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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件
委托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编制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规划成果
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成果文件说明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技术文件、法定文件、管理文件三部分文件组成。为便于对规
划的理解,提高成果使用效率,对成果文件内容和使用方式作如下说明:
文件 1:技术文件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 2005年发布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及惠州市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 年发布的《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规定,技
术文件是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内容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
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基础资料汇编,是对规划区现状情况的资料汇总;
第二部分 说明书,是对规划区现状的分析、规划设想的论述和规划内容的解释;
第三部分 公众参与报告,是对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公众对规划的主要意
见以及对公众主要意见处理情况的有关说明。
第四部分 技术图纸,包括说明规划意图的相关图示;
文件 2:法定文件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 2005年发布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及惠州市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 年发布的《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规定,法
定文件是规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内容
包括文本和图则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
第二部分 图则,是反映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和相关表格,将文本中确定的土地利用、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强制性控制内容集中标示在一张有效的地形图
上,并以插图方式标示所在的区域位置、以插表方式标示主要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文件 3:管理文件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 2005年发布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及惠州市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 年发布的《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规定,管
理文件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既体现法定文件的“刚性”原
则,又满足规划管理的动态需求。内容包括管理文本和管理图则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管理文本,是指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并明确其管理规
则的规划条文,其中:规定性要求是对法定文件的细化,而管理规则是实施规划的管理原
则及相关管制规定,双管齐下,达到辅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实施规划管理的目的;
第二部分 管理图则,是指反映管理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根据地块分区将
内容集中标示在各编制区规划图纸上。
规划成果
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定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 2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 3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 3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4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 5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 7
第八章 城市五线控制 ........................................................................... 10
第九章 市政工程规划 ........................................................................... 11
第十章 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 20
附录:文本用词说明
附表一: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附表二:土地兼容性一览表
附表三:土地混合使用一览表
第二部分 法定图则
规划成果
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第一部分 法定文本
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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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滨江片区(以下简称规划区)
建设的科学引导与管理,保证规划区合理有序的开发建设,
结合现状情况及规划区未来发展的趋势判断,编制《惠州
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订)、《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
-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
年局部修订)、《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5)、《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2005)、《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惠州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充实完善等以及其他
相关规划编制而成。
第三条 规划范围:规划片区位于惠州东江及新开河的两江交汇处,
紧邻惠州中心城区,西侧以东江及新开河为界,南接新开
河大桥,北至新联西路,东至同福北路,规划总用地 500.88
公顷。
第四条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文件
有关规定,本文件未包括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
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文
件是进行下一层次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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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依据。
第五条 规划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三旧改造专项
规划,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六条 任何针对本文件中规定内容进行的修改,必须依照相关程
序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即日起,
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本规划由惠州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九条 发展定位:规划贯彻“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合一的
理念,营造“高水平的产城融合滨江地区”。
第十条 发展规模:本次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为 500.88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面积为 500.26 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 99.88%。
规划区居住人口规模为 11.1万人,设施按 11.1万人配套。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一条 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规划区的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
