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門溫室氣體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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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Bureau of Energy
一、依據UNFCCC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格式(FCCC/SBSTA/2006/9)規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內容應包括部門概述、統計範疇、方法論議題、不確定性與時間序列一致性、QA/QC及查證、特定排放源重新計算、特定排放源改善計畫等章節。
二、能源部門業依據IPCC(2006)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指南規範進行主要排放源(燃料燃燒)統計,並建立QA/QC制度,惟逸散排放與不確定性分析尚未納入報告中,爰本次改善計畫將針對上述項目進行規劃。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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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報告內涵 完整性評估結果
1.部門概述 已完成
2.統計範疇 1A燃料燃燒 已完成
1B逸散排放 尚未納入統計
1C CCS 尚未運轉實績
3.方法論議題 已完成
4.不確定性與時間序列一致性 尚未納入不確定性分析
5.QA/QC及查證 已完成
6.特定排放源重新計算 已完成
7.特定排放源改善計畫 已完成
新增統計細部門
已統計細部門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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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疇:固體燃料、石油與天然氣開採、處理、儲存、運輸過程之排放,由於我國自2000年起即無自產煤炭,爰能源部門逸散排放主要來自石油與天然氣範疇。
二、辦理現況:經聯繫中油公司回復意見略以:
(一)溫室氣體排放中逸散性燃料排放,通常意指CH4之非燃燒排放。對煉油廠而言,除天然氣及燃料氣管線含較高甲烷氣外,其餘管線設備逸散氣體中甲烷氣成份甚低。
(二)主要逸散來源包含天然氣、燃料氣、酸氣及排放氣等管線、壓縮機、閥件及燃燒塔等設施。
(三)本公司溫室氣體盤查資料已包括逸散性氣體,係以洩漏率進行估算。
三、改善規劃:考量石油煉製業已納入「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爰規劃與環保署協商提供業者申報盤查報告書逸散排放量數據,並釐清逸散排放數據中屬能源項目後,納入清冊能源部門逸散排放統計。
貳、新增統計細部門規劃--逸散排放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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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現況
(一)文獻回顧:參考IPCC清冊指南與優良作法指南(GPG)、日本、英國、澳洲及紐西蘭等對不確定性估計相關規範與做法,能源部門不確定性來源與產生原因如下:
1.不確定性來源:活動數據(活動數據、能源熱值)、排放係數。
2.不確定性產生原因:依IPCC清冊指南,可能包括缺乏完整性、模式估計偏差、缺乏數據、缺乏代表性數據、統計隨機取樣誤差、隨機性與系統性測量誤差、報告或分類錯誤以及遺失數據等。
3.不確定性量化方式:
參、已統計細部門之改善--不確定性分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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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現況(續)
(二)我國不確定性量化資料可及性盤點
參、已統計細部門之改善--不確定性分析(2/6)
能源別 資料來源 不確定性來源 量化方法 處理方式資料可及性
排放係數
固體燃料液體燃料氣體燃料廢棄物
公開文獻取得之實證數據I
IPCC
USEPA
文獻研究之統計誤差
統計分析由相關文獻公布信賴區間進行估計
V
引用文獻之代表性
專家判斷 透過專家判斷協助檢視 X
統計分析 與本土化係數比較 X
活動數據
活動量
固體燃料液體燃料氣體燃料廢棄物
公開文獻取得之實證數據能源統計
量測誤差:量測設備種類、設備精準度
統計分析引用量測設備誤差允許範圍作為量測不確定性
V
統計誤差
數據統計/計算方式完整性
專家判斷 透過專家判斷協助檢視 ○
統計分析使用其他外部統計進行對照(海關、能源查核、台電統計)
V
普查統計進行能源普查,以取得完整使用資料
X
數據統計頻率
統計分析使用能源平衡表統計差異進行估計
V
註:「V」表已有分析資料;「O」表尚無分析資料,但可於今年內取得;「X」表無法於今年內取得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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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現況(續)
(二)我國不確定性量化資料可及性盤點
參、已統計細部門之改善--不確定性分析(3/6)
