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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普查作業手冊 行政院主計處 編㊞ ㆗華民國 96 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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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普查作業手冊 - Stat · 掌握整體工商及服務業最新基本資料,提供政府規劃工商及服務業發展計畫,釐訂 有關產業發展策略之參據。 加強蒐集「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所需產業基本資訊,配合行政院「挑戰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普查作業手冊

行政院主計處 編㊞

㆗華民國 96 年 1 ㈪

Page 2: 普查作業手冊 - Stat · 掌握整體工商及服務業最新基本資料,提供政府規劃工商及服務業發展計畫,釐訂 有關產業發展策略之參據。 加強蒐集「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所需產業基本資訊,配合行政院「挑戰

目 錄

致普查工作同仁期勉書

壹、普查實施計畫摘要…………………………………………………………………… 1

貳、全面訪查作業方法

(壹) 普查員作業方法………………………………………………………………… 9

(貳) 訪問進行方法…………………………………………………………………… 13

(參) 網路填報作業方法……………………………………………………………… 20

(肆) 指導員作業方法………………………………………………………………… 22

(伍) 審核員作業方法………………………………………………………………… 25

參、普查對象判定標準及範例…………………………………………………………… 33

肆、普查名冊內容說明及範例…………………………………………………………… 43

伍、普查表填表作業

(壹) 一般注意事項…………………………………………………………………… 54

(貳) 表首填寫須知…………………………………………………………………… 55

(參) 問項填寫須知…………………………………………………………………… 56

(肆) 審核作業與方法………………………………………………………………… 66

陸、行業歸類說明………………………………………………………………………… 72

柒、普查表填表範例及實作……………………………………………………………… 95

捌、普查表件彙送作業流程……………………………………………………………… 99

玖、分工調查範圍及對象………………………………………………………………… 101

拾、訪查遇到問題之處理方法…………………………………………………………… 106

附錄:致受查單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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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普查工作同仁期勉書

各位參加普查工作同仁: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係根據統計法規定,每隔 5 年辦理 1 次之基本國勢調查,舉辦普

查之目的,在於了解我國工商及服務業之營運狀況、資源分布、資本運用、生產結構,

以及其他相關之產業經濟活動狀況,俾掌握工商企業之經營現況與發展趨勢,提供政府

研訂產業發展政策、工商業者發展業務及學術界研究之參考依據。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創辦於民國 43 年,迄今已舉辦過 10 次,歷次普查結果對於重要

經建計畫之擬定、工業區開發、產業輔導政策制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之釐訂、甚至捷

運路線之規劃等,莫不扮演重要角色,充分發揮支援政策之效益。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

查為第 11 次普查,經奉行政院核定即將於 96 年 4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全面展開實地

訪查工作,適值國內外經社環境急遽轉變時期,更具重大意義。

工業及服務業是整體產業的主力,可謂國內經濟發展中樞,也是厚植國力與安定民

生的基礎。回顧國內經濟,雖於 90 年受全球經濟景氣不振影響甚鉅,但在堅實之既有體

質下,迅速復甦,並維持穩定成長趨勢,惟近年來國際上面臨新興開發中國家崛起,區

域與雙邊經貿結盟加速推展,以及綠色環保蔚為風潮等全球化競爭與挑戰,相關產業之

轉型與升級,亟待政府與企業共同努力;國內也因高鐵時代來臨,邁入高速化運輸體系,

對於產業投資與發展產生莫大影響,此外,兼顧便捷、遊憩、環保及生活品質的建設亦

刻不容緩,全面性產業營運資訊之蒐集,愈形重要,而即將展開的「95 年工商及服務業

普查」,正可落實到經濟產業政策之制定。

本處為縝密規劃此次普查,特別針對以往遭遇之困難深入探討,復經二次試驗調查,

並邀集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研訂本次普查項目內容,除包括建構工商母體

資料所需,以及銜接普查重要時間數列之基本項目外,更為因應產業結構及僱用型態改

變、全球化發展趨勢及數位時代來臨等現階段產經重大議題,強化並新增相關資訊之蒐

集,供為政府調整產業政策及企業提升競爭力之參據。

當此普查業務即將展開之際,衷心期盼各位普查工作同仁,均能體認本普查之重要

性,大家共同協力合作,認真辦好此次普查。最後特提出 3 點看法與大家共勉:

一、加強溝通協調,爭取廠商支持合作:未來普查業務之執行,難免遭遇若干困難,尤

其目前社會詐騙事件頻傳,本處與各級普查組織雖已加強宣導,惟仍需各位同仁運

用耐心與智慧,主動溝通協調,釐清廠商對普查之疑慮與誤解,爭取其支持與合作。

二、熟悉普查作業,掌握資料確度:對於本次普查對象、表件內容、調查工作流程,及

相關作業規定等,請各位同仁於調查作業進行前,詳細研讀,確實了解,務求完整

掌握普查對象,獲得正確翔實的普查資料。

三、發揮合作精神,完成普查任務:普查是艱鉅且繁重的任務,包括實地訪查、當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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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收回複審、彙送表件等工作,環環相扣,為期按照預定進度,如期如質完成普

查任務,各級普查工作同仁務必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主動協調溝通,重視整體觀念,

順利推動普查業務。

最後,希望各位同仁都能秉持著服務熱誠,認真負責,共同努力,圓滿達成本次普

查任務。感謝各位參與普查工作同仁之辛勞與努力,並祝

身體健康,閤家平安

行 政 院 主 計 長

兼普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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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普查實施計畫摘要

一、普查目的與用途:本普查旨在蒐集臺閩地區工商及服務業經營概況、資源分布、資

本運用、生產結構、產銷變動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基本資料,經整理統計與分析後,

供為下列各項用途:

掌握整體工商及服務業最新基本資料,提供政府規劃工商及服務業發展計畫,釐訂

有關產業發展策略之參據。

加強蒐集「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所需產業基本資訊,配合行政院「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提供企業創新研發、產業數位化及高值化資訊,以提

升工商業競爭優勢,俾邁向高科技產業及知識密集服務業發展。

因應國內產業經營型態轉變,積極蒐集無形投資、產銷多元經營現況等資訊;另配

合國際環保趨勢及京都議定書規範,掌握廠商能源耗用量,提供政府經貿及能源政

策研訂參考。

陳示小地區工商及服務業基本資訊,以為綜合開發計畫與均衡區域發展之依據。

建立工商及服務業抽樣母體資料檔,以供各項企業面調查抽樣設計與推估運用,並

作為國民所得、產業關聯及工商生產等統計之基準資料。

供為學術機關、民間團體研究探討工商及服務業問題之基本資訊。

供為國際間普查結果比較,相互了解各國產業發展情況,增進國際間區域內經貿合

作。

二、普查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標準時期:以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均以該標準日情況

為準;以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普查標準期,凡屬動態資料則以該標準

期情況為準。

實施期間:普查對象判定及普查表訪問期間自民國 9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6 月 15 日止;

抽樣調查填報期間自民國 96 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惟抽樣調查乙表得延至

7 月 15 日止。

三、普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高雄市(含東沙、南沙群島)及福

建省之金門、連江兩縣。

四、普查行業範圍:依㆗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包括㆘列行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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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及餐飲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金融及保險業(不包括信託、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退休基金)。

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包括研究發展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強制性社會安全。

教育服務業(僅包括其他教育服務業中之補習班部分)。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醫療保健業之診所不包括無門診醫療服務部分;社會

工作服務業僅包括老人、兒童及身心障礙照顧機構)。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包括創作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

其他服務業(不包括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家事服務業)。

五、普查對象:凡在臺閩地區經營本普查行業範圍之企業及場所單位,不論為公營或民

營,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已登記或未登記,其設有固定處所者,均為本普查之

對象;至於無固定處所之零售、餐飲攤販業另案辦理調查。

分工調查:本普查對象中,以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為適宜者,其調查工作分由各有

關主管機關負責督導辦理,包括下列普查對象:

國營事業單位及政府直接投資事業。

加工出口區工商單位。

金融業(包括銀行業、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

司、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業、證券業及證券金融業、期貨業)。

㆟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及再保險業。

會計師事務所。

航空運輸業。

民航站、自由貿易港區、火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臺北市捷運站及㆞㆘街內之

工商單位。

老㆟安養及身心障礙照顧機構。

國家公園管理處所轄直接及委外經營之工商單位。

國防部所屬非軍火軍械生產及服務事業單位。

高㆗、高職以㆖學校附設之工商單位。

律師事務所。

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附設之工商單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及服務事業單位。

科學工業園區及臺北市內湖、南港、大灣南段科技園區內之工商單位。

公私立醫院、診所、護理及精神復健機構。

傳播及節目播送業、新聞出版業。

各分工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附設之工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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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營事業單位。

各縣市票據交換所。

普查組織調查:非屬於上述分工調查之普查對象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負責派員訪查。

六、普查實施方法:

採用「派員面訪調查法」以地毯式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並與現行相關工

商業統計調查合併辦理,以及結合相關公務登記與統計調查資料輔助普查之進行。

普查對象同時進行全面踏查判定及填報普查表;另按抽樣設計,選取代表性企業,

於訪問填表期間填報抽樣調查表(分為甲、乙 2 式)。

七、臨時普查組織:

八、普查區劃分:以各鄉(鎮、市、區)為單位,按村里及街道門牌順序,視實際工作

量以適當家數劃分普查區;並以毗鄰之 8 至 12 個普查區設 1 指導區,但普查區較少

之鄉(鎮、市、區),得與鄰近鄉(鎮、市、區)合併為 1 個指導區。

九、各級調查人員之配置及來源:

全面訪查單位:

普查員:每一普查區配置普查員 1 人,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同所屬各

鄉(鎮、市、區)普查所及指導員,就現任村里幹事、工商行政人員、主計人員

及其他適當人員,高中(職)以上程度學生及其他熱心民間人士擇優遴用擔任。

指導員:每一指導區配置指導員 1 人,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同所屬各

鄉(鎮、市、區)普查所,就現任工商行政人員、村里幹事、主計人員及其他適

當人員中遴聘(派)之。

審核員:每一指導區配置審核員 1 人為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就

現任工商行政人員、主計人員、資深基層統計調查網統計調查員及其他適當人員

中遴聘(派)之。

行政院主計處

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普 查 組 審核行政組

鄉(鎮、市、區)普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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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調查單位:

普查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依抽樣調查工作量,就現任基層統計調查

網統計調查員優先遴用,不足部分,得由其他適當人員擇優遴用。

指導審核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依指導審核工作量,就現任主計人員、

資深基層統計調查網統計調查員及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派)之。

十、普查人員工作任務:

訪問工作:普查實施期間,普查員應配戴普查員證,攜帶所需普查表件,按普查區

所在範圍預定路線,親自辦理普查對象全面判定及實地訪問填表工作,並依規定進

度,將審核更正完竣之普查表件,分批送交指導員。

指導工作:普查實施期間,指導員應切實指導所屬普查員辦好實地訪查工作,包括

訪問技巧運用、工作進度控制及疑難事項之協調解決等;並應就普查員彙送之各項

普查表件詳加審核後,分批送交各該普查處。

審核工作:審核員收到指導員彙送之普查表件後,應切實依規定逐表複審,如有錯

漏或矛盾,應查核修正,或退回指導員轉交原普查員複查更正。

指導審核工作:指導審核員應指導所屬抽樣調查普查員辦好實地訪查工作,包括訪

問技巧運用、工作進度控制及疑難事項之協調解決等;並應切實依規定逐表複審,

如有錯漏或矛盾,應查核修正,或退回原普查員複查更正。

十一、調查表彙送:

分批交表:普查員分批交表期限與數量如下表。全面訪查單位之指導員於收表 5 日

內完成審核,送交審核員複審;抽樣調查單位由普查員分批交表予指導審核員複審。

批 號 普 查 表 抽樣調查表 累計交表(含網路填報)數量

第 1 批 4 月 25 日 5 月 10 日 普查表 15%以上,收回之抽樣調查表

第 2 批 5 月 10 日 5 月 31 日 普查表 45%以上,抽樣調查表 20%以上

第 3 批 5 月 25 日 6 月 15 日 普查表 85%以上,抽樣調查表 50%以上

第 4 批 6 月 15 日 6 月 30 日 普查表全部收回,抽樣調查表 95%以上

第 5 批 7 月 15 日 剩餘抽樣調查表

審核員(指導審核員)逐表複審完成後,送交審核行政組彙總整理,按規定妥善整

理及裝箱,並分批彙送行政院主計處:

普查表:於 6 月 30 日以前,一次彙送完成。

各業抽樣調查表:於 7 月 31 日以前,一次彙送完成。

十二、普查預期成果:

完整掌握普查對象:普查員在責任普查區範圍內,進行地毯式判定普查對象及訪查

工作,應達成普查對象不遺漏及不重複。

正確判定經營行業:普查員親自訪查受查單位蒐集營業概況資料,經指導員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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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指導審核員)按營業項目及行業標準分類,核對其「業別代號」,應達成經營

行業之正確性。

蒐集詳實普查資料:普查員實地訪查過程所蒐集之普查資料,經現場初審與事後複

審作業,應有效掌握詳實普查資訊,達成資料之確實性。

十三、工作績效及考核:為激勵普查人員工作士氣,發揮團隊精神,圓滿達成任務,凡

辦理本普查工作優劣之㆟員與組織,應予適當之考核與獎懲。

各級工作人員考核:依據「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之規定辦

理。

獎懲種類:

普查人員別 獎 勵 種 類 懲 處 種 類

公 務 員 記大功、記功、嘉獎 記大過、記過、申誡

非 公 務 員 特優獎牌、優等獎牌、特優獎狀

、優等獎狀、獎狀

解聘、追還調查費用、不再遴聘

工作績效評分:

各 工 作 項 目 所 占 分 數 (分) 人 員 別

工作進度 工作品質 工作數量 工作態度 合 計

行 政 人 員 30 30 20 20 100

普 查 員 35 40 10 15 100

審 核 員 (指導審核員)

30 45 15 10 100

指 導 員 30 40 10 20 100

各級普查組織考核:

獎勵種類:按普查家數多寡分級考核,依工作績效評分結果發給獎金、獎牌獎勵。

所列獎金金額,按奉核定之 96 年度預算數調整。

普查處:

單位:萬元

考 評 名 次 特優

(1 名)

優等第 1 名

(1 名)

優等第 2 名

(1 名)

優等第 3 名

(2 名)

第 1 級普查處 22 18 15 13

第 2 級普查處 17 14 11 9

第 3 級普查處 14 11 9 7

註:各級之其餘名次,第 1 及 2 級分別頒給優等獎牌 1 座及獎金 3 萬元,第 3

級頒給優等獎牌 1 座及獎金 2 萬元。

普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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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考 評 名 次 特優

(3 名)

優等第 1 名

(3 名)

優等第 2 名

(3 名)

優等第 3 名

(6 名)

第 1 級普查所 13 10 8 6

第 2 級普查所 10 8 6 5

第 3 級普查所 8 6 5 4

第 4 級普查所 6 5 4 3

第 5 級普查所 5 4 3 2

第 6 級普查所 4 3 2 1

註:第 1 至 4 級之第 16 名至第 25 名,分別頒給獎牌 1 座及獎金 6 千元,第 5

至 6 級之第 16 名至第 25 名,分別頒給獎牌 1 座及獎金 5 千元。

工作績效評分:各級普查組織之工作績效評分,其計算公式如下:

工作績效總評分

=行政作業績效評分×25%+普查對象完整性評分×15%+行業歸類正確性評分

×15%+普查資料確實性評分×35%+工作量權數×10%

行政作業績效:按各普查處及各普查所工作考核表規定之項目評分。

普查對象完整性:按正確新增單位數(包含新設立及遷入)及應回表(扣除未

營業部分)率評分。

行業歸類正確性:按普查表之主要產品、商品或服務項目之正確性、行業歸類

錯誤及抽樣表未使用正確表別之錯誤筆數評分。

普查資料確實性:按普查表及抽樣調查表「審核作業與方法」中,註記「▲」

之審核項目及本處複審結果,計算錯誤率評分。

工作量權數:按普查單位數及抽樣調查單位數多寡計算權數,分別占 5%。

十四、經費支給標準:各項支給標準按奉核定之 96 年度預算數調整。

地方普查人員訓練費: 講習會:參加行政作業電子系統研習會、地方幹部人員研討會、全面訪查講習會、

抽樣調查講習會及普查業務檢討會,每人每日支給講習費標準如下:

路 程 金 額 ( 元 ) 備 註

未滿 5 公里 200

(不另支交通費)

1.路程以各參加人員原服務機關所在

地至講習地點為準。

2.原服務機關所在地距離講習地點,30

公里以上,未滿 60 公里,因業務需

要事前經普查處總幹事核准,且有

在講習地區住宿事實者(檢附單

據),始可報支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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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至未滿 20 公里 250

(不另支交通費)

20 至未滿 30 公里 300

(不另支交通費)

30 公里以上

支給 250 元,並按

實報支交通費;60

公里以上且有住宿

事實者,得核實報

支住宿費。

3.非公務員須報支差旅費者,比照技

工之支給標準報支。

會場服務費:每班次服務人員 2 人,每人每日支給會場服務費 200 元。

便當費:各級普查人員參加地方組織辦理之研(檢)討會、講習會,每人每日發

給餐盒 1 份,每份最高 80 元,由各承辦單位統一代訂,會後需檢附購買餐盒原始

憑證,併同出席人員名冊結報。

各級調查人員工作酬勞費:

普查員之調查費、指導員之指導費及審核員之複審費、指導審核員之指導審核費

,均按實際完成調查家數支給。普查員實地訪查時,若受查單位為非普查對象、

遷移或停歇業等原因,致到達現場確無法完成訪問填表者,得依實際前往訪查之

家數,支領空戶費 12 元,指導員及審核員(指導審核員)則支領空戶檢核費 2 元

。調查酬勞費支給標準如下:

費用種類

調查表種類 調查費

(元)

指導費

(元)

複審費

(元)

指導審核費

(元)

普 查 表 65 7 7

抽樣調查甲表 130 26

工 業 部 門

抽樣調查乙表 280 56

抽樣調查甲表 110 22 服 務 業 部 門

抽樣調查乙表 230 46

普查表之主要及次要業別代號複審費(含業別代號後 2 碼註號),每家支給 3 元

,由辦理註號複審人員,按實際完成家數支領。

偏遠地區交通費:

實地調查之地區,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普查員得按普查區及實際完成調查家數,

據實填具「特別偏遠地區交通費申請單」交由指導員(指導審核員)報送各該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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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組(審核行政組)組長轉送總幹事核定後,報支偏遠地區交通費。

受查單位距離最近公車車站,需步行 1 小時至 2 小時者,每家支給交通費 50 元。

受查單位距離最近公車車站,需步行 2 小時以上者,每家支給交通費 60 元。

特別偏遠山地及離島地區,確屬交通不便者,得依實地調查所需時間專案申請,

經普查組(審核行政組)組長轉送總幹事核定後,以各該縣(市)內出差旅費標

準報支差旅費,惟不得再支領交通費;受查單位必須搭乘專船前往者(如離島),

得依實際需要申請船資。

傷病慰問金:各級普查人員及陪同調查人員,因辦理普查工作受傷或患病,得由各

該普查組織專案層報本處,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由本處酌發慰問金。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參與本普查之民間人士,於執行調查任務期間,統一由本處辦

理產物保險之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十五、普查資料之保密:普查之個別資料應嚴予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外,不作其他

用途。

十六、普查員安全須知:提供下列幾點普查實務經驗,以確保個人工作安全。

避開危險動物:小心「狗」、「蛇」及其他危險動物,以免遭其追逐或咬傷。

注意交通安全:走路或行車,務必注意交通號誌、車況及路面坑洞等。

留意天候變化:4 至 6 月間天候不穩,外出記得攜帶雨具、保暖衣物,以免受涼。

儘量白天訪查:除非必要,請儘量利用白天進行訪查及收表。

避免當場衝突:對於不合作之廠商,務請妥善因應,儘量避免當場衝突。

保持高度警覺:普查員單獨執行普查任務,務必保持高度警覺,以策安全,尤其女

性同仁更應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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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全面訪查作業方法

(壹)普查員作業方法

一、領取各項普查表件:

普 查 表 件 名 稱 數 量 單 位 備 註

參考手冊

普查作業手冊(全面訪查單位) 1 本

行業標準分類歸類手冊 1 本

行業判定歸類參考表 1 本

使用表件

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 1 份 參閱肆之附件 1

村里街道範圍一覽表 1 份 參閱附件 1

各村(里)普查家數統計表 1 份 參閱附件 2

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1 張 參閱肆之附件 3

普查簡介 按普查區家數分發

致受查單位函 參閱附錄;按普查區家數分發

普查表 參閱「柒、普查表填表範例及實

作」;按普查區家數分發

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

況表

參閱「柒、普查表填表範例及實

作」

使用物品

普查員證 1 枚

普查工作袋 1 個

強力資料夾 1 個

文具用品 1 份

普查彙送袋 4 個 彙送表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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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訪查前應辦工作: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方 法

