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 區)細部計畫(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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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 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二點部分)書 (摘要本) 擬定機關:台中市政府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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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

    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二點部分)書

    (摘要本)

    擬 定 機 關 : 台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畫名 稱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二點

    部分)案

    變更都市計畫

    法 令 依 據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變更都市計畫

    機 關 台中市政府

    自擬細部計畫

    或 申 請 變 更都市計畫之

    機 關 名 稱

    公 開 展 覽

    公開展覽日期:民國 97年 5月 20日至97年 6月 18日止,計30天。

    公開展覽地點:台中市政府公告欄、台

    中市西屯區公所公告欄

    。 登報:民國 97年 5月 22、 23、 24日

    分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全

    國版廣告第 15、 14、 11版。

    本案公開展覽之

    起 迄 日 期

    公開說明會時間:民國 97年 6月 5日上午 10點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公所

    人民團體對本案

    之 反 映 意 見 詳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本案各級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

    核 結 果 市 級

    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 97年6月 25日第 226次會議審議通過

  • I

    目 錄

    壹、前言 ............................................................................1 貳、法令依據.....................................................................2 參、變更計畫位置與範圍...................................................3 肆、變更計畫理由 ........................................................... 6 伍、變更計畫內容 ........................................................... 8 陸、變更後條文 ...............................................................21

  • I I

    圖 目 錄

    圖3-1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示意圖 ..................4 圖3-2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公園用地位置示意圖 ..................5

  • I I I

    表 目 錄

    表3-1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公園用地土地清冊 ....................3 表6-1 變更內容綜理表.....................................................8 表6-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9

  • 1

    壹、前言

    為符台中市長遠發展之需要,分散舊市中心區之壓力,於民國七十

    五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指定台中港路以南,文心路以西

    的農業區為副都市中心專用區,並於民國七十八年完成擬定台中市都市

    計畫(副都市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民國八十五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

    變更細部計畫名稱為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於民國九十四年完成

    第二次通盤檢討。

    今日台中市都市發展之重心由市中心中區與第五期市地重劃區,移

    轉至第七期市地重劃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於第二次通盤檢討

    後,更成為台中市建築開發之競技場。此外新市政大樓亦動工興建,未

    來市政府進駐後,此地將真正成為台中市之市政中心。

    於計畫擬定之初,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規劃十字交叉之公園

    軸線,連結市政大樓、市議會及大都會歌劇院,擁有傲視台中市之公園

    綠地比,但為因應洽公與休憩活動人口引發之交通旅次及停車需要,亦

    規範於公 3 公園用地與其臨接之道路二側,公 1-1、公 1-2、公 2-1、

    公 2-2 等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地下含道路應整體規劃興

    建公共停車場,以補停車場之不足。因此,在新市政大樓、大都會歌劇

    院與民間企業投資次第進場但工程尚未完竣,細部計畫區停車需求大幅

    湧現之前,各公園用地地下停車場應盡快完成規劃。

    但因預算有限,為降低財政負擔,具有營運利潤機會的公共建設,

    應由「為民興利」的角度,借重民間企業資金充沛,制度彈性且具效率

    之優點,鼓勵其參與公共建設。因此,乃依循法定程序提出都市計畫變

    更,希冀藉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之調整,提高民間參與細部計畫區

    公園用地及地下停車場等公共建設之意願,達到節省政府支出、加速公

    共建設、為民興利、大眾共享等多贏目標。

  • 2

    貳、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規定: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

    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本案為台中市政府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進行之都市計

    畫變更,係配合市政重大建設所衍生之變更案(參見附件一、台中市政

    府建設處景觀工程課簽請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相關函文),將依「都

    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 3

    參、變更計畫位置與範圍

    本次個案變更係市政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促進民間參

    與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園用地之開發與營運,針對新市政

    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二點

    之內容進行調整,以利政策與建設之執行。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北以六十公尺寬之中港路為界,南至六十

    公尺寬之主要計畫道路(市政路),西以二十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朝富路)

