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條例》 第 559 章 反對商標申請編號 300598131 wah … · 2 判決書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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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559 ) 反對商標申請編號 300598131 商標: 類別: 18 申請人: 謝永兵 反對人: WAH SHING SPORTS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 華昇體 育器材有限公司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決定理由 背景 1. 申請人於 2006 3 13 ( “申請日” ) 依據《商標條例》 ( 559 )( “條例” ) 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 ( “涉訟商標” ) 如下: 申請的貨品說明詳情如下: 類別 18 (動物)皮;錢包;書包;背包;帆布背包;旅行袋;手提包;公文包;旅 行包(箱);裘皮;傘;登山用手杖;馬具;爬山用手提包;公文箱。 2. 這宗申請的詳情已在 2007 5 4 日公布。反對人於 2007 10 3 日提交反對該註冊申請的通知 ( “反對通知” ) 。申請人於 2007 12 27 日提交反陳述 ( “反陳述” ) 3. 是項反對的聆訊於 2012 4 5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申 請 人 沒 有 出席聆訊,而代表反對人出席聆訊的是王斌輝大律師。反對人在反對通知 內列出多項反對理由,但於聆訊時依賴的只是條例第 11(5)(b )、 12(3) 12(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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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598131

    商 標 :

    類 別 : 18

    申 請 人 : 謝 永 兵

    反 對 人 : WAH SHING SPORTS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華 昇 體

    育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6 年 3 月 13 日 (“ 申 請 日 ”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第 559章 )(“ 條 例 ” )提 交 商 標 註 冊 申 請;申 請 人 申 請 註 冊 的 商 標 (“ 涉 訟 商 標 ” )如 下 :

    申 請 的 貨 品 說 明 詳 情 如 下 : 類 別 18 (動 物 )皮 ; 錢 包 ; 書 包 ; 背 包 ; 帆 布 背 包 ; 旅 行 袋 ; 手 提 包 ; 公 文 包 ; 旅

    行 包 (箱 ); 裘 皮 ; 傘 ; 登 山 用 手 杖 ; 馬 具 ; 爬 山 用 手 提 包 ; 公 文 箱 。

    2. 這 宗 申 請 的 詳 情 已 在 2007 年 5 月 4 日 公 布。反 對 人 於 2007 年 10月 3 日 提 交 反 對 該 註 冊 申 請 的 通 知 (“ 反 對 通 知 ” )。 申 請 人 於 2007 年 12月 27 日 提 交 反 陳 述 (“ 反 陳 述 ” )。 3. 是 項 反 對 的 聆 訊 於 2012 年 4 月 5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申 請 人 沒 有出 席 聆 訊,而 代 表 反 對 人 出 席 聆 訊 的 是 王 斌 輝 大 律 師。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列 出 多 項 反 對 理 由,但 於 聆 訊 時 依 賴 的 只 是 條 例 第 11(5)(b)、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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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12(5)(a) 條 的 理 據 。 相 關 日 期 4. 在 是 項 反 對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要 考 慮 的 日 期 是 2006 年 3 月 13 日 ,即 申 請 日 。 反 對 人 的 證 據 5. 反 對 人 提 供 的 證 據 是 一 份 由 其 常 務 董 事 李 光 華 作 出 的 法 定 聲 明(“ 李 氏 聲 明 ” ) 。 按 李 氏 聲 明 所 述 , 反 對 人 主 要 從 事 生 產 批 發 及 銷 售“ NIKKO” 品 牌 的 戶 外 運 動 用 品 , 包 括 各 類 以 皮 具 製 造 的 腰 包 、 錢 包 、書 包 、 背 囊 、 背 包 、 帆 布 背 包 、 旅 行 袋 、 手 提 包 、 公 文 包 、 旅 行 包 (箱 )、裘 皮、傘、登 山 用 手 杖、馬 具、爬 山 用 手 提 包、公 文 箱 及 其 他 運 動 袋 和 登

    山 用 品 等 (“ 反 對 人 商 品 ” )。李 氏 聲 明 載 述 反 對 人 多 個 在 香 港 註 冊 並 包 含“ NIKKO” 這 英 文 字 的 商 標 (“ 反 對 人 商 標 ” ) 的 詳 情,涉 及 多 個 類 別 的商 品,包 括 屬 第 18 類 的 多 種 袋 及 包,當 中 最 早 的 註 冊 日 期 為 1985 年。反對 人 商 標 的 相 關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一。除 在 香 港 註 冊 外,反 對 人 商 標 亦 在 其 他

    地 區 註 冊,包 括 中 國 內 地、台 灣、新 加 坡、澳 洲、新 西 蘭 及 歐 洲 國 家。在

    各 地 的 商 標 註 冊 證 副 本 可 在 李 氏 聲 明 “ 反 對 人 證 物 LKW-1” 中 找 到,其 中多 份 是 中 國 內 地 的 商 標 註 冊 證 副 本 , 最 早 的 保 護 期 始 於 1990 年 1。 6. 反 對 人 亦 在 李 氏 聲 明 裏 提 到,反 對 人 早 於 1981 年 以 前 開 始 在 香 港及 其 他 地 區 廣 泛 使 用 反 對 人 商 標 於 各 類 反 對 人 商 品,並 提 供 了 這 些 商 品 由

    1998 至 2007 年 在 香 港 的 年 銷 金 額 資 料,以 及 在 那 些 年 間 的 廣 告 及 推 廣 支出。銷 售 額 每 年 都 超 過 2,000 萬 港 元,推 廣 支 出 最 少 的 一 年 是 40 萬 港 元 ,而 最 多 的 一 年 是 170 萬 港 元。反 對 人 還 提 交 了 大 量 單 據 副 本,作 為 附 於 李氏 聲 明 的 證 物 。 7. 另 一 項 在 李 氏 聲 明 裏 提 及 的 資 料 , 是 反 對 人 曾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的 侵 犯 註 冊 商 標 及 假 冒 侵 權 訴 訟;該 案 的 判 案 書 載

