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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年年年年年年 年年 一、 () 配 配配配 ,體,。 (配)配 配 配 體,。 年年年年 107 配 2 配配 108 配 7 配 年年 、: (一) 配配配配 ,、、。 () 配配配配 配配配配 ,。, 「」 「」 年年 (一) 配配配配 :,,。 () 配配配配配 :體,,。 () 配配配配 :體,。 () 配配配配 :,,。 () 配配配配配配 :體,、、。 () 配配配配 :,,。 () 配配配配 :,一。 年年 () 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 、、、、、、、、。 (配) 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 、(、、)、(、、、)。 (配)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 、、、體,:、(、、、、、、)。 (配) 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 配 配 配 配 ,、、、。 年年年年 、() 配配配配配配 (一):,,體;。 配配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 年年 3 年年 ) 配配配 ,體,。 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配 ():體(、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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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Web view107年度基隆市立國民中小學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 審查作業規定. 一、 目的 (一) 配合藝術課程之實施,徵求或邀請藝術家或

107年度基隆市立國民中小學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審查作業規定

一、 目的(一) 配合藝術課程之實施,徵求或邀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共同提出合作方式,

進行協同教學。(二)透過藝術家或藝文團體之協助,提升藝文師資缺乏學校之教師的藝文專業知

能。二、 執行期間:107年 2月至 108年 7月止。三、補助對象:(一) 本市所屬國民中小學,以偏遠、資源不足、師資缺乏之學校為優先。(二) 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得以「學校」或數所學校聯合之「策略聯盟」為

單位申請。若以「策略聯盟」方式申請,則請分別敘明「主要申請學校」與「協同辦理學校」。

四、補助原則(一) 課程優先原則:依本市或所在區域之特色及學校重點需求,優先發展,

以深化學校本位之藝術與人文課程與教學。(二) 專業成長原則:借重藝術家或藝文專業團體之專長,帶動師生藝術欣賞

及創作風氣,協助藝文師資專業成長。(三) 資源整合原則: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師資教學

優勢共同推展,以提升藝文教學品質。(四) 普遍務實原則:結合課程及教學務實推展,使全校學生普遍受惠為原則,

避免華而不實之大型活動。(五) 教育專業原則:事前應評估藝術家或團體對學生的教育影響,避免特殊

舉止、服儀、負向語言及宗教因素等情形。(六) 永續發展原則:校園營造或藝術創作的進行,應考量校園永續發展原則,

不應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七) 專業傳承原則:本計畫旨在培養校內教師之藝文專長,申辦計畫時應將

教師之在職專業成長列為優先考量要素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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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範圍(一) 視覺藝術類:包含繪畫、雕塑、版畫、工藝、設計、攝影、書法、建築、電

腦繪圖等相關項目之欣賞與創作。(二) 音樂類:包含音樂創作與鑑賞、樂器演奏(絃樂、管樂、節奏樂)、聲樂

(獨唱、合唱、吟誦、童謠)等。(三) 表演藝術類(簡稱表藝):觀察、想像、模仿、創意等肢體與聲音的表達,包

含:舞蹈、戲劇(中外劇作、傳統戲劇、鄉土戲曲、即興創作、角色扮演、話劇、默劇等)及民俗雜技等。

(四) 其他類:包括作家(含編導者)藝術與科技結合之各類創作表現及鑑賞,如電視、電影、廣告、科技藝術或其他綜合藝術類別。

六、學校(校際策略聯盟)規劃時之重點與程序(一)成立工作小組:由學校校長召集校內藝術與人文課程師資,以及具藝術專

長家長代表組成工作小組,研擬邀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之實施計畫;校際策略聯盟則由主要申請學校負責召集。

(二)擬訂計畫:申辦學校應擬訂中長程發展計畫 ( 至少 3 年期 ) ,計畫內容應將國教輔導團及協助輔導合作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列入,並敘明教學型態之實施方式。

(三)審核及評估:審核協助輔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專業資歷(包含其創作作品、具體成果、展演活動等)、工作經驗、教育理念、身心健康狀況及人格特質等,並評估其所辦理過之活動效益,以符合學校所需。

(四)負責駐校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邀請、聯繫與接待相關事宜。經工作小組審核通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由學校發函聘任之。

(五)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期間之活動及師生交流行程規劃安排。(六)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辦理成效,依計畫目標加強評估,做為

