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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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新建标 0062020 2020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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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新建标 006-2020

2020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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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

2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3 选址与总图布置…………………………………………… 5

4 主体工程……………………………………………………… 7

5 配套工程……………………………………………………… 9

6 转运设备…………………………………………………

7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11

13

8 建设标准与建设用地………………………………………… 15

9 运营管理、保障措施与劳动定员…………………………… 17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9

11 工程项目验收…………………………………………… 21

引用标准名录…………………………………………………… 24

附:条文说明……………………………………………………

附录一 术语……………………………………………………

26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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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

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我

区对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

投资效益,提高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工程项

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转运站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

目建设水平的全区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

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

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

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四条 转运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土地集约、劳动保护、安全卫生

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转运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

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镇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

同城镇、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专业)

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转运站

的建设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

保护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原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

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转运站项目的建设,应在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汲

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采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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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的、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提高转运站

工程建设水平。

第八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

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转运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

新疆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相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

标定额的规定。

第十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道路、交通、

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

区、新城区、城镇(含重点镇)及其周围大型居住区;对集中或

分散设置的转运站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应逐步实现源头分类收集,进入转运站

的生活垃圾是经过分类收集,将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

圾分类收集后剩余的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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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根据城镇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镇总

体规划、城镇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其数量、规

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 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和数量应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及

处理设施相协调。

第十五条 转运站规模的确定,应根据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

范围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量月份平均日产生量的实际数据为基

础,并综合考虑城镇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

第十六条 转运站的规模的划分。

1.转运站的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2.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运送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小于 0.4km,

不得大于 1.0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运送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 3.0km以内,城镇范围内最大不应超过 5.0km,农村地区可合理增大运距;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运送垃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

半径。

3.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t/d)类型 额定日转运能力(t/d) 服务半径(km) 备注

大型Ⅰ类 1000~3000 根据实际情况定

Ⅱ类 450~1000 根据实际情况定

中型 Ⅲ类 150~450 ≤5

小型Ⅳ类 50~150 ≤3

Ⅴ类 <50 ≤1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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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类额定日处理能力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2.建设规模大于 3000t/d的特大型转运站(除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外)参照Ⅰ

类转运站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转运站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和附属设施(包

括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在建设时,要遵循资源共享

原则统筹进行。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转运车间,进出站道路,垃圾集装

箱,垃圾计量、清洗消杀、装卸料、压缩、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处

置、除臭、通风、灭虫、自动控制等系统;

2.配套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机械维修、停车、

冲洗、消防、通信、检测及化验等设施;

3.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宿舍、食堂

等设施。

第十八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生产管理设施和生活服

务设施;中型转运站可视需求设置相对独立的生产管理设施;小

型转运站管理间等生产管理设施应与转运车间等主体设施合并建

设,不宜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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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一节 选址

第十九条 厂址的选择是转运站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

较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安

全。

第二十条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以及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应按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等原则,合理布局、合理规划;

3.有利于控制二次污染,保护环境;

4.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

5.具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6.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且不受洪水侵害,少拆迁,

不占农田等;

7.不宜设在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

8.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人流、车流密集区域;

9.不应设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第二十一条 转运站厂址的选择宜有比选厂址和推荐厂址,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二节 总图布置

第二十二条 转运站工程项目的总图布置,应遵循以转运工艺为

中心、以物流为纽带,分区布置,兼顾发展的原则,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风向、使用功能、安全等因素,按功

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设施;

2.厂区宜分设物流与人流进出通道,减少交叉和互相影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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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物流、人流顺畅和安全;

3.合理布置管线,方便维护;

4.厂区内道路布置和荷载等级应根据建设规模、运输要求来确

定,主要设施周围宜设环形通道;

5.应设置围墙。

第二十三条 转运站的总图布置应该符合转运工艺流程要求,工

艺合理、布置紧凑、交通顺畅、作业管理方便,并应符合安全、

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转运站的总图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技术

合理。对于分期建设的大、中型转运站,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应

为后续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第二十五条 转运站内道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转运规模、运输方

式、周边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大型转运站内转运路线、收

集路线以及管理区进出路线宜分开设置,做到线路清晰明确。

第二十六条 转运站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合理

的工艺布置,且转运站用地按照近期建设,远期规划为依据,为

远期扩建留有余地。

第二十七条 兼有其它功能(如含环卫停车场、修理厂、分选/拣车间等设施)的转运站,应以转运设施与设备为中心布置,各项

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生产流程、地形地貌及安全因素等合理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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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体工程

第二十八条 转运站主体建(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转运站主体设施及容器应封闭,严禁建设露天转运站;

2.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出口(如卷帘闸门等),并设置

可关闭的通风口;

3.转运站主体建(构)筑物室外装修应采用耐清洗、便于清洁

维护的材料等;

4.转运站主体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规范

要求;

5.转运站的建(构)物筑应简单、实用,其风格、色调应与周

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第二十九条 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方式

及建设规模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在确定转运站工艺的装备配置水平时,不仅需要考虑

进入的物料数量和性质,而且需要满足适度的机械化、自动化水

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

要求。

第三十一条 转运站机械设备、配套车辆以及垃圾容器、设施等

应综合考虑转运规模、运距、日有效运行时间、服务范围、交通

物流以及高峰期生活垃圾量等因素进行配置。

第三十二条 转运站应根据其转运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填装、

压实设备。

第三十三条 除Ⅴ类小型站以外,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少于 2个,以保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

转运能力。

第三十四条 转运车间地面和内墙面 1.5m以下应做防腐处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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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便于清洗。转运站的地面应耐磨、耐腐蚀、防滑,墙面、顶棚

等表面应平整、光洁,易清洁保洁。

第三十五条 转运站内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宜选用同一

型号规格的设备;同一垃圾转运系统的规模相同或相近的转运站,

所选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宜选用同一型号和规格。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转运站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进站垃圾计量设施,大型转运站计量设备必须具有自

动记录、统计等功能。

2.应在转运站入口或计量设施处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

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3.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4.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等系统。

5.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6.垃圾储存容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应设置渗滤液

收集设施。

7.应设置单独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抽样检查停车等待区。

第三十七条 转运站的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

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要求。站内道路设施应保证各种工作

车辆的流畅通行,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与承载能力等应满足最大

转运车辆满载通行的要求。在选线时,要尽可能避开居民点和村

庄,以减少对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转运站在卸料区和转运作业区均应设置清洗消毒设

施,定期对车间及转运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大、中型转运站应设

置清洗消杀车间,对转运站车辆和相关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小型

转运站应配备小型车辆及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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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三十九条 转运站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装备标

准应满足转运站正常运行、安全作业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改建、

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第四十条 转运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