    於 李 氏 聲 明 的 “ 反 對 人 證 物 LKW-5” 。 該 項 訴 訟 的 編 號 是 高 等 法 院 民 事訴 訟 2005 年 第 755 號 (“ 高 院 案 件 ” ), 顯 示 訴 訟 在 2005 年 提 出 , 判 案 書則 於 2007 年 5 月 30 日 頒 發。反 對 人 在 該 案 中 獲 判 勝 訴,侵 犯 註 冊 商 標 和假 冒 的 指 控 均 裁 定 成 立。反 對 人 雖 然 是 該 項 訴 訟 中 的 原 告 人,但 被 告 人 不

    是 申 請 人,而 是 在 香 港 某 百 貨 店 內 租 用 專 櫃 售 賣 運 動 用 品 的 商 人。高 院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售 賣 商 品 所 使 用 的 商 標 並 非 涉 訟 商 標 , 而 是 “ NEEKO” 、“ X LNEEKO” 和 一 個 包 含 “ NEEKO” 這 英 文 字 和 山 峰 圖 案 的 商 標 (“ 高

    1 商 標 “ NIKKO” , 編 號 53 78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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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 案 商 標 ” )。 高 院 案 商 標 的 式 樣 見 附 錄 二 。 8. 高 院 案 件 的 判 詞 記 錄 了 該 案 被 告 人 在 作 供 時,承 認 於 2002 年 從 內地 採 購 “ NEEKO” 產 品 時 , 已 知 悉 有 “ NIKKO” 的 產 品 2。 此 外 , 被 告 人指 稱,他 並 非 “ NEEKO” 或 “ X LNEEKO” 的 商 標 擁 有 人,因 此 原 告 人 不應 向 他 追 討 。 為 支 持 這 項 指 稱 , 被 告 人 在 聆 訊 期 間 提 呈 “ X LNEEKO” 在內 地 及 香 港 的 商 標 註 冊 文 件 3。 當 主 審 法 官 裁 定 這 抗 辯 理 由 不 成 立 時 , 他

    表 示 “ X LNEEKO” 在 香 港 的 商 標 註 冊 日 期 為 2006 年,即 在 該 案 涉 及 的 侵犯 註 冊 商 標 行 為 發 生 後 的 兩 年 4。 9. 反 對 人 在 李 氏 聲 明 裏 , 還 特 別 引 述 主 審 法 官 在 高 院 案 件 判 案 書 第30 段 提 及 涉 訟 雙 方 使 用 的 商 標 屬 相 類 似 的 主 要 原 因 。 引 述 部 分 如 下 :

    (1) “ NIKKO” 與 “ NEEKO” 均 由 五 個 英 文 字 母 組 成 , 當 中 三個 英 文 字 母 , 即 “ N” 、 “ K” 及 “ O” 相 同 。

    (2) “ NIKKO” 與 “ NEEKO” 均 不 是 有 意 思 的 英 文 字 。 並 容 易令 人 猜 想 該 名 稱 是 由 日 語 演 變 而 來 的 英 文 譯 音 。

    (3) “ NIKKO” 與 “ NEEKO” 的 讀 音 雖 然 不 完 全 相 同 , 但 卻 十分 相 近 。 對 英 語 水 平 不 高 的 人 尤 為 容 易 產 生 混 淆 。

    (4) 被 告 人 售 賣 的 貨 品,與 原 告 人 的 “ NIKKO” 系 列 貨 品 相 同 ,並 在 同 一 類 別 或 檔 次 的 商 店 出 售 。

    (5) “ X LNEEKO” 及 “ NIKKO” 也 是 相 類 似 而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眾 產 生 混 淆 。 在 “ NEEKO” 前 加 上 “ XL” 並 沒 有 令 這 標 誌有 任 何 不 同 之 處 。 消 費 者 可 能 只 會 理 解 或 估 計 “ XL ” 是“ Extra Large” (特 大 )的 意 思 。 這 些 純 粹 形 容 性 (descriptive)而 沒 有 辨 別 (distinguishing)功 能 的 額 外 字 眼 , 不 會 對 被 告 人在 這 方 面 的 抗 辯 有 幫 助 。 (參 看 : Kerly 5, 第 17-030 段 )

    主 審 法 官 在 該 案 判 案 書 第 35 段 亦 判 定 , “ 原 告 人 就 “ NIKKO” 系 列 產 品在 香 港 所 享 有 的 商 譽 不 容 置 疑 ” 。 申 請 人 的 證 據 10. 申 請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他 本 人 作 出 的 法 定 聲 明 (“ 謝 氏 聲 明 ” ), 申請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證 物 都 置 於 一 份 附 件 內,即 附 件 甲。附 件 甲 的 首 頁 雖 然 註

    明 內 有 附 件 一 至 附 件 十 七,並 夾 有 證 據 目 錄,但 由 於 目 錄 顯 示 有 兩 份 不 同

    2 判 決 書 第 1 2段 。 3 判 決 書 第 31 段 。 4 判 決 書 第 32 段 提 到 , 該 案 涉 及 的 侵 犯 註 冊 商 標 行 為 發 生 於 2004 年 , 而 該 等 行 為 的 詳 情 載 於 判 決書 第 1 4 -21 段 。

    5 即 典 籍 Kerly”s Law of Trade Marks and Trade N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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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附 件 五 和 附 件 六 , 為 免 混 淆 , 本 人 會 以 證 物 的 頁 數 提 述 相 關 資 料 。 11. 根 據 謝 氏 聲 明 , 涉 訟 商 標 是 申 請 人 本 人 在 上 世 紀 末 創 立 的 品 牌 ,該 品 牌 由 他 所 經 營 的 廣 州 卓 恒 旅 行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 卓 恒 ” )擁 有。對 於 涉訟 商 標 設 計 概 念 的 由 來,謝 氏 聲 明 雖 然 提 供 了 解 釋,但 解 釋 多 於 一 個,而

    且 互 相 矛 盾 。 12. 在 謝 氏 聲 明 第 2 段 , 申 請 人 聲 稱 涉 訟 商 標 在 英 文 內 涵 上 寓 意 着 充滿 激 情 的 口 號 “ Hey, Let’s go!” , 讓 人 生 體 驗 一 種 快 樂 富 有 激 情 的 生 活方 式 ; 在 中 文 內 涵 上 , “ 喜 力 高 ” 的 中 文 音 譯 6來 自 對 熱 愛 運 動 、 喜 歡 戶外、挑 戰 自 我、對 力 攀 高 峰 的 體 育 精 神 的 嚮 往 和 崇 拜。不 過,申 請 人 提 到