    為界,東至四十公尺寬之文心路,與本市第五期重劃區相鄰。包括台中市

    西屯區之惠來里、上石里、潮洋里及何厝里之部份地區,計畫面積 108.1064

    公頃。參見圖 3-1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示意圖。

    本次個案變更涉及細部計畫範圍內公 1-1、公 1-2、公 2-1、公 2-2、

    公 3 等 5 處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土地座落惠國段地號 7、

    27、41、49、76、132-1、133、134-1,188-2 及惠民段地號 54、55、

    56-1 等 12 筆土地,其面積共計 13.4049 公頃。各公園用地之區位參見圖

    3-2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公園用地位置示意圖,土地權屬等資料參見表 3-1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公園用地土地清冊,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參見

    附件二。

    表 3-1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公園用地土地清冊 編 號 面 積 ( 公 頃 ) 地 段 地 號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者

    公 1-1. 1.2252 惠國段 7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公 1-2 2.9415 惠國段 41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公 2-1 1.0724 惠國段 27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公 2-2 1.0912 惠國段 49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惠國段 132-1、133、

    134-1,188-2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惠民段 54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公 3 5.7020

    惠民段 55、56-1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公兼兒 1.3726 惠國段 76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合計 13.4049

  • 4

    圖 3-1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示意圖

  • 5

  • 6

    肆、變更計畫理由

    公共設施之建設與經營管理是政府之施政重點,亦是促進經濟發展,

    提升國民生活品質之基礎,但近年來因公部門財政收支逆轉、土地取得困

    難、行政作業冗長、規劃設計延誤或採購發包不順等等因素,導致公共工

    程投資大多未能如期推展。為推動公共建設,引進民間參與已蔚為世界風

    潮,除可解決政府財政負擔等各項問題的優點外,民間企業經營之績效與

    活力,可加速國家的建設發展。

    為避免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產生因公共建設時程延宕,導致停車供給無

    法適時提供,於傳統單由公部門出資興建、管理與維護之模式外,應增列

    依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引進民間參與為另一推動公共建設可

    行的選項。

    本案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可歸納如下:

    一、減輕市府財政負擔,提供推動公共建設可行之方案

    市政府預算有限,公共建設推動必產生排擠,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

    共建設,可適度減輕政府支出,依循計畫適時投入建設,提供應有之服

    務機能。

    二、增加創造營運利潤之機會,提供民間參與之誘因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略以,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提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

    事業用地,其使用管制得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予以調整,不受附

    表之限制」,為增加民間參與的誘因,酌予調整公園用地的容積率與容

    許使用項目,以利推動公共建設。

    三、提供停車空間,抒解停車位不足之問題

    市政大樓(機 1)、市議會(機 2)及大都會歌劇院(公 3)等公共建築

    將陸續開發完成,民間商用不動產與住宅大樓工程持續進場,應儘速依

    循細部計畫之規劃內容於各公園用地興建地下停車場,滿足未來所衍生

  • 7

    洽公與休憩旅次之停車需求。

    四、落實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保障環境品質

    採民間參與建設方式,於契約中規範公園用地及附屬設施完成後管

    理與維護的內容與權責,以維持設施應有的服務機能,保障周邊整體環

    境的品質。

  • 8

    伍、變更計畫內容

    為吸引民間參與細部計畫區之公共建設,增加投資開發誘因,乃調整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二點之內容,茲分述如下:

    第五點增列各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

    發時,允許使用之項目及准許條件。

    第六點增訂各公園用地建蔽率與容積率等強度管制內容,及於配合各

    項允許使用項目之需要,得於公園用地內留設通道之位置。

    第十二點則增列停車場總樓地板面積與非供停車場使用總樓地板面

    積之比例,且應將機車停車位納入整體規劃。

    變更內容參見參見表 6-1 變更內容綜理表、表 6-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修訂前後相關附圖及附表。

