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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6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10128号南山软件园西塔楼1007、1008、1009室。
法定代表人:郭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宇鹏,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3333 0ld Milton
Parkway,Alpharetta,GA,30005-4437。
授权代表:本杰明.鲁宾,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吴贺乐,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烨,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
号北京大学05级法学研究生集体宿舍,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合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
(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门子中国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为1994年10月6日至
2044年10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等。西门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
册成立的公司。Siemens AG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合信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为2003年6月25日至2053年6月25日,经营范围包
括自动化控制系统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德国Siemens AG公司是《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
录》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述以纸
介为载体的产品目录,共66页。该产品目录的首页标有“SIEMENS”、“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
产品目录”、“2000.5”字样。该产品目录的末页左下角注明“北京:2000年5月”。该产品目录在表达形式上
首先是产品说明书查询目录,依序为概述、中央处理单元(CPU,包含
CPU221,CPU222,CPU224,CPU226)、数字量扩展模块(EM221,EM222,EM223)、模拟量扩展模
块(EM231,EM232,EM235)、EM231热电偶、热电阻扩展模块、PROFIBUS-DP 模块
(EM277)、AS-i接口模块(CP243-2)、中文文本显示器(TD200中文版)、触摸屏
(TP7,TP27,TP070,TP170A)、编程软件(STEP 7 Micro/WIN)、S7-200编程电缆(PC/PPI电
缆)、系统配置、订货数据、技术规范、S7-200PLC的安装、网络连接器和电缆。该产品目录接着以上
述说明书查询目录为顺序,就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上述各个部分的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等,采用文字、图形、列表或者其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描述表达。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
《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之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时间为2000年5月,发表的载体为
纸介质,发表的方式为印制成产品目录并随产品的销售而发表,该产品目录的首页注明了发表的时
间“2000.5”,产品目录的末页亦注明了发表时间“北京:2000年5月”。
德国Siemens AG公司是《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之中文和英文文字作品的著作
权人,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
(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54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2008年2月15日,西门子中国公
司、西门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青岛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网站上(http://www.futeauto.com/)下载了
西门子S7-200系统手册,其中,中文使用手册为76页,英文使用手册为216页。该网站在英文使用手册
的前页标有“www.siemens.com/s7-200, Micro Automation SIMATIC S7-200 ©Siemens AG 2006-2008”字
样。
上述中文《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的首页标有“SIEMENS”、“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E20001-H5540-C400-V2-5D00 版本04/2002”字样。该系统手册的第2页注
明“Siemens AG 2002版权所有”字样。该产品目录在表达形式上首先是产品说明书查询目录,依序为前
言、目录、产品概述、使用入门、S7-200的安装、PLC的基本概念、编程的概念、惯例及特点、S7-200
指令集、网络通讯、硬件故障处理方法及软件调试工具、为定位模块创建程序、为Modem模块创建程
序、CP243-1工业以太网通讯处理器、用USS协议控制MicroMaster系列变频器、使用Modbus协议、附
录、S7-200技术规范、电源预算、错误代码、特殊存储器(SM)标志位、S7-200订货号、STL指令的执行
时间、S7-200快速参考信息、S7-200应用示例。该产品目录接着以上述说明书查询目录为顺序,就可编
程序控制器产品使用手册的使用范围、如何使用产品使用手册、产品的技术指标、软件产品的安装与使
用、有关产品图例、产品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采用文字、图形、列表或者其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描述表达。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之
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时间为2002年4月,发表的载体为电子介质,发表的方式为在自己的网站上首次发
表,并被其他网站所转载,因为该系统手册的首页注明了发表的时间“版本04/2002”,系统手册的第2页亦
注明了发表时间“Siemens AG 2002版权所有”字样。
上述英文《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分为1998年英文版和2007年9月英文版。西
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所称的1998年《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英文版的首页标
有“SIEMENS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This manual has the order
number:6ES7298-8FA01-8BH0”字样。该英文系统手册的第2页注明了“©Siemens AG 1998”字样。该英
文使用手册首先是产品说明书英文查询目录,依序为:Preface,Contents,Introducing the S7-200 Micro
PLC, Installing an S7-200 Micro PLC ,Installing and Using the STEP 7-Micro/WIN Software,Getting
Started with a Sample rogram,Additional eatures of STEP 7-Micro/WIN,Basic Concepts for Programming
an S7-200 CPU, CPU Memory:Data Types and Addressing Modes,Input/Output Control,Network
Communications and the S7-200 CPU,Instruction Set,Appendix,S7-200 Data Sheets,Power
CalculationTable,Error Codes,Special Memory (SM) Bits,How STEP 7-Micro/WIN Works with Other STEP
7 Programming Products,Execution Times for STL Instructions,S7-200 Order Numbers,S7-200
Troubleshooting Guide,Index”,该产品目录接着以上述英文说明书查询目录为顺序,就可编程序控制器产
品使用手册的使用范围、如何使用产品使用手册、产品的技术指标、软件产品的安装与使用、有关产品
图例、产品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采用文字、图形、列表或者其结合的方式用英文进行
了描述。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英文版)之
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时间为1999年,发表的载体为电子介质,发表的方式为在Siemens AG公司的网站上
首次发表,因为该系统手册的第2页注明了发表时间“©Siemens AG 1998”字样。
2007年9月《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英文版的首页标有“SIEMENS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This manual has the order number:6ES7298-8FA24-
8BH0 Edition 09/2007 A5E00307987-03”字样。该英文使用手册首先是产品说明书英文查询目录,依序
为:Preface,Contents,Product Overview,Getting Started,Installing the S7-200,PLC
Concepts,Programming Concepts,Conventions and Features,S7-200 Instruction Set,Communicating over
a Network ,Hardware Troubleshooting Guide and Software Debugging Tools,Open Loop Motion Control
with the S7-200,Creating a Program for the Modem Module,Using the USS Protocol Library to Control a
MicroMaster Drive,Using the Modbus Protocol Library,Using Recipes,Using data Logs,PID Auto-Tune
and the PID Tuning Control Panel,Appendices Index”。该产品目录接着以上述英文说明书查询目录为顺
序,就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使用手册的使用范围、如何使用产品使用手册、产品的技术指标、软件产品
的安装与使用、有关产品图例、产品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采用文字、图形、列表或者
其结合的方式用英文进行了描述。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
系统手册》(英文版)之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时间为2001年,因为该版本的内容在2001年就已经形成,
