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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 〔2017〕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通 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
依法承担行政职权事业单位制定的 《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
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
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
—1—
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
社会公布。要全面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
随机抽查事项要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覆盖。要积极创新 “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
共享,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
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2017年7月7日
—2—
省政
府部
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高
耗能
单位
节能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十
条第
二款、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省发
展改
革委
年耗
能超
过5
万吨
标准
煤的
重点
用能
单位
1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按
规定
淘汰
高耗
能的
产品、
设备、
生产
工艺;2.
是否
按规
定执
行单
位产
品能
耗限
额标
准;
3.是
否按
规定
报告
能源
利用
状况;4.
是否
按规
定设
立能
源管
理岗
位;5.
是否
按规
定聘
任能
源管
理负
责人。
2节
能审
查意
见落
实情
况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十
二条、
第十
五条;《 固
定资
产投
资项
目节
能审
查办
法》( 国
家发
展改
革委
令第44
号)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发
展改
革委
批准
的固
定资
产投
资项
目
1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规
定落
实节
能审
查意
见。
3节
能虚
假信
息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二
十二
条、
第七
十六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节能
服务
机构
1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规
定提
供真
实信
息。
4不
正当
价格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价
格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三
十三
条、
第四
十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市
场主
体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价格
法》
第十
四条
规定
的不
正当
价格
行为。
5
执行
政府
指导
价和
政府
定价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价
格法》
第三
十九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市
场主
体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价
格违
法行
为行
政处
罚规
定》( 国
务院
令第461
号)
第七
条、
第八
条规
定的
违法
行为。
—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和
经营
性服
务收
费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价
格监
督检
查条
例》
第六
条、
第三
十二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收
费主
体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河
南省
价格
监督
检查
条例》
第二
十一
条规
定的
违法
行为。
7明
码标
价行
为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价
格法》
第四
十二
条;《 关
于商
品和
服务
实行
明码
标价
的规
定》( 国
家发
展计
划委
令第8
号)
第五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市
场主
体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价
格违
法行
为行
政处
罚规
定》( 国
务院
令第461
号)
第十
一条
规定
的违
法行
为。
8省
重大
建设
项目
稽察
《 河南
省重
大建
设项
目稽
察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
151
号)
第三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重
大建
设项
目和
政府
投资
项目
根据
年度
重大
项目
稽察
工作
计划
确定
根据
年度
重大
项目
稽察
工作
计划
确定
现场
稽察
1.项
目审
批是
否符
合法
定程
序;2.
招标
投标
活动
是否
依法
进行;3.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等活
动是
否依
法实
施;4.
项目
建设
进度
与工
程质
量控
制情
况;5.
资金
使用、
概算
控制
是否
真实、
合法;6.
竣工
项目
是否
取得
应有
的投
资效
益和
社会
效益;7.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油
气输
送管
道保
护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石
油天
然气
保护
法》
第五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油气
输送
管道
企业
根据
年度
油气
输送
管道
保护
工作
计划
确定
根据
年度
油气
输送
管道
保护
工作
计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规
定开
展油
气输
送管
道保
护工
作。
10
实验
动物
生产、
使用
监督
检查
《 实验
动物
管理
条例》( 国
家科
学技
术委
令第2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九
条。
省科
技厅
实验
动物
生产、
使用
单位
10%-20%1-2
次/年
现场
检查
1.实
验动
物工
作是
否合
规;2.
生物
安全
控制
措施
是否
完备;3.
实验
动物
和环
境设
施质
量是
否符
合国
家和
地方
标准;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1无
线电
管理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无
线电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中央
军委
令第128
号)
第五
十六
条、
第六
十八
条。
省工
业和
信息
化委
获得
无线
电频
率、
台站、
呼号
等行
政许
可的
单位、
个人
和生
产、
销售
无线
电发
射设
备的
单位
5%-10%1
次/年
实地
核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被
许可
人是
否按
许可
事项
从事
相关
活动,
是否
存在
违反
无线
电管
理法
律、
法规
和规
定的
情况;
2.生
产、
销售
无线
电发
射设
备是
否存
在违
反无
线电
管理
法律、
法规
和规
定的
情况。
—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煤矿
企业
安全
培训
和安
全培
训机
构监
督检
查
《 煤矿
安全
培训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52
号)
第三
十一
条、
第三
十二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企业、
安全
培训
机构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煤
矿企
业:
建立、
完善
安全
培训
管理
制度
和档
案,
配备
专职
或兼
职管
理人
员情
况;
煤矿
企业
主要
负责
人、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安全
培训
和持
证上
岗情
况;
煤矿
从业
人员
安全
培训
情况;
首次
采用
新工
艺、
新技
术、
新材
料或
使用
新设
备的,
相关
岗位
从业
人员
接受
专门
安全
培训
情况;
安全
培训
经费
的提
取和
使用
情况。2.
安全
培训
机构:
取得
相应
培训
资质
情况;
按国
家统
一的
煤矿
安全
培训
大纲
组织
培训
情况;
专职
教师
考核
合格
情况;
建立
完善
培训
工作
制度
情况;
安全
培训
计划
落实
情况;
安全
培训
档案
建立
和管
理情
况。
13煤
矿职
业危
害防
治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九
条第
三款、
第六
十二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职业
病防
治工
作开
展情
况。
—8—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煤
矿安
全生
产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煤
炭条
例》
第八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安
全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2.
下井
带班
制度
落实
情况;3.
使用
设备、
器材
是否
符合
国家
或行
业标
准;4.
劳动
保护
用品
配备
情况;5.
井下
作业
人员
工作
时间
规定
遵守
情况;6.
煤炭
生产
安全
费用
提取、
使用
情况;7.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情况;8.
应急
救援
预案
定期
演练
和修
订完
善情
况。
15煤
炭经
营主
体监
督检
查
《 煤炭
经营
监管
办法》( 国
家发
展改
革委
令第13
号)
第二
十一
条;《 河
南省
煤炭
条例》
第八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炭
经营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依
法经
营和
备案
情况;
2.年
度报
告;3.
对煤
炭供
应保
障具
有支
撑作
用的
经营
企业
主要
煤炭
买卖
合同
履行
情况。
16煤
矿特
种作
业人
员监
督检
查
《 特种
作业
人员
安全
技术
培训
考核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30
号)
第二
十九
条第
一款。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特种
作业
人员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煤矿
特种
作业
人员
遵守
煤炭
法律、
法规、
规章
情况。
—9—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
清真
食品
生产
经营
及市
场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清
真食
品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36
号)
第四
条、
第五
条。
省民
委
清真
食品
生产
经营
单位
和个
人
3%-5%2-5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假冒
清真、
清真
不清、
清真
泛化
等违
法违
规行
为。
重大
节日
统一
组织
进行;
根据
国家
专项
检查,
视情
况组
织。
18宗
教活
动场
所监
督检
查
《 宗教
事务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26
号)
第十
九条;
《 宗教
活动
场所
财务
监督
管理
办法》( 试
行)( 国
家宗
教局
令第7
号)
第三
十二
条。
省政
府宗
教局
宗教
活动
场所、
宗教
团体
1%
2-3
次/年
现场
检查
1.场
所管
理制
度建
立和
执行
情况;2.
登记
项目
变更
情况;3.
财务
收支
和接
受、
使用
捐赠
情况;
4.宗
教活
动、
涉外
活动
开展
情况。
19
计算
机信
息系
统安
全等
级保
护工
作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计
算机
信息
系统
安全
保护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147
号)
第十
七条。
省公
安厅
重要
信息
系统、
重点
网站
责任
单位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技术
检测
1.网
站和
信息
系统
定级、
备案、
测评
和安
全情
况;
2.信
息系
统安
全等
级保
护制
度落
实情
况。
20娱
乐场
所监
督检
查
《 娱乐
场所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58
号)
第三
条。
省公
安厅
娱乐
场所
5%
一级
治安
管理
场所1
次/年、
二级
和三
级治
安管
理场
所每
半年1
次
实地
检查、
网上
检查
1.备
案情
况;2.
安全
设施、
保安
人员
配备
情况;
3.经
营活
动是
否合
规。
—0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
剧毒
化学
品存
放场
所监
督检
查
《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44
号)
第六
条第
二项、
第七
条。
省公
安厅
剧毒
化学
品从
业单
位3%
1次/年
实地
检查、
网上
检查
1.购
买、
销售
剧毒
化学
品品
种、
数量、
流向
登记
备案
情况;2.
剧毒
化学
品存
放场
所治
安防
范要
求落
实情
况。
22
放射
源存
放场
所治
安防
范监
督检
查
《 放射
性同
位素
与射
线装
置安
全和
防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49
号)
第三
条第
三款。
省公
安厅
放射
源从
业单
位3%
1次/年
实地
检查、
查阅
台账
1.放
射源
品种、
数量、
流向
的登
记情
况;2.
放射
源存
放场
所治
安防
范要
求落
实情
况。
23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购
买监
督检
查
《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45
号)
第十
五条
第一
款。
省公
安厅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购
买企
业
3%
1次/年
现场
检查1.
现场
及有
关资
料、
记录
情况;2.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24
剧毒
危险
化学
品跨
省、
跨省
辖市
运输
监督
检查
《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44
号)
第六
条第
三项;《 剧
毒化
学品
购买
和公
路运
输许
可证
件管
理办
法》( 公
安部
令第77
号)
第十
二条。
省公
安厅
剧毒
化学
品道
路通
行证
使用
单位
5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申
请材
料是
否属
实;
2.行
驶路
线是
否征
得途
经地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同意;3.
是否
按通
行证
规定
线路
通行;4.
收到
货物
后的
七日
内是
否将
通行
证交
回备
案存
查。
—1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5全
省性
社会
团体
监督
检查
《 社会
团体
登记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50
号)
第二
十四
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社
会团
体6%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涂
改、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社会
团体
法人
登记
证书,
或出
租、
出借
社会
团体
印章
情况;2.
是否
存在
超出
章程
规定
的宗
旨和
业务
范围
进行
活动
情况;3.
是否
存在
负责
人不
符合
条例
规定
情况;4.
是否
存在
拒不
接受
或不
按照
规定
接受
监督
检查
情况;5.
是否
存在
不按
照规
定办
理变
更登
记情
况;6.
是否
存在
违反
规定
设立
分支
机构、
代表
机构,
或对
分支
机构、
代表
机构
疏于
管理,
造成
严重
后果
情况;7.
是否
存在
从事
营利
性经
营活
动情
况;8.
是否
存在
侵占、
私分、
挪用
社会
团体
资产
或所
接受
的捐
赠、
资助
情况;9.
是否
存在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取
费用、
筹集
资金
或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情况;10.
是否
存在
社会
团体
财务
收入
未全
部纳
入其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及
使用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银
行账
户情
况;11.
是否
向业
务主
管单
位报
告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12.
是否
将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以
适当
方式
向社
会公
布。
—2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6
全省
性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监督
检查
《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登
记管
理暂
行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251
号)
第十
九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6%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涂
改、
出租、
出借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登
记证
书,
或出
租、
出借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印
章情
况;2.
是否
存在
超出
其章
程规
定的
宗旨
和业
务范
围进
行活
动情
况;3.
是否
存在
拒不
接受
或不
按照
规定
接受
监督
检查
情况;4.
是否
存在
不按
照规
定办
理变
更登
记情
况;5.
是否
存在
设立
分支
机构
情况;6.
是否
存在
从事
营利
性经
营活
动情
况;7.
是否
存在
侵占、
私分、
挪用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资
产或
所接
受的
捐赠、
资助
情况;8.
是否
存在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取
费用、
筹集
资金
或接
受使
用捐
赠、
资助
情况;
9.是
否向
业务
主管
单位
报告
接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10.
是否
将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以
适当
方式
向社
会公
布。
—3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全
省性
基金
会监
督检
查
《 基金
会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00
号)
第三
十四
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基
金会
1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未
按照
章程
规定
的宗
旨和
公益
活动
的业
务范
围进
行活
动情
况;
2.是
否存
在在
填制
会计
凭证、
登记
会计
账簿、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弄
虚作
假情
况;3.
是否
存在
不按
照规
定办
理变
更登
记情
况;4.
是否
存在
未按
照条
例规
定开
展内
部治
理和
公益
活动
情况;5.
是否
存在
未按
规定
接受
年度
检查
情况;6.
是否
存在
不履
行信
息公
布义
务或
公布
虚假
信息
情况。
28对
公墓
的检
查《 河
南省
殡葬
管理
办法》
第十
二条
第三
款。
省民
政厅
公墓
经营
主体
1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墓
穴占
地面
积是
否符
合规
定;2.
墓穴
管理
费是
否符
合规
定。
—4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9全
省性
慈善
组织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慈
善法》
第九
十二
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慈
善组
织1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未
按照
慈善
宗旨
开展
活动
情况;2.
是否
存在
私分、
挪用、
截留
或侵
占慈
善财
产情
况;
3.是
否存
在接
受附
加违
反法
律、
法规
或违
背社
会公
德条
件的
捐赠,
或对
受益
人附
加违
反法
律、
法规
或违
背社
会公
德条
件情
况;4.
