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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lci.ly.gov.tw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 · Web view2.山地管制區內有重要軍事機關(設施),例如臺中市和平區「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麗陽營區」、南投縣仁愛鄉「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武嶺營區」、嘉義縣阿里山鄉「國防部第五作戰區演習區域」、嘉義縣

立法院第 9屆第 3會期第 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收文編號:1060002087

                                                          議案編號:10603130710047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887號政

提 案

1570

0號之

4

2

0

案 由 : 內 政 部 函 , 為 106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算 決 議 , 檢 送 該 部 主 管 第 3 項 決 議( 四 ) 預 算 凍 結 專 案 報 告 , 請 安 排 報告 , 請 查 照 案 。

內 政 部 函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060870682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依大院審議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部主管第3 項決議( 四) ,檢送本部警政署及所屬106 年度歲出預算凍結案專案報告1 份,俟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案,請優先安排報告日程,以利預算執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大院106 年1 月19日通過之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決議【內政部主管第3 項決議事項( 四) 】辦理。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部會計處、國會組、警政署(會計室、公共關係室)(均含附件)

報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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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9屆第 3會期第 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6年 度 警 政 業 務 凍 結 2,000萬 元案 專 案 報 告

壹、前言

依大院審議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警政署及所屬106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警政業務」凍結2,000 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查「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自95年5 月30日修正至今已超過10年,未再修正,而10年前之警械種類及規格顯已不合時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現行警械配備是否仍堪用或修正「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

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第23點前段規定:「山地管制區內,凡已完成開發,或因交通設施等情況改善之地區,得由該管警察局參酌國防軍事安全及山地治安

與當地居民、部落意見,邀請警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及軍事、交通、林務、觀光及當地民意機關等有關單位共同會勘後,填表報由警政署函

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呈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公告,調整為山地特定管制區或解除管

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300 萬元),俟警政署研議盤點各山地原住民地區是否仍有管制之必要,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鑒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警政署東南亞語言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

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新

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需求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5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惟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比率仍低,未見內政部積極協助原住民將既

有自製獵槍合法化,僅消極取締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自95年至104 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原住民刑事案件就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新收案件共計305 件,占全體原住民新收案件之1.6% ,且年增加率為0.5% 。爰此,警政署應研議強化協助原住民申請合法獵

槍,並將歷年績效、執行窒礙、精進措施,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

後,始得動支。

五、針對警政署預算「警政業務」中「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預算

1 億3,666 萬6,000 元,惟電玩業者勢力龐大、財力驚人,日前更傳出高雄市重大舞弊案、分局長遭收押的醜聞,可見電玩業問題仍持續嚴重困擾警政風紀,爰凍結部分預算

(38萬元),俟針對相關業者管理職權分配、風紀配套措施進行檢討,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六、汽機車保險為保障員警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要與必要經費投注,若已有部分縣市提升員警

之保障予以第三人責任險之加保,警政署亦應檢討相關政策,以提升各縣市保障之公平

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200 萬元),俟警政署針對加保警用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提升各縣市保障均等性,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據悉,警政署目前於採購新的警用機車時,才會加裝行車紀錄器,然目前警政署每年汰

換之警用機車僅1 千多輛,需要十幾年才能汰換完畢,顯然緩不濟急。爰此,凍結部分預算(1,000 萬元),俟警政署針對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裝設率偏低等問題,向大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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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9屆第 3會期第 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貳、針對委員意見之辦理情形等相關說明

一、研議非致命性武器供員警合理使用方案

( 一) 辦理情形1.因應近期「員警使用槍枝時機」成為各大新聞媒體及政論節目討論的議題,本部警政署為使員警能於特定勤務使用取代槍械之非致命性應勤裝備,避免因使用槍

械承受過度之壓力及負擔,並兼顧保障民眾及執勤同仁自身安全,相關作為如

下:

(1)105年5 月30日至6 月8 日辦理「攔檢拒捕執法實務戰術演練專案」,以期能測試除警槍外其他替代性警械,及研發勤務中可行性戰術,並為建立警察攔截

車輛更具體、有效方法。於專案結束後,參訓同仁一致贊同採購「破窗尾蓋以

結合各警察機關配發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可實際增加員警執勤能量。嗣

經簽奉核准採購2 萬5,224 個破窗尾蓋。(2) 回應105 年8 月3 日發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執勤遭砍殺,多數員警建議將辣椒水及電擊槍列為警械項目,本部警政署成立「非致命性應勤裝