发表的载体为电子介质,发表的方式为在Siemens AG公司的网站上首次发表,因为该系统手册的第2页
注明了发表时间“©Siemens AG 1998”字样。
德国Siemens AG公司作为上述四篇中英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在
中国使用上述作品,并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时,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
为证明该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经过涉外公证认证程序的德国Siemens AG公司之《著作权授权声明》
和《关于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声明》。
上述《著作权授权声明》的内容为:“本公司, 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 (地址:
Wittelsbacherplatz 2,Munich 80333,Germany),是‘SIEMENS SIMATIC S7-200可编程控制器系统手
册’(包括但不限于中文版本04/2002及英文版本1998及09/2007)中英文版本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也是
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2000.5)的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以下简称‘系统手
册’)。上述作品分别创作完成于2002年4月,1998年及2000年5月,并分别首次发表于2002年4
月,1998年及2000年5月。本公司之关联公司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3333 Old Milton
Parkway,Alpharetta,GA,30005-4437,United States)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分别自1998年、2000年起被许可使用系统手册,是系统手册的被许可人。现因深
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上述系统手册作品的著作权,本公司兹特别声明,授权上述两个
被许可人,以该两公司的名义,就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系统手册作品著作权一案,在中
国法院行使诉权和请求权,包括以他们自己的名义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参加法院诉讼程序并提出
停止侵权和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本公司特此明确,经过上述授权之后不再就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
限公司侵犯系统手册作品著作权一案,单独或授权其它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重复主张诉权”。该
《著作权授权声明》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2月8日。
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声明》的内容为:“鉴于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Siemens AG)与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是具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鉴于自2000年以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全
面负责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SIEMENS SIMATIC S7-200和S7-300等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的
开拓和运营、包括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售后服务等事宜;Siemens AG与西门子
(中国)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对于涉及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SIEMENS SIMATIC S7-200和
S7-300等系列产品项下,Siemens AG单独所有或双方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遭受深圳市合信自
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命名名称,命名型号,产品外观设计以及产品外观所有
标注的文字、符号和图形,产品的包装装潢,铭牌或者标签以及其他识别性标识产品以及与产品相关的
服务的声誉等),由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行使诉权和请求权,包括可以以西门子(中国)有限
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Siemens AG不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主张权利或者再
行授权他人主张权利”。该《关于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声明》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2月8日。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其上述主张著作权的四个作品均是与SIMATIC S7-200 PLC产品配
套使用的,上述作品也随着SIMATIC S7-200 PLC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销售而发表。为此,西门子中
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交了成都机床电器研究所、中国机床协会机床电器分会主办的1995年第1期《机床
电器》期刊杂志,该杂志第5页描述到“西门子今年推出了S7-200和S7-300系列小型 PLC(产品)”。西门
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交的上海市制冷学会主办的《制冷技术》1998年第1期期刊杂志第60页描述
到“西门子推出了S7-200微型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提交的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等单位主办的《纺
织机械》1998年第8期期刊杂志第29页描述到“西门子S7-200 PLC在并纱机上应用”;提交的上海科学技
术文献出版社主办的《机电一体化》1996年第3期期刊杂志第34页描述到“西门子推出了S7-200 微型
PLC”。根据上述事实,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其西门子S7-200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进行商业运作
后,该产品配套的涉案作品也随之公开发表。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中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该商标
为“SIEMENS”字母商标,商标权人为“SIEMENS AKTIENGESSILSCHAFT”,商标注册号为G637074,
有效期自1995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
为,其涉案主张权利的作品上标有“SIEMENS”商标字样,这亦可证明其作品的发表时间。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合信公司未经许可,将抄袭的作品在其网站(www.co-trust.com)上
公开,侵犯了其著作权。被控侵权作品的名称为《CTS7-200 PLC系列使用手册》,上述手册首页的左上
角标有“CO-TRUST”文字加图形商标,右上角标有“User Manualler TrustPLC CTS7-200PLC”字样。该手
册在表达形式上首先是手册查询目录,内容依序为1、产品概述;2、CPU,2.1结构描述,2.2技术规
格,2.3端子连接;3、扩展模块,3.1数字量扩展模块,3.1.1数字量输入扩展EM221,3.1.2晶体管输出
扩展EM222,3.1.3继电器输出扩展EM222,3.1.4数字量输入输出扩展EM223(晶体管输出),3.1.5数
字量输入输出扩展EM223(继电器输出),3.2模拟量扩展模块,3.2.1模拟量输入扩展(EM231
4AIx12BIT),3.2.2模拟量输入扩展(EM231 8AIx16BIT),3.2.3高速模拟量输入扩展(EM231
4AIx14BIT),3.2.4模拟量输出扩展EM232,3.2.5模拟量输入输出EM235,3.3温度测量扩展模块,3.3.1
EM231 热电偶温度测量模块,3.3.2 EM231热电阻温度测量模块,3.4PID扩展模块;4、安装指南,4.1
安装位置,4.2电源与接地,4.3 CTS7-200模块的安装与拆卸,4.3.1安装尺寸,4.3.2安装CPU 或扩展模
块,4.3.3拆卸CPU或扩展模块,4.4接线指南;5、CTS7-200订货数据。该手册目录接着以上述查询目录
为顺序,就使用手册的使用范围、如何使用产品使用手册、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软件配置、有关产品
图例、产品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采用文字、图形、列表或者其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描述
表达。《CTS7-200 PLC系列使用手册》还配有相应的英文翻译,将上述中文版本的内容以相应的英文来
表达。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为证明上述取证过程,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为此,西门
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京证经字第01514号公证书。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通过将其上述四个作品与合信公司的产品手册进行比对,合信
公司在如下方面存在抄袭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作品的情形:
原告的作品段落 被告手册被控侵权的作品段落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
原告证据第4页第一、二段
关于S7-200产品简介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399页第一、二段 关于被告
CTS7-200产品简介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原告证据第19页
关于CPU224端子连接示意图10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02页中间图2 关于
CPU224端子连接示意图2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原告证据第38页
图28以及关于EM231热电阻模块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35页
图31以及关于选择热电阻类型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原告证据第38页
选择RTD类型表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35-436页
表33,34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98页第一段
图1-1 及关于原告S7-200 结构描述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00页第一段
图1及关于被告CTS7-200 结构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6页
