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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三防信息接收系统项目

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

二期Ⅰ标

(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806-197009-0002 )

采购人: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4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7

A. 说明8

1. 项目说明8

2. 定义8

3. 合格的投标人9

4.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9

5. 投标费用10

B.招标文件11

6. 招标文件构成11

7. 招标文件的澄清11

8. 招标文件的修改11

9. 招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2

C.投标文件的编制13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13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13

12. 投标信函14

13. 投标报价14

14. 投标货币15

15. 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15

16.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

17. 投标保证金16

18. 知识产权17

19. 保密17

20. 投标有效期17

2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

22. 不允许偏离的条款18

D.投标文件的递交19

2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

24. 投标截止时间19

25. 迟交的投标文件19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

E.开标与评标21

27. 开标21

28. 评标机构21

29. 投标文件的澄清21

3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1

31. 投标文件的评价23

32. 评分细则23

33. 中标人的确定29

34. 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接触29

F.授予合同30

35. 资格审查30

36. 合同授予标准30

37. 中标通知书30

38. 签订合同30

39. 中标结果通知31

40.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1

41. 纪律和监督31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34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60

附件1 投标信函62

附件2 开标一览表64

附件3 分项报价表65

附件4 货物说明一览表70

附件5 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一览表71

附件6 资格证明文件72

附件7 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73

附件8 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74

附件9 承诺函75

附件10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76

附件11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77

附件12 拟定该工程实施和售后服务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78

附件13 近三年完成的相关项目一览表79

格式14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80

格式15 政策适用性说明82

格式16 中小企业声明函83

第五部分技术要求84

1项目概述84

1.1项目背景84

1.2建设目标84

1.3建设任务84

1.4项目进度要求85

2总体技术要求85

2.1质量要求85

2.2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86

2.3项目功能及性能要求89

2.5项目其他要求91

2.6视频监控监控点参考表92

3传输链路要求117

4视频监控点租用技术要求117

4.1投标说明117

4.2监控点技术要求117

5视频(图像)智能应用要求132

5.1物体识别分析132

5.2周界防范分析132

5.3智能推送服务132

5.4移动联动服务132

5.5视频大数据运维应急保障132

5.6汛情视频智能联动应用133

5.7雨情视频智能联动应用133

5.8台风视频智能联动应用133

5.9水文信息视频叠加133

5.10水位线分析133

5.11水体水质分析133

5.12微信访问接口133

5.13手机短信验证码登陆133

6项目供货及实施工期要求134

7项目实施要求134

8工程技术文档的要求136

9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137

9.1技术支持137

9.2售后服务137

9.3技术培训138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任务及招标内容:

建设任务:(1)全省主要江河流域、大中型水库、水政执法监控点、防汛关键区、重要水文站、沿海台风易登陆点等至少488个视频监控点的租赁新建,租赁期5年;(2)视频监控点至平台专线的租赁新建,租赁期3年;(3)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4)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点和视频监控点至平台专线的租赁新建、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视频监控点的勘察设计。其中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对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范围、实施方案、关键设备选型等进行全面设计、准确设计。

注:以上内容由中标人根据经招标人批准的勘察设计报告和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开发,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详细内容见技术要求。

2、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3、投标限价(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叁万捌仟陆佰元整(¥34,138,600.00元),其中勘察设计限价66.34万元,监控点租用限价3347.52万元(其中前端监控点租用限价2512.00万元,线路租用限价488.00万元,详情见附件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限价,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通过当年年审;

(3)投标人总部非广东的,必须在广东省内有注册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获取招标文件、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报名时间:2018年6月29日至7月5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寿路101号三楼)。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4)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报名资料如下: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文件(原件);

3)如总部非广东的,须提供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广东省内注册的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套(售后不退)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8年7月24日14:00-14:30

(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7月24日14:30

(3)开标时间:2018年7月24日14:30

(4)开标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开标室。

7、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朱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20-38356509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潘小姐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0-38937330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0-38811355

8、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及帐号详见招标文件;

9、采购文件公示

依据《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将本项目采购文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进行公示,由投标人自行下载,公示期为自采购文件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0、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5日止。

11、采购代理机构期望得到的协助与配合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希望购买了招标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在开标前3日,按上述联系方式,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对您的支持与配合,谨此致谢。

第二部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

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806-197009-0002

2

采购人: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

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

4

本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售,投标人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到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购买。本招标文件每份售价150元/套,售后不退。

5

招标文件澄清:投标人须在2018年7月6日17:00以前提交需解释或澄清的问题。

6

投标文件的投递:必须在2018年7月24日14:00-14:30(北京时间,下同)投递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开标室,截标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14:30。

7

开标时间:2018年7月24日14:30

开标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开标室(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

