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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實務 -既有公共建築物-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吳課長佩玲 1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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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實務

    -既有公共建築物-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吳課長佩玲

    108.8.6

  • 大綱

    前言--無障礙設施之使用對象

    無障礙設施設計概念、修法歷程、法令依據綜整

    認識--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適用建築物—既有既有公共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種類

    (105.12.15修正版、107.4.20修正2條)

    無法改善情形(錯誤型態)獎勵改善請照之放寬規定

    案例介紹

    本市無障礙設施改善通則(含107~108新增)

  • 前言-無障礙設施之使用對象

    狹義的指肢障、視

    障、聽障等行動不

    便人士使用之設施。

    廣義的指包含高齡

    長者、孕婦等行動

    不便人士,甚至因

    骨折、或手術等原

    因暫時行動不便者

    都能使用。

  • 修法後無障礙設施設計概念變革(1/5)

    幾乎全部的公私有建築物均須要設置,俾利行動不便者均能享有平等的待遇,並且絕對禁止歧視。

    無障礙通路須通達居室出入口及任何一項無障礙設施(如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與「非居室樓層免無障礙設施」之觀念有別。

    各種無障礙設施(如樓梯、停車位、客房、廁所盥洗室、浴室)的設置數量有明確的計算檢討方式,以為設計者和業者遵行。

    「既有公共建築物列表」修正為97年7月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而目前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應設置那些無障礙設施項目之依據。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法令近年修法歷程(2/5)

    1011001 修正發布自102年1月10日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全面設置)

    1070315 修正發布自即日起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部分條文)

    1031201 修正發布自104年1月1日實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70301 預告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51215 修正發布實施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070420 修正發布實施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080104 修正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108年7月1日生效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法令依據綜整(3/5)

    102年1月1日以後掛號之新建、增建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2年1月1日以前掛號之新建、增建公共建築物:✓建築許可程序未終結者適用舊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97年7月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目前已領有使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適用建築物(4/5)—既有

    應為97.7.1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者。

    97.7.1以後修正增列之既有公共建築物者。

    97.7.1以後陸續修正本規則第170條增列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如加油站、一般旅館、餐廳等),若於修正增列前取得建造執照(不含102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而未符合規定者,仍得適用本原則進行改善。

    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者之非公共建築物者,於領得使用執照後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者,仍得適用本原則改善其無障礙設施。

    設置項目及標準:掛件申請當時規定檢討無法改善項目,得依本原則第12點規定設置。(可改善者仍須依技規、規範設置)

    第2、3點

  • 公共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170條

    DH

    A

    F

    公共集會類A1劇院、活動中心、體育館A2車站

    商業類

    B2百貨公司、量販店、市場、展覽場B3小吃街、300M2以上之餐飲(餐廳、

    飲食店、飲料店、飲酒店)等場所B4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

    般旅館(客房50間以下者暫緩改善)

    休閒文教類D1室內游泳池D2會議廳、圖書、展覽館D3小學D4國中、高中、大專D5一張執照累計500M2以上之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宗教殯葬類 E-500M2以上之寺廟、教堂、殯儀館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十床病床已上之醫院、療養院F1及F3-500M2以上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之長照機構、幼兒園、兒福機構、早療中心F2身障機構、特殊學校

    辦公服務類

    G1含營業廳之金融機構、證卷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

    G2政府機關辦公室、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G3衛生所、公共廁所、便利商店

    住宿類

    H1未達500M2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H2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危險物品類I加油(氣)站

    不在表上--就是非公共建築物

    適用建築物(5/5)—既有

    公共

    建築物

  • 你知道營業場所到底要設那些無障礙設施嗎?

    廁所?

