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酒后在小区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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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责任编辑 张宾芳 电话 0571-87286733 版式设计 徐小华
法苑
女乘客被网约车拖行数米
9月9日,张女士约上闺蜜准备到高新区万达广场逛街。她们从数码广场打了一辆网约车,闺蜜坐在副驾驶位置,张女士坐在后排位置。抵达目的地后,闺蜜先下了车。张女士下车时发生了意外。
“当时我先迈的右腿,刚下到一半,立足未稳,车辆突然开动了,左腿在车上,右腿跪在地上,就这么把我拖着走了!”
由于事发突然,张女士没有任何防备,只能死死地抓住车门,以减轻被拖行的痛楚。张女士说,她拼尽全力朝着司机大喊“快停下,停下!”可司机戴着耳机,没有听见呼喊声。张女士说,自己被拖行了几米,后来是闺蜜跑到车前拦截,司机才把车辆停了下来。经询问,司机说以为乘客都下车了,才开动了车辆,没发觉身后发生的一幕。
身体多处擦伤疼痛难忍
“好悬啊,如果不是闺蜜拦停车辆,后果怎
样还很难说。”张女士后怕不已。车子终于停了下来,张女士发现,自己的鞋
子已经掉了,裤子也磨破了。经过协商,司机当场赔偿她衣物损失费200元。而后,张女士回到了家中。9月10日早晨,她起床后发现腿上的伤势变严重了,右腿膝盖和大脚趾已经肿起,腿部皮肤有擦伤的痕迹,留下了大片淤青,一走路就疼得直咧嘴。
张女士联系了网约车平台,试图通过客服联系涉事司机,但没有结果。张女士到医院就诊,花了800多元医疗费。而后,她来到交警部门反映了此事。经交警部门查询,最终联系到当事司机。
网约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9月9日19时,王某驾驶涉事车辆沿黄浦路行驶至万达广场路段停车后,乘客张女士开门下车时被拖行,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王某承担。
事发至今,除了200元衣物损失费,张女士并未收到其他赔偿。张女士不断联系网约车平台,希望能协助处理此事。
有媒体记者根据张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试图联系当事司机,但是手机接通后,接电话的人却表示“你打错了”。
平台已封禁涉事司机账号
涉事网约车平台的大连地区负责人表示,事发后,公司已经将涉事司机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封禁,同时,平台方也将尽力协调赔偿事宜。
“主要的问题就在于赔偿金额没有谈拢,暂时还存在分歧。乘客受到伤害,平台一定会尽到应尽的责任。同时,平台也会给予张女士一定的补偿。”该负责人说。
(半岛)
老司机酒后在小区挪车 开了9米被行政处罚
女子拼尽全力呼喊“快停下!”戴着耳机的网约车司机毫无反应
醉酒后搭朋友车,因为朋友车技欠佳开不出狭窄弯道,于是他坐到驾驶位,将车挪出9米……这样的行为算醉驾吗?要受处罚吗?海宁一老司机因对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处罚有异议,继而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根据嘉兴市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实施方案,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日前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酒后小区内帮忙挪车
今年1月的一天中午,钱某与朋友一起在海宁许村某酒店喝酒吃饭。饭局结束后,朋友章某驾驶自己的车子将钱某带至桐乡某公园附近休息,并将车子停在某小区内。当晚8点左右,钱某再次联系章某,让章某送他回家。双方在某小区碰面后,由章某驾驶车辆驶离小区。
在遇到小区内的一个弯道时,因周边停放的私家车挡路,章某无法将车开出来,于是钱某就下车代为驾驶。约行驶9米后,双方重新调换位置,可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执勤交警看到。
交警作出行政处罚
经酒精含量检测,钱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达125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桐乡市公安局就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
今年3月,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钱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桐乡公安依法撤销对钱某的立案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状告交警
虽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撤案了,但钱某觉得自己的情节显著轻微,应将行政处罚也撤销。于是,他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钱某说,他是在小区内部开车,被查获时离主干道还有20余米,周围没有店铺,人员稀少,“并且我中午、晚上均找朋友来接送,没有酒驾的故意,本案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刑事已认定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行政也不应当处罚。”
被告交警支队辩称,一旦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只是转了9米左右的弯道,也构成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钱某明知其处于酒后状态仍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
而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钱某刑事责任,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间并不矛盾,撤销刑事立案只是说明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不代表不具有行政可处罚性。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据看,钱某确实没有长时间酒后驾车的故意,但他明知自己中午喝酒过多,其应当知道晚上8点多时很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在章某难以转弯时,钱某没有选择下车予以指挥,而是认为自己意识清醒,为了方便直接代为开车转弯。
案发地点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未设置任何道闸或安排管理人员,其中的通道允许行人与车辆自由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
钱某应当意识到,小区内部的人员与车辆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而弯道本就属于容易因视线遮挡发生意外的地点,钱某酒后的状态将会影响其快速反应的能力。但钱某仍为了方便而代为
开车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
仍构成行政违法。最终,海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当时钱某完全可以采取下车指挥或者联系其他车主来挪车等安全的方式,但钱某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同时,钱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125mg/ml,已超出了醉酒驾驶的法定标准,也说明其行为并不轻微。且任何人都不应该自认为情节轻微,而实施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免责。”法官也再次提醒,大家应该对酒驾的危险性有全面的认识,切勿过于自信食恶果。
(浙青)
“快停下,停下!”一名女子拼尽全力呼喊,一条腿还夹在刚刚下来的车门内,然而此刻司机戴着耳机,没有听见。女子的左腿在车上,右腿跪在地上,她奋力把住车门,减少被拖行的痛楚。
9月9日,青岛市民张女士和闺蜜乘坐网约车,准备到高新区万达广场逛街。抵达目的地后,张女士正在下车,车辆突然开动,张女士一条腿被夹住,整个人被拖行数米远。危急时刻,先下车的闺蜜跑到车前,拦停了车辆。此事导致张女士的身体多处擦伤,她向网约车司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