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一级编码方法,
由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二条 结合道路界线、自然界线、土地权属情况和出让要求,在
地块内进行地块细分。细分地块编码采用二级编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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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块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细分地块代码,即由地块代码-
细分地块代码组成,如 01-01表示规划区 01单元 01地块。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或细分地块界线,在详细规划设
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性质: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分至中类,个别地
块分至小类。
第十五条 规划用地构成:规划区总用地面积 500.88公顷,由建设用
地(H)和非建设用地(E)两大类构成。建设用地为 500.26
公顷,全为城市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为 0.62公顷,包括
水域 0.62公顷。本区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 7类,分别为: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工业用地(M)、
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
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
规划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
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政府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
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单位或个人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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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时,如确需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
应符合图则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并经惠州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
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不
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具体要求详见图则。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相关规定: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以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各地块开发建设时的土地
使用强度不得超过法定图则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用地绿地率均为下限规定。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
地是指面向公众公共开放的绿化用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
须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
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
据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
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江东一号路、江滨路、人民
路和三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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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三
个等级:
(1)城市主干路:三环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八车道;江
东一号路、人民路、惠州大道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八
车道;
(2)城市次干路:江滨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其
中堤上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堤下路道路等级为
城市支路);水口一街、水口二街红线宽度36米,双向
六车道;水口一路红线宽度32米,双向六车道;东平
二街、龙津五街、龙津二街、新联西路红线宽度26米,
双向四车道;新开河路红线宽度24米,双向四车道;
(3)支路:联系各街坊及组团间的支路,红线宽度12-24
米。
第二十五条 主次干道交叉口形式
(1)江东一号路与惠州大道采用下穿式立交,江东一号路
下穿惠州大道;与人民路采用近期平交、远期互通式
立交的形式;与三环路采用互通式立交;
(2)主次干道之间的交叉口采用展宽渠化的方式控制,并
规划展宽车道用地。
(3)其它次干路相交均采用渠化加灯控的形式,城市支
路与城市主干道相交,原则上均采用右进右出的交叉
口形式。
(4)主、次干道交叉口位置为强制性控制内容,各道路交
叉口形式可依照实际建设需要和道路专项规划要求进
行调整,但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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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地范围及控制要求详见图则。
第二十六条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
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
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从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向主干路方向延伸80米,向
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及向支路方向延伸40米的范围
内,是禁止设置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
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4)机动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匝道入
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16)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
指标”执行。停车位配建标准:居住用地按 1 个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设施用地按 1个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公园按 4-15 个停车位/10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 1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依据《惠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拟有轨道 3号线由
江东一号路经过本片区,东至惠东南站,西至体育中心,
并于江东一号路与规划四路交叉口处设人民路轨道站点,
于江东一号路与规划二路交叉口处设龙津街轨道站点。本
次控规将轨道线位进行示意性表达,具体线位及轨道站点
位置依据最终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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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规划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设置:轨道站点、公交
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首末站共设 1处,位于 19-02地块,
占地面积为 31888 平方米。停靠站沿公交服务线路设置,
在干道上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具体位置根据
全区公交规划确定;另于东江南岸设码头,位于 04-01 地
块。规划社会停车场 1 处,位于 18-13 地块,独立占地建
设,占地面积 1565平方米。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三十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设施按居住人口 11.1万人口规模配置。本规划中的配套设
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
