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chapter 1 - fcu.edu.t · 1.3. 風險管理概論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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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
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hapter 1
主講人:高棟梁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副教授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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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1. 風(危)險概論
風險的來源 環境:可能來自於自然界、人類自己創造的。
風險之定義 “Risk”,有稱風險,亦有稱危險。 Allan H. Willett 認為“風險為損失發生不確定性之程度,而非或
然率之程度。就此觀念而言,風險為主觀不確定性之客觀係數。”
Frank H. Knight 認為“可衡量或可預測之不確性可謂為風險,不可衡量或不可預測之不確定性為不確定性。”
Irving Pfeffer 認為“風險為風險因素之組合,可由機率衡量。不確定則由確信度衡量或預測。風險為實際世界之一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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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1. 風(危)險概論
風險之定義(續): Williams, C. Arthur 等認為“風險為結果的可能變動。” Trieschmann Gustavson認為:危險是經濟損失的不確定性“Risk is
uncertainty as to economic loss”。 Mehr & Cammack認為:危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Risk is uncertainty
concerning a loss)。 總結: 風(危)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Risk is uncertainty concerning a loss;
Risk as uncertainty of loss) 一般而言,在中文的含意中:危險指較偏向於具有純粹損失之可能性
者而言;風險則指含有損失或利得可能性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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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1. 風(危)險概論
(總結)風險之定義:損失的不確定性。意指: 損失是否發生不確定
損失發生的時間不確定
損失發生的原因不確定
損失發生的結果不確定
風險須具備三個要素: 損失標的:人或物(有形或無形)
風(危)險事故(peril):颱風、洪水、竊盜… 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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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1. 風(危)險概論
損失:指非自願性經濟價值的減少或滅失。
危險事故(peril):指損失發生的原因(cause of a loss);亦即造成損失的意外事故。包括: 自然界的危險事故:如颱風、洪水、地震、海嘯… 人為的危險事故:如竊盜、撞車、火災、戰爭、暴動
物本性所產生的危險事故:如煤或魚骨粉之自燃、穀倉之塵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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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1. 風(危)險概論
危險因素(hazards)定義:指足以影響危險事故發生機率或擴大損失幅度之各種因素或條件。包括: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s):指標的(物)本身所具有足以影響危險事故發生機率或擴大損失幅度之因素。如火災保險中之”C.O.P.E.”:房屋的建築結構(Construction) 、使用性質(Occupancy)、消防設備(Protection) 、四周環境(Exposure);人身保險中之家族遺傳疾病等。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s):指意圖不當利得而故意引發意外事故發生或擴大損失幅度的心態。如火災保險中,被保險人縱火圖謀詐取保險賠償;人身保險中謀殺或自殘,企圖詐領保險金(如金手指事件)。
怠忽危險因素或稱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s):指粗心大意(carelessness)或漠不關心(indifference)的個人性格或企業管理風格;亦即雖非有不當意圖,但卻能增加危險事故發生機率或擴大損失幅度之個人性格或企業管理風格。如喜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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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1. 風(危)險概論
幾個與危險有關的重要名詞 Chance of loss(損失機會):指某一事件發生的機率(the
probability that an event will occur),通常以分數或百分比表示.可分為:
客觀機率(objective probability):指在一定的觀察件數及某些條件不變狀況下,某一事件長期間的相對發生次數;此又稱為事前機率(priori probability).例如擲一枚硬幣,出現止面的機率為1/2或50%。
主觀機率(subjective probability):指個人自我估計的損失機會(the individual’s personal estimate of the chance of loss);主觀機率不一定與客觀機率一致,例如個人在其生日買彩券,自認為中獎的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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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1. 風(危)險概論
幾個與危險有關的重要名詞
危(風)險程度(degree of risk):指預期損失發生次數與實際經驗間的相對變異情形,如兩者的變異程度愈小,即預測的準確度愈高,表示危險程度愈小。
危(風)險程度值=(實際損失次數-預期損失次數)/預期損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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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2. 風險的種類
1.2.1. 依事件產生的經濟結果來分類: 純粹風險(pure risk) 指僅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例如火災或颱風洪水可
能造成房屋損毀的危險,人亦可能面臨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導致早死的危險。
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 指既有發生損失可能,但亦有獲利機會的風險;最典型的例子
即是賭博,購買彩券、投資股票、期貨買賣。就企業而言,如管理風險、政治風險、生產風險、創新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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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2. 風險的種類
1.2.2. 依發生損失的標的來分類: 人身危險(personal risks)
指與個人之生命或健康有關的一切風險。如車禍受傷、疾病、早逝、失業等。這些危險可能會造成收入的完全喪失或減少,或費用的龐大支出,以及資產的耗盡。
財產危險(property risks) 指與個人或機構之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毀損滅失有關之一切風險。包括財產的
直接損失風險及間接損失風險(如利潤之損失、額外費用之支出)。
責任危險(liability risks) 指可能對他人的財產或身體生命造成損害而要負賠償責任的危險;如撞傷他人身
體或撞毀他車輛或財物的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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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2. 風險的種類
1.2.3. 依風險的產生的性質來分類: 靜態風險(static risks) 指不受社會、政治、經濟、技術或人類需求之變化而自古即存在的危險;
這些危險通常是因自然力之不正常變化或人為錯誤所致的危險,如天災、地變、詐欺、暴行等。
靜態風險具有純粹風險之性質。 動態風險(dynamic risks) 指因社會、政治、經濟、技術或人類需求之變化而造成的風險(危險);
如生產、行銷、創新、政治等風險。動態風險不一定造成損失,亦可能產生利益。
動態風險具有投機風險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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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2. 風險的種類
1.2.4. 依損失之影響範圍來分類: 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s) 指由社會,經濟,政治或自然界原因所引起,會影響整個群體或其中
大部分人的風險。
基本危險非因個體行為所致,亦非任何個體所能防止控制;如經濟景氣變化,社會動亂,政治革命及自然災變等。
基本風險同時具有純粹風險與投機性風險之性質。
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s) 或譯成“個別危險”,指由個人或個體所引起,並僅影響單一個體或
若干個體之危險;如一般民眾之財產遭受火災損失,或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特定風險常屬於純粹風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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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2. 風險的種類
1.2.5. 依可保性與否來分類 (增補資料) 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s)(可參閱第二章第一節) 指可由商業性保險來承保的危險,如前述的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責
任危險。可保危險的理想條件:
(1)須有大量的同質危險單位;(2)危險所致損失的發生須為意外;(3)損失須為明確且可衡量的;(4)損失機率須可以有效預測;(5)須有釀成個別經濟單位重大損失的可能;(6)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別獨立;(7)保險成本須合乎經濟可行性;(8)須為合法性
不可保風險(uninsurable risks) 指不能由商業性保險來承保的危險,如市場危險、生產危險、政治危
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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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1. 風險管理之定義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即是透過對危險的認識與衡量,以
