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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121

一、总 说 明

123

二、报表目录

124

三、调查表式

(一)124

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KP10)

(二)125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KP11)

(三)127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KP12)

(四)12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KP20)

(五)130

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KH10)

(六)131

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KF10)

(七)132

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KF11)

(八)133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KF20)

(九)134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1)

(十) 136

金属及可选非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2)

(十一)139

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3)

(十二)141

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4)

(十三)143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KS10)

四、主要指标解释144

五、附录157

(一)矿产资源目录及代码157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162

(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167

(四)矿产品名称169

(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173

(六)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174

(七)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174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国矿产资源状况,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是矿业权人、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范围为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三)调查内容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状况、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包含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中年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年数据,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指标为年末数据;季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季度数据,季报的统计报告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一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二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三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季度、快速年报),时点指标为季末数据;月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月数据,报告期为1月1日到每月最后一日,时点指标为月末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通过全面调查和行政记录等方法收集资料。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除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报表有各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登记发证情况由行政记录获取,其他表格全部矿业权人填报。统计数据通过业务系统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

(七)报送要求

采用分级统计、逐级上报的形式报送统计数据。年报的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部机关司局和有关单位向部综合司汇交年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5月31日;一季度、二季度和三季度季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季后五日前,四季度季报,即快速年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月报汇交截止时间为月后五日前。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

(八)质量控制

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数据审查。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设定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审核,同时通过数据逐级汇总进行审核。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将于次年以公报、年鉴等方式公布,此外也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

(十)统计资料共享

取得的统计数据可以依据相关法规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共享, 共享内容为发布公报、年鉴中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共享资料责任单位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共享资料责任人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统计主要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的是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负责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自然资统KP10表

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

年报

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矿业权人

企业

矿保司

报送日期:

月(季)后5日内报送月(季)报数据;

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快速年报数据;

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年报数据及电子版数据;

次年5月31日前部司局和有关单位向综合司汇交统计数据。

报送方式:

网上填报

自然资统KP11表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一)

自然资统KP12表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二)

自然资统KP20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自然资统KH10表

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年报

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统KF10表

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

月/季/年报

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省级及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司

自然资统KF11表

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

自然资统KF20表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季/年报

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矿业权人

企业

自然资统KF21表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年报

自然资统KF22表

金属及可选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情况

自然资统KF23表

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自然资统KF24表

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自然资统KS10表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年报

生态修复司

三、调 查 表 式

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

表 号:自然资统KP10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矿产名称

二、面积

三、地质储量

四、技术可采储量

经济可采储量

五、当年采出量

六、累计采出量

七、累计探明地质储量

八、累计探明技术可采储量

累计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九、剩余技术可采储量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指标一按矿种分列)

(指标四、五按新增、复算、核算、标定分列)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根据矿产资源类型确定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油气矿产(包括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及其他气体矿产等)开发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本填报说明的要求,每年如实填报《石油天然气统计基础表》。本表由各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延长油矿等地方油气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填报工作,并负责对本公司各分(子)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各公司应在3月底前将《石油天然气统计基础表》报自然资源部审查、汇总。

2. 本报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子)公司、地方油气公司为填报单位,负责填写本报表。审查人由审查机关在本单位内指定。填写人、填写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审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并不得为同一个人。

3. 填报时,应严格按照本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单位填写。

4. 逻辑关系:代码03≥04≥05 代码07≥06代码08≥09≥10 代码11≥12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一)

表 号:自然资统KP11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油气田名称(S01)

编号(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生产井数量(S05)

行政区代码(S06)

行政区名称(S07)

行政区内地质储量比例(S08)

所属盆地及代码(S09)

油气田极值坐标

经度(S10)

纬度(S11)

油气开采方式

油(S12)

机械/自喷

气(S13)

机械/自喷

含油气层位(S14)

油气藏类型(S15)

原油性质(S16)

原油密度分类(S17)

含硫量分类(S18)

续表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主矿产名称

油气田年末核定产能

年末油气总井数

油井

气井

油田综合含水率

可采储量丰度

油气田生产占用土地

中部埋深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根据矿产资源类型确定

亿立方米/年

万吨/年、万立方米/年

万吨/平方公里

亿立方米/平方公里

公顷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各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延长油矿等地方油气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填报工作,并负责对本公司各分(子)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2. 逻辑关系: 代码04=05+06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二)