工艺设计要求和服务区具体情况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大、中型转

运站供电设施应采用二级负荷并配置备用电源。

第四十一条 转运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

活用水、生产用水及其它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转运站的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废水排放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转运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站内消防要求,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转运站内要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以保证各生产岗

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的通信联系。

第四十五条 大型转运站应设置机修设施,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

具体需求酌情设置。

第四十六条 转运站应配备控制系统;大型转运站应配备中央控

制系统,对整个厂站的交通物流系统、交通信号系统、闭路监视

系统、现场控制系统及工艺运行系统进行控制,保障设施设备安

全运行,中、小型转运站宜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第四十七条 大型转运站应设置机修设施,中、小型转运站可根

据具体需求酌情设置。

第四十八条 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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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公厕(含洗浴)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并满足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转运站采暖设计及建筑节能要求,应根据新疆地域

不同而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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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转运设备

第五十条 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根据转运规模类

型配置与收运系统相协调的转运设备。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满足《垃圾转运站设备》标准及国家相关规

范、标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垃圾转运车与垃圾集装箱的尺寸大小、容积、载重

量相匹配。垃圾转运车与垃圾集装箱应满足装卸料顺畅、沿途道

路通行条件、后续处理设施、卸料场地等要求。垃圾集装箱应保

证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

的强度和刚度;应注重密封条的选用和更新维护。

第五十二条 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

设备效率等因素确定。

第五十三条 大、中型转运站卸料口处,雾化除尘管线与空间异

味除臭喷淋管线均要布置在 2米以上,以免卸料时堵塞。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转运站卸料口处宜设置快速卷帘门及防尘

软帘,在一层出料口及二层卸料口均须设置车辆限位的车轮档。

第五十五条 大、中型转运站进出二层卸料平台的引桥或坡道上

宜设置挡雨棚,坡道入口处应设置警示灯及限高、限重标识标牌。

第五十六条 大、中型转运站转运车间一层压缩车间和二层卸料

车间的地面宜做坡度,坡向排水沟和地漏,以便于地面清洗保洁。

第五十七条 大、中型转运站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设备间净距:考虑到行人时,其净间距不小于 1.20m;

考虑到行车时,其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过的实际宽度来确定。

2.转运站内应预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

置宽度不小于 0.70 m的通道。

3.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20 m。转运站内和转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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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室内高度不应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

保持吊物底部与吊运所超越的物体顶部之间不小于 0.50 m 的净

距。

4.转运站内的机械设备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启闭装置应设置

警示标志。

第五十八条 加强智慧型转运站的建设。实现设施设备自动化、

智能化,开展污染防控及管理手段智慧化建设工作。

第五十九条 进转运站转运系统的垃圾内不得混入大件垃圾、电

子垃圾、建筑垃圾等易造成压装设备损毁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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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转运站环保配套措施,包括废水、臭气、粉尘、噪声

等处理设施,要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

用"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一条 转运站应通过合理布置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

离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等措施,对转运过程产生的二次

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第六十二条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

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大、中型转运站必

须设置独立的通风、除臭和除尘系统。

第六十三条 配套的转运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第六十四条 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臭气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地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

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结合环评批复确定渗沥液及污水排放、

处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

求。

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六十七条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在转运站工程项

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应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及《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等国

家现行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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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转运站的卸料平台等重要和危险位置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色》(GB 2893)的要求

设立醒目的标牌或标志。

第六十九条 转运站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交通管制指示、烟火管制

提示、有毒有害气体提示等安全标志。

第七十条 转运站内应提供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和专用设施。

第七十一条 转运站内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采取清洗、消毒、

防虫、灭虫等措施。

第七十二条 转运作业现场应留有作业人员通道。

第七十三条 对于综合型转运站,除停车区外,不同功能设施的

作业区及作业场地应相对独立,设施设备布局不应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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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七十四条 转运站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

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转运站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

需要而确定,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

第七十五条 转运站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设置,其

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 2执行。

表 2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m2)

类型 主体设施 配套设施 附属设施

大型Ⅰ类 1500~3000 400~600 400~900

Ⅱ类 1000~2000 200~400 200~400

中型 Ⅲ类 400~1200 100~200 100~200

小型Ⅳ类 150~400 <100 <100

Ⅴ类 50~200 <50 <50

注:

1.同类设施中,规模小者取下限,反之取上限,在此区间规模宜采用插入法进行测算;

2.附属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浴室、宿舍、食堂等;

3.配套设施面积未包括站内道路和停车场;

4.规模大于 3000t/d的转运站各项设施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有关标准,并结合工艺条件

酌情增加;

5.小城镇(Ⅳ、Ⅴ类)转运站建筑面积指标可取偏大值,大城镇则应取偏小值;

6.其它功能(分选、加油等)设施建筑面积另计。

第七十六条 转运站的建设用地,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

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转运

站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3执行。

表 3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m2)

类型 用地指标

大型Ⅰ类 ≤20000

Ⅱ类 15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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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Ⅲ类 4000~15000

小型Ⅳ类 1000~4000

Ⅴ类 1000≤

注:

1.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转运能力大于 3000t/d的转运站,用地指

标可酌情增加;

2.表内用地只含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和第十四条所列配套工程设施及生产、生活服

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其他功能(如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所需用地,否则,

应按国家现行相关的标准确定其额外用地指标;

3.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4.小城镇Ⅴ类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可取偏大值,大城镇则应取偏小值;

5.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

指标可适当上浮。

第七十七条 转运站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

地面积的 5%~8%。

第七十八条 转运站绿地率应为总用地面积的 20%~30%,中型

以上(含中型)转运站宜取上限;当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

地率指标宜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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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运营管理、保障措施与劳动定员

第七十九条 转运站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

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专人管理、维护和保洁,制定操作规

程,操作人员要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

物进站;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资料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及交接记录。

2.转运站内设置消毒、杀虫设施及装置。转运站内各种机械设备要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机械设备的使用,维

修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

相关设备。

第八十条 转运站应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尤其是疫情期间的应急

保障措施,保障疫情期间生活垃圾的正常转运和定期消毒杀菌工

作,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第八十一条 运输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

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转运车辆应保持完好。

第八十二条 转运站应制定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与卫生管理规

定;并应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 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

析,监测内容应包括大气监测和渗沥液,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相关

要求,监测数据分类整理、归档管理并实行智能化管理。

第八十四条 转运站宜采用一至两班制。

第八十五条 各类转运站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

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

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转运站劳动

定员可参照表 4的标准按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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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生活垃圾转运站劳动定员(人)

类型 劳动定员

大型Ⅰ类 25~60

Ⅱ类 10~30

中型 Ⅲ类 5~12

小型Ⅳ类 3~6

Ⅴ类 2~4

注:

1.劳动定员指主要转运操作和管理人员数量,不含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司机;