    表 6-1 變更內容綜理表

    個 案 變 更 內 容編

    號 位 置

    原計畫 變更後變 更 理 由

    一 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第五點 第五點

    二 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第六點 第六點

    三 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 第十二點

    一、減輕市府財政負擔,提供推動公

    共建設可行之方案

    二、增加創造營運利潤之機會,提供

    民間參與之誘因

    三、提供停車空間,抒解停車位不足

    之問題

    四、落實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保障環

    境品質

  • 9

    表 6-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修訂

    情形修訂後條文

    第五點

    本計畫區內各種新市政中心專用

    區之使用組別,詳如表七。 增

    第五點

    本計畫區內各種新市政中心專用

    區之使用組別,詳如表七-一。各

    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發時之允許

    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詳如表七-

    二。

    第六點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

    率、建築物高度比及建築基地規模

    應依圖六土地使用強度分區示意

    圖所示辦理且不得超過表八規定:

    第六點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

    率、建築物高度比及建築基地規模

    應依圖六-一土地使用強度分區示

    意圖所示辦理且不得超過表八規

    定。各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發,得於

    公園用地內留設 10公尺寬通道以

    配合設置各項允許使用項目,其位

    置詳如圖六-二。地下停車場出入

    口應分散設置,除公 1-1公園用地

    得以經地下與其他公園用地相連

    通之方式設置外,公園兼兒童遊樂

    場用地應設置至少 1處,其餘部分

    不含公 3公園用地至少設置 4處,

    且不得設置於中港路及文心路,但

    經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同意者不在

    此限。

    第十二點

    停車空間:

    本計畫區內建物附設停車空間設

    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內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以每

    第十二點

    停車空間:

    本計畫區內建物附設停車空間設

    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內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以每

  • 10

    150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須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

    但停車空間以汽車坡道集中

    留設於地下室,且停車數量在

    前開設置標準兩倍以內留設

    者,其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

    積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以每一百平方公尺之

    樓地板面積,須設置一輛停車

    位計算。

    (三)每一戶至少須設置一輛停車位及機車位。供住宅使用者,

    每戶已設置達三輛停車位,得

    不再增設,但不得適用「台中

    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

    要點」之規定。

    150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須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

    但停車空間以汽車坡道集中

    留設於地下室,且停車數量在

    前開設置標準兩倍以內留設

    者,其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

    積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以每一百平方公尺之

    樓地板面積,須設置一輛停車

    位計算。

    (三)每一戶至少須設置一輛停車位及機車位。供住宅使用者,

    每戶已設置達三輛停車位,得

    不再增設,但不得適用「台中

    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

    要點」之規定。

    (四)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

    發,地下停車場總樓地板面積

    須經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

    後始可進行開發建築,惟不得

    低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表列停

    車空間設置標準之二倍,且應

    至少劃設與汽車停車位數量

    相同的機車停車位。

  • 11

    表七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使用組別分區表(修訂前) 分區別

    組別

    第一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二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三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四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五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六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七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八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一組) 獨立雙戶住宅 O (第二組) 集合住宅 O B B B B (第三組) 教育設施 A A (第四組) 社區遊憩設施 O O O O (第五組) 衛生及福利設施 O O O (第六組) 電力、郵政及通訊設施

    O O O E (第七組) 行政機關 O O D (第八組) 文教設施 O O O O O (第九組) 零售業 C C O O C C O (第十組) 日常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一組) 一般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二組) 辦公事務所及工商

    服務業 O O O O O O

    (第十三組)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主要機構

    O O O O (第十四組) 休閒服務業 O O O O (第十五組) 運輸服務業 O O O O C (第十六組) 旅館業 G G G G (第十七組) 貿易展示設施 O O O (第十八組) 批發業 O O O (第十九組) 娛樂服務業 O O

    各專用區均不得設置殯葬業(含辦公處所及設施) A:只限於第二層以下、地下一層以上。 B:只限於第三層以上,且住宅出入口必須獨立。 C:只限於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第一層。 D:只限於第五項公用事業機構。 E:只限於第一層。 G:允許設立,但共管式服務性中長期商務宿舍只限於第五層以上設置,有共同之入口,且須研提

    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至少應有 50%之法定容積配設其他容許組別之用途。 O:允許設立。

  • 12

    表七-一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使用組別分區表(修訂後)

