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與法規介紹& 查核程序、表格填寫及注意事項介紹& 查核結果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介紹
本講義係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為範本
增加實例之說明 20140421for 臺南市-賴明煌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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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最新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簡介PP2~37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與法規介紹PP38~98
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介紹PP99~138
機關的精進積極作為之建議 PP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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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之簡介 (2013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 版)
本規定的法源與其目的敘述: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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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在契約訂廠商應提報品管計畫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 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 程施工前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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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應包括(1/2):
一)查核金額($5000萬)以上工程: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 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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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應包括(2/2):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 序及自主檢查表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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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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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1/3)。
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 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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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2/3)。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在同一標案內),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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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3/3)。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 INP29)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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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人員的資格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倘在受回訓的人員可以開立受訓證明可以接受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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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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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工作內容: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 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 察紀錄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1 INP30;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 附表二-2 INP31)。
(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 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三-1 INP32;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三-2 INP33)。
(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
(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13
監造人員的資格與監造計畫 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負責監造。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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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
計畫審查作業 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監造範圍、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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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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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1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2人。 (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四 INP34)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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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1/2):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
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
同廠商取 樣送驗。 (五)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六)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
紀錄表。 (七)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
善成果。 (八)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
保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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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2/2):
(九)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十)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一)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十二)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三)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
(十四)驗收之協辦。 (十五)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六)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五-1 INP35屬建築物者 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五-2 INP36)。
(十七)其他工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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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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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C
NLA
鋼筋的抗拉試驗報告書
現在全國 通用TAF 試驗報告
工程品管費用的額度與內容(1/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06~2%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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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品管費用的額度與內容(2/3)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材料設備之抽(檢)驗規定:
(一)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品管人員判定簽署);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二)監造單位應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例如鋼筋在廠商的自主品管頻率是依據契約規定約1支/50T;在監造單位的抽查驗頻率是依據契約或監造計畫規定約1支/500T),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24