是否繼續合作的依據。(七)平日應對課程實施或對學生藝文素養之影響進行適當方式之紀錄,俾利與

其他學校分享。七、辦理方式與工作內容

學校應呼應本市藝文教育推動之重點主軸-「美感欣賞「心」體驗」,並視學校之需求與申請之目的,妥善規劃辦理之方式與藝術家或藝文團體之協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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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舉例如下:方 式 藝 術 家 或 藝 文 團 體 協 助 內 容邀請不定期專題演講、創作展示及表演教學 搭配原有課程,提供真實的思考與創作經驗,加強學生藝術欣賞與創作能力。

每月或每週定期到校進行教學指導1.協助校內藝文師資研發跨領域整合之藝文課程計畫協助策畫藝術教育與推廣活動,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2.培訓藝術種子教師,提升教師教學技能與課程品質。

提供場地供藝術家進行短期創作與教學指導 分享藝術創作歷程,提供學習經驗,並營造校園藝術環境,以促進學生之藝術學習興趣。其他形式之指導或教育活動

八、補助額度(一)申請通過之計畫,依計畫之完整性與延伸性、計畫精神之符應程度及前一

年度執行效益……等,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9 萬 5,000 元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原則:依實施方式編列經費,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三)補助項目:(教學鐘點費不得少於總經費 70%)

1.外聘師資鐘點、出席費:依據「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三點之規定編列經費(參考附件)。

2.教材、教具費3.考察研究、差旅費4.支付教學用途公開、印刷版權費

九、申請與審查作業(一)本學年度之審查重點

1.能依本市或所在區域之特色及學校重點需求,發展或深化學校本位之藝術與人文課程與教學。

2.能借重藝術家或藝文專業團體之專長,帶動師生藝術欣賞及創作風氣或協助藝文師資專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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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有效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師資教學優勢,並促進藝術家與校內教師合作,將課程在地深耕化以共同提升藝文教學品質。

4.能結合課程、教學及學校環境,整體規劃、務實推展,使全校學生能普遍受惠且具延展性或永續性。

5.學校能對藝術家或團體之教育理念及對學生的教育影響進行事前評估。6.(加分項目)前一年度能落實執行,對於結合教師與藝術家發展課程、教師成長、提升學童藝文素養等有相當之效益。

(二)申請與審查作業期程序 號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1 縣市說明會 12/4(一)

1. 邀集有意願申辦之學校參與2. 提供優質藝術家、專業藝文團體資料庫,並將相關資料上傳於本市專家人才資料庫系統。

2受理學校申請計畫送件

12/15(五)

1. 計畫書紙本 1 式 4 份(正本 1份 逐 級 核 章 , 其 餘 3 份 為 影本),逕送本府教育處(課程科)彙辦,逾時不候。

2. 光碟 1 份

3學校計畫審查會(初審)

12/20(三)

1. 由本市推動小組委員代表或教育部輔導小組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 事先請文化局表演藝術科針對與學校合作之藝術家或藝文團體提供意見。

4公 布 本 府 初 審 審 查通過名單

12 月底至 108年 1 月

初公告初審通過之學校名單

十、督導與績效考核(一)邀請藝術與人文領域相關專家學者及推動小組委員代表,針對各校計畫執

行情形進行定期訪視(訪視項目參考附件),適時予以協助;教育部亦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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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專家學者進行不定期訪視。 (二)獲補助學校請需至教育部「藝拍即合」藝文資源與學校媒合之平台,運用媒

合平臺引進藝術家 ( 團體 ) 協同教學 並於計畫辦理完畢後,將成果(如藝術教 育紀錄片及故事等)上傳 「藝拍即合」 平台 。

(三)預定於每年11 月至 12 月或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結束前 辦理學校藝文深耕教學成果分享並彙整課程設計及教學歷程記錄,提供全市學校藝文課程發展之參考。

(四)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者列為追蹤輔導對象。十一、其他(一)提供「107年度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校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之

參考架構供撰寫時參考。(二)若有未盡事宜,逕洽本府教育處承辦人,電話:2430-15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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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基隆市立OO學校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