及處理方法的選擇與執行,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安全效益的一系列過程(process)。包括: 確認與分析風險(Identify and Analysis Risks) 衡量或評估風險(Measure or Evaluate Risks) 選擇風險管理之技術或工具(Select Risk Management Techniques) 執行風險管理決策(Implementing) 檢討風險管理決策(Reviewing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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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1. 風險管理之定義:風險管理的五個步驟(補充資料)
風險之辨認(risk identification)
風險之衡量(risk evaluation)
風險管理方法之擬定與選擇
風險管理決策之執行
執行結果之檢討與修正
乃在辨識各種可能造成損失的危險
乃在測定損失的嚴重性及發生頻率
乃在擬定各種可用的危險管理方法,並選擇最佳組合的危險管理方法:• 危險之控制(控制型危險管理方法)• 危險之理財(財務型危險管理方法)
即在確實執行所選定的危險管理方法
即在檢討執行結果,發現問題所在,並加以修正前四步驟的做法,以期能達到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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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1. 風險管理之定義 風險管理對象:純粹風險,或擴大至投機風險。
風險管理主體:係指經濟個體,個人、家庭、企業等,甚至擴大至國家。
風險管理目的:以最小成本逹成消除或降低經濟損失之最大效益。
風險管理方法:指具有系統性的風險控制型方法與風險理財型方法。
風險管理組織:指企業內部進行風險管理之專屬單位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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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 風險控制(risk control) 即控制型的危險管理方法,乃在控制(減少或降低)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及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 風險理財型(risk financing) 即財務型危險管理方法,著重在損失發生後的財務彌補措施;亦即在平
時即預先籌措資金或規劃好資金來源,以備萬一有損失發生時做為填補挹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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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補充資料)(參閱教材第二章第五節) 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 係指在特定期間內(如一年),特定數量的危險單位(如汽車)遭受特
定損失(如碰撞)的次數;一般皆以機率來表示,即損失次數與危險單位總數的比例(如5%)表示之。
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 係指特定期間內,特定數量的危險單位遭受特定損失的嚴重程度;以總損
失金額與損失次數之比例表示之。
損失頻率乘以損失幅度的結果 表示處理每一危險單位的可能損失,亦即危險數理值(Mathematical Value of
Risk),為保險費率結構中的純保費(Pure Premium)或損失成本(Loss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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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風險控制 風險之迴避(risk avoidance):即在避免從事會產生某類損失危險的
活動。例如企業避免從事醫藥的製造,以避開可能造成巨額賠款的藥品責任危險。
損失之控制(loss control):乃在控制損失的不發生或減少發生頻率,或在損失發生時或發生後,控制損失的幅度,使損失減至最小。
損失之預防(loss prevention):乃在消除或減少各種危險因素(hazards),以減少危險事故的發生頻率;屬事前的措施.例如汽車的定期保養檢修。
損失之抑減(loss reduction):乃在損失發生時或之後,採取各種措施,以減輕損失的程度(幅度).例如工廠裝設自動灑水設備,以便在火災發生時能減少火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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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風險控制 控制型的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乃是以契約方式將資產或經營
活動的風險移轉給其他人來承擔的方法。
例如出售危險性財產,設備或廢棄物予願意接受的人;或承包商將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轉包給其他承包商。
風險之隔離(risk segregation):乃隔離風險單位,避免風險集中,以減少危險事故發生時的損失程度。包括
風險之分割(separation):如禁止高級主管搭乘同一班飛機。 複製(duplication) :如複製電腦資料,另存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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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風險理財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又稱風險承擔(risk assumption),指經濟單位(個人,家庭或企業)
自行承受風險所致之損失之情形;風險自留有兩種情形:
非計劃性風險自留:指個人或企業對某種風險缺乏認知,或雖有認知,但因疏忽或低估其重要性而未採取任何因應措施,以致於被動的自行承擔風險所致的損失;又稱消極風險自留。
計劃性風險自留:乃是個人或企業在分析某種風險後,或因其損失金額不大,或因無其他更好的處理方法,因而決定自行承擔損失之情形,屬於主動的自行承擔風險,或積極的風險自留。
一般風險自留係指計劃性的風險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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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風險理財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計劃性風險自留之理由:
處理風險成本超過承擔危險所需付出的代價。
經過估計危險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後,經濟單位本身有足夠能力承擔。
商業保險市場無法提供經濟單位所需要的保障。
無法以其他風險管理方法處理時,被迫自留。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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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風險理財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一般風險自留之方式:
以當期收入支付損失,即當期基礎法,通常用於損失頻率小且損失金額不大之損失,如影印機故障的維修費用。
以經常費用處理:即於會計年度開始時,對於能夠承受的最大損失額度,預先編列費用,以為因應。
提撥準備金(reserve):即針對某特定危險,以專款專戶方式依實際需要額度提撥款項,以資因應.適用於發生情況較具規則性的損失,如超級市場內貨品遭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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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風險理財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特殊形態(計畫性)之風險自留之方式: 自負額 (deductible):乃在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任一次損
失必須先自行負擔的損失金額(如5,000元),保險人(公司)僅就超過部份負賠償之責。
自己保險 (self-insurance):乃企業針對某些特定危險,運用保險的大數法則、原則及保費計算技術,定期提存基金(fund)以代替投保商業性保險的一種危險自留方法。
專屬保險 (captive insurance):乃企業自行成立保險公司,以保險運作的形態,管理某些特定危險的方法。設立之主要理由,係基於租稅(減稅)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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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1.3.2. 風險管理之方法~風險理財 非保險之危險移轉(non-insurance transfer) 指個人或企業藉契約將某些損失危險轉嫁於非保險業的他人或企業,故
此種危險移轉,又稱理財型的契約移轉 (contractual transfer for risk financing)。
例如保證,損害免責協議(hold harmless agreement),套購(hedging)。
保險契約(insurance contract): 即個人或企業與保險公司訂立契約,以繳交保險費為代價,將某些特定
危險所致的損失移轉給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危險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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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6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補充資料) 控制型的風險移轉與理財型的風險移轉有何不同? 理財型的風險移轉,移轉的只是損失的財務負擔而已,而控制型的風險
移轉,不只移轉的是損失的財務負擔,尚包括損失的最終法律責任。
控制型之風險移轉:如出售危險性財產、工程轉包。
理財型之風險移轉:如保證(bonds) 、損害免責協議(hold harmless agreement)、套購(hed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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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3. 風險管理概論
(補充資料) 在不同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下之危險管理方法
Risk AssumptionAlso:Loss prevention and Loss reductionif the cost justifies the benefits.
InsuranceAlso:Risk transfer, Loss reduction, Loss prevention
Loss PreventionAlso:Loss reduction if cost can be justified.Assume risk if cost of prevention or Reduction can’t be justified.
Risk AvoidanceAlso:Loss prevention, and Loss reductionif possible.