表 号:自然资统KP12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分(子)公司基本情况

(1)油(气)田总数

油田

气田

(2)企业总资产

(3)采油厂个数

(4)年末核定产能

(5)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6)产量总计

井口年产量

工业产量

损耗量

外围年产量

外围累产

二、分(子)公司主要经济指标

(1)年工业总产值

(2)年销售收入

(3)年末资产合计

国有资产比例

(4)开发投资

本年度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万元

亿立方米/年

万吨 /年、万立方米/年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历年累计

(5)勘探投资

本年度

历年累计

(6)探井进尺

本年

历年累计

(7)年利税总额

利润

税金

(指标一产量总计各项按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分列)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各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延长油矿等地方油气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填报工作,并负责对本公司各分(子)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各公司应在3月底前将《石油天然气统计基础表》报自然资源部审查、汇总。

2. 逻辑关系:代码08≥09 代码10=11+14 代码25>24 代码27>26 代码29>28 代码30>31

代码30>32 代码19>3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表 号:自然资统KP20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矿区(井田)或矿山名称(S01)

矿区(井田)或矿山编号(S02)

矿区(井田)或矿山标示坐标(S03)

矿山所在地行政区代码(S04)

矿业权人名称(S05)

许可证号码(S06)

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S07)

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S08)

开发利用情况(S09)

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矿产名称

报告期查明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年初保有资源储量

开采量

损失量

勘查增减量

重算增减量

年末保有资源储量

累计查明资源储量

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情况

矿产名称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上述指标按资源储量类型分列)

(上述指标按矿种分列)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见附录(一)矿产资源目录及代码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和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的填报类别见附录(一):矿产资源目录及代码。

2. 逻辑关系:代码07=02+05+06-03-04 代码08≥07

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H10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行政区划代码:□□_□□_□□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1、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总量

其中:古生物化石

国家级

其中:古生物化石

2、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面积

其中:古生物化石

国家级

其中:古生物化石

3、 地质遗迹自然累计建设投资

其中:古生物化石

本年投资

其中:古生物化石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逻辑关系:代码01≥02 代码01≥03 代码03≥04 代码02≥04代码05≥06 代码05≥07 代码07≥08

代码06≥08 代码09≥10 代码09≥11 代码11≥12 代码10≥12

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F10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行政区划代码:□□_□□_□□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季)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1、 勘查许可证发证

许可证数

登记面积

2、 探矿权出让

个数

登记面积

出让收益

行政审批

个数

面积

协议出让

个数

面积

出让收益

招拍挂出让

个数

面积

出让收益

3、 探矿权转让

个数

转让金额

(以上指标按矿种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平方千米

平方千米

万元

平方千米

平方千米

万元

平方千米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统计范围: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对象:部、省、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内容:在报告期内新立的、注销的勘查许可证和报告期末有效的勘查许可证。

2. 逻辑关系:代码03=06+08+11 代码04=07+09+12 代码05=10+13. 数据由部统一部署,利用行政纪录直接采集数据。

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F11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行政区划代码:□□_□□_□□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年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季)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1、 采矿许可证发证

许可证数

面积

生产能力

2、 采矿权出让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探矿权转采矿权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协议出让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招拍挂出让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3、 采矿权转让

个数

转让金额

(以上指标按矿种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万元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万元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万元

平方千米

见附件三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统计范围: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对象:部、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容:在报告期内新立的、注销的采矿许可证和报告期末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 数据由部统一部署,利用行政纪录直接采集数据。

3. 逻辑关系: 代码04=08+12+16 代码05=09+13+17 代码06=10+14+18 代码07=11+15+19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F20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名称(S01)

采矿许可证编号(S02)

矿山规模(S03)

矿山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4)

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1、 计划指标

稀土矿产

岩矿性稀土(轻)

离子型稀土

钨矿

主采矿种

综合利用

2、 产量

稀土矿产

岩矿性稀土(轻)

离子型稀土

钨矿

主采矿种

综合利用

3、 销量

(全国总计)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填报内容为在报告期内钨矿、稀土矿开采情况。销售量仅限内蒙古自治区内稀土矿山企业填报。

2. 矿山规模填报参见附录(三),矿山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报参见附录(五)。

3. 逻辑关系:代码01=02+03 代码04=05+06 代码07=08+09 代码10=11+12。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F21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矿时间(S05)