備專案小組」並邀請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及基層警察人員研議適

合員警使用之非致命性武器,決議摘要如下:

甲、先推動「辣(胡)椒噴霧器」作為基層員警所迫切需要之應勤裝備。

乙、電擊器(包含拋射式)本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以下簡

稱警械規格表)所列之警械,其使用時機及規範直接適用「警械使用條

例」及「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相關規定,毋須再訂定使用規範。

丙、持續就辣(胡)椒噴霧器之使用效益於6 個月後提出報告,屆時再視評估情形研議是否再增加其他非致命性應勤裝備。

(3) 為使警察人員能合理、合法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初步規畫為防護型噴霧器),前揭專案小組再次召開會議訂定「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

點」,業於105 年11月10日函頒;惟考量集會遊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及尊重大院第8 屆第6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審查本部警政署104 年度預算時所做之決議,已律定員警執行集會遊行安全維護勤務時,不得攜帶使用。

( 二) 委員意見分析回應1.研議開放更多非致命性武器供員警合理使用:

現行「警械規格表」已列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等

2 種非致命性武器,本部警政署除於95及96年採購配發各警察機關使用外,亦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視勤務需求自行編列預算採購配發員警使用;另為增加執勤能

量,本部警政署近期亦增列破窗尾蓋結合鋼(鐵)質伸縮警棍及防護型噴霧器等

非致命性應勤裝備供員警視勤務狀況選擇使用。

2.研議修正「警械規格表」部分:經本部警政署多次函請各警察機關調查所屬員警對於現行「警械規格表」有

無增修意見,多數機關均僅回復建議增列「辣(胡)椒噴霧器」作為員警執勤裝

備,未有修正意見。是以,暫無修正「警械規格表」之必要。

( 三) 策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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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警政署將視員警使用防護型噴霧器6 個月後之效益評估,及持續蒐集新式樣非致命性武器,於「非致命性應勤裝備專案小組」會議時,邀集各實務機關研議

是否再增加其他非致命性應勤裝備。

( 四) 小結本案「警政業務」之預算係推展各項警政工作業務所需,如予凍結,恐將影響

治安工作維護,尚祈大院同意動支所凍結預算,以利工作之順利執行。

二、檢討「山地管制區」管制必要性

( 一) 辦理情形1.76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並公告山地管制區29鄉,並於76年7 月

15日生效。2.81年「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81年8 月1 日施行,山地管制區業經調整仍為29鄉。迄105 年11月30日止,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及維護山地治安,國防部會同本部依據國安法第5 條第1 項,山地管制區歷經調整27次、解除1 次(新竹縣五峰鄉山地管制區)。至105 年11月30日止,山地管制區現有28鄉(區)。

3.調整或解除山地管制區程序,係依據國防部會同本部訂定「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23點,山地管制區內,凡已完成開發,或因交通設施等情況改善之地區,得由該管警察局參酌國防軍事安全及山地

治安與當地居民、部落意見,邀請本部警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及軍事、交通、林務、觀光及當地民意機關等有關單位共同

會勘後,報由本部警政署函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呈國防部會同本部核定公告調

整或解除。

( 二) 委員意見分析回應按山地管制政策為國防部主政,警察機關負責執行管制、檢查工作。有關檢討

國家安全法第5 條「山地管制區」管制必要性,本部針對警察機關執行山地管制工作層面,檢討情形如下:

1.警察局依據作業規定第4 點及第5 點,評估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檢查所,對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車輛及物品,派員執行檢查與管制。最近三年申請入山人次經統

計103 年83萬2,660 人次、104 年90萬4,135 人次、105 年(迄12月25日止)95

萬299 人次,呈逐年增加趨勢。2.山地管制區內有重要軍事機關(設施),例如臺中市和平區「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麗陽營區」、南投縣仁愛鄉「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