領取普查表件

參加講習會 普查員應親自參加「調查人員講習會」

安排判定訪查日程與路線 根據「村里街道範圍一覽表」普查區責任範圍,考量交

通情形與普查對象之分布,妥善安排判定訪查及送表日

程與路線,並預定收表審查及交表時間。

填寫致受查單位函 「致受查單位函」預先填寫受查單位名稱、普查員姓名

及聯絡電話,俾利受查單位詢問或聯絡。

三、全面訪查作業方法:普查員參加「調查人員講習會」後,應自 4 月 15 日起,展開全

面實地訪查判定普查對象,於 5 月 15 日前完成判定送表工作,6 月 15 日前完成普

查表之填表作業。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方 法

地毯式全面訪查 佩戴普查員證及攜帶有關證件。

攜帶普查名冊、行業判定歸類參考表、致受查單位

函、普查簡介、普查表,以及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

單位概況表等表件。

持「村里街道範圍一覽表」於負責普查區範圍,依排

定日期及路線全面判定訪查。

確認普查對象 持「普查名冊」於責任普查區內,按普查對象判定標準

逐家訪查確認,並將普查名冊上之普查編號、判定編號

及確認後之單位名稱抄填於普查表(參閱「普查對象判

定標準及範例」、「普查名冊內容說明及範例」)。

特定普查對象訪查注意事項 屬批發零售業之機關、國中、小學校之員工消費合作

社,若設立販賣商品之場所,則為普查對象;僅分配

社員福利事宜,判定為「非普查對象」。

「市場」按承租攤位順序填寫普查表,不須編造普查

名冊。每 100 家抽選 1 家報送普查處審核行政組派員

填報商業抽樣調查甲表(未滿 100 家亦抽選 1 家)。

運輸及倉儲業之汽車客運業(包括計程車及遊覽車之

經營)或汽車貨運業,應於備註欄填寫「靠行司機人

數」。

訪問填表 單位級別為「3」者,應發給 3 份表式(參閱「普查

表填表範例及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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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 2 份:1 份填寫總管理單位之場所資料,1

份填寫該企業(含總管理單位及所有分支單位)之

彙總資料。

本處印製之「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

表」:核對所有分支單位資料;若屬新增總管理單

位,則發給空白「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

表」,填報分支單位資料。

普查表原則上當場由普查員訪填完成(參閱「普查表

填表作業」)。

若由廠商自行填表者,則先填妥表首資料,約定收表

時間,並將約定之時間、填表人姓名(或填表部門名

稱)及聯絡電話記入普查名冊,以便聯繫。

若廠商選擇網路填報者,應先填妥表首資料,請其參

考普查簡介中之「網路填報作業方法」,以表上之「

普查編號」及「判定編號」登錄(新增廠商僅需以「

普查編號」登錄)網路填報系統填報。同時告知其應

收到本處發送之「回覆聯」,方始完成填報作業,否

則仍應以調查表填報。普查員若接獲普查所通知,或

自行上網確認廠商已完成填表作業,可免向廠商收取

回覆聯(參閱「網路填報作業方法」)。

收表現場初審 普查員應按約定時間,前往受查單位收表或代為填表

後收回相關普查表件。

當場審核重要問項是否依規定填寫完整,主要問項所

填資料是否合理,如有錯漏或矛盾者應即查詢更正。

未依約定時間交表者應予催收,如遇拒絕調查或無故

拖延等情形,應立即報請指導員處理。

審核表件、整理交表 收回之普查表應按普查表「審核作業與方法」之規定,

逐項詳加審核,其中業別代號以註號 4 碼為原則,若

確實有困難者,可註前 2 碼至中業別,惟以不逾普查

責任區總家數 20%為限。普查表經審核無誤後,應於

「普查員」欄簽名。

總管理單位填報之 2 份普查表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

表,應用迴紋針別在一起,一併繳交。

依普查編號順序整理編排裝入彙送袋,並在彙送袋上

填寫該批完成家數各欄位後,儘速分批送交指導員簽

收審核。原則上普查表應自 4 月 25 日起,每隔 15 天

彙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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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訪查工作 普查表應於 6 月 10 日完成訪查,並於 6 月 15 日前全

部交給指導員。

協助普查處辦理普查名冊修正作業。

四、訪查後應辦工作(6 月 10 日至 6 月 15 日):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方 法

編製「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普查員於完成普查,最後一批交表時,應核對普查名

冊並填寫「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其中實際調查家

數一欄為全部完成之家數,據以核算調查費。

判定結果之「 未能判定原因家數」占「 普查區劃

分家數」20%以上,普查員應於「說明」欄填寫原因。

交回普查表件 彙送最後一批普查表時,應將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

)連同「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各 1 份,及其他普查表

件如普查員證、空白表件,一併送交指導員。

提出建議事項 整理有關普查之改進建議,送交指導員彙送普查處。

領取調查費 全部調查工作完成後,由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依普

查員實際完成調查家數,核發調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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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訪問進行方式

一﹑首先,根據普查名冊進行普查對象之判定及單位基本資料之核對(步驟 為單位級

別之判定),確定為普查表填報對象後,於訪查填表前先按普查名冊判定後的資料,

將單位基本資料、普查編號、判定編號、單位級別等抄填於普查表上(以下步驟提

供訪查之參考)。

訪 問 步 驟 訪 問 方 式 說 明

表明身分 老闆,您好!我是XX鄉(鎮、

市、區)公所的職員,這是我的

證件,目前政府正在辦理工商及

服務業普查,這是政府給您的公

文(致受查單位函)及普查簡

介,是不是可以打擾幾分鐘做一

下訪問?

普查員執行公務,應先表明身

分,並簡要說明來意,以取得廠

商信任。

說明普查目的 政府舉辦這次普查的目的是

為了解整體工商服務業營運

情況,提供施政決策應用。尤

其目前產業競爭激烈,更需要

業者支持普查,政府才能明瞭

工商業者經營實況及困難,提

出良好的對策。

面對全球競爭,政府必須了解

目前國內產業在創新研發、無

形投資、產業數位化及高值

化、產銷多元經營等方面的發

展狀況,才能訂定各項輔導措

施以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優勢。

政府需要掌握目前國內各地

區產業分布的狀況,作為訂定

區域開發計畫與均衡區域發

展之依據。

廠商如果對普查不了解而提出

質疑時,可參考普查簡介之內容

進一步加以說明;若無法信任普

查員之身分,則請廠商利用普查

簡介中預留之電話查證。

核對基本資料 貴單位的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

統一編號、名稱、電話、組織別、

開業年月為何?

於普查名冊核對修改,再抄錄於

普查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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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業類型」 參考普查名冊之原列單位級

別,進行訪查,範例如下:

獨立經營單位:貴單位有沒有

其他分支單位或開設分店?

批發及零售業,非運輸倉儲與

金融保險之服務業:請問有沒

有開放加盟連鎖經營?國

內、外加盟店各有多少家?

分支單位或分店:貴單位的總

公司在那一個鄉(鎮、市、

區)?總公司的營利事業暨扣

繳單位統一編號?

用以判別單位級別,若有變

動,則修正普查名冊該欄資

料,並填寫於普查表表首之

「單位級別」欄。

加盟連鎖自負盈虧者(自己是

老闆),仍為獨立經營單位。

總管理單位或分支單位則第 2

面(第七至十一)問項不用填

寫。分支單位需加填其總管理

單位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

一編號的資料。

「三、生產之產品

或經營、服務之項

目」

請問主要經營型態是製造(含

大型修配、代客加工、自行研

發設計委外生產製造)、買

賣、提供服務或是其他生產?

其範例如下:

製造 製造業:請問主要的

產品及用途是什麼?使用

的原材物料有那些?材料

是自己買進來的還是顧客

拿來代工的?

買賣:請問是賣給中盤批發

商、零售商、公司行號或是

一般民眾、家庭?所賣的主

要商品名稱是什麼?

提供服務:請問主要提供服

務的項目是什麼?

其他生產: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請問

主要從事何種礦石的採

取?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請問

主要是從事電力、氣體燃

料或蒸汽供應?

用以歸類業別代號。

製造業利用產品種類、用途及

投入原材物料的材質,綜合歸

類正確業別代號;再按經營型

態及原材物料之來源勾選製

造、修配、代客加工或自行研

發設計委外生產。

買賣根據銷售對象的不同區

分為:

批發業:銷售對象是中盤批

發商、零售商或公司行號。

零售業:銷售對象是一般民

眾或家庭。

再配合銷售的主要商品名稱

歸類行業。

其他行業根據主要提供服務

的項目或承包工程種類等歸

類行業。

填寫主要、次要營業項目時,

應按品名及生產或經營方式

填寫,如:金屬櫃製造、家具

批發、家具零售、紡織品代客

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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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請問主要是從事用

水供應、廢(污)水處

理、廢棄物的清除、搬

運及處理、污染整治?

營造業:請問主要承包之

工程種類?

兼用觀察法判別營業項目,如

零售店、理髮店、鐘錶店等。

次要:

還有沒有從事其他生產、經

營或服務?

例如××汽車公司,賣汽車

給一般民眾兼提供汽車維

修保養服務,則主要業務請

填寫汽車零售;次要業務則

填寫汽車維修保養服務。

按「行業判定歸類參考表」或

「行業標準分類歸類手冊」註

記業別代號。

「四、95 年底使

用土地及建築物

樓地板面積」(包

括自有自用及租

借用,不含出租借

及閒置部分)

請問營業場所包括那些範

圍?面積有多大?建築物有

幾層樓?

營業範圍包括店內陳列貨架

的面積,大約幾坪?

若廠商以「坪」之資料提供,

則換算成平方公尺後填入(1

坪=3.3 平方公尺)。

可以現場直接估測,使用樓地

板面積有幾坪後,換算平方公

尺填入「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欄,再除以樓層數,填入「土

地面積」欄。

「五、從業員工及

薪資」(僱用員工

包括常雇及臨時

員工;不包括長期

服務於國外其他

企業及關係企業

人員)

請問 95 年年底有多少支領薪

水的員工?男、女各有多少

人?95 年全年支付給員工的

薪水,包括本薪、固定津貼、

按月發放獎金及加班費、年終

獎金、誤餐費等津貼,總共多

少?或每月平均多少?

店裡有沒有其他家人一起幫

忙?每個月大概提供多少作

為家用開支?

員工人數按年底男女僱用人

員填寫,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

屬工作者,則只填總數,不需

分男女。

全年薪資應包括本薪、加班

費、各類津貼及獎金,若廠商

以月平均情形回答,則全年薪

資=平均每月薪資× 1 2(個

月)。

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

者的全年薪資以提供家用總

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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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貴企業使用

派遣勞工或經營

勞動派遣業務情

形」

請問貴企業 95 年全年的工作

人員中,有沒有不是貴企業自

行僱用的人員?這些人員的

工作內容,是否由貴企業指

派,且在貴企業指揮管理下完

成交付工作?若有,有使用的

月份中,每月最多(或旺季)

用多少人?最少(或淡季)用

多少人?一般情況大概用多

少人?

請問貴企業 95 年全年有無派

遣員工到其他企業,接受該企

業指揮監督及工作分派,而收

取服務費用?若有,則屬「有

經營派遣業務」。接著問有派

遣的月份中,每月(或旺季)

最多派遣多少人?最少(或淡

季)派遣多少人?一般情況大

概派遣多少人?

派遣具有人力租賃的觀念,以「

包人」為主;係由派遣公司與有

用人需求的公司簽訂契約,派遣

員工至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

指揮監督管理下完成任務,而向

用人單位收取勞務費或服務費

用。

「八、貴企業 95

年全年支出、收入

與年底實際運用

資產狀況」

請問貴企業是否有資產、收入、

支出等帳務紀錄?

若有設會計帳:

請問會記帳上 95 年全年收

入,包括營業和非營業的,總

共是多少?成本費用支出總

共是多少?年底資產總金額

是多少?其中是否有固定資

產如房地產、機械或運輸設備

出租出借的情形?若有,這些

資產帳面價值是多少?

若未設會計帳:

請問 95 年全年的成本費用

支出,包括銷貨成本或是製

造成本、員工薪水、租金支

一般而言,員工薪資約占全年

支出二至三成。

營業額低報情況較多,可設法

用迂迴法訪查,例如:

以每日營業額換算出全年

營業額。

用毛利率或各項支出推算

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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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貸款利息等總共多少?

或每月平均多少?

貴單位支付員工的薪資大

概占全部支出的幾成?

請問一天的收入大概有多

少?(以平均一般水準來

問)

一般來講,你們同行的毛利

是幾成?

「九、貴企業 95

年全年經營特徵」

請問有沒有電腦或網路設備?

請問有沒有利用電腦記(登)

帳、開立發票或是商品庫存管

理?

有沒有設立專屬網站,提供相

關產品及服務內容?平常有

沒有利用網路刊登廣告?

是否有透過網路向供應商訂

貨?

有沒有利用貴企業專屬網站

或各拍賣網站銷售商品?

請問有沒有研發部門?或全

年為改進生產、銷售或服務技

術、開發新產品,而支付的費

用?

有沒有廢棄物、廢料回收處、

污水處理池、空氣污染防治設

備等,95 年有沒有支付環保

相關的費用?

有沒有在產品上,標註自己擁

有的商標或是品牌,而且在市

場銷售的情況?若有,這個品

牌是否有經過政府機構登記

註冊核准?(亦即自創品牌,

而非代理。例如:acer、BENQ)

可以觀察法輔以訪問進行。

有電腦或網路設備,但無本問

項 ∼ 之情形,須附記說明

電腦或網路設備之用途。

工業部門係指礦業及土石採

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

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與營造業,需訪查填寫有沒有

環保支出。

一般而言,屬於高污染之製造

業包括紡織業、紙漿、紙及紙

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

業、化學製品製造業、石油及

煤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

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基本金屬製造業、電子零組件

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等,

會有環保支出。至於小規模廠

商,大多無該項支出。

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方需

訪問有沒有經營貴企業擁有

的自有品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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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貴企業三角

貿易情形」(限製

造業、批發及零售

業填寫)

請問有沒有接到國外訂單,而由

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將商品運交

國外客戶的情況?若有,95 年

全年訂單金額是多少?支付第

三國供應商的金額多少?

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者,方

需訪問本問項。

若廠商以月平均情形回答,則

銷售收入=每月平均銷售金

額×12(個月)

銷售成本=每月支付第三國

供應商的金額×12(個月)

「十一、貴企業

95 年商品銷售管

道」(限批發及零

售業填寫)

請問貴企業的商品有賣給一

般民眾或家庭嗎?

請問一般顧客購買貴企業的

商品,除了親自或打電話至店

裡訂購外,是否還有其他管道

可以買到,例如透過電視購物

台、網路訂貨、郵購公司、自

動販賣機器等?另外,貴企業

是否有由獨立的銷售人員(非

屬貴企業員工)在不固定地點

推銷販賣商品?

批發及零售業者,方需訪問本

問項。

商品零售的管道可複選。

二﹑若受查單位要求留表自填時,仍按上述「訪問進行方式」步驟 至步驟 ,進行表

明身分、說明普查目的,核對受查單位基本資料及判定單位級別,完成普查名冊修

訂作業並填妥表首基本資料。針對簡易問項亦可先行訪問填妥,再請受查單位就其

他問項參考其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相關帳務資料填寫,並約定收表時間及留下雙

方聯絡電話。

三﹑若受查單位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填報,仍需取得相關聯絡資訊。

四﹑留置填表時,應告知受訪者可依普查簡介上的網址自行上網填寫,並提醒受訪者填

報完成後需列印回覆聯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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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員作業流程

受查單位書面填報

書面填報 網路填報

註記名冊,整理交表

檢查資料

是否正確

決定填報方式

受查單位

錯誤

正確

普查員

親自送1.調查表  2.致受查單位函

3.普查簡介

是否當場填報

當場訪問填報

錯誤

正確

留置填表

普查員

填報完成

檢查資料

是否正確

受查單位網路填報https://invest.dgbas.gov.tw/login.asp

1.普查員應告知受查單位填寫表別 2.普查員應先填寫普查表之表首 3.約定填報完成時間

完成填報

是 否

依約定時間完成填報

依約定時間完成填報

收取回覆聯 已確認網路填報完成者, 可免收回覆聯收取普查表

1.名冊註記填表方式 2.審核調查表 3.分批交表

https://invest.dgbas.gov.tw/logi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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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網路填報作業方法

(普查員篇)

一、配合各公司行號使用電腦網路情形的普遍化,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除派員面訪調

查外,亦增闢電腦網路作業方式,提供受查單位多元填報管道,期能更加便民。

二、普查員至受查單位處進行訪查時,應請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完成填報,若受查單位

選擇留置填表,普查員應先填寫普查表之表首,並告知受查單位填寫之表別,約定

時間以書面或網路方式完成填報作業。

三、若受查單位選擇以網路方式進行填報作業,應告知網路填報系統之網址及其登錄方

式(以普查編號、判定編號及自行設定密碼登錄填報系統)。受查單位網路填報方式

如次:(詳見普查資料蒐集流程圖)

線上填報:

請受查單位至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網路填報網址 https://invest.dgbas.gov.tw/login.asp,

依普查員提供之普查編號及判定編號,自行設定密碼登錄填報系統;再根據普查

員留置之調查表種類選取所需填報之表別格式(普查表不需選取),進行線上填報。

受查單位依調查表項目填寫,本填報系統針對重要項目將自動檢核是否缺漏及其

合理性,若出現錯誤訊息,應修正後再予傳送;經系統檢核無誤後,資料將自動

傳送至行政院主計處。

離線填報:

請受查單位至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網路填報網址 https://invest.dgbas.gov.tw/login.asp,

點選「單機版下載」,依普查員提供之普查編號及判定編號,自行設定密碼登錄;

再根據普查員留置之調查表種類,下載所需填報之表別格式至個人電腦上安裝填

報。

受查單位依調查表項目填寫,每次暫存時,系統針對重要項目將自動檢核是否缺

漏及其合理性,若出現錯誤訊息,受查單位應逕行修正。

受查單位填報完成後,應連上網際網路,並按「上傳」鍵,系統針對重要項目將

自動檢核是否缺漏及其合理性,若出現錯誤訊息,應修正後再予傳送;資料經系

統檢核無誤後,將自動傳送至行政院主計處。

填報完成證明:系統接收到資料後,將即時回覆填寫完成訊息給受查單位,請提醒

其點選「列印回覆聯 Print」(如範例)印出留存。

若受查單位操作上有任何問題,可與行政院主計處或新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聯絡。

行政院主計處聯絡電話:(02)2380-3576∼3586,3622

新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聯絡電話:(02)2394-4988

客服專線代表號:(02)7710-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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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四、受查單位採網路填報資料時,普查員應於約定完成填報時間,向受查單位收取回覆

聯;若普查員自行上網查詢或接獲普查所(處)通知,確認受查單位已確實完成填

報作業時,可不用前往收取回覆聯,但應電知受查單位。

五、若受查單位未能於約定期間完成上網填報,普查員應持表請其配合提供資料,現場

完成填報。

六、確認受查單位確實以網路填報方式完成填表時,應於普查名冊「判定結果」處「網

路填報」欄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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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指導員作業方法

一、領取各項普查表件:

普 查 表 件 名 稱 數 量 單 位 備 註

參考手冊

普查作業手冊(全面訪查單位) 1 本

行業標準分類歸類手冊 1 本

行業判定歸類參考表 1 本

使用表件

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指

導員用) 1 份

村里街道範圍一覽表 1 份

各村(里)普查家數統計表(全

面訪查單位) 1 份

指導員收表紀錄表 1 張 參閱附件 3

交表進度表 4 張 參閱附件 4

使用物品

指導員證 1 枚

普查工作袋 1 個

文具用品 1 份

二、轉發普查員之普查表件:

普 查 表 件 名 稱 數 量 單 位 備 註

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 1 份 按普查區分發,每一普查區加發

2 張空白名冊

村里街道範圍一覽表 1 份 按普查區分發

各村(里)普查家數統計表 1 份 按普查區分發

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按每一普查員分發

普查表 按普查區家數分發

普查簡介 按普查區家數分發

致受查單位函 按普查區家數分發

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 按普查區分發,另加發 2 張空白

表備用

普查彙送袋 按每一普查員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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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地判定訪查期間作業項目及方法: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方 法

指導督促普查員 指導所屬普查員實地判定訪查工作。

普查初期抽核所屬普查員收回或代填之普查表,及

早發現因觀念偏差之作業程序錯誤或習慣性錯漏,

立即予以指正。

普查員中若有特別延緩者,應督促加緊進行,以免

延誤;如有能力不足,應適時給予指導;委託他人

代辦者,應報請普查處處理。

普查員如遇拒絕調查或拖延不報等疑難事項,指導

員應代為疏導,如仍無法解決,則報請普查處處理。

參加工作會報 出席普查處舉辦之「指導員與審核員工作會報」,檢討

工作進度及解決疑難問題,並將應行轉達事項,轉知

所屬普查員。

分批收表 收到普查員分批彙送之普查表,應即逐表與所持普

查名冊(指導員用)核對及註記,並於「指導員收

表紀錄表」登記收表日期及份數,必要時得請普查

員確認簽名。

隨時掌握普查員工作進度,如有延緩者,應了解延

遲原因,協助解決並督促儘速交表。

審核普查表 收回之普查表,應依普查表「審核作業與方法」之

規定,逐項審核。

普查表經審核無誤後,於「指導員」欄簽名。

退表複查 普查表經審核後,如發現嚴重錯漏或矛盾,無法代為

更正者,須退還普查員複查更正時,應即在普查名冊

(指導員用)及「指導員收表紀錄表」上註記,並將

普查表退還原普查員複查更正。

分批交表 普查表應自 4 月 30 日起,於普查員交表 5 日內,按

普查編號順序排列裝入原彙送袋,並確認彙送袋上

完成家數各欄位數字無誤後於指導員欄簽名,分批

送交審核員簽收。

每批交表時,應依據彙送袋上完成家數各欄位之紀

錄,彙總編製指導區之「交表進度表」,送交審核員

轉交審核行政組。

普查表於 6 月 20 日以前審核完成,送交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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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詳細依普查名冊(普查員用)核對普查員之「判定