工程品管費用的額度與內容(3/3)
前項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NG)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OK),由機關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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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與驗收結算的填報由機關辦理
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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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督導小組辦理以書面告之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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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不力者的處置 機關應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十點,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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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施作極為違反契約的不良廠商之處置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 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最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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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查核程序介紹
四、查核表格填寫說明
五、查核注意事項
六、結論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與法規介紹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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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介紹一致之查核作法,齊一品質語言,為本課程之主要重點
將同時查核現有相關公共工程管理法令之執行情形,以加速政策之落實
40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行政院函頒)
工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及
工程會或經費補助之中央部會
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主辦工程單位(臺南市政
府工務局與各處)施工品
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第二級
第一級
第三級
全體國民
全民督工系統
二、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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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品管(品質管制系統): 目的:為達成契約所規定之工程品質目標,如特性、規格、成本、有效性、壽命週期等。
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二、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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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品管(品質保證系統): 目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
由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建立品質保證系統。
二、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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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品管(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目的:由工程主管機關,確認一、二級品管之執行成效。
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二、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查核小組
部會行處局署院
直轄市政府
中央
縣(市)政府
實施查核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查核範圍(第三條)
1.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2.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 機關理、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工程3.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
1.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機關 辦理或補助之工程2.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 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 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1.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 機關辦理之工程2.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 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 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1.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2.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 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工程
任務: (第四條)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
查核委員資格 (第五條)設立機關實施個案工程查核,依工程性質及規模派(聘)查核委員1.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 機關人員2.由專家名單遴選專家、 學者,外聘專家人數不得 少於1/3
查核結果 (第十條)
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工程會備查
設立機關(第二條)
查核小組組織:1.召集人一人 (第五條)2.查核委員若干人3.執行秘書一人 (第六條)4.工作人員若干人
依據: (第一條)
獎懲: (第十條) 1.優等者之獎勵 2.丙等者之處置 3.機關未處置或處置不當之處理
查核成績(第七條) 分成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
查核件數(第四條) 1.查核金額以上: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20%,且不得少於20件;未達20件全數查核
2.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15件以上為原則;未達15件全數查核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1000萬元:20件以上;未達20件全數查核
丙等情況(第八條) 1.鋼筋混凝土不合格
2.路面瀝青混凝土〞
3.路基壓實度〞 4.主要結構不符設計
5.主要材料設備〞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改評69分(第八條)
改善結果(第九條)
改善完成
未改善完成
備查(第九條)
公告、考核(第十一條)(主管機關)
實施查核(得不預先通知)
(第五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查核結果
無缺失
有缺失列管追蹤
依據:(第一條)
標的:(第二條) 查核工程品質 及進度等事宜
查核項目(第三條) 分成機關、監造單位、廠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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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 (一級)
主辦機關(監造單位)
(二級)
工程主管機關
(三級)
1.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 動實施 2.成立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責任 3.訂定施工要領 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以執行
6.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 7.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 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1.填寫施工日報表 12.提報品管人員與更換執行不良者
監造單位: 1.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成立監造組織 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 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 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 6.抽查施工品質 7.執行品質稽核 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9.填寫監工日報表 10.審查品管人員資格 主辦機關: 11. 審查監造人員資格,並上網登 錄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 12. 應於契約內訂定相關品管規定 ,並編列品管費用。另得視需 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1.設置查核小組 2.實施查核 3.追蹤改善 4.辦理獎懲
二、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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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第一級及第二級品管應執行事項,請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級品管應執行事項,請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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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查核小組發函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不預告查核者除外): 準備相關資料、查驗器具(例如混凝土鑽心機具,在第22頁所示)