武嶺營區」、嘉義縣阿里山鄉「國防部第五作戰區演習區域」、嘉義縣阿里山鄉

「祝山軍事雷達站」、屏東縣春日鄉「大漢山雷達站軍事基地」、屏東縣牡丹鄉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九鵬飛彈試驗基地」及臺東縣海端鄉「軍事使用彈藥庫」

等涉及軍事安全,除由各該單位負責自我防衛外,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警察機關有必要透過治安維護措施,協助防制危安威脅。

3.執行山地管制政策之正面功能:(1) 治安維護:警察機關透過檢查管制,或不定期派員查看管制區易生犯罪、藏匿贓物、匿避罪犯等處所,檢肅山區各類不法分子與非法槍械、彈藥、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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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9屆第 3會期第 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物、毒品等違禁品,期使居處偏遠山區之民眾生命財產獲致安全保障。

(2) 山林保護:警察執行山地管制任務時,協助國家公園及林務單位維護山林,可嚇阻盜伐林木或違反生態保育案件,落實國土保護政策。

(3) 協助災防:警察機關於颱風或災害性天氣之預警期間,協助勸導入山民眾注意登山安全外,並依災防需要,彙整統計入山資料,能即時救援。

4.廢除全部山地管制區之影響與衝擊:(1) 山地管制區與山地治安維護密切相關,管制區廢除後,除國家公園限制民眾進出外,民眾可自由進出。因山地管制區林道內蘊藏豐富珍貴林木,自然生態

資源豐富,易為不法之徒趁虛而入,覬覦盜伐,形成治安罅隙。

(2) 警察機關之治安工作核心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因應災害防救法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警察機關因應防災需要,均提供入山管制統

計資料。倘撤除山地管制區,入山民眾無從掌握,進而協助預先示警及勸導,

恐貽誤救災時機。

(3) 山地管制區內尚有重要軍事機關,如撤除全部山地管制區,易遭潛伏、發生犯罪、藏匿贓物、匿避罪犯等處所及死角地帶,恐嚴重影響軍機安全。

( 三) 策進作為1.警力部署須因時因地制宜,充分考量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警察設備、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不宜一概而

論。配套措施未臻健全,即貿然廢除所有山地管制區,恐衝擊治安。

2.建議山地管制區宜在現行法規架構下,維持個案檢討方式,由各轄區警察局積極主動檢討,邀集相關單位審慎研議,循序漸進調整或解除,較具可行性並回應社

會期待。本部警政署將促請轄有山地管制區之警察局,依據作業規定第23點,積極主動檢討轄內山地管制區是否需調整或解除。

( 四) 小結本案「警政業務」係推展各項警政工作業務所需,如予凍結,恐將影響治安工

作維護,尚祈大院同意動支所凍結預算,以利工作之順利執行。

三、精進在臺新住民及外籍勞工通譯制度

( 一) 辦理情形1.目前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案件,以調查外國人涉及刑案為主,警察機關依案件需要聘請通譯人員協助通譯,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除外國人涉刑案需使用通譯外,警察機關協助內政部移民署查處逃逸外勞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逾期居留案件,以及協助勞動部調查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亦需使用通

譯。

2.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本部警政署爰於101 年12月3 日函頒「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規定警察機關使用通譯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如:各警

察機關因應案件需要,應自行建立通譯人員名冊,以及對自行建置之通譯人員辦

理通譯講習,課程包括法律常識、案件偵辦程序及通譯倫理責任等內容,以確保

通譯人員擔任通譯工作之公正及通譯內容之正確,並保障新住民及外勞等外來人

口之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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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上開注意事項,警察機關使用通譯,若屬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者,其通譯費依勞動部所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

作業要點」之通譯給付標準,向該部請領通譯費俾轉發通譯人員;倘非屬違反

「就業服務法」案件者,各警察機關「得」比照該部所訂之給付標準,由各警察

機關年度業務費支應。

4.現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已建置通譯語言類別計有越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韓語、英語、日語、德語、法語、西語、俄語、葡萄牙語、土耳