是否
存在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慈善
法》
第十
四条
规定,
造成
慈善
财产
损失
情况;5.
是否
存在
将不
得用
于投
资的
财产
用于
投资
情况;
6.是
否存
在擅
自改
变捐
赠财
产用
途情
况;7.
是否
存在
开展
慈善
活动
的年
度支
出或
者管
理费
用的
标准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慈善
法》
第六
十条
规定
情况;8.
是否
存在
未依
法履
行信
息公
开义
务情
况;
9.是
否存
在未
依法
报送
年度
工作
报告、
财务
会计
报告
或报
备募
捐方
案情
况;10.
是否
存在
泄露
捐赠
人、
志愿
者、
受益
人个
人隐
私以
及捐
赠人、
慈善
信托
的委
托人
不同
意公
开的
姓名、
名称、
住所、
通讯
方式
等信
息情
况;11.
是否
存在
不具
有公
开募
捐资
格的
组织
或个
人开
展公
开募
捐情
况;12.
是否
存在
通过
虚构
事实
等方
式欺
骗、
诱导
募捐
对象
实施
捐赠
情况;
13.
是否
存在
向单
位或
个人
摊派
或变
相摊
派情
况;14.
是否
存在
妨碍
公共
秩序、
企业
生产
经营
或居
民生
活情
况;15.
是否
存在
不依
法向
捐赠
人开
具捐
赠票
据、
不依
法向
志愿
者出
具志
愿服
务记
录证
明或
不及
时主
动向
捐赠
人反
馈有
关情
况的
情况。
—5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律
师事
务所
监督
检查
《 律师
事务
所管
理办
法》
( 司法
部令
第133
号)
第五
条;《 律
师事
务所
年度
检查
考核
办法》( 司
法部
令第121
号)
第六
条。
省司
法厅
律师
事务
所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执
业、
内部
管理
制度
建立
和实
施情
况;2.
主要
责任
落实
情况;3.
律师
队伍
建设
情况;4.
业务
活动
开展
情况;5.
律师
执业
表现
情况;6.
内部
管理
情况;7.
律师
协会
会员
义务
履行
情况。
31公
证机
构监
督检
查
《 公证
机构
执业
管理
办法》
( 司法
部令
第101
号)
第五
条。
省司
法厅
公证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集中
评查
1.设
立条
件是
否符
合要
求;2.
执行
报批、
备案
事项
是否
符合
要求;3.
是否
依法
执业;4.
公证
卷宗
材料
质量。
32司
法鉴
定机
构监
督检
查
《 司法
鉴定
机构
登记
管理
办法》( 司
法部
令第95
号)
第四
条。
省司
法厅
司法
鉴定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案卷
评查
1.司
法鉴
定程
序、
技术
标准
和技
术操
作规
范遵
守情
况;2.
司法
鉴定
人执
业情
况;3.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33司
法鉴
定人
监督
检查
《 司法
鉴定
人登
记管
理办
法》( 司
法部
令第96
号)
第四
条。
省司
法厅
司法
鉴定
人2%
1次/年
现场
检查
1.司
法鉴
定程
序、
技术
标准
和技
术操
作规
范遵
守情
况;2.
执业
规则、
职业
道德
和职
业纪
律遵
守情
况;3.
内部
管理
制度
遵守
情况。
—6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4
财政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政
策执
行情
况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一
项。
省财
政厅
国家
机关、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企业、
其他
组织
和个
人
5%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财
政、
财务、
会计
等事
项;2.
财政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政
策执
行情
况。
35财
政收
入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预
算法》
第八
十八
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第五
十三
条;《 财
政部
门监
督办
法》( 财
政部
令第
69号)
第十
六条
第三
项。
省财
政厅
预算
收入
征收、
管理
部门
和单
位,
税收
纳税
人和
扣缴
义务
人,
非税
收入
缴纳
义务
人
非税
收入
缴纳
义务
人
5%
以内、
其他
至少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税
收收
入、
政府
非税
收入
等政
府性
资金
征收、
管理
情况;2.
财政
收入
法规、
政策
执行
情况。
36财
政票
据监
督检
查
《 财政
票据
管理
办法》( 财
政部
令第70
号)
第三
十七
条。
省财
政厅
财政
票据
印刷
企业、
领购
单位
5%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是
否存
在违
反规
定印
制财
政票
据情
况;2.
是否
存在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
财政
票据
情况;
3.是
否存
在伪
造、
变造、
买卖、
擅自
销毁
财政
票据
情况;4.
是否
按规
定使
用财
政票
据监
制章;5.
是否
存在
违反
规定
生产、
使用、
伪造
财政
票据
防伪
用品
情况;6.
是否
存在
违反
财政
票据
管理
相关
规定
的其
他行
为。
—7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7财
政支
出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预
算法》
第五
十七
条、
第八
十八
条。
省财
政厅
管理、
申报、
使用
中央、
省级
财政
资金
的单
位、
个人
和省
级预
算单
位
至少5%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财
政、
财务、
会计
等事
项;2.
预算
编制、
执行、
调整
和决
算情
况;3.
财政
专项
资金
管理、
使用
等情
况。
38政
府采
购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政
府采
购法》
第十
三条、
第五
十九
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府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658
号)
第六
十三
条。
省财
政厅
采购
代理
机构
10%-30%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代
理省
级政
府采
购业
务的
执业
情况。
近3
年内
检查
过的
不再
重复
检查。
39
社会
保险
基金
征收、
使用
和管
理情
况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社
会保
险法》
第七
十八
条。
省财
政厅
各级
社会
保险
基金
征收
部门、
社保
经办
机构,
市、
县级
财政
部门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社会
保险
基金
收入
户、
支出
户和
财政
专户
内的
基金
收支、
结余、
投资
运营
情况。
—8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0
国有
资产
收益
收支
及管
理情
况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七
项。
省财
政厅
省级
行政
事业
单位5%
以内1-2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国
有资
产处
置和
对外
有偿
使用
行为
是否
按规
定履
行相
关审
批程
序;2.
国有
资产
处置
和对
外有
偿使
用行
为是
否符
合规
定。
41
国际
组织
和外
国政
府援
助项
目财
务收
支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十
项。
省财
政厅
在建
项目
实施
单位
和有
关机
构、
个人
2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转
贷协
议、
执行
协议
签署
情况
和贷
款协
定、
项目
协议
履行
情况;2.
转贷
担保
机制
建立
情况
和还
款责
任落
实情
况;3.
政府
外债
预算
和限
额管
理规
定执
行情
况;4.
贷款、
赠款
资金
的支
付、
提取
和使
用情
况;5.
还贷
资金
的筹
措、
落实
和债
务偿
还情
况。
42会
计监
督检
查
《 财政
部门
实施
会计
监督
办法》( 财
政部
令第10
号)
第三
条;《 河
南省
财政
监督
办法》( 省
政府
令第135
号)
第三
条。
省财
政厅
国家
机关、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企业
及其
他组
织
根据
财政
收支
和实
际工
作确
定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是
否依
法设
置会
计账
簿;2.
会计
凭证、
会计
账簿、
财务
会计
报告
和其
他会
计资
料是
否真
实、
完整;3.
会计
核算
是否
符合
规定;4.
会计
工作
人员
是否
具备
从业
资格。
—91—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3
地方
商业
银行
和非
银行
金融
机构
的资
产和
财务
管理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十
三项;《 金
融企
业财
务规
则》( 财
政部
令第42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省财
政厅
地方
商业
银行
和非
银行
金融
机构
至少5%
按照
省级
财政
部门
年度
计划
开展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是
否存
在违
反资
产财
务监
管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44会
计师
事务
所监
督检
查
《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批
和监
督暂
行办
法》( 财
政部
令第24
号)
第四
十三
条。
省财
政厅
会计
师事
务所
3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是
否符
合设
立条
件;
2.合
伙人
或股
东是
否具
备条
件;3.
主任
会计
师是
否具
备任
职资
格;4.
备案
事项
报备
情况;5.
执业
质量
情况;6.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45资
产评
估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资
产评
估法》
第四
十条。
省财
政厅
资产
评估
机构
10%-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资产
评估
机构
执行《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资产
评估
法》
等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
制度
规定
情况。
—0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6农
业综
合开
发检
查
《 国家
农业
综合
开发
资金
和项
目管
理办
法》( 财
政部
令第80
号)
第六
条第
三款、
第四
十四
条、
第四
十九
条。
省财
政厅
省辖
市和
县级
农发
机构
至少2/
3省
辖市
农发
机构,
在被
抽查
的省
辖市
中抽
查不
超过
30%
的县
级农
发机
构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农
业综
合开
发资
金和
项目
管理
情况。
47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构监
督检
查
《 人才
市场
管理
规定》( 人
事部
令第1
号)
第四
条、
第八
条第
一款;《 河
南省
人才
流动
条例》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设
立条
件;
2.经
营情
况;3.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48技
工院
校监
督检
查
《 技工
学校
教育
督导
评估
暂行
规定》( 劳
动部
令第
9号)
第二
条、
第三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技工
院校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基
础设
施建
设和
设备
配置
情况;2.
教学
规范
管理
和安
全管
理情
况。
—1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9
中外
合作
职业
技能
培训
机构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外合
作办
学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72
号)
第十
二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中外
合作
职业
技能
培训
机构
6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基
础设
施建
设和
设备
配置
情况;2.
社会
培训
活动
开展
情况。
50职
业技
能鉴
定机
构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法》
第六
十九
条;《 职
业技
能鉴
定规
定》
( 劳部
发〔 1993〕134
号)
第二
十四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省属
职业
技能
鉴定
机构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职
业鉴
定工
作人
员配
备情
况;2.
是否
具有
与鉴
定活
动相
适应
的考
核场
地、
设备
设施
和符
合国
家标
准的
检测
仪器;3.
职业
技能
鉴定
开展
情况。
51民
办培
训机
构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办教
育促
进法》
第八
条第
二款、
第十
八条
第一
款。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民办
培训
机构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1.
职业
培训
情况;2.
诚信
办学
情况。
52
专业
技术
人员
继续
教育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专
业技
术人
员继
续教
育条
例》
第十
四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事业
单位、
企业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保
证专
业技
术人
员参
加继
续教
育;2.
是否
按规
定对
专业
技术
人员
接受
继续
教育
情况
进行
考核、
登记
和检
查。
—2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3
劳务
派遣
业务
和派
遣用
工情
况监
督检
查
《 劳务
派遣
行政
许可
实施
办法》( 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部
令第19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三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劳务
派遣
单位
和用
工单
位10%
根据
工作
需要
或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依
法申
请行
政许
可情
况;2.
是否
具备
相应
条件;3.
年度
劳务
派遣
经营
报告
情况;4.
劳动
条件
和劳
动保
护提
供情
况;
5.培
训开
展情
况。
54
不定
时工
作制
和综
合计
算工
时工
作制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法》
第八
十五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企业
10%
根据
工作
需要
或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作时
间执
行情
况;
2.考
勤管
理制
度制
定和
执行
情况;3.
工资
分配
制度
和支
付情
况;4.
工作
岗位
和工
时安
排等
情况。
55集
体合
同履
行情
况监
督检
查
《 工资
集体
协商
试行
办法》
( 劳动
和社
会保
障部
令第
9号)
第六
条;《 集
体合
同规
定》( 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22
号)
第七
条;
《 河南
省企
业集
体合
同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用人
单位
10%
根据
工作
需要
或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资集
体合
同履
行情
况;2.
集体
协商、
签订
活动
开展
情况。
56
企业
年金
方案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企业
年金
试行
办法》( 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20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报备
企业
年金
方案
的企
业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企业
年金
方案
中列
明的
内容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3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7劳
动保
障监
督检
查
《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23
号)
第三
条第
一款、
第六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省管
用人
单位
30%
根据
工作
需要
或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内
部劳
动保
障制
度制
定情
况;2.
与劳
动者
订立
劳动
合同
情况;3.
禁止
使用
童工
规定
遵守
情况;4.
女职
工和
未成
年工
特殊
劳动
保护
规定
遵守
情况;5.
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假规
定遵
守情
况;6.
支付
劳动
者工
资和
执行
最低
工资
标准
情况;7.
参加
各项
社会
保险
和缴
纳社
会保
险费
情况;8.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58社
会保
险稽
核
《 社会
保险
费征
缴暂
行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259
号)
第二
十条;《 社
会保
险稽
核办
法》( 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16
号)
第二
条。
省社
会保
障局
省级
机关、
事业
单位,
省直
管企
业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与书
面审
查相
结合
社会
保险
费用
缴纳
情况。
省直
管企
业异
地享
受养
老保
险待
遇人
员
至少200
人1
次/年
实地
稽核
社会
保险
待遇
领取
情况。
59社
会保
险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社
会保
险法》
第七
十七
条第
一款。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用人
单位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社
会保
险登
记情
况;
2.社
会保
险费
用缴
纳情
况。
—4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0
矿业
权人
勘查
开采
信息
公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矿
产资
源法》
第十
一条
第二
款。
省国
土资
源厅
矿业
权人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矿业
权基
本信
息、
矿业
权人
履行
法定
义务
信息
和勘
查开
采活
动信
息公
示情
况。
61地
质勘
查资
质监
督检
查
《 地质
勘查
资质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520
号)
第三
条。
省国
土资
源厅
地质
勘查
单位
2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地
质勘
查资
质证
书,
是否
在有
效期
内;2.