撰寫原則

一、撰寫注意事項

二、可整合教育部各項方案

三、資源整合

四、在地特色融入

五、學習生活化

六、符應課綱能力指標

七、課程發展主導權在於學校( 需有校內教師增能研習 ) 八、建議計畫內容以 8 頁 以內為限

九、執行

十、請益學者專家

十一、借用家長助力

” ”十二、校內辦理成果發表,學生未來可參與 策展 實際參與規劃

十三、預期效益( 請敘明校內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教學能力 )

107年度基隆市立OO學校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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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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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請依計畫內容編寫目錄以利委員進行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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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學校名稱: (全銜)方案名稱:方案類型(請擇一勾選):□視覺藝術類 □音樂類 □表演藝術類本方案是否已申請政府或其他單位之補助:

□否□是 (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 )

參加類組: □國小組 □國中組 方案符合條件(可複選)

□課程優先原則:能依本市或所在區域之特色及學校重點需求,發展或深化學校本位之藝術與人文課程與教學。 □專業成長原則:能借重藝術家或藝文專業團體之專長,帶動師生藝術欣賞及創作風氣或協助藝文師資專業成

長。 □資源整合原則:能有效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師資教學優勢,共同提升藝文教學品質。 □普遍務實及永續發展原則:能結合課程、教學及學校環境,整體規劃、務實推展,使全校學生能普遍受惠且具

延 展性或永續性。 □教育專業原則:能對藝術家或團體之教育理念及對學生的教育影響進行事前評估。 □專業傳承原則:本計畫旨在培養校內教師之藝文專長,申辦計畫應將教師之在職專業成長列為考量要素之一。

教學團隊成員基本資料(含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編號 姓名 職稱 學校電話 分機 行動

/住家電話 E-mail

1

2

3

4

5

(自行 註:若教學團隊成員基本資料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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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 增,主要聯絡人需為團隊成員,亦需列入基本成員資料。

主要聯絡人資料: (往後訊息通知將以 e-mail為主,務請詳填)姓名 學校電話 住家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郵寄地址

填表須知:1.請依報名表格式欄位確實填寫,主要聯絡人資料請務必填寫完整,以利聯繫。2.請自行設定一個方案名稱(主題名稱長度以 15 個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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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摘要表

校名: (全銜)方案名稱:一、方案緣起與理念

二、邀請藝術家或藝文團體參與學校藝術課程發展的動機或目的

三、受邀藝術家或藝文團體簡介

歷程檔案或成果上傳「藝拍即合」平台,並放置於下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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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全文學校名稱: (務必填寫全銜)

方案名稱:請將方案依下列項目簡述:

一、依據

二、目標

三、學校藝文教學現況說明:包括學校簡介(含全部師生人數)、校內藝文

師資,現有藝文社團狀況、藝文活動之實績或辦理藝術深耕的具體成效

等(續辦學校填寫,初辦學校免填)。

四、方案發展歷程:含近中遠期目標(本計畫主要以中長程為發展目標,請研

擬時以 3 年期作為通盤考量),包括未來實施運作之人力配置、年度教學

主題計畫、融入學校本位課程規劃、結合當地藝術家、駐校藝術家或專

業藝文團體等相關配套計畫等。五、具體實施策略。(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及人數、活動方式、活動

流程、聘請藝術家師資方式、非專業師資增能研習、協同教學方式、相

關領域學期課程發展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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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現有硬體說明:包括實施藝文之教室及展演場地現況(含現場照片

2-5 張)、設施規劃及教具等各項配套措施。七、計畫實施效益及具體評估指標。

八、永續經營:本計畫與現已進行中之校內外相關計畫之關聯性及後續性計

畫構想。九、執行進度。十、經費概算表。

請自行以Word 5.0以上版本繕打本表(A4 規格,版面上下左右各 2 ㎝,大標題 16 點,內文 12 點,單行間距,標楷體,裝訂左側,以申請表為封面,含圖片以 8 頁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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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學校名稱: (務必填寫全銜)

方案名稱 茲授權教育部及基隆市政府為宣傳活動得以各種方式、永久、不限地

區,重製、編輯、改作、引用、公開展示、公開陳列、公開播送、公開上

映、公開傳輸、重新格式化、散布參賽作品,並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授權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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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1.請以正楷文字填寫資料於表格空白處。2.授權人請填本方案主要代表人員。

107年度基隆市立OO學校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範例)【方案名稱】實施計畫(此為參考架構,學校可依需要調整)

壹、依據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二、107 年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