企业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S06)

行政区代码(S07)

矿山标示坐标(S0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9)

生产状态(S10)

生产规模(S11)

开采方式(S12)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矿山基本情况

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投资额

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可采年限

生产能力

设计采矿能力

设计原煤入选能力

核定采矿能力

核定原煤入选能力

当年新增采矿能力

当年新增原煤入选能力

二、矿山主要生产指标

原煤产量

剥离量

掘进量

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

万元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消耗资源储量

开采损失资源储量

原煤入选率

原煤入选量

入选原煤灰分

矿产品(精煤或商品煤)产量

规格

三、矿山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销售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利润

税金

资源税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济类型分列)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万吨

%

万吨

%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在建、开采、停产、闭坑的所有矿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油气矿产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为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2. 统计周期为年度统计。统计时段为年初的1月1日——年底12月31日,数据上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没有采矿权人的已闭坑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已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统计指标内容。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 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及加工发生值。

5. 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6. 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7.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详见附录五;生产规模填报类别见附录(三)矿山建设规模分类。

8. 逻辑关系: 代码03≥04 代码08≥10 代码09≥11≥18 代码24>25 代码24>27 代码27>28

金属及可选非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F22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矿时间(S05)

企业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S06)

行政区代码(S07)

矿山标示坐标(S0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9)

生产状态(S10)

生产规模(S11)

开采方式(S12)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矿山基本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投资额

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可采年限

生产能力

设计采矿能力

设计选矿能力

实际采矿能力

实际选矿能力

当年新增采矿能力

当年新增选矿能力

二、矿山主要生产指标

主矿产矿石产量

矿石品位

剥离量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见附录一

%

万元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

见附录一

万吨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掘进量

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

矿石品位

消耗资源储量

开采损失资源储量

原矿入选品位

共伴生矿产入选品位

原矿入选量

共伴生矿产入选量

矿产品(精矿)产量

品位/规格

尾矿品位

共伴生矿产尾矿品位

三、矿山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销售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利润

税金

资源税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济类型分列)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万吨

万吨

见附录一

万吨

万吨

见附录一

见附录一

万吨

万吨

见附录四

见附录四

见附录一

见附录一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在建、开采、停产、闭坑的所有矿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油气矿产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为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2. 统计周期为年度统计。统计时段为年初的1月1日——年底12月31日,数据上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没有采矿权人的已闭坑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已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统计指标内容。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 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及加工发生值。

5. 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6. 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7. 主要矿产名称见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录五,生产规模见附录三。

8. 逻辑关系: 代码04≥05 代码10≥12≥23 代码31>34 代码32>33代码35>36

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F23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矿时间(S05)

企业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S06)

行政区代码(S07)

矿山标示坐标(S0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9)

生产状态(S10)

生产规模(S11)

开采方式(S12)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矿山基本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投资额

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可采年限

生产能力

设计采矿能力

实际采矿能力

当年新增采矿能力

二、矿山主要生产指标

主矿产矿石产量

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

剥离量

掘进量

消耗资源储量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见附录一

%

万元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开采损失资源储量

三、矿山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销售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利润

税金

资源税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万吨

见附录四

万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在建、开采、停产、闭坑的所有矿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油气矿产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为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2. 统计周期为年度统计。统计时段为年初的1月1日——年底12月31日,数据上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没有采矿权人的已闭坑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已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统计指标内容。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 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及加工发生值。

5. 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6. 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7. 主要矿产名称见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录五,生产规模见附录三。

8. 逻辑关系:代码04≥05 代码08≥09 代码18>21 代码19>20 代码22>23

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F24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井时间(S05)

行政区代码(S06)

地热田、矿泉水/井(泉)标示坐标(S07)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8)

生产状况(S09)

生产规模(S10)

矿泉水出露形式(S11)

矿泉水水质类型(S12)

地热类型(S13)

地热出露形式(S14)

地热用途(S15)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1、 矿山基本情况

(1)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2)年投资额

(3)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4)可采年限

二、矿泉水

(1) PH值

(2) 矿泉水平均温度

(3) 矿泉水产品产量

(4) 矿泉水井/泉数量

(5) 矿泉水生产井/泉数量

(6) 设计开采量

(7) 核定年度开采量

(8) 实际开采量

(9) 工业生产总值

(10) 销售收入

(11) 利润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万元

摄氏度(℃)