結果家數統計表」各欄數字,如有計算錯誤應查明

更正。

對於普查員 20%以上家數未能判定原因之說明予以

複查,俟審核無誤後,於指導員姓名欄簽名。

四、實地判定訪查後作業項目及方法: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方 法

整理交回普查表件 6 月 20 日前將普查員用之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

按頁碼順序整理,「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按普查區

順序整理,併同指導員用普查名冊,裝入指導員彙

送袋,送交審核員。

指導員證、普查員證、空白表件及指導員收表紀錄

表等其他普查表件另外裝袋,一併彙送普查處。

辦理考核改進建議 根據「指導員收表紀錄表」與實際情形,整理普查員

工作考核建議及有關普查改進建議,彙報所在普查組

織。

協助辦理彙送工作 應主動協助普查處,整理彙送各項普查表件。

領取指導費 依規定領取指導費,並協助轉發普查員之調查費。

五、作業流程: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3 月 1 日至 3 月 16 日 協助普查所遴選所屬普查員。

3 月 16 日至 4 月 13 日 領取普查表件,並代為轉發普查員。

參加「調查人員講習會」。

指導普查員了解普查區範圍。

4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 指導普查員辦理判定訪查工作。

協助解決疑難事項。

4 月 25 日至 6 月 15 日 督促普查員按進度繳交普查表。

分批(每 15 天)收(交)表、審核普查表及辦理有

關作業。

分批交表時彙編指導區之「交表進度表」。

6 月 15 日及 6 月 25 日 收齊指導區之所有普查表及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

位),限期送交審核員。

審核及彙集所屬普查員之「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送審核員複核。

協助普查處整理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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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審核員作業方法

一、領取各項普查表件:

普 查 表 件 名 稱 數 量 單 位 備 註

參考手冊

普查作業手冊(全面訪查單位) 1 本

行業標準分類歸類手冊 1 本

行業判定歸類參考表 1 本

使用表件

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審核員

用) 1 份

審核員收表紀錄表 1 張 參閱附件 5

退表複查原因表 張 參閱附件 6

使用物品

普查工作袋 1 個

文具用品 1 份

二、審核期間作業項目及方法: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方 法

參加工作會報 出席「指導員與審核員工作會報」,檢討工作進度解決

疑難問題。

分批收表 收到指導員分批彙送之普查表後,應逐表與所持普

查名冊(審核員用)核對及註記,並於「審核員收

表紀錄表」上登記收(退)表日期與份數,必要時

得請指導員確認簽名。

將該指導區之「交表進度表」送交審核行政組。

複審普查表 審核員對收到之普查表,應依據普查表「審核作業

與方法」之規定,逐表進行複審。

普查表經審核無誤後,於「審核員」欄簽名。

退表複查 如發現嚴重錯漏或矛盾,應填寫「退表複查原因表」,

儘速分批退還指導員轉交原普查員複查更正,並在普

查名冊與「審核員收表紀錄表」登記。

控制交表進度 按「審核員收表紀錄表」切實掌握指導員交表進度,

如有延遲應報請普查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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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整理裝袋 依普查處規定,將所屬指導員彙送之普查表,按普

查編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列彙集裝入原彙送袋,按

審核行政組之規定保管。

6 月 25 日前,應審核完成普查表,並協助普查處彙

送表件。

三、審核完成後作業項目及方法: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方 法

整理普查表件 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3 份(普查員用、指導

員用、審核員用)按頁碼順序整理,並將其中 1 份

修正完整,以紅筆註記「完整名冊」字樣。

指導員所送表件,經整理後按普查相關規定辦理,

並協助彙送表件。

複核「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普查完成後,使用完整名冊(全面訪查單位),詳加

核對普查表數,及每一普查員編製之普查結果「判

定結果家數統計表」各欄數字,如有計算錯誤應逕

予更正。

經審核無誤後,於審核員姓名欄簽名,並送交審核

行政組。

辦理考核建議 根據「審核員收表紀錄表」與實際情形,整理普查員、

指導員工作考核建議及有關普查改進建議,彙報所在

普查組織。

領取複審費 依規定領取複審費。

四、作業流程: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3 月 26 日至 4 月 13 日 參加「調查人員講習會」。

會同指導員協助普查員了解普查工作。

4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 協助解決填表及訪查之疑難事項。

4 月 25 日至 6 月 15 日 協助指導員按進度催收表件。

分批(每 15 天)收表、審核普查表及辦理有關作

業。

將所屬指導員之「交表進度表」送交審核行政組。

6 月 25 日至 7 月 5 日 審核完成該指導區之最後一批普查表,限期送交審

核行政組。

審核所屬普查員之「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送交審

核行政組。

協助普查處整理普查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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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村里街道範圍一覽表-全面訪查單位

共 3 頁;第 3 頁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村里代號 村里更名 村里併入 村里新增

新東里 臺北市 松山區 富錦里

6301006 6301007

地名或街道名稱 起 號 迄 號 雙 備註

段 巷 弄 號 段 巷 弄 號 號

全面訪查單位

家 數 街道序號

普查區

編 號

富錦街 485 527 單 34 021

富錦街 485 527 單 20 021 市場

富錦街 486 526 雙 33 022

富錦街 528 550 雙 355 023

民生東路 五 165 五 177 單 24 024

民生東路 五 177 4 五 177 4 雙 2 025

民生東路 五 177 6 1 五 177 6 11 單 1 026

民生東路 五 177 6 10 五 177 6 12 雙 3 027

民生東路 五 177 8 2 五 177 8 12 雙 20 028

民生東路 五 179 五 191 單 15 029

新東街 6 12 雙

: : : : : : : : : : : : : :

註:1 份普查處用於劃分普查區,3 份轉發所屬普查所及普查㆟員應用,修正部分影印寄送行政院主計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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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各村(里)普查家數統計表-全面訪查單位 縣市鄉鎮市區別: 共 頁;第 頁

村里別 全面訪查單位 家 數

村 里 別 全面訪查單位 家 數

村 里 別 全面訪查單位 家 數

村 里 別 全面訪查單位 家 數

╳╳鄉

╳╳村

… … … … … … … …

註:1 份普查處用於劃分普查區,3 份轉發所屬普查所及普查人員應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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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指導員收表紀錄表

普查員姓名: 普查區劃分家數: 指導員姓名:

註:本表由指導員依每一普查員設置 1 份,並確實記錄,以作為進度控制、工作考核與

核發調查酬勞費之參考。

收退表份數

本批收表家數(含新增家數) 項目

批次 書 面 填 報 網 路 填 報

未能判定及

重 複 家 數 退 表 更正收回 普查員簽章

第 1 批

( 月 日)

第 2 批

( 月 日)

累 計

第 3 批

( 月 日)

累 計

第 4 批

( 月 日)

累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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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交表進度表

(全面訪查單位)

指導員姓名: 審核員姓名: 交表日期: 月 日

實際交表數(含新增家數) 普 查 員

姓 名

普 查 區

劃分家數

書 面 填 報

網 路 填 報

未能判定及

重 複 家 數

完成家數

+ +

交表進度

(%)

/ ╳100

註:普查區劃分家數係普查區劃分時,預估之訪查家數,其餘各欄資料按累計進度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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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審核員收表紀錄表

指導員姓名: 指導區劃分家數: 審核員姓名:

註:本表由審核員依每一指導員設置 1 份,並確實記錄,以作為進度控制、工作考核與

核發調查酬勞費之參考。

收退表份數

本批收表家數(含新增家數) 項目

批次 書 面 填 報 網 路 填 報

未能判定及

重 複 家 數 退 表 更正收回 指導員簽章

第 1 批

( 月 日)

第 2 批

( 月 日)

累 計

第 3 批

( 月 日)

累 計

第 4 批

( 月 日)

累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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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退表複查原因表

審核員: 退表日期: __ 月 __ 日

鄉(鎮、市、區) 村(里) 連 續 編 號 單位 級別 普查

編號

退表複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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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普查對象判定標準及範例

一、普查對象:凡 95 年 12 月 31 日普查標準日,於臺閩地區從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以

下簡稱本普查)行業範圍經濟活動之場所單位,其設有固定處所及從業人員者,均

為本普查之對象。若於 95 年內曾營業,而在普查標準日以前已停、歇業,或年底尚

在籌辦中之場所,如有從業人員可資查詢者,仍應列入本普查對象。根據以上定義,

普查對象應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有營業固定場所。

備有專用營業設備,並置有從業人員。

從事本普查行業範圍之經濟活動。

二、場所單位的認定:

定義:場所單位係指從事貨品生產、銷售或勞務提供之事業個別處所,例如一家工

廠、一家商店、一家旅館、一家餐廳、一個營業所、一家分公司、一家門市部等。

營業固定場所之認定原則:

認定原則:

固定場所:凡場所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者,即視為固定之場所。

A.有明確之街道門牌號碼(含臨時門牌)者。

B.未申設門牌,但具有與一般房屋相同之基本功能及外觀者,如鐵皮屋﹑頂樓

加蓋之房屋等。

依實際營業地點認定:不論是否已辦理登記,或登記與營業地點不同,皆以實

際營業地點為認定標準。

範例:

普 查 對 象

(生產、銷售或勞務提供之個別場所)

工 廠 商 店 旅 社 餐 廳

營業所 分公司 門市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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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普 查 對 象

之 認 定

市場攤商

攤販

公民營市場承租攤位之攤商。(以各縣市政府提供

之市場名冊為普查對象)

固定棚架之小吃攤、檳榔攤。

流動地攤及巡迴販賣車。

定期流動於各地之臨時夜市攤販。

騎樓下之代客刻印、配鎖及修鞋攤。

修理廠、洗車中心

人工洗車

有固定營業場所,備有自動化專用設備之修車、洗

車場所。

散置路邊或空地,未具門牌號碼之洗車服務。

家庭美髮、修理水電

福利社、販賣部

掛有招牌,利用住家一部分從事本普查營業活動,

不論是否辦理登記。

機關、學校及工廠內提供員工消費之工商單位。

計程車行

自營個人計程車

有固定場所,以自有或靠行計程車營業。

無固定場所,自行經營、自負盈虧。

(本處另行

調查)

聯絡處、展示中心

營建工地、工務所

營業地點固定,派有常駐員工。

營業地點不固定,隨工程而移動。(各該工地、工

務所資料併入其所屬營造公司查填)

場所單位之劃分:

不同之地址,原則上視為不同之場所單位。

同一經營者在不同地址經營事業時,應視為不同場所單位,惟若因道路、河流或

建築物分隔而鄰近或不同樓層,如未單獨辦有營業登記或無獨立經營帳簿時,則

可視為同一個場所單位。

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地址經營二種以上不同行業,且分別辦有營業登記或備有獨立

經營帳簿者,應視為不同場所單位。

數個不同經營者在同一處所,各自經營事業時,應視為不同之場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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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關係:

企業單位之定義:以一個場所或多個場所結合成一個事業單位或獨立的經營體,

從事一種或多種經濟活動,自行決定經營方針、資金運用等,備有經營帳簿,並

自負盈虧者,視為一個企業單位。

企業單位的類型:

獨立經營之企業單位:無分支單位,而以一個場所獨立經營的企業,如:老王

在臺南開了一間雜貨店,則老王雜貨店既為一個場所單位,同時也是獨立經營

之企業單位。

設有分支單位之企業單位:凡在不同處所設立分支單位,由總管理單位負責指

揮營運者為一企業單位,其總管理單位及各分支單位均分別視為一個場所單

位。如:遠東百貨在臺北、板橋、桃園、臺南、...等地設有分店,位於臺

北之總公司負責指揮相關營運事宜,則臺北總公司為其總管理單位,而各地之

百貨公司皆為其分支單位,結合臺北總公司及各地百貨公司而成之遠東百貨股

份有限公司,即為一企業單位。

老王雜貨店

企業=場所(單位級別:1)

不 同

經營者

分 別 有

獨立帳簿

餐飲店

沖洗店

:表一個場所單位,需獨立填寫普查表。

無獨立帳簿 餐飲店

沖洗店

餐飲店

沖洗店

相近(同)

地 址

相 同

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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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級別:為顯示填表單位之類別,普查對象按下列說明編製其單位級別代碼。

「1」:獨立經營單位,一個場所即為一個企業。

「2」:企業之分支單位,係指企業於總管理單位之外,設置在不同據點營業之個別

場所單位。

「3」:企業之總管理單位,統籌負責經營管理,且以該場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8」:包括總管理單位及各分支單位之企業總稱。

填表單位:

原則:每一場所均需填寫一份普查表,其中「企業之總管理單位」(單位級別:3)

應再彙總該總管理單位及各分支單位資料,填寫一份完整普查表,並將單位級別

編為「8」。

特殊場所之填表單位:

廠 商 類 別 經 營 型 態 填 表 單 位

百貨公司、大型購物

中心內之工商單位

開立百貨公司、購物中心之發票,如百貨公

司簽約之專櫃、餐館,不需單獨填表。

租借場地之廠商,自辦登記開立發票,需個

別填表。

百貨公司

各工商單位

辦理多家登記之公司

同一公司之工廠分別

辦理工廠登記

為節稅等原因辦理多家登記,但未全數投入營

運,其 95 年尚在營運者,視為獨立普查對象,

其餘則為停歇業。

該公司各工廠因設置時分別辦理登記,惟與該

公司均位於同一廠區,且帳簿未獨立。

尚在營運之公司

該公司

企業: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單位級別:8)

臺北總公司

(3)

.....

總管理單位

各分支單位

寶慶店

(2)

板橋店

(2)

桃園店

(2)

臺南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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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元化經營之單

位或部門

關係企業

公司附屬之工程處、修理廠,或跨業投資經營

之單位或部門,其備有獨立之經營帳簿者,需

分別填表。

關係企業之各企業,自負盈虧,需分別填表。

公司及附屬單位

或部門,分別填

各關係企業

直營門市

加盟經銷商

直營店視為企業之分支單位,需填報場所資

料。

加盟店或經銷商,單獨辦理登記,備有經營

帳簿,自負盈虧,需填報企業資料。

直營門市單位

加盟經銷商

三、普查對象行業範圍:

認定原則:

本次普查係以我國第 8 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為基礎,凡經營下列行業者均為本普

查之對象: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不包括零售攤販業)。

運輸及倉儲業。

住宿及餐飲業(不包括餐飲攤販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金融及保險業(不包括信託、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退休基金)。

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包括研究發展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強制性社會安全。

教育服務業(僅包括其他教育服務業中之補習班部分)。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醫療保健業之診所不包括無門診醫療服務部分;社

會工作服務業僅包括老人、兒童及身心障礙照顧機構)。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包括創作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

構)。

其他服務業(不包括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家事服務業)。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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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判定普查對象

及 經 營 行 業

觀光果園

休閒農場

僅開放採果,收取自種農產品販賣所得。(若有

提供餐飲、住宿服務者,即為普查對象。)

主要提供休憩服務,包括餐飲、住宿,附帶提

供遊客採果,學習簡易農畜產品之加工。

╳果樹栽培業

○住宿及餐飲業

魚塭提供釣魚

釣蝦場、釣魚場

漁業公司

錦鯉養殖場

鱒魚大餐

水族館

水產加工廠

養殖魚類,附帶提供釣魚休閒。

純粹提供釣蝦、魚休閒服務。

從事遠洋漁撈作業。

養殖魚類,賣給批發商或零售商,而非個人消

費者。

養殖鱒魚,主要係自營餐廳料理後,提供食用。

販賣觀賞魚給一般消費者為主。

從事冷凍魚、蝦之製造加工。

╳水產養殖業

○其他娛樂及休閒

服務業

╳遠洋漁業

╳內陸養殖業

○餐館業

○其他專賣零售業

○冷凍冷藏水產製

造業

有機蔬菜園

包裝公司

倉儲公司

冷凍食品公司

蛋類選洗公司

種植蔬菜簡單清洗包裝,賣給農產批發商。

提供農產品分級、清洗及包裝等初步整理之行業。

主要提供蔬菜之冷藏服務,並附帶提供蔬菜之分

類、包裝服務。

蔬菜經清洗、切割及包裝後、以低溫保存者。

蛋類選洗、包裝。

╳蔬菜栽培業

╳農產品整理業

○冷凍冷藏倉儲業

○冷凍冷藏蔬果製

造業

╳畜牧服務業

種豬配種 提供家畜禽配種服務。 ╳畜牧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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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院

寵物美容店

從事動物疾病防治。

從事寵物之美容、清洗及寄養服務。

○獸醫服務業

○其他個人服務業

農作物施肥

空中勘查、噴灑

代客從事農作物施肥、噴藥、種植。

以航空工具從事航空運輸以外之業務,如勘

查、照測及噴灑等服務。

╳作物栽培服務業

○普通航空業

製茶廠

肉品市場

由種植、採收、殺菁至成品之製造。

毛豬之屠宰拍賣。

○製茶業

○屠宰業

音樂教室

功學社

開班提供多種樂器教授服務。

販賣樂器。

○藝術教育服務業

○玩具、娛樂用品

零售業

職訓局職業輔導

中心

民間職業介紹所

輔導一般民眾就業。

收取介紹佣金費。

╳政府機關

○職業介紹服務業

清潔隊

清潔公司

提供一般民眾環境衛生服務。

代客從事廢(污)水之清除、處理。

╳政府機關

○廢(污)水處理業

幼稚園

托兒所

安親班

補習班

從事小學前兒童教育服務事業。

提供托育照顧服務。

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提供專業考試補習教學。

╳學前教育事業

○兒童及少年之社

會工作服務業

○未分類其他教育

服務業

○未分類其他教育

服務業

國術館

坐月子中心

治跌打損傷及接骨。

產婦及初生嬰兒之照料服務。

○未分類其他醫療

保健服務業

○未分類其他醫療

保健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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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

仁愛之家、老人安

養之家

提供行動不便之病患住所及護理照顧。

提供老人住所、膳食並照料其日常生活。

○護理照顧服務業

(由分工單位查

填)

○老人居住照顧服

務業(由分工單

位查填)

農會

農會碾米廠

農會加工廠

農會信用部

農會保險部

農會供銷部

農會特產品展示

中心

農業人員所組成之人民團體。

從事穀類脫殼、精碾。

農會附設相關食品之加工廠。

以農會會員為主要對象,經營金融業務。

從事保險服務。

從事各種食品什貨零售。

主要從事農會相關產品之展示零售。

╳農民團體

○碾穀業

○食品製造業

○農會、漁會信用

部(由分工單位

查填)

○保險業

○綜合商品零售業

○食品、飲料及菸

草製品零售業

大樓管理委員會

基金會

同業公會

從事大樓之管理服務工作。

以服務公益活動為主所成立之團體組織。

由各相關的事業單位共同組織之團體。

╳未分類其他組織

╳未分類其他組織

╳職業團體

職工福利委員會

有提供門診醫療

之員工醫務室

員工消費合作社

事業單位從業員工所組織之團體。

提供企業所屬員工醫療保健服務。

事業單位附設之食品、什貨零售處。

╳未分類其他組織

○診所(由分工單

位查填)

○綜合商品零售業

攝影工作室 從事專業攝影之業務。 ○攝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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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工作室

設計工作室

錄音工作室

個人工作室

代理藝人、藝術家、作家、運動員、模特兒等

簽訂合約或規劃事業發展之服務。

從事建築、景觀、室內、服裝等設計之行業。

從事錄音、配音之服務。

從事文學創作、文學評論等寫作及各種繪畫、

雕刻、塑造等行業。

○藝人及模特兒等

經紀業

○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

○聲音錄製及音樂

出版業

╳創作業

表演工作坊

音樂廳、歌劇廳

文物陳列館、社

教館

歌廳、舞廳

從事各種戲劇、音樂、話劇及歌舞表演之團體。

從事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如中正文化中心二廳

院。

從事文化活動及藝文展覽的場所。

從事歌廳、舞廳之經營。

○藝術表演業

○藝術表演場所經

營業

╳博物館、歷史遺址

及其他類似機構

○特殊娛樂業

停車場

拖吊場

提供車輛停泊場所,以收取租金。

從事違規車輛拖吊。

○停車場業

○其他陸上運輸輔

助業

寺廟、教堂、神壇

寺廟、教堂附設

之醫院

從事宗教活動。

從事醫療服務。

╳宗教組織

○醫院(由分工單

位查填)

當舖

汽車貸款

討債公司

收質動產方式貸放資金。

民間資金融通業務。

代催收逾期應收帳款服務。

○典當業

○民間融資業

○代收帳款及信用

調查服務業

動物園 展示動物之生態,具教育價值。 ╳植物園、動物園

及自然生態保護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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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樂園

保齡球館

提供遊樂場所。

從事運動館經營。

○遊樂園及主題樂園

○運動場館業

民宿 以住家之一部分提供住房服務。 ○短期住宿服務業

純水加水站 以販賣機販售飲用水。 ○未分類其他無店

面零售業(查提

供飲用水販賣的

公司)

宅急便 貨物、包裹、不具通信性質文件之快遞業務。 ○快遞服務業

地磅 從事與運輸相關之代計噸位之公證服務。 ○其他運輸輔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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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普查㈴冊內容說明及範例

(全面訪查單位)

一、普查名冊(附件 1)內容說明:

「普查編號」:計有 11 碼(包含村里代號 7 碼及連續編號 4 碼),不需修正,請直接

抄錄至普查表「普查編號」欄,新增單位按其編號原則填寫(請參閱二(二)第 2

點之處理方式)。

「判定編號」:計有 7 碼,不需修正,請直接抄錄至普查表「判定編號」欄,新增單

位則不需填寫。

「單位級別」:應就實際經營型態,參考代號定義,核對修正該場所之單位級別,並

抄錄至普查表「單位級別」欄。

「1」:指無分支單位之「獨立經營單位」。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服務

事業之經營方式為加盟店者亦屬之。

「2」:指企業在不同場所設置之「分支單位」,如生產工廠、直營門市、辦事處、

分公司等。

「3」:指企業之「總管理單位」,該企業以該場所單位辦理經營管理、會計帳處

理,通常以該所在地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8」:指包括總管理單位及所有分支單位之「企業單位」。

「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核對修正,普查名冊上未列者及新增廠商由普

查員訪問查填,並抄錄至普查表「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欄,無編號者,

請於「備註」欄註明。

「單位名稱」:應核對修正該單位登記之全名,若無正式登記名稱,則填寫業主之「

姓名」及「營業項目」,如「王大同雜貨店」。

「實際營業地址」:應核對修正該單位實際營業所在之村里及路街門牌號碼。

「原列地址是否為登記地址」:普查名冊所列印之「實際營業地址」欄有修正時,則

需加填該欄資料。若普查名冊上原列地址為登記地址,註記「1」是;其他則註記「2」

否。

「負責人及電話」:應核對修正該單位負責人及電話。

「聯絡人員及電話」:應抄填該單位聯絡人員及電話號碼,以備有疑問時查詢聯絡。

「判定結果」:按實際判定結果註記「ˇ」,或註記「未能判定原因」代號。

「書面填報」:廠商採書面方式填報普查表,回表時於本欄註記「ˇ」。

「網路填報」:廠商採網路方式填報普查表,確認完成填報時於本欄註記「ˇ」。

「重複」:指同一普查區出現兩筆以上相同廠商資料,但該廠商並無其他分支單

位,應於其中一筆註記「ˇ」。

「未能判定原因」:按其原因註記代號。

「1」:「非普查對象」,指未符合本普查之普查對象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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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暫停營業」,指該受查單位在普查標準時期(自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已暫時停止營業,雖無從業人員可資查詢,惟該址保留招牌或

部分營運之設備者。

「3」:「結束營業」,指該受查單位在普查標準時期已終止營業,且無保留資產設

備,亦無從業人員可資查詢者。

「4」:「遷移」,指該受查單位在普查標準時期遷出所屬普查區,無法訪查;若能

調查應逕行訪查,不需註記「未能判定原因」,僅於普查名冊更新遷移後之

實際營業地址及聯絡電話。

「5」:「查無此址」,指普查名冊所列之地址錯誤,且無法經由附近鄰居之幫助找

到者。

「6」:「其他」,即不屬於上述未能判定原因之其他原因,請於「備註」欄註明原

因。

「參考資料」:各項資料欄係連結相關公務資料檔,僅提供參考,普查表仍應按實際

訪查結果填報。

組織別:「1」民營公司組織;「2」民營獨資或合夥;「3」民營其他組織;「4」公

營公司組織;「5」公營非公司及其他組織。

「開業年月」:開業之民國年、月。

「估計員工人數組距」:「1」9 人以下;「2」10 人~49 人;「3」50 人~99 人;「4」

100 人以上。

「參考行業」:公務登記經營之行業及其代號。

二、作業要領:

確認普查對象:普查期間,普查員應前往所屬普查區,實地訪查確認廠商是否營業

或普查名冊有無漏列之情形。

註記「另查」:普查編號前若有註記「另查」,此調查單位屬分工或抽樣調查單位,

不需判定訪查,僅列冊提供參考,避免重複。(EX1、EX2)

本普查對象:

普查名冊所列資料若有變更者,應以紅筆將原列資料以雙橫線予以刪除,修正

資料填寫在該單位該項下空白處;切勿使用修正帶(液)將原始資料塗銷。

對象判定:

單位名稱相符:按實際經營狀況核對修正基本資料,包括「單位級別」、「營

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實際營業地址」、「負責人及電話」等欄位。

(EX3)

單位名稱不符: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相符,直接修正單位名稱,及

核對修正單位基本資料(EX4)。若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不符,作業

方式如下:

◆普查名冊所列之單位已歇業,於「未能判定原因欄」註記代號「3」結束營

業(EX5);若係遷移且無法訪查者,則註記「4」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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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於原址營業之單位應視為新增之普查對象,於名冊空白列新增一筆,

填寫完整單位基本資料。(EX18)

單位級別變動:

「1」改為「2」:獨立經營單位改為企業之分支單位,應於「備註」欄填寫總

管理單位之所在鄉鎮市區及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EX6)

「2」改為「1」:企業之分支單位改為獨立經營單位,直接修正「單位級別」。

(EX7)

「2」、「3」不互換:均為該企業之所屬單位,按本處已編定單位級別填報資

料,以不互換為原則,原為「3」總管理單位者,仍應透過聯繫填報「8」企

業之彙總普查表及「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

「1」改為「8」:獨立經營企業改為有分支單位之企業,需在普查名冊空白列

上增加一筆「3」總管理單位之基本資料。另應加填「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

單位概況表」(附件 2)。(EX8、EX19)

「8」改為「1」:有分支單位之企業改為獨立經營企業,修正「單位級別」,

並於名冊下一筆「3」總管理單位之「判定結果」欄「未能判定原因」,註記

代號「6」其他,並於備註欄註明「已無分支單位」。(EX9、EX10)

市場攤商:村里代號與普查名冊左上角所列相同;連續編號 4 碼由 P001、P002…

接續編列(同一村里有 2 個以上市場時,指導員應協調所屬普查員分別由 P001、

Q001、R001…接續編列)。惟市場攤商之各攤位基本資料不需另於普查名冊空

白列增列。

非普查對象或未能判定:

「重複」:於「判定結果」之「重複」欄註記「 」。若其中一筆註記「另查」,

即與分工或抽樣調查單位重複,則註記後不需訪查,將另派普查員辦理訪查。

(EX11、EX12)

「未能判定」:於「判定結果」之「未能判定原因」欄註記代號。(EX13、EX14)

地址遷移仍可訪查(在任何普查區):普查員進行訪查填表,將正確地址填於普查

名冊原列地址下方空白處,校正基本資料,不需修正普查編號。(EX16、EX17)

新增普查對象:

認定原則:

普查區內符合普查對象之標準,且係 95 年底以前開業者。

該地址除原列普查對象外,同一地點尚有其他營業之普查對象。

該普查對象因重新辦理登記,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已變動者。(原普查

對象按其原因代號註記「未能判定原因」)(EX15、EX20)

經判定單位級別為「8」之企業,應於普查名冊空白列新增一筆「3」之總管理

單位場所資料。(EX19)

處理方式:

編製普查編號:村里代號與普查名冊所列相同;連續編號應重編,每一普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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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001、A002…接續編列(同一村里有 2 個以上普查區時,指導員應協調所

屬普查員分別由 A001、B001、C001…接續編列)。

判定編號:不需填寫。

按實際營業狀況於普查名冊空白列填寫該單位的「單位級別」、「營利事業暨扣

繳單位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實際營業地址」及「負責人及電話」等基本

資料,並於「備註」欄填寫開業年月。

三、「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附件 3):普查完成後,最後一次交表時填報。

「普查區劃分家數」:指普查區劃分責任區時所配置之總家數,亦即原普查名冊列印

之總家數扣除「另查」(屬分工及抽樣調查單位,不需判定訪查)之家數。

「新增家數」:新增普查對象之家數。

「重複家數」:普查名冊上判定結果欄註記「重複」之合計數。

「未能判定家數」:普查名冊上註記未能判定原因代號之家數合計。

「普查對象家數」:判定後符合普查對象之家數,即需填報普查表之家數,亦即「普

查區劃分家數」與「新增家數」之合計數,再扣除「重複家數」及「未能判定家數」。

「實際調查家數」:已完成調查之普查家數,按書面填報及網路填報方式分別填列,

應等於「普查對象家數」。

若「 未能判定家數」占「 普查區劃分家數」20%以上,普查員應於「說明」欄

填寫原因,指導員應予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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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 頁碼: 0000234

㆞ 區 名 稱 村里代號

台北市松山區 富錦里 6301006 本村里共 15 頁;第 14 頁

判 定 結 果 參 考 資 料 (以㆘資料僅供參考,普查表內容依實際訪查結果填寫)

備 註

負 責 ㆟ 及 電 話

普 查 編 號 判 定 編 號

營 利 事 業 暨扣繳單位 統 ㆒ 編 號

單 位 名 稱 實 際 營 業 ㆞ 址

︵㆞址修正時填寫︶

原列㆞址是否為登記㆞址

聯 絡 ㆟ 員 及 電 話

ˇ

ˇ

ˇ

因(

號)

參 考 行 業

林榮烈 02 27671664 1 另查 6301006 0131 1746556

2 78334051 ㆗國石油(股)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台北營業處民生東路加油站 ㆔民路126號

* * * * * ** * **************

張宏豪 02 27953001 2 另查 6301006 0132 1746602

2 23528069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第55分公司 ㆔民路138號1樓

* * * * * ** * **************

何蒲清 02 27468219 3 6301006 0133 1748212

1

23242526

漢堡大亨 ㆔民路142號1樓

何蒲清02 7468219 ˇ 2 8909 1

5610 餐館業

林榮權 02 27625690 4 6301006 0134 1746605

1 01596703 山富機車行 三富

㆔民路146號1樓

林榮清02 7625695 ˇ 2 7705 1

9591 機車維修業 4842 機車零售業

江玉諭 02 87985468 5 6301006 0135 1576102

1 99984447 黏土工房 ㆔民路148號

3 2 9403 1

4852 其他全新商品零售業

何秋陽 02 5478987 6 6301006 0136 1085110

1 2

13124497 景陽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㆔民路148號1樓

ˇ 1 9106 2

7601 攝影業 總公司:14578978

台北市大安區

高月雲 02 27692004 7 6301006 0137 1746628

2 1

18091523 寶兒號小吃店 ㆔民路150號1樓

ˇ 2 8907 1

5610 餐館業

郭達明 02 27683029 8 6301006 0138 4582113

1 8

46216320 朝陽電子有限公司 ㆔民路152號

ˇ 1 8806 2

2730 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葉裕欽 02 27609301 9 6301006 0139 1746630

8 1

86890426 振楊汽車有限公司 ㆔民路152號1樓

ˇ 1 8111 2

9511 汽車維修業 4843 汽機車零配件、用品零售

葉裕欽 02 27609301 10 6301006 0140 1746631

3 86890426 振楊汽車有限公司 ㆔民路152號1樓 6 1 8111 1

9511 汽車維修業 4843 汽機車零配件、用品零售 7010 企業總管理機構

已無分支單位

單 位 級 別 未 能 判 定 原 因 組 織 別

1 獨立經營單位 原列㆞址是否

為登記㆞址 1 非普查對象 1 民營公司組織

組 距

代 號 員 工 ㆟ 數

2 企業之分支單位 1 是 2 暫停營業 2 民營獨資或合夥 1 9 ㆟以㆘

3 企業之總管理單位 2 否 3 結束營業 3 民營其他組織 2 10 ㆟~

8 有分支單位之企業單位 4 遷移 4 公營公司組織 3 50 ㆟~

5 查無此址 4 100 ㆟以㆖

6 其他(備註欄說明)

5 公營非公司及 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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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名冊-全面訪查單位 頁碼: 0000235

㆞ 區 名 稱 村里代號

台北市松山區 富錦里 6301006 本村里共 15 頁;第 15 頁

判 定 結 果 參 考 資 料 (以㆘資料僅供參考,普查表內容依實際訪查結果填寫)

備 註

負 責 ㆟ 及 電 話

普 查 編 號 判 定 編 號

營 利 事 業 暨扣繳單位 統 ㆒ 編 號

單 位 名 稱 實 際 營 業 ㆞ 址

︵㆞址修正時填寫︶

原列㆞址是否為登記㆞址

聯 絡 ㆟ 員 及 電 話

ˇ

ˇ

ˇ

因(

號)

參 考 行 業

林秋鳳 02 27638781 11 另查 6301006 0141 A746607

1 89595335 捷麗眼鏡有限公司 ㆔民路154號1樓

* * * * * ** * **************

林秋鳳 02 27638781 12 6301006 0142 1154897

1 麗捷眼鏡有限公司 ㆔民路154號1樓

ˇ 1 8408 2

4744 鐘錶及眼鏡零售業

陳有良 02 25789478 13 6301006 0143 1748872

1 89113033 有良企業社 ㆔民路156號1樓

1 2 8806 1

4533 活動物批發業 結束批發業改

為經營養雞場

陳裕理 02 27621457 14 6301006 0144 1282144

1 79568462 有機早餐店 ㆔民路168號1樓

2 2 8906 1

5610 餐館業

張㆝明 02 27635784 15 6301006 0145 1482112

1 14334128 絕美影視社 ㆔民路170號1樓

3 2 8909 1

7732 錄影帶及碟片租賃業

文玉梅 02 87870062 16 6301006 0146 1746608

1 17769808 艾喜小棧 ㆔民路130巷25號1樓 富錦街 120 號 1 樓

1

ˇ 2 8906 1 4729 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零售

汪月琴 02 27535735 17 6301006 0147 1746609

1 83947523 麗世書坊 ㆔民路130巷33號1樓 富錦街 169 號 1 樓

2

ˇ 2 8805 1 7739 其他物品租賃業

胡中奇02 27682394 18 6301006 A001 1 78459261 行家牛肉麵 三民路 148 號

ˇ

9402

郭達明02 27683029 19 6301006 A002 3 46216320 朝陽電子有限公司 三民路 152 號

ˇ

8806

張天明02 27635784 20 6301006 A003 1 25468789 麗美影視社 三民路 170 號 1 樓 ˇ

9405

單 位 級 別 未 能 判 定 原 因 組 織 別

1 獨立經營單位 原列㆞址是否

為登記㆞址 1 非普查對象 1 民營公司組織

組 距

代 號 員 工 ㆟ 數

2 企業之分支單位 1 是 2 暫停營業 2 民營獨資或合夥 1 9 ㆟以㆘

3 企業之總管理單位 2 否 3 結束營業 3 民營其他組織 2 10 ㆟~

8 有分支單位之企業單位 4 遷移 4 公營公司組織 3 50 ㆟~

5 查無此址 4 100 ㆟以㆖

6 其他(備註欄說明)

5 公營非公司及 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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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

普查資料標準日:95 年 12 月 31 日 本表共 頁;第 頁

普 查 編 號

鄉(鎮、市、區) 村(里) 連 續 編 號 判 定 編 號

單 位

級 別 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㆒編號

8 負責㆟ 電話:

企業名稱: 姓 名: 傳真:

所屬分支單位數:國內 家,國外 家;其㆗直營店數:國內 家,國外 家。

(有從事連鎖經營之企業查填,無者請填 0)

以㆘請就國內總管理單位及分支單位概況填報;第 1 筆請填寫貴企業總管理單位所在之場所資料。

若所列印之總管理單位或分支單位資料有誤,請修正;若該分支單位已停止設置,請劃線刪除;若有新增單位,則填寫於空白列,判定編

號免填。

若該分支單位為加盟性質,請於備註欄填寫該加盟者自行申請之營利事業統㆒編號。

營 利 事 業 暨扣繳單位 統 ㆒ 編 號

貴 企 業 所 屬 分 支 單 位 名 稱 ㆞ 址 判定編號 備 註

總管理單位

(全面訪查單位用)名冊:第 頁

(抽樣調查單位用)名冊:第 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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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全面訪查單位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普查員姓名: 指導員姓名: 審核員姓名: 交表時間: 月 日

普查區劃分家數 新增家數 重複家數 未能判定

家 數

普查對象家數

+ - - 說 明

(+) (-) (-)

填報方式 家 數

合 計 書 面 填 報 數 網 路 填 報 數

實 際 調 查 家 數

(應等於「普查對象家數」)

註: 判定結果若「 未能判定家數」占「 普查區劃分家數」20﹪以㆖,普查員應於「說明」欄填寫原因,指導員應予以複查。 「 未能判定家數」可支領空戶費(普查員)及空戶檢核費(指導員、審核員)。 按實際調查家數支領調查費(普查員)、指導費(指導員)及複審費(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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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普查表填表作業

(壹)一般注意事項

一、本表調查範圍不包括各企業設置在國外的分支單位,以及從事農林漁牧業等分支單

位資料。

二、本表係採「光學閱讀辨識系統(OCR)」登入資料,請使用黑色細字中性筆,不可

超出方格外;填寫錯誤時,請用修正帶(液)更正,不可任意塗改,請務必保持普

查表平整清潔,勿造成任何摺痕。

三、填寫方式說明如下:

記號註記:在選擇性問項之答案有「 」符號者,應選擇適當答案註記「ˇ」方

式作答,不可超出方格。

文字填寫:一律靠左填寫。

數字填寫:一律靠右填寫,前面的空白不用補 0;一格一字填寫於指定方格內,不

得超出方格,各問項所用單位應依表列為準,並以整數填列,整數以下之小數,應

四捨五入;若有不足 1 單位者,一律填寫「1」。

金額以新臺幣「萬元」為單位;從業員工以「人」為單位。

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誤用「坪」者,請予換算更正。

錯誤更正:填寫內容如需更改,應使用修正帶(液)更正,勿在原數字、文字或符

號上劃線註銷;若框線因使用修正帶而被塗掉,請勿再自行描框。

附記填寫:

遇有特殊情況需附記說明者,應於「□附記欄」註記「ˇ」並說明原因,俾供審

核參考。

普查員、指導員、審核員應於右方欄位簽名。

疑難解決:實地訪查過程中,如發生疑難問題無法克服時,應隨時與指導員聯絡解

決。

資料時期:普查表內問項註明「全年」者,係指 9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累計

數,「年底」者係指 95 年 12 月 31 日之靜態資料。如「全年薪資」係指 95 年全年支

付員工之薪資,應避免誤填為月(或日)薪資料。

填表單位:

場所單位為獨立經營企業者(單位級別為「1」),按該企業之經營資料填報。

企業之分支單位者(單位級別為「2」),則應填報該場所(分支)單位之資料,不

包括該企業所屬其他單位資料。

企業之總管理單位者(單位級別為「3」),除填寫該場所單位資料外,另應以企業

為單位,填寫一份以企業整體彙總資料之調查表(單位級別為「8」),以及一份「

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

若原為獨立經營單位,經實地判定修正為有分支單位之企業總管理單位,填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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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參照上述 3.做法。

國外企業在臺機構(分公司):僅需填報臺閩地區營運之資料,若只有 1 處營業場

所,則視為獨立經營企業者(單位級別為「1」);若擁有多處營業場所,選取其中

一處作為總管理單位(單位級別為「3」),餘為分支單位(單位級別為「2」)。填

表方式比照上揭 1~3 做法。

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簡稱概況表):

1.有分支單位之總管理單位需填報「本企業普查表」、「總管理單位普查表」及「總

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各一份。

2.普查員於實地訪問調查時,名冊單位級別為「8」者,本處已編製本企業「概況表」

一份(已預印分支單位資料),應隨普查表轉發,並按其實際營業狀況修正;若經

實地判定後,始改列為有分支單位之企業,應按所屬分支單位數量,發給空白「概

況表」,由該企業填寫,併同填報之本企業、總管理單位普查表收回,並用迴紋針

別在一起。

3.「概況表」各項目填寫說明:

「普查編號」:係由名冊中本企業單位之普查編號抄錄。

「所屬分支單位概況」:應按國內外填寫本企業「所屬分支單位數」及「直營店

數」,以及國內各分支單位之名稱、地址,其中第一筆應填寫本企業總管理單位

所在之場所資料。

(貳)表首填寫須知

一、「單位名稱」:應填寫該場所單位登記之全名,若無正式登記名稱,可填寫業主之「

姓名」及「營業項目」代替,如「王大同雜貨店」。若為簽約之加盟店及經銷商或因

招攬顧客等因素,致招牌與原登記名稱不同時,仍按登記名稱填列;若已變更單位

名稱之登記,應修正普查名冊。

二、「負責人姓名」:應填寫實際負責經營或管理人員之姓名,如有異動,應修正普查名

冊。

三、「填表人姓名」:應填寫實際提供本表資料者之姓名。

四、「填表人電話」及「傳真機號碼」:應填寫該提供資料者之公司(或行號)聯絡電話

及傳真機號碼,以備查詢聯繫。

五、「實際營業地址」:應填寫實際營業地址,其中「鄉(鎮、市、區)」、「村(里)」二

項務必填寫。若營業地址與普查名冊不符時,應修正普查名冊。

六、「普查編號」:依據「普查名冊」之「普查編號」抄填。依序為「鄉(鎮、市、區)

」代號 4 碼;「村(里)」代號 3 碼;「連續編號」4 碼。

七、「判定編號」:應按普查名冊上之資料填入,新增普查對象不需填寫。

八、「單位級別」:應就實際經營型態判定填入本欄,若有異動,應修正普查名冊。

九、「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就受查對象實際「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

號」填寫,若有異動,應修正普查名冊。若受查對象無「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請於備註欄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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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問項填寫須知

一、組織別:應註記一個答案。

公民合營者,以所投入之資本額多寡來判斷,如公股超過 50%(含 50%)者,應記

入公營,如未達 50%者,則記入民營。

公辦民營(行政機關將其資產(或服務)委託民間(私人)經營管理)之方式,依

實際經營管理之民間機構資料填報。

「公司組織」:指已依公司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包括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 4 種。

「獨資」:指 1 人出資,以獨資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其盈虧由個人單獨負責者。