貳、目標一、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源與學校藝文師資,深化學校本位藝術與人文課

程推展,提升藝術與人文教學品質。二、強化藝術欣賞與創作體驗教學,增進學生藝術欣賞及創作能力,進而涵養藝術

人口,豐富其生活與心靈。三、透過藝術家或藝文團體之協助,提升藝文領域教師的藝文專業知能。(本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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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校評估學校自身的問題與需求後,選擇欲達成之目標,唯目標之呈現應明

確具體、可達成性高)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承辦單位: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協辦單位:如為策略聯盟方式辦理,擇一為承辦,其他為協辦。如有其他社會資

源協助,亦可列為協辦。肆、現況與需求

例如學校簡介(含全部師生數目)、藝文軟硬體環境優劣勢說明(師資、現有藝

文社團狀況、藝文活動之實績或現有之藝文環境、展演場地、設施及教具)等,

請各校依據實際狀況自行規劃適當之分項說明:一、學校藝文師資現況:二、學校現有藝文相關社團或資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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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方案內涵請各校依據實際狀況自行規劃適當之分項說明,例如:

一、方案緣起或課程規劃之理念二、方案或課程目標三、運作之人力配置(如學校教師與藝術家之合作與分工情形、行政人員角色…。

另請加註由輔導團藝文小組協助平日之諮詢與定期之訪視)四、方案或課程內容

(一)正式課程規劃或主題教學計畫,或融入現有課程規劃,請撰寫課程內容時

加入能力指標的對應……,依欲表達之內涵規劃適當表格。(二)非正式課程規劃:活動或其他配套措施,例如展演、藝術家工作室、創

作歷程分享、參訪、親子活動……。陸、執行期程(107 年 2 月至 108 年 7 月)

(宜以甘梯圖呈現上述各種方案內涵)期程 106.0

2

108.0

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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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成果發表

柒、預期成果或效益捌、永續經營: (未來 2-3年經營的方向、整合社區各方資源或企業認養及健全推廣運作規劃及自

籌財源的規劃…)

範例:「○○國民中小學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3年中程發展計畫表(一)總說明: (二)規劃過程:可條列敘明(三)目標規劃與經費概算表(係指用於本計畫之經費,其來源包括學校經費及本署補

助經費)近程/第 1 年學 年度:106-2主題:○○○○

目標 工作項目 擬規劃之措施或完成之成果 相關經費

向教育部申請款: 元業獲教育部補助款: 0 學校/縣市配合款: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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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程/第 2 年學 年度:107主題:○○○○

目標 工作項目 擬規劃之措施或完成之成果 相關經費

向教育部申請款: 元業獲教育部補助款: 0 學校/縣市配合款: 0

長 程/第 3 年學 年度:108主題:○○○○

目標 工作項目 擬規劃之措施或完成之成果 相關經費

向教育部申請款: 元業獲教育部補助款: 0 學校/縣市配合款: 0

承辦人: (簽章)主任: (簽章)會計主任: (簽章)校長: (簽章) 年 月 日

玖、經費概算表(示例,請依需要自行增加列數)項次 項目(內容)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壹

1

2二代健保費 2%編列(或在雜支陳列)

小計貳

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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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小計合計

承辦人: 主任: 主計: 校長:

(附件 1)107 年度基隆市立國民中小學校申請藝術深耕教學計畫審查及訪視重點

申 請 時 之 審 查 項 目 訪 視 評 鑑 重 點主 要 面 向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能依本市或所在區域之特色

及學校重點需求,發展或深

課程或教學修正之實際

運作機制為何?(各類

1.教室觀察2.訪談(藝術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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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校本位之藝術與人文課

程與教學參與人員的功能性)

師、行政人員)3.參閱相關檔案

能借重藝術家或藝文專業團

體之專長,帶動師生藝術賞

析及創作風氣或協助藝文師

資專業成長

資源引入對學校整體藝

文環境或風氣有何影

響?

1.觀察環境2.訪談(教師、小朋

友)

能有效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

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師

資教學優勢,共同提升藝文

教學品質

資源引入後對學校藝文

教學品質有何影響?

1.教室觀察2.訪談教師(從藝術

家的教學獲得何種

啟發…)3.參閱相關檔案

能結合課程、教學及學校環

境,整體規劃、務實推展,

使全校學生能普遍受惠且具

大多數學生的藝文素養

是否因此而有所提升?