  • 昇降設備

    無障礙通路

    建技167之1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應設有無障礙通路(垂直通路以設置昇降設備的方式)通達

    廁所盥洗室

    建技167之337條應設衛生設備者:其無障礙廁所數量任三層範圍內應有1處,並明訂第七、八類建物大便器數量依表設置

    樓梯建技167之2

    設有直通樓梯者: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浴室

    建技167之4

    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建技167之5

    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依規定設置

    停車位

    建技167之6

    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依規定設置

    無障礙客房

    建技167之7

    使用類組為B-4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依規定設置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1/8)—107.03.15版

  •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2/8)-既有—107.4.20版

    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A-21. 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2. 候船室、水運客站。3. 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第2點

  •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3/8)—既有—107.4.20版

    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B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

    、量販店。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B-3

    1.小吃街等類似場所。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等類似場所。

    ˇ ˇ ˇ ˇ ˇ ○ ˇ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ˇ ˇ ˇ ˇ ˇ ○ ˇ ˇ ○ ˇ ˇ

    第2點

  •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4/8)--既有—107.4.20版

    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5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ˇ ˇ ˇ ˇ ○ ○ ˇ ○ ○

    第2點

  •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5/8)--既有—107.4.20版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E類

    宗教、殯葬

    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2. 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第2點

  •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6/8)--既有—107.4.20版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第2點

    G類

    辦公、服務類

    G-3

    1. 衛生所2. 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3公共廁所 ˇ ˇ ˇ ˇ ˇ ○ ˇ ˇ

    便利商店 ˇ ˇ ˇ ˇ ○ ○ ○

  • 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H類

    住宿類

    H-1

    1.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 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H-21.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ˇ ○

    2. 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 ○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ˇ ○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7/8)--既有—107.4.20版第2點

    「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

    設置。

    刪除「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無障礙設施之通路走廊。」

  •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8/8)--既有—107.4.20版第2點

    「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其客房數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客房總數量(間) 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一~四十九 免設

    五十~一百 一

    一百零一~二百 二

    二百零一~三百 三

    三百零一~四百 四

    四百零一~五百 五

    五百零一~六百 六

    超過六百間者,每增加一至一百間,應再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 無法改善情形(1/5)

    屬於需要申請建築執照之無障礙設施項目:擅自增建具有基礎、或柱樑屋頂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或無障礙電梯因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須辦理建築執照,若未申請建築執照等同違章建築,不符規定。

    固定式斜坡影響公共通行:設在道路範圍內、公共排水溝蓋上、騎樓、退縮騎樓地、或都市計畫規定應留設人行步道供通行等範圍,故不符規定。

    注意事項

  • 無法改善情形-機械式停車設備(2/5)

    注意事項

    停車空間之出入車道為昇降式汽車昇降平台、或停車位為機械式停車設備,均不得作為無障礙停車設備。依據無障礙規範車道及車位必須為平面式。

  • 無法改善情形-機械式汽車昇降平台(3/5)

  • 無法改善情形-特殊情形(4/5)

    應具有本原則第3點所列特殊情形之一,且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困難者,始得適用本原則第11點放寬規定改善或依第12點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送替代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

    1.軍事管制。2.古蹟維護。3.自然環境因素(如山坡地)4.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

    注意事項

  • 無法改善情形-擬具替改計畫送審(5/5)

    本市替代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職掌依據--本原則第6點

    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各類建築物無障礙設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 增設坡道或昇降機之放寬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

    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六公尺。

    獎勵改善請照之放寬規定第10點

  • 無障礙設施改善三步曲

    依規定設置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改善。

    ★替代改善資格:

    97年7月1日前取得

    建造執照者

    1.先檢查建照日期

    2.確認規範版本。

    3.諮詢施工。

    依本原則第11點

    第11條: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本原則第11點規定改善,並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依本原則第12點

    第12條: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本原則第12點規定,在可及性、可用性及安全性的原則下,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需提送委員會審核認可後,並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替代改善方案提案程序及注意事項(1/3)

  • 申請作業流程

    替代改善方案提案程序及注意事項(2/3)

    替代改善計畫之執行完竣後報請備查勘驗

    勘驗合格者,列入資料繼續追蹤考核

    公共建築物改善確有困難者

    得依本原則第11點規定設置

    無法依本原則第11點規定設置

    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得依本原則第12點規定提出替代方案

    未依本原則第12點規定而提出其他替代方案

    送小組審查

    替代方案審查核可 現勘決議替代方案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替代改善資格:97年7月

    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

  • 第11條改善原則

    1.室外通路

    2.室內出入口

    3.室內通路走廊

    4.浴室(刪)

    5.輪椅觀眾席位

    6.無障礙客房(刪)

