核發 300 餘萬元減少,請各系所再加強,並

積極鼓勵新聘教師至少開設 1 門英語授課。(後記:研究所若有《必修課

程》,均須以英語授課部分,調整以下課程得不受此限:1.專題、演講、

書報討論等課程。2.相同課名之課程於獎勵計算期間其中一學期採英語授

課。)

(六)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博士生休/退學人數統計:退學人數共 61 位,累計總

休學人數 370 位(總人數 1,645 人),比例較高,請各系所多關心學生,

並提供適當協助與輔導。

(七)各系所請務必按照本校「博士班名額分配原則」辦理逕博作業(如附件

3-3),不得因各系所錄取學、碩逕博之學生,而令已安排對外公開招生

的管道成為完全未對外公開招生。系所應預留招生名額以供辦理博士班

甄試及考試管道對外招生。

(八)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碩士班註冊率 94.03%,約 110 人未註冊。未來將依

本校名額調整機制,檢視各系所前一學年度註冊情況,調整招生名額。

(九)106 學年度本校首次辦理僑生單招推薦入學,已於 10 月 20 日榜示,共 9名錄取、3 名不錄取。謝謝中文系幾位老師提供辦理建議,使相關工作順

利進行。

(十)2017 年高中教師清華營活動辦理期間訂於 106 年 1 月 23 日(週一)至

25 日(週三)舉行,本年度亦預計邀請馬來西亞、日本、澳門及緬甸海

外高中教師參加,擬保留 10 名研習名額,預計 11 月上旬寄發第 1 波邀

請。

(十一)教育部核定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拾穗計畫)名額 30 名,

內含至少 8 名特殊身分(含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離島、

偏遠地區、新住民等身分考生)予優先考量,正式簡章於 10 月 11 日

公告至本校招生組及招生策略中心,提供考生下載參閱,於 11 月 1日至 11 月 8 日網路報名。台大獲教育部核定 46 名,全國共 292 名。

(十二)105 學年度基本科目免修測試,計有大一新生 101 人報名,報考 182科,通過者得免修該科目並給予學分;學分計入畢業學分內,不列入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感謝數學系顏東勇教授支援北、中、南三場微積

分解題課程,未來考慮該實體課程錄影上網,供花東等地區同學觀賞

學習。

(十三)本學期起針對大一基礎必修及通識課程教學助理實施「教學助理評量」,

沒有教學助理之課程則不列入評量。由於本計畫之執行方式,除須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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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助理填寫自評報告外,尚須委請授課教師及修課學生填寫線上問卷,

故敬請系所主管代為協助宣導本評量計畫。

(十四)本校華語中心接受教育部華語文教育機構評鑑及升級輔導,已於 5 月

24 日完成實地訪評,於今年 11 月初公告評鑑結果為通過,未來可招收

海外學生,期有助招攬優秀外籍生來校就讀。

(十五)英國利物浦大學雙聯學位合作榮譽教師 21 位(其中 research fellow 15位、visiting professor 6 位),聘任作業已完成。

(十六)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預計 6 位雙聯學位生(利物浦大學、IIT 馬德拉斯、

捷克科技大學)來校報到,目前兩校共核准 40 餘位學生,20 餘位學生

進行中。

(十七)本校與英國利物浦大學雙邊交流會議(每年舉辦),預定於 11 月 28日至 30 日召開,本次會議由推廣教育中心與電資院合辦。

(十八)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尚有名額,該學程之修課等規定具彈性,各

系所教師可考慮運用。

(十九)認知與心智科學中心「國際雙聯語言暨藝術治療碩士學程」籌備中,

南大校區教師也多有參與,雪菲爾大學已提供 letter of support。

(二十)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統計:生醫領域本校有 22 位、台大 242 位、成大 40位(兩校皆有醫學院);QS 世界大學排名生醫領域,本校位居第 301-305名。本校表現堪稱優異。

(二十一)學院為核心教學單位計畫,為教育部後頂大重點橋接計畫,是未來

重要招生模式。生科、電資兩院已申請,周懷樸副校長已至科管、

原科、教育三院簡報,近期安排至理、工、人文三院簡報,各學院

可加以研議。

(二十二)已請教育及藝術兩學院各系提供第一、第二專長學程及學分學程供

學生做跨領域選修。

(二十三)目前各學系勞作服務課程規定、作法不一,請學系協助提升勞作服

務執行品質,未來規劃推動一致化。

(二十四)教育部後頂大計畫三大面向(亦是核給經費之評估標準):在地聯

結、未來人才、國際競爭力。

四、清華學院語言中心與寫作中心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工作報告。(報告人:

戴念華教務長)–附件 4

(一)105 學年度預計畢業大學部通過英文門檻人數統計如附件 3-1,目前仍有

604 位同學未通過(約 44%)。語言中心將盡最大努力協助同學,後續也

將持續關心本案進展,並請各系所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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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105)學年度起,大一、大二必修英文課程期中、期末考與期末能力

測驗將採統一夜間時段施測,以期統一各班程度與進度。

(三)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及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語言中心共開設 132 門第二外

語課程(含日、西、德、韓、法語等),提供本校學生豐富的語言學習資

源,各系所在招生時亦可納入本項宣傳。

五、「2016 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印度招生暨參訪心得」報告。(報告人:跨院

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黃承彬主任)–附件 5

(一)本校教師每學年 1 門以上英語授課,即可擔任本學程學生之指導教授(目

前全校共 99 位教師參與本學程),歡迎踴躍參與。

(二)邀請國外學者來校短期授課,本學程提供以下支援:來回機票、每天新

台幣 1,200 生活津貼、來校其間清華會館免費住宿、授課鐘點費每小時新

台幣 2,000 元(扣稅之後)。(課務組補充:依規定每學分需上課 18 小

時;邀請國外學者密集授課可專簽送教務長核定,另亦可與本校教師合

開課程方式辦理。)

(三)目前本學程研議分為「一般組」與「人文組」(含教育、藝術領域),

「人文組」配合學生需求以中文授課,教師不受每學年 1 門以上英語授

課之限制,歡迎人文領域教師踴躍參與。

貳、備查事項

一、確認 104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紀錄。- 附件 6

決議:無異議通過。

參、討論事項

一、案由:有關本校南大校區設置南大校區教務會議,提請審議。(提案單位:南

大校區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 105 年 8 月 18 日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務整合諮詢小

組 105 年第 4 次會議案由七提案說明有關「為利合校後處理竹教大原舊

生學習上之相關問題,建請原竹教大教務會議及課發會保留,並具裁決

權,未來僅需送清大備查。」,決議內容為「合校後提案至教務會議及校

課委會獲得授權據以辦理」。

(二)南大校區教務會議,僅受理南大校區教務議題。

決議:「南大校區教務會議」修正為「南大校區教務協調會議」,其餘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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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由:「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修訂案,提請審議。(提案單位:註

冊組)- 附件 7

說明:

(一)轉校委員會召開時,參與轉校招生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代表為當然委員且

均需出席會議,希望能精簡參加成員。

(二)現行辦法第十一條內容為規範審查標準之訂定,調整置於審查通過等條

文之前為宜。

(三)105 學年度核准台聯大轉校學生名單公告後,接獲學生家長對榜單提出疑

義的來電,最後雖未正式以書面具名方式提出申訴,但也顯示出本規定

未設救濟途徑的不足之處,故增訂救濟條款。

(四)本案經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之 105 年 8 月 31 日四校教務長會議、105 年 9月 14 日系統行政會議及 105 年 10 月 28 日四校校長會議決議通過修訂草

案,修訂條文對照說明表及修訂後草案全文如附件 7。本辦法經四校教務

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無異議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12 時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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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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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104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 間:105年7月6日(星期三)下午2時 地 點:綜二館 8 樓會議室 主 持 人:戴念華教務長 出席人員:(詳簽名單) 記錄:林嘉怡

壹、主席報告:

因有計財系大四學生對個人學期成績有異議(影響該生無法如期畢業),依照本校

「學生對個人學期成績有疑問或異議之處理程序」第 9 點:「(教務長)裁決結果

如認為評分或成績計算方式明顯不當,則提教務會議議決」,因涉及學生權益,是

以臨時召開本次會議,感謝各位代表撥冗出席。

貳、備查事項:

一、確認 104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紀錄。- 附件 1 決議:無異議通過。

參、討論事項:

一、案由:計財系學士班學生林OO對個人學期成績有異議,是否為評分或成績計算

方式明顯不當,提請審議。(提案單位:註冊組)- 附件 2-1~2-4

說明:

(一)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對個人學期成績有疑問或異議之處理程序」第 9 點:

「裁決結果如認為評分或成績計算方式明顯不當,則提教務會議議決。成

績之更改或處理方式須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處理程序全

文詳如附件 2-1)

(二)「投資學」係林生之必修科目,經計財系教師申請更正為不及格,導致該

生無法如期畢業,林生提出異議。

(三)學生所提異議理由及事實說明如附件 2-2、計財系成績更正申請書如附件

2-3、計財系專簽如附件 2-4。(附件 2-2、2-3 及 2-4 於會場提供,會後回收。)