合同总工期:7个月,其中建设期4个月,试运行期3个月。

租赁期:视频监控点租赁期5年,视频监控点至平台专线租赁期3年,(均从通过合同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9

工程质量:合格或以上;

10

投标书正本份数:1份

投标书副本份数:4份

投标书电子版文件:1套

11

投标保证金:叁拾万元

12

采购人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 020-38356509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潘小姐

电 话:020-38937330

传 真:020-38811355

A. 说 明

1. 项目说明

1.1建设任务及招标内容

建设任务:(1)全省主要江河流域、大中型水库、水政执法监控点、防汛关键区、重要水文站、沿海台风易登陆点等至少488个视频监控点的租赁新建,租赁期5年;(2)视频监控点至平台专线的租赁新建,租赁期3年;(3)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4)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点和视频监控点至平台专线的租赁新建、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视频监控点的勘察设计。其中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对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范围、实施方案、关键设备选型等进行全面设计、准确设计。

注:以上内容由中标人根据经招标人批准的勘察设计报告和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开发,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2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1.3 招标要求

1.3.1 须满足本项目的工期:投标人应根据“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工作时间表(勘察设计、供货、集成(开发)、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完工验收等)。

1.3.2 投标人所投的系统必须技术先进、功能完整、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1.3.3 投标人所投的系统必须满足“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1.3.4投标人必须提交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 定义

本文件中下列术语定义为:

货物:指所有的由投标人提供的系统和设备,及其配套的软件、硬件、存储介质、说明文件以及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

服务:指投标人提供的勘察设计、培训、安装、调试、进行所有测试、租赁、保证及技术支持。

投标人:指与第3条规定的要求一致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人: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监理单位:由招标人依法确定的监理单位。

合同:指由投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 合格的投标人

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通过当年年审;

3.3投标人总部非广东的,必须在广东省内有注册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3.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之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并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合同的支付仅限于对这些货物和服务。

4.2本款所述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5. 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编写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及所有澄清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这些费用。

B.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6.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 技术要求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以下提到电报均包括邮件、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2018年7月6日17:00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2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确认后将以书面答复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澄清请求;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确认后可专门组织招标文件答疑会议,书面答复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以修改通知书对招标文件中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内容进行修改。

8.2修改通知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而且此修改通知书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书后24小时内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8.3如采购代理机构拟修改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9. 招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采用中文。

9.2招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都是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C.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以中文为准。如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是其他语言翻译成中文的,应在中文版支持文件、技术资料中,对两种语言的差异作出注解。

10.2投标文件中及所有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须分册装订。

11.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四部分之附件2,开标一览表应装于独立的信封内,信封上按投标人须知第23.1、23.2和23.3条的规定标注。

11.3商务部分(第一册)

内容如下:

1)按投标人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投标信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之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之附件8);

3)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之附件2、3要求的格式出具;

4)按投标人须知第15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该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之附件6);

5)按投标人须知第17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6)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其他内容的逐条对应的书面应答;

7)因评审而必须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4技术部分(第二册)

内容如下:

1)勘察设计方案

①勘察、设计重点难点分析;

②勘察大纲;

③主要设计工作大纲及设计方案。

2)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技术要求的书面应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实施组织设计计划或方案、工程流程图、设备选购、工期安排、防雷技术、系统维护保障措施、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

3)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方案,主要体现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017年招标人已经进行了《省三防应急视频监控通信保障(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应急实施)项目》招标,正在建设188个监控点、三防水利视频监控平台等。本项目中标人须配合应急实施中标单位将租用视频监控点集成到三防水利视频监控平台。

4)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方案,主要体现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制作本期租用的水利视频监控点和整合接入监控点(含图片)专题图层并发布使用(在省水利厅现有一张电子基础地图上进行制作)。

②对广东省三防水利监控平台功能模块进行完善、开发。

5)因评审而必须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5电子文件,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1套电子文件(U盘,无病毒),电子文件必须装于独立的信封,信封上注明“电子文件”并按投标人须知第23.2条的规定标注。其中所有文件不做压缩和加密处理、不留密码,所有文件用WORD和/或EXCEL 格式处理。

12. 投标信函

12.1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信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以及相应的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方案简介及价格。

13. 投标报价

13.1本项目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投标报价应按照技术要求和第四部分格式列出各项明细进行报价。第四部分附件3作为投标人报价的依据不得少项,在实施合同时采购人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变更或取消,相应的价格按以下原则予以调整:实现相同功能的品种(或分项)按已有报价的品种(或分项)单价不变,未有类似功能参照的品种(或分项)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商定。