    未放寬之項目

    1.避難層出入口

    2.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3.樓梯

    4.昇降設備

    5.廁所盥洗室

    6.浴室

    7.停車空間

    8.無障礙客房

    部分放寬之項目

    ◎部分項目並增列無須改善情形。◎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改善。

    替代改善方案提案程序及注意事項(3/3)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室外通路及避難層出入口常見不合格現況無法同意備查

    坡道設於騎樓地內,違反建築法

    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坡道設於道路上或水溝蓋上違反

    道路管理條例。

    因空間不足導致坡道坡度太陡

    案例介紹(1/34)第11點

  • 案例介紹(2/34)

    室外通路及避難層出入口常見未改完整--部分不合格

    缺少一邊扶手

    扶手未設置防護緣

    服務鈴拆除

    坡度太陡(坡度1/50以下 下視為通路可免設兩側 側扶手)

    服務鈴應設在基地內可 可以按到之處(如平坦

    地點之騎樓柱上)

    第11點

  • 案例介紹(3/34)

    設置符合規定坡道—空間足夠者,建議設置永久性設施。若有臨接人行道,尚可向本局養護工程處申請設置扇形斜坡道。

    第11點

  • 案例介紹(4/34)

    改善完成—緊鄰騎樓者設置內切式扇形坡道搭配自動門

    第11點

  • 案例介紹(5/34)

    改善完成—不想改變現狀者,移送替代改善計畫送審,以活動式斜坡版搭配服務鈴(

    高低差逾20公分以上者需提委員會審查。未逾20公分者由委員會已授權建管單位審查。

    第11點

  • 第11條(ㄧ)避難層出入口

    平台:避難層出入口應設置平台,

    若改善確有困難,則出入口平台,

    淨寬得小於150公分,但至少與出入

    口同寬;淨深不得小於120公分。

    坡度:避難層出入口平台不得大於

    1/50,但若出入口緊鄰騎樓,則平

    台坡度不得大於40分之1。

    第11條(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扶手: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

    十公分者應設置扶手。但坡道為路

    緣坡道,設置扶手會影響直行通路

    者,無須設置扶手。

    案例介紹(6/34)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第11條(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中間平臺:坡道兩端高差大於75公分者,

    應設置中間平台。若因空間受限,且坡道

    兩端高差不大於120公分及坡度小於12分之

    1者,得免設置。

    坡度:坡道因空間受限,坡度得依下表設

    置,並標示需由人員協助上下坡道之標誌,

    且應視需要設置服務鈴。

    坡道為路緣坡道,設置扶手會影響直行通

    路者,無須設置扶手。

    無須改善情形:(1)防護緣超出扶手投影線

    、(2)扶手端部防勾狀處理與本規範不符者

    高低差(公分)

    75以下 50以下 35以下 25以下 20以下 12以下 8以下 6以下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案例介紹(7/34)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案例介紹(8/34)

    第11條(四)昇降設備

    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80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110公分。

    標示:昇降機外部應設置無障礙標誌。現存無障礙標誌與本規範未完全相

    同者,無須改善。但採用「殘障電梯」或其他不當用詞者,應予改善。

    無須改善情況:(1)昇降機廂內扶手、輪椅乘坐者操作盤與本規範不符者。

    (2)未於昇降機入口設置觸覺裝置者。(3)昇降機呼叫鈕之中心線距地板面

    120公分以下者。但大於120公分者應設置協助使用之輔具或服務鈴。(4)一

    般旅館一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

    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無障礙昇降機改善三步驟(9/34)

    依規定設置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改善。

    1.汰換機廂應否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

    2.無須改善項目。

    3.諮詢施工。

    依本原則第11點

    依本原則第11點放寬規定改善,並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依本原則第12點

    無法依前兩點改善者得依本原則第12點規定,提供小輪椅進出電梯、或提供專人服務送達客房等之替代方案送請委員會審核。

    第11、12點

  • 第11條(五)無障礙盥洗室

    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室,寬度不得

    少於90公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門: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

    不得小於80公分。不得使用凹入式、扭轉式(含喇叭鎖之門把及鎖扣,

    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鏡子:鏡面底端與地面距離大於90公分者,可設置傾斜鏡面。但須考

    慮站立者之注視角度。

    案例介紹(10/34)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第11條(五)無障礙盥洗室

    迴轉空間:直徑不得小於120公分,其中邊緣20公分範圍內,淨高不得小於65公分。

    洗面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於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盆設置扶手:(1)設置檯面式洗面盆。(2)設置壁掛式洗面盆已於下方加設安全支撐者。