審議及表決過程:是否有必要請學生列席說明,若表決通過,由主席徵詢學生意

願,舉手表決結果通過(贊成 31 票,反對 2 票)。學生列席說

明。

決議:採無記名書面方式投票,結果為通過「請任課教師依原授課大綱載明成績

考核方式評分」(同意 27 票,反對 10 票,廢票 1 票)(驗票委員:通識中

心林文源主任、學生代表黃玄皓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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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由:擬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學士班跨領域學習要點」乙案,提請審議。(提案單

位:註冊組)- 附件 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0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500285550 號函復本校所報

105 學年度清華學院學士班跨領域學習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備查案辦理。

(二)按教育部函復意見,因事涉學生權益,應訂定相關教務章則,明確規範學

生於學院內修讀及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三)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學士班跨領域學習要點」草案逐點說明及全文詳如附

件 3。

決議:修正後通過(修正如附件 3)。

補充說明:本要點實施後,如有大量學生選擇某些學系第二專長或學分學程之情

況,將依學生申請人數,調整各系/班資源分配。

三、案由:本校「英語授課獎勵方案」第 2 條修正案,提請審議。(提案單位:動力機

械工程學系)- 附件 4

說明:

(一)本校「英語授課獎勵方案」第 2 條中「專任教師授課鐘點數以 1.5 倍計算;

若教學單位另有較嚴格規定限制者,從其規定。」說明專任教師凡英語授

課,符合規定者,學分數皆主動以 1.5 倍計算,本系規定專任教師每學年

須敎授三門課,教師若因英語授課,學分數已達「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授課

學分規定」母法為由,不服教學單位另有較嚴格規定限制,故建議修改「英

語獎勵授課方案」第 2 條條文文字(詳如下表),以避免前後兩句有文意衝

突的疑慮。

(二)本校「英語授課獎勵方案」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 4。

決議:無異議通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專任教師授課鐘點數得以 1.5

倍計算;若教學單位另有較嚴

格限制者,從其規定。

二、專任教師授課鐘點數以 1.5 倍

計算;若教學單位另有較嚴格

限制者,從其規定。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 4 時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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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四校組成學生轉校委員

會,訂定四校學生轉校事宜。由

系統副校長(教務)擔任召集人,

各校教務長及參與轉校招生之院

系所學位學程代表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四校組成學生轉校委員

會,訂定四校學生轉校事宜。由

系統副校長(教務)擔任召集人,

各校教務長及參與轉校招生之院

系所學位學程代表為當然委員,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表

參加會議。

刪除「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指派人員代表參加會議」

等文字。

第四條 四校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生

申請轉校作業;其申請名額、資

格條件及審查程序等,依四校規

定辦理,並送電子檔至各轉校委

員會委員確認,紙本回覆確認後

核定。

第四條 四校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生

申請轉校作業;其申請名額、資

格條件及審查程序等,依四校規

定辦理,並送轉校委員會核定。

一、每年簡章之修訂,皆

寄電子郵件由參與

系所確認後,送轉校

委員會核備。 二、為簡化作業流程,修

正此條文。

第八條 四校各系、所、學位學程

得自訂轉系、所、學位學程審查標

準,審查標準含筆試科目者,考試

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學校系、所、

學位學程規定。 前項審查標準須經四校相關規定

程序,並經轉校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由四校教務處統一公告。

本條內容為審查標準,故

將條文順序往前調動,原

為第十一條。

第九條 四校申請轉校學生,經原

校審查通過後,由原校教務處彙

整資料遞送申請轉入之學校。 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應指派人

員參加轉校委員會議,轉校學生

核准名單於本會議確認後正式公

告。

第八條 四校申請轉校學生,經原

校審查通過後,由原校教務處彙

整資料遞送申請轉入之學校。 經核准轉校學生名單,應提經轉

校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一、條次變更。 二、有受理申請案件之

系、所、學位學程應

派員參加轉校委員

會議。

第十條 四校學生申請轉校以一次

為限,一校限申請一系、所、學位

學程。 凡經核准轉校學生,不得再行請求

更改或轉回原校就讀,並需完成轉

第九條 四校學生申請轉校以一次

為限,一校限申請一系、所、學

位學程。 凡經核准轉校學生,不得再行請

求更改或轉回原校就讀,並需完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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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入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畢業條