立方米/日

立方米/日

立方米/日

万元

万元

万元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12) 销售收入

(13) 利润

(14) 税金

(15) 资源税

三、地热

(1) 热流体温度

最高

平均

(2) 地热流体中达到工业提取标准的有用组分及含量

(3) 地热田 井/泉数量

(4) 地热田 生产井/泉数量

(5) 设计开采量中热能/电能

热流体

(6) 核定年度开采量中热能/电能

热流体

(7) 实际开采量中热能/电能

热流体

(8) 工业生产总值

(9) 销售收入

(10) 利润

(11) 税金

(12) 资源税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摄氏度(℃)

摄氏度(℃)

103kw/a

立方米/日、立方米/年

103kw/a

立方米/日、立方米/年

103kw/a

立方米/日、立方米/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录五,生产规模见附录三。

2. 逻辑关系: 代码03≥04 代码17>18 代码19>20 代码32≥33>34 代码35>36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KS10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年7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矿山土地损毁情况

本年新增土地损毁面积

累计土地损毁面积二、矿山土地恢复治理情况

本年新增恢复治理面积

累计已治理恢复的面积

三、矿山环境回复治理投资情况

本年恢复治理投资额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企业投资

累计恢复治理投资额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企业投资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情况

   本年基金提取数额

   本年基金使用数额

累计基金提取数额

   累计基金使用数额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济类型分列)

(以上指标按省分列)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土地损毁面积和恢复治理面积由部统一部署,利用卫星遥感数据直接采集数据。

2. 逻辑关系:代码 代码02≥01 代码04≥03 代码05≥06+07+08 代码09≥10+11+12 代码09≥05

代码15≥13 代码16≥14

四、主要指标解释

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矿产名称 列出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或氡气等矿产的名称。

储量单位 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二氧化碳气等矿产的储量单位。

面积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油气田面积净增减值。新油气田填含油气面积。

地质储量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探明地质储量数值。按当年新增、复算、核算和标定填写,当为增加时记“+”号,当为减少时记“-”号。对新探明的油气田,只填写新增,不填复算、核算或标定。

技术可采储量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探明技术可采储量。按当年新增、复算、核算和标定填写,当为增加时记“+”号,当为减少时记“-”号。对新探明的油气田,只填写新增,不填复算、核算或标定。

经济可采储量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按当年新增、复算、核算和标定填写,当为增加时记“+”号,当为减少时记“-”号。对新探明的油气田,只填写新增,不填复算、核算或标定。

当年采出量 当年实际采出量。

累计采出量 历年累计采出的探明可采储量。

累计探明地质储量 写评审通过的累计探明地质储量数值。

累计探明技术可采储量 写评审通过的累计探明可采储量数值。

剩余技术可采储量 于累计技术可采储量减累计采出量。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于累计经济可采储量减累计采出量。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一)

主矿产名称 指企业开采生产的主要矿产的名称,包括石油(原油、凝析油)、天然气(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和氡气等矿产,从中选择对应的矿产名称填写。开采石油的填写其亚矿种原油或凝析油,开采天然气的填写其亚矿种气层气或溶解气。

油(气)田名称 按储量登记书上已登记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建生产井时间 依据该油气田的采矿许可证填写其编号及有效截止时间。建生产井时间,填写该油气田第一口生产井建成投产时间。

行政区 选择填写油气田储量赋存地的所有行政区划代码和行政区名称,并填写油气田所在行政区内的地质储量比例。

所属盆地及代码 储量报告中油气田所在盆地的名称及代码,并应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所使用的名称和代码一致。盆地名称及代码的填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油气田极值坐标 油气田地理位置坐标,分经度、纬度填写范围值。

油气田年末核定产能 当年度油气田实际达到的油气的年度生产量。有核定生产能力的,应填报核定生产能力;无核定生产能力有查定生产能力的,填写查定生产能力。

油气开采方式 从地下采出油气的方式。在机械和自喷两种方式中选择,在相应方式后的方框内划“√”。

年末油气总井数 油气田当年末实际产油气的井数。

油田综合含水率 总产水量与总产液量之比值。填写当年12月底的油田综合含水率,单位为%,数值取整。

可采储量丰度 单位面积可采油气储量。

油气田生产占用土地情况 生产性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

含油气层位 是指有探明储量的产(含)油气层位,只填写其中最主要的1-3个产(含)油层层位的代码。

中部埋深 是指主力产(含)油气层位的埋藏深度。

油气藏类型 主要包括构造、岩性、地层、断块、古潜山五种类型。

原油性质 按地面原油密度分为轻质:<0.87g/cm3、中质:≥0.87~﹤0.92g/cm3、重质:≥0.92~﹤1.00g/cm3、超重:≥1.00g/cm3。