能源別 資料來源 不確定性來源 量化方法 處理方式資料可及性
活動數據
熱值
固體燃料廢棄物
直接量測之實證數據業者申報EPA
統計誤差:量測設備種類/時間;設備精準度;環境條件;來源國變動
統計分析利用歷史申報值進行時間序列變動分析
V
抽樣分析與業者溝通協調提供資料/購買能源產品送實驗室檢測
V
液體燃料氣體燃料
直接量測之實證數據
統計誤差:量測設備種類/時間;設備精準度;環境條件;來源國變動
抽樣分析與業者溝通協調提供資料/購買能源產品送實驗室檢測
V
註:「V」表已有分析資料;「X」表無法於今年內取得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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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現況(續)
(三)能源部門不確定性量化方法規劃1.活動數據不確定性:參考日本做法,由於各燃料與部門活動數據不確定性估計不易,以能源平衡表「統計誤差」與「初級能源總供給」估計不確定性。
2.排放係數不確定性:以IPCC國家清冊指南「能源類別」、「工業及建造類別」、「商業及機構類別」、「住宅及農林漁牧類別」及「運輸類別」建議數值,以95%信賴區間上下限值計算其不確定性。
3.能源熱值不確定性:依103年業者按月申報能源熱值及抽樣檢測數值,以95%信賴區間上下限值計算其不確定性。
(四)初步分析結果:業於104年完成初步分析,且釐清能源熱值變動為能源部門不確定性主要來源,各能源熱值變動原因彙整如下:
1.煤及煤產品(不確定性5.94%)
(1)不同來源地區、煤礦種類與品牌(含不同礦坑)之進口煤炭,熱值不同
A.來源地區:澳洲、加拿大、俄羅斯、中國、印尼等國。
B.煤礦種類:煉焦煤、燃料煤、無煙煤、亞煙煤。
C.煤炭品牌:PEAK DOWNS、Saraji、Eagle Brand等。
(2)熱值量測方法及環境條件不同:設備精準度、含水分、量測時間等。
(3)基別、毛熱值與淨熱值不同(如乾基、氣乾基與濕基)
參、已統計細部門之改善--不確定性分析(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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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結果(續)
2.原油及石油產品(不確定性4.54%)
(1)不同來源地區之進口油品,熱值不同:如中油與台塑產製油品有差異;另中油各廠產製油品(如燃料油與航空燃油等)有所差異。
(2)油品掺配比例及方式不同,熱值不同。
3.天然氣(不確定性0.37%)
(1)不同來源地區之進口液化天然氣,熱值不同:如中油液化天然氣由卡達、印尼、馬來西亞等國進口。
(2)雜質含量多寡,熱值不同。
二、改善規劃
(一)不確定性分析審議作業
1.統計方法檢討:除針對資料引用來源、計算方法與計算結果之合理性與正確性進行檢視與釐清,逐步建置能源部門燃料燃燒溫室氣體排放統計不確定性分析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我國能源統計數據品質。
2.專家審議:待完成建置能源部門不確定性分析標準作業程序,如須配合國家政策需求,應通過本局溫室氣體統計與技術參數諮詢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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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已統計細部門之改善--不確定性分析(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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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規劃(續)
(二)不確定性量化資料取得
1.煤及煤產品:為完善煤炭進口資料申報法源依據及資料完整性,考量進口煤炭廠商皆係能源用戶,爰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2條規定,配合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要求進口煤炭用戶按月申報進口及使用資料。
2.原油及石油產品、天然氣
(1)法源增修作業:依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範,能源供應事業應按月申報能源熱值,然目前該法並未強制規範且無罰則,未來除將與業者協調,再透過能源相關法令增修作業,規範油品及天然氣業者配合統計需求,每月進行能源熱值申報作業。
(2)調查方式:每五年為原則進行調查,透過實地訪查,瞭解油品及天然氣業者數據統計方法與申報內涵。
參、已統計細部門之改善--不確定性分析(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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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語
改善項目 改善做法 期程規劃
逸散性統計與環保署協商提供逸散排放量數據,並釐清逸散排放數據,評估納入能源統計之合宜方法。
預計105年底
不確定性分析
統計方法檢討及專家審議
配合檢討事項修正計算方法及結果,提報本局諮詢小組會議審議。
預計105年底
煤及煤產品業配合增修法令,增列規範進口煤炭用戶按月申報資料。
業於105年1月修正公告
原油及石油產品天然氣
1.透過修法增修申報能源熱值
2.調查方式取得熱值數據
預計10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