    的 口 號 “ Hey, Let’s go!” , 除 了 見 於 申 請 日 之 後 出 現 的 一 本 宣 傳 手 冊 7

    外 , 在 附 件 甲 的 證 物 內 完 全 找 不 到 。 不 但 如 此 , “ Hey, Let’s go!” 這 些英 文 字 跟 “ NEEKO” 和 “ X LNEEKO” 在 意 義 上 如 何 扯 上 關 係 , 在 謝 氏 聲明 裏 也 找 不 到 絲 毫 端 倪 。 就 讀 音 而 言 , “ Hey, Let’s go!” 和 “ NEEKO”或 “ X LNEEKO” 亦 有 明 顯 差 異 。 13. 在 謝 氏 聲 明 第 5 段 , 申 請 人 再 提 到 “ 喜 力 高 ” 是 “ XLNEEKO” 的 中 文 譯 音 。 不 過 , 在 謝 氏 聲 明 第 10 段 , 申 請 人 辯 解 涉 訟 商 標 跟“ NIKKO” 商 標 的 分 別 時 , 卻 反 過 來 說 “ X-L-NEEKO” 是 “ 喜 力 高 ” 商標 的 英 文 譯 音。申 請 人 沒 有 解 釋 如 “ X-L-NEEKO” 的 “ X” 是 取 自 “ 喜 力高 ” 內 的 “ 喜 ” 字 拼 音 的 話 , “ 喜 力 高 ” 內 的 “ 力 ” 字 是 由

    “ X-L-NEEKO” 的 “ L” 抑 或 是 “ NEE” 作 為 其 拼 音,而 且 又 為 何 多 了 一個 音 節 呢 ? 14. 申 請 人 在 謝 氏 聲 明 裏 , 對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差 異 作 出 了 分析 , 當 中 也 夾 雜 了 涉 訟 商 標 其 他 部 分 所 代 表 意 念 的 說 法 。 在 謝 氏 聲 明 第

    11 段,申 請 人 表 示 登 山 鎬 的 圖 形 寓 意 着 爆 發 性 的 力 量 和 高 度,與 中 文 “ 喜力 高 ” 商 標 十 分 貼 切,而 弧 形 圖 形 寓 意 着 整 個 世 界,要 征 服 最 高 的 高 度 。 15. 至 於 涉 訟 商 標 的 使 用 情 況 , 申 請 人 在 謝 氏 聲 明 第 3 段 聲 稱 , 他 所創 辦 的 卓 恒 的 前 身 創 建 於 1997 年,以 “ 喜 力 高 ” 及 “ NEEKO” 等 品 牌 成功 打 進 了 中 國 戶 外 用 品 行 業 的 高 端 市 場,在 內 地 戶 外 用 品 行 業 領 域 裏 創 立

    具 有 極 高 知 名 度 的 “ 喜 力 高 ” 及 “ NEEKO” 頂 級 品 牌 。 謝 氏 聲 明 提 到 ,“ 喜 力 高 ” 及 “ NEEKO” 品 牌 銷 售 網 路 除 了 遍 佈 中 國 內 地 外 , 還 伸 展 到港 澳 、 韓 國 、 新 加 坡 、 馬 來 西 亞 、 菲 律 賓 、 泰 國 、 越 南 、 尼 泊 爾 及 俄 羅 斯

    等 國 家 。 此 外 , 自 2002 年 起 , 申 請 人 和 卓 恒 每 年 投 入 100 多 萬 元 , 用 以

    6 “ 喜 力 高 ” 的 普 通 話 拼 音 為 Xi Li Gao, 廣 東 話 拼 音 大 慨 是 Hei Lick Go。 7 2 0 08 年 的 宣 傳 手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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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傳 和 推 廣 “ 喜 力 高 ” 和 “ NEEKO” 品 牌 , 在 多 份 行 業 雜 誌 、 互 聯 網路、展 覽 會 議 進 行 廣 告 發 佈,並 多 次 對 學 生 運 動 會、登 山 團 體、社 區 羣 體

    等 進 行 品 牌 贊 助 。 16. 在 謝 氏 聲 明 第 14 段 , 申 請 人 表 示 他 所 創 立 的 “ XLNEEKO” 和“ 喜 力 高 ” 品 牌 由 2003 年 開 始 , 已 在 內 地 市 場 取 得 相 當 高 的 市 場 份 額 ,在 全 國 大 城 市 建 立 了 300 多 個 經 銷 點 , 並 已 初 步 實 現 亞 太 地 區 的 分 區 銷售 。申 請 人 還 提 到, 這 些 品 牌 目 前 的 全 球 銷 售 額 高 達 1,800 多 萬 元 ,品 牌的 知 名 度 已 遍 及 全 球 , 其 影 響 深 入 人 心 。 17. 謝 氏 聲 明 附 件 甲 內 的 證 物 , 有 很 多 是 關 於 上 述 涉 訟 商 標 的 使 用 情況,但 是 申 請 人 須 證 實 的,是 申 請 日 之 前 的 情 況,申 請 日 之 後 的 使 用 情 況

    怎 樣 廣 泛 也 好 , 對 本 反 對 程 序 的 案 情 不 會 有 絲 毫 影 響 。 有 關 申 請 人 參 加

    2008 年 中 國 戶 外 秋 交 會 會 展 的 照 片 、 2007 年 推 出 新 產 品 及 宣 傳 做 法 的 營銷 手 冊 、 沒 有 標 明 日 期 或 提 及 2007 年 活 動 的 內 部 文 書 、 2007 及 2008 年的 宣 傳 手 冊、2007 年 發 出 的 質 檢 報 告、2007 及 2008 年 打 印 的 網 站 資 料 、2008 年 的 網 站 搜 索 資 料 、 戶 外 探 險 等 雜 誌 登 載 的 照 片 8, 以 及 涉 及 各 項 戶外 用 品 展 覽 會 的 合 同 或 宣 傳 資 料 及 照 片 9等 證 物 , 都 是 因 為 相 關 項 目 發 生