关于输入校准的描述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15页
关于输入校准的描述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7页
关于配置EM231 表A-18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15页-416页 关于量程选择文
字及 表14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8页
图A-11关于输入数据字格式及提示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16页
图14 关于输入数据字格式及注意事项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7页 关于量程选择文字及表A-18 《CTS7-
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18页
关于量程选择文字及表16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6页
关于输入校准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21页
关于输入校准部分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20页
图A-14以及“提示”部分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23页
输出数据格式图22及“注意”部分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6页
关于输入校准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26页
关于输入校准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7-118页
关于配置EM235文字及表A-19 A-20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26-427页
关于量程选择文字及表24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118页
图A-11以及“提示”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28页
图25及“注意”文字
《Simatic S7-20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原告证据第39页
图29以及关于热电阻与传感器的接线方式文字 《CTS7-200 PLC系统使用手册》 原告证据第434-
435页
图30以及关于热电阻与传感器的接线方式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98版本
原告证据第251页
关于Input Calibration文字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56页
关于被告Input Calibration and configuration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98版本
原告证据第251页
Figure A-35以及 Data Word Format文字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57页
Figue 3.3 以及 Input Data Word Format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23页
关于Input Calibration文字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56页
关于被告Input Calibration and Configuration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26页
Figure A-16以及Input Data Word Format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57页
Figure 3.3 以及 Input Data Word Format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27-328页
Figure A-20以及关于Output Data Word Format 文字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59页 Figure3.5 以及 关于Output Data Word Format 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23页
关于Input Calibration文字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61-462页
关于被告Input Calibration and configuration 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25页
table A-22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62-463页 table3.5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33页
关于Thermocouple Module 文字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66页
关于Thermocouple Module 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38页
关于RTD Module 说明文字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67页
关于RTD Module 说明文字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38页
Table A-31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67页
table 4.5
《Simatic S7-200 Programmable Controller system Manual 》
07版本
原告证据第339页
FigueA-25 《User Manual For TrustPLC CTS7-200 PLC》
原告证据第469页
Figure 4.5
合信公司对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指控其侵犯著作权的主张及依据的理由不予认可。合信公
司认为,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也不能证明西门子
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具体的发表时间。合信公司称,自己公司的产品是在公司成立后
开始生产并对外销售的。通过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段落与被控侵权的作品
段落进行对比(前述图表),合信公司作品的段落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作品的段落在表达形
式上构成实质性近似。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其生产销售的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是
知名商品,其对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享有专有权。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
称,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的特有名称包括系列名,包括具体的CPU和EM的型
号以及订货号,最核心的部分是S7-200和S7-300。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SIMATIC S7-200和
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为,瓦楞纸盒的形状,显得很朴素,再配以白色的标签布
局;白色的标签覆盖了瓦楞纸盒的两个面,标签上方为西门子的英文商标(SIEMENS),商标下方是产品
的具体定货号(SIMATIC S7-200),具体定货号的下方为www.siemens.com/s7-200网址,网址下方为商
品条形码和具体订货号相间的设计;白色的标签中间位置标有“Restrict Installation and use to qualified
personnel”英文字样;白色的标签下方为产品订货号,左下角为商品条码,右下角为图形标记。西门子中
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科学杂志和高校学术期刊。通过对这些
证据材料的庭审质证,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主办的《电子与自动化》(双月刊)1997年第6期,刊载了由上海大学自动
化学院王兆义撰写的《可编程控制器技术发展动向》的专题述评论文,该论文列出了1995年全球PLC市
场销售额分配表(1995年),该表显示,德国Siemens公司当年销售利润11亿美元,占全球PLC市场销
售的22.1%,居世界第1位,该论文还指出,“一向注重大型PLC研制的Siemens公司,最近几年推出的
S7-200和S7-300小型PLC能与日本的小型PLC抗衡和竞争”。
成都机床电器研究所与中国机床协会机床电器分会主办的《机床电器》(双月刊)1995年第1期,刊
载了由成都机床电器研究所周斌撰写的综述论文《可编程序控制器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该论文有如
下论述,“接近八十年代中期,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外国原装PLC作为商品开始涌进国内市场,打头的
是美国AB、GE、GOULD、德国的西门子、日本的OMRON…德国西门子今年推出了S7-200和S7-300系
列小型PLC,在此次展览会上首次与中国用户见面,它的技术资料还未成型,价格还未最后定位,就匆
匆亮相,可见商战之激烈”。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68页刊载了《电器与可编程控制器应用技术》(第2版)一书
的简介,该书由广东工业大学邓则名副教授、程良伦副教授和邝穗芳讲师编著,对该书内容的介绍描述
到,“…德国西门子S7-200型PLC…”。该书从技术的角度对德国西门子S7-200型PLC产品进行了介绍。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主办的《机电一体化》(双月刊)1996年第3期,刊载了由陈达华撰写的
《新型的可编程控器SIMATIC S7-200》论文,该论文有如下论述,“德国西门子公司作为世界最大的PLC
供应商,继SIMATIC S5 系列后,再创自控领域的新高峰,推出了S7-200 微型PLC,它系统组合扩展方
便,设计新颖,将一体化PLC和模块式PLC的优点巧妙而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甘肃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主办的《电气传动自动化》(双月刊)2001年第5期,刊载了由武汉大学朱
登攀、周洪、钱瑞霞撰写的《PLC在水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应用》的论文,该论文有如下论述,“S7-
200系列PLC除具有以上特点,可满足各种自动控制需要外,还有良好的扩展性、低廉的价格以及强大的
指令功能,使其完全满足小规模的控制要求”。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主办的《电气时代》2005年第1期,刊载了《用户话中国PLC》的文章,我国多
位自动化领域的工程师谈论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日本和西门子PLC最先进入中国市场”,“在
主流PLC往大型化、集成化、多功能化发展的同时,还有很多分支在并列发展。我们还有很多单体化、
一体化的设备,现在越来越微型化离散的控制也在同步进行,比如西门子S7-200功能强大…”,“我们用西
门子的PLC是最多的”,“国内高端用户选用西门子、AB的PLC比较多,现在随着西门子进军低端PLC市
场,S7-200已经占到了国内市场的70%,有取代欧姆龙PLC的趋势”,“在我国市场上,一些大型的控制系