勘查
能力
是否
与规
定的
资质
类别、
资质
等级
条件
相符
合;3.
是否
按规
定及
时办
理证
书变
更、
补正、
注销
和重
新申
请手
续;4.
是否
按规
定从
事地
质勘
查活
动;5.
是否
存在
出具
虚假
地质
勘查
报告
行为;6.
是否
存在
转包
承担
地质
勘查
项目
行为;7.
是否
存在
允许
其他
单位
以本
单位
名义
从事
地质
勘查
活动
行为;8.
在委
托方
取得
矿产
资源
勘查
许可
证、
采矿
许可
证前
是否
存在
为其
开展
矿产
地质
勘查
活动
行为。
—5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2
地质
灾害
危险
性评
估资
质和
地质
灾害
治理
工程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资质
监督
检查
《 地质
灾害
危险
性评
估单
位资
质管
理办
法》( 国
土资
源部
令第29
号)
第五
条;《 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勘
察设
计施
工单
位资
质管
理办
法》( 国
土资
源部
令第30
号)
第四
条;《 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监
理单
位资
质管
理办
法》( 国
土资
源部
令第31
号)
第四
条。
省国
土资
源厅
省国
土资
源厅
审批
的地
质灾
害危
险性
评估
和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勘
查、
设计、
施工、
监理
乙级、
丙级
资质
单位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无
资质
证书
或超
越资
质等
级承
揽业
务行
为;2.
是否
存在
允许
其他
单位
以本
单位
名义
承揽
业务
行为;3.
是否
存在
伪造、
变造、
买卖
资质
证书
行为;4.
在地
质灾
害危
险性
评估
和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勘
查、
设计、
施工
及监
理活
动中
是否
存在
弄虚
作假、
降低
工程
质量
行为;5.
是否
按规
定及
时办
理资
质证
书的
延续、
变更、
补证、
注销
手续;
6.是
否按
要求
如实
填写
业务
手册;7.
是否
建立
严格
的技
术成
果和
资质
图章
管理
制度;8.
技术
负责
人和
其他
技术
人员
是否
定期
参加
业务
培训。
63
土地
管理
法律、
法规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土
地管
理法》
第六
十六
条第
一款。
省国
土资
源厅
违反
土地
管理
法律、
法规
的单
位和
个人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违
反批
准征
收或
使用
土地、
违法
占用
土地、
违法
转让
土地、
破坏
农用
地等
行为;2.
是否
存在
其他
违反
土地
管理
法律、
法规
等行
为。
—6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4
矿产
资源
勘查、
开采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矿
产资
源法》
第十
一条
第二
款。
省国
土资
源厅
探矿
权人、
采矿
权人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是否
存在
违法
勘查、
违法
开采、
违法
转让
探矿
权、
采矿
权及
其他
违反
矿产
资源
管理
法律、
法规
等行
为。
65重
点排
污单
位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
境保
护法》
第二
十四
条;《 污
染源
自动
监控
设施
现场
监督
检查
办法》( 环
境保
护部
令第19
号)
第四
条、
第十
一条;《 企
业事
业单
位环
境信
息公
开办
法》
( 环境
保护
部令
第31
号)
第二
条第
二款、
第十
四条;《 突
发环
境事
件应
急管
理办
法》( 环
境保
护部
令第34
号)
第十
二条。
省环
保厅
重点
排污
单位
1%-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污
染防
治设
施运
行情
况;2.
污染
物排
放情
况;
3.环
评、
三同
时、
排污
许可、
自动
监控
设施、
环境
信息
公开、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等环
境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
66辐
射工
作单
位监
督检
查
《 放射
性同
位素
与射
线装
置安
全和
防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49
号)
第三
条第
三款;《 放
射性
同位
素与
射线
装置
安全
许可
管理
办法》( 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1
号)
第四
十三
条;
《 河南
省辐
射污
染防
治条
例》
第六
条、
第三
十条。
省环
保厅
持有
辐射
安全
许可
证、
开发
利用
伴生
矿、
拥有
电磁
辐射
设备
设施
的单
位
2%-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环
保审
批手
续( 环
评、
验收、
许可
证、
转移
转让
等)
是否
齐备;2.
辐射
安全
和防
护工
作开
展情
况;3.
辐射
事故
应急
工作
开展
情况。
—7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7自
然保
护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自
然保
护区
条例》
( 国务
院令
167
号)
第二
十条。
省环
保厅
国家
级、
省级
自然
保护
区20%
国家
级自
然保
护区2
次/年、
省级
自然
保护
区1
次/
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自然
保护
区条
例》
规定,
在自
然保
护区
内进
行砍
伐、
放牧、
狩猎、
捕捞、
采药、
开垦、
烧荒、
开矿、
采石、
挖沙
等活
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8固
体废
物产
生单
位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固
体废
物污
染环
境防
治法》
第十
条第
二款。
省环
保厅
列为
监管
重点
源的
固体
废物
产生
单位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工作
开展
情况。
69
城乡
规划
编制
单位
从业
活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城
乡规
划法》
第十
一条、
第五
十一
条;《 城
乡规
划编
制单
位资
质管
理规
定》(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令第12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城乡
规划
编制
单位20%
以内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专家
评估
1.资
质等
级是
否符
合规
定;2.
是否
存在
违反
国家
有关
标准
编制
城乡
规划
的行
为;3.
是否
存在
违反
强制
性标
准修
改城
乡规
划的
行为。
70
国家、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规
划建
设情
况监
督检
查
《 风景
名胜
区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74
号)
第五
条、
第十
七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风景
名胜
区主
管单
位、
规划
编制
单位、
建设
单位
50%
以内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专家
评估
1.是
否存
在违
反法
律、
法规
及国
家、
省有
关标
准和
规范
编制
规划
行为;2.
具体
保护
管理
建设
项目
的合
法性
和适
当性;3.
规划
实施
情况;4.
风景
名胜
区保
护情
况。
—8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1
历史
文化
名城、
名镇、
名村
和街
区监
督检
查
《 历史
文化
名城
名镇
名村
保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
524
号)
第五
条;《 河
南省
历史
文化
名城
保护
条例》
第七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历史
文化
名城、
名镇、
名村
及街
区的
规划
编制
和建
设单
位
50%
以内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专家
评估
1.是
否存
在违
反国
家有
关标
准编
制保
护规
划行
为;2.
规划
管理、
建设
管理
等情
况;3.
保护
措施
及建
设行
为的
合法
性和
符合
性。
72物
业服
务企
业监
督检
查
《 物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379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物业
服务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1.
企业
依法
经营
情况;
2.项
目管
理服
务情
况。
73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监督
检查
《 房地
产开
发企
业资
质管
理规
定》( 建
设部
令第77
号)
第四
条、
第十
一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开
发企
业5%
1次/年
书面
检查、
现场
核查
1.专
业技
术人
员力
量、
开发
建设
项目
业绩
情况;
2.质
量控
制制
度建
立和
实施
情况;3.
房地
产开
发项
目手
册制
定和
报送
情况;4.
住宅
质量
保证
书、
住宅
使用
说明
书执
行情
况;5.
依法、
依规
及诚
信经
营情
况。
74房
地产
估价
机构
监督
检查
《 房地
产估
价机
构管
理办
法》( 建
设部
令第142
号)
第三
十七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估
价机
构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房
地产
估价
业务
有关
文档;2.
估价
质量
管理、
档案
管理、
财务
管理
等内
部管
理制
度等
有关
文件;3.
房地
产估
价报
告以
及估
价委
托合
同、
实地
查勘
记录
等资
料;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92—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5房
地产
经纪
机构
监督
检查
《 房地
产经
纪管
理办
法》
( 住房
城乡
建设
部国
家发
展改
革委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8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经
纪机
构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房
地产
经纪
业务
有关
文档;2.
房地
产经
纪合
同;3.
备案
及挂
牌实
名上
岗情
况。
76建
筑市
场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建
筑市
场管
理条
例》
第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程
20%
以内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基
本建
设程
序履
行情
况;2.
建设、
施工、
监理
单位
项目
管理
机构
组成
人员
到岗
履职
情况;3.
注册
执业
人员
执业
行为。
77建
设工
程质
量监
督检
查
《 建设
工程
质量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9
号)
第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程
20%
以内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质
量行
为;2.
工程
实体
质量
和进
场建
筑材
料、
设备
情况;3.
工程
质量
检测
机构、
监督
机构
履职
情况。
78建
设工
程安
全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建
筑法》
第四
十三
条;《 建
设工
程安
全生
产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93
号)
第四
十条
第二
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程
20%
以内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安
全生
产法
律法
规、
强制
性标
准、
规范
执行
情况;2.
安全
管理
措施
和安
全责
任落
实情
况;3.
安全
三类
人员、
特种
作业
人员
持证
上岗、
教育
培训
和履
职尽
责情
况;4.
项目
扬尘
治理
措施
落实
情况。
—0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9建
筑业
企业
资质
监督
检查
《 建筑
业企
业资
质管
理规
定》( 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部令
第22
号)
第二
十四
条第
一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取得
建筑
业企
业资
质的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资
质证
书及
资产、
人员、
设备、
场地
等有
关证
明材
料;2.
施工
业务
有关
文档;
3.质
量管
理、
安全
生产
管理、
合同
管理、
档案
管理、
财务
管理
等企
业内
部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
80工
程监
理企
业资
质监
督检
查
《 工程
监理
企业
资质
管理
规定》( 建
设部
令第158
号)
第十
九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取得
工程
监理
企业
资质
的企
业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程监
理企
业资
质证
书、
注册
监理
工程
师的
注册
执业
证书;2.
工程
监理
业务
有关
文档;3.
质量
管理、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管理
等企
业内
部管
理制
度等
有关
文件。
81工
程招
标代
理资
格监
督检
查
《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代理
机构
资格
认定
办法》( 建
设部
令第154
号)
第二
十六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工程
招标
代理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从业
人员、
经营
业绩、
市场
行为、
代理
质量
等情
况。
82外
省进
豫企
业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建
筑市
场管
理条
例》
第四
条、
第十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外省
进豫
建筑
业监
理、
招标
代理、
勘察
设计
企业
20%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机构
人员、
办公
场所、
市场
行为
等情
况。
—1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3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监督
检查
《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397
号)
第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取得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的
建筑
业企
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具
备取
得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要求
的安
全生
产条
件;2.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是
否在
有效
期内;3.
是否
存在
转让、
冒用
或使
用伪
造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行为。
84工
程勘
察设
计企
业监
督检
查
《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662
号)
第三
十一
条第
二款;
《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资质
管理
规定》( 建
设部
令第
160
号)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具备
工程
勘察、
设计
资质
的企
业
30%
1次/年
书面
检查
1.工
程勘
察、
工程
设计
资质
证书,
注册
执业
人员
的注
册执
业证
书;2.
有关
勘察、
设计
业务
文档;
3.有
关质
量、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管理、
财务
管理
等企
业内
部管
理制
度等
文件。
85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监
督检
查
《 实施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监
督规
定》( 建
设部
令第81
号)
第四
条第
三款、
第九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建设
单位、
勘察
设计
企业、
图审
机构、
施工
监理
企业、
检测
企业
等有
关责
任主
体
0.1%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程技
术人
员是
否熟
悉、
掌握
强制
性标
准;2.
规划、
勘察、
设计、
施工、
验收
等是
否符
合强
制性
标准
规定;3.
采用
的材
料、
设备
是否
符合
强制
性标
准规
定;4.
安全、
质量
是否
符合
强制
性标
准规
定;5.
工程
中采
用的
导则、
指南、
手册、
计算
机软
件的
内容
是否
符合
强制
性标
准规
定。
—2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6造
价咨
询企
业监
督检
查
《 工程
造价
咨询
企业
管理
办法》( 建
设部
令第149
号)
第二
十九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造价
咨询
企业
7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资
质证
书、
造价
咨询
业务
文档、
技术
档案
管理
制度、
质量
控制
制度、
财务
管理
制度;2.
工程
造价
咨询
成果
文件
及工
程造
价咨
询合
同等
相关
资料;
3.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7造
价师
监督
检查
《 注册
造价
工程
师管
理办
法》( 建
设部
令第150
号)
第二
十三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注册
造价
工程
师0.1%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造
价师
注册
证书;2.
造价
师签
署的
工程
造价
成果
文件
及相
关业
务文
档;
3.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8
建筑
工程
发承
包计
价活
动监
督检
查
《 建筑
工程
施工
发包
与承
包计
价管
理办
法》(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令第16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国有
投资
或部
分国
有投
资建
筑工
程项
目
0.1%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工程
竣工
结算
情况。
—3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9
抗震
设防
要求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防
震减
灾法》
第三
十五
条、
第七
十六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建筑
工程
1%
1次/年
现场
检查
1.重
点场
所建
设工
程是
否按
抗震
设防
要求
进行
设计
和施
工;2.