    馬桶:(1)兩側得採用可動式扶手。(2)沖水控制無須改善。但須考量可操作空間。

    註:原有應改善項目刪除(上下方向反裝之L型扶手、馬桶兩側扶手高度不同、馬桶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馬桶中心線之距離未介於33公分至37公分者。)

    案例介紹(11/34)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案例介紹(12/34)

    第11條(五)無障礙盥洗室(捷運站優良範例)

  • 第11條(六)浴室

    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浴室,寬度不得小於90公

    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門: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

    得小於80公分。不得使用凹入式、扭轉式(含喇叭鎖)之門把及鎖扣,且

    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練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既有公共建築物如有無障礙客房(含廁所盥洗室、浴室)者,則無需另外

    設置無障礙浴室。

    案例介紹(13/34)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案例介紹(14/34)-加油站改善完成實例第11點

  • 第11條(七)無障礙停車位

    尺寸:缺乏下車空間者,可以停車位旁之通道作為臨時下車區使用,得

    不另劃設下車空區。(車道非通道)

    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無障礙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

    幢數集中設置之。

    無須改善:(1)停車格線顏色與本規範不符,但與地面顏色已有明顯對

    比色者。(2)建築物經檢討免設置法定停車空間者,無須設置無障礙停

    車位。

    案例介紹(15/34)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第11條(八)無障礙客房

    無障礙通路:至少有一條通路可通達無障礙客房,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無障礙客房之門不得使用凹入式、扭轉式(含喇叭鎖)之門把及鎖扣,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依下列規定辦理:(1)通達無障礙客房之通路淨

    寬大於110公分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得小於85公分。(2)通達無障礙客房之通路淨寬大於90公分未達110公分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

    房間內通路不得小於80公分。

    衛浴設備空間:(1)門:設置之形式得不受線置,實際可供出入之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或喇叭鎖,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鍊

    彈簧門應立即拆除。(2)迴轉空間:直徑不得小於120公分,其中邊緣20公分範圍內,淨高不得小於65公分。(3)馬桶:A.兩側得採用可動扶手或可拆卸式扶手。B.沖水空置無需改善,但須考量可操作空間。(4)洗面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於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設置扶手:A.設置檯面式洗面盆。B.設置壁掛式洗面盆已於下方加設安全支撐者。

    案例介紹(16/34)第11點

    ★免提送委員會審核

  • 案例介紹(17/34)—無障礙客房第11點

  • 案例介紹(18/34)—無障礙客房第11點

  • 第12條改善原則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11點規定改善者,得參考第12點

    所列替代原則或以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第5點提

    送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

    ★替代改善計畫均屬個案審查性質,故認定原則第12點所列替代改

    善原則僅供參考。

    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

    應包括:(本原則第5點第2項)

    • 不符規定之項目、原因• 替代改善措施• 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

    案例介紹(19/34)第5、12點

    ★需提送委員會審核認可

  • 案例介紹(20/34)—避難層坡道以昇降平台替代 第12點

    第12條(ㄧ)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 案例介紹(21/34)—避難層坡道以昇降平台替代第12點

  • 案例介紹(22/34)--樓梯附掛式昇降椅替代第12點

    第12條(二)昇降設備

  • 案例介紹(23/34)—樓梯附掛式昇降平台替代第12點

  • 案例介紹(24/34)—多功能連通樓層設備第12點

  • 案例介紹(25/34)—多功能連通樓層設備第12點

  • 案例介紹(26/34)—多功能連通樓層設備(昇降平台)第12點

    第12條(二)昇降設備

  • 高雄市旅館無障礙設施改善通案處理原則(27/34)(104年8月3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68619000號函會議紀錄)

    為求改善後旅館保留原建物特色及友善空間,更符合大多數 人使用需求,擬依下表【本市旅館無障礙設施改善通案處理原則】所示,授權由業務單位輔導業者改善後送小組備查。項次 項目 改善通案處理原則1 避難層出入口不佔用騎樓方式加裝活動式斜坡及專人提供協助