    在 申 請 日 之 後 或 因 日 期 不 詳 而 不 被 考 慮。另 一 點 須 注 意 的 是,申 請 人 提 供

    的 大 部 分 資 料 涉 及 的 是 “ XLNEEKO”、“ X LNEEKO” 和 “ 喜 力 高 ” 品 牌而 並 非 涉 訟 商 標 , 而 且 很 多 時 用 於 較 為 吸 引 消 費 者 注 意 力 的 地 方 (如 鋪 面招 牌 和 宣 傳 手 冊 ), 商 標 中 的 “ NEEKO” 部 分 一 般 比 較 特 出 10。 再 者 , 附件 甲 的 證 物 絕 大 部 分 只 牽 涉 內 地 的 銷 售 或 宣 傳 情 況 。 除 了 上 述 各 樣 證 物

    外 , 附 件 甲 夾 附 的 訂 貨 及 銷 售 回 饋 單 據 也 有 同 樣 問 題 11, 因 此 該 等 證 物 對

    申 請 人 的 案 情 沒 有 幫 助 。 18. 更 重 要 的 是 , 有 關 申 請 人 提 到 在 市 場 取 得 成 就 的 證 物 , 極 其 量 只能 引 證 局 限 於 內 地 的 相 關 市 場 。 在 謝 氏 聲 明 附 件 甲 內 , 找 不 到 任 何 附 有

    “ XLNEEKO” 或 涉 訟 商 標 的 貨 品 在 香 港 銷 售 的 單 據 、 在 香 港 設 有 的 售 賣點 的 資 料 或 相 片、或 在 香 港 進 行 宣 傳 和 推 廣 活 動 的 記 錄。謝 氏 聲 明 附 件 甲

    101 至 106 頁 附 有 申 請 人 在 國 內 外 設 立 的 經 銷 商 名 單;按 所 載 列 的 經 銷 商地 址 或 其 他 描 述 估 計 , 其 中 有 三 家 可 能 是 跟 香 港 市 場 有 關 的 經 銷 商 – 即名 單 內 序 號 34、38 和 39 的 經 銷 商。不 過,在 兩 家 載 有 香 港 地 址 的 經 銷 商中 , 有 一 家 的 電 話 號 碼 並 非 香 港 號 碼 , 而 第 三 家 則 沒 有 載 列 其 地 址 的 資

    料。資 料 不 但 在 上 述 方 面 不 齊 全,連 經 銷 商 名 單 的 日 期 也 欠 奉,而 名 單 記

    錄 的 是 申 請 日 之 前 或 之 後 的 情 況 也 無 從 稽 考。由 上 述 分 析 可 見,儘 管 申 請

    8 其 中 只 有 一 幀 照 片 登 載 於 申 請 日 之 前 的 雜 誌 , 但 照 片 中 看 不 到 涉 訟 商 標 。 9 很 多 照 片 沒 有 標 明 日 期 或 看 不 見 涉 訟 商 標 , 又 或 只 顯 示 在 內 地 舉 行 的 活 動 。 10 謝 氏 聲 明 附 件 甲 證 物 中 的 一 本 宣 傳 手 冊 顯 示 申 請 人 使 用 的 另 一 款 商 標 , 明 顯 把 “ XL” 和 “ NEEKO” 分 開 , 商 標 的 式 樣 見 附 錄 三 。

    11 單 據 既 看 不 到 涉 訟 商 標 的 式 樣 , 而 且 亦 只 是 發 給 內 地 商 號 或 由 內 地 商 號 開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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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的 商 品 可 能 曾 經 銷 售 到 香 港,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未 能 證 實 涉 訟 商 標 在 申

    請 日 之 前 於 香 港 廣 泛 使 用,或 如 申 請 人 在 謝 氏 聲 明 第 18(2) 段 所 述,他 同樣 在 香 港 取 得 不 容 忽 視 的 商 譽 。 19. 謝 氏 聲 明 亦 提 到 , 申 請 人 使 用 的 商 標 “ XLNEEKO” 和 “ 喜 力高 ” , 在 內 地 是 註 冊 於 第 18 類 商 品 的 商 標 。 從 謝 氏 聲 明 附 件 甲 的 證 物 可見,“ 喜 力 高 ” 商 標 的 商 標 註 冊 證 已 經 發 出,申 請 人 是 註 冊 擁 有 人。不 過,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供 “ XLNEEKO” 商 標 的 商 標 註 冊 證 , 只 是 在 謝 氏 聲 明 附 件甲 第 13 頁 出 示 了 與 該 商 標 相 關 的 資 料。“ XLNEEKO” 這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於 2002 年 3 月 提 交,初 審 公 告 日 期 是 2003 年 4 月 7 日,申 請 一 方 是 廣 州市 花 都 區 獅 嶺 有 發 綜 合 商 店。附 件 甲 還 夾 附 了 這 廣 州 市 花 都 區 獅 嶺 有 發 綜

    合 商 店 於 2002 年 5 月 20 日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 記 錄 其 授 權 卓 恒 使 用“ XLNEEKO” 商 標 , 使 用 期 限 由 2002 年 5 月 30 日 起 計 十 年 。 20. 謝 氏 聲 明 繼 而 提 及,反 對 人 曾 就 “ XLNEEKO” 這 內 地 商 標 註 冊 申請 提 出 異 議,而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於 2007 年 12 月 3 日 發 出 的異 議 裁 定 書 副 本,亦 夾 附 於 謝 氏 聲 明 附 件 甲 第 16 至 17 頁。國 家 工 商 行 政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提 到,被 異 議 人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作 出 了 答 辯,該 局 最 後 裁 定

    “ XLNEEKO”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在 先 註 冊 的 “ NIKKO” 商 標 未 構 成 近 似,因此 異 議 不 成 立 。 應 注 意 的 是 , 該 異 議 涉 及 的 “ XLNEEKO” 商 標 內 所 有 英文 字 母 大 小 均 一 , 但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 X” 和 “ L” 字 體 則 較 小 , 而 且 加 了登 山 鎬 和 弧 形 圖 形 。

    21. 謝 氏 聲 明 的 內 容 還 加 插 了 一 些 申 請 人 對 本 案 案 情 的 陳 述 , 但 由 於陳 述 不 屬 證 據 , 本 人 會 在 下 文 適 當 之 處 交 代 。