(含學習興趣、態度及

1.教室觀察2.訪談(學生、藝術

家、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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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性或永續性 相關知能) 3.參觀作品

學校能對藝術家或團體之教

育理念及對學生的教育影響

進行事前評估

學校對於如何永續本學

年度所得成果或未來之

延伸性是否有清晰的想

法與規劃?

訪談(行政人員、教

師)

善 加 運 用教育部「藝拍即

合」藝文資源與學校媒合之

平 台,並 於計畫辦理完 畢

後,將成果 上傳「藝拍即

合」平台。

學校是否妥善運用媒和

平臺,並於計畫辦理完

畢後成果上傳

參閱網站及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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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07 年度基隆市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補助國民中小學藝術深教學耕計

畫」初審表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初審序位

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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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金額

核定補助經費

聯絡人姓名職

稱電話

申 請 單 位 資 料申請學校

名稱

校 長

姓 名藝文老師姓名

學 校

地 址

聯絡人 電話mail

承辦單位 處 長 覆 核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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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審核文件規定

一、繳交審核文件規定:(一) 繳交期限:106 年 12 月 15 日前 。(二) 附件表格可逕從教育處處務公告訊息下載。(三) 繳交資料信封袋內容如下:(書面審查資料 1式 4份及電子檔光碟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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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面審查資料 1式 4份、電子檔光碟1份項目 資料 說明 備註書面

資料

及電

子檔

光碟

申請表

封面

請務必在文件封面 右上角 ,用文書軟體(如

word)檔的頁首 / 頁尾 方式,依序打上編號 ( 此處

留白,由承辦單位填寫 ) 、學校、方案名稱 ,以

利評審作業進行。

報名表

主要聯絡人資料務必填寫,方案名稱以15 字 為

上限,團隊名稱長度以10 字 (含標點符號)為

上限。簡介表 以A4直式橫書3 頁 為上限,標楷體,12 號字

繕打,單行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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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資料 說明 備註

方案全

以A4直式橫書,標楷體,除標題 16 號字 外,

其餘以 12號字繕打,單行間距,內容應與口頭

發表一致,含圖片以 8頁為上限。

授權書教學團隊成員代表填寫並簽名蓋章。( 請繳交正

本一份,不需裝訂成冊 ) 初審

12號字繕打。( 請繳交正本一份,不需裝訂成

冊 ) 附件 2

以上資料請裝訂成冊1 式 4 份以及製作電子檔光碟1 份逕送本府教育處

(課程教學科)承辦人處三、申辦學校配合事項

(1) 獲補助學校務必「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拍即合」上網登錄相關資料 http://1872.arte.gov.tw/qa

(2) 配合教育部規定,成果須檢附藝教紀錄錄影片 5 分鐘、藝教故事一則及至少一則 新聞稿。(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如何協助學校藝文師資共同規劃設計藝術與人文領域課程之在地經驗、教學歷程、教師省思、成功案例與成果彙整,透過數位化及藝文媒合平台,提供全國教師教學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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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107 年度基隆市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補助國民中小學藝術深教學耕計

畫」到校訪視流程表

上午 下午 內容 主持人 備註

10:00~10:30

14:00~14:30

教學歷程說明(參觀學校與本計畫有關之教學活動或資料)

(30分鐘)

校長訪視召集人

10:30~11:10

14:30~15:10

分組訪談(教師、學生、行

校長 請安排小型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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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人員)(40分鐘) 訪視召集人

進行訪視委員與學

校代表成員對談

11:10~11:30

15:10~15:30

綜合座談(20分鐘)

校長訪視召集人

1.討論給予學校回

饋、建議事項。2.由召集人代表或

各委員提供回

饋。3.學校代表及相關

人員回應。備註:學校代表成員包含家長、學生、外聘師資及協同上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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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107 年度基隆市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補助國民中小學藝術深教學耕計

畫」到校訪視紀錄表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委員: 一、資料審查校名專案名稱參與本專案成員外聘教師姓名執行情形與原計畫是否符合:(1)各項經費支出,是否與原計畫相符?

(2)外聘教師授課內容與時數,是否與原計畫相符?