損失頻率
低 高
損失幅度
低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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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1.4.1. 保險基本原理 結合原理
指有遭受相同風險、相同威脅的暴露單位或類似風險暴露單位(exposure units)之集合。結合本身必須具備數量性、同質性與分散性。
大數法則(the law of large numbers) 又稱大數律,指觀察風險暴露單位之數量愈大,甚至逹到無限大,則實
際之結果與預期之結果非常接近(愈接近)。惟大數法則有下列限制:
風險暴露單位數有限之問題。
同質性分類之技術問題。
保險環境具有變動性。
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怠忽危險),破壞大數法則之基本原理,使得在預測損失時具有相當的干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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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9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1.4.1. 保險基本原理 同質性 係指同一危險分類項目下,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間之危險程度差距。危
險程度差距大者稱低同質性,危險程度差距小者稱高同質性。
亦即風險暴露單位在性質上相類似。
損失分散性 指由加入保險團體之所有風險暴露單位共同分擔保險體中少數風險暴露
單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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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0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1.4.1. 保險基本原理 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 又稱風險轉嫁,係指風險暴露單位透過大數法則之運用,將其風險移轉
於其他風險暴露單位。
意外性 係指個別暴露單位的損失是不可預見的或是不可預期的(unexpected)、
非故意的。
補償 係指恢復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至損失發生前一刻的真實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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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1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1.4.2. 保險之經濟意義與保險之基本要素 保險之經濟意義 保險是一種結合多數面對純損危險之危險暴露單位或是經濟單位,預測
未來損失以減輕危險的方法,並根據預測之損失,公平分攤至群體中的每一危險暴露單位。
保險之基本要素 承保的風險為「合乎可保要件的純損風險」:(1.事件發生與否不確定;
2.事件何時發生不確定;3.事件發生之原因與結果不確定) 保險的目的旨在補償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之經濟損失。
保險的運作方法或技術係為多數經濟單位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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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2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1.4.2. 保險之經濟意義與保險之基本要素 保險之基本要素(續) 保險的運作方法或技術為多數經濟單位之結合。
直接結合(direct pooling):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既是保險人,亦是被保險人,具雙重身份)。
間接結合(indirect pooling ):營利型保險人,如商業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的經營基礎,為要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賦課制保費:在營業年度結束時才課收實際應收之保險費。(事後保險費徵收制)
確定制保費:期初即一次收取一定額度的保險費,之後不再變動。惟產物保險中之追溯保費制度,則為確定制保費之一種修正。
保險為一種「繼續性」的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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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3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1.4.2. 保險之經濟意義與保險之基本要素 保險之基本要素(續) 保險的運作方法或技術為多數經濟單位之結合。
直接結合(direct pooling):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既是保險人,亦是被保險人,具雙重身份)。
間接結合(indirect pooling ):營利型保險人,如商業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的經營基礎,為要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賦課制保費:在營業年度結束時才課收實際應收之保險費。(事後保險費徵收制)
確定制保費:期初即一次收取一定額度的保險費,之後不再變動。惟產物保險中之追溯保費制度,則為確定制保費之一種修正。
保險為一種「繼續性」的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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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4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之意義(補充資料) 法律上的觀點: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以繳交保險費,而換取保險事故
後獲得賠償的權利。
經濟上的觀點:每個參加保險的個人或單位,以小額確定的成本獲取大額不確定的損失。
社會上的觀點:保險是互助,利他也利己。 科學上的觀點:它應用“大數法則”及“收支相等”的基礎,逹到“危
險分散”及“損失補償”的目的。
總結:保險(insurance) 是一種承擔他人危險(risk)的制度;承擔者要收取報酬,而被承擔者要付出代價,這報酬或代價,即是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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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5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之經濟意義(補充資料) 乃針對特定的危險(risk),由多數人依公平合理的分擔方式,共出資金,以
彌補少數人因危險之發生所致財務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簡言之,是一種以多數人共同分擔方式,來彌補少數人財務損失的經濟制度。
保險在法律上之意義(補充資料) 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行為.當事人事先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對於發生承保事故所致的財務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契約行為。(保險法第一條)
一方(要保人)
他方(保險人)
交付保險費
負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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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6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之要素(補充資料:陳雲中著保險學) 危險(Risk):無危險即無保險 補償(Indemnity):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協力:大數法則的運用
保險費(Premium):危險承擔的代價 經濟制度:持續性的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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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7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的分類(補充資料)
依保險標的之性質 財產保險:以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為保險標的之保險;實務上亦稱
產物保險。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承保人身一切危險之保險。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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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8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的分類(補充資料)
依是否屬政府之政策 政策性保險:如基於社會政策而成立的社會保險;基於經濟政策而
成立的輸出保險。
非政策性保險:如一般的商業保險--人壽保險、火災保險。
依加入方式是否具強制性 任意保險:保險之投保與否,全憑己意自由決定之保險,如一般的
商業保險。
強制保險:凡經國家以法律或命令指定之被保險人,不問其同意與否,均應強制投保之保險,如一般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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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9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重要術語(補充資料:陳雲中著保險學)
保險人(insurer) (保險契約當事人) 「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
權;在承保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保險法第2條)。
要保人(applicant) (保險契約當事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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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0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重要術語(補充資料:陳雲中著保險學)
被保險人(insured) (保險契約關係人)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
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被保險人可分為指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與額外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指名被保險人,為保單上載明之被保險人;額外被保險人,係指雖未載明於保險單,但符合某些特定條件而仍受保險契約保障之被保險人。
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險契約關係人) 「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可分為約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推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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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1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重要術語(補充資料:陳雲中著保險學)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得享有的合法經
濟利益;投保保險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subject-matter insured) 指保險事故所由發生之客體,如火險的動產或不動產,人身保險中的
生命身體。
保險事故(peril insured; risk insured) 即保險契約中約定承保的危險事故,如汽車險中的碰撞、傾覆;人身
保險中致被保險人死亡的車禍或飛機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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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2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重要術語(補充資料:陳雲中著保險學)
保險價值(額)(insurable or insured value) 通常用於財產保險,指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
保險金額(amount or sum insured) 即投保金額,指保險契約當事人間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在財產保險
中應受保險價額的限制。
保險金(amount of loss; claim) 即保險賠款或保險給付,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支付給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的補償金額。
保險費(premium) 指要保人對保險人負擔保險責任所給付的對價金額,通常包括兩部分:
一為純保險費;二為附加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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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3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重要術語(補充資料:陳雲中著保險學)
保險期間(policy period) 指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乃在界定保險事故的發生期間。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在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人對要保人所作成的正式書面憑證。
保險條款(insurance clauses) 保險單中規定契約內容的各種條款。
批單(endorsement)或批註(rider);附加條款 乃保險契約訂立時或訂立後,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用以補充或變更原
有保險契約內容的條款或約定。批單多用於財產保險,而批註多用於人身保險。附加條款在產險或壽險目前多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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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4
1.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4. 保險基本原理與基本要素
保險重要術語(補充資料:陳雲中著保險學)
再保險(reinsurance) 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其他保險人為保險的的契約行為。
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 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分與數
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共同保險或共保(coinsurance) 指對於危險較大之保險標的,由多數保險人共同承保其一部或全部的
保險方式。
(共保與複保險有何不同?) (可參閱教材第二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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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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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第2次個人風險管理師試題 危險管理方法中之危險控制包括下列何者? ①避免、②自己保
險、③危險自留、④轉包(sub-contract)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③,④
財產遭遇火災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之危險,屬於下列何種危險? ①純粹危險、②投機危險、③靜態危險、④特定危險。
