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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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編號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補助對象 備註 主辦單位 0112 栽培高架設 1. 固定式栽培高架 設施:補助不超 1/2為原則,每 0.1 公頃最高補 12萬元。 2. 移動式栽培高架 設施:補助不超 1/2為原則,每 0.1 公頃最高補 16.5萬元。 農民團體、 產銷班、農 補助對象之農 民為青年農 民、取得有機(轉型期) 或產銷 履歷驗證、臺灣 農產品生產(責 任)追溯管理、 經本會審認通 過友善環境耕 作推廣團體登 錄有案友善耕 作者,優先補 助。 農糧署 0119 溫網室設施 環境控制及 生產設備 補助不超過 1/2 原則,補助設備及 最高補助額度如附 表三。 農民團體、 產銷班、農 補助對象之農 民為青年農 民、取得有機(轉型期) 或產銷 履歷驗證、臺灣 農產品生產(責 任)追溯管理、 經本會審認通 過友善環境耕 作推廣團體登 錄有案友善耕 作者,優先補 助。 農糧署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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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編號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補助對象 備註 主辦單位

    0112 栽培高架設施

    1.固定式栽培高架設施:補助不超

    過1/2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

    助12萬元。

    2.移動式栽培高架設施:補助不超

    過1/2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

    助16.5萬元。

    農民團體、產銷班、農

    補助對象之農民 為 青 年 農

    民、取得有機(含轉型期)或產銷

    履歷驗證、臺灣農產品生產(責

    任)追溯管理、經本會審認通

    過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

    錄有案友善耕作者,優先補

    助。

    農糧署

    0119 溫網室設施環境控制及

    生產設備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補助設備及

    最高補助額度如附表三。

    農民團體、產銷班、農

    補助對象之農民 為 青 年 農

    民、取得有機(含轉型期)或產銷

    履歷驗證、臺灣農產品生產(責

    任)追溯管理、經本會審認通

    過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

    錄有案友善耕作者,優先補

    助。

    農糧署

    附件一

  • 2

    溫網室設施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附表三

    補助項目 規格 最高補助額度

    溫室環控系統

    包含監控控制系統介面及軟體、溫室

    內部環境監控及外部環境監測。

    15 萬元/組

    水養液供應系

    包含控制系統介面及軟體,水養液管

    理(pH 和 EC 監控),具依日輻射或

    土壤水分等監測值控制灌溉功能。

    10.5 萬元/組

    內循環風扇

    4,500 元/台;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6 台

    降溫風扇

    又名負壓風扇,須 1 馬力以上,具不

    銹鋼片,葉片面直徑 50”,並含活動百

    葉及離心推桿。

    2.4 萬元/台

    光控式電動遮

    內遮蔭 12 萬元/0.1 公頃

    外遮蔭 15 萬元/0.1 公頃

    微霧降溫系統

    塑膠管路(含主機、管路、噴嘴、電動

    (磁)閥與控制系統等。)

    3.75 萬/0.1 公頃

    金屬管路(含主機、管路、噴嘴、電動

    (磁)閥與控制系統等。)

    12 萬元/0.1 公頃

    自動噴藥系統

    手動控制系統 3.75 萬元/0.1 公頃

    電腦控制系統 6 萬元/0.1 公頃

  • 3

    補助項目 規格 最高補助額度

    自走懸吊桿式

    噴灑系統

    含懸吊軌道、行走架、噴桿、噴頭、

    管路、馬達與傳動機構、高壓幫浦及

    控制系統等。

    5 萬元/組

    溫室電動天窗

    550 元/平方公尺;合

    計每0.1公頃最高補

    助 13.2 萬元

    水質過濾系統

    含砂濾及軟水設備,軟水造水能力需

    可達日產 50 噸以上,軟水儲槽需 10

    噸以上。

    22.5 萬元/組

    其他設備

    凡未列於本附表前揭項目,涉及溫網

    室設施內部、外部及土壤等環境監測

    設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

    關生產設備等。

    補助不超過 1/2 為

    原則

  • 4

    蔬菜生產設施(備)計畫研提規範

    108.03修正版

    一、計畫目的:輔導從事蔬菜生產之農戶,設置現代化溫網室生產設施及

    設備,提升生產效能,生產高品質安全蔬菜,鼓勵設施集中設置,擴

    大生產規模及經營效率,穩定蔬菜供需。

    二、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一)補助對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訂「農民」定義之自然人。

    (二)申請條件:

    1.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

    2.需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或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限以蔬菜

    作物品項取得者。

    3.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取得上揭驗證、條碼者,所提計畫申請案得先

    受理、暫列候補。申請案倘獲核定,申請人應於設施(備)完工後、

    辦理成果驗收前,取得追溯條碼,並向所屬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本署分署補提出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未

    提,視同放棄執行。

    (三)審查評分優先順序

    1.契作契銷之蔬菜農民。

    2.落實作物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自主送檢報告之蔬菜農民。

    3.種植蔬菜類別以葉菜類、根莖菜類及蔬菜用瓜果類為優先。

    4.汛期(每年5-10月)、颱風或豪雨期間,具供應蔬菜至台北果菜

    批發市場運銷實績。

    5.合乎本署各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按地區農業生產

    環境與發展特色,規劃發展地區特色蔬菜種類。接受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輔導及配合試驗改良場辦理試驗之蔬菜農

    民。

    6.以蔬菜為核心作物之現有農業經營專區或搭設溫網室地點已形

    成設施生產群聚區域。

    附件二

  • 5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補助項目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