「合夥」:指由 2 人(或 2 人以上)合夥共同出資經營事業,且其盈虧由合夥人共同

負責者。

「其他組織」:指其他法人團體,如信用合作社、生產(消費)合作社、農漁會、財團

法人等所屬營業單位。

二、實際開業年月:

應填寫該單位實際開業之年份及月份,實際開業日期與登記開業日期不一定相同。

若民國以前開業者,一律填民國 1 年 1 月。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單位,若因故重新辦理登記而變更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視為新

增單位,應填寫異動後之開業年月;如該單位僅辦理單位名稱、組織型態、負責人

姓名、營業地址等資料之變更,並未變動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填報原開業年月。

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單位,應視其經營行業或方式是否改變來判斷;若已改變者,

應填寫異動後之開業年月。

三、95 年生產之產品或經營、服務之項目:

「主要」:係指該單位主要產品或經營服務項目,應以文字填寫該單位 95 年內,生

產價值、營業收入最多者,或使用員工、投入設備較多之產品或服務名稱,並按生

產、銷售方式,或是提供勞務之種類填寫。如從事商品買賣,應填寫主要販售商品

名稱,且註明批發或零售,如「成衣批發」、「成衣零售」,俾利細分類行業別代號之

判定。

「次要」:係指主要產品或服務項目以外之經營項目,亦即填寫生產價值、營業收入

次多者,或使用員工、投入設備次低之產品或服務名稱,文字填寫方式參照上述「

主要」寫法。

「業別代號」:本項係由普查員根據第三問項「95 年生產之產品或經營、服務之項

目」,按「行業標準分類歸類手冊」或「行業判定歸類參考表」判定四位數代號填入,

包括主要、次要行業代號。

「製造業主要經營方式」:限主要經營業務為製造業者填寫,應依實際經營狀況擇一

註記,主要經營方式分為:

製造:從事原材料轉變為製成品或半成品(含零組件)者,無論顧客是否提供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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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規格,或採 OEM(委託代工)或 ODM(委託設計與製造)方式生產,其生產

所需之原材料,若全部自行購進,或主要原材物料中,屬於自購部分超過 50%以

上者。

修配:凡以修配機械、電機以及屬於大型運輸工具之飛機、船舶、鐵路車輛等為

主要營業項目者。

代客加工:

代客屠宰、碾米、印花、漂染、裝訂、油漆板面、電鍍、噴漆、磨光、熱處理

及簡單切割等生產活動,以收取加工費為主要營業收入者。

生產所需之原材物料,其自購部分未達 50%者,亦即主要原材物料絕大部分係

由顧客(含貿易商、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等)所提供者。

自行研發設計委外生產:凡從事產品之研究發展設計,並將開發成果委託其他廠

商生產製造,最終成品以其自己名義進行市場銷售,對於產品負有完全責任者。

四、「95 年底使用土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包括自有自用及租借用,不含出租借及

閒置部分)

按「土地面積」、「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分別填列。

指該單位為經營業務需要,95 年底座落於臺閩地區,且尚在使用之全部土地及建築

物樓地板面積,包括自有自用及租借用部分,但不包括已出租、出借、閒置、在建

工程、投資用、國外分支單位及從事農林漁牧業等分支單位之部分。

土地面積填報:

需按持分面積填報,如座落於辦公大樓某層或一層中之某間辦公室,應分攤部分

面積。

平房或使用地上無建築物之情況,應計填該土地全部面積,如停車或貨品堆置之

空地。

大樓地下室土地持分計算,應依使用現況判定,若有供營業或停車場使用應計入

土地持分;若屬閒置之防空避難室,則不計入土地持分。

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為使用之構造物,不

論營建材質,或有無登記,包括營業辦公場所、廠房、倉庫、宿舍、停車場(棚)、

礦產堆置場及其他營建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應含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平房指平

面之建築物基地面積(與建地面積僅差空地部分),樓房則應包括各層樓地板面積之

總和。

1 坪等於 3.3 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不足 "1" 者,一律填寫 "1" 平方公

尺。

計算方法:

若辦公、營業場所與住家(非員工宿舍部分)同在一起,應按實際使用狀況分攤,

其住家部分不可計入,員工宿舍則應計入。

數家廠商共用一間辦公室者,其使用土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均應按實際使用

比例分攤,若不易區分可以營業收入作為分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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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各層之「土地面積」,應按使用樓層數及樓地板面積比例分攤。

例一:

某公司位於 6 層大樓(B1 為閒置之防空避難室)之第 2、3 層樓,大樓建地為 60

坪,則該公司使用土地面積計算為:

土地面積 60(坪)÷6(共 6 層)×2(使用 2 層)=20(坪);

20(坪)×3.3(平方公尺)=66(平方公尺)。

例二:

某大樓為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B1 供商業使用、B2 為獨立產權停車場)之建築

物,若租用地下一層為營業辦公場所者,其使用土地面積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

算:

地下室仍以大樓之一層樓計算,其土地面積應以 24 層分攤,如有使用地下二層停

車場情形,亦應依實際使用比例分攤持分計入。

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則以實際使用營業場所及停車位樓地板面積計算。

訪查進行重點:

建築物面積估算:

可由外觀觀察營業場所範圍面積有多大?加蓋無登記部分亦要估算,只要有屋

頂可遮風避雨均計入;其中若有租借而來的部分亦應計入。

自有房地產中有無出租借或閒置未於營業上使用(如供老闆居住)的情況?若

有則需扣除。

土地持分估算:這棟大樓的土地面積大概多少?地上、地下總共有幾層?地下樓

層目前使用情況?該企業占有多少層?

五、「從業員工及薪資」:

「95 年底僱用員工」:指該單位年底尚在僱用之員工人數,按男、女分別填入人數

欄,包括:

95 年 12 月底支領薪資且在職之僱用員工(含常雇員工及臨時員工)。

支領固定薪資的資本主及家屬從業者。

參加作業之契約員工、長期在廠工作之計件工。

建教合作之工讀生、學徒,外籍勞工等。

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企業,應包括派遣至其他企業工作之員工。

但不包括:

僅支領車馬費,而未實際參加營運作業之董監事、理事及顧問等人員。

留職停薪、全月未參加工作者。

不在廠地工作之計件工作者(即委託廠外家庭包工人數不予查填)。

使用之派遣勞工。

長期服務於國外其他企業及關係企業人員,係指國內企業僱用之員工長期服務於

國外其他企業(含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且薪資由國內企業支付之情形,例如長期

派駐大陸子公司之管理幹部,其薪資係由臺灣母公司支付或臺灣及大陸兩邊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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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

僱用員工之「95 年全年薪資」:指支付給 95 年內所有曾僱用之常雇員工及臨時員工,

於工作期間內之全部薪資報酬,尚包括支付年底已離職者的薪資,及製造業全年委

外家庭包工工資。

包括本薪、固定津貼(如房租津貼、水電費、伙食費、交通費、實物折值、膳宿

折值等)、加班費、各類獎金(工作獎金、年節獎金、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等),

以及其他津貼(如誤餐費、差旅津貼、交際津貼)。

不包括非薪資報酬(福利津貼),如下列各項:

退休金及提存。

撫卹金、資遣費。

各項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其他保險費等。

其他福利補助費(如教育補助、結婚及生育補助等)。

「95 年底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限獨資或合夥組織填寫):指參加工作而

不支領固定薪資之資本主,以及 95 年 12 月份每週平均參加工作達 15 小時以上,而

不支固定薪資之家屬從業者。

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之「95 年全年薪資」:指不固定支薪之資本主及其家

屬,隨時在該企業提取現金或物品,供家庭消費,或其他用途之全年金額合計數。

例如:某甲開設一家麵包店,全家五口都靠這間麵包店來維持生活,每日柴米油鹽

菜金等生活費用,均由店中收入隨時支用;至於小孩上學、大人應酬等費用,

亦由店中收入支付,或以麵包供為家用或餽贈親朋好友,凡此等費用均屬於

資本主及其家屬支用部分,應計入本欄。

運輸及倉儲業之汽車客運業(包括計程車及遊覽車之經營)或汽車貨運業僱用人數

及薪資不含靠行司機,「靠行司機人數」應填寫於備註欄。

訪查進行重點:

該單位去年年底固定支領薪水的工作人員有多少人(包括臨時員工)?老闆與其

家人有沒有包括在內?這些人當中男、女分別各多少人?只要每月固定支領薪水

者,無論身分均應計入。

上述情況以外的老闆或經常幫忙的家人,請問有多少人?另外請問這些人平均一

個月大概從店裡提領多少錢作為生活之用(未列為店裡之薪資支出)?所謂生活

之用包括日常之食衣住行、學雜費、國內外旅遊、親友交際等。

有沒有長期派到國外其他企業服務,如大陸轉投資的公司,而薪水也由該企業支

付的情況?若有此情況,請必須自員工人數及全年薪資扣除。

六、「營業類型」:本問項註記「2.企業之分支單位」或「3.企業之總管理單位」者,七

∼十一問項免填。

「企業單位」:

單位級別為「1」獨立經營單位:指僅擁有一處營業場所單位之企業,批發、零售、

住宿、餐飲及各類服務事業等的連鎖加盟體系之獨立加盟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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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級別「8」有分支單位之企業:指擁有多處場所單位之企業,如擁有多家工廠、

直營連鎖門市、各地辦事處或分公司等。

「有開放加盟連鎖經營」或「未開放加盟連鎖經營」:工業部門(包括礦業及土石

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造業)與運輸及

倉儲業、金融及保險業,本問項免填。

「加盟連鎖經營」:指企業透過契約授權至少兩家(含)以上店舖,以相同的招

牌、裝潢佈置、類似商品或勞務等經營方式,進行市場銷售。

註記「(1)有開放加盟連鎖經營」,應加填「國內加盟店」及「國外加盟店」之

家數資料。

常見的連鎖經營型態可分為,直營連鎖及加盟連鎖兩類型,差異如下:

A.直營連鎖:指該企業直接百分之百投資之連鎖店,並擁有其經營權,且店內

之人員均屬該企業。

B.加盟連鎖:加盟者與該企業(又稱加盟總部)透過合約規範,由該企業提供

加盟者所需技術、商品、商標使用權,以及後續支援服務,而該企業可能收

取加盟費用,或與加盟者訂定供貨合約,店內所需人員則由加盟者負責僱用。

加盟連鎖可分成「委託加盟」、「自願加盟」以及「特許加盟」等三種不同的

加盟關係。

「企業之分支單位」:指企業設在不同地點之其他場所單位,如生產工廠、直營門市、

辦事處、分公司等,並加填總管理單位之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企業之總管理單位」:指具有分支單位之企業,其中統籌辦理整體經營管理、會計

帳處理者之場所單位稱之,通常以該所在地址申報「營業事業所得稅」。

訪查進行重點:

「1.企業單位」中若屬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各類服務事業(運輸及倉

儲業、金融及保險業除外),必須加問是否有對外開放加盟連鎖店?若有,其中簽

約加盟店國內、國外各有幾家?

該單位是否有上層管理單位或總公司?若有,請註記「2.企業之分支單位」,並加

問總管理單位之統一編號。

該單位是否擁有管理分公司或是營業分店之權責?若有,則註記「3.企業之總管

理單位」。同時應以企業為單位,填寫一份整體企業彙總資料之普查表(單位級別

為 8),該普查表之本問項應註明「1.企業單位」,並依業別判定是否需要填寫開放

加盟連鎖經營問項,再續填第 2 面;另外應填寫一份「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

位概況表」。

七、「貴企業使用派遣勞工或經營勞動派遣情形」:

「勞動派遣」:亦稱「人力派遣」,係指從事人力派遣業務之企業,與有用人需求的

企業或單位簽訂勞務契約,將其僱用之員工派至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

及工作分派,提供勞務,而向用人單位收取勞務費或服務費用。

勞務委外的形式大致可分為「派遣」及「外包」2 類,其主要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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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具有人力租賃的概念,以「包人」為主;外包是屬勞務承攬,以「包事」

為主。

派遣係由用人單位分派工作內容,並在其指揮監督下完成任務;外包則依契約

約定提供特定服務,用人單位不會干涉承攬者如何達成任務。

用人單位通常需定期支付勞務費或服務費用予派遣公司;外包係依據合約約定

給付費用,如依完工比例支付款項。

實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保全」或「清潔」合約,若約定乙公司派來之

人員執勤時,需接受甲公司的監督管理,甚或隨時配合業務需要支援其他工作,

則甲公司即屬「使用派遣勞工」。若合約中明確訂定「保全」或「清潔」工作內容

及範圍,實際業務監督管理由乙公司負責,乙公司係依約定提供服務,甲公司不

干涉其如何完成工作,對甲公司而言則屬「業務外包」。

「95 年全年有無使用由其他企業僱用,而在貴企業指揮監督及工作分派下提供勞務

之人員?」:

應就「有」、「無」註記一個答案。

若註記「有」請續填使用人數情形:

「每月最多使用人數」:指 95 年 1 至 12 月中,以「月」為單位來看,使用派遣

勞工最多的人數。

「最少使用人數」:指 95 年 1 至 12 月中,以「月」為單位來看,使用派遣勞工

最少的人數。

「有使用的月份中,通常使用人數」:係就 95 年中有使用派遣勞工的月份,其

多數時候使用的人數。

實例說明:某公司 95 年各月使用派遣勞工人數資料如下: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0 0 3 3 3 3 3 4 4 10 10 15

問項填報:每月最多使用 15 人;最少使用 0 人;有使用的月份,通常使

用 3 人。

訪查進行重點:該企業在 95 年全年之工作人員中,有無不屬於該企業自行僱用的

人員?這些人員的工作內容,是否由該企業指派,且在其指揮管理下完成交付的

工作?若有,則屬「有使用派遣勞工」,再按 95 年內最多使用人數、最少使用人

數及多數時候使用人數分別填列。

「 95 年全年有無經營派遣業務,亦即派遣員工至其他企業,接受該企業指揮監督及

工作分派,而收取服務費用?」

應就「有」、「無」註記一個答案。

若註記「有」請續填派遣人數情形:

「每月最多派遣人數」:指 95 年 1 至 12 月中,以「月」為單位來看,從事派遣

業務最多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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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派遣人數」:指 95 年 1 至 12 月中,以「月」為單位來看,從事派遣業務

最少的人數。

「有派遣的月份中,通常派遣人數」:係就 95 年中有實際派出勞工的月份,其

多數時候派遣的人數。

八、「貴企業 95 年全年支出、收入與年底實際運用資產狀況」:

基本原則:「全年收入、支出」應按權責發生制填寫,即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

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包括應收未收、應付未付款項,

但不包括預付與暫付款項及經營上的資本支出(如購置土地、機械設備、新建工程、

大修機械等費用)。國外分支單位及從事農林漁牧業等分支單位,應以其收支抵減後

之虧損或利益,填入「全年各項成本費用支出總額」、或「全年各項收入總額」項下。

「全年各項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全年各項收入總額」:

全年各項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包括營業成本、營業費用以及非營業費用及損失。

營業成本:指 95 年全年銷貨成本、製造成本(直接原材物料、直接人工、製造

費用)及各項服務成本。

營業費用:包括薪資、租金、文具用品、折舊、稅捐、郵電費、水電瓦斯費、

交際費等。

非營業費用及損失:包括利息支出、投資損失(含國外分支單位及從事農林漁

牧業等分支單位之收支抵減後的虧損)、出售資產損失、商品盤損等。

全年各項收入總額:包括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依各大行業特性分。

*製造業(包括礦業及土石採取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

業):產品銷售收入、修配收入、加工費收入、出售原材物燃料及兼銷商品收

入、其他營業收入。

*營造業: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裝配收入、出售自地自建及合建房地產收入、

出售貨品及材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商業:各式商品銷售收入、服務收入及佣金收入。

*服務事業:各類服務收入。

*運輸業:客、貨運收入、倉儲收入、報關及裝卸收入等。

非營業收入:包括租金、利息、投資收益(含國外分支單位及從事農林漁牧業

等分支單位之收支抵減後的利益)等收入。

「有無設會計帳」:

應就「有」、「無」註記一個答案。所謂有會計帳係指有記錄可明確釐清各項資產、

收入、支出等資料者,並非一定有正式會計記錄才算。

若註記「有」,請續填報「年底資產總額」、「年底出租出借固定資產」等金額,若

無出租出借情況,應填「0」。

年底資產總額: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扣除累積折舊)、長期投資、無形資

產、其他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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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出租出借固定資產:係指該企業本身擁有之固定資產,出租或出借予他人

部分之價值。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機械設備、運輸設備及生財器具等。

「年底有無租用借用固定資產」(例如:租借用土地、房屋、機械設備、運輸設備及

生財器具等):

應就「有」、「無」註記一個答案。

借用係指使用相關固定資產,但未支付任何成本,例如無償使用公有地等。

獨資或合夥組織,若有業主或合夥關係人提供固定資產之情況,本問項應註記「

無」;公司組織若有使用股東提供之固定資產,本問項應註記「有」。

訪查進行重點:

該企業是否設有會計帳?若有設會計帳,請問帳列 95 年全年營業收入、租金及利

息收入總共是多少?成本費用支出總共是多少?資產總額是多少?其中是否有固

定資產如土地、房屋出租借的情況?若有,這些資產帳上的淨值是多少?

該企業若未設會計帳:

全年各項成本費用支出總額之設算:95 年平均每個月包括貨品買入或製造成

本、薪水、租金、借款利息等成本支出總共多少金額?再換算成全年成本費用

總額填報。

全年各項收入總額之設算:

A.平均 1 天或 1 個月的銷售量是多少?單價為何?或收入是多少元?再換算成

全年收入總額填報。

B.一般同行利潤率大概是多少?再運用上揭成本費用金額推算收入總額。

九、貴企業 95 年全年經營特徵:

應就各分項「有」、「無」註記一個答案。

各分項定義:

「使用電腦或網路設備」:指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電腦工作站、電腦主機、區

域網路、無線區域網路、企業內網路等。

「利用電腦資訊系統協助內部管理作業」:指企業內部管理流程電子化,如人事薪

資、財務會計、產品產銷存等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以及供應鏈管理、數位學習、

知識管理、客戶關係管理等系統。

「透過網路提供營業資訊」:指透過網路對外進行產品型錄等營業資訊提供,包括

電子郵件傳送、企業網站設置、上網刊登廣告等。

「上網採購」:指企業透過網路進行採購交易,包括線上訂貨、電子轉帳付款等。

「上網銷售」:指企業透過網路進行產品銷售交易,包括在線上交易平台銷售(如

奇摩、蕃薯藤、eBay 網)、架設網站接受上網訂貨等。

▲1∼5 項訪查進行重點:

該企業有無電腦或網路設備?

該企業有無利用 POS 收銀系統開立發票與會計帳務處理,甚或商品庫存管理?

若有,表示「有利用電腦資訊系統協助內部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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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有無設立專屬網站?平常有無利用網路刊登廣告?其中任一答有,表示

「有透過網路提供營業資訊」。

向供應商訂貨是否以網路方式傳遞,如電子郵件?若有,表示「有上網採購」。

有沒有在網站上銷售商品,例如奇摩拍賣網站?若有,表示「有上網銷售」。

該企業若於(一)「有無使用電腦或網路設備」註記「有」,惟於(二)、(三)、

(四)、(五)項均註記「無」,務必於「附記欄」註記說明電腦或網路設備在該

企業之用途。

「研究發展支出」:

指 95 年為改進生產、銷售或服務技術、開發新產品,而購置固定資產的資本性

支出及支付的人事、原材物料、維護費、業務費、旅運費等有關費用性支出。

科技單位內經常性或例行的活動,不屬於科技研究發展活動(如:商品、儀器

之檢驗及產品的品管,不屬於科技研究發展活動;但發展新的產品檢驗或品管

方法,則屬科技研究發展活動。)

「環保支出」:【限工業部門填寫】

指該企業為廢氣、廢水、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噪音及振動與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等污染防治設備投資支出、操作與維護、監測及檢驗等費用(含人事費)、委

外費用、共同處理及繳交予政府之污染費、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發展等支出。

不包括清潔維護費、工安、睦鄰、賠償及罰款等支出。

限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造業填寫。

「經營貴企業擁有的自有品牌產品」:【限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填寫】

指企業本身擁有經法令註冊核准之商標或品牌,同時於市場上行銷推廣其產品。

代理或被授權使用國外品牌者,不屬於自有品牌。

▲訪查進行重點:該企業是否在所銷售的產品上,標註自己擁有的商標或是品牌,

而於市場銷售的情況?若有,這個品牌是否有經過政府機構登記註冊核准?