A. ① B. ①,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下列何者為風險管理的第一個步驟?
A. 風險之衡量 B. 風險管理方法之選擇 C. 風險管理方法之執行 D. 風險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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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第2次個人風險管理師試題 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大而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小
之風險,最適當之風險管理方法為:
A. 保險 B. 損失預防與控制 C. 風險避免 D. 風險自留
所謂「保險利益」係指:A. 經濟上的利害關係 B. 保險可得之利益 C. 保險費D. 保險金
假設:①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②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 )、③自負額(Deductible)、④風險承擔(Risk Assumption),則屬於危險管理方法中危險控制類型者包括: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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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第1次個人風險管理師試題 假設:1.地震、2.建築結構(Construction)、3.縱火(Arson)、
4.實質風險因素(Physical Hazard)、5.心理風險因素(Morale Hazard),則下列選項中何者正確?A. 1, 4 B. 2, 4 C. 3, 5 D. 1, 5
假設:①靜態風險(Static Risk)、②動態風險(Dynamic Risk)、③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④團體風險(Group Risk),則具有純危險(Pure Risk)性質者為: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 ③,④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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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第1次個人風險管理師試題 何謂損失機會(Chance of Loss)?何謂風險程
度(Degree of Risk)?二者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之。(五分)
風險管理方法中有所謂的計畫型自留,試說明採用計畫型自留的原因何在? (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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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作業題目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50
第一章 風險及保險之原理1. 風險可定義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試問損失的不確定應包括那四個要件?2. 何謂危險事故(perils)?其與危險因素(hazards)有何不同?3. 危險因素可分為那幾種?請扼要說明之。道德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可否獲得理賠?4. 何謂風險程度(degree of risk)?5. 何謂純粹風險(pure risk)?何謂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6. 靜態風險、動態風險、基本風險(團體風險)及特定風險等是否具有純粹風險或投機風
險性質?請扼要說明之。7. 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s)的要件為何?8. 請扼要列示風險管理的步驟。9. 何謂風險控制(risk control)?請列舉風險控制的方法。(不須說明內容)10.何謂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請列舉風險理財的方法。(不須說明內容)11.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與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兩者相乘代表何種意義?12.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與損失抑減(loss reduction)有何不同?13.何謂風險自留?特殊(計畫性)的風險自留方式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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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51
15. 不同損失頻率及不同損失幅度組合下,各可撰擇何種風險管理方法?請扼要說明之。16. 何謂大數法則(the law of large numbers)?大數法則的運用可能有那些限制?17. 保險費的結構可分為那兩部分?其各有何作用(目的)?18. 保險費的繳付制度有那兩種?
第一章作業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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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
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hapter 2
主講人:高棟梁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副教授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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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1. 風險確認之方法
保險調查法(the insurance survey approach) 保單檢查法(the insurance policy-checklist approach) 風險暴露單位列舉法(損失風險列舉法)(loss exposure checklists or extensive
risk analysis questionnaire) 財務報表分析法(financial statement analysis) 流程圖法(flow charts) 契約分析法(contract analysis) 實地觀察法(on-side inspections) 損失統計紀錄法(statistical analysis of past losses) 實體檢查法(physical inspection) 已公開或出版資料參考法(published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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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2. 人身風險之分析
死亡(death) 早死之風險所致人身價值(human life value)之喪失 終結費用:1. 喪葬費用(如遺體處理費用、追悼費用、遺體最後處理
費用);2. 其他終結費用(如生前之醫療費用、生前債務、遺產管理費用、各種應納稅賦。)
家庭收入之減少或是中斷
失能(disability)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導到殘廢而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失稱為失能損失
(disability loss)。 失能的種類:永久失能(permanent disability)與暫時失能(temporary
disability);完全失能(total disability)與部分失能(partial disability) 失能主要問題:一、龐大的醫療費用;二、個人或家庭經濟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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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2. 人身風險之分析
資料來源:https://www.goog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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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5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2. 人身風險之分析
疾病(sickness) 疾病是機體在一定原因的損害性作用下,因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的異常生命活動過
程。 (補充資料:維基百科)
疾病為一種工作能力減少或喪失及人身經濟價值受損的病症。
疾病主要產生之費用或損失: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其他損失為未能正常工作導致收入中斷之損失。
失業(unemployment) 指一個人願意並有能力為獲取報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況。
失業對個人及家庭產生之問題:收入中斷導致生活水準下降,甚或造成身心之障礙、精神痛苦。
老年(old age) 老年退休之主要風險:經濟風險(無收入或收入不確定)與健康風險(一般醫療費
用、照護費用、特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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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6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2. 人身風險之分析
Life, Health, and Loss of Income Exposures (生命、健康及收入損失危險 )
(一) Exposures Due To Premature Death(早逝所帶來的風險)
(二) Exposures Due To Loss of Health(失去健康所帶來的風險)
(三) Other Income Loss Exposures(其他收入損失風險)
1. Executor Fund(遺囑執行人基金)2. Income Needs of Survivors
(遺族的收入需求) 子女、配偶、其他家屬
3. Business-Related Exposures (企業有關之損失風險)
4. Likelihood of Premature Death(早逝的可能性)
5. Needs Versus Human Life Values (需求與人類生命價值之不同)
1. Medical Care Expenses (醫療照護費用)
2. Loss of Income(收入之損失)
1. Unemployment(失業)2. Retirement(退休)
(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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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7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3. 個人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之分析
資料來源:https://www.goog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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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8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3. 個人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之分析
2.3.1 個人財產風險 損失標的
不動產:主要為房屋及其他建築物,但土地亦有流失之風險。
動產:如汽車、機車、傢俱、衣物、電腦設備、貨幣、有價證券、其他貴重物品。
租金:主要因不動產發生意外所致之毀損滅失,可能引起之租金損失,包括喪失或減少之租金收入及須向外租屋所需負擔之租金費用。
費用:各項額外費用,如租車代步費用、臨時住宿費用。(補充內容)
權利(title):如所有權、著作權、專利權。(補充內容)
財產損失之風險事故 自然風險事故:如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閃電雷擊等。
人為風險事故:如火災、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S.R.C.C)、惡意破壞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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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9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3. 個人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之分析
2.3.2 個人之過失責任風險 責任風險概念
係指因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對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此處所謂責任指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責任風險包括企業責任風險、職業(專業)責任風險及個人責任風險。
個人責任風險之種類 汽車責任風險
住宅責任風險
高爾夫球員責任風險
職業責任風險:如醫師、藥劑師、律師、會計師等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而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個人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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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0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4. 企業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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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1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4. 企業相關風險
2.4.1 企業財產風險 損失標的
不動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及其附屬結構物。
動產:如貨幣、有價證券、存貨、生財設備、機器、資訊設備、汽車。
非自有財產:包括受託財產、租賃財產、員工財產、抵押財產。
利潤(收益):各項營業收入,如淨利。
費用:各項額外費用,如額外運輸費用、加班費、趕工費用。
權利(title):所有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企業財產損失型態
實體財產毀損滅失之風險
財產收益損失之風險
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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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2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4. 企業相關風險
2.4.1 企業財產風險 企業財產之風險事故 自然風險事故:如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閃電雷擊等。