    (二)內循環風扇。

    (三)降溫風扇。

    (四)自動噴藥系統(手動控制或電腦控制)。

    (五)光控式電動遮蔭(內遮蔭或外遮蔭)。

    (六)微霧降溫系統(塑膠管路或金屬管路)。

    (七)溫室環控系統。

    (八)水養液供應系統。

    (九)自走懸吊桿式噴灑系統。

    (十)溫室電動天窗。

    (十一)水質過濾系統。

    (十二)栽培高架設施。

    (十三)示範溫(網)室設施:補助以不超過造價 1/2 為原則,需結合農

    業試驗所或所轄農改場辦理相關試驗資料調查者(需檢附承造

    廠家 3 家以上估價單,俾核列預算)。

    (十四)其他設備:除前揭申請項目外,有關溫網室設施內部、外部及

    土壤等環境監測設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關生產設

    備等,可檢附3張估價單,經各分署邀集地方政府或試驗改良

    場所評估符合溫網室栽培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

    1/2為原則。

    四、申請方式與實施程序

    (一)為利農民申請,請各地分署視經費運用情形,函請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函請所轄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本署當地分

    署)調查設施及設備需求,並輔導符合本規範補助對象填具申請表,

    並依申請檢核表所列(附表一)提供相關表件,由農民團體及鄉鎮

    市區公所彙整轄區申辦案件,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本

  • 6

    署當地分署。

    (二)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轄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公所申請案,

    並檢視申請書件後,符合本規範案件,函送本署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三)由本署各區分署逕行審核,並得視申請案件多寡及實際需要,邀

    集改良場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得實地

    勘查),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六,依評選成績、意見及補助優先

    順序,選定補助對象列入年度計畫辦理補助,由分署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研提計畫說明書送分署核定。

    (四)分署核定後,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受補助對象依據核

    定工作項目覈實辦理,副知本署。

    (五)由各區分署依經費運用及業務需求,自行分批辦理受理申請及審

    查作業,並由各區分署統籌所轄經費使用情形。

    五、計畫查核及追蹤

    (一)設施(水平棚架網室)施工前期:

    1.由執行單位(農民團體、公所)利用具備衛星定位之相機或行動載

    具(如手機等)拍攝擬搭建設施用地現況,提供具設施座落土地

    座標之素地照片,執行單位辦理前開施工前勘查請填寫會勘紀錄

    (如附表七),以確認為新建之用地;執行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邀

    集地方政府或本署當地分署進行現場勘查。

    2.申請人倘因配合農時須先予施工者,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

    提具切結,向執行單位提請啟動施工前會勘作業,惟申請案內容,

    不等同計畫之核定或其核定結果。

    3.農委會設施技術服務團提供之設施圖樣檢圖服務,係屬依農民需求

    申辦之彈性輔導機制,倘需申請農委會設施技術服務團檢圖服務、

    提供專業意見者,得另依程序檢具檢圖所需資料,送請執行單位

    提本署轄區分署函送技服團辦理。

    (二)設施施工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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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執行單位勘查拍照留存。

    2.農委會水土保持服務團輔導農戶開挖放樣、按圖施工作業,係屬

    依農民需求申辦之彈性輔導機制,倘需申請水土保持服務團現

    場諮詢輔導者,得依程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辦理驗收(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

    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完竣後,

    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本署當地分署辦理成果會勘(如附

    表八)。

    (四)倘設備配合設施搭建期程及農時耕作需求,於計畫尚未核定前,

    需先行施作者,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切結,並由執

    行單位確認為新品,惟申請案內容,不等同計畫之核定或其核定

    結果。

    (五)執行成效之追蹤查核輔導:

    1.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

    據計畫核定進度辦理。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會同本署各區分署,針對轄內前年度補助興設溫網室及

    設備者,進行設備及設施內栽種作物情形之查核與輔導,並填

    寫紀錄表(如附表九),查核比例為上揭補助案件1/3為原則。

    2.為利查核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實洽請執行單位(農

    民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先行追蹤列冊送府及本署各區分署,

    以為查核實施時程之安排參據。

    3.未依計畫申請及核定內容栽種者,應予追蹤輔導並作為爾後計畫

    評選參據。

    六、查核結果未依計畫種植目標作物之處理原則如次:

    (一)請地方政府通知執行單位(農民團體、公所)輔導受補助農民於1個

    月內改善,並副知農糧署當地分署。

    (二)改善期限屆期後,請地方政府會同農糧署當地分署再次辦理查核

    工作,倘未改善者,應請農民陳述意見並切結改善期限,否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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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回補助款。

    (三)經地方政府及農糧署當地分署查明未依切結期限改善者,由農糧

    署各分署函農民繳回補助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本計畫補助之設施及設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

    以舊品充當新品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農戶及

    其輔導農民團體不再予以補助。

    (二)各執行單位辦理生產設施補助經費之核銷時,需以承包廠商開立

    全額發票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農業用地上興建有

    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設施興設,

    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建造執照面

    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生產設備購置後,由執

    行單位辦理驗收,確認為新品且設置於溫網室設施內,始予核銷,

    由執行單位掣據向本署當地分署請撥。

    (三)申請經費撥付:(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一次撥付:設施核銷請檢附載明保固條款之合約書影本或設施保

    固文件、請款領據、補助溫網室設施全額發票影印本、施工前

    會勘表和計畫成果會勘表之影印本、照片(施工前、中、後照

    片各1張)。照片請標明受補助農民姓名、搭建地段地號、溫網

    室設施種類及補助面積。設備核銷請檢附請款領據、全額發票

    影印本。

    2.分期撥付:依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辦理

    分期請撥。補助經費100萬元以上者,得分二次撥款,請撥第一

    期款需檢附請款收據、所有補助對象之合約書。申請撥付第二

    期經費,應俟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

    付,需檢附請款收據、全額發票(影本)及施工後會勘表影本。

    3.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撥補助經費方式:

    (1)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如地方政

  • 9

    府應相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該地方政府納入其預、決算辦理。

    並於申請撥付第1期經費時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2)補助計畫全為資本門或資本門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單一或

    細部計畫,申請撥付第一期款另檢附發包之相關資料;尾款依

    計畫執行總額按原核定補助比率計算本署應補助金額扣除已

    撥經費後撥付。

    (四)本計畫係基金預算,請各執行單位應核實撙節支應並重績效,以

    符預期效益。

    (五)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溫網室設施(備)明顯位置標

    示「農糧署108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設施以

    字體大小以長寬各5公分為原則,並以耐用材質設置,另設備標示

    於明顯處即可。

    八、由各區分署依經費運用自訂計畫申辦受理時程,本計畫各區分署聯絡

    資料如下:

    (一)北區分署:楊小姐、聯絡電話:03-3322150#152

    (二)中區分署:陳小姐、聯絡電話:04-8321911#127

    (三)南區分署:陳小姐、聯絡電話:06-237-2161#315

    (四)東區分署:許先生、聯絡電話:03-8523191#258

  • 10

    年度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

    申請書件資料檢核表

    □ 1.申請設施(備)補助農戶名冊(附表二)。

    □ 2.申請設施補助農戶可搭設之實際面積確認表(附表二之一)

    □ 3.農戶生產設施(備)補助申請表(附表三)。

    □ 4.通過農業相關驗證之證明文件。

    □ 5.通路之採購契約訂單或供應實績證明。

    □ 6.土地證明文件。(承租土地者應檢附租約及設置溫網室同意書如附

    表四)

    □ 7.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8.農糧署(各區分署)蔬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申請審查作業個

    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附表五)。

    附表一

  • 11

    年度 縣(市) 鄉(鎮、市、區)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

    「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申請設施(備)補助農戶名冊;共 戶,面積 公頃

    農友

    姓名 電話

    申請設施(備)座落地點

    作物類別 預估產量

    (公斤)

    農友近 3 年( 年至

    年)接受補助設施種類

    及面積

    本年度申請設施

    (備)類別及面積 區鄉鎮

    村里別

    社區

    名稱 地段地號

    土 地 面

    ( 公

    頃)

    □是 □否

    □設施 面積: □設備: 數量: 面積:

    □設施: 面積: □設備: 數量: 設施面積:

    □是 □否

    □設施 面積: □設備: 數量: 面積:

    □設施: 面積: □設備: 數量: 設施面積:

    合計

    □設施: 面積: □設備: 數量: 設施面積:

    主辦: 單位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二

  • 12

    年度 縣(市) 鄉(鎮、市、區)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區公所)

    「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申請設施補助農戶設施現地勘查可搭設之實際面積確認表

    編號1

    農友

    姓名

    申請設施座落地點

    作物類別 申請設施類別及面積 經現地勘查

    確可搭設之實際面積 鄉鎮市區 地段地號 土地面積

    (公頃)

    □水平網室 公頃 □水平網室 公頃

    □水平網室 公頃 □水平網室 公頃

    □水平網室 公頃 □水平網室 公頃

    合計

    □水平網室 公頃 □水平網室 公頃

    主辦: 單位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請依照附表二「申請設施補助名冊」編列之農友編號,順序編列。

    附表二之一

  • 13

  • 14

    年度「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

    縣(市) 鄉(鎮、市、區) (□農會、□合作社場、

    □鄉鎮市區公所)農戶生產設施(備)補助申請表

    ㄧ、申請人資料 (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姓名: ;身分證號: ;生產面積合計: 公頃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資料詳如農戶名冊)

    二、銷售情形

    □ 內銷 批發市場: %、超市或量販店: %、直銷或宅配: % 行口: %、零售: %、其他: %

    □ 外銷 輸出國家及數量:

    三、種植作物類別及經營規模 土 地 標 示

    自有土地或承租

    申請設 施(備)面積

    (公頃)

    栽培 作物 品項

    生產 期間

    (月份) 鄉鎮市區

    村里及社區名稱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權利 面積

    (公頃)

    經營 面積

    (公頃)

    合計

    四、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是 □否。(是者,請續填下資料) ( 年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補助設施 公頃、設備 (公頃、組、台))

    五、本年度設施經費需求(請依補助基準填寫項目、單價、數量、金額及合計總金額)

    申請補助項目及數量 申請補助經費(千元) 備註

    水平棚架網室 0.1 公頃

    (範例) 0.1 公頃×900 千元=90 千元(農糧署補助 45 千元、配合款

    45 千元)

    合計

    ○○○ 公頃 農糧署補助款 千元;配合款

    千元

    申請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

  • 15

    土地設置溫網室同意書 具同意書人(所有權人)土地座落於 縣 鄉 段 地

    號等 筆土地所有權面積 公頃,同意申請人(承租人)以其名義向

    貴會申請 年度計畫補助並願遵守下列規定:

    1.同意上述土地所申請之設施補助款歸申請人(承租人)具領。

    2.願遵守本補助計畫所有之規定。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並檢附同意人身分證影本為證。

    此致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

    立同意書人: 簽名蓋章

    住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申請人(承租人): 簽名蓋章

    住址: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正面影本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反面影本

    附表四

  • 16

    農糧署 區分署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

    申請審查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為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申請

    案之審查執行,向申請人蒐集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台端說明以

    下事項。

    一、 特定目的:一四○ 農糧行政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C○○一 辨識個人者: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身分證字號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利用期間: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審查、執行期間。

    2.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領域。

    3. 利用對象:本會農糧署及民眾。

    4. 利用方式:若有以下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投訴、農產品資料查詢、更

    新等,本會亦可能利用台端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您聯繫。

    四、 台端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向本會行使當事人權利,請填寫本分署個人

    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郵寄至本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

    五、 台端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本署將無法進行計畫申請案之審查。

    六、 本分署為保障台端的權利,於受理計畫申請時,需向台端收取您的身分證影本,以

    利當事人身分確認之用。(本會瞭解身分證正反面記載個人及善意第三人資料,但

    因該證件格式及內容為內政部之規定,本會無權更動其內容,但保證收取後將妥為

    保管。)

    =====================================================

    ===================

    本人已瞭解上述說明事項,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區分署依所列之個人資

    料類別蒐集本人之個人資料,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此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區分署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五

  • 17

    年度 縣(市) 鄉(鎮、市、區) (□農會、□合作社

    場、□鄉鎮市區公所) 君申請蔬菜溫網室設施(備)