统,如汽车、冶金、石化等领域,PLC的应用近期内以国外品牌为主。因为像西门子、施耐德、欧姆龙
这些公司的产品较早就进入我国自动化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对这些产品的技术特点都比较了解,加之这
些产品在功能、质量方面确实不错,因此价格高的缺陷在这些利润高的行业里,就不显得很突出
了”,“PLC的性价比国外各大公司都差不多,他们竞争就在服务上,我们一般选用西门子…”,“选用的大量
PLC基本上都是西门子公司的…”,“现在有经济实力的用户,会选择西门子、AB的PLC”,“我们喜欢选择
国外的PLC,从稳定性和性能价格比来看,选择西门子PLC较多。西门子PLC这两年在我们热能工程上使
用,在硬件方面几乎没有出过问题…”,“从应用角度来说西门子的产品功能比较强大,出了问题一般来说
不是技术上的问题”,“西门子S7-200在低端市场功能做得好且价格也不是很高…”。
除上述情形外,《通信技术》2003年第5期刊载的《PC与PLC在自由口模式下的串行通信》论文、
《中华纸业》1999年第6期刊载的《西门子PLC在复卷机控制中的应用》论文、《工业控制计算机》1999
年第3期刊载的《充分开拓西门子S7-200小型PLC的潜能》论文、《煤矿机械》2005年第1期刊载的
《S7-200在煤矿瓦斯排放中的研究与应用》论文、《电气传动自动化》2002年第2期刊载的《SIEMENS
S7系统工业通讯网络》论文、《微计算机信息》2003年第11期刊载的《基于自由口模式实现 S7-200系
列PLC与PC机串行通信》论文、《自动化博览》2003年第1期刊载的《PLC在催化裂化装置上的应用》
论文、《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刊载的《S7-200双机联网地铁洗车机控制系统研究》论文、
《山东煤炭科技》1999增刊刊载的《S7-200可编程控制器在主提升卸载控制系统的应用》论文、《冶金
动力》1999年第6期刊载的《PLC在高炉矿槽胶带除铁系统中的应用》论文、《制造技术与机床》2000年
第3期刊载的《PLC在进口机床数控旧系统改造上的应用》论文、《纺织机械》1998年第4期刊载的《西
门子S7-200 PLC在并纱机上的应用》论文、《电子与自动化》2000年第1期刊载的《S7-200 PLC在摆动
步进电炉中的应用》论文、《烧结球团》2000年第3期刊载的《西门子PLC在新(余)钢烧结中的应用》
论文、《微计算机信息》2001年第7期刊载的《基于西门子 S7-226 PLC分布式海关条码监控系统》论
文、《西安石油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刊载的《基于Profibus-DP现场总线的闸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
现》论文、《纺织机械》2000年第2期刊载的《96型定形电气控制一全数字通讯》论文、《设备管理与维
修》2005年第1期刊载的《电除尘器在碳素焙烧炉中的安全运行及改进》论文、《市政技术》2001年第3
期刊载的《方庄污水处理厂自动化控制的探索》论文、《机器人技术与应用》2003年第1期刊载的
《LHZ25沥青混凝土转运车》论文、《冶金自动化》2000年第6期刊载的《攀钢线材厂精轧区控制系统的
改造与设计》论文、《工业控制计算机》2005年第2期刊载的《2004年度工控及自动化领域十大新闻热
点》的报道、《河北冶金》2004年第3期刊载的《S7-300控制系统在高炉冲渣中的应用》论文、《水泥
工程》2002年第1期刊载的《西门子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使用经验点滴》论文、《天津冶金》2002年
第3期刊载的《天钢高线厂加热炉控制系统的升级改造》论文、《华东冶金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刊载
的《莱钢轧钢厂高压配电系统PLC控制》论文、《中国造纸》2001年第1期刊载的《青山纸业15万吨牛皮
纸箱纸板碎解工段控制系统》论文、《铁道车辆》1999年增刊刊载的《双层内燃动车组》论文、《橡塑
技术与装备》2002年第2期刊载的《意大利COMERIO ERCOLE公司“S”形四辊钢丝压延机的自动控制原
理》论文、《电气时代》1999年第11期刊载的《PLC在船闸控制中的应用》论文、《冶金自动化》2000
年第5期刊载的《PLC在唐钢连铸电气控制系统中的应用》论文、《艺术科技》2002年第2期刊载的《歌
剧院舞台机械控制系统》论文、《电工技术杂志》2003年第4期刊载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电量采集系
统》论文、《兵工自动化》2002年第3期刊载的《LF炉精确配料控制系统的设计》论文、《微计算机信
息》2003年第11期刊载的《S7-300在余热锅炉自控系统中的应用设计》论文,均从各自所属的工业领
域,如煤炭、冶金、纺织、市政、造船、内燃机、风力发电、机器人技术、艺术科技等,从各自的专业
角度论述了西门子S7-200或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在中国的上述工业领域被广泛使用,并被称赞具
有技术性强、性能好、知名度高等特点。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为证明其生产销售的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是
知名商品,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美国ARC公司关于《中国ARC市场前景展望研究•市场份额》的分析报
告,该报告显示2001年中国市场PLC收益为2.165亿美元,其中西门子作为PLC产品生产商所占的市场份
额为18.1%,居于第2位;2001年中国市场PLC硬件收益为1.756亿美元,其中西门子在硬件市场的份额
为15.6%,居于第2位;2001年中国市场极小型PLC产品的市场收益为0.318亿美元,其中西门子在该市
场的份额为7.4%,居于第4位;2001年中国市场微型PLC产品的市场收益为0.695亿美元,其中西门子在
该市场的份额为14.1%,居于第3位;2001年中国市场小型PLC产品的市场收益为0.529亿美元,其中西
门子在该市场的份额为20.7%,居于第2位;2001年中国市场大型PLC产品的市场收益为0.605亿美元,
其中西门子在该市场的份额为25.9%,居于第2位;2001年中国市场以电脑为基础的PLC产品的市场收益
为180万美元,其中西门子在该市场的份额为21.6%,居于第2位。2003年,西门子作为极小型、微型、
小型、大型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主要供应商,其上述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的收益份额分别居于主要供
应商的第5位、第2位、第1位、第2位。2006年,西门子作为PLC供应商、PLC硬件供应商、极小型PLC
供应商、微型PLC供应商、小型PLC供应商、大型PLC供应商,其上述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的收益份额
分别居于主要供应商的第1位、第1位、第4位、第3位、第1位、第2位。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
供的美国ARC公司关于《中国ARC市场前景展望研究•供应商信息》的分析报告显示,“…西门子在中国是
PLC市场的主导者之一…S7-200是微型PLC产品,S7-300是针对机械控制的…”。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
子公司提供的美国ARC公司关于《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中国展望•供应商信息》的分析报告显示,“…西门子
S7系列的较小成员S7-200 PLC支持10到40个本地输入/输出,最多可扩展到256位数的输入/输出和38个
模拟输入/输出…,S7-300系列的PLC包括具备集成移动功能的CPU和特殊功能模块…”。
2007年2月28日,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在北京市西外大街新兴东巷甲15号洲际华侨酒店
1415号北京伊美特科贸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合信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 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西门子
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中三个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样本,型号分别为CTS7 231-
7PB22、CTS7 216-1AD23、CTS7 322-1HHOO,价格分别为840元、1728元、1170元。西门子中国公
司、西门子公司申请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公证,为此,北京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证经字第01963
号公证书。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呈瓦楞纸包装的六面体盒形状,显得很朴素,同时再配以白色的标签布
局;白色的标签覆盖了瓦楞纸盒的两个面,标签上方为CO-TRUST的英文标识,该英文标识的下方标有
TrustPlc CTS7-200或CTS7-300字样,下方接着为商品条形码符号和商品型号相间的设计;白色的标签中
间位置标有“Restrict Installation and use to qualified personnel”英文字样;白色标签的左下方为产品型号,
右下角为图形标记。通过对比,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权利
的包装装潢相近似。
根据上述事实,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其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
品是1995年在中国大陆上市的,其包装装潢的基本特征至今未变。合信公司侵犯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
门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侵权指控,合信公司抗辩称,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
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产品为知名商品、其名称为其特有的名称,因为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
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学术性文章,学术性论文各有各的观点。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供的ARC
市场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让人质疑,因为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未提供ARC公司的有效
资质证明。合信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抗辩证据,用以证明其对产品的命名采用
的是公司命名规范,即合信公司的产品对外称CTS模块,并非S7,且“EM”是Expansion Module的缩写。西
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对合信公司的抗辩证据不予认可。
合信公司的WWW.CO-trust.com网站上标有合信公司的区域代理商的名称,广东、广西地区的代理
商为深圳市西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为南京恒信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市为上海长瑞自动化
装备有限公司,浙江省为宁波维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为青岛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
为厦门欣科科技有限公司,华北地区为北京伊美特科贸有限公司,西北地区为陕西亚陆工业控制系统有
限公司,西南地区为昆明吉隅工贸有限公司。点开青岛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该公司有如下
宣传内容:“热烈祝贺我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成为德国CO-TRUST公司TrustPLC山东省独家销售总