建设
工程
的强
制性
标准
是否
与抗
震设
防要
求相
衔接;3.
设计
单位
是否
按抗
震设
防要
求和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进
行抗
震设
计;4.
施工
单位
是否
按施
工图
设计
文件
和工
程建
设强
制性
标准
进行
施工;5.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是否
选用
符合
施工
图设
计文
件和
国家
有关
标准
规定
的材
料、
构配
件和
设备;6.
工程
监理
单位
是否
按施
工图
设计
文件
和工
程建
设强
制性
标准
实施
监理。
90工
程勘
察设
计质
量检
查
《 建设
工程
质量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9
号)
第十
一条;《 建
设工
程勘
察设
计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662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建设
单位、
勘察
设计
企业、
图审
机构
30%
1次/年
书面
检查、
书面
检查
1.施
工图
是否
通过
审查;
2.工
程勘
察现
场作
业质
量控
制情
况;3.
勘察
设计
文件
的规
范性。
—4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1施
工图
审查
机构
监督
检查
《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程施
工图
设计
文件
审查
管理
办法》(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令第13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施工
图审
查机
构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超
出范
围从
事施
工图
审查;2.
是否
按规
定上
报审
查中
发现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3.
是否
按规
定在
审查
合格
书和
施工
图上
签字
盖章。
92城
市供
水水
质监
督检
查
《 城市
供水
水质
管理
规定》
( 建设
部令
第156
号)
第十
五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供水
企业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供
水水
质是
否达
到《 城
市供
水水
质标
准( CJ/T206)》
规定
的合
格率;2.
是否
按标
准规
范要
求的
检测
指标
和频
率对
原水、
出厂
水、
管网
水、
管网
末梢
水进
行检
测。
93
城镇
排水
和污
水处
理设
施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污染
防治
法》
第四
十四
条;
《 城镇
排水
与污
水处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641
号)
第四
十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城市
生活
污水
处理
厂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是
否符
合《 河
南省
城镇
污水
处理
运行
绩效
考核
标准( 暂
行)》
和《 城
镇污
水处
理工
作考
核暂
行办
法》
及相
关规
范、
规定;
2.上
年度
检查
中指
出问
题的
整改
落实
情况。
—5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4燃
气企
业监
督检
查
《 城镇
燃气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83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四
十一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城镇
燃气
管理
办法》
( 省政
府令
第
158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燃气
企业
至少30%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制
定安
全检
查方
案;2.
是否
开展
燃气
安全
自查
自纠
活动;3.
是否
建立
燃气
安全
隐患
台账;4.
是否
开展
入户
检查;5.
是否
存在
管线
占压
情况;6.
是否
存在
无证
经营
情况;7.
是否
开展
燃气
安全
知识
宣传
活动;8.
对燃
气用
户的
服务
是否
到位。
95
乡村
建设
规划
许可
实施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城
乡规
划法》
第四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河
南省
实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城乡
规划
法>
办法》
第四
十七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乡镇
企业,
乡村
公共
设施
和公
益事
业、
住宅
的建
设单
位或
个人
5%
以内
不超
过
2次/年
现场
检查、
查阅
资料
1.建
设活
动是
否依
法取
得乡
村建
设规
划许
可证;
2.是
否按
乡村
建设
规划
许可
证规
定开
展建
设活
动。
96建
筑节
能监
督检
查
《 民用
建筑
节能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30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工程
项目
相关
各方
主体
每个
省辖
市抽
查6
个实
体工
程(3
个居
住建
筑、3
个公
共建
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国家、
省有
关建
筑节
能、
绿色
建筑
法律、
法规
及标
准规
范的
执行
情况。
—6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7
收费
公路
经营
管理
者监
督检
查
《 收费
公路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17
号)
第四
十三
条。
省交
通运
输厅
收费
公路
经营
管理
者10%
1次/年
现场
检查1.
是否
依法
履行
公路
绿化
义务;2.
是否
依法
履行
公路
水土
保持
义务。
98
跨省、
省辖
市道
路旅
客运
输经
营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道
路运
输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
406
号)
第七
条第
二款、
第三
款;《 道
路旅
客运
输及
客运
站管
理规
定》( 交
通部
令2005
年第10
号)
第七
十条
第一
款。
省交
通运
输厅
从事
跨省、
省辖
市道
路客
运的
经营
者(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照
省际、
市际
道路
客运
班线
经营
许可
事项
要求
开展
经营
活动。
99
高速
公路
收费
站区、
立交
区、
服务
区和
过路
天桥
区广
告设
施监
督检
查
《 公路
安全
保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93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路
政管
理规
定》
( 交通
部令2003
年第2
号)
第四
十五
条;《 河
南省
高速
公路
条例》
第五
条、
第三
十二
条第
二款。
省交
通运
输厅
高速
公路
运营
管理
单位
6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按
许可
的点
位设
置;2.
是否
按许
可的
规格
设置
广告
设施;3.
是否
按要
求建
立管
理台
账;
4.是
否按
要求
进行
巡查、
检查。
100
特殊
占用、
挖掘、
使用
公路
和公
路用
地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路法》
第六
十九
条、
第七
十条;
《 公路
安全
保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93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七
条第
一项、
第六
十二
条。
省交
通运
输厅
建设
单位
50%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事
先获
得交
通主
管部
门或
其设
置的
公路
管理
机构
批准、
同意;2.
是否
存在
超出
许可
范围
使用
情况。
—7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01
通航
安全
影响
专题
论证
报告
审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上水
下活
动通
航安
全管
理规
定》( 交
通运
输部
令2016
年第69
号)
第四
条第
三款。
省交
通运
输厅
对通
航安
全可
能产
生影
响的
涉水
工程
20%
1次/年
书面
检查
和现
场检
查相
结合
安全
评估
报告。
102
工程
建设、 勘
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单位
监督
检查
《 公路
工程
质量
监督
规定》
( 交通
部令2005
年第4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第五
条第
二款;《 水
运工
程质
量监
督规
定》( 交
通部
令
2000
年第3
号)
第九
条。
省交
通运
输厅
工程
建设、 勘
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单位
20%
1年/次
现场
检查
1.建
设单
位是
否办
理工
程质
量监
督手
续;2.
工程
质量
是否
符合
相关
规定;3.
安全
生产
是否
符合
相关
规定;4.
交工
验收
情况。
103
取水
许可
监督
检查
《 取水
许可
和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60
号)
第三
十八
条。
省水
利厅
取水
户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台账
检查、
接受
举报
后检
查
1.取
水许
可办
理情
况;
2.是
否违
反取
水许
可有
关规
定。
104
水资
源费
征收、
使用
和管
理监
督检
查
《 取水
许可
和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60
号)
第三
十八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取水
许可
和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126
号)
第五
条。
省水
利厅
市、
县级
水资
源费
征收、
使用
管理
部门
和生
产建
设项
目业
主单
位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台账
检查、
接受
举报
后检
查
水资
源费
征收、
使用、
管理
情况。
—8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05
水土
保持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实
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土
保持
法>
办法》
第四
十条。
省水
利厅
生产
建设
项目
业主
单位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台账
检查、
接受
举报
后检
查
1.水
土保
持方
案落
实情
况;2.
缴纳
水土
保持
补偿
费等
情况。
106
水利
工程
质量
检测
单位
监督
检查
《 水利
工程
质量
检测
管理
规定》( 水
利部
令第36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水
利厅
水利
工程
质量
检测
单位
10%-20%1-3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资
质等
级标
准;2.
是否
存在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或以
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资质
等级
证书
行为;3.
是否
存在
转包、
违规
分包
行为;4.
是否
按标
准和
规定
进行
检测;5.
是否
按规
定在
质量
检测
报告
上签
字盖
章;
6.质
量检
测报
告是
否真
实;7.
仪器
设备
的运
行、
检定
和校
准情
况;8.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07
水利
工程
基本
建设
项目
法人
和监
理单
位监
督检
查
《 水利
工程
建设
监理
规定》
( 水利
部令
第28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水
利厅
项目
法人
和监
理单
位2%-8%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法
律、
法规、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执
行情
况;
2.监
理合
同履
行情
况。
—93—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08
主要
防洪
河道
管理
范围
内工
程设
施建
设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防
洪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一款。
省水
利厅
河道
管理
范围
内建
设项
目法
人单
位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是
否满
足防
洪等
有关
要求;2.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09
在河
道内
采砂、
取土
等行
为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河
道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
号)
第四
条、
第二
十五
条。
省水
利厅
涉河
道项
目法
人和
自然
人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依
法办
理审
批许
可手
续;2.
是否
按许
可的
地点、
期限、
范围、
深度、
作业
方式
进行
开采。
110
妨碍
河道
行洪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法》
第六
十五
条第
一款。
省水
利厅
涉河
道项
目法
人和
自然
人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建
设妨
碍行
洪的
建筑
物、
构筑
物和
倾倒
垃圾、
渣土
等情
况;2.
是否
从事
影响
河势
稳定、
危害
河岸
堤防
安全
和其
他妨
碍河
道行
洪等
活动。
111
妨碍
江河、
湖泊、
水库、
运河、
渠道
行洪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法》
第六
十六
条。
省水
利厅
涉水
项目
法人
和自
然人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在江
河、
湖泊、
水库、
运河、
渠道
内弃
置、
堆放
阻碍
行洪
的物
体和
种植
阻碍
行洪
的林
木、
高秆
作物
等行
为。
—0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12
农药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农
药管
理条
例实
施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
20号)
第三
十二
条。
省农
业厅
农药
生产
经营
者5%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 测)
农药
产品
质量
和农
药标
签是
否符
合规
定。
113
肥料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肥
料登
记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32
号)
第二
十五
条。
省农
业厅
肥料
生产
企业、
农资
市场
春季4%,
秋季6%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肥料
标签
标识
内容
和产
品质
量是
否符
合规
定。
114
种子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种
子法》
第四
十七
条。
省农
业厅
种子
企业
和种
子经
营门
店、
种子
市场、
制种
基地
5%-10%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许
可资
格情
况;2.
种子
质量;3.
生产
经营
情况。
115
植物
检疫
《 河南
省植
物检
疫条
例》
第三
条。
省植
物保
护植
物检
疫站
应施
检疫
植物
及植
物产
品生
产、
收购、
加工、
经营、
存放、
承运、
收寄
等单
位
5%-30%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植
物检
疫证
书;2.
有关
发票、
账目、
合同、
原始
凭证
等;3.
植物
产品
生产、
加工、
经营、
存放
等场
所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1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16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督抽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三
十四
条。
省农
业厅
农产
品生
产企
业、
农民
专业
合作
经济
组织
10%
2次/年
抽样
检测
1.是
否建
立农
产品
生产
记录;2.
农产
品包
装盒
标识
是否
符合
要求;3.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有
关记
录和
资料。
117
水生
野生
动物
及制
品利
用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野
生动
物保
护法》
第七
条第
二款、
第三
十四
条。
省农
业厅
水生
野生
动物
特许
利用
单位
和个
人
5%
2次/年
现场
检查
国家
二级
保护
水生
野生
动物
特许
猎捕
证、
驯养
繁殖
证、
经营
利用
许可
证。
118
水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三
条、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兽
药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
404
号)
第七
十四
条。
省农
业厅
水产
养殖
单位
和个
人1%-5%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水
产养
殖企
业的
水产
养殖
生产
记录;2.
养殖
场地、
仓库
是否
符合
规定;3.
企业
水产
养殖
投入
品是
否符
合国
家有
关规
定。
119
渔业
船舶
安全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渔
业法》
第六
条第
二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渔业
法实
施细
则》
第七
条第
一款。
省农
业厅
捕捞
渔船
经营
单位
和个
人5%
2次/年
现场
检查1.
渔业
船舶
的证
件;2.
渔船、
渔具、
渔获
物和
捕捞
方法
是否
符合
规定。
120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驯养
繁殖
场所
检查
《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驯养
繁殖
许可
证管
理办
法》
第十
条。
省林
业厅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驯养
繁殖
单位
2%
1次/年
现场
检查
驯养
繁殖
种类、
设施、
技术
条件、
饲料
来源
等。
—2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1
林木
种子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种
子法》
第三
条。
省经
济林
和林
木种
苗工
作站
林木
种子
生产
经营
单位、
个人
6%
1-2
次/年
现场
检查
1.现
有资
质、
条件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2.
是否
按行
政许
可登
记的
范围、
方式、
有效
期和
生产
经营
种类
等从
事生
产经
营活
动;3.
生产
经营
业务
登记、
档案
等制
度建
立和
执行
情况;4.
经营
包装、
标签、
广告
执行
情况;5.
生产
经营
的林
木种
子质
量情
况;6.
是否
存在
违法、
被处
罚记
录;7.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22
拍卖
企业
监督
检查
《 拍卖
管理
办法》( 商
务部
令2004
年第24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第四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商
务厅
拍卖
企业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出
租、
擅自
转让
拍卖
经营
权情
况;2.