2.转运能力大于 3000t/d的转运站,劳动定员可酌情增加。

第八十六条 转运站运行管理、维护、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监

测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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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七条 转运站项目的工程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

制。本章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可作为审批、核准项目时的参考依

据。如若工程建设实际内容随市场价格出现变化,应按照动态管

理的原则进行调整、修正。

第八十八条 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 5所列指标控制。

表 5 生活垃圾转运站估算指标【万元/(t/d)】

类型 投资估算指标

大型Ⅰ类 8~9

Ⅱ类 6~7

中型 Ⅲ类 6~7

小型Ⅳ类 5~6

Ⅴ类 3~4

注:

1.投资估算含土建、设备、安装及转运车购置费,但不包括收集车购置费;不包

括征地费、拆迁费及分选、公厕、景观与厂外工程等其他辅助功能建设投资;

2.运距远的Ⅲ类转运站投资指标可取偏大值,反之则应取偏小值;

3.涉及软地基处理、半地下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取放大系数 1.10~1.30;

4.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按照 2020 年我区已建转运站的工料及费率平均计算。

5.兼有其它功能(如含环卫停车场、修理厂、分选/拣车间等设施)的转运站,其

它功能投资不在投资估算指标范围内。

第八十九条 转运站建设工期可按表 6控制。建设工期从破土动

工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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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工期(月)

类型 建设工期

大型Ⅰ类 ≤12

Ⅱ类 ≤12

中型 Ⅲ类 ≤9

小型Ⅳ类 ≤6

Ⅴ类 ≤3

第九十条 转运站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

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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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九十一条 转运站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参建单

位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

第九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

条件的要求,严格按图施工。

第九十三条 施工变更应有记录签字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各方的工程档案应资料齐全备查。

第九十四条 转运站验收按《机械设备安装施工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1和《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及国家相关规范、

标准执行。

第九十五条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规定进行外,还应提供设备

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转运站竣工验收相关技

术文件等。

第九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关县市区要如实及时填报

《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经地州市建设

部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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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设计规模 项目总投资(万元)

建筑面积 污水处理方式及排放标准

绿化面积 除尘除臭工艺方式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及编号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及编号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及编号

审图单位 资质等级及编号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设备供应方 转运工艺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其他附件:1.提供转运站竣工后实景图,含场站平面、站房外观,机械设备外廓等;

2.提供转运站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提供垃圾运输车辆的购置

发票复印件(加盖购置单位公章)和实拍图;以上资料各提供 2份。

项目其它概况:1.如建筑主体尺寸、层高、管理办公设施面积、绿化、除臭设备、道路、

渗沥液处理方式、消防等资料;2.该项目前期资料(地勘、可研、初设及施工图),项目

建设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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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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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目录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17-2009);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201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5】157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18);

《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 106-201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47-2016;《垃圾转运站设备》JB/T 10855-2008《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 7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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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 7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GB 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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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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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和

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

害化,便于全区加强对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

观调控,提高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

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

投资效益。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

区统一标准,用于审批、核准转运站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整个建

设工程。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转运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

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强调了转运站在前期规划、后期设计、施工

验收和设备购置等建设环节,都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

适用于新建转运站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九条 本建设标准的重点在于解决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

目中,共同使用的主体工程、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的建设及设备

的配置等投资问题,以实现节约能源、节省土地和节约投资的目

的。且由专业化机构建设和运行转运站工程项目,由社会化服务

机构提供后勤和保障等服务,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和运行

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转运站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

民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

第十条 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及土地、供电、

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设施的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

产。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强调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此条说明了转运站压缩转运系统是对分类过后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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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进行转运,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根据国家相关

规范另行处理。

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分别由城镇废品收购站、餐厨垃圾处

理厂进行资源化利用。城镇有害垃圾运至危废处置中心进行无害

化处置。分类收集后剩余的其他垃圾经城镇收运车辆运至转运站

转运或直接运至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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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转运站建设规模与数量的规定。转运站建

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

的要求,结合服务区域和城镇特点确定。

1.转运站的设置原则

转运站的设计需综合考虑街区类型、道路交通状况、环境质

量要求等城乡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来确

定。在收集点比较集中,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不大于 20公里时,不宜设置转运站,宜采用自卸式垃圾压缩车直接将生活

垃圾运输至处理厂的方式。在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大于

20公里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宜设置转运站,转运站的规模和

数量依据区域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

2.转运站可根据其服务区域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或其从

属的垃圾处理系统的需求,选择转运方式并确定转运站规模和数

量。

新疆由于城镇人口较少,转运站大多数为中小型转运站,大

多数城镇均采用一级转运系统方式。在规模较大、运距较远的情

况下,可以考虑采用二级转运方式,但二级转运方式由于二次压

缩会造成增加运行成本。

(1)垃圾转运站所从属的转运系统可分为一级转运和二级转

运,一般情况下,使用一级转运系统,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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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生活垃圾一级转运系统

(2)当垃圾转运量很大且运距较远时(通常≥30km),可建

立二级转运系统。在此系统中,垃圾经由数个中小型垃圾转运站

转运至一个大型转运站,再次集中运往垃圾处理厂(场)。二级

转运系统的基本技术路线,如图 2所示。

图 2 生活垃圾二级转运系统

3.垃圾转运站按功能可分为单一性和综合性转运站。单一功能

转运站只起到更换车型转运垃圾的作用,如移动式压装转运站。

综合性转运站为固定式压装转运站,可兼备环卫停车场、修理厂、

分选回收、转运等二种或多种功能。大中型转运站可以建成综合

型转运站。

第十四条 根据城镇的区域位置,城镇规模和特点,结合城镇环

境卫生专项规划,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转运站数量、

规模和项目构成。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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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垃圾处理设施的分布情况来确定。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中

建设且远离城镇的地区,可建设集中收集的转运站对生活垃圾集

中转运,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区建设的城镇,可建设满足相

应服务区域要求的分区设置的转运站。

第十五条 转运站的设计需综合考虑街区类型、道路交通状况、

环境质量要求等城镇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因素来确

定。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即一年中垃圾最大月排放量与平均

月排放量排放量的比值,依据调研及实测数据取 1.3~1.5。本条标注主要是转运站规模的计算方法。

1.其中 q的取值,第一应按根据当地实际资料反馈取值,结合

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的推广,以及运营部门的运营资料,进行计算,

得出实际数据;第二如若无当地资料时,人均日产垃圾量可采用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18)中的 0.8~1.5Kg/人•d数据,且新疆城镇调研资料和此数据基本一直;第三可依据