13.2本项目投标限价(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叁万捌仟陆佰元整(¥34,138,600.00元),其中勘察设计限价66.34万元,监控点租用限价3347.52万元(其中前端监控点租用限价2512.00万元,线路租用限价488.00万元,详情见附件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限价,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并根据投标时拟定的方案,投标人经验与能力、现有关市场价格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方面综合因素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本项目勘察设计及完成报价清单所要求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的准备、需求、勘察、设计、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测试、现场实施、试运行、验收及系统维护、参与开发、技术交流、培训及售后服务、需要配合等,且包含利润和税费,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

13.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特别说明的除外),投标人必须承担所有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5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按“货物类”计算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人中标价为计费基数。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依据采购代理机构缴费说明交齐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

14. 投标货币

14.1投标人应该用人民币报价,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单位:元。

15. 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第15.2条的规定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投标人提交的在中标后有资格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开发和设计能力,包括为了履行服务进行人员配置的能力(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根据资格要求,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6.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技术要求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17. 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提交叁拾万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为保证其遵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文件第17.3条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的担保金额。

17.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并满足以下规定:

户  名: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帐  号:200882431710001

注:投标保证金必须于2018年7月24日14时30分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的帐号,在开标时对投标单位的银行汇款回单进行核对。电汇时,请在银行电汇凭证备注栏注明“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二期Ⅰ标投标保证金”。

17.4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7.1和17.3条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30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7.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或在发出中标通知后7天内(以先到的时间为准)退还。如在退还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需在保证金金额内扣减银行费用后将保证金退回投标人。

17.6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8条规定签订合同;

(3)被证明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或投标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

18. 知识产权

18.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设计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18.2投标价已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19. 保密

19.1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图纸、资料、模型和所有其他资料,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用于本项目,除非得到采购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0. 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天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按投标人须知第30条规定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0.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被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7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1.1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独立装订,相应的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封面注明“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或“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21.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与正本一起封装。

21.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21.4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人须知第11条的规定进行分册排序编写。

21.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电传和传真的投标文件不接受。

22. 不允许偏离的条款

22.1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不允许偏离,如投标文件中对重要条款有偏离,则是投标人的风险。不允许偏离的条款如下列:

(1)技术要求规定的条款;

(2)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其它招标文件规定的必须达到或不允许偏离内容。

22.2对投标人须知22.1条中任何条款的偏离将导致废标。

22.3下述条款不应视作不可偏离:

技术要求中已明确的投标人可提供其他优选方案部分。

22.4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功能或其他内容优于技术要求部分不视作偏离,不构成废标,投标人对这种优于技术要求的情况必须单独说明。

D.投标文件的递交

2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内外层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应编号(副本1,副本2…副本4)。

23.2所有信封内、外层封套均应清楚标明:

(1)清楚标明递交至下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开标室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条规定,注明如下字句:“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投标文件”及“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名后,于开标当天下午14:30前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亲自送达开标现场。

23.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条的规定原封退回。

23.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23.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其投标文件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3.5投标人应对其所投标另外单独附上一个标明“于开标时启封”及项目编号的开标信封,信封内装有如下内容: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四部分附件2);

(2)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

(3)其他有关声明。

24. 投标截止时间

2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以及电子文件(U盘),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24日下午14:00-14:30由投标人代表面交至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开标室。

24.2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认可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5. 迟交的投标文件

25.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的任何投标文件。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其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6.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1条和23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传真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盖章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6.4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本须知第20条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7.6条的规定被不予退还。

E.开标与评标

27. 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应持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书和身份证到会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7.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折扣,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7.3在开标时因不符合规定而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2条递交的修改通知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7.4采购代理机构将作开标记录。

28. 评标机构

28.1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比较和评估。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

28.2评标细则将根据评标原则制定。

29. 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9.2从开标后至确定中标人期间,未接到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要求,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其投标文件有关的问题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进行联系。

3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0.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30.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如果总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计算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退还。

(2)如果大写数值与小写数值不一致,以大写数值为准。

(3)如某一投标人投标报价存在缺漏项,则在评标时取其他全部合格投标人中该漏报项最高报价加在该投标人报价中。但合同执行时,认为此项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

30.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不规则或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并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将影响该投标人的得分。

30.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的重大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0.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实质上偏离,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不满足招标资格要求的;

(4)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21、23条规定的要求和密封签署投标文件;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第四部分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提交不全的;

(7)对投标人须知第22条规定的不可偏离条款有偏离的;对其他合同条款重大偏离的。

(8)投标价不是固定价;

(9)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无效。

31. 投标文件的评价

31.1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投标书的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将对各投标人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分将按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委会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认中标候选人。若有相同的最高得分,则其中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排序在前;若有相同的最高得分且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得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列。各部分评分分值分布如下:

A:报价部分评分 满分10分

B:技术部分评分 满分50分

C:商务部分评分 满分40分

综合评分=A+B+C

32. 评分细则

32.1价格部分A评分方法(满分10分)

1.价格核准:评委对有效投标人的详细报价进行复核,复核原则为: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对投标货物或服务的关键、主要内容,投标人报价漏项的,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对投标货物或服务的非关键、非主要内容,投标人报价漏项的,评标时将要求漏项的投标人予以澄清,但该澄清不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将以其它投标人对应项的最高投标报价补充计入其评标价;

(4)对非关键、非主要内容的费用,如果投标人是另行单独报价的,评标时也相应另行计入其评标价;

(5)对数量的评审,以《技术要求》所明示数量为准;《技术要求》未明示的,由评标委员会以其专业知识判断,必要时参考投标人的澄清文件决定;

(6)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

6.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投标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

6.2)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C2的价格扣除(C2的取值为2%),即:评标价=核实价×(1-C2);

6.3)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6.4)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5)本条款中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

7)本条款中多种处理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评标价。

2.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价格最低的评标价(指修正及价格扣除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0

32.2技术部分B评分方法(满分5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满分

分值

评分范围

1

勘察、设计方案

5

本项主要评审投标人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创新性和对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分析是否到位。

1 优5分,②良3分,③一般1分。

2

对项目的总体内容和思路

5

本项主要评审投标人对项目服务内容和目标是否满足要求。

①优5分: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开发采用微服务架构,总体框架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对服务的各项工作和要求理解到位,符合本项目要求和国家要求;

②良3分:总体框架思路较清晰、目标较明确,基本理解服务的各项工作,基本符合项目要求;

③一般1分:能提出基本的框架思路,但不清晰,对项目的各项工作理解不够到位。

3

技术要求的

响应

6

本项主要评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各项条款的理解程度,特别是对招标人技术要求的响应是否到位(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实施计划和方案、设备选购、防雷技术等),技术分析、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可靠。

1 优6分:对招标人技术要求的完全响应,技术分析准确、清晰,采取的措施合理、可靠。

2 良3分:对招标人技术要求的完全响应,技术分析较准确、清晰,采取的措施较合理、可靠。

3 一般1分:对招标人技术要求的部分响应,技术分析一般,采取的措施基本合理、可靠。

4

摄像头设备选型

6

根据投标人对视频监控点摄像头选型的品牌和型号,进行横向比较,并按优劣性进行排序,排名第1的投标人得6分,排名第2的投标人得3分,排名第3的投标人得1分,其他的得0分。

5

组织管理、进度安排、质量和服务的目标和承诺

6

①优6分:能满足招标人的时间进度要求,质量目标和跟踪服务能满足招标文件和用户的要求,质量、服务等有关承诺具体。

②良3分:能满足或基本满足招标人的时间进度要求,质量目标和跟踪服务能满足招标文件和用户的要求,质量、服务等有关承诺一般。

③一般1分:不能满足招标人时间要求,质量目标和跟踪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用户的要求。

6

畅通率保证

3

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畅通率不低于90%的,得3分。否则得0分。

7

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方案

5

主要考察投标人将本标段租赁新建的所有视频监控点集成到视频监控平台上所制定的方案及平台完善方案:

从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创新性和对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分析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

1 优5分,②良3分,③一般1分。

8

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方案

5

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创新性和对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分析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

①优5分,②良3分,③一般1分。

9

租赁期系统维护保障措施

6

考察投标人是否提供切合水利三防实际情况的系统维护保障措施。

1 优6分:保障措施符合实际、保障有力的;

2 良3分:保障措施基本符合实际、保障基本有力;

3 般0-1分:提供保障措施不符合实际、保障基本不得力的。

10

培训方案

3

考察投标人是否提供计划详细、可行的培训方案。

1 优3分:提供计划详细、培训方案可行;

2 良2分:提供计划较详细、培训方案基本可行;

3 一般1分:提供计划一般、培训方案不可行。

合 计

50

32.3商务部分C评分方法(满分4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满分

分值

评分范围

1

投标人综合实力

8

投标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关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资格,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得8分;没有得0分;

2..1

2..2

2

投标人具有ISO9001、ISO27001和ISO14001认证证书,全部具备得2分,每少一种扣1分,最低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给予计分。

2

企业信誉及荣誉

2

横向比较所有有效投标人2015-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

①企业运营机制健康完善,财务状况良好的,得2分;

②企业运营机制一般,或财务状况一般的,得1分;

③其他,得0分;

2..3

2..4

3

获得2015-2017任一年度的重信用守合同证书、银行3A资信证书、省级A级纳税人证书,每个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

3

项目经理资质

4

1 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认证的信息系统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 具有计算机专业副高或正高职称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本人同时具备以上2个的得4分,每少1个扣2