原油密度分类 指按地下原油粘度(50℃)分为常规油:<50mPa.s、稠油:≥50~<10,000mPa.s、特稠油:≥10,000~<100,000mPa.s、超稠油:≥100,000mPa.s

含硫量分类 按原油含硫量和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大小,将油(气)藏分为四类:高含硫≥2%(≥30 g/m3、中含硫≥0.5~<2%(5~30 g/m3)、低含硫0.01~0.5%(0.02~5% g/m3)、微含硫<0.01%(<0.02 g/m3)。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二)

油(气)田个数 指分公司所辖的油气田总个数。当一个油气田既产油又产气时,其总数统计时为一个油气田,不得重复统计填报。

行政区代码 指填报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 参见附录(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

企业总资产 指企业的资产总和,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采油厂个数 分公司拥有采油厂总数。

年末核定产能 当年度企业实际达到的油气的年度生产量。有核定生产能力的企业,应填报核定生产能力;无核定生产能力有查定生产能力的企业,填写查定生产能力。

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产量总计 企业当年度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油气实物数量。其计量单位,石油一律换算到万吨、万立方米,天然气及煤层气、页岩气、二氧化碳气等为亿立方米。

井口年产量 指油气企业当年度井口实际产出的油气数量。井口年产量等于年工业产气量+年损耗量;工业产量指油气企业当年度产出的可销售的油气数量;损耗量指油气田由于火炬燃烧、放空损失的油气量。

外围年产量 企业在未提交探明储量的地区年度采出的油气数量。

外围累产 企业在未提交探明储量的地区累计采出的油气数量。

年工业总产值 以货币表现的企业当年度生产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包括当年度生产的成品价值、已完工的对外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采用“工厂法”的计算原则。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和其他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当年度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当年度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年销售收入 按财务会计报表的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栏目中的数目填写。

年末资产合计 指企业的资产总和,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财务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栏目中的数目填写。

其中国有资产比例 指国有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开发投资 包括试采油气、正式采油气方面的投资。

勘探投资 指包括重力、磁力、化探、地震、井位设计、钻井、测井、试油气方面的投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矿产名称 按《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所规定的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填写,见附录(一)。开采多种矿产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顺序填写。

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 按《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所列,选择相应的统计对象和资源储量计算单位填写。计算单位与《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进行换算。统计对象应加括号,《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中未列统计对象的,不填此项。

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 填写矿石工业类型、品级,应与采矿所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中相应矿产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一致。如果矿山未分别按矿石品级(牌号)单独开采,各矿石品级消耗量的具体资料不详的,可根据本矿区各品级的比例进行数值处理后分别填报。无法按照品级分别填写的,可不填写。

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 填写本年末对应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保有资源储量的主要组分及其他质量指标的名称、平均含量及计量单位。如果一个矿产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的,首先填写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的名称和主要组分及其他质量指标的名称和平均含量,然后依次分别填写其中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的相应内容。一页表不够时可续页填写。

开发利用情况 指报告期矿区(矿山)是否已开发利用情况。报表填写已利用和未利用。已利用可以选择在建、生产、停产、闭坑等,为利用可选择计划近期利用、推荐近期利用、可供边探边采、近期难以利用和近期不宜进一步工作等五种情况。

资源储量类型编码 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各类型所对应的编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共16种类型,其中预测的资源量(334?)不纳入本栏填报,但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资源储量各类型的定义、编码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为准。

年初保有 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年初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虚线之下)及金属量(虚线之上),应当与上年度年末保有的资源储量一致。