其語、波斯語、阿拉伯語、印度語、烏都語、馬來西亞語、阿爾巴尼亞語、蒙古

語、摩爾多瓦語、柬埔寨語、孟加拉語、荷蘭語、緬甸語、西藏語、廣東語、福

州語等28種、通譯人員共計1,633 人。5.各警察機關均有依上開注意事項,自行建置通譯人員名冊,且各警察機關均可向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申請查詢權限,或至司法院及法務部網站「特

約通譯名冊」專區,尋求適當通譯人員,或洽駐臺外國使領館或代表處協助提供

通譯人員。另外,倘有外來人口涉刑案,警察機關依案件需要聘請通譯人員協助

通譯,經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後,地檢署或法院另有其建置之特約通譯再次

協助通譯。因此,目前實務運作現況尚無通譯不敷使用情形。

( 二) 委員意見分析回應1.有關本部警政署應完善通譯SOP計畫:

本部警政署業於105 年12月9 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106 年3 月前辦理通譯講習完竣,倘因故無法單獨辦理,可洽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勞政、社政、衛政及教育主管機關)合辦講習,以最少人力及經費資源,發

揮最大培訓效益,並強化各警察局與橫向單位聯繫管道,進而提昇通譯人員之通

譯品質及專業性。

2.有關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本部警政署業於105 年12月9 日函各警察機關嚴禁員警私下請託、未給付通

譯費情事發生,各警察機關應向所屬加強宣導並列入(不)定期督導項目。

( 三) 策進作為1.為建置本部警政署通譯人才資料庫,本部警政署將規劃彙整各警察機關自行建置之通譯人員名冊,每年定期檢視並淘汰不適任通譯,以保資料庫常新,供各警察

機關遇案使用。

2.本部警政署將研議修正「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明訂相關使用通譯程序,完善通譯制度,以保障新住民及外勞等外來人口之司法人權。

3.為利各公務機關資源共享,本部警政署已請各警察機關善用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司法院及法務部網站「特約通譯名冊」專區,以擴大警察機關人

才庫。

4.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警政與警衛之實施,諸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通譯給付標準、所需之通譯

費、通譯人員訓練及講習等相關費用,係屬其自治事項,各地方政府應由其自有

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上述費用,本部警政署將督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向地方政府爭取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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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上述經費預算,並適度調整通譯給付標準。

5.本部警政署將規劃至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督導辦理通譯講習情形,以及有無員警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或未給付通譯費情事發生。

6.為因應部分外國籍人士涉案比例較高,本部警政署將陸續規劃開辦常用外語班,以提昇處理涉外案件員警之基本外語聽說能力。

( 四) 小結本部警政署戮力改善現行相關通譯措施,以確保新住民及外勞等外來人口之司

法權益。預計本(106 )年3 月彙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情形後,提出更詳盡之專案報告。本案係推展各項警察業務所需,如予凍結部分經費,勢必

影響整體警察各項勤、業務及推展國際警政交流工作之執行與品質,尚祈大院同意

動支所凍結預算,以利工作之順利進行。

四、強化協助原住民申請合法獵槍

( 一) 辦理情形1.修法沿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自72年6 月27日公布施行,與原住民自製獵槍修法有關者如下:

(1)86 年11月24日增訂「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2)90 年11月14日增訂「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除罪化之規定」。(3)93 年6 月2 日增訂「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行政罰鍰上下限(新臺幣

2 千元至2 萬元)及申請自製規定」。(4)100年1 月5 日增訂「原住民於90年11月14日前犯特定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能申請自製獵槍之規定。」

(5) 另本條例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103 年6 月10日修正發布,開放自製獵槍使用打釘槍邊緣底火空包彈(喜得釘),逐步放寬相關使用限制。

2.執行成效(1) 為使原住民依規定合法持用自製獵槍,本部於86年3 月24日訂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並委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印製發

行「原住民使用獵槍、魚槍、刀械」宣導手冊,內容包括自製獵槍及射出物之

解釋、合法申請製造或持有自製獵槍之程序、未經許可持用獵槍之處罰標準,

宣導原住民熟稔相關規定及保障合法權益。

(2) 本條例於86年11月24日增訂原住民自製獵槍之規定後,本部於100 年2 月11日以台內警字第1000870215號函解釋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復於同年在本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予以明定,查經合法許可持有之原住民自製獵槍數,100年計有4,567 枝,101 年計有4,552 枝,102 年計有4,427 枝。