代理商。西门子S7-200、S7-300同类产品完全兼容,功能、使用和外型相同”。点开深圳市西创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的网站,该公司有如下宣传内容:“西创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致力于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
是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中国的OEM集成商,提供高品质的西门子PLC,是德国CO-TRUST公司在中国的一
级代理商,提供高性价比的CO-TRUST(简称CT)的PLC…”。点开上海长瑞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网
站,该公司有如下宣传内容:“我公司主要从事下列几类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德国CO-TRUST公司
CTS7200系列输入/输出模块,CO-TRUST公司的CTS7200输入/输出模块与西门子S7200PLC模块完全兼
容,价格便宜,是性价比很高的产品,是用户理想的选择”。点开宁波维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该
公司有如下宣传内容:“宁波维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德国CO-TRUST公司在浙江区域的总代理,提供高
性价比的CO-TRUST的PLC”。
在合信公司WWW.CO-trust.com网站上“联络我们”一栏,除了有合信公司的联系方式以外,还有合信
公司区域代理商的联系方式。
上海辰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长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伊美特科贸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均
有上述类似的宣传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合信公司的网站页面标注了“CO-trust”的英文标
注,未注明“深圳合信”的字样,合信公司网页上设置有经销商的链接,合信公司的上述经销商对外宣传采
用“德国CO-trust”当地代理商的表述,根据理性人的判断,只有经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授意,
经销商才会“巧合”的宣称其为德国CO-trust代理商,此属于恶意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在合信公司的WWW.CO-trust.com网站上有如下宣传其产品的内容,“CO-TRUST is one of the
world’s leading automation equipment suppliers, delivering long-tern value and potential growth to
customers. The company is dedicated to providing cost-efficient and customized equipment, services and
solutions to meet the diffient needs and requirements of customers worldwide”。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
公司认为,合信公司该英文宣传的中文翻译为,“(CO-TRUST)是全球顶级的自动化设备供应商之一,
为客户带来长期价值和潜在增长。公司专门提供有成本效益的定制设备、服务和解决方案,满足世界各
地客户的不同需求”。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合信公司的上述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合信公司自称其是世界顶
级的自动化设备提供商之一,这与事实不符,中国市场调查表明,前十名没有合信公司”。
合信公司在WWW.CO-trust.com网站宣传中称,“CTS7-200小型PLC系统完全兼容西门子SIMATIC
S7-200PLC,原应用程序无需任何改动即可下载运行,系统切换简易”,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
为,合信公司上述所宣传的内容属于隐性虚假宣传,其以省略的方式隐含了如下前提,“1、西门子产品比
合信公司同样的产品价格高;2、价格更低的合信公司产品能够完全兼容西门子的产品,进而实现低价替
代。而事实上,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产品在质量、稳定性、售后服务、产品技术支持上与合信
公司产品具有明显的差异,合信公司无视这些差异,属于虚假宣传”。
针对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侵权指控,合信公司抗辩称,合信公司的广告只是说明其
是“主要供应商之一”,且合信公司只是说其产品可以实现与西门子SIMATIC S7-200PLC产品的兼容,可
以替换,没有贬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产品,因此,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侵
权指控不成立。
在合信公司WWW.CO-trust.com的网站上,有如下声明内容,“关于与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专利
侵权诉讼的声明。2007年6月16日。针对2007年6月15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我司与西门子能量及
自动化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案号为(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4-220号,涉及七
款产品)一事,现发表如下声明:1、我司作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始终坚持自主研发、注重自我
知识产权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拥有全部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2、面对任何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
的诉讼,我司始终坚持积极应诉的态度,不回避任何问题。我司完全理解:由于市场竞争策略的需要以
及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复杂性,发生在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是非常正常的。因此,
针对西门子公司提起的专利诉讼,我司已全权委托在专利诉讼方面最专业的律师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
代理有限公司(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的温旭、郝传鑫代理此案的应诉工作。由于西门子公司涉案
专利的权利极不稳定:(1)在西门子公司9519172.7号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公开的日本专利和加拿大专利
完全揭露了该专利的所有技术方案。(2)在西门子公司01814807.7号专利申请日前,相关教科书上已公
开了该专利的所有技术方案。为此,我司已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并受理。3、从目前审理结果看,西门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司涉案的几种产品落入其专利
9519172.7号和01814807.7号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至开庭前,西门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司
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9519172.7号和01814807.7号的权利要求范围。这表明西门子公司在没有进行任何
对比测试确认我司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即贸然提起对我司的专利侵权诉讼,这显然是在滥用专利保护诉
讼权,对此我司保留追究西门子公司责任的法律权利。4、我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我司的产品未落入西门子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我司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和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在获悉西门子公司指控我司
专利侵权后,我司即委托中国权威的官方鉴定机构对我司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我司
产品在功能及物理结构与西门子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5、我司所有业务均照常进行,不
会由于该专利诉讼案而受到任何影响。落款人和日期为: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2007年6月16
日”。
根据上述事实,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合信公司在诉讼声明中称,西门子涉案专利极
不稳定,日本和加拿大的专利以及相关教科书已经完全公开了专利的所有技术方案,西门子贸然提出专
利侵权诉讼,显然是在滥用专利保护诉讼权”,此声明属于恶意诋毁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声誉的
行为。
针对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侵权指控,合信公司抗辩称,上述声明是合信公司在与西
门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所做的声明,是合信公司的一种救济措施,并没有侵犯西门子中国公司、西
门子公司的任何权利,不存在恶意诋毁声誉的行为。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维权费用的发票,其中资料费2352元,公证费
7060元,工商查询费50元,翻译费8704元,律师费269500元。
在本案受理前,西门子公司曾以合信公司侵犯了其ZL95197172.7和ZL01814807.7号发明专利权为
由,将合信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追究其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案号为:(2007)深中
法民三初字第214-220号,其中,(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4、215号案件支持了西门子公司的诉讼
请求,(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6-220号案件驳回了西门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两个专利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目前,上述七宗案件
因当事人提出上诉,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指控合信公司不正当竞争侵
权表现在四个方面:1、部分抄袭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作品;2、侵犯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
子公司涉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从事了虚假宣传行为;4、诋毁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
门子公司的商业信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指控合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
争行为是否成立?