    分區別 組別

    第一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二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三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四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五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六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七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八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一組) 獨立雙戶住宅 O (第二組) 集合住宅 O B B B B (第三組) 教育設施 A A (第四組) 社區遊憩設施 O O O O (第五組) 衛生及福利設施 O O O (第六組) 電力、郵政及通訊設施

    O O O E (第七組) 行政機關 O O D (第八組) 文教設施 O O O O O (第九組) 零售業 C C O O C C O (第十組) 日常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一組) 一般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二組) 辦公事務所及工商

    服務業 O O O O O O

    (第十三組)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主要機構

    O O O O (第十四組) 休閒服務業 O O O O (第十五組) 運輸服務業 O O O O C (第十六組) 旅館業 G G G G (第十七組) 貿易展示設施 O O O (第十八組) 批發業 O O O (第十九組) 娛樂服務業 O O

    各專用區均不得設置殯葬業(含辦公處所及設施) A:只限於第二層以下、地下一層以上。 B:只限於第三層以上,且住宅出入口必須獨立。 C:只限於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第一層。 D:只限於第五項公用事業機構。 E:只限於第一層。 G:允許設立,但共管式服務性中長期商務宿舍只限於第五層以上設置,有共同之入口,且須研提

    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至少應有 50%之法定容積配設其他容許組別之用途。 O:允許設立。

  • 13

    表七-二 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發時

    之允許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表(修訂後)

    公共設

    施用地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備註

    一、停車場 1. 面 臨 寬 度 八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並 設 專 用 出 入 口、通 道 。

    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

    3.作本項使用時,應考量基地之

    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公園面

    積 之 比 例 面 積 未 達 一 公 頃

    者,開挖面積不得逾百分之七

    十;面積一公頃以上者,其超

    過 一 公 頃 部 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百分之六十;覆土深度應在

    二公尺以上。

    4.地 下 建 築 突 出 物 之 量 體 高 度

    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

    二、兒童遊樂設

    施、休閒運

    動設施及其

    必需之附屬

    設施。

    1.面積○.二公頃以上,並面臨

    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

    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

    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

    設備。

    3.開 挖 面 積 與 公 園 面 積 之 比 例

    面積未達一公頃者,開挖面積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

    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六

    十 ; 覆 土 深 度 應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休 閒 運 動 設

    施:游泳池、

    溜冰場、保齡

    球 場 、 撞 球

    場、舞蹈社、

    極限運動場、

    健身房(體適

    能中心)、桌球

    館、羽球場、

    排球場、籃球

    場、網球場、

    壁球場、相關

    道場、高爾夫

    球 推 桿 練 習

    場、滑草場、

    滑雪場及其他

    經台中市政府

    認可之休閒運

    動設施。

    公 1-1、

    公 1-2、

    公 2-1、

    公 2-2、

    公 3、公

    兼兒

    三、天然氣整壓

    站及遮斷設

    施 、 變 電

    所、電信機

    房及必要機

    1.面積○.四公頃以上。但作上

    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不在此

    限。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安全

    設備及專用出入口通道。

    3.開 挖 面 積 與 公 園 面 積 之 比 例

  • 14

    公共設

    施用地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備註

    電設施、資

    源回收站。

    面積未達一公頃者,開挖面積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

    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六

    十 ; 覆 土 深 度 應 在 二 公 尺 以

    上。但作上下水道幹支線系統

    使用時,因受地盤標高或下游

    幹 線 出 口 涵 管 底 高 程 之 限

    制,局部用地覆土深度經核准

    者,不在此限。

    4.地 下 建 築 突 出 物 之 量 體 高 度

    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

    5.作貯留池、截流站、污水處理

    設施、天然氣整壓站及資源回

    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

    確 實 依 環 境 保 護 有 關 法 令 管

    理。

    公 1-1、

    公 1-2、

    公 2-1、

    公 2-2、

    公 3、公

    兼兒

    四、商場、超級

    市場。

    1.面積○.四公頃以上,並面臨

    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

    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

    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

    設備,且不得妨礙鄰近使用分

    區及影響附近地區交通。

    3.開 挖 面 積 與 公 園 面 積 之 比 例

    面積未達一公頃者,開挖面積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

    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六

    十 ; 覆 土 深 度 應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4.不得逾地下二層樓。但供停車