二、參與成員心得訪談(一)訪談對象:(校內行政主管或教師姓名、於本專案中擔任工作或角色)姓名 職稱 擔任工作或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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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本專案心得分享: (請描述所獲學習內容、在往後規劃教學上的運用方式、對後續資源協助提出需求)

三、外聘教師與校內教師協同教學上課實況紀錄

圖一:<請加註說明圖片內容概要> 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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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圖四:

圖五: 圖六:

四、綜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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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委員簽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103年 4月 23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19951B號令訂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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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 6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49038B號令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活動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推動藝術人文深耕教學:     1、整體推動:推動本項計畫行政經費以每直轄市、縣(市)新臺幣六十萬元為

原則。     2、藝術人文深耕教學:以直轄市、縣(市)偏遠地區學校數估算,並以每校新

臺幣六萬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補助偏遠地區校數應占申請補助總校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3、前二目補助經費,以使用於外聘師資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與印刷版權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支出為原則。

     4、補助教師進修表演藝術課程學分費每人十二學分,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申請學分費補助之教師,應檢附修習完竣之學分證明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藝術教育競賽:     1、交通費:補助學生每人搭乘莒光號火車或客運往返學校至比賽地點之費用,

離島地區學生並補助其往返機票及一日住宿費。     2、膳雜費:學生每人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  (三)建置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所屬偏鄉中小學校園美感環

境:每校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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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優質發展:     1、教師進修研習,每校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充實藝術才能班教學設施設備,補助項目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

間設備及經費基準規定辦理。     3、藝術才能班行政人力及延聘文化工作者或傳統樂師經費等,每校以不超過新

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4、補助藝術才能班教師參與藝術教育國際交流或觀摩及學生國際藝術教育旅行,

每團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5、補助推展藝術教育教學及活動:依審查計畫核定。     6、前五目依計畫審查核定經費,並優先補助偏鄉、師資或資源不足地區。  (五)其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之活動。四、經費編列: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辦理。五、申請補助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其主管學校所提報之計畫辦理初審,並擬具直轄

市、縣(市)整體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     2、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審查:     1、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進行審查;

其資料不全經通知未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有修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學校限期修正。     3、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補助經費。六、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

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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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及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七、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於補助期間得依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其訪視結果得

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二)執行本要點項目之承辦績優人員,得予以獎勵。  (三)受補助計畫之項目執行結束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提出成

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由本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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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0年 5月 21日台(90)會(三)字第 9007166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92年 7月 9 日台會(三)字第 0920098494號函修正公布並於 92年 7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年 5月 5 日台會(三)字第 0950037942C號令修

中華民國 96年 9月 13 日台會(三)字第 0960133897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 3月 16 日台會(三)字第 0980021454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 1月 12 日台會(三)字第 0980210462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 12月 14 日臺會(三)字第 0990196452C號令修正第 6點、第 9點、第 13點

;第 6點、第 13點自發布日生效,第 9 點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2年 8月 2 日臺教會(三)字第 1020105917B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則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委辦之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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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補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基金、地方政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其分為下列二類:

     1、全額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2、部分補助:       (1)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助。       (2)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助。  (二)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

個人等,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第二章 計畫申請、研擬及核定四、各項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或研擬:     1、各計畫申請或研擬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辦理,所送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未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簽章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2、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不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

此限。       (3) 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

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4、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研擬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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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契約之訂定: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但執行期間在一週以內,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得不訂定契約,改以公文替代,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2) 重提經費明細表: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其經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並於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3) 追加減帳之約定: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減帳之約定,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項目之經費,應以追加減帳處理。

     5、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6、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二)計畫核定:     1、補助計畫:       (1) 本部應通知受補助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

一),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者,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 補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2、委辦計畫:本部應通知受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第三章 計畫經費撥付五、各計畫執行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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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費撥付原則:     1、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或團體為計算單位:       (1)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       (2)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

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 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

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4) 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

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

  (三)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據應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除地方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

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四)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收到本部撥付之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時,如依本部規定須轉

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四章 計畫經費支用六、計畫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但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

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需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二)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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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四)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但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五)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邁向頂尖大學等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其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內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項目支出,得另依本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臺教會(三)字第一○二○○○六二一六號函之補充說明及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一○○五八一○七號函,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附件三)。所稱「彈性經費」之額度,係以核定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如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六)本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七、執行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

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委辦計畫:     1、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

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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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八、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事費除經本部同意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

不得流入。  (二)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三)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四)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     1、非跨年度計畫:得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