《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 106-2016)此标准规

范的计算方法取值;q的取值,按照新疆城镇的实际资料取值,q取值范围可为 1.0~1.5,规模小的取高值,规模大的取低值。

2.关于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回收率 a的取值,一方面应结合当

地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推广的实际测算值;另一方面根据经验值,

依据乌鲁木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的推进,从而得出的测算值,

以重量计算,可回收垃圾量约为 3.2%左右,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的大力宣传,居民意识的提高,全民的参与,可回收垃圾的量

会有所提高,故建议生活垃圾可回收量的范围取值建议取5%~10%之间,如有例外,应另当他论。

3.转运站规模的确定,可参考《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中

的计算方法,无实际数据时可按照下式计算:

Q=Ks(1-a)n q/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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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垃圾转运量,t/d;a-----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回收率;

n-----服务区域内的近期规划人数,人;

q-----服务区域居民人均生活垃圾日产量(kg/人•d);

Ks-----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指年度最大月产生量与平均

月产生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Ks可取

1.3-1.5。特殊情况下可进一步加大波动系数。

第十六条 此条是转运站建设规模的分类原则并未完全参照《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

标【2005】157号)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将转运站的规模

按转运能力分为三大类五小类。并且强调并划分了转运站的服务

半径。

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运输主要是指三轮车、两轮板车

等。

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主要指 1t~3t的收集车。

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主要是指采用 5t~8t压缩

运输车将逐点收集的垃圾直接运往处理厂(场)。

采用大型机动车进行垃圾运输/转运主要是指采用 10t 以上

压缩运输车将转运站/收集站的垃圾运往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转运站建设项目的构成,是为了避免漏建或

多列工程项目致使转运站无法运行或造成浪费。转运工艺及规模

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也不同。规模较大的转运站,配套工程

设施和生产服务设施相应更齐全。尤其是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

车辆进出口处,清洗消杀车间应设置在出站右手侧,便于出站车

辆的清洗消杀,二者都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且都应满足同行

的相关条件

第十八条 对于大、中型转运站,应保证项目建设的完整性,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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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配套设施、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的合理配备。对于小型

转运站,由于受到规模、场地等多方面原因的限制,应遵循精简

节约的原则,配套设施、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借助周边公

共设施,避免浪费。有分选、公厕、景观等其他功能的转运站,

配套工程设施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还应满足其他功能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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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一节 选 址

第十九~二十条 这两条明确了转运站选址的要求。转运站选址应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若

转运站所在区域的城镇总体规划未对转运站选址提出要求或尚未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则其选址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

土地、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或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尽管有很多因素和外部条件影响转运站项目的选址,但重点需要

考虑的是厂址的安全性,建设和运行的经济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是否有利于二次污染的控制,是否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能在

可接受的范围内。

转运站应设置在生活垃圾收集服务区内人口密度大、垃圾排

放量大、易形成转运站经济规模的地方,以有利于提高建设投资

效益和运营管理,同时又必须注意防治二次污染。

转运站应设置在具备工程建设需要的基本条件,工程地质条

件良好并且就近可满足项目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方面的要

求。

转运站设置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收集和运输线路的地方有利

于生产调度和降低日常运行成本。

转运站选址应避开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以及影剧院、大型

商场出入口等繁华地段,主要是避免造成交通混乱或拥挤。若必

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从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上进行

优化或完善。转运站选址避开邻近商场、餐饮店、学校等群众日

常生活聚集场所,主要是避免垃圾转运作业时的二次污染影响甚

至危害,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若必须选

址于此类地段时,应从建筑结构或建筑形式上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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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善。

第二十一条 转运站厂址的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厂址初选。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

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厂址;

2.厂址推荐。对候选厂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

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

资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 2个以上

(含 2个)的预选厂址;

3.厂址确定。对预选厂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

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

确定厂址。

转运站选址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来进行选择,应先依据

现有的规划(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来选择,其次再依据同样的

选择条件,择其至少 2 处厂址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如若选择厂址

符合现有规划,则可继续办理该项目的其它前期手续,如若选择

的厂址不符合现有规划(和规划不符或规划范围外),一种情况

是在规划范围内,该厂址的用地性质要调整规划,另一种情况是

在规划范围外,该厂址的选择首先要做厂址论证报告。

第二节 总图布置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转运站工程项目总图布置的原则,是“以

转运工艺为中心、以物流为纽带,分区布置,兼顾发展”。其目

的是保障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运行安全,以及职工的身心健康,

既有利于污染控制,方便维护,又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设

施使用效率,节省土地和投资。转运站应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

工艺流程图及项目简介概况,并应固定设置在进出厂站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采用的转运工艺及技术

路线确定,充分利用场地空间,保证转运作业,有效地抑制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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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并节约土地。

第二十四条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不仅仅要考虑技术条件,还应

因地制宜考虑当地的客观条件和主观经验。从项目投资角度来讲,

尽可能的处分利用现有的设施;从后期运营角度讲,辅助设施的

设计和建设应更加的人性化。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转

运区宜与管理区分开,且宜布置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转运站站前

区布置应与城镇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大、中型转运站应设

置导排站内积水的设施。对于分期建设的大、中型转运站,总体

布局及平面设计时应为后续建设内容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分期

建设预留场地必须能满足工艺布局的要求,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五条 转运站内道路除满足道路设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

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利用站址地形、地貌等自然条

件。对于高位卸料、设置进站引桥的竖向工艺设计,充分利用地

形和场地空间尤其重要。

第二十七条 兼有其它功能(如含环卫停车场、修理厂、分选/拣车间等设施)的转运站,仍应以转运设施与设备为中心设置,各

项辅助设施根据作业流程及地形等因素合理安排,确保各单元安

全、高效。对于具备多功能的综合型转运站,其配套工程及辅助

设施还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分选等设施应与垃圾转运车间等主

题设施协调布置;环保教育展示区、办公管理区、区域性专用停

车场等设施应与垃圾转运车间等主体设施相对分离。

其中分选/拣车间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内容:

1.分拣车间和转运系统在不影响转运作业的原则下分区设置,

配套附属设施可以考虑共用。

2.按照源头分类的原则,进行工艺设计,进入分选车间的应是

已经分类的可回收垃圾。源头收集时应将大件垃圾、电子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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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并单独运输至分拣中心,分别进行资源化利用。

3.可回收垃圾进入生产线之前,应拣拾妨碍生产线运行的大件

垃圾等废弃物,以免大件垃圾混入生产线破坏分拣设备。可回收

废品经分拣系统分选后分类打包后资源利用。

4.分类处理后的剩余垃圾,及时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

理,不得随意、随处处置,不应在站内积存,密闭运输,不应出

现遗撒及垃圾粘、挂车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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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体工程

第二十八条 转运站设施和容器应封闭,以保证隔离雨水,防止

臭气、灰尘等污染周边环境卫生,严禁新建露天敞口转运站。

为了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或在相对密闭的

状态下进行,从建筑结构方面可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给垃圾转运车间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