人為風險事故:如火災、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S.R.C.C)、惡意破壞行為、怠工、詐欺、綁架、勒索、員工不誠實行為等。
此外,企業尚須面臨
市場風險:如消費者嗜好改變。
政治風險:如戰爭、外滙管制、關稅改變。
生產性風險:如生產設備落伍、原料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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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3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4. 企業相關風險
2.4.2 資訊系統風險 損失標的 資訊系統指一個基於電腦的資訊系統是以電腦軟體、硬體、儲存和電信
等技術為核心的人機系統。(補充資料:維基百科)
資訊系統之風險事故 火災、爆炸、被竄改、病毒、抄襲、操作錯誤、入侵。
由資訊系統不法行為保險之承保範圍分析資訊系統風險 資訊之不法輸入竄改或銷毀;電腦指令之偽造或變造;電子資料及媒體
之毀損滅失;電子訊息之誤傳及竄改;資訊系統服務之失誤;電子傳送之導誤;口頭撥款指令之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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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4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4. 企業相關風險
2.4.3 企業人身風險 人身風險之對象 企業之一般員工、重要員工、獨資業主、合夥人、公司股東。
企業之人身風險事故 傷病、失能、死亡、離職。
一般員工人身風險對企業產生之影響 企業收益減少
額外費用增加
醫療費用支出
撫卹金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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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5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4. 企業相關風險
2.4.4 企業責任風險 公共意外責任風險
產品責任風險
僱主意外責任風險
污染責任風險
汽車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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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6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4. 企業相關風險
2.4.5 企業收入損失風險 租金收入損失
營業中斷損失(business interruption) 即利潤損失(loss of profit)
連帶營業中斷損失(contingent business interruption) 指企業體由於所依賴之供應商或主要客戶,因意外事故發生而中斷營業
時,連帶導致該企業體營業中斷之損失。
製成品淨利損失
應收帳款收現淨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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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7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5.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的一般原則 須有資料根據 須有時間限制 以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為評估工程
風險評估的基本工具 損失次數(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係指性質類似的特定數量之風險
暴露單位在一段期間預期發生事故的次數。所謂事故,如火災、竊盜。就發生頻率言,有低度頻率、中度頻率及高度頻率。
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係指平均每一件損失的嚴重程度,亦即平均每一件損失賠案的大小。損失幅度最常使用的觀念為:最大可能損失(PML)及最大可逹損失(MPL)。
其他輔助工具:如機率、機率分配、變異數、標準差、標準差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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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8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5.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的基本工具 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最常使用的觀念為:(續)最大可能損失(probable maximum loss; PML):單一危險單位在企業存在期間,在單一事故中可能發生的最壞損失幅度。例如估計洪水50年中發生超過8億元以上損失的機率微乎其微,故估計其最大可能損失為8億元。
最大可逹損失(maximum possible loss; MPL):指單一危險單位在企業存在期間,在單一事故中可能發生的最嚴重損失幅度。例如洪水所致工廠全損10億元,包括重置成本,清理拆除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就風險管理人員而言,損失次數與損失幅度二種評估工具的重要性為:可減少其對損失之不確定性。可分辨較嚴重與較不嚴重的風險。有助於其針對某一特定風險,採用有效之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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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9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5. 風險評估
財產損失之衡量 市場價值(market value):指動產或不動產在交易時,賣方願意接受,而
買願意支付之價格。
重置換新成本(replacement cost new):指以全新之財產取代受損財產之成本。
功能性重置成本(functional replacement cost):指取得與原物相同功能或效率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指重新置換同一類型標的物所需之成本。
實際現金價值:指重置成本減去折舊。
問題:建築物、營業裝修、機器設備、貨物等如何估計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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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0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5. 風險評估
收入(淨利)損失之衡量(考量因素) 營業中斷時間之長短
營業中斷之程度
營業中斷期間減少之營業收入
營業中斷期間增加之持續費用與額外費用
回復損失前之營收水準所需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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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1
2. 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2.5. 風險評估
責任損失之衡量 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財產上損害賠償:有形損害或積極損害,一般得以金錢計算之損害;如殯葬費、法定扶養費醫療費用、收入損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無形損害或精神損害或消極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精神慰撫金。
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我國消費者保護法(51條)稱此為懲罰性賠償金: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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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作業題目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2
第二章風險之確認、分析與評估1. 就個人而言,有那些種類的財產可能會遭受損失風險?2. 何謂責任風險?個人可能遭遇那些責任風險?3. 何謂連帶營業中斷損失?其與一般的營業中斷損失有何差別?4. 最大可能損失(probable maximum)與最大可逹損失(maximum possible)
有何不同?5. 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與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兩者有何
不同?6. 何謂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包括那兩種損害賠償?7.何謂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此
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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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
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Chapter 3:保險之法律層面
主講人:高棟梁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副教授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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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1.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性質
3.1.1 保險契約之意義 我國保險法第1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制度的特徵 多數人之團體 團體成員面臨相同之危險 團體成員分散危險之目的,而與保險經營者訂約。 團體成員必須繳納一定費用 特定危險之發生將造成團體成員遭受損害。 團體成員補償損失之請求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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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1.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性質
3.1.2 保險契約之性質 誠信契約
任何契約權利與義務之行使,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民法第219條)保險契約亦然。
雙務契約
即契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之契約。保險契約一方負有給付保險費之義務,一方負有危險承擔之義務,故屬雙務契約。
有償契約
係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給付具有對價關係之契約。保險之原理在於大數法則之運用,即保險人向眾多要保人收取保險費,匯集成鉅資,用以支應其損失補償義務之所需,故屬有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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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1.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性質
3.1.2 保險契約之性質 非要物契約
要物契約,係指契約之生效,以當事人一方履行一定義務為前提之契約。反之,即為非要物契約。
目前通說均認為保險費之交付,非保險契約之生效要件,故為不要物契約。惟保險契約中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如部分產險保單約定以保險費之交付為契約生效要件,此即屬要物契約之特別約定。
非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係指法律規定或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之成立須用一定方式為之者。
反之,即為非要式契約。
目前通說均認為保險契約為非要式契約,僅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保險契約之書面僅為證明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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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5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1.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性質
3.1.2 保險契約之性質 射倖契約
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所應為之給付,取決於契約成立後之偶然事實者,例如簽注樂透彩。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失補償義務,係取決於訂約後不可預料之事實,故屬射倖性契約。
繼續性契約 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之給付,非一次履行即完成者,例如訂閱報紙
一年。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給付,均非一次履行即完成,故屬繼續性契約。
定型化契約 指契約內容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一方事先擬定,並大量使用在同一法律關係之
建立者,例如信用卡之契約。保險契約為保險人事先聘請專家所擬定,並以印刷方式大量使用,故屬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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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6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2. 保險之危險
3.2.1 客觀危險與主觀危險 客觀危險
係特定事件之發生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關者。例如保險法第一條所指之“不可抗力之事故”,即屬之。
客觀危險屬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因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主觀危險 乃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因素來考量事故之發生,即故意或過失行為。 保險契約不保故意行為,僅承保主觀危險中之過失行為。(因保險法第二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有不同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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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7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2. 保險之危險
3.2.2 保險危險之本質 可能發生:不可能發生之危險,非屬保險契約之可保危險。(有何例子?)