(3) 本條例於90年11月14日增訂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除罪化,同時於第20條第5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4) 為切合原住民傳統習慣供作生活所用工具之實際需求,本部於103 年6 月10

日修正本辦法第2 條第3 款之「自製獵槍」定義,增列放寬得使用打擊打釘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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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lci.ly.gov.tw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 · Web view2.山地管制區內有重要軍事機關(設施),例如臺中市和平區「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麗陽營區」、南投縣仁愛鄉「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武嶺營區」、嘉義縣阿里山鄉「國防部第五作戰區演習區域」、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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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邊緣底火空包彈(俗稱喜得釘);103 年6 月放寬使用規定後,合法槍枝數量計有4,333 枝(舊式槍枝淘汰,故數量略為下降),104 年計有4,678枝,105 年統計至12月止計有4,879 枝,合法申准持有數量逐年增加中。

( 二) 委員意見分析回應1.持用獵槍誤擊誤傷(亡)案件仍時有所聞:

經調查102 年至106 年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持用獵槍誤擊誤傷(亡)案件,計有25件(14傷12亡),其中22件涉案槍枝均屬未經合法申請許可持有之獵槍,餘3 件涉案槍枝則為合法自製獵槍。

2.未經申請許可之原住民自製獵槍仍未銷聲匿跡:查本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

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

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

之。」同條第2 項規定:「原住民相互間未經許可,出借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未申請許可之自製獵槍如遭警方查獲,雖僅處以行政罰鍰,

然未經許可逕自持有自製獵槍,亦造成受罰原住民經濟負擔壓力,允宜持續宣

導。

3.合法自製獵槍仍有任意存放之情形:本辦法第11條規定:「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

內部之適當場所,設置鐵櫃儲存。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鐵櫃必須牢

固,兼具防盜、防火及通風設備。原住民經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彈藥,於其住

居所之儲存、保管,亦同。」前條係基於安全性考量,特明訂原住民對自製獵槍

之儲存及管理規範,以避免未成年人取得發生意外,或遭歹徒或竊賊竊取使用淪

為犯罪工具,故原住民個人經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彈藥之儲存、保管,應比照

同條第1 項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儲存、保管規定辦理,以落實管制功能。惟因無罰則規定,故仍有持有人任意置放自製獵槍之情形發生。

( 三) 策進作為1.本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自製獵槍」之規定,未律定扳機需加裝護弓,本部警政署於105 年4 月27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宣導各持有人加裝扳機護弓,並要求各單位利用槍枝執照換照及新領查驗給照等時機增加宣導密度,以

強化自製獵槍使用安全性,減少誤擊誤傷(亡)案件發生,統計至105 年12月止加裝護弓之自製獵槍共3,917 枝,加裝率達80%。

2.為持續落實輔導原住民申請合法自製獵槍,避免槍枝管理不當衍生治安問題,本部警政署每年訂有「原住民自製獵槍」總檢查,定期考核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本項業務執行情形,同時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承辦人相關法令

熟悉度」、「對所屬員警法令教育辦理情形」及「輔導原住民合法申請自製獵槍

相關宣導情形」等列為督導評核重點項目,以宏宣導效果。

3.設置槍枝鐵櫃之經費補助問題,係原住民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反映事項,103

年6 月10日修正有關原住民對自製獵槍之儲存及管理規範後,本部復於103 年7月9 日發函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宣導及輔導原住民設置槍櫃,以避免未成年人取得發生意外,或遭歹徒或竊賊竊取使用淪為犯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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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 lci.ly.gov.tw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 · Web view2.山地管制區內有重要軍事機關(設施),例如臺中市和平區「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麗陽營區」、南投縣仁愛鄉「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武嶺營區」、嘉義縣阿里山鄉「國防部第五作戰區演習區域」、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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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目前至105 年12月止,有設置槍枝鐵櫃計1,301 戶(1,325 人1,531 枝)、未設置槍枝鐵櫃計3,040 戶(3,149 人3,348 枝),總計4,341 戶(4,474 人4,879 枝)。

4.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加強所屬員警教育訓練,並已將「臺東縣巴布麓部落大獵祭案案例教育」、「查察持用自製獵槍作業程