    補助計畫審查評分表 審查 項目

    評分原則 評分 備註

    補助

    需求 1.近三年未申請補助者,10分。

    作物

    安全

    自主

    管理

    1.落實用藥自主管理,檢具自行送檢合格報告

    者,15 分。

    2.配合主管機關農藥殘留抽檢,檢具檢驗合格

    報告者,10 分。

    檢附本產季或上一產季送

    經區檢中心或 TAF 認證實

    驗室出具之藥檢(化學法)

    合格報告。

    銷售

    通路

    1.具契作供應合約、契作契銷者,15 分。

    2.參與蔬菜共同運銷者,10 分。

    3.具直銷、宅配、零售等通路者,10 分。

    檢附合作契約、銷貨證明

    或供應實績。

    群聚

    生產

    1.搭設溫網室地點,同一或毗鄰地段內,設面

    積集中設置達 1 公頃以上者,5 分,每增 1

    公頃加 5 分。

    2.農委會遴選通過,以蔬菜為核心作物之現有

    之農業經營專區,5 分。

    檢附土地毗鄰地段圖資或

    農委會農地資訊查詢系統

    (http://taliss.coa.gov.tw/

    ALIES/)檢索資料。

    產銷

    配合

    曾於汛期、颱風或豪雨期間,配合指導單位指

    揮調度,具蔬菜共同運銷實績者,依供應量及

    供應蔬菜類別,授權分署衡實給分,最高 15

    分。

    檢附銷貨證明或供應實

    績。

    發展

    特色

    1.配合地方政府推動之重點工作,接受種植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輔導之新興或示

    範農民,5 分。

    2.輔導單位得按轄區生產聚落、產業特色及發

    展潛力酌予給分,最高 10 分。

    3.配合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示範試驗或資料

    調查者,5 分。

    規劃發展地特色蔬菜,授

    權分署、縣政府及農業改

    良場衡酌實際,予以給分。

    合計

    評審單位簽名:

    1.各項審查項目及其評分給分,授權各區分署依申請案之產銷條件酌予調整。

    2.各區分署按依所轄發展規劃,針對申請個案進行審查、評選。

    農糧署 區分署 主辦人: 課長: 分署長:

    附表六

    http://taliss.coa.gov.tw/ALIES/http://taliss.coa.gov.tw/ALIES/

  • 18

    年度「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用地及設施興設前會勘表

    農戶姓名 申請設施類別

    設施用地

    備註

    鄉鎮別 地 段 地 號 土地登記謄本面積 (公頃)

    核定設施面積(公頃)

    現況

    勘查時間: 年 月 日

    會勘單位及人員(簽章) 執行單位: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 查核會勘單位: 市(縣)政府: ;農糧署 區分署:

    備註:申請者務必提供土地登記謄本供會勘單位人員確認土地為合法用地,並確認土地資料無誤,面積填列至小數後 4 位,興設設施面積填列至

    小數後 2 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附表七

  • 19

    年度「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計畫成果會勘表

    農戶姓名 申請設施類別

    設施用地

    備註 鄉鎮別 地 段 地 號

    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公頃)

    核定設施面積

    (公頃)

    驗收紀錄登載之設施種類及面積(公頃)

    現況

    勘查時間: 年 月 日

    會勘單位及人員(簽章)

    執行單位: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

    查核會勘單位: 市(縣)政府: 農糧署 區分署:

    附表八

  • 20

    年度 縣(市) 鄉(鎮、市、區)「蔬菜溫網室設施(備)補助計畫」輔導查核紀錄

    農戶姓名 地 段 地 號 設施種類 補助年度 補助面積 種植菜種 預定出貨 備註

    輔導時間: 年 月 日

    輔導單位及人員: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 :

    市(縣)政府: 農糧署 區分署:

    附表九

  • 21

    果樹現代化生產設施(備)補助計畫研提規範 108版

    一、 目的:輔導果樹產品設置現代化溫網室生產設施(備),穩定生產、產期調節,提

    升高品質果品比率,促進產業發展。

    二、 補助對象及申請要條件:

    (一)補助對象: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訂「農民」定義之自然人。

    2. 受補助對象,於受補助年度後 2 年內不得於受補助土地轉作其他果樹、蔬

    菜、花卉或易產銷失衡及敏感性作物,違者停止一年補助。

    3. 前一年度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放棄者,停止一年補助。

    (二)申請條件:

    1. 需通過國際驗證、產銷履歷驗證或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等其中任一項,

    限以水果作物品項取得者。

    2. 各項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三)審查評分優先順序:

    1. 登錄優質供果園有案之供果農民。

    2. 加入水果集團產區有案之契作契銷農民。

    3. 種植鳳梨釋迦、鳯梨、芒果、番石榴及柑橘類等具外銷潛力果品之農民。

    4. 落實水果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自主送檢報告之果樹農民。

    5. 登記果樹產銷班有案之產銷班班員,且產銷班評鑑 70 分以上者。

    6. 配合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示範試驗或資料調查之果樹農民。

    7. 近五年未接受過本計畫輔導之對象優先補助。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補助項目如下:

    (一) 水平棚架網室(僅限桃、楊桃、紅龍果、芒果、番荔枝、柑橘類、百香果、荔枝等

    品項申請)。

    (二) 果園防風網。

    (三) 果樹水平棚架:補助以不超過 1/2 為原則,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4.5 萬元(僅限番荔

    枝(含鳳梨釋迦)品項申請),參考規格如附件。

    (四) 溫室環控系統。

    附件三

  • 22

    (五) 水養液供應系統。

    (六) 光控式電動遮蔭(內遮蔭或外遮蔭)。

    (七) 微霧降溫系統(塑膠管路或金屬管路)。

    (八) 自動噴藥系統(手動控制或電腦控制)。

    (九) 自走懸吊桿式噴灑系統。

    (十) 溫室電動天窗。

    (十一) 水質過濾系統。

    (十二) 捲揚防雨設施。

    (十三) 示範溫(網)室設施:補助以不超過造價 1/2 為原則,需結合農試所或所轄農改場辦

    理相關試驗調查或示範者(需檢附承造廠家 3 家以上估價單,俾核列預算)。

    (十四) 其他設備:除前揭申請項目外,有關溫網室設施內部、外部及土壤等環境監測設

    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關生產設備等,可檢附 3 張估價單,經各分署

    邀集地方政府或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溫網室栽培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