尚未發生:若已發生,則已違危險之基本定義。(為什麼?)
不確定性,包括:
發生與否不確定:例如火災
確定發生,但何時發生不確定:如人之死亡。
損失的結果不確定
(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與保險之危險有何關聯?)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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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8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2. 保險之危險
3.2.3 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之選擇(約定) 保險契約可選擇(約定)一定範圍之危險(事故)加以承保,而
將其他危險(事故)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
承保危險之選擇(約定)方式
承保危險之正面描述:如癌症保險契約之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如住宅火災保險承保“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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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9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2. 保險之危險
3.2.3 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之選擇(約定) 承保危險之選擇(約定)方式(續)
除外事項之列舉:旨在排除不保之危險,包括:
原因之排除,如火災保險中排除火山爆發所致之損失。
結果之排除,如財產的間接損失(如租金損失)不保,只承保直接損失。
因果關係之限制,如僱主意責任保險中僅承保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之分析
特定事故之發生屬於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應由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而特定之事故屬保險契約中之除外或不保事項,則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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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0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2. 保險之危險
(補充資料) 承保範圍(承保危險事故)之約定方式
列舉方式(named perils):對承保之危險事故一一列舉,凡未列舉者,即不在承保範圍內,我國住宅及商業火災保險單即屬列舉方式、海上貨物保險協會條款B及C亦是。
概括方式(all risks):僅對承保危險事故作概括性的規範,而未一一列舉出;其約定內容通常為:“除下列不保事項外,其他任何原因所致保險標的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例如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營造綜合保險及海上貨物保險協會條款A。
混合方式:列舉方式中含概括方式;如汽車車體損失(甲式)、機械保險(不屬於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其他任何原因。
不同方式之舉證責任 列舉式應由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概括式由保險人舉證屬於“不保事項”,否即應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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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1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3.3.1 對價衡平原則
意義
係指保險人所承擔之危險,與要保人所繳納之保險費之間符合大數法則之原理,逹到平衡之狀態。
作用
在於建立保險人危險之選擇及控制,與保險費收取間之關聯性。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據實告知義務(參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不足額保險(參見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危險增加(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危險減減少(參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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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2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3.3.2 誠信原則
意義 保險契約權利與義務之行使,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作用 在於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本於誠實信用之精神來締結保險契約,
並履行其義務。(保險人是否亦須具有誠信?)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據實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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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3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之另一表現)
意義
此原則使法律能適應社會情事之變遷,並公平合理解決變更後之問題。
一般而言,情事變更原則僅適用於繼續性契約,因繼續性契約履行期間較長,易發生不可預料之狀況,使契約發生顯失公允之情形。保險契約為繼續性契約,故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作用
旨在調整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恢復對價衡平之狀態,或結束保險契約之關係,以停止不具備對價衡平之保險契約之效力。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及效果(保險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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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4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3.3.3 保險利益原則
意義: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得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投保保險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指要保人與保險標的(物)間之利害關係。 人身保險:指要保險與被保險人間之利害關係。
作用 財產保險:限制損失補償程度、避免道德危險 人身保險:避免道德危險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財產保險:保險法第十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條。 人身保險:保險法十六、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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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5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3.3.3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對保險利益存在時間有何不同? 財產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一定要具有保險利益;至於在訂立
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是否與保險標的物間須具有保險利益之關係存在,並不嚴格要求。因為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其功能主要著重在確保損失之填補,防止道德危險之作用雖有,但並不強烈。
人身保險:在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與保險標的間,一定要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人亦會嚴格審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關係存在;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關係存在,並不強調。因為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其功能僅在於防止道德危險乙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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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6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3.3.4 損失填補原則(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意義
係指保險人之給付,以給付被保險人之損失為限;並禁止任何人因保險而獲取利益。
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因人身無價,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關係屬抽象性質,不以具有經濟上之價值為限。
作用 係在防止不當得利,使受領補償之人不致獲得超出損失之利益。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複保險:保險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條。(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之規定?) 超額保險:保險法第七十六條。 不足額保險: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不定值保險: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定值與不定值保險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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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7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3.3.5 內容控制原則 意義
保險契約為定型化契約,為防止定型化所產生的流弊,損及保險契約之公平合理性,故透過法律之規範,限制保險人濫用制訂契約之權。
作用 旨在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基本權利,限制保險人任意變動保險契
約法之規定逹到有利於己之目的。
保險契約為保險人事先設計的,故保險人自應承擔文義上之模糊問題。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不利變更禁止: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模糊解釋原則: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顯失公平條款無效原則: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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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8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3.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則
3.3.6 主力近因原則 意義
主力近因(Proximate cause),指造成損失發生的最主要、有效,且因果關係上最緊接的原因;該原因並無任何其他新的獨立原因介入其中,而中斷其因果關係者。如廠房之燒燬係因火災之發生所致。
保險人僅對主力近因為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作用
在於確立危險原因與損失結果間之聯繫性應逹到何種程度,用以判斷是否為承保之危險導到損失之結果。
法律上之具體表現 保險契約法對於因果關係並無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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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9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4. 保險契約之訂立
3.4.1 一般要件 原則保險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即要保人與保險人互為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方始
成立。
實務上,係由要保人提出要約(即要保),後由保險人承諾(承保),保險契約即成立。
預收保險費之情形(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予賠償
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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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0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4. 保險契約之訂立
3.4.2 特別要件 保險契約除須具備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合致之一般要件外,尚須符合保險法上之
特別要件始能成立生效,例如:要有保險利益存在、危險存在、保險費之約定等。
另死亡保險須符合保險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規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保險法第107條第一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第三項: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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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1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5. 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3.5.1 給付保險費之義務 義務人要保人:要保人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
險法第3條)。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保險法第22條第一項)
利害關係人:人身保險之利害關係人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法第115條)
給付方式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法第21條)財產保險多採一次交付之方式;人身保險多採分期交付之方式。
續期保費未繳之效果(適用人身保險)經寬限期間(三十日)仍未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保險人亦有終止契約之