    條 例 第 11(5)(b)條 22. 條 例 第 11(5)(b)條 訂 明 :

    “ (5) 如 — (b)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 … 或 在 其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 ” 23. 條 例 並 無 界 定 “ 不 真 誠 ” 一 詞 的 涵 義 , 但 可 參 考 英 國 的 案 例 。 在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一 案 中 , Lindsay J. 在 第 379 頁 就 英 國 《 1994 年 商 標 法 》 第 3(6)條 (相 等於 條 例 第 11(5)(b)條 )表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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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不 會 試 圖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在 這 文 意 中 的 涵 義 。 該 詞 的 涵 義 顯 然

    包 括 不 忠 實 行 為 , 而 且 正 如 我 所 認 為 , 也 包 括 一 些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的 行

    為 。 國 會 很 明 智 , 沒 有 試 圖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文 意 中 什 麼 是 真 誠 或 什

    麼 是 不 真 誠 : 某 行 為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要 到 甚 麼 程 度 才 構 成 不 真

    誠,最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是 憑 法 庭 所 作 的 一 些 釋 義 去 判 定 (這 會 導 致 法

    庭 其 後 不 根 據 法 令 而 根 據 有 關 釋 義 作 出 解 釋 的 危 險 ),而 是 按 法 令

    的 字 眼 並 考 慮 所 有 具 關 鍵 性 的 相 關 情 況 後 判 定 。 12

    24. 在 判 斷 某 申 請 者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 須 採 用 包 含主 觀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 不 誠 實 綜 合 測 試 ” 。 在 Harrison’s Trade Mark Application (CHINAWHITE) [2005] F.S.R. 10 一 案 中 (第 26 段 ),英 國 上 訴法 庭 指 出,法 庭 必 須 決 定,按 申 請 者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來 看,其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13。 25.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指 出 , 反 對 人 提 交 的 證 據 充 分 證 明 反 對 人 商標 在 香 港 享 有 的 知 名 度,而 申 請 人 完 全 沒 有 否 認 反 對 人 商 標 在 多 個 地 方 註

    冊 或 使 用 方 面 的 證 據 。 反 對 人 確 實 提 交 了 大 量 關 於 使 用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年

    份、商 標 註 冊、銷 售 額 及 宣 傳 開 支 等 資 料,而 申 請 人 也 確 實 對 這 些 資 料 沒

    有 提 出 質 疑,因 此 本 人 接 納 反 對 人 提 交 的 這 些 證 據。基 於 反 對 人 商 標 使 用

    時 間 長 達 30 多 年 , 以 及 反 對 人 售 賣 商 品 的 銷 售 量 仍 一 直 維 持 相 當 水 平 ,即 使 本 人 不 顧 及 高 院 案 件 中 主 審 法 官 對 反 對 人 商 標 知 名 度 的 判 斷,也 會 認

    為 反 對 人 商 標 在 香 港 為 一 般 消 費 者 所 認 識 。 26. 身 為 相 同 行 業 的 競 爭 者 , 申 請 人 對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認 識 , 應 該 比 一般 消 費 者 更 多 , 而 且 申 請 人 與 反 對 人 又 不 是 初 次 對 陣 。 上 文 第 19 至 20段 提 及 內 地 於 第 18 類 商 品 註 冊 的 商 標 “ XLNEEKO”,在 申 請 期 間 曾 遭 反對 人 提 出 異 議 。 雖 然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 提 交 “ XLNEEKO”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是 廣 州 市 花 都 區 獅 嶺 有 發 綜 合 商 店 而 非 申 請 人,但 申 請 人 於 謝 氏 聲 明 第 5段 聲 明 , 他 本 人 已 在 中 國 內 地 申 請 註 冊 “ XLNEEKO” 和 “ 喜 力 高 ” 於第 18 類 商 品 , 並 已 取 得 商 標 的 專 用 權 , 亦 即 是 說 申 請 人 承 認 廣 州 市 花 都區 獅 嶺 有 發 綜 合 商 店 是 與 申 請 人 有 關 連 的 公 司 或 商 號 。 反 對 人 對

    “ XLNEEKO” 商 標 提 出 的 異 議 , 必 須 在 該 申 請 初 審 公 告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12 英 文 原 文 : “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

    13 英 文 原 文 : “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was such that his decision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ould be regarded as in bad faith by persons adopting proper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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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呈 交 , 因 此 申 請 人 在 2003 年 起 便 應 對 反 對 人 有 所 認 識 。 國 家 工 商 行 政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發 出 的 異 議 裁 定 書 , 亦 清 楚 提 到 反 對 人 在 先 註 冊 的

    “ NIKKO” 商 標,因 此 申 請 人 應 不 遲 於 2003 年 7 月 便 已 知 悉 反 對 人 商 標。 27. 接 着 要 考 慮 的 是 , 如 按 誠 實 人 士 的 一 般 標 準 , 申 請 人 的 行 為 會 否被 視 為 不 真 誠 。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商 標 中 的 “ NIKKO” 商 標 (註 冊 商 標 編號 1995B05323)最 為 相 近,本 人 因 此 先 把 “ NIKKO” 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作 一比 較。就 這 方 面 而 言,申 請 人 提 出,本 人 應 採 納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審 理 反 對 人 對 “ XLNEEKO” 商 標 於 內 地 就 第 18 類 貨 品 註 冊 申 請 提出 異 議 所 作 的 裁 定,駁 回 反 對 人 的 是 項 反 對。另 一 方 面,反 對 人 在 李 氏 聲

    明 特 別 引 述 主 審 法 官 在 高 院 案 件 判 定 涉 訟 雙 方 使 用 的 商 標 屬 相 類 似 的 理

    據,並 表 示 由 於 高 院 案 件 裁 定 的 事 實 與 本 案 極 為 相 似,因 此 本 人 理 應 裁 定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商 標 極 為 相 似 。 28. 首 先 , 本 人 必 須 表 明 , 香 港 與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的 法 律 制 度 , 內 地 行政 部 門 的 裁 決 , 對 於 在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處 進 行 的 反 對 程 序 沒 有 約 束 力 。 因