    不超過 1/2 為原則。

    (十五) 設施樣態可參考農糧署網站

    (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130)。

    四、 申請方式與實施程序:

    (一) 為利農民申請,請各地分署視經費支用情形,定時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通

    知所轄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本署當地分署)調查設施及設備需

    求,並輔導符合本規範補助對象填具申請表(附表 1)。

    (二) 由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彙整轄區申辦案件,並填寫附表 2,函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副知本署當地分署。

    (三)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轄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公所申請案,並檢視申

    請書件後,符合本規範案件,函送本署當地分署提出申請,資料不齊者不予

    受理。

    (四) 由本署當地分署逕行審核,並得視申請案件多寡及實際需要,邀集改良場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且請執行單位列席說明,

    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3。填列評選成績、意見及補助優先順序後,選定補助

    對象列入年度計畫辦理補助,列入計畫辦理補助者,由分署通知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研提計畫說明書送分署進行核定。

    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130

  • 23

    (五) 分署計畫核定後,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受補助對象依據核定工作

    項目覈實辦理,副知本署。

    (六) 受補助溫網室設施依補助項目之可參考農糧署公告 6+3 之設施標準/參考圖樣

    與「設施施工應注意事項」興建方式如下:

    1. 農委會設施技術服務團提供之設施圖樣檢圖服務,係屬依農民需求申辦之彈

    性輔導機制,倘需申請農委會設施技術服務團檢圖服務、提供專業意見者,

    得另依程序檢具檢圖所需資料,送請執行單位(農會)提本署轄區函送技服團

    辦理。

    2. 農委會水土保持服務團輔導農戶開挖放樣、按圖施工作業,係屬依農民需求

    申辦之彈性輔導機制,倘需申請水土保持服務團現場諮詢輔導者,得依程序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3. 農糧署亦提供農戶與設施業者具保固合約之契約書範本供參,以保障雙方權

    益。

    (七) 設施施工前由執行單位(農民團體、公所)利用具備衛星定位之相機或行動

    載具(如手機等)拍攝擬搭建設施(備)用地現況,提供可資佐證、明確標示設施

    (備)座落土地座標之素地照片,取代現行需分署及地方政府同時參與之會勘作

    業,執行單位執行前開現地勘查請填寫興設前會勘表(附表 4),認為有確認土

    地坐落等必要事宜時,得再會請地方政府及本署轄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區分

    署)協助勘查。(因配合農時須先予施工,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

    切結,惟申請內容不等同計畫之核定或其核定結果)。

    (八) 完工後由受補助執行單位依相關驗收程序辦理驗收(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

    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且由受補助

    執行單位邀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計畫成果會勘(填列附表 5),確認為

    新建之設施(備)(整體設施備皆需為新品)始同意核銷。

    五、 監督與查核:

    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

    理,並不定時邀請本署當地分署進行實地查核,針對轄內前年度補助興設溫網

    室及設備者,進行設備及設施內栽種作物情形之查核與輔導,並填寫紀錄表(如

    附表 6)。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件數至少達各該年度受補助執行單位

    人數 1/10 為原則。

  • 24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本計畫依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助地方政府如地方

    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地方政府納入預、決算辦理,並於申請撥付

    第 1 期經費時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另計畫補助經費逕撥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後,轉撥入所轄農會,再由農會轉撥入轄內補助對象之帳戶。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撥經費(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分期撥付:補助經費 100 萬元以上者,得分二次撥款,請撥第一期款,可

    檢附請款收據向分署請撥補助款,俟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逕行撥付給執行

    單位。申請撥付第二期經費,應俟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始得撥付,檢附請款收據向分署請撥補助款。惟補助計畫全為資本門或資

    本門在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之單一或細部計畫,申請撥付第一期款另檢附

    發包之相關資料;尾款依計畫執行總額按原核定補助比率計算本署應補助

    金額扣除已撥經費後撥付。

    2. 一次撥付:檢附請款收據,向分署請撥補助款,於設施(備)興設完成後,審

    核相關文件無誤後,逕行撥付給執行單位。

    (三) 受補助對象應檢附之單據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1. 本計畫補助之設施(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

    設施(備)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農戶及其輔導農民團

    體不再予以補助。

    2. 各執行單位辦理生產設施補助經費核銷,應由承包業者按計畫核定項目及

    實際金額開立發票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

    3.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建造執照面積於計畫

    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

    4. 計畫完成後受補助之執行單位需檢附請款收據、補助生產設施(備)全額發票、

    施工前會勘表、計畫成果會勘表及照片(施工前、中、後照片各 1 張)等

    憑證,逕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核後,核撥補助款。照片請標明受補

    助農民姓名、搭建地段地號、溫網室設施(備)種類及補助面積。

    5. 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溫網室設施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 108

    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每個字大小長寬以達 5 公分為

  • 25

    原則,並以耐用材質設置;另設備標示於明顯處即可。

    七、 本規範未盡事項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糧署相關規定辦理。

  • 26

    果樹現代化生產設施(備)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輔導單位:

    縣(市) 鄉(鎮、市、區) (□農會、□公所、□合作社場)

    二、申請人資料 (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姓名: ;身分證號: ;經營面積合計: 公頃

    住址: ;聯絡電話:

    三、檢具相關文件 1、□有,□否 □產銷履歷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 □國際驗證

    2、□有,□否 □登錄供果園 □加入水果集團產區

    3、□有,□否 所屬產銷班: 縣(市) 鄉(鎮市區) 產銷班第 班

    4、□是,□否 最近 5年內曾獲得政府溫網室設施補助。

    ( 年 計畫補助溫(網)室 公頃)

    5、□是,□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資料、承租土地租約等文件)

    四、果園經營規模及現況

    土 地 標 示 是否登錄供果園或加入集團產區

    栽培作物品項

    自有土地或承租

    申請設 施面積 (公頃)