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報告表」(附表二之一),將流用情形報本部備查。

     2、跨年度計畫:報經本部同意後,得辦理經費流用。     3、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如實

際執行支出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五)除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外,各計畫一級用途別項目流入未超過百分之二十,流出

未超過百分之三十者,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逾上開比例者,仍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六)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向本部申請經費流用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流用申請表」(附表二之二)。

  (七)指定項目補助計畫新增本部原未核定二級用途別項目,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部辦理。

  (八)除前款及原計畫已有規定者外,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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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計畫預算規模變更九、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

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部辦理。

第七章 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十、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因執行本部計畫,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所產生之下列收入,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一)研發成果收入。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

業基金館所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繳回,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十一、計畫經費之結餘款,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應依契約約定,及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為原則。

  (二)除前款以外之學校與館所及其他機關團體:     1、補助計畫:       (1)全額補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3) 地方政府補助計畫之結餘款未超過十萬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回。      2、委辦計畫:       (1) 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契約未約定者,以不繳回為原則。       (2) 依行政程序法採行政協助或行政指示方式辦理者:計畫結餘款應全數

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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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計畫結報十二、計畫之結報,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得免辦理外,至遲應於計

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一)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

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四之三)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二)未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除依前款規定外,並應檢附原始憑證。

第九章 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十三、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除受補助地方政府已納入預算辦理

之經費外,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二)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得留存團體之原始憑證,其銷毀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十章 附則十四、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

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報本部,經轉陳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十五、各計畫執行單位對於本部核撥之經費,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十六、本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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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項目 單

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一、人事費(一)計畫主持人(二)協同計畫

主持人(三)兼任行政

助理(四)專任行政

助理

(五)行政助理勞 、 健 保費

(六)行政助理勞工 退 休 金

人月人月

人月

人月

5,000元至 8,000元4,000元至 6,000元

3,000元至 5,000元

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

12月 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

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

獎金。

核實編列

以每月薪資 6%為編列上限。

凡計畫所需人員之酬金及保險、退休、離職儲金屬之。

執行單位約用專職從事計畫之工作人員。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

款。

一、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辦理。

二、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

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

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

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

用辦法進用與管理。

四、聘僱行政助理之勞工退休金

或離職儲金,可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或「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每

月薪資 6%的範圍內擇一編

列。

五、支用限制:(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

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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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或 離 職 儲金

(七)全民健康保險 補 充 保費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定,自 102 年 1 月1 日 起,投保單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

人事費為原則。(二)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

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其他非屬本職職責之計畫,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 補助相關主持人費。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殊者,所須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 50%為原則。(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

者,除實際擔任授課

人員,得依規定支領

講座鐘點費外,不得

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

他酬勞。

(五)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六)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

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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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承接二項以上委辦計

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

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

人員辦理之計畫,應

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

重點。

(七)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

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

計畫。但大專校院之

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

任之計畫外,得再兼

任本部或其他機關二

項以內計畫之助理或

臨時工,所支領兼任

報酬以每月總額 1萬

元為限。

(八) 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如同年 12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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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獎金,惟須檢附相關文件)。

二、業務費(一)出席費 人次 1,000元至 2,000元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

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

一、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

二、核銷時應檢附 會議簽到 紀錄。

(二)稿費 一、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外文譯中文: 690 至

1,040元,以中文計

2.中文譯外文:870 元至

1,390元,以外文計

二、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 580元至

870元

2.特別稿件:

a. 中文 690元至 1,210

b. 外文 870元至 1,390

三、編稿費:

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

一、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二、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縮、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費及審查費。

三、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上 開 支給標 準之限制。

四、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五、依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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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稿:每千字

a. 中文 260元至 350元

b. 外文 350元至 580元

2.圖片稿:每張 115 元至

170元

四、圖片使用費:每張

1.一般稿件:230元至 920

2.專業稿件:1,160 元至

3,470元

五、圖片版權費:2,310元至

6,930元

六、設計完稿費:

1.海報:每張 4,620 元至

17,330元

2. 宣傳摺頁:

a. 按頁計酬:每頁 920

元至 2,770元

b.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11,550

七、校對費:按稿酬 5%至

10%支給

八、審查費:

1.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

20 日 處 忠 字 第

0930000424號函釋,專家

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

關文件所作審查,如係作為

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

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

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

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

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同,不

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

費。故應從嚴認定會前準備

與實質審查之區別,於開會

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

者,始得支給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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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元,外文

