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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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品促字﹝2016﹞8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2015〕13 号)文件精神,培育和规范我会的标准化 工作,推动我会标准发展的市场氛围,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 需要的标准,提升产业升级,我会组织制定了《内蒙古品牌促进 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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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品促字﹝2016﹞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培育和规范我会的标准化

工作,推动我会标准发展的市场氛围,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

需要的标准,提升产业升级,我会组织制定了《内蒙古品牌促进

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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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编写要求

3.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前言格式

4.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2016年 4月 16日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秘书处 2016年 4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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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蒙古品牌促进会(以下简称 “本会”)

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本会根据市场需求,组

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由本会组织审查、发布的团体标准,是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是经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制定

而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应坚持市场主导、政

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的原则,广泛、积极吸纳行业内企

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

准。

第六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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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强制性标

准;

(二)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

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三)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

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六)积极采用以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基础的团体标

准项目。

(七)开放、公开、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与交流。

第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

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格式如下:

示例:T/NMB 1—2016

T/NMB 1—2016

年代号

本会第一个团体标准

本会代号

本会团体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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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组织体系包括:领导小组、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准审查委员会、标准起草工

作组。

第九条 本会“标委会”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

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

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

理工作。

(三)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

(四)指导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六)负责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

(七)负责对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标

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本会会员单位的推荐人

员构成。根据工作需要,审查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对项目进行

技术审查。审查期间,特邀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正式委员相同。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起草工作组”)

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起草工作组是为制修订某一标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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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的工作小组,或根据本领域的产业和技术特点设立的某一细

分领域常设的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组对所起草团体标准的质

量负责。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会“标准化专业技

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和联络工作,建立团

体标准档案。

第三章 制修订程序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按照标准立项、成立起草

组、调查研究、实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发布实施

等程序进行。各阶段生成的标准文件如下:

序号 标准制定阶段 形成的标准文件

1 提案 编制提案

2 审查立项 审查意见

3 编制 标准草案

4 征求意见 编制征求意见稿

5 审查 编制审查稿

6 批准和发布 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提案

(一)本会各专委会、会员、以及与本会合作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发起标准提案。本会会员单位

申请的团体标准立项将被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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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由领导小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标准提案。

(三)可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五条 立项

(一)“标委会”应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建议

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或要求申请方提供必要的补

充信息,符合初审要求的申请转交审查委员会进行立项评估。

(二)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将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

及对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

行投票表决,获得审查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三)“标委会”对批准的立项项目予以公示。项目申请单

位将被优先考虑成为主要起草单位,并与办公室签署《NMB 团体

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

第十六条 编制

(一)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

准起草工作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其它单位和相关政

府部门提出的提案,由本会“标委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

单位。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二)起草工作组应至少由 3 家单位组成,每家参与单位原

则上不得超过 3 位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同时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加

入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人员应不多于 25 人。参与单位共同

协商确定一家主要起草单位,并在主要起草单位中确定一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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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负责标准各阶段文件的撰写、修改和标准项目计划的进

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 GB/T 1.1-2009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完

成后提交秘书处审核并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

(一)“标委会”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向全体会员及团体标准

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二)“标委会”应将征求的有效意见提交起草工作组归纳

整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

处理意见并进行修改,同时要确定是否符合审查的要求;符合要

求的应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三)对于征求意见所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起草工作组可

以电话询问或提请秘书处召开有意见提出者和利益相关方参加的

会议进行讨论,有重要修改或者起草工作组认为必要时,可再次

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征求意见稿修改完毕后,起草工作组应将团体标准送

审稿、编制 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

专家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

(一)审查委员会将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用

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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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审查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

稿,由“标委会”将函审通知、相关文件及“团体标准函审单”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相应的会员单位和利益相关方代表,函审

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

(三)参加函审的会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填写并签

字盖章,将回复意见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办公室,对于比较

重大的意见,应附必要的依据说明及相关资料。

(四)审查组成员由审查委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

少于5人。 获得审查组人数 2/3 以上赞成票的标准草案,可提

交领导小组申请批准。赞成票未达到 2/3 的项目,需由审查委员

会向主要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

起草工作组单位不得参加函审。

(五)审查委员会形成的正式审查意见,应发送至办公室存

档,并提交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批准和发布

(一)“标委会”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

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进行

修改。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标委会”发放标准编号,并以

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三)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

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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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阶段,直接向本会申请审查。

(四)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

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

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实施

(一)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

价,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各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可自

愿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向本会进行反馈。

(三)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

广工作。

(四)本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复审

(一)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本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后及时提出复审结论。

(二)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

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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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由本会统一负责团

体标准的出版和发布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

得印刷、销售;本会会员可通过本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允许

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对

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

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

开、透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应在团体标准工作发起时筹集,并就方式、

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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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编写要求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起草组成员

及其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二、所有成员单位名称汇总;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参

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包括试验、

统计数据);

四、试验验证:包括试验(或验证)准确度、可靠性、稳定

性的分析和说明,实验结果综述等;

五、知识产权说明:标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说明;

六、采标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

内同类标准水平的比较;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包括处理过程、依据和结果;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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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品牌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品牌促进会所有成员单位。

本标准由内蒙古品牌促进会所有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相关责

任。

有关专利的说明按照GB/T1.1—2009中附录C进行。

本标准由内蒙古品牌促进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

释。联系人:刘彦辰。联系电话:0471-6924667。

本标准发布情况。如: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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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T/NMB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团体标准T /NMB ×××—××××

标准名称

(英文)

××××—××—××发布 ××××—××—××实施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