    鄉鎮

    市區

    村里及社

    區名稱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經營

    面積(公頃)

    合計

    五、經營現況:

    (一)主要生產作物: 年產量: 公噸

    (二)生產期間:

    (三)銷售通路:

    □內銷:共同運銷: %;超市、量販店: %;行口 %;直銷宅配及

    零售: %;其他: %。

    □外銷:輸出國家: 外銷數量: 公斤

    六、果樹生產設施需求:

    申請補助項目及數量 申請補助經費(千元) 備註

    水平棚架網室 0.1公頃(範例)

    0.1 公頃×900 千元=90 千元(農糧署補助 45 千元、配合款 45千元)

    附表 1

  • 27

    電動自動噴藥系統 0.1

    公頃(範例) 0.1X900 千元=90 千元(農糧署補助 30 千元、配合款 60 千元)

    合計

    如為相同土地 0.1公頃

    (範例)

    如不同土地 0.2 公頃

    (範例)

    農糧署補助款 75 千元;配合款 105 千元

    申請人(簽章):

    輔導單位:農民團體/公所

    承辦人簽章: 主管: 總幹事(或理事主席):

    承辦人聯絡電話:

  • 28

    年度 縣(市) 鄉(鎮、市、區)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

    「 計畫」申請設施補助農戶名冊;共 戶,面積 公頃

    農友

    姓名 電話

    申請設施座落地點

    作物類別 預估產量

    (公斤)

    本(108)年度申請設施(備)類

    別及面積 區鄉鎮

    村里別

    社區2名

    稱 地段地號

    土地面積

    (公頃)

    範例:

    水平棚架網室 0.1 公頃

    自動噴藥系統 0.1 公頃

    合計

    主辦: 單位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 位於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計畫核定範圍或參與培根計畫之培育社區

    附表 2

  • 29

    年度 君申請果樹現代化生產設施(備)補助審查評分表

    審查項目 配

    分 評分原則

    評定分

    數 備註

    農產品驗證 10

    1.通過國際驗證者給 10 分。

    2.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給 8 分。

    3.取得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給 6 分。

    檢附證明文件

    作物安全

    自主管理 20

    1.落實用藥自主管理,檢具自行送檢合格報

    告者給 10 分。

    2.配合主管機關農藥殘留抽檢,檢具檢驗合

    格報告者給 10 分。

    檢附本產季或上一產

    季送經區檢中心或 TAF

    認證實驗室出具之藥

    檢(化學法)合格報告。

    補助需求 10

    1.近五年未申請計畫者給 10 分。

    2.近四年未申請計畫者給 8 分。

    3.近三年未申請計畫者給 6 分。

    歷年執行成

    效 5

    近五年未申請者或近五年執行成效優良者

    給 5 分。(曾辦理變更者扣 2 分、曾辦理保

    留者扣 2 分,曾放棄及違反規定者不予給

    分)。

    登錄供果園

    或加入水果

    集團產區

    15

    1.登錄供果園者給 5 分。

    2.加入水果集團產區者給 5 分。

    3.登記果樹產銷班有案之產銷班班員,且產

    銷班評鑑 70 分以上者給 3 分。

    4.配合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示範試驗者

    給 5 分。

    生產紀錄 10 生產作業紀錄簿及病蟲害防治紀錄簿等依

    實際填寫情形酌予給分,最高給分 10 分。 檢附證明文件

    銷售通路 30

    1.有直銷、宅配及零售通路者給 10 分。

    2.有行銷通路之超市、量販店契約供應者給

    10 分。

    3.共同運銷者給 10 分。

    4.與外銷貿易商契約供應外銷,按外銷情形

    酌予給分,最高給 20 分。

    5.本項最高給分 30 分。

    檢附尚在有效期間之

    合作契約、銷貨證明或

    供應實績。

    總分 100

    評審單位簽名:

    農糧署 區分署 主辦人: 課長: 分署長:

    註:各項配分之權重及評分,授權各區分署依據申請案之產銷條件酌予調整。

    附表 3

  • 30

    ______年度「 」計畫用地及設施(備)興設前會勘表

    農戶姓名 申請設施(備)類

    設施用地

    備註 鄉鎮別 地 段 地 號

    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公頃)

    核定設施面積或核定設備(請

    註明單位)

    現況

    林先生 加強型水平棚

    架網室 OO 鎮 0000 0000 0.1

    0.1公頃加強水平棚架網室

    空地

    林先生 自動噴藥系統 OO 鎮 0000 0000 0.1 0.1公頃自動噴藥系統

    空地

    會勘時間: 年 月 日 會勘單位及人員(簽章): 執行單位: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公所): 會勘單位: 市(縣)政府: ;農糧署 區分署: 備註:申請農民務必提供土地登記謄本供會勘單位人員確認土地為合法用地,並確認土地資料無誤,面積填列至小數後 4 位,興設設施面

    積填列至小數後 2 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附表 4

  • 31

    _______年度「 」計畫成果會勘表

    農戶姓名 申請設施

    (備)類別

    設施用地3

    備註 鄉鎮別 地 段 地 號

    土地登記

    謄本面積

    (公頃)

    核定設施面

    積或設備

    (請註明單位)

    驗收紀錄登載

    之設施種類及

    面積或設備(請

    註明單位)

    現況

    林先生 加強型水平棚架網

    室 OO 鎮 0000 0000 0.1

    0.1 公頃加強水平棚架網室

    0.1公頃加強水平棚架網室 完工

    林先生 自動噴藥系統

    OO 鎮 0000 0000 0.1 0.1 公頃自動噴藥系統

    0.1公頃自動噴藥系統 完工

    會勘時間: 年 月 日

    會勘單位及人員(簽章):

    執行單位: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公所):

    備註:申請農民務必提供土地登記謄本供查核單位人員確認土地為合法用地,並確認土地資料無誤,興設設施面積填列至小數後 2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附表 5