    2 室內出入口 無門檻或活動式斜坡

    3 廁所 受限於空間無法改善或原無廁所者,得免設置(法令已變更,依規定檢討)

    4 浴室 1.有法定無障礙客房者,得免設置2.無法定無障礙客房者,得設置一間客房

    5 客房

    1.以使用可操作範圍來調整2.洗面盆底下面符合膝蓋容納空間且深度符合規定者,得免設置環型扶手且可保留台面

    3.淋浴室內垂直或可動式扶手,得視現況設置。6 停車位 受限於空間無法改善者,得免設置(法令已變更,依規定檢討)

    7 電梯 1樓有無障礙客房者,得免設置

    ※1即日起受理既有旅館改善案,逕由業務單位依上述通案處理原則辦理,並兼顧可及、可用和安全性原則,免

    逐案提送委員會審查。

    ※2若通案處理原則未明列之替代方案者,則仍需依程序提送委員會審議。

    ※3倘若已備查個案,日後發現有爭議者,則該案仍應重新送委員會審議,以維適法性之要求。

    第12點

  • 高雄市餐廳無障礙設施改善通案處理原則(28/34)

    (104年10月1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7991500號函會議紀錄)部分已納入條文

    項次 項目 改善處理原則 負責單位

    1 室外通路 順平緩坡。 授權業務單位審查

    2 避難層出入口 先以不佔用騎樓方式加裝活動式斜坡及專人提供協助。

    授權業務單位審查

    3 廁所盥洗室

    洗面盆得免設置環型扶手,高度及淨空間足夠者,得保留台面。如有強度不足疑慮則可要求設置鋼材強化。馬桶得免設置L型扶手或以其他形式扶手替代,高度及空間足夠者仍需設置。

    授權業務單位審查

    4 室內出入口 先以無門檻或活動式斜坡。 授權業務單位審查

    5 電梯 1樓有無障礙用餐區者,得免設置 授權業務單位審查

    1.受理既有餐廳改善案,逕由業務單位依上述通案處理原則辦理,並以可及、可用和安全性原則,免逐案提送委員會備查。

    2.若通案處理原則未列之替代方案者,則仍需依程序提送委員會審議。3.已備查個案若有爭議者,該案仍應重新送委員會審議,以維適法性之要求。

    第12點

  • 加油站無法設置廁所之改善通則(29/34)

    105年12月15日修訂版本通則已納入條文

    100年第7次「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通過、101年第7次「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通過。

    (一)既有建築物屬加油站者,因建蔽率問題等類似問題而無法增建無障礙專用廁所時,可以「F1無障礙廁所」作為替代方案。

    (二)日後若有類例案件,依本案審查原則逐案提辦審查。註:可移動式無障礙廁所近年因型式增加,除F1無障礙廁所,又有「無固定基礎之無障礙廁所(內部淨尺寸216*200*210cm)。

    ★須提送委員會審核認可

    第12點

  • 第12條(三)廁所盥洗室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

    1.得以人原引導至適當範圍內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

    2.得以現有廁所盥洗室替代之,且經人員協助可供乘坐輪椅者使用。

    加油站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

    際困難者,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本市常用無基礎組合式無障礙廁所案例

    案例介紹(30/34)第12點

    ★須提送委員會審核

  • 案例介紹(31/34)第12點

  • 擴大無基礎組合式無障礙廁所之適用場所(32/34)

    依據107年10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8448600號函檢送107年度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提案四決議如下:

    (一)按本市「加油站無法設置廁所通則」係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9

    年4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18144號函通過訂定如下:(一)

    既有建築物屬加油站者,因建蔽率問題無法增建無障礙專用

    廁所時,可以「無障礙型流動廁所」方式為替代方案通案處

    理原則。(二)日後若有類例案件,依本案審查原則逐案提辦

    審查。本通則業經營建署修法納入替代改善計畫之一。

    (二)然實務上,其他用途建築物亦常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三點所「軍事管

    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

    特殊情形而無法改善,亦需援引本通則精神,故同意擴大適

    用對象至其他用途建築物。

    第12點

  • 無障礙廁所違建處理與解除列管原則(33/34)

    ▪依據107年10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8448600號函檢送107年度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提案三決議如下:廁所盥洗室係為解決生理基本需要不可缺之設施,就其坐落位置予以訂定統一處理原則,茲為業務單位遵循。