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
的检讨。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本片区规划 6 处社区居委会、
社区服务站、社区警务室,合设于 02-04、07-02、12-03、
14-09、17-04、24-09地块,均为非独立占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教育设施:本片区规划 3所 9班幼儿园,分别位于 02-04、
03-06、07-06地块;4所 12班幼儿园,分别位于 13-01、
14-13、18-04、24-02 地块;3 所 15 班幼儿园,分别位于
05-05、15-03、17-04 地块,与居住区合建并独立占地;
新增 24班小学 1所,位于 17-02地块,占地面积为 23163
平方米;保留 1所 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 14-08地块,
占地面积为 28426平方米;新增 2所 54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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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位于 06-02、08-01地块,占地面积分别为 52896平方
米、56175 平方米,新增 1 所 36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
12-05地块,占地面积为 32800平方米;新增 1所 36班完
全高中,位于 02-02、02-03地块,占地面积共 73353平方
米,均独立占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设施:本片区保留 1 处综合医院(惠州市第三人
民医院),位于 19-04、19-09 地块;规划 3 处门诊部,位
于 03-06、07-02、13-01 地块;规划 3处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位于 07-05、14-13、17-04地块,均为非独立占地。
第三十四条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 8 处文化活动站,分别位于 02-06、
03-07、05-05、07-06、13-01、14-13、15-03、17-04 地
块,均为非独立占地。
第三十五条 体育设施:本片区规划 1处综合体育活动中心,位于 15-05
地块,与绿地合建并独立占地;规划 8 处社区体育活动场
地,分别位于 02-06、03-07、05-05、07-06、13-01、14-13、
15-03、17-04地块,与居住区合建并独立占地。
第三十六条 社会福利设施:本片区规划 7 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
别位于 02-06、03-06、07-02、07-05、13-01、14-13、15-03
地块,均为非独立占地。
第三十七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本片区保留 2 处加油加气站,分别位于
19-01、24-03地块,独立占地建设,占地面积分别为 5220、
2561平方米,规划 1处加油加气站,位于 08-02地块,独
立占地建设,占地面积为 3129平方米;规划 3处肉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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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位于 02-05、05-04、18-12 地块,非独立占地建设,
保留 1处肉菜市场,位于 23-03地块,非独立占地建设。
第三十八条 供应设施:本片区保留并扩建 1 处变电站,位于 03-04 地
块,规划 1处变电站,位于 14-03地块,均独立占地建设,
占地面积分别为 12744、11728平方米;保留并扩建 1处自
来水厂,位于 08-03 地块,占地面积 51586 平方米,保留
2处给水泵站,位于 04-02、04-03地块,均独立占地建设,
占地面积分别为 2381、3316平方米;保留邮政支局 1处,
位于 24-08地块,规划 1处邮政支局,位于 16-06地块,1
处通信接入网机房和 1 处有线电视管理站,合设于 17-04
地块,均非独立占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环卫设施:本片区保留 1处污水处理厂,位于 20-01地块,
独立占地建设,占地面积为 46296 平方米;规划 6 处环保
型垃圾转运站,位于 03-02、06-05、09-03、14-04、20-02、
22-02地块,均独立占地建设,占地面积分别为 1422、1257、
1332、2579、868、3296 平方米;规划 12 处公共厕所、6
处小区垃圾收集点、6处再生资源回收站、6处环卫工人作
息站,非独立占地建设。
第四十条 安全设施:本片区保留 1 处排涝站,位于 19-07 地块,独
立占地建设,占地面积为 6741平方米;规划 1处消防站,
位于 06-04地块,独立占地建设,占地面积为 2307平方米;
规划 10处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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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市五线控制
第四十一条 本次方案依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惠
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充实完善》、《惠州市惠城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惠州市区蓝线规划》
及《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等相关要求,
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细化,划定“五线”规划
管制范围。
第四十二条 “五线”控制体系包含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橙
线。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
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本次规划
所划定的城市黄线,包括:独立占地的公交首末站 1 处,
码头 1 处,社会停车场 1 处;独立占地的变电站 2 处;独
立占地的污水处理厂 1 处;独立占地的自来水厂 1 处,给
水泵站 2 处;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 6 处;独立占地的加
油加气站 3 处;独立占地的排涝站 1 处;独立占地的消防
站 1处。
第四十四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
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
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 2005 年第 145 号令执行。本次规划
所划定的城市蓝线,包括:上位规划沿东江蓝线,南侧水
域两侧各 8米。
第四十五条 城市紫线——是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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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范围界线。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 2003 年
第 119 号令执行。本次规划无紫线划定。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的
划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 2002 年第 112 号令执行。本次
规划所划定的城市绿线,包括:沿江岸线绿带、江东一号
路两侧 25米绿化带,人民路西段 60米绿带、东段 25米绿
带,三环路 35 米绿带,人民路与江东一号路远期立交 35
米绿化带,江滨路东侧 25 米绿化带,水口一路两侧 10 米
绿化带,水口一街两侧 15 米绿化带,东平二街北侧 30 米
绿化带,龙津五街两侧 15米绿化带,以及多处城市公园、
社区公园与生态廊道。
第四十七条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
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
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本次规划无橙线划定。
第四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线——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划定特殊区域的界限。基本
农田保护线的划定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
章执行。本次规划无基本农田保护线划定。
第九章 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片区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以下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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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保护生态敏感区。
(2)引导生态水环境自循环。
(3)指定因地制宜的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五十条 新区倡导采用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生态