權。(保險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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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2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5. 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3.5.2 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 義務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
明。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學者認為被保險人亦負有據實說明義務。 說明範圍重要事項書面詢問事項
違反之效果(保險法第64條第二、三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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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3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5. 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3.5.3 危險增加與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條
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8條
免負通知義務之事由第61條: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62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一、為他方所知者。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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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4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5. 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3.5.4 保險金請求權 權利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受益人:保險法第5條。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保險法第110條~113條
受益權之喪失受益人先被保險人而死或同時死亡(保險法第110條第二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於死或未遂(保險法第121條第一項)
消滅時效保險法第65條第一項: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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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5
3. 保險之法律層面3.5. 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3.5.5 保險人之代位權 義務乃保險人在對被保險人賠償後,取得對第三人求償的權利,或取得殘餘物的權利,
以免被保險人雙重獲利的情形發生;為損失補償原則的延伸原則。
保險法第53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法律效果
一、以不逾保險人之給付金額為限;二、以第三人所負之償金額為限;三、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殘餘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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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作業題目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6
第三章保險之法律層面1. 何謂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之性質包括那些?2. 保險契約為何是雙務契約?3. 保險契約為何是非要式契約?4. 保險契約為何是定型化契約?5. 對於發生之危險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其舉證責任歸誰?6. 承保範圍(事故)的約定方式有幾?請扼要說明之。7. 何謂情勢變更原則?其作用為何?8. 何謂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的作用各為何?9.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對保險利益存在時間有何不同?10.何謂損失填補原則?其作用為何?11.何謂複保險?產險公司在複保險情形下,如何理賠?請依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說明之。12.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有何不同?請扼要說明之。13.何謂內容變更原則?並請依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說明之。14.何謂主力近因(Proximate cause)?主力近因原則的作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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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作業題目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7
第三章保險之法律層面15. 何謂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違反此義務時有何法律效果?16.何種情形下,被保險人不須負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17.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契約當事人不須負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18.何謂保險人之代位權(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對那些人無代位求償權?請依保險法第
五十三條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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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
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第4章:財產保險
主講人:高棟梁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副教授
保險專業證照輔導班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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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4.1.1 財產保險之定義及範圍 定義:財產保險,泛指以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為保險標的之保險。 有形標的係指占有一部分空間而有實體存在之財產而言,包括不動產
(如房屋及其物類型建築物)及動產(如傢俱、衣物、汽車、貨物、器具、設備等)。
無形標的,指無實體存在之財產而言,包括收益(如利潤、租金收入)、費用(如額外生活費用、額外租金支出、額外運輸費用)、責任(指各種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商譽、秘方、特許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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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3
財產保險,乃泛指以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為保險標的之保險。保險標的:學理上指保險事故所由發生之客體。通俗的說法是指投保的財產;或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財產。
有形標的
無形標的
(1)不動產: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不包括土地)(2)動產:傢俱衣李、貨物、汽車、辦公設備、機器設備
(1)收益(利潤、租金收入)(2)費用支出(額外租金支出、額外運輸費用)(3)責任(指各種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4)權利(專利權、商標權、商譽、特許權等)
指占有一部分空間而有實體存在之財產
指無實體存在之財產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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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4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4.1.1 財產保險之定義及範圍 財產保險的範圍 保險法第13條: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
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此處所謂其他保險,包含目前屬於人身保險中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在內。
保險法第96條: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國內產險公司所承保的保險通稱為產物保險,一般泛指壽險以外的各項保險(Non-Life Insurance)。產物保險可分為商業性保險(commercial lines)與個人保險(personal lines)。前者以企業體或是法人為對象,後者則以個人或是家庭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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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5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4.1.1 財產保險之定義及範圍 財產保險的範圍 就市場上分類(如產險統計要覽)而言,包括: 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船體保險、漁船保險) 汽車保險(一般汽車保險、強制責任保險) 航空保險
其他財產及責任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其他財產保險)
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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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6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4.1.2 可保價值與保險金額
可保價值(Insurable Value): 可保價值,亦稱保險價額,係指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亦為保險利益的
金錢價值;保險標的物之買價並不一定與保險價額一致;保險價額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則無保險價額的適用問題。
財產保險可保價值之計算,因定值保險或不定值保險而有所不同。
財產保險承保之標的物:包括不動產、動產與其他型態的有價財物。
保險金額(Amount of Insurance; Sum Insured) 即投保金額,指保險契約當事人間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在財產保險中
應受保險價額(可保價值)的限制。否則可能發生不足額或超額保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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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7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4.1.2 可保價值與保險金額
定值保險單與不定值保險單 不定值保險單:一般財產保險契約屬於「不定值保險單」,亦即訂定保
險契約時僅須約定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不須事前約定,如遇有損失再認定其保險標的物的「可保價值」。至於可保價值認定的標準,一般採用「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而損失的補償也是依照此一基礎理算。亦可約定採「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重置成本:係指財產計價時,於一般市場重新購置同樣標的之成本。
實際現金價值 = 重置成本- 累計折舊
(為何採用實際現金價值?)
以實際現金價值作為損害補償的計算基礎,較能給予被保險人公平而且合理的填補,因實際現金價值最能反映損失後恢復原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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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8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4.1.2 可保價值與保險金額
定值保險單與不定值保險單 定值保險單:即要保人與保險人須事先約定標的物的價值,即「協議價
值」(Agreed Value),並以該協議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以及未來理算損失的基礎。適用於海上保險、航空保險、藝術品保險等險種。
定值保險單常用情形:海上保險如海上貨物保險,或火災保險中承保古董及藝術品時。採用理由主要在避免對價值認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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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9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4.1.2 可保價值與保險金額(總結)
可保價值財產保險承保之標的物:包括不動產、動產與其他型態的有價財物。
財產保險如何決定保險金額與可保價值(保險價額)? 不定值保險單:得以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或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來估計
可保價值,進而決定保險金額之多寡。(註:實險現金價值=重置成本-累計折舊)
實際現金價值與一般會計所認列的帳面價值(book value)不同:一般會計的帳面價值係以歷史成本(取得成本)扣除會計折舊為計算基礎。
定值保險單(valued policy):即在訂約時要保人與保險人事先約定好保險標的之價值,此即協議價值(agreed value),並以該協議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以及未來理算損失之基礎。
財產保險多屬不定值保險:訂立保險契約時,僅約定保險金額,而事先並未約定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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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0
4.1.3 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擔原則(保險人如何理賠?)