风口等;

2.转运车间一层压缩转运车间和二层卸料车间的周围墙裙建

议贴瓷砖,高度为 1.50m 为宜,且地面和内墙面 1.50m 以下应做

防渗防腐处理,且便于清洗保洁;

3.转运车间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成品钢门、塑钢窗或木门、

木窗,二级转运车辆、一级收运车辆进出的门宜采用电动卷帘门。

其次转运站的建设应重在实用,其建筑形式、风格、色调应

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不宜太华丽、铺张,也不宜对周围建筑

环境的美观产生影响。

第二十九条 我区现行主要的垃圾转运方式有以下几类:

1.敞开式转运:即转运设备的容器不可密封,转运场所是敞开

或半敞开的,与之配套的车辆也通常是敞开式的。这种转运方式

会造成垃圾散落、臭气散发、污水泄漏等严重二次污染,尤其影

响周围的环境。该种原始转运方式正在逐步被淘汰或改造。

2.封闭式转运:垃圾转运场所和垃圾装载容器均可封闭。这种

转运方式解决了部分垃圾散落等问题,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但在垃圾量大、运距远的情况下,不能实现高效运输。

3.压缩式转运:即机械填装/压缩式转运,是在封闭转运的前

提下,利用机械压缩设备对垃圾进行压缩,增加垃圾的容重。这

种模式除了有封闭转运的优点外,还提高了转运车的运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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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大吨位、远距离垃圾运输,可大大降低成本。

(1)压缩式转运根据物料被装载、转运时的移动方向分为卧

式或立式两大类。

1)卧式:将垃圾倒入卧放的容器(车箱)内,并依靠机械动

力(刮板或活塞推板)将容器(或车箱)填满压实,并沿水平方

向完成转运作业。

2)竖式:利用垃圾重力,直接将垃圾倒入竖直置放的容器(车

箱),并依靠液压装置,对容器(车箱)内的垃圾进行垂直压实,

并完成转运作业。

(2)压缩式转运根据转运容器内的垃圾是否被压实及其压实

程度,划分为填装式(兼压缩式)和压缩式两大类。

1)填装式:采用回转式刮板将物料送入装载容器,依靠机械

动作力将装载容器填满并压实。此类填装设备过去通常与装载容

器连为一体(如后装式垃圾收运车),现在为了提高单车运输效率,

逐渐将填装/压缩装置与装载容器分离。

2)压缩式:采用往复式推板将物料压入装载容器。与刮板式

填装作业相比,往复式推压技术对容器内的垃圾施加更大的压力。

4.压缩式转运还可进一步按垃圾被压实的不同工艺路线及机

械动作程序,分为直接压缩(压装)式和预压式等。

(1)直接压缩。

工艺路线:接收垃圾→直接压装进入转运车箱→转运。

作业过程为:首先连接转运容器(车箱)和压装设备,当受

料器内接收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启动压实设备,推压板将垃圾

直接压入转运车箱。其间可根据需要调整压头压力大小或推压次

数,车箱装满并压实后,与压装设备分离,由转运车辆运至目的

地。

(2)预先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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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路线:接收垃圾→在受料器(或预压仓)内压实→推

入转运车箱→转运。

作业过程为:垃圾倾入受料容器,被压实成块后推入转运

容器(车箱),由转运车辆运至目的地。车箱内可装入的垃圾块

数量由其箱体容积和垃圾块体积等参数确定。

第三十条 本条建设标准强调了转运车间的高效率运转不仅考虑

设备的特性还需要强调生活垃圾的特性。

第三十一条 首先,转运站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收集作业时间可能

为全天候,由于管理运营和交通条件的限制(如应避开交通高峰

期),转运站机械设备和转运车辆的工作时间不能持续常规的 6~8h运行。因此,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应为配套机

械设备有效工作时段内的总转运能力。

其次,转运站前端收运车辆数量的配置,应考虑服务范围、

街区类型、作业时间、交通状况、日清运最大规模等因素,按照

不同的收集设施和道路状况配置不同吨位的收运车辆。二级转运

车辆数量的配置,应根据转运站日转运最大规模、运距、交通状

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配套的运输车辆应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最后,垃圾集装箱的设置应考虑备用及维修数量。垃圾集装

箱等装载容器应保证装卸料顺畅,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应采用

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注重密封条的

选用和更新维护。

转运站应按照集中有效时段设计配套机械设备转运能力同样

可以提高转运站运行的稳定性,当转运任务增加或出现机械事故

时可通过延长其余转运设备工作时间来保证完成转运任务。

第三十二条 目前我国转运机械压实设备主要可分为刮板式和活

塞式两大类。前者设备体积小,操作简单灵活,能够边填装边压

实,适用于中、小型转运站;后者压实强度大、装载效率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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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大型转运站。

第三十三条 转运单元(或称“转运线”)是指转运站内具备垃

圾装卸、转运功能的主体设施/设备。为了保证转运作业的连续

性与事故状态下(如机械故障、机器检修等)的转运能力,转运

站的转运单元不应少于 2 个。当一个或一部分转运单元或其设备

丧失工作能力时,剩余的转运单元或设备可以通过延长作业时间

来完成转运站的全部转运任务。

平移式压缩装置构成的转运单元,在转运作业上有以一抵二

的功能,但不具备事故状态下的备用及应急功能。

对于大部分城镇而言,日产垃圾量多为十余吨或二三十吨,

其小型转运站可只设 1 个转运单元,但必须考虑该转运单元出现

故障时的应急措施,如设置临时储存场地、改用后装式运输车直

接运输,或求助临近转运站等。

第三十四条 本条强调了转运站的建设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尤

其是地面和墙面,便于后期运营过程中的维护和清洁。

第三十五条 转运站内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选用同一型

号、规格,以提高站内机械设备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便于转运站

的建造和运行维护。如果可能,同一垃圾转运系统的规模相同或

相近的转运站也应选用同一类型、规格的配套机械设备。这样虽

可能由于局部单元的转运能力过大而造成单体设施/设备投资增

加,但大大提高了转运站乃至整个转运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效

率,并且更加有利于系统的管理,因而综合效益大大增强。

第三十六条 本条提出大、中型转运站作业区的具体要求。

无论垃圾处理厂(场)等转运站的下游设施是否设置了计量

设备,大型转运站都必须在垃圾收集/运输车进、出站口设置计

量设施,并且计量设备必须具有自动记录、统计等功能。

中型及其以下转运站可依照其从属的垃圾处理系统的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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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或服务区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要求,确定需配置的计量