件,方可畢業。申請轉校未經通過

者,仍回原校系、所、學位學程肄

業。

成轉入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

畢業條件,方可畢業。申請轉校

未經通過者,仍回原校系、所、

學位學程肄業。 第十一條 轉校學生於轉入後,由

轉入學校各系、所、學位學程輔

導其選課,並應依四校相關規定

申請學分採計。

第十條 轉校學生於轉入後,由轉

入學校各系、所、學位學程輔導

其選課,並應依四校相關規定申

請學分採計。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 四校各系、所、學位學

程得自訂轉系、所、學位學程審

查標準,審查標準含筆試科目

者,考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學

校系、所、學位學程規定。 前項審查標準須經四校相關規定

程序,並經轉校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由四校教務處統一公告。

條次變更至第八條。

第十二條 轉校業務由四校輪流主

辦。 一、新增條文。

二、為配合第十三條之申

訴收件單位之相關

說明,故予增訂。

第十三條 四校申請轉校學生對於

轉校事宜如有疑義,得於名單公告

後七日內以書面向轉校業務主辦

學校提出申訴。 書面申訴書格式自擬,內容應書明

申訴人之姓名,就讀學校之系所、

地址、聯絡電話及詳細申訴理由,

並以掛號郵件寄達,逾期不受理。 轉校業務主辦學校於收到申訴

後,送轉校委員會辦理,轉校委員

會調查處理後於八月底前函覆,必

要時亦得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新增條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大學系統教

務長會議、系統行政會議及校長

會議決議,提經四校教務會議通

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大學系統教

務長會議及校長會議決議,提經

四校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條次變更。 二、審核流程增加「系統

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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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

(修正草案全文) 99年8月23日台灣聯大教務長會議通過

99年10月25日台灣聯大校長會議通過

99年11月10日國立陽明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99年12月30日國立交通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100年1月6日國立清華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1年6月22日臺高(一)字第1010206765號函核定

101年10月4日國立交通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1日國立清華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11月7日國立陽明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12月30日台灣聯大教務長會議通過

103年01月12日台灣聯大校長會議通過

103年3月6日國立交通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3月12日國立中央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3月27日國立清華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4月16日國立陽明大學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3年5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030064561號函核定

105 年 8 月 31 日台灣聯大教務長會議通過 105 年 9 月 14 日台灣聯大系統行政會議通過

105 年 10 月 28 日台灣聯大校長會議通過 ⃝⃝⃝年⃝⃝月 ⃝⃝日國立清華大學⃝⃝⃝學年度第⃝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辦理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

陽明大學,以下簡稱四校)學生申請轉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四校學則,

訂定本規定。

第 二 條 四校學生因個人生涯規劃及志趣考量,得申請轉入四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並

依本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限轉入不同性質之系、所、學位學程,有關性質之認定由各系、所、學位學

程認定之,惟本大學系統跨校學程,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四校組成學生轉校委員會,訂定四校學生轉校事宜。由系統副校長(教務)擔任

召集人,各校教務長及參與轉校招生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代表為當然委員。

第 四 條 四校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生申請轉校作業;其申請名額、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等,

依四校規定辦理,並送電子檔至各轉校委員會委員確認,紙本回覆確認後核定。

第 五 條 四校學生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校;其申請及轉入之年級,

依四校規定辦理,申請應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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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二) 操行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三) 各學系、學位學程自訂之申請資格條件。

二、研究所學生申請轉校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其申請及轉入之年級,依四

校規定辦理,申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二) 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三) 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申請資格條件。

第 六 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得自訂招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轉入人數以全校學生人數之

百分之五為上限;惟學士班學生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辦理轉校後,四校學生總數不得超過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辦理轉校後,

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

標準相關規定。

第 七 條 四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校:

(一) 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 大學部四年級肄業生。

(三) 在休學期間者。

(四) 已核准轉系、所、學位學程或轉校一次者。

(五) 依各校相關規定不得申請轉系、所、學位學程者。

第 八 條 四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得自訂轉系、所、學位學程審查標準,審查標準含筆試

科目者,考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學校系、所、學位學程規定。

前項審查標準須經四校相關規定程序,並經轉校委員會核定後實施,由四校教務

處統一公告。

第 九 條 四校申請轉校學生,經原校審查通過後,由原校教務處彙整資料遞送申請轉入之

學校。

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應指派人員參加轉校委員會議,轉校學生核准名單於本會

議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 十 條 四校學生申請轉校以一次為限,一校限申請一系、所、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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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核准轉校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校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

學位學程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申請轉校未經通過者,仍回原校系、所、

學位學程肄業。

第十一條 轉校學生於轉入後,由轉入學校各系、所、學位學程輔導其選課,並應依四校相

關規定申請學分採計。

第十二條 轉校業務由四校輪流主辦。

第十三條 四校申請轉校學生對於轉校事宜如有疑義,得於名單公告後七日內以書面向轉校

業務主辦學校提出申訴。

書面申訴書格式自擬,內容應書明申訴人之姓名,就讀學校之系所、地址、聯絡

電話及詳細申訴理由,並以掛號郵件寄達,逾期不受理。

轉校業務主辦學校於收到申訴書後,送轉校委員會辦理,轉校委員會調查處理後

於八月底前函覆,必要時亦得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大學系統教務長會議、系統行政會議及校長會議決議,提經四校教務會

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