  • 32

    年度 縣(市) 鄉(鎮、市、區)「 計畫」輔導查核紀錄

    農戶姓名 地 段 地 號 設施或設

    備 補助年度 補助面積 種植作物 預定出貨 備註

    輔導時間: 年 月 日

    輔導單位及人員: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 :

    市(縣)政府: ;農糧署 區分署:

    附表 6

  • 33

    番荔枝水平棚架設施規格

    水平棚架設置規格如下:

    一、棚架高度約170公分(含)以上,以水泥柱為主要支架(周

    邊柱柱長210公分(7尺) (含)以上,口徑10公分×10公分

    (含)以上,內包竹節鐵。內柱口徑6公分×6公分(含)以上)

    (或同等強度之材料如錏管或鋼材),外圍支柱間距4.5公

    尺(15尺) (含)以下,園內支柱間隔立柱。

    二、四週水泥柱以粗3分(含)以上之鋼索串連固定,棚架內以

    2分(含)以上鋼索圍成格狀,主鋼索每格長×寬等於4.5公

    尺×4.5公尺(15尺×15尺) (含) 以下,間隔再以細鋼索(1.2

    分)串連,細鋼索每小格長×寬等於4.5公尺×4.5公尺(5尺

    ×5尺) (含)以下。棚架四週每根水泥柱再拉2分(含)以上

    鋼索以地錨(長180公分以上,材質為不銹鋼或電鍍原鐵)

    固定;每根地錨需包裹水泥試體(口徑10公分×10公分以

    上,長度60公分以上)埋入地下150公分以上深度。

    附件

  • 34

    圖1. 四週水泥柱 圖2. 內支柱間隔立柱

    圖3. 四週水泥柱以粗3分(含)以

    上之鋼索串連固定,棚架內

    以2分(含)以上鋼索圍成格

  • 35

    種苗生產設備計畫研提規範

    108.03修

    一、 計畫目的:輔導農民團體或農民穩定種苗生產,提昇品質及其經營成效,促

    進種苗產業發展。

    二、 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 申請對象:登記有案之種苗產業團體之種苗業者,或實際生產種苗之農

    民。

    (二) 申請條件: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4 條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者。

    (三) 申請作物品項以蔬菜種苗及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種苗

    驗證體系者 (須提供已通過驗證或申請之證明文件) 為限。

    (四) 申請蔬菜種苗品項者,以蔬菜採種業者與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

    報者為優先對象。

    三、 補助基準及項目:

    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補助項目如下:

    (一) 內循環風扇。

    (二) 降溫風扇。

    (三) 自動噴藥系統(手動控制或電腦控制)。

    (四) 光控式電動遮蔭(內遮蔭或外遮蔭)。

    (五) 微霧降溫系統(塑膠管路或金屬管路)。

    (六) 溫室環控系統。

    (七) 水養液供應系統。

    (八) 自走懸吊桿式噴灑系統。

    (九) 溫室電動天窗。

    (十) 水質過濾系統。

    (十一)栽培高架設施。

    (十二)其他設備:除前揭申請項目外,有關溫網室設施內部、外部及土壤等環

    境監測設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關生產設備等,可檢附 3 張

    估價單,經各分署邀集地方政府或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溫網室栽培需

    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 1/2 為原則。

    四、 申請方式及實施程序

    附件四

  • 36

    (一) 具申請資格之種苗業者填具計畫輔導申請書(附表 1)後,由農民團體彙整

    轄區申辦案件,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本署當地分署。

    (二)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轄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公所申請案,並檢

    視申請書件後,符合本規範案件,函送本署當地分署提出申請,資料不

    齊者不予受理。

    (三) 由本署各區分署依經費運用及業務需求,自行分批辦理受理及審查作業,

    必要時邀集改良場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審查或派員實地勘

    查,擇定補助對象,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前研提計畫說明書送分署

    核定,並由各區分署統籌所轄經費使用情形。

    (四) 分署核定計畫後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並輔導受補助對象依

    據核定工作項目覈實辦理,並副知本署。

    (五) 申請計畫送件時,需一併檢附計畫用地查核會勘表(附表 2),俾利審查。

    五、 計畫查核及追蹤

    (一) 設備施工前期(指附設於生產設施者,如電動天窗、溫室環控系統等):

    1. 由執行單位利用具備衛星定位之相機或行動載具(如手機等)拍攝擬搭

    建設施現況,提供具設施座落土地座標之照片,執行單位辦理前開施工

    前勘查請填寫會勘紀錄(如附表2),以確認為該設施尚未設置擬補助設

    備;執行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地方政府或本署當地分署進行現場勘

    查。

    2. 申請人倘因配合農時須先予施工者,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

    切結,向執行單位提請啟動施工前會勘作業,惟申請案內容,不等同計

    畫之核定或其核定結果。

    (二) 設備施工中期:

    1. 由執行單位勘查拍照留存。

    (三) 設備完工後:執行單位辦理驗收(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

    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完竣後,聯繫直轄

    市、縣(市)政府會同本署當地分署辦理成果會勘(如附表3)。

    (四) 執行成效之追蹤查核輔導:

    1. 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據計畫

    核定進度辦理。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署

    各區分署,針對轄內前年度補助興設設備者,進行設備內栽種作物情形

  • 37

    之查核與輔導,並填寫紀錄表,查核比例為上揭補助案件1/3為原則。

    2. 為利查核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實洽請執行單位(農民團

    體及鄉鎮市區公所)先行追蹤列冊送府及本署各區分署,以為查核實施

    時程之安排參據。

    3. 未依計畫申請及核定內容栽種者,應予追蹤輔導並作為爾後計畫評選參

    據。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本計畫補助之設施及設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

    充當新品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農戶及其輔導農民團

    體不再予以補助。

    (二) 生產設備購置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確認為新品且設置於溫網室設

    施內,並經地方政府及分署會勘後(可併同當年度設施補助計畫會勘作

    業),始予核銷,由執行單位掣據向本署當地分署請撥。

    (三)申請經費撥付:(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一次撥付:請檢附請款領據(請檢附載明保固條款之合約書影本或設備