设备。若后续的垃圾处理厂(场)已配置了计量设备,则转运站

可考虑省略计量程序;对于服务区范围较小,垃圾收集量变化不

大的小型转运站,采用车吨位换算法也是经济可行的,但应通过

实测确定换算系数。

配置必要的自动识别、登记装置是实现转运站科学化、规范

化运营管理的保证措施。

机械锁紧或限位装置是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口密闭结

合的可靠措施。

进站车辆抽样检查停车区可以专设,也可以临时划定(对于

小型转运站),但届时必须有相应的标示牌及调度管理。

转运作业过程中的粉尘、臭气是转运站的主要环境污染物,

必须通过适当措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对转运站道路的要求。转运站内道路应该满

足各种车辆顺利通行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清洗消杀的设置,作为转运站内的重点清洁部位,

首先设置的部位,应便于车辆出入方便,其次便于外配设施共享。

转运站内每辆出站车辆,在出站之前必须先清洗然后采用有效氯

为 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疫情期间,应加强

出站车辆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对于清洗消杀车间内接触污水的部

位,例如墙面、地面、排水沟、清洗消杀车间出入口等,都是病

毒传播风险较高区域,应进行重点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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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转运站配套工程的建设原则。改建、扩建工

程应以扩大生产能力、提高装备条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运行

效益为主,重点应是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挖掘潜力。

第四十条 各类转运站都应有必要措施保证临时停电时能继续其

垃圾转运功能。小型转运站可通过合理调度等措施将垃圾进行分

流;大、中型转运站必须依靠备用电源确保停电状态下转运系统

正常运行。转运站的避雷、防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转运站的生产用水主要指设备或设施冲洗用水。

第四十二条 雨水和生活污水按接入市政管网考虑,垃圾渗沥液

及设备冲洗污水则依据转运站服务区水环境质量要求考虑处理途

径与方式。

转运站的室内外场地都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坡度,以避免滞

留渍水;转运车间内应按垃圾填装设备布局要求设置垃圾渗沥液

导排沟(管)以便及时疏排污水。

转运车间应设置污水池,用于收集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

渗沥液和场地冲洗等生产污水。污水池的结构和容量必须与污水

处理方案及工艺路线相匹配。如用罐车将污水运至处理厂时,污

水的容积必须满足两次运送间隔期收集、储存污水的需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对转运站消防的要求,转运站内应该配备消

防设施,预防转运站建筑、转运设备、运输车辆等消防隐患。转

运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丁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险级考

虑;对于具有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综合型转运站的可回收物储

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额设施,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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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别考虑。

第四十四条 转运站的控制室、转运作业现场、值班室/计量站

(间)等关键环节应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以便于收集、转运车

辆调度等生产运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小型转运站应尽量使机械设备的修理工作社会

化,转运站只要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并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承担部分专用设备、装置的小修任务。

第四十六条 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集中控制管理仪器设备,设置了

中央控制系统后仍应保留现场控制系统。

第四十七条 中、小型转运站应尽量使机械设备的修理工作社会

化,转运站只要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并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承担部分专用设备、装置的小修任务。

第四十八条 环卫设施征地较为紧张,故可以考虑将布局在城镇

中心区的公厕和中、小型转运站合建以提高用地效率,但要满足

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要求,同时还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

响。大型转运站(多为二级转运))因远离城镇中心区,没有附设

公厕的必要。

第四十九条 鉴于南北疆冬季采暖期及室外温度不同,以至于南

北疆冬季采暖期室内采暖方式会略有不同。目前城镇的主流采暖

方式还是城镇集中供热,对于集中供热敷设不到的地方采用电采

暖:集中电采暖(电锅炉)及分散式电采暖(发热电缆、暖气片、

电热膜、壁挂炉等),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冷热联供,气采

暖(燃气锅炉 燃气壁挂炉)等。南北疆建筑外墙保温厚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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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转运设备

第五十条 本条明确转运站的建设应因地制宜的选择转运设备,

应不拘于固有的形式。

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本条是转运站设计规范中关于垃圾转运车

和集装箱的技术要求。一方面强调了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

重量及车厢相匹配,另一方面强调了集装箱数量的设置应考虑的

相关因素。

第五十三条 大、中型转运站,鉴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一般设置

在投料口附近,为防止在卸料过程中,避免垃圾倾倒时对卸料口

上方的除尘除臭管线造成潜在安全隐患,故建议设置相应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转运站,为防止在卸料过程中,避免垃圾

倾倒时臭气及灰尘外溢,宜在卸料口处设快速卷帘门及防尘软帘。

为避免卸料过程中,卸料车对卸料口周围设施存在潜在损坏风险,

宜设置车轮挡,且车轮挡的高度不小于 25cm,从而提高生活垃圾

倾倒效率。

第五十五条 考虑到次年将南北疆气候差异较大,南疆干旱少雨,

北疆漫长冬季降雪及北疆局部降雨量较大等因素,建议在北疆的

大、中型转运站进出二层卸料平台的引桥或坡道上宜设置挡雨棚

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标牌。

第五十六条 本条标准强调了大、中型转运站室内地面排水设施,

便于运营过程中地面的清洗保洁。

第五十七条 本条标准强调了大、中型转运站转运设备在布置过

程中,应符合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首先大、中型转运站宜建设成为智能化转运站。根

据城镇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逐步实现城镇服务区

域的清运车辆行驶轨迹及转运站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指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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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提高工作效率。其次转运站的建设应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物流

转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做了规划设计后,并因地制宜,

创造性的去构建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收集、一级收运、二级转运的

智慧化网络物流系统,着力在设施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污染防

控和管理手段智慧化方面开展转运站智慧化建设工作,从而避免

了污水四溢、污染环境、病菌传播等问题,开创了生活垃圾物流

转运的新模式。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这也成为了科技助力抗疫

的一个典型。

第五十九条 此条强调进转运站转运系统的垃圾应为分类收集后

的垃圾,大件垃圾、电子垃圾、建筑垃圾等易造成压缩设备损毁

的异物应单独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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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转运站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建设必须遵循“三同时”原

则。

第六十一条 转运站内的建(构)筑物应按生产作业区和附属设

施分区布置,中间设置绿化隔离带,转运站的四周应设置由多种

树种、花木合理搭配形成的环保隔离与绿化带。各生产车间应配

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对转运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有

效防治。绿化隔离带应采用乔灌木合理搭配的形式,以强化其隔

声、降噪等环保功能;绿化隔离带设置的重点地段是转运站的下

风向,转运站的临街面,站内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绿化隔离带

的设置还应考虑其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第六十二条 转运站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转运作业时产生的