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通知主辦機關填寫自主評量表
三、查核程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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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赴現場查核: 簽到與介紹雙方人員(讓委員與受檢機構人員認識) 工程簡報(簡單扼要每單位8-10MIN) 相關書面資料查閱(也可以先去查看工地 ) 現場會勘(含鑽心取樣、尺寸抽測及拍照最好能錄影存證)
查核檢討會議(將缺失及建議「最好能有相片舉證來相護討論」告知主辦機關,並開始改善;另予機關、廠商澄清之機會)
查核檢討會後清場(除委員之外),再行召開扣點會議
三、查核程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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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彙整查核紀錄 查核委員於填寫查核委員查核紀錄表後,交予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彙整(最遲應隔日即交予工作人員)
簽核(需附查核小組對查核委員之評量「可避免循私委員亂打成績,如下頁所附」)
4.發函檢送查核紀錄 七個工作天內發文,要求改善,並視需要要求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或撤換相關人員
追蹤改善情形
三、查核程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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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委員評量表 評量項目 查核委員
實務專業 查核作業 配合度
(敬業度)
查核紀錄表 填寫詳實度
品質作業 熟悉度
評分慣性
總 分 甚
佳 佳 普通 差 甚
差 甚佳 佳 普
通 差 甚差
甚佳 佳 普
通 差 甚差
甚佳 佳 普
通 差 甚差
偏高
中等
偏低
5 4 3 2 1 5 4 3 2 1 5 4 3 2 1 5 4 3 2 1 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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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預先通知查核注意事項 為求保密,查核委員通知函不列工程名稱,且請於函中註明:「貴委員至工地現場,發現本工程與 貴委員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應行迴避情事或現任該工程之顧問、督導委員等情事,敬請惠告本查核小組,且 貴委員不得評分,但可提供查核意見供查核小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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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預先通知查核注意事項 工作人員應預先準備「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空白表格提供查核委員,作為填列缺失代號及扣點項目之參考。
如係工程品質複查,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將該工程歷次查核紀錄交查核委員參考。
工程地點不易尋找者(如深山或海邊),得於查核前半個工作天以內,以傳真等方式通知受查核工程主辦機關派員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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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預先通知查核注意事項 工程簡報,由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如無則免,可減少對工程的干擾)、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得以口頭簡報,並答復查核委員詢問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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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預先通知查核注意事項 查閱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工地設有工務所者,應提供相關文件供查閱。 工地未設有工務所者,以當時置於現場之文件為主(如監造單位監工日誌及抽查驗紀錄、施工廠商自主檢查紀錄等)。如文件置放處距離工地半小時車程以內或適當距離者,查核小組得前往該處所查閱相關文件。另如已事先傳真通知者,應將相關文件攜至工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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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預先通知查核注意事項 召開檢討及扣點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議;如無適當場所,可逕於工地現場辦理,指明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相關應改進事項,並請相關單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說明。
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得於工地現場或回程時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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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一、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辦理。(註:本會內部使用,各查核小組得參考辦理)
二、取樣檢驗時機: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驗(CNS 1238混凝土鑽
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 1.現場混凝土完成面有嚴重之蜂窩及冷縫等現象時。
2.從現場品質文件與紀錄顯示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結果或統計資料,有偏高、偏低現象或檢驗頻率不足等其他明顯異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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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驗(CNS
8755-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CNS 12390-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AASHTO T164-01,A法-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1.瀝青混凝土厚度疑似不足或舖面有龜裂、孔洞、易剝落及粒料分離等現象時。
2.從現場品質文件與紀錄顯示瀝青混凝土相關試驗結果或統計資料,有偏高、偏低現象或檢驗頻率不足等其他明顯異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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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CNS 14733以砂
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路基工程滾壓情形或粒徑大小疑似不符規定時。
2.從現場品質文件與紀錄顯示路基工程相關試驗結果或統計資料,有偏高、偏低現象或檢驗頻率不足等其他明顯異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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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三、取樣檢驗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驗:
1.鑽心取樣試驗之材齡需達28天以上;鑽心地點,以不影響結構之部份為主。
2.每一工程需取樣一組(三個試體)以上,於七天後進行試驗。前開一組試體,需為同一批混凝土,且取樣位置盡量位於附近,俾符統計原理。
3.試體直徑需達骨材最大粒徑兩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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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驗: 1.每一工程需取樣一組(五個試體)以上,進行試驗。
2.試體本身不包含外來雜物,如瀝青封層、基礎材料、土壤、紙張或襯托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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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四、請於查核前通知主辦機關準備鑽心機
或相關測試機具,及檢驗之相關契約或規範規定。
五、查核委員會商決定鑽心或取樣地點,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監督鑽心或取樣作業時,查核小組人員應記載鑽心或取樣地點,並拍照(最好是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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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六、材料試驗室之選取,由本會查核小組
人員與參與本次查核之機關代表會商後決定,惟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
七、試體由工程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會同送驗,本會查核人員必要時視情況簽准前往會壓或試驗(最好是這樣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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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八、查核紀錄應註明試體取樣位置、組數及送驗
實驗室名稱等辦理情形。 試驗報告應由監造單位判定是否符合契約與