    場、變電室及防空避難設備使

    用,且其構造物建築在地下二

    層樓以下者,不在此限。

    5.地 下 建 築 突 出 物 之 量 體 高 度

    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

    6.商場允許設立使用組別:

    第 六 組 電 力 、 郵 政 及 通 訊 設

    施,第八組文教設施,第九組

    零售業,第十組日常服務業,

    第十一組一般服務業,第十二

  • 15

    公共設

    施用地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備註

    組 辦 公 事 務 所 及 工 商 服 務

    業,第十三組金融、保險及不

    動產業主要機構,第十四組休

    閒服務業,第十七組貿易展示

    設施。

    ※ 1.表列使用項目以設置於地下層為限,須配合細部計畫區

    整體發展需要設置地下停車場,且與機一用地及機二用

    地相連通,公園用地周邊建築物得以地下通道與公園用

    地地下空間相連通。允許使用項目及地面層建築物高度

    需須送都市設計審議,審議通過後始可進行開發建築。

    2.須研提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審議通過後始可

    進行開發建築。

    3.須研提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交通主管機關審議 (報告內

    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規定製作 ) ,審議通過後

    始可進行開發建築。

    4.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之規定檢具防火避難

    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且須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之

    相關規定,並於地面出入口設置防洪閘門以防水患。

    5.開發行為如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按其規定辦

    理。

  • 16

  • 17

  • 18

    表八土地使用強度分配表(修訂前)

    項目 街廓別 建蔽率%

    容積率%

    建築物高低(公尺)

    建築物高度比

    最小建築規模

    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 1-1、1-2、1-3 50 350 不予規定 1.5

    1000m2以上

    第二種新市政專用區 2-1、2-2 40 32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 以上

    第三種新市政專用區

    3-1、3-2、3-3、3-4、3-5、3-6

    50 40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 以上

    4-1 50 650 不予規定 3000 m2 以上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 4-2 50 650 不予規定 2000 m2 以上第五種新市政專用區 5-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4000 m2 以上

    6-1、6-2、6-3、6-4、6-5、6-6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 以上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 6-7、6-8、6-9

    6-10、6-1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 以上

    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

    7-1、7-2、7-3、7-4、7-5、7-6

    80 480 不予規定 1.5 1000 m2 以上

    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 8-1 50 600 不予規定 1.5

    5000 m2 以上

    機 1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機關用地

    機 2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 55 500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經貿展演用地 經貿展演用地 70 250 不予規定 全街廓

    廣兼停 1、2、3、4 ─ ─ 1.5 全街廓 停車場用地 停 5 70 490 不超過七層 2.0 全街廓 公 3 1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公園用地 公 1-1、公1-2、公 2-1、公 2-2、公兼兒

    ─ ─

    1.上表所稱建築物高度比為建築物各部份高度與自各部份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之水平距離之比。

    2.公 3 之內得興建供社教、文教之建築物。 3.公 3 及其道路兩側,公 2-2、公 2-1、公 1-1、公 1-2、公兼兒地下含道路應整體規劃興建公共停車場,以補充停車場之不足。

    4.廣停用地 1、2、3、4,地面層應全面植栽、以美化景觀。 5.指定留設之架空(地下)走廊不計建蔽率、容積率。

  • 19

    表八土地使用強度分配表(修訂後)

    項目 街廓別 建蔽率%

    容積率%

    建築物高低(公尺)

    建築物高度比

    最小建築規模

    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 1-1、1-2、1-3 50 350 不予規定 1.5

    1000m2以上

    第二種新市政專用區 2-1、2-2 40 32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 以上

    第三種新市政專用區

    3-1、3-2、3-3、3-4、3-5、3-6 50 40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 以上

    4-1 50 650 不予規定 3000 m2 以上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 4-2 50 650 不予規定 2000 m2 以上第五種新市政專用區 5-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4000 m2 以上

    6-1、6-2、6-3、6-4、6-5、6-6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 以上第六種新市政