一、关于合信公司是否存在抄袭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作品的问题。
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交的《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中文)、
《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中文和英文)、德国Siemens AG公司的《著作权授权声
明》和《关于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声明》来看,上述产品的使用目录和使用手册显示,该产品为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对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之使用目录和使用手册可有多种介绍的表达形式,其表
达形式并非受限。产品使用目录和使用手册是为该产品的使用而提供介绍说明的。该产品使用目录和使
用手册通过文字、图表等独特编排和选择的个性方式,对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进行描述
和使用说明,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法律保护。德国Siemens AG公司作为著作权人
将该作品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使用,并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在发生著作权侵
权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因此,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为四个:1、《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
品目录》(中文版);2、《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中文版);3、《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两个英文版本),因上述四个作品标注其出版的时间分别为:2000
年5月、2002年4月、1998年和2007年9月,加之其提交的学术期刊可证明SIMATIC S7-200产品在上世纪
90年代已在中国大陆上市,“SIEMENS”商标在上世纪90年代已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而涉案作品作为
产品目录和说明书是随产品的上市而公开发表的,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西
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上述四个作品在中国发表的时间分别为:2000年5月、2002年4月、1998年和
2007年9月。合信公司成立的时间为2003年6月。合信公司自认,其生产的产品是在自己公司成立后才开
始对外销售的。合信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其生产、销售产品的使用手册。
因合信公司产品的使用手册是在2003年6月随产品的销售而发表,且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指
控合信公司侵权取证的时间为2007年,故合信公司只可能接触并涉嫌抄袭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
2000年5月、2002年4月和1998年发表的作品,不可能涉嫌抄袭2007年9月发表的作品。故西门子中国公
司、西门子公司指控合信公司抄袭其《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2007年9月英文
版)作品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通过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段落与其
指控合信公司侵权的作品段落进行对比(前述图表),合信公司作品的段落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
公司作品的段落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合信公司的上述作品段落抄袭了西门子中
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作品的对应段落。
二、关于合信公司是否存在侵犯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涉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的问题。
所谓知名商品,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西门子中国公司、
西门子公司主张,其生产销售的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是知名商品,为此,其提
供了大量的学术期刊和美国ARC公司的市场分析报告来证明。由于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
制器产品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产品,因此,与上述产品相关的公众范围主要是该领域里的专业人士
和相关经营人员。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供了从1995年到2005年的大量学术期刊论文,这些论
文涉及机电、电器、冶金、纺织、机床、煤矿、造纸、通信等众多自动化领域,均论述到SIMATIC S7-
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具有技术上的稳定性、功能强大、质量好、性价比好,因此,这反映了
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在中国大陆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为上述领域内的专业
人士所熟知,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商品为知名商品。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其产品被命名为S7-200或S7-300,S代表西门子,7为第7代,200
表明产品的规模和速率。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供的上述各个领域内的专业论文,均将
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简称为“S7-200和S7-300”,并称“S7-200 、S7-300系列
PLC可满足各种自动控制需要,具有良好的扩展性、低廉的价格以及强大的指令功能,使其完全满足中
小规模的控制要求”,可见,由于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在中国大陆具有广泛的
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用“S7-200”和“S7-300”来指代识别西门子相应的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S7-
200”和“S7-300”已成为西门子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的特有名称,具有区别其他商品的显著特征。西门子中
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其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的特有名称还包括系列名,包
括具体的CPU和EM的型号以及订货号,因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成
立,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称,SIMATIC S7-200和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的瓦楞纸盒包装是
其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原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不成立。理由是,现代工业产品或其他商品多用瓦楞纸盒
包装,并在瓦楞纸盒上贴上标有其生产商或销售商经营信息的纸张,而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所
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即属于上述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故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以此来主张专有
性的排他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信公司生产、销售的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的包装上,用Co-TrustPlc CTS7-200或CTS7-300来标注
其产品的名称,通过对比,合信公司的名称中使用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
称“S7-200”或“S7-300”,合信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属
于相同类别,这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合信公司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合
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三、关于合信公司是否从事了虚假宣传的问题。
在合信公司的WWW.CO-trust.com网站上标有合信公司的区域代理商的名称,且在该网站“联络我
们”一栏,除了有合信公司的联系方式以外,还有合信公司区域代理商的联系方式。合信公司在广东、广
西地区的代理商为深圳市西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为南京恒信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市为上
海长瑞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浙江省为宁波维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为青岛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
公司,福建省为厦门欣科科技有限公司,华北地区为北京伊美特科贸有限公司,西北地区为陕西亚陆工
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西南地区为昆明吉隅工贸有限公司。点开青岛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
该公司有如下宣传内容:“热烈祝贺我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成为德国CO-TRUST公司TrustPLC山东
省独家销售总代理。西门子S7-200、S7-300同类产品完全兼容,功能、使用和外型相同”。点开深圳市西
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站,该公司有如下宣传内容:“西创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致力于工业自动化
控制领域;是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中国的OEM集成商,提供高品质的西门子PLC,是德国CO-TRUST公司在
中国的一级代理商,提供高性价比的CO-TRUST(简称CT)的PLC…”。点开上海长瑞自动化装备有限公
司的网站,该公司有如下宣传内容:“我公司主要从事下列几类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德国CO-TRUST
公司CTS7200系列输入/输出模块,CO-TRUST公司的CTS7200输入/输出模块与西门子S7200PLC模块完
全兼容,价格便宜,是性价比很高的产品,是用户理想的选择”。点开宁波维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网
站,该公司有如下宣传内容:“宁波维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德国CO-TRUST公司在浙江区域的总代理,
提供高性价比的CO-TRUST的PLC”。除此之外,上海辰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长英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北京伊美特科贸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均有上述类似的宣传内容。
合信公司的上述众多代理商在对外宣传上,统一宣称他们是“德国CO-trust”在当地的代理商,合信公
司与其代理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交易关系,合信公司对其代理商的上述宣传行为是应当知道的,根据社
会经验,合信公司代理商的上述行为经过了合信公司的授意,而上述宣传行为显然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目的是恶意欺骗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合信公司销售的商品是德国公司销售的商品,从而使合信
公司及代理商获取竞争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
合信公司在其WWW.CO-trust.com网站上宣称,“CO-TRUST is one of the world’s leading automation
equipment suppliers, delivering long-tern value and potential growth to customers”,以及其代理商在其网站
上宣称,“其代理的产品可以兼容西门子S7-200、S7-300同类产品”,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自认
合信公司的产品在技术上可以兼容其产品,同时,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未举证合信公司的上述
英文宣传给其造成损害,因此,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对合信公司的该侵权指控不成立。
四、关于合信公司是否诋毁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商业信誉问题。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合信公司在其网站的诉讼声明中称,‘西门子涉案专利极不稳
定,日本和加拿大的专利以及相关教科书已经完全公开了专利的所有技术方案,西门子贸然提出专利侵