粉尘和臭气,因此,通过洒水降尘和喷药除臭等方法,加强卸装

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十分重要。对于大型转运站,

还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除臭设施或设备。

第六十三条 转运车辆的整体密封性能,必须满足避免渗沥液滴

漏和防止尘屑撒落、臭气散逸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前者,不仅要

在运输车底部设置积液容器,还必须依据载运车规模、垃圾性状

以及通行道路坡度等具体条件核准、调整其容积。

第六十四条 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臭气通过生物除臭设备及转运

站的通风设施,并在厂区内部设置绿化带来提高除臭效果,其排

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并应完全执行环评批复的相关内容。

第六十五条 转运站噪声控制主要包括对机械设备的减振降噪及

转运站采取密闭式结构、设置绿化隔离带或设置隔声屏障等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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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第六十六条 转运站生活污水排放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排入

临近市政排水管网;也可与生产污水合并处理,达标排放。

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及清洗车辆、设备产生的生

产污水,应进行专门的处理。条件许可时可自行处理,或运往邻

近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处置设施处理;也可先进行预处理,达到

一定要求(如环保部门批准或执行环评批复要求)后再排入邻近

市政排水管网集中处理。根据污染集中控制原则和项目规模效益

原则,中、小型转运站不宜单独建设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宜直

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置。

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六十七条 转运站安全与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色》GB 2893、《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 的规

定,在转运站的相应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七十条 转运站内应该备有防噪耳塞、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具,

还应备有灭火、消防等安全设施,特别是大型转运站还应备有更

衣、洗浴、休息场所。

第七十一条 转运站内应该采取清洗、消毒、通风、杀虫等有效

措施,保障工作区环境卫生。

第七十二条 转运车间内,如填装压缩装置、车厢厢体举升装置

等设备或装置胖均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作为现场作业人员的通道。

第七十三条 不同功能设施的作业区、作业场地及设施设备相对

独立,有利于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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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七十四条 本条是转运站建筑标准及形式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 表 2中各类设施建筑面积指标是在广泛调研基础上,

根据对全疆已建转运站并投入运营的城镇进行了有效调查样本的

基础上,通过数据测算,并结合不同规模转运站特点和实际需求

制定的。

小型转运站建筑面积指标应视服务区域、服务对象不同而定,

对于服务人口多为 1万~5万的小城镇,小型转运站多建在城镇中

心区的边缘地带,需要配置必要的辅助设施。因此,其建筑面积

指标应取偏大值甚至上限。但是对于人口密集的大城镇,小型转

运站通常兼做垃圾收集站,其服务对象多为小区居民,建造位置

都在城镇中心区,无必要配置其他辅助设施。因此,其建筑面积

指标应取偏小值甚至下限。

第七十六条 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和工艺及附属功能有关。全疆

已建、在建转运站的统计数据表明,建设用地存在较大的差异。

部分大型转运站兼有分选等功能,用地较多,超出一般转运站的

用地标准。包括其他功能(如车库、修理厂、分选车间等)的转

运站,用地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相关的标准增加其额外用地指标。

小型转运站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应视服务区域、服务对象不

同而定,这一类转运站多建在城镇中心区的边缘地带,需要配置

必要的辅助设施,且小城镇建设用地相对富裕。因此,其用地指

标应取偏大值甚至上限。但是,大城镇内兼做垃圾收集站的小型

转运站没有必要配置其他辅助设施,且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非常紧

缺,很难征用较多土地。因此,其用地指标应取偏小值甚至下限。

第七十七条 本条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中对于转运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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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的规定,当转运站功能单一时,宜取下限;

当转运站兼有如分选、公厕、景观等其他功能时,可取上限。

第七十八条 本条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中对于转运站绿地

率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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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运营管理、保障措施与劳动定员

第七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转运站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

第八十条 转运站具体的应急保障措施如下:

1.严格车辆管理制度,禁止本站服务车辆以外车辆进入。临时

医疗场所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户受污染垃圾收运车辆、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运车辆禁止进入任

何生活垃圾转运站。如果转运站服务车辆以外车辆进入转运站,

存在以下问题:(1)进站车辆或人携带病毒,增大病毒传播风险;

(2)增大站内消毒工作量;(3)车辆出站消毒不彻底或者人员

防护不到位,携带/感染病毒出站,成为病毒传染源。因此,转

运站应禁止本站服务车辆以外车辆进入。临时医疗场所医疗废物

和涉疫生活垃圾、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受污染垃圾、废弃个人防

护用品的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其收运模式应采用医疗废物收运模

式或者直运模式,其收运车辆禁止进入任何生活垃圾转运站,防

止病毒传播。

2.生活垃圾收运车辆进入转运站,应使用有效氯为 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车辆进行均匀喷洒消毒。进入转运站的生

活垃圾收运车辆可能携带病毒,为了防止病毒传播,应对其喷洒含

氯消毒液进行消毒。

3.如遇到转运站内收集车辆排队时,应在站内管理人员指挥

下,按次序停放。驾驶员应关闭车窗,禁止下车等待。转运高峰

期,转运站内可能存在车辆排队的现象,应维持转运站内的车辆

停放次序,控制同时卸料车数量。为了减少感染病毒的风险,驾

驶员应关闭车窗, 在车内等待进行卸料、转运作业。

4.垃圾收集车辆应在管理人员指挥下,缓慢驶入卸料泊位,车

辆尾部准确对准卸料槽(口)后方可开始卸料工作。车辆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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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控制车厢的倾斜角度,减轻扬尘和垃圾散落。严禁随意停

车倾倒垃圾。为了减少垃圾散落、暴露风险和扬尘,降低病毒传

播风险,车辆在卸料过程中 , 应注意卸料位置和车厢倾斜角度。

5.垃圾收集车辆卸料作业时,应提前启动车间内的喷雾降尘设

备,控制扬尘。垃圾卸料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病毒传播风险较

高, 提前启动喷雾降尘设备有利于更及时地控制扬尘,保护作业

人员的健康。

6.卸料作业完成后,车辆驾驶员和站内工作人员应共同检查车

辆卸料尾门关闭无误,且无任何污水滴漏和垃圾吊挂后,车辆方

可驶离。垃圾收运车辆卸料作业完成后,卸料尾门应关闭,且具

有较好的密闭性,清理吊挂在尾门的垃圾,保证无污水滴漏或垃

圾吊挂,减少污水、垃圾的暴露风险,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7.卸料作业完成后,现场保洁人员应及时清理卸料泊位附近的

残余垃圾。应及时冲洗卸料泊位及附近地面,并冲洗排水沟和地

漏,清除地漏或下水口的垃圾,保证排水沟畅通无积水。卸料泊

位附近区域是垃圾散落、垃圾渗滤液滴漏的主要区域,病毒传播

风险较高。卸料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卸料过程中散落的垃圾,冲洗

地面,防止排水口堵塞,保证地面清洁和排水系统的畅通,减少

垃圾、污水的暴露风险, 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8.垃圾收集车辆完成卸料及转运车辆完成装载作业后,应在指