    專用區 6-7、6-8、6-9 6-10、6-1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 以上

    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

    7-1、7-2、7-3、7-4、7-5、7-6 80 480 不予規定 1.5

    1000 m2 以上

    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 8-1 50 600 不予規定 1.5

    5000 m2 以上

    機 1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機關用地

    機 2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 55 500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經貿展演用地 經貿展演用地 70 250 不予規定 全街廓

    廣兼停 1、2、3、4 ─ ─ 1.5 全街廓 停車場用地 停 5 70 490 不超過七層 2.0 全街廓 公 3 1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公園用地 公 1-1、公 1-2、公 2-1、公 2-2、公兼兒

    ─ ─

    公 3 1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公園用地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發時)

    公 1-1、公 1-2、公 2-1、公 2-2、公兼兒 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1.上表所稱建築物高度比為建築物各部份高度與自各部份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之水平距離之比。

    2.公 3 之內得興建供社教、文教之建築物。 3.公 3 及其道路兩側,公 2-2、公 2-1、公 1-1、公 1-2、公兼兒地下含道路應整體規劃興建公共停車場,以補充停車場之不足。

    4.廣停用地 1、2、3、4,地面層應全面植栽、以美化景觀。 5.指定留設之架空(地下)走廊不計建蔽率、容積率。 6.公 1-1 與公 1-2 於地面層除出入口及緊急出口外,不得有建築物。

  • 20

  • 21

    陸、變更後條文

    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二點條文如下:

    第五點

    本計畫區內各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之使用組別,詳如表七 -

    一。各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

    發時之允許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詳如表七 -二。

    表七 -一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使用組別分區表

    表七 -二 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

    定建設開發時之允許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表

    第六點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比及建築

    基地規模應依圖六 -一土地使用強度分區示意圖所示辦理且

    不得超過表八規定。各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相關規定建設開發,得於公園用地內留設 10 公尺寬通道以

    配合設置各項允許使用項目,其位置詳如圖六 -二。地下停

    車場出入口應分散設置,除公 1-1 公園用地得以經地下與其

    他公園用地相連通之方式設置外,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應

    設置至少 1 處,其餘部分不含公 3 公園用地至少設置 4 處,

    且不得設置於中港路及文心路,但經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同意

    者不在此限。

    圖六 -一 土地使用強度分區示意圖

    表八 土地使用強度分配表

    圖六 -二 得留設通道位置示意圖

  • 22

    第十二點

    停車空間:

    本計畫區內建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 )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內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以

    每 150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須設置一輛停車位計

    算,但停車空間以汽車坡道集中留設於地下室,且停車

    數量在前開設置標準兩倍以內留設者,其樓地板面積得

    不計入容積計算。

    (二 )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以每一百平方公

    尺之樓地板面積,須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

    (三 )每一戶至少須設置一輛停車位及機車位。供住宅使用

    者,每戶已設置達三輛停車位,得不再增設,但不得適

    用「台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之規定。」

    (四 )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

    發,地下停車場總樓地板面積須經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

    過後始可進行開發建築,惟不得低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表

    列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之二倍,且應至少劃設與汽車停車

    位數量相同的機車停車位。

  • 23

    表七-一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使用組別分區表 分區別

    組別

    第一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二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三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四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五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六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七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八種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一組) 獨立雙戶住宅 O (第二組) 集合住宅 O B B B B (第三組) 教育設施 A A (第四組) 社區遊憩設施 O O O O (第五組) 衛生及福利設施 O O O (第六組) 電力、郵政及通訊設施

    O O O E (第七組) 行政機關 O O D (第八組) 文教設施 O O O O O (第九組) 零售業 C C O O C C O (第十組) 日常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一組) 一般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二組) 辦公事務所及工商

    服務業 O O O O O O

    (第十三組)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主要機構

    O O O O (第十四組) 休閒服務業 O O O O (第十五組) 運輸服務業 O O O O C (第十六組) 旅館業 G G G G (第十七組) 貿易展示設施 O O O (第十八組) 批發業 O O O (第十九組) 娛樂服務業 O O