权诉讼,显然是在滥用专利保护诉讼权’,此声明属于恶意诋毁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声誉的行
为”。针对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侵权指控,合信公司抗辩称,上述声明是合信公司在与西
门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所做的声明,是合信公司的一种救济措施,并没有侵犯西门子中国公司、西
门子公司的任何权利,不存在恶意诋毁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声誉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西门
子公司曾与合信公司发生过专利侵权诉讼纠纷,目前案件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合信
公司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情况的理解,在担心因诉讼而影响其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诉
讼声明”,尽管其上述诉讼声明的内容在个别词语的表述上有些过激,但相关公众在看到该诉讼声明时会
用理性的方式来判断双方之间纠纷,即诉讼双方总是强调自己一方有道理,而对方没有道理,因此,合
信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商誉被诋毁的后果,加
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宣告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两个专利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故西门子
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对合信公司的该项侵权指控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合信公司未经许可,抄袭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作品的部分段落,这些段落是对可
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的结构、原理、功能、操作等进行描述的文字(或表格),合信公司抄袭这些作品段
落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自己的同类商品;合信公司侵犯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涉案知名商品的特
有名称,并从事了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合信公司从事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
为了搭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便车,借助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良好商业信誉,牟取
非法竞争利益,合信公司的上述非法行为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合信公司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
解,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信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西门
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要求合信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当
事人均未提供“因被告侵权致原告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切证据,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西门
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权利(权益)情况、合信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西门子中国公
司、西门子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合信公司赔偿给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
的经济损失数额。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的其他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即立即停止侵犯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
产品目录》(2000年5月中文版)、《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2002年4月中文
版)、《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1998年英文版)部分作品段落著作权的行为,立
即停止侵犯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立即停止虚
假宣传行为;二、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门子(中国)有限
公司、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三、驳回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能
量及自动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22800元,由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承担14000元,由合信公司承担8800元。
合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
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对于著作权侵权,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至今未能充分举证证实
其权利基础及主体资格。1、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至今未能证明其作品发行、发表的准确时间,
从而无从判定其作品的形成时间;2、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虽能证实其产品上市的大概时间,但
有产品上市不等于其主张权利的数个作品也已同时发行、发表。一审法院推定其推出产品时一并推出了
相关作品,但其产品上市不等于涉案作品已形成。因此,即使推定相关产品上市时附有相关说明文档,
也不能认定当时所提供的文档与其提交到法庭的作品内容是相符的。二、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
权,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权利保护范围不当扩大,损害了合
信公司等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S7-200”、“S7-300”的产品名称,不符合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
称的要求。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S7-200”中的200表示速率,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这类直接表示产品功能或其
他特点的名称,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S7-200”、“S7-300”的产品名称,与西门子中国公
司、西门子公司在使用、宣传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名称不符。根据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所提供的
学术期刊、广告资料以及其产品包装等证据,均证实了其产品在使用、销售过程中所形成的名称,
是“SIMENS SIMATIC S7-200”、“SIMENS SIMATIC S7-300”或者是中文的“西门子SIMATIC S7-200”、
“西门子SIMATIC S7-300”(以下统称“产品全称”)。在合信公司所提供的补充证据中,也证实了除西门子中
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之外,还有其他厂商的产品简称、型号或编号是“S7-200”,这就说明了“S7-200”并不
能单独作为产品名称来使用,必须结合其“SIMENS”或者“SIMATIC”商标名,消费者才能据此对应具体产
品。3、双方当事人的产品名称区别明显,相关消费者群体不存在混淆、误购可能。根据合信公司提供的
产品命名规范,合信公司的PLC类产品的名称是 “Co-Trust PLC CTS7-200”,这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
子公司产品的名称“SIMENS SIMATIC S7-200”区别明显。即使按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所言,
将“CTS7-200”与“S7-200”相比,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再考虑到PLC即“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产品的
相关消费群体,并非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一般是行业内技术人员。他们在选购PLC产品时,具有更强的
分辨能力及购买目的,不可能会将双方的企业实体或其具体产品相混淆。三、对于虚假宣传,一审法院
在查明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1、合信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从未自称为“德国公司”,而合信公司对于
其他厂商的言论,是无法控制的;他们有的虽然是合信公司的经销商,但这些厂商并非是只销售合信公
司的产品,双方更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指控以及一审法院的
判决均建立在一种推论之上,并无实据;2、一审判决将“德国公司”直接等同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
公司,进而认定合信公司(实质上是其部分经销商)在宣传中自称“德国公司”侵犯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
子公司的权益,依据明显不足。四、对于侵权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西门子
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提起本案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恶意打压竞争对手。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曾
以合信公司侵犯了其ZL95197172.7和ZL01814807.7号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未
能达到预期效果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随之提起本诉,其有意利用诉讼打击、拖垮竞争对手
的主观恶意明显。2、合信公司自始至终都无侵权的故意,也未造成损害后果。在得知本案纠纷发生之
后,一审判决前,虽案件尚未有定论,合信公司就已自觉撤出涉嫌被控侵权纠纷的产品及宣传,足见合
信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侵权故意行为,对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市场销售也没有造成严重影
响。因此,一审法院所认定的15万元赔偿数额显然过高。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
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涉案作品完成、发表时间明确,不存在合信公司所谓举证不足的问题。1、
涉案作品本身已经标注了刊印、发表的时间,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该日期为出版日。2、涉案作
品的性质进一步证明了其发表、发行时间的真实性。涉案的第一部作品《SlMATlC S7-200可编程逻辑控
制器产品目录》是寄送给客户的选型手册,即客户在阅览了产品目录之后决定购买的型号,该作品有很
强的时效性,其必然在产品销售之前或者销售同时寄送给客户,不存在合信公司所述产品已经销售而技
术资料尚未出版的情形。而另两份涉案作品均为产品使用手册,随产品一同提供客户,更不可能存在合
信公司所质疑的情形。3、一系列细节可以验证作品发表日期的真实性。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证
据第66页为西门子当时在中国的服务机构,其上深圳地区、福州地区的服务电话仍7位,沈阳地区为8
位。而深圳与福州分别在2002及2004年升为8位,沈阳则于1998年升位。由此可以佐证该作品发表时间
为2000年。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证据第99页,表明计算机配置的操作系统包含“WindowS
95,WindowS 98,WindowS 2000,Windows me或者Windows NT4.0”却没有包含作品发行时在中国尚
未普及的Windows XP系统,佐证了该作品发行时间为2002年初。涉案的电子版本作品系从合信公司指定
经销商青岛福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载,更增强了其发行日期的可信度。二、涉案产品名称“S7-
200”,“S7-300”足以构成知名产品名称。1、200,300并非对应于特定的技术指标,而是权利人独特的命
名。2、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证据能够表明S7-200,S7-300系单独使用,且能够起到识别产
品来源的作用。3、退一步而言,即便S7-200、S7-300为“仅仅表示功能”的产品型号,上述“型号”也经使
用达到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程度。三、S7-200/300与CTS7-200/300构成近似,足以在相关公众中引起
混淆。四、合信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合信公司在一审中举证证明所有合信公司网页上列出的全部
经销商均称合信为德国公司,该事实显然无法以巧合来解释。合信公司对于经销商的宣传,既有控制能
力,又有监督之责,对于众多经销商完全一致的宣传口径和方式,合信公司应当知悉。在明知和应知的
情况下,合信公司纵容放任这种虚假宣传的方式,并从中获益,甚至在自己的主页上自我标榜为德国品