是否
存在
雇佣
未依
法注
册拍
卖师
或其
他人
员充
任拍
卖师
并主
持拍
卖活
动情
况;3.
是否
存在
拍卖
前违
规进
行公
告或
展示
情况。
—3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3
典当
行监
督检
查
《 典当
管理
办法》( 商
务部
公安
部令2005
年第8
号)
第四
条、
第五
十四
条。
省商
务厅
典当
行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存
在从
商业
银行
以外
的单
位和
个人
借款、
与其
他典
当行
拆借
或变
相拆
借资
金、
超过
规定
限额
从商
业银
行贷
款情
况;2.
是否
存在
未按
法定
比例
进行
资产
管理
情况;3.
典当
当金
利率
是否
按中
国人
民银
行有
关标
准执
行;4.
是否
存在
典当
综合
费用
超过
规定
比例
情况。
124
特许
经营
行为
监督
检查
《 商业
特许
经营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85
号)
第五
条。
省商
务厅
商业
特许
经营
企业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不
具备
规定
条件
的特
许人
从事
特许
经营
活动
情况;2.
是否
按规
定备
案;3.
是否
存在
要求
被特
许人
在订
立特
许经
营合
同前
支付
费用
并不
以书
面形
式说
明该
部分
费用
用途
及退
还条
件、
方式
情况;4.
是否
按规
定报
告订
立特
许经
营合
同情
况;5.
是否
按规
定向
被特
许人
提供
信息
和特
许经
营合
同文
本。
—4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5
成品
油零
售经
营企
业监
督检
查
《 成品
油市
场管
理办
法》
( 商务
部令2006
年第23
号)
第三
条、
第六
条、
第三
十条。
省商
务厅
成品
油零
售经
营企
业2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成
品油
供油
协议
签订
和执
行情
况;2.
上年
度企
业成
品油
经营
情况;3.
基础
设施
是否
符合
有关
技术
规范
要求;4.
是否
按规
定参
加年
检。
126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企业
监督
检查
《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管理
办法( 试
行)》( 商
务部
令
2012
年第9
号)
第五
条、
第三
十三
条。
省商
务厅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发卡
企业
和售
卡企
业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按
规定
备案;2.
是否
存在
将预
收资
金用
于投
资和
借贷
的行
为;3.
是否
确定
一个
银行
账户
作为
资金
存管
账户
并与
存管
银行
签订
资金
存管
协议;
4.是
否按
规定
填报
上一
季度
单用
途卡
的业
务情
况;5.
是否
按规
定建
立业
务处
理系
统并
保障
其运
行。
127
对外
承包
工程
单位
监督
检查
《 对外
承包
工程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527
号)
第五
条第
三款、
第十
条。
省商
务厅
对外
承包
工程
单位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工
程质
量和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制定
和执
行情
况;2.
安全
管理
机构
设置
和人
员配
备情
况;3.
安全
防范
教育
和应
急知
识培
训情
况;4.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制定
情况;5.
对外
承包
工程
活动
是否
符合
规定。
—5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8
机电
产品
国际
招标
投标
活动
监督
检查
《 机电
产品
国际
招标
投标
实施
办法( 试
行)》( 商
务部
令2014
年第1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商
务厅
机电
产品
国际
招标
投标
活动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存
在逃
避须
依法
招标
行为;2.
是否
存在
邀请
招标
等违
规行
为;3.
是否
存在
招标
投标
前后
相互
串通、
虚假
招标
投标
等违
规操
作行
为;4.
是否
按要
求订
立合
同。
129
散装
水泥
使用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发
展散
装水
泥管
理规
定》
( 省政
府令
第
121
号)
第四
条、
第十
九条。
省散
装水
泥办
公室
使用
散装
水泥
的企
业70%
2次/年
现场
检查
散装
水泥
使用
比例
情况
等。
130
报废
汽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监督
检查
《 报废
汽车
回收
管理
办法》
( 国务
院令
第307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省商
务厅
报废
汽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满
足报
废汽
车回
收拆
解企
业规
定条
件;2.
报废
汽车
回收
登记
情况;
3.报
废汽
车回
收拆
解情
况。
—6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1
互联
网文
化单
位检
查
《 互联
网文
化管
理暂
行规
定》( 文
化部
令第51
号)
第六
条。
省文
化厅
互联
网文
化单
位10%
2次/年
远程
取证
检查
1.是
否在
网站
主页
的显
著位
置标
明网
络文
化经
营许
可证
编号
或备
案编
号;2.
是否
在
经营
性国
产和
进口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的
显著
位置
标明
文化
部备
案编
号或
批准
文号;3.
是否
存在
擅自
变更
进口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名
称或
增删
内容
的情
况;4.
是否
按要
求将
经
营性
国产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进
行备
案;5.
是否
存在
提供
含
有禁
止内
容、
未经
文化
部批
准进
口的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的
行为。
132
网络
游戏
检查
《 网络
游戏
管理
暂行
办法》
( 文化
部令
第49
号)
第三
条。
省文
化厅
网络
游戏
经营
单位
10%
2次/年
远程
取证
检查
1.是
否存
在提
供含
有禁
止内
容的
网络
游戏
产品
和服
务行
为;2.
变更
有关
内容
是否
按
规定
办理
变更
手续;3.
是否
存在
上网
运营
未获
得文
化部
内容
审查
批准
的进
口网
络游
戏行
为;4.
进口
网络
游戏
变
更运
营企
业是
否按
要求
重新
申报;5.
是否
存在
对进
口网
络游
戏内
容进
行实
质性
变动
但未
报送
审查
情况;6.
是否
存在
授权
无网
络游
戏运
营资
质的
单位
运营
网络
游戏
行为;
7.实
名注
册及
注册
信息
保存
情况;8.
遵守
有关
规定
情况。
—7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3
医疗
传染
病卫
生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传
染病
防治
法》
第五
十三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医疗
卫生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1.医
疗卫
生机
构及
其工
作人
员是
否取
得相
应资
质;2.
是否
依法
报告
传染
病疫
情;3.
是否
对医
疗废
物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4.采
供血
机构
是否
存在
非法
采集
血液
或组
织他
人出
卖血
液的
行为;5.
内镜
诊疗
室、
消毒
供应
室、
基层
医疗
机构
注射
室消
毒隔
离措
施落
实情
况;6.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是否
符合
要求。
134
公共
场所
卫生
监督
检查
《 公共
场所
卫生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卫
生部
令第
80号)
第三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 公共
场所
卫生
管理
条例》
及其
细则
规定
的公
共场
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1.专( 兼)
职卫
生管
理人
员配
备情
况;2.
是否
按要
求检
测空
气、
微小
气候;3.
顾客
用品
用具
是否
按要
求清
洗、
消毒
及检
测;4.
集中
空调
通风
系统
是否
按要
求清
洗、
消毒
和检
测;5.
从业
人员
健康
检查
情况
和培
训考
核情
况。
—8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5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监
督检
查
《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监
督管
理办
法》( 建
设部
卫生
部令
第53
号)
第三
条第
一款。
省卫
生计
生委
集中
式供
水、
二次
供水
单位
和涉
水产
品生
产单
位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1.供
水单
位建
设项
目是
否依
法验
收;2.
集中
式供
水单
位是
否配
置水
质净
化消
毒设
施及
必要
的水
质检
测设
备,
并开
展日
常性
检验;3.
直接
从事
供、
管水
工作
的人
员是
否取
得健
康检
查合
格证
明;4.
涉水
产品
生产
单位
是否
取得
产品
卫生
许可;5.
二次
供水
设施
是否
清洗、
消毒;6.
供水
单位
供应
的饮
用水
是否
符合
国家
卫生
标准
和卫
生规
范。
136
消毒
产品
卫生
监督
检查
《 消毒
管理
办法》( 卫
生部
令第27
号)
第三
十六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医疗
卫生
机构、
消毒
服务
机构
及从
事消
毒产
品生
产、
经营
活动
的单
位和
个人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1.医
疗卫
生机
构使
用的
医疗
用品
是否
达到
灭菌
要求;
2.是
否定
期开
展灭
菌和
消毒
效果
检测
活动;3.
是否
对购
进的
消毒
产品
进行
索证;4.
是否
按要
求排
放废
水、
废物;5.
消毒
产品
生产
企业
和消
毒服
务机
构是
否取
得卫
生许
可证;6.
消毒
产品
卫生
质量
是否
符合
要求;7.
消毒
服务
机构
使用
的消
毒与
灭菌
设备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
规范、
标准
和规
定;8.
消毒
灭菌
工艺
流程
和工
作环
境是
否符
合有
关卫
生要
求。
—94—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7
学校
卫生
监督
检查
《 学校
卫生
工作
条例》( 教
育委
员会
令第10
号)
第四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学
校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1.新、
改、
扩建
校舍
的选
址、
设计
是否
符合
国家
卫生
标准;2.
环境
噪声、
教室
微小
气候、
采光、
照明
等环
境质
量和
黑板、
课桌
椅设
置是
否符
合国
家有
关标
准;3.
专职
卫生
技术
人员
配置
情况;4.
生活
饮用
水是
否符
合国
家有
关标
准。
138
职业
卫生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九
条第
三款。
省卫
生计
生委
职业
病诊
断机
构和
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职
业病
诊断
资质;2.
是否
取得
职业
健康
检查
资质;3.
机构
人员
是否
具备
相应
资质;
4.设
备是
否符
合相
应要
求。
139
放射
卫生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八
十七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放射
诊疗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放
射诊
疗许
可证;2.
放射
工作
人员
配置
及其
管理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
要求;3.
放射
诊疗
建设
项目
是否
开展
预控
评并
经行
政部
门验
收;4.
放射
诊疗
设备
是否
按要
求进
行检
测。
—0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0
计划
生育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法》
第六
条第
二款;《 计
划生
育技
术服
务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
428
号)
第二
十七
条、
第三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卫
生计
生委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展
现场
检查
1.计
划生
育相
关法
律、
法规
贯彻
执行
情况;2.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机构
及其
从业
人员
资质
的合
法性;3.
打击“ 两
非”( 非
医学
需要
的胎
儿性
别鉴
定和
选择
性别
人工
终止
妊娠)
行为
工作
情况。
141
纳税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第五
十五
条、
第五
十六
条。
省地
税局
稽查
局
纳税
人、
扣缴
义务
人和
其他
涉税
当事
人
对重
点稽
查对
象5
年轮
查一
遍,
对非
重点
稽查
对象
中的
企业
纳税
人抽
查不
超过3%、
非企
业纳
税人
抽查
不超
过1%
3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纳
税人
的账
簿、
记账
凭证、
报表
和有
关资
料,
扣缴
义务
人的
税款、
账簿、
记账
凭证
和有
关资
料;2.
应纳
税商
品、
货物
或其
他财
产,
扣缴
义务
人经
营情
况等
有关
资料;
3.纳
税人、
扣缴
义务
人的
纳税
或代
扣代
缴、
代收
代缴
税款
有关
文件、
证明
材料
和有
关资
料;4.
纳税
人托
运、
邮寄
应纳
税商
品、
货物
或其
他财
产的
单据、
凭证
和有
关资
料;5.
从事
生产、
经营
的纳
税人、
扣缴
义务
人在
银行
或其
他金
融机
构的
存款
账户
情况。
—1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2
流通
领域
商品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产
品质
量法》
第八
条第
二款;
《 流通
领域
商品
质量
监督
管理
办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85
号)
第二
条、
第三
条。
省工
商局
商品
经营
主体
根据
不同
商品
类别
的具
体经
营主
体数
量确
定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销
售淘
汰产
品行
为;2.
是否
存在
销售
失效、
变质
产品
行为;
3.产
品包
装、
标识
是否
符合
要求;4.
服务
业经
营者
是否
存在
违法
行为;
5.进
货检
查验
收制
度执
行情
况;6.
销售
者购
进或
销售
商品
情况;7.
经营
场所
或平
台履
行审
查登
记义
务情
况。
143
侵害
消费
者权
益行
为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消
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三
条第
一款;《 侵
害消
费者
权益
行为
处罚
办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73
号)
第三
条。
省工
商局
商品
经营
主体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提
供商
品或
服务
信息
义务
履行
情况;2.
是否
存在
排除
或限
制消
费者
权利、
加重
消费
者义
务行
为。
144
拍卖
活动
经营
资格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拍
卖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条。
省工
商局
拍卖
企业
20%
3次/季
度现
场检
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注
册资
本是
否符
合要
求;2.
是否
有自
己的
名称、
组织
机构、
住所
和章
程;3.
是否
配备
与从
事拍
卖业
务相
适应
的拍
卖师
和其
他工
作人
员;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2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5
为非
法交
易野
生动
物等
违法
行为
提供
交易
服务
的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野
生动
物保
护法》
第三
十二
条、
第五
十一
条。
省工
商局
市场
主体
20%
3次/季
度现
场检
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是
否存
在为
非法
出售、
购买、
利用
野生
动物
及制
品提
供交
易服
务情
况;2.