十、貴企業三角貿易情形:【限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填寫】

應就「有」、「無」從事三角貿易業務情形註記一個答案。

「三角貿易」:指 95 年全年商品銷售係在國內接單,但不經我國通關,直接由他地

運送至國外買方的情形。

若註記「有」,請續填「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等金額,企業之三角貿易業務若

以佣金收入列帳,請以原訂單銷售金額及成本分別填寫,如國內貿易商甲公司接獲

美國客戶一筆美金 10 萬元訂單,轉向在大陸的供應商訂貨,訂貨成本美金 9.5 萬

元,且委由大陸供應商直接運交國外客戶,甲公司會計帳紀錄「佣金收入」新台幣

16 萬元(美金 5000×32【匯率】),則本問項銷售收入請填新台幣 320 萬元(美金

100,000×32【匯率】),銷售成本新台幣 304 萬元(美金 95,000×32【匯率】)。

訪查進行重點:該企業有無接到國外訂單,轉向第三國(含中國大陸)供應商訂

貨,同時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運交國外客戶的情況?若有,全年訂單金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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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第三國供應商的金額是多少?【請注意:若以月平均資料估算者,應換算為年

資料填報,故應乘以 12】

十一、貴企業 95 年商品銷售管道:【限批發及零售業填寫】

應就經營業務中「1.有同時經營批發及零售業務,或專營零售業務」或「2.僅從事批

發業務,無任何零售業務」註記一個答案。

「零售業務」:指商品銷售予個人或一般家庭的部分。

「批發業務」:指企業之銷售對象均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

若註記「有同時經營批發及零售業務,或專營零售業務」:應續填此部分商品是透過

下列何種交易管道進行買賣(可複選)。

「店面銷售」:由人員在固定的商品展示地點所進行的銷售方式,包括顧客打電話

至店面訂貨。

「透過電視購物台銷售」:亦即「電視購物」,指透過電視購物台所提供之銷售平

台及服務,呈現商品內容,並接受訂購交易的模式。

「透過網路銷售」:透過網路呈現產品內容,並接受消費者直接於線上訂購商品的

一種行銷模式。

「透過郵購」:指透過郵購公司傳真或寄送目錄等方式,進行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透過自動販賣機銷售」:係指以自動機器取代人員,商品透過自動機器銷售之方

式。

「直銷」:即為「單層次傳銷」和「多層次傳銷」,係指沒有固定零售地點,而由

人員面對面直接將產品及服務銷售給消費者,所進行的銷售行為,銷售地點通常是

在消費者或他人家中、工作場所,或其他有別於固定零售商店的地點,如安麗、雅

芳等。

單層次傳銷:發展一個層次的直銷人員,並由該人員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

的一種經營方式。即直銷人員不會有上、下層級之分,每個直銷人員都是獨立

的,個人銷售業績是決定個人收入的指標。

多層次傳銷: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直銷人員,並由該人員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消

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即透過「複製」作用往下擴展建立層層的「銷售網路」,

直銷人員報酬來源包括個人銷售業績及層級輔導獎金等。

其他:非屬前述 6 類之銷售管道者,請註明該銷售管道資訊。

訪查進行重點:

該企業銷售之商品,是否有供一般民眾購買作為個人或家庭使用的情況?若有,

應註記「1」。

一般顧客購買該企業商品,除了親自或打電話至店裡訂購外,是否還有其他管道

可以買到,如電視購物台、網路訂貨、郵購公司、自動販賣機器等?

該企業是否沒有固定零售店面,或者該零售店面非主要營收來源,商品銷售通常

是由獨立的直接銷售人員(非屬公司僱用之員工),在不固定地點進行說明或示範?

若是,則屬「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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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審核作業與方法

審核作業

一、審核目的:為增進普查資料之確度與完整性,降低普查資料錯漏與矛盾情形,各級

普查人員均應依規定進行普查表審核作業。

二、審核重點:審核普查表時,應掌握以下重點,對錯漏或矛盾之資料,作必要修正,

以提高普查資料品質。

正確性(防止錯誤):各問項之註記及填答之文字或數字,應研判普查資料之真實性,

避免虛報或隱瞞情形。

完整性(防止缺漏):各問項有無遺漏依規定應註記或填答之資料,問項中具有互斥

性者是否同時註記,應逐項審查。

合理性(防止矛盾):各問項有無矛盾或不合理情形,應按一般經營情況判斷。

三、審核方式:審核行政組及各級調查人員,按下列重點辦理審核作業:

審核行政組:

按「普查區劃分作業方法」及「各級普查人員遴派方法」之規定設置審核員,劃

分其應負責之指導區。

應事先覓妥適當安全場所,由專人負責管理,以利安全存放普查表,維護受查者

個別資料之隱密性。

為提升行業歸類正確性,應遴選對行業分類較熟悉人員,辦理業別代號複審及疑

難業別註號工作。

為期審核作業之一致性,必要時得辦理集中複審,增進審核員之審表效率。

普查員:

訪問填表或收表時,應當場審核普查表有無缺漏或錯漏之項目,以即時補查或更

正。

第三問項「95 年生產之產品或經營、服務之項目」所填之主要、次要項目,應詳

盡明確,俾可正確判定填寫業別代號。業別註號時,若遇註號 4 碼確實有困難者

,可註號前 2 碼至中業別,惟以不逾普查責任區總家數 20%為限。

普查表需與普查名冊之相關資料核對,再依照審核方法逐項審核,正確無誤後簽

名送交指導員。

指導員:

普查初期應抽核所屬普查員收回或代填之普查表,及早發現因觀念偏差致作業程

序錯誤或習慣性錯漏,立即予以指正。

收表初期,應按審核方法指導普查員進行填表作業;普查表經逐項審核,如有嚴

重錯漏,應退還普查員複查更正。

收到普查員分批彙送之普查表,應逐表與所持普查名冊核對註記,並於「指導員

收表紀錄表」登記相關資料,如發現遺漏之普查對象,應通知普查員補查,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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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經逐項審核無誤後,簽名送交審核員。

審核員:

審表時,應注意主要及次要業別代號之歸類判定,平均薪資、全年收入、支出、

資產總額等資料之合理性。

審表初期,發現普查員若有因觀念偏差致作業程序錯誤或習慣性錯漏現象,應即

時通知指導員指正普查員。

普查表之錯漏資料,應逐項查核更正;如屬嚴重錯漏,非經複查無法更正者,填

寫「退表複查原因表」,附於普查表上,由指導員轉交普查員複查更正,再逐級送

回複審,經逐項審核無誤後,簽名送交審核行政組。

收到指導員分批彙送之普查表後,應逐表與所持普查名冊核對註記,並於普查名

冊及「審核員收表紀錄表」上登記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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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方法

註記「▲」者,為收表當場應予審查項目

問 項 別 相 關 問 項 審 核 重 點

表首單位級別 各問項 ▲ 單位級別「1」、「8」者,各問項應填有完整資

料。單位級別為「8」,應同時收回按規定填報

之 3 種表式。

▲ 單位級別「2」、「3」者,應填至第六問項。

一、組織別 「表首單位名稱」

及「營利事業暨

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

▲單位名稱有公司字樣者,組織別應註記「1.民營

公司組織」或「4.公營公司組織」,且填有營利事

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實際開業年月 ▲必須填有數字(開業年=1∼95)。

三、生產之產品

或經營、服

務之項目

主要、次要

業務

「主、次要業別

代號」

▲ 應詳細填寫製造之產品、批發或零售之商品、

服務之項目,以利判定主要、次要業別代號。

▲ 「次要」為主要業務以外之項目。

製造業主要

經營方式

「主要業別代

號」

▲ 主要業別代號屬製造業(0811~3400),應勾選

一項。

▲ 註記「2.修配」者,主要業別代號應為 3400。

四、年底使用土

地及建築物

樓地板面積

▲ 應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填報。

▲ 實際營業地址有填「樓」者,土地面積及建築

物樓地板面積所填數字應不相同。

五、從業員工及

薪資

年底僱用員

工、全年薪資

「組織別」 ▲組織別註記「1.民營公司組織」、「3.民營其他組

織」、「4.公營公司組織」或「5.公營非公司及其

他組織」之一時,本項「僱用員工」及「全年薪

資」,均應填有數字。

年底自營作

業者及無酬

家屬工作者

、全年薪資

「組織別」 ▲組織別註記「1.民營公司組織」、「3.民營其他組

織」、「4.公營公司組織」或「5.公營非公司及其

他組織」之一時,本項「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

工作者」及「全年薪資」,不可填有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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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項 別 相 關 問 項 審 核 重 點

六、營業類型 「單位級別」

「主、次要業別

代號」、「七∼十一

問項」

「七∼十一問

項」

「七∼十一問

項」

▲ 營業類型註記應與單位級別配合,註記「1.企

業單位」,單位級別應為 1 或 8,註記「2.企業

之分支單位」,單位級別應為 2,註記「3.企業

之總管理單位」,單位級別應為 3。

▲ 本項若註記「1」,且主要或次要業別代號屬批

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相關服務事業(

4510~4879、5510~6399、6700~9690),應註記

是否「開放加盟連鎖經營」,若註記「有」,則

需分別填寫國內、國外加盟店家數,並應續填

七∼十一問項。

▲ 本項若註記「2」,應填寫總管理單位之營利事

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且第 2 面七∼十一問

項免填。

▲ 本項若註記「3」,第 2 面七∼十一問項免填。

七、貴企業使用

派遣勞工或

經營勞動派

遣業務情形

有無使用其

他企業僱用

之人員

▲ 本項若註記「有」,每月最多使用、最少使用

及通常使用人數,均應填有數字,若並非每月

均有使用,則最少使用人數應填 0。

▲ 最多使用人數應大於等於通常使用人數,通常

使用人數亦應大於等於最少使用人數。

▲ 若確無使用派遣人員情形,應註記「無」。

有無經營派

遣業務

「從業員工及薪

資」

「生產之產品或

經營、服務之項

目」、「從業員工

及薪資」

▲ 本項若註記「有」,每月最多派遣、最少派遣

及通常派遣人數,均應填有數字,若並非每月

均有派遣,則最少派遣人數應填 0。

▲ 最多派遣人數應大於等於通常派遣人數,通常

派遣人數亦應大於等於最少派遣人數。

最少派遣人數應小於年底僱用員工人數。

若通常派遣人數占年底僱用員工人數 50%以

上時,主要或次要業務項目中,應填有提供人

力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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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項 別 相 關 問 項 審 核 重 點

▲ 若確無經營派遣業務,應註記「無」。

八、貴企業全年

支出、收入

與年底實際

運用資產狀

全年各項成

本費用支出

總額

「從業員工及薪

資」

▲本項應大於「從業員工及薪資」(一)及(二)

「全年薪資」項合計數。

有無設會計

「組織別」 組織別註記「1.民營公司組織」或「4.公營公

司組織」,則通常本項應註記「有」。

▲ 本項若註記「有」,則「年底資產總額」及「年

底出租出借固定資產」項,均應填有數字,若

無資產出租出借情形,則「年底出租出借固定

資產」項應填 0。

▲ 「年底資產總額」應大於「年底出租出借固定

資產」項。

▲ 若確無相關資產紀錄帳者,應註記「無」。

年底有無租

用借用固定

資產

▲應就「有」、「無」註記一項。

九、貴企業全年

經營特徵

∼ ▲均應依企業實際營運情形,就「有」、「無」註記

一項。

有無使用電

腦或網路設

本問項(二)、

(四)、(五)項

「組織別」、「貴

企業全年支出、

收入與年底實

際運用資產狀

況」

▲ 本問項「(二)有無利用電腦資訊系統協助內

部管理作業」、「(四)有無上網採購」及「(五)

有無上網銷售」,任何一項註記「有」,則通常

本項應註記「有」。

組織別註記「1.民營公司組織」或「4.公營公

司組織」,且全年各項收入總額高於 3,000 萬元

者,則通常本項應註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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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項 別 相 關 問 項 審 核 重 點

有無利用電

腦資訊系統

協助內部管

理作業

「組織別」、「貴

企業全年支出、

收入與年底實

際運用資產狀

況」

組織別註記「1.民營公司組織」或「4.公營公司組

織」,且全年各項收入總額高於 3,000 萬元者,則通

常本項應註記「有」。

有 無 研 究

發展支出

「組織別」、「貴

企業全年支出、

收入與年底實

際運用資產狀

況」

本項若註記「有」,則通常組織別應註記為「1.民營

公司組織」或「4.公營公司組織」,且全年各項收入

總額高於 3,000 萬元。

有 無 環 保

支出

「主、次要業別

代號」

▲ 主要或次要業別代號屬工業部門(0500~4390),

應就「有」、「無」註記一項。

「組織別」、「貴

企業全年支出、

收入與年底實

際運用資產狀

況」

本項若註記「有」,則通常組織別應註記為「1.

民營公司組織」或「4.公營公司組織」,且全年

各項收入總額高於 3,000 萬元。

有無經營自

有品牌產品

「主、次要業別

代號」

▲主要或次要業別代號屬製造業(0811~3400)、批

發及零售業(4510~4879),應就「有」、「無」註

記一項。

十、貴企業三角

貿易情形

「主、次要業別

代號」

▲ 主要或次要業別代號屬製造業(0811~3400)、

批發及零售業(4510~4879),應就「有」、「無」

註記一項。

▲ 本項註記「有」,則「銷售收入」、「銷售成本」

項,均應填有數字。

十一、貴企業商

品銷售管道

「主、次要業別

代號」

「主、次要業別

代號」

▲ 主要或次要業別代號屬批發及零售業(4510~

4879),應註記一項。

▲ 本項註記「1」,商品零售的管道(1)至(7)

項,至少應註記一項。

▲ 本項註記「2」,主要及次要業別代號均不屬零

售業(4711~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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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業歸類說明

一、行業歸類目的:

「行業」係指經濟活動的種類,包括從事生產各種有形物品與提供各種服務的經濟

活動。由於本普查涵蓋的範圍極廣,為明瞭其中各項經濟活動的發展及變遷情形,

遂依行業標準予以分類,以便探討相關經營狀況。因此,詳實記錄各普查對象所經

營的業務,正確進行行業歸類,方可確切陳示國家經濟發展的全貌。

二、行業歸類原則:

直接從事生產(包括貨品之生產、銷售及服務之提供)之場所:

若同一場所從事數種性質不同的經濟活動(含年中變動、季節不同)時,依序按

照下列原則,歸類主要經營業務:

全年營業或銷售收入總額最多之產品或服務。

投入從業員工人數較多之產品或服務。

投入資產設備較多之產品或服務。

未直接從事生產之場所:

未從事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總管理單位、總管理處、企業分支管理機構,

歸入企業總管理機構(7010),否則依主要經濟活動歸類。

95 年內有營業,年底已停、歇業之場所:

如有從業人員可資查詢者,依其停、歇業前之經濟活動歸類。

95 年底籌辦中之場所:

依其預計之經濟活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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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業分類系統: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共分為 19 大類、89 中類、253 小類、557 細類。大類用 1 位

英文字母編碼,中、小、細類分別採用 2、3、4 位數編碼。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共分 19 類 共分 89 項 共分 253 項 共分 557 項

A 農、林、漁、牧業 . . .

. . .

. . .

B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

. . . . . . C 製造業 27 類 88 類 212 類

. . .

. . .

11 紡織業

111 紡紗業

1111 棉紡紗業

(本大類所屬之中小細

類列舉如右,其餘各類

從略)

1112 毛紡紗業

1113 人造纖維紡紗業

1114 人造纖維加工絲業

1119 其他紡紗業

112 織布業

1121 棉梭織布業

1122 毛梭織布業

1123 人造纖維梭織布業

1124 玻璃纖維梭織布業

. . .

. . .

. . .

D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 類 3 類 3 類

E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4 類 6 類 8 類

. . . .

. . . .

. . . .

. . . .

S 其他服務業 3 類 11 類 19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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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歸類程序:

判別大行業:根據每一場所單位所填寫之主要產品的製造、商品的批發或零售、提

供的服務或其他生產內容來判定,請參閱「五、大類行業說明」。

歸類細行業:製造業根據主要產品種類或使用原材物料之類別(材質);批發及零售

業根據買賣商品的種類;服務事業則按提供服務的項目,歸類業別代號(4 位數代

號)。

作業方式:利用「行業標準分類歸類手冊」或是「行業判定歸類參考表」查閱。

污染整治業

採取業

業 業 業 及休閒服務業

及技術服務業

社會工作服務業

批發銷售對象是㆗盤批發商、 零售商或公司行號 供

應業

傳播業

安全

經營型態

買賣 提供服務

用水供應及

礦業及土石

運輸及倉儲

住宿及餐飲

金融及保險

其他服務業

藝術、娛樂

專業、科學

教育服務業

醫療保健及

不動產業

、製造 大型、修配 代客、加工 自行

研發設計委外生產

其他生產

製造業

零售

銷售對象是㆒

般民眾或家庭

電力及燃氣

營造業

資訊及通訊

支援服務業

強制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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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類行業說明:工業部門包括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

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與營造業,其餘則歸為服務業部門。

圖 示 大 類 行 業 說 明

B.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由地上或地下開採各種礦物或土石。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如石油及天然氣探勘、開發生

產、油氣井設備安裝服務。

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如大理石、石灰石、花崗岩

、砂岩、石膏、砂、礫、黏土、瓷土等採取。

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如煤、金屬礦、鹽、雲母

、硫磺、水晶等採取。

C.製造業:投入原材物料生產產品。

不論使用動力機械或㆟力,在工廠內或在家㆗作業

,將材料或物質轉變成新產品,均歸入製造業,包

括製造、修配、代客加工、自行研發設計委外生產

。產品之大修、改型、改造作業、產業機械及設備

之維修及安裝、組件之組裝視同製造業。

自行研發設計產品,委託他廠或國外製造,仍以本

企業名義出售,則該產品視為本企業生產之產品,

仍歸入製造業。

D.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電力、氣體燃料及蒸汽供應業。

氣體燃料供應業:從事氣體燃料製造,並以管線輸送

供應用戶使用之行業,包括液化氣體燃料(瓦斯)之

分裝。

E.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從事用水供應、廢(污)水

處理、廢棄物之清除、搬運及處理、污染整治之行業

均屬之。資源回收物分類及再製成原料亦歸入本類。

F.營造業:凡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

等及其專門營造之行業均屬之。

專門營造業:從事建築及土木特定部分工程之行業

均屬之,如整地、基礎、結構、庭園景觀、建築設

備安裝、最後修整等工程。附操作員之營造設備租

賃亦歸入本類。

只要有承包工程者,不論是否領有營造執照或承裝

執照,包括木工、泥水工、鉛管及電工等工程,均

歸入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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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示 大 類 行 業 說 明

G.批發及零售業:主要從事有形商品的交易。

從事有形商品交易行為而賺取銷售利潤者,分為批發

業、零售業,包括商品經紀及其他無店面零售業。

H.運輸及倉儲業:從事以各種運輸工具提供客貨運輸及

其運輸輔助、倉庫經營、郵政及快遞等行業均屬之。

附駕駛之運輸設備租賃亦歸入本類。

運輸輔助業:從事報關、船務代理、貨運承攬、陸

上、水上及航空運輸輔助等行業均屬之。停車場之

經營亦歸入本類。

倉儲業以獨立經營倉庫租賃、收取租金為主。

快遞服務業:從事貨物、包裹及不具通信性質文件

等陸運、航空快遞業務。宅配服務亦歸入本類。

I.住宿及餐飲業

凡從事短期或臨時性住宿服務及餐飲服務之行業歸入

本業。

J.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從事資訊及通訊傳播之行業均屬之,如出版、影片服

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傳播及節目播送、電信、

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等。

其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包括入口網站經營

、網路搜尋服務、資料處理、資料登錄、圖檔掃瞄、

網站代管及應用系統服務提供(ASP)等。

K.金融及保險業:從事金融㆗介及其輔助活動(含保險業

務)均屬之。持有資產之活動,如金融控股公司亦歸

入本類。

金融中介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

信用部、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證券金融、信

用卡發行、典當、融資性租賃、民間融資及投資有

價證券等。

保險業包括從事保險相關的行業。

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包括證券商、期貨商、投資

顧問、信託服務、金融網路認證服務、基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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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示 大 類 行 業 說 明

L.不動產業:從事不動產開發、經營及管理等行業均屬

之。 不動產開發業:從事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之開發、

投資興建、租售業務等行業。

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僅從事不動產之租售、

經紀、代銷、管理及估價等行業。

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事務所及土地代書與記帳業

者等。

企業總管理機構(7010):凡對企業或公司之其他單

位從事管理及監督,並制定決策及規劃策略之管理

機構均屬之,如企業之總管理處及分支管理機構等

。不包括:同時從事經營其他業務者,仍應按其主

要經濟活動歸類。如連鎖餐廳的總公司,如果仍從

事提供餐飲服務,則歸入餐館業。

室內設計、服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專業設計服務。

工程服務、積體電路設計、建築物檢查等工程服務

及相關技術顧問服務。

管理顧問、廣告、民調、攝影、相片沖洗、翻譯、

獸醫與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

N.支援服務業:從事支援㆒般企業運作之各種活動(少

部分亦支援家庭)之行業均屬之,如租賃、就業服務

、旅遊、保全及私家偵探、建築物及綠化服務,以及

辦公室行政服務等。

租賃業:從事機械、運輸工具設備、物品及非金融

性無形資產租賃等行業。

就業服務業:如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力派遣、

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等。

旅行業:從事旅遊及相關代訂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如旅行社等。

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如駐衛保全、人身保全、

系統保全、電子安全警報系統監視服務、私家偵探

服務等。

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如地板打蠟、大樓清洗、病

媒防治、草坪種植、庭園維護、建築物綠化、複合

支援等服務。

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如代催收逾期應收帳款

服務、信用評等服務、會議籌辦、展覽籌辦、曬圖

服務、影印服務、電話客服中心、派報中心、包裝

承攬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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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示 大 類 行 業 說 明

O.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凡政府提供行政及資金之社會安全計畫均屬之,如勞

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

險、失業保險、勞退基金、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等。

P.教育服務業

僅查其他教育服務業之短期補習班及汽車駕駛訓練

班,包括補習班、安親班、駕訓班等。

Q.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從事醫療、保健、醫學檢驗等專業性服務。

居住照顧服務業:如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精

神復健、老人安養、老人養護等機構、康復之家、

安老院、仁愛之家、老人之家。

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從事居住照顧服務以外之社

會工作服務(如訪視、日間照顧、居家服務、諮詢

等服務)均屬之,如托兒所。

R.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從事各種戲劇、音樂、舞蹈、雜技及其他表演、節

目安排、燈光及服裝指導、舞台設計及搭建等輔助

服務。

事彩券銷售、經營博弈場、投幣式博弈機具、博弈

網站及其他博弈服務。

從事運動、娛樂及休閒等服務。

S.其他服務業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如汽車維修、汽車美容、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通訊傳播設備、視聽電子產品