規範後再由機關函送本會核備。 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本會應依「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處理(改評為丙等),且另外函請主辦機關依同法第10條(丙等之處置)及契約規定處理,並追蹤至處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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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取樣檢驗作業原則 九、試驗費用,請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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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表格填寫說明(一) 表格名稱: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填寫人員:由工程主辦機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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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填表注意事項: 主辦機關應於接受查核時,將填寫後之自主評量表於查核前或查核時,提送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參考
非屬工程專責機關者,可請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填寫初稿
主辦機關得依本表辦理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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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本表不需評分,僅需進行下列事項,並提供查核小組參考: 將缺失項目打勾。 填寫「施工進度」相關資料,並說明異常及採取之對策。
對專業人員進行評核—需註明人員姓名及其執行狀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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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缺失項目請於□打勾,位置或缺失情形可於該項最後空白處註明。
[0~2] 表每項扣點數範圍,係提供查核委員參考,主辦機關不需於 ( ) 內填寫資料。
若本工程無某分項工程,可將該項刪除,或僅抽出本工程涵蓋之分項工程予以組合,惟需予以重編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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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表格填寫說明(二) 表格名稱:查核委員紀錄表 填寫人員:由查核委員填寫。 目的:
1.記錄工程查核缺失、優點、建議與進行評分,提供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彙整,以便函請主辦機關改善。
2. 註明相關缺失編號,提供查核小組填報季報與分析使用。
72
填表注意事項: 請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工程契約規定及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進行查核。
填寫缺失請盡量註明位置並具體描述,若非全面性缺失,宜加註「部分...」。
請對照機關所填「自主評量表」之缺失編號,於缺失後以括號加註該編號。若該表未列出,請填每子項之其他編號。
查核委員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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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應客觀公正 若工程缺失嚴重符合丙等之情況,評分應在七十分以下。
分項評分結果良好,應於「優點欄位」註明具體優點;未評滿分者,亦應說明具體缺點。
契約未明定事項,若非違反法令,應以建議形式提出。
查核委員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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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成: 一、品質管理制度 (Q=20分) 二、施工品質 (W=60分) 三、施工進度 (P=20分) 四、評分 ( Q + W + P ) 五、建議 六、填表說明
查核委員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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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質管理制度 (Q=20分) A、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10分) 缺失參考自主評量表4.01、4.02填寫
B、承攬廠商(10分) 缺失參考自主評量表4.03填寫
查核委員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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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品質 (W=60分) 混凝土、鋼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雜項等(45分): 缺失如符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之丙等情況,本項應加重扣分
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10分) 施工安全衛生(5分)
含工地勞工安全衛生、工區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查核委員紀錄表
77
三、施工進度 (P=20分): ◎評分原則: (一)施工預定進度應以依據契約規定報經
核定之最新預定進度為基準,並確認實際進度後,進行評分。
(二)基本分:17分。 (三)未訂定進度計算基準:扣1至2分。 (四)進度超前:超前1%以上依具體措施及
貢獻度,加1至3分。
查核委員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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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委員紀錄表 (五)進度落後:
1.非可歸責甲方或乙方者:落後1%以上且主辦機關及承攬廠商未積極處理,依情節扣1至3分。
2.可歸責甲方或乙方者:落後1%至10%,扣1至3分;落後10%以上,至少扣3分。
3.採取有效因應對策並發揮具體成效,加1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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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分 ( Q + W + P ) →(整數計算) 評分(T): =品質管理制度 (Q=20分) +施工品質 (W=60分) + 施工進度 (P=20分)
等級: 優等:T≧90分; 甲等:90分>T≧80分; 乙等:80分>T≧70分; 丙等:70分>T
查核委員紀錄表
80
五、建議 規劃設計(變更設計)、圖說規範、生態環保等缺失及建議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等事項
其他建議
查核委員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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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填表說明: 查核委員填寫本表前,先行檢視主辦機關填具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評量結果,並依據查核情形填寫。若主辦機關自主評量與實際狀況有落差時,得視情節加重扣分。
查核委員紀錄表
82
本表各項優、缺點請加以具體說明。有關缺點部分,請參考「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將缺點代號及缺失情節代號(輕微[L],中等[M],嚴重[S])標明於最後。如有缺失情節嚴重者,務必請洽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拍照或影印文件存證。
查核委員紀錄表(缺點的量化)
83
查核委員紀錄表(打丙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之丙等情況為: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84
查核小組召開查核檢討會議後清場,再行召開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
相關缺失請於查核時告知主辦機關等出席人員,俾轉相關人員改善。
查核委員紀錄表
8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 1.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2.相關法令 3.工程契約規定
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2條)
五、查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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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查核項目─機關: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作業辦法第3條)
五、查核注意事項(查核機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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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查核項目─監造單位: 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
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作業辦法第3條)
五、查核注意事項(查核監造項目)
88
主要查核項目─承包廠商: 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
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作業辦法第3條)
五、查核注意事項(查核包商項目)
89
發現時,應加以記錄之情形: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作業辦法第3條)
五、查核注意事項(要記錄的地方)
90
五、查核注意事項(被列丙等的處置)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之處置-1 應依契約規定處理,並應為下列處置(可歸責於該人員時之處置): 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91