分,本项最低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以及加盖政府有关部门印章的打印日期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前六个月以内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或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单等)

4

相关项目实施经验

6

投标人2015年以来具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或租赁服务的项目经验(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以合同关键页为准(投标人所提供的合同关键页必须包括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甲乙双方盖章),每个项目1分,本项最高得6分;

5

用户满意度评价

2

投标人相关视频租赁项目信誉评价(以投标人提供的2015年以来项目建设单位或用户单位出具的运维管理考核报告为准):

1 服务评价为优秀的,每个得1分;

2 服务评价为合格的,每个得0.5分,但累计不超过1分;

本项最高得2分。

6

基础网络光纤覆盖能力

4

横向比较基础网络光纤覆盖情况(截止至投标截止时间的广东省内光纤覆盖用户能力,以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数量为准)

①用户数最多的,得4分;

②第2多的,得3分;③第3多的,得2分;

④其他,得0-1分;

7

服务机构设置及团队配备

6

投标人直接跟踪服务,在项目实施地设有长期稳定的服务机构,服务便捷。

①在21个地市均有常驻机构,得6分;

②在10个及以上地市有常驻机构,得3分;

③其他,得0分。

2..5

2..6

3

横向比较投标人在项目实施地稳定的技术服务人员数量(提供加盖项目实施地政府有关部门印章的打印日期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前六个月以内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或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单等。非本地公司在外地购买社保的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在本地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在本地工作的证明文件):

①人数最多的,得3分;

②人数次之的,得2分;

③其他,得0-1分。

合计

40

33. 中标人的确定

33.1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和32条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估。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为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评审的结果,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但第二中标候选人仅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备选。

34. 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接触

34.1除投标人须知第29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期间,未经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要求,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联系。否则视为干预评标过程,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4.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F.授予合同

35. 资格审查

35.1采购人将对提交了响应性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作出确认。

35.2上述确认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并基于投标人按15条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声明文件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它文件资料。如果投标人被确定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35.3投标人必须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材料原件或产品样机供采购人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机构审验,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36. 合同授予标准

36.1采购人会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37. 中标通知书

37.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评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经采购人确认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

37.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7.3在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7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8. 签订合同

38.2合同的组成基于以下部分:

(一)补充协议

(二)合同条款及附件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投标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中的优惠承诺(不受年限限制)

38.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8.1条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不予退回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标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9. 中标结果通知

39.1中标公告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上发布,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0.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0.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0.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41. 纪律和监督

41.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采购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采购人额外补偿;

(3)采购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41.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41.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41.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41.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41.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投标文件的评价”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1.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1.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9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甲方: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就乙方承包由甲方发包的“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建设任务内容签订本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各有如下定义:

1.1 “合同”是指由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全部附件(以下简称“附件”)以及根据本合同针对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做出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2 “甲方”是指负责本合同项目直接投资责任并依法对本合同项目全部建设成果拥有全额产权、发包本合同项目建设任务的法人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即“业主”或“项目法人”、“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本合同项目的招标阶段又称为“招标人”。

1.3 “乙方”是指承包本合同项目建设任务并依法从甲方取得经济报酬的法人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即“承包人”或“承包商”、“承包单位”、“承建单位”,在本合同项目的招标阶段又先后被称为“投标人”、“中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乙方1、乙方2、乙方...)应当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各方就本项目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4 “合同设备及软件”或“货物”是指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及相关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资料等,以及乙方为了完成本合同要求建设的系统所需要的一切配件、材料、消耗品及其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一《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内容。

1.5 “系统”除另有指明外,是指本合同项下由乙方负责将所有需安装的合同设备及软件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按照本合同要求恰当地集成起来的一个功能完备、运行畅顺、全面满足本合同项目建设目标的完整整体。

1.6 “合同货币”是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用的货币,即人民币。

1.7 “合同价格”是指在乙方已经充分和适当地履行了其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后,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的价款。该价款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1.8 “备用金”指由甲方在本合同《分项报价表》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本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其使用须经甲方批准。

1.9 “现场”是指合同设备及软件的安装及运行地。

1.10 “软件”包括“软件系统”、“软件产品”,除另有指明外,指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购买或开发并提供给甲方的当前和将来的软件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和提供的软件版本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1.11 “可交付件”指本合同由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合同设备及软件和文件资料的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整机设备、配件、工具、软件源代码、软件安装盘、技术文档、成果报告、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

1.12 “交货”是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及软件运抵安装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的行为。但是乙方完成交货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1.13 “交付”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向甲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设备、配件、工具、软件、文件资料的行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1.14 “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他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1.15 “阶段”是指乙方在执行本合同任务过程中完成某一可划分时期的任务内容并交付相应成果和相对独立报告的时间;用在软件开发任务时,也指乙方在本合同要求的软件开发过程中阶段性完成的软件开发成果,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报告、部分软件或模块。