是否
存在
为禁
止使
用的
猎捕
工具
提供
交易
服务
情况。
146
文物
经营
机构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第七
十二
条。
省工
商局
文物
商店、
文物
拍卖
企业
20%
3次/季
度现
场检
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获
得许
可情
况;2.
是否
存在
未经
许可
擅自
从事
文物
商业
经营
活动
行为。
147
公示
信息
抽查
《 企业
信息
公示
暂行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654
号)
第十
四条;《 企
业公
示信
息抽
查暂
行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67
号)
第三
条;
《 农民
专业
合作
社年
度报
告公
示暂
行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70
号)
第三
条。
省工
商局
企业、
外国
(地
区)
企业、
农民
专业
合作
社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等
年度
报告、
即时
公示
信息
是否
真实、
及时、
全面。
148
年度
报告
抽查
《 外国
企业
常驻
代表
机构
登记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84
号)
第五
条、
第六
条;《 个
体工
商户
年度
报告
暂行
办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69
号)
第十
一条
第一
款。
省工
商局
外国
企业
常驻
代表
机构、
个体
工商
户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等
1.是
否按
规定
提交
年度
报告;2.
提交
的年
度报
告是
否隐
瞒真
实情
况、
弄虚
作假。
—3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9
登记
事项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登
记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156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
第六
条第
一款、
第一
百九
十九
条;《 外
国企
业常
驻代
表机
构登
记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584
号)
第三
十六
条第
一款;
《 外国( 地
区)
企业
在中
国境
内从
事生
产经
营活
动登
记管
理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10
号)
第十
六条;
《 个体
工商
户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596
号)
第二
十二
条、
第二
十三
条第
一款;
《 农民
专业
合作
社登
记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
498
号)
第二
十六
条。
省工
商局
市场
主体
至少3%
至少
1年/次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等
实际
情况
与登
记事
项是
否一
致。
150
广告
违法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广
告法》
第四
十九
条。
省工
商局
省级
广告
发布、
经营
单位
至少10%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等
1.广
告发
布登
记情
况;
2.广
告业
务管
理制
度建
设情
况。
—4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1
商标
违法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标法》
第七
条;《 商
标代
理管
理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50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商
标印
制管
理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15
号)
第十
一条。
省工
商局
商标
代理、
使用
和印
制机
构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检查
等
1.商
标代
理、
使用、
许可、
印制
等行
为是
否符
合规
定;2.
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使用
是否
符合
规定。
152
特殊
标志
违法
使用
行为
检查
《 特殊
标志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02
号)
第十
五条。
省工
商局
市场
主体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检查
等
1.是
否存
在擅
自改
变特
殊标
志的
文字、
图形
行为;2.
特殊
标志
的使
用范
围是
否超
出核
准范
围。
153
直销
违法
行为
检查
《 直销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43
号)
第二
条、
第三
十五
条、
第三
十六
条。
省工
商局
直销
企业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检查
等
1.重
大变
更事
项;2.
是否
存在
超出
直销
产品
范围
从事
直销
经营
活动
行为;
3.宣
传和
推销
行为;4.
直销
员招
募、
业务
培训、
报酬
支付
情况;5.
换货、
退货
情况;6.
信息
报备
和披
露情
况;7.
保证
金规
定遵
守情
况。
154
管理
体系
和服
务认
证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认
证认
可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
390)
第五
十五
条第
一款。
省质
监局
管理
体系
和服
务认
证机
构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1次/年
现场
检查1.
认证
活动
是否
合规;
2.认
证档
案内
容是
否真
实。
—5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5CCC
获证
产品
市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认
证认
可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
390)
第五
十五
条第
一款;
《 强制
性产
品认
证管
理规
定》( 质
检总
局令
第117
号)
第三
十七
条。
省质
监局
列入
强制
性产
品认
证目
录的
产品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未经
认证
仍在
各类
经营
活动
中使
用的
情况。
156
食品
农产
品认
证活
动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认
证认
可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
390)
第五
十五
条第
一款;
《 有机
产品
认证
管理
办法》
( 质检
总局
令第155
号)
第四
条。
省质
监局
食品
农产
品获
认证
产品
经营
单位
和个
人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获得
有机
产品
认证、
良好
农业
规范
认证、
食品
安全
管理
体系
认证
的产
品或
企业
生产
的产
品等
是否
存在
未经
认证、
认证
证书
不规
范等
情况。
157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监督
检查
《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管理
办法》( 质
检总
局令
第163
号)
第三
十三
条第
二款。
省质
监局
检验
检测
机构
10%
在质
检总
局安
排的
基础
上,
省局
每年
再组
织1-2
次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持
续保
持获
证时
的能
力,
包括
人员
技术
水平、
设施
和设
备技
术状
态、
使用
标准
和方
法有
效性
等;2.
是否
诚信
开展
检验
检测
活动。
158
定量
包装
商品
净含
量计
量监
督检
查
《 定量
包装
商品
计量
监督
管理
办法》( 质
检总
局令
第75
号)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省质
监局
生产
定量
包装
商品
的企
业
2000
批次/年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配
备与
定量
包装
商品
相适
应的
计量
检测
设备;2.
标识
是否
规范;
3.计
量是
否准
确。
—6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9
能源
效率
标识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办法》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质
检总
局令
第35
号)
第十
八条。
省质
监局
使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的企
业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伪
造、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行为;2.
是否
存在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行为;3.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60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计
量法》
第四
条第
二款;《 专
业计
量站
管理
办法》( 国
家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令第24
号)
第十
八条;《 法
定计
量检
定机
构监
督管
理办
法》
( 国家
质量
技术
监督
局令
第15
号)
第十
五条。
省质
监局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1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 法
定计
量检
定机
构考
核规
范》
执行
情况;2.
对所
建计
量基、
标准
状况
进行
赋值
比对
情况。
161
特种
设备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
和检
验、
检测
机构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特
种设
备安
全法》
第五
十七
条第
一款。
省质
监局
特种
设备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
和检
验、
检测
机构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在质
检总
局安
排的
基础
上,
省局
每年
再组
织1-2
次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持
续满
足许
可、
核准
条件;2.
是否
按安
全技
术规
范要
求从
事特
种设
备生
产、
检验、
检测
活动;3.
是否
按安
全技
术规
范要
求经
营和
使用
特种
设备。
162
产品
质量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产
品质
量法》
第十
五条;《 产
品质
量监
督抽
查管
理办
法》
( 质检
总局
令第133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质
监局
生产
许可
证发
证企
业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4次/年
现场
检查
1.产
品质
量是
否符
合国
家和
行业
标准;2.
未制
定国
家和
行业
标准
的,
是否
符合
保障
人体
健康
和人
身、
财产
安全
要求。
—7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3
食品
相关
产品
安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四
十一
条。
省质
监局
生产
食品
相关
产品
的企
业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2.
质量
安全
是否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要
求。
164
报纸
出版
活动
检查
《 报纸
出版
管理
规定》( 新
闻出
版总
署令
第32
号)
第四
十六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报纸
出版
单位
1%
1次/年
现场
检查
出版
内容、
编校
差错
率等。
165
期刊
出版
活动
检查
《 期刊
出版
管理
规定》( 新
闻出
版总
署令
第31
号)
第四
十四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期刊
出版
单位
0.5%
1次/年
现场
检查
出版
内容、
编校
差错
率等。
166
印刷
复制
企业
检查
《 印刷
业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15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印刷
复制
单位
5%
按照
广电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印
刷复
制质
量和
执行
国家
相关
技术
标准
情况;
2.印
刷复
制生
产经
营活
动是
否符
合要
求。
167
出版
物发
行企
业监
督检
查
《 出版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343
号)
第四
十九
条第
一款;《 出
版物
市场
管理
规定》( 新
闻出
版总
署商
务部
令第52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九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出版
物发
行单
位
从事
出版
物批
发业
务的
单位、
个人
抽查5%,
从事
出版
物零
售业
务的
单位、
个人
抽查1%
按照
广电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1.是
否有
确定
的企
业名
称和
经营
范围;2.
是否
配备
与出
版物
发行
业务
相适
应的
组织
机构
和发
行人
员;3.
是否
有与
出版
物发
行业
务相
适应
的设
备和
固定
经营
场所;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8
广播
电视
播出
机构
检查
《 广播
电视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28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广播
电台、
电视
台、
广播
电视
台
省辖
市和
省直
管县( 市)
抽查
不超
过
50%,
县级
抽查
不超
过
30%
4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广
播电
台、
电视
台频
率、
频道
设置
情况;2.
台标、
呼号
设置
及使
用情
况;3.
是否
存在
播报
违法
违规
广告
行为;4.
广告
播出
时长、
电视
剧间
插播
广告
等情
况是
否符
合要
求;5.
公益
广告
播出
情况。
169
广播
电视
传送
机构
服务
质量
抽查
《 广播
电视
节目
传送
业务
管理
办法》( 广
电总
局令
第33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 有线
广播
电视
运营
服务
管理
暂行
规定》( 广
电总
局令
第67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三
十六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有线
广播
电视
网络
传送
机构
省辖
市抽
查
10%-
20%,
县级( 含
省直
管县
〔 市〕)
抽查2%-
10%
4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是
否存
在违
规自
办节
目行
为;2.
是否
存在
擅自
插播
游动
字幕、
挂角
广告
行为;3.
是否
按规
定完
整传
输广
播电
视节
目。
170
广播
电视
节目
制作
经营
机构
检查
《 广播
电视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28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广
播电
视节
目制
作经
营管
理规
定》( 广
电总
局令
第34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广播
电视
节目
制作
经营
机构
2%
每2
月
1次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制
作机
构资
金来
源情
况( 有
无境
外资
金参
股);
2.广
播电
视节
目制
作情
况;3.
节目
出口
备案
情况。
—95—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1
卫星
电视
节目
落地
情况
检查
《 卫星
电视
广播
地面
接收
设施
管理
规定》( 国
务院
令第129
号)
第七
条;
《<卫
星电
视广
播地
面接
收设
施管
理规
定>
实施
细则》( 广
播电
影电
视部
令第11
号)
第二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接收
卫星
电视
节目
的单
位2%
4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是
否符
合审
批要
求;
2.是
否存
在超
范围
接收
情况;3.
是否
存在
接收
非批
准落
地节
目情
况。
172
视频
点播
业务
检查
《 广播
电视
视频
点播
业务
管理
办法》( 广
电总
局令
第35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八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开办
视频
点播
业务
的公
司和
酒店
5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从
业准
入条
件;2.
是否
按要
求从
事视
频点
播业
务;3.
播放
的广
播电
视节
目内
容是
否符
合要
求;4.
视频
点播
播出
前端
是否
按规
定与
所在
地广
电行
政部
门监
控系
统联
网;5.
是否
配备
专业
节目
审查
员、
总编;6.
节目
审查
制度
建立
和落
实情
况;7.
是否
存在
擅自
变更
营业
场所、
法定
代表
人、
节目
总编、
持股
比例
等许
可证
登记
项目
的行
为。
—0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3
专网
及定
向传
播互
联网
视听
节目
监督
检查
《 专网
及定
向传
播视
听节
目服
务管
理规
定》( 广
电总
局令
第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互
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管理
规定》( 广
电总
局信
息产
业部
令第5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互联
网视
听节
目网
站,
交互
式网
络电
视、 OTT、
手机
广播
电视
集成
播控、
内容
服务
和传
输分
发单
位
50%
1次/年
网上
抽查
和现
场检
查相
结合
1.是
否符
合从
业准
入条
件;2.
是否
按规
定从
事业
务;3.
运营
模式、
业务
架构
等是
否符
合国
家管
理规
定和
要求;4.
传播
节目
内容
是否
符合
要求;
5.是
否建
立安
全播
控管
理制
度;6.
是否
采取
技术
安全
管控
措施
并配
备专
业安
全播
控管
理人
员;7.
是否
配备
专业
节目
审查
员、
总编;8.
是否
建立
健全
节目
审查、
备案、
上下
线等
制度;9.
是否
在首
页、
播出
界面
的显
著位
置标
注许
可证、
备案
编号
和播
出标
识、
名称;10.
播出
节目
名称、
内容
等信
息保
留情
况;11.
是否
存在
擅自
变更
播出
名称、
办公
场所、
法定
代表
人、
股权
比例
等许
可证
事项
的行
为;12.
用于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技
术系
统和
终端
产品
是否
符合
有关
标准
和技
术规
范。
—1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4
出版
物产
品质
量监
督检
查
《 出版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343
号)
第六
条、
第五
十三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图书
出版
社按
图书
类别
的5%
1-2
次/年
抽样
检测
出版
物的
编校
质量
是否
符合
要求。
175
提供
统计
资料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统
计法》
第三
十三
条第
二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统计
法实
施细
则》( 国
务院
令第453
号)
第六
条第
一款。
省统
计局
依照
规定
提供
统计
调查
资料
的企
业
1%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依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地提
供统
计资
料。
176
建立
原始
记录、
统计
台账
和统
计资
料管
理制
度情
况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统
计法》
第三
十三
条第
二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统计
法实
施细
则》( 国
务院
令第453
号)
第六
条第
一款。
省统
计局
依照
规定
提供
统计
调查
资料
的企
业
1%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原始
记录、
统计
台账
和统
计资
料管
理制
度建
立情
况。
177
涉外
调查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统
计法
实施
细则》( 国
务院
令第
453
号)
第三
十五
条;
《 涉外
调查
管理
办法》( 国
家统
计局
令第7
号)
第十
条、
第二
十一
条。
省统
计局
涉外
调查
机构
50%
以上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具
备开
展涉
外调
查的
资格
条件;2.