开采量 各类型资源储量均应分别填报。填写根据实测采空区开采的资源储量资料。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开采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损失量(即开采损失量) 是指当年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资源量。储量不需填报损失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不包括地面运输及选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量。铁路干线、重要建筑物、禁区等压覆的基础储量、资源量,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从填报单元内扣除。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未申报登记的,待停办、关闭矿山时核实处理,不能当作损失量填报。已估算了资源储量的同体共生、伴生矿产,如随主要矿产一同采出但在选矿或冶炼时未回收利用的,在该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储量表中应作为开采量填写,而不能作为损失量处理。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损失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勘查增减量 指因地质勘查和生产探矿引起的资源储量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重算增减量 指因经济指标改变或其他原因对资源储量进行重算或重新评价所引起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年末保有资源储量 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及金属量。是由年初资源储量数值,减去当年度的开采量、损失量(储量除外),加上因地质勘查增减、重算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

累计查明资源储量 指填报单元内,历次地质勘查工作及生产探矿所查明的资源储量总和。每年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源储量有增减时,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也应作相应的增减。但不扣除地质勘查工作后的开采量、损失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等于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字加上当年度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他原因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

共伴生矿产利用情况指报告期内矿山企业在采矿、选矿过程中对矿山共伴生矿产回收利用的情况。

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保护的专门区域,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及其遗迹产地等。

累计建设投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是指历年来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的全部资金。

本年投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是指本年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的资金。包括对硬件投资和软件投资。

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

许可证数 是指有管辖权的探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的审批、发证权限,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个数。

登记 是指报告期末仍在有效期内或过期未超过半年的勘查许可证(包括新立)。

新立 是指在报告期内依法新批准的勘查许可证。

注销 包括探矿权人正常申请注销、转采、以及过期半年作废的勘查许可证。

个数 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探矿权出让数量或转让申请的数量。

面积 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区块面积的总和。计量单位平方千米。

探矿权出让 是指在报告期内以申请在先、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并新登记勘查许可证。

行政审批 是指矿业权人通过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工作,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探矿权,并办理勘查许可证。

协议 是指矿业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并办理勘查许可证。

招拍挂出让 是指矿业权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并办理勘查许可证。

招标 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中标人,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并办理勘查许可证。

拍卖 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并办理勘查许可证。

挂牌 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并办理勘查许可证。

出让收益 是指矿业权人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时应缴纳的出让收益。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合同中签订的合同金额填报。

探矿权转让 是指报告期内经探矿权人申请将探矿权转让给另一主体,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行为。

转让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探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定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金额。

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

许可证数是指有管辖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的审批、发证权限,依法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个数和注销的采矿许可证数。

登记是指是指报告期末仍在有效期内或过期未超过半年的采矿许可证(包括新立)。

新立是指在报告期内依法新批准的的采矿许可证。

注销是指采矿权人需要停止生产,关闭矿山,依法申请注销、以及过期半年作废的采矿权。

个数 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采矿权出让数量或转让申请的数量。

生产能力是指各矿种采矿权登记生产能力的总和。仅按矿种分列时填写,单位以各矿种标准单位填写,固体矿产按万吨/年,气体矿产按万立方米/年计,地下水按立方米/日计。其中:新立矿山生产能力是指新立采矿证登记的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登记的矿山生产能力是指报告期末有效的或过期未超过半年采矿证所登记的矿山设计生产能力。

面积是指勘查登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探矿权的区块面积、采矿权的矿区面积的总和。单位按平方千米填写。

采矿权出让是指在报告期内矿业权人以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转采矿权是指报告期内探矿权人在其勘查许可证范围内,将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并获得采矿许可证。

招拍挂出让是指采矿权人通过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三种方式获得采矿权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采矿权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非竞争性的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给特定对象,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招标出让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拍卖出让 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挂牌出让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出让收益指矿业权人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时应缴纳的出让收益。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合同中签订的合同金额填报。

采矿权转让是指报告期内经采矿权人申请将采矿权转让给另一主体,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行为。

转让金额是指报告期内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金额。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计划指标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给钨矿和稀土矿矿山企业开采的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产量是指在报告期内完成的钨、稀土矿产量,钨精矿产量按折合65%的三氧化钨量统计,稀土矿产量按折合稀土氧化物(REO)量统计。

销量 是指在报告期内完成的稀土矿的销售量,稀土矿销售量按折合稀土氧化物(REO)量统计。

煤、金属矿产、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采矿权人名称 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

矿山名称 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全称。

主矿产名称:主矿产是指矿山同时开采一个以上矿种时,按其矿石产量、资源储量或产值顺序数量大的那一种矿产。例如:某矿山开采铅锌矿床,其矿石产量和资源储量都相同,锌的产值大于铅,把锌定为主矿产。矿山开采的矿产仅为一种的,填写该矿种即可。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中列出的矿产名称填写。