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 定義:係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可保價值(保險價額)之保險。例如房子之可保
價值為2,000萬元,僅投保1,200萬元。
理賠責任: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77條)
比例分攤之理由:因保險金額偏低,要保人所繳的保險費亦相對不足。
足額保險(full insurance) 係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標的物可保價值(保險價額)之保險。
理賠責任:保險人就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予以充分的補償。
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可保價值之保險。
理賠責任:一般情形,超額部分無效,依照足額保險方式辦理。如超額保險出於被保險人一方之詐欺者,則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保險法第76條)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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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1
4.1.4 重置成本為基礎之財產保險
(採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為基礎的財產保險如何理賠?)
重置成本的定義 指重新置換同一類型保險標的物所需之成本。
採用重置成本為基礎的意義 係指保險標的物之可保價值(保險價額)或損失金額,以重置成本來計算,不扣除折
舊。
此種計價方式,並不符合損失補償原則的精神,因為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超過其實質損失。但因其可保價值及保險金額較高,被保險人所需負擔之保險費亦相對較高,故實務上仍然容許此種計價之投保方式。
理賠限制:為避免道德危險之發生,故限於被保險人對於受損標的物進行重置或修復時,才得以重置成本獲得理賠,否則保險人仍按實際現金價值基礎辦理理賠。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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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2
4.1.5 個人及企業需求之保險種類
個人及企業因性質不同,故對產物保險的需求亦有所不同。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險種 個人 企業火災保險與附加險 ○ ○營業中斷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雇主責任保險 △ ○產品責任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 ○海上貨物保險 △內陸運輸保險 △ △汽車保險 ○ ○鍋爐/機械保險 △
險種 個人 企業電子設備保險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竊盜保險 ○ ○現金保險 ○傷害保險 ○ ○健康保險 ○ ○工程保險 △保證保險 △ △營建機具保險 △保管人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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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3
財產保險如何規劃?
直接財產損失(property damage) 係指有形財產(動產或不動產)因危險事故直接導致的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
投保方式:可投保各種財產保險,主要險種為火災保險及火險附加險;保險單可分為特定危險事故(named perils)保險單及全險(all risks)保險單;前者,如商業火災保險單;後者如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單。
間接損失(direct loss) 或稱從屬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係指因有形財產之直接損失而連帶引起的
損失,如收入之減少(利潤損失)、費用之增加(額外費用)、不能使用之損失(loss of use) 。
投保方式:通常以附加方式併同直接財產損失一起投保。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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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4
財產保險如何規劃?
天災事故投保有何限制? 天災事故範圍及特性:地震、颱風、洪水、地層下陷、滑動、山崩等屬於天災
的危險事故,具有損失累積的特性。
投保限制:因為具有損失累積的特性,必須安排再保險,但又受限於全球天災承保能量的限制,故通常無法提供百分之百的保險保障,會設定賠償的限額。如我國商業火災保險附加地震保險或颱風及洪水保險時,其保險金額不超過商業火險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保險費率及承保條件為何? 保險費率考慮因素:建築結構、使用性質、消防設施與周遭環境等。此外,自
負額之高低亦會影響費率高低,自負額愈高,費率相對愈低。
承保條件:被保險人之管理、賠款紀録、財務情況,以及貨物所佔總保險金額的比例等。
4. 財產保險4.1 財產保險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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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5
4. 財產保險4.2. 火災保險
我國(標準)火災保險單的種類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91.04.01實施;最近修訂103.10.01)
(採列舉危險事故方式)
商業火災保險單(85.05.01)(採列舉危險事故方式)
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單(92.02.07)(採概括式-全險方式)
適用對象為住宅之使用性質
適用對象為辦公處所、 行號商店、 倉庫、公共場所、工廠等之使用性質
(註:各產險公司另有開發火險相關保險單或綜合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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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6
4. 財產保險4.2. 火災保險
4.2.1~4.2.4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基本保險事故(2014.10.01修訂) 住宅火災保險:(1)火災;(2)閃電雷擊;(3)爆炸;(4)航空器墜落;(5)機
動車輛碰撞;(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8)竊盜
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1)火災;(2)閃電雷擊;(3)爆炸;(4)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住宅玻璃保險:突發之意外事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1)地震震動;(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3)地震引起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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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7
4. 財產保險4.2. 火災保險
4.2.1~4.2.4 我國商業火災保險之基本保險事故
(1)火災;(2)爆炸引起之火災;(3)閃電雷擊 我國商業火災保險可加保之危險事故
(1)爆炸險;(2)地震險;(3)颱風及洪水險;(4)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5)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6)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7)竊盜險;(8)恐怖主義險;(9)煙燻險;(10)水漬險;(11)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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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8
4. 財產保險4.2. 財產保險
4.2.1~4.2.4 我國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之保險事故
採概括方式(All Risks):為全險保單(All Risks Policy)中保險事故約定方式。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全險保單屬於一種概括式的保單,除了保單列示的除外事項以外,其他屬於財產的風險均概括予以承保。因承保範圍的完整,保險費也較列舉式的火災保險與附加險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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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19
4.2.5 火災保險的適用對象(那些人可投保火災保險?) 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故可直接投保火災保險。
抵押權人:抵押權人為保障其對保險標的物之債權,得以下列方式投保:(一)於所有權人(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內附加抵押權人條款,如有保險賠款發生,債權人得於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二)直接以抵押權人之債權利益,以本身名義向保險人投保。
承租人:承租人對於租用之標的無所有權利益,故不能作為火災保險之被保險人。 實務上可由承租人投保火災保險,但被保險人為財產(不動產或動產)之所有權人。
(參見我國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二條定義)
承租人對承租標的因使有過失所致之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故承租人可投保火災法律責任保險(fire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 。實務上,由所有權人(出租人)負責要保,並將所有權人(出租人)與承租人並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以達到投保之目的。
4. 財產保險4.2 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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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0
4. 財產保險4.3. 運輸保險
運輸保險的定義及範圍(補充資料) 運輸保險(transportation insurance)的定義
係指承保被保險人之財物於運送過程中,因特定危險事故所致損失的保險。 運輸保險的範圍,包括下列三大類:
海洋運輸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或稱海上保險,係承保與海一有關之危險事故所致損失之保險,包括船舶保險(marine hull insurance) 、海上貨物保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漁船保險、運費保險(freight insurance)。
內陸運輸保險(inland marine insurance):係承保所有與內地水陸運輸有關之危險事故所致損失之保險,包括內陸貨物運輸保險、商業動產保險、委託保險、銷售商店保險及通訊運輸設備保險等。
航空保險(aviation insurance):係承保與航空有關之危險事故所致損失之保險,包括飛機機體保險、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飛機乘客責任保險、航空貨物保險、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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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證照輔導 高棟梁 21
4. 財產保險4.3. 海上貨物保險
4.3.1 海上貨物保險的承保條件(可投保之保險單種類為何?)
海上貨物保險為海上保險中之一種。
可投保下列三者之一:
協會貨物條款(A)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協會貨物條款(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協會貨物條款(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並可加保:
協會貨物兵險條款(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