牌,与经销商的宣传方式相互呼应,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适度引入司法认知,确认该侵权行为
的存在,是正确的。五、一审法院的赔偿数额并无重复赔偿之虞且无畸高。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
司已经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指出,本案诉求赔偿的侵权产品型号并不包含专利诉讼中已经给予赔偿的
型号,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合信公司所说的重复赔偿的问题。进一步,本案仅一审阶段,西门子中国公
司、西门子公司有近30万元的费用,二审中仍有进一步的开销。而合信公司的不当获利保守估计即达到
上百万元。因此,一审法院确定15万元的赔偿数额已经考虑到了案件的各类因素,并按照下限赔偿。西
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并不存在赔偿数额偏高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8年2月21日,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合信公司以生产经营目的,侵犯西
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对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享有的权利,
贬损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合信公司立即
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从合信公司网站删除含侵权内容的中文和英文版本“CTS7-
200PLC系统使用手册”“CTS7-200 PLC User Manual”,销毁含有上述内容的任何形式纸介质形式的作
品;2、合信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可
编程序控制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SIEMENS 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及S7-3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
列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停止虚假宣传和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3、合信公司赔偿因为其著作权
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给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
查费、翻译费及其他为制止合信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4、合信公司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本案一审立案时,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人民币50万元,证据交换前,
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2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
案争议焦点为:1、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涉案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2、一审法院认定“S7-
200”,“S7-300”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正确;3、合信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4、一审法院确定
合信公司赔偿15万元是否适当。
一、关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涉案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的问题。合信公司对一审法院
确认德国Siemens AG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德国Siemens AG公司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
司使用涉案作品并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没有异议;对一审法院确认合信公司
的作品抄袭了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涉案作品的对应段落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
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涉案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产品上市能否推定涉案作品同时发
表。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确认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有三个:1、
《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中文版);2、《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
手册》(中文版);3、《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1998年英文版本)。上述产品
目录和使用手册具有独创性,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其次,以纸介质为载体的《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目录》(中文版)上,载明发表时
间为2000年5月;《SIMATIC 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中文版、英文版本),载体为电子
版,系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以公证的方式从合信公司的代理商青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
上下载而来,电子版上载明的发表时间为分别为2002年4月、1998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
推定上述时间分别为三部作品的发表时间。进一步说,由于上述作品为产品目录和使用手册,具有随产
品上市公开发表的特性,结合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已提供了学术期刊等证据佐证的情况,而且
电子版本的作品是从合信公司代理商的网页上下载的,可以确认上述作品的发表时间分别为2000年5月、
2002年4月、1998年。合信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合信
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S7-200”,“S7-300”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正确的问题。合信公司对原审法
院认定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S7-200”,“S7-300”为知名商品并无异议,但认为“S7-200”,“S7-
300”不符合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
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
称”。第二款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根据上述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与商品的通用名称相对应的名称,即商品
名称非相关商品所通用且具有显著区别特征,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
结合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在一、二审所提交多份学术期刊、美国ARD公司的市场分析报告
等证据,可知“S7-200”,“S7-300”是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使用在其可编程序控制器产品上的名
称,该名称中的“S”代表西门子、“7”为第7代、“200”表明产品的规模和速率。“S7-200”,“S7-300”不是相
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具有显著性,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一审法院认为西门子中国公
司、西门子公司对“S7-200”,“S7-300”产品进行了持续地、大量地宣传、销售,并结合“S7-200”,“S7-
300”的质量、信誉、广告宣传、销售时间及地域、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S7-200”,“S7-
300”作为商品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非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自动化控制领域的相关公
众在使用过程中已将“S7-200”,“S7-300”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故原审法院认
为“S7-200”,“S7-300”符合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法定要件,本院予以维持。
基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S7-200”,“S7-300”产品在我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且合信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CTS7-200”、“CTS7-300”与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生产、销售
的“S7-200”,“S7-300”为相同产品,故一审法院认为合信公司使用“CTS7-200”、“CTS7-300”作为产品名
称,在合信公司的产品手册上抄袭剽窃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述行为足以
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合信公司的行为已侵犯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知名
商品特有名称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合信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S7-200”,“S7-300”为知名商品特有名
称不当,其未侵犯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
回。
三、关于合信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问题。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合信公司在其
WWW.CO-trust.com网页上,标有合信公司区域代理商的联系方式,并可以链接打开代理商的网页。在
WWW.CO-trust.com网页点击并打开合信公司的多个区域代理商的网站,可见有“德国CO-TRUST公司”、
“××公司正式成为德国CO-TRUST公司TrustPLC在××省独家销售总代理”等宣传用语。合信公司是一家在
我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德国CO-TRUST公司”,合信公司在其WWW.CO-trust.com网页与其
区域代理商的网页进行链接,因此,可以认定合信公司对其区域代理商的上述宣传行为是知情的,甚至
是经过了合信公司的授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信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是正确的,合信公司认为
其区域代理商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合信公司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法院确定合信公司赔偿15万元是否适当的问题。合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
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
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
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未提供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因侵权所获利润
的情况下,采用定额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根据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的权利类
型、合信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以及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合信公司赔偿1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与西门子公司另案起诉合信公司
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案件性质不同、权利类型亦不同,西门子公司据以起诉合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合信
公司以西门子中国公司、西门子公司恶意打压竞争对手、未造成损害后果为由认为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合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潘奇志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合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奇志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高 静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