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及建矿时间:依据《采矿许可证》填写其18位编号及有效截止时间。建矿时间是指矿山建成投产时间。

行政区代码:指矿山开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该代码由矿山开采所在地的县级或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企业可免填。注意异地办矿时,与采矿权人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区别。

矿山标示坐标:指矿山开采区域内地理位置中心坐标或主要采场、井(坑)口坐标。采用高斯3度带高斯坐标填报,X为纵坐标,Y为横坐标。也可填写纬度、经度。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是指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对工业企业进行的分类(注册时登记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类型及代码严格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附录八)填报。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企业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填写本企业最上层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本栏由系统提供全国排名前100名大型矿业集团供填报企业勾选。

生产状态及代码:生产状态是指当年度矿山生产状况。包括①生产:指矿山当年度末处于生产状态(含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包括新建矿山部分投产或试生产);②停产:指由于某种原因,矿山在当年度末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不包括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的矿山;③关闭:指矿山在当年度中有生产,但由于某种原因关闭不再恢复生产的矿山;④筹建:指矿山处于生产前的筹建阶段;⑤闭坑:闭坑是指矿山开采采空后或因意外原因而终止开采的矿山,采矿权入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生产状态的代码分别为:生产:01;停产:02;关闭:03;筹建:04;闭坑:05。按上列生产状态及其代码选择相应的状态及代码填写。

生产能力:是指矿山设计或建设能达到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

A.设计生产能力:是指新建或改建矿山企业在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正常条件下达到的矿山生产能力。它是在规定的矿产品方向与品种构成,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达到的年产量。此项指标应填报最终设计确定的年度主矿产的采、选生产能力。采选联合企业,当矿石产量和选矿处理原矿量能力相同时,也应分别填写清楚。经改扩建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山,应填写改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单位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石材开采矿山设计采矿生产能力,应填报荒料生产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设计选矿生产能力应填报板材生产能力。

未经设计投入建设的老矿山,其设计生产能力填报与实际生产能力相同。

B.实际生产能力:又称现实能力或计划能力,是指矿山企业在计划年度内,依据现有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以及计算年度内能够实现的技术组织措施实际达到的生产能力。有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应填报核定生产能力;无核定生产能力有查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填写查定生产能力。

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采矿生产能力,应填报荒料生产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选矿生产能力应填报板材生产能力。

C.核定矿山生产能力,指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报本矿山的从业人数。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的从业人员,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从业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年矿石产量:是指矿山当年度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符合矿石产品质量要求的各类矿产数量的总和。盐湖矿、原地浸出和原地爆破浸出开采的矿产按其粗加工后的固态量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万吨”。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指没有计入主矿产矿石产量中的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主矿产矿石量中已包含了共伴生矿产的矿石产量的,不需再填。

矿石品位:矿石品位就是指矿中的组分的单位含量,比如某铁矿石铁的品位为60%意思就是这种铁矿石中含铁60%。

剥离量:是指露天矿山开采时,为采出矿石需要剥离一定数量的表层岩石,报告期内矿山企业采矿时剥离的岩石量称之为剥离量。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万吨”。剥离的岩石量与采出矿石量之比,即每采一吨矿石所需剥离的岩石量叫做剥采比。

掘进量:是指报告期内矿山企业采矿时,地下坑采矿山需要开挖巷道、竖井等工程而产生的废弃岩石,以及采矿时产生的其他“废石”量。

年末库存量:指当年度年末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进行选矿加工或售出的原矿石量。

矿产品名称及代码:矿产品是指矿山用于销售的各类矿产资源产品的总称。本表中的矿产品只填报由原矿经选(洗)矿或初加工形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洗精煤、筛选块煤、铁矿石成品矿、铜精矿、锌精矿、氧化铝、花岗石板材等。不填冶炼和深加工产品。

指销售标准品位(规格)产品名称。应按本说明的附录三《矿产品名称及代码》列出的标准矿产品名称,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从大到小顺序填写。附录中未列出的矿产品,要折算成同类矿产品填报,不能折算对应附录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正规名称全称,其代码用生产该矿产品的矿产代码。

矿产品年产量:指当年度生产的,符合销售要求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产量单位应严格按照附录四中列出的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对应计量单位填写于单位栏。