、家用電器等修理、機車維修、修鞋、配鎖、衣服

修改、鐘錶修理等。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如洗衣、理髮及美容、殯葬服

務、墓地租售及維護、寵物美容、K書中心、刻印

章、字畫裱背、算命卜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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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中類行業說明:

製造業:計有 27 個中行業(參閱上圖),分歸原則如次:

可以食用的食品、飲料應分別歸入食品製造業(08)、飲料製造業(09);藥品類

歸入藥品製造業(20);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歸入化學製品製造業(19)。

產品原則按製造材質歸類,包括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12),木竹製品製造業

(14),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15),橡膠製品製造業(21),塑膠製品製造業

(22),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23);行李箱及手提袋、鞋子則不分材質,歸入

紙漿及紙製品 15

木竹製品 14

皮革、毛皮製品 13

菸草製造 10

飲料製造 09

紡織業 11

23 非金屬礦物製品

22 塑膠製品

24 基本金屬

25 金屬製品

26 電子零組件

27 電腦、電子產品 及光學製品

28 電力設備製造

成衣及服飾品 12

食品製造 08

橡膠製品 21

藥品製造 20

化學製品 19

化學材料 18

石油及煤製品 17

印刷及資料儲存

媒體複製業 16

29 機械設備製造

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

31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

34 產業用機械設備 維修及安裝

33 其他製造業

32 家具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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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13)之細業別中。

家具(包括金屬製、非金屬製)歸入家具製造業(32)之適當細業別內;石材家

具歸入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23)。

主要產出品為紙製品,僅為顧客需求簡單列印,應歸入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15);從事書籍、表冊之印刷,歸入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16)。

金屬及合金之冶鍊為基本金屬製造業(24);金屬製品(包括金屬表面處理、熱處

理)如鋁門窗,歸入金屬製品製造業(25)。

鍋爐、活塞、原動機、活閥、軸承、齒輪等非專用組件,歸入機械設備製造業(29)

之適當細業別;專用組件零件,以其主體歸類,如金屬導線架歸入半導體製造業

(26~30)。

電器製品分別歸入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或電力設備製造業(27、28)。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如機械、電子及光學設備、度量衡儀器、電力設備、船舶、

航空器、投幣式電玩設備等產業用機械設備之維修)、廠房機械及保齡球道設備安

裝服務,以及大規模機械拆除服務,歸入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34)。

批發及零售業:包括批發業、零售業 2 個中行業,分類原則如次(參閱下圖):

其他無店面零售 487

零售 47-48

綜合商品零售 471

批發 45-46

綜合商品批發 452 商品經紀 451

公司行號

食品、布疋及服飾品、家庭器具、文

教用品、建材、機械器具、藥品及化

粧品、燃料及各種商品

㆒般民眾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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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銷售商品種類歸類行業:商品種類分為農產原料及活動物;食品、飲料及菸草

製品;布疋及服飾品;家庭器具及用品;藥品及化粧品;文教、育樂用品;建材;

化學原料及其製品;燃料;機械器具;汽機車及其零配件、用品及其他商品等。

銷售多種系列商品,且各系列商品銷售金額相當者,則歸為綜合商品批發業。

批發業銷售對象是中盤批發商、零售商或公司行號。從事進、出口商品買賣之貿

易商,應按其銷售對象認定屬批發性質或零售性質,再按商品銷售種類及方式,

歸入各類批發業或零售業。

零售業銷售對象是一般民眾或家庭,包括綜合商品零售業(如超級市場、便利商

店、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雜貨店、消費合作社)、其他無店面零售業。其中

郵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直銷、自動販賣機業歸屬其他無店面零售業。

從事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商品經紀,雖無實際商品交易行為,歸入本大業之商品經

紀業。

以銷售商品為主,附帶簡易包裝、安裝、修理等服務,仍歸入批發業或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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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業填寫說明及範例:

經 營 型 態 生產之產品或經

營、服務之項目 買 賣 其他生產

行 業

代 號

主要: 主要:

廠 商

名 稱

次要:

批發

(銷售

對象是

中盤批

發商、

零售商

或公司

行號)

零售

(銷售

對象是

一般民

眾或家

庭)

次要:

玻璃碗製造 2312 ××股份有限

公司斗六廠

針織襯衫製造 1221 ××股份有限

公司大甲廠

照相機、鏡頭

、腳架批發 4564 ××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

加油站、汽油

柴油零售 4821

××加油站

景美站

三明治漢堡等

餐飲提供 5610

××美早餐

房屋仲介買賣

及租賃服務 6812 ××房屋仲

介有限公司

中和分公司

遊戲軟體出版

服務 5820

××數位科

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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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型 態 生產之產品或經

營、服務之項目 買 賣 其他生產

行 業

代 號

主要: 主要:

廠 商

名 稱

次要:

批發

(銷售

對象是

中盤批

發商、

零售商

或公司

行號)

零售

(銷售

對象是

一般民

眾或家

庭)

次要:

人力資源管理

等顧問服務 7020 ××企管顧

問公司

石灰石採取 0600 ××水泥蘇

澳礦場

室內裝潢工程 4340 ××實業有

限公司

起重吊車出租

含司機 4390 ××起重工

程行

起重吊車出租

不含司機 7719 ××租賃有

限公司

電冰箱製造 2852 ××奈米家

電股份有限

公司 冰箱冷氣等家

用電器維修 9523

汽車零售 4841 ××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

新莊分公司 汽車維修保養

服務 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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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型 態 生產之產品或經

營、服務之項目 買 賣 其他生產

行 業

代 號

主要: 主要:

廠 商

名 稱

次要:

批發

(銷售

對象是

中盤批

發商、

零售商

或公司

行號)

零售

(銷售

對象是

一般民

眾或家

庭)

次要:

美容美髮服務 9620 ××美容美

髮髮廊 化妝品零售 4752

西式餐廳 5610 ××企業有

限公司 西點、糕餅零售 4729

汽車貨運服務 4940 ××汽車貨

運股份有限

公司

事務機器融資

業務 6491

××股份有

限公司

網路搜尋服務 6311 ××資訊國

際有限公司

船舶維修 3400 ××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廠

廢鋼鐵處理 3830 ××股份有

限公司

隧道營建工程 4210 ××營造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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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型 態 生產之產品或經

營、服務之項目 買 賣 其他生產

行 業

代 號

主要: 主要:

廠 商

名 稱

次要:

批發

(銷售

對象是

中盤批

發商、

零售商

或公司

行號)

零售

(銷售

對象是

一般民

眾或家

庭)

次要:

油氣井設備安裝 0500 ××企業有

限公司

彩券銷售服務 9200 ××彩券投

注站

公司監督管理

業務 7010 ××股份有限

公司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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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類行業之相互關係及範例:

關係說明:不同場所之各大類行業存在上、下游或相互輔助的營運關係,相

關說明如次:

大 類 行 業 別 相 關 大 類 行 業

製造業(C) 提供製造業相關原材物料之來源,包括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與非本普查對象之農林漁牧業(B、A)。

銷售產品,歸入批發及零售業(G)。

運輸及儲存產品,歸入運輸及倉儲業(H)。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D) 液化氣體分裝業者,歸入電力及燃氣供應業(D)。

銷售容器裝之燃料,歸入批發及零售業(G)。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E) 銷售容器裝之飲用水,歸入批發及零售業(G)。

道路清潔服務,歸入支援服務業(N)。

營造業(F) 製造營建用金屬結構、建材、水電、空調等相關設備,歸

入製造業(C)。

銷售建材給營建業者,歸入批發業(G);銷售 DIY 居家

修繕用品給一般民眾,歸入零售業(G)。

新社區之開發、大樓等不動產之投資興建及銷售,歸入不

動產業(L)。

建築及工程設計與室內設計,歸入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

業(M)。

批發及零售業(G) 製造業自行銷售產品給機構或產業,歸入製造業(C)。

自製商品主要銷售給個人或家庭,歸入零售業(G)。

為個人提供特定之服務,歸入適當之服務業。

住宿及餐飲業(I) 食品經現場簡單加工處理,或經顧客指定當場製作,歸入

餐飲業(I)。

販售不需現場處理之食品,歸入批發及零售業(G)。

以提供服務為主,附帶供應餐飲,歸入適當之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N) 出租營建機具,附帶操作員,歸入營造業(F)。

出租運輸設備,附帶駕駛員,歸入運輸及倉儲業(H)。

從事融資性租賃業務,歸入金融業(K)。

服務業(L∼S) 按提供服務項目性質歸類:

不動產業(L)。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M)。

教育服務業(以其他教育服務業之短期補習班、汽車駕駛

訓練班為主)(P)。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Q)。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R)。

其他服務業(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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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1-1 礦石廠 從事大理石之開採及初步處理之行業,歸入砂、石及黏

土採取業。

0600

石材加工廠 開採或購入大理石經研磨製成大理石粉,歸入未分類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加工製造石材建材、家具、器物者,歸入石材製品製造

業。

2399

2340

建材行 大理石貼面石材,通常以批發方式賣給營造業者為主,

歸入磁磚、貼面石材、衛浴設備批發業。

4613

1-2 砂石廠 從事陸上砂石之採取及碎石者,歸入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

業。

0700

碎石廠 將大石頭碎成各類級配之業者,歸入石材製品製造業。 2340

建材行 砂石建材,通常以批發方式賣給營造業者為主,歸入磚

瓦、砂石、水泥及其製品批發業。

4612

運輸公司 僅經營砂石之運輸者,歸入汽車貨運業。 4940

1-3 食品公司 農林漁牧產品,經選別、調整、洗淨、包裝後銷售,

歸入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

品批發或零售業。

453X

或 454X

或 472X

農林漁牧產品,經殺菌、調味、裝瓶並批發銷售者,

歸入食品製造業。 08XX

冷凍工廠 從事清洗、切割、調理、包裝並冷凍至攝氏零下 18 度

後出售,歸入冷凍冷藏肉類或水產或蔬果製造業。

0812

或 0821

或 0831

代客儲藏堆貨,或清洗、包裝、冷藏收取租金者,歸

入冷凍冷藏倉儲業。

5302

2-1 天燃氣公司 從事管線供應氣體燃料者,歸入氣體燃料供應業。 3520

瓦斯分裝廠 從事液化石油氣分裝之行業,歸入氣體燃料供應業。 3520

煤氣行 筒裝瓦斯供應者,歸入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或其他燃料

零售業。

4631

或 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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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3-1 簡易自來水廠 偏遠地區飲用水源經淨化等處理,由管道供應之行業,

歸入用水供應業。

3600

名牌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悅氏

礦泉水)

泉水經過加工處理裝罐,生產礦泉水飲料之行業,歸入

非酒精飲料製造業。

0920

泰山加水站 以販賣機販售飲用水之業者,歸入未分類其他無店面零售

業。

4879

工程行 從事飲用水設備工程之行業,歸入冷凍、空調及管道工程

業。

4332

4-1 建材工程行 從事金屬門窗製作為主,並附帶安裝之行業,歸入金屬

建築組件製造業。

2522

工程行 專門從事門窗、防火設備安裝之行業,歸入最後修整工程

業。

4340

消防器材行 從事滅火器等消防設備買賣為主,並附帶安裝之行業,

歸入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4649

4-2 水電工程行 以承包水電工程為主,附帶經營水電材料買賣之行業,

歸入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

4331

水電材料行 以買賣水電材料為主者,歸入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零售

業。

4749

4-3 營造廠 從事住宅房屋之建築,且自行或委託銷售者,歸入建築

工程業。

4100

建設公司 從事投資委託營造廠興建房屋租售之行業,歸入不動產

開發業。

6700

東森房屋 從事不動產租售代理、房屋仲介,歸入不動產經紀業。 6812

4-4 裝潢行 從事建築物室內裝潢之設計及進行裝修工程施工,歸入

最後修整工程業。

4340

設計工程公司 僅從事室內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歸入室內設計業。 7401

4-5 油漆工程行 從事建築物室內油漆、粉刷工程之行業,歸入最後修整

工程業。

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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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油漆行 從事漆料、塗料零售之行業,歸入建材零售業。 4810

廣告社 從事非建築物之廣告油漆、繪製,歸入戶外廣告業。 7312

5-1 印刷廠 從事書籍、表冊、文件等整批承印業務,歸入印刷業。 1611

印刷公司 從事喜帖、名片之印製售予一般民眾或家庭,歸入書籍、

文具零售業。 4761

影印行 從事書籍、表冊、文件之影印服務,歸入影印業。 8203

5-2 企業社 從事木製工藝品、木雕神像等製作批發之行業,歸入

其他木竹製品製造業。

1409

從事木雕神像製作,直接銷售予一般民眾或家庭之行

業,歸入其他全新商品零售業。

4852

5-3 義美食品公司

南崁廠

於工廠製作麵包、西點提供零售業者或自設門市販賣,

歸入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

0891

專業烘焙屋 於店內自製麵包、西點賣給家庭及一般民眾,歸入其

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零售業。

4729

若亦提供餐飲場所,且餐飲收入較大者,歸入餐館業。 5610

5-4 成衣廠 製作梭織成衣之工廠,歸入梭織成衣製造業。 121X

服飾行 販賣服飾給家庭或一般民眾,歸入服裝及其配件零售業。 4732

西服行 代客(學校、公司、工廠、個人)量身訂製衣服,歸

入梭織外衣製造業。

從事有關衣物織補及修改部分,歸入未分類其他個人

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1211

9599

5-5 機車行 以機車買賣為主,歸入機車零售業。 4842

以機車修理為主之行業,歸入機車維修業。 9591

5-6 遊戲橘子 從事電腦網路遊戲(通稱線上遊戲)業者,歸入入口

網站經營業。

6311

弘宇國際公司 從事遊樂器(遊戲軟體內建)之批發販售,歸入玩具、

娛樂用品批發業。

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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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春暉貿易有限公

從事可更換軟體之電動遊樂器的批發販售,歸入電腦

及其週邊設備、軟體批發業。

4641

6-1 飯店、旅館 主要提供一般民眾住宿服務之旅館、飯店,歸入短期

住宿服務業。

5510

劍湖山世界 從事綜合遊樂服務為主,並附帶提供住宿及餐飲服務

者,歸入遊樂園及主題樂園業。

9321

6-2 漫畫王 提供場地供客戶閱讀書報、雜誌、漫畫等書刊,附帶提

供飲料,以計時收費方式經營者,歸入其他娛樂及休閒

服務業。

9329

十大書坊 主要以出租書籍、雜誌、期刊、漫畫等,供客戶帶回家

中閱讀,並收取租金者,歸入其他物品租賃業。

7739

書香園 以餐飲供應為主,附帶提供雜誌、期刊供客戶閱讀者,

歸入餐館業。

5610

6-3 永和豆漿、拿坡

里披薩

經現場簡單加工處理或按顧客指定製作販售之蒸包子、

饅頭、豆漿、烤披薩、炸雞塊、煮滷味、便當等食品,

歸入餐館業。

5610

食品行 販售自製或購入不需經現場處理之食品,歸入其他食品

及飲料、菸草製品零售業。

4729

葵可利 製作飲料提供當場飲用或外帶之行業,歸入非酒精飲料店

業。

5621

6-4 咖啡屋 提供咖啡或其他飲料,歸入非酒精飲料店業。 5621

網路咖啡 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為主,附帶從事咖啡、簡餐,歸

入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9329

6-5 歌唱西餐廳 以餐飲為主要經營項目,附帶表演節目供顧客娛樂

者,歸入餐館業。

5610

以表演歌唱節目為主,附帶提供餐飲或侍者陪伴者,

歸入特殊娛樂業。

9323

7-1 預拌混凝土廠 從事預拌混凝土製造,並以拌合機送至現場之行業,歸

入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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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企業社 以出租混凝土拌合機、挖土機(含操作員)進行營建之

行業,歸入其他專門營造業。

4390

機械工程行 僅出租混凝土拌合機、挖土機(不含操作員)之行業,

歸入營造用機械設備租賃業。

7711

7-2 機器租賃公司 從事營造用、農業及其他工業用、辦公用或其他機械設

備等營業性租賃,並收取租金之行業,歸入機械設備租

賃業之相關細類。

771X

融資性租賃公司 提供各種機器設備、分期付款之資金融通業務,及應收

帳款受讓管理業者,歸入金融租賃業。

6491

7-3 汽車租賃公司 小客車出租(不含駕駛),歸入汽車租賃業。 7721

汽車客運公司 承攬載客或出租運輸設備(含駕駛)載送服務,應歸入

其他汽車客運業。

4939

運動及娛樂用

品租賃公司

海釣船、遊艇(均不含駕駛)、馬匹、腳踏車、海灘椅、

帳蓬等娛樂用品之租賃而收取租金者,歸入運動及娛樂

用品租賃業。

7731

8-1 個人工作室 依其經營項目,分別歸入適當之細類,例如:

從事電腦程式設計者。 6201

從事服裝設計者。 7409

從事室內裝潢設計,但不負責施工者。 7401

為新娘化粧、髮型設計。 9620

從事專業攝影之工作者。 7601

8-2 動物醫院 從事各種動物醫療、保健、檢疫等,歸入獸醫服務業。 7500

寵物美容 專門從事寵物美容、清潔、配種、寄宿等服務之行業,

歸入其他個人服務業。

9690

8-3 資通電腦、中菲

電腦

以電腦軟體技術,按客戶需求,提供系統分析、系統

設計、程式設計等服務之業者,歸入電腦系統整合服

務業。

6202

以電腦軟體設計,從事大量複製及發行之行業,並搭

配書籍販售者,歸入軟體出版業。

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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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永昌冷凍有限公

僅出租冷凍倉庫供儲存保管貨物,收取租金者,歸為冷

凍冷藏倉儲業。

5302

山榮冷凍食品公

冷凍廠製造冰塊者,歸為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0899

佳成地磅行 車輛代計噸位等公證服務者,歸為其他運輸輔助業。 5290

慶源汽車廠 從事維修、保養、板金,專人到府取車等服務,歸為汽

車維修業。

9511

創業投資公司 從事國內外事業投資經營為主,對被投資事業提供資

本、協助經營或監督之行業,歸入未分類其他金融中介業。

6499

建設開發公司 從事不動產之開發及投資興建,歸入不動產開發業。 6700

投資顧問公司 投資理財諮詢、引介,不實際從事操作投資之行業,歸

入投資顧問業。

6631

科技公司、電子

公司

僅從事積體電路(IC)設計為主,歸入工程服務及相

關技術顧問業。

7112

從事積體電路製造者,歸入積體電路製造業。 2611

從事積體電路測試封裝者,歸入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 2613

影視有限公司 從事錄影節目帶、卡通影片、電視節目、電視廣告等製

作之行業,歸入影片製作業。

5911

安可有聲出版公

從事雷射唱片、唱片、錄音帶原版之設計、製作、出版

發行之行業,歸入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

5920

點子音樂有限公

從事利用原版之雷射唱片、唱片、錄音帶及錄影帶之複

製大量生產者,歸入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1620

停車場業 提供場地供客戶臨時停放車輛,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

停車費之行業,歸入停車場業。

5241

汽車拖吊公司 從事拋錨或違規車輛拖吊之行業,歸入其他陸上運輸輔助

業。

5249

船舶工程行 從事船舶之修配、油漆、防銹、電銲、輪機專用零件

修理之行業,歸入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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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向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商承包理貨工作之行業,歸入

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

5259

從事船艙清潔之行業,歸入清潔服務業。 8120

畫廊 提供場地供書畫作品展示之行業,歸入不動產管理業。 6891

以買賣書畫為主之行業,歸入其他全新商品零售業。 4852

從事書、畫等藝術品之仲介,而收取佣金之行業,歸

入商品經紀業。

4510

顧問公司 從事為個人或公司行號提供有關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

諮詢、顧問服務者,歸入投資顧問業。

6631

從事為企業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財務決策、行銷策

略、人力資源規劃、生產管理等管理顧問服務者,歸

入管理顧問業。

7020

從事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服務業者,歸入

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

711X

環境顧問等其他顧問服務業者,歸入未分類其他專

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7609

台灣大哥大、固

網公司及衛星

通信公司

從事有線通信、無線通信、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及

衛星通信的電信業者(通稱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歸入電

信業。

6100

快訊資訊公司 向固網業者承租電信線路,主要從事電話秘書、語音訊

息、傳真存轉服務者,歸入其他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

業。

8209

全虹通信、神腦

國際

以販賣通訊產品為主,附加維修電訊產品及代收電信費

用等服務者,歸入通訊設備零售業。

4832

地球村資源回

收有限公司

從事廢紙、廢電池、廢寶特瓶、舊五金等回收物料批發

(回收轉賣)者,歸入回收物料批發業。

4691

一路發清潔有

限公司

從事家庭垃圾、資源回收物、廢棄物清除及搬運者,歸

入廢棄物清除業。

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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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商 名 稱 經 營 型 態 行業代號

綠電鋼鐵工廠

有限公司

從事廢車船拆解、廢輪胎粉碎、廢五金處理、廢塑膠再

製粒、廢家電拆解者,歸入資源回收業。

3830

徵信社 從事以調查或偵查個人行為為主者,歸入私家偵探服

務業。

8003

從事以信用徵信服務為主者,歸入代收帳款及信用調

查服務業。

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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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普查表填表範例及實作