    各專用區均不得設置殯葬業(含辦公處所及設施) A:只限於第二層以下、地下一層以上。 B:只限於第三層以上,且住宅出入口必須獨立。 C:只限於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第一層。 D:只限於第五項公用事業機構。 E:只限於第一層。 G:允許設立,但共管式服務性中長期商務宿舍只限於第五層以上設置,有共同之入口,且須研提

    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至少應有 50%之法定容積配設其他容許組別之用途。 O:允許設立。

  • 24

    表七-二 公園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發時

    之允許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表 公共設

    施用地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備註

    一、停車場 1. 面 臨 寬 度 八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並 設 專 用 出 入 口、通 道 。

    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

    3.作本項使用時,應考量基地之

    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公園面

    積 之 比 例 面 積 未 達 一 公 頃

    者,開挖面積不得逾百分之七

    十;面積一公頃以上者,其超

    過 一 公 頃 部 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百分之六十;覆土深度應在

    二公尺以上。

    4.地 下 建 築 突 出 物 之 量 體 高 度

    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

    二、兒童遊樂設

    施、休閒運

    動設施及其

    必需之附屬

    設施。

    1.面積○.二公頃以上,並面臨

    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

    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

    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

    設備。

    3.開 挖 面 積 與 公 園 面 積 之 比 例

    面積未達一公頃者,開挖面積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

    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六

    十 ; 覆 土 深 度 應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休 閒 運 動 設

    施:游泳池、

    溜冰場、保齡

    球 場 、 撞 球

    場、舞蹈社、

    極限運動場、

    健身房(體適

    能中心)、桌球

    館、羽球場、

    排球場、籃球

    場、網球場、

    壁球場、相關

    道場、高爾夫

    球 推 桿 練 習

    場、滑草場、

    滑雪場及其他

    經台中市政府

    認可之休閒運

    動設施。

    公 1-1、

    公 1-2、

    公 2-1、

    公 2-2、

    公 3、公

    兼兒

    三、天然氣整壓

    站及遮斷設

    施 、 變 電

    所、電信機

    房及必要機

    電設施、資

    1.面積○.四公頃以上。但作上

    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不在此

    限。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安全

    設備及專用出入口通道。

    3.開 挖 面 積 與 公 園 面 積 之 比 例

    面積未達一公頃者,開挖面積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

  • 25

    公共設

    施用地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備註

    源回收站。 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六

    十 ; 覆 土 深 度 應 在 二 公 尺 以

    上。但作上下水道幹支線系統

    使用時,因受地盤標高或下游

    幹 線 出 口 涵 管 底 高 程 之 限

    制,局部用地覆土深度經核准

    者,不在此限。

    4.地 下 建 築 突 出 物 之 量 體 高 度

    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

    5.作貯留池、截流站、污水處理

    設施、天然氣整壓站及資源回

    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

    確 實 依 環 境 保 護 有 關 法 令 管

    理。

    公 1-1、

    公 1-2、

    公 2-1、

    公 2-2、

    公 3、公

    兼兒

    四、商場、超級

    市場。

    1.面積○.四公頃以上,並面臨

    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

    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

    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

    設備,且不得妨礙鄰近使用分

    區及影響附近地區交通。

    3.開 挖 面 積 與 公 園 面 積 之 比 例

    面積未達一公頃者,開挖面積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

    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

    開 挖 面 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六

    十 ; 覆 土 深 度 應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4.不得逾地下二層樓。但供停車

    場、變電室及防空避難設備使

    用,且其構造物建築在地下二

    層樓以下者,不在此限。

    5.地 下 建 築 突 出 物 之 量 體 高 度

    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

    6.商場允許設立使用組別:

    第 六 組 電 力 、 郵 政 及 通 訊 設

    施,第八組文教設施,第九組

    零售業,第十組日常服務業,

    第十一組一般服務業,第十二

    組 辦 公 事 務 所 及 工 商 服 務

    業,第十三組金融、保險及不

  • 26

    公共設

    施用地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備註

    動產業主要機構,第十四組休

    閒服務業,第十七組貿易展示

    設施。

    ※ 1.表列使用項目以設置於地下層為限,須配合細部計畫區

    整體發展需要設置地下停車場,且與機一用地及機二用

    地相連通,公園用地周邊建築物得以地下通道與公園用

    地地下空間相連通。允許使用項目及地面層建築物高度

    需須送都市設計審議,審議通過後始可進行開發建築。

    2.須研提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審議通過後始可

    進行開發建築。

    3.須研提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交通主管機關審議 (報告內

    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規定製作 ) ,審議通過後

    始可進行開發建築。

    4.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之規定檢具防火避難

    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且須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之