    此,即 使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的 異 議 裁 定 書 內 所 處 理 的 爭 議,與

    本 反 對 程 序 涉 及 的 爭 議 完 全 相 同,對 本 案 而 言 也 只 具 參 考 作 用。此 外,本

    人 曾 在 上 文 第 20 段 提 到,在 內 地 的 異 議 訴 訟 涉 及 的 “ XLNEEKO” 商 標 內的 所 有 英 文 字 母 大 小 均 一 , 並 非 如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 X” 和 “ L” 字 體 那 樣縮 小 了,以 及 加 了 登 山 鎬 和 弧 形 圖 形。這 些 差 異 對 商 標 的 外 觀 起 了 很 重 要

    的 作 用 , 特 別 是 字 體 上 的 分 別 , 因 為 “ XLNEEKO” 給 消 費 者 的 印 象 是一 個 難 以 掌 握 準 確 讀 音 、 又 沒 有 意 思 的 英 文 字 母 組 合 , 消 費 者 很 可 能 以

    “ X、 L、 NEEKO” 或 “ XL、 NEEKO” 的 方 式 聯 想 到 這 商 標 , 他 們 的 注意 力 亦 會 較 為 集 中 於 商 標 的 前 部 分 “ X 、 L” 或 “ XL” 。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X LNEEKO” 則 會 因 為 “ X” 和 “ L” 的 字 體 縮 小 了 而 突 顯 出“ NEEKO” 那 部 分 。 與 反 對 人 商 標 內 一 貫 出 現 的 “ NIKKO” 一 字 相 比 ,“ X LNEEKO” 跟 此 字 的 相 似 程 度 遠 超 出 “ XLNEEKO” 。 有 見 及 此 ,本 人認 為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的 異 議 裁 定 書 沒 有 多 大 參 考 價 值 。 29. 至 於 高 院 案 件 裁 決 書 的 判 斷 , 申 請 人 於 謝 氏 聲 明 內 表 示 , 高 院 案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不 同,不 能 一 概 而 論。申 請 人 繼 而 強 調 涉 訟 商 標 在 圖 形 與

    文 字 上 與 高 院 案 商 標 在 實 際 情 況 上 的 差 異,包 括 在 使 用 範 圍、使 用 歷 史 、

    以 及 商 標 本 身 的 基 本 構 造 所 存 在 的 較 大 差 異。高 院 案 商 標 確 實 與 涉 訟 商 標

    不 同,但 申 請 人 沒 有 明 確 解 釋 他 所 指 的 實 際 差 異 是 什 麽。申 請 人 應 明 白 ,

    如 爭 議 涉 及 的 法 律 原 則 與 案 情 實 況 相 同,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的 判 決,對 在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處 進 行 的 反 對 程 序 具 有 約 束 力。再 者,高 院

    案 商 標 中 的 “ X LNEEKO” 商 標 內 的 “ X” 和 “ L” 字 體 也 是 縮 小 了 的 式樣 , 與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考 慮 的 那 款 “ XLNEEKO” 商 標 不

  • - 9 -

    同,當 中 所 有 英 文 字 母 大 小 均 一。儘 管 涉 訟 商 標 與 高 院 案 商 標 有 差 異,但

    並 非 很 大 的 差 異,而 且 只 集 中 於 圖 形 部 分,因 此 本 人 認 為 上 文 第 9 段 提 到李 氏 聲 明 引 述 的 高 院 案 件 判 案 書 部 分,適 用 於 本 案。雖 然 涉 訟 商 標 包 含 登

    山 鎬 和 弧 形 外 框,但 該 等 圖 形 對 相 關 貨 品 缺 乏 顯 著 性,而 且 消 費 者 的 注 意

    力 會 較 容 易 被 文 字 部 分 吸 引 , 因 此 涉 訟 商 標 也 跟 反 對 人 商 標 中 的

    “ NIKKO” 商 標 相 類 似 。 30. 不 過 , 涉 訟 商 標 加 了 登 山 鎬 和 弧 形 外 框 , 因 此 跟 反 對 人 商 標 中 的“ NIKKO” 商 標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 當 然 不 及 高 院 案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商 標 那 樣高。在 這 情 況 下,申 請 人 對 其 使 用 商 標 由 來 的 解 釋 尤 為 重 要,而 本 人 已 在

    上 文 第 12 至 14 段 載 述 申 請 人 的 解 釋 。 申 請 人 最 初 表 示 , 他 在 決 定 採 用“ XLNEEKO” 後 才 想 到 用 “ 喜 力 高 ” 作 為 “ XLNEEKO” 的 中 文 譯 音 ,但 在 謝 氏 聲 明 後 部 分 , 他 卻 表 示 “ XLNEEKO” 是 “ 喜 力 高 ” 的 英 文 譯音。如 商 標 果 真 如 申 請 人 聲 稱 般 由 他 本 人 創 作,為 何 連 他 自 己 也 弄 不 清 楚

    呢 ? 31. 申 請 人 亦 聲 稱 , 涉 訟 商 標 在 英 文 內 涵 上 寓 意 着 充 滿 激 情 的 口 號“ Hey, Let’s go!” , 讓 人 生 體 驗 一 種 快 樂 富 有 激 情 的 生 活 方 式 。 不 過 ,如 上 文 第 12 段 所 述,申 請 人 完 全 沒 有 解 釋 “ X LNEEKO” 和 “ NEEKO” 如何 帶 出 “ Hey,Let’s go!” 的 意 義。本 人 曾 在 上 文 第 13 段 提 出 質 疑,指 出即 使 從 “ X-L-NEEKO” 是 “ 喜 力 高 ” 商 標 的 英 文 譯 音 這 角 度 來 看 , 如“ X-L-NEEKO” 的 “ X” 是 取 自 “ 喜 力 高 ” 內 的 “ 喜 ” 字 拼 音 的 話,“ 喜力 高 ” 內 的 “ 力 ” 是 由 “ X-L-NEEKO” 的 “ L” 抑 或 是 “ NEE” 作 為 其拼 音 , 又 為 何 英 文 譯 音 有 四 個 (X-L-NEE-KO)音 節 , 多 出 了 一 個 , 與 其 中文 名 稱 不 相 應 呢 ?如 “ X LNEEKO” 不 是 譯 音 , 那 麽 身 為 內 地 人 的 申 請 人 14