    (一)於原有建築物合法範圍內新建、改建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其各項設施符合規定者,得同意備查解除列管。

    (二)於非合法範圍內(既有違章建築)新建、改建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雖各項設施符合規定可使用,仍不予除管,並持續列管至取得建築執照才除管。

    第12點

  • 無障礙廁所違建處理與解除列管原則(34/34)

    (三)於非合法範圍內(新違章建築)新建、改建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視同不符合規定,亦不予除管。

    (四)如因空間不足、構造或設備限制採用無基礎組合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方案者,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毋須申請建築執照。故符合規定,亦符合105年12月15日修正實施「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12點第1項第3款之修法精神,得同意備查解除列管。

    第12點

  • 銀行郵局合作社更新適用建築物範圍(1/臨)

    依據107年10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8448600號函檢送107年度

    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提案一:本局96年6月13日高市工

    務建字第0960033699號函送本小組96年6月13日委員會議紀錄有

    關提案三、「為郵局、銀行、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建請同意於建築

    物地上一層設置行動不便者專用服務櫃檯以替代無障礙坡道或昇

    降機之設置通達其他樓層」會議紀錄(如附件二),因制定年代久

    遠未定期配合中央修法一併更新,提請討論修正。

    決議(略):適用建築物原限定85年11月27日以前領得建照者,應

    隨現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即認

    定原則」第二點規定更新為「97年7月1日以前領得建照之金融機

    構建築如為上述(一)、(四)、(五)類型………」,放寬金融機構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第12點

  • 騎樓避難層出入口得設置固定斜坡原則(2/臨)

    依據107年11月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9181000號函檢送107年度第19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提案一:有關騎樓內避難層出入口高低差若不超過5公分,則於地面設置大幅扇形固定斜坡是否可行,請研擬處理原則。

    決議:緊臨騎樓或退縮騎樓地之避難層出入口高低差未逾5公分,已設置固定式斜坡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得免拆除,並作為改善完成之無障礙通路。

    (一)固定式斜坡型式不拘(如扇形或圓弧形、或其他形狀),其

    正面及兩側坡面之坡度均需符合規範203.2.2:地面坡度不得

    大於1/15。

    (二)固定式斜坡正面寬度需符合規範205.2:出入口平台淨寬

    不得小於150公分,即不含二側斜坡面之寬度不得小於150公分。

    第12點

  • 旅館類建物整棟權屬為同一營業主體者得否逕以機械汽車昇降平台及平面無障礙停車位為替代(2/臨)

    依據107年11月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9181000號函檢送107年度第19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提案二:旅館類既有公共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停車空間時,其使用執照原核准竣工圖停車空間係採用汽車昇降平台通達地下層平面式停車位,如整棟自地面層以下至地面層以上(含停車空間)均屬同一營業主體經營權範圍內,若營業場所管理機關負責人主動提供專人服務,於服務櫃檯標示並協助停放至自家停車空間,得否免再擬具替代方案送委員會審查,提請討論。

    第12點

  • 旅館類建物整棟權屬為同一營業主體者得否逕以機械汽車昇降平台及平面無障礙停車位為替代(2/臨)

    決議:

    (一)旅館類既有公共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停車空間時,其使用執照原核准竣工圖停車空間係採用汽車昇降平台通達地下層平面式停車位,如建築物自地面層以下至地面層以上(採用機械式升降平台進入停車空間樓層)整棟均屬同一營業主體經營權範圍內,由營業場所管理機關負責人主動提供專人服務,於服務櫃檯標示並協助停放至自家停車空間,同意免再擬具替代方案送委員會審查,授權業務單位審查。

    (二)本提案決議得作為通案處理。

    第12點

  • 替代方案使用之告示牌規格(3/臨)

    依據108年6月1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4604200號函檢送108年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提案一:

    本委員會通過替代方案所使用之告示牌尺寸、字體大小,提請討論。

    決議:

    (ㄧ)告示牌版面尺寸不得小於A3格式(寬29.5*高42公分),字體大約72號字型。為能清楚辨識,若設於退縮騎樓地3.9公尺後位置需A3以上格式(A3長寬至少各加10~12公分以上);若設於騎樓柱不得小於A3格式。