1.16 “源代码”指应用软件的源代码。其必须可为程序员理解和使用,可打印以及被机器阅读或具备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形式,包括对该软件的评估、测试和其它技术文件。

1.17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监理方”指由甲方委托的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法人,在上下文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也可以简称为“监理”。

1.18 “设计单位”或“设计人”、“设计方”指由甲方委托的承担了本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当事法人。

1.19 “服务”是指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劳动、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保修等。

1.20 “天”指日历天,用于描述时间段的时候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1 “日”在本合同中与“天”同义。

1.22 “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

1.23 “月”指公历日历月,用于描述时间段的时候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某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4 “年”指公历日历年,用于描述时间段的时候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年份中某一天开始到下一个年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 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工期要求

2.1 项目名称: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Ⅰ标。

2.2 主要建设内容和范围:

建设任务:(1)全省主要江河流域、大中型水库、水政执法监控点、防汛关键区、重要水文站、沿海台风易登陆点等至少488个视频监控点的租赁新建,租赁期5年;(2)新建视频监控点至平台专线的租赁,租赁期3年;(3)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4)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点和视频监控点至平台专线的租赁新建、系统集成和平台完善、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功能开发,视频监控点的勘察设计。其中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对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范围、实施方案、关键设备选型等进行全面设计、准确设计。

2.3 项目建设工期进度时间:

本合同项目建设实施总体时间安排为7个月,其中各阶段时间要求如下: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方审查并甲方批准后实施。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需求调研和现场勘察,提交勘察设计报告,报监理方审查并甲方批准后实施。

(3)乙方应在同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任务并完成上线测试运行,各项建设成果的状态达到合同初步验收条件;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查同意后进行合同初步验收。

(4)合同初步验收后的第2天开始,系统整体进入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乙方应在试运行期内,结合系统试运行情况,对系统进行全面完善,使各项建设成果的状态和指标完全满足合同要求,达到合同完工验收条件。

(5)试运行期结束后的14天内,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查同意后进行合同完工验收。

2.4 项目质量保证期时间:

合同完工验收后的第2天开始,系统整体投入正式运行,合同执行进入为期5年的监控点租赁期及3年的专线租赁期,完善广东省三防水利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化应用以及优化上屏展示系统质量保证期为5年。质量保证期(租赁期)满,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查认为乙方已经恰当地履行了质量保证期的义务、责任后,甲、乙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完结。

第3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甲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3.2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实施监理:

甲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开展监理工作。

3.3 发布开工通知:

甲方应委托监理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发布开工通知。

3.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支付合同价款。

3.5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组织和主持本合同项目的审查、检验、评测、测试、确认、合同初步验收、合同完工验收。

3.6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相关的、所需要的、已完成的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和用户需求资料,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

3.7 甲方应在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3.8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合同项目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务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常务代表为 ,联系电话: 。

3.9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1)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

(2)对本合同项目进行用户需求调查。

3.10 甲方对本合同项目建设方案具有选择的决定权;甲方对本合同项目规模、设计标准、系统集成设计具有认定权,以及对建设成果的确认权和全额拥有权。

3.11 乙方若要更换开发项目经理或其开发班子主要成员、或更改开发工作计划,需提前5天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在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审批。

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各阶段的系统建设任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3.13 甲方可派技术人员跟随乙方实施人员一起参与实施,接受乙方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了解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故障的方法。

3.14 合同规定属于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4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乙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提供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4.3 乙方应执行监理方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乙方应认真执行监理方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技术、劳务、设备、软件系统和其它物品。

4.4 乙方应提交实施本合同项目的计划、组织措施。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实施项目的计划、组织措施并提交监理方审批。

4.5 乙方应保证项目质量,提交质量保证计划,并按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4.6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及软件,并将其运抵安装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如果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分项报价表》提供的设备及软件与本合同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缺项),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的规定逐一更换(或补齐)。

4.7 如果本合同附件一《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及软件尚不足以集成本合同要求建设的系统并让乙方完成本合同的任务,乙方应负责补齐所需要的一切其它设备、软件、配件、材料、消耗品及其它物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4.8 乙方应完成本合同的合同设备及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及试运行,保证所建成的整个系统运行正常、功能完善、信息畅通。

4.9 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及软件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4.10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目建设所需的系统集成、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服务等。

4.11 乙方应负责制定本合同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方案、系统测试和验收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