    相關規定,並於地面出入口設置防洪閘門以防水患。

    5.開發行為如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按其規定辦

    理。

  • 27

  • 28

    表八土地使用強度分配表

    項目 街廓別 建蔽率%

    容積率%

    建築物高低(公尺)

    建築物高度比

    最小建築規模

    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 1-1、1-2、1-3 50 350 不予規定 1.5

    1000m2以上

    第二種新市政專用區 2-1、2-2 40 32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 以上

    第三種新市政專用區

    3-1、3-2、3-3、3-4、3-5、3-6 50 40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 以上

    4-1 50 650 不予規定 3000 m2 以上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 4-2 50 650 不予規定 2000 m2 以上第五種新市政專用區 5-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4000 m2 以上

    6-1、6-2、6-3、6-4、6-5、6-6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 以上第六種新市政

    專用區 6-7、6-8、6-9 6-10、6-1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 以上

    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

    7-1、7-2、7-3、7-4、7-5、7-6 80 480 不予規定 1.5

    1000 m2 以上

    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 8-1 50 600 不予規定 1.5

    5000 m2 以上

    機 1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機關用地

    機 2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 55 500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經貿展演用地 經貿展演用地 70 250 不予規定 全街廓

    廣兼停 1、2、3、4 ─ ─ 1.5 全街廓 停車場用地 停 5 70 490 不超過七層 2.0 全街廓 公 3 1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公園用地 公 1-1、公 1-2、公 2-1、公 2-2、公兼兒

    ─ ─

    公 3 1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公園用地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建設開發時)

    公 1-1、公 1-2、公 2-1、公 2-2、公兼兒

    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1.上表所稱建築物高度比為建築物各部份高度與自各部份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之水平距離之比。

    2.公 3 之內得興建供社教、文教之建築物。 3.公 3 及其道路兩側,公 2-2、公 2-1、公 1-1、公 1-2、公兼兒地下含道路應整體規劃興建公共停車場,以補充停車場之不足。

    4.廣停用地 1、2、3、4,地面層應全面植栽、以美化景觀。 5.指定留設之架空(地下)走廊不計建蔽率、容積率。 6.公 1-1 與公 1-2 於地面層除出入口及緊急出口外,不得有建築物。

  • 29

    /ColorImageDict > /JPEG2000ColorACSImageDict > /JPEG2000ColorImageDict > /AntiAliasGrayImages false /DownsampleGrayImages true /GrayImageDownsampleType /Bicubic /GrayImageResolution 300 /GrayImageDepth -1 /GrayImageDownsampleThreshold 1.50000 /EncodeGrayImages true /GrayImageFilter /DCTEncode /AutoFilterGrayImages true /GrayImageAutoFilterStrategy /JPEG /GrayACSImageDict > /GrayImageDict > /JPEG2000GrayACSImageDict > /JPEG2000GrayImageDict > /AntiAliasMonoImages false /DownsampleMonoImages true /MonoImageDownsampleType /Bicubic /MonoImageResolution 1200 /MonoImageDepth -1 /MonoImageDownsampleThreshold 1.50000 /EncodeMonoImages true /MonoImageFilter /CCITTFaxEncode /MonoImageDict > /AllowPSXObjects false /PDFX1aCheck false /PDFX3Check false /PDFXCompliantPDFOnly false /PDFXNoTrimBoxError true /PDFXTrimBoxToMediaBoxOffset [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 /PDFXSetBleedBoxToMediaBox true /PDFXBleedBoxToTrimBoxOffset [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 /PDFXOutputIntentProfile () /PDFXOutputCondition () /PDFXRegistryName (http://www.color.org) /PDFXTrapped /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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