210元

2.按件計酬: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元

(三)講座鐘點費

人節外聘-國外聘請 2,400元外聘-專家學者 1,600元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學校有隸屬關係

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元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人員 800元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

課人員,按同一課

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四、本部委辦計畫,與本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擔任外聘 講 師 , 其 鐘 點 費 應 以1,200元支給。

五、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 自行核 定 支給。

(四)裁判費 人日國家級裁判上限 1,500元省(市)級裁判上限 1,200元

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屬之。

一、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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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場

縣(市)級裁判上限 1,000元全國性競賽上限 1,200元省(市)競賽上限 1,000元縣(市)級競賽上限 800元每場上限 400元

數額表」辦理。二、主辦機關(構)學校應視各項

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裁判費,最高以不超過上開支給標準數額為上限。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五)主持費、引言費

人次 1,000元至 2,000元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引言費屬之。

(六)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

人次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七)訪視費 人次 1,000元至 4,000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解現況,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並作成訪視紀錄者屬之。

半日以 2,500元為編列上限。

(八)評鑑費 人次 2,000元至 6,000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評估計畫執行情形、目標達成效能之良窳,

一、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評鑑已支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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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作成評鑑記錄者屬之。

複支給書面審查費。二、半日以 4,000 元為編列上

限。(九)工作費 人日 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

時最低基本工資。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 1/10為編列上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十)工讀費 人日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 1.2倍為支給上限,但大專校院如訂有工讀費支給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支給。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工讀生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 1/10為編列上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十一)印刷費 核實編列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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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料蒐集費

上限 30,000元 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資料檢索等屬之。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

稱、數量、單價及總價

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十三)國內旅

費、短程車資、運費

人次短程車資單趟上限 250元凡執行計畫所需因公出差旅運費屬之。

一、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內出差 旅 費 報 支要點」辦理。

二、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三、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十四)膳宿費 人日一、辦理半日者:(一)每人膳費上限 120元(二)辦理國際性會議、研

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會),每人膳費 上 限為 550

元。二、辦理 1 日(含)以上者:(一)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所需之膳宿費屬之。

一、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之辦理場地及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辦理。其中膳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

二、有關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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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250元或 275元;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1,400元或1,600元。

(二)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500元;每日住宿 費 上 限 為 1,400

元。(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

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會),每人每 日膳費 上 限為1,100 元;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2,000元,外賓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4,000元。

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三、各單位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十五)保險費 人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

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

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

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

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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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僅得為非上開

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二、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

規定「奉派至九二一震

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

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

員投保意外險」,最高

以 300萬元為限。

(十六)場地使用費

核實編列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費屬之。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

地使用費,惟內部場地

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

計畫使用者,不在此

限。

二、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

場所核實列支。

(十七)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 102 年 1 月1 日 起,投保單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

(十八)臨時人員 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臨時人員之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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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例」、保險費依勞、健保及相關規定編列

金或保險費屬之。

(十九)設備使用費

核實編列 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分攤之電腦、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費用。

如出具領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

(二十)雜支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三、行政管理費 一、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 300萬元(含)以下者,得按業務費*10%以內編列。

(二)業務費超過 300萬元以上部分,得按超過部分*5%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 60萬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

凡機關、學校、團體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屬前述 費 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但因配合本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二、本項經 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三、依本部 83 年 12 月 8 日 台83 會 066545號函,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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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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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教育部 101年 8月 30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47290C號令修正,並自 101年 8月 1 日生效

一、支給規定: (一) 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

計算發給。 (二) 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二、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 (一) 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三、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每節支給基準之下限:(一)具(副)學士以上學歷無大學教師證書且非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副)學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二十元。2.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3.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二)具大學教師證書或係大學專業技術人員:1.具講師證書或係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2.具助理教授證書或係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三十元。3.具副教授證書或係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4.具教授證書或係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三)專業藝術人士依其專業表現,比照大學教師證書等級支給:1.地方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前三等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六年以上:比照講師支給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2.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九年以上未達十二年:比照助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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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支給新臺幣六百三十元。3.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二年以上:比照副教授支給新

臺幣六百八十五元。4.國際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或經教育部立案、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頒授藝術領域名譽博士學位,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五年以上:比照教授支給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四、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除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外,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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