护岸等低影响开发技术,通过源头截污和过程阻断的方法
降低水流速度、延长水流时间、减轻地表径流进入水体的
面源污染负荷;旧区主要结合公园、河流水体、湿地滞洪
区等建设雨水滞蓄设施,通过控制雨水排放时间,实现雨
水的沉淀与净化。
第五十一条 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低影
响开发控制目标和用地,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
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
顶率等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各类规划用地的控制指
标宜参照下表:
表-规划用地的控制指标表
低影响开发控制指
标
居住
类
公共建筑
类 工业类
道路广场
类
公园绿地
类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70% 65% 65% 50% 80%
绿地下沉比例 ≥60% ≥40% ≥60% ≥80% ≥30%
绿色屋顶覆盖比例 - 20%-30% 30%-60% - -
人行道、停车场、
广场透水铺装比例 ≥90% ≥50% ≥70% ≥90% ≥80%
注:本表确定的控制指标,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外,其余指标只是引导性
指标,实际设计是在保证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的基础上,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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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本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
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
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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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
类别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块编码
数量 规模(m2)
备注 现状
保留
规划
增加 用地 建筑
行政
设施
社区居委会
02-04
07-02
12-03
14-09
17-04
24-09
— 6 — 不小于 200 附建
社区服务站
02-04
07-02
12-03
14-09
17-04
24-09
— 6 — 不小于 300 附建
社区警务室
02-04
07-02
12-03
14-09
17-04
24-09
— 6 — 不小于 20 附建
文化
设施 文化活动站
02-06
03-07
05-05
07-06
13-01
14-13
15-03
17-04
— 8 — 不小于 400 附建
教育
设施
幼儿园
02-04
— 10
不小于 2700 不小于 2400 宜设置 9 班
03-06 不小于 2700 不小于 2400 宜设置 9 班
05-05 不小于 4500 不小于 4000 宜设置 15 班
07-06 不小于 2700 不小于 2400 宜设置 9 班
13-01 不小于 3600 不小于 3200 宜设置 12 班
14-13 不小于 3600 不小于 3200 宜设置 12 班
15-03 不小于 4500 不小于 4000 宜设置 15 班
17-04 不小于 4500 不小于 4000 宜设置 15 班
18-04 不小于 3600 不小于 3200 宜设置 12 班
24-02 不小于 3600 不小于 3200 宜设置 12 班
小学 17-02 — 1 23163 — 独立占地
宜设置 24 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06-02
— 3
52896 — 独立占地
宜设置 54 班
08-01 56175 — 独立占地
宜设置 54 班
12-05 32800 — 独立占地
宜设置 36 班
规划成果
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24
14-08 1 — 28426 — 独立占地
宜设置 36 班
完全中学 02-02 — 1
73353 —
独立占地
宜设置 36 班 02-03 —
体育
设施
综合体育活动中
心 15-05 — 1 — — 附建
社区体育活动场
地
02-06 —
8
不小于 1500 不小于 500
03-07 — 不小于 1500 不小于 500
独立占地,与居
住区合建
05-05 — 不小于 3000 不小于 1000
07-06 — 不小于 1500 不小于 500
13-01 — 不小于 3000 不小于 1000
14-13 — 不小于 3000 不小于 1000
15-03 — 不小于 3000 不小于 1000
17-04 — 不小于 3000 不小于 1000
医疗
设施
综合医院 19-04
1 — 14569
— 独立占地 19-09 16388
门诊部
03-06
07-02
13-01
— 3 — 不小于 400 附建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07-05
14-13
17-04
— 3 — 不小于 400 附建
社会
福利
设施
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
02-06
03-06
07-02
07-05
13-01
14-13
15-03
— 7 — 不小于 300 附建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
肉菜市场
02-05
05-04
18-12
— 3 — 不小于 4000 附建
23-03 1 — — — 附建
加油加气站
08-02 — 1 3129 —
独立占地 19-01 2
— 5220 —
24-03 — 2561 —
公用
设施
环保型垃圾转运
站
03-02
— 6
1422
不小于 250 独立占地
06-05 1257
09-03 1332
14-04 2579
20-02 868
22-02 3296
变电站 03-04 1 — 12744 —
独立占地 14-03 — 1 11728 —
自来水厂 08-03 — 1 51586 — 独立占地
给水泵站 04-02
2 — 2381 —
独立占地 04-03 3316 —
污水处理厂 20-01 1 — 46296 — 独立占地
规划成果
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25
小区垃圾收集点
02-01
03-05
05-02
13-02
14-10
15-07
— 6 不小于 120 不小于 60 附建
再生资源回收站
02-01
03-05
05-02
13-02
14-10
15-07
— 6 — 不小于 100 附建
公共厕所
02-01
02-05
03-05
05-02
05-04
07-04
13-02
14-05
14-10
15-05
15-07
18-12
— 12 — 不小于 60 附建
环卫工人作息站
02-01
03-05
05-02
13-02
14-10
15-07
— 6 — 不小于 60 附建
邮政支局 24-08 1 — — —
附建 16-06 — 1 — 不小于 1500
通信接入网机房 17-04 — 1 — — 附建
有线电视管理站 17-04 — 1 — — 附建
交通
设施
公交首末站 19-02 1 — 31888 — 独立占地
码头 04-01 — 1 6026 — 独立占地
社会停车场 18-13 — 1 1565 — 独立占地
安全
设施
消防站 06-04 — 1 2307 — 独立占地
排涝站 19-07 1 — 6741 — 独立占地
应急避难场所
02-02
02-03
06-02
07-04
08-01
12-05
14-05
14-08
15-05
17-02
— 10 — — 附建
规划成果
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26
附表二:土地兼容性一览表
用地类别 兼容范围与控制要求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B11
餐饮 B13
商务设施 B2
控制为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
10%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B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 B2 控制为总建筑规模的 20%-30%
管理与服务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G
绿地与广场
用地
G1
公园绿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社区级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 10%,该类
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 0.1(特
殊规定除外)
附表三:土地混合使用一览表
用地类别 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混合用地功能比例控制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比例 40%-50%
(轨道站点 500 米范围内)
商业设施用地比例 20%-40%
B
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比例 30%-50%
B1
商业设施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比例为 20%-30%
二类居住用地比例为≤20%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比例为 30%-50%
规划成果
惠州市水口滨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27
第二部分 法定图则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