涉外
调查
项目
报批
和执
行情
况;3.
涉外
调查
活动
是否
依法
进行。
178
国内
旅行
社监
督检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旅
游法》
第八
十五
条第
一款;《 旅
行社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
550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省旅
游局
经营
国内
和入
境旅
游业
务的
旅行
社
20%
1次/季
度明
查暗
访相
结合
1.是
否有
固定
的经
营场
所;2.
是否
有必
要的
营业
设施;3.
注册
资本
额是
否符
合要
求。
—2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9
导游
人员
服务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旅
游法》
第八
十五
条第
一款
第三
项;《 导
游人
员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263
号)
第四
条。
省旅
游局
持导
游
IC卡
人员
20%
1次/季
度明
查暗
访相
结合
1.是
否持
有导
游证;2.
进行
导游
活动
时是
否佩
戴导
游证;3.
导游
活动
是否
经旅
行社
委派;4.
是否
存在
其他
违规
行为。
180
粮食
库存
监督
检查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河
南省
省级
储备
粮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83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省粮
食局
粮食
收储
企业
根据
国家
粮食
局要
求确
定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粮
食库
存是
否账
实相
符、
账账
相符;2.
库存
粮食
质量
安全
情况;3.
储备
粮轮
换情
况;4.
企业
安全
储粮、
安全
生产
等情
况。
181
粮食
收购
活动
监督
检查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第二
款。
省粮
食局
从事
粮食
收购
活动
的经
营者
0.5%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是
否具
备粮
食收
购资
格;
2.执
行“ 五
要五
不准”
粮食
收购
守则
情况;3.
开展
粮食
收购
政策
宣传、
验质
检斤、
粮款
支付、
报送
收购
进度
情况;4.
国家
政策
性粮
食收
购主
体执
行国
家最
低收
购价
政策
和国
家临
时收
储政
策等
情况。
182
省级
储备
粮监
督检
查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河
南省
省级
储备
粮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83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省粮
食局
省级
储备
粮承
储企
业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执
行省
级储
备粮
收购、
轮换、
销售、
动用
计划
情况;2.
执行
省级
储备
粮经
营范
围情
况;3.
省级
储备
粮库
存是
否账
实相
符、
账账
相符;4.
省级
储备
粮库
存质
量安
全情
况。
—3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3
政策
性粮
食销
售出
库监
督检
查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省粮
食局
政策
性粮
食承
担企
业0.2%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在
粮食
销售
出库
过程
中是
否存
在掺
杂使
假情
况;2.
是否
存在
向买
方额
外索
要、
收取
其他
费用
情况;3.
是否
按交
易细
则和
合同
规定
的品
种、
数量、
质量
及时
进行
交割;
4.是
否存
在设
置障
碍或
以各
种借
口拖
延阻
挠出
库情
况;5.
买方
企业
执行
政策
规定、
交易
规则
情况;6.
其他
政策
性粮
食任
务执
行情
况。
结合
当年
全省
市场
交易
情况
确定
是否
开展
检查。
184
非煤
矿山
安全
生产
监督
检查
《 非煤
矿矿
山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实施
办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20
号)
第三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非煤
矿山
企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取得
和使
用情
况;2.
安全
生产
条件
是否
符合
规定;3.
安全
生产
管理
工作
开展
情况。
185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生
产监
督检
查
《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44
号)
第六
条第
一项;《 危
险化
学品
输送
管道
安全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
43号)
第四
条;《 危
险化
学品
重大
危险
源监
督管
理暂
行规
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40
号)
第三
十条
第一
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危险
化学
品生
产单
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危
险化
学品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取
得和
使用
情况;
2.安
全设
施和
设备
设置
情况;3.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安全
管理
制度、
操作
规程
制定
和落
实情
况。
—4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6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监
督检
查
《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45
号)
第八
条、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生
产、
经营
企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生
产、
经营
许可
证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内部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制度
建立
和落
实情
况;3.
上年
度易
制毒
化学
品生
产和
经营
情况。
187
烟花
爆竹
安全
生产
监督
检查
《 烟花
爆竹
安全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55
号)
第四
条;《 烟
花爆
竹生
产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实施
办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
54号)
第三
十五
条;《 烟
花爆
竹经
营许
可实
施办
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
65号)
第二
十九
条第
二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烟花
爆竹
生产
经营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烟
花爆
竹安
全生
产、
经营( 零
售)
许可
证的
取得
和使
用情
况;2.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制
定和
落实
情况;3.
从业
人员
进行
安全
教育、
法制
教育
和岗
位技
术培
训情
况。
188
金属
冶炼
等工
贸企
业安
全生
产监
督检
查
《 冶金
企业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26
号)
第三
十一
条、
第三
十二
条;《 工
贸企
业有
限空
间作
业安
全管
理与
监督
暂行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59
号)
第二
十四
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金属
冶炼
等工
贸企
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安
全生
产责
任制
和安
全生
产管
理制
度建
立和
落实
情况;2.
建设
项目
“ 三同
时”
制度
落实
情况;
3.有
限空
间作
业安
全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
—5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9
职业
卫生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九
条第
三款、
第六
十二
条;《 工
作场
所职
业卫
生监
督管
理规
定》
( 安全
监管
总局
令第47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用人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工
作环
境和
条件
是否
符合
国家
职业
卫生
标准
和卫
生要
求;2.
职业
卫生
保护
工作
开展
情况;3.
职业
病防
治工
作开
展情
况。
190
安全
生产
应急
预案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安
全生
产法》
第七
十八
条;《 生
产安
全事
故应
急预
案管
理办
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88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生产
经营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应
急预
案编
制、
备案
情况;2.
应急
预案
演练
计划
制定
和实
施情
况。
191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监督
检查
《 安全
生产
培训
管理
办法》
( 安全
监管
总局
令第44
号)
第四
条第
五款、
第三
十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生产
经营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安
全培
训制
度、
年度
培训
计划、
安全
培训
档案
的制
定和
实施
情况;2.
安全
培训
经费
投入
和使
用情
况;3.
主要
负责
人、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接受
安全
生产
知识
和管
理能
力考
核情
况;4.
特种
作业
人员
持证
上岗
情况;5.
应用
新工
艺、
新技
术、
新材
料、
新设
备以
及转
岗前
对从
业人
员安
全培
训情
况;
6.其
他从
业人
员安
全培
训情
况。
—6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92
安全
评价
机构
监督
检查
《 安全
评价
机构
管理
规定》
( 安全
监管
局令
第22
号)
第二
十九
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安全
评价
机构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资
质证
书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内部
管理
制度
和安
全评
价过
程控
制体
系建
立和
应用
情况;3.
从业
人员
资质
和管
理情
况。
193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监督
检查
《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12
号)
第十
六条
第一
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检
测检
验资
质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检验
检测
结果
是否
真实、
准确、
客观;3.
检验
检测
人员
配备
情况;4.
检验
检测
范围
是否
符合
要求;5.
检验
检测
收费
情况。
194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
乙级
资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二
十七
条;
《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监督
管理
暂行
办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50
号)
第五
条第
三款、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七
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
1.资
质证
书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业务
和区
域范
围是
否符
合规
定。
195
食品
生产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一
百一
十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食品
生产
企业
1.5曤
4次/年
现场
检查
生产、
进货、
贮存
和人
员管
理工
作开
展情
况等。
—7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96
食品
销售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一
百一
十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食品
销售
企业、
食用
农产
品集
中交
易市
场
0.2曤
4次/年
现场
检查
持证、
制度
管理、
进货
贮存、
销售
和从
业人
员管
理情
况等。
197
餐饮
服务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一
百一
十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单位
食堂
0.2曤
4次/年
现场
检查
持证、
制度
管理、
进货
查验、
加工
操作
和从
业人
员管
理情
况等。
198
药品
研制
机构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药品
研制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药
物临
床试
验项
目开
展情
况;2.
试验
药物
管理
情况;3.
档案
管理
情况。
199
医疗
机构
使用
药品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三级
甲等
医院
20%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药
剂管
理情
况;2.
进货
检查
验收
制度
执行
情况;3.
药品
保管
制度
执行
情况。
200
药品
生产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药品
生产
企业
5%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持
证情
况;2.
是否
具备
开办
条件;3.
是否
按《 药
品生
产质
量管
理规
范》
组织
生产;4.
是否
按国
家药
品标
准和
批准
生产
工艺
进行
生产;5.
生产
药品
所需
原料、
辅料
是否
符合
药用
要求;6.
生产
药品
质量
检验
情况。
—8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01
药品
经营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药品
批发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持
证情
况;2.
是否
具备
开办
条件;3.
是否
按《 药
品经
营质
量管
理规
范》
经营
药品;4.
进货
检查
验收
制度
执行
情况;5.
购销
记录
是否
完整、
真实;6.
药品
保管
制度、
药品
出入
库检
查制
度制
定和
执行
情况。
202
医疗
器械
生产
监督
检查
《 医疗
器械
监督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第二、
三类
医疗
器械
生产
企业
3%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具
备从
事医
疗器
械生
产活
动的
条件;2.
备案、
持证
情况;3.
是否
符合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的要
求;4.
通用
名称、
标签、
说明
书使
用情
况。
203
医疗
器械
经营
监督
检查
《 医疗
器械
监督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第三
类医
疗器
械经
营企
业0.2%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经
营场
所和
贮存
条件
是否
符合
要求;2.
质量
管理
制度
执行
和质
量管
理机
构、
人员
配备
情况;3.
备案、
持证
情况;4.
进货
查验
记录
和销
售记
录是
否真
实。
—96—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04
医疗
器械
使用
监督
检查
《 医疗
器械
监督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县级
以上
医疗
器械
使用
单位
1%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贮
存场
所和
条件
是否
符合
要求;2.
工作
人员
技术
培训
情况;3.
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
记录
情况;4.
大型
医疗
器械
使用
档案
是否
完备;
5.购
入第
三类
医疗
器械
的原
始资
料保
存情
况。
205
化妆
品生
产监
督检
查
《 化妆
品卫
生监
督条
例》
( 卫生
部令
第3
号)
第三
条、
第十
七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化妆
品生
产企
业10%
1次
∕年
现场
检查
生产、
进货、
贮存
和人
员管
理工
作开
展情
况等。
206
人防
工程
建设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民防
空法》
第七
条第
三款、
第十
七条;《 河
南省
人民
防空
工程
管理
办法》( 省
政府
令第159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第二
十二
条。
省人
防办
人防
工程
项目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人
防工
程建
设质
量情
况;2.
人防
工程
参建
单位
和从
业人
员质
量行
为是
否符
合要
求。
207
人防
工程
维护
管理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民防
空法》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
省人
防办
人防
工程
项目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1.
是否
存在
危害
人防
工程
的行
为;2.
人防
工程
维护
管理、
战备
效能
情况。
208
人防
工程
平时
开发
利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民防
空法》
第十
七条。
省人
防办
平时
开发
利用
的人
防工
程1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人防
工程
平时
开发
利用
情况。
—0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09
融资
担保
机构
检查
《 融资
性担
保公
司管
理暂
行办
法》( 中
国银
监会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工
业和
信息
化部
财政
部商
务部
中国
人民
银行
工商
总局
令2010
年第3
号)
第四
十条。
省政
府金
融办
融资
担保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运
营和
财务
情况;2.
风险
控制
和制
度建
设情
况;3.
从业
人员
资格
情况。
210
动物
养殖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畜
牧法》
第五
十四
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266
号)
第三
十二
条;《 兽
药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404
号)
第四
十二
条第
二款。
省畜
牧局、
省动
物卫
生监
督所
动物
饲养
场( 养
殖小
区)、
动物
隔离
场
0.5曤-2曤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1.动
物饲
养、
经营、
运输
情况;2.
畜产
品质
量安
全情
况;3.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
兽药
等使
用情
况;4.
动物
养殖
防疫
情况。
211
动物
防疫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动
物防
疫法》
第五
十八
条。
省动
物卫
生监
督所
动物
及动
物产
品无
害化
处理
厂
5%-10%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动
物防
疫合
格证;2.
选址、
布局
是否
符合
相关
要求;3.
是否
具备
相关
设施
设备;4.
是否
建立
病害
动物
和动
物产
品处
理相
关制
度。
—1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2
生猪
屠宰
监督
检查
《 生猪
屠宰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38
号)
第二
十一
条第
一款。
省畜
牧局
生猪
屠宰
厂( 场)
2%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是
否具
有屠
宰资
质;
2.布
局和
设施
设备
是否
符合
相应
条件;3.