    保固文件)、補助項目全額發票影印本、施工前會勘表和計畫成果會勘

    表之影印本、照片(施工前、中、後照片各1張)。照片請標明受補助

    農民姓名、設施之地段地號、補助項目及補助面積(單位:台數/組/公尺)。

    2. 分期撥付:依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辦理分期請

    撥。補助經費100萬元以上者,得分二次撥款,請撥第一期款需檢附請

    款收據、所有補助對象之施工前會勘表及合約書(並須載明保固條款)。

    申請撥付第二期經費,應俟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

    得撥付,需檢附請款收據、全額發票(影本)及施工後會勘表影本。

    3. 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撥補助經費方式:

    (1) 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如地方政府應

    相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該地方政府納入其預、決算辦理。並於申

    請撥付第1期經費時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2) 補助計畫全為資本門或資本門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單一或細部

    計畫,申請撥付第一期款另檢附發包之相關資料;尾款依計畫執行

    總額按原核定補助比率計算本署應補助金額扣除已撥經費後撥付。

    (四) 本計畫係基金預算,請各執行單位應核實撙節支應並重績效,以符預期

  • 38

    效益。

    (五) 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補助設備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108農再

    -○○-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設施以字體大小以長寬各5公分為

    原則(視補助設備大小而定),並以耐用材質設置,另設備標示於明顯處

    即可。

    七、 計畫督導及查核

    (一) 計畫核定後,由地方政府督導執行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 不

    定時邀請本署、本署轄區分署進行實地查核,且作成查核紀錄表,所購

    置之設施(備)自購買日起 3 年內,每年查核 1 次,第 4 年起抽樣查核。

    (二) 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

    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三) 種苗業者對於受補助之設施(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倘查核結果

    屬遺失者,自查核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補助;查核結果屬自行轉讓者,

    自查核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補助。

    八、 本研提規範未盡事項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39

    附表 1

    年度種苗生產設備計畫輔導申請書

    一、基本資料

    (一)負責人

    (代表人):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信箱:

    聯絡地址:

    (二)種苗類別:

    (三)與「建構具競爭力蔬果種苗產業供應鏈」政策之關聯

    □否

    □是 媒合之農委會試驗改良場所:

    關聯之項目: (請說明)

    (四)是否配合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 是□ 否□

    二、經營現況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1.種苗生產面積、年產量及供苗月

    品項 面積 年產量(株) 供苗月別

    2.人力運用現況

    部門別 工作職掌或內容 人數(人) 備註

    (行政)

    (研發)

    (生產)

    (行銷)

    (財務)

    2.近 3(105-107)年內外銷品項、地

    區及實績

    年度 品項 內銷/地區

    外銷/國家 實績(株)

    3.近 3(105-107)年曾獲農政單位

    補助項目及金額

    年度 補助項目 金額(千元)

    4.現有設施/設備

    設施/設備名稱 數量(單位)

  • 40

    三、經營計畫內容

    (一)計畫目標

    (二)擬解決問題與對策分析

    (三)市場拓展計畫

    (四)投資計畫及資金來源

    (五)其他永續經營或具發展潛力之規劃

    (六)預期效益

    四、設施設需求:

    序號 申請補助項目及面積 申請補助經費(千元) 合計

    1

    內循環風扇(設置於

    0.5 公頃設施,需求 30

    台)

    4.5×50×1/2=112.5 千元

    (補助款 112.5 千元;配合款 112.5

    千元)

    ○○○ 公頃

    補助經費 千元

    配合款 千元

    總經費 千元 2

    種苗業者名稱:

    負責人(簽章):

    申 請 日 期 :

    備註:

    應檢附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得免予檢附。

    2. 設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申請設施補助需檢附計畫用地查核會勘表

    3. 土地所有權人與申請人不同時,應附法院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

    書。

    4.種苗業登記證。

  • 41

    附表 2

    年度種苗生產設備用地查核會勘表

    □施工前 □完工後

    種苗業者 申請設備類別

    現有設施用地

    備註

    鄉鎮別 地 段 地 號 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公頃)

    設施面積(公頃)

    現況

    勘查時間: 年 月 日

    會勘單位及人員(簽章):

    執行單位:

    查核會勘單位:農糧署 區分署: ;種苗技術服務團: ; 市(縣)政府:

  • 42

    附表 3

    年度「種苗生產設備計畫」計畫成果會勘表

    執行單位/姓名

    申請設施類別

    設施用地

    備註 鄉鎮別 地 段 地 號

    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公頃)

    核定設備 (公頃/公尺/台數/組)

    驗收紀錄登載之設施種類及面積(公頃)

    現況

    勘查時間: 年 月 日

    會勘單位及人員(簽章)

    執行單位: (農會、合作社場、鄉鎮市區公所、社區組織):

    查核會勘單位: 市(縣)政府: 農糧署 區分署:

  • 43

    農糧署 區分署種苗生產設備補助計畫

    申請審查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為種苗生產設備計畫申請案之審查執

    行,向申請人蒐集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台端說明以下事項。

    一、特定目的:一四○ 農糧行政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C○○一 辨識個人者: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身分證字號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利用期間: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審查、執行期間。

    6.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領域。

    7. 利用對象:本會農糧署及民眾。

    8. 利用方式:若有以下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投訴、農產品資料查詢、更新等,

    本會亦可能利用台端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您聯繫。

    四、 台端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向本會行使當事人權利,請填寫本分署個人資料

    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郵寄至本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

    五、 台端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本署將無法進行計畫申請案之審查。

    六、 本分署為保障台端的權利,於受理計畫申請時,需向台端收取您的身分證影本,以利當

    事人身分確認之用。(本會瞭解身分證正反面記載個人及善意第三人資料,但因該證件格

    式及內容為內政部之規定,本會無權更動其內容,但保證收取後將妥為保管。)

    =========================================================

    ===============

    本人已瞭解上述說明事項,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區分署依所列之個人資料類別

    蒐集本人之個人資料,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此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區分署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 4

    申請審查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申請審查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