五、查核注意事項(被列丙等的處置)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之處置- 2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同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作業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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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注意事項(對委員的要求)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 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 工程施工。 二、 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 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 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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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 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 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 督。 七、 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組織準則第13條)
五、查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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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本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組織準則第8條) 查核委員有第7條或不能公正執行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其為外聘專家時,並通知主管機關自專家名單中刪除之。
(組織準則第9條)
五、查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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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施工進度評分原則
附錄:工程會查核相關法規(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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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工程會查核相關法規(依法)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監造計畫製作綱要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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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工程會查核相關法規(依法) 技師法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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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 關於各位查核委員對工程會查核機制之大力支持,在此表達衷心之感謝。
期勉各查核委員能更秉持客觀、專業之精神,協助各查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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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結果品質缺失 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介紹
本講義係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為範本
增加實例之說明 20140421for 臺南市
100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機制內容 參、運作方式 肆、扣點表介紹 伍、常見問題及解答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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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品質缺失常重複發生(所以就祭出了罰款的規定)。
102
壹、前言 工程會曾以92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4620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
103
壹、前言 為提昇工程品質,簡化上開品質缺失扣罰規定,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
104
貳、機制內容 一、函頒: 本會業以94年1月31日工程管字第
09400037860號函頒「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在案。
105
貳、機制內容 二、特色: 透過契約扣罰 屬懲罰性違約金 適用於公共工程之「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
搭配「工程施工查核」進行,以公正第三者決定是否扣罰
106
貳、機制內容 二、特色: 就查核結果有關「品質管理制度」缺失部分: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分別予以記點。
就查核結果有關「施工品質」缺失部分: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及委辦監造廠商,對承攬廠商之扣點,將連帶受到處分,惟每點扣款金額不同。(就施工不良其監造單位是要連代受罰之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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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機制內容 三、扣款對象(以公共工程之下列相關廠商為對象):(就是沒有對機關罰款但是可行政處份)
委辦專案管理廠商(PCM) 委辦監造廠商 承攬廠商
108
貳、機制內容 四、工程採購契約修正參考條文: 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1.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新臺幣[4,000]元。
109
貳、機制內容 2.各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一。
110
3.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貳、機制內容
111
五、勞務採購契約修正參考條文: 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委辦監造廠商或委辦專案管理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1.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新臺幣[500]元。
貳、機制內容
112
貳、機制內容 2.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3.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113
參、運作方式 扣點作業流程圖如下:
開始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
查核小組領隊召開查核檢討會後清場,
再行召開扣點會議
個別查核委員就每項缺失,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程度
查核小組就查核委員認為缺失情節嚴重項目,進行討論
A
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填寫品質缺失扣點表後,由查核小組參與
人員簽名確認
結束
完成扣款作業
扣點
是
查核小組應通知受查機關,
依契約扣款
否
否
是
持續追蹤,並發函稽催
依查核規定辦理,結束
A
116
運作注意事項: 一、查核前: 主辦機關應將此機制之規定納入「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招標文件。
由查核小組對查核委員進行說明。 由主辦機關填寫自主評量表,並於查核時將評量結果發給查核小組人員各乙份。
117
運作注意事項: 二、查核中: 主辦機關自主評量表可作為查核委員之查核紀錄底稿。
請查核委員對品質缺失,判別並註記其缺失嚴重程度。對缺失情節嚴重者,除於扣點會議提出討論外,應提醒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拍照(錄影)或影印相關文件資料留存。
118
運作注意事項: 二、查核中: 未納入契約:不適用本機制,則不需進行扣點會議。
已納入契約:應於查核檢討會後清場,再行召開扣點會議。
119
運作注意事項: 二、查核中: 是否扣點及扣幾點,採共識決。 扣點點數需介於扣點表之範圍內。 召開扣點會議後由工作人員填寫乙份扣點表,並請查核小組參與人員(含委員)簽名確認。該扣點表不需函送受查機關,僅需將奉核後之扣點資料,登錄於本會資訊系統,印出之查核紀錄將自動載明各廠商之扣點數。
120
運作注意事項: 三、查核後: 查核小組以函文方式請主辦機關,依查核紀錄對相關廠商處以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查核小組應列管追蹤扣款情形。
121
運作注意事項: 四、其他: 可能情況之一:「承攬契約已納入而委辦契約則否。」此時,系統雖自動加總並於查核紀錄載明,惟請於查核紀錄函中,說明已納入契約者,才需扣罰。
至機制函頒後始公告招標者,若尚未列入契約,查核小組應另案檢討主辦機關責任。
122
肆、扣點表介紹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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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查核小組召開查核檢討會議後清場,再行召開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
請查核小組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內,討論決定扣點點數,由工作人員填寫於「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若無須扣點,亦請工作人員填寫該表留存備查。
12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0~2]表每項扣點數範圍,請工作人員依缺失情節嚴重度,於( )內記錄扣點數,如「-1、-2、…」,位置或缺失情形請於該項最後空白處註明。
主辦機關應依契約及上開扣點數,對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無委託專案管理或委託監造廠商者,不需扣點。
12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於查核紀錄註明扣點數(建議附上扣點之缺失照片)
並函知主辦機關依契約規定,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承攬廠商,處以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另請查核小組至工程會資訊系統登錄扣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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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準用本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惟需於工程契約內明訂。
127
伍、常見問題及解答-1 本機制是否溯及函頒前公告招標之標案?
94年1月31日以後發包之案件未納入契約者,是否仍須扣罰?