生猪
进场
查验
及记
录情
况;4.
待宰
分圈
编号、
停食
静养、
隔离
观察、
检疫
等记
录情
况;5.
生猪
屠宰
操作、
品质
检验
是否
规范;
6.无
害化
处理、
操作
记录
情况;7.
出场
生猪
产品
两证
两章
出具
及信
息记
录情
况;8.
肉品
品质
检验
人员
和屠
宰技
术人
员条
件是
否符
合要
求;9.
生猪
屠宰、
品质
检验、
动物
防疫、
信息
报送、
安全
生产、
档案
管理
等制
度制
定和
执行
情况;10.
是否
含有
违禁
物质;11.
水分
含量、
兽药
残留
等是
否超
标。
—2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3
种畜
禽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畜
牧法》
第三
十三
条;《 种
畜禽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
153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畜
牧局
省管
种畜
禽场
3%-5%1
次/年
现查
检查
1.种
畜禽
生产
经营
许可
证是
否在
有效
期内;2.
是否
取得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并
执行
年报
告制
度;
3.是
否能
提供
近两
年疫
病检
疫合
格报
告;4.
销售
种畜
禽时
是否
附具
种畜
禽合
格证
明、
检疫
合格
证明、
家畜
系谱;5.
是否
按《 种
畜禽
生产
经营
许可
证》
规定
的品
种、
品系、
代别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6.是
否销
售未
经批
准进
口的
种畜
禽和
未经
审定、
鉴定
的种
畜禽
品种、
配套
系。
214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监
督抽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266
号)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省畜
牧局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
业5%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是
否存
在无
证无
号、
超范
围生
产行
为;2.
是否
严格
落实
原料
供应
商评
价和
再评
价制
度、
质量
检验
制度
等;3.
是否
存在
使用
规定
以外
的物
质生
产饲
料的
行为;4.
是否
存在
添加
使用
违禁
物质、
人用
药、
兽用
抗菌
药和
超范
围添
加、
超剂
量添
加等
违法
行为;5.
是否
符合
安全
生产
相关
要求。
—3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5
兽药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兽
药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404
号)
第十
四条
第二
款、
第二
十五
条第
二款、
第四
十四
条。
省畜
牧局
兽药
生产、
经营
企业
0.5%-2%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持
证情
况;2.
生产、
经营
条件
是否
具备;3.
生产、
购销
记录
情况;4.
生产、
经营
质量
管理
规范
遵守
情况。
216
生鲜
乳质
量安
全监
督抽
查
《 乳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36
号)
第二
十七
条、
第四
十六
条第
一款。
省畜
牧局
生鲜
乳收
购站、
生鲜
乳运
输车
辆
5%-8%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持
证情
况;2.
收购、
销售
和检
测记
录情
况;3.
质量
安全
控制
相关
规定
执行
情况;4.
生鲜
乳质
量安
全有
关指
标情
况。
217
动物
诊疗
机构
监督
检查
《 动物
诊疗
机构
管理
办法》
( 农业
部令
第19
号)
第三
条。
省动
物卫
生监
督所
动物
诊疗
机构
1%-3%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持
有动
物诊
疗许
可证,
并在
显著
位置
悬挂;2.
是否
超范
围从
事动
物诊
疗活
动;3.
设施
设备
是否
齐全4.
是否
使用
规范
的病
历、
处方
笺;
5.是
否按
要求
对病
死动
物、
动物
病理
组织、
医疗
废弃
物和
诊疗
废水
进行
无害
化处
理;6.
是否
存在
使用
假劣
兽药
和农
业部
规定
禁止
使用
的药
品及
其他
化合
物的
行为。
—4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8
病原
微生
物生
物安
全监
督检
查
《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24
号)
第三
条第
四款、
第四
十九
条。
省畜
牧局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10%-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生
物安
全管
理制
度建
设情
况;2.
工作
人员
培训
情况;3.
实验
档案
管理
情况;4.
实验
室感
染应
急处
置管
理情
况;5.
实验
活动
开展
情况;6.
菌( 毒)
种保
存情
况。
219
畜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督抽
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畜牧
法》
第五
十六
条。
省畜
牧局
动物
饲养
场( 养
殖小
区)、
屠宰
企业
3曤
以内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律、
法规
落实
情况;2.
肉、
禽蛋、
奶以
及尿
中禁
限用
物质
残留
情况。
220
文物
商店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第五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文
物局
文物
商店
50%
1次/年
现场
检查1.
是否
符合
设立
条件;
2.文
物收
购、
销售
等经
营活
动是
否合
法合
规。
221
假冒
专利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专
利法》
第三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专利
保护
条例》
第三
条;
《 专利
标示
标注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63
号)
第三
条。
省知
识产
权局
销售
商品
的市
场主
体1曤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上
抽查
1.商
品、
说明
书、
包装
标注
的专
利标
识是
否存
在假
冒专
利权
情况;2.
专利
标识
标注
是否
规范。
—5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2
专利
代理
机构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专
利法》
第三
条第
二款;《 专
利代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四
条;《 专
利代
理管
理办
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二
条。
省知
识产
权局
专利
代理
机构
50%
1次/年
网络
监测、
书面
检查、
实地
检查
1.是
否存
在《 专
利代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四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2.
是否
存在
《 专利
代理
管理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三
十七
条、
第四
十二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
223
专利
代理
人检
查
《 专利
代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五
条;
《 专利
代理
管理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二
条。
省知
识产
权局
专利
代理
人20%
1次/年
网络
监测、
书面
检查、
实地
检查
1.是
否存
在《 专
利代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五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2.
是否
存在
《 专利
代理
管理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四
十二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
224
食盐
生产
监督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五
条、
第十
九条;《 盐
业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51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盐业
管理
条例》
第四
条第
一款、
第十
条、
第十
二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1.5%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无
证非
法生
产食
盐行
为;2.
是否
存在
工业
盐生
产企
业私
自生
产食
盐行
为;3.
是否
存在
非食
盐定
点生
产企
业生
产食
盐行
为;4.
生产、
销售
的食
盐是
否为
利用
井矿
盐卤
水晒
制、
熬制
的食
盐,
盐土、
硝土
加工
制盐,
工业
生产
过程
中的
副产
盐。
—6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5
食盐
批发
监督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条、
第十
一条
第一
款、
第二
十一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1.5%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食
盐批
发许
可证;2.
是否
具备
与其
经营
规模
相适
应的
注册
资本、
固定
经营
场所;3.
仓储
设施
和库
存量
是否
符合
规定。
226
食盐
包装
及标
识监
督检
查
《 河南
省盐
业管
理条
例》
第十
三条、
第二
十九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0.2%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为
经核
准的
食盐
包装
物生
产或
销售
企业;
2.是
否标
明食
用盐
种类、
执行
标准
编号、
生产
日期、
保管
使用
方法、
生产
企业
名称
和地
址等
信息;
3.是
否在
本省
销售
工业
用盐
的包
装物
上印
制明
显的
工业
盐标
志且
标明
不得
食用。
227
假冒
伪劣
食盐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六条、
第二
十三
条、
第二
十四
条;《 河
南省
盐业
管理
条例》
第二
十五
条、
第三
十一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0.2%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使
用不
符合
国家
食盐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盐产
品行
为;2.
是否
存在
将其
他非
食用
盐当
作食
盐销
售行
为;3.
是否
存在
使用
假冒
食用
盐包
装物
包装
行为。
—7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8
不按
规定
渠道
购进
食盐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四条、
第二
十二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零售
的企
业、
个人
1%
4次/年
现场
检查
1.以
批发
销售、
物流
之名
购进
食盐
的企
业、
单位
或个
人是
否取
得食
盐批
发许
可证;2.
零售
单位
或受
委托
代销
的个
人是
否从
有食
盐批
发许
可证
的企
业购
进食
盐。
229
碘盐
质量
监督
检查
《 食盐
加碘
消除
碘缺
乏危
害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163
号)
第二
十一
条、
第二
十五
条、
第二
十六
条;《 食
盐专
营办
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六条;《 河
南省
盐业
管理
条例》
第二
十五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5%
4次/年
现场
检查
1.缺
碘地
区生
产、
销售
食用
盐的
企业
和个
人所
销售
的食
盐是
否为
合格
碘盐;2.
是否
存在
擅自
销售
非碘
盐行
为。
230
销售
不合
格食
用盐
检查
《 盐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1
号)
第十
七条、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二
十三
条、
第二
十九
条;
《 河南
省盐
业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3%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销
售不
符合
国家
食品
安全
标准
的原
盐和
加工
盐、
土盐、
硝盐,
工业
废渣、
废液
制盐
行为;2.
高碘
地区
食盐
市场
是否
存在
销售
加碘
食盐
的行
为。
—8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1
测绘
资质
单位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测
绘法》
第二
十三
条;《 河
南省
测绘
管理
条例》
第十
五条
第一
款。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测绘
资质
单位
至少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资
质条
件是
否与
测绘
资质
管理
信息
系统
中的
记录
保持
一致;2.
是否
按要
求报
送测
绘资
质年
度报
告;3.
是否
在资
质等
级和
专业
范围
内承
担项
目、
履行
合同、
项目
备案
等;
4.是
否存
在以
欺骗
手段
取得
测绘
资质
证书
行为;
5.是
否存
在超
越资
质等
级许
可的
范围
从事
测绘
活动
情况;6.
是否
存在
以其
他测
绘单
位的
名义
从事
测绘
活动
行为;7.
是否
存在
允许
其他
单位
以本
单位
的名
义从
事测
绘活
动行
为;8.
是否
存在
转包
测绘
项目
行为;9.
是否
按要
求提
供反
映测
绘活
动情
况的
真实
材料;10.
是否
存在
应予
以注
销资
质、
核减
专业
范围
行为;11.
是否
存在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或以
其他
形式
转让
测绘
资质
证书
行为;
12.
是否
存在
因泄
漏国
家秘
密被
国家
安全
机关
查处
的情
况。
—97—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2
地图
管理
工作
监督
检查
《 地图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664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第五
十一
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地图
送审
单位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按
审核
要求
修改
并向
社会
公开;2.
送审
材料
是否
准确;3.
是否
伪造、
冒用
地图
审核
批准
文件
和审
图号;4.
是否
在地
图的
适当
位置
显著
标
注审
图号;5.
是否
按有
关规
定送
交样
本;6.
互
联网
地图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
度执
行情
况;7.
互联
网
地图
数据
安全
保障
措施
落
实情
况;8.
互联
网地
图
服务
单位
是否
使用
未经
依
法审
核批
准的
地图;9.
是否
对互
联网
地图
新增
内
容进
行核
查校
对。
—08—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3
测绘
质量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测
绘法》
第三
十四
条、
第四
十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测绘
资质
单位
至少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国
家规
定的
测绘
技术
规范
和标
准的
执行
情况;
2.测
绘成
果的
取得
是否
使用
全国
统一
的测
绘基
准和
测绘
系统;3.
测绘
成果
的取
得是
否使
用相
对独
立的
平面
坐标
系统,
该系
统是
否得
到批
准;4.
建立
地理
信息
系统
是否
采用
符合
国家
标准
的基
础地
理信
息数
据;5.
质量
管理
机构
设立
及人
员配
置情
况;6.
质量
管理
体系
建立、
运行
和落
实情
况;7.
仪器
设备
依法
依规
检定
和校
准情
况;8.
过程
质量
控制
及最
终成
果质
量检
验情
况;9.
成果
质量
信息
报送
情况;10.
测绘
成果
质量。
—18—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4
涉密
测绘
成果
检查
《 河南
省测
绘成
果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147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第十
八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涉密
测绘
成果
领取
和保
管单
位
至少10%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汇
交测
绘成
果资
料;2.
保管
制度
执行
情况;3.
是否
存在
擅自
转让
汇交
测绘
成果
资料
行为;4.
是否
依法
向测
绘成
果使
用人
提供
测绘
成果
资料;5.
基础
测绘
成果
使用
情况;6.
涉密
地理
信息
成果
生产、
保管、
复制、
转借、
销毁
等重
点环
节管
理情
况;7.
涉密
地理
信息
成果
电子
数据
的存
储、
传输
和使
用情
况;8.
是否
存在
违反
保密
规定
加工、
处理
和利
用涉
密测
绘成
果的
行为;9.
涉密
地理
信息
成果
生产、
使用、
管理
人员
教育
培训
及涉
密人
员持
证上
岗情
况。
235
测绘
项目
招标
投标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测
绘法》
第四
十四
条;《 河
南省
测绘
管理
条例》
第十
七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测绘
项目
发包
主体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将
测绘
项目
发包
给不
具有
相应
资质
等级
的测
绘单
位;2.
是否
存在
迫使
测绘
单位
以低
于测
绘成
本承
包测
绘项
目的
情况;3.
使用
政府
资金
数额
在三
十万
元以
上及
其他
必须
招标
的测
绘项
目,
是否
按国
家规
定通
过招
标的
方式
确定
承包
方。
—28—
主办: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督办: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豫部队,部属有关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印发