(壹)製造業填表範例

一、基本資料:長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88 年 3 月開業營運,負責人為張泰雄先生,

公司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八德路 2 段 389 號 6 樓、7 樓;已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 45298856;普查表由會計張秋玲小姐填寫,其聯絡電話:

(02)2200-1246;傳真機號碼:(02)2200-1259。

二、營業概況:

業務範圍:從事自行車之製造。

使用土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建築物面積

(平方公尺) 說 明

總公司(租用) 26 200 總公司租用地上 9 層建築(地下 1 層

為停車場)之 6 樓、7 樓(未租用地

下停車場),大樓基地面積為 130 平

方公尺,每層樓地板面積為 100 平方

公尺。

臺中廠(自有) 1,400 2,200 廠房為 2 層樓建築,每層樓地板面積

為 1,100 平方公尺。

臺南廠(自有) 1,150 960 廠房為平房建築,樓地板面積為 960

平方公尺。

各廠員工人數及薪資概況:

員工人數(人) 全年薪資(元) 說 明

總 公 司 10 4,165,602 男性 8 人,女性 2 人。

臺 中 廠 20 7,925,203 男性 16 人,女性 4 人。

臺 南 廠 8 3,152,081 男性 6 人,女性 2 人。

註:臺南廠已與派遣公司簽約,每月使用 10 名派遣員工,以從事生產及廠內相關指派

事宜。

營運狀況:

設有公司網站,提供顧客上網查詢最新產品資訊及公司營運相關資料;公司內部

管理流程亦已電子化,包括人事薪資系統、產品庫存管理系統、顧客關係管理系

統等;對於主要原材料之採購,係透過網路向上游廠商訂購,同時提供經銷商採

網路下單方式,購買相關產品。

所生產的產品,均為自行研發而成,且已取得法令註冊核准的商標,除臺灣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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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外,95 年採購由大陸子公司所生產的部分自行車所需零組件,直接由大陸銷

往歐洲(銷售成本 19,525,478 元,銷售收入 22,835,120 元)。

財務狀況: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損 益 科 目 金 額 ( 元 )

04 營業收入淨額 93,669,076

05 營業成本 78,350,020

08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 6,100,058

34 非營業收入總額 2,285,550

45 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 3,020,784

資產負債表:95 年底資產總額 93,432,550 元,並無出租出借固定資產。

為開發新產品,95 年曾購入測試機器一部;另亦購入污染防治設備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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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商業填表範例

一、基本資料:佳佳商號於民國 84 年 6 月開業營運,由負責人劉至仁先生獨資經營,位

於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八德路 2 段 391 號 1 樓;已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為 58974544;普查表由老闆接受訪查,其聯絡電話:(02)2264-1328;傳真機

號碼:(02)2264-1332。

二、營業概況:

主要於店面內從事食品、飲料,以及家庭相關用品之零售,偶爾代客修改衣服,未

設分店、加盟店,亦未透過其他管道銷售商品,且無銷售海外情形。

營業地點為 4 層樓之 1 樓,係為自有,樓地板面積為 30 坪;另利用旁邊 5 坪空地堆放

貨物。

平日由老闆夫妻輪流看店,並未僱用其他員工或派遣人力,每月提領家用 4 萬 5 千

元,95 年內支付小孩學雜費及年節其他花用 14 萬 6 千元,全年共 68 萬 6 千元。

每月進貨及雜支 13 萬元,計入業主之全年薪資,全年總支出共 224 萬 6 千元。每月

營收約 20 萬,全年總收入共 240 萬。並未設立會計帳,僅蒐集進貨、銷貨相關單據,

以申報營業稅。

全年只有利用電腦上網查詢其他商店相關營業資訊,但無電腦管理系統,亦未透過

網路提供營業資訊或上網採購、銷售。

全年無研究發展支出,亦無自有品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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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範例實作

一、基本資料:曼妮美髮有限公司於民國 92 年 3 月開業營運,負責人為王曼妮小姐,位

於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八德路 2 段 393 號 1 樓、2 樓;已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為 25166822;普查表由負責人接受訪查,其聯絡電話:(02)2562-3625;

傳真機號碼:(02)2562-3800。

二、營業概況:

主要於店內從事剪、燙、染、護髮服務,並附帶銷售洗髮精、護髮乳等商品,並已

加盟貝都髮型股份有限公司。全年除利用電腦人事薪資系統,以管理員工出缺席、

服務顧客數及薪資外,亦建立顧客資料庫,以供日後提供促銷服務;本身並未設置

公司網站,僅透過加盟總部所設置之網站,提供相關之營業資訊;營業所需之洗髮

精、護髮乳等商品,亦透過網路向加盟總部訂購,並未透過網路銷售相關商品。

營業地點為 5 層樓之 1、2 樓,均為租用,每層樓之樓地板面積約為 45 坪。

平日除老闆負責經營管理外,另僱有 10 名員工,其中 8 名為女性,2 名為男性,全

年薪資支出 3,379,885 元(包括老闆);另於農曆年前、5 月及 10 月活動期間,因業

務繁忙,請派遣公司調派 2 位員工支援業務。

財務狀況: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損 益 科 目 金 額 ( 元 )

04 營業收入淨額 9,269,076

05 營業成本 3,135,020

08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 5,300,058

34 非營業收入總額 121,410

45 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 320,784

資產負債表:95 年底資產總額 5,286,350 元,並無出租出借固定資產。

全年無研究發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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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員

普查表、抽查表

要 不需要

要 不需要

執 行 單 位 或 人 員

指導員

審核員

(指導審核員)

審 核

行政組

普查組

行政院

主計處

按 規 定 分 批 交 表訪問、填表、審核普查

表 或 抽 查 表

排 序 裝 入

彙 送 袋 ( 附 件 4 )

複 查 、 更 正 普 查

表 或 抽 查 表

點 檢 收 表 填收表紀錄表(附件 2)

審 核 普 查 表

1.整理、排序、裝入原彙送

袋(附件 4) 2.於普查名冊註記

分 批 交 表是 否 需 要 退 表

是 否 需 要 退 表

點 檢 收 表 填收表紀錄表(附件 3∼3-2)

審核普查表或抽查表1.按表別整理排序裝袋

2.於普查或抽查名冊註記

清 點 整 理 普 查

表 及 抽 查 表

1 . 普 查 表 裝 盒

2 . 抽 查 表 裝 袋

1.清查普查表資料盒(附件 5)

及抽查表彙送袋(附件 7)之

數量

2.填寫彙送清單(附件 8)

3.裝入彙送紙箱(附件 6)

分 批 交 表

整 理 全 面 訪 查 單 位 或 抽 樣 調 查

單 位 名 冊 、 工 作 證 、 空 白 表 件

填發調查酬勞費清冊

抽樣普查員、審核員

(指導審核員)考核

點收 全面訪查單位名冊 2 份

(普查員用名冊轉交

審核行政組) 其他表件

審核員用全面訪查單位名冊

抽樣調查單位名冊(分普查員

用,指導審核員用)

整理其他表件

指 導 員 收 表

紀 錄 表

審核員 (指導審核

員 ) 收 表 紀 錄 表

填寫彙送清單(附件 8)

裝入彙送紙箱(附件 6)

點 收

整 批 彙 送

( 普 查 組 協 助 )

點 收

前一次彙送完成 31 日前一次彙送完成 月 15 日前彙送完成 前寄送完成

其 他 普 查 表 件

填發調查酬勞費清冊

全面訪查普查員、指

導員考核

點收 抽樣調查單位名冊 3 份 修正登錄名冊(普查員全面訪查

及抽樣調查單位) 其他表件

排序裝訂全面訪查單

位名冊(分普查員

用、指導員用)

工 作 證

整理其他表件

普查表

抽樣調查表

捌、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表件彙送作業流程

普查表於 6 月 30 日

各業抽查表於 7 月

其他普查表件於 8名冊於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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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分工調查範圍及對象

分 工 調 查

單 位 公營及特定事業單位 特 定 行 業 對 象

特定地區及範圍

之 工 商 單 位

經濟部

統計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省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相關直接

投資事業。

水利署附屬之工程

及養護單位。

水利署所屬水資

源局及水庫活動中

心、渡假村。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加工出口區內工商

單位。

財政部

統計處

財政部印刷廠、臺灣省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

關直接投資事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會計室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業

(專案辦理)

銀行局

(統計室)

各本國銀行(含中

央信託局股份有

限公司)、外國銀

行臺灣分行及信

用合作社。

各信託投資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及

金融控股公司。

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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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 調 查

單 位 公營及特定事業單位 特 定 行 業 對 象

特定地區及範圍

之 工 商 單 位

證期局 各證券公司、證券

金融公司、期貨公

司。

證券交易所、集中

保管結算所、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期

貨交易所。

保險局

(會計室)

各人壽保險公司 (含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

限公司人壽保險處 )

、產物保險公司、中

央再保險公司。

交通部 統計處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

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

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

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相關直接投資事業。

交通部行政機關附

屬之工程及養護單

位。

高速公路服務

區、臺鐵車站內

之工商單位。

基隆港、臺北

港、臺中港及高

雄港自由貿 易

港區內之工商

單位。

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局及航空站。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

通航空業。

航空站內之工商

單位。

桃園航空自由

貿易港區內之

工商單位。

內政部 統計處

社會福利機構(老人

安養及身心障礙照

護;專案辦理)

營建署

(會計室)

行政機關附屬之工

程及養護單位。

國家公園管理處所

轄直接及委外經營

之工商單位(含遊

客中心之販賣部及

消費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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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 調 查

單 位 公營及特定事業單位 特 定 行 業 對 象

特定地區及範圍

之 工 商 單 位

國防部 主計局

非軍火軍械生產單位及

保修工廠。

國軍福利品供應處(站)、

聯勤外事處、招待所。

國軍營區、機關、學校

福利社。

國防部所屬報社、印刷

所、電台等。

教育部 統計處

中正文化中心、教師會

館,以及相關直接投資事

業。

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含專科學校、學

院、大學)及非直

轄市之公私立高

中、高職附設之工

商單位(含委外承

包部分)。

法務部 統計處

律師事務所

各矯正機關員工

消費合作社。

中央銀行 會計處

中央銀行、中央印製廠、

中央造幣廠、各縣市票據

交換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

統計處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龍崎工廠、森林開

發處木材加工廠、榮民

技術勞務中心,以及相

關直接投資事業。

榮民之家 (配合內政部

統計處社會福利機構概

況調查辦理)。

所屬農場內之工

商單位及森林遊

樂區及區內之工

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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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 調 查

單 位 公營及特定事業單位 特 定 行 業 對 象

特定地區及範圍

之 工 商 單 位

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

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開發籌備處

園區內之工商單

位(含育成中心內

之工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統計室

農糧署糧食儲運組及產業

組、阿里山森林鐵路,以

及相關直接投資事業。

林務局職工福利委

員會所屬賓館、山

莊、森林遊樂區及

委外經營之工商單

位(含遊客中心之

販賣部及消費合作

社)。

農業金融局 各農會、漁會信用

部。

全國農業金庫。

行政院衛生署 統計室

醫療院所(含醫院、診

所、護理之家、日間

照護、產後護理、居

家照護及精神復健

機構;專案辦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

各有線電視台、無線

電視台、衛星電視

台、有線播送系統、

廣播電台 (不含國防

部所屬電台)。

行政院新聞局

出版事業處

報社 (不含國防部所

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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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 調 查

單 位 公營及特定事業單位 特 定 行 業 對 象

特定地區及範圍

之 工 商 單 位

臺北市政府 主計處

所屬各事業單位屬本普查

行業範圍者。

臺北市政府行政機

關附屬之工程及養

護單位。

公私立高中、高

職 附 設 工 商 單

位。

地下街內 (臺北

地下街、站前地

下街、龍山寺地

下街)工商單位。

捷運站內之工商

單位。

內湖科技園區、

南港軟體工業

園區及大灣南

段工業園區內

之工商單位。

高雄市政府 主計處

所屬各事業單位屬本普查

行業範圍者。

高雄市政府行政機

關附屬之工程及養

護單位。

公私立高中、高

職 附 設 工 商 單

位。

公、民有市場內

之工商單位。

各縣(市)政府

主計室

縣 (市 )所屬及公共造產事

業。

行政院主計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勞工保險基金、中央信託

局公務人員保險處、儲運

處、貿易處及購料處、中

央健康保險局、管制藥品

管理局製藥工廠、內政部

土地重劃工程局工程規劃

總隊、厚德殯儀館、高爾

夫球場。

註: 公營及特定事業、特定行業對象之總管理單位及其分支單位,均屬分工調查範圍。

特定地區及範圍內之工商單位,均不包括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單位。

各公營事業單位(不含醫院)附設之消費合作社、理髮部、餐廳及托兒所等工商單

位,均屬分工調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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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訪查遇到問題之處理方法

訪 查 過 程 常 見 問 題 處 理 方 法

一、訪查前,受訪者通常需

確認普查員身分

進行訪查時宜儀容整齊清潔,態度和藹可親。

佩戴普查員證(或加戴服務機關職員證),從容應對解

說,輔以「致受查單位函」及有關宣導事項,以取得廠

商信任及合作。

有實際溝通困難,則報請指導員(指導審核員)或普查

所(處)協助解決。

二、老闆忙著做生意,無法

當場接受訪問

此多為小規模廠商,普查員應保持耐性,在旁稍候,並

順便觀察現場營業狀況(包括員工人數、營業場所土地

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營業項目或種類及現埸交易情形

等),再俟機進行訪問。

根據觀察情形,作為訪查之輔助資料,或按查證方式進行

訪問。

若生意實在太忙,可另行約定訪查時間,避免造成廠商

困擾。

三、店門深鎖,屢訪未遇 詢問左鄰右舍,確定該廠商是否停(歇)業或遷址。

留下屢訪未遇條或普查簡介,填妥普查員所屬處(所)

名稱、姓名與聯絡電話,約定下次再訪時間或請受查單

位主動聯繫。

利用晚上前往訪查。

四、景氣降溫或因失業轉作

小本生意,對政府措施

不滿

應向廠商說明,只有支持普查,提供詳實普查資料,政

府才能確實了解我國產業發展實況及困難,提出有效對

策活絡經濟,創造良好經營環境。

適度接受受訪者之抱怨,提供政府各項輔導及服務措施

資訊(普查簡介),爭取受訪者之合作。

五、找理由推拖,不願接受

普查

經營規模很小,沒什麼

好查的

普查就是要全面訪查,貴單位經營規模雖小,但仍屬普查

對象之一,也由於規模較小,填報資料內容也較簡單,就

以下幾個問項大約耽擱 10 分鐘,請您支持,謝謝合作。

把表留下來,我慢慢填 普查表的問項很簡單,大多不須親自填表只要配合訪

查,由我來填寫即可,以利光學閱讀機正確掃描,所以

請您騰出 10 分鐘的時間一起來完成就可以了,如今天不

方便,再約定下次訪查時間。

註:註記橫線及「※」者,僅為辦理抽樣調查可能遇到問題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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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及抽樣調查表可留置,並互留聯絡電話,約一周

後聯絡,再次訪查時,可當場請求填表,為避免普(抽)

查表被丟棄,可請收表人作收表確認,並按時聯絡。

負責人不在,我沒辦法

回答

如小規模經營者,可用相關參考資料推理求證,由在場

受訪者完成訪查。

中大型廠商則按留置填表方式辦理。

這種表太繁瑣,需要花

很多時間填,不填的話

會不會因而受罰?

※ 這種調查表是用科學的方法選取有代表性企業來填表

,由於貴公司在本業經營績效優良,才會被選填較為

詳細的資料,還請貴公司支持合作,讓統計結果正確

反映目前經營實況。

根據統計法規定,政府辦理調查時,企業或個人均有

據實詳盡報告的義務,如有違反者,可以依行政執行

法予以罰款,通常主辦單位都希望受訪單位支持合

作,也請貴公司指派人員填報資料,收表時間在 6 月

15 日前(抽樣調查表 6 月底前),敬請配合。

隔壁的王老板已經表

示不填表,我也不想填

我們會請專人告訴王老板普查的重要性,相信像王老板這

麼優秀的經營者,一定會支持政府所辦的普查。由於每一

家的資料對普查結果而言都是很重要的,所以,請您也支

持普查。

我不會填,是否可以請

你代填?

非常樂意,請提供貴公司相關資料,如果有其他的問題,

希望我可以和貴公司同仁聯繫(留下該公司聯絡人員姓名

及電話)。

要怎麼使用網路填表? 您可以參閱普查簡介上「網路填報作業方法」的說明操作,

如果有問題時,可以與我聯絡或撥打普查簡介上提供的電

話查詢。

資料不在名冊裡面,就

不要訪查了

行政院主計處花了很多時間整理名冊,希望能完整列出所

有的工商單位資料,但因登記與營業地點不同、遷移或其

他原因,導致漏列了貴寶號資料,但名冊校對就是要建立

完整的資料,還是請您支持。

六、懷疑普查資料有洩漏或

作為課稅依據的可能

普查表所填的資料,會

不會作為課稅的依據?

普查資料是經立法保障的,根據統計法規定,各級調查人

員如洩漏資料而損害受查者的權益時,依法須受到處分

的。調查表送到主辦單位,經過電腦處理,彙總產生統計

結果,個別資料保證不對外提供,請安心填寫,過去的普

查從來沒有作為課稅方面的用途,就是最好的證明。

註:註記橫線及「※」者,僅為辦理抽樣調查可能遇到問題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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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資料是應予保

密的,目前的措施為

何?

每個普查員依據統計法進行訪查填表,有義務對個別資料

負保密的責任,不容許發生影響受查者權益的事情,表件

由各級調查人員負保管之責,最後係由縣市政府整批彙送

,不會發生資料外流的情形。

七、低報或漏報普查資料,

敷衍了事

普查資料填報不實,你

們知道嗎?

普查表相關問項可相互審查核對,對於不合理及不一致的

資料,相關人員會再作查核,屆時可能還要再麻煩您一次

,請提供翔實資料,才能彙總正確普查資訊,提供各方應

用。

如果很多人都不實填

報,會有什麼影響呢?

由於「錯誤的資訊,會導致偏差的政策」,不僅浪費國家有

限的資源,對社會也沒有幫助,尤其目前正需最新可靠的

資訊來研訂產業相關政策,更應協助普查的進行。

八、資料填報的問題

有些資料公司並未詳

細紀錄,現在填起來非

常困難

※舉例來說,營業成本部分,有的需要將一項拆成很多項

的,如生產用的水電瓦斯費,可按貴公司當月使用的百

分比攤計,如電費占 60%、水費占 20%、瓦斯費占 20%

,即可分別計算出來。

填報資料項目非常複

雜,需要花很多時間,

非常困擾

※本次普查我們只抽選 4 萬餘家代表性企業填報抽樣調查

表,以了解目前產業之經營實況、生產及銷售較為詳細

的資訊,提供編製相關統計之需,尚請配合填報,如有

實務上的困難,可與主辦單位聯絡。

抱怨調查太多,重複填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係政府重要施政項目,每隔五年辦理

一次。

為了減輕受查單位負擔,普查期間已停辦經濟部工商企

業經營概況調查、交通部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產值調查、

營建署營造業經濟概況調查、環保署環境保護服務業狀

況調查,另外,經濟部工廠校正調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業調查、內政部社會福利機構概

況調查、衛生署醫療院所專案調查則與本普查合併辦理。

普查表訪查的問項都是基本重要的項目,非常簡單,不

會增加貴公司(寶號)的困擾。

註:註記橫線及「※」者,僅為辦理抽樣調查可能遇到問題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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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料處理及應用上的問題

接受普查後,我們有什

麼好處?

接受普查是每個國民應盡的義務,由於大家的合作支持,

普查所獲得的統計資料,可引導政府施政方向,對提振整

體經濟有重大的貢獻,個別受查單位也有好處。

普查統計結果,我們可

以拿到嗎?

普查報告除編印報告書及製作光碟片外,並建置於網路上

,歡迎隨時查詢參用,至於更詳細的資料,可與行政院主

計處聯繫,他們會樂意提供有關資訊。

普查表件整理完後如

何處理?

普查表資料經電腦處理完成編印報告書後,行政院主計處

會請專人負責銷毀,資料絕對不會外流,造成權益上的損

失。

普查表提出後,如需修

正資料,應向誰聯絡?

在普查期間,隨時可以與我們聯絡;如果普查已經結束,

請直接電洽行政院主計處(聯絡電話印在普查簡介的小冊

中)。

十、報稅資料是否可取代普

無法完全取代的原因 統計項目與報稅資料項目大多不同。

稅務資料之行業登記,與經由普查員判別實際經營之

行業歸類,會有差異存在。

※ 製造業生產產品項及原材物料耗用等項目,無法由稅

務資料取得。

由於登記資料與實際情況有時間上的落差,需由普查

員實地判定,作普查名冊之校正。

世界各國未有以稅務資料代替普查情形。

目前財稅單位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檔,需於普查年之

次年才完成,不符時效需求。

公務資料對普查的幫

助是什麼?

目前普查係利用公務資料來編製普查名冊及有關參考資料

,並藉由公務資料之輔助及抽樣設計方法之改進,減少查

填抽樣調查家數,編製統計結果時也會作為輔助參考。

註:註記橫線及「※」者,僅為辦理抽樣調查可能遇到問題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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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行政院主計處第㆕局第㆓科

聯絡電話:(02)23803576.23803577.23803578.23803579 23803580.23803581.23803582.23803583 23803584.23803585.23803586.23803622 23803643 傳真機號碼:(02)23803587 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