定区域使用有效氯为 500~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对车辆的轮

胎、卸料尾门及车厢表面均匀喷洒消毒后,方可驶出转运站。禁

止未完全密闭的车辆驶出垃圾转运站。转运站车辆出站前,应在

指定区域对轮胎、卸料尾门及车厢表面使用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

并确保车辆的密闭 性,防止散落的垃圾、收运车辆成为病毒传染

源。

9.对转运站和作业工具的清洗和消毒不应少于每日 3次。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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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的重点清洁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接触垃圾的墙面、地面、排

水沟、卸料泊位、压缩设备和车间出入口。转运站和作业工具清

洗后采用有效氯为 500~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

全天工作结束后,需要再进行一次工具消毒,并将工具放入指定

区域存放。疫情期间,应加强清洁和消毒工作。转运站内接触垃

圾和污水的作业工具、部位,例如扫帚、拖把、墙面、地面、排

水沟、卸料泊位、压缩设备和车间出入口等,病毒传播风险较高,

应进行重点清洗和消毒。为了防止作业工具成为病毒传染源,应

在全天工作结束后对其进行消毒, 并存放于指定区域。

10.垃圾转运站作业全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

求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用品。垃圾转运站作业全过程中,现场

作业人员的病毒感染风险较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和卫

生防护用品,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健康。

11.转运站应保持站内环境清洁。场内道路等生产区域每日消

毒次数不少于 3 次,办公室、中控室和辅助用房等每日消毒次数

不少于 2 次。如转运站内有药品仓库或存放间,应确保使用的消

毒液不与药品发生反应造成安全事故。保持转运站内环境清洁是

阻断病毒传播途径的重要方法。场内道路等生产区域与垃圾、污

水接触的可能性较大,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因此,其消毒频率应

高于办公室、中控室和,导致中毒、火灾等安全事故。因此,应

确保消毒液和其它化学药剂的安全储存。

12.转运站车辆、设施、工具和场所等每次消毒应作好记录。

做好消毒记录有利于对转运站消毒工作的监管和病毒传播的控

制。

13.转运站范围内的任何地点严禁烟火。为了防止火灾、爆炸

等安全事故,保障疫情期间垃圾转运系统的转运能力,转运站范

围内的任何地点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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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车辆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

求:

1.制定设备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

内容和标准;

2.及时排除设备车辆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

3.按制度保养设备车辆,设备车辆工况良好;

4.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

5.作业设备、车辆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

第八十二条 转运站的安全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 GB 12801的规定,坚持预防

为主,确保运行安全;

2.应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并严格实施;

3.应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

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

4.站区应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线、信号、文字等警示设施;

5.应定期对全站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6.应对垃圾渗沥液、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中易产生沼气的地

点和其它易聚积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在相应

的地点严禁明火出现;沼气浓度≥1.25%时要进行强制通风;

7.生产作业区域禁止吸烟;

8.如有外来人员参观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

可进入生产作业区。

第八十三条 转运站的环境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 GB 12348的规定。

2.渗沥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3.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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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3095和 GB 16297的规定。

4.厂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

符合 GB 14554的规定,场区无明显恶臭。

5.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非生产

作业区内每 15m2的苍蝇数目不得超出 3只。

6.厂区门前范围及进站车辆等候区等周边区域环境卫生应整

洁,无白色污染、污水积存等脏乱现象。

7.环境监测应按环评批复的环境敏感因素的要求执行。

第八十四条 转运站单班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 6~8h,实际转运作

业时间一般不大于 4h。一至两班制通常已经能够满足辖区垃圾转

运作业要求。对于兼有其他功能的转运站,运行时间需要适当延

长的,工作制度或实际作业时间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十五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通常为一班制作业。若因需要(如

早、晚两班)实行两班制运行的转运站,其劳动定员可取 1.2的调

整系数。

第八十六条 转运站运行管理、维护、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监

测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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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七条 本条规定编制和使用工程投资估算的原则,强调应

根据有关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管理。遇到地基特殊处理、国外贷款

工程等特殊情况,各项指标应综合具体情况调整、修正。

第八十八条 本条所列的投资估算指标是评估或审批新建转运站

估算投资额的依据。在具体评估或审批转运站项目时,应结合工

程项目的建设水平、污水处理和臭气控制要求、运输距离、服务

范围、配套设施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正。参考 2020年我

区已建转运站的投资,根据 2011年制定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收

集站建设》20-30t/d 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投资估算指标为 5-7万元,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进行调整。

目前许多新建转运站兼有车库、分选、公厕、景观等辅助功

能,此时估算投资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有

关规定编制。

国家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表 5生活

垃圾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是按照 2007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

算。该投资估算指标已经是十三年前的数据,与现在实际估算指

标偏差较大,对转运站的投资估算指标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本

标准按照现行价格将表 5 生活垃圾转运站估算指标适当上调。

第八十九条 建设工期是参考现行的转运站平均建设工期确定

的。由于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

转运站建设工期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防止建设工期

拖延,增加工程投资。

第九十条 转运站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

求和规定,采用标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中的市政专业的经济

分析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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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九十一条 转运站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具备相

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

第九十三条 施工变更应有各方认可的备查资料。

第九十四条 转运站设备的验收应依据《机械设备安装施工验收

通用规范》GB 50231和《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及国

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九十五条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规定进行外,还应提供设备

的相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九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县市区要上报自治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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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术 语

第 1条 生活垃圾 domestic waste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

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 2条 生活垃圾处理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采用焚烧、生物处理和卫生填埋等方法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的活动。

第 3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 domestic waste transfer station是为了减少垃圾清运过程的运输费用而在垃圾产地至处理厂

之间所设的将一级收运车上的生活垃圾利用压缩设备装至二级转

运车的垃圾中转站。

第 4条 一级收运车 first class pickup truck用于最前端与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匹配的收运车辆。

第 5条 二级转运车 secondary transfer vehicle用于后端经压缩设备压缩后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转运车

辆。

第 6条 生活垃圾焚烧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一种工艺。

第 7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classified collection of domestic waste就是指从垃圾产生的源头开始,将生活垃圾按不同处理与处

置手段的要求分成若干种类进行收集,分类收集后采取适宜方式

将各种不同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回收或处置,以达到减少生活垃圾

最终处置量、实现部分有价值物质的回收利用、避免生活垃圾混

合收集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目的。

第 8条 智慧型转运站 Intelligent transfer station转运站采取智能化模式压缩处理生活垃圾,垃圾清运车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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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站后,转运站的门便自动感应打开,垃圾倾倒进去后,进料

和压缩全部由电脑操作完成,省时省力、卫生环保

第 9条 电子垃圾 electronic waste电子垃圾一般指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指被废

弃不再使用的电器或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冰箱、空调、洗衣机、

电视机等家用电器和计算机等通讯电子产品等电子科技的淘汰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