序」及「落實偵查中原住民強制辯護權利規定」等納入106 年度常年訓練學科教材,以加強維護原住民權益。

5.本部警政署於105 年9 月23日至同月30日,召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保安業務主管及承辦人,辦理2 梯次之「保安工作講習」,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雅博甦詠.博伊哲努,講授有關「原住民文化與權益保障」課

程,讓同仁對原住民祭典等文化能夠更加深入瞭解。

6.本部警政署已於105 年11月15日委託中央警察大學就「開放原住民得合法使用制式獵槍」,進行為期9 個月之專案研究,屆時將依結論研擬提出相關政策方向。

7.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104 年12月15日就「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案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已分

別於105 年11月29日、106 年2 月9 日召開調查庭,本部警政署針對未來判決結果均表示尊重,同時將依最高法院相關審理意見,檢視業管法令有無增刪修改之

處,以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

( 四) 小結本案「警政業務」係推展各項警政工作業務所需,如予凍結,恐將影響治安工

作維護,尚祈大院同意動支所凍結預算,以利工作之順利執行。

五、電玩業者管理職權分配及風紀配套措施

( 一) 委員意見分析回應1.本部警政署極為重視端正警察風紀,為期有效減少風紀案件及風紀探訪查緝工作,本部警政署持續執行各項重點工作:1 、探訪風紀誘因場所、對象。2 、風紀案之查處。3 、實施法紀教育。4 、蒐集風紀情資,機先掌握。5 、執行靖紀工作。6 、實施員警考核輔導、淘汰等各項防制作為。

2.為端正警察風紀本部警政署採取諸多防制作為,並積極主動查處,如105 年1 至12月員警違法案件計248 件、286 人,較去年同期減少48件、79人;同時期違紀案件計318 件、344 人,較去年同期減少98件、98人。105 年1 至12月與104 年同期比較,件數、人數均呈減少現象,顯示警察風紀確朝改善方向發展。

3.本部警政署為賡續取締相關風紀誘因場所、對象,如賭博電玩案,須妥適規劃便衣探訪勤務,始能進行查緝取締工作,本案經費倘遭凍結,勢將嚴重影響各警察

機關查處風紀案件之作為,對端正警察風紀工作影響極為不利。

( 二) 策進作為1.針對電玩業者管理職權分配部分,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有關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屬經濟部業管,非警察機關權責,至電子遊戲場業如涉有賭博行

為,則由各地方警察局負責取締,目前各地電子遊戲場業涉有賭博之虞者,均有

列管加強探訪,蒐集違法事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取締,截至目前列管電子

遊戲場業計2,026 家,105 年1 至12月取締涉嫌賭博408 家,查扣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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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 檯。2.高雄市雖發生多名員警涉及電玩弊案,亦係本部警政署主動向檢察官反映情資,並配合偵辦,另本部警政署亦將該市列為重點地區加強查緝,如105 年8 月間本部警政署靖紀組在高雄市左營查獲賭博電玩176 檯,查扣150 片主機板;此外,

……對各風紀誘因場所(賭博電玩店、職業賭場 等)均積極主動查處,期能將風

紀案件壓制至最低,揆諸實際查處電玩賭博均須花錢進場打玩,才能掌握賭博線

索,查緝到案。

3.針對曾被查獲或可能涉嫌賭博之電子遊戲場所,逐一造冊嚴密管控,並列為重點取締目標,妥適規劃勤務,加強查察,防止死灰復燃,藉收嚇阻犯罪效果;發現

有照電子遊戲場未實際營業時,函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違反商業登記法或公司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淨化社區治安環境。

( 三) 小結本案「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係推展各項警政工作業

務所需,如予凍結38萬元,除將影響端正警察工作之推動外,亦不利於辦理勤務督察、政風查處及警察紀律案件探訪調查等工作,尚祈大院同意動支所凍結預算,以

利工作之順利進行。

六、警用車輛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規劃方案

( 一) 辦理情形1.本部警政署已於106 年1 月4 日函請各警察機關重視本項工作執行,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爭取足額投保經費,並研提106 年規劃執行進度報本部警政署管控。

