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 - kcg.gov.tw · (提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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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 104年第 7次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4年 12月 24日上午 9時整
二、會議地點: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會議室
三、主持人:蘇召集人俊傑 記錄:許晉益
四、出席人員:如附簽到紀錄
五、討論(略)
六、會議結論:
(提案一) 有關群旺建築師事務所為「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景觀陽台與工作陽台共構之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決議:通案決議,依「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規定設置之工
作陽台,得與景觀陽台共構設置,惟其景觀陽台深度須大於 3
公尺且共構範圍不得大於 100公分(詳圖例)。 圖例
(提案二) 為謝金樂君委託黃昭文建築師事務所於本市大樹區龍目段 692
地號土地申請自用農舍新建工程,有關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該農
業用地面積 10%執行疑義乙案,提請討論。
依「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規定設置之工作陽台
景觀陽台
工作陽台與景觀陽台共構範圍不得大於 10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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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年 5月 23日農企字第 1020213838號
函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條第 3款規定審認供農業生產使
用部分須為完整區塊一案,說明三(略以):「...。該辦法第 6
條第 3款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須為完整區塊』意即農業
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及附屬設施之面積後,應保留完整區塊,以
利農業經營。上開規定之踐行係於興建農舍時即應予注意,換
言之,倘同意該筆農業用地可興建農舍,即應就是否符合上開
規定予以審認方符立法意旨」,先予說明。
二、旨案申請自用農舍及農業資材室、蓄水池等農業設施,土地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基地面積
2504.08 平方公尺,今建築物規劃一凹型配置,申請人亦主張
該凹型範圍可種植耐陰農作物,惟建築物所圍塑之範圍是否符
合前開規定,可否耕作且利於農業經營並計入農業使用之耕地
面積,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農舍建築物所規劃之凹型配置範圍,仍請依規定計入農舍
用地面積 10%檢討。
(提案三) 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左營區新庄段八小段 92、95地
號等 2 筆土地,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申請建造執照復審時間展延
至 105年 3月 21日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本案建造執造申請案第一次掛件為 103年 12月 31日高市工
局建照收文字第 104 A004655號,該公司於 104 年 6月 26日
依據本局 102年 1月 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138413700號函訂
定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
審案件處理原則」第 3點規定略以:「...復審因非可歸責於起
造人之事由不合規定,自建造執照掛號日起 90 日內已向任一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進行審查...」。嗣經本局於
104年 7月 3日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A004655-1號查本案符合
上開處理原則第 3點第 2項第 2款規定,同意予以 6個月期限
至民國 105年 1月 21日前改正完竣,先予敘明。
二、本案因 104年 9月 7日都市設計審議第 83次委員會決議本案
須達一戶一停車位,故於 104年 11月 12日提送本府交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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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委員會審查中,故請本局核准複審期限延長至 105年 3月
21日。惟本案業已核准展延 6個月在案,得否再准以展延,因
情況特殊涉及建築法第 36條規定適用問題,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再延至 105年 3月 21日,且於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後 30日內送請本府工務局復審。
(提案四) 為群旺建築師事務所受托於本市前金區前金段 93-4 地號土地
申請建造執照案,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申請建造執照延長復審期
限至 105年 6月 30日,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本案建造執造申請案第一次掛件為 103年 12月 31日高市工
局建照收文字第 A004683號,該公司於 104年 7月 1日依據本
局 102年 1月 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138413700號函訂定之「高
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
處理原則」第 3點第 2項第 2款規定略以:「...復審因非可歸
責於起造人之事由不合規定,自建造執照掛號日起 90 日內已
向任一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進行審查...」。嗣經
本局於 104年 7 月 7日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A004688-1 號查
本案符合上開處理原則第 3點第 2項第 2款規定,同意予以 6
個月期限至民國 105年 1月 4日前改正完竣,先予敘明。
二、本案因規劃為小坪數住宅,需經交通局同意,並依 85 次都審
委員會訂定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建築基地停車空間都市設
計審議原則」設置車位,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都市設計審議,
申請建造執照延長復審期限至 105年 6月 30日,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再延至 105 年 6 月 4 日,且於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後 30日內送請本府工務局復審。
(提案五) 為李瑞玫、莊訓津之基地坐落於本市三民區建安段 401等 15筆
地號土地,申請地上 27層、地下 4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申請建造執照復審時間展延至 105年 03月 30 日ㄧ案,提請討
論。
說明:
一、經查本案建造執照前於 104 年 6 月 26日掛號申請,因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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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審議、開放空間預審等類案件,是按「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規
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 104 年 7 月 3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A004603-1號函核准展延至 104年 12月 30日在案,先予敘
明。
二、現起造人委任之建築師(林子森林伯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來
函說明本案依規定流程進行各項審查,因提送第 85 次委員會
審議時本府都發局認有涉及機車停車數量檢討疑義,並要求俟
104年 11月 9日第 85次委員會議研議相關機車檢討方式後再
依會議紀錄辦理,續提委員會會議審議,故請本局核准複審期
限延長至 105年 3月 30日。惟本案業已核准展延 6個月在案,
得否再准以展延,因情況特殊涉及建築法第 36 條規定適用問
題,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再延至 105年 3月 30日,且於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後 30日內送請本府工務局復審。
(提案六) 為松益發有限公司委託群旺建築師事務所於本市仁武區金鼎段
645 地號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案,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
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申請建造執
照延長復審期限 5個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本案建造執造申請案第一次掛件為 103年 12月 31日高市工
局建照收文字第 A004683號,該公司於 104年 6 月 29日依據
本局 102年 1月 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138413700號函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
案件處理原則」第 3點第 2項第 2款規定略以:「...復審因非
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不合規定,自建造執照掛號日起 90 日
內已向任一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進行審
查...」。嗣經本局於 104 年 7 月 6 日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A004683-1 號查本案符合上開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同意予以 6個月期限至民國 105年 1月 4日前改正完
竣,先予敘明。
二、本案屬「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因本案所
屬「變更澄清湖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
計基準)通盤檢討案」(於 103年 10月 28日公告實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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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容積移轉之行政流程時程增加,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復審程
序。擬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複審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申請展延 5個月(至 105年 6月 4
日) ,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不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複審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且非可歸責於市府之行政
責任,爰不同意再延長復審期限。
七、臨時動議: (提案一) 為五層樓以下已領使用執照建築物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
勵回饋辦法」第 10條規定申請增建綠能設施,是否適用同法第
14條規定先經建造執照預審通過,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 10條規定略以:「五
層樓以下建築物屋頂、屋頂突出物或露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
施或綠化設施面積合計達法定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
設置兼具雨水貯集功能之綠能設施。…」,又按同法第 14條規
定略以:「申請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或建築十戶透天
厝以上者,應先經建造執照預審通過,始得適用本辦法。」,
先予敘明。
二、五層樓以下建築物,業已領得使用執照在案者,擬依上開辦法
申請增建綠能設施,是否仍需依同法第 14 條規定先經建造執
照預審通過,始得適用,提請討論。
決議:五層樓以下建築物(建築十戶透天厝以上),且已領得使用執照
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 10條規定僅申
請設置綠能設施者,免適用同法第 14條先經建造執照預審通過
規定。
七、散會。(下午 14時 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