4.12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合同初步验收和合同完工验收。

4.13 乙方应负责编制本合同项目完工报告和项目档案,并负责本方项目档案的移交。

4.14 乙方应负责提交本合同项目建设有关文档,并协助监理方做好整个项目的文档管理,配合监理方完成各类文档的整理汇总。

4.15 本合同项目未完成合同完工验收并向甲方移交前,乙方负责合同设备及软件和系统的质量保证、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并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

4.16 乙方应负责本合同项目下系统与整体工程项目其它系统的接口、联调及集成协调工作,且负担属于乙方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4.17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向有关第三方索取与本合同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或商讨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问题。若这些资料属于本合同规定应由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的范围内的资料,甲方应当负责协调第三方向乙方免费提供;若不属于免费提供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这些资料的正确性与准确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在发现与甲方提供的情况、资料或要求有矛盾的问题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协助甲方作出决策。

4.18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乙方应该尽其应有的专业水平对资料进行检查校核,在发现有错误、疑问或任何问题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4.19 乙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直接责任。

4.20 合同规定属于乙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

4.21 乙方须承担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开展检查、督导、验收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及其它,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开支。

4.22 乙方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一名单位领导或相同级别的领导担任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项目总负责人需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同时将机构名单报甲方备案。

4.22 乙方保证在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的租赁期内,所租用的视频监控站点畅通率不低于90%(畅通率是指检查或抽查时在线的站点数占所有租用总站数的百分比,若不在线站点在8小时内修复并上线,则该站点可按在线站计算,以日历周为单位(7天)进行统计,一周内多次检查的以最低的一次为本周畅通率)。在本项目建设的三防水利视频监控展示平台上能正常显示实时视频的,认为是在线的,否则认为是不在线的。乙方每周开展自查,提交自查周报,每月提交自查月报。乙方发现视频监控点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保证系统运行正常。甲方不定期对视频监控站点进行抽查,三防应急响应生效期间加密对视频监控站点进行检查和抽查。如果畅通率低于90%,租赁期自动顺延,出现一周,租赁期顺延一周,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果畅通率低于80%,出现一周,租赁期顺延两周(三防非汛期仍是顺延一周),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监理

5.1 甲方已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合同项目开展监理工作。本合同项目的监理单位是:。乙方在本合同项目实施过程须接受监理单位的全程监理。

5.2 甲、乙双方承认监理单位的下述权利:

(1)对合同设备及软件和工程质量的检验、签认和验收权。

(2)对本合同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和监督权。

(3)对本合同项目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签认权。

(4)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合同价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5)对本合同项目承包单位的不力人员,有权提出调换人员建议。

(6)甲方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的权利。

5.3 甲、乙双方均同意配合监理单位工作,方便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

第6条 转让和分包

6.1 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

6.2 分包

(1)本合同项目任何部分的任务内容分包均须经监理方审核并报请甲方批准。

(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项目或主体部分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方审核同意并报请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把项目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3)经监理方审核同意并报请甲方批准分包的项目任务内容,乙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项目任务内容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不因分包而免除或减轻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5)不论何种情况,分包后的项目任务内容不得再次分包。

第7条 价格

7.1 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元)。本合同完工验收后实际应支付的合同结算总价以甲方审核后的结算总价为准。

7.2 本合同的总价已包括了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建设现场勘察及实施方案深化设计费用,合同设备及软件采购、研究、开发、生产、运输、装卸、仓储、保管、交货、配置、安装、调试、试运行、质量保证等费用,通讯线路租用费、系统集成、测试、试运行、验收、成果鉴定等费用,技术交流、培训、售后服务、系统维护、备品备件及消耗品等费用,施工和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福利、劳动保障、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各种税费、保险费、管理费以及利润、预备费等。

7.3现场知晓和价格因素的充分性:

乙方对本合同项目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已经完全知晓,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完全知晓。

乙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因素,在本合同执行过程及合同结算中单价不作调整:

(1)影响本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可能性;

(3)现场的综合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合同总的税费情况。

第8条 支付

8.1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为广东省财政国库支付。

8.2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将由甲方遵照本合同第8.3条约定的比例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达到支付条件时,乙方应提交支付申请、与支付金额相同的发票、以及本合同规定当前该笔款项支付所需要的相关文件,经监理方审核后,甲方在14天内完成对乙方支付申请的审批,并将申请的相关文件报送到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8.3 本合同进度款项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1)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5%,即人民币 (¥ 元)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十二个月)一份和合同总价30%,即人民币 (¥ 元)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六个月)一份,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 元)。

(2)乙方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并通过监理方和甲方审查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 (¥ 元)。

(3)乙方完成项目需求调研和现场勘察,提交勘察设计报告,并通过监理方和甲方审查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 (¥ 元)。

(4)乙方完成租用新建50%视频监控点接入本项目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查同意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 元)。

(5)乙方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完成上线测试运行,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查同意并通过合同初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 元)。