品位/规格:是指该种矿产品的有用矿物或有用成分含量、有害成分含量等质量指标,即矿产品的品级指标。应填写行业标矿品位或规格。一般金属矿产品填金属含量,例如:铁精矿填“TFe,××%”;钨精矿填“WO3,××%” ;非金属矿产品填质量标准,如:煤填“炼焦用洗精煤,××大卡/kg”,石材填板材等。不能折算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实际品位或规格。

当年消耗资源储量:指报告期矿山开发动用的各类型资源储量,包括采出矿量和损失矿量。可根据实测采空区开采的资源储量(按矿石量计)资料填写。

当年开采损失资源储量:是指报告期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资源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按矿石量计),不包括地面运输及选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量。

年工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矿山企业当年度生产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包括当年度生产的成品价值、已完工的对外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采用“工厂法”的计算原则。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和其它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当年度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当年度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是指当年矿山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残矿产的矿产品销售产值。

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控股企业的股份占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直接填100%。

投资额:指矿山企业当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

销售收入:指矿山企业当年度销售该矿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及废品)所取得的收入。以销售实现为原则进行填报。

利润:按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当年度累计数填写,亏损以负数表示,盈利以正数表示。

非独立法人的矿山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利润总额。

税金:指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中完成的各项税金总量。包括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以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有关税金栏目数值为准,分国税、地税填报。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税金总额。

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矿产资源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税目征收资源税。

开采方式:指采用露天或地下方式采出有用矿物的方法。开采方式及其代码分别为:露天开采:001;地下开采:002;露天-地下年联合开采:003;其它方式开采:009。按上列开采方式及代码选择相应的方式及代码进行填写。

原矿入选品位:是指当年入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石中有用矿物组分的平均百分比含量。

入选原煤量:指从毛煤中拣出大块矸石后进入选煤厂供选煤设备分选的原煤。对于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灰分低于12%、硫分低于1%、经简单加工处理就可以达到用户对产品质量要求),可以不入选,其煤炭加工量计入原煤入选量。

原煤入选率:是指选煤厂年度入选原煤量与矿山年度生产原煤量的百分比。原煤入选率(P)=入选原煤量(百万吨/年)/生产原煤量(百万吨/年)×100%。

原煤灰分:煤的灰分是指煤完全燃烧后残留物的产率。煤中的灰分一般表明了煤中矿物质的含量。煤的灰分分为内在灰分和外在灰分。内在灰分是指煤在成煤过程中混入的矿物杂质,外在灰分是指煤在开采、运输、贮存过程中混入的矿物杂质,即矸石,它可以通过洗选方法除去。

原矿年入选量:是指当年度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山采出的矿石量。

尾矿品位:选矿过程中选出精矿和中矿(选矿过程的中间产品)后,剩余有价矿物或有用组分含量低的产品叫尾矿,其中的有价矿物或有用成分的单位含量叫尾矿品位。表中尾矿品位指当年度本栏矿产经选别作业后主矿尾矿产品的平均品位。

凡《附录一》未列出品位单位的矿产及其它不适合填报此项指标的矿产与没有选矿生产流程的矿山可以免填此项。

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及建井时间 根据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填写其13位编号及有效截止时间。建井时间是指第一口生产井的建成投产时间。

地热田、矿泉水/井(泉)地标示坐标 指地热田或矿泉水/井(泉)地理位置中心坐标或填写井(坑)口坐标,采用高斯3度带坐标填报,X为纵坐标,Y为横坐标。也可填写纬度、经度。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和以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对工业企业进行的分类(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其代码。按照下表中列出的类型及代码选择相应的类型、代码进行填写。

生产状态 生产状态是指地热或矿泉水企业当年度矿山生产状况。包括①生产:指矿山当年度末处于生产状态(含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包括新建矿山部分投产或试生产);②停产:指由于某种原因,矿山在当年度末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不包括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的矿山;③关闭:指矿山在当年度中有生产,但由于某种原因关闭不再恢复生产的矿山;④筹建:指矿山处于生产前的筹建阶段。

地热类型 按地热在地下存在的形式可分为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型和干热型五种类型。

出露形式填写地热的出露形式,是人工揭露还是天然露头,如钻孔(井)、天然泉、矿坑等。

热流体温度填写地热田开采井(泉)热流体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