1. 不追溯契約未規定者,亦即不需進行扣點會議。
2. 本機制94年1月31日函頒後始公告招標者,若尚未列入契約,將檢討機關責任。
128
常見問題及解答-2 承攬契約已納入本機制,惟委辦契約較早招標時,並未納入扣罰規定,應如何處理?
1. 本機制需透過契約約定執行,故較早簽訂之委辦契約如未納入本機制相關規定,則不需扣罰。
2. 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雖自動累計承攬廠商及委辦監造廠商之扣點數,並於查核紀錄載明,惟仍請於查核紀錄文件內,說明扣罰規定已納入契約者,依約處理。
129
常見問題及解答-3 各查核委員之間對是否扣點如有不同見解時,如何處理?
1.查核小組領隊於扣點會議中負責協調,各查核委員有不同見解無法協調時,應由領隊決定扣點與否。
2.相關人員應於扣點表中簽名確認,並檢附相關品質缺失照片或文件佐證。
130
常見問題及解答-4 扣點是否以整數計算?每項缺失之扣點數,可否超過該項之扣點範圍?
1.本機制之扣點數以整數計算之。 2.每項缺失之扣點數,不可超過扣點表所載明之扣點範圍。
131
常見問題及解答-5 為何經由查核小組執行本機制?若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1. 本機制係新創,且各查核小組對於查核小組機制之運作已漸趨成熟,本扣款機制配合工程施工查核展開運作,以求公正與客觀。未來將俟實施狀況,予以檢討修正。
132
常見問題及解答-5 2. 為避免爭議產生,各查核小組應請查核委員對缺失情節嚴重者,除於扣點會議提出討論外,應提醒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拍照或影印相關文件資料留存。另各查核小組應於查核紀錄註明扣點數,並隨紀錄附上扣點缺失之照片或文件,以資佐證。
3. 若廠商仍有不服,請循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爭議調解規定辦理。
133
常見問題及解答-6 機關或上級機關之督導,可否比照辦理扣罰?
品質缺失扣點之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可由主辦機關於招標時自行調整?
1.本機制甫實施,建議按本方案辦理。 2. 俟未來實施狀況,再予檢討修正。
134
常見問題及解答-7 契約可否另外明定因廠商品質缺失造成之賠償性違約金?其違約金之總額是否與懲罰性違約金合併計算,並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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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及解答-7 1. 違約金一般可區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兩
種,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債權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一般而言,懲罰性違約金之成立,應限於明示之情形。賠償性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預先估算債務人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總額,又稱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債權人所受之損害,縱使超過約定違約金之數額,亦僅得請求違約金,不得更行請求賠償(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九四號判例)。
2. 故機關可另訂賠償性違約金。惟因性質不同,本機制「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之規定,不包含賠償性違約金。
136
常見問題及解答-8 工程主辦機關可否於招標文件內另訂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若與本機制重複扣罰時,如何處理?
1. 因本機制係經本會邀集專家、學者、機關及廠商代表研商後訂定,故實施初期,建議僅採取本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2. 若機關因特殊需要,另行訂定相關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規定時,除應避免重複扣罰外,所有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仍應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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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及解答-9 本會94年1月31日函有關「本會92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346200號函(諒達),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乙節,對於已納入契約者如何處理?
1.上開不再適用之規定,係指自94年1月31日以後辦理招標之公共工程之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應採用本機制之規定。
2.契約已有扣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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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論 為有效防止缺失重複發生,工程會函頒本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期全面提昇公共工程品質。
各查核小組對於查核小組機制之運作已漸趨成熟,故本扣款機制搭配工程施工查核展開運作,以求公正與客觀。
機關的精進積極作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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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督導作為(1/2): 主辦機關應排定督導計畫並依所核訂之督導頻率,執行督導作業。
主辦課室人員,每季應至工地督導 1 次以上,並將督導紀錄簽陳主管並應要求缺失限期完成改善。
主辦(督工)人員每週應至工地查證 1 次以上,並將查證紀錄簽陳主管並主動追蹤缺失改善情形。
140
主辦機關督導作為(2/2):
督導或查證紀錄應明確具體述明缺失,避免使用模糊之用詞。
現場缺失應拍照(最好是有錄影)留存檔案,並據以追蹤改善。
監造及承商應依督導或查證紀錄表所填之缺失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結果(含前中後照片)陳報及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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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導 記 錄 表
142
簡報完畢
謝謝指導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