(6)以专家评审会形式进行合同完工验收,验收通过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 元)。

(7)在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需报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审定的结算价,甲方在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并完成项目档案归档后支付结算价未付部分。

(8)在合同结算前,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同意的国内银行出具的质量担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担保。质量担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3%,有效期在质保期(租赁期)内。

(9)在质保期(租赁期)满后,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查认为乙方在这期间恰当地履行了质量保证责任,由甲方向乙方退还质量担保函。至此,经审定的合同结算总价全额付讫。

第9条 技术规格

9.1 本合同项下所供设备及软件的技术规格应与本合同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要求及标准相一致。若本合同项目招标文件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相应的标准。

第10条 交货和保险

10.1 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根据经甲方批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货物的专业类别和货源地等情况合理安排分批订货和交货。每批拟订货的合同设备及软件的品种和数量必须获得监理方的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才能订货。乙方应在监理方发出批准订货通知之日起50日内将已确定的合同设备及软件全部交付到安装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合同设备及软件在完成合同完工验收、系统完全移交给甲方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应于交货前15日内向乙方提供合同设备及软件的详细交货地点。

10.3 在合同设备及软件装运完毕后,乙方应立即将合同号、合同设备及软件名称、包装件数、发票价值、装运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运输方式、班次、运单号、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及产品在运输、存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以传真方式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10.4 乙方应全面负责办理合同设备及软件运抵安装现场的运输、装卸、仓储、保管、保险、第三方测评等相关事宜,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10.5 乙方如果不能按照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数量提供合同设备及软件,或不能如期实现系统调通上线运行及合同验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违约金。

第11条 包装与标记

11.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及软件应由乙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或其它合适的材料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产品能够经受远距离和内陆运输中的多次搬运、装卸。

11.2 对于箱内或捆内的散装部件,乙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11.3 不同安装现场的产品应分别包装并打印标记。标记应清楚,不易在运输途中磨损不清。

11.4 标记应包括如下信息:合同号、收货人、现场名称、地址。

11.5 凡由于对产品包装或标记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产品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按照合同规定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12条 技术资料

12.1 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方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设备与软件采购的相关技术资料:涉及设备安装、运行、使用、测试、诊断和维修的技术文件;涉及运输、交货地点、测试、配线结构、设备安装调试、系统联调、系统试运行等的安装计划书;包括配置图和配件清单的设备配置计划;涉及所购软、硬件的安装手册;网络测试、验收文档等。

12.2 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方要求,及时提交软件开发的相关技术资料:勘察勘察报告、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概要设计、软件详细设计、系统集成测试方案、软件系统自测报告、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所有乙方为本项目开发的软件系统源代码、系统培训手册、用户手册、操作手册、安装说明书等。

12.3 乙方应及时提交监理方要求的相关监理文档,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周报、项目验收报告等。

12.4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并用中文陈述和解释。

第13条 设备和软件检验

13.1 乙方必须将制造商针对本合同设备及软件进行检验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提交给甲方,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3.2 合同设备及软件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以及监理方将会同乙方人员共同对合同设备及软件的外观、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包括甲方认为必要的过电或开机检验)并出具检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设备或仪器由乙方提供。

13.3 开箱检验:

(1)开箱检验应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甲方、监理方和乙方将在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5日内,共同检查货物的外观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及合同设备及软件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2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乙方应派其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

(2)在由甲方、监理方和乙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甲方、监理方和乙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3)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与监理方一起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乙方已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

(4)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本合同与此有关的各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

(5)货物开箱检验合格后,甲方、监理方和乙方将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开箱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设备及软件的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不作为对合同设备及软件的规格、配置、性能或质量的认定。在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索赔和求偿。开箱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甲方丧失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也不解除乙方对于合同设备及软件的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也不能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初步验收程序。

13.4 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被视为开箱检验。

13.5 如果检验出现部分或全部失败,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之任一处理方式:

(1) 要求乙方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然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2) 当乙方已根据上述(1)款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后仍未能通过检验,甲方有权整机退回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无论甲方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6 如果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可申请由现场当地商检或质量监督部门参与检验并出具证书,该证书可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13.7 如果在试运行期和/或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及软件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甲方均有权提请商检/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凭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3.8 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不完全,商检/质量监督部门有权按照甲方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其它该部门认为合适的标准进行检验。

13.9 对于提供给甲方的进口产品,乙方应确保所有进口手续完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14条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地点和方式

14.1 进度计划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内容和工期要求以及监理方的指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总体进度计划并提交监理方审批。监理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经监理方批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也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进度的依据,乙方据此编制季和月和周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方。在总体进度计划和监理方的监督下控制工程进展。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目建设任务直至验收工作,监理方可通知乙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方审批。由此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