2.經調查各警察機關106 年度警用車輛規劃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情形(如附表1 )摘要如下:

(1) 警用汽車全國現有警用汽車計1 萬0,453 輛,各警察機關規劃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之數量計1 萬0,447 輛,投保率達99.94% ,未投保之6 輛警用汽車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所屬之特種警備車(噴水車),因政府保障人民意見表達自由,未

來使用率偏低,經該局評估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無明顯效益。

(2) 警用機車全國現有警用機車計3 萬0,963 輛,各警察機關規劃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之數量計2 萬7,147 輛,投保率達87.68% ,未投保之3,816 輛警用機車,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之警用機車,因該局106 年度警用機車保險費每輛編列新臺幣(以下同)711 元,繳付強制險450 元,每輛僅賸餘261 元(第三人責任保險費每輛約需450 元),若全數警用機車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經費缺額概估約需172 萬元。

( 二) 委員意見分析回應1.警用車輛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彌補強制險之理賠不足部分,進而保障同仁駕車權益;因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警用車輛保險係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本部警政署督促各警察機關辦理此項

工作推動,責請各警察機關爭取經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並將推動情形列為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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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後勤工作評核重點。

2.經調查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因經費有限,尚有3,816 輛警用機車無法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持續請該局向臺北市政府爭取經費,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6 輛特種警備車(噴水車)使用率偏低經評估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無明顯效益,其餘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本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均已規劃警用車輛全數投保第三

人責任保險。

( 三) 策進作為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追蹤管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用機車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辦

理情形,另責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對於6 輛特種警備車(噴水車)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保障同仁用車權益。

( 四) 小結本部警政署「警政業務」經費,係推展各項社會治安維護、國際警察合作、提

升交通執法品質、強化警用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等攸關警政執行良窳之必要經費,如

予凍結,恐將影響本部警政署辦理上揭重要警政業務推展工作執行,尚祈大院同意

動支所凍結預算,以利工作之順利執行。

七、警用機車裝設行車紀錄器規劃方案

( 一) 辦理情形1.本部警政署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警用機車」共同供應契約,自105 年起已將行車紀錄器納為機車附屬配備之一,該年度各警察機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

警用機車1,751 輛,汰換逾齡且未裝設行車紀錄器之警用機車,以提高機車行車紀錄器之裝設率。

2.本部警政署已於106 年1 月4 日函請各警察機關規劃運用年度結餘款或爭取預算購置機車用行車紀錄器,如無法一次足額購置,得規劃逐年採購方式辦理,並研

提106 年規劃執行進度報該署管控。3.經調查各警察機關106 年度警用機車裝設行車紀錄器預設目標值(如附表2 ),統計至105 年12月底全國警用機車計3 萬1,155 輛,已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數量計3,482 輛,裝設率11.18% ;106 年底預計達成8,566 輛警用機車裝設行車紀錄器之目標值,裝設率27.49% ,較105 年底裝設率提升16.32 個百分點。

( 二) 委員意見分析回應1.警用機車裝設行車紀錄器,遇有事故、糾紛或爭議情形時,得完整攝錄事件發生及處理過程,保障同仁執勤安全及駕車權益。因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

關規定,採購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之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有財源優

先編列預算支應,該署已責請各警察機關重視此項工作執行,以每年增加8% 裝

設率為基準。

2.經查各警察機關相當重視此項工作,彙總各警察機關106 年度警用機車裝設行車紀錄器之目標值,高於本部警政署要求之基準數。

( 三) 策進作為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追蹤管考各警察機關警用機車裝設行車紀錄器辦理情形,達

成106 年度目標值,以保障同仁執勤安全及用車權益。( 四)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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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警政署「警政業務」經費,係推展各項社會治安維護、國際警察合作、提

升交通執法品質、強化警用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等攸關警政執行良窳之必要經費,如

予凍結,恐將影響本部警政署辦理上揭重要警政業務推展工作執行,尚祈大院同意

動支所凍結預算,以利工作之順利執行。

參、結語

本案「警政業務」係推展各項警政業務所需,如予凍結2,000 萬元,恐將影響治安工作維護,尚祈大院同意動支所凍結預算,以利工作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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