    為 何 會 選 用 在 字 典 中 都 找 不 到 的 外 文 字 詞 作 為 商 標,而 商 標 內 的 英 文 字 母

    又 如 高 院 案 件 判 案 書 所 述 般 , 與 反 對 人 商 標 中 的 “ NIKKO” 商 標 有 多 項相 似 之 處。在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文 件 或 其 他 記 錄 以 支 持 他 所 聲 稱 的 創 作

    歷 程 的 情 況 下 , 本 人 認 為 他 的 辯 解 只 屬 一 派 胡 言 , 不 能 接 受 。 32. 除 此 之 外 , 申 請 人 在 反 陳 述 及 謝 氏 聲 明 中 均 提 到 , 申 請 人 曾 就 香港 商 標 註 冊 處 的 紀 錄 冊 進 行 檢 索 , 結 果 顯 示 沒 有 其 他 人 就 “ XLNEEKO”商 標 就 第 18 類 貨 品 取 得 專 用 權 , 因 此 申 請 人 認 為 他 沒 有 侵 犯 他 人 任 何 在先 權 利 。 由 此 可 見 , 高 院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提 呈 有 關 “ X LNEEKO” 在 香 港 的商 標 註 冊 文 件 , 是 涉 訟 商 標 的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文 件 15。 高 院 案 件 涉 及 的 侵 犯

    註 冊 商 標 行 為 發 生 於 2004 年,訴 訟 於 2005 年 提 出,涉 訟 商 標 的 商 標 註 冊申 請 則 於 2006 年 提 出 。 該 案 的 被 告 人 如 非 與 申 請 人 有 聯 繫 , 又 怎 會 得 悉

    14 根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 申 請 人 是 廣 東 省 人 士 。 15 由 於 涉 訟 商 標 在 香 港 尚 未 註 冊 , 所 指 稱 的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文 件 應 是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文 件 。

  • - 10 -

    申 請 人 已 在 香 港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的 商 標 註 冊 申 請。雖 然 任 何 人 都 可 自 由 檢 索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處 的 紀 錄 冊,但 高 院 案 件 被 告 人 只 是 香 港 的 經 銷 商,申 請 人

    如 非 該 案 侵 權 貨 品 的 供 應 商,高 院 案 件 被 告 人 為 何 會 把 內 地 的 商 標 註 冊 文

    件 也 一 併 提 呈 呢 ?

    33. 申 請 人 未 能 解 釋 涉 訟 商 標 創 作 由 來 的 始 末 , 也 實 在 令 人 費 解 。 申請 人 企 圖 提 供 的 解 釋 充 滿 矛 盾,不 可 能 是 事 實 的 真 相,反 而 顯 示 申 請 人 為

    了 隱 瞞 本 身 的 動 機,故 此 砌 詞 狡 辯。很 明 顯,申 請 人 看 準 反 對 人 商 標 在 市

    場 上 的 聲 譽,但 為 了 盡 量 避 免 招 致 侵 權 的 法 律 責 任,便 抄 襲 了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某 些 部 分,加 上 一 些 別 的 元 素,務 求 不 被 識 破。這 一 點 也 可 從 申 請 人 使

    用 商 標 的 實 況 引 證 。 如 上 文 第 17 段 所 述 , 儘 管 申 請 人 在 內 地 註 冊 的 商 標是 “ XLNEEKO” , 實 際 使 用 時 往 往 只 使 用 “ NEEKO” 較 為 突 顯 的 商 標(如 含 “ XL” 部 分 字 體 較 小 的 “ X LNEEKO” 商 標 或 載 於 附 錄 三 的 那 款 商標 , “ XL” 與 “ NEEKO” 分 為 上 下 兩 部 分 ) , 藉 以 令 英 語 水 平 不 高 的 人產 生 混 淆 , 誤 以 為 申 請 人 售 賣 的 是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 34. 至 於 圍 繞 高 院 案 件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始 末 , 同 樣 顯 示 了 申 請 人 的 不 良意 圖 。 高 院 案 件 牽 涉 的 侵 犯 註 冊 商 標 行 為 發 生 於 2004 年 , 當 時 反 對 人 已對 內 地 的 “ XLNEEKO”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提 出 異 議 , 申 請 人 應 知 悉 在 香 港 售賣 附 有 “ X LNEEKO” 或 “ XLNEEKO” 商 標 的 第 18 類 貨 品 有 可 能 遭 反 對人 阻 撓 。 2005 年 , 反 對 人 提 出 高 院 的 訴 訟 時 , 內 地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異 議 程序 還 未 審 結,但 申 請 人 仍 於 2006 年 在 香 港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不 過,申 請 的 涉 訟 商 標 並 非 內 地 申 請 的 那 款,或 高 院 案 件 中 遭 指 控 為 侵 權 的 那 些

    式 樣,而 是 加 了 些 不 具 顯 著 性 圖 案 的 商 標,目 的 顯 然 在 於 規 避 高 院 最 終 判

    定 售 賣 附 有 高 院 案 商 標 的 貨 品 屬 侵 權 行 為 時,該 等 式 樣 的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會

    遭 拒 絕 的 命 運 。 35. 商 標 申 請 是 否 真 誠 並 非 以 申 請 人 本 身 釐 定 的 標 準 判 斷 。 綜 合 以 上分 析 之 後 , 本 人 認 為 申 請 人 故 意 抄 襲 反 對 人 商 標 中 的 “ NIKKO” 商 標 ,目 的 在 於 利 用 反 對 人 的 商 譽,提 高 自 己 產 品 的 銷 售 量。如 按 誠 實 人 士 的 一

    般 標 準,申 請 人 的 行 為 會 被 視 為 不 真 誠。因 此,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屬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 36.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 本 人 裁 定 反 對 人 就 條 例 第 11(5)(b) 條 提 出 的 反 對成 立 。 本 人 亦 因 此 無 須 考 慮 就 條 例 其 他 條 款 提 出 的 反 對 是 否 成 立 。 總 結 及 訟 費 37. 由 於 反 對 成 立 , 本 人 判 給 反 對 人 訟 費 。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 - 11 -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 除 非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 否 則 訟 費 會 依 照 《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載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費 用 計 算。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周 敏 慧 代 行 )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 附錄一 1. 註冊編號 : 1995B05323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89 年 1 月 6 日 屆滿日期 : 2010 年 1 月 6 日 類別 : 第 18 類 註冊商品 : purses, wallets, key bags, sleeping bags, carrying bags, belt bags,

    waist wallets, shopping bags, travelling bags, document bags, school bags, briefcases, backpacks, sucksacks, knapsacks, sport bags, all made of nylon or polyvinyl chloride materials.