    (二)文字內容:「需提供行動不便設施服務者請按服務鈴或電洽07-○○○○○○○,由專人協助」。電話字體應清晰可視。

    (三)無障礙標誌位於告示牌頂部(左、中、右均可),大小毋須太大可辨即可,如下參考圖。

    (四)告示牌顏色請依規範902.2設置。

    第12點

  • 替代方案使用之告示牌樣張(3/臨)第12點

    A3以上格式 A3格式

  • 替代改善計畫申請作業、書表(1/8)

    依據107年10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8448600號函檢送107

    年度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提案二決議如下:提案

    資料應備齊下列文件、圖說,並檢討說明、輔以照片供判、

    及其他必要之補充文件等再提送委員會審查。(一)替代改善計畫申請書、改善項目總表。(房屋所有權人或營業場

    所負責人、改善設計者需用印)

    (二)自我檢查表。(部分項目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者應註明文號)

    (三)平面圖(可縮於A4大小內)。

    1.原核准竣工圖。

    2.現況平面圖。(須以斜線及顏色標示違建範圍、可與改善設施位置平面圖合併為一張)

    3.改善設施位置圖。(標示出可改善之無障礙設施位置、擬替代改善設施位置、通達各無障礙設施之通路路徑、必要圖例等)。

    4.替代改善無障礙設施之必要詳圖:如廁所單元平面或剖面圖,比例至少為1/30,或標示清楚可見之比例。

    第12點

  • 替代改善計畫申請作業、書表(2/8)

    (四)現況照片:通路、出入口、建築物外觀、各種無障礙設施位置。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申請人應核章,以示影本與正本相符)

    (六)改善設計者須檢附97年7月1日修法以後取得之行動不便檢查合格

    證書、或無障礙設施培訓結業證書。

    (七)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謄本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

    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或營業場所承租租約。

    (八)具法人資格者應檢附公司法人登記事項表、或財團法人立案證明

    文件。

    (九)替代方案所需必要文件

    1.替代改善項目坐落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定及該大樓規約辦理,並檢附相關文件。(如共用或共同持有之無障

    礙廁所、停車位、或1樓服務鈴及1樓牆面告示牌安裝位置等)

    2.欲使用其他私人所有場所之無障礙設施者,應檢附該場所使用同意

    書、無障礙設改善完成核備函文、及通達該無障礙設施之通路照片、

    該場所無障礙設施現況照片等供參。

    第12點

  • 第12條替代方案

    擬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審(3/8) 第12點

    填寫替代改善申請書及檢附基本文件

  • 第12條替代方案

    擬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審(4/8)第12點

    擬替代改善方案提案主旨及說明

    說明內容包括:

    • 建築物樓層概要• 缺失項目及改善困難原因• 替代方案內容

  • 第12條替代方案

    擬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審(5/8)第12點

    填寫改善項目總表-

    不符規定之項目、原因

    擬定未來改善方式

    如需變使等狀況,委由專業人員

    簽章

  • 第12條替代方案

    擬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審(6/8)第12點

    填寫提報範圍現況平面簡圖-

    依現況實際說明缺失內容

    擬定替代改善方案說明

  • 第12條替代方案

    擬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審(7/8)第12點

    填寫提報範圍現況平面簡圖-

    依現況實際說明缺失內容

    擬定替代改善方案說明

  • 第12條替代方案

    擬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審(8/8)第12點

    請申請書及附件資料整理裝訂成

    冊(1份)並做成光碟片(1份)

    送承辦單位,提報本府「公共建

    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

    詢及審查小組」審核。

    屆時請提案單位指派專業人員或

    設計人員列席報告說明(請自備

    報告說明電子檔(如:Power

    Point))。

  • 收費規定

    高雄市替代方案審查規費規定

    高雄市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費收費標準(102.7.11公布施行)

    既有公共建築物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繳納審查費30,000元。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條規定。

  • 替代改善計畫書相關申請書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無障礙環境宣導網站-「相關資訊」-「表單下載」

    (http://build.kcg.gov.tw)

    相關資訊第12點

    建管處8課:07-3368333分機5343(開繳款單);分機3986(申請)或07-3315502

    8

  •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打造通用化的無障礙環境

    -考量到少數或弱勢族群又能為大眾所接受與使用逐步邁向讓更多人使用的通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