    (中文翻譯為:錢包,小錢袋,鎖匙包,睡袋,手挽袋,腰袋,腰包,購物袋,旅行袋,文件袋,書包,公事包,背囊,防水

    背包,背包,體育用品袋,上述物品均用尼龍或聚氯乙烯材料

    製做。) 2. 註冊編號 : 200400045

    商標 : 註冊日期 : 2002 年 10 月 18 日 屆滿日期 : 2009 年 10 月 18 日 類別 : 第 18 類 註冊商品 : travelling bags, bags for camping, sports bags, shoulder bags,

    backpacks, hand bags, waist bags, school bags, bags for climbers, wallets, purses, document bags, luggage, suit cases, walking sticks, all included in Class 18

    (中文翻譯為:旅行袋,露營袋,體育用品袋,掛肩包,背囊,手袋,腰袋,書包,攀山袋,錢包,小錢袋,文件袋,行李箱,

    衣服箱,拐杖;上述物品均屬第 18 類) 3. 註冊編號 : 1988B1458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85 年 11 月 9 日 屆滿日期 : 2016 年 11 月 9 日

    - 12 -

  • 類別 : 第 22 類 註冊商品 : tents.

    (中文翻譯為:帳篷) 4. 註冊編號 : 1988B1459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85 年 11 月 9 日 屆滿日期 : 2016 年 11 月 9 日 類別 : 第 28 類 註冊商品 : fishing reels and rods, fishing lines.

    (中文翻譯為:釣魚卷軸和釣魚竿,釣絲) 5. 註冊編號 : 1990B2405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89 年 1 月 6 日 屆滿日期 : 2010 年 1 月 6 日 類別 : 第 22 類 註冊商品 : ropes, string, nets, tents, awnings, tarpaulins, sails, sacks and bags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padding and stuffing materials (except of rubber or plastics); raw fibrous textile materials; fishing equipment included in Class 22.

    (中文翻譯為:繩索,繩子,網,帳篷,遮蓬,蓬布,風帆,大袋和袋子(不包括在其他類別);填塞和填料的材料(除了橡膠或塑料);未加工的纖維狀紡織品材料;屬第 22 類的捕魚設備)

    6. 註冊編號 : 1990B2406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89 年 1 月 6 日 屆滿日期 : 2010 年 1 月 6 日 類別 : 第 20 類 註冊商品 : bedding; sleeping bags; tent pegs not of metal; fishing equipment

    included in Class 20. (中文翻譯為:寢具;睡袋;非金屬帳篷釘;屬第 20 類的捕魚

    - 13 -

  • 設備)

    7. 註冊編號 : 1990B2785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89 年 1 月 6 日 屆滿日期 : 2010 年 1 月 6 日 類別 : 第 28 類 註冊商品 : games and playthings; gymnastic and sporting articles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equipment for various sports and games: fishing equipment included in Class 28.

    (中文翻譯為:遊戲及玩物;不包括在其他類別的體操和體育用品;各類體育和遊戲器材;屬第 28 類的捕魚設備)

    8. 註冊編號 : 1996B03832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94 年 6 月 22 日 屆滿日期 : 2015 年 6 月 22 日 類別 : 第 14 類 註冊商品 : watches, clocks, chronometric instruments; all included in Class 14.

    (中文翻譯為:手錶,時鐘,精密計時儀器;上述物品均屬第 14類)

    9. 註冊編號 : 199812911AA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97 年 3 月 21 日 屆滿日期 : 2014 年 3 月 21 日 類別 : 第 25,28 類 註冊商品 : Class 25 Clothing, footwear, headgear Class 28 Nose clips, hand paddles, kick boards, swim fins, swim flippers,

    - 14 -

  • fishing rods and reels, tennis rackets, squash rackets, badminton rackets, snooker cues, sports balls, fitness apparatus, darts and dart boards, protective padded articles, protective padding being parts of sports suits, roller skates, skateboards; all included in Class 28.

    (中文翻譯為:第 25 類:衣類,鞋類,頭飾 第 28 類:鼻子夾子,遞槳,腳板,魚鰭型游泳器具,游泳鴨腳板,釣魚竿和卷軸,網球球拍,壁球球拍,羽毛球球拍,落

    袋撞球球竿,體育球,健身用具,飛鏢和飛鏢靶,防護用品,

    體育衣服,溜冰鞋,滑板的防護墊部件;上述物品均屬第 28類)

    10. 註冊編號 : 1999B16827

    商標 : 註冊日期 : 1997 年 3 月 21 日 屆滿日期 : 2014 年 3 月 21 日 類別 : 第 9 類 註冊商品 : swimming goggles; arm bands, belt floats, bubble floats, swim

    wings; all being floatation aids; swim gloves, pulley buoys; all included in Class 9.

    (中文翻譯為:泳鏡;臂帶,腰帶助浮物,浮板,游泳翼;上述物品均為助浮物;游泳手套,滑輪浮體;上述物品均屬第 9 類)

    11. 註冊編號 : 200400046

    商標 : 註冊日期 : 2002 年 10 月 18 日 屆滿日期 : 2009 年 10 月 18 日 類別 : 第 25 類 註冊商品 : clothing, footwear and headgear; all included in Class 25.

    (中文翻譯為:衣類,鞋類和頭飾;上述物品均屬第 25 類)

    以 上 註 冊 商 標 的 註 冊 貨 品 記 錄 全 都 以 英 文 撰 寫。由 於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列 出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註 冊 詳 情 時,有 些 貨 品 的 中 文 翻 譯 不 大 妥 善,本 人 作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

    - 15 -

  • 附錄二

    NEEKO

    X LNEEKO

    - 16 -

  • 附錄三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